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开端注释

巴吉帝亚解释 · 100 段

就像在《分别》里为比丘们详细讲的那样,

即使未对比丘尼们作(铺陈),我将讲说其句释次第。

如果比丘尼的《分别》存在,那么它的注释次第就算得到了,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。

《造论开端注释》终

1. 第一巴拉基格学处的注释

656-7在那里,对每个地方的洞察就是审察。按词的前后顺序,就是按论母词句的前后顺序。“所说的”,是记录为结集者们思惟分别的解说。

658有人说,“来!比丘尼”就是比丘尼,“由三皈依受具足戒”就是比丘尼——这只是为了说法时的修辞方便才这么说的。也有人说,在其他佛陀的时代存在这种情况,但这种说法看起来并不合理,因为如果是那样,在我们佛陀的时代也应该可能出现,而且从禁止“来!比丘尼”的迹象来看也能说明问题。正如《法句经》注释在毗舍佉的故事里所说:“由于布施衣服的果报,她得到了这套大蔓饰。女人布施衣服,最终得到的是大蔓饰这类东西;男人布施衣服,得到的是神通所成的衣钵。”然而,由三皈依受具足戒的比丘尼,在其他佛陀的时代或许偶尔可能存在,但在我们佛陀的时代绝对没有。不过,这只是为了说法时的修辞方便,按照对比丘说法的次第来解说比丘尼,因此即使有依比丘僧团在同一处受具足戒的比丘尼存在,那里也没有提到她们。她们的存在,应当从这段附属的说明中得知。

“两人一起受了具足戒,

可以从两人手中接受僧衣。

可能有个别不同的罪。

这些问题是由善巧者们思考出来的。”

或者,在还是凡夫的时候,通过“来吧,比丘”或皈依而受具足戒的人,后来因为女性特征显现而处于比丘尼的身份,那么依男性受具足戒这件事,就被称为“来吧,比丘尼”,以及“通过三皈依受具足戒的比丘尼”。有些人说:如果不是这样,那句话就矛盾了。这应该经过考察之后再采纳。“有智慧、有能力”这句话,是因为两种无自主状态都能成立才说的。在这里,因为接受食物等的比丘尼们,她们最上的手有时会和男人的手混在一起;或者顶礼时,男人的头有时会和她们最上的脚碰在一起;或者剃发时,头会和男人的手碰在一起;而心这个东西是极难追寻的,也很难守护。所以诸佛世尊出于悲悯,为了避免比丘尼的巴拉基格罪太快发生,就把巴拉基格的范围和土喇咤亚的范围分别开来讲。应当这样理解。

659“依多数情况而说”——在这里,句释的次第是这样的:因为大多数情况是由行动引发的,所以说是“由行动引发”。然而,没有说“以身触”而是说“接受”,因此应当知道,也有从非行动引发的情况。就像在这里一样,下面以“若与女人在三道行淫法者,巴拉基格”等的方式说了由行动引发之后,紧接着又以“比丘的敌人……如果他接受进入,巴拉基格”等的方式,也说了由非行动引发,所以第一巴拉基格也应当依多数情况而了知为由行动引发。因为在接受进入等情况下,看不到由行动引发。这里,生支的动不应视为本质,因为在“如果他不接受进入,不接受已入,不接受停留,接受抽出,巴拉基格”中,不接受的停留状态下,自然也有完全的动。由于接受的缘故,这里看不到行淫的动,所以只应依多数情况而取由行动引发。那么,为什么在各处注释中没有说多数情况呢?因为在论母中“若比丘行淫法”已经以由行动引发的自性说了,所以随顺于此,不观分别理趣而只说“由行动引发”。就像在这些中依多数情况说了由行动引发,同样,酒等也唯以不善心而可饮,不是别的;如果说“唯以不善心而犯者,这是世间罪,其余是制立罪”,那么世间罪与制立罪的决定相就成立了;如果不这样说,而说“在其有心的情况下,心唯是不善者,这是世间罪,其余是制立罪”,那么世间罪的说法就成了无义,因为在不知事境的情况下,也唯以不善心而犯。因为在那个地方,违犯饮酒学处并没有不善心生起,所以犍度注释中说:“然而在饮酒时,比丘即使不知,从种子开始饮酒者犯巴吉帝亚;沙弥若知而饮,则犯毁戒,若不知则不犯”,而没有说“即使在不知事境的情况下,生起像成就杀生等的不善心那样,沙弥也不毁戒”。执著的说法,是因为沙弥的饮酒与杀生等属于同一类。因为凡是以“这些就是酒等”了知事境,进而以应饮等心违犯者,其不善心不可能没有。因此说“在其有心的情况下”等。

