种种行境智的解说注释

3. 慧品义注 · 6 段

67在“种种行境智”的解说中,“于外确定诸色”的意思是:相对于内在,对外在的色处诸法加以确定。“无明所生”等语,是因为它们属于自身相续中的业生色而说的。因为食也是业生色的资助缘。而声音因为是时节与心所生起的,所以没有说“无明所生”等四法。触境因为本身就是四大种,所以没有说“依于四大种”。这里所说的“法”,包括与有分心相应的三个无色蕴、属于法处且由业所生的细色,以及所有的色等诸法。此外,任何法由何种因生起,就应当依那种因来理解它。否则,即使是属于自身相续的色等诸法,也无法全部涵盖。因为不系属于根的色等法也是观禅的所缘,所以应当知道它们被“业所生”这一词所包含。因为它们也是以一切众生共通的业为缘而由时节所生的。然而,另有一些人说:“不系属于根的色等法不是观禅的所缘。”然而——

“当以智慧看见‘一切行都是无常’时,

这时就对苦生起厌离,这就是通向清净的道路。”

这与最初的巴利圣典相违。在《清净道论》中也这样说:“在这里,有人从一开始就执取内在的诸行而修观。然而,仅仅以纯粹观察内在并不能使道生起,外在的也必须被观见。因此,对他人的蕴以及无执受的诸行,也观为无常、苦、无我。”(《清净道论》2.784)因此,对他人眼等处的分别,以及对不系属于根之色等处的分别,也是应当被接受的。所以,三界的一切行中,并不存在不能作为观禅对象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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