忏悔罪解释

716 段

波逸提释

5. 波逸提篇

一、妄语品

1. 妄语学处释

1“所谓辩论”者:此处应知,不别立分际而总说以辩论、诤论、伺察为相的三种论道,皆称作“辩论”。其中,由“与外道共”一语,除却与外道的辩论后,称其余的为“残余”。由于对六生处及破斥处的善巧不足,有时于某处未解而承认,如先前承认了某种说法,之后又不知而否认,或以其他方式,用一者来掩盖另一者。如此而行,领受故意妄语,否定真实,作虚假约定,行欺诳者,彼即作为辩论者,在游方中成就巴吉帝亚之事,应如此理解其中的意趣。此处,“自己的立论”,例如“诸法无我”(法句279等),此是立于自己论说之初。“凡是苦即是无我”(相应部3.15),此时机并不相合。因为说“诸法”时,涅槃亦被包含在内。然而,由于说“涅槃是极乐”(法句203等),故涅槃非苦。这个道理不成其过。当那位异论者出示“凡是苦即是无我”的经典,歪曲其决定之说,企图加之以“相违、矛盾”的过失时,对于彼初论的任何过失,无论已被加诸还是未被加诸,他都不知“这不是我的论说”,而见到“涅槃实为常住”与“无我是决定”的经典,审察彼初论之无过,随后便承认:“这正是我的论说。”如是,观察如所说之利益而承认。

而且,此处的“我”字是表示“自性”之意。他如此思量后,不论过失是被加于其上或未被加于其上,都说:“这不是我的论说”,从而在之后否定了那先前的一论。那时,那位论敌在破除己方主张时,以承认的方式进行反驳。由于他说“他承认”,故说:“你的那个反驳,名为‘承认即他’。”针对那超出真实自性的意义,怀有否定的意图,他针对那仅是愚者所虚构、超出真实自性的东西,说“诸法无我”是我所承认的说法,而那个说法正安住于那种状态,因此并不存在对我所承认之说的反驳。然而,说“这不是我的论说”而加以否定,是出于这样的意图:针对被称为自性的“我”,我不说“诸法无我”。他以此另一理由,掩盖了先前对彼所承认之说进行反驳的那一理由。不应说“一切诸法无我”,因为“‘我’字是表示自性之意”,他以此理由,进行了对先前所承认之说的反驳。其意图是:他以之后展示的另一理由,掩盖了那另一理由。

由于他不仅依照所示之理路否认其意义,并且又能承认,更涉及言辞本身,因此在这部注疏中,先说了“从所知故”作为第一个理由。当异论者说:“若从所知故为无常,那么你的涅槃也应是无常了。”他便说:“我并非以‘从所知故’为理由,而是以‘从生法故’。这是因为你愚钝聋聩,而以另一理由来观察。”等等话语,即是在阐明这一意趣。因此说到:说“从所知故”之后,又说“从生法故”等等。“不知而又承认,以此掩盖彼不知,这便名为掩盖”,如此有记载。

2二、“已知与知者”,即“已知”或“知者”,阐明两种含义。

3三、“属于妄语”者,即属于四种妄语。有说:“属于锡兰语等名称的差别”,故如此说时,言辞与发起该言辞之思,二者均被说示,因为在母题中二者皆被涵盖。在《分别》中,由于若无表业则无此言辞,故也显示了“语表”。以世间通称说“如此说者之言辞”后,依胜义显示“发起该言辞之思”,也这样说明。所谓“唯以粗显”,是因为思之生起与语之微细,唯依所缘而作。

9“已见者”指被他所见,或此人依近行定,说“我非忙碌而死”、“我未见到正在铺展的布”等语,以及依胜义空而说“我不见女人,也不见男人”者,此非妄语。

11“犯戒”一句,此处他们说为“恶语罪”。为什么呢?因为经文说“以嬉戏而作”。这是直接指向“言语、音声……乃至语表”,身体则不属直接。

妄语学处释毕。

2. 轻慢语学处释

13“再去,朋友,到达”一句,文中写道:“即再绕转该处后,去到另一处,朋友。”“已立足之处”是指地面。“再去,朋友”——有人认为其意思是:再去就是在同一处,朋友,到达地面。这似乎不太妥当。“被击败”指败北,或读作“败北”。“你压倒”即你征服。“说悦耳语的婆罗门的重负”……“拖曳”即牵引义,或者此处的属格用于表示轻蔑。“令彼失去财富”——意思是:如同他获得财富那样,便那样令他失去。

15Pubbeti 指因缘部分。Avakaṇṇaka 意为“断耳者”。Javakaṇṇaka 意为“弯耳者”。Dhaniṭṭhaka 意为“财富增长者”,sirivaḍḍhaka 即“家族增长者”之名。Tacchakakamma 指挖掘工、造屋者,有些人说是石工。古注中说:“Muddā 是逐个计数,Gaṇanā 是大计数。”文中有“Madhumehaṃ omehaṃ”。有些人说是指肥胖身体上的肉积聚。Yabha 指淫事。据说,即使被离贪者等辱骂,也只是以烦恼在辱骂;同样,有些人说,以“入流者”辱骂,名为以罪名辱骂。由于取决于性别特征,即便过度白皙等,也仍只是性别特征而已。

16“Sabbattha vadeti”是总说,“bhaṇati”是广说。又或者,以“vadeti”一词显示令他人了知之意。

26然而,在间接指责的章节中,说为“evaṃ vadeti”。何以故?为显示先前已示的举罪次第。先前亦以“hīnena hīnaṃ, hīnena ukkaṭṭhaṃ, ukkaṭṭhena hīnaṃ, ukkaṭṭhena ukkaṭṭhaṃ”,在种姓等中,每一类各以四种方式显示了举罪次第,此处即以“evaṃ”作为其例示。意思是:在说“hīnena hīnaṃ vadeti”之处,若说“evaṃ vadeti”,则那种方式便被例示。否则,若以其他间接方式而言,那种方式便不成立。若问:“岂非不成立?”并非不成立,因为缺乏特别原因,会导致无犯的过失,且以不确定的表述会产生不确定的意义。由于以“santi idhekacce caṇḍālā”等不确定的表述,针对旃陀罗或非旃陀罗而说者,有罪,故不确定的意义是成立的。若如此,是否仅凭这些,便能成就先前已示的举罪次第之例示?不是,因为若不以“vadeti”连接,则无法理解“evaṃ”一词显示了何种方式。应知,在间接指责的方式中,亦如同在直接辱骂中一样,只是

诽谤语学处释毕。

3. 两舌学处释

36-7文句为“imassa sutvā amussa”。作“imesaṃ sutvā”并不妥当。Bhedāyapi 即 bhedāya。由于三者皆依比丘身份而堕罪,故“bhikkhūnaṃ pesuññe”使用复数。

38-9其连接方式是:先说出“某甲尊者如旃陀罗……乃至……补库萨”,随后进行离间。否则,若另作他解,则当说“补库萨说”,此即不妥。此处虽可得“未受具戒者”的章节,却未予举出,或因辱骂语中已示其理,或为于末尾作简要开示。正如在末尾显示了三个恶作。世尊在开示这些时,为了表明:由“受具戒者听闻受具戒者而向受具戒者进行离间”这一表述所含的两句,或因其中一句颠倒、或因两句颠倒,便构成波逸提,故将两者合说。因此,最初便说:“受具戒者听闻受具戒者而向受具戒者进行离间,犯波逸提。”有些人说:“在这两者中,即便是犯了波罗夷的受具戒者,若为毁辱同样的受具戒者而辱骂,听闻如是者而向如是者进行离间,也犯波逸提,所以‘受具戒者’这一起始词是通于一切处而说的。”此说并不合理,因为已犯无余罪者不可能再犯。故应知,仅仅由于论母中没有“比丘”一词,而“说、进行离间”等词未作格说明,才说了那个起始词。既然巴利文句本身没有,这唯是不成教令。对于“非欲爱者、非以离间为意图者”,因沉默者无说话动机,故以属格与进行离间相关联,由此说:“以厌恶而说者,无犯。

两舌学处释毕

4. 逐句法学处释

45-6在“此一切句分即是法”中,此处的“法”是指佛所说,应作如是联系。“字聚”是指不完整的句。独觉佛所说即包含在佛所说之中。应知,由在家居士所说的,则归入仙人所说等范畴。有些写本中无“天人说”一句,凡有此句者,那才是巴利原文。在偈颂结集上,此理亦然,即便仅说一字,亦可获得停顿之处。若在诵“如是我闻”等经时,仅念出“e”音便停下,则依随字犯波逸提;若说出不完整的句子便停下,则依随相犯。若诸句中第一句有违犯,则依随句犯波逸提。“依注释书而立”是指依注释书之立场而住立,这是就先前以自然语言所说的注释书而言。“依巴利而立”是指仅依巴利原文而成。道论等著作也是如此。

48“近行”:指十二肘的范围。“Opāteti 意为从单方面说而使之集合”,有如此记载。虽然调伏阿波逻罗龙等事及授戒,在世尊时代也出现过,然而在那些事例中,凡是从佛语中引来而说的,那本身即是犯缘之事——为了表明此义,在大注释中以“他们说”等措辞作了宽松处理。由于从佛语引来而说者占多数,故依多数之理而说他们为犯,这便是《大波阇利耶》所阐明的彼意趣之含义。有人说:“一切人所说即是佛语,这是其他派别的说法。”若站立的老师为坐着的人授课,有人说这不犯“我不应为坐着的人说法”所说的罪。然而,授课与说法并无不同,故彼说不合理,因为若为持伞者等授课也应成不犯,而犯已成立。正如所说:

二者皆不知义,二者皆不见法;

教诵咒语者,与不如法而学者。

此处“adhīyati”意为学习,因此教授即是说法。《众学法注释》中说:“然而此处的法之区分,当依句法中所说之理而了知。”因此,在一切与法相关的学处中,应知此即是法。若如此,若有人以行蕴、语言等方式宣说心法,依众学法便应不犯,但如此便与《阇波迦本生》相违。若认为彼处是因咒语属外道典籍之故?不然,是因为未明其意趣。此处的意趣乃是:“诸比丘,即使是称为外道典籍的咒语,我也不乐于让坐在高座上的人教诵,何况是说法。”因为巴利原文中说:“诸比丘,那时我也不乐于坐在低座上,为坐在高座上的人教诵咒语,更何况现在……说法。”正是阐明上述意趣,而非其他。正因如此,才作了“教诵咒语”与“说法”的措辞区分。否则,两处都应只说“说法”即可。

关于“勿与我共语”等,随附注疏中这样说明:“若比丘想与沙弥说话,沙弥也想与比丘说话而突然插话,如‘对正在背诵已通达经典者插话’等情形,则不犯,因为仅此并不构成比丘教导沙弥。”由于大注释中并无此说,故此说亦属合理。若于该处审察后加以禁止,则成犯,但这并非就造作或不造作而论犯。为何?因为若心存一起说的念头,纵被制止“勿一起说”后仍一起说,即犯;若原本无此心而突然失念一起说,则不犯。因此说:被言“勿与我共语”后若仍说,不犯。即便如此,随顺诸师之意,于此类情形,应依所述之理而行。何以故?因大注释中无此说,正由无此说故,是为犯。若彼处“不犯”之说不能成立,则此不成其为不犯之处。

于此有此审察:若比丘被说“勿与我共语”后,若对方仍说话,比丘无罪,这是合理的,因为比丘没有想说话的意图,也因为在诵经等三种情况中无罪。然而,若沙弥因聪明而被说“勿与我共语”,而比丘因不聪明而说话,则确实有罪,因为存在想说话的意图。若他无意中突然说话,则无罪,因为没有那种意图。若比丘自己说“勿与我共语”之后,又与那人说话,则确实有罪。因为这条学处并非关于做与不做。如果这条学处是关于做与不做,那才合理。那里的“无罪”是这个意思。在《大护持》中,正是以此意趣而说“勿与我共语”。因为沙弥的行为在此并非标准,然而若依此意趣而说,则过于牵强,这是其义。字义即文句义。虽然曾说“所谓句、随句、随字、随文,这一切名为句净”,然而在此只结合了“以句教者,句句犯波逸提;以字教者,字字犯波逸提”这两者,为何如此?因为句已包含了随句与随文。确实曾说过:“随句即第二句。随文即与前文相似的后文。”因此,随文只是随句的一部分,这是成立的。又因为曾说“字、随文之集合为句”,所以是否只应说句,由此而摄持随句等三者?不应这样说,因为教说方式有差别。以句教者,确实在句、随句或随文中犯戒。不以字犯。以字教者,则在句等其中之一犯戒。因为当教诵“varo varaññū varado varāharo”等时,若教第一个va字而省略第二等va字,教第一个ro字而省略第二等ro字,教第一个ra字而省略第二等ra字,不可能犯波逸提。是否依随文随顺而可能?不,因为与“句句犯波逸提”相违。因为此语显示一句中有一罪。是否由“当说‘色无常’时,省略‘色’字”之语,可知教完整一句者,仅在最初一字一起说时犯戒?不,因为与“字字犯波逸提”相违。因此,由于不可能说“省略‘色’字”,而由‘色’字属于如前所述之法所摄得以成立,故不说彼,而仅为了显示以字教者之字属于如前所述之法,而说“当说‘色无常’时”,或者应知,这是为了语句通顺,如同在随文中说受之语一样。

逐句法学处释毕

5. 第一共宿学处释

50“不应行同宿”是以状态而说,有些版本作“不应行同宿”,意为“比丘不应行”,这是制定的意思。“或靠背”即指此床。凡对他们不许可的,对他们也不许可,这是补充的文句:不去近事阿阇梨等处而行同宿。

52“未受具足戒者”,是指除比丘之外的其余之人。基于这种说法,有人主张:“女人是未受具足戒者,在第四夜也会构成两种同宿罪。”又有人说:“‘除比丘之外……未受具足戒者’,意指成为波罗夷事的畜生男人。”这两种说法都应当审察。在第二条学处中,所说的女人,只取人间女性,而夜叉女、饿鬼女、畜生女等虽成为波罗夷事,在此却不取,因为对于她们只是恶作。又问:“如果在她们自己的学处也只是恶作,为何在第一学处却成波逸提?”“在无围墙的庭院前不犯”,这是锡兰注释的说法。为阐明其含义,安达卡注释中说:“这是就无平台之地而说‘庭院前’。”“再住”,是指第四日居住。“比丘卧”,指比丘躺卧之时。“集会堂”,是指大寺中的集会处。据说有些人说:“在仅构成恶作的地方住满三晚,第四晚卧于足以构成同宿罪之处,即犯波逸提。”此说并不合理。

第一共宿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二共宿学处注释

55“那时,那些人”与“那些旅人”均为异读。又有“一夜”之读法,但此读不妥。因巴利经文中对黄门定为恶作,故有人说“对于二根者,看似是根本罪”,又说“无相者等即是女人”,这如同对二根者所说。虽然假女人属于波罗夷事,但因处于未被执取的部分,所以在此并不犯戒。此处不应依波罗夷罪的角度来审察。

第二共宿学处注释完毕。

七、说法学处注释

66由于“有智、有能力”的表述,即使对无智女性说法也不犯戒。在这里,夜叉女等不像人类女性那么粗重,故而成为恶作事。因为提到畜生道中具人形女性有能力,所以其他非人女性也只是恶作事——这是一些人的观点。“对女性”是以词性倒置的方式说的。有记载说:“除注释书等原文外,可以用泰米尔语等随其所好地讲说。”正如夜叉女等成为恶作事,若对与持男性形象的夜叉等站在一起的女性说法,为何不犯恶作而直犯波逸提?因为连丝毫的“第二”都算不上。人类女性尚且不算“第二”,更何况夜叉等。如果说在“第二不定”中她算是“第二”呢?在那里,“第二”是就粗恶语而言;而此处若是就同宿而言,则此处并非同宿,而是就说法而言。而说法比躺卧更为粗重,因此这不能作为同等的譬喻。

说法学处注释完毕。

八、说实有上人法学处注释

67“第四波罗夷事与此(学处)是同一件事”的说法,并不合理。为什么呢?因为第四波罗夷中提到了“愚痴人”。那些人并非与圣者相杂,因此我认为这两件事性质相似。有注书说:“圣者们也曾宣称,因为他们内部也有上人法。”又有说:“‘一切众生都是世尊’这句话,是由于凡夫与圣者的上人法皆被宣说,所以称为‘实有’,并非指自己的上人法——这是其他论师的观点。”

77“之前未说过的”是指第四波罗夷中未曾说过的。

实告学处注释完毕。

九、说粗恶罪学处注释

78-80“以同一只手开始后,释放了不净”这一读法,是现存而优美的读法,应审察后才可采用。否则,可能只是巴利圣典中所说的那样。在当说“以惭”之处,依惯用法而对他人说成了“以惭愧”。在《大注释》中,由于其义明显而没有再说,因为通过指出波逸提的不可能,恶作即已成立。

83在此,由于“业”一词也包含了所说的不端行为,因此那便构成它的处罚业事。“在此犯了业”这一句,往昔也有记载。在《大注释》中,有“为自己之欲而犯”的读法,他们说“应采纳此说”,这需要审察。

举粗重罪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十掘地学处注释

86“粗糖石”是一种如同白黏土般柔软的石子。有记载说:“‘在未作坡处’是为了显示不应被冲垮的地方而说的。”应说“为了显示不被雨淋的地方”。“鼠狗”是指被老鼠挖出的土。所谓“净心”,是指虽然知道“这样滚动,地将会裂开”,但并非想要地裂,这就称为净心。尘土等两类是导致犯戒的。有些人说:“因为在一切覆盖等情况下,对一半说了恶作,所以如果是恶作,那是合理的。”在那里,对于那种情况的发生是合理的,但在这里,只有生地与不生地两种事,因此两者不能合一,那是不合理的。如果说这里也有恶作的说法呢?那只是依于想,而不是依于事,所以是不合理的。

87“可以生火”:在此,有些人说,因为这样可以取得暖气,所以允许。若如此,在地上生火时,即使远处的土地也会变热,应对那么远的地方也起犯戒心,但此不被允许。因此另有人说:火只在它落下的地方燃烧,所以允许。即使没有燃烧,由于有“不应在未被燃烧的地上放置火”的规定,自行使火落下本身就是犯戒,落下后的燃烧则应当理解为(加重)。

掘地学处注释完毕。

依注释次第,第一妄语品圆满。

2. 植物品

第一生物学处注释

89“无法握住斧头”一语,说明了所示的状况。若问:“此斧为何举起?”则“对于人们”等即是回答。论师们说:“因‘他砍、他劈’之言,树神的手即被砍断,并不像四大王天等那样不可砍断。”