这里如果有人用合理的说法提出:因为阿拉汉不进入(犯戒),所以在有心和无心这两类情况中,不善是固定的吗?不是。因为依法的本性,即使是有学圣者也不会进入(犯戒)。为了说明在无心这一类中并没有不善的固定性,应当举出像酒滴落入熟睡者口中这样的例子。因为按照多分之理来把握义理时,前后注释书是相符的。有人说:“连同圣典一起,无差别的义理将在后文显现。”这一点在这里应当审察。如果在了知对象的情况下,饮酒可以没有不善而存在,那为什么圣者们在把它当作饮料等想的时候,不会越过喉咙呢?如果说:即使没有心,圣者们依法的本性也根本不可能发生破戒的根本违犯——不是这样,因为这与护眼长老的故事等相矛盾。再说,为什么比丘饮酒不像沙弥那样,必定是有心的呢?如果说因为不适当,那么对沙弥们也同样不适当,因为他们确实是同法者。如果说因为过患重大,那么对沙弥们也同样如此。如果说沙弥们必定是有心的才构成巴拉基格,其他无心的只是处罚事由,那么比丘们饮酒时,并不存在巴拉基格。在这里,不应以三聚巴吉帝亚来成立。对于把酒当作非酒想的人,应制定恶作罪。如果说比丘的巴吉帝亚事由,对沙弥们是巴拉基格,就像对畜生沙弥那样,那么对于饮酒等,即使是无心的,也应制定沙弥的巴拉基格。如果说无心的巴拉基格不可能存在,不是这样,因为即使是制罪的巴拉基格也可能存在。在异部派的立场上,这过失同样存在。因为对我们而言,饮酒唯是世间罪。然而,为什么在这里唯独饮酒,圣者们依法的本性而不做呢?应当知道:并非唯独饮酒,圣者们依法的本性而不做;对于有情,他们也不依嗔心、以有情想而行斩首等;不以己妻想而侵犯他人之妻;不以不坏利益想而说破坏利益的妄语;不以正见想而践行邪见。诸师长也说,在饮酒中并无不善的固定性,因此,在《本母注释》的《要句》中,于世间罪与制罪的章节里写道:“在有心这一类中为不善,这是为了包含饮酒等;否则,若有人说那唯是不善,就会那样说。”然而,饮酒的唯作生起,只是依多分之理,而非在第一巴拉基格中。如何呢?身触学处是第一巴拉基格的生起因。在这里,当比丘与比丘尼有身触的状态时,比丘尼即使未移动身体,仅以心接受也犯罪,比丘则不然。而比丘仅在移动时才犯罪;同样地,在第一巴拉基格中,也仅在移动时才犯罪,不移动则不犯罪。所谓“接受进入”,在这里,“接受进入”是指生起从事之心;即便如此,也说了“应审察后而取”。

第一巴拉基格学处的注释终

2. 第二巴拉基格学处注释

“尊者,你明知故犯巴拉基格法,这是怎么回事?”这句话,以及“犯了八巴拉基格中的某一巴拉基格”这句话,以及结尾“尊者们,八巴拉基格法已诵出”等语句,还有《附随》中“共通制定、双方制定”这句话,都说明了一件事:世尊讲到比丘尼分别时,对共通学处是这样处理的——只要事缘在比丘那边生起,他就以“若比丘尼乐意行淫欲法,乃至与畜生行淫,也是巴拉基格,不共住”等方式,把有差别和无差别的纲目一并搁下,然后依次详细解说分别句、犯相差别、三聚断以及无犯条款,毫无遗漏地展开。不过应当知道,结集者们在这里只详细解说了不共通的制定。

