波罗夷解释

826 段

巴拉基咖注释

韦兰若篇

韦兰若篇注释

“那时,世尊住在毗舍离大林重阁讲堂。那时,毗舍离城不远处有个名叫迦兰达的村落”——在应当开始讲述律制因缘时,《毗兰若篇》的发起是为了什么呢?回答说:是为了从一开始就显示律制因缘。若如此,难道不与“贤友优波离,第一条波罗夷是在哪里制定的?在毗舍离”这句话相冲突吗?并不冲突。为什么呢?因为“在何处制定”正是就因缘而问。即便如此,若被问到“第一条波罗夷的因缘是什么”,却回答共通的大因缘,似乎不妥吧?并非不妥,因为所有学处的因缘虽被各别询问,也应各别回答,所以他先说明了所有学处共通的大因缘。通过确定的问答次第,波罗夷等便被纳入了结集。是如何纳入的呢?大迦叶尊者依次询问了整部律,而被询问的优波离长老则随顺因缘,毫无间断地作了回答。应当了知,未被问及的判决事等,也作为相应的事例被包含在内,正是借助问答的次第,僧团完成了合诵。否则,《毗兰若篇》就会变成仅仅是第一条波罗夷的因缘,或者成为没有序分,或者成为没有目的,又或者变成在个别学处因缘的提问之后,还要再次回答同一个大因缘。因此,正是为了从一开始就显示律制因缘。

现在,在讲述因缘时,我们将说明其目的:因为律是世尊的教令,所以首先是为了显示世尊堪受教令的资格;为了显示作为教令的律不越出范围;以及为了显示安住于教令的弟子们的大威神力——这是三种目的。何以故?世尊堪为教令者,因为他已断除烦恼,已证殊胜功德,是世间最上最胜者,已证如如性。世尊证得如如性,当从不因八种呵责事等无味相而动摇来了解;已断除烦恼,当从说明那八种呵责事于自身生起方式的巴利语来了解;已证殊胜功德,当从证得四禅与三明的说明来了解;最上最胜,应依据“婆罗门!我不见在天与魔……乃至……他的头会破裂”以及“世间最上最胜”这些语句来了知。这是显示世尊堪受教令之资格的目的。而“舍利弗,你且忍耐;舍利弗,你且忍耐,如来自知时机”这一句,是为了显示不越出范围。从“尊者!我愿翻转大地”“尊者!我愿变现一只手”以及“尊者!愿整个比丘僧团前往北俱卢洲乞食”——这三次长老的狮子吼中,可以了解安住于教令的弟子们的大威神力。世尊为何不住在舍卫城等地,当时却住在韦兰若呢?这是为了使那勒鲁夜叉生起净信。

从“彼时”等文句,此处的律还有何其他含义?

正是为了显示其义,而作律的注释。”——

若问:“前文不是已说‘此实非世尊亲证之言’等了吗?”正因如此,为了以种种方式显示优波离长老所说“由彼”等文句的义理,我将撰写“作为世尊亲证之言的律藏义注”——此处应如此理解其义。若尔,岂不与“律藏由谁持守?——其序言以‘尔时,世尊住于毗兰若’等文句庄严”等语,以及显示“尔时”等文句属于律藏所摄这一点相矛盾了?并不矛盾,因为在其他场合也有此用语的成就,如“住于种种壁业庄严之屋的人”等。由于结集者认可其为律藏的开端,该文句属于律藏所摄也合于理。于此设难:为何不像在经藏中说“一时”,在论藏中不定地说“于某时”那样,而在此律藏中一开头就依“彼”之解说而言“尔时”呢?答:因为每一学处制定之时,或作为学处制定之因、世尊于各处所住之时,以及那些过去之时,皆为那些已得自在的结集者们所善知。何以故?由“那些少欲比丘讥嫌”等语,由“尔时,那些比丘将此事禀告世尊”、“尔时,世尊以此因缘召集僧众”、“为比丘们说相应之法……依十种利益,为僧团和乐”以及“诸比丘,你们应如此诵此学处”,并在犍度中由“诸比丘,我允许以三皈依出家”等。

如果所有“彼”字都是不定指称之语,那么“诸比丘,以此……为比丘之学处”中的这个“彼”字,也应成为先前已成就意义的、不定指称之语。而“尔时,世尊住于优楼频螺”等中所说的“彼”字,也应是不定指称之语,但事实并非如此。因此,为了那些不了解以彼之解说所指示的意义的人,而说“这是不定指称之语”。或者,由于最初未显示其义,而后以彼关联显示依何解说,故说“这是不定指称之语”。又或者,由于“时”字表示时间而不具体指定“这是上午等中的某名”,作为其同义词,也可这样说:“即所谓不定指称之语”。再或者,当说“彼”时,为了遮止“以彼瓶、以彼布”等一切处的过度应用,而以“时”作限定。以何时?以后半部分从意义上成就的舍利弗思惟之时。于此有难:若此处意指思惟之时,那么“然而,此后在此处,因义与作具义是可能的。因为,那一学处制定之时,纵是舍利弗等也难以了知,以彼时为因、为作具”等语岂不矛盾?不矛盾,因为这是依多数而言。其难问是:为何不像在经藏与论藏中那样说,而在此律藏中以作具语来解说呢?因此,在解答彼难问时,阿阇梨欲说多数情况下。

于此有难:正如“比丘们,确实只有一个刹那、一个时机”中,刹那与时机的意义是同一的;同样地,若取用“时与时机”,时与时机也应具有同一意义。再者,这里的“时机”指所到来之诸缘的聚合,而“时”也因为是被到来之缘,所以已被“时机”一词所包含——既然如此,为何还要单独取“时”呢?答曰:因为“或许就在明天”这样先对时作了限定,所以“时机”并非指“时”的意义。在那个被限定为“明天”的时,我们可依其余所到来之缘的聚合而前往;而“若取时与时机”则显示:即使在已被限定的时,也依与前述聚合相应的上午等时分差异,于“明天”这被划定的日子中,限定上午等时。因此应知,时与时机并非同一意义,单独取“时”是有意义的。因为“刹那”一词有多义,如“比丘,你刹那刹那地生、老、死”、“他频频去往比丘尼处”、“他刹那刹那地宣说导师的教法”;同样地,“时机”一词也有多义,所以世尊逐一加以限定而说:“比丘们,确实只有一个刹那、一个时机。”刹那与时机的意义可以同一:刹那即是获得机会,指排除八难之后的第九刹那。那些外道各自宣说断灭等成见之……

“完全于彼时”意为:从起始直至达到究竟,在那段时间里,以完全的相应而住于彼时。“以悲愍住而住”的意思是:在那段时间里,以悲愍作用之住而住,因为那正是悲愍作用之时。世尊有两种作用:智的作用与悲愍的作用。正等觉是智的作用;入大悲定后,观察应度众生并作与之相应的作为,是悲愍的作用。正如经中所说:“比丘们,面对聚集的你们,有两件事应作。”世尊自己也是如此实践的。或者,这也包括与外来比丘的初始联系等。在此,为了显示悲愍作用的住,而说“以悲愍住而住”。在“adhikaraṇaṃ hi kālattho”一句中,“hi”字表示原因。于此,在阿毗达摩中,应知“时机”有五种意义:时、聚集、刹那、聚合、因。时与聚集义的“时机”如何成为处所呢?譬如“生于上午”,这是“时机”一词的时义。如何是聚集义呢?譬如“生于大麦堆”。因此,在某一个时或某一个堆中,若有心生起,则触等法便在那个时或那个堆中生起,这便是所说的意思。在“adhikaraṇañhi”中,阿毗达摩所指示的处所,也就是时义与聚集义,应视为是就“在某个时机”所说的处所而言。

其中,“刹那”是指排除八难之后的第九刹那,当它存在时,这些法便生起。“聚合”是指眼根等诸因缘的和合,当它存在时,这些法便生起。“因”是指色等所缘。因此,这句话的意思是:当那刹那、聚合、因存在时,那些触等诸法的状态与存在性便存在。然而在这里,“因义”与“作具义”这两者,对于同一个词是可能成立的。在此,律藏中所说的“时机”一词,兼有作具义与因义,并以第三格的形式出现。由于它难以理解,所以说“唯有如来能知彼时”。所谓“以彼时机”,即是以彼时机为因,如同“以求食而住,以求明而住”,意为:为了获得食或明而住。如此,在“以彼时机而住”中,应知第三格是表示因义;因此,世尊在观察学处制定的机缘与违犯的时机时,而于各处安住,这便是所说的意思。在第三波罗夷等的内容中,如“比丘们,我欲独处半月”等处,应如此理解;因此,第二格表示时间的持续与完全的相应,例如“学习一个月、学习一天”,第二格在此处能够成立。而在这里,“因义”与“作具义”二者都能成立:若作具格的因义成立,则以彼时机为因,世尊在观察那些被种种事由所摄的违犯时机,或学处制定的因缘时,而——

然而,在《难点释》中说:“所谓的‘因’,即是苏定那等的违犯;而作为其决定性因素的‘时’,则是‘缘’,因为戒条不得不在彼时之内制定。”这一说法并无过失。至于所谓的“此缘因为是前分,本应先说却后说”,这一说法则是不恰当的。因为就因义而言,后说的缘义在按顺序结合时,恰恰是依循次第而得结合的,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结合的。至于那位注释书导师将后说的缘义先行结合,而将先说的因义后结合,应知那只是为了方便结合。阿阇梨写道:从此以下,凡提及“阿阇梨所写”或“阿阇梨之思择”之处,其“阿阇梨”应理解为住在卡拉萨城的阿难陀阿阇梨。于此,有人问:正如经中说“一时,世尊”,同样地,也应说“尔时,世尊在毘兰若”;如果长老想用同义词,也应说“如来、善逝”等;那么,选用这两个词有什么用意?应当解说吗?答:有些人对于佛陀世尊极为深邃的意趣行境不能了知,他们在看到诸如“于未制戒时,不见过患……令了知”、“尔时,世尊问具寿苏定那”、“比丘!你享受了吗?世尊!我没有享受”等,以及在询问旧派比丘后,依其所说界限而制定第二条波罗夷,及允许提婆达——

“于不共因”:这里,善根从来不是不善的根,不善根也从来不是善的根,无记根从来不是善的根——这一原则可以成立;然而,由于善因对由其生起的色法是以因缘为缘(《发趣论》1.1.401等),所以“善法唯是善法之因”这类道理便不可得。“普钦曼陀”:其中“普钦”(pucimanda)即麻疯树,因能摧坏与消灭(烦恼等),故称普钦曼陀。“志在成就众生之利乐”:此处是为了将总说的众生分为两类来显示,所以说“对人类多作饶益”等。“为多人之利益”:即为了众多人的利益。世尊以智慧成就,教导现世与来世的利益。“为安乐”:即为了安乐。世尊以舍成就,授予饶益安乐之成就。“为世间之悲悯”:以慈与悲成就,如同父母悲悯世间。世尊实为世间的守护者与保护者。“诸天与人”:这里只取有缘得度的应调众生,示现自身的出现,为令他们证得涅槃及道果。因为说到“为义”时,是指胜义的涅槃;说到“为利”时,是指能达至涅槃的道,在道之上再没有别的利可言。说到“为乐”时,是指果等至之乐,因为在它之上再没有别的乐。“以见与戒之集合”:这里不取定与慧,只取见与戒,是因为这是一切有学与无学共通的特性。在《憍赏弥经》(中部1.492)中亦如此。

以欲取为缘修习慈心而生于梵天界——此说遮止了那些认为“以欲取为因造业后,唯生于欲界”者的主张。他们说:由于听闻“梵天界有殊妙欲”,或构想之后心想“我将享受彼处的成就”,于是以欲取为缘,造作趋向彼处之业,因此梵天界也因可欲之义而被称为欲;并说“以其为所缘,故渴爱称为欲取”。此应审察。业是令眼等生起的亲因,业的根本因是渴爱,因此根本因并非亲因。色爱等是苦谛,因为属于蕴的范畴,并且依据“凡有所欲而不得者,那即是苦”的教导。应如此结合:作为彼之根本因,故是生起者,即作为彼之因的这五蕴之生起者。依据“漏集故无明集”之说,也可说彼即是因。又,依据“如色等,爱亦是爱的生起处与断除处”之说,如同色等,爱也被列为苦谛。此中实已说明:“世间之色爱是可爱、可乐之相,此爱生起时即于此处生起”,及“此爱断除时即于此处断除”。若问:依《清净道论》“然就一切行相而言,五取蕴是苦亦是圣谛,除爱之外”之说,此处说色爱等是苦谛,岂不相违?答:不相违,因为在各处所说,是为了显示彼此不相混杂的相。若爱不摄于取蕴,则在《谛分别》中“于中,略说五取蕴是

如何?第一番:唯渴爱;第二番:渴爱与其余烦恼;第三番:渴爱、其余烦恼及余不善法;第四番:渴爱、其余烦恼、余不善法及三有漏善根;第五番:渴爱、其余烦恼、余不善法、三有漏善根及余有漏善法。诚然,如此解说,但唯见于阿毗达摩分别,不见于他处,且此理趣于圣谛解说中亦不可得。何以故?于彼处唯说‘四谛’,未如经分别问难中说‘四圣谛’,故以经分别为准,而于彼处唯说渴爱。如云:‘于中,何为苦集圣谛?即此渴爱,能引后有……乃至……谓:欲爱’等。依‘凡无常者,彼是苦’之教说,彼处所说亦为准量。依‘具足初禅而住,地遍’之说,故诸禅那被称为‘遍’。有人谓:‘此是就取相与似相而说’,此说不善。依‘三十二行相亦舍去施设,应于厌恶上安立念’之说,念之境亦应知为色等。

信、惭、愧、多闻、精进、已安立的念与正知,这七者名为正法。“自性故”:即从苦的角度而言。“不没”:指天界。“应知”:即应当被了知。“应见”:即应当被看见。或者,“我不说通过行走能了知世间之边际”,这是其含义。“世间”:指蕴世间。“非以行走可证得”:即非以身体行走或非以非道之行得以证得;唯有通过圣道之行证得世间边际,方能从苦中解脱,这是所说之义。“寂静者”:指烦恼已寂灭者。“依食而住”:即依于缘而住。凡依缘而住者,他们皆以坏灭之义而为一世间,这是其意旨。诸行各自依于自己的缘,因此众生为执著者,故名为众生。“护持”:即奉事。“方”:为复数对格。“照耀”:即显现。他们是谁?即是那些照耀、光明的日月。八世间法即是诸行。根据“于须弥山周围”之说,持双山等围绕须弥山,呈圆形而安住。围绕而极为高耸者,此是世间界。“ma 字是连声字”,有人如此说。再者,以相状等差别了知行世间,以随眠差别了知众生世间,以轮围等量度了知器世间,于一切行相皆悉了知故,名为世间解。

解脱智见是欲界、有限、世间的,它如何能遍知一切世间?因其具有无比威力,如同一切知智。因为此智在世尊自己的领域中,具有一切知智的性质,并且在两个有分心之后生起,运行极为轻快。没有任何人的心生起得如此轻快,即便是具寿舍利弗,据说其心路也是在十五个有分心之后才生起。据说在锡兰岛有名为火焰顶和烟顶的龙。能阐明义理之句,名为义理句。一句阐明一义之句,这一切即是语句,此是义理。八种方向即八解脱,或诸等至。导师称为商队主,是词缀变化而来,如同食肉者称为食肉鬼。我曾是水中之蛙,非陆地之蛙,唯以水为境,当我听你说法时,你用杖压住我的头,这是补充的文句。或者表示不恭敬的属格。“以如此少许,也会有这般神通吧”,因而作微笑。此处“解脱”指道,其无间之智名为果智,在那一刻名为佛。因觉悟一切而成为作者。令觉悟者,为因作者。阐明最胜义之语,名为最胜,同样名为至上。“自证施设”:指以亲证一切法而成为自生者的施设,或者由自己了知、亲证,故亦名为自证施设。世尊曾分享衣、钵食等。曾修习远离的森林、林野、边远的坐卧处。曾享有义、法、解脱味之分。已摧破贪。

以“比丘们,应断贪这一法”等(如是语1)的方式,取来以单一法等而说的法而说。依杂染、渴爱、邪见、恶行的杂染,对无常、苦、无我、不净,生起常等颠倒。比丘们,比丘的渴爱或因衣而生起,或因钵食、坐卧处、或因此有彼有而生起(增支部4.9)。心的荒芜有五:对师犹豫,对法、僧、学、同梵行者忿怒(长部3.319;分别论941)。心的系缚有五:于欲未离贪……乃至……于身、色,尽量饱食填腹后,祈愿某一众天而修梵行(长部3.320;分别论941)。诤论之根:忿怒、怨恨、覆藏、恼害、嫉妒、悭吝、谄诳、诈伪、顽固、执拗、执取己见、固执不舍(增支部6.36;长部3.325)。而在分别论中则说:“忿怒、覆藏、嫉妒、诈伪、恶欲、执取己见”(分别论944)。缘于渴爱而有遍求,缘于遍求而有得,缘于得而有裁决,如是欲贪、耽着、执取、悭吝、守护,因守护故执杖执刀……乃至……诸不善法生起(长部2.104;3.359;增支部9.23;分别论963)。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之渴爱为六,这些依欲有、色有、无色有之渴爱而为十八,这些又

其中,什么是苦智?即缘于苦而生起的智慧。如这些(《分别论》794)方式,也依每一谛为所缘而说谛智。‘诸比丘,见苦者亦见苦集’等(《相应部》5.1100)方式,也以某一谛为所缘,于其余诸谛中依作用成就而说。其中,当以每一谛为所缘时,先以见集来说:由于自性上具有逼迫相的苦,是由具有造作相的集所造作、所缘构的,因此其缘构义便显现出来。然而,由于道能去除烦恼热恼、极为清凉,因此以见道,其热恼义便显现,犹如因见到天女而令美女显得不美。至于见不坏灭法之灭,其坏灭义便显现,这自不待言。自性上具有造作相的集,以见苦而令其因缘义显现,犹如因见到由不适当食物所生之病,而令食物之为病因义显现。以见离系之灭,而令其系缚义显现。以见出离之道,而令其障碍义显现。同样,以见非远离之集,而令出离之灭的远离义显现。以见道,而令其无为义显现。因为于此无始轮回中,道未曾被见过,而它又是有缘的,故是有为的,由此,无有缘法的无为性便极为明显。然而,以见苦,其不死义便显现。因为苦是毒,涅槃是不死。同样,具有出离相的道,以见集而令其因义显现:‘这不是证得涅槃的因,这才是因’。以见灭而令其见义显现,犹如见极微细色者,‘我的眼确实清净了’,眼之清净性显现。以见苦而令其增上义显现,犹如见众多患病受苦的可怜人,而令主宰者的尊贵性显现。如是,此处依于相,及依于见一谛而令其余三谛之义显现,故每一谛各说四种义。依止远离,无烦恼性。

‘对抗利益’故,为敌对者。‘反对、不友善’故,为怨敌。‘亲自证知后而宣说’至此,彰显了世尊的一切知性。以此彰显智慧成就之后,现在为了彰显悲悯成就,才说‘他宣说正法’等。或者,他宣说了什么?智慧,而那一切皆为利益三界。‘他宣说正法’是怎样的?即是‘初善’等。以此语彰显应说之性。‘教法’即教诫与法轨。‘以作用清净’即依断烦恼、缘涅槃的作用而清净。所谓‘教法梵行’,即三学,或九千俱胝等。唯以道为梵行,即道梵行。其阐明者,即三藏,此处名为‘有义有文’。于六种义释中,略说为‘开示’。初为‘开说’,即‘阐明’。二者广为‘开显’。再作分别,为‘分别’。以譬喻等令明了,为‘显了’。令闻者心生喜悦、心得确立而令了知,应知为‘晓示’。于文句中:依字母故,为‘字母’。有说‘单字母句即是字母’。有语尾变化者为‘句’。能显了故为‘文’,即语句。或句之集合为语句。分别阐明为‘相’。‘触故为触’等词源解释为‘词释’,依词释所指示的解说,名为‘指示’。‘触故为触’,彼有三种:乐受所触、苦受所触、不苦不乐受所触。此中,其连结为:以字母开示,以句阐明,以文开显,

2-32-3. ‘堪忍否’,指对于寒热等是否堪能忍受。‘堪住否’,指能否以所得的生存资具维持生活。‘无病’,即少有病痛;‘无疾’,即少有疾患。‘轻利否’,指身体行动是否轻便。‘有力否’,指于沙门事务是否具足体力。‘安乐住否’,指依如上所说方式,因无病等,或因无抱怨等,而得安乐而住。从六十七岁开始为晚年,即所谓‘面向北方’。当世间豁开时,于此你观见了何物?无有与你等同者,故说:‘你是含天世间之最’等。‘无上’即最胜。诸天依结生而有。由对色的受用,或由祈愿而生起、与贪相应、随顺喜受而生起而烧恼心故,如空中的味等,称为‘色味’。如来已断除者,是依主处而说。因为如来对任何(色味等)皆已断除,如断顶的棕榈树。如何断除?由‘色味’等言词,果法及果法之法(烦恼)已被执取,它们虽存在,但因与顶相似的贪爱无明已被道剑斩断,故未来无力生起如棕榈树干般相续的果蕴。因此便如棕榈树干般被作(令无效)。‘善喜亦被此所摄’,他们如是说。由初道断除业道处之恶,由第二道断除粗恶之根,由第三道将欲贪处之作如棕榈树干般断除。由第四道令色贪与无色贪处之作归于无有。为显示不退法故,说‘未来不生法’。或由分断而断除,于观智刹那;或于禅那前分刹那,由镇伏断而断根,

11于此,“法界”即是指一切智智。因为随顺悲愍之语,所以说“如满月”;因为随顺太阳之语,所以说“善穿透”;以心地平等为因,所以说“悲愍充满”。本应隐蔽自己的功德,却以“我已发起精进”等语加以显发,显示了自己的悲愍充满,应当这样理解其义。“具胜大慧”即具足殊胜广大的智慧;或者,“慧”即如地,意为如同大地般展布的殊胜智慧。由于在此处觉了,从词根上说也树立为“菩提”。“自觉”,或者由彼觉而具足彼,道即是菩提;一切智智也是如此。由于应当被觉了,涅槃也称为菩提。依于三明之依止,随其生起而应知三明。依一境性而成为锐利。“锐利”一词若触及相便成钝,这并非如此。依念根而坚固,依信根而清净,在中间不令烦恼怨敌逼近而善于制伏,依精进根应知为勇猛。为了令觉知道,在入胎之时,由行舍智的顺次缘之故。

“欲”与“寻”只是分位不同的别名,即指贪。

犹如军队的象肢

心为贪所染;

随逐贪染之欲,

世间堕落于欲,以量为极”──

如初颂等中所说

虽义于分别中已说,然此处之意为:引来分别之文,于此所说亦不为一切人之利,故我当依注疏之方式显示。“由”等,即由诸欲。于身远离等中,取蕴远离为第三,故舍第三取二,于分断等中取镇伏远离,而说“唯三”。若尔,如是心镇伏为一义,岂无差别?不应如是见,由安止之转故。由取身远离,当知取前分;故说心远离即分断远离,由镇伏当知安止时分,无有混杂。或由心远离取分断与镇伏,由余(身远离)即镇伏远离,如是亦合宜;或如依烦恼之欲而摄于二业之人。如由无有者依无有施设于世间说“有果之树”,如是于教中由有者依有施设说“有寻有伺禅”,此为意趣。

“止息”——这里是指谁的止息?是初禅者的止息,还是第二禅者的止息?如果说是初禅者的,那么初禅者并没有止息,因为初禅并不离于寻与伺。如果说是第二禅者的,那里同样没有止息,因为第二禅中并不存在寻与伺。因此,这样说:“由于超越”,超越也是指他们——初禅者的超越。如果问这是否指整个初禅法聚的超越?对此,说:“由于粗重的超越”等。如果认为一切初禅法相对于第二禅都是粗重的,而不仅仅是寻与伺二法,这正确吗?并非如此。因为只有寻与伺才是与它们相应诸法粗重的原因;见到它们的过患后,在第二禅的刹那,它们便不存在。因此说“在第二禅的刹那不出现”。为了说明由于哪一个法的力量或作用,此禅被称为“完全清净”和“心一境性”,在《分别论》中说了信与定。正如在关于美味食物的学处(波逸提 257 等)中说了酥油等,如此说明时,这个义释并不相违。“平等地看”是指舍断昏沉与掉举之后,漏尽者在六根门对可爱与不可爱的六种所缘境中,因舍离了清净本性而安住的舍,这就是六支舍。在对盖等作意而住立时,处于中舍的状态,称为行舍。在简择时处于中舍的状态,称为观舍。其中,六支舍、梵……

六支舍属于欲界,梵住舍属于色界,如这些等——这是依“地”而说。六支舍唯漏尽者所有,梵住舍则通于凡夫、有学及无学三者——这是依“补特伽罗”而说。六支舍与喜俱行之心相应,梵住舍唯与舍俱行之心相应——这是依“心”而说。六支舍以六种所缘为境,梵住舍唯以法所缘为境——这是依“所缘”而说。受舍为受蕴所摄,其余九种为行蕴所摄——这是依“蕴摄”而说。六支舍、梵住舍、觉支舍、禅舍、清净舍与中舍性,从意义上说同一无别,故同一刹那中唯能有一种,不能有其他;行舍与观舍也是如此。受舍与精进舍可以于同一刹那生起。六支舍是无记,梵住舍是善与无记,其余舍亦如此;然而受舍也可能是不善。这是依“善三法”而说。这十种舍,简略而言,依精进、受、中舍性与智,唯是四法。若问:既有“苦、忧、乐、喜”等,为何不依《分别论》所说的方式,而依断除的次第来说?答:为守护经文故。关于“对可爱与不可爱相反”处,他们说:“不应依所缘而取,应依体验可爱与不可爱相反的状态而取。”何以故?因为所有人皆缘同一遍相而生起。从第三禅开始,它们作为助缘而来,故以念为首而说。夜晚虽有云等昏……”},{

禅那论注释完毕。

宿住论注释

12由于诸禅与心一境性同类,所以说“某些是心一境性的处所”。由于善法具有进入存在的同类性,所以说“某些是进入存在的处所”。由于不同类,在其余处所中,不说“基础处所”,而说“基础”。由此显示,作为基础的诸禅,随其可能,具有心一境性和进入存在的作用;而其余的,随其可能,具有作为基础的作用。也显示:由于不同类,速行观的基础与神通的基础是相同的,神通的基础也可成为观的基础;同样,也显示没有基础的情况。因为对于神通,只有第四禅是基础,其他不是。其中,第四禅以第三禅为基础,第三禅以第二禅为基础,第二禅以初禅为基础。或者说,“四禅”是依所得而说的。

律藏的因缘之相,在毘兰若的住留安排;

因此,世尊在毘兰若宣说了三明。

如经中所说:“在律中善行的比丘,依止戒成就……”等(《波罗夷》义注1·第一结集语)。因为持戒者为省察戒,在日夜住处端坐,从端坐那一刻起,便因常随念自己过去的所作,而能不费力地成就宿命随念智。同样,由于能依自身把握众生的死亡,并养成把握死的习性,死生智便不费力地成就;由于观察水中等微细之物的习性,天眼智便成就。又由于远离七种淫欲的结合,或远离欲漏等,梵行达到无缺等状态,因此其漏尽智便不费力地成就。在此,律藏的因缘中只显示了三明,所以说:“显示了那些功德中他曾赐予的一部分”,否则就会变成只获得三明而已。

此“如此”一词,虽也将四禅的前行分含摄其中,并非唯指前三禅,但为独取前三禅之义,他说:“‘如此’是显示第四禅次第的;所谓依此初禅等次第证得而获得第四禅,是此中所说之意。”若问为何如此?因为(前三禅)是资粮地。这在注释书《清净道论》中已有说明:“在此,由于前三禅通过喜的遍满、乐的遍满,以及进入乐想与轻安想后,身体变得轻快、柔软、适业而证得神通,故应知,依此理趣,它们因能带来神通成就而成为资粮地,而第四禅则是神通成就的本然地。”或者,正是为了说明此义,他说:“前三种禅那对某些人来说是神通的基础。”既然如此,为何不将第四禅也包含在内而说“如此”呢?若说因为第四禅是本然地,则不应如此说,否则会有过失:在第四禅之后,还会有已得“等持”等状态的心存在。由于在第四禅存在时,经中说“他将心导向宿命随念智”,因此,当第四禅心成为本然地、作为神通的基础时,他便将遍作心导向宿命随念智。在“堪能引导”这一句中,他将为证得神变通而作的遍作心引导出去。

在第二种解释中,应知其连接方式为:“他这样于等持的心、这样达到不动”。因为通过远离盖障、超越寻伺等,包含了初禅等的功用。此连接在第一种解释中不成立,因为“但在‘清净’等之中”一语,排除了“如此”一词的后续关联。正因如此,才说“以舍、念、清净的状态而清净”等。“欲行”是指由于生起“啊,但愿我犯了罪,而比丘们不知道我”(《中部》1.60)等类的欲求而现行者,因无忿恨等故,称为“无秽”。在此,即便是如前所述的欲求,对证得初禅等也是障碍,因为经中说“诸贤,故意妄语是障碍法”(《大品》134),更何况是出于欲行的忿恨等,故说“与得禅相违的恶欲行”等。然而在有些写本中见有“以得禅为缘的欲行”的读法,那应是抄写之误;而在《难词解》中,将“啊,但愿导师只问我之后而说法”这一意思记下来,则是写错了。因为以得禅为缘的忿恨等,在《无秽经》(《中部》1.57等)中并未说到,且导师也表明了“从道理上,得禅者因无他们(忿恨等)故,不可能存在(以得禅为缘的忿恨等)”,此点应加审察。在此,为显示三明的次第

若问:因为过去生本身就是“宿住”,所以不应说“在过去诸生中”?答:不然,因为显示了即使在一生的部分中,也可成立“宿住”的称谓。虽然经中以“一生、二生”等语,看似像宿住随念那样只随念完整的一生,但不应如此看待。为了显示即使随念一生中的一部分也是宿住随念,故使用了处格,也是为了包括处所等。通过“断穗者等的随念”中的“等”字,应知包含了未曾住过的世界、洲、国、城、村等。然而在《难词解》中说:“那些断穗者的出世间戒等,非世尊在菩萨时所了知。”由此义理推知,世间(戒等)是了知的,这似乎与天眼智处中“诽谤圣者”的说法相符,因为不见圣者的人不会有此(了知)。若问:为何在此说“随念”?这不是明(智)的篇章吗?答:因为对于初学者,它是依于念而生起的;也由于于过去诸法,念有特别的增上作用,因为经中说“我随念”。

于现在诸法,它有智;于过去,它随念;

于未来法,以智随念,而有导向。

阿阇黎鸠摩利达也说了此偈。

其中,贪增盛者为火劫,嗔增盛者为水劫,痴增盛者为风劫。有人说:“嗔为火劫,贪为水劫,痴为风劫。”由于“于彼处”的心或语依转起等规则而有,故说“于有”等。以“如是名、如是姓”二句,阐明以内外为根本、称为施设的所行住处。食转起之果者,即食自落之果。寿量的最极边际为八万四千劫,这是就发愿之前而言。退转者的省察并非宿住随念智。而《结文》中说:“然而,这是为了显示获得宿住随念智者之威力。”在“于彼处”的第一种解释中,以狮子入胎的方式说明随念,且是依顺次方式。也有人写作“依逆次方式”,这难以理解。为了显示狮子入胎,而说“于无数百千万亿劫”等。如此,以与行道共通的譬喻,显示了果的共通性,令婆罗门生起恭敬,并遮止了“只赞叹自己一人”的言说。以“善哉,得见如是阿罗汉实为幸事”一语,将其导入先前已生起的心中。以“第一破壳”之语,显示无明卵壳有多重层,由此显示尚未以八自在等破壳。

宿住论注释完毕。

天眼智论注释

13“为死生智”是依果的转喻而言。因为此天眼智以色为所缘,属于有限、现在、内外的所缘,并不以死或结生为所缘。因此应知,如同“我以天眼智了知众生随业而往生”之语,这里也仅是依果的转喻而说天住。因依止天住,故以因的转喻而称为“天”。如此一来,那些说“善与不善眼为天眼,属于欲界”的老师便遭到驳斥,因为此处意指第四禅的智慧。在“因有大光明故,因有大去处故”等语中,是“依声论典”而说。十一种随烦恼的生起次第及其随烦恼性应如此了知:大士扩大光明,以天眼见到种种色后,生起“这究竟是什么”的疑惑,此即是随烦恼,依据《随烦恼经》中“因疑惑之故,我的定退失;定退失时,光明消失,见色亦消失”之语。此后,当他思惟“我见色时生起疑惑,现在我将不作意任何事物”时,便是不作意;当他少许不作意时,便生起了昏沉睡眠;为断除它而扩大光明见色,见到雪山等处的施食罗刹等时,便生起了怖畏;为断除它而思惟“我所见的怖畏,在现实中观察并不存在,对未见者何怖之有”时,便生起了亢奋。然而在《结文》中说:“亢奋是由于见天界色”,老师说:“此说

其义为:当我只作意遍作相时,我觉知光明,却不用天眼见诸色;而在见色之时,我不觉知光明。为何说此?难道这不属于随烦恼吗?这是为了显示并非仅仅断除随烦恼,此智便得清净,尚有更上之事应作。关于“疑是心的随烦恼”等,有些人说:“我是以见过患而断除了‘这些法是随烦恼’的观念,并非因为它们当时生起于我。”以“或属于人眼”显示超越自性,以“犹如肉眼”来譬喻教理的掌握和唯以颜色为所缘。此处“众生”一词仅指颜色,不像“一切众生依食而住”中那样指一切有为法;低劣种姓等是愚痴的异熟果。应知“他们过去世曾具足身恶行,今生于地狱”是按经文顺序的关联。所谓“业生智唯以过去为所缘,天眼以现在为所缘”,是依二者的作用而说。说“老迈”,应知是以“不知沙门之适当与不适当,或不知世间习俗”的用意而说,故以毁谤功德而呵责。有些人说:被记为“决定以正觉为归宿”的圣者,若说出能障道之粗恶语,也会造作堕恶趣之业,因此他也会堕入恶趣,所以应当审察。

天眼智论注释完毕

漏尽智论注释

14“当心如此得定时”:这是指先前的同一第四禅心,还是另一第四禅心?注释中为了显示“出彼禅后证得前二明,再以入定方式令其成为新的、惯熟的”而说:“当心如此得定时,此处应知为以观为近因的第四禅心。”于此有问:若再以入定方式令其成为新的,为何不像前面那样说“此处应知为以观为近因、以神通为近因、以灭尽定为近因,能成办一切事、给予一切世间出世间功德的第四禅心”,而只说“以观为近因”呢?难道此处不是该如此说的场合吗?因为它与阿罗汉道一起成就一切功德,而非仅成就前二明?答曰:为了显示圣道的觉支、道支、禅支、行道、解脱之差别决定,是由称为“行舍智”的前分、出起、趣向的观智所决定,故此处说“以观为近因”。此中,因心包含于彼观中,而非仅以彼为所缘。以异门来说,即依其他方式。“这些是漏”这一节为何开始?为了随顺“为漏尽智”的总说。因为在道刹那心解脱,在果刹那为已解脱,这是依同一性而说。凡是正在解脱的,彼于后时即名为已解脱;凡是已解脱的,彼于前时即名为正在解脱。

漏尽智论注释完毕

近事男身份宣示论注释

15十五、“悦耳且入心”是就语句本身而说。“不自我称赞等”是就人而言,“悦耳”是就耳根而言。“入智境而令人愉悦”,因其令智境愉悦。法自身本就是谦下的,而道则是无忧的,因为那时忧已被断除。由于随顺修行等而无违逆。因为已说“这是甜蜜的”,所以“这是法”这句话便显得多余。因此,应将“这是离贪法”等一一分别结合之后,再总括起来,理解为“你应亲近此(离贪等)法”,并阐明“有人读作‘你应亲近法本身作为皈依’”。对于已皈依者,正是藉由那种皈依行为,能摧破怖畏、恐惧、恶趣、烦恼与痛苦,因此三宝名为“皈依”。由对三宝的净信、尊重等所摧破的烦恼,以三宝为最终归趣之行相而生起的心,即是“皈依”。具足此心的众生,即“皈依”。就分类而言,皈依有两种:出世间皈依与世间皈依。其中,出世间皈依在见谛者的道刹那,以断除皈依的随眠烦恼而缘取涅槃为所缘,从作用上成就于整个三宝。世间皈依在凡夫中,以暂时镇伏皈依的随眠烦恼,而缘取佛陀功德等为所缘,从而成就。从意义上说,它是对三宝的信受,以及以信为根本的正见。

16十六、“我们能否得到呢?”是就困苦者而言。“我们能否做到呢?”是就成功者而言。此处,是在毗兰若。“被举起”指钵被举起,由此举持,意为“以所举持之钵”。说“取来后”是举例。“也不合适”指再次煮饭,虽然可以煮,但因煮得不好而这样说,“即使得到生米煮的饭,也不适合盖起来”——这句注释书的话在这里可作为佐证。通过“我将为弟子们制定学处”这句话,意指活命遍净戒,而说“之后(制定)戒”。优波离长老也阐明:世尊是缘于一一具体事件而制定了许多学处。如果这样,有人问:“在毗兰若说‘世尊,现在是时候了’这句话就不合理了吗?”答:不合理,因为那会导致在此之前没有学处的过失。然而长老是撇开已制定的,针对现在将要制定的、足够组成布萨诵出的学处而说的。世尊在《跋陀利经》(《中部》2.134等)中也说:“舍利弗,导师尚未为弟子们制定学处”,那是针对某些虽已制定,但此后还须制定的(学处)而说的。就在此注释书中,有“自己煮食既非沙门威仪,也不合适”的话,以及“断夜”或“断夏”等说法。否则,阿阇梨曾思考:“诸佛世尊以两种方式询问比丘……”

17-8十七至十八、“具足果”意为多果。有读作“少许蜜”的。为了让长老发出狮子吼而提问——导师以此成就了我们先前所说:“在毗兰若居住的目的,是为了显示那些先前依教而立的弟子们的大威神力。”将王舍城与毗兰若两处生起的寻思合在一起显示时,便说了“那时,具寿舍利弗……”等。就时间而言为“长久”,就住立而言为“长久”,这是分别。

“欲”能令自果生起并与之俱行,故为能作因;而在此处,以其作为工具令果生起、转起,故说为因。同样地,“由彼结合”故称为“结合”。“耗损”意指因无作用而不活动。“被混杂”指与不同类者相杂。“未来”即“来”的意思。“这即是它们”为了显示此义而说“因为一切诸佛”。“直至教法尽际”意思是只要诸佛住世,便即如此。“刹帝利与婆罗门即是高贵者”,为显示其中差别而说“高贵低贱、粗妙、多财”。“作意已”也是一异读。“令受具足、令受具足”这二者,在摩揭陀语中称为“upasampajjā”。“无取”指不以所缘为执取对象的方式而不执取。“从诸漏”是能作第三格。“诸心”是主格复数。“得解脱”是受动格。阿阇梨的意趣在于“被解脱”。“从诸漏”一词,在注释中作主格、具格解释而阐明其义。如果依据已被圣道灭尽的诸漏而说无漏,那么世间诸心也应是无漏。然而,已灭尽的心并不作为所缘,因此若依未灭尽的漏而说它们有漏。那么,须陀洹的道心依上分道所断的漏而视为有漏,既然它还具有断除余漏的能力,诸果心是否也应是有漏呢?不,因为果是由断除诸漏的能力所证得的。“怖畏之。

虎豹因皮而遭杀,大象因牙而遭杀;

牦牛因尾毛而遭杀,鹿因角而遭杀。

事。

20-21讲述了不久住之因后,从意义上说,久住之因虽由其相反的一面而得以成立,但长老为了将请求制戒的因缘意趣,引向请求制戒的契机,便又向世尊问道:“但是,尊者,以何为因呢?”世尊也愿意接受请求,作了回答。说“当僧团中出现有漏所依之事时”,乃因彼人属于僧团。此处,出于尊重而说了两次:因长老先前在王舍城,如今在毗兰若,两次都有所请求。世尊见他出于尊重而一再请求,自己也心怀尊重说道:“你且等待,舍利弗。”以此表明:“你不必一再请求,你的请求我已接受。先前我接受你请求后,于此期间已制定了如此多的学处,但我的弟子诵持巴帝摩卡的时节尚未成熟。你虽以推理思惟一再指出‘世尊,时已至’,但那并非时,唯有如来知其为何时。”然而,因为说“从制定学处之时起,便仅诵巴帝摩卡”,故这是指足以诵持巴帝摩卡的学处而说的。“此处”一词,是依于制戒之请而说的处格,仅说此一词,因其成立,彼便成立。“‘此是弟子们的境界’——以此遮破了具莲华色长老的主张”,这在注释中如此说,似为善说。当面是呵责,背后

至于“那时,具寿舍利弗……”等语,其义理从此开始阐明:据说,这位长老将从具寿阿说示处得来的一首偈颂法义,以十万种理路加以分别思惟,证得阿罗汉果,安立于声闻波罗蜜智后,心想:“啊!此正法实有大威神力,即便未当面亲闻法主,但从他人处听闻,便令我生起如此巨大的功德殊胜。愿此正法久住于世!”进而思惟:“哪些世尊、薄伽梵的……乃至……不能久住?”对此义理及其原因,以自己上首声闻的智慧通达后,得出结论:“声闻学处的制定,是正法不久住的因缘。”为了制造请求制戒的契机,而请问薄伽梵。于是,在回答问题、请求制戒的时机成熟时,他说道:“世尊,此是时,善逝,此是时。”请求制戒。于是,薄伽梵接受其请求,为了说明所谓“世尊,此是时”的那个时并非时,以及时机的无他缘性,而说了“你且等待”等语。此后,薄伽梵因他的请求及对众生的悲悯,以“那时,比丘们无亲教师、无轨范师、无人教诫”等方式,依僧团的庞大,为声闻弟子们制定了亲教师义务等律仪行事及相应的学处。其后渐次,于第十二年在毗兰若入安居。那时,由世尊所开示的,令正法

其中,“世尊为弟子们制定学处”,是指足以纳入布萨诵出巴帝摩卡的学处,此义应依《跋陀利经》解明。因为那里在众多学处已制、正在制定之时,所说“跋陀利,导师尚未为弟子们制定学处”等,是依尚未制定而说的;同样,此处也应当理解为依尚未制定而说。为显示因僧团清净,如今不允许弟子们敕令诵出巴帝摩卡,故说“无恼”等。因为在清净的僧团中,并无令诵者教诫布萨诵出巴帝摩卡的理由;若存在不清净,才有意允许敕令诵出。如此,他于八年后方被允许。如《布萨犍度》所说:“诸比丘,从今以后我将不作布萨……你们应诵巴帝摩卡。”而《大犍度》中所载“那时,比丘们度一人出家后,弃之而去……他后来行淫法”之事,乃是苏定那的事迹,是后来发生于彼处,依相应权限被编集进去的。同样,即于该处所说“他于两部巴帝摩卡皆详细善巧”等,也应知其分位。因为并非从一开始就有两部巴帝摩卡成立。然而,从一开始应知有这些次第:菩萨于罗睺罗出生后出家,行六年苦行,第七年成就正觉,同年往迦毗罗卫,度罗睺罗出家。《菴罗婆利·罗睺罗教诫经注》中也说:“此尊者七岁时,捉住世尊……”

听闻之后,他即通达因灭之道,

迅速通达灭之方便。

离贪生起,此法得以无余证知,

洞察世间,善逝的上首弟子。

他是法将、上首弟子,

正法王如来的上首弟子;

亲由牟尼尊获得声誉,

他以种种方便、十六种功德而备受赞叹。

因此,是制定学处之时,

在世间,了知亦极其沉重;

更何况学处体性的差别,

何况是其他,于彼处,于这两者。

独觉佛对此二者,

尚且不能了知,何况引导;

于彼处无疑,唯有如来。

他将了知,故说为“如来”。

比丘了知此义已,

学处之次第、行相差别

为自了知,而非为引导他人

应于此中寻求如理之道

其中,行为的差别将在后文关于学处的部分显明。至于身份的差别:首先,比丘因追随被举罪者(而不舍)的因缘,为无犯;而比丘尼若同样追随,则犯波罗夷。在覆藏波罗夷罪上,比丘犯恶作,比丘尼犯波罗夷。若向人说出粗重罪或覆藏该罪,犯波逸提。若说出或覆藏大恶的波罗夷罪,犯恶作。如这些等。在此,若试图以身份差别来寻求学处无身份差别的合理性,也可能成为虽未疯狂却遭毁灭之因。至此,具寿优波离长老已用七支——思惟、请求、适时、知时者、原因、结果、目的——庄严地开示了整个律藏的因缘。其中,长老请求制戒的思惟,称为‘思惟’。由此思惟而说出的‘世尊,今正是时’等语,称为‘请求’。久知、广大、得利、多闻、大成就的时机,称为‘适时’。唯有知一切者才称为‘知时者’。烦恼住处的诸法显现,称为‘原因’。因说‘为了对治那些烦恼住处的诸法’,故对治烦恼住处之法称为‘结果’。因说‘如是,此梵行得以久住’,故应知教法梵行的长久安立为‘目的’。于此有偈云:

‘思惟、请求、适时、知时者、原因、结果,

目的——此七支,即是律藏之因缘。’

22最内圈,即内部之圈。因为它位于其他圈之内,或是小圈。以征求同意而给予的方式,施与那些比丘。那些佛陀在游行教化中所应调伏的有情众生。如同采花者:花匠前往花朵盛开之处,长时间采摘;同样,在汇聚众多所应调伏者的村庄等处,佛陀们长时间安住,令所应调伏者的福德得以增上而游行。寂静之乐,不像杂染之乐那样有躁动。‘一万个轮围世界’是就天众而说。然而,人类唯在此轮围世界中,成为可觉悟者而生起。由于大悲心,恒常观察众生七法。‘已进入’指来到集会中,或已被告知。‘由于什么原因,我们能给予你们布施之物?那从何可得?因为在家生活事务繁多。’‘在第二种分别中’指布施之物。‘你们从何处得到它?’这是在随文释义中所说。然而,有些人说:‘首先看行为,其次看布施之物。’但导师说:‘在第一句解释中,(意为)那布施的功德从何可得?因为在家生活多有功德障碍。在第二句解释中,(意为)在三个月内我本应给予的,由于时间已过,我现在如何能给予?——如此显示。’这是关于戒等善法的开示等法雨。

23在巴图那地方,巴图那(丝绸)是上等布料。大祭祀即大布施。‘圆满的意图’指‘三个月所应听闻的,今日听闻’。

‘在此’即指此原因。

“优波离是奴仆”一说,是依师承传承而言。“因缘的分别说明”则是就外因缘、内因缘,以及称为学处制定处的独特因缘而说。“上座部等”是指事类的分别。“依自己的承认,应驱逐蔑提耶比丘尼”等语,是为了回避他宗等。“显示分别方式之差别”是指“三位女性:地上的、陆地的”等。于此有问:“世尊难道没有能力摧破魔罗的诱惑吗?”答:“有,但为了在未来优波崛多之时成为生信之因,所以暂时接受。”在此应讲述优波崛多的决意。“诸佛之常行”——若问:“见婆罗门有何目的?”答:“其目的即为摧破魔罗的诱惑,婆罗门的功德便是障碍。”

他虽为婆罗门,却令魔罗的心愿破灭;

他破坏了胜者人中之雄(佛陀)所受的魔罗诱惑。

他向有弟子随行的僧团施与了布施。

无余地施与了一切种类的如法资具。

世尊与弟子们难道将如此大量的如法资具打包带走了吗? 不,并非带走。导师只是不舍那属于三个月分额的功德聚之布施物,以善巧方便,转而施与了婆罗门。

若非如此,魔罗的心愿便会实现;

而婆罗门也不会得到更多;

他(婆罗门)甚至可能造作大恶。

彼(婆罗门)亦可能因对如来的增上慢而造作大恶。

因此,世尊既不贪著、也不拒绝那布施之物,而以方便善巧使婆罗门生起功德想,并击破魔罗的妄想后离去。有人说:“此一理趣,即使不依注释,依经文的理趣随顺也得成立。”如何成立呢?

“如果导师与弟子们最初就接受了那件衣,

如果导师与弟子们从一开始就接受了那位婆罗门的衣,

那么在导师成道未满二十年时,

那么,在导师(成道)未满二十年时,耆婆的请求便会相违;

即便如此,在通盘审虑之后,

当思惟合理的理趣,这才恰当。

如今,具寿优波离开示了律藏的共通因缘之后,为了以学处各别制定的因缘为起始,将补特伽罗分别、随制、分别、犯相差别、中间犯等种种方式,去除杂乱、无有隐覆地开示,而说:‘尔时,世尊在毘兰若随意住后’等语。在此立论:

应阐明一切学处的次第差别;

若此(次第差别)成立,诸因缘的次第便得成立。

一切学处依其可能,有四种次第:说示次第、断除次第、行道次第、生起次第。其中,世尊于王舍城允许比丘诵巴帝摩卡时,开许了巴帝摩卡诵出的次第。大迦叶尊者随顺此次第,先问波罗夷诵出,次问桑喀地谢沙诵出,再问不定诵出及广诵出,其后以同样次第问比丘尼分别。又将含摄于因缘诵出中而未以自性诵出者,为提问故亦问于犍度。由此,犍度中所制定的偷兰遮亦被含摄。优波离尊者便依所问次第,解说彼一切及犯相等,将说明偷兰遮、恶说、犯等起因的内容含摄其中而作解说,这就是此处的说示次第。然而,从两分别与犍度中集出之后,当时又别作附随巴利。正是由于这个道理,注释书中说:‘以此方便,亦将犍度、附随摄入’等。此外,巴利中仅提到:‘以此方便问于两律。所问之处,优波离尊者一一解答’,因此大迦叶尊者唯问于两分别。而优波离尊者在解答时,将余留部分一并解说,含摄犍度、附随于内而作解说。当时,犍度、附随巴利被别作成,这便是说示次第。那么,因缘诵出是否应当先解说?不,那是不可能的。因为因缘诵出的方式是‘若有犯……’等,在最初还未显示含摄学处的犯时,它是不会生起的。

波罗夷等诵分所摄的犯行与不善,由依粗重次第而应断除,故此处亦有断除次第。由“受具足戒后,即应告示四种不可作事”与“于学处上受持而学”的教示,依其严重次第而告示及修学,故此处亦有行道次第。依此三种次第所应解说的这些学处,于可能时也随有生起次第。即如共通者,于缘彼比丘而生起之事中,亦为比丘尼制定:“若比丘尼乐意行淫欲法……”。否则,彼于比丘尼则成未生起的制定,由此《附随》中“于彼无未生起之制定”一语即成相违。至此,依前三种次第,于应最先解说的波罗夷诵分中,因是最先制定,优波离长老欲最先解说淫欲法波罗夷,故将“于此,世尊在毗舍离……”引至毗舍离而安立。若非如此,若意欲解说“诸比丘,不得食人肉”等波罗奈所制定者,则应引至波罗奈而安立。

内因缘论已毕。

韦兰若篇解释完毕。

一、波罗夷品

一、第一波罗夷

苏定那诵品解释

于此第一因缘中,安立已,应了知波罗夷;举罪与遮遣之理,唯在人与事之说明中。

此处阐明举罪与遮遣的方法,即关于人、事的说明。

其中,世尊在韦兰若度过雨安居后,次第游行,于迦提月白分到达毗舍离。直至制定第一波罗夷学处为止,根据巴利经典的次第,看似有八年都住在毗舍离,但世尊并非一直住在那里。实际上,世尊允许苏定那在弟子座下出家受具足戒后,便随宜住于该地,然后游行到婆沙迦喇林,在那里度过第十三个雨安居;接着依次到舍卫城度过第十四个雨安居,第十五年在迦毗罗卫,第十六年于阿罗毗;从该雨安居后继续游行,抵达王舍城度过第十七个雨安居,此后的三年也都住在那里。如此,世尊戒腊满二十夏,再从王舍城次第来到毗舍离。当时受具足戒八年的苏定那,正是在毗舍离行了淫欲法,世尊便就此事制定了第一波罗夷——应当如此理解。在此之中,优波离长老不想显示此前已在毗舍离制定的学处,而想在律的缘起后直接显示第一波罗夷,因此将最初在毗舍离的住处与此学处制定时的住处合并,说‘于此,世尊在毗舍离……’等语。由此便有了‘在第一因缘中,安立之后……唯在说明’的说法。是故,在名为第一波罗夷制定处的此因缘中安立之后,对于此学处中‘人’的说明部分——‘那时,距毗舍离不远处有迦兰陀村……依某跋耆村而住’,以及对于‘那时,跋耆饥馑……三次行淫欲法’的——

他就这样,凭信心,历艰辛,舍离了巨大的财富与亲属,

亦彻底舍离了所有出家者与具戒者。

若这最卑劣的淫欲法生起,

并非仅仅凭借说法,便能完全成就远离。

因此,即使导师已宣说九分正法,

也应当制定戒律,由此方能获得法的清净。

若无戒律,便会生起这般的不端正行;

因此,戒律的制定,对具戒者也同样有其利益。

由于不见过患,他便造作了那恶行。

正是戒律,令有信者得以明见过患。

因此,对于随信行者,戒律确实有益;

对于随法行者,法则有益。由此而有对二者的教导。

再者,这是为了显示不端正行为的显著:即便未违犯制戒者,其恶名也远播至梵天界,何况他人?如何说明?