90-92“Bhavanti ahuvuñcā”是涉及两个时态的bhūta词。若以从种子所生者来指示种子,那正是它的所属。所谓“那只沾了肉的鸡”,此便是回答。因为在注释书中亦记载为“于种子起种子想”。将名为“植物”的种子,结合为“于彼种子上的植物种子”。据说因为无根,故非完整植株,他们给出理由:“唯有带根的植株方名为植物”。“因为是植物无根,即因不从植物生起而为植物无根,或因植物本身无根。因为从彼处不会生起其他植物”,如此以两种方式记载。Piyaṅgu是一种asanarukkha,树皮增厚,果实可食,亦称为“pītasāla”。它归入无根植物一类,如同椰子。由于是从罐背产生的,以及随顺种子村落的缘故,此为恶作事。不应蓄积,记载为“因难以积聚”,并说:“由于说‘哪些树的枝条能生根’,因此那些不能生根的树,其枝条的作净之事便不成立,此已成立。”“Muddatiṇa”是其名称。记载说:“读为‘Muñjatiṇa’。”

“以沙门的方式”即“以沙门的称呼”,因此比丘应说:“请作净。”由于他如此吩咐,沙弥等人在作的时候,也要先说了“净”之后才作火所烧等,这已成立。如同火所烧等因是净的,未从种子生起的种子也包含在“以五种沙门的方式”(《小品》250)之中;或者,应随所得而理解沙门方式的说法。有人说:“想说‘净’而说成了‘行’,即说‘可以’。”他们说:“‘净’这个词用各自的语言来说也可以。”基于“说了‘净’之后”这一句,比丘必须说“净”;但“另一方则可用任何语言”,他们说,这应审察。由于说“我要将甘蔗作净而刺入木头”,这是针对应作净的事而说错了;但阿阇梨们说:“针对应令作净的事,而令人对饭粒等说‘净’,这是可以的。”他们给出的理由是:因为是以可作的状态而作,即使错误地作了,也成了净。若非如此,那么对饭粒等作了也不可,这应审察。将滋生苔藓的罐子放在太阳下是可以的;但若心存破坏之意,则有恶作,这似乎是合理的。他们说:“花、绳、器皿属于同类,因此不可以。对于绑在茎上的花束,即使只是对茎作了净,由于花就附在其上,也是可以的。”在《古义足》中说:“

生物学处注释完毕。

二、异语学处注释

98-9“说其他的”即“异语”,记载为“应作言说”。“这是沉默者的名称”是一种读法。“欲令举罪”意为欲令其迷惑,“欲作障碍”是古来的解释。

100他们说:“尊者,善见!然而,在诸如‘这不是钱币’等未加指控的情况下,犯恶作及妄语波逸提;在已加指控的情况下,则犯二重波逸提。”这应审察。

102对于“以非法、以别众,或对不应作羯磨者”一语,应作如下结合:他不说“当说到我时,僧团将以非法或以别众对我或他人作羯磨,或对不应作羯磨的我,或对他人作羯磨”。

异语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三、讥嫌学处注释

103“出于欲”一语,如同“逐字”等,是以性别的变异而说;或者,其含义是“为欲求”。对于那些他为之铺设坐卧处的人,意指他们对他有所欲求。

106于“未受具戒者”等语中,应取其具格之义。“以其他未受具戒者”意为“由其他未受具戒者”;“他的”指未受具戒者。经中说:“在选任时,缺乏五支等者名为未被选任”,以及“由受具戒者所得的选任,因舍戒而消失”。“由僧团”意为由全体僧团,通过甘马语宣布之后,仅将负担交付说“这是你的负担”。此处的“仅仅”一词,只表示由甘马语宣布的状态。“自己”是指得到其他比丘的同意。若问:以不实之事而讥嫌的始犯者,如何无犯?依此学处。关于妄语,似乎说有两个波逸提罪,犹如前期作业中的伐树等,此事应当审察。

讥嫌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四、第一坐卧处学处注释

110110.由“如是,此学处已由世尊为比丘们制定”一语,及《附随》中“有一制定、一随制定”一语,可知此处确有随制定,此义已得成立。虽已成立,然以“再者,诸比丘,汝等当如是诵此学处”等为起句的制定处所并未显现,仅说“诸比丘,我允许于八个月……放置”此少分而已。何以故?因于初制定中已说之方便,于此当同样适用而无差别,故未再述。若尔,此处之随制定为何?即“于露地”。若问:此随制定于制定中亦有耶?亦有,然彼仅显示处所,第二则显示名为“四月雨季”之时节。应知:为将时节与处所合为一体而说“于露地”,世尊为明此义,故言“诸比丘,我允许……放置”。正因如此,《论母义注》中云:“应知,凡于何时何处不得铺设,一切皆摄入此‘露地’之数。”由冬季是无犯时节,此学处不依于制戒因缘,此义已得成立。同样,由“露地”一词之功用,使此差别得以成立:于雨季,会漏雨之露地及亭阁等处,不可为之;于冬季,普通之露地不可为之,而于一切会漏雨之亭阁等处,则可为之。然彼于雨雪

更有甚者——义注中正显示了差别。以皮革等所包裹者或新织成者,不易速坏。以随身而行故,即身处何处,彼则至何处。法喜长老言:“于僧团床座等,不得令身触而住。”“然若施主施与僧团卧具时言:‘尊者,请以露地受用方式随意受用’,依《暗部义注》所云,如是之时为无犯”,且此处亦无禁止,故可。复有言:“其他类比者,另有所说。”有记云:“面向足所置处者,谓坐者面向足所落之处。”然导师之思择为:扫地者面向足所置处。

111111.“以举足故,因处于外界外。”此为有记所载。离去时,说法师得恶作。何以故非波逸提?因后来之上座比丘可令其起立取用。而说法师则不应被令起立。有言:“纵无命令,此规定亦为其责任。”

112关于“应回避”,法喜长老说:此处是指持取后移动。优波帝须长老说:是指作为自己所有物的行为。扇与扇盒,即方形的扇子。

113有人说:“因为经中说‘若比丘或沙弥……是有惭者’,所以不向无惭者问询而离去是不可以的。”经文中的“被某物所碍”及义注中的“所碍”,皆就卧具本身而说,因此应知:即使那般情形也是存在的。另有“或不问”的异读。

第一坐卧处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5. 第二住处学处注释

116-7义注中只说了这些,但字句等仍可寻得。在《随结词》中说:“其他铺设等因是不如法的,故未言及。”又说:“为了与‘床或椅,在精舍内或精舍界内’相应合,虽已说过,还是由‘然而’等语发端。”而这仅是界内,即“在树根处”,于此便无甚可说了。

118即使未问讯也可离去,因失念而离去也无犯;但问讯本属应行之务,若故意不问,则因坏失义务而犯恶作。若在个人卧具上铺设僧团的卧具,或在僧团的卧具上铺设个人的卧具后离去,似乎应得恶作。何以故?因有言“仅卧具本身会毁坏”。然而在此处,“所碍”与“所碍者”两者皆有。

第二坐卧处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6. 侵坐学处注释

121有注者说:所谓上座比丘,即是六群比丘。在“洗足后”等处,应作如下连接:对于进入者而言,范围是从洗脚石直至床椅;对于为大小便而外出者,则是直至大小便处。若依此义,则不应当说“为大小便而外出者”,而应说“从大小便处外出者”。在某些写本中,此处即为“大小便处”。同样,在《论母义注》中说:“对于进入者,从洗脚石直到床椅;对于外出者,从床椅直到大小便处,此范围内是为界内。”因此,某些写本中的“对于洗足后进入者,以及为大小便而外出者,从置于门处的洗脚石,以及从大小便处到床椅”这一文本,并非正确的文本。何以故?因为床椅的界内已作说明。导师说:对于进入者,界内直至床椅;对于外出者,从那里开始直至大小便处、厕所、经行处——与此义相符的文本,方为正确。

122“界内除外”,即除去此处所说之界内。有记载写道:“即使在见闻所及的界内铺设者。”

侵入学处注释完毕。

7. 驱出学处注释

126-7“或六小屋”,此处指的是门楼。即使听到“出去”的话而依自己的意愿出去,不犯;此处的近行,仅指火堂等处的近行。

驱出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8. 空中小屋学处注释

129有记载说:“中等尺寸者,即使以颈部的尺寸作为衡量,也仅是空中小屋”,并指出“那并非此处所指”。

空中小屋学处注释完毕。

九、大精舍学处注释

135“直至门框”意为门附近,即直至墙壁,此说甚明。所谓“门扇展开之量”,是指手肘之量;由于取了门扇展开量周围的近行,因此也会有不圆满的近行。“作窗”即开窗、闭窗,因而那些缝隙即名为窗隙。在对风窗门扇进行涂泥的工作中,没有未撤离位置的情况。

136“砖”指覆盖所用的瓦片、石板等砖块。“在覆盖之上”意为:先完整覆盖一次,再绑缚覆盖木条,接着以相同方式覆盖第二次。所说“到第三次、第四次时,应决意两道工序,命作第三道工序后方可离开”,这与“反复令其覆盖”一语吻合。

然而,古师们说:“在第一次便可决意三道工序,从第四次起犯波逸提,从第四次涂泥起即犯。”于此,就覆盖而言,这与所说制戒的因缘相符;就涂泥而言,则与所说规则的截断相符。即便如此,也并不合理。阿阇梨说:“在因缘与注释中,涂泥既已成就,纵使一切处都已覆盖,或覆盖了多次,也仅决意第三次工序,故不相符。”相传优婆帝须长老则说:“决意‘两道工序、两次覆盖’及‘从第三次起应作如是覆盖’,令作之后方可离开。”

大精舍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10. 有生命物学处注释

140有生命物学处,其义自明。

依注释次第,第二生物品圆满。

3. 训诫品

1. 教诫学处注释

144“随顺于谈论”的意思是:想要教诫比丘尼者,随顺于“何等戒行?何等行仪?从何家族出家?”等谈论。在“趣向天界与趣向道”中,由“亦”字,兼含趣向解脱。“通达相之结合”,是指依八敬法所应宣说的法语。

145-147“无结界”是指寺院中已结界区域之外、没有结界之处,也就是村界等。“乃至梦遗者”并非指一切人,这里是依通常之说。因为六群比丘中,有些是二十岁,有些是超过二十岁,由此可知,此学处是在中等菩提时制定的。在说“具戒者”之后,因为戒有四种,为了显示此中所指的戒,故说“巴帝摩卡律仪防护”等。在结集与结集之处,这样说:“念防护等,在此并非所指”,因此注释师开示了分别经文。“由义”,即由巴利文之义;“由因”,即由原因的生起——这是注释的意思。或者说,“由因”即由法,因此“由义”就是“由法”。或者说,“由义”即由果,“由因”即由因。《法句经》也和《本生经》同样记载。回答问题,就是“被问而回答”,这里比丘尼被问时,不可能说“我不知道”而不答。“然非彼世尊”是读法,也有写作“然非此”的,但并不优美。由“穿袈裟衣”这番话,对于波罗夷也不适用。此处仅说到比丘尼的身体接触,因为要由性行为才会构成污辱比丘尼。

148-9在比丘前受具足戒者,名为转换外相者,即五百释迦族女。由“为说法与出罪”一语,以提及女性故,可成立:于一切处皆包含比丘尼众。然而,以提及比丘尼众,仅于横渡学处(波逸提187-190)中包含女性,于他处则不包含。“Osāretabbā”是圣典文句,意为应使流传;“Osāretabba”是义注文句。若问:于一处礼拜时,因无过失,可否由一位比丘尼于多处礼拜?答:比丘们无有所作,唯比丘尼应作,故不可行。他们又说:“无论坐于何处,即坐于十二肘内。”此处“非受邀请而欲往者”,并非指受邀请而欲往的比丘,而是指唯欲入雨安居者。而“Yato panāti”指从比丘尼寺;“Tatthāti”指在比丘尼寺。虽由“教诫授予者比丘们”之语,可得出有教诫授予者即有比丘共住之处,而非有所有比丘,然而在无教诫比丘尼者时,为了教诫与共住之事,为请求故必须前往,故应知由其他比丘,有比丘共住者仍然是有比丘共住。“Sā rakkhitabbāti”指应防护雨安居中断之罪。何以故?因“于灾祸时”等语。应问:“此布萨日为十四日?”

教诫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二、日没学处注释

153Munātīti 即了知。Antaradhāyatipīti 此处:若有最上者,我见彼,或见种种者及其义。Taggha 即原因。Saha uppādamanantarā kiriyā 即与生起无间俱起的作用。Yamā ca te manasā katatra netvāti 即如你以意所作,引导至彼处后。如晨朝之莲花,晨朝即存在,晨朝时从水中出而安住;如是闪耀的鸯耆罗沙佛陀,你应见他,他不仅如莲花,亦如照耀、燃烧的太阳在虚空,这是关联。或者,你见鸯耆罗沙佛陀,如照耀的莲花,如燃烧的太阳。正如你见晨朝绽放、不离香、名为红莲的莲花,如是见照耀的鸯耆罗沙佛陀。以两者显示世尊之光辉后,对具足光辉功德的世尊恭敬,应供养那光辉;虽可供养,亦应渡过,应如此了知。“Ekato upasampannāyā”是圣典文句。

156“Ekato upasampannāna”是义注文句。由“你不能”等语,出于悲悯而将共住弟子等从僧团住处驱出者,看似无罪。然而,长老不可能故意做此事,有人便说此处应寻求合理解释。但我的看法是,这是长老在学处制定之前所做的。

日没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三、比丘尼住处学处注释

162根据“即使只住一夜”(波逸提第161条)这一语,有些人认为:在夜间不居住之处,可以前往教诫。如果这样,则前往约定处进行教诫也应可行。不应说:“只有在半由旬内有比丘共住的住处才行。”如果教诫比丘尼者愿行半由旬前去教诫,比丘尼僧团也愿行半由旬前来听受,那才可以说“可行”,但这未被允许,因此不可行。然而,最低限度的说法就是“即使只住一夜”。由此开始便成为住处,并非仅以“住处”的简略方式而为。凡比丘尼入雨安居之处,该处即算入住处之数,不应前往那里教诫。有些人说:在同一住处,白天时可以前往教诫。应当审察后采取较合理的说法。

比丘尼住处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四、利养学处注释

164“由僧团授予具足戒而未获认可者”——这是巴利原典的说法;又依注释书所说:“由认可者或僧团托付责任后而被任命者”。具足八支者,由认可者或有意远行者请求:“在我回来之前,此责任由你承担”而得到任命;若无此人,则由僧团同样托付责任而加以任命。此人能以八重法进行教诫,更不必说以其他法,此义已经成立。然而,“若有比丘未获认可而教诫比丘尼,犯波逸提”这句话,应知是针对未被托付责任而任命者所说。无畏山住者也持此见。而《随纽解》则驳斥此理,说“无有一人”等语,声称“现今的教诫者就是未获认可的比丘尼教诫者”;又说:“但是,《暗部注释书》中说:‘如果僧团并未以甘马语认可具足戒者,而是由比丘僧团向比丘尼僧团请求:“请给予护助,请教诫比丘尼,并令比丘僧团安稳而住”,如此请求而任命者,向比丘僧团告假之后,那位长老去教诫比丘尼,这便是所谓的僧团未认可者。’对于此说,应依所述之理取其义。”《古纽解》则说:“未认可者,是指听闻那些为接受教诫而来村落的比丘尼之言而给予作答的人,他是依僧团的许可,而不是依白四甘马。”此说与《随纽解》的见解相符,也与《暗部注释书》所说的话相符,亦与巴利原文相符。因为教诫接受者或……

利养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五、施衣学处注释

169169.“你会接受吗?”这是一个问句。

施衣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六、缝衣学处注释

176“欺骗”指不说“是你的亲戚”,而只说“为一位比丘尼”,仅此而已。因为他们听到“为一位”这句话,便误以为是给亲戚的而缝制。在此学处中,律文仅说“衣者,六种衣中的任何一种衣”,因此注释解释说“所谓衣,即用以缠裹下身或披在上身之物”等。又有写“最后可入分的”,那是笔误。

缝衣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七、约定学处注释

181“那些比丘尼污染(或败坏)”一句,应作变格理解。

182-4“Sampadanti”意为逐句而行。依前所述之理,即“sampatanti etthāti sampāto”等。在逐句而行中,不得取用邻近之义,因为过于接近,便似成混杂。在《大注释书》中,以鸡鸣声范围为限。写有“彼亦以惯用语”。又云:“因多数场合如此安立,故注释书如此说,因此并非笔误”,以及“注释书以最高限度而言,自此以上,便构成半由旬的相状,应如此理解”。又云:“据说此是净地……不说不”。此处原因不易看清。但究竟指哪一段呢?说:“若约定‘我们去’,则犯恶作。”其中,“gacchāmā”是现在时的语态,而在非道、比丘尼住处等处,不可能有人在村落之间等以概略之道而行,也因高床座等生起之处故。既非外道卧处,也非出家者住处故。于门处,是依处格的近处,为显示此,又说了“于车道”。其余注释书说“即使在此中间约定,比丘亦犯恶作”,故说法不一。因为说“于村间”,所以仅在进入他村的近处时违犯。因为说“于半由旬”,所以仅在超越时方合理。

185“Raṭṭhabheda”意为掠夺。在《古纽解》中说:“三种约定亦可依时、日、道来区分,其中以最后一种方式违犯时,即构成犯戒。”意思是,如果舍弃“由此道”而改走他道,同样犯戒。

约定学处注释完毕。

8. 登船学处注释

189若问:“‘河流’从何处起算为异乡?”回答是:“即‘依某河流’等语。”所谓“以异乡计算”,是指除了登上该村渡口所属的村落之外,以其他村落来计算。阿阇梨有这样的思辨:“此处也将女性包含在内”,正因如此,才没有说“在同一方两处受具足戒者犯恶作,在学尼、沙弥尼无犯”。在其他类似情形中,道理亦同。

191既然说“以世间利养、交友为由,以嬉戏为先而约定”,是否应说这是不善心、是世间所呵责的呢?不应这样说,因为“以嬉戏为先”这句话是就多数情况而言的。而《古义疏》中说:“有三种心、三种受。”或者,在约定时,比丘是以嬉戏为先而约定,比丘是在进入异乡或超过半由旬时才犯戒。又或者,他在反思时是善心,或在观看塔庙等时是善心,或因疲劳而睡眠时是无记心——应知这里含纳了三种心。