666这里说“八巴拉基格”,只是结集者按照他们的理路安立的说法,因为在之前,第六、第七、第八巴拉基格还没有安立。如果世尊制定时把最初的学处也算进去,那可以说成“六巴拉基格”。有些老师认为,把后来制定的也算进去,说“八巴拉基格”这句话是后来才出现的。不过注释书里说:“这个巴拉基格是后来制定的,所以在分别里说‘八’。”因此,按照注释书老师的意见,可以确定巴拉基格就是按照制定的先后顺序来结集的。原文读作“aññāsi”,不应该取“aññāsī”这个读法。根据“依照粗重学处所说的方式”这句话,凡是覆藏罪者,她就是覆藏罪者,这一点可以成立。覆藏罪虽然是出于贪爱,但违犯学处的心只是忧,所以说为“苦受”。

第二巴拉基格学处的注释终

3. 第三巴拉基格学处的注释

669此所谓意图仅指“通过劝告与提醒”这句话。这里要作一番考察——如果有个比丘,和已被举罪的比丘持相同见解,属于因见不同而别住的人,那么他不应受礼敬,在甘马与非甘马中就像被举罪者一样不算作满众数,也不得同宿;但比丘尼就不是这样。因为比丘尼只要还没被劝告,就仍然算作满众数,也得以共住。追随因见不同而别住者的人,就是追随被举罪者的人。如果被举罪者命终,追随他的比丘仍然是因见不同而别住者。同样,即使他离僧还俗、投靠外道、舍戒而处于沙弥阶段,也是如此(有些人这样主张)。按他们的看法,即使被举罪者处于那种状态,追随他的比丘尼仍应被劝告。劝告甘马属于僧团管辖,僧团故意免除先前的罪过,看起来并不合理。而举罪甘马只是在不见罪、不忏罪、不舍恶见时才作;仅仅因为追随此人,就通过劝告让他退出教法,这合理吗?若认为不合理,那就不该这样说,因为这在非巴拉基格事中也有这种关联,而且律法并不涉及其他领域。

第三巴拉基格学处的注释终

4. 第四巴拉基格学处的注释

675675. 有人这样写道:“为了说明名为世间享乐的交友亲近,才依据身触贪染而说。” “三女性”是指在三个女人当中,或者指三个女人。“不亲近她”是指在那些女人当中不亲近。“非圣者”是指二根人。“于根门”是指于自己的根门。“不亲近”就是不亲近。“不实行”就是不实行。“色与非色”是指两种都有精液泄出。“令往来产生”就是作媒。

676“或穿着或披覆”:这里的意思是,接受拿取他人所穿或所披之衣。

第四巴拉基格学处的注释终

《巴拉基格品》的注释终

2. 桑喀地谢思篇注释

1. 第一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681681.“被带来者”是指被领来的人,“确定者”是指他的意图。所谓“不合规矩的诤事”,是指有人为了僧团或园民的物品,前往诤事的地方时,以僧团不允许的方式,或者自己以僧团代表的身份说:“这是我们的男奴、女奴、水池、田地、园林、园地、牛、母牛、水牛、山羊、鸡”等等,这就是不净。如果被问或没被问,都可以说:“这是我们的园民、寺女;这个水池由某某人交到僧团手中,用来挤奶。从这块田地、园林产生的四种资具,从这头牛、水牛、山羊产生的乳制品,由某某人交给了僧团。”据说,如果不说“已经做了”,而说“正在做”,那就是以没做的事为根据来陈述。“脖子”就只是脖子,不构成巴拉基格。“让人做了之后应当布施”,这里如果是武器类的东西,不应该让人做它的刃,应该用其他方式来说明。因为说了“三心、三受”,所以应当知道这是按“依人慢、依嗔慢”等多数情况来说的。