苏定那与其父母,不能证得阿拉汉。

能证悟者,因制戒尚未制定,此戒并非为此义而制。

难道不是为了显示此义——世尊不顾摩犍提,而为她父母宣说饶益之法——长老才以种子母与种子母之母证得阿拉汉来说明吗?而像“当时,在离毘舍离不远处有一名为迦兰达村之处,那时苏定那与前妻行淫法”或“当时世尊制定了第一条波罗夷戒”这样的语句,在此并不合适。何以故?因为“此处因义与作义可能存在”这样的注释语句,在此并未得到。该村早已建立,并非就在那时。然而,因为该村虽早已建立,但从其建立之时起便始终存在,故应如此说,因此以方便说“当时,离毘舍离不远处有一名为迦兰达村之处”。

25-6“你已得到允许了吗?”这是世尊为了显示沙门义而问。“未得父母允许”在此处,是为了显示未得父母允许而问,故如此说。“苏定那,诸如来不作是行”,世尊是因其请求“请世尊令我出家”而说出此语,并非世尊自己授予皈依、令其出家。“任何之苦”此处含有“即使少许”等的省略语句。“于两种分别”指第二、第三分别。“前句”指“任何”一词。“以后句”指“苦”一词。“同格”即是属格。如同什么呢?应知本应说“任何之苦”,却说成了“任何苦”。“我们将不情愿地分离”的意思是:不会随你一起死去,我们将不情愿地活着。即使我们不死,也将不情愿地与你分离;当你还活着时,我们的死便已发生;纵以死别,我们也仍然不情愿与你分离。

30“为何他得到允许后,对出家怀有强烈热忱,却还在家中停留数日,增强体力呢?”这是因为父母和朋友们因其顺从心意而感到欢喜,为了令他们心生喜悦而作。在部分注释书中,有些论师提出:“这位苏定那是在耆婆事之后,依持粪扫衣头陀支而成为粪扫衣者”,因而写道“拒绝了居士供养的衣服,依持粪扫衣头陀支而成为粪扫衣者”,但这与“不久即受具足戒”的语句相违。这也与注释书所说“苏定那于世尊成佛第十二年出家,第二十年入亲属家中乞食,当时他自己出家已八年”以及“从世尊成佛时起,直至此事发生,其间二十年中,没有人接受居士供养的衣服,所有人都是粪扫衣者”相违。此处所指是出家八年,并非受具足戒八年。若说其受具足戒是在耆婆事之后方才获许,难道他以无戒之身而进入亲属家中乞食吗?并非如此,因为“苏定那迦兰达子于世尊座下出家,得受具足戒”在文中是紧接在一起叙述的。他确实在出家后便立即受具足戒,受持十三头陀功德而行,在跋耆村住了八年,因远离依止而得以自在,并思惟“现今跋耆正处于饥馑中”等缘由,前往韦沙离城。因此,“依持粪扫衣头陀支而成为粪扫衣者”这一说法,仅出现在部分书籍中,应以此为判据。“是阿兰若住者”这一句,因性质相近,包含了五种与坐卧处相关的头陀支以及常坐不卧支。

大抵众生,当毁灭临头之时,

以非理为理,依智慧而安住。

3636. 在“未施设的学处”中,学处的施设有两种。哪两种?即“诸比丘,你们应如此诵出此学处”,像这样,依有诵出与无诵出的差别而分为两种。其中,在巴帝摩卡中以本来面目出现的五种犯聚,称为有诵出的施设。它又分为两种:有个人说明的和无个人说明的。其中,凡在施设中,犯行之内,连同个人或不连个人而显示者,为有个人说明;另一种则可知是无个人说明。有个人说明者,又依已显示犯行与未显示犯行而分为两种。其中,未显示犯行者,即八种巴拉基咖法,因为“是巴拉基咖,不共住”这句话,只显示了个人,未显示犯行。已显示犯行者,例如在比丘尼巴帝摩卡中,“十七种僧伽底舍沙法,是应驱出的僧伽底舍沙”,此处犯行与个人一起被显示。同样,无个人说明者,也依已显示犯行与未显示犯行而有二种。其中,未显示犯行者,即众学法;其余的则应知为已显示犯行者。它也有两种,依未说明作者与已说明作者而区分。其中,未说明作者者,依故意出精、妄语、粗恶语、离间语、坏草木、异语、讥嫌、别众食、辗转食、酒类、以指刺、戏笑法、轻慢、掌击、胶团等学处,有十五种;其余的,依有个人说明者,应知为已说明作者。

无诵出的施设也有六种:句义分别中的犯、中间犯、已调伏事、遮止、施设、未说而成立。其中,“大部分已食,犯偷兰遮罪”等,凡在句义分别中出现的犯行,名为句义分别学处。“不得裸体而来,若来者,犯恶作罪”等,名为中间犯学处。“诸比丘,我允许白天独处静修者,关门后独处静修”等,名为已调伏事学处。“诸比丘,令出血者,未达上者不得令其达上,已达上者应予灭摈”等,名为遮止学处。在篇集中所施设的恶作与偷兰遮,名为施设学处。由“若有比丘尼前往观看舞蹈、歌唱或演奏,犯波逸提”此语,推知“若有比丘尼舞蹈、歌唱或演奏,犯波逸提”等,凡在注疏中所见的任何犯类或律事,名为未说而成立的学处。此六种,因六种原因不堪为诵出,故应知名为无诵出学处。即:偷兰遮与恶说,与五种诵出各各不同类;恶作与偷兰遮二者,虽事同类但犯不同类;中间犯学处与施设学处,其犯涉及不同事;某些遮止学处,未显示犯行;已调伏事学处与施设学处,未显示事;随分裂而转的偷兰遮,未显示事;未说而成立的学处,未显示犯行与事。至此,如前文所说。

这里,“未施设的学处”应知是就有诵出的学处而言。有些老师这样解释:“四波罗夷是世尊于证觉后第几年所制立?”等等,提出这样的问题。他们说,其中的第一波罗夷是世尊证觉后第五年,在毗舍离,冬季第一个月的第二半月第十日,日影为二又二分之一人高时,面朝东方,坐于十二位半比丘之中,以苏定那·迦兰陀子为因缘而制立。然而,这种说法并不合理,何以故?——

因为胜者在第十二年住于韦兰若;

且彼时僧团清净,故彼时尚无波罗夷。

长老舍利弗请求施设学处;

于彼时方得成立,彼时尚无重罪;

教诫巴帝摩卡,世尊何故于四年时;

世尊拒绝了那项要求,又完整地允许了(头陀行)。

依靠阿阇世王,他制造了僧团的分裂。

提婆达多,这便是最后菩提之时的僧团分裂。

“诸比丘曾于前世令我欢喜”,此乃牟尼所说。

唯以经为量,这是因为时间并不短暂。

然而,所谓“世尊未见违犯,故未制立波罗夷或桑喀地谢沙”,这是就所有学处而言。并非仅指有诵出的学处而已,因此,这说的是包含有诵出与无诵出的安立差别的全部波罗夷。虽然即使未触摸肚脐也算作身触,但此处为了特别限定,且因没有欲贪的意趣,所以分别宣说。因为此处唯独以怀有欲贪染污者的身触为意趣。然而,在不净饮中,以象女或苦行者的尿作为饮用,会令人毛竖,应说明此毛竖之事。据说,这正是关于触摸曼达比亚肚脐之事。然而,在观察色相时,医师们说:

女人之展示,下体精液有时动摇而泄;

彼行淫欲法,二者会合一处;

由此理趣,可推知‘胎藏等’之情形——即女人因见男人而如此。”

对此,他们又说:

在清净的花丛间,见那男子与女子;

引出胎儿,故称之为“咖索”。

“王难”云者,锡兰岛上曾有一位妇女如此发生,故说此言。纵令音声上达梵天世界,彼亦非常人之境界,犹如色身不在其境一般。是故,比丘们问道:“贤友苏定那,你是否于梵行不喜乐?”

39“诤”者,嗔也;其教令为“诤之教令”,即争吵。“村法”者,此中意指地方之法、地方居民之成就。“自”者,指心与身。“不系于经”者,指未见于律藏之经,亦未见于经藏与阿毗达摩藏,即脱离巴利圣典之意。“花鬘”者,乃就种种功德而言。“宝串”者,乃就义利成就而言。其意在于拒绝,如同跋德利一般。词、词源、文句,唯是名称、异名,如“名、名目、名号、词源”等(《法集论》1315)中所说。无余离戒,名为学处。于不善分中,戒坏名为思;于善分中,亦就思之门,于《分别论》中称为“学处”。“为僧团妥善”者,此处,制定世间罪过时,因过患明显而令僧团妥善;制定制戒罪过时,因功德明显而令僧团舒适。其中,以第一者调伏难调者,以第二者令持净戒者安隐而住。以第一者遮止来世之漏,以第二者遮止现世之漏。同样,以第一者令未净信者生信,以第二者令已净信者增长。因有言“曾积功德者受策励,堪能之善男子……”,故云:“苏定那消除其追悔后,证得阿罗汉果,因此出家方被允许。”此说应加审察。同样应知:以第一者令正法久住,以第二者令律得护持。

复次,此中,于事犯中,若纯属不善性者,彼为令僧团妥善而制,是为世间罪过;若唯在知晓制戒时方成违犯,而非余时,彼为令正法久住、或为生信增慧而与说法相关者,其余及众学法,此即名为世间罪过。若于事上或依制戒,虽无违犯之思,然若行所禁止之事,或不为所应作之事,凡有违犯之可能者,除饮酒外,一切皆应知为制戒罪过。客比丘义务、住寺比丘义务、将行比丘义务、随喜义务、食堂义务、乞食比丘义务、阿兰若比丘义务、住所义务、温室义务、厕所义务、弟子义务、和尚义务、门徒义务、阿阇梨义务——这些依未摄而摄之理,计为十四,然广说则有八十二大义务。以七犯聚而作防护,是为防护律,即所制学处。于此,应知配合:制戒律为令寂止律成就,寂止律为令防护律成就,防护律为令断除律成就。凡令僧团妥善者,即是令僧团舒适。此似说为一事,实为显示:若有僧团妥善,则僧团将得舒适。“于此中,彼彼名为利益差别之义被造作”,故利益处被称为“论”。于十处,各以一处为根本,十次配合而说百句。其中,依最后句故有百义,依最初句故有百法,依释义之词源故有百词源,依法体之词源故有百词源,如是二者。

“淫欲法”——此名由多分方式而得:以自身结合或他身结合,将自身根门纳入自身道或他道,或将他人根门纳入自身道,在进入、已入、停留、拔出四者之中,若以受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而行,便犯巴拉基咖,不共住。然而,有人主张:“进入等四种或三种……”又有人主张:“……两种或一种,若受用之,即犯巴拉基咖。经中曾说‘若他受用进入、已入、停留、拔出,犯巴拉基咖罪’等(巴拉基咖·59)。”依此见解,四事各各皆犯巴拉基咖罪,于四事中犯四罪。他们又说:“淫欲法巴拉基咖罪,由淫欲法巴拉基咖罪所属之分而犯。”又说:“一人于自身违犯,犯巴拉基咖罪及桑喀地谢萨罪;舍戒后,在在家位犯淫欲等巴拉基咖,再出家达上,补行一次或多次桑喀地谢萨,此人由此方得无罪。因此,在家时有罪者,虽于最后事亦有出罪之道。然而,由于出罪不能以忏悔而得清净,故不说‘一一行为犯巴拉基咖罪’,因为没有计数的必要。虽未如此说,但在词分析中,借由‘犯巴拉基咖罪’之语,此义已然成立。”他们亦提出合理性论证。若依此说,在总纲中亦应说:“若有比丘受用淫欲法,即犯巴拉基咖”,且巴拉基咖

初制定说解释完毕。

苏定那品完毕。

母猴事缘说解释

40-1在第二番制定中,如“此处末罗人战斗”等句所示,“受用”一词以现在时表述,是依多分受用而说;而“且那是对女人,而非对畜生”一语,其义理虽已圆满,但他是为了执持自宗邪解,或为留有余地而这样说。为了决定义理已然圆满,故说:“贤友,那不正是如此吗?”正因如此,母猴事缘被摄入附随事缘中,因为并无差别;瓦基子事缘也是如此。然而,对此的审察将在第三番制定中显明。“贤友,世尊不是以多种方式……”等语,并非仅凭有总说的学处而成立,而是为了显示:即使依无总说的学处,“对畜生等亦犯巴拉基咖”也是成立的。又或者,如果认为有总说的学处之制定是留有余地,那么此语便是为了显示:依此无总说的学处,何故不成立?“诸比丘,我将为比丘们制定学处”之意为:即将那学处,也就是初番制定本身,为留有余地者去除余地,作重复之义而制定。否则,便会如同“对诡辩者、恼乱者犯巴吉帝亚”等(巴吉帝亚·101)那样,以二事缘而犯二罪,而此处不犯;其意趣是:此义已由其他言辞善为阐明,为令更明了,而作更坚固之说。第三番制定及其他处,也是如此清淨。

然而,在“有心品”等词的结解中,首先说明的是:“有心品”是针对饮酒等“无心品”而说的。在有心品中,凡是纯粹由不善所生起者,以及两者,都称为世间过失。因为在饮酒中,知道“这是酒”或“不应饮用”而饮,纯是不善;同样地,比丘尼为了香气、颜色而涂抹,因无过失,故为“无需审察”——以上所说,仅此而已。其中,“不应饮用”一词与“知道”一词并不相符,因为这会导致制戒过失也变成世间过失。为了遮止这一不当推论,瓦基拉布迪长老在结解中说:“在此,有心与无心的审察,只在於了知事境,而非了知制戒。若是了知制戒,则一切学处都应成为世间过失;然而并非一切学处皆是世间过失,因此只在于了知事境。”这是合理的。为什么?因为在应当学习的学处中,了知制戒本身才是量度,而非仅了知事境。然而,同处所说:“若有人将酒倒入熟睡者口中,若已入体,则犯;此处如同比丘尼在他人触摸其身从腋下至膝盖之间时,不移动身体而仅以心随顺,所说‘此乃行为’,因在多数情况下行为可以成立,此处亦然,彼时亦是行为。”此说未经充分审察,因为它未能证明其非纯粹不善。至于饮酒

此处义为:依学处所摄之犯戒而说,凡属有心学处而其心纯是不善者,即为世间过失。至于有心与无心所摄的无心品类,若就有心品类而言,其心亦纯是不善的,如饮酒等,亦属世间过失——将此义总括为「凡于有心品类中心纯是不善者,即是世间过失」而说。其中说「有心品类」,是对应无心品类而言,因为对于纯粹有心者,再以有心品类加以限定,并无实际意义。然则,就制戒过失而言:若从了知制戒之心来看,在有心品类中心纯是不善;若从了知事境之心来看,在有心品类中其心可能是善、不善或无记,因此不可说「其有心品类之心纯是不善」,故说其余为制戒过失。又因慢心不成违犯,梦中则无效力,所以梦中虽有违犯之影,亦以无效力故如此说。之所以立此说,是为了强化坚固业与松弛业的目的;既然如此,在论及外缘因缘之处所说「强化坚固业与松弛业之目的,是就多数情况而言」等,当知是极为恰当的。

母猴事注释结束。

瓦基子事注释

43-443-4. 住在韦提等国的韦提人,他们的儿子(即韦提子)。「随意」即是「随其意愿」的意思。此处所说的「不舍学处、不表露软弱」,只有在制定了舍学处及在同一事上表露软弱的规定时,才适用;否则并不适用。尽管如此,这也是就现在应当制定的规定而说的。正如「六群比丘将持有多余坐具」(波罗夷459)、「阿罗婆比丘建造无度量之房」(波罗夷342)、「比丘尼未于二年中于六法受训而度学法女」(波逸提1077)、「僧团未作差派而度」等(波逸提1084),应如是看待。因为在制定规定之先,并未允许如此舍弃与分别。若没有这样的规定,就只会说「多余的坐具」;若没有限度的规定,就只会说「无度量」,应当如此来理解此义。以「尊者!愿僧团出于悲悯而拔济我」(大品71,126)乞求具足戒后,受戒者紧接着若想接受「受戒比丘不应行淫,非释子」的规定(大品129)而成为非沙门等,难道不应先舍弃已接受的学处,并在那里表露软弱吗?然而,此处他们「不舍学处、不表露软弱而行淫」,应理解为是为了给尚未制定的规定制造依据而说的。「他来后不应授予具足戒」虽只在此说到,但在其余波罗夷中也应随其所应而了知。

由因缘而生起的本母分类,及决定其义的分别;

由此而有罪的区分;无罪则与此不同。

此理趣应如此理解。其中,苏定那事、母猴事、瓦基子事——这三种事构成了此学处的因缘。由此因缘,而产生了“若有比丘,具足比丘之学与活命……乃至……不共住”这一本母的区分。在此本母中,由于以“乃至畜生”的女性语法进行表述,有人可能会像母猴巴拉基咖那样寻找漏洞,说:“确实,友,世尊虽然制定了学处,但那仅是针对女性,并非针对男性、般哒咖或两性人。”因此,为了显示此类情形无有漏洞可寻,而作此说。以称为“母猴事”的因缘,说“乃至畜生亦然”这一本母之分,并非只是为了说明唯与女性行淫才构成罪;因此进行了分别——其制定,是为了规定该本母所指向的含义。在分别中,通过“三种女性、三种两性人、三种般哒咖、三种男性、人女之三道……乃至畜生男之二道”等方式,封闭了一切可能的漏洞而作出规定。

于此有问:若如此,则无论是基于共通的学处,还是基于形相的转变,不只是对比丘,对比丘尼而言,在分别中也应当说“具足学与活命”。若不作此说,则一位比丘尼因显现男性形相而住于比丘身份时,她可能如此主张:“我在受具足戒时,并未具足比丘们的学与活命,因此,即便未舍弃学处,我也不因行淫法而成为巴拉基咖。”回答是:不应如此说,因为会引致不欲的结论。若对比丘尼也说“具足学与活命”,则随之而来便会导出比丘尼也有“舍弃学处”之事,而这是不欲的结论。另一个不欲的结论是:“一切学处皆为共通,并无不共通者。”此外,为了说明“此是比丘中具足学与活命者”,世尊才说:“诸比丘,我允许那同一戒师……”等等。而且,如此寻找漏洞而行淫法者,就如同瓦基子一样,成为巴拉基咖。因为,如果没有“比丘之具足学与活命者”这一表述,当世尊说“诸比丘,你们犯了巴拉基咖罪”时,其中由于说了“诸比丘”,可知有些人仍住于比丘形相;由于说了“阿难陀尊者,若我们现在还能于世尊座前出家、受具足戒”,可知有些人已还俗。由此而有罪的区分:即从该分别中,有“身体未被……”

因缘与本母的分类,及分别的作用;

无罪的分类,以及第一无用途之说。

阐明了这个道理之后,应当阐明一切学处的含义。如何阐明呢?世尊以某种方式制定某学处,该方式的因缘有具足与不具足两种,这是因缘的分类。本母也有依因缘与不依因缘两类。其中,第四波罗夷等学处是依因缘的。因为瓦咕慕达河边的比丘们,并非自己将不存在的过人法作为妄语的特征来宣称;他们是互相向在家人称赞对方具足过人法,仅此并不构成波罗夷事。在此,世尊以此为借口,以此事为因缘而制定了波罗夷,故称为“依因缘”。依此道理,了知依因缘的学处之后,与之相反的学处,应知是不依因缘者,这便是本母的分类。

为显示种种根本犯、充分事缘、加行与心决定之不同,从而阐明对根本母作分别的性质;又为事缘不充分或缺失其中某要素而有违犯时,显示罪之差别;及无这些时显示无罪──应知正是依此三种义理,于一切处对根本母展开分别,此即分别。然则,在此处,诸如“因乞食故为比丘,因已受持乞食行故为比丘,因着割截衣故为比丘”等,仅是为了阐明字面意义而说;或如“因称呼故为比丘”,不顾比丘性的生起,只为显示“比丘”一词的用法而说;又如“善来比丘故为比丘,以三皈依受具足戒故为比丘,以白四甘马受具足戒故为比丘”,为显示即使不经中间受戒亦成就比丘性而说;再如“贤善比丘、坚实比丘、有学比丘、无学比丘”,为显示具备成比丘之法者而说──这些分别因是共通的普遍用词,皆被略去。同样,在其他分学处等中,以有门、无门方式,或以见诤事等方式所说的分别,亦因与此处无关而被略去。应如此了知。

其中,“三种女人”等,为显示对象的限定而说;“与人类女人于三道行淫法者,犯波罗夷”等,为显示加行的限定而说;“比丘生起受用之心”等,为显示心的限定而说;“若同意,犯波罗夷;若不同意,无犯”等,为在对象与加行的限定存在时,依心的限定有无而显示有犯与无犯而说;“死者,若大部分已被啃食,犯偷兰遮”等,为在对象不具足时显示犯戒差别而说;“不同意则无犯”,是因心的限定缺失而无违犯,故为显示无犯而说。如是,在其余学处中,随其所应,此理亦是分别的目的所在。

然而,无犯品是从根本犯、从彼之某一部分、从一切犯中显示无犯,故有三种。其中,第一种如同分别,是依三种义理而展开。哪三种?为显示律藏条目中有义者与无义者,通过对其不同取舍而显明有目的与无目的之情形;为显示他们不同的行持次第;以及为在犯戒具足之处亦作开许。如何显示?在羊毛学处中:“若比丘行于途中,羊毛生起,彼若欲者可接受之”──这些仅是显示事相的文句,故称无义,于彼无犯。而“非行于途中,羊毛生起时无犯,若欲者接受之”等,依此理,通过对他们不同之取舍,显示了无目的之状态。而律藏条目中“行淫法者”──此是有义。为显示其有目的之情形,故说“不知者、不同意者无犯”。因为由知与同意而有犯,不行此事者无犯,故律藏条目中说“若比丘行淫法,是波罗夷,不共住”,此是意趣。为于“他人所护物、有他人所护物想、重物、盗心、取离”五支具足时,于饿鬼、畜生所护物等犯戒具足之处亦作开许,故说“于饿鬼所护物无犯”等。而“无犯:知此、施此、取此、以此作有益用、作此净施”等,则是为了显示他们行持之次第差异而说。应如此了知。

在此,初制戒因超越初觉之后才制定,又因具寿善童出家八年后才制定,故是在他达到久知尊者之时制定的。第二随制戒,则是在他达到多闻尊者之时生起的。那位具寿猕猴波罗夷,如同在与女人相关的学处中不包含畜生女,在此处也是同样,由此生起这样的想法而说:‘贤友,世尊虽已制戒,但那仅是对人类女人,并非对畜生女。’第三随制戒,是在达到利养尊者之时生起的。那些瓦基子达到利养尊者之后,随意取食,沐浴后卧于胜妙床座,由此生起了第三随制戒之事缘。他们是于僧团达到广大尊者之时生起,且自身也成为广大尊者,故说‘此处也得广大尊者’。应知这第一条波罗夷学处,是根据三种乃至四种事缘,于彼时制定。

其中,‘若’是无余遍及之词。‘比丘’是遮止对彼过度判断之词。‘具足比丘之学与活命’是对彼的简别语。并非所有名为比丘者,都具足世尊为依任何方式达上的比丘们,以最低限度所制定的学,以及所谓‘于此共活’的活命,此二者。然何时为具足呢?不论知或不知,于依任何方式达上的同时,因已进入彼状态故,即名为具足。‘共活’者,只要尚未舍学,且未达到波罗夷的状态。然而,《安达卡义疏》中说:‘圆满学者为具足学,不违共活者为具足共活’,这是从最上层面说的。并非说不圆满学、多欲寻等者,或违犯某些有余共活者,就不名为具足学与活命。从最上层面可得四种:有比丘具足学,观察诸戒,然不具足共活,违犯无心的学处;有比丘不具足学,多欲寻等,然具足共活,无有违犯;有比丘既不具足学,亦不具足共活,犯无余犯;有比丘既具足学亦具足共活,圆满学且不违共活。此第四种比丘最为殊胜,于此应是所意。若非指最上者,难道世尊不应说吗?不然,因这与‘其中,此增上戒学,是于此义中所意指之学’的语句相违。若采取最上的意趣,则只能说‘学即三学’如此而已。因具足三学者,才是一切中最上者。

若认为因顾虑后面‘应行淫欲法’之语,而仅说增上戒学?并非如此,因他对此亦无能为力。因为圆满增上戒学且不违共住者,绝无可能行淫欲法;唯有不圆满彼学且违犯共住者,才会行淫欲法,这是意旨所在,故此处应如此理解其义。由于名为学处的共住,仅包含增上戒学,不包含其他增上心学或增上慧学,故说‘其中,此增上戒学即是于此义中所意指的学’。因此,共住是增上戒学的总摄,故称为‘学与共住’。如是,为了限定共住而采用了‘学’一词。在分别中,正是为了阐明此义,未触及‘学’而说‘于彼中学,故称为共住成就者’,由此表明此为同一义理句。而他从达上即刻起,因以学为增上,故称为‘学’及‘成就’。如此,对于已得‘学与共住成就者’之称者,依于如是缘,于后时不弃舍即称为共住的学,且不于其中显露羸弱而行淫欲法,此义方为合理。然而,这与注释书的方法相违。但彼方法并非应受排斥,故应随顺彼而行。

然而,此处应寻求其意旨,今当说明:于一切学处中,此即比丘相的通相,即“成就比丘之学与共住者”。漏尽声闻亦犯无心罪,有学也是如此;凡夫则会犯有心罪。因此,有学、无学、凡夫比丘共通之比丘相,乃以“唯学成就者”“唯共住成就者”及“二者成就者”的自性、一分、余类之理,总摄为“成就学与共住者”,且由胜者之摄而成就劣者之摄,注释书中唯说胜者。为证成此义,在“于彼中学,故称为共住成就者”中,先作不提及学处的避简,然后说“因其亦成就非学,故于义上当知亦为学成就者”,并说“不舍弃所成就之学,且不于所成就之共住中显露羸弱”——应知这便是注释书之意趣。于此意趣中,当知唯取增上戒学,因其遍在,且律藏以戒为增上故。恰如受学处时称为受戒,同样,舍学处时亦可谓舍名为戒之学,故于彼处说“不舍弃所成就之学”。

问:此简别语有何作用?难道不应仅说“若有比丘不舍学、不显露羸弱……非共住”即可?答:不应仅如此说,因会导致非所欲之过失。若有唯以名称、或唯以自称而为比丘者,如贼住者等,彼亦有舍学。不舍学而行淫欲法者,得巴拉基咖罪。或有人后犯巴拉基咖罪而非学与共住成就者,彼亦有此二者;或有人因属半边黄门、达至黄门状态而非学与共住成就者,彼亦有此二者,故成犯。“于黄门半边中,半边黄门非达上之基”已说,故于另一半边,为基则成立。于彼半边达上者,在黄门半边中因是黄门而非学与共住成就者,彼因无应舍之学,不舍学而以口取他人根器等行淫欲法,彼何来巴拉基咖罪?此是意旨。此理仅适用于未得非黄门半边者,若得者,则如无色界善心生者于等至刹那虽有有分断而非死,于黄门半边中亦有比丘性。若接受共住,则无贼住者性,如犯根本事者。亦不产生同宿等。然不成众足数,如犯根本事者,彼非学与共住成就者,于另一半边则是,此是彼之差别。问:此是有因还是无因?答:非无因。因达善于彼非黄门半边被允许,以其为有因结生故。问:于黄门半边为何不被允许?答:因已是黄门,如被阉割之黄门。

再者,以“学与共住成就者”表明彼之受学后,方可说“不舍其所受之学,且不于其中显露羸弱”,非以他法,因此理而避免前述非所欲之过失,故说“若有比丘,于比丘之学与共住成就,不舍学……”等。如此处所说,于他处亦应如理配合,如“若有比丘,于比丘之学与共住成就,不舍学、不显露羸弱,于村或林取未与、以盗心之物……令作善逝衣量之衣或过量,截断者波逸提”等。乃至对雌性畜生亦说,此是就女人而言。实不应说“何况于黄门或男子”。余者各处依所说之理即可。

此是第一巴拉基咖于总目之判释。

四种律之解说注释

45此处,“Nīharitvā”意为从教法中取出。例如,在“具足五支的比丘不应被诘问。哪五支?不知经,不知随顺经”(《附随》442)等处,他们从教典教法中取出经与随顺经而作解说;在“说‘如此乃我等师长的摄受与遍问’者无罪”等处,他们从教典教法中取出师说而作解说;在婆卢迦车迦事中,从“尊者优波离如是说——朋友,梦中出精者无罪”(《波罗夷》78)等处,他们从教典教法中取出己见而作解说,因为凭借此己见,长老获得了第一之位。而且,世尊曾如是说:“由未受具足戒者以已制或未制而说时……若作不恭敬,犯恶作罪”(《波逸提》343)。其中,已制者即是经,其余三者名为未制。因此,此偈“大长老们,律有四种”善说,此乃针对龙军长老所说。所谓“亲证之句”,即触及八种颜色处而宣说的句集,意指所举、入喉的句聚。所谓“味”,即彼亲证句所说之义味,亦即由此引出的判决。因为随顺经犹如经之影。师说称为“师承”,是为了显示圣典中所说诸师辗转传来者即是准量。意趣,指依理由成立、依推度思择而行、类似现量等量者。此处的“意趣”,有人释为“己见”。

在《附随》注释中,此处虽言“随顺经即四大教法”,然实为从义理上说,依大教法之理而成立者,即已遮止与未遮止、已开许与未开许、应作与不应作。其中,因为“处、机会、教法”是原因的异名,如“无有是处,阿难,无有机会”等(《波罗夷》43)出于教法,“惩治处”、“非见处”及“非见之教法”出于世间,故“大教法”意为大原因。此处所指的原因,即能令知者、因。而其大性,则如大种因其大境而大。他们有二种:律之大教法与经之大教法。其中,律之大教法适用于律,其余则通于二者,因此《附随》在诘问仪轨中说:“不知法,不知随顺法”(《附随》442)。其中,“法”指除律藏外其余二藏。“随顺法”指经中的四大教法。其中,若知法与随顺法而不知律与随顺律者,彼以“我护法”为由而将律非律化;另一者以“我护律”为由而将法非法化;知二者则成就二者。

此处略示纲要:其中,第一者于“若他接受进入、已入、住立、接受抽出则有罪,不接受则无罪”此处而违犯。彼尊者于可感乐受之所执触与身根和合时,仅以生起身乐受而了知,便判定为“接受”,从而令即使无享受意图者亦犯波罗夷罪;同样,对于因铺敷或产道过失而有苦、非可意受者,或因风损身体而无身受者,无论知与不知,皆引“不接受者无罪”(《波罗夷》76)之经,而令即使有享受意图者亦成无罪;同样,若以泄欲贪而作意,于泄精时犯桑喀地谢沙,何况以淫欲贪,则取恶作之处而作桑喀地谢沙之处,如此名为将律非律化。另一者则说:“因言‘不知者无罪’,故知者仅以知,无论有乐受或无乐受,皆为接受”,从而令无享受意图之知者于无罪处成有罪,将无过作有过,如此名为将法非法化。而知二者者则说:“由‘比丘生起享受心’(《波罗夷》57)之语,此处唯享受心为准量,以其有故犯波罗夷罪,以其无故无罪”,从而守护成就二者。依此理,于一切学处应随其可能而作有义用。

“圣典外”,指脱离了结集后所确立的圣典而另置,故称圣典外;也就是从义理、理趣、随顺等角度契入圣典的判定而转起,依已契入的判定而转起的意思。世尊虽知小小戒“不会废除”,但为了示现“让后世之人将他们的意见视同我语”,在般涅槃时如是说:“阿难,若僧团愿意,可于我灭后废除小小戒。”由此可知,即使是已制定的学处,若世尊开许僧团可予废除,那么与已制戒相随顺的类似戒便显示了可开许之义,更何况是世尊已开许的(小小戒)呢。再者,这也是为了显示在增减学处的问题上,各传承之间不应相互争论。僧团为何不废除(小小戒)?因为见到了相互争论的过患。且世尊曾说:“一切皆应和合、欢喜、无诤而学。”其中,由于见到有长老们如是说等异说,而成应诤论而学;为免此过患,便令听闻二白甘马语,唯应无诤而学。

And(而且)一词,是为以自己的智慧阐明而开始论述。其中,从“在经、论、律的注释书中”这一说法可知,此论亦通于三藏;而“然而,此是‘允许的’”等语则唯属律藏。“与结集僧团相似”,即与举行结集的僧团相似。法喜长老的《甘提帕达》中说:“不排斥经等四类,与彼不相违的业之作者僧团相似”,此说不合理,因为与“唯经更有力。经不可逆转,与结集僧团相似”这些语句相违。然而,在通常的《甘提帕达》中则说:“决断其义后,与彼作者僧团相似”。“他宗者”,指了知我们宗义的其他部派者。他宗者如何说“随顺于经”呢?《波逸提》第266条“除了水和齿木之外”是自宗者所依的经,随顺于此,椰子果中的水也是水,他宗者如是说。

椰子壳中的陈水,为胆汁之结缚;而彼新水,则能破胆汁、增体力。

他宗者这样说后,自宗者以“谷物之果有其归趣,且为食义而遍满,故唯属时药”来反驳。他宗者依师说:据注释书所言,“于‘回避关税’处,虽以方便进入而回避,仍属偷盗”,故他宗者说“如此作者犯波罗夷”。自宗者则出示该处即有的《大注释书》之说“回避关税,犯恶作”,加以遮止,谓如此作者唯犯恶作。他宗者依自意:此处他宗者说“若于食前盗他人之物,心想‘我将于食前取’,努力中却至食后,此仍属食前之努力,故根本罪者不脱罪,依你们上座部义,根本罪者唯犯波罗夷”。自宗者则出示经文“无论于约定之前或之后盗取彼物,根本罪者无犯”(波罗夷第119条)而加以反驳。

当他宗者如此说时,自论师以“谷物果实有其去处,且食物之味能扩散”为由,驳斥说“那只是时药”。他宗者依师说:据注释书所言,“逃避关税——此处虽以方便避开,实为盗取”,故当他宗者说“如此做者犯波罗夷”时,自论师引出就在该处出现的经文及《大注释书》之说“逃避关税,犯恶作”以示驳斥,表明如此做者唯犯恶作。他宗者依自意:此处当他宗者说“若教唆‘于食前盗取他人财物’,而行者心想‘我将在食前取去’,结果却在食后完成,此仍是食前之努力,因此根本罪者不脱罪;依你们上座部之见,根本罪者仍犯波罗夷”时,自论师引出经文“无论于约定之前或之后盗取该物品,根本罪者无罪”(波罗夷 119)以示驳斥。

他宗者依经:当他宗者引出《发趣论》中所写的经文“不定因法对正定因法以所缘缘为缘”,并说“圣道并非唯以涅槃为所缘”时,自论师驳斥说“此不合于《所缘三法》等经之随顺”。因为唯有合乎经之随顺者方名为经,彼则不然。由此故说“依巴利圣典所传而显明”,乃至“若仅以此即得成立,则三次结集所登载的巴利圣典所传而显明”等。因为那样的文字是放逸之书写,故阿阇梨说。依“不放逸是不死之道,放逸是死亡之道”(《法句经》第21颂;《导论》第26句)之语,食所施之食后,回避诸危难,令念现前而住者,是为恒常。依此类义,即使是登载于圣典中的经文也不应取用,故说“若不如此显明”,乃至虽得成立亦说“若不如此显明,即不合、不相应”。因已说“或他宗之经”,故即使自宗之经,若与义不相应,亦不应取用。他宗者依师说等二种理趣中,应知这是依放逸的书写,将各处出现的注释书之说与上座部之说结合而解。

然而,此下一项为师说。外道据经:当外道说“所谓根种子,即姜黄、生姜、菖蒲……乃至……于种子生种子想而自断、令断、破……乃至……犯巴吉帝亚罪(巴吉帝亚第91条),依你等的诵本,切断姜黄块茎者犯巴吉帝亚”时,自论师引出“或复有其他于根所生”等文,以其注释书——即师说——加以驳斥。因为块茎上并不生块茎。外道顺经:当外道说“依‘我等诸师之传承如此,故为无罪’等语的随顺,你等之中有人说:‘我等古昔诸比丘于同一楼阁中遮蔽内室而与未受具戒者同卧,此事可行,他们如此行持而来,故于我等亦可行’,对你等实在无话可说”时,自论师引出“经与顺经,唯以诸师之传承为量”等注释书之语,以示驳斥。外道据自意:于“开门而不告知便卧者,谁能脱罪”之处,当外道说“两种人皆得脱罪:被夜叉附体者,及被捆绑而令卧者;依你等上座部之见,其余一切以任何方式卧下者等亦皆得脱罪”时,自论师予以驳斥。

然而,这位论师于此提出自意。外道据经:当外道说“犯戒者”时,自论师引出律藏注释之语,如“若比丘白日疲乏,坐于床上,双脚尚未离地便因睡意而卧下,彼无犯”等(《波罗夷注释》1.77),并以此遮止“以单一方式躺下等亦得豁免”之说。继而,此位论师复提出自意。外道顺经:当外道说“顺经”时,彼引用“帝释天,我说忧受有二种:应亲近与不应亲近”等经文(《长部》2.360),并据此推论:“对正命的妻儿并无过失,故说‘摄护妻子儿女’”(《小诵》5.6;《经集》265)。对此,自论师虽非多闻,却以“必定是与贪欲相应之不善”予以驳斥。其余各处,亦应依此理,随宜作其他方式的配合。以上全部为优波提舍长老等所说。而法喜长老则说:“此处所谓‘外道’,是指其他部派者,他仅引用自宗经教等。自论师将此纳入自宗经教中,若相符则接受,若不符则驳斥。”

四种律论解说终。

句分别注释。

在学处分别中,虽然“然而凡”一词是无余尽摄之词,但因与“比丘”这一后词同格,故其分别句亦依此相应而说。比丘释名词虽有三个,且对任何出家者——无论具比丘性或不具比丘性——皆可共通,但为了显示:如“若人不净,犯某波罗夷法,若具净见者无由而举罪,以驱摈之意而说,则桑喀地谢沙与恶作”等经文中,唯有与释名之义相应者,方为此处“桑喀地谢沙与恶作”(《波罗夷》389)之事主,而非其他在家人。世尊实以一切律藏共通之比丘相及事主为其开端。若有人本自清净,却因某种原因而着在家相,彼由自身具备比丘性故,仍为事主;不净者亦因着比丘相故为事主——此义已显。不净者若因亲属、怨敌或王难等因,虽着袈裟而热心,然袈裟被夺,彼由再取袈裟而未成贼住者故,仍为事主,因其于比丘释名之义未曾舍离责任。若有人以相为贼,自许比丘释名之义而窃取共住,若具净见者无由而举罪,以驱摈之意而说,则桑喀地谢沙与恶作——此义亦已显示。

“以共称而为比丘,以自许而为比丘”这两句话,既显明了前文的意义,又开示了这样一层额外的义涵:在修道中途生起决定性邪见而断善根者,只是凭借共称和自许而被称为“比丘”,并非在胜义上成为比丘。这是什么意思呢?如经中所说:“诸比丘,我不见其他任何一法有如此大的罪过,这就是邪见。诸比丘,邪见是诸罪中的最上罪。”这部经是佛陀亲口所说,收录在三次结集的圣典中。它的注释也说:“他们将邪见视为最上,所以是邪见最上者。”(《增支部》1.310)五无间业虽是大罪,但邪见比这更大——这就是它的含义。为什么呢?因为那些无间业的果报有其限度,即使极重,也仅持续一劫;而决定性的邪见却没有期限,怀有这种邪见的人无有出离。因此,不能说他“这位比丘的善根因地尚且存在”,也不能说“那是一位清净者”。同样,也不能依据“以见坏为缘而犯两项罪”的说法,就说他“不清净”或“违犯了某一条波罗夷法”。此人实际上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。因此才说,他是“以共称及自许而为比丘,并非由胜义而为比丘”。

那么,为什么世尊没有将这种过失极其重大、决定性的邪见制定为波罗夷呢?因为极难辨别。因为这种所谓的“见”,在本质上究竟是“正”还是“邪”,本来就难以认识,更何况要判断它是“决定性”还是“不决定性”呢?在此情况下,如果为这类邪见制定了波罗夷罪,比丘们就会相互把见解不同的人视为犯了波罗夷,从而不举行布萨等僧团行事,佛教不久便会衰亡。不仅如此,他们自己也会因为在清净比丘中行持邪行而造下非福。因此,世尊运用善巧方便,不将它定为波罗夷,而是制定了对此类人的举罪甘马;并且制定正行,要求僧团不与他共事、不与他共住。世尊是这样考虑的:如果这人的邪见是不决定性的,那么他履行正行之后便能出罪,恢复清净本初的状态;如果是决定性的,那就绝无这样的道理和可能——让一位持有决定性邪见的人在履行正行后出罪,并恢复清净。他只会成为一个徒有“比丘”之名和“比丘”之自称的人,死后如同阿利吒一般,成为轮回中的一块废料。世尊正是洞察了这样的原理。

在八种受具足戒的方式中,这里只提到了三种。其余的方式没有提及,是因为它们只适用于特定的个人,并且不属于比丘的受具方式。其中,通过接受教诫而受具足戒、通过回答问题而受具足戒,这两种仅属于两位长老;另外三种则属于比丘尼,在此不作讨论。在这三种受具足戒之中,由于是三者共通的情况,所以只说了“贤善、比丘”等四个词。因为无论是通过“善来比丘”的方式受具,还是通过皈依或白四甘马的方式受具,他都可以被称为贤善的、核心的、有学的或无学的。而使用“受具足戒”这一词,目的在于表明他们作为声闻弟子的身份。因为会违犯戒律的,正是这一类的声闻比丘,而不是正等正觉者和独觉佛。

“这是此义中所指的”——在此,唯有依白四甘马受具足者才能犯戒。因为以善来比丘、皈依、领受教诫、问答等方式受具足者不能犯戒,故法吉祥长老排除了他们而说“这是此义中所指的比丘,唯最后一种方被提及”,这并不恰当。因为经中唯说“二人不能犯戒,即佛陀与独觉佛”(《附随》322)。否则,善来比丘等也应被排除。更何况,这是依通称所说“二人能犯戒,即比丘与比丘尼”,并且也是从见到犯戒怖畏之处的角度而说的。何以故?具寿舍利弗因疑虑客比丘之食而不受;大迦叶渡河时因衣将离身的恐惧而心被扰乱。再者,对以皈依受具足者,若未妥善履行同住弟子等义务,可见对其制定了恶作,故此实难行持。优波帝须长老说:排除皈依受具足者,是出于对被开许后产生牵连的畏惧。若在彼排除的语境中说“能犯戒”而排除了皈依受具足者,却若又说“此已被开许”,比丘们便会产生邪执或疑惑,故而不说。此与“名为比丘尼者,于两众中受具足”(《波罗夷》161)之说相顺。因为这是出于害怕释迦族等被开许受具足后产生牵连。

然而,于此我们有自己的理解:由于宣说了“比丘”一词,凡被该词所摄及在律藏各处中所见者——或由自身犯戒,或在举发粗罪、覆藏等中令他人犯戒——这一切皆已显示之后,为明“比丘”一词的特相,而说“圆满学处与活命”之语;正是依此,才说“此即此义中所指的比丘”。因为唯有在甘马语结束之后,他才成为圆满学处与活命者,从那时起显现了有学学处的生起;也唯有他的舍学处可见,而非他人。也唯有他的舍学处才成立,因为他通过说出“请僧团悯我、济拔我”而采取了行动;也唯有他在受具足后,即刻显现了不可作依止的告知;并且由于圆满了“我舍律、舍巴帝摩卡、舍布萨”等舍学处的行相,故正是基于舍学处,才说此处所指即是此人。

因为唯有他的舍学处在一切情况下都成立,故说“舍学处之后,违犯诸事,于诸罪中无犯,而他人则有犯”,这是合理的;因此,“无论在有罪制立或无罪制立处,这里所说的‘此即此义中所指的比丘’,在各处皆依随顺其行持之义,唯指白四甘马受具者”,这样说才合理,应如是知。若然,所说“无论以何种方式受具足,于‘行淫欲法者波罗夷’之义中,比丘即指此”,此语亦不应说。何以故?因为这会导致矛盾之过被排除。何以故?若唯有白四甘马受具者才是此处所指的“比丘”与“受具足者”,那么非白四甘马受具者便成了未受具足者,而大迦叶长老等以白四甘马以外方式受具者,便被置于未受具足者的境地,从而会犯与未受具足者同卧一床之罪;在轻视等情形中,也只会犯恶作——诸阿阇梨说,像这样的矛盾之过便被排除了。此即名为“迟钝肤浅”之见。

因为他们被极强烈的出身骄慢所缠缚,所以你们应当在我的教法中如此修学。在《复注》中说道:“与乐俱行、与初禅乐俱行、于不净与入出息念。”膨胀想,是指在膨胀相上所证得的初禅之想。色想,是指地遍等色界禅那之想。他如此解说道:“尊者,膨胀想未明显,是因为不净业处尚未修习;尊者,色想明显,是因为遍业处已经修习。”五种具足戒的次第取自《大品》。关于“白四甘马”:在此处,虽然白(动议)是最先被说出的,但由于三次甘马语在义理与文句上彼此没有差别,而白(动议)在义理与文句上与它们有别,因此将白(动议)作为它们的第四,从而称为“白四”。注释书依据文句说“以三次甘马语与一次白”,但若依义理生起的次第,则应说“以一次白与三次甘马语”。然而,根据“比丘们,有此四种业”(《大品》384)、“比丘们,有此六种业:非法业、别众业”(《大品》387)等说法,即使可坏业在某些地方也被称为“业”,所以在此处说为“以不可坏业”。

因为某些不可坏业也不具足安立处,未得接纳者,在《瞻波犍度》(《大品》395等)中被称为“已被接纳者”,故而说“以具足安立处者”。如果这样的话,那就只应说“以具足安立处者”这一句,而不应说前面的句子,因为凭此即可让不可坏业成立?并非如此。因为如果允许以不具足安立处的不可坏业来达上,在此义中是不被许的,会导致非所欲的过失。然而,通过这两者合说,此义便得以明了:“唯独以那不可坏业达上者,在此义中亦被许为‘比丘’;以具足安立处者达上者,在此义中亦被许为‘比丘’;以可坏业达上者则不被许。”由此,此义亦得以成立:“然而,比丘,若明知而令未满二十岁者达上,此人即非达上者”(《波逸提》403)。据此,在未被知晓期间,虽依公认比丘、自称比丘而成为比丘者,也不像前文所示的公认比丘、自称比丘那样,立于其他比丘的达上处而成为辱骂波逸提等事的缘,而是唯独立于未达上处,成为“对未达上者,有达上想而逐句教法者,犯波逸提”等(《波逸提》47)的犯缘而存在。然而,以不可坏业达上者,即使后来成为波罗夷,从出身而言仍立于达上之处。应当了知,在依“比丘们,黄门未达上,不应

于此,应知有四类:有业不可坏且具足安立处;有业具足安立处而非不可坏;有业既不可坏亦不具足安立处;有业非不可坏亦不具足安立处。这其中,第一类已经说过,第三和第四类显而易见。第二类,在某种情况下,当从比丘尼僧团一方得达上者发生性别转变时,可以获得。因为此人先前在在学尼时期所得的白四甘马达上业,虽既是不可坏亦具足安立处,但当男性特征显现时,由于不在“比丘们,我允许即彼和尚、即彼达上”这一开许的范围之内,此人便只能成为沙弥,因此其业现在被称为“已坏”。应当了知,如同因性别转变而舍弃对衣的决意,此人由比丘尼僧团所作之达上也被舍弃,否则此人便成为已达上的比丘了。或者,即便没有性别转变,此一方达上之业也会坏灭,不立于其位,因此她还不能被称作“比丘尼”。因为无论是否违犯某条波罗夷法,若有因欲还俗而接受在家相者,仍可于二部僧中再得达上。所以依此理趣,称为“可坏,故为可坏业”;然而因为没有上述那些业过,故为“具足安立处”。不过,当比丘尼接受在家相时,若男性特征未出现,并无证据显示她可在比丘中得到达上;若舍戒还俗,则可以,有人这样认为。但这并不合理,因为比丘尼并无舍戒之事。这是我师所许。

