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文分段

1. 钵学处

4. 尼萨耆亚篇 · 21 段

「第三品」钵品

598那时,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(Sāvatthī)祇树给孤独园。那时,六群比丘积存了好多钵。人们在各寺院之间游走,看见以后,便讥嫌、批评、指责说:“沙门释子怎么能积存这么多钵!难道沙门释子要做钵生意,还是要开陶器店!”诸比丘听到那些人在讥嫌、批评、指责。那些少欲的比丘……他们也讥嫌、批评说:“六群比丘怎能持有额外的钵呢!”于是那些比丘用种种方法训斥六群比丘之后,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。……“诸比丘,你们真的持有额外的钵吗?”
“是的,世尊。”佛陀世尊呵责……“愚痴人,你们怎能持有额外的钵!这不能让未生信者生信……诸比丘,你们应该这样诵这条学处――”

599任何比丘,持有多余的钵者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(nissaggiya pācittiya,古译:舍堕波逸提)。

就这样,世尊为诸比丘制定了这条学处。

600那时候,具寿阿难(Ānanda)有了一个多余的钵。具寿阿难想把这个钵送给具寿舍利弗(Sāriputta)。而具寿舍利弗住在娑鸡帝(Sāketa)。当时,具寿阿难心里这样想:“世尊已经制定了学处——不得存放多余的钵。我现在有了这个多余的钵,而我想把这个钵送给具寿舍利弗,但具寿舍利弗住在娑鸡帝。我该怎么处理才好呢?”他把这件事告诉了世尊。世尊问:“阿难啊,舍利弗还要多久才回来?”阿难回答:“世尊,第九天,或者第十天。”于是,世尊以这个因缘、这件事说了法义的开示,然后告诉诸比丘:“诸比丘,我允许你们最多存放多余的钵十天。而且,诸比丘,你们要这样诵出这条学处:

601多余的钵最多可以存放十天;超过这个期限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。”

602所谓“以十日为限”,是指最多可存放十天。

所谓未决意、未净施。

钵有两种:铁钵和陶钵。

托钵有三种类型:上等钵、中等钵、下等钵。上等钵,是指能盛半阿罗迦量的饭、四分之一份的嚼食,以及相应的菜肴。中等钵,是指能盛那利迦量的饭、四分之一份的嚼食,以及相应的菜肴。下等钵,是指能盛一钵多的饭、四分之一份的嚼食,以及相应的菜肴。比这大的不是钵,比这小的也不是钵。

到第十一个天亮时,该钵就成了应当舍出的物品。这件物品应当舍给僧团、或给一个小组、或给一位比丘。诸比丘,应当这样舍:那位比丘来到僧团跟前,把上衣搭在一肩,向长老诸比丘顶礼双足之后,蹲坐着,合掌,这样说道:“尊者们,我这件钵已经超过了十天,成了应当舍出的物品。我现在将它舍给僧团。”舍出之后,再忏悔罪过。应当由一位聪明、有能力的比丘接受这忏悔。然后,这件被舍出的钵应当归还给他。

603“尊者们,请僧团听我说。这是某甲比丘那件应当舍出的、已经舍给僧团的钵。如果僧团觉得合适,就请僧团把这只钵交给某甲比丘。”

604那位比丘应当到几位比丘跟前,将上衣搭在一肩,向年长的诸比丘顶礼双足,然后蹲下,合掌,这样说:“尊者们,我这个钵超过十天了,是应舍的。我现在把它舍给诸位尊者。”舍出之后,应当忏悔过错。应当由一位能干、有能力的比丘接受忏悔,并把所舍的钵还给他。

605“请诸位尊者听我说。这个钵是某某比丘的应舍物,他已舍给诸位尊者。如果诸位尊者觉得合适,请将这个钵还给某某比丘。”

606那位比丘应到一位比丘跟前,将上衣搭在一肩,蹲下,合掌,这样对他说:“贤友,我这个钵超过十天了,是应舍的。我现在把它舍给尊者。”舍出之后,应当忏悔过错。那位比丘应当接受忏悔,并把所舍的钵还给他说:“我把这个钵给尊者。”

607超过十天,自己知道已超过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超过十天,心存疑惑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超过十天,自己以为未超过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对未决意的钵,自己以为已决意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对未净施的钵,自己以为已净施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对未舍出的钵,自己以为已舍出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对没有丢失的钵,自己以为丢失了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对没有毁坏的钵,自己以为毁坏了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对没有破损的钵,自己以为破损了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对没有被抢的钵,自己以为被抢了,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

把应舍的钵不舍出而继续使用,犯恶作罪。超过十天,自己以为超过了,犯恶作罪。超过十天,心存疑惑,犯恶作罪。超过十天,自己以为未超过,无犯。

608在十天之内完成决意、净施、舍出,或者钵丢失、毁坏、破损、被人强行拿走、出于信任而拿走,以及精神失常者、最初犯者,这些情况都无犯。

那时,六群比丘不归还所舍的钵。他们向世尊报告了这件事。世尊说:“诸比丘,所舍的钵不可以不归还。如果不归还,犯恶作罪。”

钵学处第一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