登船学处注释完毕。

9. 熟食学处注释

192“Ceṭake”指幼童,“Taruṇapotake”指幼小者。注中说:“为断除恶比丘的羽翼而制此学处,故唯说五种主食犯戒。”

194-7“Nipphāditanti”并非由直接乞求而成,而是通过旁敲侧击等方式,故依此学处无犯,正是对此而说“一切处无犯”。法喜长老说:“因为第一学处中说‘依循谈话于彼处生信而施,此非熟食,是许可的’。”优波提舍长老则说:“另一情况也是许可的。”《古义疏》中说:“因提婆达多本就食用由比丘尼于彼处所熟之食,故以此事为缘而制此学处。”

熟食学处注释完毕。

10. 屏处坐学处注释

198“以及依乌巴难达的第四学处”为原文。

屏处坐学处注释完毕。

依注释次第,教诫品第三完毕。

4. 食品

1. 住处食学处注释

203-4“Pūgassāti”意为“由团体”。“Kukkuccāyantoti”:此处本应有出离,但以“我们不知道此事”为由给出了结论,故称为“追悔”。正如具寿优波离以归纳的方式说:“贤友,梦遗者无犯。”那为何长老不以此方式决断说“病者无犯”呢?因为律制非自己所能超越,因“这不是自己的范围”而拒绝,也因为学处尚未圆满。在第一波罗夷学处圆满制定之后,那位长老才依循“除梦遗者外”的文句而说“梦遗者无犯”。由于指定施食者只要不取尽便没有逼迫,所以说“不指定而取尽”。

208“在途中一日”是仅就一日而言。又,“同样的道理,为显示所说之理而说‘去而复返者’等”。又,“以清净心,仅按通常的行程而进食是许可的”。又,“无病却想为有病者,以身生起”。这些都已记载。

住处食学处注释完毕。

2. 众食学处注释

209-218“Guḷhapaṭicchanno”意为不明显、隐蔽。“一子”指各别的一份食物,不应说“我被他人邀请”。由于提到“若一起取食,即成为群食”,所以有些人认为:四位居士与四位比丘各自分别邀请后,若向站在伸手可及范围内的人施食,便成为群食。但这似乎不合理。记载中说:“因乞求而生起时,若大众一起取食,依此学处犯戒;若分别取食,则依美味食、饭食的乞求而犯戒。”又说:“依于事缘,注释书允许从乞求而生起。依饭食等,在那里便犯戒。”这并不合理。为何?因为《附随》中出现了两种情形,所以注释书所说“允许”是错谬的。应当说“在分别句中未说”,只是在事缘中明显而已。“一起取食”是指:即使已取了食物,只要其他人还在取食,而此人依然站着,便称为一起取食。他们说:“若离开,则无犯。”

此处有言:“此处仅以接纳为准则。”既然如此,为何在圣典中说“群食,即四人……进食之处,这称为群食”呢?答道:“于……之处”是处格用于宾格的用法。“四人”是显示群体的最低界限。“五种食物”是显示足以犯戒的食物。“以某一种食物被邀请”是显示不如法的邀请。正因群食是依于邀请而说,故言“被邀请者进食”。而未曾说“请求某一种食物后进食”,是因为在事缘中已很明显。应理解为“他们所吃的食物”这样的关联。其中,“进食”是就接受者而言的规定,因为比丘们不吃未被接受的食物。这里的意思是:“由于群体从某人那里接受的食物之食事因缘,犯波逸提。”他们把为客比丘准备的布片,以无用的线粗略缝好后,放置在顺风处,用手拍打,使之成为单层。“valeti”意为翻转。“parivattana”是旋转,指为了让持线者容易拿取而转动线,以及为了让缝制者容易缝制而翻转布片。这里说的是新衣的制作者,而非其他人。他们说:“向频婆娑罗王禀告后,正当准备资具,时间已过;后来在群食学处制定后,才去亲近世尊询问。”若非如此,便与注释书相违。

220220. “二人三人一起”等语句,表明即使接受了不如法的邀请,仅以不如法的邀请为缘而无犯,但若出于请求则犯。“未被邀请的第四人”,即那未被邀请而成为第四人的人。此法则是通用的。“引入”即令其坐下。衣施时所取得的四事、作衣时所取得的四事等。而那些食物,是指那些对此没有疑惑的食物。“大长老”指已受具足戒者。“不站立”即站立者显示了暗示。“到处去”即前往车道等处的比丘附近。然而,在此学处中,有的文本可见到这样的文句:“诸比丘,我允许在衣施时食用群食。世尊这样对诸比丘……”有些地方在说了“食用”之后,有“诸比丘,你们应这样诵此学处”的文句,这是善美的。

众食学处注释完毕。

3. 辗转食学处注释

221221.“adhiṭṭhitā”指持续运作的。与枣粉、糖等混合的枣酱。“kirakammakārena”即“kira”的作业者。

226226.关于“作净后取用”一句,古长老们说:“在世尊面前未作净,从家中出来后,在车道处某位比丘的近前作了净。作净时应说:‘我将我的饭食期待给予某某。’另一方应说:‘你可以使用他的所有物,或依因缘处理。’”关于“在五位同法者中”,有些人说:若想对面前站立的同法者作净,但未见到那位同法者,则可在居士近前,或自己说“我在五位同法者中作净给某某”后食用。若如此,则长老坐在那里,发出这样的言语后接受,可知有这样的推论。然而,在《大护持》等中,只说了背对背的作净,这与“那么,阿难,你作净后取用吧”相符。尽管如此,《本母注释》中说:“因此,若有比丘在五位同法者中,对某一位说‘我将我的饭食期待给你’或‘我作净’,这样面对面地,或说‘我给某某’或‘我作净’,这样背对背地。”由此可知,应在同法者近前说,而非自己对自己说。由于后一种方式与《古义疏》也相符,因此这里应依《本母注释》来理解其义。在此,虽然从“那些人们……给了食物”等语句可知是不如法的邀请,但应知长老是因生起恶作的原因,才以食物被邀请的。否则

229在此有这样的辨析:由于“另一人取钵,不应给与”的说法,后段与不清净邀请无关,唯前段与不清净邀请有关。因此,在“尊者,请明天也来”这句中,是哪一种不清净邀请?所以,此处意图才是关键。并非如此,因为“乞食后食用所得之食,犯戒”的说法。在此,“尊者,请明天也来”这句中,正如不单取字面语词,而是依不清净邀请的次第取其义;同样,“乞食后”这句中,也应理解为是指中途因不清净邀请所得之食。因为见到正在乞食者而说“尊者,请在此取食”,这样给予的也名为因不清净邀请所得。然而,依惯用语称为“乞食后所得之食”,应如此看待此成就。否则,便与《本母注释》中所说“依别众食中所说的方法,被五种食物邀请……他人的他人的食物”之语相违。因为此语阐明:由首先被邀请者,从彼处取首先邀请而去的他人的邀请施主之食物,故其义为:唯食用从邀请所得之食才犯戒。这也与“二、三邀请合为一”之语相符;否则,应只说“从被邀请者之食物,食用他人之食物”这么多,或于圣典中应只说“以邀请一同食用”这么多。为遮止第二邀请于第一食物犯戒之过,故说“由种种”等。

然《结文》中有如是记载:“若问:‘既已乞食而得食,为何不得受用?’因‘辗转食’者,谓于五种食物之一受到邀请,却搁置该请,转而受用五种食物中之另一种,此即名为辗转食。”若尔,常施食等亦成不得许可之过。若谓常施食乃特别指定者?不然。或因彼食为他人以己财所成,或因从僧团而得;若晨间所煮之粥浓稠,亦属此类;若比丘依近一屋之村而住,依乞食行所得之常施食,亦有成不清净之过。若谓依乞食行所得者,因招致邀请者之不净信故而不许?不然,以此语与“除五种食物外,一切无犯”之言相违故。即便嚼食,若食用他人已食之余,而不食所请之食,亦同样能令不净信生起,故招致不净信并非准绳,是故常施食等为特别指定者不成立。且与前所言之理相校,与此处所述之理相校,凡可受持者即当受持,此亦是一切某些阿阇梨之决断。然阿阇梨之决断,将于末后显明。有言:“饮乳或饮汁时,若不混合,亦属意图。”《结文》中写有:“下以饭混合,上而存留。”

大优婆塞即家主。依《大注释》中“犯”之语,与《库伦达疏》中“许可”之语,似现相违。《大帕卡利》中有载:“二者之意趣已于其中审择。”又言:“关于行持,‘不告现前比丘’将于后文当说。”此语业非为判定。于此,依注释书“大优婆塞邀请比丘……后得食而食者犯。乞食已,食所得之食者犯”之语,依经中“我等清早已乞食而食”之语,依《犍度》“诸比丘,除邀请外,不应食他人之粥,若食者,应依法惩治”之语,无论告知或不告邀请事,凡先受邀请之比丘,于第一请食之外,受用任何属于他人之食物,皆成辗转食罪。若为自己所有、或从僧团与众人中所得、或非属在家者,则得许可;然常施食等,虽属他人,因首先系于邀请,故亦得许可。《犍度》中“诸比丘……应依法惩治”之语,是就属于他人之食物所作之制。是故阿阇梨言:“由此,掌中之物即无过。”

辗转食学处注释完毕。

4. 独眼母学处注释

31-3“向后方望”意指后方之处。“依饼之计数”者,意为“依余残之饼的计数”。若怀有“此为旅粮等目的而备”之想而取,以此学处非故意犯故,乃为犯。若取已受持者,则实不能脱罪。然于不分享之情形,因不如法故无犯。所谓“非故意犯”,有者认为仅因不知制戒,而非不知对象。此说不然,因《母疏》未将“知为旅粮等目的而备”列为要素。然《古箧释》中如是说:“若一人或多人,从已满二、三钵者中取食,他们不告而取,或自知而取他物者,得恶作。若四人或三人共入一处,一人取满两钵,第二人取时,若第一人不遮止,第一人得波逸提。若遮止,则无犯,唯第二人得恶作。”若故意不说,据《古箧释》所说之理,得波逸提;据《母疏》之理,得恶作。其中,第五要素说为“取超余”,故因未受持而非波逸提,但因应作而未作,故得恶作。否则,此亦将成为亦作亦不作,则应说“不遮止”或“不告知”为第六要素。至于“或属同一部派者”,此处说:“若近处住处之比丘,或来至近处座堂者,若知其等‘不受由异部派者持来之物,或唯施净人等’,则可于其受用处施与。”此乃某些自许持律者之说。

独眼母学处注释完毕。

5. 第一自恣学处注释

236在缘起中,“已受请”一语虽仅指“已受请”,然此处所指实为后者。

237因说“这一切已足够”,故称为“超余”。其意为:“比丘,这些对你也是多余的,除此之外更无所得。”

238-9由“食物现前”一句,即已成就“已食”之义,故不别立义理。若别有义,则为显示六支。文中“此为……”等,是显示自恣五支。“Varako”是指任何一种遮止者。“若生起自恣,则另作饭粒、净水,即不生自恣。饮粥者先饮水即可。残底之粒不生自恣”——此有记载。优波提舍长老说“即生起”,诸阿阇梨不许此说。“炒粉”即米粉。以炒谷粉捏成团所作之丸,称为“谷粉丸”。

据说,法喜长老说:因说「仅粥粒……遮止,非自恣」,故饮用了掺入外道步行虫等所煮之粥者,若遮止其他同类者,则不成为自恣。若遮止他物,则不成为遮止食。何以故?因为没有被称作「食」的未完成食事。若在食堂进食,遮止尚未到达自己份内而被人持来的食物,则不成为遮止食。虽能随意遮止,但若净人已将其倒入钵中,从此便不得再食。因为这属于佛陀所呵斥的邪命所得。譬如恶戒者从僧团中拔出食团来施与,遮止彼食则不成为遮止食,此中道理也是如此。有说:「若是异部派中有惭者施与,因为不想与他共同受用而遮止,便成为自恣。」「于行食时」即是在施食之处。「因说‘肉与汁’‘肉与汁与肉汁’都会犯,所以一说‘肉汁’而遮止便成立,并非以‘肉之汁为肉汁’的构词解义为意」有人这样说。所谓「肉粥」……乃至……「可」者,即是纯粥。那只是一种不成为自恣的杂粥,因此不是自恣,所以后文说「此不应与粥等同」等等。因此说:「持彼来而说‘取酸粥’者遮止,则不成为自恣」以及「因为没有说‘取杂粥’,所以说‘混合后各别而施’」。在「粥杂」这个词中,没有堪能自恣者的名目,因此若那里粥较多或与饭相等,则不成为自恣。何以故?因为在那时,持来者与遮止者都执有粥想。若粥稀、饭较多,则成为自恣。何以故?因为在那时,二者……

“作非许可”即:此处,即使由未令作净者令芭蕉果等作净后,将剩余之物作净,除了该芭蕉果等,其余的可以食用。而“无作净作者”,则应将它们作净后放入其他容器中,作剩余物后食用。为何?他们说:“因为先前在他们之中未进行律仪之业。”由“已食者、已拒绝者、从座起者所作”之语,已食者、未拒绝者、从座起者应作,此即成立。因此说:“早晨行路之二人中,一人已拒绝而未起座,他坐下;另一人托钵所得之食,自己未食亦可作‘此尽作净’”,此于白分(白半月)中,仅由“已食者所作”即成立;于该分中,己之七支不圆满,于黑分(黑半月)中,应知是依比例说七支。由已食者、未拒绝者、从座起者,或未起座者所作,是适宜的。然而,为说明“已拒绝者、未起座者”此义理,亦可说“七支”。彼(先作者)不可再作,因为先作之后,若再作则有再作之过。因为所说“未作者,应作”。若彼(先作者)又欲作,则可于其他容器中作先前未作之净。第二人于第一容器亦可作。因为所说“于何处未作,即于何处应作”。正为指此义理,故写道:“以何物先作净,彼不可再作,应以他物作。”此处“taṃ”即“彼先所作”之义。“遣使作净”即:若未具足者前往,由彼处之一位比丘接受后,应由另一位作净;于彼处唯此一人亦不可作。他们说:“由‘凡为病者而施’等语,于精舍等处,乃至病者所及之角落,亦名病者剩余物,因此适宜。”“为食之故”即某些人认为“即于非时”。

241241. 身业即由吞咽(受取)。语业即由言语“尊者,请作剩余物”之令作,应如是知。

第一邀请学处注释完毕。

6. 第二邀请学处注释

243243.“即是共通的”:指一切自恣所通用的语句——“随你所欲而取”此句。

第二邀请学处注释完毕。

7. 非时食学处注释

247-9247-249. Naṭānaṃ(演员的)nāṭakāni 即戏剧,naṭanāṭakāni 即“取寒”等剧目。Mūlañca taṃ khādanīyañcā 意为“既是根又是嚼食”,故称根嚼食。一切处皆同此理。Piṭṭha 即粉末。Khārakamūla 即 yūpasamūla(羊蹄甲根)。Caccumūla 即 neḷiyamūla(尼利雅根)。Tambakaṃ 即 vacaṃ(芦荟)。Taṇḍuleyyakaṃ 即 cūḷakuhu(小葫芦)。Vatthuleyyakaṃ 即 mahākuhu(大葫芦)。Vajakali 即 nikoṭṭhaṃ(尼果塔树脂)。Jajjharī 即 hirato(希拉多树脂)。

Koṭṭhaṃ 是指 jaraṭṭhaṃ(陈旧竹节)。Gaṇṭhi 是指 muhukulamudu(木胡库拉木都),vicayattha 是指 vajamuju(瓦贾木朱),vaduḷavi(瓦杜拉维)亦然。

Vajjayeti:即 kiṃsuka(印度紫葳)、haliddi(姜黄)。Kaseruko:即 kaṭibalavanti,此为其名。Ambāṭakaṃ:即 amūlaka(无根)、piḍhala(皮达拉)、kakkula(卡库拉)。Masālu:即 kinaḷa(基纳拉)。Āluva:即 kaḷi(卡利)、taḍḍhiaḷi(塔迪亚利)、alasa(阿拉萨)、kaṭissala namedati mera(卡提萨拉名为梅拉)。Siggu:即 sīri(西利)、koḷa(科拉)、kālakaṃ(卡拉卡)、nekaḷavi(内卡拉维)。Khīravallikando:即 tumūroriyo hoti(图穆罗利耶)。Saṅkhato:即 dhovanameva(唯洗净)。此即记为“parisaṅkhāro”(加净)。Khīrakākolī:即 kirikaveḷi(基利卡维利)。Jīvikaṃ:即 jīvihi(吉维希)。Usabhaka:即 ummasuviyi(乌马苏维耶)。

Hintālaṃ:即 kitili(基提利)。Kuntāla:即 toho(托霍)。Tilisatā:即 padikaḷiro(帕迪卡利罗)、paṭasevalakaḷi(帕塔塞瓦拉卡利)。Karamandakaṃ:即 karamba(卡拉姆巴)、daṇḍokira(丹多基拉)、udakajoti(乌达加乔提)、kaṇḍako(坎达科)。文中亦写有“Siṅghātakotipi vuccatī”(亦名辛哈塔科)。Phaggava:即 hakiḷi(哈基利)。Nattamāla:即 karañji(卡兰吉)。

Sellu:即 loholiyaṃ(洛霍利亚)。Kāsamaddaka:即 kuduvavali(库杜瓦瓦利)、anasikina(阿纳西基那)。Ummādiya:即 melelidiya(梅雷利迪亚)。Cīnamuggo:即 venamutti(维纳穆提)、huramugga(胡拉穆加)。Rājamāso:即 māhaviliti(马哈维利)。Aggimanto:即 muñci(蒙奇)。Sunipaṇṇako:即 tipilavanināḷikā(提皮拉瓦纳利卡)、tilaka(提拉卡)。Bhūmiyaṃ jātaloṇīti,此处因“盐”之名通用,故特加“地上”以作区别而说。Brahmīpattaṃ:即 demeteye paṇasā(德梅特耶波纳萨)。若放宽而论,即是“Dīpavāsino vadantī(岛民所说)”。为何作此说?答:“因为‘于嚼食中散布’之相不共通故”,如是而说。Padeliviniteki(帕德利维内特基)。Sulasipaṇṇanti:即 tasāpalikaṃ(塔萨帕利卡)。