共住句分别注释

《无碍解道》中说:“大菩萨是决定的。”其中“《无碍解道》”这一句,应理解为“属于金刚智长老的”。在声闻菩提、独觉菩提、正等正觉这三种菩提中,安住于正等正觉菩提的有情,称为菩萨、大菩萨。某一《结文》中说:由于具足更多的巴帝摩卡戒、比丘戒,由于以烧尽烦恼的方式生起,以及由最上的世尊所制,故为“增上”;唯于佛陀出世时才生起,故为“最上”。虽然独觉们也依法的力量具足巴帝摩卡律仪戒,但在此义理下被限定为“唯于佛陀出世时才生起”。因此说“并非除去那制定”等。而较巴帝摩卡律仪更殊胜的,是与道果相应的戒,亦即增上戒,但在此处并非所意欲的,因为它不被巴帝摩卡诵所摄。 “全然贤善”是表示理由的用语,因为一切学处有共通的特相,且圣者也会犯某些罪,此义已经成立。既然如此,难道注释书所说的“因为证得彼者不会行淫欲法”这句话,看起来像是无力吗?并非无力,正是有力,因为在各个学处中,若有诘难,注释书正是依各个学处而生起的。例如在《度疑》中,关于水界羯磨界时,说到“比丘尼遮覆三轮、不放下内衣而渡水”,这便是依据《比丘尼分别》而来。

注释书中说:“而比彼更殊胜的,是道果心,即增上心,但在此处并非所意欲的”,以及“比彼更殊胜的,是道果慧,即增上慧,但在此处并非所意欲的。因为证得彼的比丘不会行淫欲法。”这与圣典“其中,此增上戒学,是在此义中被意欲的学”相违。因为此圣典表明:在此处只意欲增上戒学,而非其他;而注释书的语句则显示,那三种世间学也是被意欲的。然而,此处的注释书意趣是:三种世间学在这第一波罗夷中都可能发生,因为有时证得增上心、增上慧的比丘,可能由于遇到某种不适当的缘,从那些增上心、增上慧退转,而达到戒的破坏——这是有可能的;但证得出世间心、慧者则不可能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他一切有心的不与取等学处,而在无心的学处中,后者(出世间者)也可能犯。尽管如此,应知:纯粹为了显示律藏和巴帝摩卡戒的结集者,以及在“不舍学”这一后句中,应被舍的只是世间增上戒学,因此在圣典中说:“其中,此增上戒学,是在此义中被意欲的学”。

在此,“学”指远离身语恶行及思,而在某些情况下应理解为唯是思。“学处”指有诵出的学处,也可获得某些未诵出的学处。“以心为所依而学于彼”是为了显示“依处”义中的处格。“如学处”是依省察而说。因为戒的省察也是戒本身,因此即使在善覆藏等行持中生起与远离不相应的思,也计入圆满学。不违越“故意妄语者波逸提”所说的界限,即称为“于彼学处学”。 某一《结文》中说:“‘学’是以学习的状态生起的心心所。‘活命’是制定。为了显示彼义,这是之前‘淫欲防护’的异名。”因为对于被赞为功德、被赞为福德的学,世间没有示弱的行为。因为它是应希求的,所以说“而证得彼活命者,于彼不示弱”。具寿优波提舍说:因为对于命令才可能有示弱。

舍学之论释

此处“我将去”意指前往某外道处所或在家居所等。“以状态分别的方式”是说,由于出现了“我是”,对于他想要转成的任何状态,便以该状态的分别方式来表述,也就是以有别于比丘状态的其他状态来作分别,这便是其中的意趣。

46“好了”仅仅是一句口头语。“希望成为在家状态”等语句,显示的是心的决定。舍学唯依一念心便告成就,并非没有此心也能达成。

51“佛、法”等词句显示了关于田的限定。其中,前十四词显示了自性的舍弃,后八词显示了转入他状态。通过“我舍,你持”等词句,显示了时间的限定。通过“说”这一词句,显示了加行的限定。通过“令知”这一词句,显示了了知的限定。“疯子舍学”“在疯子面前舍学”等词句,显示了人的限定。而“以圣语在蛮人面前舍学”等词句,则显示了即使具备人等限定,若了知限定不成立,舍学仍不成立。对此,论师说道:“若以那种没有时间限定的蛮语,传达了有时间限定的意义时,便认为舍学成立——此非我的意趣。”“以嬉戏”等词句,显示了即使具备田等限定,若无心的限定,舍学亦不成立。“欲令闻而不令闻”,显示了即使有心的限定,若缺乏加行的限定,舍学亦不成立。“令无智者闻,不令智者闻”,是为了显示:即使心、田、时间、加行、人、了知等限定悉皆具备,若只针对某一特定的人令闻,则唯当此人听闻时舍学方告成立,而非余人听闻时成立。因此,注释书中说:“若限定一人而告知‘唯愿此人知’,此人若确实了知,则学处已舍;若此人不知……乃至……则学处未舍。”又或者,若完全不令闻,则学处未舍——这是为了显示,唯依心等限定时,学处方能成就。

53《功德分别》是阐明佛陀功德的经。据说,优婆离居士所说的偈颂即是优婆离偈颂。‘智’与‘想’意义相同,因此‘菩提智’即是‘菩提想’,也就是‘菩提种子’。

“对二者限定”一句:在此,某《结文》中说:“唯当二人皆知晓时,以‘我舍’之意而说,若其中一人知晓,则学处未舍。”此说与注释书不合。若说“我是居士”或“我成居士”,虽为现在时语,然因无“你持”之义,且说“你持”时其事转至他人,故不成立。“现见之法”:于一切处所说法语,皆为阐明所谓“现见”所指为何。否则,若说“我舍离胜伏”,则转轮王等亦会被关联,乃至最后连“佛”一词亦须说。至于“师之同义词”中,“谁令我出家”等,是不取戒师,而针对某人或为某人而出家者所说。“Okallako”是可怜人的同义词。“Moḷibaddho”即束发者,或已解冠者。“Cellako”是长老。“Ceṭako”是中等者。“Moḷigallo”是大沙弥。在人形龙等或龙形等面前,或在不解人语的紧那罗等面前。“据说,天神乃大智慧者”是原文。“以嬉戏”即轻率地。“以含糊语”即因口吃而含糊,或因不熟悉字母组合、诸根不明利而有含糊语。因根不调伏,故说“如书本形者”,指迟钝、智慧羸弱者。问:“如何是迟钝者?”答:“于时而不善巧。”

舍学处论释终。

根本制立论释

55名为“受用”一词在论母中不存在,因此说“在‘应受用’此句中”等语。“这名为淫欲法”一句,在一切巴利典籍中,注释书引述为“这被称为淫欲法”。以女人的生殖器触自己的生殖器,此事难以理解,故予以显示。以自己的生殖器触女人的生殖器,因容易理解,故未显示。所谓“除了四处”,此处是就触碰到内部表面而言;若不触碰而抽出,则无罪。“中间”指顶端部分。“上半部的中间”指上半部的顶端部分。在“已失去身净色”此句中,为了显示“若问:由于根受损者也可能犯戒,此处是否也有罪?答:无罪”,而说了“死牛皮”等语。因为死牛皮是非执受的,只有在执受的身体上才有波罗夷罪。应遮盖而不暴露。意指应如此遮盖而坐,使牙齿不被看见。

“牛蛇”即背部如牛、带有圆斑的蛇,其背上可见红色圆斑。虽然通过“泥沼、熟悉水域、水中游行的鱼”等词,大海中能一口吞下象身的大口巨鱼乃至更大的鱼也被涵盖其中,但因其口部等处不可能行淫欲法,故有长老说,此处并无部位限定,应当审察后取用。所谓“正是这个”,即紧接前文所述。与经文连接,便是字母的连接。“然而,所制定的学处,因一切有惭耻者皆应平等修学,故称‘平等学’,因此,一切学处为一切比丘所应学。确实,于任何人都不存在不足或多余。”这是在其复注中所说。而在《附随》中——

非被举罪者,亦非别住者,

非破僧者,亦非投向派别者;

安住于平等共住之地者,

如何于学处中成为不共者?”(《附随》479)——

已说。而该注释书中说:“此问题是为曾作理发师者而说。因为此人不得持理发器具,其他人可以持,因此于学处为不共者。”这一切应知是随顺契合的。比丘也修学那些唯与比丘尼共通的学处;同样,其他曾作理发师的比丘也修学该学处,因为于其义善巧故,所以说一切学处皆名“平等学”。所谓“那已说”者,是连接词。“三位女人”等的分别,是为确定事由,因为这是决定性的特征。由此,当与女非人发生关系时,便排除了金、银等所造之物。此后,先前所说的“依十种义利而开展分别”等,应随其可能衔接而了知。

初四组论释

57“他犯波罗夷罪”一句中:此不善罪过征服该比丘由戒所生之善法,因贪欲征服而名为“波罗夷”(他胜);它将预备阶段所犯的恶作、偷兰遮等罪过征服、摧毁,唯存自身。有人说:它不会被与事由同类或不同类的、其他与波罗夷性质相同的罪过所征服。这些之前已经分别讨论过了。然而,当四种波罗夷罪同时存在时,它们便征服该比丘的比丘身份,使其成为非比丘、未受具足戒者,连比丘之名亦不复有。有人说:它不产生恶口波逸提罪。依第二种义理分别,“波罗夷法”的“达到、成就”即含“罪过”之义,因此,持“罪过成就说”者的观点亦被包含,而这种依他而立的解释是合理的。该比丘被称为“有罪者”;否则,由于刹那灭,他可能成为无罪者,但事实并非如此。那么,何时成为有罪者呢?当他死亡时,以及当他舍弃学处而处于沙弥等地位时。若如此,当学处被舍弃时,波罗夷罪是否也被舍弃?学处与罪两者是否同时存在于他身上?桑喀地谢沙等罪过,为何不因舍弃学处而被舍弃,而重新受具足戒后仍须令其出罪?舍弃学处成为……

然而,此处的抉择如下:犯波罗夷法者,只要他仍自称比丘、接受共住,由于有障碍,即使在布萨日等日子自己受持戒律,其受戒也不生效,更遑论禅那等。若他不再自称比丘、不接受共住,仅因惧怕国王、仇敌、盗贼等而在比丘们面前显露后仍不舍弃袈裟,他便成为未受具足戒者,产生同宿等罪,但他仍能分享戒与禅那等的功德。此乃世尊所说:

犯戒者若期望清净,应将所犯之罪发露;发露之后,他便得轻安,为证得初禅等。

其中,所谓“所犯之罪”,是指已犯的一切罪,包括有余罪与无余罪等一切类别。即使如此,原本处于在家地者,因住于清净故,更应先分受禅那等功德。然而,若比丘被举罪而尚未解罪,或犯敬重法后尚未出罪,即舍弃学处而处于在家地者,则不能分受禅那等功德,因其不住于清净,且有应作而未作之事。也正因此,世尊说:“他重新受具足戒后,应被解罪。”所以,对于此人,他在为比丘时所犯的障碍法会生起追悔,从而障碍以无追悔为根的喜悦等生起,但若在自亲依止处则不障碍;若不障碍,则可能生起。如果犯了重罪后向比丘们发露,然后还俗,以本性比丘的身份还俗,则他能分受禅那等功德,因为“发露已,心得轻安”的缘故,更不用说若在比丘时期了。但有人说,被举罪者因为有应作之事,所以不能分受。然而,若他舍弃该邪见,则随顺此说,亦能分受。诸比丘,不应与有在家人之众……舍弃学处者、犯极罪者、所坐之众……此处,“在家人”指本来即具在家相者。若舍弃学处后仍现比丘相者,名为“舍弃学处者”。他如对自亲依止处有期待,愿成为沙弥,即以此相通过三皈依而成为沙弥。犯极罪者,即使接受共住,其后依前述次第亦不接受。

初四组论释终。

一百六十九双四组论释

59-60“已死者多分被咬”一语,意在显示:未死者多分被咬,亦属巴拉基嘎事。完全被咬或被拔除者,显示属于陀吒亚事;同样地,依“多分被咬”一语,显示已死者完全被咬或被拔除属于恶做事。而且,他们不制定有余罪。是何缘故?因这些学处为世间过所摄,非制定过。其中,“学处”意指巴拉基嘎。其中,陀吒亚亦是世间过所摄,非制定过。或者,两者皆是无余而制立的。因为在巴拉基嘎领域中,先取其下限至最低而作安立,自此以上,即制为陀吒亚。其中,陀吒亚领域如巴拉基嘎领域一样,是依下限来区分的,应如此了知。咬至一半时,为陀吒亚;凡是咬至相(性征)之处,应知为恶做事。在此,有人问:“世尊是否唯将制定过制定为有余罪?”并非如此。然而,我们将随其所宜,于各处阐明。那么,世尊为何于咬至一半时不制定巴拉基嘎呢?此暂为不可问之题,因属佛之境界与律之制立。然于此有一看似合理之因:“因一半之相难以确定故”。“多分被咬”是指:于粪道、尿道、口的四个部分中,越过两个部分,至于第三部分之末而被咬;或越过第三部分,至于第四部分之末。

纵有人言“相(性征)完全被咬”乃是“针对活着的身体而说”,此说亦需审察后方可采纳。于鲜活之身体,即未腐烂或活人的身体上,若于眼、鼻等处,唯犯陀吒亚。于畜生类如象、马等之鼻及尿道鞘,犯陀吒亚——此依巴利文“以非道入非道,犯陀吒亚”,于此处作特别义而言。于腋窝等处,犯恶做事;于一切畜生类之眼、耳伤口,犯恶做事;于其馀身体处,亦唯犯恶做事。此于《维尼达瓦度》中,先以“来,尊者,行淫欲法”及“够了,姊妹,此不如法”二句,示现无淫欲心;而后以“来,尊者,用大腿中间摩擦……那位比丘那样做了”一句,示现泄欲之乐受,是故世尊判言:“犯桑喀地谢沙”。至于“若以淫欲心用大腿中间摩擦,犯恶做事”一句,则是作为已成立义而述。

对于人的眼、耳等伤口,是偷兰遮事;对于畜生,则是恶作事——这里有一个难以明白的巴利语隐义,因此应知:“诸比丘,不应以染心触摸生殖器,若触摸,犯偷兰遮”这句话,确立了以染心触摸眼、耳等伤口犯恶作,这是《皮革犍度》中的巴利语隐义。有人说:“‘活着的男子’这一表达中,‘活着’一词是为了表明,对于死者根本无话可说而说的。”然而,在《大注疏》中,虽然提到了“造作《大注疏》之身”,但在其余注疏中,由于没有“以淫欲心用口”这样的话,而仅是在该处存在这样的语句,所以那句话是为了与巴利文对照而显示其义而说的。在《随纽解》中则说:“‘所有那些’是指在《大注疏》中,以淫欲心不插入而触摸女人的相(性征),犯偷兰遮。”某处也有“以淫欲心用口”的说法,而巴利文中无差别地开示“诸比丘,不应以染心触摸生殖器”,因此说“所有那些”。“称赞前者”是指畜生道……依前述方式犯偷兰遮,以身触、欲心犯恶作等,这与注疏的语句相符。而“所有那些……称赞前者”这段,据说是结集之后,锡兰岛的老师们将巴利文与注疏中所说的话对照之后,所阐述的判决。在此,若依其他方式,即依

一六九、二、四类论释终。

敷具四类分别论释

61-2“将女根作桩”是指:把桩插入女根内部,或将其弄平,或摩擦多余的桩,由于并未进入,犯恶作。若稍微进入内部后,以男根触碰那竖立的桩,犯波罗夷。据说锡兰岛居民也读作“有青莲花香,有青莲的状态”。“在睡眠的比丘”这一句,如同“生起交合心”(波罗夷57)那里的解释一样。也有人读作“在睡眠的比丘”,那更直接。

敷具四类分别论释终。

句分别释终。

杂篇之义释

在杂篇中,那些被称为“有表”的学处,据此而言,身与语应连同表业来理解。那些“无表”的学处,则应理解为无表业。然而,此处的意是无量的,因为由声称真实而生起的造作是有心的,而无心的造作并不存在。其中,有表罪生起当知是由无间心所生。某些由无表所生之法,因宽泛的说法也被称为“有表”,如初波罗夷,即使是无表业也说“若他同意,即犯波罗夷”,又说“不同意则无犯”。被称为有表的表业,若没有受乐心则非心等起,因为它无心、是变化色,且随心而转。因此,这被称为有表的表业,若无能生起的心便不能存立,如同其他心等起色;而其他声处则能存立。因此,当有表业时,必定有能生起它的受乐心,若说“不同意则无犯”便不合理。因为即便能生表业,受乐心也并非一切时都生表,因此认为无表业也能自行生起,故说“同意,即犯波罗夷”。若心不生起,则名为“不同意”,彼即无犯。正因如此,世尊问“比丘,你是以什么心做的?”,唯以心来界定犯戒,当知并非以有表业来界定。至此,说明了六种犯戒之缘,以及名为“犯戒之法”等,以及“以四种方式犯戒:以身、以语、以身与语、以甘马语”等经文。

此处简别其义:'以身犯'——以有表身,作不应作而犯;以无表身,不作应作而犯,此二皆名'身业'。世间中,未作亦说为'作',如'此为我不善作,此善我不作'等语;教法中亦然,如'阿难友,此是汝之恶作,汝不问世尊'等语。是故于此律教法中,以身所不应作者亦名'身业'。此理同于'以语犯'等。其中,标示'生起',意在显示犯戒唯依身等差别,观其应作与不应作,而非由他法。标示'有表',意在显示身等有表与无表之差别。标示'想',意在显示犯戒之成素与不成素心之差别。因此,凡于有表相或无表相所现起之心,或有表或无表,并非无差别地成为犯戒之成素或不成素;唯由称为'想解脱'之想相应心为成素,余者为不成素——此义由此得显。复次,由何心而令学处为有心,由彼心无而令为无心——非谓因其有罪便无差别地皆为世间罪。标示'世间罪',意在显示同是有罪,而有是世间罪、有是制立罪。以意名'世间罪',为遮止'意业亦可犯戒'之不当推论,故标示'业'。凡此处无表相之业,为遮止其脱离善等三法之不当推论,故标示善等三法。凡此处无记之犯……

'以总摄一切'之义,即依一切学处之总摄而言。比丘尼之施衣等,有由行作,有由不行作。受取金银等,或由行作。于拒绝寄存物,或有由不行作。建造超过指定地点与量度之房屋,或有由行作;建造未指定地点而超过量度者,或有由行作与不行作。'若得心所缘'者,谓身与心、语与心等。'纵无有心'者,此处意指虽无有心,或与心俱。所谓有表色与无表色之身,其业为身业;语业亦然。其中,有表色之身由生起而成就业,另一则由随至而成就业。语业当知亦尔。'学处'者,由'于中名身、句身'之说,于违犯时适用。'笑起、味著、决意等,亦是犯缘之心。此亦非我所限定:于笑时见之,彼时决意速行'——此于附注中说。神通心应取用于不知制戒而示现神通等时。

于此,复有比丘,具足比丘之学处与活命……乃至……行淫欲法者:有者,是波罗夷、不共住;有者,非波罗夷、不共住。于恶作、偷兰遮事中行者,有者非波罗夷。若半择迦于非半择迦时受具足戒,而于半择迦时行淫欲法,彼不犯波罗夷罪,故为非波罗夷。彼实无非比丘之罪。因彼无罪,故于非半择迦时来者,是否不共住?是,以'彼依此身系缚而不能'故说。又云'若有比丘……乃至……不共住'者,谓凡以比丘身份行淫欲法者,彼即不能。若谓:此非由非波罗夷故耶?不然。于'应由聪明有能之比丘白僧'之处,若非比丘诵甘马语,羯磨亦得成办——因无羯磨不成之虞——当如是见。此处有义:若先受具足戒者诵甘马语,且僧对其有受具足戒之想,如是羯磨得成,否则不得。此为轨范师所许。若居士、外道或半择迦,于无受具足戒想者中诵甘马语,则僧未诵甘马语。何以故?以'僧应与具足戒,僧与具足戒,僧已具足戒'之说,应由僧中之人,或作僧中想之人诵甘马语;一人诵故,即僧诵故。此理当知通于一切羯磨。如是,行淫欲法者应灭摈,以'染污比丘尼者,此应灭摈'故。彼即非受具足戒者,生起同宿等罪,于骂彼时犯恶作。非……

再者,依据“比丘对睡着的比丘行非法,醒来者加以领受,二者皆应灭摈”以及“诸比丘,你们应当灭摈慈比丘尼”的文句,凡是进入僧团当中经由审查者审查而被举发波罗夷罪的人,他同样不是受具足戒者,因此不构成骂詈波逸提罪,应当知道。虽然当时没有“对受具足戒者有受具足戒想、欲行毁辱”的文句,且《断疑》中也说“所骂的对象是受具足戒者,不以别指而以‘生’等语骂,对方知道‘他在骂我’,无存心等,这里具备四支”,然而在关于恶见罪的学处中说:“所涉及的人不清净,犯了某波罗夷法,若以清净见使他产生机会,以骂詈的意图而说,即犯骂詈罪。”据此,对于不清净者生起受具足戒想而骂的,犯波逸提。对于认为不清净者,则犯恶作。此外,还有“所涉及的人清净,未犯某波罗夷法,若以清净见使他产生机会,以骂詈的意图而说,即犯骂詈罪”的文句,但《断疑》中并没有提到“对方是受具足戒者、自己有受具足戒想”,因为这一条件并非决定支的缘故,应当知道。

这里还应知道舍学处的四种人:有一种人是舍学处者,却不是具足学与命者;有一种人是具足学与命者,却不是舍学处者;有一种人既是舍学处者,又是具足学与命者;有一种人既不是舍学处者,也不是具足学与命者。其中,第三种人应知是舍比丘尼学处者。因为只要她还没有舍弃表相,仍然穿着袈裟,即便她心里想要退出沙门性而舍学处,她依然还是比丘尼,并且具足学与命。正如世尊所说:“诸比丘,比丘尼不得舍学处。”(《小品》434)那么,她何时才成为非比丘尼呢?当她想要退出沙门性而穿上在家人的衣服时,便被称为“还俗者”。正如世尊所说:“当她已还俗时,即成为非比丘尼。”(《小品》434)然而,怎样才算还俗呢?当她想要退出沙门性,对袈裟没有留恋,或者脱下袈裟,或者裸体而行,或者以草、叶等遮蔽而行,或者以在家人的穿着方式穿着袈裟,或者穿上白衣,或者保持原有表相而进入外道并受持拔发等戒行,或者受持外道的表相,这时即名为还俗。其中,如果她仍保持比丘尼表相而受持外道戒行,就如同投靠外道的比丘,以后连出家也不被允许;其余人则仅得出家,不得受具足戒。虽然根据律文“诸比丘,若有比丘尼穿着袈裟而转入”

已决断事理的注释

6767. 已决断、已判决的事理,称为已决断事理。将那些“尔时,有一比丘”等各个事理的名目逐一清点列出,为清除增减的过失而结为摄颂,又以符合韵律特征的偈颂来成就韵律等,故称为“摄颂偈颂”。应知“uddānā”是词根“de, sodhane”(净化)的形态。这些摄颂偈颂是结集法藏的长老们在结集时安立的。若问安立在何处?在分别句的末尾。在《结文》中说:“所谓事理偈颂,即是‘尔时,有一比丘’等这些已决断事理的因缘。”因此,应知依那里所说的方法,已决断事理即被称为“事理偈颂”。这里略释其意趣:或以显示根本罪的方式,如“比丘,你犯了波罗夷罪”;或以显示罪相差别的方式,如“比丘,这不是波罗夷,而是桑喀地谢沙罪、恶作罪”;或以显示无罪的方式,如“比丘,不领受者无罪”——凡如此已决断、已判决的事理,即名为已决断事理。阐明那些已决断事理的因缘事理,便称为事理偈颂。有人说摄颂偈颂即被称为“事理偈颂”。这与“以此特征,未来的持律者将判决律法”的说法相违。因为在摄颂偈颂中,丝毫见不到判决的特征,而摄颂偈颂各各不同的作用已被说明:即“持律”

67-8‘知已’:谓未经询问,自己了知。‘端严’:身体犹如鼓面般端严。世间称无缺为‘美好’,因此‘端严’的第一义是指身体肤色殊胜,第二义是指容貌美好。《结文》中说:‘因有莲花胎藏之色而呈金色,故得名莲花色。’而‘身体肤色如青莲花’的说法,则显示其肤色为褐色。然而,世间认为‘如莲花般的褐色为佳’,且说‘褐色、褐肤色、褐身的中等女子,其侍奉令我得生天界’,故褐色肤色的女子为佳。也有读作‘乃至她的黑暗’者。‘于欲尘不染着’:即不染着于烦恼欲与事欲。

69‘女性相出现’:即女性特征出现,这是由于男性根消失、女性根出现所致。男性根出现时,同理。这说明:并非如梵天那样,男性根不生起,唯有男性特征出现;亦非如某些黄门,虽无男性根,却出现男性特征——此处并非如此。而是,当女性根或男性根消失时,犹如临终者,从第十七心刹那起,次第逆序消失;现有的根灭去后,另一异性根便生起。据说,正是在进入大睡眠时,其异性根出现,因此说‘于夜间进入睡眠时’。‘诸比丘,我允许就以同一位戒师、同一次具足戒’之语,应知是为了表明:只是那位比丘尼继续作为戒师,具足戒的教授师也仅是那位比丘尼;因此,她们应尽的戒师义务和教授师义务,应由这位比丘尼在清晨前往比丘尼住处履行。而她们来到他的寺院后,是否应履行共住弟子等义务?根据‘诸比丘,我允许与比丘尼们共处’一语,由于已表明分离的状态,只是为了显示不应再请戒师,也不应再举行具足戒,才说了‘诸比丘,我允许就以同一位戒师……’等语。应如此理解。其中,‘与比丘尼们共处’的意思是:我允许离开比丘们,只与比丘尼们共住。因此

然而,由于她即使不与男子同宿,也能与比丘尼们共处,因此注释书中说‘两者都有同宿罪’,实视为无罪。《附随》中已有说:‘又以另外四种方式犯戒:于僧团中、于众中、于个人前、由性相出现而犯戒。’至于《附随》中所说‘有犯戒者在出罪时犯戒,在犯戒时出罪’,应知这是针对犯同宿等罪而以不共罪出罪,兼指二者而说。寺院在远处,最远为五百弓。从寺院开始进入村落时,即成为村落间,此是其义。‘除去约定’是指未作旅途同行的约定。‘舍弃她们’是抛弃她们。‘即使戒腊圆满的沙弥’一语,似表明戒腊未满者不可请为戒师。‘通过律的作法而放置’:指作了净施而放置。应知未作净施者,超过十日即犯舍堕罪。至于‘再受持后,七日间可用’,是根据‘诸比丘,我允许比丘们让比丘尼受持蓄物后食用’之语而说。‘以无期待之舍’:指以对物品无所期待的舍离,或受持后心想‘我将再受持后食用’。在半月别住期间,若性相再次转变,只需给与六夜别住。若在作为比丘时所犯之罪未覆藏,则不需覆藏,这是导师的不执取之见。

然而,所谓‘给予别住’并不存在,应知这是就比丘尼不可能有覆藏的情况而说的。若比丘尼犯了不共波罗夷罪后,获得男性特征,则不得于比丘众中受具足戒,但可得出家;若未先出家而处于比丘身份,则不犯同宿罪。对于还俗的比丘尼,若出现男性特征,不得于比丘众中受具足戒,此为波罗夷。对于未还俗、仍是在家人的污辱比丘尼者,若出现女性特征,则既不得于比丘尼众中受具足戒,在再次发生性征转变时,亦不得于比丘众中受具足戒。当比丘尼发生性征转变时,她成为比丘;若他舍弃学处还俗后获得女性特征,则可于比丘尼众中受具足戒,因为此前在两边均未达到波罗夷的状态。然而,若一位年满十二岁的比丘尼获得男性特征,他即是已受具足戒的比丘。若他再次舍弃学处后又回来,则不应为他授具足戒,因为他未满二十岁。若再次发生性征转变,则可于比丘尼众中受具足戒。同样地,若一位已依十二岁摄受的男童发生性征转变,成为在家的女性,据说年满十二岁时应为她授具足戒。若比丘尼的女性特征消失,或比丘的男性特征消失,则可能成为半月非男;这样的比丘尼不应被……

71-2‘无论释放与否,皆是恶作’,这是因为并没有释放的欲贪。‘非境’是指:在这样的情况下,不认可属于难行之事。所谓淫欲法,是依双方的努力而安立的,因为说‘这是两者的双双成就’,所以你应不作努力,如此你便无犯,这是说此学处属于‘作’;而根据‘比丘,你犯了波罗夷罪’这句话,此学处也属于‘非作’,但通常被称为‘作’,这已是确定之义。

73-4有说:‘若有人因畏惧波罗夷,将对方举于空中后进行进入等行为,其男根突然触碰到上颚或胁侧,则仅是恶作。’为何?因非出于淫欲贪染之故,对此应善加审察。牙齿的外部,如同嘴唇的外部一样,是偷兰遮的所依,因此说‘对伸出外部的牙齿,以舌触之,为偷兰遮’。通过‘使那人失去知觉’这句话,可知那人名为‘心散乱者’。然而,若有人并未被弄昏,而是以对自己男根的碰触、摩擦、挤压等想而认可,由于没有淫欲想,他应归属于失去知觉的一类,因此看似无犯。若知道‘这大概是某个非人的淫欲法’而认可,则确实有犯。所谓‘非男的淫欲法’,是指在非男的大便道或口中,‘非男的’是依处格或属格的含义。即使不事先告知,若依服侍之心而作,也有犯,如同在已铺设的卧具上服侍之例。

在“根受损的所依”中,有“他们报告了此事”与“他报告了”两种读法。其中,“他们报告了”的读法,因有“比丘们,他觉知了”之说而更恰当,否则应说为“比丘,你犯戒了”。据说楞伽岛居民读作“他觉知了”。因为行不净法的前方便有捉手等,所以“他唯犯恶作”与这前一句相关联。然而,因为他唯犯恶作,所以应知其关联为:只要此人未达“头”,便停留在恶作中。“头”是指入道。“未达至头,即非波罗夷,仍停留在前方便恶作中”——某注解书中如此写道。在“被高生殖器的虫所咬”中,应知为被动完成式后缀。因为“被咬、被叮、被啮”在意义上实为同一。

76-7“战场上的勇士比丘”意为:如同在战场前线、战斗之口的战士一样的比丘。“荆棘门”是指:为了阻挡,需用一根或多根荆棘堵塞的木钉门。“布门与麻布门”即布门和麻布门。以“席与麻布”等所说的一切,都统括在布与麻布之中。因性质相同而说为“一”。“空中地面”意为宫殿的露台。此处“这是简略”是指接下来要说的内容。有人说:“因为说到‘坐着做某事’,所以躺着的人请求是不允许的。”“若他恰恰不按限定时间起身,他即犯戒”——虽然这是笼统而言,但此处意指的正是犯不恭敬恶作。如何得知?因为说“夜间开门而卧,于黎明破晓时起身,无罪”,且在《大筏》中特别说明“不恭敬恶作亦不免除”,故其意旨是:从其他恶作中得免。在“若他恰恰不按限定时间起身,他即犯戒”这句中,并非针对不恭敬恶作而说。因有“恰恰按限定时间”的限定,故说“不在限定之内”。又如同在说“他睡着”之处,是取决定义而说。“如此躺卧者”是就躺卧时应犯的恶作而说,因此,对于按限定时间起身者,是说有两种恶作。在《安达卡注释》中也说:“若夜间不关门而卧,心想‘我白天再起来’,因不恭敬而犯恶作。”此处也因说“躺卧”而未说“黎明破晓时起身”,故应了知。有人说:“《大筏》中仅针对不恭敬恶作而说,并非指注释书中说的恶作。”“他无罪”是从意义上说“未躺卧”而说。“然而,若夜间关门而卧,在黎明破晓时有人开门,未作守门等事而躺卧者,仍犯戒。何以故?因是犯戒之境的缘故。”有人如此说。

因为被鬼附身者如同昏迷者,名为“心散乱者”,对于他,从巴拉基咖罪而言无罪,更何况其他,所以《大筏》中说“即使如被鬼附身者般昏迷,亦不免除”,其意旨是:先前故意在白天躺卧,后来即使被鬼附身或昏迷,也不得免除,因为在躺卧加行的那一刹那便已犯戒。被捆绑后令其躺卧者得免除,这并非仅对被鬼附身等者而言,只要他自己尚无躺卧的意图,他便得免除。当他因疲倦而想睡眠,生起躺卧的意图时,则应令人关门、令人唤醒,或作意后睡眠,否则犯戒。若无同类者,或不见,或不能去,即使忍耐许久,后来因痛苦而卧,不作意而睡,依“因痛苦而卧者无罪”之语,他无罪;即使对他,因非其能力所及,不见有罪。以昏迷状态而睡眠者,依“心散乱者无罪”之语,不见有罪。然而,诸师长并非如此说,他们并非笼统地说“不见有罪”。其意旨是:若未恢复知觉而睡,因不由自主,不见有罪;若已恢复知觉,却因身体疲倦而甘受睡眠,对于他,因不见有不由自主,故犯戒。师长们如此说。

依大莲长老之主张,被夜叉附身者、心念散乱者,不犯。被捆绑后令其躺卧者,因无躺卧之意,且因苦受所迫,故不犯——此为其意旨。如此,则与圣典注释及长老之主张相符,是故,对于各各判决,此即其意旨——诸阿闍梨不认可此说。然而,在《随纽解》中,其意旨为:即使是被夜叉附身者,或陷入昏迷者,亦不名为不犯,彼仍可能犯巴拉基咖罪,因其会间或恢复知觉。若依《小部》所说‘或被捆绑后令其躺卧者’,以单一方式躺卧者,是否亦不犯?实得不犯。何以故?以义言之,彼并非躺卧。依《小部》之说,与《大注释》之说相符。何以故?因其同属不由自主。虽然相符,但诸阿闍梨却不如此说。为示不仅他们如此,大莲长老亦如此,故言‘依大莲长老’。在大莲长老的主张中,亦说:‘名为被夜叉附身者,不可能犯巴拉基咖罪。’对此,诸阿闍梨却如是说:‘因言若陷入沉睡,即使无知觉地将脚放上床架,亦构成罪,是故,若有人跌倒后即于彼处躺着不起,不论其间或知或不知,皆构成罪。’为汇集一切注释中所说之言而示,故言‘在此,谁为不犯?’

初巴拉基咖注释终。

第二巴拉基咖

檀尼耶事注释

8484. 第二,其意旨为:因诸王所守护故,得名‘王舍城’,耆闍崛山因‘邻近’义及‘增上’义而使用处格,世尊以四住处住于此山。此应与‘他们入雨安居’一句相连结。因此处唯三人——除动议外,方可作众羯磨,少于或多于此者则不作。于此,依律之方式,为成就于僧、众、个人羯磨之善巧,应知此杂论:有僧羯磨唯僧作,非众非个人,此应知为除去白二甘马中羯磨相之一分,其余四种羯磨皆是。有僧羯磨僧亦作,众亦作,个人亦作。何者是?即前所立者。盖《附随》注释中言:‘凡有比丘二、三人共住之处,由他们安坐而作,即如同由僧所作。然若住处仅有一比丘,彼比丘于布萨日作前行前业后,安坐而行规定仪则,亦如同由僧所作。’又言:‘然于仅有一比丘之住处,即使由一人宣布,先前之规定亦归止息。’有众羯磨僧作、众作、个人作,此依三清净布萨于他人前而作应知。有众羯磨唯众作,非僧非个人,此依清净布萨互相报告而作应知。有个人羯磨唯个人作,非僧非众,此依决意布萨而知。有众羯磨唯部分众作,部分不作,其中,无动议者唯二人作,非三人。有动议者唯三人作,少于或

85“莫令后来之人陷入杀生之罪”——通过这条教导学处的文句,说明了一位知情的比丘,在烧砖、制钵、搭建小屋、令人建造精舍、进行新建筑工程、修补破损之处、清扫精舍、提供扫帚、令人开凿水井与池塘等事中,即便如“作净”之类的应允之语也不应说。正因如此,这些学处的无犯条款中才规定:“不知者,无犯。”此学处也被称为“中间犯戒学处”。“诸比丘,去,拆毁这小屋”——以此世尊之语,证明即使获得了已建成之物而居住的人,也只是犯恶作。因为若非如此,世尊便不会令人将其拆毁。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“拆毁”、“截断”、“拔除”等情况,但仅限于犯戒性质的拆毁等。因为,正如在“拆毁学处”等中,并没有说“获取他人所造之物而受用,犯恶作”;同样地,为他人所造、为塔寺等所造之物而受用,也只是犯恶作,这一点也是成立的。否则,在诸如“造小屋学处”等处,就会安立“除了为他人而造、除了房舍之外,一切无犯”的道理,世尊也就不会让人将其拆毁。然而,如果脱离了纯泥土的属性,与木、石等混合而受用,则无犯。因为世尊在“截断学处”等处,已经开许了“获得他人所造超过尺寸之物,截断后受用”等法理。不过,有一些人说:“从‘朽坏之事’这一语句来看,这也包括了出资让人制作的情形,因此这也证明了他人的制作。” }, {

《巴利之外的决择释》

「尔时,六群比丘持用种种钵,持用种种钵曼」等(小品253)依这些因缘,以「诸比丘,不得持用种种钵,若持用者,犯恶作」等理则,于不净资具中制定了恶作。为何?因其随顺(根本制戒因缘)故。于未制定处,亦依「诸比丘,不得持用种种伞,若持用者,犯恶作」等(小品269-270)理则产生恶作,因此,以「于此,此是巴利之外」开始,说明于一切资具仅着色、或作装饰者犯恶作,应知此即表示「不适用」。此处问言:「世尊说:『诸比丘,我允许除武器外一切铜器,除床、卧榻、木钵、木屐外一切木器,除水罐与陶罐外一切泥器』(小品293),除所允许者外,其余一切仅着色及作装饰是否皆一律适用?」答:此不妥当,因与所示巴利相违,因此,「除武器外」等巴利文是依其自性(类别)而说,而所示巴利文则是依遮止着色等变化而说,此二者互不冲突,因此应如前所述而理解。以「阿罗格」即「尼卡达那格」(咬碎之草),如「如阿罗格中之芥子」(中部尼柯耶2.458;法句401;小部630)此处所说之理则,即是以「阿罗格」而了知。

「在布端」即指布的角落。「边缘」指衣的边缘。Veṇiuhumuniyupeññāma(辫状饰纹等名称)。「供物架」指塔庙。「象头杵」指形如秤杆之物,象头处有针,口部有匙状片。「取出」即拿出、制作、放置。所谓「角线结」,是指在绑带结、布片等角落用线做成的结。在此处,凡被说为「不允许」的衣或钵,应知对其作受持是有效的,作分配也是有效的。「水蛇」即水中的蛇。「象眼」即象的眼睛。「牛尿纹」即形如牛尿的条纹。因为钥匙是住所的资具,所以即使是金银制成的也允许,此说见于注释;但根据「钥匙上不得作彩绘磨光」的说法,只有其他如允许的铜等制成的钥匙才适合,因为它是随身携带的资具。「锥子」是制作书籍等的刀具之类。有人说「āmaṇḍakasāraka 是余甘子果实制成的」。在贝叶扇等中,说「彩绘磨光是允许的」。虽然它们像钥匙一样是随身携带之物,但因为没有被禁止说「不得持有各种高低之物」,所以这样说。它们仅仅是在「诸比丘,我允许扇子和贝叶扇」等中被允许的。而在复注中说「油容器上彩绘磨光是允许的,因为它是住所的资具」。「国王的亲信」即亲近王族者。「界」在此处指土地和结界。在复注中说:「属于谁的土地和界,他人不得在那里作。」有人说:「土地和界属于谁,就应由他们阻止。若界是在他人的土地上所作,他们无权阻止。」据说在安达卡注释中说:「因为会导致僧团分裂等,所以应该说『不要作』来制止。」

86-7“作木屋”与“作者”是存在的。“碎片”应视如“果与果”。“命令”一词,唯在不如意时方用,因此他命令捆绑。“仅因主宰欲”一句,以“仅”字表示在成就之中。

88“说了如此这般的话”乃是异读。“你已从毛发中解脱,再勿做此事”——此语是显示嗔恚,还是对木材显示贪欲之蕴?对于已是须陀洹的国王而言,这些言语难道恰当吗?岂非应在邀请“尊者,前所作者为善作,若有所需,请再说”之后,生起极大的欢喜与喜悦?确实,正因他是须陀洹,是圆满的佛弟子、法弟子、僧弟子,故而既不忍见比丘们的不如法行为,又希望为制立学处创造机缘,虽心怀喜悦,却也说出“我的木材被善加利用了”之语。应作如是了知。在这些如此出现之处,“随所出文句”──复注中说:“当以其他文句或较此稍略之文句出现时,应作相应的连接。”随复注中说:“不仅是此学处,于他学处亦会出现,故于各处随所出文句作相应连接。”“讥嫌之义”,正因未与而取,故他们讥嫌。

名为“鲁陀罗达摩迦”者,乃由鲁陀罗达摩迦等人所造。在波罗奈城等地,诸国国王依古论而造出具备特相的蓝色迦哈波那。据说一枚鲁陀罗达摩迦值其三分之一,故其四分之一即为偷兰遮的对象。但此处摩娑迦并非定量。迦哈波那有时不足二十摩娑迦,有时又超过二十摩娑迦。是故当知,该迦哈波那的四分之一,或为五摩娑迦,或超五摩娑迦,或不足五摩娑迦,此即“波陀”。为明此义,故有“尔时,于王舍城,二十摩娑迦为一迦哈波那”等说。其中有金制、银制、铜制之迦哈波那。如金地等处,凡波陀亦为铜制之处,彼即波陀──此为阿阇梨所说。有人说:“因波陀值一蓝色迦哈波那,故其波陀的四分之一即是波陀。”此说非理。何以故?若如是,值波陀之物,其四分之一会成为波罗夷对象的过失。若值波陀之物为波罗夷对象,则“彼波陀是最后的波罗夷对象”之说便成无义。因为并非于一切处取得物品后,皆以蓝色迦哈波那价来估价。而是以各地方的迦哈波那价来估价,故各地方的波陀即是波陀,值彼价者即是值波陀之价,此义已得成立。有人说:“而且是依古代蓝色迦哈波那。”

分别说注释

92「从村或从林」者,因特相未予制定,故在最初制立之开端即说。从何处离去者,则名为非人。随附注中说:「未加遮阻的非人村,不先问而入村是许可的。」有人说:「若正要从某村来而离去,则不允许如是以那样的方式进入该村。」另有人说:「虽为夜叉所守护,然当店铺等处可见时方视为『村』,不可见时进入则无犯。」他们说:「村即近处,村近处——如是以持业释而取用,在库伦达注疏等中所说亦为善说。」有人驳斥「彼屋近处即村」之说。他们说「村之近处与村,即是村近处」,此言相违,不然。他们又说:「对于大注疏中就这些利养等特相而说的『屋即屋近处』等,我们不驳斥。」纲要注中写道:「已作围绕者,名为屋周围如是之近处。」但随附注中说:「无论注疏说或长老说,凡属后来说法,皆是就未来而言,非指过去。若也就过去而说,则唯有大莲华长老之说方为定量,是故老师们说仅仅就未来而说。」「其余」者,亦指村近处的特相。

此中,此理趣者:即把握彼村近处之理趣。于非时入村等中:此处,在纲要注中说「入村者,实应在村外即问」。他们说「此与注疏不合」。若取「就名为村之近处而说」,则合——此为我之思惟。「以『等』字,于屋中住者所得利养之分与等」,在纲要注中说。在随附注中说「于村近处住者,若故意不给与应得之利养,巴拉基咖」。虽在库伦达等注疏中,因随顺巴利圣典所说而说,故不应说为「放逸之书」,然大注疏中所说之决择,从结集以来即传来。「且此大注疏中」等,是锡兰岛注疏老师们所说,亦为「决择理趣」。应以土块投掷而划定者:指应作围栏之处,非近处。盖彼近处,由此后以土块投掷而划定。于此不与取学处中:以决定说,于他处则不同——此是就义而说。或以彼决定,依文亦于此处理趣相应。然于阿毗达摩中等:显示以义准亦得成立不同之理。

在纲要注中说「在舍弃等未作时,虽未知『此是我的财产』,也是他人所守护的,如儿子们在父死后的财产,彼在实际上未舍弃时,归入守护」。在古纲要注中说「盗贼之业为盗,盗贼应取之物品。名为『盗』者,即盗所摄」。彼盗是何盗贼之业,因彼有盗心、有取心,故提取「盗所摄」一词,「有盗心、有取心」之词的分解也适合他们古人,然而仍应依注疏中所说之法取用。在随附注中说「前分中『我将取』而生起之心,与中间行走等之成就者,或触摸等之成就者,与从处所移动之行之成就者,在这些中,唯此最后一心刹那在此处所指为『盗』——其他人如是说」。在不足马萨咖、马萨咖巴达等中说「老师们说在取心中是一心刹那」。

二十五种取论之注释

「二十五种取」,唯依言说而别,于义则无别。「混乱难知抉择」:于师长跟前未能全面掌握抉择者,即难了知。犹如二法三法之《发趣论》,混乱而难知抉择,然师长们只是避免前后矛盾,不违结集传来之法而作解说——有人谓“如《发趣论》一般”。古人,指结集的诸师长。此处正当如此:若未与,则无犯;然因畏波罗夷,若求学之人欲与,便当如是给予。然而,这些事例,在锡兰岛由师长们征得僧团等的同意,纳入注疏中,谓“自书写以后,亦为未来梵行者之利益”。“命令的”,既于命令之刹那取,亦历经时间而成办目的,乃就时间间隔而言——此为其差别。“离去后”:离去。“海中间”:岛与岛间之海域。“成就”:完成。“新洗者”:新造。“石与砾”:石及砾。

地注疏等之注释

94然而,在《大注疏》中,无论真实或虚假,皆只说恶作,应知此为笔误,今当以道理采纳。其中,本应说“除四人僧外,允许作具足戒、自恣、出罪等一切僧团羯磨”,却写作“具足戒、自恣、咖提那衣、出罪等”,应知此。诸师长唯释为“笔误”,故说“笔误”。又说:“凡诸虚诳之言,于彼彼处为波逸提。”因说恶作之语无义,故说“于不与取之前行”。于其余前行,在波逸提处亦是波逸提。“笔误”,此处即取此义而说“注疏中云”,似可相符。然诸师说:既于波逸提处为波逸提,则应于恶作别为说明,却以总说“真实虚假”概括,故说“笔误”,应如此知。复因说“以善心行而无犯”,故以“我将施与”之言说,似为无犯。

于波逸提处不能免除恶作者,即与波逸提共犯恶作。纵有多罪,于挖、填、拔中,各各十次而犯,于拔出时,发露十波逸提而得免除。就种类而言,《库伦达》说“仅说一罪而免除”,故与前说一致。复因说“合而显示之行作中为恶作”,故知同一行作有多恶作。于挖中,因是同一行作,故不寂止。依注疏师之量,即如此处,于他处亦当采纳注疏中所出之如是言说,以自结集即传来故,此为正义。据说法喜长老说:“此应于第二波罗夷中采纳,非于余处。”然而《结节注》中说:“前挖达后挖时则寂止,故仅说一罪而免除。”又说:“或达不同种类之行为时,前罪寂止。”

所谓“如此安置于一处的瓶,其移离处所在此应以六种方式了知”,这是上下文关联。“瓶”在这里是处格。向上举起时,哪怕仅使瓶离开地面发尖许的距离,便犯波罗夷。在此,以瓶口边缘所接触之处,若以一滴水使之移离,便与“移离处所于此应以六种方式了知”这句话相符。如果不这样说,而固执地说“从地离开时,哪怕仅越过发尖许的距离,即名为从地移离”,对此应仔细考察而采纳。在这里,有些人这样解释其义:“先前通过挖掘而分离的其余各处,在彼离开时即为波罗夷。”《摄要》、《大普迦利》等所说的语句,其误写的情况,已由“作为自己之器物,或截断拳头”这样的语句揭示了。

然而,关于“仅饮用即犯波罗夷”的说法,如今应知,如同对于“五识生起所依、生起所缘”这一句,注疏中“以生起所依遮止未来”的说法,被转化为“以未混杂所依、未混杂所缘、前生所依、前生所缘”的说法而遮止了过去与未来。同样,应知此也被那类人转变了。实际上,并非注疏师所说前后矛盾。但是,诸位师长已将“这是误写”的部分去除、遮止,在诵习时便如此诵出,而此也被这位师长遮止为“误写”。再者,他们通过出示经文来遮止,此也是通过出示彼经文来遮止,因此才说“然而彼即于彼处”等语。

所谓“唯说无犯”,既非不是不与取,也非颈项处无犯,只是为了显示文字表达上有差别,而非义理上有差别。所谓那误写是由何人所为呢?由前述那类人,或由书写者所为,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地方。“因为,那同一事物,不可能在众多场合合理地是波罗夷,而在某处却不是”,这一切都在《随结节注》中说了。“放置恶置者”,在此,因为涉及了“将从彼流出”的移离处所之义,故为波罗夷。然而,无论彼取或不取,在彼处应从“破坏”等语来了知。“在彼处的人,不作移离处所,仅欲从处所移离,从‘破坏’的注疏之语,亦应令其了知”,在某《结节注》中如是说。同样,“以流出的泥土取而投入水中煮后能取,故仅关涉取而说”,其他人这么说。“于空瓶上所作,应给予物品”,这种说法与命令相违,“当有能力时,那时取走彼物品”,若义理成就,在命令时即为波罗夷。又,坑穴等及不动产的运用在这里是成立的。在无死亡时,其运用即为波罗夷这件事,应仔细考察,有些人这样说。凡是说到“其他人”或“有些人”的地方,在每一处都应妥善仔细考察,采纳合理的,舍弃其余的。“说”是指诸位师长说。并非如此,为了保护圣典,应说明可以以其他方式理解。“如是某些人说”,那一观点不应采纳。为什么呢?因为“舍弃小便”与“作为不受用”二语义理同一,在注疏中……

至于此处“此即其核心”等论述,法喜长老说:“这是我们阿阇梨的话。”有些人说:“这是摄论阿阇梨们的主张。”前面所说的也正是这些,因此,出于惯用语的缘故,对于虽不想丢弃却那样做的人,也惯常称之为“丢弃”。应如此理解这些词句的含义。如此成立时,这与注释书中所说“由于无令离处之心,故为恶作”极为吻合,这里应理解为:由于无令离处之心,因此即使从处所脱离,也不称为“从处所脱离”。另一种情况也是如此:由于无盗心,即使对于想令从处所脱离者,恶作也成立。

