波逸提注释·2. 众食学处注释

金刚觉复注·波逸提解释 · 186 段

2. 众食学处注释

209-218209-218.“隐藏者”就是不明显的意思。“单独一子”:对单独一个人的饭食,不能说“我被别人邀请了”。因为注释书里说“如果他们一起拿,就成为群食”,所以有些人认为:四位近事男分别邀请四位比丘后,如果向站在伸手可及范围内的人施食,就成为群食。但这似乎不合理。书中写道:“因乞求而产生时,如果群体一起拿取,依这条学处犯罪;如果分别拿取,则依美味食和饭汤的乞求而犯罪。”又说:“因乞求而产生的情况,依事缘在注释书中被允许。依饭汤等,在那里就是犯罪。”这种说法不合理。为什么?因为《附随》中已经出现了两种情形,所以注释书说“被允许”是说错了。应当说“在分别解释中没有提到”,只是在事缘中才明显。“一起拿取”是指:即使已经拿了食物,只要其他人还在拿,而这人还站在那里,就叫做一起拿取。他们说:“如果离开,就没有罪。”

这里有人问:既然已经说“在这里,仅仅接受就算是标准”,那为什么在圣典里又说“所谓群食,就是有四人……他们一起吃,这叫做群食”呢?回答是:“在……处”这个说法,是处格当宾格用。“四人”是显示群体最低限度的界限。“五种食物”是显示足以构成犯戒的食物。“被某一种食物邀请”是显示不如法的邀请。不过,因为群食是就邀请这一点来说的,所以才说“被邀请者吃”。但没有说“请求某一种食物之后吃”,因为这在事缘里已经很明显了。应当理解为“他们所吃的”这样的关系。其中,“吃”是针对接受者而定的说法,因为比丘们不会吃没有接受过的食物。这里的意思是:“由于群体从某人那里接受了食物而吃,因此犯波逸提。”他们把为客比丘准备的布片,用无用的线粗粗缝好放着,在顺风处用手拍打,使它变成单层。“valeti”就是翻转。“parivattana”就是转动,指为了让拿线的人容易拿而转动线,也为了让缝布的人容易缝而翻转布片。这里指的是新衣的制作者,不是别人。他们说:“向频婆娑罗王禀告后,正在准备材料时,时间已经过去了;后来在群食学处制定之后,才去亲近世尊询问。”如果不是这样,就与注释书相违了。

220“两人、三人一起”等说法,是在说明:即使接受了不如法的邀请,只要仅以不如法的邀请为条件,就无犯;但若由自己主动请求,那就犯戒。“被邀请的第四人”,就是指那个被邀请而成为第四人的人。这一规则适用于一切情况。“引入”就是让他坐下。“衣施时所得的四事、作衣时所得的四事”等等。所谓“那些”,是指那些在食物上没有疑惑的。“大长老”指已受具足戒的人。“站过”是说站着显示了暗示。“到处去”是指前往街道等处的比丘附近。不过,在这个学处中,有些文本里能看到这样的文句:“诸比丘,我允许在衣施时吃群食。世尊这样对诸比丘……”有些地方则先说了“吃”,然后有“诸比丘,你们应当这样诵此学处”的文句,这个版本比较好。

众食学处的注释终

3. 辗转食学处的注释

221221. “已决意”是指持续不断地进行。与枣粉、砂糖等混合的枣粥。“由作工者”——即“作工”的工人。

226226.“作净后再拿”这一句,古长老们说:“在世尊面前没有作净,从家里出来后,在街道上某位比丘面前作了净。作净的人应当说:‘我把我的饭食份额给某某。’对方应当说:‘你拿他的东西用,或者随因缘处理。’”关于“在五位同法者中”:有些人说,如果想对站在面前的同法者作净,但没有看到那位同法者,就可以在在家人面前,或者自己说“我在五位同法者中作净给某某”,然后吃。如果这样的话,长老就坐在那里说出这样的话然后接受,可以看出有这样的推论。但在《大筏疏》等中,只说了背对背作净,这与“那么,阿难,你作净后再拿”这句话相符。尽管如此,《本母注释》中说:“因此,如果有比丘在五位同法者中,对其中一位说‘我把我的饭食份额给你’或‘我作净’,这样面对面地说;或者说‘我给某某’或‘我作净’,这样背对背地说。”从这段话说来,应该在同法者面前说,而不是自己对自己说。因为后面这种方式也与《古义疏》的用语相符,所以这里应依照《本母注释》来理解其义。在这里,虽然从“那些人……给了食物”这句话可以看出是不如法的邀请,但仍应知道长老是因为生起追悔的原因,才以食物被邀请的。否则,就与后面“两三次邀请合在一起吃”的说法,以及无犯的范畴相矛盾。

