蒜品

巴吉帝亚解释 · 29 段

1. 第一蒜学处的注释

793-7“我以蒜”这句话里,省略了“我供养”这个说法。据说,枣子酸酱是把枣子果实晒干、磨成粉之后做成的嚼食。

第一蒜学处的注释终

2. 第二学处注释

800“应令收集”这句话,应当理解为对“收集或令收集”这一短语的义理分析。虽然这里没有说明犯戒种类的差别,但在寻找剃刀、镊子、剪刀等工具以及磨利等前期准备行为中,适用恶作罪。就像这里一样,在击掌等行为中,圣典里也没有说明犯戒种类的差别。不过,随着具体情况,前期准备行为中可以出现恶作罪。同样,对这位比丘来说,在这里以及在蒜这件事上,都成立恶作罪。古师说:“这是作与不作。”但其中并没有提到“作与不作”。

第二学处注释终

802-6第三和第四学处,意思很清楚。

5. 第五学处注释

812第五项学处中,虽然是以水净作为条件,但在触受的范围内,按照前面所说的界限,不犯戒。其中“两节”应当这样理解:两个手指同时插入时,每个手指各算一节,合起来就是两节;一个手指插入时,不能超过两节以上。在《大筏疏》中也显示了同样的道理。

第五学处注释终

815第六学处的含义本身就很浅显。

7. 第七学处注释

820-822“越过城市”是一种读法。在某些传本中写作“在城门处越过”,那里的意思是“通过门”。或者这个读法本身就是对的。“那与前后相矛盾”这句话,是针对“又再说”这个说法说的,不是针对在那之前于该处所说的说法。这里有人写道“与‘告知母亲’这句话相矛盾”,这是写错了,因为并不是针对那个矛盾才说这句话的。如果自己做时是巴吉帝亚,那么让别人做时也应该是巴吉帝亚;如果让别人做时是恶作,那么自己做时也应该是恶作。因为无论自己做还是让别人做,在犯戒这件事上并没有差别——这就是要表达的意思。

823“允许接受”的意思是:不拒绝而说“萨度”,这是允许的,并不是说允许受取。因为属于不可触摸之物,所以说“即使是亲属施与的地方,生谷也不允许”。《随顺注》中则说:“把如法获得的谷物焙炒后食用,犯恶作。其余谷物也是同样的道理。”又说:“从‘无犯,因病缘’这句话来看,七种谷物也属于不可触摸之物,这一点已经成立,因此在下文注释中,恶作事项里也把七种谷物列为不可触摸。”如果存在可触摸之物和如法之物,那么就像针对亲属施与而不加区分地说“告知其余谷物”一样,也应当说“无犯:为亲属、已施与者、他人的利益而告知,对疯狂者、最初犯者”。因为既是恶作事项又是不可触摸之物,所以即使对母亲,也不允许告知七种谷物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才针对七种谷物说“无犯,因病缘”,正如对比丘尼因病缘而开许,对比丘也是如此。或者,正如不允许比丘尼让人焙炒等,对比丘也是如此。《安达卡注》中也这样说:“有一个愚痴比丘,不知道什么是如法,这样说:‘诸比丘不允许接受生谷。把这些谷物焙炒、捣碎、煮熟后,给你们粥、硬食和饭。’只有下令的比丘犯罪,其他人无犯。”因此,对园民说“为僧团服事者舂捣谷物”,这也是不允许说的。但说“今天取用所需的费用,备办米粒,你拿这么多,你拿那么多”等等,则是允许说的。至于所说“然而以非表白的方式所得者,为了营造新事而接受,是允许的”,这也是针对前文所说“若说‘我们把这座池、这块田、这块地施与精舍’时,可以接受”这一道理而说的,所以说得很正确。若说“我们为营造新事而施与谷物”,则应说“萨度”。前文所说“在此,尼萨耆亚之物,为自己或为僧团、众、个人、支提的利益而接受,是不允许的……恶作之物,若为一切人的利益而接受,则只得恶作”,这也说得很正确。为什么?因为若说“我想为支提的利益施与谷物,尊者请为此利益而接受”,那么接受是不如法的。又说:“但这种情况与那种不同。”据说这一切方便都是伍巴提萨长老之说。而法喜长老则这样说:“先前也未曾禁止为营造新事而接受,即便是为僧团的利益而接受,对接受者本身来说仍是不如法的。”

第七学处注释终

8. 第八学处注释

824古师们读作“被赶走的王家兵士”。它的意思是:被禁止领取食物和薪俸的王家兵士。他们说“那兵道”的意思就是“那食物和薪俸”。“火把”是指火炭。

826在这里,舍弃属于造作,不观察属于不作为。

第八学处注释终

9. 第九学处注释

832832. “不先告知主人就丢弃”这一说法,有些版本的书里没有,有些版本里有,以有记载的为好,因为这关系到这条学处是有犯还是无犯。这里,田地的看守人、园林等的守护人,就是主人。有人说:“如果僧团的田地、园林里并没有‘不得在那里丢弃垃圾’的约定,比丘可以丢弃,因为那地方属于僧团所摄,但比丘尼不可以。比丘尼在比丘尼僧团所属的地方,按上面说的方式则可以丢弃,而在那里比丘不可以。即便如此,也应当只按合适的方式来做。”

第九学处注释终

10. 第十学处注释

833关于“善奏的歌或”这一句:在这里,即使是习以为常的歌,也不允许听。有人说:“但允许听与歌相关的法,这是《长部注释》里说的。”然而,古《随顺注》在说了“法歌也不允许”之后,又说:“当有人说‘我们歌颂佛陀,我们演奏’时,不应接受,接受了就犯恶作。”还说:“当有人说‘我们作供养,我们讲说本生或故事’时,允许接受说‘萨度’。”

836“一种加行”是指一天之内观看。所谓“他们的”,就是指观看他们跳舞。至于“比丘尼自己也不得跳舞、唱歌或演奏”这类话,在这个学处里并没有。为什么?因为这是以羊毛为起因的学处。既然这样,为什么又说呢?因为依据随顺经的大教法。如果连观看或听闻舞蹈等都不允许,那自己去做就更不用说了,按照这个道理可以推知,所以才这样说。否则,大教法就成了没有意义。其他地方也应该按这个道理来理解。 “这里所说的起因,不要直接取已经说出来的,而应该按六种起因来把握”,有人这样写道。如果这是针对“让别人跳舞、唱歌、演奏”这类属于语业的话而写的,那写得很好,因为羊毛起因中没有语业。如果是针对“自己跳舞”这类身业而写的,那就写得不好。因为羊毛起因决定是身业,所以不取已经举出的内容,只取由“等”字所包含的内容,在这里应当这样理解。 在“因为是羊毛起因”这一说明原因的话中,是就原因而言;在“依据随顺经的大教法”这一句里,则应当取已经举出的内容,应当知道,这是按照实际所得而写下来的。 “就这个直接说出的学处而言,是羊毛起因”,伍巴提萨长老这样说。“如果这个学处是羊毛起因,那么下令的人应该脱罪,可是并不脱罪”,有人这样说。对此问“为什么”时,注疏师说:“因为一切注疏中都这样说。”这是达摩西利长老说的。

837在园中站立,并不是说只有站着才行;从那里离开之后,在行住坐卧一切威仪中同样可以得到。有人写道:“‘站在园中’的意思是属于这座园林所摄,否则即使是坐着也得不到。”这个说法写得很好。

第十学处注释终

《蒜品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