96自己掉落的,以及放在胸口并来回移动的,是偷兰遮。在关于虚空处的判定中,因其关联,为免混淆,对于那在虚空等处的情况,说应如此理解。“如此,在其他有主物处亦然”,这是《结文注》中所说。根据“未作令离处而移动”的说法,意味着在令离处的情况下没有偷兰遮。有些人说,即使未令动摇,在令离处和未令离处的情况下,也都有恶作和偷兰遮。有些人说:“应出示‘他们未作令离处’这句注释书的话来遮止他们”,此事应当审察。

97截断、解开等是就上半部分而说。必然使其从处所变成虚空。在此,有些人说:“这是就拔出一边后,在放置的竹子上站立者的虚空作而言。”然而,应当出示“若未从根部截断,而将环圈来回移动,则守护。但若即使未从根部拔出,用手抓住而使其变成虚空,则为波罗夷”这句注释书的话来遮止他们。“依附于墙的”,有些人说这是就由墙支撑的而言。“依靠墙而放置的”,是就放在象钩等上面的而言。“刚截断的”,是就向上长出而站立的情况而言。

98“在上方站立者的背部”,此处是针对向下放落而言。当向下放落时,上方者以背部越过下方者所处的位置,即构成波罗夷;当向上举起时,从水中脱离的当下即构成波罗夷。诸师说:“如此把握时,便与地处所论一致。”据说,死鱼所在的位置就是处所。以盗心杀死后取走,若其价值未满一足价,则为恶作;但有些长老说,因为属于同一位加行,所以不犯波逸提。“醉果、毒药等”,在此处,据说僧伽罗语中的“vasa”是毒的意思,或者是指以金翅鸟形所调制的饮品。

99如前以网套住猪的譬喻所述。“置于陆地的船,仅指未被触及之处而已”,这是文本。“根据‘风来’的说法,在无风时,由于已作加行,故不存在夺取;但若在有风时造作,则构成夺取。”诸师如是说。“那么,物品应交付何人呢?交付给那些手中已持取钱币的人,或者,若船主尚未取得船,则交付给船主。”《副结文注》中如是说。

104不缠绕而向上。或者,放置未造作的,意思是安立前所未有之物。

106在村落这一节中,并没有说“所谓村落”,因为村落的特征在先前的说明中已全部交代。

107在林野这一节中,所谓林野,在此并非仅指先前所说特征的林野,而是专指已被他人占有的林野,为了显示这正是此处所指而说。因此,于义理上也采用了“林野”一词。“于顶端或根部截断”,在此他们说:“不是缠绕而立的,是指刚截断即倒下者而说。”“截断后放置的”,是由林野主人或其他获得者截断后放置的。“即使是半途的”,也指长时间放置的。即使得到林野主人允许也不应取,这在《结文注》中说。“以树皮包裹的”,以此显示主人不挂心,故说“可以取”。若主人有挂心,则不可取。

108于此,《副结文注》中说:“从‘在容器和池塘、湖沼中唤牛’开始,示现了最初的三次十回之后,便作了省略。”所谓“排出之水”,是指为了保护湖沼,通过多余之水的排水口流出的水。“不可取,因为这不是如法行”,这在《副结文注》中说。从此以后,当说“说”时,应理解为指《副结文注》。“水未流出时”是文本的省略,意思是由于干涸的水渠正被使用,因此也没有物品应给予。因为田地是依靠湖沼而作的,所以这是就“湖沼是众人共有的”先前已说而说的。另一些人说:“虽然湖沼中的水是众人共有,但若有水渠,则不可越过它而取,因此在《库伦达》等中,就将那水渠说为夺取。”阿阇梨说:这与特征不合,因为所谓众人共有之处,那个湖沼正是众人共有,且由于没有约定,所以《大注释书》中所说的才是合理的。

109109. 《结文注》中说:“自那时起,便不再有‘夺取’之义,即便以盗心拿取亦然。因此,就像应当令人强制舍弃那剃除须发之人一般,由于不应守护,且为一切僧众所共有,其他僧团所属之物也不构成此[罪]。”

110110. 关于“正直而立”,文中说:“若因被附近的树枝等支撑,稍作倾斜后仍能正直而立,则构成夺取。若如被截断的竹子般而立,则无罪。”此说甚善,因为在其判定中说明了“假如那些[树枝]在作守护”。若非如此,其意是说:倘若在风吹来时作风口清扫,则犯波罗夷。

111111. 关于“其他各处则更无审察之必要”,这是说由于那些地方未被遮止,因此这本身就是判定,如此已说。又说:“由此也显示了:即使已舍下责任,对于那些由盗贼取来之物,教唆后再取用者,无罪。”

112「此即同理」——即在取出时便犯波罗夷。何以故?因为已指出与其他钵共通的标记。「以步数」者,是指取走贼人偷出后交给的物品而离去的情形。「村门」仅是世俗的言说,其义为「村」,因为应依教令来理解,两者皆在取出时即犯波罗夷。以「前往某名之村」的言说,乃至该村之外的近行处,这一切都只是命令。「若站立或坐下休息后,平息了先前的盗心,且未放下物品以便继续行进,则所持之物仍如原样,应以步数处置;若已放下,则以取出处置」,这是如此记载的。仅说「记载」时,应依《结文》来理解。「以盗心受用」者,指未作移离原处,而以穿着、披覆的方式,心想「此物先前已为我所取」,以盗心受用者。「据说若物遗失,应赔偿」,这是记载的。以「或另一人」的言说,表明若由放置者给予则无罪,如同守护者给予时一样,「唯此处有说赔偿者,是其他人」,如此说。由「或另一人」的言说,指放置者。经审察后,应知「他」亦可获得。以「或」字,指由受托保管者给予,如王舍城的会计师对达尼亚所作的那样,因此波罗夷似乎是合理的。

当说出「你的厚衣已得」的刹那,若说妄语,则犯恶作。「写下他的名字」——在此,「因他曾命令『取后放置』,故在写名字时无罪,这与传递草的情形并不相似」,如此说。「不知」的意思是「不听」。若虽知而心中不接受,也是同理。然而应知,若知道后不想守护,则必须拒绝,此是仪规。「非正道」者,义为挖掘旧水道而形成的水道。

然而,对于受限制依止的人,其同辈会给予食物;因此如同在住处中排次一样,应当同样处理,故他们不能取「适时到来」之利,说「或其同辈不能不给」。关于「以自己为第二者」:并非一人取来的食物足够两人,若足够则应分配,为说明此义而说「或对谁」等。「他给予反问」者,记载为「对所问的问题作解答」。所谓僧团的负担,说「即是正法诵出」,又说「也称营事者」,记载为「从此物品中周转后又进入内部,此是大注疏本与古伦迪简略注疏的意趣所开显」。

113“在行驶的车乘等中”——在此,据说优波提舍长老说:“这是针对站在税关之外的人而说。”而“在行驶的车乘等中”等,应理解为在税关之内。对于站在外面者,根本没有什么可说,因为是在“站在内部”的章节中所说,故为合理:若物品放置在车乘等中,未对其作任何努力,车乘自行离去时,不犯波罗夷。为什么呢?因为不属于赔偿物,是站在税关之外的缘故。在森林处,说“即使因失念而越过者,也是赔偿物”,因为那些物品有守护者。但在此,根据“于此进入者”的说法,便不是站在外面的人,据说那是税关的约定处。“令他人拿取其他物品”——在此,由于“亲手”的言说,故无罪。“成为应舍”者,依注疏为波逸提;若进入近行处而携带,因有过患故为恶作。

“在税关处,唯有纳税后方可通行”——法喜长老说,这是今当宣说的纲要。“在阿努拉德普拉城的四座城门收税,其中南门前方有道路,从塔寺绕行阿难支提后,接近祇园精舍的内围墙而设立。凡不进入村庄者,即不进入近行处。从塔寺绕行大支提后前往王精舍者,亦不进入。”据说如此记载于大注疏。在此,“于税关处”的“以二石掷距离”,是依师资相传而书写。“以二石掷距离”,若税关的界限尚未设立,则以此为准;若已设立,则超过一由旬也是税关处。因此,此后的二石掷距离应当取为近行处。然而,这种近行处也有两种,有内外之别。其中,对于称为第二石掷距离的外近行处,圣典及大注疏中说为恶作。对于内近行处,古伦迪注疏则不认可。“于此处进入者收税”——如此规定之处,绝对是波罗夷之地,而且若是有围限者,一石掷距离是恶作之地;若无围限,第二石掷距离则不是这个意思。老师如此说。

114“财物在所在之处增长”——在此记载:“增长部分应与偷盗者的赔偿物一起。”如果心想“我将给予那增长部分”而拿取,对于未作努力者,便说为增长。仅仅存放于田地中的财物并不增长。“凡是增长的财物,若给予偷盗者,却不给予增长部分,则犯波罗夷。”他们这样说。

“以名”:指通用之名,或主人所起之名。

116王宫的内院,或有围墙的王家庭院,称为内院。在无围墙的王家庭院中站立者,整座城市即为其站立处。对于牛,因说“在无围墙处站立者,仅所踏之处为站立处”,故“破门”,是指自己所破坏的洞穴。“即于彼处杀害”——“因以命根为所缘,杀心是否犯波逸提?不犯。何以故?因是不与取的加行。彼盗心亦唯以诸行为所缘。在此,两者与前后分一起获得。”如是说。

118“于彼取出时,一切皆波罗夷”:若被命令者必定取走该物品,于命令之刹那即犯波罗夷。“此处为何三人皆波罗夷?岂非因说‘诸尊者,汝等三人取’故,应为偷兰遮,其余诸人依次第各各被命令故,应各各得恶作?怎么回事?譬如一人盗取一摩沙迦重的滤水器后发露,或成无力后,又盗取一摩沙迦重的针,如是再盗取一摩沙迦重,这样可能吗?并非如此。如同莲花盗者,以任何物品充满,只要尚有精进力便为波罗夷,同样,他们尚有精进力而不发露。”如是书写。于圣典及注疏中,虽说“共谋后去时,于一人取出时,一切皆波罗夷”,如同无命令的情况,然而于解说“此为彼义”之后,于后说之决断中,及于一物一处等中,众多人命令一人,唯是决定命令而说,故命令应如所欲求,应当审察。“‘一物一处’之文,源自‘一家之物’之语。”如是说。

119-120“依密探所说之理”者,是对必取之物而言。“彼约定”者,即彼之约定。或者,是指超过彼约定之后,或未到达之前。“此理于‘彼相’中亦同”者,于彼相中,道理亦然。挖眼等作业轻快短暂,于彼相现起之刹那,无法立即盗取物品:有些物品尚远,有些物品沉重。为取那些物,乃至行近、乃至举起之时,已是相之后时。若彼物品本已近在咫尺且轻便,如同已得,则能在相之刹那取走,即就此而说。如何?并非如此,因为前文已说“从彼时起,以彼相而取”,意指业已开始。若如此,“此是食前之加行”一句即可为定量,然而彼句并非定量,因为大莲华长老之说在后文别有解说。因此,不应将相业视同约定业。于约定业中,有时间上的限定,而此处则无。这就是它们的差别。

121“彼为不迷惑故”者:一人说“于食前等时,或于见挖眼等相后而取”,另一人则依所取之物,限定说:“取食前所应取、具如是色与形状之物。”为了在此类情况中避免混淆,所以才开示如此种类的约定与相。“如所意”者,是第二人对第三人说,第三人对第四人说,如此依次第而说之义。若第二人对第四人说,则非如所意。“唯受取”者,意为:若是必定受取之物,则事先即犯偷兰遮,这是按书中所写。至于受取者之恶作,因无机会,故于一切处未说。此恶作犯后,进而犯波罗夷。其意趣是:于成就义之思的刹那,即犯波罗夷。此中,此思属道位还是果位?因有“成就义之思名为如道之无间果”之说,故知此为果位之思。若命令为道位,因其与思俱生,故不可能成立;同样,物之“必定被取”亦不可能,因为在命令之刹那,彼物即成必定被取。若取者受取,彼物亦不可能,因其属于未来。若思为道位,而命令等中某一环节或物之必定被取为果位,则义不可能成就。因此,波罗夷罪性应属果位,而非其他。如是,于此处可暂且如此譬喻连接:思为道位,彼之波罗夷罪性为果位。如何成立?正如《无碍解道》中说:“以信之智为法无碍解,以信于信义之智为义无碍解。”此中,前者是能信之行相,后者是于所信义之智,已得成立。又如“一无痴之名法,以因缘为相应法之缘”,

地注疏等注释终。

罪分别注释

122因已说“由见分别之理”,为成办此义,今以“此中、此中”等语开始。此中,“由支与事之差别”者,其义为:以示知取支的差别,及示知所取物品轻重之差别。或者说,其义为:显示支与事的差别,以及罪相的差别。“过一摩沙迦、不满五摩沙迦”处,未用“或”字,仅说为一种界限。名为“未被守护”者,即未被林野守护人等任何人执持为“我所”之物。名为“被舍弃”者,即由主人无需求等原因所弃舍之物。名为“已失”者,即遗失后,主人遍寻不得,从而断绝了执著,成为断根之物。“无主事”者,虽未断根,但无任何主人,或主人无顾恋而舍弃,或已施与天神等物,这一切皆名无主事。若施与天神等,或佛、法之物,被其他守护者执取,则属“他所属”。因为对于如此之物,若有人不与而取,国王会将其当贼捉拿,处以杀戮等刑。而在无守护者的住处、无乞食者的无寺役之处等,凡是属于佛、法之物,依“来来去去之诸比丘应守护、保护、执为我所”之语,如同无乞食者住处之僧物,显然归入“他所属”之列。因为若有任何比丘有能力制止盗贼夺去这些资具,他即是主人,能以强力夺回后置于应置之处。若于未被执取之物,误作他物想而取,虽具足六种方式,似乎也无犯;虽见“若是他物”

此处问:取的差别仅是地处等相、业、完成为限,还是另有其他?若另有其他,也应加以说明。因为世尊并未制立有余的波罗夷。如果没有,那么经中出现的种种——秤诈、量诈、斗诈、欺瞒、诈术、欺诳、合谋、移换、夺取、强力等,它们在此处是否纳入取的范畴?还是说,它们是以相的方式归属于取?答:以相的方式已成立。如何成立?依“以五行相”等理,由支与事的差别。犯相的差别在圣典中已说,在注疏中也因“以诈斗、诈迦哈巴那等欺骗而取,彼如是取时之取即为盗取”而来,故秤诈等取归属于盗取,此已成立。移换、夺取、强力等则归属于注疏中所说的强力取。或者,为显示此强力取,在安立“村处、林处”的纲要后,以“村处名为物以四处安置”等理而作分别。由此可知,这是为了显示取的行相差别而分别阐述,并非依地面等任何村、林处来界定。其中,凡是秤诈,以色诈、支取、覆藏诈三种,亦归属于空中处。在三种斗诈——心破、焰破、绳破中,“此心破断界限”在此处归属于取。心破在称量油、酥等时可得。“使之动摇,倒入自己器中”,此处焰破亦可得。所谓“在称量芝麻、米等时可得”,如此说。在丈量田时,绳破归属于取。

犯相差别之解释毕。

无犯差别之解释

131而且,当物品被取走时,他并不因此感到高兴;即使是他自己的物品被人以亲厚取的方式取走,也应当再还给他——这一说法,看似与“那时,有两位比丘是朋友。一位进入村庄托钵……(中略)……比丘,以亲厚取想,无罪”(《经分别》146)这段经文不一致。因为在此处,通过“他知道了以后,便责备他说:你不是沙门!”这句,显示了不悦的心态。而其后的“比丘,以亲厚取想,无罪”一句,难道不是显示即便有悦意的心态,亲厚取也成立吗?并非如此,因为应当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其义。此处的意思是:对于波罗夷罪,若以亲厚想而取,则无罪;而且那位比丘是出于朋友之谊而非出于愤怒才责备,他仍是友善的,只是说:“你难道不是沙门吗?去吧,作出判决后,安住于清净之中吧。”即使他确实是出于愤怒而责备,“无罪”这一开许也仅是指明波罗夷罪的不存在,并非指亲厚取的成立。然而,它的意思在于,有人在众人面前出于羞愧而默然忍受,什么也不说。但“若他有意再索回,也可以要回来”这一句是成立的。如果盗贼想要强行夺取,说:“尊者,请接受,这是我的衣服,放在这里。”然后……

《分别论》的注释结束。

杂论注释

所谓“亲手与令作”,是指同一物品。有记载说:“因为这东西很重,你也拿一边,我也拿一边”,如此商议后,通过双方的努力使其从原位移开,这罪即由身、语、意产生。否则,就会与“亲手作不是令作的组成部分,令作也不是亲手作的组成部分”这一说法相矛盾。然而,据说法喜长老说:“并非只有在重物这件事上才能得出此理,即使是大约五摩沙迦的东西,若两人商议后一起拿,对两人各自而言,那样的行为就称为亲手作。由于是亲手努力,作用于同一物品,因此‘亲手作不是令作的组成部分’这句话并不排斥此理。那里说的是‘亲手作不是令作之事的组成部分’。而在此处,因为是从努力的角度而言,所以是合理的。”据说他这样说。那是不合理的,因为缺少“身业、语业”这样的表述。因此,在亲手与令作的努力中,以任何一种方式努力,罪都会生起。尽管如此,这是就急切地掠夺等行为中的拿取与令拿取而说的。正如为了说明有时以自身、有时以外部事物为所缘而快速生起,而说“有内、外所缘的法”(《法集论·三法母论》21)一样,应当视此为同类情况。

其中,那些无上等法纯粹以外部为所缘;识无边处等则纯粹以内部为所缘;其余的法由于所缘不定,而被称为“内、外所缘”,但这并非指在同一個刹那以二者为所缘。然而,此罪依前所述的方式,确实既是亲手作亦是指令作,因此说“这没有例证”是不合理的。有些老师这样说:“正如由于所缘不定而说‘内、外所缘’,同样地,由于努力的方式不定,此罪也被说为‘亲手与指令’,这正是一个例证。”但那些老师是怀着这样的想法而说的:“不存在将两者合为一个所缘的情况。如果真的存在,那么在《发趣论》中就应该有‘缘取内、外所缘的法,以因缘而生起内、外所缘的法’之类的论典文字。”按照他们的见解,“可能有内、外所缘”这句话便成了无意义的;但它并非无意义,因此,确实存在将内、外合为一个所缘的法。再者,由于不能确切指出“这就是那内、外所缘的法”,所以可能未被列举出来。正因为在彼处未被列举,《法集论注释》中才没有说“内、外所缘”,而是基于将内、外两种法合为一所缘的法,说为:“有时在内、外转起时,以……”

那些以身与语为其生起之源的罪,

于此,业并非那个心,业会灭去、耗尽。

而有关“造作与非造作等”,以及“业与非业等”在存在中的说法,

那并不合理,因为彼此相违;唯有单一业才是合理的。

《已调伏事注释》

132132.“比丘,无犯,心生起”——此处仅就心本身而言,意思是对于仅仅由心生起的犯行,判为无犯。这里有人问:在“放置后同意”等,以及一切不作为学处中,并没有身表的动作或语表的动作,然而也构成犯;为什么唯独在此学处说“无犯”,而不是于一切犯行都无犯呢?答:非也。何以故?

应修增上戒之学,以身语之表业;

未以身语造作,而以无表得触彼。

并非因为稍具某种情形。于适宜所缘未作安住,便养成串习,从此更为猛烈奔驰,故称‘遍驰’。此后,或与贪相应,或与嗔相应,进而特别奔驰,故称‘别驰’。

137137.“作疮已而取”一句:在此处,虽然依此学处判为无犯,但有人主张:“凡触及女相之处者,即为恶作。”另有人主张:“与身体关联的执取是合理的,依此而言‘可以’,故如是说。”此二说需加以审察后方可采信。

《草转移事注释》

138138.对于《大护持》等中所说的“应以单脚移出而作”,此说为善。然而,为显示其仅为假设性夺取的情况并不存在,而作此语。辩难:此罪是在移出时触犯的,因此,见后而行,“应以单脚移出而作”在此处便成为不善说。为何?若需衣者仅取衣袋而出至外,知其为衣后,心中如此作意:“我稍后将取”,于是取之,则并非在移出时即犯。当他立于外,见“此为衣”后而行时,则“应以单脚移出而作”之说便不适用。然而,虽有假设之意,但在前分、于夺取的刹那,此意并不存在,因此彼并非假设夺取,此义已于《大义疏》中说,故他们称“这正是理趣”。名为“作业堂”者,是农夫、伐木者之家。此处且说,若近行界等,乃至长老之见为《大义疏》之理趣,其中某些说法则不可取,因为这是长老的见解,而不合理故。确实,在亲手作中,并无如此能成事之思;唯在令作中,方有能成事之思。“其余与《大护持》中所说之义相合”,如是说。

在进行草转移时,若对方知道“此物非我所有”,当草从那人手中脱离的刹那,即触犯波罗夷罪,如同转移柱子的情形一样。他们说道:“若是知道此物为自己所有,则不构成犯罪。”若如此,则会有五种混杂的情况,应当仔细审察。

140关于“出于悲悯”一句,若问:已达究竟悲悯的世尊,为何还说“于亡者所有物、畜生所有物,无犯”?答:正是出于悲悯。因为,对某些资具的夺取,国王们会捕捉盗贼加以杀害等,若连对此类之物,沙门乔达摩也制立波罗夷,使比丘失去比丘身份,大众便会想:“沙门乔达摩竟对如此之物也制立波罗夷,使比丘不成比丘”,从而对世尊生起信心变异,趣向恶趣。再者,未被执受的树木等难得且无法被知晓,因此,若畏惧罪过的优婆塞大众由于树木等而不建造牌楼、塔庙、菩提树屋、精舍等,便会从大福德聚中退失。又,“依树下坐、依粪扫衣而出家”所说的依止,也将成为非依止。因为,若比丘们对树木、粪扫衣起“有主”想,便不会接受,出家亦将不可能;有蛇出现时,若不取柴木,便可能丧命;于衣破等时,若不取树枝等,便会裸形,如同显现外道所得般游行,如同善得;由此,世人只对外道生信,执取邪见,成为轮回的桩柱。因此,应知世尊正是出于悲悯,而说“于亡者所有……无犯”等。

141“再给另一份吧”,对此,有记载:“因其与取得后再乞求相似,故既非赔偿物,亦非波罗夷。”这对一般人而言是合理的。然而,他们说:“若物主或受他所指示的人,知道‘此人正在为另一同伴比丘取份或乞求’,而给与另一份,那便是赔偿物。”

148-9对于正在嚼食者,若说“这是赔偿物”,即指盗贼或物主到来时所给与的,据说如此给与才是善予。所谓“以无差别的方式”,是指未说“或对发起精勤者”而说,因为并非仅对某些人不发起精勤,僧物就变成非僧物。在《大注疏》中也说:“若他们带着精勤而去,以盗心受用者,即成不与取”,因此这两者是一回事。在废弃的寺院中,无法知道近行界的范围,但这位比丘站在近行界外,敲钟等之后受用、嚼食,因此这样嚼食即是善嚼食,这是其义。说到“在其他寺院,应依彼处所示的规则而行”。有记载:“善嚼食,因在寺院内故”,因为属于已来与未来者所有,故说“因为这是施与四方僧团的”。即使不这样说,而说“施与僧团”而施的,也是同样的。同样地,应知站在外面的比丘,依世尊的教说不得利养。

153因为说“死猪”,所以不能将那只活猪当作赔偿物给予。这显示了只有可杀者才被允许。如果踩踏而行,此处赔偿物应如何计算?因为无法知道“有这么多的猪已经踩踏过去,将会踩踏过去”。凡给予物主后,物主满意地说“我的物品已给了”,就应给那么多。如果物主不满意,是否应当给付超过猪价的金额,并挖掘陷阱来给?不应给。那么,如果被质问,是否因为双方放下了负担而构成波罗夷?不构成,只需给予适当的资具让物主满意即可,此理同样适用于其他类似情况,这是导师的意见。说“在当天或第二天踩踏而行”。投入草丛中,就是赔偿物,这是针对必定进入者而说的。在此,一座寺院中发生了敌寇等怖畏。说“断除根本事”,因为说“这些人是所有坐卧处的统治者”,所以显示其他人不是统治者。

156“寺院守护者”应理解为已被豁免者。关于“了知意图”,此处的结论是:如果物主不保护、不惩罚接受布施的比丘或布施的份额,则可以不隐藏而接受其布施。然而那也说到“在僧物中不可”。“这位比丘即是主宰者”,据说他在所愿之处能获得自己已知的原因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另外,有人说是“他是年轻的”。“有据者”,即与土地一起,这是所说的意思。说了“成为重物”之后,又说“但少许草不应给”,那么为何是重物?这是针对处于无守护、无保护以及会毁坏的状态而说的。即使在允许的物品中,无论说或未说,如果对于适合接受者,乃至对母亲等的所有物,生起盗心。然而,此学处因“国王对这些满意”这句话,故是在利养达到广大丰盛的时候制定的,这已经成立了。

第二巴拉基咖注释结束。

第三波罗夷

初制因缘注释

162“以三清净”中的“以三”,可作为从格或作格理解。若为从格,指以身、语、意三门而清净者;同样,也指依远离一切恶行垢秽、不平等、戏论等一切烦恼的三法,于菩提树下便得清净,应如此会通。若为作格,则“以三”指以身、语、意三门而清净者;同样,也指以三善行、三解脱、三修习、三戒定慧等清净者,应以一切功德三法来连接。“已阐明”即通过教说详细开示,或谓已作显明、已作安排、已作制定。“注释”是就当前近处使用现在时的语句。

不仅王舍城,此城也是如此。“有界限者”,即是有边际的意思。有人说为“有围墙者”。有些本子记载:“以天鹅环绕状覆盖”,即如同天鹅环绕的形状。关于断除身的论说,是指宣说能断除、舍弃对自己身体或他人身体中欲贪的法论。由于没有净相,故为不净;因为是过失流出的来源,故为不净;因为从胆、痰等所依处生起厌恶,故为可厌。宣说不净的功德,即是详细解说[不净相]或[不净业处]。此处,“不净”是为所属义而使用与格。也就是说,为了使不净相显现、现前,而称之为详细开示的功德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此禅那心于初、中、后,具足十种相,因不能被烦恼贼所征服,故名为宝箧。

此处所说的这些,其要义如下:在某个速行回合中,初禅仅以一个心识刹那生起,整个速行回合,包括遍作、近行、种姓、安止等种种差别,依同一性而总称为“初禅”。应当了知,依此初禅安止道及速行等差别神通,已证得者,依作用成就,以到来之理,道清净为初分。应当了知,依中舍性的作用成就,舍随增为中分。应当了知,依净化智的作用成就,欣喜为后分。其中,从最初心开始,直至初禅生起的那一刹那,此中间应当了知为道清净。在生、住刹那,应当了知为舍随增;在住、灭刹那,应当了知为欣喜。因以此作为标记,故称为“相”。通过“清净行道投入”等,前分得以标记;通过三种中舍,中分得以标记;通过四种欣喜,后分得以标记。因此说为“十相”。

“有障碍者”:由于从盖障的障碍中得清净,在种姓心结束之前的近行速行心,称为“心清净”。同样,由此清净,当该心趣入名为中等定相(似相)的安止定时,它依同一相续转向而入,故称“行道”。如此行道时,此心投入寂止相、安住彼中,因此说为“在那里心投入”。如此,在初禅生起之刹那,依此行持,当知即为“行道清净”。既得如此清净而达到安止,因已无再令清净之加行,故有中舍;且寂止行道者,于修定中亦无加行,故寂止行道者有中舍。又因断除烦恼杂染而全然现前,在令一性现前中不可能有加行,故有一性现前之中舍。“在那里生起的”:即于此心中所生之定与慧,以双运而不超越故,从种种烦恼中解脱。信等诸根以解脱味一味故,有不超越的一味性。随顺、适合、相应、相从于这两者的精进及同样之心,瑜伽行者令其运转、令其进行。因此,以随顺精进运转之义,以及因为是殊胜分故,以习行义,称为“令喜悦”,当知此义。又,此处有说:“无间过去的种姓心,以同一相续的方式转向,称为行道”。然而,于彼处,“转向而行道”等语句,对于过去者

“半月独处”:关于此,诸阿阇梨如是说:“若比丘们有互相杀害的见闻可能,大师虽知此事,但了知并无避免此灾祸的方便,若有人以似是而非的原因宣称‘此非一切知者’,那么对于法自在的如来,若于业中无自在而不能觉知,众多人便将因增上痴而堕入无间地狱。因此,世尊早已了知那些比丘互相杀害的情况,善加抉择了无有避免彼之方便,在此,将令凡夫获得善趣之因作为唯一之事,或通过不净说法,从与色、声的见闻等无关中远离,因为早已从此远离,因为作善趣得因,因为见必定应制的第三波罗夷制戒的因缘到来,为向审察者显示自己的一切知性,欲于那半月为成就应度者的利益而给果等至留出空间,故说:‘诸比丘,我欲半月独处’等。”所谓阿阇梨,即佛授长老、法吉祥长老、优波提舍长老等上首,是曾于注疏师处听闻者。应知此后另有其他一些。“于自己的身体厌嫌……将成为……”,此与后文“他们那些未离欲比丘,于其时如是生怖畏、身毛竖立、战栗”不合,且此与世尊说不净教所缘的用意也不相符吗?不然,因为不知其义。即使于自己的身体厌嫌,由于未以圣道断除爱着,故不像漏尽者那样对死亡无有怖畏。

或者,即使他们于自己的身体心生厌嫌,仍会如此生起怖畏;而大威力的离欲者——即漏尽者——则显发出极大的殊胜。这也显示死亡的怖畏极难克服,因为即使这样的人,由于未离欲,亦有怖畏。“其中另一”,指他们五百比丘中的某一位。以此说明:“见到那如是前来、手持利剑的杀手,其中另一人尚且生起如此怖畏,何况他们?”因此,世尊首先为他们宣说不净教诫,后来他们便没有了怖畏。如是,不净教诫对他们有大利益。而此处后一种理趣,则与注疏所言相符:“据说那些比丘中,无任何人作出身表或语表,一切皆具念正知,右胁而卧。”

又有一说,为了遮止“族姓增上”而提及“阿乎”。若问:“‘这是他的执见’一语,是否与‘他将不能超越魔的境界’一语相违?”答:不相违。何以故?这位比丘若不杀生,便因不造不善业而能超越魔的境界;若行杀生,则因业力强大而不能超越魔的境界,自身即属魔的一方。如此思惟后,他便生起这样的执见:“凡是未死者,皆未从轮回中解脱。”因此,她(那位比丘尼)将这两者导向道途而说出此话。也正因如此,才称他们为“魔的随从”,而非“属魔一方、同魔执见者”。有人写道:“‘说此是何用意?因其为魔的随从,故虽如此思惟,仍依自见而说。’他们来至我处一同侍奉,并在各自的戒师与依止师身边学习诵经等。”

入出息念定论之注释

165“诸比丘,此亦是”这句话是在说明什么?是为了破除那些怀有如下邪见者:“那些比丘是因修习世尊所教导的业处而命终的。”实际上,那些比丘的命终,仅仅是由他们过去所造的业所致。而此业处,对于一部分比丘,成了证得阿罗汉果的助缘;对一部分,成了证得不还果、一来果、须陀洹果的助缘;对一部分,成了证得初禅的助缘;对一部分,通过镇伏断与彼分断,成了舍离对自我的爱着的助缘;对一部分,成了投生善趣的助缘。因此,我的不净说法实有利益。然而,因阿难请求:“善哉,尊者世尊,请开示另一法门”,我才教导另一种方法。其衔接义当如此理解:“诸比丘,如同你们先前依不净业处而修,此法亦复如是。”所谓“以入出息为所缘而现起的念”,是指此念在前阶段以入息或出息为所缘,在后阶段则以出入息所生之似相为所缘而现起,故如是说。

于不净中生起的,称为“不净”;或者说,生起的修习之业称为“不净业”,此业本身又作为其他一再生起之业的因,以此义而称为“处”,故为“不净业处”;又或者,不净业的所缘,以足处之义而称为“处”,故为“不净业处”。在这里,它指的是不净禅那,因此说“缘粗大故”。所谓“以通达言”,即依寻等支的获得而说。所谓“以所缘寂静言”,即于渐次寂静时,依身粗息灭而说为寂止。所谓“遍作”,据说即是遍作遍,以似相生起为终结。因为那时无味而成为非寂静、非可意。不像在近行定中,以盖的离去和支的显现而有寂静,在此(安止定)中则不然,然而此处说为“从转向开始”。在第二种解释中,“无掺杂”即不令人满足,故说“有威力”。即使在禅那心刹那,心所之乐也存在,尽管如此,仍说“两种禅那皆唯应在出定后把握”。以奢摩他言,即于自相续中未被镇伏;否则,恶法可能与禅那俱生。由于诸蕴等是出世间的足处,故为“顺决择分”;又或,特别针对那成为顺决择分者而说。有记载称:“依‘无常随观者’等四法,次第达至圣道增上者,方能断除,其余则不能。”

“遮止彼状态”是针对外道不具备十六事而说。然而,就最初四句而言,他们只有世间禅那,其中并无出世间的基础。“最上果”意为“于果中最为殊胜”。“随顺三季”是指:夏季住于林中,冬季住于树下,春季住于空屋。于痰界之人,树林为随顺;于胆汁界之人,树下为随顺;于风界之人,空屋为随顺。于痴行者,树林为随顺,在广大林中其心不会萎缩;于嗔行者,树下为随顺;于贪行者,空屋为随顺。站立与经行属于掉举的部分,躺卧属于昏沉的部分,以结跏趺坐而令坐姿稳固,以端正身体而令入出息运转舒适——“面前安立念”以此显示了把握所缘的方法。“作者”指具足造作习性的人。在其分别中,不说“入息出息”而说“具念而作者”。因此,当说“入息出息”时,注释书写道:“仅得前四法,未得其余”;“由于长入息,故为不省略复合词”;“以同一义故无散乱”;“以不共享而了知”;“以彼智”;“以所谓了知者之智”;“具念而作者,即具念与正知而作者”;“随观舍离之入息,即随观舍离而入息”。即使以非次第的方式出现也是合理的,因为此处予以遮止。据说幼鸟刚出生时,因触及上颚而熄灭,故发出唧……

“身”指入息与出息。“现起”是念。“长”指快速进行的入出息。“以长时计”意为如同以时间计量的时间段落,或指长时间。因为有人只观察入息,有人只观察出息,有人则观察两者,故说“不作分别”。欲:如此从入息、出息中生起味着,依此而生起欲作的欲。由此而生起喜悦。由于入出息是难以了知的所缘,心会退转;那些舍弃计数而只作意触处的人,唯有舍安住。“四种颜色”意为四种形状,如同“叶有三种颜色”等说法。

“如是修习者”指修习入出息念者。“防护”指念防护。或者,以初禅断除诸盖,以第二禅断除寻伺,以第三禅断除喜,以第四禅断除苦乐,以空无边处定断除色想、有对想、种种想。“戒”应依所说的方法理解为:“离戒、思戒、防护戒、不犯戒”。又说:“从义理上,那些如此这般转起的法,以持守与安住为相的戒行义,故称为戒”。同样,“此是于此义中所指的学处”中,也应理解为思戒为主,某处也有离戒之义。否则,在涉及施设的犯行中学处也会出现离的过失;由于说“以别解脱律仪防护而住”,彼处也会出现离的过失。于彼所缘:指入出息所缘。以彼念:指于彼处生起的念。注释书写道:“以彼作意,即转向”。由此,显示了以不同转向而转起,故也以不同速行回合而学。或者以某种作意。于生智等中:此处以“等”字应知直至究竟。注释书写道:“‘于此’指于彼入出息所缘。‘如是’指现在将说的方式”。或者“于此”指于他们入出息。此与“先前未把握时”很好地相应。“第一种说法是长部诵者的。他们说:‘获得初禅后,于不同座位坐下,为第二禅而努力时,在近行中因寻伺而生起粗心时,转起的入出息是粗的。’中部诵者说:‘禅那获得者入定时,以及获得同一座位时,由于上上心转起之寂静,从初禅到第二禅的近行中,入出息是细的。’”

然而就“观”而言:应知这是依四界差别门而深入者的次第,也是其他人的次第。以“唯此是色,更无其余”的见地,故说“遍取一切色”。这里的“遍取色与非色”,是指从无常等相为所缘、以坏灭随观为起始的有力观智。如前所说,即依“一切未遍取者”等之理。所谓清净,即是决断。而“此”即指“平息身行”一词。

向前弯身名为ānamanā(前屈);横向弯身名为vinamanā(侧屈);充分弯身名为sannamanā(善屈);向后弯身名为paṇamanā(后屈)。犹如按住膝盖而摇动,应知说ānamanā等词语是爲了阐明动摇之义。其关联是:在有任何如是的前屈等或震动等之处,即平息那样的前屈等或震动等。“如是”意即“若”。若如此,微细者亦被平息。令生起即是修习。因为入出息已寂静,所以不修习入出息念定;因为那定不存在,所以不入定;因为没有等至,所以不从等至出起。“如是”即“此言如此”。声即声相,把“具念入息、具念出息”一句置于后面,应知有三十二句,分为四组,每组四句。

「不压迫」即不生起他们烦恼,尽管从实质上,制多园义务等也归摄于巴帝摩卡律仪戒中,因为有「若谁有罪」之语。即便如此,由于「舍利弗,直到僧团中出现某些漏处之法,世尊才为弟子制定学处、诵巴帝摩卡」此语中并未意指此,故说「威仪行」。又言:「凡此处无罪依处者,彼即唯无混杂。」

「如所说」:因是加行业处之近依。行轻便者,即拥有八种资具。「五种相续之业处」:在此,禅那、相,以及为阐明彼义之教理,皆名为业处。具足往返便利等,即是坐卧处。洗涤染垢衣等,为微小障碍。「中途是否退失?」便因此动摇。

「于内散乱起」:即于自身内心中散乱转起。此即掉举,心未得定。紧系之柱根,即鼻端,或面相。即安住于彼处——鼻端等相。他们说:「如于秋千板之一侧,即见两端与中间。」

然而在此处,是指锯喻。所谓「触处」,即从所触之处而言。所言「应安置相,有相时应安置」,因应由上座修习故,称为重要修习。某些人说,即是某些禅修者所说。

“想之差别”这一词句,虽为某些人所说,但仍是定准。因为自结集以来,注释书尚未出现,故有此说。在“我的星相是否现起”等构想中,纵然并无星相,然由界之差别,如同这些界的生起,唯对修习者,便以种种方式现起。若说“非相”,则不恰当,因为将成妄语之故。业处便是这里所说的似相。

于相与似相。种种相即「四色遍转」所说之种种性。分别即了知而显了。入出息即于彼所生之相,或入出息之种种相。因为将心置于相上,亦了知种种性,或将自心系缚于入出息,故作是说。从星相等之色。从粗等之相。

于诸注疏中被禁止,其理由是「因近分有分」,说此理由后,于锡兰注疏中被禁止。为何?因为在第六或第七安止,于道路中无果之机会,故于此。若于此处有?不然,因为世间安止亦于安止路中,与出世间同分者,获得禅那之比丘,为现法乐住故,入禅后欲坐七日,即于第四或第五安止而坐,非于第六或第七。因为于彼是安止。此后即不再成为安止之依处。因近分有分,而转起第四或第五,犹如立于平地之壶,因立于速行之间,阿阇梨如是说。

不转向种种所缘,唯转向诸禅支,这称为转向自在。此后,四种或五种省察心生起,这称为省察自在。因此说:“省察自在实即依转向自在而说。”入定自在是指能随己所愿的时间入定,亦即有能力确立所愿的时限。有人说:“决意自在与出定自在的差别在于:以决意之力令速行运转,以出定之力则令速行超出预定而运转。”此外,转向地遍等所缘后令速行运转,再转向后生起第五禅心,据说这是最高的限定。然而,对于世尊而言,转向之后即刻便入禅定——这一切在《无碍解道》的注疏中已说。

“所依”指心所依处。“门”指眼门等。“所缘”指色等。或者,他观察依所把握的色所缘而起的识,也以其他方式观察。如何观察?即“依所把握的色、所依、门、所缘”而说。对于某个识,在所把握的色中具有所依、门、所缘,他即观察此依所把握的色、所依、门、所缘而起的识;此处应知省略了一个“所缘”一词——此为笔者推论,须经审察后方可采纳。

此后,在三组四法中,应将每两句合为一句来计算。此处应知,依奢摩他而从所缘方面觉知喜,依毗婆舍那则从不痴方面觉知喜。然而,于“此是苦智”等中,所说“从所缘方面,从不痴方面”,在此处是按与彼处所说法相反的次序而说。因为在彼处,覆盖苦的痴已被破坏,苦便得以显现;或者由于在彼状态下运作的智能随其所欲、于所欲之时进行省察,故于苦等三者中,从不痴方面说智。于灭中,则从所缘方面觉知与灭相应的喜,不能从不痴方面,因为此处无痴可断,且与《无碍解道》文相违。在那里,“依长入息”等是为了显示从所缘方面而说。其意为:以彼念、以彼智,彼喜被觉知,因为彼所缘已被觉知。“转向者”等是为了显示从不痴方面觉知喜。即依无常等而了知者、观见者、省察者;依彼胜解而决意者、信解者;以及依刹那定而如是策励精进等者。

“应证知”指以知遍知而证知;“应遍知”指以度遍知而遍知。一切苦谛既是应证知,也是应遍知。此处写有“此喜”等词。据说,“应证知”等是就道刹那而说。由于道完成了名为“不痴”的毗婆舍那作用,道也被说成像是以应证知等为所缘。为了显示毗婆舍那的所缘基础,故在奢摩他中因无身乐而如此说。在“觉知心行……学”与“寂止心行……学”这两句关于心行的经文中,所有“喜悦”等词都是喜的同义词。无常随观等是对烦恼及其根源——诸行——而作观察。如此修习,并非以生起四禅或五禅的方式,而是以圆满一切行相的方式修习。在毗婆舍那、道及省察时,同样以当下现行的入息为门,由善巧的世尊开示了这一切。

168为什么说“由我们”呢?这是它的意旨所在。

分别论注

172“努力之语”,据说是明显的音声概念,即指同一个词。如同在“听到后而食用”中那样,对于故意想要夺取生命者,“故意”一词是“夺取”的努力表达,而思与夺命同属一事——这是此处所说的意思。据说优波帝须长老说,这是为了显示并非仅有心所便能成事,还必须要有加行。在应说“知已、识别已、故意、违犯已”时,也揭示了“知者……违犯”中的夺取义,因此不着重文句,而是彰显了意义。因为通过成就“违犯”这一意义,此前的思便成为意义的成就者。“一切微细的有身”是就色法而言,并非就无色法。因为在此不像《蕴分别》那样,对于名为“有身”的无色法,不取其粗细。说“于母胎中”是就多数情形,对于化生的人也同样是波罗夷。若问为什么不取无色有身,是因为那里没有加行?答:因为无色蕴与彼之色身命根共存。由此确立:具足命根者才称为人趣之身。这里的“于母胎中”,是指人类母胎或畜生母胎。正如《附随》中所说:

若杀害女人与母,若杀害男人与父;

杀害母与父后,不因此立即触证;

这些问题是诸善巧者所思维。”

所谓“第一”,即指结生心。因为在同一生所摄的心相续中,结生心被称为第一心,死心被称为最后心。否则,在无始的轮回中,若无无间缘、等无间缘、无有缘、离去缘等,心便不能生起,也就根本没有“第一心”可言;倘若承认实有,便会犯下新生有情出现的过失。虽然不能夺取这个“一切第一”的人身之命,但以此为起点,在相续中直至死亡所生起的无量人身中,它被称为“一切第一”。然而,当某一人身依前后次第而成为相续所摄时,则可以夺取其生命,因为破坏相续即名为夺取生命。在此,若以别异之理为意趣,“一切第一”的说法是合理的;若以同一之理,由于相续是同一的,则不合理。而此处依“破坏相续”的说法,是以同一之理为意趣,那么“一切第一”之说便不合理了吗?并非如此,因为相续中有多个现前者。然而,所谓相续,是指多个前后生起,所以说“这是第一”,如此两种道理在此都得到含摄,否则“破坏相续”这句话便不能成立。虽然此处由“破坏相续”的说法,似乎只以相续现前为意趣,而非以时分现前为意趣,但尽管如此,因为当相续现前被破坏时,时分现前也必然被破坏;而当说“时”

“仅七处速行刹那”是就同类所缘而说,因此才有“依同类相续”等语。由于它具备了与其相对立的法,成为无间缘,对于弱者而言,就如同先前不存在一般。此即是命根的破坏。

“灾厄”指七种蝎子等,在战斗时被放出以咬杀敌人为目的。“热笼”指身体发烧。“针”指矛。“绞肠痧”指干性霍乱之类。“痢疾”指赤痢。变化出高达二三十寻的巨象身形立于前,将其拔起杀害;或由于忿怒而注视,令他人身体非时死亡或产生灼烧,这些名为(杀生的)方便。

“某些”指大众部。“此女人”。“胎儿的”意为胎儿的。为何她的胎儿会属于另一人?当那人以恶意不加守护时,胎儿与神通二者一并灭去,如同陶灯破碎时灯火熄灭,在同一刹那发生。有记载说:“这在他们的经部师中流传,并不相符。”又说:“采信他们的见解后,有人说‘这也适用于地等’,对此,有些人说应以三法遮止。”在亲手杀的舍堕方便中,应知与令成就的第七思俱生的身表,为亲手性。在教令杀中,由于七种思皆可生起语表,七个声音合为一个音节;若以多少音节表达了自己的意图,应知与令最后音节生起的第七思俱生的语表,为令杀性。明咒方便也是如此。在以身命令中,则与亲手的方法相同。在地等方便中,只要他人死亡,便被业所系缚而有罪;此后若更有过量行为,应知为众多业所系缚。然而,只要他人死亡,此处波罗夷罪唯有一个。由于成就义利的思唯在此处及第二波罗夷中获得,而非他处,故此二者共通的偈颂如下:

凡已住立于法决定者,他们法即为决定;

凡当修习于法决定者,这些法此中为不决定。

已生起法的决定性:其缘的住立即是安住;

应修习法的决定性:其缘的住立仍有所待。

因此,另有其他因存在,此亦是法的决定性;

其果为不定;若期果,则决定。

如是,一切诸法的法决定皆安住;

已得法决定的那个思,即是成就义利之思。

在思愿成就之前,及于其义利成就之后;

不加简别,一切六种皆成就义利。

于教令中,若能依分别而阐明——因此,所说的正是这成就义理的教令。

是故,正唯此教勅,被说为能成就义利。

于邪性中或于正性,有许为决定及不决定者;

于阿毗达摩中,非一切皆有;彼于此中,方为决定。

凡一切偷盗之思,无论亲手或教令而行;

依阿毗达摩之理趣,此当为决定性。

基于杀生,有亲手作、教令作等;

依阿毗达摩,这些法各自应归于彼之二法。

命根断绝与思,此即二者;

不等同于亲手作业,何况与教令相等。

命根断绝与杀害之思,此即二者构成。

这并非等同于亲手作业,更不消说与教令等同。

在命根断绝的刹那,有杀者之思。

久住者是何法?即能决定罪者。

若在命根断绝的刹那有杀者,

死者、睡眠者或醒觉者,善巧者即是杀者。

善三法之分别,以及受三法之分别;

如来成就者,或有亲手杀思。

然而,在注释所引用的五种决定——种子决定、时节决定、业决定、法决定、心决定之中,我认为此成就义理的思与之相应。若认为“成就义理的思之决定并不存在”,则会招致思的邪性、正性、决定性亦不存在的过失。应知:无论以何种方式归属,一切思皆依其可能而进入业决定与心决定之中。在“命之过患”与“死相显示”中,并未加以分别;而在此处的“思惟”句中,由于“死想者、死思者、死意趣者”未被彰显,所以加以分别,因其微细而不粗大,或因未曾被分别而作分别。这并非寻的名称,不应仅理解为寻的名称,而应理解为想与思等的名称。《断疑》中也是如此说的。

174由于提到“以身”,本当说“以刀、针”,但为使文句通顺,而说“以箭、刀等”。在未限定对象的情况下,业的所缘可能是他,也可能是别人。关于“两者”:虽然第一击并不能单独达成死亡,但获得第二击后便能成为夺命之因,因为那正是杀人者为此目的而给予的;而第二击是以不同的心给予的,因此善说“仅以第一击”。老师写道:“名为‘思’的,若是粗重,则是缘于粗重所缘而生起的前分思,其本性即是杀思;若非粗重,则不是。”又说:“以前分思为眷属,唯杀思是粗重的。”所谓“如所欲”:两者皆刺穿;据说,即使有约定,亲手杀人者亦不得脱罪。

“业的差别”在注释书中未曾提及。据称,“如此射,如此打,如此捉”与圣典相符,为师长所采纳。据说,“向前打之后”等只是事相的混淆。其中,“立于村庄者”是限定于个人。然而,有人依据性别特征而命令“杀那个长的……乃至……”,则未加限定。其他师说:如果加以限定而说,则应说“杀那个长的”。据说诸师长则说:“当说‘长的’时,即已被限定;如此,他虽未加限定而说,但命令者的意图并非‘杀长等之中的某一个’。”有记载说:“然而,其义是:即使心中指向某一个,也未加限定而命令。”“另一人杀了另一个相似者,命令者得脱罪”——这是因为他未能达到所意图的目标。在某《结节注》中记载:“如此,依长等类别,似乎也应以心未加限定为合理。”应善加审察而领受一切。由于场所已被限定,在此,以场所作限定而指示者,他只想杀坐在那个场所的人,而他自己当时并不在那里。因此,场所连同自己的命根并不成为所缘,由此,被自己所杀者,只是他人被自己所杀。如何呢?自己先变为矮小瘦弱,在之前阶段,当以自己为目标而于命令刹那命令“杀那个长的、矮的、胖的、有力的”。

在辗转派遣使者的解说中:“他命令,犯恶作罪。他转告他人,也犯恶作罪。”这是依据师徒之间在适当情况下告知或接受时所说的恶作。若杀手不接受,则他的恶作罪成立;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场合,故未说明。因为根本者所应犯之罪的场合未被限定,所以在那场合说为偷兰遮罪。如果杀手接受,则根本者——即师长——在先前已犯的恶作罪之上,更犯偷兰遮罪。为什么呢?因为大众被他教唆作恶。然而,如果杀手不传达那件事,则犯恶作与偷兰遮罪。如果他传达,则只犯巴拉基咖罪。为什么呢?因为没有达成目的的思。在《随结节注》中则说:“他接受,这本身是恶作罪。若问:既然如此,为何在圣典中未说?答:因为杀手接受后说‘好的,我做’却不去做。为阐明对此生疑者‘根本者究竟如何?他犯恶作罪吗?’的意义,而说‘根本者犯偷兰遮罪’。”“杀手接受犯恶作罪,根本者犯偷兰遮罪”——此说不成立,因为说“杀手接受,犯恶作罪”正是为了显示根本者所应犯之罪。