Agandhikapupphaṃ,亦称karissayeti(卡里萨耶提)、cekavādidapuppha(切卡瓦迪达花)、celepatimala(切勒帕提玛拉)。Jīvantīpupphaṃ,亦称jīvitandigamala(吉维坦迪加玛拉)。Bakula,亦称muthuvala(穆图瓦拉)。Kuyyaka,亦称punapunnāma(普纳普纳玛)、punarā(普纳拉)、jātisumana(贾提苏玛那)。Navamālikā,亦称cehemala(切赫玛拉)。

Tintiṇika,亦称kacinī(卡奇尼)、vileyi(维雷伊)。Mātuluṅga,亦称lavano(拉瓦诺)。Pussaphala,亦称supuli(苏普利)。Timbarūsaka,亦称tigibberehiti(提吉贝雷希提)、susatudhuta(苏萨杜杜塔)。Tipusavātiṅgaṇa,亦称dhutatikeṇa paṭiyi(杜塔提凯那帕提伊)。Coca,亦称variyiyeli(瓦利伊耶利)。Moca,亦称atireli(阿提雷利)。Goṭṭhaphalaṃ,某些人称之为pūvaphala。Koṭṭhase,亦称kira acchiva(基拉阿奇瓦)。

Asamussi,某些人称之为bimba(宾巴)。Kāsmarīti,亦即sepaṇṇi(塞潘尼)。Atitemeti,亦即kariyametissa(卡里亚梅提萨)。Jātiphalaṃ,亦即kataṃmeti(卡塔梅提)。Kaṭukaphalaṃ,亦即tiriraka(提里拉卡)。

Taruṇaphalaṃ,指嫩果(kiriupulu)。Pokkharaṭṭhi,指莲籽(kiñcakkhaṭṭhi)。Siddhatthakaṃ,指芥子,为白色。Rājikaṃ,指芥子,为红色。

Hiṅguṃ即阿魏,hiṅgujatu是一切阿魏制品的总称。其中,所谓的hiṅgujatu(阿魏枝),是将叶与枝煮制而成。煮枝而制成的称为sipāṭikā;也有说,是与其他物混合制成。Takaṃ即kaṭṭhajanti、aggikeḷini。Nikitissā即kālesayo。Timera即takapatti,是将侧枝叶煮制而成。有记载:‘Takapaṇṇi sāvati,应仅以此法制作。’

非时食学处解释已毕。

8. 蓄藏食物学处注释

253“Aparajju”的意思是“储存”。所谓“今日受持”,并非仅仅指受持,也包括了执取。因此,注释书中说:“‘受持,犯恶作’——像这样,对于任何已作储存的,无论是时药还是夜分药,若以想要食用的心执取,在受持时即犯恶作。”如果那只是最初受持,就不应说“在受持时”,故知这是指“在自己时间内执取的,称为今日受持”。

有人问:如同五种药作为受持物并非所许,因其不可食用,超过七日亦不犯;同样,此处的受持物也不应所许吗?答:在药物学处中,受持物非所许是合理的,因为仅由超过自身时限,彼处即有犯戒之过。但在此处则不合理,因为仅由超过自身时限并无犯戒之过。此处意谓,唯由食用方成犯戒。因此,据《小注》之见,今日受持后于次日食用者,犯二罪。

对此有如此辨析:自己想要食用,今日受持后于次日食用,犯二罪。若只为沙弥等而受持、取用,于次日受持后食用,不应令其犯戒。“受持,犯恶作”——此处的意旨是:若如贝拉塔西沙那样,为第二、第三日等之用,今日受持后交沙弥等保管,则他于次日为食用而受持时,或犯恶作。若他自己保管存放,次日见有掉落之垃圾,或因疑惑而受持,则从受持本身即可能犯恶作。若不作受持,则无此恶作。这被说为“如同‘若跨过一只脚,犯偷兰遮’等”。然而,若一次跨过两只脚,则无此偷兰遮,应知此理相同。于此,法喜长老说:“在不失受持状态的情况下,即产生储存”,这与“受持,犯恶作”的巴利文相违。然而,被钵盂吸收的油脂不视为食物。虽在热晒时会渗出,但据说“如同在药物学处中一样”。否则,被钵盂吸收的酥油等超过七日亦会犯戒。自己受持后——此处亦依前已说之方法。关于未洗净钵盂的讨论,与此似相符合。为了食物——即使在适当时间内亦可得。通常的肉——指如法的肉。以沾有食物之口食用者犯二罪——如所记载:“昨日受持的夜……”

255255. 有言:七日药与尽形寿药若为食用,纵于适当时间内亦犯恶作,然不犯储存。问:当日受持者,于当日食前是否可行?答:不可,因巴利文及注释中均无特别开许。若谓药物学处中食前可随意享用?优波提沙说:酥油等归入食物类,故是依其归属而言,非依药物而说。

蓄藏食物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九、胜妙主食学处注释

259“以不净酥油”——指那些肉不被允许的众生的酥油。有记载说:“除了脂肪油,并没有所谓的不净酥油。”“怀疑”——此处说“也不成为羹饭的乞求”。“身犯”——指由身门违犯的。

261“应依摩诃男学处处理”——若在僧团已作邀请后,为药物而乞求酥油等五种,此事即归入“非因药物所需而药物”的范畴,因此说“以此犯波逸提”。在巴利文之外的典籍中记载:“比丘尼亦犯恶作”。

胜妙主食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十、洁齿木学处注释

264-5“口门”——指咽喉管道。“仅举起量”——指仅可举起的大小。“舍弃渣滓后”——依惯用语而说,即使未舍弃,也说“可以”。“超过手距”——指施者的手距。“给比丘”——指给其他比丘。“任何酸粥”——指任何液体。“钵应受持”——因为放置在地上时,没有作奉献。“如最初掉落时无罪,同样,撒入后取出时,因已奉献,掉落时也无罪”——有如此记载。“以小团食”——指小饭团。“即使是醒着的”——有记载说:“以‘api’字,也包括睡着的。”“某些”——指无畏山住者。他们的主张是:在身体接触中,无论是身系属还是彼系属,都犯偷兰遮——这是其意。而“以身系属的系属”——这只是语句而已。有记载说:“‘以刀’——指以已受持的”,但这是写错的,因为即便有污垢,也没有再受持的必要。“为了某些人”——指为了未受具足戒者。有记载说:“仅触碰到沙弥的手,那即已舍弃。”

所谓“可承受的取受重担”,是指中等身材的人能够提起的重量。只作根本取受即是如法。于此,关于“为驱赶苍蝇”的说法,有者言:“既然说为驱赶苍蝇,所以即使不是为了食用而取受,取受后也是如法的。”对这些人应反问:“如取受涂头油后,以‘这是涂头油’的无记心放置超过七日,岂不犯舍堕耶?”等等。然而,经文的意趣当这样理解:前文所说“为驱赶苍蝇扇风时,沾在扇子上的灰尘等落入钵中,心念‘这样方便食用’而取受”,是应事先取受的。在关于转换的讨论中,优波提舍长老说:“若比丘们生起这样的心念:‘当我们的米耗尽时,凭我们手中这些属于沙弥的东西也能维持。’那么转换便有义。”若如此,对于心念清净者来说,转换便成无义,这实成问题。同样,若心想:“这位沙弥聪明,他会以转换钵食来安排,而我们自己将以信任或乞讨的方式食用他的食物。”那么即使作了转换,也不可食用,这也成为问题。何烦多言?导师说,这是为令知:应以无所期待的心取受,不应以有所期待的心取受。

再者,若将自己的钵食放入其他比丘未取受的容器中,并说‘这只是少量’或其他缘由,这对所有人都不允许。为什么呢?因为这在律上是恶作。意思是,未按律制自行取受后再放入,即犯恶作。那么,那样的食物何以不能吃?因为注释书中说‘它成为被执取之物’。在《随纽解》中这样说:‘在地上或容器中,有水果或任何食物,乃至尽形寿的未取受之物,若不知情而触碰,是不允许的,它即成为被执取之物。’因此,依此观点,若比丘把食物放在其他比丘未取受的钵中,那食物便成为不如法的、被执取之物,此是决定之说。此中义趣,应结合‘若在自己或比丘们煮粥的容器中……应使其成为无食物性后食用’这一句来贯穿融会地解说。‘合适的肉或奶’是随顺话题而说的。有些人认为,若得到凝乳,那也是允许的。

洁齿木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按注释次第,第四饮食品已结束。

5. 裸形外道品

一、裸形外道学处注释

269269. 在分发残食期间,某位女游方者因先得到了饼,便进入后站立在那里。‘Dāpetīti’是指由未受具足戒者给予。

裸形外道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二、遣离学处注释

276276. ‘Vijahantassāti’是表示不敬义的属格。意思是:对正在舍弃的遣离者而言,有恶作罪。此处所谓的“未受具足戒者”,是指沙弥。

遣离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三、有饮食之家学处注释

280‘有食’者:此处第一种解释与“女人和男人”这第三句相配合,第二种解释则与前两句相配合。‘家’者,即屋舍。‘进入后’是指带有坐下之心,且是故意。

与食学处的解释已完结。

4. 屏处私隐学处的解释

284此处第五条学处,对于乌巴难达而言是第四条。因此,在比丘尼品第十章的注中,后面关于乌巴难达的部分,不应读作“依第三学处”,而应读作“依第四学处”。

屏处私隐学处的解释已完结。

5. 屏处坐卧学处的解释

289屏处坐学处,其义自明。

6. 行处学处的解释

294“共食”者,古师释作“受邀之食”。

若于食前托钵乞食而后食用,

可能犯辗转罪;若于食后则无此罪。

若食后身为远行者,前往先前俗家,

有人说有罪,有人说无罪。

进入家族之间,他们指为三种罪;

期盼同等的食物,这里的其他人这样说。

因妓女之食丧命,他们以邀请来调和他。

有些人说遣散即是等同,另一些人则说现前。

凡欲确立义理者,应依可分析的类别而审察。

智者称此为行仪,有识者知此是学处。

行仪学处注释已完结。

七、大名学处注释

310“时”:即指僧团自恣之时。由于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僧团自恣时,故说“已受亲属邀请”。唯有患病者,方可如实说明:“我等已受您邀请,我等有此事、此事之需”,以此方式作请求。而在胜妙食学处中所说“应依大名学处而行”的意思,是指若以僧团名义受邀,却为药品而求取酥油等五种药品,则依“非为所需药品而求取药品”之文,犯波逸提——此义已载明。

大名学处注释完毕。

八、出征军队学处注释

311-5“以我所见”:即由我所见,或以我的看见。“乃至一名手持武器之男子”:指属于军队成员者。

出征军队学处注释完毕。

九、军营学处注释

319应以军队之围阵、可设置围障之处,或往来区域的边界来加以界定。

军营学处注释完毕。

十、战场学处注释

324第十条:每次前往观看,即犯恶作。若立于某处而得以看见,则犯波逸提——如这些等。然而,第八条的律文则为:每次前往观看,犯恶作;立于某处而得以看见,犯恶作。何以故?虽同属支分数量的差异,但因军种不同而有所区别。至于第十条,则是因为看见了第八条所列支分,才可能犯恶作。

战场学处注释已毕。

依注释次第,裸行者品第五已完。

饮酒品

一、饮酒学处注释

尊者萨咖德,牟尼之所宣,

以大神通力,作为明证故;

饮酒之过患,为令见此故,

他先已前往跋陀瓦提。

因此,见龙而未加以击打,

那浸湿饱满者,乃凭借神通力而成;

出于恭敬而戒断饮酒;

当知是说“即至拘舍弥”。

326-8327-8。所谓畜养者,即牧羊者。令沉醉者,从其种子开始。有些人说:“由于在‘有心思’方面,心只是不善的”(此说见于《疑惑度脱》初波罗夷注释),故知对象而饮者是不善的。若如此,则有人说“不应说因不善而应饮”,他们又说“这是针对‘有心思’方面”。若如此,则有人说“应说善、不善、无记心”,他们又说“那也是依多分而说”。在《疑惑度脱》中也不加区别地说“不善心”,因此他们说“他以不善心而饮”。

饮酒学处注释已毕。

二、指戳学处注释

330330. 指戳学处,其义显明。

三、嬉戏法学处注释

336336. 第三项,如何为三受?若以嬉戏之心,怀“令他人受苦”的意图而泼水者,此为苦受。其余义理显明。

此想解脱与三波逸提,如何?

由于错误的理解,‘已嬉戏’或许会变成‘未嬉戏’,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。

如此,怎样才名为嬉戏?所谓嬉戏,其相状正是如此;

于此,应起‘非嬉戏’之想,为成就律仪而受持。

由于心一向不善,喜乐于嬉戏:

因此,于此唯有一不善心可得。

嬉戏法学处注释完毕。

4. 不恭敬学处注释

344三四四、“超越世间所呵,却说‘此乃我等师承’,如此不合道理”,如斯所记。凡以染污心违犯者,或圣者于尚未制定的学处中有所行,此即世间所呵。如说一切有部等诸师宗派。其中,第二、第三种解释于此并不相关,因为众学法属世间所呵责故。

有一类应受呵责的师之说:‘因为甘蔗汁的期限为七日,其渣滓的期限为终生,这二者合为甘蔗杖,所以非时咀嚼甘蔗杖应当容许,就像糖块与诃梨勒果一样。’诸如此类新近生起的应受呵责之说,不应采纳。然而,在某些被学处所呵止的范围内,却允许这样行持。例如‘不应以持钵之手推门’一句,若取义为‘以持钵之手不应推,以另一手推门则可’,依此行持者便不犯戒。‘同样,在佛陀菩提塔取花也应容许,依此行持。’如此行持的是无畏山住者。若大寺住者这样说,则应呵责:‘不要这样说。’因此便说‘经与顺经仅对已受持者’等语。又说:‘这一切都是伍巴提萨长老所说。’《顺经者注疏》中如此记载。

不恭敬学处注释完毕。

5. 恐吓学处注释

345三四五、恐吓学处,其义显明。

六、火学处注释

354依‘期望温暖者’一语,凡无所期望者,彼不犯。

火学处注释结束。

七、沐浴学处注释

364三六四、沐浴学处,义理明白显了。

八、作坏色学处注释

368三六八、未得即得。譬如说“煮者名为煮,行者名为行”,既然如此,为何不说“得者名为得”?因为此处所指的是已完全成就的得。道,即缝纫之道。与如法者一同缝制不如法者。只要尚未舍弃决意,它在先前便仍属如法。倘若不舍弃如法,应再施设如法,这是阿阇梨的推论。

作坏色学处注释完毕。

九、净施学处注释

374三七四、这里的受用属于身业;不取回属于口业。

净施学处注释完毕。

十、藏衣学处注释

379379. 第十条:由于‘坐具铺布’与‘衣坐具’两者皆有边,因此将二者合在一起说为‘坐具名为有边者’。其中,以‘衣’一词摄持,‘衣坐具’即已被涵盖;故就义理而言,实指铺布坐具。既然如此,是否应说‘铺布坐具名为有边者’?不应如此,因为那样便会导致另一者(衣坐具)成为非坐具、非有边者的过失。于此,铺布坐具是波逸提之事,因属于同类,另一者也应当了知为波逸提之事。关于有所属者的针筒,依针数而结罪——此为古师之说。

藏衣学处注释已毕。

依注释次第,饮酒品第六已竟。

7. 有虫品

一、故意杀生学处注释

382故意杀生学处,其义自明。

二、有虫学处注释

387387. 即使知道“水中有虫”,若未生起“它们会因此而死”的念头便饮用,不犯。

投花入水,此即入于水中;

如是,智者应当时时了知此二者之差别。

有虫学处注释已毕。

3. 翻案学处注释

392392. 第三学处应知有十二种翻案。其中,“未作之羯磨”、“恶作之羯磨”、“应再作之羯磨”,此三者于羯磨诤事中可得;“未除去”、“恶除去”、“应再除去”,此三者于诤论事中可得;“未判决”、“恶判决”、“应再判决”,此三者于犯诤事中可得;“未平息”、“恶平息”、“应再平息”,此三者于事诤事中可得。以上为注疏之说明,而巴利原典于此唯举要目而已。

翻案学处注释已毕。

4. 粗恶学处注释

399399. 若问:“‘波罗夷诸条’是就摄义而示”,此义如何得知?由《附随》之巴利文可知。彼处即说:“以犯诤事为缘,犯几种罪?以犯诤事为缘,犯四种罪:比丘尼明知而覆藏波罗夷法,犯波罗夷罪;心中存疑而覆藏,犯偷兰遮罪;比丘覆藏桑喀地谢沙,犯波逸提罪;覆藏威仪之过,犯恶作罪。”(《附随》290)若问:“覆藏波罗夷之比丘无罪,并未说其有犯,为何如此?”答:不然。若不以染污心覆藏,则不构成罪。应知,在恶作条目中本应提及的波罗夷罪,因已于摄义中与桑喀地谢沙诸条一同首先说明,故不可再次宣说,因此未再提及。

就“乃至末端未断”而言,此处即是:若有人仅为覆藏之目的,向他人告知或不告知,皆是以覆藏之心而成就该罪。此后再为覆藏他人之目的而不向另外的人说明,则其末端尚未断绝,更何况重新返回去述说又有什么用呢?因此,其末端并非因对最后一人不告知而断绝,唯有以不覆藏方能断绝。自此之后,为不覆藏之目的,应向先前不知情者告知,从这时起末端方得断绝。若无此机缘,则应返回而为不覆藏之目的告诉知情人,如此末端亦得断绝——老师说:“此中的义理于我尚不明显。”“以第三者告知第二者”——对此,有人说:“所谓第二者即是第一者。”然而,因有“不应指出所涉之人”的禁条,此说并不妥当。向另一位第四者告知,亦不妥当。何以故?由于此前已经听闻,而未向他人告知的缘故。另有人说:“只要有所听闻,即应向他人告知。”

粗恶学处注释已毕。

5.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

404因其屡屡生起,故有多种。所谓‘减少与增加’:若在母胎中,因不足十二月而有减少,则出生后当作增加;若在母胎中已有增加,则出生后当作减少。所谓‘出胎的满月’,是指沙罗月(即七月)的满月日。据载:‘于初日,即进入第二日’。此人自出生之日算起,已满二十岁。其余两年多余的日数本即存在,故可无疑地为其授具足戒。‘就此而言’,即不计胎中之年,也不计受戒所得之年,而自出生之日起算,为十九岁。至于‘十九岁’——有记载说‘仅舍弃胎中之年’,此为误记。

406‘为他人授具足戒’:即自己成为戒师或羯磨师而为人授具足戒。有部分老师说:‘化生者因其以十六岁为基准,是故应再逾四年之后,方可为其授具足戒。’