第一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

2. 第二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683683. 佣仆之子的群体,就是少年佣仆的众群,这叫佣仆之子众。Kappanti就是允许的。Kappagatika就是允许的性质。“于已离去者中”是指除了自己的随众之外,在其余已离去的人当中。应知:或者鉴于即使圣者不知道这项施设而让人受具足戒,或者在甘马语结束时、犯戒的那一刹那,或者依异熟无记的状态具足,而说“三心”。古义疏中说:“在令出家这件事上,没有恶作。”

第二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

3. 第三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687据说,跋达咖毕喇尼是大迦叶的故妻。亲属之家所在的那个村庄,就叫亲属村,意思是她去了有家族聚居的村庄。或者像“赶羊进村”这类说法一样,把“村”和“亲属之家”都当作动词的宾语,那么理解为“去了村庄,去了亲属之家”也说得通。

692“越过没有围墙的村庄的近行处”这句话,也应该这样理解:在非时入村的学处里,近行处要用两块石头扔出去的距离来界定。否则,就像这里把本该有围墙的地方当成围墙,然后说“越过”,那么在那里也应该说“越过没有围墙的村庄的近行处”。但因为在那里,从本该有围墙的地方再往外一块石头的距离才算是近行处,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才说“进入没有围墙的村庄的近行处”。至于《安达咖注疏》里说:“把本该有围墙的地方本身就认定为‘近行处’,为了说明围墙和本该有围墙的地方没有差别,所以说‘进入近行处’。如果不注意巴利语的特殊用法,那么在越过没有围墙的村庄的近行处时,这里的近行处就如同围墙,迈出第一步犯恶作罪,迈出第二步犯巴吉帝亚罪。”这个说法不应该采纳,因为巴利语里并没有这种特殊用法。有人说:“在某些地方看到的‘进入没有围墙的村庄的近行处’,这也不应该采纳。”这里所谓“不注意巴利语的特殊用法”这句话说得不对,为什么?因为在非时入村学处里,某些地方也能看到“越过近行处”的读法。论师说:这是从《安达咖注疏》的读法里取来的。没有围墙的村庄,“进入近行处”这个读法才合理,而不是“越过”。为什么?因为在很多地方,巴利圣典和注疏是相违的,在这个学处里也相违。怎么相违?从僧团离开的人在林中有罪,不是在村里有罪。然而又举了“世尊所制学处”这个偈颂作为例子,所以越过包含近行处的河流时就有罪。更何况,“行走的人有四种罪,站立的人也有同样多”等《附随》偈颂的注疏中说,读法正是“进入近行处”,应当对此善加观察后再说。

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:此处所说的只是步行,所以才说“越过第一足”等语。由此可知:在非时入村等学处中,由于并非步行的缘故,乘车或依神通进入的人、以及在路上行走的人,都有罪。对此,有人说:因为不相应,所以没有免罪。这要考察之后再采纳。比丘尼住处那块地虽然也属于“村间”,却因为它是合法之地,而不称为村间。有人这样说:后文有“如果比丘尼们进入大菩提园时,有一人站在外面,她就有罪”等说法,可见比丘住处也不是合法之地。所以,就像某城里的犍度法住处、迦维拉巴德那的沙利法住处那样,其他住处也一样。因此,为了结界便利,在属于村间的情况下,凡是为了不间断地受持而进入、出去的人,也有村间罪。所谓“四村共有”,这里要知道:在这样的住处结界的人,那四个村也都应当清净。如果和比丘尼、女人或盗贼群约好,进入那个住处,四种罪就同时成立。有人说:这是按“每到一个村间就犯一巴吉帝亚”来说的。