229这里应当这样分析:有人说“另一个人拿了钵,就不该给”,按照这种说法,后半段用不清净的邀请就没有意义,只有前半段用不清净的邀请才有意义。那么,在“尊者,明天也请来”这句话里,哪一种才算不清净的邀请?所以这里的意图才是判断标准。不是这样,因为经中说“乞食之后,吃了得到的食物,就犯戒”。在“尊者,明天也请来”这句话里,不能只抓字面意思,而要按不清净邀请的次第来理解它的含义;同样,在“乞食之后”这句话里,也要理解为:指的是中途通过不清净邀请而得到的食物。因为看见有人在乞食,就说“尊者,在这里拿食物吧”,这样给的也算是由不清净邀请得到的。不过按习惯说法,这叫“乞食之后得到的食物”,应当这样来理解。否则,就和《论母注释》里说的“按别众食中所说的方法,被五种食物邀请……他人的他人的食物”这句话相矛盾。因为这句话说明:先被邀请的人,从先邀请他的人那里拿了食物,去到另一个施主那里,吃的是另一个施主的食物,所以它的意思是:只有吃从邀请得到的食物才犯戒。这也和“两三次邀请合在一起”这句话相符;否则,就应该只说“从邀请他的人的食物,到他人的食物”这么多,或者在经里只说“以邀请一起食用”这么多。为了遮止第二次邀请在第一顿食物时就犯戒的过失,才说了“由某某”等话。若问:圣典不是说“按受请的次第食用”吗?答:不是,因为这样与“常施食无犯”等圣典相违。

《结文》里则这样写:“如果有人问:‘已经乞食得到食物,为什么不能吃呢?’因为说过‘所谓辗转食,就是受到五种食物中某一种食物的邀请,却把那个邀请搁在一边,去吃五种食物中的另一种食物,这就叫辗转食’。”如果真是这样,那么常施食等也就变成不合规矩了。那么,常施食等是特别指定给某人的吗?不是。因为那种食物是别人用自己的钱财做成的,或者是从僧团得到的;如果清晨煮的粥很浓稠,那也属于这种情况;还有,比丘依止一个只有一户人家的村子居住,靠乞食行所得的常施食,也有变成不合法的过失。那么,靠乞食行得到的食物,因为会让邀请的人失去信心,所以不允许吗?不是。因为这与“除了五种食物以外,其他一切都没有犯戒”的说法相矛盾。就算是嚼食,吃了别人吃过的东西,而不吃所邀请的食物,同样也会让人失去信心。所以,让人失去信心并不是判断标准。因此,常施食等是特别指定给某人的说法不能成立。另外,把前面所说的道理和这里所说的道理对照起来,凡是觉得可以接受的就应当接受,这也是某些阿阇梨的判定。不过阿阇梨的判定,最后会说明。有人说:“喝牛奶或喝果汁时,即使不混合,也是这个意思。”《结文》里写着:“下面用饭混合,上面还留着。”

“大近事男”就是家主。《大注疏》里用“罪”这个说法,而《库伦达疏》里用“许可”这个说法,看起来好像互相矛盾。《大筏疏》里写着:“两者的意趣已经在其中审察过了。”又说:“关于行持,从后面要说的‘不告诉在场的比丘’那句话可以看出来。”这是语业,不是判定。在这里,依照注释书里说的“大近事男邀请比丘……后来得到食物而吃的人犯罪。乞食之后,吃得到的食物,犯罪”,依照经里说的“我们清早乞食之后吃了”,以及依照《犍度》里说的“诸比丘,除了邀请之外,不应该吃别人的粥,谁吃了,应该依法处理”,那么不论是邀请后告知,还是未邀请,先接受了邀请的比丘,在第一份邀请的食物之外,受用任何属于别人的食物,都构成辗转食罪。如果是自己的东西,或者从僧团、众人那里得到的,或者不属于在家人所有的,那就许可。不过常施食之类的,虽然是别人的东西,但因为首先系属于邀请,所以也许可。《犍度》里说“诸比丘……应该依法处理”,这是针对吃别人东西所制定的规定。因此阿阇梨说:“由此,只是手中物,并非推度。”