在“离题之使”的解说中,提到:“世尊因为想说,而在此处难以说清且无意义,故未说。”至于注释书中所说的“唯根本者犯恶作”,于此可作如下审察:当师长所派遣的佛护将此事转告僧护时,虽然有人会回应“好的”而接受,但由于离题,此恶作仅属于师长,而非佛护。何以故?因为达成杀心的思已构成犯。正因如此,圣典中说:“命令者与杀手犯巴拉基咖罪。”然而,对于根本者所应犯的恶作,由于“根本者无罪”这一语句未对场合加以限定,所以未作说明。

应知:由于在“不离题”中,说“根本者犯偷兰遮罪”,因此在“离题”中,犯恶作罪的道理得以成立。“杀手接受,犯恶作罪”——然而,此处的恶作仅属于杀手。因为他先令命令者佛护犯下巴拉基咖罪,然后自己断除对方生命而犯下。虽然圣典中并未说“他断除其生命,命令者与杀手犯巴拉基咖罪”,但依据义理,此义已说;且依照先前“巴拉基咖是从何时起制定的”这一理趣,故未明说。因为先前已说:“他断除其生命,一切人犯巴拉基咖罪。”在此处,先前所说的师徒恶作与偷兰遮罪,因他们已犯巴拉基咖罪,故最初便未犯。尽管如此,由于杀手的巴拉基咖罪,他们的巴拉基咖性已成立,故总说为“一切人犯巴拉基咖罪”;而在“命令者与杀手犯巴拉基咖罪”中则不成立此说。何以故?因为杀手已犯恶作罪。他先犯恶作罪,后犯巴拉基咖罪。但是,如果弟子们仅是出于对师长的尊重而传达消息,内心并无杀意,则没有巴拉基咖罪。由于传递了非法的消息,只会犯下恶作罪。为证成此义,有些人举出《法句经》注故事中,猎鹿人那已证得须陀洹果的妻子为他递弓、箭、矛等为例。这与《鹧鸪本生》的事理相符。因此,师长认为:“这与经藏及注释书相符,并非我的臆测。”在

现在,就这双重论题本身,依据《随结句》中所说的理趣,予以宣说:“杀手接受了,犯恶作罪”——这是杀手自身的罪,并非命令者佛护的罪。然而,如果他在被杀、死亡或不死亡这三种情况中,必然作出了其中任何一种,那么在佛护下达命令的刹那,就可能犯下巴拉基咖罪或恶作罪中的一种。正如在“如此心、意”的论题中,“iti”一词的用法一样,此处“心的思惟”也是如此;从“杀手接受了,根本者的罪是偷兰遮”这一论题中,已表明了“根本者的罪是恶作”。若问:为何不以本来面目宣说?那是为了由此进一步开示理趣。因为,若说“根本者的罪是恶作”,由于被限定为根本者本身,便无法知晓“接受者犯恶作”。而当不加限定地说“杀手接受了,犯恶作”时,则能将两者都归结于恶作。正因如此,注释书老师们才紧扣论题而说:“当僧护接受时,应知这只是根本者的恶作。”在此处,接受者既未被开许,也未被遮止,佛护只是因为未被限定而被遮止;然而,他可能犯巴拉基咖或恶作中的一种——这一意义已经阐明,因此此说亦为善说。由于能将两者都归结其中,所以老师们说:“这仅是接受者的恶作。”其中,根本者既未被开许,因为缺少“根本者”一词;也未被遮止,因为圣典中。

175在“应供者、有应供想”等的解说中,虽然圣典与注释书仅提到恶作,但若有人以“让他辗转听闻后死去”的意图而发出呼喊,则在有指定对象的情况下,若被指定者因此致死,即犯波罗夷;若无指定对象,则无论谁因此致死,皆犯波罗夷。若指定说“让某某人听闻后转告应杀者”而发出呼喊,由于在辗转传递中具有“无指定性”,应当如是了知。若呼喊“任何听闻者去说”,而应杀者自己听闻后死去,由于无指定性,不犯波罗夷。若任何听闻者去说,而那人因此死亡,则犯波罗夷。若呼喊“任何听闻我话语者去杀他”,任何听闻者去杀,犯波罗夷;若自己听闻后去杀,由于无指定性,不犯波罗夷。应当如此随其所应而了知。

176“给了钱便得解脱”在此处的含义是:通过打破、折断、使之掉落、碾碎或投入火中,更不必说,已经表达了“解脱”的意义。“从谁的手中拿了钱”,是指那位比丘从被亲属围绕的人手中拿了钱,再将先前从书主手中拿到的钱还给那些亲属等人,如此便得解脱;这样一来,该书便归书主所有。然而《随结缚》中说:“即使他后悔了,迅速将钱还给他们,也得解脱”,这是针对用来购买书籍的那笔钱而说的。为什么?因为从书主手中拿了钱,即使书尚未归还,也能解脱。如果这是针对其他钱财而说,那就不合理,因为书尚且未从其所有权中解脱。如果他把书还给物主而不取回钱,则不得解脱,因为尚未从所有权中解脱。如果书被以原价赎回,而他说“就归你吧”并舍弃,则得解脱,因为已从所有权中解脱。这里有这样的辨析:如同购买了塔、佛像、池塘或桥,功德仍属于建造者而非购买者;同样地,恶业也应属于书写该书的人,而非他人,是这样吗?并非如此,因为经中说“或为他寻找持诵者”。因为,得到他人所造的论典后,若将其存放而导致(他人)死亡,即成波罗夷,这是成立的。同样地,得到他人所写的书……

“那么多的杀生”——有记载说:“一个思心所,由其作用而被称为‘那么多’,正如四念处、四正勤被称为‘四类’一样。”“置于定量中”,即置于自己所认定的量中。若凶手怀着“我挖了这样的坑,让他掉进去死”的意图,限定了坑的量而挖掘,则针对此而说“在此坑中”。现在针对将要挖掘而未限定其量者,说“即使一锄头下去”等。虽然经部长老们有所提出,但诸阿阇梨认为:决定性的思心所在两种情况下都是存在的。若问:导致多人死亡时,如何确定所缘?在众多死囚中,当缘取一人的命根时,实际上已缘取了所有人的命根。即使只杀一人,也不可能缘取其全部寿命——未生起的、已生起的、正灭尽的;存在的杀生思心所,既以现在法为所缘,也以过去法为所缘,因此那也是合理的。在最末际的一个心刹那,以成为过去而住立的那段寿命为所缘,当第七速行中所含的思心所作努力时,实际上已缘取了该有情全部的命根,并已将其剥夺,除此以外别无可能。同样地,在预备阶段心想“我要杀许多有情”,在决定时刻,于下毒等行为中,成就一种努力的那个上述类型的思心所。

“欲令其死”即有此意图,于化生死亡亦犯。若谓“因说‘已生’,故不见坠落”?书中写道:“化生与坠落是同一回事”。或者,依“无论如何皆已指定”之语,此处因有“令其死”之意图,故“无法越过而死,即犯巴拉基咖”已善说。若限定“坠落后死”而狭隘理解,化生人出生后依恒定法则思惟“无法越过”而死,则不见巴拉基咖罪影,故说“无法越过而死”。他因无法越过而屡屡坠落致死,其意图即是:即使因坠落,他亦必定死。于此可能有疑:所谓“无法越过而死”,是指处于卵生刹那、非色界有情之生存状态。且杀心依“不定法是邪定法的所缘缘,色命根是弑母业、弑父业、弑阿拉汉业、出血业的所缘缘”(发趣论2.15.38邪定三法)之语,以色命根为所缘;而该(命根)于无色界有情不存在;且该心依“不定法是邪定法的前生缘,所缘前生、依处前生、所缘前生。色命根是弑母业的前生缘”(发趣论2.15.48邪定三法)之语,并非以未来为所缘。此处不存在坠落后致死的有情,既然如此,杀心以何为所缘?即此处任何活着的有情之现在命根为所缘。即使他不死,亦成杀生。何以故?如“依次站立的七人,我欲射一箭而杀之”,于前分思惟,至决定刹那以其中一人之命根为所缘而射箭,箭未中彼而杀其余六人,如此彼亦是杀生者;同理,此处思惟“无论何人”,杀心以任何人之命根为所缘而转起,即使该人未死,依其余人之故亦成杀生者。若作为阿拉汉而般涅槃,则成弑阿拉汉者。此乃于一切此类情况之理则。此处正是依师承传来之理则决择说。

“以坠落时的形态为量”,此处例如母亲坠落后转变为男相而死,则为杀母,非仅杀男,故唯依坠落即犯。何以故?因为坠落时的形态与死亡时的形态同属一个相续,彼即是其命根,并无转变;男女根于转起中虽有生灭,而彼处“男”“女”唯是假名施设,故唯是杀母,非杀男。正如依其坠落时的形态而犯(杀母罪),此处亦依坠落时的形态犯偷兰遮,因为同属一个相续——此为第一长老所说的理则。依第二说,亡者虽变为堕鬼、夜叉,但因是无因结生,如“左手为猪”(长部注2.296;大义释注166)所说夜叉的结生,为一切色法所共,且因属非人趣,死时依死亡时的形态犯波逸提,依所缘转成轻罪,如对该趣生砍伐树木等转为波逸提的情形。此说更为合理,故取后说。然而对于波罗夷,无论人趣的众生如何坠落、如何而死,唯犯波罗夷,因其罪重。因重罪无转犯之理,故作此说。

于畜生犯偷兰遮,命终后为破僧之因;

同形死有三类,富沙却作别想。

而《键度疏》中写道:“第二说,是依凡夫坠堕后证阿拉汉果而死的情况而说。”关于此处“畜生”,有人说:“此处意指天神。”又说:“死时唯依各自本形而死,并非异类。”即使以夜叉、饿鬼之形而死,也同此道理,意即犯粗罪。书中写道“如畜生趣人形之死”,并释“受打击”为因作杀害有情之想而说。

177177.“善哉!甚善!死吧”者,作语表。异分病者,即身生痈、肿等。

178“黑随”:据说是一种藤的根,或者是由大龟所造的花。“天鹅花”:即天鹅的翅膀羽毛。应依照下文所说的方法,配合手与指寸的规则,在此显示由身、语、心生起的方式。

逐词解释完毕。

然而,在此关于“已调伏事”的解释中,法喜长老说:“这是我们老师的说法。” “摄阿阇梨们的主张”,有些人这样说。前面已说的也是他们,因此,依世俗的用法,即使对不欲舍弃者这样做了,也称为“舍弃”。应当这样理解这些词句的意义。如果这样,则与注疏中所说“因为处所移离不存在,故为恶作”极为相符。这里应取“因为处所移离的心不存在,即使从处所落下,也不称为‘从处所落下’”的意义。“在其他情况下也是如此”,因为没有盗心,即使想要从处所移离者,也应得恶作罪。

180“即使成为求死之人”:由于他们以身体坏灭而往生天界为目的,因此实际上就是求死之人。怀有如此意图者即称为求死之人。他们并非在了知自己求死之心的情况下犯波罗夷罪,因为并不能说他们“不知自心之转起”。“依世俗的用法”:依前分的世俗惯用语,但在胜义上并不存在,不像放走陷阱中野猪那样(有意图)。“随顺关联”:意指“在中间未死”。“未加审察”:即未加辨别,因为下方若有某物,会产生褶皱。“在已显示时”:即取出、放置之后。“障碍”:你作了障碍,意思是“你不要障碍僧团受用”。

181-2由于不能给出动作,所以称为“最初得到的”。即使以前从自己所得的钵食中,把更胜妙的食物给予他人,那时也属于作持。“非故意”:指在拉扯一物时,另一物落下,完全没有意图。“并非以死为目的”:有瞋怒和加行,但无杀心。“不知道者”:他们说:“由于不知事而不知道的人没有过失,据说这是他们的差别。”“我是非故意的”这一句在经文中未出现,但由于注疏中有所说明,应有那样的经文。如果不是这样,在偷兰遮罪中,他们说:“如果不生起苦受,只是恶作”,这应当审察。“木槌”:是指咀嚼用的棒。“纬线”:指那些在咀嚼棒的下面、上面和横向应绑缚的棒。下面两种也如此读。如同手触一般,“为了不让他散乱”而切断。在宣告了殊胜证得后,由于对因此产生的恭敬感到羞惭,而对同修们宣告后切断食物,因为他们告知了净田。

186“未作请求”:即并非经由请求。因为那请求是已被允许的,即便作了也如同未作一般,故称“未作请求”。注疏中写道:“‘尊者,请说明有何需要’——如此在未作之处所作的请求,即是未作请求。”对于已为外道的父母,亲手给予是不被允许的。父亲的姐妹称为姑母。纵使他们不乞求,因“乞求是苦”,或自己不能这样说,又或在心中作意:“当他们有需要时”。他们说:“从‘或者没有医疗工作’这句话可知,直到第七代家族,皆可作医药。”于一切处:即对大舅母、小舅母等。

依所说的方法寻求之后:即“由沙马内拉等”之义。他们说:“这并非未作请求。”他们说:“若有所期望,则为恶作。”依净法而作:即“取花来”之类。他们说:“因为说了‘已作供养’,故自己不能拿取。”

然而,当被告知“你们说吧”时,便应当做。因为说法是允许的。若他们不知,不应将脚移开,因为他们会视为不祥之兆。

对于盗龙,若给与抚摸过的食物,他便会恼怒;未抚摸过的则不可给与。因此,从指缝中取少许饭,再将鉢中所有饭全给了他,盗龙因此感到满意。殊胜心毯:指应缝制而成的一种毯子。父王被泰米尔人击败后,在罗诃那住了十六年,由朋友与大臣簇拥,意欲‘夺取王位’,途中因小事杀了一位大臣。其余人恐惧而逃,在森林中又被强盗抢劫,后前往汉布嘎拉卡寺。在那里,四众弟子中的帝沙长老照顾了他们,又引其面见国王,与他们一同夺取了王位。此后,国王为汉布嘎拉卡帝沙长老建造了无畏山寺。据说其余人也各建了一座寺院。

187将人派往盗贼附近,与‘遣往凶暴夜叉的住处’相类似。何以故?因其以死为目的。为在湖等处捕鱼,以其他借口差遣渔夫说‘去湖边’,如此则构成杀生罪,与‘遣往凶暴夜叉的住处’类似。何以故?因其符合‘以死为目的’之说。且注中说:‘如是,凶暴夜叉也是如此。’

189‘砍伐那立于该处者’:有些版本中没有‘那’字。在那些版本中,此句意为犯波罗夷罪或偷兰遮罪。即使心想‘我砍伐它后,赶快将鉢和衣供养僧团’,出于善心也不得砍伐,因未获允许。然而,其他比丘则可,因为他们已得允许。

190如何?世尊为了守护精舍而允许生火等,精舍本是为比丘们的利益。因此说:“为守护比丘,对其他比丘也是合适的,于此没有什么不可说的。”若如是,世尊为遮覆无衣比丘的裸体而允许了破坏植物,为救护生命而在被蛇咬时也允许了,那么“即使应舍弃生命,也不应砍树”等便不能成立。故那个例子不是标准,在此应以注释师为准。然而此处,注释师有这样的思辨:即使在圣者中,有情若见到裸体而生起不信,将堕地狱;同样地,蛇咬了他们,为令其从罪过中解脱而允许破坏植物。为守护施主们的心而允许生火等;否则,世间将有福德的障碍,僧团将有利养的障碍。但对于谋杀者,虽无益其心,那却不犯,因为见到(比丘)舍弃生命后,或能生起“啊,他行了难行之事”的净信。因此对自己不合适,对他人却合适。否则,将导致外道的非法得以成就。在《义注》中写道:“为命而砍树者,依自爱而砍,是不善,故不合适;为他人则合适。”当多人被树压倒,或落入陷阱时,为救他人而由另一人砍树等是合适的。何以故?因为意图是救护他人。“救护”即是守护,为了显示此义,而……

191“若被三人杀死则无疑虑”:于此,即使被三人中之一人杀死,因说“进入田地即犯波罗夷”,若三人一起杀死,亦犯。因此说“在界限内即无疑虑”。“然而若超过界限,一切处皆有疑虑”,以此说故,若两人捉持使其无力,第三人杀死,看似犯,应审察。若说“让两人杀”,由一人或两人杀死,则为波罗夷。他们说:“若死于两人的打击,则名为两人杀;若非如此,则仅是一人,故应了知。”

第三波罗夷注释结束。

第四波罗夷

跋耆牟达河岸比丘事注释

193第四:跋耆牟达——她容貌端丽且令有情喜悦,故称“跋耆牟达”。也有读作“跋耆摩达”的,其义为:她容貌端丽,且因河水澄净清澈、波澜丰足而显精妙,正如“命梵音”、“命义”等词之于青莲花等。“摩达”者,又因多食、嚼食、饮等丰足,于节日时河流充溢,应知此词源。据说,其义为“美丽、纯净”,为世间所认可。将有言说,此为句之省略。

194-5据说,以复数形式,也可成就“有颜色者”、“有颜色者们”、“有颜色者等”。因为诸根没有缺减或圆满,故说“因所执住处之圆满”。第六识的所执住处是心脏。于四威仪轮中,诸根是明显的。自己通达,故为“自己通达”,即自己证悟后宣说,此是意图。“存在”即正在发生。“种姓者”,因仅经历种姓,故仅是名义而已,此是义理。

带分别学处注释

197在分别句中,因为说“三明”,是否排除了无色界禅那?并非如此,因为就在该处,以“凡是智,那是见;凡是见,那是智”的见字作了简别而说,正因如此,注释中才说“以明为首而说分别句”。作为首要,即作为前导。

分别句注释

199199. 由于贪等是未来生起贪的原因,故贪等本身即名为“相”。若就三明中的某一明而言,若说“我是明之获得者”,则犯波羅夷,这并非指方术等,因为此处所说仅是烦恼的断除。若认为“因其为刹那性,便不构成上人法的宣说”?并非如此,因为道的作用已由此显示。因此才说“无道则无”等。“心”意指心已离诸盖障。若于明尚未生起之前便说“我是观智的获得者”,且说者依出世间法而说,自身也如此了知,则犯波羅夷,因为出世间法也以此名称之。“即便笼统而说也犯波羅夷”,由此可知,若是就出世间法而说,说“波羅夷”是合理的。正如在“说‘我是明之获得者’也犯波羅夷”的语境中,即使方术等也可能存在,但因其并非所指,故仍犯波羅夷,此处亦同。“不能以其他为准则”,若有人想显示自己的功德,将世间法与义无碍解合在一起而说,则犯波羅夷,不能将此作为准则,否则便会犯。其他论师说:“此说前后矛盾。因此,在此教法中,明的显示实际上是不显示,因为方术等并无明的分类。由于世尊在分别句或处中未曾涉及那些同义语,故不能以其他为准则。”若说“我是无碍解之获得者”,因其是以

在‘贪的断除’等三法句中,所说的只是烦恼的断除,然而,因为无道则无此断除。以第三道断除贪与嗔,以第四道断除痴,因此,即使说‘我的贪已断’等,也犯巴拉基咖。在‘心离贪盖’等三法句中,所说的唯是出世间法,因此,说‘我的心离贪盖’等,犯巴拉基咖。‘因不动法故’,有些上精舍住者如此说。若问为何不犯?因为在论母中以现在时语‘我如此知,我如此见’而说。若如此,在分别句中,因以‘我入了、已入’等过去时语而说,故说‘我在过去生中是须陀洹’也应犯?并非如此,因为义理另有成立方式。如何成立?为了表明应以‘经现在’而成立现在性,故如此说,并非指过去生。因为过去生是以间接方式说的,故诸阿阇梨说为‘土喇咤亚’。

200200. ‘即使没有,也犯巴拉基咖’,据说这是依‘无有处之假设’而说的。将说‘如此,语具三支’。‘此中无’者,由于前者存在时后者即不存在,故‘我入了’与‘已入’二者,虽然在义理上没有时间差别,但确实有言辞上的差别。

207207.‘Ukkheṭito’意为被恐吓。‘Khiṭa’意为在恐惧之中。

清净品论释终。

欲说者品论释

“在通知路径中”意指在了知的范围内,由此说:“比丘若立于通知路径之外,以天耳界闻知,则不犯波罗夷”——这是为了阐明此义。据说“他入禅定”:在此情况下,若他知道“这位比丘是以显示自身功德的心意而这样说”,则正是犯波罗夷。若他作其他理解呢?阿阇梨说:“不见有波罗夷之嫌疑。”

欲说者之论释已毕。

无犯分辩论释

“非以虚夸为意”者,意为若以虚夸为意,则唯犯恶作——此是其他师长所说。“此应结合‘贤友,凡夫岂能忍受’这一事例而加以领会”——如是说。

句分解释已毕。

判例释

225-6对于难行、居家、障盖、乐着等事,有说:“若出于欺诳之心,则犯波罗夷。”但其理由难以明见,如同说偷兰遮一般,应当审察。乘坐车乘或以神通而行者,亦不犯波罗夷——这唯在依步行而制定规约时才成立。“无前无后而行者,是指彼此不超出伸手之距,如手牵手而行”——这是这样说的。“起来、来吧、我们走”——像这样同行时,即使前后而行,也不犯波罗夷,此是阿阇梨的推论。所谓住者,是指若如此住下时被优婆塞所见,即犯波罗夷。“夜宿而行者,非波罗夷”——这是这样说的。异方土者,指不同国土的住民。僧团利得,是指依戒腊自分所得之份额。

228此处,是指在“谁……”等所提问之事中。法界,即一切知智。

232非次第:并非以狮子跃入的方式而随念。因此,通达了“中有仅为一生”这一含义。

结释

233所谓二十四者,此处杀母者、杀父者、杀阿罗汉者,犯第三波罗夷。污比丘尼者、蓝毗等四人,犯第一波罗夷。若如是,何来二十四?并非如此,因未解其意。盖杀母者等四人,在此唯指未受具戒者;蓝毗等四人虽摄于第一波罗夷,然依某种方式,他们非行淫法者,故别别而说。“一业、一诵、同学”——乃就如是所说之不能共住而言,说“如前,如后”。否则,他们亦无依名、依承认为比丘的身份。

第四巴拉基咖释已毕。

巴拉基咖品释已毕。

二、僧伽提舍犍度

一、出精学处释

235“入者”为读法。于此有问:“然而,何以此处不举‘若比丘’的作法者?”为显示此与彼无关联。如何?若以搔痒等之意欲思惟,以搔痒等方便而行;若以淫欲,于股等恶作事、于疮等偷兰遮事而行,虽出精,亦非桑喀地谢沙。唯有依乐味的方便,称为“出精之意欲”,于有方便时出精,方为桑喀地谢沙;否则,依“无犯,非出精之意欲者”之语故。是故,为示此义,此处不举作法者;否则,若举作法者“若比丘故意出精”,则与“思惟而不行方便而出,无犯”之所说相违。若依处格举“于故意出精,除梦中外”,亦成相违。故不说彼二语之次第,而说“故意出精,除梦中外”。其中,因无依处格之相,故未作因义之决定。未作彼时,“故意出精,除梦中外,为桑喀地谢沙罪;无方便时,无犯”——应知此义已明。

236-7“思愿的”:此处,以第一个分析显示了前缀的意义,以第二个分析显示了ik后缀的意义。意思是:由于风、胆汁、痰、血等藏处的不同。关于“界”:在《结文》中写道:“地界等四界,或眼界等十八界”。“膀胱头”:指膀胱囊的头部。他们说:“意指生殖器官的根部,而非顶端的头部”。“就在那里”:即执取“于相上开始努力”等。“从那里脱离后”:在《结文》中写道:“不是从整个身体,而是从那个部位刚刚脱离时”。“当落入水道时”:若认为这与“当落入水道时”不一致?那么,此处说“以及落入水道”等。其意思是:于相上开始努力,使精液从部位脱离后,又因后悔而想阻止落入水道,便说“我忍受”。当它向外排出时,无法忍受,尽管如此,出于忍受的意图而忍受后,由于中途无法从水道向上阻止,所以说“或未排出时”。为什么?因为从部位脱离后,必定落入水道,这是注释书的意旨,与《结文》的意旨相符。“从那里脱离后”:指从自己的部位。因为从自己身体向外排出时,才是真正排出,因此“向外排出时或未排出时”的说法便成矛盾。然而,由于从

因为“一旦从位置脱离,必然落入水道”,所以这样说道:“应知仅从位置脱离,此处便已犯戒。”实际上,只有落入水道时才犯戒。精液遍在于全身,若未落入水道,则不名为从位置脱离,这是需要审察的。由于长老是阿毗达摩论师,在《论事注》中说“泄精名为贪所生”,因此其生起为心所生;又由于有“他以口取那不净物的一部分,以一部分置于生殖器”的说法,所以也被认为有时节所生的情况,并且这仅针对未离欲者而言,因为经中说:“诸比丘,无有此事,绝无可能,阿罗汉会泄出精液。”在《他取注》中这样说:“‘彼有藏处’,即精液有特定的住处,如同大小便有各自的住处一般”,由此确立了“它有固定藏处”之义。如同通常的心所生色,因其不相混杂,且会被排出体外,所以诸阿阇梨将精液的位置设定在三处:“膀胱口、腰部与全身”。可将此比作蛇毒,毒液并没有固定的位置,随嗔心触击之处即可存在;同样,精液也没有绝对固定的位置,随贪欲加行之处便可发生,这是一种推论。

所谓“扰动因缘”,指的即是药物、住所、饮食等助缘。“也由于交会与差异”:这是说,其中的情形由两种或三种因缘所成。关于“已断除颠倒故”:在此处,凡是有学或凡夫以梦境所见的一切,皆是颠倒的、不真实的。因此,如果说“然而由前相所见,那必定是绝对真实的”,便与上述道理相违,所以这里并非就所缘而立论。因为梦中所见或真或假,如果就所缘而论,就应当说“无学圣者因已断了颠倒,所以唯见真实,绝不会见到不实之事”。然而,这里其实是就“能见”的心而言。因为凡夫即使所见为不实,却可显现为如同看见;未曾听见的,如同听闻;未曾了知的,如同了知。即便是真实的事物,也会被他们颠倒而观,因此阿阇梨们不取此说。这并非是就过去的色等相为所缘,而是针对外来、现在的色相等所缘而说。因为业相、趣相等所呈现的色法之类,其实是有分心的所缘。其中,业相唯是过去,而趣相则可能在少分情况下属于现在。

“诸如此类的”:指的是现前亲证的、过去曾领纳的、所构想的、外来现在之色相等种种所缘,以及与贪等心所相应之意。猴子的睡眠是轻盈而多变的。因为它惧怕从树枝上掉落,所以频频睁眼,又随之睡着。人类在梦中虽然频频睁眼,看得更为清晰,犹如醒时一般,然而在睡时,如同醒觉者频频生起有分心那样,他们也会有有分心生起,因此这被假名为“睡”。因为论中说“以有分心而睡”。有分心生起的因缘,是身处于无造作、寂止状态的临近之依处,这种身体状态便被称为“眠”。当身体虚弱时,即便在梦中有分心生起,由于身已达无造作的寂止状态,心也会随顺地“转起”,因此,这类众生不被称为“醒觉”。正是因为身体达到了无造作的寂止状态,作为心所依处的心所依处色,便不是极为明净的,依止于它的心转起,也就如同依止于不极清净灯盏的灯光一般。因此,在注释书中这样说:“正因所依处的羸弱,其思心所不能牵引结生”等等。

然而在《难点》中写道:“由于所依处弱,梦中现起的相也是弱的。”此“相”有多种含义,一切相都是(弱的),但思并非因所缘与所依处弱而弱。因为以过去、未来为所缘或以概念为所缘的思,其心识活动虽弱,却非因所依处弱;而无有所依处的思,其弱性同样不合理,因为它具备了修习之力等殊胜力量。的确,与修习之力相应的心,即使无色,也能执持极为沉重的业生身,仅在一心识刹那顷便令其到达梵天界并安住。与之相似,即使未达安止的欲界心,也能令业生身具有腾空的能力,更何况是其他。于此,有何理据能令人了知这仅是心的威力呢?正是通过心的威力,或通过观察到由心的威力所成就的习行等特殊作用。因此,“由于所依处弱”的意思是“由于心脏所依处弱”,这是论师的推论。若心脏所依处能随其自身明利或迟钝的状态,而令依止于它的心也变得明利或迟钝,那么心脏所依处就会像眼处、耳处等所依处一样成为根,但它并非根。因为在《法集论》的所造色列表中,它未被列为应当提及的。正因为不是根,所以它未被紧接着身根之后提及。

由于有分路无有间断,故有所谓“极度沉睡者”,因此说“若他是睡着而见梦,则与阿毗达摩相违”等。又因为在睡眠的刹那,他并非醒觉者,因此说“若他是醒觉而见梦,则与律藏相违”等。而又有未耗尽睡眠、未完全沉入有分者,因此说“被猿睡所制伏者见梦”。若非如此,此人既非睡着,也非醒觉,自己并未进入那种睡眠,便会产生过失。至此,阿毗达摩、律藏、那先长老的言论以及正理,这一切都相互吻合了。其中,“被猿睡所制伏者”是指被从有分出起的睡眠所制伏者。在此,那种(睡眠)即名为“猿睡”。“其中,什么是昏沉睡眠?即身体的迟钝、不适业性……乃至……沉睡,这称为昏沉睡眠”(《法集论》1163),如是所说。这(昏沉睡眠)是无色的,作为其果报的业生身之迟钝、昏昏欲睡等睡眠的特殊状态,以因的转喻而被称为“猿睡”。而所谓“大王,被猿睡所制伏者见梦”(《弥兰陀问经》5.3.5,稍有不同),即是此意。

这里所说的“出罪”,是指某种能从此罪中出离的律仪行事,在此即名为“出罪”。所谓“以部分代整体的称呼”,在此以“砍树枝者被称为砍树者”等为例证,这也是对“受蕴”等惯用语的例证。所谓“并非由我”,是就审察句而言,针对他的行为;而在解脱方面,则是就决意及解脱的自性而说。

240“家”即五种欲功德。“林野所得”即礼物。贪经由相应的乐受之门,被称为“味”。“对于正在做梦者”,这是指如同被猿睡所制伏、未中断有分相续而作梦者,应如此审察。“为守护故”,即为清净故。

266他们说:“对于木制女像、泥土女像,即便凝视其女根,也得恶作。”他们写道:“当热恼生起时,出于解脱欲的贪便生起。”在“以沙”等处,如同“象欲者毁灭”中一样,一切处皆读作“你犯戒”。“来,贤友沙弥,你握住我的男根”——因经中如此说,故似乎也适合称为“语行”。若如此,则对于“你这样做”的命令也会犯戒,便造成混乱。因此,有些人认为不应说是语行,应如此把握。

267据说在《花鬘》中,“有主物”与“无主物”为两种。

故意出精戒的注释终了。

2. 身触戒的注释

270“陷入”一词,表示他存有追求欲乐的意图。“与心已颠倒的女人”一句,表示他的努力。其中,“与”字指出了结合;而此处的努力,即是会合与亲近。以何心?以颠倒之心,并非以接受钵食等为意图。“陷入身体接触”一句,则表示那努力者的觉知触。因为正是在努力之后觉知触,才称为“陷入”。如是,便显示他具足三支。又或问:“陷入”是何义?如同被夜叉等众生所执一般,以颠倒的心陷入。或者,在“依止”义上,此为具格:“陷入”即如众生落入井中等,心已颠倒。又或,他以“我将从贪欲中跳出”而进入比丘位,因存有跳出的意图,却以颠倒心为因,反而陷入那贪欲本身。是女人来到自己近处,或自己走向女人。于此,无论女人是染着还是离染,皆无有量,不似比丘尼的身体接触那样,须双方皆有染心才构成犯缘。

所谓“身体接触”,即两者的身体相互结合。然而,在《词分别》中说:“‘陷入’称为恶行”,这是针对“陷入”而言,并非针对“身体接触”。因为,陷入身体接触才被称为“恶行”。可是,复注中说:“那个名为身体接触的,实质上就是恶行”,这与圣典另处所说的“有追求欲乐的意图,但未以身努力,觉知触,不犯”这一特征相违。因为那里是以觉知触来说明接触的。如果它就是恶行,怎么会没有犯呢?此说甚善。不过,若将“陷入身体接触”一词提取出来,说“被称为恶行”,因为这两个词在《词分别》中都有共同的解释,在无有可陷入之事时,以无陷入之故,说“它实质上就是恶行”才为合理。

“或握手”一词中,以“手”涵盖了所有执取之身,但不包括不同相续的附属物,如手饰等。“或持发”一词中,应知执取了非执取的、不同相续的毛发、指甲、牙齿等,这些由业和时节所生。因此,复注中说:“即使以任何非执取的毛发等,触及执取的或非执取的,也犯桑喀地谢沙。”所以,非执取的毛发等也构成犯相之支。若问:这与圣典及复注中“觉知触者具足三支犯桑喀地谢沙,不觉知触者具足二支犯恶作”的道理是否相违?非也,因为此是为了通达其义。所谓“觉知触”,也指觉知已触的状态,这是一个含义。因此,女人与自己身体所属的毛发等互相接触,触后而生欢喜,即称为“觉知触”,并非单以身识生起才叫觉知触。因为此处身识是不决定的。若女人的执取身或非执取身触及比丘的执取身,如果比丘的身根明净,则生起身识,这才称为觉知触。若是触及非执取身,或比丘身根迟钝不明净,或被翳风所损之身,则不生起身识。但并非因此就不称为觉知触。仅以追求欲乐的意图努力后,陷入身体接触时,以意识觉知触,这才称为觉知触。因此才说:“通过‘陷入身体接触’一词,表示了那努力者的觉知触”。另有比丘被女人。

词分别之解释

271“染着之心在此处意指变异的”——虽然此说是笼统而言,但《调伏事》中说:“以对母亲的母爱之心触碰……乃至……犯恶作。”由此应知,此处的“染着”唯指以身触为缘的染着心。同样,“所谓女人,即人类女性”——虽然不加简别地这样说,但此处实际仅指根未损坏的人类女性,因为经中说“对死去的女性行身触……乃至……犯偷兰遮”。“人类女性”一语本已足以成立,却又说“非夜叉女、非饿鬼女、非畜生女”,这是为了显示:即使根未损坏,也并非所有具人形的女性在此都称为人类女性。因为夜叉女等凭借各自出生所成就的神通力,也能显现为人形。在她们之中,夜叉女是偷兰遮的对象,因为《调伏事》中说对夜叉女行身触犯偷兰遮。由于性质同类,饿鬼女和天女也是偷兰遮的对象。畜生女是恶作的对象。而畜生人形女,一部分人说仅为偷兰遮的对象。然而,在《分别》中,因为没有“是人类女性且作人类女性想”这样的原文,若说“是女性且作夜叉女想”等,便会导致夜叉女等不是女性的过失;若将夜叉女等纳入“是女性且作女性想”等之中,又会导致她们成为桑喀地谢沙对象的过失,因此应知未提及夜叉女等。又

于此有这样的审察:“诸比丘,不应于有畜生坐着的会众中诵巴帝摩卡。”对此,《疑惑度脱义注》中说:“畜生,是指其受具足戒被遮止者。”因此,畜生人形者比普通畜生更为殊胜。同样,由于在“对畜生造成痛苦,也只是恶作”之处,对夜叉、饿鬼、畜生人形者作了区别而说;在“堕落的形态是标准,而非死亡的形态”处,有犯戒差别的说法;以及在“于双方根坏者,对夜叉、或饿鬼、或黄门、或畜生人形者,于腋下至膝上以身触身,犯偷兰遮”处,以通称而说,故成立其为殊胜。由于殊胜,对畜生人形女行身触者,便有差别,因此在那里应有犯戒的差别。如果身触学处也意指畜生人形女,那么由于形态相同而不可能想离染,在粗恶语、自求行淫等学处中,她也应当被述及,但她并未出现。若说因为以自性略说而未出现?在“是女性且是畜生,两者作女性想”处,由于此处出现了男性名词的表述,故不合理。因此,此处出现了雄性畜生,而畜生人形女虽在圣典中未出现,但在《义注》中说了只是恶作——应探寻此说法的理由之影,这是他的意图。这并不合理。为何?因为当女性和男性合说时,存

其中,于人形者与非人形者中,应依情况而了知有称为女人、黄门、男人的情形。在粗语等两条学处中,由于语句的略说,未出现男人、畜生等。如同在已述之处有犯,在该处也是如此。否则,若向男人说暗示语无犯,而向黄门说暗示语则为偷兰遮,这在《论母注释》中已有说明。因此,那些语句是略说的,此义可以理解。而且,在黄门、男人、畜生中,有作女人想的差别,即便如此,在那里也说为恶作。因此,应以注释中所说为准。在这两种说法中,何处见到合理性、理由或更多,应善加审察后采纳,此为阿阇梨的意见。在这样的地方,应善加审察后方可讲说。

其中,首先应如此简略地了知律典中所出现的句数计数:以女人为根本的五句,以黄门、男人、畜生为根本的各五句,这二十句是单根本句;同样,双根本句有二十句,混合根本句有二十句,共六十句,是为三组二十句。于每一组二十句中,各取一个单根本句,以身触身、以身触身所系属物、以身所系属物触身,说了这三句。其余五十七句是略说的。同样,以身所系属物触身说了三句,其余略说。如此,以身所系属物触身所系属物、以舍堕物触身、以舍堕物触身所系属物、以舍堕物触舍堕物,各各说了三句,其余略说。如是,依六种三句组,有十八句以具体形式说出,其余三百四十二句则为略说。此后,在女人有染心的情况下,以身触身等,如前所述十八句逐一增加,共二十一句以具体形式出现,三百九十九句为略说。此后,说明犯与不犯的部分,则有以欲行意为根本的四句和以解脱意为根本的四句,两个四句组出现。

其中,有一种差别:即所谓“论母中的摩触句”,以此,因为从“摩触”等乃至“触”为止的十二个词全都被摄取了,所以未作词句的分别,而说“摩触、执摩、触”。应知,所谓“执摩”即是摩触。因为若说“触”,则“执摩”也可能成为单独的一类,应如此理解。在“是女人且想为女人”这第一个句中,便已结合显示了全部十二种摩触等。此后,在开头仅出现两个词,即四个词出现,其余应知是略说的。然而,在以舍堕物触身等句中,由于不可能以所有方式获得,故仅有“摩触”一词出现,其余则无。有“他移动并取走”的说法,也是“他移动”。而在《结文》中,写有“依前所说方式,即用绳、布等围绕”,“依前所说方式,即成为遍触”,“由于对商队首领的犯行已制定,故在触毛时也是桑喀地谢沙”,以及“为了说明那点,而说‘以执取’等”。

“依所指示的解说”,即在此处所指示的解说中。当说“他执取了相似的”时,意思是“他执取了那样的”,即在此处令作重罪,或是在“身触分别”中的意思。另一者也是触身所系属物者。在“执取时”一句中,或为“执取”。“于离染者”,即于错误者。“有染心”,即以身触之染而染污,意思是自己意图的。“我将执取离染的母亲、姐妹等”,以亲属之爱而执取离染者,此处恶作是合理的。“我将执取有身触染或染心者”,却执取了离染的母亲,即执取了非意图的。在此,依大善见长老的说法,是偷兰遮,因为他有“我将执取身”的意图而执取了身所系属物,故得偷兰遮的见解。根据“是女人、想为女人、有染心,比丘以女人之身触其身,犯桑喀地谢沙”的文句,也显示为桑喀地谢沙。“我将执取离染者”却执取了有染者,此处也显示为桑喀地谢沙,根据“以‘我将触青衣’的意图而触其身,桑喀地谢沙”的文句。然而,在此,《随结》中说:“因为在预备阶段没有身触染”。但有些人说:“由于畏惧重罪,以‘我只触青衣’的意图努力而触其身,因为在预备阶段他有‘我将触身所系属物’的进行,所以应是恶作。”据说法喜

附随事例解释

281“草垫”:取香根草等的根部制作而成。“多罗叶指环”:以多罗叶制成的指环;由此,凡以多罗叶所制的席、腰绳、耳饰等,一切皆不许——此义已明。据说,铜叶洲的居民不触碰所绘的女像与腰布。“从矿中取出者”唯指珍珠。“宝石杂饰”:为装饰目的而镶嵌金藤等。“与金一起熔炼”:加入金液后烧炼。从种子、矿物、石头开始。长老说“不许可”,是因为说了“你们派遣”。据说,若说“你们供养塔庙吧”,则许可。“水泡”指星星。黄铜金属亦属生金一类。

此事已载于《盲人注》中:

“黄铜金属与黄金相似,随顺于金,故不可触。”

由于“但为药用的目的则许可”这一句开许,《大注》中所说的方法部分也因此得到承许,故应于种种情形中,明了其意图而予以阐明。

身触学处注释终。

粗恶语学处注释

283在第三部分,有三桑喀地谢沙品、三偷兰遮品、三恶作品、三身系属品,合十二品以本形出现。其中,三桑喀地谢沙品已于第二学处中说,应知即三个二十组中各以一种根本所成的品。因此,此处为示简别,略说为五十品。否则,若比丘对女人、有疑者、有染心者,以女人大便道、小便道为缘而说赞美……偷兰遮罪。若比丘对女人、想为黄门者、想为畜生者、有染心者,以女人大便道、小便道为缘而说赞美或辱骂,偷兰遮罪。若比丘对黄门、想为黄门者、有染心者,以黄门大便道为缘而说赞美,偷兰遮罪。如果将这些犯处视作无犯,那是不合理的,而事实上并非无犯。为阐明“对黄门作女人想者,恶作”,故说“女人与黄门,若对二者皆作女人想,则有桑喀地谢沙与恶作罪”。由此,“对黄门作黄门想者,偷兰遮”即已被说出。因此,应知在一切略品中,于偷兰遮处即说偷兰遮,于恶作处即说恶作。同样,以“若比丘对女人、有疑者、有染心者,以其除大便道、小便道外,从腋下至膝上为缘而说赞美……偷兰遮罪”等方法,在偷兰遮领域亦应如理举出。同样,以“若比丘对女人、有疑者、有染心者,以其身系属物为缘而说赞美……恶作罪”等方式

分别注释

285如所说的方法,即书写为“以身触的女相”。“以女相”据称是《大注疏》的文本。“头不触”并非辱骂,唯在结合时方成辱骂。这里的差别在于:唯当此三者结合时方成桑喀地谢沙,因为大小便道的言语确定,或因极粗重之故,而非以其他八种如“无相者”等。其中,“非经血者”、“常经血者”、“常着布者”、“常流者”、“女黄门者”、“女丈夫者”此六种是针对道的非确定语;“无相者”、“仅有相者”此二词则非极粗重者。由此八词被称为“不产生桑喀地谢沙”,故为偷兰遮事。有人说,如在外道事中,仅因辱骂便成恶做事。而“女黄门者”、“女丈夫者”此二词本身是显示全身形态差别的清净词,并不产生桑喀地谢沙,因为全身共通;其他词则产生桑喀地谢沙,因为不共通,唯显示尿道,如同“有峰者”一词。而“双性人者”一词,是与不构成桑喀地谢沙事的男根混合之语。男性双性人的女根隐蔽,男根显露。如果这也产生桑喀地谢沙,那为何“无相者”等词不产生桑喀地谢沙?有人虽如此说,实不合理。因为对男子也是称说根,且在总论中说“与淫欲相关的为桑喀地谢沙”,且特征已被说明,所以即使在与淫欲相关的暗

287“笑着”者:若针对某人而说,而对方领会其意,则成桑喀地谢沙。

已决断事注释

289文本为“名为已反驳者”。其中的“不”字是多余的。有人说“即使以书写文字的方式也构成”,如果这与转向后随即生起之方式相符合,则可持取此说。

粗恶语学处注释结束。

4. 自求欲事学处注释

290在第四种情况中,出现了三种桑喀地谢沙的类别,其余五十七种类别应知是偷兰遮罪与恶做罪的简略归类,其中有一类因不可能发生,故此处未予举出。其余相关的次第,应依已说的方法了知。“以城邑资具”者,指以城墙、壕沟等城邑的附属物。“白色资具”者,即白色的装饰,意指以戒为庄严。“轮精进”者,即精进之轮。“贱种、恶臭”是就外相而言,正因如此,才说“我于何处有恶?我于何处有恶臭?”。

291所谓“在近处”,是指立于某处而告知。“依第一种分解,若随顺经文而组合,则为以欲为因的侍奉之义。其余部分,因‘意图’一词只是字面而无实义。依第二种分解,随顺经文,‘以欲为因’等词亦仅是字面,于彼处并无实义。如此,四个词依两种分解而得以组合。”有论师这样说。

295于这些学处,若以欲心违犯,则不适用桑喀地谢沙的开许。因此,“尊者,何谓最上施?即淫欲法”这句话,纯粹是为了赞叹淫欲法而说,应知并非以淫欲法的意图而对相关者宣说。若为其他比丘的欲事承事而作赞叹,则为恶作。若以暗示语说“你应给住在你精舍的那位最上施吧”,也是恶作。有论师说,因为也说了“为自求欲事而赞叹:像我这样的持戒者”。另有论师说,须五支具足方成桑喀地谢沙。当审察后采纳。而于复注中云:“于此二学处,如身触学处中,对女施主等说粗恶欲语时,成偷兰遮。然注疏中未提及。”他们说:“双性人则归入黄门一类。”

自求欲事学处注释结束。

5. 媒嫁学处注释

297所谓“我是恶趣者”,意即“我是恶趣者”。在“我啊,尊者们”这一句中,“尊者们”一词为复数形式。

298“卑下乞求”是指以谦卑的方式向天神祈求。“崇高乞求”是指以崇高、恭敬的方式祈求。以装饰品等庄严,以梳理头发等打扮。他们说:“作庄严时成恶作。”

词句分别注释

303意为与惩罚一同进行。“随欲而住者”,圣典说“爱者令爱者住”,意思是使男子住下。注释书说“爱者令爱者住”。

“她将完成那件事”——意思是:她若必定告知对方而告知。如果告知父母二人,则构成桑喀地谢沙。在律判中说“应观察事由”。而事由中说“优陀夷长老告知了妓女”。根据注释书所言“即使对母亲等说,也不存在疑惑”,那么那个事由便没有意义了。而“那个事由是……”这是阿阇梨的话。对于被派去说“告诉母护女”的人,当他去对父护女说时,即使她具有母护女的身份,也仍然存在疑惑。为什么?因为说到“对父护女等中任一种说时,存在疑惑”,否则,“等”字就变得无意义了。将一个十组与另一个十组结合,由于前面在出精戒中已经说过的方法,应当理解为:母护女的母亲派自己的女儿去对方那里。

338「未随喜」仅是嘴上说说;即便他内心随喜,只要尚未传达消息,便不能称为「已审察」。所谓「传达消息之时」,即指命令者传话的那一刹那。以第三句所说的方法,应知:具足一分即成恶作。据说,依事数而犯桑喀地谢沙,即依两种事由的数目。

339在第四戒的「无犯」一项中,有人说:「这是为了显示:正如在『接受而不审察、不回报,无犯』此处一样,在『去时未成办、回时作妄语』的无犯条文中也应当存在。」某些写本中还有「存在」一词。

已判事例的注释。

341「不可说者」指不可与之说者,此处 alaṃ 为遮止之意。老父说,即年老的父亲说。虽然这里没有「女人是指人类女人,非夜叉女、饿鬼女、畜生女;男人是指人类男人,非夜叉男……」等文,但由于在身触等戒中已建立了「人类女人」这一对女人的限定,故应知此处也是就人类女人而言。因为是淫欲的前方便,人类双性人亦是偷兰遮的事由,其余如人类黄门、双性人、畜生男等,应知仅是恶作的事由,因为邪淫的传话条件可能成立。然而,应根据情况摘出相应的规定。如同不知制戒一样,在不知「不可说者」的状态下,也应知为无犯心。于「粗恶」等戒中也是如此,即「于此戒中也是如此」的意思。有人说:「即使持信去并回报了回信,若不知媒合的性质,也不构成媒合。」当审察后接受。

媒合学处注释结束。

6. 造屋学处注释

342“乞求”是指催促说“给!给!”。“暗示”是指以“我们需要这个”这种方式来表明意图。若乞求说“手工劳作被请求,他会给工具或资金”,这是不许可的。有些人说:由于在坐卧处以光照、谈论等方式获得是许可的,因此(此处)也许可。“未被居住过的”指无主的。“不应取用未送来的”指“乞求羹饭是恶作”。有人说:“虽然提到‘在足以构成重物的情况下’,但若物品本身小、价值却大,如雌黄、朱砂等,那也是不能乞求的。”

344据说他是仙人。那时他证得了,就在那时证得了。

348-9因为不能通过乞求来建造,所以意思是:自己用乞求来的资具(建造)。字面虽相符,但意义不符。为什么?因为此处两者都是所意图的,为了显示这一点,而说“然而因为……”等。以此处所说的方法,即在此学处分别中所说的方法。由于“自乞的”一词,建造者也应遵行;由于“令他人完成”一词,令建造者也应遵行。这两者即建造者与令建造者。字面会是颠倒的,因为若将“令建造者”的字面说成“建造者”,则是颠倒的,因为不是那个意思,令建造者并不称为(建造者)。在《随结》中说:“‘以此处所说的方法’是指以所指示的事例尺寸的方法。如此,若说‘由于“建造者或令建造者”的说法,建造者也应说由他人所开始的事’,为了解答那个意思,而说‘然而如果……’等。”这是依“建造自乞的屋”的说法而说的。不说“从长度和宽度”,而取了表示分别义的“或”字,因此即使只在一侧超出,也有罪。据说,符合尺寸的床是九搩手。有人说:“‘宽四肘’的说法与‘横三肘’的说法相符,因为不存在‘在符合尺寸之处’等完成时的说法。”即使比尺寸更小,宽度四五肘,长度不超过(规)

353行处地即活动范围。“未被执取”指未被禁止。义注中写道:“因事而设护缚屋,或非作业处,例如法香处、断手足香处。”“以两头公牛”,相传这是就最低限度而言,故无法回转,因已截断回转;且此说亦为阐明导向之义。“东向”指地基的确定。“为此目的”即为了削平。“即使叶屋”指内外涂泥的小屋,仅以叶覆盖。因此说“有壁有盖”,相传未涂泥者,一切皆可行。先稍放置,后再增置。“在那上面”指置于门闩或窗上。相传“最初时”于此为得时,法喜长老说。优波帝须长老则说指放置时。由于前者未与涂泥结合,后者以规首而作,故两者皆无罪。若是命令者所作,依“自作或令作”之说,若为己想,两者皆有罪;若无己想,唯有根本者(命令者)有罪。若存在最低量,以全泥作小屋者,有恶作及桑喀地谢沙罪,此为诸阿阇梨之推论。