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已毕。

6. 盗贼队商学处注释

409若盗贼商队是由在家女性信众所组成,则犯两罪。至于比丘尼众,时宜令其免罪。有一类人言:‘因其将盗贼商队的身份作为受保护的条件,故对同伴也给予保护。’另一类人则言:‘在盗贼状态下,已无同伴之实,故不给予保护。’若问:‘在不犯波罗夷的盗贼情形下,是否具有同伴之实?’答曰:‘当时宜此处尚未脱离,即为犯。’若比丘是盗贼商队,则依实际情况而定。关于‘盗贼商队’、‘作盗贼商队想’及‘共同约定’等语,‘共同’一词在某些(版本)中缺失,此缺失是不恰当的。第二条也如此。

盗贼商队学处解释完毕。

7. 约定学处解释

412412. 另有“当时某一女人”之读法,有些版本则无此句。有论师认为,无此句的版本较为妥当,因为“当时”一语已涵盖了此义。此处,已受具足戒者、在学尼、沙弥尼——此三者亦纳入摄类之中。然而,时节会对这三者提供保护,这便是此三者与一般女人的区别所在。

414414. 此外,此处有“有智、有能力者”之说,因此有论师主张无能力者不构成犯戒的因由。此说并不妥当,因为那属于恶作的因由。律中确说:“比丘参与约定,女人未参与约定,犯恶作。”应当如此加以审察。

约定学处注释完毕。

8. 阿利咤学处解释

417417. 即使在家众,侵犯比丘尼的行为也会障碍解脱,故其出家亦被禁止。由于无因,故为果报之障碍。先前故意违犯,之后忘失而自认为清净者,亦成为障碍。其余则属于种姓的障碍。“以味”者,是就其本质而言。“以砍断义”者,是就以其为所缘而砍断、截断之义来说的。以剑砧为喻,是取其截断善法之义;以矛尖为喻,是取其刺穿心识之义——此为古德之说。在无犯条文中,“最初犯者”这一表述,乃是依照口诵传承而记录的。

阿利咤学处解释完毕。

九、与被举者共住学处之解释

425经文中“未舍弃彼见者”这一句,显示因见解不同而构成别住的状态。对于“三心”,此处应理解为:容许与果报无记心共住。否则,由于该学处具有自心的性质,若以唯作无记来解释便不恰当。

与被举者共住学处注释完毕。

十、刺学处之解释

428“我等于彼处不见汝”中的“彼”即指“汝”。又或者解说为:我等不见汝之色等。此沙弥犯波罗夷。古德注释中说:“若彼舍弃此见,应禀告僧团,待僧团同意后令其出家。”此说不当,因这里所指是以罚羯磨而灭摈。若彼已犯波罗夷,则应称为形相灭摈。“他们受用,并不成为障碍”——此见解并非对导师持“无导师”等之邪见。若此见现起于某人,彼即犯波罗夷,对彼亦应同样处置:不住于律仪者,应以形相灭摈令其灭摈——此为阿阇梨之推论。

刺学处注释完毕。

依解释次第,有生命品第七已完结。

8. 同法品

一、同法学处之解释

434434. 同法学处,其义自明。

二、毁訾学处注释

438438. “以及犯罪与念失”——此处“以及”一词,表明“应作之事而不作”之义,意谓并非仅有四事。“地方”者,即一国之一区域。佛陀时代,阿利咤刺棘族人乃教法之敌。他们以“不足以成障碍”之语,显示世尊非一切知者。世尊般涅槃后,宣扬十事的瓦基子族人,乃律教之敌。至于“夺他所有”等论说,则为经藏与阿毗达摩之敌。他们究竟是谁?某些大众部等人是也。为表明“并非一切”,故以“夺他所有……等论说”作为特指之语。其中,有些虚伪、欲望恶劣之人,捏造不实之事,骗取上等饮食享用,念失而沉入睡眠,遂有精液流出。他人见此,说道:“阿拉汉亦有精液流出。”他们便答:“是魔众所为”,以此欺骗众人。而那些正行修道、非虚伪之人,听闻此语后,有些便持此见,且生增上慢。即便亲见自身精液流出,亦不信受,对于未证之事,反生已证之想。同样,“阿拉汉有疑惑之断除”——此义应理解为:如同对名、姓等事之断除,乃是对谛之断除,是由他人所施设之名称——此意趣应依情况适当配合。在此,持律者引示“诸比丘,此事无有可能、无有余地,谓阿拉汉会流出不净”(《论事》313;《大品》353),以及“现见法……乃至……于师教法不依赖他人”(《大品》30)等经文句,对他们教法之敌予以折伏——此为其意趣。其余人则主张“学处以学习为根本”。“在诵巴帝摩卡时”,此乃就缘起而说。如来的分别文句已成立。既已成立,何须此学处之支分?乃为欲呵责者,以及在受具足戒者面前毁谤学处之故。

毁訾学处注释完毕。

三、迷惑学处注释

444444. 痴乱学处,其义自明。

四、击打学处注释

452452.“心染欲”——指以身相触的贪欲。但若此人看见想要加害者,思惟:“若我杀此人,亦无解脱”,因而生起嗔心,以‘有情想’为先而施加打击——对此,则依实际情况判定。

击打学处注释完毕。

五、掌投学处注释

456456.依“身体或与身体相连之物”(《巴吉帝亚》456)之语,凡对身体等所抛出之物,名为“掌”。掌本身即是“掌投”。有人说,“投”的义涵在于具有击打之能力。以“乃至莲花叶”之语对此加以限定。如此嗔怒之人,因嗔恚之力,不加考量是否具有击打能力,凡手中所持之物皆予抛出——即便是柔软之物,亦犯巴吉帝亚。由于以欲打击之心而打击,依前者犯巴吉帝亚。仅以欲抛出之心,于抛出之际,依此者犯巴吉帝亚。然而,依后者失手而给予打击,故非以欲打击之心而给予,犯恶作。此恶作究竟是以打击为缘,还是以抛出为缘?乃以打击为缘而犯恶作。前者则以抛出为缘犯巴吉帝亚——如此则‘连同恶作之巴吉帝亚’方为合理。盖前者为抛出,后者为打击;而后之打击,不应使前之抛出成为无犯之事——老师认为此抉择不妥。“以该打击致使手等任何物破损,亦仅犯恶作”——由此亦可知,以打击为缘犯恶作,抛出则依实际情况判定,此义已成立,应善加审察。有人说:“见旁生等排泄不净之物而生嗔,抛出者,其意趣亦唯在于解脱。”

掌投学处注释完毕。

六、无根学处释

462462.“对已受具足戒者作未受具足戒想,以无根据之桑喀地谢沙”——此应理解为:以泄精、身触等桑喀地谢沙罪之事缘。因未受具足戒者,本无桑喀地谢沙罪可言。

无根学处释已结束。

七、故意学处释

468关于“认为不足二十岁”——如果自己并非如此认为,却说“我认为”以引起他人追悔,是否以妄语论处?就要素具足而言,不应如此。而且,仅凭“我认为”这一句话,并不必然构成要素具足。究竟义的规定,于某些情况下方成立。如说“我认为水已燃烧”等语,对方是否因此生起追悔,皆不可量度。此即《摩德伽注疏》(《疑惑度脱注疏》故意学处释义)中,依其意趣而说“引起追悔”之义。

故意学处释已结束。

八、偷听学处释

473“听闻这些”——此处省略了“言语”一词。“各为一类”——或是作为,或是不作为,依此方式各为一类。此处,虽然以异语为缘的犯行属于作为,以恼害为缘的犯行属于不作为,但将两者合为一个学处,则该称为异语者的学处:就第一者而言属于作为,就第二者而言属于不作为——应如此理解其义。

偷听学处的注释已结束。

九、阻挠羯磨学处的注释

474由“合法羯磨”(《波逸提》475)之语,某些比丘对合法羯磨给予欲,说“我给予欲”,这仅仅是他们的想法,并非实际行持。若依非法而诃责,或翻覆其羯磨,难道无罪吗?不是——因为那样的语句,是在给予欲之时并未这样做,而后于非法羯磨诃责等缘的无罪条款中所说。若有人问:或因非法、或因分裂僧团、或因对不应受羯磨者作羯磨之缘而免除罪责,所以才无差别地说这样的话吗?不是——因为在给予欲时,并无对非法羯磨作为的认可,而且过失应归于作者本身。若又问:那么大众的恶作又如何?他们乃是清净欲的给予者,并非僧团,因为未达羯磨的资格;而在《附随》的羯磨犍度中,对达到羯磨资格的欲给予者亦有另行说明。纵然如此,对非法羯磨不应给予欲,给予者犯认可不如法之恶作。于此,因不免与恶作相连,故老师说:这不合道理。

阻挠羯磨学处的注释已结束。

十、未给与同意而前往学处注释

481若未至集会处而不与欲,有者言:无罪。有者言:犯恶作——因有意障碍如法羯磨故。有者言:可在僧团中给欲。若问:已与欲之后,进入僧团中,又复离去,欲是否消失?欲即消失。何以故?因与“不在手触范围内者,方有资格与欲”等语相违故。然据巴利文,有者言:此是就与欲者超出伸手范围之意图而说。

未给同意而离去学处的注释已结束。

十一、羸弱学处的注释

484-5“给予”——指未经求听而给予。“比丘们”——此处,六群比丘避开自己,不称“僧团”而称“比丘们”。“转让”——即引导。其中“利益”一词,意指提取份额,是为说明利益,即便对非所意图的任何人,亦以提取份额之义来说明利益。因为此处所指唯有袈裟,故说“给予其他资具者,应诃责,犯恶作”。“所给予者”与“资具”,皆为业格而表处格之义。

弱学处解释完毕。

12. 转让学处解释

491即使是亲族的物品,若有人欲施与他人而令另一人代施,亦犯此罪。一切时处,经求听之后,欲行施者,可随宜处分。

转让学处解释完毕。

依解释次第,如法品第八完毕。

第九 宝品

1. 内宫学处解释

494-7494-7.“如同亲近世尊的方式,此人不应以这种方式成为恶人”——意为“不会成为恶人”,或表原因之义。“Ta”仅为虚词,或作“yato”(由)之义。“大象践踏”即僧伽梨的拥挤压踏,意为踩踏成粉末。

498498.“宝”者,指第一王后。然此处,其他天妃族亦不守护,因无罪条款中未有“非王后”之说。若仅是刹帝利,则未受灌顶。阿阇梨认为:若已受灌顶,则非刹帝利守护。因无罪条款中于《本母注疏》以支分形式论及,故以受灌顶性为准量。其余为增上限量,此乃某些人所言。

500-501「非卧处屋而有卧处屋想」——此处亦有三重分别。所谓「非卧处屋」,即未经围护的树下等处。

内宫学处解释完毕。

2. 宝物学处解释

504有「愿居士们受食」与「我之居士们」二说。

506依古伦地之说:纵于家中,若诸比丘生疑,则应立于彼处说明。「适当」者,书中写道:「于被视为宝物处取粪扫衣,或为宝物而无顾虑前往。」他们说:「纵然是暂时因缘,亦不得接受不可触之物。」「令作」者,即乞求,依「为尊者们而立,此是尊者们之乞求」之理。

宝物学处解释完毕。

3. 非时入村学处解释

511-2511-2. 于被蛇咬之事例中,那位比丘未告知在场的比丘便自行离去,由此生起了疑悔。所谓“依不与取中所说之方式”,是就此处的“村落、村落附近”而言。

非时入村学处解释完毕。

4. 针盒学处解释

517517.“Ta”者,为分析词。“应”者,因应将此作为巴吉帝亚的第一种分析,之后再行出罪。此理于其余各处亦然。

520520.“瓦西札德”者,即斧柄。

针盒学处解释完毕。

5. 床学处解释

521-2「高床」与「从高床」,在某些传本中可见。所谓「长」,即指宽。「八指床脚」一词,为修饰中性名词,或指八指尺寸的床脚。

床学处解释完毕。

6. 棉花褥学处解释

528「波德咖图喇」指任何草絮。「获得后撕开,即应忏悔波逸提罪」——在此,虽然看似仅以获得便犯波逸提,然而应知罪在受用;此处有「他人所作,获得后受用,犯恶作」之语作为凭据。

棉花褥学处解释完毕。

7. 坐具学处解释

531虽然此处未明示坐具的材质类别,但由于它在衣篇中已被开许,且被纳入「应受持之新衣」之列,故应知其材质类别即属衣类。所谓「如同铺垫般铺展」——即「等同铺垫」,乃基于前文所述坐具之铺垫性质而作比喻。有人说:「得到时等同铺垫,未得到时不等同铺垫亦可。」此说不可,因为「坐具即称为等同铺垫」正是对其形态的规定。

坐具学处解释完毕。

8. 疮衣学处解释

539539. 若所谓“疮衣”,是指用以遮蔽脐下、膝上所生痒疮等之覆蔽物,则以善逝张手量计,纵长四张手、横宽二张手,此尺寸已属极大。因为一切人以各自张手量计,身高皆为七张手;而善逝的一张手量,则相当于中等身材者的三张手,因此疮衣横宽已达成人尺寸,纵长更达两倍。尽管如此,此为其最高限量——若他愿意,尽可覆蔽全身;亦如遍覆全身的桑喀帝衣,若欲多层折叠穿着亦可——这或许是世尊的本意。

疮衣学处解释完毕。

9. 雨浴衣学处解释

542542. 雨浴衣亦依最大尺寸而开许。在雨季,有些比丘将仅用桑喀帝衣——这可能是世尊的本意。虽然此衣由此理趣而获开许,然因“诸比丘穿着不量尺寸的疮衣、穿着雨浴衣”这一事由已有制戒,故应知:那些比丘因穿着超量之衣,遂以此为最高限量而开许之。第十条亦同此理。

雨浴衣学处解释已毕。

10. 难德长老学处的注释

551551. 其中,“制作坐垫或枕头”,解作“为众多比丘共用而制作”,此说合理。

难德长老学处解释已毕。

依解释次第,第九宝品已圆满。

巴吉帝亚篇解释结束。

6. 应悔过篇

1. 第一应悔过学处解释

553-5553-555. 由于“应悔过的方式”已于注疏中说明,故应依巴利原文所载的方式忏悔,不得以其他方式为之。又依“在俗家中、作俗家想”等、“将可嚼食与可食物误想为不可嚼食与不可食物”等,以及“将比丘尼误想为非比丘尼”等理趣,其余三组三分科亦应配合运用,加以说明。

第一应悔过学处解释结束。

2. 第二应悔过学处解释

559559. 虽已说明“受邀而食——即受邀以五种食物之一而食者”,然以不如法邀请而受邀,在此并不构成要素,因根本注疏与此处的无罪条款中均无这些例外,故“受邀者”一词,其义仍依惯例而说。其余三组三分科亦应如词句解析中所说,加以配合运用。无论以何种方式进食,若比丘尼不阻止如此行事者,即犯应悔过。“她称为指示者、正在指示”此有二种读法。“以每一口、每一口”之语后,又说“尊者,我犯了应受呵责之法”用单数,似有矛盾。此是就于咽下第一口时即已犯而言,其他处亦有“我们犯了”之语,可作佐证。有人说一人可代表多人,此说并不妥当——依我推断,乃因正文中已提及“由那些比丘等”。与一人共时,亦应说“我犯了”,因需向一人、二人或三人忏悔,故所有人都可如此说。他们说“我们犯了”,即是共犯。若仅被一人阻止,亦应说:“尊者,我犯了应受呵责之法。”

第二应悔过学处之解释已毕。

562-570562-570. 第三、第四学处,义理显明。

应悔过篇之解释已毕。

七、应学法篇

一、周圆品之解释

576「以学而学」是指依四道而学。由于穿着下衣时垂下约八指,坐下时仅有四指,因此这两种注疏的说法实属同一标准。所谓「二肘半」是细说,或是就单衣而言,单衣能如其位安住;若就双层衣而说「二肘量亦可」,这是伍巴提萨长老所说的。应知单衣或双层衣,皆依下限说为「二肘量」。在《尼萨耆亚注疏》中说「横二肘亦可」,且唯在不得时──因为经中说「不得时横二肘量亦可」。这些全依决意而得者而言。若见有相违之处,应当缝合;若不缝合,则犯恶作。所谓有意,唯是依「了知制戒」之心,因为说到「缘于不恭敬」;并非依了知事物之心,即使知道「此事如此作」,亦无犯。普萨迭瓦长老也说以一理相应。伍巴提萨长老所说也是如此。在已制学处或未制学处中,凡本性即属过失的,是世间过失。然而,此唯在制戒后始成过失,未制时则否,故与其他世间过失不同,非属世间过失。从制戒起即成过失,故为制戒过失。唯以不恭敬心而犯,故为有意;彼心有三受,故为三受。因为不恭敬心唯是不善,且彼本性为过失,所以这是世间过失。故意违犯唯属忧受,故为苦受。而在结颂中写道:「如杀生等,着下衣等过失非世间所呵责,故为制戒过失,普萨迭瓦长老如是说。」

577「于精舍中亦」是指在礼佛等时,因此「应披着」是依上衣的作用而说。在第一、第二学处中,因热恼等缘故开许,并非在与俗家相关的场合中开许。

582「于一处立」这段文中写道:「行者亦得观察无难。如是于村中受供。」然而,因为说到「于一处立」,应知这是针对那样的障碍而说的。

周圆品之解释已毕。

二、嬉笑品之解释

586「应笑者」是处格表示原因,意为应笑之事物的原因。据说在村落中以高声作随喜等,并无犯过。正如玛欣德长老也在象厩等处向大众说法。

591有些比丘说「仅凭放置资具便成住者」,那只是他们自己的见解而已。若比丘尼们是住者,则比丘尼住处即为净地。依据「凡是比丘尼住过一夜之处,便是比丘尼住处」的说法,前往她们附近或她们所认取的住处,心中想「我去」而往者,可以随宜而去。因为仅是那样,那座房屋并不算作村落之内,这是阿阇梨的推论。

高声嬉笑品注释结束。

三、撑腰品注释

604在「汤与钵量」的注释中所说明的方式。Oloṇī 是指捣碎,意为从酪浆中盛满而堆起。

605关于“向下下降”这一句,有人认为:“若有下降的量,即使部分堆积也无罪。”又有人认为:“然而,用莲叶等覆盖钵的上面和下面而放置,所得的即名为‘许可’。”这里,(有人说:)“因为‘应接受与钵口齐平的团食’这句表明应接受平满的团食,所以当施食被放入自己手中的钵时,即使堆积,也显示为许可。而‘接受堆积团食者犯恶作罪’这句话,则显示先使团食堆积而后接受,才有罪。若以钵接受时便已堆积,则也允许,因为接受时并非堆积。不过,这除了前分之外才适用。”又有人说:“‘samatittika’是中性名词”,因此应当审察而采纳。