在解释“第二足举起”这一段时,“桑喀地谢思”这个判定是这样的:如果第二足是在可用的地面上抬起,就不算桑喀地谢思;只有在不可用的地面上抬起,才算桑喀地谢思。文中写到“在两岸走动,因为这里有可能被看见和靠近,所以允许”,这个说法是合理的。这里,在河对岸或村与村之间,被听到和靠近的范围是没有限量的。不过,《安达咖注疏》里说:“从对岸下到河里,在能被看见和靠近的地方捡了木头、树叶带回来,不犯戒。在三衣放在对岸晒,不犯戒。”又说“只来到这一岸,就犯戒”,这是因为以想要越界的心进入而说的。还说“为了洗澡等事情而进入的人,因为在某处有可能接触到,所以允许”。《注疏》中说“村与村之间是有限量的”:从对岸下河,在能被看见和靠近的地方,从自己村里拿木头、树叶,哪怕只拿一点点,以渡河的方式,是不允许出去再进来的。

“无村之林”是指具有无村特征的林野,也就是林野。这里说明了犯戒的范围。因为这是犯戒的范围,所以比丘尼从住处出发、越过村子的界标柱时,倘若那里没有村子,就犯“从僧团分离”罪。即使没有见闻与近行,她在越过村子界标柱的那一刻也早已犯戒。倘若那里住着另一位比丘尼,那么她在越过那位比丘尼的见闻与近行范围的那一刻就犯戒;不能认为这条规则只适用于在林中道路上行走的时候。而“无村之林”这一说法,是为了说明从村子走出去的人从那时起就犯戒。因为这样说:“若她们是可劝诫的、可摄受的、有惭愧的,就不应在激怒她们之后去别处。若去了,就摆脱不掉村间、渡河、夜间别离、从僧团分离等罪。”其中“从僧团分离罪只犯一次,其他的则每到一个村子、每渡一条河、每到一个黎明就各犯一次”,应当这样理解。至于“因为这样说”等文句,要看具体情形去理解,不能拿它作依据。“大菩提园”等文句,是为了说明即使在村子附近也犯此罪而写的。

第三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

4. 第四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694“反驳”是指给出回应。关于“甘马过失”,文中写道:“所谓‘并非不知僧团之意欲’等等。”关于“应作处过失”,这是古师们的说法。“作甘马者僧团”就是执行甘马的比丘僧团。有人问:因为说了“集合比丘尼僧团”,所以执行甘马的僧团也就是这个吗?古师的注释中说:“最初没有先告知执行甘马的僧团,这位偷兰难陀就以强力把那位比丘尼安排进去了。”因此可以得出结论:即使面对执行甘马的比丘们,如果最初没有先取得他们的同意,就不应该让那个甘马被撤销;其意思是,绝不应该用强力去做已经撤销的事。那里还说:“比丘尼也可以作见罪甘马。”

698在没有作甘马者僧团时将其接纳,无罪——这里说的“没有”到底要满足到什么程度?这一点并非在所有地方都讨论过。有些老师说:是指作甘马者已经死亡时。有些说:哪怕只缺一个人。有些说:在一个国家范围内。有些说:在一个地区范围内。有些说:在一个村落范围内。有些说:在一处住所范围内。有些说:在能够征询同意的地方。有些说:在半由旬之内。其中,老师们赞同的是:在所在的那处住所里没有作甘马者僧团时,将其接纳,无罪。而“在能够征询同意的地方”这个说法,是正当合宜的。

第四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

5. 第五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01“这个没有说”,意思是“应该把比丘尼看作有染欲”这一限定并没有被说到。这个没有说到的情况,和圣典是相符的。和哪部圣典相符呢?就是“知道对方没有染欲而接受”这一句。如果一个人有没有染欲并不是判断标准,那这一句圣典又有什么用呢?那就只需要说“双方都没有染欲就无犯,没有染欲的人接受”就够了。可见,自己的没有染欲状态才是判断标准。而这段无犯文的含义是这样的:如果双方都没有染欲,那不管怎样都无犯。如果比丘尼自己没有染欲,却把有染欲的人当成“没有染欲”,然后从他手里接受,这样也无犯。如果她自己虽然没有染欲,却把另一个没有染欲的人或者有染欲的人认定为“有染欲”,那就只犯恶作。这一点在紧接着的下一个学处里已经说过了:“姊妹,你为什么不接受呢?”
“尊者,我有染欲……”
“我没有染欲。”

