童女品注释

巴吉帝亚解释 · 13 段

2. 第二等学处的注释

1124诸比丘,我允许对十八岁的童女……给予学法认可——这里是这样说的;但并没有说:诸比丘,我允许对十岁的已嫁女……给予学法认可。因此说,应只对满十二岁的已嫁女给予学法认可。有人把“应对已嫁女给予学法认可”单作一条来看,认为对十岁的也可以。为什么?因为律中说:对满十二岁者作满想而令受具足戒,无犯;又说:对满十二岁的已嫁女……已学学法者令受具足戒,无犯。古注疏正是引这两处而这样说的。用这个来回避又有什么用呢?确实说的是应对十岁的已嫁女给予学法认可。如果有人说连已嫁女也不应说,那么甘马就被破坏了,这是写明的。

1146“我确实……无惭者,彼僧团”这一句里,意思是“我确实是愚者”。也有版本写作“彼僧团”,在那里,“彼”是因为的意思,所以意思还是“我确实是愚者”。

1159与男子交往、与少年交往、性情凶暴、住在愁苦中、说堕落之话者,被称为在学尼。然而在分别文中,为何又说这位在学尼是“于六法中已学学法者”呢?应当知道,这是因为她先前已学过学处、先前已圆满学过学处,所以才这样说。

1166-7看到很多嚼食和啖食时,这里古注疏说:据说在学尼的亲戚们准备了食物,她看到后就把长老比丘们打发走了。打发走后,取了他们的欲,把先前给欲的人编成一组,其余人的欲就只当作欲,然后让人做了甘马。关于舍弃欲,随注疏这样说:这个甘马今天不该做。说了随意之后就算舍弃了,所以不管哪个多嘴的人、愚笨的人,即使说随意,因为要取决于长老,有长老同意时才算舍弃,没有长老同意就不算。即便如此,还是要重新取欲之后再做甘马,这是做法。取欲本身没有特别的目的。如果僧团长老舍弃了,就应该取了欲再做。舍弃欲之后,以身起立,这里有个难处:如果说我们要在某处做而离开手臂所及的范围,也没有过失。虽然没有过失,但他们不离开手臂所及的范围就去,这才是做法。夜别住的人在伍波萨他和自恣时不可以,但其他甘马任何时候都可以。伍波萨他和自恣在非伍波萨他自恣日也不可以,其他甘马任何时候都可以。众别住的人不离开手臂所及的范围,如果四个人离开,就该做四人甘马;如果另外五个人、十个人、二十个人离开,其余的人分别到各处去,再回到集会的地方来做,也可以。意乐别住的人不离开手臂所及的范围,就像原来坐着那样坐着,因为不离开手臂所及的范围,所以可以再做。古注疏中这样说。按照那些古师的意见,只有欲别住这一种是不可以的,也显示了犯缘。这里也没有单独列出它,因为不可能,有些人这样说。给欲的人到了众中之后,他先前给的欲就是欲别住,这不是推测,阿阇梨这样说。

在这里,结论是这样的:《众住义注》中说到“(若说)‘我们去别处’而不舍弃欲就起身……作甘马是可行的”时,并没有明确看出舍弃了伸手所及的范围。但这里应当认为,唯有甘马所及的人不舍弃伸手所及的范围,才是需要的,所以古注疏中才那样说。有人问:虽然不明显,但因为没有遮止,所以就可以算可行吗?不行,因为已经被遮止了。怎么遮止的呢?所谓“欲”,是在甘马所及的比丘们于同一界内集会时才会到来,而不是对未集会者而言的。这里确实说了“不舍弃欲”和“因为欲没有被舍弃”,但没有说“不舍弃意乐”和“因为意乐没有被舍弃”。因此,不舍弃欲,只是靠甘马所及的人不舍弃伸手所及的范围才成立,而不是靠舍弃;这个道理已经确定。

这里也有一个要点:

“以其来故,其不至者则遮;

故众比丘集会之时,由彼而致分裂。”

就像隔夜别住者的欲、隔夜别住者的清净一样,按照同样的道理,明天的欲、清净或自恣也是可以的,用这些来作僧甘马是允许的。不过,伍波萨他和自恣在非伍波萨他日举行是不允许的,其他的则可以。在十四日举行十五日的伍波萨他是可以的,因为那是合适的日子。但在十五日举行十四日的伍波萨他则不可以,因为不是合适的日子,因为是非伍波萨他日,因为是月朔日——有些老师是这样说的。所以按照他们的看法,在第三个或第七个十五日举行十四日的伍波萨他是不允许的。然而,注疏中这样说:“如果原本打算举行十四日伍波萨他,而改为在十五日举行,是可以的。”对此他们解释说:“意思是,在十五日当天约定‘我们要举行十四日伍波萨他’,到了第二天把自己的伍波萨他作为‘十五日伍波萨他’来举行,是可以的。”他们这种见解与《疑惑度疑注》中“如果有这样的因缘,在其他十四日举行伍波萨他也是可以的”这句话并不一致。因为那里并没有说“在其他十五日举行十四日伍波萨他是可以的”。即便如此,由于在“每半月在十四日或十五日”所开许的日子范围内,六个十四日中的最后一个十五日并不是非伍波萨他日,这一点是可以成立的。虽然成立,但这样一来,“住在本寺的比丘用十五日,外来比丘用十四日,外来比丘应当随顺本寺比丘,或者人数相等或更少时也应当随顺”这句话在这里就没有意义了。

第二等学处解说部分终

童女品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