撑腰品注释结束。

四、恭敬品注释

609关于“乞求汤饭”的学处,未说“汤,有两种汤”,因为以“汤”一词是为涵盖除美味食物以外的所有其余食物。在其无罪条款中,“对亲戚、已邀请者、为他人、用自己之财”这些属于额外加入的。某些写本中只说“无罪:非故意、失念、不知者、病者、在灾厄时”这样而已,那是不确切的。在“我将食用与汤等量的团食”的无罪段中,某处写有“为他人”,那是由于疏忽而写下的。又有写道:“放入口中后,生起悔意,想要吐出者,若突然进入,在此称为‘非故意’。已告知与未告知的食物放在一处,突然不加思择而取食者,称为‘失念’。”在无罪段中,某些写本写有“味味”,有说“这应被接受”。

恭敬品注释结束。

五、食团品注释

618有人说,根据“一切手”的说法,将一部分放入口中者无罪。又有人说,根据“一切”的说法,连一部分也不许可。后说合理,因为在无罪条款中没有作区分。

624624. 在“残渣制作者”一词中,有“弃舍垃圾时,残渣被弃舍”与“弃舍垃圾者”两种读法。

食团品注释结束。

六、啜吸作声品注释

627627. “苏噜苏噜”与“苏罗苏罗”,此为读法。“冷却者”,即寒冷。注中写道:“‘Silakabuddha’一词,仅是圣者们的戏言。”

631631. 关于“以厌恶方式”:如果是以厌恶方式而被禁止的,则不应说“譬如欲乐者”。难道他们不造成厌恶吗?不,因为可能以自在相而执取。他们确实不存敬意。“钵洗水”:指与食物相关的洗钵水。

634「以伞与鞋」和「在伞与鞋中」,这是两种读法。

637‘Cāpa’是指七种嚼食的杀法。又,有记载说:‘其余一切弓的变型都包含在弦弓之中。’‘paṭimukka’意为已插入、已附着。

啜吸作声品注释结束。

七、鞋履品注释

640自己乘车之后,如同对乘车者那样。

可称说者,如是则不可称说;持伞者与持伞者相对。

此处如此,他处亦然。

647647. 在旃巴卡事中,「若我不得」是读法,亦存在「若十者皆不得」的读法。又有「在事中,对无病者」的表述出现,那并不善巧,只有在学处中才是善巧的。「Thomitoti」与「ahampi jānāmīti」相关联。那称为财、誉、利得的生计,以毁坏而成为来世恶趣中毁坏之因,转而现起。或者,此处的「vinipātena」是工具格表原因,意为以毁坏而转起。以非法行,为了非法行。又读作「如同从此罐」。

鞋履品注释结束。

杂项注释

由身、语、意生起故,说为「以劝告为生起」。劝告即是行。这些属于行。「以说法为生起」者,是从语和意生起。在此,由于有身表和语表的情况,是否应如「高声嬉笑、高声」等处那样,说为「由身、语、意」呢?不应如是说。因为在坐、行、食、放入等动作中有身表存在,于那些处是合适的,而在说法中并无那样的情形。

杂项注释结束。

应学法篇注释结束。

八、七灭诤注释

记有:「应行多数决……乃至……应行如草覆地,彼人。」

七灭诤注释结束。

比丘分别结束。

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

比丘尼分别注释

一、巴拉基咖品注释

造论开端之注释

如同在《分别》中为比丘们详尽阐述的;

虽未为比丘尼制作,我今将说其句释次第。

其意为:若比丘尼的《分别》存在,则其注释次第便已获得。

造论开端注释结束。

一、第一巴拉基咖学处注释

656-7于各别之处,于处所生起之慧即是审察。依词之次第,即是依论母之词次第。‘所说’,是指结集者思惟分别的解说。

658“来!比丘尼”为比丘尼,“由三皈依受具足戒者”为比丘尼——此是一些人依说法之风格所说。一些人说,于其他佛陀时期存在此种情况,此说不合理,因为若然,则我等佛陀时期也可能存在,且可见到禁止“来!比丘尼”的迹象。如《法句经》注释在维沙卡事中说:“布施衣服的果报,得此大蔓饰。因女人布施衣服,得大蔓饰之极;因男人布施衣服,得神通所成衣钵。”然而,由三皈依受具足戒的比丘尼,于其他佛陀时期或许有时存在,于我等佛陀时期则绝无。不过,依说法之风格,只是依比丘说法次第而作比丘尼的解说,因此即使有依比丘僧团于一处受具足戒的比丘尼存在,也未在那里论及。她们的存在,应由此附属之说得知。

二者一同受具足戒,

从两人手中接受衣。

可能有种种罪。

这些问题由善巧者所思考。

或于凡夫位时,由“来,比丘”或皈依得具足戒者,因女性相显现而住于比丘尼性,依男性受具足戒而称为“来,比丘尼”及“由三皈依受具足戒之比丘尼”。有者言:“若不尔者,彼语则成相违。”应审察而取。“有智、有能力”乃约二者无自主性之成就而说。于此,因凡受食者之最上手,有时与男子之手相混;或受礼者之男子头,有时与最上足相混;或于剃发时,头与男子之手相混;心是极远寻求或难守护者,故诸佛世尊出于悲悯,分别说示巴拉基咖之范围与偷兰遮之范围,以免比丘尼之巴拉基咖罪过速生,当如是知。

659“依彼多分理趣而说”——于此有如是句释次第:因多为行之等起,故说为“行之等起”。然不说“行身触”而说“忍受”,故应知亦从非行之等起。如是此处,于下以“若与女人于三道行淫法者,巴拉基咖”等理趣说行之等起已,紧接着以“若比丘之敌……若彼忍受进入,巴拉基咖”等理趣,亦说非行之等起,故第一巴拉基咖亦依彼多分理趣,应知为行之等起性。因于忍受进入等中,未见行之等起。此处之生支动,不应视为本质,因于“若彼不忍受进入,不忍受已入,不忍受住,忍受出,巴拉基咖”中,于不忍受住时,自然亦有圆满动故。由忍受之缘,此处不见行淫之动,故唯依彼多分理趣,应取行之等起。若问:何故于诸处注释中不说彼多分理趣?因于论母中“若比丘行淫法”已以行之等起之自性而说,故随顺于彼,不观分别理趣而唯说为“行之等起”。如这些依彼多分理趣说行之等起,如是酒等唯以不善心而可饮,非余;若说“唯以不善心而犯者,此为世间罪;余为制立罪”,则世间罪与制立罪之决定相成就;若不如此说,而谓“于其有心分中,心唯是不善者,此为世间罪;余为制立罪”,则世间罪之言成无义,因于事不知。

在此,若有人以合理之说认为:由于阿罗汉不会进入(犯戒),所以在有心与无心的类别中,不善是确定的吗?并非如此,因为依法的决定性,即使有学圣者也不会进入(犯戒)。为了显示在无心类别中并无不善的确定性,应举出诸如酒滴落入熟睡者口中之类的例子。因为依多分之理把握义理时,前后注释书是相符的。有人说:‘与圣典一起,无差别的义理将在后文显现。’对此应作审察:若在知物的立场上,饮酒可以脱离不善而存在,那么为何圣者们在以饮料等想(而饮)时,不会越过喉咙呢?若说:即使没有心,圣者们依法的决定性,也根本不可能发生破戒的根本违犯,并非如此,因为这与护眼长老的故事等相矛盾。再者,为何比丘尼的饮酒不像沙弥那样,必定是有心的呢?若说因为不适当,那么对沙弥们也同样不适当,因为他们确实是同法者。若说因为过患重大,那么对沙弥们也同样如此。若说沙弥们必定是有心的才构成波罗夷,其他(无心)的只是处罚事由,那么比丘们饮酒时,并不存在(波罗夷)。在此,不应以三聚波逸提来成立。对于酒作非酒想者,应制定恶作罪。若说比丘的波逸提事由,对沙弥们是波罗夷,就像对畜生沙弥那样,那么对于饮酒等,即使是无心的,也应制定沙弥的波罗夷。若说无心的波罗夷不可能存在,并非如此,因为即使是制定罪的波罗夷也可能存在。在异部派的立场上,这过失同样存在。因为对我们而言,饮酒唯是世间罪。然而,为何在此唯独饮酒,圣者们依法的决定性而不作呢?应知:并非唯独饮酒,圣者们依法的决定性而不作;对于有情,他们也不依嗔心、以有情想而行斩首等;不以己妻想而侵犯他人之妻;不以不坏利益想而说破坏利益的妄语;不以正见想而践行邪见。诸师长也说,在饮酒中并无不善的确定性,因此,在《本母注释》的《要句》中,于世间罪与制定罪的章节里写道:‘在有心类别中为不善,这是为了包含饮酒等;否则,若有人说那唯是不善,就会那样说。’然而,其(饮酒)的唯作生起,只是依多分之理,而非在第一波罗夷中。如何呢?身触学处是第一波罗夷的生起因。在此,当比丘与比丘尼有身触的状态时,比丘尼即使未移动身体,仅以心接受也犯(罪),比丘则不然。而比丘仅在移动时才犯(罪);同样地,在第一波罗夷中,也仅在移动时才犯(罪),不移动则不犯。所谓‘接受进入’,在此,‘接受进入’是指生起从事之心;即便如此,也说了‘应审察后而取’。

第一巴拉基咖学处注释结束。

二、第二巴拉基咖学处注释

依“圣尼,你明知故犯波罗夷法”之说、“犯八波罗夷中某一波罗夷”之说、结尾“圣尼们,八波罗夷法已诵出”等说,以及《附随》中“共通制定、两方制定”之说,可知:世尊在涉及比丘尼分别时,对于共通学处,仅在比丘中生起事缘时,便以“若比丘尼乐意行淫欲法,乃至与畜生行,亦是波罗夷,不共住”等方式,放下既有差别亦无差别的纲目,再依次详尽解说分别句、犯相差别、三聚断及无犯条款,毫无遗漏。然而,结集者们在此仅详细解说了不共通的制定。

666666. 此处,“八波罗夷”一语,仅是结集者们依理则安立之言,因为在此之前,第六、第七、第八波罗夷尚未制定。世尊在制定时,连同最初的学处,应说为“六波罗夷”。有些师长认为,连同此后所制的,“八波罗夷”之语是后来才出现的。然而,注释书中说:“而此波罗夷是后来制定的,因此在分别中说‘八’。”因此,依注释书师们的见解,诸波罗夷是依制定次第而结集的,此点已然成立。“aññāsi”是原文,不应取“aññāsī”的读法。依“依粗重学处所说之理”之说,凡覆藏罪者,她即是覆藏罪者,此已成立。覆藏罪虽是出于爱著,但违犯学处之心唯是忧俱,故说为“苦受”。

第二巴拉基咖学处注释已完毕。

三、第三巴拉基咖学处注释

669“借此意图”即指“通过劝告与提醒”这一句。关于此处,应作如下思辨——若有比丘与被举罪的比丘持相同见解,成为见解不同而共住者,则此人不应受礼敬,在羯磨与非羯磨中如同被举罪者一样不算作满众数,亦不得同宿;但比丘尼则非如此。因为比丘尼只要未被劝告,就仍算满众数,且得共住。追随见解不同而共住者,即是追随被举罪者。若被举罪者命终,追随他的比丘仍是见解不同而共住者。同样,若被举罪者还俗、或投靠外道、或舍戒而处于沙弥地,亦复如是(有说)。依他们之见,即使被举罪者处于如此状态,追随他的比丘尼仍应被劝告。劝告羯磨为僧团所摄,若僧团故意免除先前的罪过,似不合理。而举罪甘马,唯因不见罪、不忏罪、不舍恶见而作;若仅因追随此人,便通过劝告而令其退出教法,这合理吗?若以为不合理,则不应如此说,因为这在非波罗夷事中亦有此关联,且律法不涉及其他领域。

第三巴拉基咖学处注释已完毕。

四、第四巴拉基咖学处注释

675如是记载:“为了显示名为世间味著的交友亲近,而说‘以身触染著’。”‘三女性’意指于三女性中,或三位女性。‘不亲近她’即不亲近那些女性。‘非圣者’指二根人。‘于根门’即于自己的根门。‘不亲近’即不亲近。‘不实行’即不实行。‘色与非色’指二者皆有精液泄出。‘令往来产生’即作媒。

676“或下衣或上衣”:此处意指,接受他人执持自己穿着或披覆之衣,即为此义。

第四巴拉基咖学处注释已完毕。

巴拉基咖篇注释已完毕。

二、桑喀地谢萨品注释

一、第一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

681“被带来者”指被领来者,“确定者”是其意图。所谓“不净半钱”,是指为了僧团或净人个人的物品,以僧团禁止的方式,或自行前往裁决处说:“这是我们的奴仆、婢女、水池、田地、园林、园地、牛、母牛、水牛、山羊、鸡”等,此为不净。若被问及或未被问及,可以说:“这是我们的净人、净人女;此水池由某甲施予僧团手中,为供乳之用。从此田地、园林所生的四资具,从此牛、水牛、山羊所生的乳制品,由某甲施予僧团。”据说,若不说“已作”而说“正在作”,即是以未作之事作为开始而说。‘颈’仅指颈,非波罗夷。‘令作后应施’此处,若是武器类,不应令作其刃,应以其他方式告知。因为说“三心、三受”,故应知这是依“依人我慢、依嗔恚慢”等随一法而说。

第一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结束。

二、第二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

683“佣仆之子众”即少年佣仆的群体,称为佣仆之子众。“净”即净物。“净性”即净物的性质。“于已离去者”是指除自己的徒众外,其余已离去的人。应知,即使圣者不知制戒而令人出罪,也因为在甘马语结束之时、犯戒刹那,或者基于异熟无记的状态而说“三心”。古义疏中说:“对于令出家者,没有恶作。”

第二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结束。

三、第三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

687据说,跋陀迦比罗尼是大迦叶的故妻。亲属之家所在的村庄,此村庄即称为亲属村,意为去往有家族聚居的村庄。或者如“驱羊入村”等用法,作双宾语,也可理解为“去了村庄,去了亲属之家”。

692“越过无围墙村的近行处”一语,也应如此理解:在非时入村学处中,近行处应以两掷石之量来界定。否则,如同在此处将应当立墙之处作为围墙而说“越过”,在彼处也应当说“越过无围墙村的近行处”。然而,因为在彼处,从应当立墙之处再向外一掷石的距离才是近行处,为了显示这层意义,才说“进入无围墙村的近行处”。至于安达咖注疏中所说:“将应当立墙之处本身标识为‘近行处’,为了说明围墙与应当立墙之处没有差别的原因,故说‘入近行处’。如果不观察巴利语的特殊性,在越过无围墙村的近行处时,此处的近行处就如同围墙,迈出第一步犯恶作,迈出第二步犯波逸提。”此说不应采纳,因为巴利语并无此特殊性。“于某些处所见‘进入无围墙村的近行处’,此不应采纳”,其他人如是说。其中所谓“不观察巴利语特殊性”一语并不恰当,为何?因为在非时入村学处中,某处也可见到“越过近行处”的读法。阿阇梨说:这是从安达咖注疏的读法中得来。无围墙村的“进入近行处”读法方才合理,而非“越过”。为何?因为在多处巴利圣典与注疏相违,在此学处中也同样相违。如何相违?从僧团分离者在林中有罪,并非在村中。然而,示例中显示了“世尊所制学处”的偈颂,因此越过含摄近行处的河流时有罪。何况是“行”

「此处意指唯以步行,故说『举第一足』等」,以此显示:于非时入村学处等中,因无步行之故,乘乘车或以神通进入者、行于道路者无罪。关于此,有人说:「因不相应故无免罪」。此应审察而取。比丘尼住处之地虽包含于「村间」,但未言及,因是净地故。「其他人说:『若比丘尼众进入大菩提园时,一人居于外,彼便有罪』等语,如此则比丘住处亦成非净地,此义得成。故如某处城之犍度法住处,如咖维拉巴德那之沙利法住处,其他住处亦然。因此,为结界之安隐,于村间状态时,为不中断受持而入者、出者,亦有村间罪』,此如是说。『四村共有』,此处应知:于如是住处结界者,彼四村亦应清净。若与比丘尼或女人或盗贼约定而入彼住处者,四罪一时成就。某些人说:「于一一村间犯巴吉帝亚」。」 }, {

「举第二足时桑喀地谢萨」,此处若第二足举起于净地,非桑喀地谢萨;唯于非净地才是桑喀地谢萨。「于两岸游行,因此处见近行之可能而允许」,此所书写者合理。因此处于河对岸、村间,闻近行无量。然而安达咖注疏中说:「从对岸下河,从见近行处取薪、叶而来,无罪。三衣于对岸晒,无罪」。「仅来此岸,有罪」,因以欲越之心而入故说。「以沐浴等事而入者,于某处接触之可能允许」,如是说。「村间有量」,注疏中说:从对岸下河,从见近行处,从自村以薪叶,即使少许,以渡河之力,不允许出而入。

「无村之林」者,具无村相之林之义。以此显示罪境。因此是罪境,故从比丘尼住处越村之界标柱者,于无村时犯从僧团分离罪。即使无见闻近行,于越村界标柱之刹那即犯。若彼处有一比丘尼,于越彼之见闻近行之刹那犯,不应取「唯于林间道路行走时此规则」。然而从村出者,为显示从此开始犯,故说「无村之林」。因为已说:「若他们是可劝者、可摄受者、有惭者,激怒他们不应往他处。若去,不免于村间、河对岸、夜别离、从僧团分离等罪」等。其中「从僧团分离罪仅犯一次。其他于村村、岸岸、黎明黎明」,应如是知,如是说。其中「因为已说」等,因应随可能而取,非能立。「大菩提园等,为显示即使于村之近处亦犯此罪而说」,如是书写。

第三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结束。

四、第四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

694“反驳”是指给予反驳性的答覆。“羯磨过失”者,即经中所记载的:“如‘不知僧团之意欲’等”。“应作处过失”者,这是古师的说法。“作羯磨者僧团”即执行羯磨的僧团。若问:“因为说‘集合比丘尼僧团’,所以执行羯磨的僧团也就是这个吗?”古师说:“最初未请示作羯磨者僧团,这位粗鲁难陀便以强力令彼比丘尼还俗。”由此可知,即使在执行羯磨的比丘众面前,若最初未取得他们的同意,也不应使该羯磨平息;其意趣是:绝不应用强力使已经平息之事再行平息。那里也说:“比丘尼也可作见罪羯磨。”