354所谓三十六组四法,即:未指示地基四法、已指示地基四法、过量四法、如量四法、未指示地基过量四法、已指示地基如量四法,此六组四法;同样于等至等五种中亦复如是,共三十六。为显示罪相差别:于此,由于总纲中无简别地说“若比丘于有诤、无回旋处……桑喀地谢沙”,为遮止彼“于有诤、无回旋处亦是桑喀地谢沙”之邪执,故显示罪相差别,以此意趣而说“故说”。若问:为何不在分别中如是说,而于总纲中说恶作地?答:比丘应被带去指示地基,由那些比丘指示地基。何种地基?无诤而有回旋之地,非余处。于余处,因以功德故说“若比丘于有诤、无回旋地”,以如是故。因地基有有诤、无诤,有有回旋、无回旋,有有诤有回旋、有有诤无回旋、有无诤有回旋、有无诤无回旋等种种别,故应指示之地为无诤而有回旋,非余处,此即所说。若问此指示有何目的?答:为遮止重罪制定因之方便。由指示地基,即遮止重罪制定因,且未作告知而令居士生苦、成为自他与苦之因的有诤性,以此指示地基之方便而遮止。比丘不会为作非适宜小屋,或为令居士苦恼而择取有诤地。又或为作小屋而指示地基,此于最初已成办。杂罪者,即恶作与桑喀地谢沙相杂。

355其中,应说“以二桑喀地谢沙”之处,却以格变化及语词变化而说为“二之桑喀地谢沙”。亦有异读作“二桑喀地谢沙之罪”。

364若不结合,因无覆盖与涂泥,故无罪,此点于后文成立。所谓涂内涂外,唯就覆盖而言。于说“鸡笼屋可行”之后,复以“覆盖以竿等”的方法说明时,所指唯是草叶覆盖的小屋。其中,以竿纵横结网覆盖后,再以草或叶覆盖,涂内等性唯就覆盖而言,此说合理。因此,将泥壁加高后,于上方作涂内、或涂外、或两者,若与壁结合而作,即使无壁涂,也有罪。如此记载。他们说:“‘彼唯就覆盖而言’是就主要而说,并非遮止下部”,应加审察。此处即指草屋。所谓如所嘱者,即如所说方式,此是意趣。于“工匠三人有三恶作罪”等中,亦应闻为六种。于两处因如所嘱,命令者无罪。受命者因未如命令者所嘱而作,缘此得恶作。若亦为己想而作“我亦住此”,则唯桑喀地谢沙。若于不加分别而说“作小屋”之处,命令者亦得桑喀地谢沙,因戒条无关心意。

“且我将住”此处,因无任何他人被指定,故唯以“作者”限定而有罪,未加分别者无罪。“此处唯以了知制定为心”亦有记载。然于《随结》中,“且我将住”此处,若有人想“此将成为我之住处”,彼有罪。若欲作布萨堂,则无罪。因此,说“两者皆合”后,又依“于律之决断当立于重”之说,从大护论之说,另一应后说?否,因其有力。依“除住处外,一切处无罪”之说,若为食堂等亦以此而作,则成混杂。如二三人作“我们将共住一处”,护持暂且如此,此处亦然。即使分判“此处将为住处,此处将为布萨堂”而作,亦有罪。两处中大护论之说有力,故以“后说”等极度繁衍。何需彼?应以“自所始作,由自他完成”等方法,随宜组合显示其他四法组。于石窟等,虽无桑喀地谢沙,若不作告知,缘此仍有罪。

小屋作戒注疏终。

七、精舍作戒注疏

366在第七项中,应知“vā”字为决定义。

精舍作戒注疏终。

八、第一恶性罪戒注疏

380“声闻所得”是就一般的声闻而言,不是指上首声闻。依随宜与应机而说“三明”等。应这样理解:有的声闻证得三明,有的声闻证得四无碍解,有的声闻证得六神通,有的声闻只证得出世间九法,如此各各随其可能而作分别。

382由“那些比丘是经师”等语句可知,即使在世尊住世时,已有三藏的判别成立。“说法者”即阿毗达摩师,说他们以欢喜心耽著畜生论等,看起来像是在说尊者达巴将他们导向了对畜生论的耽著,但不应这样看待。应视作:因为与经师等人交往,对经师等人的安乐住造成障碍,且这些人自身并无对畜生论的贪著而不乐于住在一起,为了避开他们的恶名与驱摈,他作了这样的思择。“所化者的法性”,是指仅为声闻所化者的法性,不是佛陀的,他们这样说。“最胜的能成办”,这样说的时候,就“作”的意义而言,是依具格。

383-4Yanti,即去往某处。“Kattā即作者,非作者”已有所记载。当她说“他像对待妻子一样侵犯我”时,是强烈的举罪。因此,这里的“那么”,应知就像在仅仅触及便生懊悔的事例中,因身触生起贪欲,世尊未加询问便制定了桑喀地谢沙一样;同样地,在此也是先前已知她破戒而说。若先前因如实自认而被灭摈,则长老是行事者。若不如实,世尊就不会说“你应当灭摈他”,既然已说了,所以说:“若先前因自认而被灭摈,则长老是行事者”。

若不依她自认“我被尊者侵犯”,仅因其本性破戒而将她灭摈,则长老并非作事者。无畏山住者也引自经说:“依汝之诤,长老为作事者。”何以故?因恶作与妄语不应以相灭摈。唯犯波罗夷才应以相灭摈。又,若说“汝当灭摈”,她便成波罗夷,此依何说?长老如何因此成为作事者?答:说“以自认汝当灭摈”时,意即非波罗夷亦可凭己语灭摈。大寺住者也引自经说:“依汝之诤,长老为作事者。”何以故?说“以自认汝当灭摈”时,由“汝当灭摈”一语,便令其自认成实。意谓唯如实自认方可灭摈,不如实则不可。前解乃关于恶作之诤。应知前者依理而转,后者依经文而转。

385-6“喜与乐”中,当说“以乐”时,取喜即指第三禅之乐,为排除身乐而说相应之喜。若依驱举方式作无根罪,彼会言“未犯、未作”,他们便将如此行事,故读作“作如是见想而驱举”。又读作“由此理则,闻疑等亦应广知”。“四中随一”是取仅现于巴帝摩卡者所说,阿阇梨言:以余中随一令其动摇者亦犯桑喀地谢沙,非为虚计,因比丘之位可令动摇。由“立于近处”之语,当面驱举或令驱举者,则不成桑喀地谢沙。若以见闻疑驱举或令驱举,或以闻疑等由见等驱举或令驱举,则成桑喀地谢沙,因以无根驱举故。此已说:“见其犯波罗夷法,若驱举‘我闻……乃至……桑喀地谢沙’。”“不清净人犯随一波罗夷法,若彼作不清净见,不给予机会而说欲令动摇之语,恶作。给予机会而说欲令动摇之语,无犯。”此似与前述不合,何以故?名为“见其犯波罗夷法”者即不清净人,由“作不清净见,若驱举‘我闻汝犯波罗夷法’,语语桑喀地谢沙”之语,依前道而犯。由“说欲令动摇之语,恶作”之语,依后道犯桑喀地谢沙。此二经道看似相违,然佛所说并非相违,故当求其理。阿阇梨先言:“有根或似有根驱举者无犯,无根或似无根驱举……”

在“犯波罗夷法”等句中,以见根为有根,却由“我闻”之语以似无根驱举,则犯桑喀地谢沙。为显明此义,故说“见而疑”等分位。

在“不清净人”等情形中,若以有根或似有根而举罪,则无犯。如是,为了阐明其义,故说诸种分位。其中,“于未见”等分位,是为了显示以无根举罪者犯。“于见而疑”等分位,是为了显示以似无根举罪者犯。否则,“见其犯、见而疑”等分位,便成无有差别。此中决定如下:不清净人,不先作举罪之缘便加举罪者,得恶作;以骂詈意、以轻慢语者,亦得恶作;像这样,对不清净人,以不清净见,行无根举罪者,犯。若以有根举罪,则无犯。此决定正与“清净作不清净见无犯,不清净作不清净见无犯”相符,应如此受持。若不尔者,当另求他理。

“具戒者”在此地的含义是:有人说“破戒者之言不足为凭。比丘尼于比丘本无统属,故长老是依增上规制而言。第二长老不知是比丘尼而举罪,或在学尼等举罪,比丘听闻后,仅依法审察,再依其自认而行,此事何过?系依此而说。第三则闻外道之言,比丘亦仅依法审察,故无人不可得,如是则一切和合。”三十,即具足三十。随行,即对答。将来,即当来。见相续,即见理趣。见规制,即见其义。依止,即得依处。处,即具惭之处。

“执取”是指“我将举罪”这样的自我执取。“思”是指自我执取的思。“言说”是指了知后从此处向彼处的宣说。“施设”是指名称施设。那种以音声为所缘、在耳门转起之识相续无间之后,依先前所了知之约定,由意门识所了知的施设,由于了知了它,其义——无论是胜义还是非胜义——在第三刹那转起的意识中被了知,此施设在圣典中以“名”等六词句阐明,并由诸师长以“存在施设、不存在施设”等六种方式宣说。与彼同分及不与彼同分,唯适用于完成法,不适用于施设,因为施设非所应处理之事,而因为于处理事中生起,故在处理事上,就如“床”于其床义而有“床”之转喻一般。又写道:“方便而言,无根的‘名称施设’是不存在的。仅是方便,从自性上说是不存在的。仅是言说,并无所言说之物。”即在此处,即在此学处中。并非遍一切处,即在诤论处理等中。何以故?因为“不……”等。意思是说,如同诤论处理等是存在的,而无根处理是不存在的。以先前所说的寂止,即“那些寂止是依何处理而转起”中所说的寂止,此为意旨所在。再者,也说“从自性上说是不存在的……”

如果巴拉基咖罪是无根的,

果与道等法仅为施设;

作为第四巴拉基咖事之根本,

它们同样仅是施设而已。

由此,道果等诸法分为二种,

过去与未来亦复如是;

不应由此而有六种施设,

依于方便而说,此为世俗言说。”

“Anuvadanti”意指辱骂。“Kiccayatā”意指应作性。若问“那是什么?”即白事等。“Kicca”据说是指能令了知生起之心。

387在“由于无闻等故为无根”中:此处,有人即使看见了,也不能说“你已被我看见”,而只依自己所见的方式说“你已被我听闻”。此人因在那事上具不净见,故有罪。然而,此处所指的,是先前听闻时无罪、后来忘失该事、唯以净见而说的人。这是就此人而说的。“其他师所说‘此理趣于一切处亦然’”,此句已被述及。上座弟子们如鸦一般回避。从那时起,乃至……或当……时。“不许可”等语,是为显示无疑惑的状态而说,这是其所表。由此,有疑惑而不忆念者,即被称为忘失者,这一点便得以成立;但那并不合理,因为那是紧接着发生的,因此,后来才陈述了第二位长老的主张。

389“于一切处”,是指在一切注释书中。“Okāsakamma”,是指作机会。有写本作“以机会为业,即机会业”。“少女不见太阳”,于此,正如少女不见太阳一般,当说“不作机会”时,即是“未作机会”。

初恶意作戒的注释结束。

9. 第二恶意作戒的注释

391“就在竹林里”这句话,是就他们所说的那个时间而说的。“贤友,以前我们凭传闻而说”这句话,是就“她被我们这些愤怒、不悦的人怂恿”等语而说的。“属于其他部分者”:由于他是人比丘,因此这山羊之事属于其他部分——即畜生山羊的部分。或者,他另有其他部分,即此山羊有称为畜生山羊状态的其他部分,因此这山羊便称为“有其他部分的事”。

其中,“雕像之身、石像之身”是举例,而这里的第一种词源解释,是依持“生类即所依义”论者的观点而说。因为那生类以拥有者性与恒常性而为主,故安立于有情的自性中。应知第二种词源解释,是依“与此相反故,诸生类为所依义”这部经而说。“命名想之所依”在此,“名”即是命名;命名者之想,即命名之想,为其所依。人这一类是山羊类等的所依,其意是:那名称并非如龟毛般无所依。而那赋予山羊的“财产”之名,被称为“地方”。因此,“以无根之事……”等,其他事也附着、黏着于长老,仅是世俗言说,并非就真实义而言;因为只是微少附着,故称为“诡计”。其意是:因为“地方”与“诡计”在真实义上并无差别,故举出“取某种地方、少许诡计”后,说“十种诡计:生类诡计……”等,应如此理解。如同在因缘、学处制定和论母中一样,此义也是如此。因为“有其他部分的事”即指山羊的事。“取某种地方、少许诡计”即取“财产”之名,此义唯依事由而显明,故未分别解说。再者,因为它是不确定的。并非如美提亚与布玛迦那样,所有人的有其他部分的事都只是山羊;也有牛、水牛等其他事。

393“属于其他部分的”:指被举罪者以外的其他人。“诤事的”:应说为人、非人或畜生。因为这样说时,正是人等的种姓、细相等被说到;否则,由于在“诤事的某一部分、些许细相”中,属格被作为前置词列出,四种诤事是否会因此落入其中?不,因为如同名称一样,种姓等对于人等并没有确定的所依关系,所以说“诤事性不确定”。若确定的话,则种姓的所依是种姓,性相的所依是性相,犯戒者的所依是罪,即使是相违者、未受持者,衣钵的所有者也是所依,由此可入于诤事之数,那么“诤事的”一词就不可分割,不应被抽出;但它是应被抽出的。因此,“‘诤事’是从名称的通称来说”等一切皆应说。因为在此之外,别处未见有说明之处。持律者们应当了知:因为若不如此,在《附随》中以“争论诤事,四种诤事中,争论诤事属于争论诤事”等方法,于未说之处问“为何”时,理由便不可知。因此,持律者们应当了知它们的“属于彼部分”与“属于其他部分”。因为了知这些之后,便知“争论诤事属于争论诤事。为何?因为属于彼部分。其他诤事不属于它,因为属于其他部分”,由此理由而知。

“因为事同类”:意思是由于所举之事同类。否则,“四种坏失”之说便会相违。“因为自性相似与不相似”:即依自性而相似与不相似。其中,即使由于禅那等事不同类,若自性相似,上人法波罗夷罪仍然属于那争论诤事的彼部分。同样,依事而言,举罪诤事和办事诤事,各自四种所说的“其他部分”并未出现,因此,了知其“其他部分性”后,其“彼部分性”虽未直接说,依理可成,故说“先解说其他部分”也是合理的。“决定不是彼部分”:因相似故,阿罗汉有“罪、无罪”的争论存在,以无记性故,争论诤事也可能属于其他部分;但由于圣典中说的是罪诤事,故如此说。“从一开始”:即从“属于其他部分的诤事”开始。“以欲心对人身,以嗔心等,依相似与不相似”等文已写。那仅由事不同类便已成立。然而,导师说:即使有事同类,罪同类即是相似,但并非如此,因为即使在同一事中,罪也有差别。应依后文所说之理了知,这是连接。

因为说“办事即是办事诤事”,所以这是僧团羯磨的别名。“羯磨相”:即羯磨的自性。“依彼”:即先前僧团共谋而作羯磨。或者说,依前前的别住、举罪等僧团羯磨,而生起后后的出罪、接纳等,故作此说。因此,虽然办事诤事就是僧团羯磨本身,但为了显示其中还有其余差别,故如此说。

394据说,由于义理上实为同一,故未说“部分”之义,而说“细相”等。

395“以事为依处”:即归到个人身上,以刹帝利等身份,即使是同一生类者,也依长、短、黑、白等,以及所见、所闻、所疑,而有其他部分性。见到一个高个子刹帝利行淫,便以矮等刹帝利施设为所依,而以种姓细相举罪;或见到一个刹帝利行淫,取其较殊胜的其他部分的刹帝利种姓细相,以所见等的其他部分而举罪:“刹帝利被见,你是刹帝利”。此处有记载:“长等、所见等,因是种姓、名称等之事,故为诤事”。这并未能超越“因诤事性不确定”所说的过失。在义注中说:“应知以刹帝利种姓施设为所依,而有诤事性”。那也因除了名称、种姓之外,并无任何其他名称、种姓施设的所依,故非普遍适用。因此,“诤事的”一词的抽出,是为了显示四种诤事,那是为了显示同义语,并非如此。其中,长等或所见等:此处长等性、所见等性是其他部分,而被举罪者是另一者的差别,由此而称为“其他”。

399“轻罪”:指较波罗夷为轻之罪,即桑喀地谢沙等。正因如此,为明此义,最后说:“比丘犯桑喀地谢沙时被见”等。若问:何故罪之细相不似种姓细相等般详细展开?当知:以其不可能如是故。

400“Sāṭakapatto”指达到身位者。“Āpattiyā”指波罗夷罪之余分罪,即桑喀地谢沙等,以及因罪之制立而称“诤事”者。既说“Leso名为罪分”,当知即指罪分之相。是故,波罗夷罪之余分罪的制立,以执持之义而被称“诤事”的桑喀地谢沙等罪聚,取其罪分之相而行举罪,当知为“以罪相举罪”。

408“若持如是之想而举罪或令举罪者,无犯”,此唯适用于对罪分所摄之举罪,非于余处。至此,与第一嗔恚戒中所说之考察相符。若问:此中如何可知?依《断疑》之语而可知。因彼云:“于彼处及此处,于罪分所摄之举罪,持如是想者亦无犯。”

“他根本不依理学习其他部分之学处,在通达律者中,他亦将达至其他部分之状态。”

句末的“ti”字。

第二恶性嗔害戒学处注释终。

10. 第一破僧戒学处注释

409409. 亦有“Vajjaṃ na phuseyyā”的异读。

410“Tesaṃ anurūpājānanato asabbaññū assa.” 因不了知何种适合他们,故非一切知者。“诸比丘,无坐卧处者不应入雨安居”(《大品》204)之说故,此已明确禁止。“三际清净”是为遮止他人恶行之染着而说,非为遮止缘于业,“际”即诸行相。“清净”即解脱。以十种相指定所作,若沙门受用,而非沙门者则这些会引来对教法的讥毁;因讥毁之缘,世间或生非福,乃至诽谤圣者。从这些中解脱,此即是义。“Vāgura”指鹿网。“为自己之目的”等语,先示为他人所作时之如法性,为说明比丘及为他人所作时之情况,而说“为亡者作施食之目的”等。

“Yaṃ yaṃ hī”等句,是为了显示其理据而说。据说,法喜长老主张:“为五位同法者所作,不许可。”《难点》中写道:“单为纯粹的比丘们而作,不适宜。”但另有些长老说:即便说的是“为亡者做施食之目的”等,也得到许可;只要心意其实是“(这东西)单为比丘们”,那么即使做成“给了比丘之后我们再吃”,也同样被允许。而且,为了表明“在五位中,指定为某一人所作,其余人则不许可”,才说了“于五位同法者中”等。然而在另一份《难点》中又说:若说“我们的”及“国王随从等”,是许可的;即便不说“你们的”,而说“为施食之目的”等,也是许可的——表明此义之后,为了确立所说的这一切以及那个“等”字所包含情形的特征,才说“唯比丘之”等。在这里,意思是“只是指定比丘的时候”。并不是为了显示说“你们的”、“我们的”时没有犯戒。为什么呢?因为并没有“混合品”的问题。所谓特征,是指所说的以及和它同类的情形。假如在说“为施食之目的”的地方,他们想的是比丘的食物而去做,据《大注释》也说:“在此品中,不说‘你们的’时,是许可的。”因此,这里也是依照前说而立论:为施食的目的,或为庆典等目的而做时,道理与此相同。若问:那么以决定之说,对于混合的情况是否许可?答:

411“Kusala”是指安稳的。在“出于对犯戒的怖畏,由有惭耻者所作”这一句中,为了表示由于怖畏犯戒,他们必定会举发,便随顺“有惭耻者将能守护”这句古语的说法,用“由其他有惭耻者”来表达。即使是无惭无愧者不举发,也构成犯戒,因为这属于“那些见到的人、那些听到的人”的范畴。

416“Asamanubhāsantassa”是以造作者(作羯磨者)来表述主格,意思是“一个未被做教诫羯磨的人”。所谓“特别开许的对象”,是指疯狂者、心散乱者、受剧痛者等,由于在阿利吒学处中有“无犯,是初犯”这样的文句,所以是存在的。假如问:“Yampī”等诸句呢?然而,那其实也是无犯。这里所说的“犯”,即便是在那类情况下现前的人,他也是在从事自己应做之事的人,因此才这样说。借助这一方便,依“未被教诫者”和“初犯者”所含之义,即作此说。唯独阿利吒学处例外,因为该处没有“初犯者”这个句子。

“三支具足”者:在此,若仅以言语舍弃,仍有唇动等身表;因此,对于兼作两种表(身表与语表)而说者,是犯。若不能作语表、仅作身表者,应当无犯。何以故?因为三支中缺少一支,所以三支具足的情况是犯,支分缺失的情况是无犯。于此若有疑:若因支分缺失而无犯,那么即使不作身表、仅以心舍弃者,也应无犯?答:不然。因为注释中说:“不作身表或语表者,由犯故为无作”,而并未说“或不令心生起者”。由此可知,心是依于表的,故将心单独说为一支。若言:并非如此,仅仅没有两种表就是无作,所以以心舍弃者似乎也有犯,应当审察后再受持。于此,若问:“不善心”是否被说到?他们回答说:“是依于心之增盛而说。”据说他们也是依增盛而说的。

第一破僧学处注释终。

11. 第二破僧学处注释

422“有想者”:即对于有想者。

第二破僧学处注释终。

12. 恶口学处注释

424“落叶”:指已落者,将其展开、拨开。从一处移开,即从沉没处移开并放置。除去一堆尘土、河螺、长根叶、青苔、苔藓、有茎苔、浮萍、水泡、碎屑。除去芝麻籽:即除去那些状如细根叶、铺展在水面的水膜。

425-6也读作“恶口性者”。以本事:即以过去业。“《大筏》中说:‘以前我们也做这样的事吗?’等,共有十九事。”而在《大注释》和《教诲经注释》中说“有十六事”,二者一致。

恶口学处注释终。

13. 污家学处注释

431不仅寺院名为枳吒山,那个村庄也称为枳吒山。后文正是针对村庄而说:“不应由阿说示和补那婆娑迦比丘们住在枳吒山。”据说此地一年下雨两次,因此说“以两场雨”。“超过”:针对六人而言。“未作之事”:指新的缘起事。写为“前往阎浮须摩那等,即湿的、青的”,但这是依植物村与种子村的差别而分说。“为风”:为风之利益。“任何”:有水的或无水的。“为园林等”:为林园等之利益。“花丛种植”:仅针对污家者而说,并非针对结缚等一切而说。何以见得?为显示此义而说“由佛、法”等。也有读作“花环、混乱”。

“踝饰”:即结缚。“包缠”:即同类者。“穿孔”:以他物将花穿孔所作。关于“也绑刺”:此处他们说“为自己穿刺之用,不许可;为他人之用,则许可”。“网帐”:以网制成的帐幕。“花覆”:如窗一般,制作带孔的遮蔽物。关于“扇叶球”:即使以扇叶重作,也仅是遮蔽物。“法绳”:为将花穿绕于塔或菩提树而绑的绳索。写为“以袈裟绑的,或以线、皮条等绑的,如同捆包物一样”。“肩袋”:因如同放入袋中,故不成穿孔,因此他们说“松绑后于中间插入,不许可”。他们说“不使互相接触,多次缠绕,则许可”。“充满”:纵向伸展而充满。“瓶带垂饰”:写为“双带垂饰”。他们说:“因球、硬叶、带被禁止,故以布等所作之带也不许可,以其随顺非许可故。”

“‘瑞恰卡’一词,是指那种风格的舞蹈演员之舞,此被称为‘旋转’。‘萨利’者,据说是指安住于犬吠、豺狼业、鹿戏等状态者,这是读法。‘被压伏’则是圣典中的用语。

432“弱强”等词,是依序排列。正如因那些为首者,而将他们全部称为“阿说示、补那婆娑迦”,同样,由于那位证得上首的弟子,也将一切随其而转者称为“舍利弗”。因此说:“你们去,舍利弗们。”

433仅凭“不应住于村中”这句话,便已成立不应住于该村的其他地方。若问:“为何又说‘或不应住于该精舍’?”这是因为有此含义。为了显示:在哪个村庄造作了污家行为,便不应再住于该村;在哪个精舍居住时造作了污家行为,则除了那所精舍,也不应再住于其他精舍。若问:“此义如何成立?”从“不应住于村中”这句话,会得出“在造作污家行为的那个村中,连那所精舍也不得住”的结论;看到这一点,才说“或不应住于该精舍”,由此便成立“在该村的其他地方则可居住”。而“在该精舍居住者”这句话,则是指“在该村的其他地方居住者,可以在邻村乞食”。“在邻近精舍”是指:同一村中该精舍的邻近精舍,以及该村的邻近精舍,两者都称为“邻近精舍”。以此说明:在该村其他地方居住者,不应在该村乞食;在邻村乞食则是如法的。此外,在造作污家行为那村的邻村,在污家者精舍的邻近地基精舍居住者,也可以在该村乞食;在没有造作污家行为的那个邻村中也可以乞食,此处并非指精舍,这是意旨所在。有人说:“由于宣说了‘不应在城中行走’,便已表明可以在其他精舍、该村中居住。”然而——

436-7不可令其施与,因为那可能成为施花。关于“唯独对他不许可”:在此,若有人取来粥等,出于希望而说“请你们布施”,则对所有人都不许可。然而,若只是以清净心,不特别回向自己或他人,而说“愿这些人布施后令福德增长”,则唯独对他不许可,因为由此生起了与粥等资具相关的谈论。在《大注》中,由于并未特别区分说“对五位同法者”,因此有些论师认为,从义理上自然就是唯独对自己不许可。但诸师长说:“如同在《大筏》和《小筏》中特别区分说‘唯独对他’,而《大注》中并未如此区分,因此对所有人都不许可。”

污家学处注释终了。

十三事段注释终了。

3. 不定篇

1. 第一不定学处注释

444-5“说戒”即诵出,名为“阿沙离星宿”的仪式是入雨安居的供养。关于“耳之隐秘处”:在此,由于“隐秘处”一词的共通性而说,如同在粗恶语、说粗恶语、覆藏他罪等学处中,由于粗恶性的共通而说“波罗夷”一词一样。因此说:“然而,应以眼之隐秘处作为判定标准。”若问:“如何得知?”由“所谓女人,即乃至当日所生之女婴”的说法,以及“堪行淫者,即能够行淫法者”的说法可知,在此,隐秘独坐的乐著是依止于淫欲的烦恼,不像第二不定中那样是粗恶语的乐著烦恼,由此可知“耳之隐秘处并非此处的意旨”。然而,有些论师说:“那是为了显示‘那也可得’这句话的含义而说的,由此,在第二不定中所说的‘有智、有能力者’已被包含。”关于“或以她所……”中的“或”字,应连接为“或那位比丘应被处分”,此“或”字是选择义,因此意思是:若承认,则应被处分;若不承认,则不应被处分。所以,注释书中说:“唯有承认时,那位比丘才应被处分……不应被处分。”因此,在巴利圣典中,为了显示这两种含义,才说了“若她这样说……”等。“可信语者”一词,否定了那种认为“

446若问:“‘若她这样说:圣者,我听到您坐着对女人说粗恶语’——这句话在此处是为何目的而说?因为此处并不以耳之隐秘处为意旨。”应知:这是为了显示在‘堪行淫处’也可有粗恶语,但在‘不堪行淫处’则不可有淫欲法。正如有些论师说:“‘若她这样说:圣者,我听到您在女人面前称赞自己的爱欲侍奉’——这句话在此处也可得到,但在第二不定中则不可得,因为那里是‘不堪行淫处’。”在《断疑》中,若问:“在此第一不定中,是否因为在第二不定的部分中,除开波罗夷罪而仅就粗恶语罪而说,所以未说粗恶语罪?”那么,“若她……”那段巴利文的写本应被校订。在《结文》中写道:“在此学处,由于唯有淫欲、身触、隐秘独坐出现,故以眼之隐秘处为准量。”在第二不定的部分中又写道:“不盲者见身触,不聋者闻粗恶语;身触由身与心,粗恶语由语与心,两者兼具则由两者。”在注释书中,由于说了“其等起等与第一波罗夷相同”,且因说了“当日所生”,故粗恶语的说法并不妥当。

第一不定学处注释终了。

2. 第二不定学处注释

453在第二不定中,有些写本写道:“然而,并非隐蔽的座位,是座位。”又有写本写道:“‘座位’一词乃是多余的,应删去为妥。”此处,两种隐秘处皆被意许,因其摄及身触、粗恶语与隐秘独坐。若问:“既然如此,为何说‘所谓女人,是指有智、有能力者’?”答:正因为这女人同时成为身触与粗恶语二者的所依,才如此说。这是为了显示:身触的所依已被指出,而另一者的所依未被指出,因此,为了特指粗恶语而明示其依处,才有此说。

于此,有人问:正如在第一不定中,即使未意许粗恶语,为了显示与之俱起的差别而说,那么此处也有身体接触,为何不依“眼之隐秘”来取判呢?答:确实不应依彼而取,也并未依彼而取,而只是依“同坐”来取的,因为肢体的同坐并无差别。若问:在无遮蔽的情况下,哪来的眼之隐秘?答:因为距离远。问:为什么在第一不定中,即使有百位女人也不犯,而这里仅有一女便犯呢?答:并非如此说,因为已经成立了的缘故。已成立的是指:某比丘在毗舍离大林……乃至……开门而卧……乃至……众多女人随心所欲地作已离去(波罗夷77)。因此,女人并非行淫欲法的第二人。因为女人们互相覆藏过失,正是以此缘故,为比丘尼制定了覆藏的波罗夷。又如“优陀夷尊者让那些女人观看精舍,那些女人现出隐处”(波罗夷283),从“那些有惭耻心的女人出去后,向比丘们发露”(波罗夷283)这句话可知,其意图是成立粗恶语中以女人为第二人。这两处对于疯狂者及最初犯者都无犯,这是依各自的因缘而说的,意思是说最初犯者无犯。而在《随笺》中则说:“在裸体、犊度、私密无遮座学处中,有‘以有智男子为第二人’(波逸提288)一语,依此相应的理趣,故说‘即使……’

第二不定学处注释结束。

杂论注释

然而,这里有一段杂论:此不定篇是否因为没有前后次第而无用呢?并非如此,因为它有必要显示重与轻的差别、犯与不犯的安立次第特征。在这里,通过“若她这样说:‘我见尊者坐着与女人行淫欲法’,而他又承认,则应依其所犯处治……乃至……应依下座处治”(波罗夷446),这显示了重犯与轻犯处治的次第特征;而通过“应处治”一语,则显示了不处治的次第特征。若问:特征显示应在开头列举,还是在结尾列举?并非如此,因为那是不可能的。为何?不可能在开头,因为还未显示此特征所属的学处;也不可能在结尾,因为有重罪混杂,所以应当在重与轻的中间来列举,因为这里两者都有混杂。其中所显示的轻犯,也是依于重犯等而生起的,所以说“依止淫欲法之烦恼,所谓私密信”等,因此有些人主张只在重罪之后列举。如果这样,仅第一项就已足够成立特征的显示,何需第二项呢?并非如此,因为有必要防止对处所限定及缘的错执。由于“在隐蔽座、可行走处”而限定了处所,若在其相反之处,便会错执为这一特征不适用;为了防止这种错执,第二项也是有意义的。为何?因为处所差别、秘密差别的显示,以及秘密同坐受用差别的显示。当存在处所限定时,

杂论注释结束。

不定篇结束。

4. 尼萨耆篇

1. 衣品

1. 第一咖提那学处注释

459“Samitāvī”(调伏者):因以调伏烦恼,故名samitāvī,因此称为samitāvinā。当应说“三衣”(tīṇi cīvarāni)时,却说成了“ticīvara”(三衣)。于此,当知“数词置于前、双数变为单数语尾”的特征。然而,不论已受持或未受持,其名称在“若比丘乃至一夜与三衣分离”等处,是依三衣的受持而成为受持的名称。于“诸比丘,我允许受持三衣”之处,此为未受持的名称;此处则两者皆有可能。于“世尊允许比丘三衣”之处,此唯指已受持者。于“以另一件三衣入村”之处,此唯指未受持者。因三衣的受持仅依单件衣而成,不同于钵的受持等,故另一件被留置于多余之处。因此说:“六群比丘为何蓄持多余衣”等。

460-1在此,依据初制,即使仅多存一件衣过一夜,也犯舍堕。此后,世尊制立了完整的学处:‘诸比丘,我允许多存衣至多十日。诸比丘,你们应这样诵此学处:多存衣至多十日,超过此限者,犯舍堕波逸提。’后来,在阿阇世王时期,于后菩提时开许了咖提那;从此以后,比丘们诵此学处为:‘若比丘作衣已毕、咖提那已出时,十日……乃至……波逸提。’第二、第三咖提那,亦同此理。然而,《断疑》中仅说:‘至多十日,这是此处的随制。’因此,‘若比丘作衣已毕、咖提那已出时’此句,既非初制,亦非随制,此义得以成立。因为在初制事或随制事中,并未见到咖提那的内容,故应以前述之理为要,于此得决定。若有人想:‘从咖提那出现之时起,世尊的开示是以随制的性质而说。’若如此,则会有两个随制,这与《附随》中‘一个随制’的说法相违。再者,为了阐明前述之理,此句在初制时未说,而于后时宣说。于此已成立故,在第二、第三中,对此句后的初制,亦作如是说。否则,在那里,此句亦应在后说。然而,《小注》中说:‘就后说之义而言,在“作衣已毕”等中,此是随制。’对于有学凡夫,这是喜爱;对于阿罗汉,这是恭敬。

462-3“作衣已毕”这句话,纯粹是为了表明无衣之碍,因此说“衣已失、已坏、已烧,或对衣的期望已断”。如果是为了表明可持衣至多十日的衣,那么他应持那些已失等情况的衣。而此处的“持”是指放置或使用。这两者,无论衣是已作成或未作成,都适用,因此也不应说“或已作成”。因为并非只有超过已作成衣的时限才犯舍堕,所以,在依某衣而说“作衣已毕”时,也不应取“咖提那已出时,应持至多十日”之义。因为那件衣若存在,在咖提那已出时,连一天的宽限也得不到。再者,所说“衣,指最后可作净的衣”,在那里衣是已作成的,因此也应知,并非针对那件衣而说“应持”,因为这是不可能的。

然而在《小注》中这样说:“于此可能有人问:若那位比丘的衣处于已失等任一种情况,他应持哪件衣至多十日?由于没有应持的衣,因此以举义的方式,为了显示作衣之碍而说‘已失’等词。而此义应在依‘已失’等方式所说的诸衣中,若无任一衣时,可取其义;若有衣存在,超过十日则犯舍堕。此理遍一切处。‘或已作成’即指所说的衣。为何不说在此义中,是那已作成的衣为所指呢?因为是明显的。如何明显?已失、已坏的衣等既不存在持持,故此处显然是指已作成的衣。如同什么?如同在初制中,因淫事、身触、行淫、卧处等本身已来,故以举义的方式说‘耳之隐处’是明显的,因此不说在余义中‘眼之隐处’是所指。应知此理相同。为何不应说‘或已作成’?因为即使超过未作成衣的时限也犯舍堕。虽然犯舍堕,但此处是指三衣的决意。在那三衣的决意中,未作成、未染色、未如法作成的衣,不能以‘我决意此为僧伽帝’等方式决意,为了说明此义而说‘或已作成’。否则,应说‘作衣已毕、衣已获得时’,如果这样说,如何得知超过十日存三衣犯舍堕?依圣言量。因为世尊说:‘诸比丘,我允许决意三衣,不作净。’

此处所说的审察即是:若有人今日得到衣,心想“明日将出咖提那”,当日未作决意,于明相出时即成应舍。何以故?因“衣已作竟……”等学处已说。在咖提那期内,即使超过十日也得随许;咖提那出后,一日也得不到。譬如什么?譬如已作咖提那的僧团,从作咖提那之日起,直至出咖提那,即使只剩一天,在咖提那出时也得其功德,次日即不得。若因失念,应分之衣未分,次日即使对未作咖提那者也成为共有。若日数尚有剩余,则唯属已作咖提那的僧团所得;同样,从作咖提那之日起,直至出咖提那,未决意、未说净的衣也得适用,因在开许的日数之内。咖提那日计入数内,从出咖提那之日起,所得衣得十日的随许,以此为限,此后不得。何以故?因“诸比丘,我许持超过十日之衣”之语。在咖提那期内,若第十一日明相出,则有成应舍之过,而“衣已作竟、咖提那已出”这一随制遮止了此过,并非将那些天排除不计。同样,于第三咖提那中亦应审察:“衣已作竟、咖提那已出时,若比丘得非时衣”,世尊如此说,即表明:我在前面第一学处中所许‘超过十日之衣应持’者,也是唯指咖提那月外所得之衣,非指期内所得。又,

于此有问:“衣已作竟、咖提那已出”这一处格,是限定衣的生起,还是限定持守,还是限定两者?若限定生起,则于最后迦提月咖提那已出时所得之衣,从此应持十日,即使该月内衣未作竟,亦成此义。若限定持守,则咖提那期内所得之衣,即使咖提那已出,亦应持超过十日为限,成此义。若限定两者,则应如第三咖提那那样分别而说?答言:虽限定两者,然无分别之必要。对于咖提那期内所得之衣,说“衣已作竟”,并非对此说“应持”,此已成立。因“已作……”等语,其义已成,故无再分别之必要;因为已作之衣方成应舍,而失坏等衣不可持。或者,应知世尊制此学处之用意,已于第三咖提那中阐明。何以于彼处阐明?因有显示分别制限的用意。分别制限即“若彼未圆满……”等。于彼处亦不说“衣得生”,而说“非时衣得生”,以此简别,表明即使咖提那已出,仍有“时衣”。此为何?即最后迦提月所得之衣。正因如此,彼处说“于未敷咖提那时,于第十一月所得”。故成立“生起限定”中所说之过无有。又彼处所说“即使于时内指定而施,此亦名非时衣”,此有二种义释。依指定故,虽得“非时衣”之名,因于时内生起,故得时内随开,何况非指定者——此为第一释,正支持“生起限定”中所说之过无有。同样,依指定故,归入非时衣之数者,因于衣时内生起,故衣时过后不得十日随开,何况非指定者——此为第二释,正支持“持守限定”中所说之过无有。若尔,依指定故,非时衣之“非时衣性”有何意义?应知:为令彼指定僧团之衣,即使对已作咖提那的比丘僧团亦成共有。

再者,对个人而言,咖提那日亦是日。如此,由于计入数内、依非时衣数之得与不得的威力,对于期待“咖提那已出”之语者,因不成应舍、随顺彼故,亦说“时衣亦”等,应知此处之语总括四种。再者,有以某种出咖提那而出咖提那时所得之衣,对某比丘为时衣,对另一比丘为非时衣,此指已出界者,非指已出咖提那者。应知:依此二者,除“已出时所得”外,其余以某种方式出时所得者。因为,对彼出咖提那者,彼衣为非时衣;对另一者,为时衣。同样,有以某种出咖提那而出咖提那时所得之衣,对一切比丘皆唯是非时衣。应知此如所安立。同样,有“咖提那已出时所得”者,除雨季后月所得。同样,有“咖提那已出时所得”之非时衣,应知此于冬季或夏季所得。如是,因依个人与时之差别而有多类,故对所得者不总说“咖提那已出时所得”,应知。为显示此亦有多义之释,故说“咖提那已出者,谓比丘之咖提那已出”。至此虽已成立,仍说“八种母表中之任一……”等。“我持”者,应说如比丘尼分别中所说。以“如是”之语,表示此处无语之差别。

“可作别住的最后者”这句话,因为是总括性的而说。“可作决意的最后者”则非总括性的。因为并非有多少僧伽帝是可作决意的最后者,就有多少安陀会等是可作决意的最后者,这是由于决意有多种方式。而别住则没有这样的差别,应知它只有一种方式。“第十一次破晓时,为应舍”应理解为:除了最后一次之外,在此之前的。所谓最后一次,是指后迦提月的最初破晓。因为那已过时限,不构成应舍罪,正因如此,在急施衣学处注疏中说:“然而,从第六日以后生起的,即使是非急施衣,以及已收回而放置的衣,也都能获得此宽限。”正是基于这一道理,在同一处又说:“在未敷展咖提那时,急施衣的宽限为一个月又十一日;在已敷展咖提那时,为五个月又十一日;此后,即使一日也无宽限。”在此道理成立时,非急施衣在十二日内不得宽限,也就自然成立了。由此,在“对非急施衣有非急施衣想,无犯”这一句中,应理解为:对于类似急施衣的其他衣,若未作决意,则成立。然而,其中“五个月”是最高限度的说法。还应知,雨浴衣在失去雨浴衣的性质后,可获得十一个月的宽限。

“超过十日,为应舍”一语,在此处与出罪时所说的“覆藏十日”“覆藏半月多”“覆藏一月多”等不同,此处并无语句上的差别,因此即使超过一年,也仍只称为“超过十日”。同样,在第二咖提那中,即使离开一年,也仍只称为“离开一夜”。在第三中,即使超过一年,也仍只称为“超过一月”,应如此理解。“对未决意者,有已决意想,应舍罪、波逸提”这一句,是标示一个三法波逸提的起始句。对于“未作别住”等,道理也一样。因此,在此处的八个三法部分中,详细展开其中一个,其余各起始句则由世尊以简略方式展开。所以,虽然可能存在着多个三法部分,却只宣说一个,他们说“这是律的法性”。在恶作的部分,则详细展开一个恶作,其余七个同样被简略。同样,最后一个一个的无犯部分,也应如此理解。

“无犯:在十日内”的略义如下:该衣最多可保留十日。对于那件多余的衣,若在十日内如法决意,或作别住,或舍弃,或因自身法性而丢失、毁坏、烧掉,或被他人夺走,或因信任而取走,则无波逸提罪。但就恶作罪而言,依想的差别,可能犯也可能不犯。在此,应知最后两句的情况为:对未被夺走而有被夺走想,犯应舍罪、波逸提;对非信任取走而有信任取走想,犯应舍罪、波逸提等,这两个三法波逸提和两个恶作在此被简略了。此外,若在十日内决意,应理解为:在超过十日的最长时限破晓后,于当日白昼分内决意。以上是圣典的判决。

然而,在义注中,从“比此更重”等开始,有一则以诘问开头的判定;但其复注则认为:如同白二甘马比舍衣更为郑重,却可以只用唱白的方式进行,同样地,此处虽应以白进行,但用通常的言语也可以成办。如果这样,便与《附随》中羯磨犍度义注所说“白羯磨也必须仅以白进行,不得以唱白羯磨等方式进行”相违。因此,他们说“这是随顺他们的”,所以那只是依随顺之理而说。然而,我们主张:正如两人的清净布萨可以无白进行,两人的舍衣给予也同样可以如此,所以说“我们给予尊者”是可行的。何以得知?因为这是随顺于此的。导师认为应知:这证明了此白羯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以唱白的方式进行。而在随复注中,对此提出诘问后说:“此已成立。‘白羯磨必须仅以白进行’是就圣典所传而言,而这里并未见于圣典,是依理趣引述而说,因此这也同样可以以唱白的方式进行。”

468"以寻求"等,是指当别人的衣被白蚁等咬坏时,心想"我的也被咬坏了"等。由于"由他人所作……为证"这句话,可知同一种类、同一目的的第三咖提那,与第一种相同,这已成立。

469"决意三衣"在此处意为:三衣当以三衣决意来决意;或者说,凡我允许以三衣决意来决意、不作别用的衣,由于对其决意没有时间限制,我允许希望者在任何时候都可决意,但不允许设定时间限制后再作别用。然而,若有因缘,则无论何时皆可先舍决意再作别用,此由"若在十日内决意、或作别用则无犯"一语得以成立,其义已说。雨浴衣在那之后只可作别用,不可决意。因为对已作完成之布,从雨安居第一天起的四个月内,我允许在十日内决意;超过四个月后,若欲作为自物而存放,我允许作别用——这是其含义。"不足善逝衣量"指的是三衣的最高限量。然而,若依"三衣可以决意为资具布"的说法,在有那样因缘时是可行的。正如在有因缘时可以作别用,这已成立,更何况以其他决意来决意呢。"在十日内决意、或作别用"是不加限定而说的,因此,僧伽帝、郁多罗僧、安陀会,无论已决意或未决意,名称皆同。因为在"这是僧伽帝"等句中,说的是未决意的衣;在"若离三衣而宿"中,说的是已决意的衣。"或在邻近的寺院"是指从乞食村到寺院——这是法施长老所说。阿阇梨说

“其余比丘”指在将要讲述之时坐着的比丘。因此,“是可行的”意思是:正如“诸比丘,我允许决意三衣,而不允许别众”所说,同样地,资具布也是如此说的,既未说它的最高限量,也未说数量限制,因此,将三衣都舍出后,决意“这些衣是资具布”而受用,是可行的,这是其含义。若问:“这是蓄藏的开端”如何可知?答:因为“那时,比丘们的三衣已具足,却还需要滤水囊和袋”这一事缘中,佛陀允许了“诸比丘,我允许资具布”(《大品》358)。由于没有禁止比丘们拥有两个或三个滤水囊或袋,而只允许一个,因此,滤水囊等资具,若达到或超过可别众的最后限量,是可行的,这已成立。若问:如果这样,岂不与“我何不为比丘们于衣上划定界限、设立限量”(《大品》346)的语句相违?答:不违,因为不知其上下文联系,且看似相违。其意如何?在《衣犍度》(《大品》326等)中,首先允许了居士衣,然后是披肩、蚕丝衣、毛毯等。之后,在“那时,僧团得到了各种高低之衣。比丘们心想:‘世尊允许了什么衣,不允许什么衣?’”这一事缘中,以“诸比丘,我允许六种衣:亚麻……”等(《大品》339)允许了如法衣的种类,但未允许数量与尺寸。之后,“世尊看见……众多比丘被衣所累,头顶衣捆、肩上衣捆、腰间衣捆而来,见后,世尊心想:‘……那些在此法律中畏寒怕冷的善男子,他们也能以三衣过活,我何不为比丘们于衣上划定界限、设立限量,允许三衣?’”(《大品》346)由此允许了衣,且仅此一种。然而,六群比丘错误理解,携带了许多衣。那些衣对他们而言处于多余状态。于是,“诸比丘,我允许蓄多余衣最多十日”(《大品》347)被允许,由此可知。他们蓄了许多多余之衣,佛陀说“我允许蓄这些衣最多十日,而非仅此一件”,这表明,虽然先前以三衣决意所设立的衣之界限与限量依然存在,但通过日期限制,显示了蓄多件三衣的方式。此后,以“诸比丘,我允许将多余衣别众”(《大品》347)的允许,显示了即使没有日期限制,也可蓄多余衣的方式,因此,这两者都是蓄藏的开端,这已成立。同样地,资具布的决意也应存在,否则,会与其它衣决意的允许相违,因为与设立界限限量相违。三衣决意的制定本身就是三衣的限量。因此说:“这是各自蓄藏的开端”。又说:“首先,三衣应以三衣决意来决意,之后,若无法携带,应舍出后决意为资具布,但并非一开始就这样说”。在《大筏疏》中也说:“如同对于因病无法携带三衣者,允许了别住羯磨,对于非病者,在‘有疑戒’(《波罗夷》652)中允许了于村落内寄存,若仍有因缘,允许六夜别住,若仍无法,允许舍出,舍出后于十日内仍可决意,若仍无法,则允许别众。同样地,由于两种(对面与不对面)别众都属他人所有,当别众的因缘不存在时,世尊可能允许决意为‘资具布’而受用,因此,了知其意者如此说。” “先前”等语,是为了显示所说“各自蓄藏的开端”的运用方法。“在无界内难以携带”指为了别众等目的,即使超出界区而往,也是可能的。

“雨浴衣不过量”,这是因为已说明了它的最高限量。坐具也应当决意。其意是:以“尊者,这是应铺在我们住所上面的”等方式所施的,不应决意;以“这是给你们的”所施的,如果自己中意,则应决意。有记载:“一次决意,即成决意,不再舍出,因为无时间限制。”又说:“有些长老说,以单数语词也可行。”在“为药、新作、母、父等的目的”中,以“我将以此买药”、“我将以此给母亲”而放置者,应决意。又说:“有些长老说,如果分别说‘这是为药的’、‘这是为母亲的’,则无决意之事。”有记载:“这是指舍去自性而放置而言。”

“应再次决意”:这是自结集以来所传的注释传统之说。此后是诸阿阇梨于各处所作的理证思择。“量等衣”指最后限量之衣。“二衣”指与上衣一起。此理趣即是:在合量的衣中,无论何处等之理趣。由“若令超过,则犯应断”(《波逸提》533)之语,超过是被禁止的,低于此则未被禁止,故可行。对此或有疑:“三衣的最后限量在别别经中并无”,不应作此说,因为可通过应学处而得成立。其意如何?应说:“由‘我将齐整地穿着下衣、披着上衣、善遮蔽而入村落’(《波逸提》576-579)之语,依注释书所说明的次第,以何等量而得齐整与善遮蔽。”依他们,最后限量可得成立,而此正是如所说的拳之五指等。因此,他略置一端而说:“在别别经中无”。

而且,此处虽有所意指,但意义仍不契合,因此明确地建立了“如果”等词的关联。因为限定是契合的。然而,在其他一些阿阇梨的主张中,有的根本没有限定,有的则前后不契合——这是关联。决意就是决意本身,但在受用时,未染色的则不可用。这一切仅适用于三衣。关于此学处的简略决断是:在未展咖提那衣时,从冬月的第一天起;在已展咖提那衣时,从热月的第一天起,针对所生起的衣,而说“在衣已完成时”等语。

有人问:“根据‘即使让洗衣工洗涤后做成白色,决意依然是决意’的说法,未染色的衣决意也有效。既然如此,是否不应制定‘缝制、染色、点上净点之后方可决意’这样的规则?”答:应当制定,正如已决意的钵那样。然而,就像变成白色或铜色的钵不会失去决意,但那样的钵也不会再进入决意状态,对此应如此看待。他们说:“从可以受用等之时起,应在十日内决意。”

所谓“未加区别而言”,是指“应决意者即决意,应分配者即分配”,这种不加区别的说法,看似与“不应分配”(《大品》358)一语相违。现在,结合与决意和分配方法有关的《犍度》与《附随》,综合论述如下:首先,《犍度》中说:“诸比丘,我允许决意三衣而不分配,雨浴衣在雨季四个月中决意,此后则分配”等。在《附随》中,则多次提到“新衣不应决意,新衣不应分配”(《附随》329)、“十数者有十,十一数者有十一件衣应决意,不应分配”(《附随》331),并坚定地说“一切衣都应决意,不应分配”,因此这两处看似相违。此外,《犍度》中又说:“雨浴衣在雨季四个月中决意,此后则分配”(《大品》358)。其注释中解释:“当雨浴衣不过量时,取其名称,依所说的方法,在四个雨季月中决意,此后应舍出而分配。”这也看似矛盾,因为按此说,冬月时可舍出,而雨季时可能分配。同样,此处根据“在十日内,决意或分配者无犯”这句的权威,注释书说:“应知在任何情况下,分配都未被禁止”(《波罗夷注释》2.469),这看似与《附随》的文句相违。

