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 同法品

巴吉帝亚解释 · 36 段

同法学处注释

434同法学处这条,意思本身就很清楚。

2. 刮划学处注释

438438.“以及犯罪与失念”:这里的“以及”一词,表明应做的事却不做,也就是说并不只是四件事。“地方”就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区域。佛陀时代,阿利塔棘类是教法的敌人。他们用“不足以成为障碍”这句话,显示世尊不是一切知者。世尊般涅槃后,宣扬十事的瓦吉之子族人,是律教的敌人。至于“他所施加”等主张,则是经藏和阿毗达摩的敌人。那他们是谁呢?是某些大众部等人。为了表明“并非全部”,所以用“他所施加……等主张”作为特指的表述。其中,有些骗人者、恶欲者,捏造不实之事,骗取上等饮食享用,失念而陷入睡眠,于是有精液流出。别人看到后说:“阿拉汉也会流出精液。”他们就回答:“是魔众加诸于他的。”这样欺骗众人。而那些正行修道、不诈伪的人,听了这话后,有些也持这种见解,并且生起增上慢。即使亲眼看到自己精液流出,也不肯相信,对于未证得的,反而当作已证得。同样,阿拉汉有无知、疑惑、由他人引导,如同在名、姓等方面一样,在诸谛上也有由他人引导;这些是由他人施设的名称——这是那些持邪见者的意趣,应依具体情况来配合理解。在这里,持律者引用“诸比丘,这是不可能的,没有机会,阿拉汉会流出不净”(《论事》313;《大品》353),以及“现见法……不依赖他人于师教法”(《大品》30)等经文,对那些教法的敌人予以折伏——这就是其意趣。其余的人则主张“以教理为根本”。“在诵巴帝摩卡时”,这是就缘起而说的。如来的分别文句已经成立。既然已经成立,此学处的支分是什么?答:想要呵责的意欲,以及在受具足戒者面前毁谤学处。

刮擦学处的注释终

3. 迷惑学处注释

444444. 迷惑学处,其含义本身就很浅显。

4. 击打学处的注释

452“心被贪欲染污”是指因身相触而生起的贪爱。但如果他看见对方想要伤害自己,心里想:“就算我杀掉这个人,我也得不到解脱”,于是生起嗔怒,以“有众生”的想法为先,动手打对方——对他而言,就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判定。

殴打学处的注释终

5. 掌武器学处的注释

456依照“身体或与身体相连之物”(《巴吉帝亚》456)这句话,凡是朝身体等部位扔出去的东西,就叫做“掌”。掌本身就是“掌武器”。有些人说,因为具有击打的能力,所以称为“武器”。这一点用“乃至莲花叶”这句话来限定。因为这样,发怒的人被嗔恨心驱使,不去考虑有没有击打的能力,手里拿到什么就扔什么——就算是柔软的东西,也照样犯巴吉帝亚。因为是以想打人的心去打,所以依前一种情况犯巴吉帝亚。如果只是以想扔出去的心,仅仅做了扔出去的动作,就依这一条犯巴吉帝亚。但是,如果偏离了目标而打中了,那么因为不是以想打人的心打出去的,所以犯恶作。这个恶作到底是以打击为条件,还是以扔出去为条件?是以打击为条件才犯恶作。前一种情况则是以扔出去为条件犯巴吉帝亚——这样“恶作加上巴吉帝亚”才说得通。因为前一个是扔出去,后一个是打中。而后面的打中,不应该让前面的扔出去变成无罪——老师认为这种推论不妥。“因为那次打击,手等任何部位受伤,也仅仅是恶作”——从这句话也可以知道,以打击为条件犯恶作,扔出去则按照实际情况来判定,这个道理已经成立,应当好好审察。有人说:“看到畜生等在做不净之事等,生了气扔出去,他的意图也仅仅是为了摆脱。”

《掌击学处》注释终

6. 无根学处注释

462对已受具足戒的人,却认为他没受具足戒,就以没有根据的桑喀地谢思罪来说——这里应当理解为:是以泄精、身体接触等属于桑喀地谢思罪的事相来说的。因为对于未受具足戒的人,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桑喀地谢思罪。

无根学处的注释终

7. 故意学处注释

468468. 对于“认为自己未满二十岁”这一条:在这里,如果自己并没有那样认为,却说“我认为”,目的是让对方生起追悔,这难道要以妄语来论处吗?不能,因为并不一定具足构成要素;而且仅仅凭“我认为”这句话,并不一定就具足构成要素。究竟意义上的规定,只在某些情况下才成立。比如有人说“我认为水在燃烧”之类的话,对方是否因此生起追悔,都是无法衡量的。因此,《论母注》中依其意趣而说“令生追悔”。

故意学处注释终

8. 窃听学处注释

473“听闻这些”这里,省略了“言语”这个词。“各为一类”——可能是作为,也可能是不作为,按这种方式各算一类。这里,虽然以说不同的话为条件的犯戒属于作为,以恼害为条件的犯戒属于不作为,但把这两者合为一个学处之后,那个叫作“说不同的话”的学处:从第一条来看可以算作作为,从第二条来看可以算作不作为——应当这样理解它的意思。

关于偷听学处的注释终

9. 阻挠甘马学处的注释

474从“合法甘马”这句话(《巴吉帝亚》475)来看,有些比丘对合法甘马给出“欲”,说“我给出欲”,这只是他们自己的想法,并不是实际行为。如果依靠非法来呵责,或者翻覆那个甘马,难道没有犯吗?不是的。因为在那样的场合,给出欲的时候并没有那样做,后来才在非法甘马呵责等因缘的无犯条款里说到。如果有人问:是因为非法、或者因为别众、或者因为对不该受甘马的人作甘马这些因缘而免除罪责,所以才不加区分地那样说吗?不是的。因为给出欲的时候,并没有认可非法甘马的作为,而且过失应当归到作者本人身上。如果又问:那么大众的恶作呢?他们是清净欲的给予者,不是僧团,因为没有达到甘马的资格;在《附随》的甘马犍度里,对达到甘马资格的欲给予者也另有说明。即便如此,对非法甘马也不应该给出欲,给出的人犯认可不如法的恶作。在这里,因为不能摆脱与恶作的关联,所以老师说:这不合道理。

阻挠甘马学处的注释终

10. 未给欲而前往学处的注释

481481. 如果有人没到集会处就不给欲,有些人说:不犯戒。有些人说:犯恶作,因为有意阻碍如法甘马。有些人说:可以在僧团中给欲。问:已经给了欲之后,进入僧团中,又再离开,欲会不会失效?欲会失效。为什么?因为和“不在伸手可及范围内的人,才有资格给欲”等说法相违背。不过有些人说:巴利文里这是针对想给欲的人超出伸手范围的情况而说的。

关于“未给同意就离去”学处的注释终

第11章 弱学处的注释

484-5“给了”——先请示之后才给。“比丘们”——在这里,那些六群比丘避开自己,不说“僧团”,而说“比丘们”。“回向”——就是引导过去。其中“利益”这个词,是为了说明:即使对象并非原本打算给予的人,也能以提取份额的方式获得利益。因为这里所指的只有袈裟,所以才说“给了其他资具,就被呵责,犯恶作罪”。“所给的”和“资具”,都是业格,表示处格的意思。

《弱学处》的注释终

12. 回向学处注释

491即使是想布施给亲族的东西,却让另一个人去布施给别人,一样是犯戒。无论在哪里,先向物主请求得到允许之后,想布施的人就可以随自己的心意去处理。

《回向学处》的注释终

按解释顺序,如法品第八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