698“在没有作羯磨者僧团的情况下令其还俗,无罪”——这里,“无”的范围究竟如何?此事在诸处均未详细考察。有些论师说:作羯磨者死亡时。有些说:即使其中一人缺席。有些说:在一国之中。有些说:在一个地区。有些说:在一个村落。有些说:在一所住处。有些说:在可以征询同意之处。有些说:在半由旬的范围内。其中,诸师赞同:“在所住之处没有作羯磨者僧团时,令其还俗无罪。”而“在可以征询同意之处”这一说法,是正确的。

第四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结束。

五、第五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

701“此未说”,是指“应视比丘尼为无染欲”这一限定并未被说明。这种未加说明的情况,与圣典是相合的。与哪部圣典相合呢?即“知道对方无染欲而受取”那一句。如果个人是否无染欲并非判断标准,那么这部圣典还有什么用呢?那就只需说“两者都无染欲则无罪,无染欲者受取”就够了。可见,自己的无染欲状态正是标准所在。然而,这一无犯句的含义是:如果双方都无染欲,则一切情况都无犯。如果比丘尼自己无染欲,并以“无染欲”的想法从有染欲者手中受取,这样也无犯。如果她自己虽无染欲,却知道其他无染欲者或有染欲者为“有染欲”,则只犯恶作。这一点在下一个学处中已经说过:“姊妹,你为什么不接受呢?”“尊者,我有染欲……”“我没有染欲。”

第五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结束。

六、第六桑喀地谢萨学处注释

705“因此”的意思是“所以”。因为被驱摈者既不给与,也不接受,所以“受取”不成立,这是此处的义理。对另一者而言,则是受用的因缘。“不善心”是就通常情况而说。他们说道:“即使以‘这是可行的’这样的想法来说,也犯戒。”

第六桑喀地谢萨学处释已竟。

七、第七桑喀地谢萨学处释

712-4在宣读甘马语之前所犯的罪,不会止息。于白时,恶作与粗罪得以止息;若涉及桑喀地谢沙,则得罪——古师们如此说。这与“违犯者”的圣典文句相合。关于“听闻后而不说”:此处,若因畏惧生命或梵行的障碍而不说,则无犯。因说到“于非法羯磨生起非法羯磨想,犯恶作”,所以“不与共语者无犯”是针对桑喀地谢沙而说。

第七桑喀地谢萨学处释已竟。

八、第八桑喀地谢萨学处释

715“各别”意指被摈弃。坏家学处与此学处,仅是在因缘上有所不同。因为在彼处已说明:“只是为了舍弃那种言论才应对她进行劝告,并非为了阻止她破坏俗家。”若是这样,这两条罪相互间是同分罪,那么这一条便类似其随制而犯,岂非毫无意义?不应作此见解。由于事由的差别以及甘马语的差别,二者是不同的。

第八桑喀地谢萨学处释已竟。

九、第九桑喀地谢萨学处释

723「以身语之交往」,此为读法之余文。

第九桑喀地谢萨学处释已竟。

桑喀地谢萨篇释已竟。

3. 尼萨耆亚篇释

1. 第一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释

733第一舍堕学处极为明了。

2. 第二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释

740或因事相成就,或因她无欲求且未犯,或因未被嘱咐,故未给予非时衣。其意趣是:应如施与般受持,不应分配,因为是个人所有。从义理上说,其余者也应如施与般受持。然而《义足》中说:「‘尊尼,我将给予你’,以这种方式获得者是舍弃后所得。‘如施与’是指依施主的施舍规定。‘应持来’的意思是应以非时衣的性质分配。此处,若分配所得之衣成为尼萨耆,即使作了调伏羯磨,自己也得不到。」如果这段话是针对舍弃后所得而说的,因为经中说‘应舍予僧团、或众、或个人,应给予,说“尊尼,我将给予”’,这三句应当说,因此不仅仅是舍弃后所得的衣应如施与般受持,其他比丘尼所得之份额,也应如施与般受持。

741然而,“对非时衣作时衣想,无罪”一语,仅表明因分配之故,不犯应犯之罪,唯此而已;并不表示“未得,不应如施而给”之义。但若以诡计而取,则应依物品价值处罚。

第二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结束。

第三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44因以己想而取,故判波逸提与恶作。若以他法而取,则应依物品价值处罚。

第三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四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52一、欲以诡计而取;二、向其他有智之人告知;三、获得——此是三支。因此,若未得到最初所告知之物,即使由此获得更少者,因支分具足故,仍是尼萨耆。此理于余处亦然。

第四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五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53据说,其读法为:“保存油,我亦从我之俗家取得酥”。

第五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六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58-762“巴瓦利咖”者,即布匹商人。若由她促成此事,对她而言是为尼萨耆亚,并涉及舍弃后的所得。有师云:“然而对其余比丘尼,纵使知情,若她们接受的仅是约以年计所分配的额度,则非尼萨耆亚;只是她们也应依如法施舍的方式,将之持来。”另有师云:“因为已说‘即便舍弃后重获,亦应依如法施舍的方式持来’,因此,由其余比丘尼执受者,可视为善执受。”在此处,即便是对病者,亦无免除此过失的开许。

第六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七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64于第七条中,虽“自己依乞求所得者”一语是笼统而说,然其义应理解为:为其他目的、为自己指定、通过征求而得者。此义理应与“诸比丘尼即以彼资具,自己乞求后,制成药品而受用”这段圣典文句之义相合而解。其义为:以彼资具令制成药品,且句中以“及”字表明是通过征求而令制药,为昭示此义,故说“自己乞求后令制药”。否则,圣典文句的次序应作“以彼资具令制药,自己乞求后而受用”。在析解文句时,“由征求而得者,即自己乞求后”,此语仅是指出其文辞的意趣而已。这是析解文句的法则。然在分析“僧团所得、利养已转”等文句时,此法则则甚为明了。不然,由征求而得一词,还能摄持其它何等额外的意义呢?实无所见。如此,该词便成多余,而此条学处便与前者无异了。因为自己之所有物,可随意使用。于此应知:经由僧团的乞求,合为一体而得者,方称为由征求而得。否则,自此以往,由征求而得一词于此即无差别地犯了,那么“以个人由征求而得者”这条学处就无另立之必要,因为在此处已包含了应犯之罪,然实未包含,因有两种不同之罪。若说:因诸物混合而令制,故唯有一罪?不然,因为会有令由征求而得一词成为多余的过失。

然而,在语词分解中,‘自行乞求者’即‘自己来乞求’,这仅仅是对该词含义的简略说明。这原是语词分解的惯例使然。而如‘已转为僧团所得’等词句的分解中,其义自显。若非如此,‘自行乞求’一词所包含的其他额外含义既不可见,该词便毫无意义,且此学处与前学处也将没有区别。其实,凡自己所有之物,本可随意处置。因此,这里所说的‘自行乞求’,应理解为依靠僧团乞求之力而共同乞求所得。否则,如果‘自行乞求’这个词不加区分地包含了此处的含义,那么‘以个人自行乞求’这一学处就没有必要另行制立,因为违犯此学处所对应的罪过已被包含于此处。然而实际上并未被包含——这是因为有两种罪过的缘故。如果说:因为是混合令作,所以只有一种罪过?并非如此。那不仅会使‘自行乞求’一词变得毫无意义,而且也会导致将僧团所得、大众所得、个人所得混合令作时成同一种罪过的过失。

第七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八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69所谓‘群体的’,是指阿毗达摩论师等众,以及不足四人组成的众。

第八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完毕。

九、第九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74所谓‘由请求而得’,特指由群体乞求所得,而非以其他方式。

第九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完毕。

十、第十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79第十条应当以「若比丘尼以原为他用、为他所指定、属于个人的资具,另作他物令制,则犯舍堕」的形式存在,而第十一条则应以「以个人的、由请求而得者」的形式存在,这是依序可得的。虽然这些因无有因缘发生而未予宣说,但从义理上应当领受。在此,于僧团、于众、于个人的邀请处,以及于个人的亲属处,见到无犯的踪迹,这一切都只是依我们的推理而说,故不应视为定论。应审察后,见到确定的理由,或为精通律藏次第者所认可,那才应取。然而,在古注疏的文句中曾说:「即使在危难时,也只应令制为重物,其余则不允许,但在比丘则允许。」

第十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完毕。

十一、第十一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84此处说「第十一」,而未说「第二品之第一」。为何?因为《比丘尼分别》到达三十事篇时,未曾宣说品的次第。由于在已受邀请之处,所谓请求实不应拒绝,所以世尊在非亲属、未受邀请之处,以法的邀请方式指示了「若有需要」,应知这是显示了「最多应请求四到五次」的固定量。不然,若理解为「因缘与学处不符,依学处则无罪」以及「未作请求时,最多应请求四到五次」,便会陷入错误。因此在《母论》的注释中,除了「应令制」之外,对于如法者及亲属邀请者,以某种功德,以及对已满足者说「若有需要」,应以「应请求」之所说来审视其义。但在古注疏的文句中说:「这是关于限定的邀请而说。无罪,亲属的邀请者,则是关于一切方式进行的常时邀请而说。常时邀请者,是指何时有需要,那时便可说,是以此方式进行的。但对于以『来,这是冷时衣物』而给予者,即使取用超过四到五次也是允许的。」此理于第十条中亦同。

第十一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完毕。

比丘尼分别中三十事之解释已毕。

尼萨耆亚篇之解释已毕。

四、巴吉帝亚篇之解释

第一 蒜品

一、第一蒜学处之解释

793-7「我以蒜」者:此处隐含「我奉献」之义,为文句省略。据说,枣子酸酱是将枣子果实晒干后磨成粉而制成的嚼食制品。

第一蒜学处之解释已毕。

二、第二学处之解释

800「应令收集」者:当知为「收集或令收集」的句义分析。虽然此处未显示罪的区别,但在寻求剃刀、镊子、剪刀等以及磨利等前行方便中,恶作罪相应。如此处所述,在击掌者等处,罪的区别同样未在圣典中明说。然而随其所应,前行方便中恶作罪得以成立。同样,对比丘而言,在此处与蒜处,恶作罪亦得成立。古师说:「此为作与不作。」但其中并未提及「作与不作」。

第二学处注释完毕。

802-6第三、第四学处,其义明了。

5. 第五学处注释

812第五条中,虽以水净为缘,若触受在所述限度内,无罪。其中“二节”者,应如是知:二指同时插入时,各指各成一节,合为二节;一指插入时,不得超过二节之上。《大注疏》中亦显示此同一理趣。

第五学处注释完毕。

815第六学处,其义显明。

7. 第七学处注释

820-822“越过城市”为一读法。“在城门处越过”见于某些传本,此处“门”即“由门”之义。或此即是其读法。“彼与前后相违”,是指针对“又再说”这一论点而言,并非针对先前于彼处所说之论点。此处有人写作“与‘告知母亲’之语相违”,此为讹写,因为并非针对彼矛盾而说。若自作时为巴吉帝亚,则使人作时亦应为巴吉帝亚;若使人作时为恶作,则自作时亦应为恶作。因为无论自作或使人作,于犯相上并无差别——此是意趣所在。

823“允许接受”的意谓是:不拒绝而说“善哉”是允许的,而非允许受取。由于是不可触摸的,故称“即使在亲属施与处,生谷亦不允许”。然而,《随顺注》中说:“将如法获得之谷物舂碎而食者,得恶作。其余谷物亦循此理”;又说:“从‘无犯,因病缘’此语,可知七种谷物亦属不可触摸,此义已成立,故于下文注释中,在恶作事项下,亦将七种谷物摄为不可触摸”。若存在可触摸者与如法物,正如关联亲属施与而不加简别地说“告知其余谷物”,同理亦应说“无犯:为亲属、为已施与者、为他人利益而告知,于疯狂者、最初犯者”。因其为恶作事项且不可触摸,故即使对母亲,亦不许告知七种谷物。为显明此义,故关联七种谷物而说“无犯,因病缘”,正如对比丘尼因病缘而开许,对比丘亦然。或如不许比丘尼令人舂碎等,对比丘亦复如是。《安达咖注释》中亦云:“有一愚痴比丘,不知如法,作如是言:‘诸比丘不得受持生谷。将此谷舂碎、捣碎、煮熟后,可给予粥、硬食与饭’。唯有发令之比丘有罪,余人无犯”。是故,亦不允许。

第七学处注释完毕。

8. 第八学处注释

824古师读作“被驱逐的兵士”。其义为:被禁止给予食俸的皇家兵士。他们将“那兵道”的意义解释为“那食俸”。“火把”是指燃烧的薪柴。

826在此,“弃舍”属于造作,“不观察”则属于不作为。

第八学处注释完毕。

9. 第九学处注释

832关于“未征得主人同意而丢弃”,有些本子没有记载,有些则有,以有记载为佳,因为这关系到学处的作与不作。这里的田地守护者、园林守护者等就是主人。有人说:“如果僧团的田地、园林中并没有‘不得丢弃垃圾’的规定,比丘可以丢弃,因为该处属于僧团所摄。但比丘尼则不得丢弃。对比丘尼而言,在比丘尼僧团的范围内,依上述方式是可以丢弃的;而在此范围内,比丘则不可丢弃。纵然如此,也应当仅以适当的方式来做。”

第九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十学处注释。

833“善奏的歌或”——在此,即使是习以为常的歌,也一概不允许听闻。有人说:“但允许听闻与歌相应的法,这在《长部注释》中有说。”然而,古《随顺注》在说了“法歌也不允许”之后,又指出:“当有人说‘我们歌颂佛陀,我们演奏’时,不应接受,若接受则犯恶作。”又说:“当有人说‘我们作供养,我们讲说本生或故事’时,允许接受‘善哉’。”

836“一次结合”是指一日内的观看。“他们之”即指观看他们的舞蹈。“比丘尼自己也不得跳舞、歌唱或演奏”等,在此学处中并无明文。为什么呢?因为这是羊毛起源的学处。既然如此,为什么又这样说呢?这是依经的随顺大教示而说。若连观看或听闻舞蹈等都不被允许,何况自己去作,依此理路可以得知,故而这样说。否则,大教示便成无义。同样,其他地方也应依此理路来把握。 “此处所说的起源,不是直接取这些已说出的,而应依六种起源来把握”,有这样的记录。如果这是关于“令他人跳舞、歌唱、演奏”等属于语业的部分而这样记录,则是善巧的记录,因为羊毛起源中并无语业。若是关于“自己跳舞”等身业而记录,则是拙劣的记录。因为羊毛起源决定的正是身业,因此不取所举出的这些身业,仅由“等”字所摄的内容才应在此处取。 在这一段关于原因的说明中,“因为是羊毛起源故”是就因而言;“依经的随顺大教示故”则是在此处应取所举出的内容,如此应当了知,依据所得而记录。 “就这一直接所说的学处而言,它是羊毛起源”,伍巴提萨长老这样说。“若此学处是羊毛起源,那么教令者应当脱罪,然而并不脱罪”,有人这样说。对此问“为什么”时,则说:“一切注疏中都这样说。”这是注疏师所说,达摩西利长老也这样说。

837“立于园中”者,非仅指站立不动;从该处离开后,于一切威仪行住坐卧中亦得。“立于园中”意指属于该园林所摄,否则,即便坐着也不得。书中所记,此为善说。

第十学处注释结束。

蒜品注释结束。

二、黑暗品注释

一、第一学处注释

839“白天亦有黑暗,为遮止此义而说‘於夜暗时’”,古师们如此解说。“应住”者,此处以住为施设,已含摄行住坐卧四种威仪。因此,若比丘尼在男子一臂之范围内一同经行等,即犯巴吉帝亚。而“或应交谈”之语,仅是依因缘而说,并无差别义。有师言:“‘或应交谈’者,意为立于男子一臂范围内交谈,即犯巴吉帝亚。”此说并不合理。何以故?因为仅仅立于该男子一臂范围内,便已是一个巴吉帝亚。若再以交谈为缘另犯一罪,此说不能成立。如何显明此义?依支分而显。此处所说有四支分:夜暗时、立于男子一臂范围内或交谈、无伴、独处观察。其中,若依住立为缘得一罪而说有别异,则彼有四支分。若依交谈为缘得一罪而说有别异,则彼亦应有五支分。因此,在《母论》的注疏中应说“四或五支分”,然并未如此说。因此,依交谈为缘的别异并不存在。有师言:“此义存在,因为《母论》注疏之语正是此义。”如何成立?依二罪俱生而成立。为何如此说?当交谈时,依住立之缘应犯有四支分之罪,依交谈之缘亦应犯有四支分之罪,如此二巴吉帝亚俱生而犯。此说并不合理,因为与巴利圣典相违。巴利圣典中但说:“‘或应交谈’者,立于男子一臂范围内交谈,犯巴吉帝亚。”若有二罪,经文不应只说“犯巴吉帝亚”而不言“犯二巴吉帝亚”。此中理趣,于第二等文句中,亦当如理而知。在此处,若比丘尼又与第二位男子独处,同理可知。

第一学处注释完毕。

二至四、第二第三第四学处注释

842-6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含义显明。于一切处所言“交谈者,即说任何畜生论”,古结文句中如是说。

852于第四项中,差别如下:若言“因最初已说‘一对一’,若遣送比丘尼的第二者,波逸提应不成立?”答:成立。何以故?因其观待住立等三者,且于彼语或其餘独处观察可能生起乐味时,二者同为一义,故得成立。仅说“舍一臂之距而住立或交谈”而已。为何不说“或令耳语”?因超越一臂之距时不可能故。彼第三句已被遮止,故虽有可能,亦不说“或遣送第二者”。因此,依义理,若舍一臂之距而住立或交谈,或遣送第二者,犯恶作。如此说。此理路于“或与夜叉”等中亦然。其中,不说“于一臂之距内”或“舍一臂之距”,因于二处皆恶作故。若谓:于无犯分中,亦因不可能而不说“或令耳语”?是可能的,因有应作事时,“或令耳语”是可能的。然若问为何不如是说?因于无过失语中,耳语无目的,且于法语中,亦因关于优陀夷而被禁止故。

第二第三第四学处注释完毕。

五、第五学处注释

856因已说“家者,即四种家”,故于外道园林中,因其无家之称谓,为许可——有说者如是言。因外道包含于刹帝利等之内,故不许可——有说者如是言。若言:因其为许可地,故不合理?不然,因如所说之刹帝利等可能存有故。虽如此,此处所意指之家乃是行乞之家。“近处为十二肘”如是书写。

