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章 黑暗品的注释

巴吉帝亚解释 · 27 段

1. 第一学处注释

839古师们说:“白天也有黑暗,为了排除这一点,所以经中说‘在夜暗时’。”关于“应站立”这一句,这里用“站立”这个说法,已经把行、住、坐、卧四种威仪都包括进去了。所以,比丘尼在男人一臂范围之内和他一起经行等等,就犯巴吉帝亚。至于“或应交谈”这句话,只是根据因缘而说的,并没有另外不同的含义。有人说:“‘或应交谈’的意思是,站在男人一臂范围之内交谈,就犯巴吉帝亚。”这种说法并不合理。为什么呢?因为仅仅站在那个男人的一臂范围之内,就已经是一个巴吉帝亚了。如果因为交谈又另外犯一个,那就不成立。怎么看出来呢?从支分来看。这里说的有四个支分:夜暗、站在男人一臂范围之内或交谈、没有同伴、有独处的意图。如果因为站立而有一个单独的罪,那它应该有四个支分。如果因为交谈而有一个单独的罪,那它也应该有五个支分。所以,在《论母》的注释里就应该说“四支分或五支分”,但并没有这样说。因此,因为交谈而另外有一个罪,是不存在的。有人说:“确实存在,因为《论母》注释的话就是这个意思。”怎么成立呢?因为两个罪同时生起。这话是什么意思呢?就是说,在交谈的时候,因为站立而应该犯的具有四支分的罪,和因为交谈而应该犯的具有四支分的罪,这两个巴吉帝亚同时生起、一起犯。这种说法不合理,因为它和巴利经文相违背。巴利经文里说:“‘或应交谈’者,站在男人一臂范围之内交谈,犯巴吉帝亚。”如果有两个罪,就不应该只说“犯巴吉帝亚”,而应该说“犯两个巴吉帝亚”。这个道理,在第二句等等里面,也应该按照相应的情况来理解。在这里,如果比丘尼和第二个人在一起时也有独处的意图,而那个人是男人、不是第二个人,那就按男人的数量来算罪。如果第二个人是比丘尼,而她和那个男人之间有独处的意图,那个比丘尼又不是第二个人,那么两个人都会犯。有人这样主张,但应该仔细考察之后再决定。古师的注疏里说:“因为站在一臂范围之内,犯恶作。”这和巴利经文相违背。巴利经文说:“站在男人一臂范围之内,犯巴吉帝亚。”这还用多说吗?在第四学处的《论母》注释里说:“在站立等等当中,有三个巴吉帝亚。”从这些话可以知道,应该按事情的数量来理解罪。结论是:这里应该说“支分有四或五种”。

第一学处注释终

2-3-4. 第二、第三、第四学处的注释

842-6第二、第三、第四项内容浅显易懂。在所有地方,古注结集文句中都这样说:“交谈,就是说任何畜生论。”

852第四项里的差别是这样的:有人问:因为前面已经说过“一对一”,所以如果打发第二位比丘尼,巴吉帝亚就不成立吗?答:成立。为什么?因为这里只看“站住”等三种情况,而且那语句本身或其它方式,只要在私密观看之喜乐生起时,两者就都归到同一个意义上,所以这一点已经成立。原文只说了“离开一臂的距离而站住或交谈”,就这么多。为什么不说“或者低声耳语”?因为超过一臂距离时不可能发生。第三语词已被省略,所以即使有可能,也不说“或者打发第二者”。因此,从意义上说,离开一臂的距离而站住或交谈,或者打发第二者,犯恶作。这就是所说的意思。这个道理在“或者和夜叉”等等里面也一样。其中不说“在一臂距离内”或“离开一臂距离”,因为两种情况都是恶作。如果说:在无犯的那一段里,也是因为不可能才不说“或者低声耳语”吗?是可能的,因为在有该做的事时,“或者低声耳语”是可能发生的。那么为什么不这样说呢?因为在没有过失的谈话里,低声耳语没有用处;而且在法语里,也因为以伍达义为缘而被禁止了。

第二、第三、第四学处的注释终

5. 第五学处注释

856因为已经说过“家,就是四种家”,所以在外道园林里是允许的,因为那里没有家的称呼——有些人这样说。又有些人说:因为外道也属于刹帝利等种姓之中,所以不允许。如果问:因为那是允许之地,所以不合理吗?不是这样,因为如前所说的刹帝利等种姓可能存在。即便如此,这里所指的家是行乞的家。“近处为十二肘”,这是写下来的。

第五学处注释终

6. 第六学处注释

860不说“坐着时犯一条,躺着时犯一条”,而说“坐完以后走去”等等,这是不应当说的。难道因为行走的缘故才有这个罪吗?不是的,因为这是就最终目的来说的。从“坐完以后躺下,犯两条”这句话,也已经表明这里指的不是行走。同样,也应该说“躺完以后坐下,犯两条”。如果是这样,为什么不说“在他那里躺下,犯两条巴吉帝亚”呢?因为不坐而躺下也是可能的。为了躺下而先坐后躺的人,由于躺下的加行而犯一条罪——这是某些人的说法。

第六学处注释终

7. 第七学处注释

867在无犯部分没有说“常设”,因为已经说了“铺设或让人铺设”的缘故。这里,按照第六学处所说的方式,在自然设置的坐卧处坐下或躺下,只犯巴吉帝亚。在其他地方则是常设。按照这里所说的方式,铺设或让人铺设之后坐下或躺下,也只犯巴吉帝亚。在两种情况下,按照第五学处所说的方式,不告知就离开,也只犯巴吉帝亚。在无犯部分,由于论母所说的时间之外的其他时间没有被涉及,所以不能推论——这是导师的意见。再者,在“有犯时犯,非于非时”等一类说法中,以及在“有犯在夜间犯,非在白天”等一类说法中,注疏里因为这里第五、第六、第七学处所包含的罪没有被涉及,所以按照各自可能的情况,配合三种时间来显示这三种情况,确实是恰当的,符合大教示的方式。

第七学处的注释终

8. 第八学处注释

869在第八学处,比丘会犯恶作。

第八学处注释终

9. 第九学处注释

875-7应当知道:以恶取的方式,或以善取的方式,按照上面所说的方式立誓时,就有犯戒。因为在论母中说“自己或他人”,所以如果只针对自己而立誓,她犯一条罪;如果只针对他人,她也犯一条罪;如果同时针对两者,她就产生两条罪。不过,这里所说的三分,是就只针对他人立誓的情况而说的。

第九学处注释终

10. 第十学处注释

882第十条里,无犯的部分只涉及哭泣,不涉及伤害。所以,即使因为亲属遭难等事而受到触动,他伤害自己而不是哭泣,也只是恶作。

第十学处注释终

《黑暗品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