有人问:如果这样,那也应说“新衣不应决意”。因为从分配时起,便不应决意吗?答:在“我允许决意三衣而不分配……乃至……决意杂用品而不分配”这段中,由于未见到对一切情况下决意的禁止,亦未见到对分配的禁止,且仅在两处见到“此后”的限定,因此应知,既说过“新衣应决意”,也说过“不应分配”。另一种方法:诸比丘,我允许非自愿地决意三衣。为何?因为若对适时生起的衣不作决意,则有过时犯戒之虞;若对非适时生起的衣不作决意,则有超过十日犯戒之虞。其中,对于适时生起的衣,纵使不满十日,若过时则犯戒,于舍出时应说:“尊者,我蓄持了这件多余的衣,应舍出,我将此衣舍给僧团”等语而舍出;另一件则依巴利原文处理。其中,第一种方法是依“若比丘蓄持多余衣,应舍出”这条最初制戒而说,第二种则是依随制而说。

又,应知:如同在没有应舍出的物品时,不依巴利原文,仅需忏悔罪过;又如同在舍出雨浴衣时,仅在寻求完成之际,不依巴利原文,应尽可能舍出;此处也是如此。如同超过一年的多余衣被称为“超过十日”,超过一年的离衣、超过一月的离衣被称为“离宿”和“离六夜”,同样地,有长老说,此处也称为“超过十日”。因此,可确立如下:“诸比丘,我允许非自愿地决意三衣”,也就是说,非自愿地不作分配。因为若有愿,依“舍出后,为离宿之安乐,分配的机会被给予,且在超过十日时无犯”的说法,即允许分配。同样,雨浴衣非自愿地决意,因为超过十日便有犯戒的可能。若问多长时间?答:雨季四个月。然而,若有愿,则应向上分配。因为曾说:“应知,于一切情况下,分配并未被禁止。”又曾说:“犯戒发生在冬月,不在热季,不在雨季”(《附随》323),故注疏中说:“此后应舍出后再行分配。”

此处的考察是:何时应当收起?何时应当决意?因为此处说到了“从此以后”。若冬季一至,决意便舍断,因此由于决意已不存在,不应说“收起后”,也不应说“应于四个月内决意”。因为不是说了“此后应再决意”吗?对此,有些人说“应当说”。正如已圆满别住者与已行敬悦者,即使在别住与敬悦等日数已满时,仍然[须守余日];同样,有些人认为,即使在决意日数已满时,这件衣仍然是已决意的。诸阿阇梨的定论是:“于迦底迦满月日收起,于布萨日后的第一日决意。”因为《覆疏》中说:“在迦底迦满月日后的最后一日决意后,将放置的雨季衣穿着而入冬季者,犯恶作。而在《古伦地疏》中说‘未在迦底迦满月日收起而入冬季者’,那也是善说。因为说‘应决意四个月,此后再行决意’”(《覆疏》323)。其中,古伦地的义趣由于是在后所说,应被视为真实意趣,而非前者。因为若穿着,即使在雨季也会犯不超过半月的[恶作]。而在此处,“犯过入冬季,非入雨季”这句话,显明了古伦地语词的这一含义。

有些人给出这样的理由:“未在迦底迦满月日收起,于当日未决意,在最后第一日未收起者犯恶作,不犯,因为未决意会产生十日畜持的缘故”。若如此,冬季一到决意便舍断而犯[舍堕],那是不恰当的。因为决意被称为由“他人施与……乃至……由破洞”这九种原因而舍断(《波罗夷注》2.469),而非“越出决意之范围”。若说“因不共通故未说”?不然,则有不应说“由破洞”之过失,因为由破洞舍断决意,在一切注释书中仅针对三衣而言。因此,在冬季第一日因未收起而犯恶作,而非收起后因未决意而犯。从“应决意”之语可知,此后决意不舍断。其意旨并非“未在迦底迦满月日后的最后第一日决意而入冬季犯[舍堕]”,因为那未收起之恶作在冬季第一日破晓之刹那即犯,所以说“未在迦底迦满月日收起”。而收起者在冬季得十日畜持。因为说了“十日未能办衣不应过衣时”(《波罗夷注》2.630),那也是指适时生起者,非不适时。如是,已决意而未收起者非舍堕,若未穿着则非[舍堕],因此应在迦底迦满月日当日收起并决意,如此成立。在此,如同多余之衣在第十日决意者最多得持十日,且是在十日内决意;同样,在迦底迦满月日决意者,雨季四个月已决意,此后决意是在无犯之范围内进行,应如是知。至此已说明:在决意范围内有决意,在决意范围内有决意。否则,“犯过由决意而犯,由不决意而犯;犯过由决意而犯,由不决意而犯”在二双中应说二双。其中,第一双之第一句成立。因为在决意范围内,雨季衣等由决意犯违越律意趣恶作。由此说明了第二恶作之第二句。“由不决意而犯”则无。因为在十日内无犯,且决意等生起故,由决意而犯则无,因决意处处不被禁止故,因此那二双未被说为“不能”。于此有人说:由“犯过入冬季”之语量已确定恶作罪,那适用于故意不收起者;若无故意,则无犯。迦底迦满月日收起者,故意不决意者犯恶作并于次日犯舍堕;无故意不决意者,依此处最初制戒唯犯舍堕。而在《母疏》中说:“雨季衣由雨季月过亦舍断决意,擦疥衣由病愈亦舍断决意,因此此后应决意”,这与彼相违,不仅此相违,注释说“此后收起后应决意”亦相违。因为所谓“此后”即指冬季,若于冬季收起,则“雨季衣由雨季月过亦”等不恰当,因为无决意故无收起。应求无矛盾,因此“收起仅为惯例”之说于此亦可能成立?不然,因与古伦地之说相违。因为彼处说迦底迦满月日收起,因此作为雨季日之决意残余而收起,故收起非仅为惯例,因此“此后”可能仅指满月日之前。如该决意一样,“由雨季月过亦、由病愈亦”此语也可能是因为必须收起而说。若如此,则此处与《善见律》彼语相合。否则,此处亦应说彼,如所说之规定于此成立,虽然成立,但为了对二种所化众易于了知而说。然而,由于该衣由雨季过舍断决意,且在冬季第一日破晓因未收起确定恶作,因此唯在迦底迦满月日收起后应决意;若未决意,应说“唯犯舍堕”。至此仍不满足,应寻求决断。此处有——

倘若律藏圣典不复存在,

犯与不犯及其义理之契合,

欲了知此义之智者,

应于律中寻求了知。

当说“你拿吧”时,即使未说“我拿”,也已是善施。若对方接受,则他也善取;若对方不接受,施者已善施,但该物品不属于任何人。同样,当说“我拿”时,若物主接受,即使未说“你拿吧”,也是善取;若物主不接受,那物品仍属于物主,因为这对他而言并非羯磨。在此,若为了羯磨而取用,则不如法。若不仅为自己取,而后又给予他人,则是如法。同样,若无所贪求,将物品舍弃给他人,那人再给予,或出于信赖而受用,也是如法。但有些人说,依羯磨而言,此不如法。他们还说:“在‘或作大或作小’处,对于三衣,从长度上不超过一搩手而裁截制作,其余诸物也是如此。”在如此之处,应亲近师承,善巧通达古德诸师的说法途径,与之相应,具念正知,不迷惑听众之心而作解说。这是我们的请求。

第一咖提那戒注释结束。

2. 有屋顶处戒注释

471471. 他们穿着内衣外衣出发游行。为何?虽然最初曾告诫:“诸比丘,不应穿着内衣外衣进入村庄,若进入者,犯恶作。”但后来又开示:“诸比丘,有五种因缘可存放僧伽梨、郁多罗僧、安陀会:生病时、雨季约定时、渡河至对岸时、有门闩防护的精舍时、已出咖提那时。”注释中也说:“此五种中,唯门闩防护为准则。唯有在防护的精舍中存放后外出是如法的,未防护者则不如法。”因此,即使在咖提那还未制定之时,那些比丘说“你们将衣存放在有门闩防护的精舍”,便将衣存放于同修手中,获得穿着内衣外衣进入村庄的开许后,出发游行。应如此理解。

473“不离衣羯磨”意为:为了不离衣,或为了免除因离衣而犯的罪,而施行的羯磨。自那时起,即为如法。多长时间内如法?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,只要行程中尚有精力,即为如法。因此说:“若放下任务,则应收回。”无须再次施予羯磨。若十二年后生起其他疾病,仍为如法。正如一生中一次的具足戒羯磨,此羯磨一次施行,终生有效。

“或已作成”等语,在此学处中不应说。何以故?因为即使制作障碍已断除,若衣尚未决意,则不可能因离衣而犯。因此,是否只需说“衣已作成,指比丘的衣已决意”即可?并非如此,因为二者相关。决意依赖于制作障碍的完成,故说“或已作成”等语。其中,“已作成”如前所述。

477-8为了阐明不离衣的相状:此处,依“于村内存放衣后,应于村内住”等语,确立了不离衣的相状;依其相反方式,应知离衣的相状。在“村为同一界”等处,除了商队、树下、露地之外,其余依有围栅与无围栅而了知同一界与不同界。然而,商队有两种:定居与非定居。其中,非定居者,或属一家或属多家,皆无围栅;定居者,或有围栅,或无围栅。因此,那里不依围栅等来显示,而依内部范围来说明。露地亦然。树下则依树荫的范围。否则,“商队为同一界、不同界”等说法,会与分别中未显示的内容相违。因此,商队前方与后方七肘内,侧方一肘内,此为同一界;超出此范围则为不同界。同样,树下正午时分树荫所覆之处,此为同一界;其余为不同界。何以故?因为那里不以围栅为标准,树荫才是标准。露地则依律文所说。“商队等依属一家而成为同一界”有记载,因此,在住宅、有屋顶等处,即依所说之界限,于八种等处略说。此后,在田地、谷场、园、寺中,再次举出有围栅与无围栅之语,因为商队的分别已结束其章节。“不同房间”等语,因不可能,故在田地、谷场、园中未举出。在寺中虽有可能,但因章节已结束,亦未举出。

479“Sabhā”是阴性词;“Sabhāya”则为中性词,因此说“依词性区分之理”。据说,为显示中性词,以主格形式举出“sabhāya”,因其在此语境下不适用,故也说“dvāramūla”。由于衣并未放置在比丘自己指定的存放处,因此一臂之距的范围并不能提供保护;衣被放置在哪间房屋,便应安住在哪间房屋。如经中所说:“应住于会堂或门边,不应离于一臂之距。”若问:“由于有‘必须在一臂之距内度过破晓’这一限定,是否因此便无法了知?”答:在屋内无法凭此限定了知,因为已依不同情况作了种种说明,所以说“以理为量”。此义在注释书中也已阐明,并依据小村落中共用的村门而言。若该处有两扇门,其间有屋舍与会堂,则可随意安住其中任何一处。

480-1那些不计入村落范围的房舍等,即是指房舍等而言。在露地,即使是无人疑惧的衣,若放置在超过七夜处,即成应舍。在此情形下,同界之内并不提供保护,但在商队中则提供保护。因有“可得河之开许”之说,故在水界中亦得开许,此义得以成立。若邻近的寺院属于同一界,则衣不成应舍。

现在—— “心已染着”,于此义中是指心念的转变。虽泛泛而论,但依案例集中“以母爱之情触摸母亲……犯恶作”的记载,应知此处是指以身体接触所生贪欲而令心染着。同样,“女人者,即人类女性”虽无差别而说,此处所指的人类女性乃是根门未坏者,因案例集中说“与死去的女人发生身体接触……犯偷兰遮”。既然以“人类女性”一语已可成立其义,复又说“非亚卡女、非饿鬼女、非畜生女”,这是为了显示:即便具有人类形体、根门亦未坏者,也并非全属人类女性——因为亚卡女等凭借其本生所具的神通之力,即使显现人类形体,也仍是亚卡等——故作此说。其中,亚卡女为偷兰遮的对象,因案例集中以与亚卡女身体接触而判为偷兰遮;与此相应,饿鬼女、天女亦为偷兰遮的对象。畜生女则为恶作的对象。至于显现人类形体的畜生女,有人认为亦为偷兰遮的对象。然而,审视分别解脱经文,因“且为人类女性,且具人类女性之想”此语不见于巴利圣典,而在“且为女性,且具亚卡女之想”等语中,若将亚卡女等涵括在内,则会产生亚卡女等并非女性的过失;在“且为女性,且具女性之想”等语中,若将亚卡女等涵括在内,则会产生她们成为僧伽过失对象的矛盾。

“头陀支已断,被视为有疑者,有内外衣。”关于此处的审查——“诸比丘,不应于有畜生坐于其中的会众前诵巴帝摩卡”,此处注疏中说“所谓‘畜生’,即其具足戒已被禁止者”,故现人形之畜生较普通畜生更为殊胜。又因亚卡、饿鬼、畜生、现人形之畜生被分别述及“畜生之生处,亦仅犯恶作”,又因“堕落之形态为衡量标准,非死亡之形态”此处有关犯罪差别的说法,以及“双方均有漏出之亚卡、或饿鬼、或般哒咖、或现人形之畜生,以身触身,于锁骨以上、膝盖以下,犯偷兰遮”这一泛称之语,故彼之殊胜得以成立。因其殊胜,与现人形之畜生女发生身体接触者亦有差别,故彼处应有犯罪之差别。若于身体接触学处中,现人形之畜生女亦被意指,则因形体相似而难以产生想法之消退,于粗恶语、自我供养、欲侍奉等学处中亦应提及彼女,然彼女并未被列入。若谓因形体相同而作为省略节次故未列入——然“且为女性,且具畜生之想;且为畜生,且具女性之想”于此已列入,故雄性之描述不合,因此畜生男亦于此处被列入。巴利中虽未列入现人形之畜生女,注疏中亦说仅犯

“无衣者不犯,因出离等已成立故。”

此为杂论,于此有以质难为先之抉择——有些人依“僧伽帝是双层的”一语,而说“单层僧伽帝亦不应决意。若决意,则不成就”,并将双层僧伽帝授予那些求具足戒者,令其具足。应以经义令其知晓。因世尊最初开许了“割截僧伽帝、割截郁多罗僧、割截安陀会”。之后,于“某比丘制作三衣时,全部割截则不足。两件割截、一件不割截则不足。两件不割截、一件割截则不足”这一事由中,开许了“诸比丘,我允许加上补片”。因此,单层僧伽帝亦可行,此义成立。若割截时尚且不足,何来双层之说?注释书中亦说:“‘允许加上补片’,意为允许加上外来之布片。然此应于不足时加上。若足够,则外来布片不可用,必须割截。”至于咖提那衣,则唯割截者方可行,因其有独特之特征,且无“割截之双层不足”之语故,于此应作如是定论。

头陀支:由于未受具足戒者不具足三衣头陀支,故仅依三衣而称为“三衣者”。他们因没有决意,是否应说“唯依已决意者”?不,因为这会与头陀支的破坏相冲突。头陀支的破坏是由于接受第四件衣,而非由于离开三衣,亦非由于接受多余之衣,亦非由于持有过多之衣。然而,世尊仅对比丘们依决意开许了九种衣,并依种类宣说,对未受具足戒者则不然。因此,由于他们没有关于衣的规定,该头陀支并未被开许,如同在家人。因此,由于在受持方法中未作说明,于此应得出结论。

“被视为有疑虑者”:在《疑解》中,对有疑虑学处并未单独列出诸支,而是说“其余于此应依衣品第二学处所说的方式了知”,然而此点并未被说明。在那里,夜间离别是第四支,在此则是六夜离别,这是此处的差别。因此,由于支的共同性及认可的共同性,它们即被称为有疑虑学处。此是无余的,彼是有余的,以一月为限。在那里,即使身处村外,若进入村界而住后离去,无罪;在此则不然,在此若于每一相邻处破晓,则为应舍;在那里则为第七,这是二者的差别。然而,诸支由于依衣存放支的成就而有别,以及依此处所说的方法而成立,故未加以说明。那些支虽未说明,但第四支仍应被加以区别,却未被区别。何以故?为了依此处所说的舍出次第而舍出后,从罪中出离,以及为了在那里显示所犯之罪的解脱。即使离别了一年,也只是夜间离别,更何况离别了六夜。尽管如此,在那里若具足如所说的支,则应以那里所说的方法舍出。若在冬季或夏季舍出呢?为了表明依此处所说的方法舍出也是可行的,故未对第四支加以区别,这是导师的意见。即使超过一月之衣,说为“超过十日”而舍出即可。有些长老说,以两种方式未满。

“以内衣”或“僧伽帝”或“衣”,是指三衣,还是其他?于此,若唯三衣被禁止,则与包含在内的破衣、割衣、洗染、乞求等相违。若是其他,则与“衣已作成时”等相违?答曰:不应作决定性的理解,应随宜而取。如于“放下衣,以内衣出发游行人间”等处,唯指三衣。于“诸比丘,不应以内衣入村,至多以内衣,应从彼处持来衣”等处,则指任何衣。同样地,在“作成有缕线的僧伽帝应给予”“下衣应给予”“僧伽帝应给予”“贤友,这是你的僧伽帝,给我衣”等语境中也是如此。因为曾有言:“一切衣以缝合之义而称为‘僧伽帝’。”同样,有些长老说在“衣已作成时”中也是如此。因为在期限内,随所需之衣被开许,而彼一切在制作时何时能完成?因此有些长老说唯是三衣。无衣者无罪,因舍出等成就故,此为何义?有些长老说,由于库房学处无意义,故在三衣离别时,三衣者有罪。对此,有云:因舍出等成就,故无罪。因为说“无罪:在破晓前舍出、舍弃”。反之,若在破晓前舍出、舍弃,则如所说的方法,直至他人尚未决意为止,便会犯戒。否则,以七夜内离别故,若依文义,有离别时从离别,无离别时从无离别。

库房学处注释终。

第三咖提那学处注释

497“不足”:未达到下劣之量,因此先说了三衣的握拳等五类下劣量。对衣的期待,即衣之期待。以此表明:无论后来是否得到那件衣,只要那份期待未断,我允许存放此根本衣。“衣之期待”是界限义中的从格,或处格中的主格。

499-500在“衣已作成……或衣之期望已断”等句中,若三衣中有一件已作,其余尚存,便应保管。当衣的障碍断除、咖提那已出时,若在适时或冬时生起非时衣,应尽快制作。若有圆满的期望,则不保管;若无期望,也不保管。根据“于未敷咖提那时,于十一个月中生起”的说法,后迦提月无论已敷或未敷,皆是适时。冬时于已敷时为适时,于未敷时则为非时。此后则决定为非时。“指定而施”一词,此处虽未出现,但为阐明意义而说,如同在比丘尼的第二舍堕等中,其余情况与非时衣相同。在那里,对于比丘尼僧团若“令到场者分配”如是指定而施者,若决意“以非时衣为时衣”而分配,则犯舍堕。正如在那里,“所谓非时衣,于未敷咖提那时于十一个月中生起,于已敷咖提那时于七个月中生起”是为阐明意义而说,此处亦然。若如此,“施与一人:‘此施与汝’”之语为何而说?难道他不是应分配者吗?答:因非应分配的共性而说。正如施与僧团的指定物,由已敷咖提那的比丘们因不可分配而成为所谓非时衣,个人所得物对于其余人也不可分配,这是义理。虽然如此,或有人怀疑:“指定而施者也得十日之保管期。”此为其疑虑。于第一咖提那中,“衣已……

于《无碍解道》中说:“于第一学处,因随宜衣的缘故,一切衣在咖提那月内,即使超过十日也无犯,因为已给予了保管期。正如在咖提那月内,指定而施的非时衣仅得时衣的保管期,在其他月份也是如此,应如此了知。因此,虽然‘衣已作成,比丘已出咖提那,若比丘之衣生起’等学处已经成立,但为了开许未敷咖提那者在后迦提月,而说‘若非时衣生起’。若非如此说,则不能言‘所谓非时衣,于未敷咖提那时于十一个月中生起’。由于此语,未敷咖提那者如同已敷咖提那者一样,一切衣在后迦提月超过十日也不犯舍堕。”

复有如是说:然我所开许的“于初咖提那,最多可持十日之多余衣”,彼衣亦唯于咖提那月外生起,非于月内,此义已显明。如何显明呢?对于超过十日持多余衣所应犯之罪,以“衣已作成,比丘已出咖提那”的随制,即遮止于咖提那期间内;其后,为遮止此后生起之衣超过十日所应犯之罪,于此学处说“若非时衣生起”等。由此,“即使于时内指定而施,此亦名为非时衣”的说法,显明于出咖提那后不得十日的保管期。此外,于出咖提那后,再得五日附随的情形,也因“衣已作成,比丘已出咖提那,若比丘之非时衣生起……应尽快制作”之语,乃限定于非时衣生起时而说,故被遮止。由此二因,于咖提那期间内生起之衣,在出咖提那后,即使一日亦不得保管期,此义已成立。有诸余师作如是说。

复有说:诸阿阇梨或作如是言——“衣已作成,比丘已出咖提那,若比丘之非时衣生起”句中,说“衣已作成,比丘已出咖提那”者,如是令知:“于此期间,三种非时衣皆无生起。”何以于分别句中广为解说呢?答:此学处乃就决意而说,然于初开许十日后,若彼不足,若有期望,则将彼开许延长为一月,此亦显明此义理差别:所谓非时衣,应由现前者分配。彼则以“若比丘希望,应受持”之学处,延长而说,故三种皆于分别句中广为解说。

“应尽快制作,即应于十日内制作”一语,乃为显明:于足够之时,依前学处之相。故不说“如是速、如是轻”等,而说“十日内”。于已敷咖提那者,或可如此;然若问:“于未敷咖提那时,如何?”则为显示未敷者之遮止,不见者生恼。于第三十一日明相出时,犯舍堕。即使与众多期望衣合在一起,若最后之量存在,则随彼性而犯舍堕;若不存在,则不犯;再合时则犯;与他衣合则不犯。已断者成为他物。有说:超过前分限而合者,再得他分限。应审察而取。然于某一注书中有言:“‘施与僧团,此为非时衣’等指定而施”句中,施与僧团时实无有犯,如“耳有秘密”等,此乃为显义而说。若谓是指其所得者?答:因“或从僧团生起”已成立,故成多余。又有人说:“有‘僧团将得衣,或众将得’等文句。”然我为令精通注解书,已书写一切,应善加思择而说。

第三咖提那衣学处注释终。

4. 旧衣学处注释

503-505“舍弃食事”指食事之决意。“食事决意之分别”为古师所传。其中,“名为汝”者,意谓“在汝所作之业中,当不应作时,汝反将清洗”;或作“彼名为汝”之义。“于二部僧中受具足戒者”,须知因其在比丘处受具足戒已被禁止,为遮防止其随之受戒,故作此说。关于“旧衣”,有谓“即使穿过一次、披过一次”,仅是表明旧的状态,故“衣者,即六种衣之一,堪行净施之最下者”之说在此并无依据。有说:堪行净施之最下者并非此处所指,唯堪穿着披覆者方为此处所指,因而对坐具、敷具仅说恶作,于此故未言及。有说:由提及种类与尺寸,凡令清洗任何旧布,皆成舍堕,故言“除衣之外,令清洗其他资具者无犯”。然即使令清洗已用、已污之袋,因其粗重及不适宜,亦为舍堕。故有说:在《断疑》中,此处并未对“衣”作出界定。应审慎思择,取较为合理者。“染后作净者,唯可穿着披覆已作净者,不可使用其他”,此说支持中部上座之主张,亦不获支持。“染后”等语,则为显示律仪轨而说,此是我之推断。如同于非亲族想非亲族一节,有三组四句;于疑、亲族等节亦然,共有九组四句。于此有问:洗一次后,放下清洗之责,复思“未洗净”而再洗,应是无犯。然而是否……

506“以一种理由”者,即以任何一种最初的理由。“依三组四句”是(古师的)读法。因于比丘众中以八语受具足戒的比丘尼众所周知,故不提及她,而说释迦族女,因其不为人所知。

旧衣学处注释终。

5. 受衣学处注释

508-510“于未制学处”中,有写为“于离众学处”。有说于禁止住阿兰若学处未制,但言“彼说不善”。“以困苦”者,即以辛劳。

512“近处”指十二肘的范围。《大护持》与《库伦达》中说:若说法比丘在夜间收到大众出于信心所施的众多衣服,当时谢绝;次日,他以净信心取用时知念:“这是居士们的信心布施”,如此则无过失;若他明知“其中也有比丘尼所施的”而取,则有罪。“以非心性”的意涵是:虽然知道其中有比丘尼所施之衣,但由于混杂在众多衣服中,并不知道具体哪一件是。若决意取作粪扫衣,即不作思惟“这衣服是否比丘尼所施”,只以“我取粪扫衣”之心取用,是可以的。《库伦达》等论著中的深意正在于此。有观点认为:“以非心性”一语,旨在遮止“无论如何皆可任取”的歧见。法喜长老则认为无需多作解释,言下之意,这般细说倒是枝蔓了。以上是关于限度与意趣的讨论:正如有人说“若为取作粪扫衣而放置的,即使原属比丘尼,不去刻意思惟,决意作粪扫衣而取用,是许可的”,同理,说法比丘的衣服,纵使有来自比丘尼的供奉,若不显露地知晓,也可取用。因此,在《大护持》与《库伦达》中提到的“以非心性”,若如此理解,便与不许受尼施衣之说有所不合。然而,这样的遮止唯独在行持“净信施”方式的取用时方得成立,否则前后便相互矛盾。此说并不恰当,因其与粪扫衣的情况并不等同。置于垃圾堆等处的粪扫衣,纵使由比丘尼放置,当时也并不归属于她所有。粪扫衣本无主人,为世间所共,他人同样可取。对于这件衣服,即便先前已确知是“比丘尼的衣物”,修行粪扫衣者亦可取用,因为取用之时,它已不再属于彼女。“决意作粪扫衣”,正是为了开显头陀行的精神。

若再追问:既然心念不执取为“归属彼女”,粪扫衣如何便可收取?答:因为那样的衣服,彼女并未行施舍,而比丘也并未自彼比丘尼接受。即使是一件无主之粪扫衣,若是从另一女子的手中接过,仍是不许可的,因为这会落入“若比丘从非亲里比丘尼受衣”所描述的过失相状之中。有解释说:若是非亲里比丘尼所属的衣物,而经由亲里人的手递与,收取是许可的。又如,从在学尼、沙弥尼等人手中受取,并无犯过;《断疑》中也说“从非亲里者之手取”是一构成支分。照此看来,若衣物属于亲里,而经在学尼、沙弥尼、优婆塞、优婆夷,乃至一般比丘、沙弥所有,再从非亲里比丘尼之手转来,比丘收取亦无过失,因为不具备前述的犯相。有人如是主张。于是有总结道:“有论师言:‘戒条不单说“接受一位受具足戒者之衣”,而是说“从其手接受,除交换外,犯恶作”,因此,纵使衣物属于非亲里,只要是从受具足戒者之手直接受取,便成恶作。’”以上两种见解,不应轻易执为定论,当审慎推求其背后的根本理据。

514更何况在袋、滤网等物件上呢?这是针对许多不可受持的资具而言。正因如此,《本母注》中才说:“在袋、滤网等不可受持的资具上。”或者,由于这些东西本身属于不可受持一类的资具,就像座垫的套子一样,同样是无可指摘的。难道布质滤水器就不算资具吗?它固然是资具,但据说因为它具有下裳等衣的形态,所以在此并不相宜。正因如此,在当前的语境下,唯有属于下裳等衣物,乃至可施与他人作净施的最下等布料,才被定为“衣”。在邻近过往时的用法中,能用以围系下体、遮覆身体的,才被确认为衣。既然这样,在《断疑》中,为什么不把“非资具性”作为第四项说出,而只说了“可施与他人作净施的最下等者”、“非以物交易者”和“从非亲里者之手接受”这三项呢?这并不需要说出来,因为在这一学处中,袋、滤网等资具并不算作衣。在初咖提那等戒条中,是以可做净施为标准;而在此处,则是以能否用于身体受用来作标准。既然在排除了“其他资具”之后,又说“任何袋、滤网等物件”,这说明即使是可作净施的袋、滤网等,也是可以接受的;而在提到“布质滤水器”时,由于有“衣,乃至可施与他人作净施的最下等者”这样的定说,所以布质滤水器恰是被当作衣,而非一般资具来看待的。有部分人说:“‘更何况呢’这样的结语,本身就是有力的证据。”由于不了知制戒,此事属无心;不依止于表面的物相;在《无碍解道》中。

接受衣学处之解释已毕。

6. 向非亲戚乞求学处之解释

515“诸资具”一词是属格用作宾格。“单衣”是抽象中性名词,由“非亲戚,愚人”这一表述可知,虽然已被邀请,若不愿给予的非亲戚,依然处于未被邀请的境地。否则便与“被邀请者无罪”之文相违。

517“既不应乞求,也不应折断”是因为自己尚有未破损之衣,且对这些衣仍怀有期待。那么,此期待能保持多久呢?有些人说:至村落之间,至半由旬。有些人说:至见闻可及的范围。有些人说:至他人不见之时。有些人说:至期待断绝。有些人说:至寻找、折取、准备枝叶的时限。所有这些皆随宜合理。若问如何得知?据注疏说:“若不能获得上述种类的在家衣等,乃至坐垫套中的任何一件,便应以草或叶遮蔽而来。”

“不应立即给与上座们”的意思是:不应立即随自己的心意给与;当上座们说“贤友,请给”时,才应给与。有人说:“若如此,年少比丘也处于衣未破损之列,允许折断枝叶,否则不可。因为经中说‘或被任何人所破损’。”然而,导师这样说:“随自己的心意给与也是可以的。”因为注疏中说:“在‘或受用旧者’这一句中,应理解为:衣未破损者,自己以草叶遮蔽后,把衣给与戒师、依止师等,这同样被允许,是合理的。”若有人认为:只有在戒师等说“贤友,拿来”时才可,未说则不可。回答:并非如此。因为“或被任何人所破损”这一表述中,所提到的第一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之间没有差别,不能因为存有疑虑便加以禁止。若又问:既然如此,为什么说“不应立即给与上座们”呢?答:在为了上座们而正在折断枝叶的时候,不应给与;过后,这些枝叶原本是为上座们取的,把它们视为上座们所有,自己穿着之后,即使没有上座们的命令,随自己的心意也可以给与。由于世尊已经开许,故不犯坏生物戒的波逸提。至于说“以草或叶”,那是指如法的草叶而非不如法的吗?不然,因为这与“若不得,则绝不……恶作”的语句相违。这里,有些人认为:如果因为畏惧恶作,就应当违越波逸提的所缘事;如果得不到那个,也应当违越。但这并不妥当。

“彼所穿着”即穿着那件衣。因得不到其他衣而一直受用,衣便自然旧损,并非以诡计令其旧损。“自己”一词说为“自己”是合理的,因此不以不正当的方式受用,而以正当的受用而使用时,所旧损的衣便称为“受用旧损”。其意是在同类衣尚未破损时,将衣施予他人,也属于正当的受用。据说法喜长老曾说:“这两种诡计,是教授诵经的导师们所主张。”

521“不得坐或卧”即不能随意舒适,这是它的意思。“为了他人之利”在此处也随顺“亲族与已邀请者”。为了谁的利益呢?就是为了那个他人。如同对于非亲族的三条舍堕,为了显示即使未受邀请也一样,所以说“亲族与已邀请者”。否则,单凭“对亲族作亲族想”的(不犯)条文即可成立,就不会恒常犯下其他罪。然而,这里执取“非亲族”就执取了“未邀请”,执取“未邀请”就执取了“非亲族”,因为非亲族就是未邀请者。同样,执取“亲族”就执取了“已邀请”,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成立;但并非执取“已邀请”就执取了“亲族”。为了显示此中意义的差别,所以说“亲族与已邀请者”。因为从非亲族比丘尼和未邀请者那里,除了以物交换而接受衣以外,都犯堕罪;但从亲族和已邀请者那里接受信施,则没有过失。因此,旧衣从亲族处接受无犯,而从已邀请者处接受则属于三条舍堕。再者,在亲族中,只有一部分可以施与旧衣,已邀请者则不可。三条的区分只从母题(根本)的条文产生,不因其他,而且在那当中也只由一条而定,不是由第二条等。应当了知这是律的法则。

非亲族求衣学处之解释完毕。

七、过限(衣)学处之解释

522-4“持举堂或布展处”即展开布的地方。以手举起而站立,在堂中展开应展的布,这便是所责难的事。“唯以三衣”是指依律而持的三衣。比丘在作决意后,即使已放置的资具布等还存在,三衣也未破损时,唯可求取中衣或上衣(最上服)而受。否则,如果认为“决意三衣作为资具布而受用,在三衣破损时也可受取多件,不限于中上衣”,那就没有区别了。因此有人说:“这是对持三衣者的区别,不是对资具布者的区别。”但阿阇梨只这样说:“‘异’是指超过三衣,‘否则’是指从所说的受取限制而有所不同。”然而,如果三衣全部破损,应当取至中上衣;若破损两件或一件,为了显示这一点而说“否则”,有些人这样解释。对于结节处并没有考察,所以应当审慎而取。或是自然依中上衣而行,或是依有疑学处的同意,或是由于第三次不得而作。

526「唯以限量而适用」这句话,是为了显示节量而说。若对此产生错误执取,认为在亲族等处受取超过限量者也犯戒,那又如何呢?这并不符合经文,因为经中明确说「亲族与已邀请者无犯」。这里的「已邀请」,是指在衣期尚未中断之前便已邀请,而非衣期已中断之时。因为经中说「应说:以急施而邀请」,所以于衣期未中断时为了利益而邀请者,两者都成为未邀请,应当了知。他们以衣期未断为缘,称为施物坏失之缘。然而,犹如在背痛时开许那样,若从亲族已邀请处令其成为雨浴衣,便依该学处犯舍堕;同样道理,此处对于亲族已邀请者,以衣期未断而施物坏失之缘也不会适用。因此法喜长老说:「注释书中所言‘唯以限量而适用’一语,即是指限量」,这并不恰当。为什么呢?因为这条学处是为那些希求超过限量者而制定的;再者,此处的母题经文中提到「非亲族的居士或居士妇」,分别经文中提到「非亲族者、母系……未结交」,无犯分中又提到「亲族与已邀请者」,所以它与这三处经文都不契合,这是不合适的。因此,有其他论师说:那仅仅是以节量之意而说。然而,在之后的迦那母学处注释书中说「由于为他们准备了路粮资具,所以唯以限量而适用」,在该处并未说「不符合经文」。在此处与彼处,我看不出差别,因此长老的见解在我认为似乎是善说,应当加以审察。由此可知,此学处只是在为他人求取的这件事上制定的,所以此处没有说出「为了他人……」这样的语句。

过限学处之解释完毕。

八、第一预备材学处之解释

527-8「即有心」是这个意思。读作「meyyā」时,其义为「mayhaṃ(我的)」。所谓「这些非易」,也可读作「这些的不易」。注释书写道:「他难以覆盖这些」的意思。由于有「先前未被邀请」这句话,因此即使在那时已被邀请者,也成未被邀请。

第一预备材学处之解释完毕。

九、第二预备材学处之解释

532第二个预备筹量有什么作用呢?并无作用。它只是依于事由而制定的,就如同比丘尼的屏处坐戒一样。若如此,那么即使没有它,其目的也已达成,因为(制定学处的)自在权并不在僧团,也未被允许随意安立,因此它不应被安立。正如世尊所说:「阿难,僧团若愿意……可以废除微细的学处。」(长部2.216)但这种种说法其实都没有根据。因为诸佛绝不说无意义之语,更何况是学处?因此注释书中说:「由于它类似于此处的随增制」等。而随增制并非无意义,此预备筹量也类似随增制,故并非无意义,这已经表明了。既然如此,那么这里有什么差别呢?所以论中说:「在第一学处中,是对一人造成困扰;在第二学处中,是对两人造成困扰,这就是此处的差别。」通过这种义理上的差别,还显示了什么额外的意义呢?在《古义疏》中一开始便说:「即使在同一个事由中,也可以对两人造成困扰,这显示了额外的意义。」由此表明:不仅是根据所得衣的数量来计罪,也是根据被困扰者所计数的事由来计罪。

于此,有偈颂云:

依事由与数目故,罪可有多种;

为显示此义故,此处乃有第二预备。

如同在「身触戒」的分别中一样,这又如何呢?

即使对一位女人,由于所行方式,罪也有多种。'

再者,应当了知,此学处意在一切同类学处中,作为应当掌握的决断方法之示范。又说:

因为并非亲属,人数众多,彼此混杂,

罪的情况也是数量众多、相互混杂;

这是为了阐明如是等种种方式的生起可能。

大师便说了这第二预备。

对此,以意趣为导的简略审察如下:一位比丘让两位或多位比丘尼洗一件旧衣,依比丘尼的人数计算波逸提。同样,两人或多人共有一件衣,除了以物交换而接受外,这里也同此理;若向两人或多人乞求一件共有之衣,依被乞求者的人数计算罪。在其他类似的学处中也应如此类推。这是关于“多数”的方法。关于“混合”:让亲戚与非亲戚一同洗一件衣,若同时完成,犯波逸提。若亲戚先稍洗而停下,随后非亲戚将其洗净,则犯尼萨耆。若非亲戚先洗,而后亲戚将其洗净,由于是非亲戚的劳作,比丘唯犯恶作。对非亲戚与亲戚,若作非亲戚想、有疑、或作亲戚想而令其洗,当知依前说方式有尼萨耆、恶作等罪的差别计算。同样,接受属于非亲戚与亲戚两人的衣,当两人一同给与时,或仅从非亲戚手中接受时,犯尼萨耆。若从亲戚接受,则无犯。若对两者作非亲戚等想,应知依前述有尼萨耆、恶作等罪的差别计算。同样,在向非亲戚乞衣的学处等中,也应尽可能类推。这是关于“混合”的方法。以“等”字则含摄:对多位非亲戚,依被乞求者与未被乞求者的人数计算,有恶作;若一人给、一人不给,犯尼萨耆。若未被乞

第二预备学处的解释完毕。

10. 王学处的解释

537“贤友,我们不接受衣资……乃至……适时如法。”这是依照先前已制定的“不受金银学处”而说的。否则,具寿乌巴难达若连一块用来买肉的钱币都用手接受,又怎会不接受价值更大的衣资呢?虽然如此,因这事与衣有关,结集者便将它编入衣品。

538-9有人说:“既然说了‘破坏来意’,难道就不能再举罪了吗?”有人认为:“来意已无实义,他将得不到衣,因为那只是出于招待而为。”有人说:“这是说,它不具备举罪的特征。”又有人说:“他来说‘我站着举罪’,却破坏了那个立场;他做了一件,或者三件都做了,或者只做了一件——因为原文用的是单数。”也有人说:“他破坏了三处立场。”优波提舍长老则说:“他并非破坏举罪等,而是想举罪的人做了不应做的事,因此在言语过失上犯恶作。”法喜长老却说:“如果他坐在座位上,是以一次坐下破坏两处立场;如果他接受食物,是以一次接受破坏两处立场;如果他说法,则依说法学处所定的限量,以一句话破坏两处立场——这是就此而说的。”当说到“于何处”时,便如同在说“应到我跟前来”。因此说:“但文句不合。”那是居士们吩咐的。不认可根本,是指在根本不具如法性的情况下不认可。而且那是用心,不是用口。如果这样说了,他示现不如法,因此心里想着不如法,口中却如法地说“请给我衣”,这是不行的。在获得时,依接受金银学处犯戒。

于此有这样的辨析:即使心中认可,如果口中用如法的言辞说:“用价值一迦哈波那或一波陀的如法物品,给我拿这个和那个来。”虽然他心里指的是金钱,这也是允许的。为什么呢?因为有人说:“若指某块能长庄稼的地而说‘我们给界场’,这是可以的”;又说:“若有人说‘给精舍’,不可拒绝。”然而,在《无碍解道》中说:“若为僧团而说‘给精舍’,所施之物并非重物,可以接受供水、说‘善哉’并随喜。为什么呢?因为僧团没有‘精舍’之名,而田地才有‘界场’之名;心所缘的对象是无量的,唯有如法的言辞才是标准。因为他说的是如法之物,所以与‘诸比丘,我说无论如何都不应认可、不应寻求金银’的说法并不相违。由于如法言辞的缘故,施主自己会知道该怎么做;从意图上说,施主了知此意图后,放在净人手中的物品即属比丘所有。”这一切都不合理。为什么呢?因为“界场”“精舍”的说法是施主的话,而这里是以比丘的话为标准。因此他说:“如果有人说‘我把我的湖或池布施给僧团’,比丘说‘善哉,居士,僧团将饮水’等语后,是可以受用的。”

从“应如对非亲里、未邀请者那样行事”这句话可知,如果连上述正当方式都不做便促成其事,则应按向非亲里乞求学处治罪。净人自己主动提醒而给与,这是可以的。他们还说:“只有自己亲手做才被禁止。”关于“钵食等……乃至……此法同理”,此处有人说是恶作,这不妥当;因为“即使在施与者中”的“即使”一词已将其包含在内,故是舍堕。又有人分别说:“若僧团认可金银,是恶作。”由于未特别说明,所以显示这只是波逸提。有人说:“‘即是尼萨耆’——这可能在‘乃至’学处中成立。”这应审察。从“因为对任何其他人……乃至……在《大护持》中说”这句话可知,即使是为了最低限度的利益乃至父母的利益而接受,也是恶作。

所谓“于一切处接受”,其特征正是“或学习,或令人学习,或接受存放之物”,如此所说。尽管如此,有些情况下应拒绝,有些情况下不应拒绝,有些被拒绝后仍可接受,有些未被拒绝的则可接受;为了显示这一切,才展开了“然而如果”的详细说明。其中,由“塔庙的……不适宜”这句话,确立了未被拒绝而施予精舍之物是可以接受的。同样,即使对长老说“我们给母亲”等,在接受时也犯波逸提罪。这里所说的“有罪者”,是依什么罪而有罪呢?有些人说是恶作罪。其实并非依任何特定罪,只是因为在不当场合指责,才说为“有罪者”。怎么说呢?在“诸比丘,具足五支的共住弟子应予摈出……摈出者无过犯”中,对不如法行持者不予摈出,则说了恶作。如说:“诸比丘,不如法行持者不应不摈出,若不摈出,犯恶作。”因此,即使没有极度的喜爱等,不予摈出者也未见有罪。又说“是有过犯者”。应当这样看待此事的成立。如果有人说:“注释书中说‘是有过犯者就是有过失者,犯戒’,所以这不合理。”并非如此,因为紧接着正是为了破除这种邪执,所以依“不如法行持者应被摈出”之说,才定为无罪者。

即使在如法的称呼中,我们也将说明方法,即“以水的缘故”等。“难以受用”这一句,与后文“那对他是不如法的。为何?因为谷物已被处理”不相类似,因此说得善巧。因为这是从比丘最初以方便令其生起时,就与不如法之物混合了。未曾有过的新谷物,名为“新谷”。若站在打谷场守护,或以“不要拿这个或这么多,这个可以拿”或“从这里移开,在这里堆成堆”等方便守护,那是不如法的。若心想“我站在这里就是守护”而守护,或看见有人拿取时说“你们在做什么”,这样说则是适宜的,这是合理的。因为在接受金银学处中说过:“应关门而住以守护”。那对他是不如法的。为何?因为未曾有过之物未被令其生起。然而,在下面说“种了谷物后拿来”是不适宜的。对于树叶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说“对于自然自己种植者,由于激发其勤勉”。为何?因为“金钱已被处理”这句话,更不用说已被令其生起,这已成立。如果施主们,或为僧团购买村落、田地、园林等而持有金钱的人们,或那里的家主们说:“这些是带给僧团的金钱”,只应说“不适宜”这么多。如果净人们说,则应说:“金钱对僧团不适宜,酥油等才适宜”,因此,说了“请告诉僧团的净人或安全之处”后,由他们办成的东西,由于不应由任何人经手,而说“用这个拿酥油来”,处理并完成之后,对于其他人则是如法的,如同后面钵的四分中的第四个钵。因为那里说过:“‘拿了这些钱,给这个’这样给钱后拿来的,这个钵只对那位比丘不适宜,因为处理不当,但对其他人则适宜,因为未接受根本。”如果这样,那对所有人都不如法。为何?因为金钱已被处理。若说此说不善?并非如此,因为这是针对接受根本之处而说,如同钵的四分中的第二、第三个钵,因此才在自作章节中说“只应说‘不适宜’这么多”。此后,即名为接受根本。

由于所应学处范围广大,此为国王学处;

犹如国王的心意,难以测知;或因意念的动机,亦复如是。

国王学处注释完毕。

衣品第一完毕。

二、蚕丝品

一、蚕丝学处注释

542542. “蚕丝制造者”:此处,那些因作茧而被称为“作茧者”的昆虫,从茧中所出之物,名为蚕丝。若是自己所作,在舍出时应说:“自作者,应舍出”。若是两者共作,则依文而说。自己与他人未完成而由自己完成等四种情况,虽可能存在,但此处未显。这是律的常法:在显示一支乃至三支、四支之后,其余可能存在的情况便不再说。

蚕丝学处注释完毕。

二、纯黑学处注释

547纯黑者:在此,如同在初篇中所说“即使混杂一根蚕丝”,由于此处未说“即使不以任何其他丝混合”,故应知:即使有其他丝混合,只要其形色不显现,便被称为“纯黑”。

纯黑学处注释完毕。

三、二分学处注释

552“应持两秤而取”之说,意谓:如同持秤时黑毛不超出限量,应以最高限度为标准,取黑毛两分之量。何以知之?由禁止纯黑毛之因缘可知。第三为白毛,第四为杂色毛,此为最低限度。然而在《本母注释》中说:“即使一根黑毛超出,亦犯舍堕。”此说虽与持秤之义不合,但因此学处非属有心所犯,故其意旨为:先前持秤放置后,若有一根毛落于其上,即犯舍堕——此非我等之推论。否则不应取两秤,而应取较少之秤。盖持秤非为计数毛数。若为计数,则应计数而行,持秤又有何用?有人如是说。又有人说:“于杂色、白色中,仅将一根加倍而取,是可行的。”因注释中未加审察,故应探究。

两分学处注释终。

4. 六年学处注释

562新者,谓依制作而言——此显示从制作之时起计算年数。“或作已”之语,显示从完成之日起算。“应持”之语,则显示从受用之时起算。因已得许可者,于其所到之处,六年之内所作者虽多,故所谓“另一新者”,是指从制作而言为另一,还是从持用而言为另一?于此,若从制作而言为另一,则于他们之中,任一恶作或受用已旧者,皆可重新制作,且此即使无旧敷具之善逝搩手,亦因未被禁止而包含在内。然若从制作而言为另一者已被禁止,而此是先前所作,即与其次之学处相违。若从持用而言为另一,则许可便成无用,其意旨是否为:若初作而未受用者,虽有余许可,亦不得另作新者?于此,有决定示例如下:应从完成之日起算,以每六年为一期限。其中,于第七年到来时,六年已满。此乃依月份之期限,非依年份之期限。于第七年中,有满与不满之年,故若未完成者满六年,则从完成之日起,复得六年。且无论已受用或未受用,皆名为持用。因已宣说“新者,谓依制作而言”,故六年之后,若将彼先前之作,因恶作性或受用旧坏而拆解重作,则从完成之日起,应持至多六年,或更久。若于期间。

六年学处注释终。

5. 坐敷具学处注释

565这里的“Nāssudha koci”,“assudha”是表限定意义的不变词。虽然经中用了“evaṃ bhante”等复数说法,但它的意思是:那些比丘回应世尊之后,在那些比丘当中,除了唯一一位之外,没有任何人前往世尊处。这一点很容易理解,就如《大品》(337)中所说:“尊者,我请世尊一日……”等,以及“我允许……让他们随意来见我”,正是为了见面的目的而前来。

566-7“我们称具寿优波西那……”,是因为他是该团体的首领。所有头陀支都是依阿兰若住者、常乞食者、粪扫衣者而说的。因此,注释书中说:“在敷具上生起第四衣想。”如果问:难道他们所有人都不了解什么是衣吗?——且随它去。什么是衣?即六种衣中的任何一种,属于下品的可作分配的衣。又问:这衣是有纬线的,还是无纬线的?答:是有纬线的。问:以何种线为依?答:他确实不见那条线;凡是缝制的布料、神通所成者和天授者,皆不成立为衣。如此,如果我说无纬线的也算,那么敷具上的衣想便基于羊毛制的共通性,以羊毛头(即羊毛敷具)而得以成立。然而,他们是否决意了敷具?——他们错误地决意了,因为那并非衣,而且敷具是不可决意的。若未决意,那么他们先前已对那个处所生起了非衣之想,因此,那里既非决意,也非衣想,这两者并不相合。问:难道这不可决意吗?答:此处正是这样说的;而且,如果这是不可分配的,它就不成为衣;否则,仅凭“衣名为六种衣中的任何一种”就已经成立,不必再说“下品的可分配的衣”。如果连不可分配的也立为衣,那么既不可决意又不可分配的,合在一起也可称为“衣”了。因此,注释书说:“对于三衣持有者,现前的……”

而且,在敷具上生起衣想,不仅限于他们,对其他人也同样适用,因为经中说:“旧敷具,是指穿过一次、披过一次的。”然而,注释书作者通过阐明其非衣性,来显示所说的意义。“穿过、披过”,这是指坐着和躺着的意思。再者,即使如此,在敷具上生起衣想仍然适用。因为在《犍度》(《大品》358)中说:“坐具应决意,不应分配”,在《附随》(《附随》329)中说:“九种衣应决意”,在坐具学处中说:“有缘的(坐具)以搩手量”,在此处说:“坐具,是指有缘的”,在注释书中说:“铺开类似敷具之物,在一端以善逝搩手量的搩手量之处,于两处割开,作成三缘,以此缘而称为有缘”,又说:“坐具应依所说的方法决意,而且那是符合尺寸的、仅一个,两个是不合适的。”因此,坐具名为九种衣中的另一种衣,应决意,且那是类似敷具的、以羊毛制成的特殊敷具,这已成立。同样,坐具即是坐具敷具,这也成立。在《古义疏》中说:“仅一个。”在此成立时,敷具上的衣想便成立,这是意义所在。为何?因为敷具的共通性。

于此,有人问:为什么那无缘的敷具不归入衣的一类?即使有多件、未作决意、尺寸较大,也是许可的;而唯有缘的敷具才归入衣类,因此它也可作决意。因为属于非敷具的范畴,且在六年之内无需另行许可,而且那是在舍弃旧的之后,并非未舍弃,因为经中说:“那是符合尺寸的、仅做一个,两个便不合适”(《波罗夷注释》2.469)。若又认为:敷具仅为坐卧而作,坐具则是非敷具,那也未必一定,因为经中说:“旧敷具,是指穿过一次、披过一次的。”回答:此处不应寻求理由,因为律制并无其他领域。