第五学处注释完毕。

六、第六学处注释

860不说“坐时一犯、卧时一犯”,却说“坐已而去者”等,这是不合适的。难道因为行去的缘故而有此罪吗?并非如此,因为这是依最终目的而说的。从“坐已而卧者二犯”这一语句,也已显示此处不意指行去。同样,也应说“卧已而坐者二犯”。既然如此,为何不说“于其处卧,犯二波逸提”呢?因为不坐而卧也是可能的。为了卧下而先坐后卧者,因卧的加行而犯一罪——这是某些人的说法。

第六学处注释完毕。

七、第七学处解释

867在无犯部分没有提到“常设”,因为已经说明了“铺设或让铺设”的缘故。在此,按照第六学处所述的方式,于自然存在的坐卧处坐下或躺卧,唯犯波逸提。在他处则是常设。在此,按照此处所述的方式,铺设或让铺设之后坐下或躺卧,唯犯波逸提。在两种情况下,按照第五学处所述的方式,不告而离去,唯犯波逸提。在无犯部分,由于母论所说时间之外的时间未被涉及,所以不作推论——这是导师所说。另外,在“有犯时犯,非于非时”等意趣中,是指在夜间有犯而非白天等意趣中。在注疏里,对这里第五、第六、第七学处所摄的罪,根据可能性,配合三种时间而作了显示,依照大教示的方式,这确实是恰当的。

第七学处解释已毕。

八、第八学处解释

869在第八学处,比丘可能犯恶作。

第八学处解释已毕。

九、第九学处解释

875-7应知:由恶取或善取,依上述方式,于作誓言时有罪。因根本论中说“自或他”,故若唯缘自己而作誓言,彼比丘尼得一罪。若唯缘他人,彼尼得一罪。若缘两者,彼尼得二罪。然而,此处之三分,唯依缘他人而作誓言来施设。

第九学处解释已毕。

十、第十学处解释

882于第十条,无犯部分唯涉及哭泣,不涉及伤害。因此,即使被亲属遭难等所触动,若伤害自身而非哭泣,唯为恶作。

第十学处解释已毕。

黑暗品解释已毕。

3. 裸体品注

一至二、第一第二学处解释

883《裸体品》的第一、第二条意义浅显。其中第一条有一特殊之处:比丘若那样沐浴,除在浴室或使用遮水布等之外,犯恶作。古师说:世尊之所以未就此呵责,乃是因为水浴衣本身未被允许。古义疏中说:“仅穿一件下衣,或披覆着而沐浴,皆不允许。”

第一、第二学处注释结束。

三、第三学处注释

894第三条中,即使在四、五日内放下责任,也犯。若在性别转变时放下责任,则由三恶作故犯恶作。古义疏中说:“‘与众多比丘尼一起’,此处四位亦属众多。”

第三学处注释结束。

四、第四学处注释

898第四条中,“僧伽帝衣行”这一规定,仅适用于已决意为僧伽梨等的衣,据说不适用于其他衣。其中,仅就三衣而言,因离衣而有尼萨耆亚。即使在衣时之内,若逾五日仍未行持僧伽帝衣者,亦犯。古义疏中说:“不具这些衣,不得授与具足戒。”

第四学处注释结束。

五、第五学处注释

906906. 在第五学处的无犯部分中,“或者不离彼”一句,依义而得解。

第五学处注释结束。

907-911907-911. 第六、第七学处,义理清晰易明。

八、第八学处注释

916916. 据说,“忧恼者”即是魔术师。而“掠夺者”与“货物”,则是古师之说。

第八学处注释结束。

九、第九学处注释

920920. 由“何以能令越过”一语可知,偷兰难陀令其等待衣时,即是令其越过,此义得以成立。

第九学处注释结束。

十、第十学处注释

927927. 在第十学处中,“一家族如是说”之处,“家”实指其中之人众,故用复数。

第十学处解释完毕。

裸形品注释已结束。

四、覆盖品注

一、第一学处注释

934-5“一人卧时另一人卧,犯波逸提”,对此有人说道:“二者皆不令先卧者起”,于此复有人说“作与不作”,这便与注疏相违。因为注疏中说的是“作”。那么是谁有罪呢?答:二者皆因躺卧的行为而有罪。在此无犯的段落中,并未提及“显示区分”,因此有人说:作了区分后也不允许躺卧。又有人说:在宽敞处则允许。古注疏中写道:“作间隔后允许卧。”

第一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二、第二学处注释

940“显示区分”此中,有人说:将上覆衣在中间折好,垂入二者之间,如此便允许。然而,若区分未能安住于其分际,越界而覆盖者,便是有罪。古注疏中则说“作与不作”。

第二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三、第三学处注释

941若年长者来到自己的诵经处,或正当礼敬之时,便无须告假。若在同一室内,则应告假。古义疏中说:“若大长老尼居于室内,他人正在面前,由于亲近彼之故,应向彼告假。”

第三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946-950第四、第五学处,其义明显。

六、第六学处注释

956“居士”者,当知除同法者外。因此,即使比丘或沙弥以不合宜之交往而结交,亦不应与之共语,此实可能。

第六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961-5第七、第八学处,其义明显。

九、第九学处注释

969“一根”者,主张唯由身根而成一根,是尼乾陀裸行者的见解。而迦毗罗派则执“五根”之说,如此言:“因为有眼,葫芦、瓜类等便趋向所缘之处。因为有耳,芭蕉闻雷声而受胎。因为有鼻,波罗蜜等果凭腐尸气味而结果。因为有舌,得以饮水,由此一切皆称为‘足生者’。因为有身净色,无忧树因女子触碰而开花。”“聚集”者,即坏灭。

970此处,因破雨安居而犯恶作。应知:先住雨安居而后因出游之缘,犯波逸提。若未住雨安居而游行,以未入雨安居之缘犯恶作。然而古义疏中说:“于七日之内、于雨安居中游行者,犯波逸提。但若因七日事而行,则可,比丘犯恶作。”

972“‘被任何所逼迫’:老师说:‘并非以破雨安居的因缘而推论。’‘行至何种程度方为游行?’此处并未在一切处详细辨别。然而,相邻学处中曾说‘乃至六、五由旬’,我以为那即是最低的界限。”

第九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十、第十学处注释

973于第十条,据说他们读作“阿洪达利咖”。

第十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覆盖品注释已结束。

五、彩画堂品注释

一、第一学处注释

978“游戏园”应如某座城的城市园林那样看待。“园林”应如该处的欢喜园园林那样看待。又,有读法为:“若立于彼处,眺望各方而看见者,则有各别之罪。”如此说时,前文所说的“不拉起”一词,仅就一方位而言是成立的,某些论师如此说。“接近”指两掷石的距离。

第一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二、第二学处注释

984“可搬运的脚”与“不可搬运的脚”,此为两种读法。注释中写道:“分开之后,再与那些脚一同。”不论以何种方式竖起脚形而制成的部分,即称为“床榻”。在无犯的部分,因没有“受用以不可搬运之脚所制成者”这一语句。

第二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三、第三学处注释

988988. “伍迦伍迦为手之伸展”,此书写不合理,因有“凡以手所拉之量,于彼量之缠绕中,一罪”之语句。

第三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四、第四学处注释

993关于“饮粥”,在施粥的语境中有如此写法。古代义疏中说:“允许布施给父母。”

第四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994第五学处,其义自明。

六、第六学处注释

1001第六,在比丘分别中,与裸行者学处归于同一章节。此处因是在家人的差别,故说为“不共”。

第六学处的解释完毕。

1003-8第七与第八,无特别需说明之处。

第九学处的解释

1015“桩咒”者,取木心桩念诵咒语后插入地中,此为杀害咒。“龙曼荼罗”者,即所谓的龙禁咒,或以面粉等围绕结界,令众人进入其中,以为守护”,如此记载。

第九学处的解释完毕。

1017第十学处,其义自明。

意塔阿咖拉品的解释完毕。

第六品 园林品注释

1021第一学处,其义显明。

二、第二学处的解释

1030若比丘尼辱骂比丘,依此学处犯波逸提。若辱骂比丘尼,则犯轻慢语罪。轻慢语罪唯当面成立,然此处背面亦成立。

于此,应作如是审察:于比丘分别的轻慢语学处中,比丘尼居于未受具足戒者之位;同样,于比丘尼分别的轻慢语学处中,相对于比丘尼,比丘亦居于未受具足戒者之位。此处,辱骂未受具足戒者犯恶作,辱骂已受具足戒之比丘则犯波逸提。因此,将此二学处相互对照时,二者并不相合;应当了知如何使之相合。其中,依古注所传之法,比丘尼轻慢语学处中的‘未受具足戒者’一语不应作此解,此乃此处适当之解。所谓‘辱骂’,是指以轻慢事由以外的语言所作的辱骂。有论者说:凡具有其中任何一种辱骂事由,即犯轻慢语波逸提——此说并不正确。因为于轻慢语中,以律文所不载的方式辱骂,唯犯恶作。他们将本应犯恶作的情况说为犯波逸提,因此应知:‘他们实为愚痴’;唯有依律文中实际出现的词语为依据,方可定为辱骂。

第二学处的解释完毕。

1033第三学处,义理明显。

四、第四学处解释

1038关于「受邀请或受告知」,古结文中起初这样说:「受告知者可饮粥,但不得食用算作主食的粥。此处,粥不计入嚼食或啖食之列。受邀请的比丘尼若于托钵后想要进食,须先征得施主同意方可进食。比丘尼不犯展转食罪。受邀请的比丘尼,无论是否已用该餐,若已受告知,则不得令人作净后再进食;若以不合法的方式受邀请,亦不得同时接受两次邀请。」其中「受告知者可饮粥」一句,是依律文及注疏所开许而说。律文中说:「受邀请而未受告知者可饮粥」。关于本学处注解的前提性结论如下——「受邀请或受告知」:此处以「或」字,除去以不合法邀请被邀请且未受告知者,凡是嚼食或啖食、食用除粥以外的其他嚼食或啖食,犯波逸提,唯除事先征得施主同意。那么,比丘尼无展转食罪,这对她们有何意义呢?这并非她们获得了什么功德,只是令规定更加明了罢了。比丘也必须经过分配、混合后方可进食;于适当的时机则可随意受用。那么,此处的征得同意又有何意义呢?受告知者或未受邀请者,即使不令人作净,病余食也可以受用;而受邀请且受告知者,连粥也不得受用,纵使征得同意亦不得受用。

第四学处的解释完毕。

园林品注释完毕。

第七 孕妇品注释

第一等学处的解释

1067「孕妇」一词,是因可见等相状而说为胎儿之存在;在分句释义中,亦不见有「已受告知」的情形。

1074「或乳母」:此处,有些人说,乳母将孩童交给主人们后,以所得资具养育;母亲亦复如此。

1080「在学尼」一词,岛洲诸师因作业与非作业之分而好乐此读法,赡部洲诸师则读作「在学尼」。其义为:因受持学法,故称在学尼。此处并非指作业,唯是假名安立。对于这些未完成学法者,不应授予具足戒,否则戒师尼等将构成犯戒。他们说:「如此,她便得具足戒。」

1082「法羯磨」者,即是具足戒羯磨。

1112「令出者」:若有希求具足戒者,由某位长老尼从沙弥尼位中令其出离,此长老尼即名「令出者」。正是对此作进一步简别,故说「行授者」。

第一等学处的解释完毕。

孕妇品注释完毕。

第八 童女品释

第二等学处的解释

1124“诸比丘,我允许对十八岁的童女……给予学法认可”,如此处所说,但并未说到“诸比丘,我允许对十岁的已嫁女……给予学法认可”,因此说“应仅对满十二岁的已嫁女给予学法认可”。若将“应对已嫁女给予学法认可”视为等同,那么对十岁者也可给予。何以故?因为经中说“对满十二岁者有满想而令出罪,无罪”,以及“对满十二岁的已嫁女……已学学法者令出罪,无罪”。这在古注疏中已如此说明。若想以此来回避,又有何用?确实应说“应对十岁的已嫁女给予学法认可”。倘若又说“也不应说‘已嫁女’”,那么所记的羯磨就将被破坏。

1146“我确实……无惭者,彼僧团”这一句中,“我确实是愚者”是其义。也有版本作“彼僧团”,其中“彼”意为“因为”,因此仍是“我确实是愚者”之义。

1159“与男子交往、与童子交往、凶暴、住于愁苦、堕落之说者”,这样的人被称为在学尼。然而,在分别句中,为何却说此在学尼是“于六法中已学学法者”呢?应知这是因为她先前已受学,以及先前已圆满学,故如此称说。

1166-7“见丰富的副食、主食”一句,古注疏中说:“据说,学尼的亲属们准备了(食物),长老比丘们看见后便遣散了她们。遣散后,取其欲,将先前已给欲者作为一组,其余人的欲则仅作为欲,从而令作羯磨。”“舍弃欲后”一句,随注疏如是说:“此羯磨今日不应作。若说‘随意’后已舍弃,因此任何喧哗者、愚者虽称‘随意’,但因依止长老的缘故,有长老允许时即已舍弃,无则不然。然而,再取欲后而作羯磨,这是如法的方式;但取欲时则无此必要。若僧团长老已舍弃,应取欲后再作。舍弃欲后,以身起立。”在此处,有疑难:若说“我们将在某处作”而舍弃手臂范围后离去,无有过失。虽无过失,但他们不舍弃手臂范围而去,这方为如法的方式。“夜别住者,于布萨与自恣不可行,但其他羯磨可行;布萨与自恣在非布萨自恣日亦不可行,其余一切时则可。众别住者,不舍弃手臂范围,若四人离去时,应作四众羯磨;若其他五人、十人、二十人离去时,与余者分离而到他处,再返回集会处而作,即可。意乐别住者,不舍弃手臂范围,如所坐而坐,因不舍弃手臂范围,故可再作。”古注疏中作如是说。依他们古师之见,仅凭“欲别住”一种便不可行,这里也已显示了犯缘,但此处并未将其分离出示,故不可能。

于此可得结论:关于众别住者,义注中说“(若说)‘我们去他处’而不舍弃欲便起立……作羯磨可行”的语句中,并未明了显示舍弃手臂范围。然而,此处应仅求羯磨所及者不舍弃手臂范围,古注疏中作如是说。虽不明显,但能否因其未遮止便视为可行?不能,因为已遮止。如何遮止?所谓“欲”,是指羯磨所及之比丘们于同一界内集会时到来,而非对未集会者而言。这里确实说了“不舍弃欲”及“因欲之未舍弃”,但未说“不舍弃意乐”及“因意乐之未舍弃”。因此,欲之不舍弃,仅因羯磨所及者不舍弃手臂范围而成立,而非舍弃;此义已决。

此处有偈颂:

因有比丘前来,为遮止其缺席;

因此,当比丘众集会时,以其破坏之故。

正如隔夜别住者的欲、隔夜别住者的清净那样,依此类推,明日的欲、清净或自恣,以此进行僧羯磨是允许的。然而,布萨与自恣若在非布萨日进行,则不被允许;除此之外,则允许。在十四日举行十五日的布萨,这是允许的,因为是合宜之时。但在十五日举行十四日的布萨,则不被允许,因为不是合宜之时,因为非布萨日,且是月朔日——有些老师这样说。因此,依他们的见解,在第三或第七个十五日举行十四日的布萨是不允许的。然而,在此注疏中说:‘若原定举行十四日布萨,而改为在十五日举行,是允许的。’对此,他们这样解释:‘意思是,在十五日当天约定“将举行十四日布萨”,次日将自己的布萨作为“十五日”布萨而举行,是允许的。’他们的这种见解——‘若有如是因缘,在其他十四日举行布萨也是允许的’——与《犹豫度疑注》中的这句话:‘若有如是因缘,在其他十五日举行十四日的布萨是允许的’(《疑惑度疑注·因缘解说》)并不相符。因为那里并未说‘在其他十五日举行十四日布萨是允许的’。即便如此,由于在‘每半月于十四日或十五日’所开许的日子中,六个十四日中的最后一个十五日并非非布萨日,这是成立的。如是成立。

第二等学处之释已毕。

童女品之释已毕。

九、伞履品释义

十一、第十一等学处之释

1214所谓“依近处而说”,即记为“十二肘为近处”。

1221在经中,请得许可后,询问律或阿毗达摩——此处,因三藏各以其自名被宣说,故表明“阿毗达摩实为佛陀所说”。

1224-5"胸"与"腹"合称为"胸腹"。古注中说:"僧祇支衣的尺寸,横向为二肘半。"许多写本中作"进入无围墙之村的近处时",如同在桑喀地谢沙篇中,少数写本作"越过近处时",那才是正确的读法。注疏中说:"'越过围绕'者,以一脚越过时犯恶作,以第二脚越过时犯波逸提。于近处亦同此法。"此语也表明读法应为"越过近处时",并非推论——老师如此说。

第十一等学处之解释已毕。

伞履品之释已毕。

结论解释

山顶集会等,因其被说为"无心的世间所呵责",故即使不知"这是舞蹈"或"这是香",仅由观看或涂抹即犯,以不知事物之心而成为无心犯。若知"这是舞蹈"或"这是香"而观看、涂抹,则唯因其不善而成为世间所呵责。盗贼起立等,因需以"这是盗贼"等知事物而作时方具犯相,故为有心犯。财物等,唯以不善心即绝对不许可,故为制定所呵责。文中写道:"在此,有心无心不应依制戒的知与不知来判定,而应依事物的知与不知。"然而复注中说:"山顶集会等,因其被说为'无心的世间所呵责',故不以'舞'、'桑喀尼'或'香'之名了知,即:观看魔术师的魔术、头巾等而加以辨别时,为了念珠等用途将桑喀尼系于腰时,以'我要除去汗臭而作佛陀供养'的念头涂香沐浴时,因具犯相,以不知事物之心连同名称或以仅知名的方式,称为无心犯。并非在黑暗中,起了'这是腰带'的想法取用桑喀尼系于腰时,或起了'这是泥土'的想法取香涂抹时,因其仍具犯相,也应说为'无心犯'。然而那时实际上是无犯的,因此在将桑喀尼视为非桑喀尼的想法中,圣典也没有说'犯波逸提'。正如以'因田野病缘,持腰带'的语句,即使无不善心,也可以持用桑喀尼等,这已成立;如是,

结语注释已完。

波逸提品注释已完。

两部分别义注注释已完。

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