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有生命品

巴吉帝亚解释 · 36 段

1. 故意杀生学处注释

382第382条 故意杀生学处,本身含义很清楚。

2. 有虫水学处注释

387即使知道“水里有虫”,只要没有想过“它们会死”就喝下去,不犯戒。

掷花入水,与花入水,

此二者之差别,具智者恒常应知。

有生命物的学处注释终

3. 翻案学处注释

392392. 在第三项里,应当知道有十二种翻案。其中,“没做过的业”“做坏了的业”“应当重做的业”,这些出现在举罪诤事里。“没拿来的”“拿坏了的”“不应当再拿来的”,这些出现在争论诤事里。“没判决的”“判坏了的”“应当重新判决的”,这些出现在犯戒诤事里。“没平息的”“平息坏了的”“应当重新平息的”,这些出现在事务诤事里——这是注释书的说法,而巴利原典在这里只列出了纲要而已。

翻案学处注释终

4. 粗恶学处注释

399有人问:说“巴拉基格诸条是依摄义而显示的”,这怎么知道呢?从《附随》的巴利文可以知道。因为那里说:“以犯诤事为缘,犯几种罪?以犯诤事为缘,犯四种罪:比丘尼明知而覆藏巴拉基格法,犯巴拉基格罪;有疑而覆藏,犯土喇咤亚罪;比丘覆藏桑喀地谢思,犯巴吉帝亚罪;覆藏威仪上的过失,犯恶作罪。”(《附随》290)有人问:覆藏巴拉基格的比丘无犯——那里并没有说他犯罪,是这样吗?答:不是。因为以染污心覆藏,不可能没有罪。应当知道:在恶作这一项中,本来也该提到巴拉基格罪;但因为在摄义中已经与桑喀地谢思一起最先说过,不能再重复,所以这里没有再说。

关于“乃至末端未断”这句话,这里的道理是:如果有人只是为了掩盖别人的罪过,不管他有没有去告诉别人,只要他是以掩盖的心,就已经犯了罪。这个人后来为了掩盖另一个人的罪过,又没有去说明,那么他的末端就还没有断掉,更何况回过头去再说又有什么用呢?所以,并不是因为对最后一个人没有说明,末端才断掉;只有以不掩盖的心才能真正断掉。从那以后,为了不掩盖,应当去告诉先前不知情的人,从这时候起末端才算断掉。如果没有这样的机会,就应当回过头去,为了不掩盖而告诉已经知道的人,这样末端也能断掉——老师说:“在我们看来正是如此。”关于“以第三者告知第二者”这句,有人主张“所谓第二者就是第一者”,但因为戒律中有“不应指出所涉之人”的禁止,所以这种说法不妥当。向另一位第四者告知,也不妥当。为什么呢?因为此前已经听说了,却没有告诉别人的缘故。有人又说:“只要听说了,就应该告诉别人。”

《粗恶学处》的注释终

5.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

404因为一再地生起,所以有多种。所谓“减少与增加”:如果在母胎中因为不满十二个月而算作减少,那么出生后就应该算作增加;如果在母胎中已经算作增加,那么出生后就应该算作减少。所谓“出胎的满月日”,就是沙罗月的满月日。有记载说“在初日,即进入第二日”。这个人从出生那天算起,已经满二十岁。其余两年多出来的日子本来就存在,所以可以毫无疑惑地给他授具足戒。“就此而言”,就是不算胎中的年数,也不算受戒后所得的年数,而从出生那天算起,为十九岁。至于“十九岁”——有记载说“只舍弃胎中的年数”,这是误记。

406有人给人授达上,意思是自己作为戒师或老师,来给人授达上。有些老师说:因为化生者是以十六岁为基准,所以还要再过四年,才能给他授达上。

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终

6. 盗贼商队学处的注释

409409. 如果盗贼商队中仅有女性,就犯两条罪。至于比丘尼,则视情况而定,时宜可以保护她们。有些人说:因为把盗贼商队的身份作为需要保护的条件,所以对同法者也加以保护。另一些人说:在盗贼的状态下,就没有同法者的身份,因此不加以保护。如果问:在不犯巴拉基格的盗贼情形下,是否还有同法者的身份?那么,当另一方尚未脱离那种状态时,就构成犯戒。如果比丘是盗贼商队,就按实际情况判定。关于盗贼商队,有盗贼商队想,并且共同约定。“共同”这个词在某些版本中没有,那是不合理的。第二条也同样。

盗贼商队学处的注释终

7. 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

412412. 有些版本里有“当时,某个女人”这样的读法,有些版本里没有。有些人认为,没有这句的版本更好,因为“当时”这个词本身已经包含了这个意思。这里,单部僧受具足戒者、在学尼、沙弥尼,这三类也都被包含在内。不过,时节会保护这三类人,这是这三类人的情况,也是和一般女人的区别所在。

414另外,这里因为“有智慧、有能力”这句话,有些人认为没有能力的人不构成犯戒的情形,这并不合理,因为那属于恶作的范畴。律中确实说过:“比丘安排约定,女人没有安排约定,犯恶作罪。”应当这样仔细审察。

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终

8. 阿利塔学处注释

417417. 就算是在家人,侵犯比丘尼的行为也一样会障碍解脱,所以这种人也被禁止出家。由于是无因的,所以是果报上的障碍。先前故意犯戒,后来忘失了,自认为清净,这种也照样构成障碍。其余那些属于种姓上的障碍。“以味”是指以本质而言。“以砍断义”是指以它为所缘而砍断、截断的意思。以剑和砧板为比喻,是取它截断善法的意思;以矛和尖刺为比喻,是取它刺穿心识的意思——这是古德的说法。在无犯条文中,“最初犯者”这个说法,是按照口诵传承记录下来的。

《阿利塔学处》的注释终

被举罪者共住学处的注释

425“没有舍弃那种见解”这句话,是在说明因为见解不同而不能共同住在一起。“三心”这里应当理解为:可以与果报无记心共同住在一起。如果不是这样,因为这个学处本身涉及有心,若按唯作无记来解释就对不上了。

《举者共住学处》的注释终

10. 刺学处注释

428“我们在哪里都见不到你”,这里的“你”就是指对方。或者也可以理解为:我们见不到你的色身等。这个沙弥犯巴拉基格。古注中说:“如果他舍弃这种见解,就应禀告僧团,得到僧团同意后让他出家。”这种说法不对,因为这里指的是以惩罚甘马来灭摈。如果他已犯巴拉基格,那就应该叫形相灭摈。“他们受用,不足以构成障碍”——这种见解并不是对导师持有“无导师”等邪见。如果这种见解在某人心中生起,那人就犯巴拉基格,对他也应同样处理:不能安住于戒律的人,就应以形相灭摈来灭摈他——这是阿阇梨的推论。

刺学处注释终

按解释顺序,有生命品第七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