然而,关于敷具的非衣性,有如此的理据:最初,义注中说:“三种敷具在作了羯磨、获得之后,便不可受用”,因此它们是不如法的,此点已成立。而世尊允许了亚麻等六种衣,因此绢衣是如法的,此点也已成立。如此,则纯绢衣也成了如法衣,更不必说与绢混合的敷具衣了,这便会招致过失。同样,羊毛衣也被允许,它也有纯黑色的,更不必说与白色、牛色相混合的敷具衣了,这也会招致过失。由此便产生矛盾,因此敷具并不是衣。然而坐具却是,因为它有尺寸、形状的规定。于此,有些阿阇梨说:“坐具有两种:敷具与非敷具。其中,敷具就是敷具本身;非敷具是亚麻等六种,或是随顺于此者。这就是它们的差别。”

于此,有人问:为何在此不制定“比丘,敷具……”的学处,而制立“坐具敷具”呢?答:为了显示那些敷具由于生起衣想而被舍离,它们具有非衣的性质,所以如此制立。因此,那些比丘因害怕破坏头陀支而舍弃了它们,并受持了全部十三头陀支,但仅依首领所见而说了三种。世尊允许了他们的敷具,于是他们这样想:“这坐具衣形状的坐具敷具,我们尚不被允许,更不用说作为第四衣的已作敷具了。”因此,他们便不会对敷具生起衣想;为此目的,世尊制定了“坐具敷具”,这便是意图所在。若问:“最后两种是合适的”,如何得知?答:因为经中说:“无犯,若获得他人所作而受用。”

坐具敷具学处注释结束。

6. 羊毛学处注释

572-3“已踏上长途道路者”:此句显示,对于原本已踏上长途道路的比丘,即使羊毛在途中产生,也最多只能携带三由旬,更何况未踏上道路者。或者,从语法关联来说,是“对已踏上长途道路者而言,犯舍堕”。正因如此,对于以居住为目的、出行意欲已止息,从而被称为“未踏上道路者”,则无罪。在此义理分别中,应了知这样的语法构造:“若比丘获得羊毛……乃至……在没有搬运者的情况下,对已踏上长途道路者,犯舍堕波逸提。”“若比丘有意接受”:这显示只有对自己所有的羊毛,在超过三由旬时才有罪。由此成立:若非有意接受,而携带属于他人、已被接受的羊毛超过三由旬,则无罪。这一义理已由“比丘获得”和“得到被剪下的”等语句阐明。在《古结文》中说:“若使其他比丘搬运而行,两人皆无罪。因此,若两位比丘行至最多三由旬后,互相交换物品而携带,则无罪成立。” 正因如此,在无犯条款中说“使他人搬运”。使谁搬运?了知者或不了知者。在此,若使了知者搬运,则不能不加简别地说“若仅放置而心想‘他人将搬运’,即使由那人搬运也必有罪”,因为有些了知者也会去搬运。如此便与注释书相违。

“使搬运”一词,用以成立“主因作者”这一说法。因此,注释书中“仅对物主不了知者”这句话,是针对那不了知“他让我搬运此物”的人而说。“令移动、催促、使跟随”这句话,则是针对那了知“他让我越过此地”的人而说。因为不了知者,即使被以移动等方式对待,也不会越过所在之处,或者不会跟随。若不经由移动等方式,而是自己随意越过,则比丘必定有罪,因为此时“主因作者”的身份不成立。

现在,我们将从当前所立足处开始解说。“在没有搬运者时”:这是第一种含义——即便因得不到搬运者而自行携带,已是舍堕,何况有搬运者而不令其搬运呢。若取“api”字作限定义,则是第二种含义:只有在没有搬运者时自行携带才是舍堕,若有搬运者而不使其搬运,则不是舍堕。“从僧团……乃至……或以自己的财物”:以此显示,虽然此学处并非唯依心所造,但只有当比丘自己有意从僧团等处接受羊毛后,在超过三由旬时才有罪;若不了知、或未接受、或羊毛附着于衣物等任何地方而越过,则无罪。在《随结文》中说:“若卧于毛毯上而行,即使有一根羊毛附着于衣物,也必有罪,因为已从毛毯脱离。” 这是合理的,因为毛毯已被接受,且是随自己的意愿而接受的。由于《无犯条款》中说“对已制成品无罪”,所以那些物品,即使数量众多,也属于已成品的范畴。因为以此(接受),所取的是成品,而非羊毛。再者,若羊毛未被执取,这里的已制成品则是指难以从中分离出羊毛的成品。如此,在未制成品的情形应示出三波逸提,在已成品的各种情形中应依理示出三恶作,否则便与三(波逸提)的显示相违。“因有出行意欲”:即出行之意欲尚未止息。“且因非唯依心所造”:

575「获得后拿取」意指从第一由旬之后拿取,而非从第二由旬等开始。若物品已完成制作,则无违犯之机,故无罪。

羊毛学处注释完毕。

7. 羊毛洗涤学处注释

581虽然在旧衣洗涤学处无罪条款中,世尊曾开许除衣之外,「令洗其他资具」为无罪,但对此有不同观点。有说:此学处自制定时起,便已涵盖以洗羊毛等方式犯下之罪。有说:所述无罪仅是从根本罪角度而言,并非依此学处而说。还有说:因羊毛非资具,故唯独不取已完成制作的物品方为无罪,此说有所缺失。为阐明最后这一理路,于是有了如下问答:——「令洗」一语,是不加限定地涵盖除垢与解结等取用行为,还是有所限定地指取用行为?于此,若是不加限定之语,则于一切处皆应只说「令洗」而非其他。若是有所限定之语,则与「未受用而洗,令洗未受用者」的判例产生矛盾。若说「未受用而染、解结,舍堕」,岂非同样非理?实际上,世尊言教悉皆随宜开示,某处说三字,某处说一字,这些皆属不加限定之语。若认为与「令洗已完成制作之物」有矛盾,那么「令解结已完成制作之物,无罪」岂非同样非理?然而实则无罪。何以故?对未完成制作之纯羊毛的解结行为,当依此学处判罪。若谓「以水等洗涤方式聚积一处而住之物的解结是否可得」,则对旧毯之解结应成无罪,但依「令洗未受用者」之文,此说不当。因此,令洗已受用者、令染、令解结,此三事皆为舍堕,此理已得成立。而此所谓已受用者,即名已完成制作之物。因为羊毛本身不可能被受用,若执此说,则「令洗已受用者」一语即成无义。

羊毛洗涤学处注释完毕。

8. 金银学处注释

583-4「一切」即指三种。关于「真珠、摩尼珠、琉璃、螺贝」等,虽然在王学处中,为遮止而随缘提及「不允许」;然而从相状上,为显示其罪,即便在其自属的学处中,也是可以开许宣说的。此是何义?真珠等自有其当属的学处,因为它们并不显现在此处的律文里,故在此处注疏中加以说明,同样也在王学处的注疏中加以说明。并非仅限于金银,余如田地等,也只是笼统地说「不净,不应接受」,而非从相状上解说。然此处律文从相状上只说到:「名为购衣资具者,金或银或真珠或摩尼」这么多,因此,王学处方是它们真正的当属之处。在此处,由于取用真珠、摩尼,其同类物的取用即已成立,故而律文未再列举,因为此学处是最初制定的缘故。既然如此,那么,那些未在此处列举的,它们的当属之处又何在呢?即是依于义理,而非依于相状。

何以故?因为这些在宝学处中,舍堕事与恶做事一并归为“宝”;而“被认可为宝”则是许受事。在这十种宝中,金银两者在此是舍堕事,其余是恶做事,此义已成立。正因于此已经成立,所以在宝学处的无犯篇中,只说“取被认可为宝的、取暂用的、作粪扫衣想”,而不说“宝”。而七种谷物、奴婢、田地等,依《梵网经》等经(长部1.1等)已成立为不许可,故在此已成立为恶做事。正因如此,在质问仪轨中说“知法、知随法、知律、知随律”(附随442)。那么,生肉是否也成立为恶做事?不,因为在律中已开许:“诸比丘,我允许在非人病时食用生肉”等(大品264),所以生肉虽在经中出现,却非恶做事;然而,若为自己受用而接受,则有恶作,此是阿阇梨的见解。有人说:“当说‘放在这里’时,只是对放置物表示同意而已。”有记载说:“若问‘是否不可作不许可的思量?’‘依许可与不许可而住’,在此,其本身不堪受用,而等值的许可物品堪受用而住,这是其义。”又说:“由于以粪扫衣的状态而住,以及指示隐蔽处是许可的,故为依许可而住;由于说‘拿这个’等是不许可的,

“若未令人交换任何许可物品”,若已令人交换,则显示无有方便。“除了放置物外”:若那位优婆塞说“这钱太多了,尊者,今日不可毁坏此物”,然后自己将钱放在放置处,或令人放置——除了此放置物外,僧团受用由此所得的利益,即称为受用资具。

585585. 据说,此人具足如此特相,此为最上。即使具足如此支分,若于后来因贪欲或其他缘由,作相而令精液泄出,则犯恶作。对于住所,在每次使用时、在每次进入时,应作省察。若是树下住者、露地住者,以其他原因亦可适用;若以站立、坐下等方式而有居住意图,则在每次使用时,应作省察。关于药,有人说“以有因缘为缘,于一切时皆可”。未存放者唯于午后,已存放者午前亦可,此是阿阇梨的见解。因为这样说:“若为食用而接受一日药、七日药、尽形寿药……犯恶作。每次吞咽,犯恶作。”(波逸提244)因为非时食学处所说的恶作,于非时犯,非于时,因时是进食之时;而蓄藏学处所说的,则于时亦犯,因已成蓄藏。正因如此,在那里只说了七日药和尽形寿药两种。若问:“以‘有因缘’之语,此差别不可得”吗?不,因会导致非所欲之过,且因用语不确定。在蓄藏学处中:“无犯:将时药存至时而食;将一日药存至夜分而食”(波逸提256),据此用语量,若将一日药非于午前、非于午后、非于日间、非于夜间,唯存至夜分而食者,则无犯,这会导致非所欲之过。同样,就在那里,只说

“说戒清净”:此处所说的“说戒”即指律仪行事,由此,出罪亦同样称为“说戒”。因为不说“接受”而说“受用”,是故若在接受时未作念而受用者,不犯。漏尽者因所作已办,犹如已经分得遗产的人,因此他们拥有自主受用。否则,由于尚未超越时药的性质,便成相违。负债式的受用不可行——若涉及药,则有犯;若涉及其他物品,则因是不适当受用,且如同负债般未经允许而食用,亦有过失。有记载说:“从最初以来,实无名为无惭者,故不应怀疑任何人。”弟子等便成为负担。关于“如所给与而拿取”,在此说:“若以自己手给与,则不可行。”又说:“若取多余部分,在次日令将自己那份取出,仍于彼处给与,则可。”若给与交换物,若如法则可;若不如法,则不可。并说:“以此法护,可学习之。”若问:“以何种方便?”答:“以‘若不得和合,于共住共食无犯’(大品130)此授具足戒犍度之语为方便。”

586586.“因失念而施与”:此处,“因失念而施与”指的是尚未被舍弃的物品。因此,若施主们恢复记忆后,取回系在衣角等的金币,那位比丘仍须作舍忏悔罪。若那些施主用那不如法的物品买了酥油等供养僧团,该比丘也可以受用,因为那已是施主们自己的财产。比丘是以“我拿布料”的布料想而拿取,并非以金钱想而拿取。而且,这条学处是针对为自己而接受而言,并非指他已经为自己或他人拿了那物品。若那些施主没有回来取回,则应询问施主:若确已为比丘自己而舍弃,则须对僧团舍弃物品后再忏悔罪过;若非如此,则仅须忏悔罪过。这种说法前后矛盾。因为如果存在罪过的忏悔,那么“接受了金钱”一事即已成立;若此事成立,则“由彼所生之物,那位比丘亦可受用”便不合理。难道说“确实可以受用”吗?不,因为如果不先舍弃物品而仅仅忏悔罪过,那是不合理的。若说“因为此学处是无心的,所以合理”?不,因为处处都说“接受金钱”。既然说“接受金钱”,否则处处所用的“金钱”一词便成无义,因为即使没有它,其义也能成立。而此比丘所接受的是布料,施主所给的也只是布料,但若以盗心拿取布料中所含之物,则另有别论。

然而,“再者,欲求功德者”等语,是为了显示另一种方法而说,正因为如此,才说“应如此觉知:在此家中获得此物”。否则,在觉知时若生起疑惑,而若有疑惑,则依据“于金钱有疑惑者”等语,便成舍忏罪。这样一来,这种方法就成了毫无意义,但它并非无意义。为什么呢?因为系在衣角等的金币是因失念而施与,并且是以布料想而接受的,因此,既非施与金钱,亦非接受金钱。在此情况下,并无忏悔罪过之事,但那物品应归还施主们。而由彼所生的如法物品,一切比丘皆可受用——为了显示此方法的另一层意义,导师才说“再者,欲求功德者”等语,我们是这样认为的。

金钱学处注释结束。

9. 金钱交易学处注释

587「以金银货币交易」是依最高限度而说;同样地,圣典中也有「金钱,即金币、铜钱」等语。然而,依「于非金钱作金钱想而换取金钱」等三聚之说,以及注释书中「若以恶作所摄物品换取舍堕所摄物品……因换取重物故,为舍堕波逸提」等语,可知此处亦包含非最高限度的情况。金币、铜钱以及其他用于交易的物品,在此应总括为「金钱」。于此学处,依「种种类者,即已作、未作、已作未作」中所分别的三种金钱、非金钱及两种情况,说了五种三聚;注释书师们又依其随顺,开示了一种三聚,故总共有六种。

于此有问:在其他学处中,即使同样有开示的可能,也只示一种三聚分类,而不开示其余,为何唯独在此学处开示多种呢?答:因为在论母中说「种种类者」,所以唯独在此开示其种种状态。若问:难道在买卖学处中不应说吗?答:不,因为于此已开示了方法。再者,在金钱的分别中,末尾说「凡用于交易者」,故金币等仅为可供使用之物,此义已成立。因此,若以不可使用的金银进行交易,则不犯舍堕罪;为了显示犯的情况,才说了「以已作者换取已作者」等三聚。若如此,则在金钱分别中不应说「凡用于交易者」;若不说此句,则不可使用之物亦被包含在内,那么以已作等三聚所说的必要便不存在了?答:不,因为即使以如法物品换取如法物品,也有成为金钱交易之虞。若说:即使依「凡用于交易者」此语,以铜、石、铜器、布匹等进行交换,也有成为金钱交易之虞?答:不,因为「已作」等语表明了唯指金银等不如法物品。因此,通过两者可知:凡此种种已作未作等分类的自然金钱,以及属于铜钱、摩沙卡等计量的金钱,以及可用于交易如铜钱等者,此两者在此及前一学处中,皆名为金钱,此所诠义得以成立,而非指

现在说其余的三种分类:在此,依前所述之分类,舍堕事名为色财,其余的恶作事及净物则非色财,名为非色财。因此,若说「于非色财有非色财想,对五种同法者无罪」,此非绝对,因为在恶作事中会犯恶作罪。此处依文句为准,舍堕事之外的,乃至珍珠等,皆名为非色财。那么,对五种同法者是否无罪?不,因为与王戒学处相违。在该学处中,说「珍珠或宝石」,因此珍珠等是不净物,是恶作事,因其不在舍堕事之列,此义已成立。既然如此,「于非色财有非色财想,对五种同法者无罪」这句话,是就纯粹净物而言,并非指一切非色财。然而,在其他地方,于「于非色财有色财想」等恶作罪,以及在注释书中所开示的三分法中,应知一切皆名为非色财。因此,为了阐明非色财性,而说了第二种三分法。注释书中开示的一种三分法,正是为此义。若问:为何在巴利圣典中未说那种三分法?答:因为在那里,对于以物交换所得的非色财,没有丢弃色

589“以舍堕物交换舍堕物……乃至……辗转交换”一句,在此,于同一事物上,依两种学处而说为同时犯一罪,然应依后一学处而舍出。据此,有人认为:即使已犯舍堕罪,仍可再犯。以他人执取色财为交换——若色财未被执取,则无此交换,故唯依此学处犯,而非依前学处,如辱骂语。因为即使以妄语说妄语,也唯犯辱骂语罪。“以舍堕物……恶作……乃至……此理亦然”——为显明此理之合理性,而说“凡此”。

“令生利息者”——在此,若取此物后,于有月份、有年份时说“给我这么多”,则构成色财交易。若无净人,而说“让利息有这么多,你取这么多”,则犯恶作罪,因为无买卖之相。“本金归本金所有者”等语,是为显示作净方法而说,并非仅仅令所舍物不可受用;若如此作后,则可受用。若在受用时,本金若无作净方法,则应告知净物——如此处巴利圣典中所示之作净方法。此方法亦适用于第三只钵。“如同为自己而取时,有此方法;为僧团等而取时,亦有此方法”,此已说。据说,这些第一、第二只钵,只要在家人还在交换,便无作净方法;注释书中说,即使经过多人多番转手,“仍是不净物”。而在《随结节疏》中则反复说:“出售僧团所属净物所得之货币,必须先免除接受后方可收取;因此,若净人说‘这些就是那些货币’,则绝对不可,应拒绝,不应处理;若处理,则对所有人都不许。若已免除接受而收取,然后处理,则唯独对他不许。”

色财交易学处注释完毕。

10. 买卖学处注释

593“以破布片”——意为以诸破布片。“若行淫欲,犯恶作罪”——此于前学处中也应当了知。“已买与已卖”——这些词语,因其含义相反,故说“自己之物”等。何以故?因与“以此换此”的说法相符。而此处,毁坏信施之物,应依无意义之词而了知。

买卖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二 拘舍品 完毕。

3. 钵品

1. 钵学处注释

598598.“多钵的储存”——在此,“储存”是抽象名词中性词,意为“取多钵而作储存”。“持十三两半金者”——已记载。于此:

“库杜沃为四两,四库杜沃为一倍;”

“希望四倍、月份”等语,为何说“四倍”?

有些人先指明世间通称,然后才加以铺陈。

602“硬食”指嚼食,如咖喱等。依据《梵寿经》注所说“所谓副食的量,即饭的四分之一”,应理解为一口量的四分之一作为副食才为合宜。有人主张“因禁止比丘尼储存钵,顺此规定,比丘的第二个钵也遭到禁止”,此说不合道理,因为经中说“若储存,即未作决意、未舍者”。在咖提那衣犍度中,即使只有一个,过夜之后也称作“储存”。然而在紧接着的学处中,有说:“第二个钵被禁止,所以决意是固定的,因此不能决意两个钵。若一起决意,两个都成未决意;若分别决意,第二个也成未决意。”但若施与他人,多个钵也是允许的。现在,对于将要说明的内容,论中提到“仅在名称上有差别”。其中,“名称”指的便是中等、下等中等、上等中等这类称谓。

608问:“‘因烧制不足,故不列入钵数’——若据此说,已决意的钵,若因火力不足而呈白色,是否也会失去决意?”答:“不会,因为在九种失去决意的情况中并未包含此项。因此,只有初次烧制不足的钵才不列入钵数,在此情形下,不应乞求另一个钵。因为(律中说)‘以不足五处补缀者’。若钵有孔洞或裂纹,以这些缘故失去决意,失去之后,此一禁止即不适用;因此,即使将钵取出、施与他人后,也不得乞求另一个钵。”

“如是,制钵者得到根本”中,“根本”指从烧制后放置之日起算。“若欲施与”中,应从施与之日或听闻之日起算,应知为十日。若因变更性别而超过十日,钵主比丘犯舍堕;若为比丘尼,超过一夜即犯舍堕。

钵学处注释毕。

二、不足五处补缀学处注释

612-3“乞求许多钵”是指比丘们各各乞求——许多比丘乞求许多钵,或许多比丘乞求钵。“诸比丘,不应乞求钵,若乞求者,犯恶作”——此一学处是否被“不足五处补缀”所废止?并不废止。有人说:因为这是针对“乞求时,于方便中犯恶作”而说,故不废止。然而,该恶作是涵盖获得之后而说的,因此它被“以获得故,为舍堕”所废止。否则,将犯下伴随恶作的舍堕,且与无犯条款相违。不过,在任何未经乞求、未经允许之时,唯犯恶作。“以破裂者”是就其状态而说的特征,或意为“以破裂”,是工具格表原因。

不足五处补缀学处注释毕。

三、药学处注释

620「她曾有一串金花鬘」——由此语可知,除同法行者外,对于其他人,可随意给予金钱、令其收取,乃至进行交易与使用,此是导师的开许;但应审察其神通,因这属于神通的范围。

622「那些允许食肉者」——由此语可知,对于不允许食肉者,其酥油等虽亦不许,但须知并非舍堕所摄物。同样,也非美食所摄物。所谓「作持受后放置」,是指为食用而放置。若非如此,接受后即可食用。所谓「对两者而言」,是指对午后受持者与午前受持者所作之物。说「因肉不可用」,是举示一个似非而是的理由。关于「他们吃了」,有说:「长老的意图是:于非时中,若欲食生酥,应除去酪、酪浆等;若欲煮食,则自行烹煮是不可行的。」由「将耗尽」之语,可成立:加入牛奶煮成的熟酥在非时是允许的。所谓「以诸药」,是指以终生药。所谓「午前所作之油」,是指未经烹煮而直接作成者。所谓「以热水」,有人说这是标示加热的状态,此说欠妥。所谓「因被压榨出」,是指从油饼等中榨出。由「为油而接受……乃至……唯是恶作」之语,可见一观点:对于非为油而接受且已过七日之物,其所作之油,从作成之日起七日间可用。有人说「卡拉曼达」是一种树心。

623于油渣中,因他们加入乳等而煮油,故油渣不可用,唯油可用,由此而说「如于煮油之渣生疑」。若问:与脂肪同煮,是否不可用?请说,尊者。生酥中有酪团等——此为关联。蜜中,四种时限应随宜配合,蔗中亦然。如何配合?含蜂蜡及有蜡之蜜,是时限食。纯净无蜡、与水混合者,是夜分食;未混合者,是七日食;纯净蜜蜡,是终生药。同样,蔗或蔗汁带渣者,是时限食;去渣与水混合者,是夜分食;未混合者,是七日食;干渣是终生药,应如此了知。何以故?这是由于与水混合的差别所致。

这是什么意思?在四种时限中,前者为重,后者为轻。其中,与水混合使重者变轻,轻者变重。因为芒果味等本是时限食,故为重;但与水混合后,赋予它芒果汁等名称,便成为轻的夜分食。由注释书语:‘所谓糖蜜,是从甘蔗产生,依甘蔗汁而说’,可成立甘蔗汁是七日药。在彼处广泛说明‘与水混合使之成为夜分食’等之后,再加以配合。

此外,因为世尊曾允许:‘诸比丘,我允许甘蔗汁’,所以就如糖水一样,凭藉甘蔗汁这一通名,即使未与水混合,无病者也可受用。因此,注释书中说:‘带渣的甘蔗汁于食后仍可受用’。然而,导师说:这一切我们都不认同。可是,有些人说:‘由“所谓糖蜜,是从甘蔗产生”之语,以及注释书语“依甘蔗汁”,甘蔗汁就是糖蜜,因此应像糖一样处理。’有些人说:‘依所说之理,它本是七日药,但由于世尊特别允许“诸比丘,我允许甘蔗汁”,所以即使未混合,无病者也可受用。’有些人说:‘依所说之理,正因特别允许,无论混合与否,它只是夜分食,而糖水只是七日药。’有些人说:‘如同糖水,它在两种情形下都只是七日药。’

在此,对第一位老师的观点审查如下:如果仅凭对糖蜜的许可,便单独将‘甘蔗汁’的许可从已成立者中抽出而说,则此许可便成无用;同样,‘未过滤的甘蔗汁于食后仍可用’的注释也成无用。因为应当说‘七日中可用’,但并不能那样说。如果说,由于这作为食后可用的汁液,而特别开了许可?并非如此,因为在此特别许可中,将导致七日药不可说的过失。如果说,因为就汁液的特开不观待时间差别而说?则不能说‘未过滤者七日中可用’。如果说,由于它是食后可用的汁液,所以不应那样说?并非如此,因为若那样说,则此汁液如同其他汁液一样,只在食后可用,而非此后亦可用。如果说,因此后不可受用,所以说‘于食后可用’?并非如此,因为会导致成为时限药的过失。这并无过失,因为即使是隔夜的甘蔗汁,通过烹煮也会变成糖蜜等状态。这同样是对第三、第四位老师观点的审查。对第二观点的审查已说,对此的详细辨析将在《药犍度》中阐明。所谓‘糖蜜’,是指从甘蔗产生的,这是对从蜜糖、棕榈、椰子等产生的糖蜜中,以最上等的来源而说,作为舍堕物的糖蜜的特别说明。由此可知:‘此处作为舍堕物的糖蜜,唯指从甘蔗产生。’

然而,在“以甘蔗汁为始的未煮者等”这段文中,那些持“甘蔗汁是夜分药”之见者,将“未煮者”等解释为“比丘自行未煮者”,将“无基煮者”解释为“不依基物而煮者”,这是不合理的。因为这样一来,便会导致“以甘蔗汁为始”此语失去施设的必要,而且比丘本就没有煮物的权限。若说此处是指自己煮,那么根据他们自己的见解,自己未煮的甘蔗汁即已成糖蜜状态,且后文又显示了“于食前以未过滤的甘蔗汁受持后所制成的糖蜜”等理趣,所以此说并不合理。其中,“以未过滤的甘蔗汁自制者,唯无杂物的适用”这句话,表明其中的渣滓并不构成自己煮,而是令其成为有基物受持后所作。因此,古德说:“不可于非时受持。”又说:“捣碎的甘蔗糖蜜,若作意‘如染色煮,是粗大的有基物煮’,则唯于食前适用。”《大注疏》的老师们说:“如此执取的糖蜜并不甜,故于食后不适用。”这与甜或不甜有何关系?据说优波帝沙长老说,那只是为了显示义理,《大护寺注》才那样说的。那是合理的,因为是依甘蔗所生而说的缘故。正因如此,他又说:“然而碎片糖……适用。”并写道:“将其投入乳罐中煮。”这里所说的“渣粒”,是指泡沫等。

在说“以药为始”时,其余的是以举要的方式而说。所谓“能作为食物而资养”,是依据《犍度》中所说:“既是药,又为世间共许为药,且能作为食物而资养”而说的。对此的审察将在《药犍度》中阐明。

624624.“门窗的扉板”,指门和窗的扉板。因为仅仅投入黄褐染料,它们便舍弃了自身的本性,所以称作“应涂抹”。有人说:“所谓黄褐色,也包括金蕉等。”“决意”,即生起这样的心念:“现在此物将不作为食用,而是作为外用。”此处并没有“分配”一词。即使作决意,也不应说“我决意此酥油”,因为这只是依惯用语而说。

625“则不宜受用”,这是就缺乏信任而言。若说“若有信任,则适宜”,那么仅以“你受用吧”一语便已给予许可,因此两人皆无过失,此为关联之义。若未给予许可,则有过失,此理成立。因此,两人共有之衣,应由其中一位在场者决意。若不决意,则舍堕亦得成立。若未予许可,即使其价值仅为一迦迦尼,则依“不宜决意……无自体性”之语,此情状与彼不同,亦非如给予阿毗达摩论师群体那样。何以故?因为阿毗达摩论师中亦有未具足戒者,后成为阿毗达摩论师者亦同享此物。而此处两人皆是具足戒者,两人皆可随己意处理,且有“我所有”之执,不像那样与他人共有,且两三位比丘不会以“我们共住一处”而行,如此便得保护。“因未分布故无过失”,依此而言,此理亦似:所受的资具,若另一人给予此人,或此人给予彼人,受取后过七日即成舍堕,因此该衣应由两人中一位在场者决意。虽此处不见共有资具的两人行决意之加行——因无两人决意之加行故——然共一切资具的两人所受之油等,过时亦生过失,因不决意则难获殊胜之因,故说“应决意”。此并不契合,因为钵、衣等与七日药之规定有别。此处,钵、衣于不决意者,过时即生过失。

药学戒释终。

4. 雨浴衣戒释

627“作唯一”,依此语,达摩西拉长老说:依雨浴衣之相状,纵对亲戚也应令生欲念,但只应取一件。此处“四种田”虽看似为三种,然应如此理解:在哪类田中能寻求,即名为“寻求田”;“如是作田、住田、决意田亦然”已说。此处以后田包含前田,非以前田包含后田,阿阇梨作如是说。其义为:由决意田包含前面三田,如是住田包含前面二田,作田则唯包含前一田。然而,作田与住田虽无时间之异,但以加行的不同,依“应作骨想而住”的经文而分二说,由某点的缺失与彼义之成就;若尔,云何无差异?依经文,“应作‘余半月为夏季’而住”,故出自经文,亦如《疑网注》中雨浴衣戒释所说。

如说“最后半个月也是作持与着用的范围”,依此理则三种范围亦得成立。然而在《一切善见》中,某些写本出现这样的文句:“从季月满月后的初日,直到黑分布萨日,这半个月既是寻求的范围,也是作持的范围。在此中间,未得雨浴衣可以寻求,已得者可以制作,但不可着用,也不可决意。”此段文句并非正文,因为与前述的巴利根本颂及注释相违。因此,此处应理解为:“未得者可以寻求,但不可制作、不可着用、不可决意。”如是,应知后半月依前半月之理而得成立,而非前半月可成立作持等范围。因为仅说“夏季余一月时,应寻求雨浴衣”,并未说“这半个月既是寻求的范围,也是作持的范围”,注释中虽有此言,但那是抄写之误,已如上辨明。然而,由于时间无别,依作持范围可成立着用范围,正因如此,前文才说“随所得”,此理已成立,并无矛盾,其用意已说。依着用范围并不能成立决意范围,因为不可依前而成立后。难道不与巴利相违?不,因为了知其义。“夏季余一月”中的“iti”一词,意为“从此开始”。由于后文显示了犯戒的范围,故其余部分即显示为不犯戒的范围。若从曾与衣者或亲属已邀请之处令衣成就,则为舍堕,因已过时限。通常的雨浴衣施主,或为僧团,或为个人,不待邀请而年年施与,于此但应令其生起信心。若违犯规定,则犯恶作。

依“若已作……乃至……于雨安居入雨之日应决意……乃至……得六月别住”之语,显示即使是在雨安居期间,直至雨安居最后一日,未作衣者亦得别住。为何未加审察?因此义理自然成立。以“得六月别住”之语,未作衣者得别住,此义已自然成立。虽然此义已立,但因其未以具体形式出现,为以具体形式显示、为令不信者信服,并以理证显示,故阿阇梨才着手论析此事。而《随纽》中说:“如此处,于咖提那期限内所生之衣,亦应依前说之法而行。”此说为不善说,因为于彼处即有前后矛盾。此处为作证而引用的注释书之语,并不能证成彼义。“若不足,得别住至迦提月满月”之语,显示不足者之别住范围仅限于迦提月满月,此后即使一日亦不得;故以不足之状态,未作衣者得别住至迦提月满月,此后即不得,此义已成立。同样,彼语亦显示已作别住者不得别住,故应于迦提月满月之日即决意。有书云:“若不足,于十日内,雨安居中以作衣完毕为量。”

于此,不应说“依一日、二日等”。为何?因为热季日并非决意之时,因此不应笼统地说“应在十日内或即日决意”,否则便会造成热季日成为决意范围的过失。对此,回答是:不,因为已了知彼义。在距离雨安居日尚有十天时,热季日有十天,若在第一天获得并完成的雨浴衣,即使超过十天,由于尚未到达雨安居前日这一决意范围,故尚非应舍。而且这也说过:“在雨安居前日之前,即使超过十天,也无犯。”

“应在十日内决意”这句话,并非不加区别地为了表明在这段期间内连热季日也应决意,而是为了表明:若在热季日生起,而决意范围又在十日内,则应在十日的范围内决意,不应视为非范围而超过十日。何以故?因为热季日也可计入,所以即使是非范围日也计入在内,才在范围内说“应在十日内决意”。

雨浴衣学处注释终。

5. 夺衣学处注释 「若于迦提月圆日未收藏,于该日未分配,于后半月因未收藏之缘犯恶作,非因未分配之缘,因有十日保护期之可能性」,某些人如是说其理由。若如是,则于冬季初月满时舍弃决意,故犯罪,此不合理。因为决意以「施与他人……乃至破损」此九种原因而舍弃,如是已说,非「以超越决意之界域」。若谓因非共通故不说?非也,因不应说「以破损」之过失,然而以破损唯三衣在一切注疏中说舍弃决意。因此在冬季初日因未收藏之缘犯恶作,非收藏后因未分配之缘。从「应分配」之语,从彼不舍弃决意,此可知。非谓在迦提月圆月后半月日未分配而在冬季犯罪,此为意趣,因为彼因未收藏之缘的恶作在冬季初黎明时刻即犯,因此说「在迦提月圆日未收藏」。然而已收藏者在冬季获得十日保护期。因为已说「十日未满不应超越衣时」,此若在适时生起,非在非时。如是已成立,未收藏者不成尼萨耆亚,亦非彼已穿着,因此在迦提月圆日即应作收藏与分配,此已成立。此中如分配过量衣者在第十日分配,持有至十日为限,在十日内已分配,如是在迦提月圆分配者,雨季四月已决意,从彼以后在无犯之界域分配,应如是知。至此已显示:有在分配之界域的决意,在决意之界域的分配。否则「有犯以决意而犯,以不决意而犯。有犯以分配而犯,以不分配而犯」,在二法中应说两个二法。其中在第一二法第一句可能。因为在分配之界域,雨季衣等以决意犯律违越恶作。以此即说第二恶作之第二句。「以不决意而犯」不存在。因十日内不犯,因分配等可能故,「以分配而犯」不存在,因一切处分配未被禁止,因此他们二法「不可得」故不说。此中有言:彼以「有犯在冬季犯」之语量所成立之恶作犯,对故意未收藏者适合,若失念,对某人,无犯。在迦提月圆已收藏,故意未分配者,与恶作一起次日尼萨耆亚,失念未分配者,此处在第一制定唯尼萨耆亚。然而在母论注疏中所说「雨季衣以超越雨季月,以疥疮等病痛止息,舍弃决意,因此彼从彼以后应分配」,以此与此相违,非仅此,「从彼以后收藏后应分配」之注疏语亦相违。从彼以后者即冬季,若在彼处收藏,「雨季衣以超越雨季月」等不合理,因无决意故无收藏。若欲无矛盾,因此「收藏仅存在」之说在此处亦可能?非也,因与古论师语相违。其中在迦提月圆说收藏,因此因雨季日故依决意之力收藏,故收藏非仅存在,因此「从彼以后」乃至月圆应为所意趣。如此分配,如是「以超越雨季月以病痛止息」,此亦应以必须收藏而说。如是则此处与《普端严》以彼无语相合。否则此处亦应说彼,如所说之规则在此处可能,虽然可能,然而为难理解之世间之易理解而说。然而因彼以超越雨季舍弃决意,在冬季初黎明因未收藏之缘成立恶作,因此在迦提月圆即应收藏后分配,未分配者「应说唯犯尼萨耆亚」。至此亦不作满足,应寻求决断。此中有:「如是律之圣典之无有,破与不破及彼义相应,欲知彼义者,具彼义之智,应在律中寻求智」。「对你取」如是说时,即使无「我取」之语,对苏定那成就。若他人同意,以彼亦善取,若不同意,对施者苏定那。然而彼物不属任何人。如是说「我取」,若主人同意,即使无「取」之语,善取。若不同意,唯主人之彼,非此对彼律行,此中若为律行之义而取,不允许。非仅为自己之义而取,再施与彼,允许。如是不顾虑而施与他人后,再以彼所施或信赖彼而受用,允许。其中亦以律行之方式不允许,某些人如是。他们即在「作大或作小」此中说「在三衣不超越长度一张手而切断作,在其余亦如是」。在如是诸处,善知古师之说法道路,以善侍奉师家,与彼相应,具念正知而不迷惑听者之心而应说。此是我们之请求。

632632.「近」是为了确定「自己物想」这一限定而说。因为唯有在自己物想的情况下,夺回或令他人夺回才犯舍堕,所以这是显示舍堕的根本条件。既然已说「衣」,那么「夺非衣之物者不犯舍堕」的意思也就一并道出了。「已给予」即是「已给予或已令人给予」——虽可如此分别解说,但若令他人将另一比丘所属之物给予后,自己再夺回或令彼夺回,因恐成非所愿的过失而未曾明说。然而据义理应知:令自己的弟子等将自己所属之物给予后,或令其将他人所属之物给予后,因为信赖彼而夺回或令彼夺回,犯舍堕,而且那是毫无顾虑地给予之后的情形。若如此,「舍已给予之物后,若夺回而取者,应以物品价值处罚」——这是何义?这是针对不以自己物想而以盗心想而取者所说,因此才说「然而因以自己物想而取,故彼不犯波罗夷」。又,「无犯:若彼给予,或信赖彼而取」,依此语,彼义亦得成立。至此,「暂时给予后夺回者无犯」这一结论已得成立。「将在我们跟前受具足戒」等语,是显示对沙弥的给予,但这并非此处所意趣的方向。若谓:如巴利圣典中,对已受具足戒者有三波逸提,对未受具足戒者有三恶作,此说不也存在吗?并非如此,因为不知彼之意趣。此处意

633633.一次受命令而夺多件,犯舍堕,因同一结缚故,为一波逸提,这正是针对此情形而说「受命令而取多件,一波逸提」。然而,在论母注释中说「依事之数目而有罪」,那是针对多次命令、说「全都取来」者的夺取而言,因此那里才说「一语有多犯」。如此,巴利文与注释二说相互吻合。他人所属之物亦成舍堕,粪扫衣也是如此,因此说「如于布端所系之钱币」,那是为了显示彼义之决了而说。如是,以夺回为意乐,是有心的,然而唯令夺回者之语业,以强力「给!」而取者,亦应知。因「无犯:若彼给予」之语,彼不合理。若谓:因「无论悦意或不悦意而给予,皆无犯」之论母注释语?非也,因两处都是针对随自意乐而给予而说,且强力夺取会成无犯的过患故。又因「比丘亲自给予衣后」之巴利语,以及论母注释于支分确定中说「已受具足戒性」,故说「两处于给予和取时,应期望是比丘身份」,此说不合理,我师不以为然。何以故?因若给予未受具足戒者衣后,于其受具足戒时夺回,则成无犯的过患故。若谓:因「给予未受具足戒者衣或其他资具后……犯恶作」之语,彼处有恶作?并非如此,因未成立故,以给予时即已受具

夺衣学处注释终。

6. 线乞求学处注释

637第六项:虽然巴利圣典中说「自己乞求了线」,但在本母注释中,并未说「为衣而自己乞求的线」,而仅于诸支分中说「为衣而乞求的线」,因此应知:由他人为衣而乞求的线,也包含在内。此处「自己」是对某人的限定。虽然说到「自己乞求后」,但仍应理解为「自己令织」——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令人织造,如此连结并理解其义;而在圣典中,是以邻近的词来连结,因此「自己乞求的线」意味着由他人乞求的线是如法的,通过请求手工而获得的织工也是如法的。若达到可作决意的最小量,在织机上正在织的线只需决意一次,之后无需再作决意,因为已决意者已归为一体。然而,「如果像展示分界的钦那纱笼那样,是间隔地作决意的,则应再次决意」,这是所说之义。所谓「以‘获得’一词,令织后放置等,都包含在一个含义中」,他们如是说。

乞线学处注释终。

7. 大织工学处注释

642殊胜的如法,以及依其言而行的殊胜、如量的布施,而非财施。有些本子将“衣”单独列出而作分别,这是不合宜的。

大织工学处注释终。

8. 急施衣学处注释

646世尊所说“诸比丘,允许接受急施衣后存放”,以及“直到自恣已自恣”,那些比丘错误理解其义,存放急施衣以致超过衣时。那是已分配的,还是未分配的?是已分配的,或属个人所有。正因如此,后面才说:“贤友,我们的急施衣”。若是未分配的,因为是僧团所有,故不会令任何人犯舍堕。

再者,“接受急施衣后存放”是通称,故从入雨安居日前起,或从后安居日起,直到自恣,都可以存放,因为属于僧团;若属个人所有,也因施主吩咐“于雨安居结束时取”而可以存放。因为那样的衣,在雨安居尚未结束时,尚不属于该比丘,仍属施主所有。同样,在第三年或第四年,若施主吩咐“于自恣时取”等而布施,存放后亦应如所布施而取。此义于注释书中清晰阐明。那些衣超过衣时后,是否犯舍堕?不犯。何以故?因为它们是有所指定而作的布施。此时,在“虽于衣时,但有所指定而布施”中被称为“时”,在别众食学处等处则被称为“适时”。因此应知,此处为显示它们同义,而合说为“衣时”。然而,在本母中,这里所说,应当知:是就那种已成为自己所有的个人急施衣而说。因此才说“若比丘有急施衣生起”。因为对于在自己小屋中雨安居的比丘,若施主无力布施,则会在雨安居内完成布施之事务后离去;对于僧团也是如此。因此,这种急施衣,有些从生起时起,便成为僧团或个人的所有物,此非以雨安居住者的身份而布施;有些从生起时起,并未成为所有物,直到雨安居结束时,方才成为个人或僧团的所有物,这是以雨安居住者的身份而于适时生起并布施的;有些虽

“此后连一天的开许也不存在,因为已超过十天的最大期限”——这是书中所写。他的意思是:由于从此时起超过了十天,因此从此时起,超过十天便不再获得开许。“这种开许确实可以取得”,在此处,所写的理由是“在衣月期间,第十一天的黎明升起时”。然而,《小注》中说:“世尊说‘不决意而于第十一天存放是允许的’,也允许了其他非急施衣等,有人说这是通过急施衣之门而开许的。”在此,哪一种才是善说?有些人说两者都是。何以故?第一种与“未敷展咖提那时,急施衣的期限是一个月加十天;已敷展咖提那时,是五个月加十天”相符,因为依《小注》的观点,此处应说“加十一天”;第二种则与“十日前未至……乃至……意为未以十日到达”相符。依此理趣,“从第五日起,所生之衣的存放时限已被显示”这一文句便为合理。同样,依《复注》的观点,应说“九日前未至的迦提月三个月的满月”,由此,“虽然这确实已由‘比丘可持有超过十日的最多衣’所成立,但为了通过事缘显示前所未闻的意义而制定学处”这一文句便为合理。那么,这里什么是核心呢?后面所说的才是核心。

何以故?因为于自恣日黎明升起时,比丘已住雨安居,因此,从第六日起,连同此第十天,共九天为十日,故说“十日”,此处的具格表伴随义。迦提月三个月的满月尚未到达衣时,故说“未至”。如同在后迦提满月时,将雨衣舍出后作净而说:“可决意四个月,此后可作净”,此处亦然。那么,是否应该这样说?不,因为这会陷入无意义的过失。是否限定了接受急施衣的时间?不,因为在古注与《小注》中说:“从第六日起,所生之衣并非急施衣,因为已由第一咖提那成立”,此后才称为“急施衣”,且接受者会犯戒。而此犯戒在经文、注释或道理上均不可能。是否仅依事缘而说?不,因为十日增上事缘中未见此事缘。在“比丘们接受急施衣后,超过了衣时”中,仅有此事缘。同样,在《附随》中,从“于何事缘”开始,仅说了这些,应知。是否为了显示急施衣不应超过衣时,而其他衣可以超过,故而制定此学处?不,因为仅见急施衣的过失,并无特殊缘由,且与“虽然这确实已由‘比丘可持有超过十日的最多衣’所成立”等语相违,而前说也不能成立。

何以故?若说满月与十日“未至”,则此满月成为与十日相异者。若不相异,则“与”字不能成立,因为自己与自己不能有关联,且“未至”一词也不能成立,因为此满月实已到达、已至。如果说,因衣时在其后紧接,未达合一状态,故为“未至”?不然,即便如此,“未至”一词仍可成立,因为只有在有到达可能时,“未至”一词才得以成立,而涅槃或施设并不被称为“未至”。如同涅槃有三刹那,此满月从未达到“时”的状态,故不合理。而“此后可作净”之说,则因取后时之故,可以成立。再者,在自恣日黎明升起时,此满月距离衣时仅有一日未至,因先前已有关联。如此,即使已入合一状态,此满月对衣时而言仍为“未至”。应知,在任何情况下,都无任何说法能阐明如此作分别句的意义。

那么,此处为何说“一月又十日”等?因为这样才可能圆满。在第五日黎明前所生的急施衣,恰好满一月零十天,所以这样说。再者,当第五日的白昼已过,正在夜间时便称为“昨天”,更何况黎明前,因此说:“贤友,我们昨天……”等。依“从第六日开始”的第一文句,非急施衣以及舍出后存放的三衣,也获得此开许——而所谓“一月又十日”等所写的,并非此义;因为依“从第五日开始”的文句,于此处所述之义即可成立,那些地方不必再作整理。应当如其原貌看待,这便是导师所说,并非我们的论断。此学处仅在满月日不犯舍堕,这是优波提舍长老所说。“从自恣月白分第五日开始”的文句中,以此方式显示了所生衣的存放时限,此即“急施衣者,谓紧急之衣”等文句。至于“从第六日开始”以及“虽然这确实已由‘比丘可持有过十日的最多衣’……”等所写,并非文句,因此,据说导师以“第十一日得开许”为由,令写为“从第五日开始”。“从自恣月白分第六日开始,所生的非急施衣以及舍出后存放的三衣,也获得此开许,这是文句”以及“未敷展咖提那时,急施衣的时限为一个月又十一天”

急施衣学处注释终。

9. 有疑学处注释 652. “三衣中的任何一件衣”——这是为了说明:此规定仅适用于三衣,对于其他衣则随宜而行。“超过六夜而别住”——这是指就在那住处中住,而非别住。何以故?因为了知衣的生起。在此,虽然根据“名为阿兰若的住处,最后的是五百弓量”的说法,也提到了超过此量,但只有阿兰若住处才是,因为守护头陀支及了知衣的生起会有障碍。

652若问:所谓“以超过半由旬的量而得到”,这是如何了知的?答:依“若该比丘有某种因缘,以此衣而别住”之说。若复问:“一由旬的距离内也可能吗?”答:不,因为在无犯篇中已开许“再次进入村界住后离去”。如果这样,“在一由旬的距离内不得”一语是何义?这是针对固定住处而言。在那里,头陀支会坏吗?不会坏,但此处并非头陀支的章节。那么,为何说“应知此为头陀支贼”?因为不可能。如何了知?因为在支分中并不存在。由于说明了适合持头陀支者的适当住处,所以他持头陀支的状态得以成立。若问是否以言辞为准?不,圣典本身才是准量。因为已说:“无犯——再次进入村界住后离去。”若问:出村界后,应住几日然后离去?答:就在第二天。因此,有人说:第八日的黎明应在固定住处或应去之处升起。有人说:住一夜之内。有人说:直至未生起固定住处之想。有人说:直至消除旅途疲劳。若有障碍,住一夜之内,无犯。若生起固定住处之想,至黎明升起时,即犯。若那一天是第七日,有人说:应在当天取回存放的衣,或重新决意。若因中间出……

有疑学处注释终。

10. 转与学处注释

657. “贤友们,请给我们”——在此,是否作了未受请的乞求?是作了。若如此,与“对非亲戚乞求学处”及此学处有何差别?答:那是仅对非亲戚、未受请者乞求;此则对亲戚、受请者亦可。那是仅对未断衣者;此则对彼亦可。那是仅乞求衣;此则非衣亦可。如此,此已包含彼,因此,若两者支分具足,应以何者论?有些人说:应以此者论,因为此者无例外。有些人说:应以两者论,因为两者支分成就。彼(对非亲戚乞求学处)的支分是:可作决意的衣、无适时、对非亲戚乞求、由此获得,共四支。而此(转与学处)的支分是:已转与僧团、知而为自己转与、获得,共三支。在此,第一种说法不合理,因为在注释书中已作开许,且在《附随》中未作简别。若如此,在那里,支分中应说“非已转与他者”吗?不应说,因为义理上已成立。由于两种转与学处的成立、转与之想及犯戒的可能,若说“也给我”,虽未特别开许,但因说了“我们也有”,故为允许。“将已转与僧团的……乃至……犯恶作”——在此,未说“转与个人”,因为是以纯波逸提的方式而来。未说“转与其他塔庙”,因为僧团非塔庙,正因如此,在“将已转与塔庙的……乃至……犯恶作”中,也未说“转与其他僧团、其他个人”。他们说:“如同在那里,在此‘将已转与个人的……乃至……犯恶作’中,虽未说‘为自己’,但仍是可能的。”然而,有些人说:在此学处中未说,因为这是以自己转与为章节。有些人说:如同在彼上上学处中的“为他人”一词。那不对,因为在此个人转与学处中未说。然而,法喜长老说——

657“贤友们,请给我们”这句中,是否构成未作请求呢?构成。若是如此,此与“向非亲戚乞衣学处”有何差别?彼学处是针对向非亲戚、未受请者乞求而制;此学处则即使对亲戚、受请者亦适用。彼学处唯对衣未破者适用;此学处对彼亦适用。彼学处唯乞衣;此学处连非衣亦适用。如此,此学处已含摄彼学处。既然这样,如果两者支分都具足,应依何者判罪?有说:应依此学处判,因此学处没有开许的例外。有说:应依两者都判,因为两者支分都成就。彼学处的支分有四:衣可作净、非适时、向非亲戚乞求、由此获得。此学处的支分有三:已指定给僧团、知而转为己用、获得。其中,第一种说法不合理,因为注释书和《附随》中已作开许,且未作简别。若如此,是否应在彼学处的支分中说‘未被转为他用’?不应说,因为义理已成就。由两种转用学处之成就、由转用之想、由犯戒之可能,故说‘也请给我们’,虽未明说‘可以’,但由说‘我们也有’故,即是许可。‘将已指定给僧团……乃至……犯恶作’中,未说‘给个人’,因为此处是以纯波逸提的方式出现。未说‘给其他塔庙’,因为僧团非塔庙,所以同样的,‘将已指定给塔庙……乃至……犯恶作’中,也未说‘给其他僧团’。

若将已指定给僧团,或指定给其他个人的利得,转为自己受用,则犯尼萨耆亚;若将已指定给僧团的利得,转为给其他个人,则犯波逸提;若将已指定给其他个人的利得,转为自己受用或给与他人,则犯恶作。

若作转施,则犯尼萨耆亚、或波逸提、或恶作。

其含义为:若将指定给僧团的利得转与自己,犯尼萨耆亚。若将该利得转与他人,犯波逸提。若将指定给其他个人的利得,转与自己或他人,犯恶作。因此,由于在向非亲戚乞求等学处中,已明示此罪责的生起,故在此处论及两种指定利得时,并未使用‘给自己’一词。若在此处说出该词,则可能仅涉及恶作;而既然此处未曾明言,那些学处中所说的罪责便随其所应,与此处未说而成立的恶作,两者统合在一起,便为持律者留下了无余智的余地。

这便是三十事的篇章,律藏的精要。

对于律藏的精要,这些已足够。

至此,一切精要已告圆满。

依律藏而得净化,是名精要。

指定利得学处注释终。

钵品第三终。

尼萨耆亚注释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