第五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

6. 第六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05“因此”就是“所以”。因为唆使者既不给与,也不接受,所以“受取”不成立,这就是这里的意思。对另一个人来说,则是以受用为因缘。“不善心”是按多数情况来说的。他们说:“即使以‘这是可以的’这样的想法来说,也犯戒。”

第六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

7. 第七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12-4在宣读甘马词之前所犯的罪,不会消解。古师们认为,在提案(ñatti)阶段,轻罪和重罪会消解,若涉及桑喀地谢思则仍然成立。这与巴利圣典中“正在违犯时”的说法相符。关于“听闻后不说”:如果因为害怕危及生命或梵行而不说,则无犯。由于说到“在非法甘马中作非法甘马想,犯轻罪”,所以“不与共语者无犯”是针对桑喀地谢思而说的。

第七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

8. 第八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15“被击败”就是被打败。坏家学处和这个学处,差别只在于因缘部分。因为在那里已经说过:“只是为了让她放弃那种说法才应该对她说,不是为了阻止她破坏俗家。”如果是这样,这两条罪彼此性质相同,那么这一条就成了跟那一条的随制一样,岂不是没有意义?不应该这样看。从事由的不同和甘马语的不同来看,二者是有差别的。

第八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

9. 第九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23“以身和语的接触”这一说法,是异读。

第九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

桑喀地谢思篇的注释终

3. 尼萨耆亚篇的注释

1. 第一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

733第一尼萨耆亚学处,只是浅显明白的。

2. 第二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

740并非因为施主具足,也并非因为她没有欲求、没有犯戒、没有受嘱咐,所以才没有给非时衣。意思是:应当如接受时那样处理,不应分配,因为这是属于个人的。从义理上说,其他的也应当如接受时那样处理。不过《义足》中写道:“‘我要给尊者尼’,这样获得的是舍弃后重新得到的。‘如接受’是指依照施主施舍的规定。‘应持来’的意思是应以非时衣的性质来分配。这里,若是分配后得到的衣,才成为尼萨耆亚,即使做了甘马,自己也得不到。”如果这段话是针对舍弃后重新得到的衣而说的,那么因为经中说“应舍给僧团、或众、或个人,应给予,说‘我要给尊者尼’”,这三句就应该说出来。因此,不仅仅是舍弃后重新得到的衣应如接受时那样处理,其他比丘尼所得的份额,也应如接受时那样处理。

741“对非时衣作时衣想,无犯”这句话,只是说明:因为分配这个条件而本应犯的罪,他并不犯,仅此而已;它并不是在说明“未得之物,不应按照施与的方式给予”这个意思。但如果用诡计骗取,就应按物品的价值令他赔偿。

第二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终

3. 第三尼萨耆亚学处注释

744因为以自己的想法(视为己物)而取,所以说了巴吉帝亚和恶作。如果不是这样,就应该按物品的价值来处理。

第三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注释终

4. 第四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

752用诡计想取得、向另一个有智识的人告知、获得,这三项是构成条件。所以,如果没有得到最初告知所要给的东西,即使从那时起得到比那更少的,因为构成条件已经具足,仍然是尼萨耆亚。这个道理在其他地方也一样。

第四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的注释终

5. 第五尼萨耆亚学处注释

753据说原文是这样读的:把油收好,也把我的酥油从自己家里拿来。

第五尼萨耆亚学处注释终

6. 第六尼萨耆亚学处注释

758-762“巴瓦利咖”指的是卖布商人。如果是由她促成交易,对那位比丘尼来说就犯尼萨耆亚,并且涉及舍弃后重新获得的问题。有人说:“不过,对其他比丘尼来说,即使她们知道这件事,如果她们接受的只是按年份分配的那一份,那就不算尼萨耆亚;只是她们也应该按照如法施与的方式把它拿来。”还有人说:“既然已经说过‘即使舍弃后重新获得,也应该按照如法施与的方式拿来’,那么由其余比丘尼所执受的,就算是善加执受了。”在这里,即使是病人,也没有豁免。