辗转食学处的注释终

独眼母学处注释

31-3“回头看”是指后面的方向。“按饼的数量”意思是“按剩余饼的数量”。如果他心里想“这是为旅途食物等目的而准备的”然后拿取,那么由于此学处所判属于非故意犯,他还是犯戒。如果拿的是已经接受下来的,那就根本不能脱罪。但在不分享的情况下,因为不如法,所以无犯。有人认为,“非故意犯”只是因为不知道制戒,而不是因为不知道对象。这种说法不对,因为《母疏》在诸要素中没有提到“知道是为旅途食物等目的而准备”。不过《古箧释》里这样说:“当一人或多人已经取了满两三钵时,他们不告知,或者自己知道而拿别人的,得恶作。如果三四人一起进去,一个人取了满两钵,第二个人取两钵时,如果第一个人不阻止,第一个人得波逸提。如果阻止,就无犯,只有第二个人得恶作。”如果故意不说,按《古箧释》所说,得波逸提;按《母疏》,得恶作。那里把“取超余”说为第五要素,因此由于未接受,不是波逸提;但由于该做没做,所以得恶作。否则,这也会变成又做又不做,那就应该把“不阻止”或“不告知”说为第六要素。至于“或属于同一部派者”,这里说:“如果近处住处的比丘,或者来到近处座堂的人,知道他们‘不接受异部派的人拿来的东西,或者只让净人等给’,那么在他们受用的地方,给他们是可以的。”有些自认为持律的人说:“从‘两三钵满’这句话来看,从篮子等器具里拿更多也无犯。”这话就让他们自己去坐着吧。但阿阇梨们说:“篮子等器具里,也应当按最大钵的容量来取两三钵满。因为这是关于最大限量的说明。”

独眼母学处注释终

5. 第一次自恣的学处注释

236虽然以尽其所欲请而受请者,仅由事缘生起,本来仅意指为“已受请”,但这里指的其实是后一种。

237因为已经说过“这一切就足够了”,所以称为多余。意思是:比丘,这些对你来说也是多余的,除此之外你再也得不到别的了。

238-9食物现前这一句本身就已经成立了已食的意思,所以不需要另外再成立一个义理。如果另外还有义理,那就是为了显示六支。此亦已说等文句,是显示自恣五支。Varako是指任何一种遮止者。有记载说:虽言确实生起自恣,但另作饭粒、净水,就不生起自恣。饮粥的人先饮水,是可以的。残留在底部的饭粒不生起自恣。优波提舍长老说即生起,诸位阿阇梨不接受这种说法。炒粉就是米粉。把炒谷粉捏成团做成的丸子,称为谷粉丸。

据说,法喜长老说:原文说“仅仅粥粒……就遮止,不自恣”,据此,喝了掺有外道步行虫等物所煮的粥时,如果又遮止其他同样性质的食物,就不成为自恣。若遮止其他食物,就不自恣。为什么?因为那不算“食”,也不存在“未完成的进食”。如果在食堂里进食,遮止尚未分到自己份额、别人拿来的食物,就不自恣。哪怕遮止了,可净人已把食物倒进钵里,此后就不能再吃。因为这正属于佛陀所呵斥的邪命所得。譬如破戒者把从僧团中取出的团食给人,对方遮止那食物,就不自恣,此例亦然。有人说:“具惭愧者给出不同类的食物时,若因不愿与那食物共同受用而遮止,就算遮止。”所谓“行食处”,就是食堂。有人说:“由‘肉与肉汁、肉和肉汁,即肉汁’这样的构造,会得出‘肉汁’之说,所以就遮止而言是成立的;但‘肉的汁,即肉汁’这样的分解并非所要表达的意思。”所谓“肉咖喱”……是允许的,那只是纯粥。它只是与不自恣混合的咖喱,因此不算遮止,所以下文才说“这也不应与咖喱混同”等语。因此有人说:“若有人遮止说‘把那拿来,取酸粥’,就不成为自恣。”又说:“因为没有说‘取混合粥’,所以才说‘混合后另外分别给’。”因为“粥混合”这个词组里并没有提到堪受自恣者的名称,所以在那里,如果粥较多或相等,就不算遮止。为什么?因为在那里,拿来的食物和遮止者都被认知为粥。如果粥稀薄而饭较多,就算遮止。为什么?因为在那里,对两者产生了不同的认知。这是阿阇梨的论究。在与饭混合的情况中,因为堪受自恣者的名称完全存在,所以任何时候都确实算遮止。但在混合的情况中,应按所说的方式说明理由。所谓“另外分别给”,是为了使饭的剩余不掉落,而用手紧紧压榨、过滤后给出。

