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. 伞与鞋品的注释

巴吉帝亚解释 · 13 段

11. 第十一等学处的注释

1214这是针对“近处”而说的,所以写成“十二肘为近处”。

1221在经中请得许可后,询问律或阿毗达摩——在这里,因为三藏各自以自己的名称被宣说,所以表明“阿毗达摩确实是佛陀所说的”。

1224-5胸和腹合称胸腹。古注中说:僧祇支衣的尺寸,横量是一肘半。很多写本里写的是“进入没有围墙的村子的近处时”;少数写本写作“越过近处时”,就像桑喀地谢思篇里那样,这个写法才是对的。注疏里说“越过围障时,一只脚越过就犯恶作,第二只脚越过就犯巴吉帝亚。在近处也是同样的道理”,这句话也说明正确的读法应该是“越过近处时”,并不是推测——老师是这样说的。

第十一等学处的注释终

《伞与鞋品》的注释终

结论部分的注释

山顶集会等场合,因为被说成“没有心、属于世间所呵责”,所以即使不知道“这是舞蹈”或“这是香”,只是看着或涂抹,也会犯——这是以不知道对象的心而成为无心犯。如果知道“这是舞蹈”或“这是香”而去看、去涂抹,那就纯粹因为是不善心,才成为世间所呵责。让女贼受达上等事,只有在知道“这是女贼”等、知道对象的情况下去做,才具有犯戒的性质,所以是有心犯。受达上等事,因为绝对不可以以不善心去做,所以是制定所呵责。文中写道:“在这里,有心犯和无心犯不应该依据对制定的知或不知来判断,而应该依据对对象的知或不知来判断。”不过复注中说:“山顶集会等,因为被说成‘没有心、属于世间所呵责’,所以不是以‘舞’、‘桑喀尼’或‘香’这些名称去了知,而是:看魔术师变魔术、头巾等物并加以辨别时;为了做念珠等用途而把桑喀尼系在腰上时;以‘我要除去汗臭来作佛陀供养’的念头涂香沐浴时——因为都具有犯戒的性质,所以以不知道对象的心,连同名称或以仅知名的方式,称为无心犯。并不是说在黑暗中,误以为‘这是腰带’而拿桑喀尼系在腰上时,或者误以为‘这是泥土’而拿香来涂抹时,因为仍然具有犯戒的性质,就应该说成‘无心犯’。那个时候其实是无犯的,所以把桑喀尼当成非桑喀尼想的那一段里,圣典也没有说‘犯巴吉帝亚’。正如从‘因田野病缘,持腰带’这句话可知,即使没有不善心,也可以持用桑喀尼等物,这一点已经成立;同样,即使因病缘,也不能没有不善心而饮酒,这一点也已成立,因为并没有‘因病缘而饮酒无犯’这样的圣典依据。而且也可以成立:即使没有不善心,在蜜满一握中混入酒而吞咽等情况下,也会犯饮酒罪,因为有‘于酒作非酒想而饮者,犯巴吉帝亚’(巴吉帝亚328)的说法。何必多说呢——与欲乐受用之想一起,明知‘这是桑喀尼’、‘这是香’,却没有无犯的理由而仍然持用,因为绝对是不善,所以称为世间所呵责。依照这个方法,其余各处也应同样引申理解。这里在饮酒这一论题中,是伍巴提萨长老的说法。”在“无缝衣学处”中说:“‘进入无围墙村落的近旁’,这是异读”;又说:“‘胜妙食之表白’、‘裸行外道学处’、‘受邀而行’、‘覆藏粗罪’、‘未满二十岁而受达上’、‘与女人共约同行远路’、‘进入王宫内苑’、‘不问在场比丘而于非时入村’、‘坐具’、‘雨浴衣’,这些都是异读。”

结语注释终

《巴吉帝亚品》的注释终

《双部分别义注复注》的注释终

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