第六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的注释终

7. 第七尼萨耆亚学处注释

764在第七条中,虽然“自己乞求所得”这句话是笼统说的,但它的意思应该理解为:为了别的目的、为自己而指定、通过征求而得到的。这个意思要结合“诸比丘尼用那件资具,自己乞求之后,换取药品再受用”这段经文的意思来理解。它的意思是:用那件资具换取药品,而“及”这个字表明是通过征求换取药品,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所以说“自己乞求之后换取药品”。否则,经文应该按“用那件资具换取药品,自己乞求之后再受用”这样的顺序来说。

不过在语词分解里,“由自己乞求所得”就是“自己先乞求过”,这只是点出那个词本身的意趣而已。这本来就是语词分解的惯例。而在分解“僧团所得已经指定……”这类词句时,这个意思就很明显了。否则,用“由自己乞求所得”这个词还能包含什么别的额外含义呢?根本看不到。那样的话,这个词就成了多余的,而这条学处也和前一条学处没有区别了。因为自己的东西,本来就可以随自己的意愿处置。这里应当理解:以僧团乞求的方式,大家合在一起乞求而得到的,才叫“由自己乞求所得”。否则,如果接下来“由自己乞求所得”这个词在这里不加区分地适用,那么“以个人由自己乞求所得”这条学处就不必单独说了,因为这里已经包含了应当犯的罪。但实际上并没有包含,因为那是两种不同的罪。如果说:因为是混在一起让人做的,所以只有一种罪?不对。因为那样一来,“由自己乞求所得”这个词就成了多余的,而且还会导致把僧团所得、大众所得、个人所得混在一起让人做时,变成只有一种罪的过失。

第七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终

8. 第八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

769所谓“群体”,是指阿毗达摩论师等的群体,以及不满四人的群体。

第八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终

9. 第九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

774由请求而得到,指的是通过群体乞求而获得的,不是通过其他方式。

第九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终

10. 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

779第十条其实应当是这样的形式:“若比丘尼以原为其他用途、已指定给其他用途、属于私人的资具,另换取别的东西,则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。”而第十一条则应当是“以私人的、由乞求得来的”这种形式,因为按顺序可以成立。这些内容虽然没有因为具体事缘发生而被说出,但从义理上还是应当采纳。在这里,在僧团、群体、个人的邀请处,以及个人的亲属处,可以看出无犯的迹象,但这一切都只是依照我们的推理而说的,所以不应把它当作定论。应当先加以考察:若见到确凿的根据,或者见到精通律制次第者所认可的做法,那才应当采纳。不过,在古注疏的文句中说:“即使在危难时,也只应换取重物,其他的不允许,但对一位比丘则允许。”

第十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终

11. 第十一尼萨耆亚学处注释

784这里说“第十一”,而没有说“第二品的第一”。为什么?因为《比丘尼分别》到了三十事篇时,还没有说到品的次第。在已经邀请的地方,表示是不应该拒绝的。正因如此,世尊在非亲属、未受邀请的地方,以法的邀请方式说出“若有需要”;应当知道,这是为了显示“最多可以请求四迦舍”这一限定。若不然,如果把意思理解为“因缘与学处不相符,学处与无犯门也不相符”,又理解为“没有作请求时,最多可以请求四迦舍”,就会陷入不想要的结论。所以在《母论》的注释中,除了“应令制”之外,对如法者、亲属邀请者,以及以某种功德而满足者,都说了“若有需要”;应当按“应请求”所说的方式来理解其义。但在古注疏的文句中说:“这是就限定的邀请而说的。无犯,亲属的邀请者,则是就一切方式进行的常时邀请而说的。常时邀请,是指什么时候有需要,那时就可以说,是这样进行的。但对于说‘来,这是冷时衣物’而给予的人,即使取用超过四迦舍也是可以的。”这个道理在第十条中也是一样的。

第十一尼萨耆亚学处的注释终

《比丘尼分别》中“三十事”的注释终

《尼萨耆亚篇》的注释终

4. 巴吉帝亚篇的注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