关于“作非许可”:在这里,有人说:即使与未作净的芭蕉果等一起把剩余物作净后,放下那些芭蕉果等,其余的可以吃。至于“没有混合的净作者”,则应把它们作净后放进另一个容器里,作成剩余物再吃。为什么?他们说:因为先前在他们当中没有进行过律仪之业。由于有“已食者、已拒绝者、从座起者所作”这句话,所以已食者、未拒绝者、从座起者应当作,这就成立了。因此说:早晨赶路的两个人中,一个已拒绝但没有从座位起,坐在那里,另一个人去乞食,所得之食即使自己没吃,也能作“这足够了,全部”。这样说了之后,那在白分(半月)中由“已食者所作”这句话就成立了;在那个情况下,自己的七支不圆满;在黑分(半月)中,则应以相反的情况说七支。应知:已食者、未拒绝者、从座起者,或未从座起者所作,都可以。然而,为了说明“已拒绝者、未从座起者”这一义项,说“七支已说”也是可以的。他不能再作,因为已作第一次的,再由他作会有应作的过失。而凡未作的,则说应当作。如果那第一个人又想再作,可以在另一个容器中作先前未作的。第二个人在第一个容器中也可以作。因为说“由谁未作,就应由谁作”。正是针对这个意思,写道:“由谁先把某物作净,他就不能再作那个,应由别人作。”其中,“那个”是指那先作的。在“派去令作”这里,如果未受具足戒者去了,则应由在那里的一位比丘接受,再由另一位令作;在那里,仅一位这样作是不可以的。他们说:由于“凡任何为病者而指定”等语,在寺院等处,属于病者应得的部分,也称为病者剩余,因此可以。为了食物之故,只在非时,有些人这样说。

241身业,是从吞咽这件事来说的。语业,则要从用言语说“尊者,请做剩余物”而不使人去做这一点来理解。

第一邀请学处的注释终

6. 第二自恣学处的注释

243这是共通的意思:它对一切自恣都是共通的,也就是“你想取多少就取多少”这一句。

第二自恣学处的注释终

7. 非时食学处注释

247-9演员的戏剧叫“演员戏”,比如《劫夺悉多》之类的剧目。“既是根又是嚼食”就叫“根嚼食”。这个道理在所有地方都一样。“粉”就是粉末。“碱根”就是羊蹄甲根。“卡朱根”就是尼利雅根。“坦巴卡”就是菖蒲。“小稻子”就是小葫芦。“大稻子”就是大葫芦。“瓦迦利”就是尼果塔。“贾贾利”就是希拉多。

Koṭṭhaṃ 称为 jaraṭṭhaṃ。Gaṇṭhi muhukulamudu vicayattha vajamuju vaduḷavi。

Vajjaye 就是 kim suka(紫矿花),haliddi(姜黄)。Kaseruko 就是 kaṭibalavanti,这是它的名字。Ambāṭakaṃ 就是 amūlaka(无根)、piḍhala(皮达拉)、kakkula(卡库拉)。Masālu 就是 kinaḷa(基纳拉)。Āluva 就是 kaḷi(卡利)、taḍḍhiaḷi(塔迪亚利)、alasa(阿拉萨)、kaṭissala,名为 mera(梅拉)。Siggu 就是 sīri(西利)、koḷa(科拉)、kālakaṃ(卡拉卡)、nekaḷavi(内卡拉维)。Khīravallikando 就是 tumūroriyo。Saṅkhato 就是 dhovanameva(唯洗净)。这就是所写的“parisaṅkhāro”(加净)。Khīrakākolī 就是 kirikaveḷi(基利卡维利)。Jīvikaṃ 就是 jīvihi(吉维希)。Usabhaka 就是 ummasuviyi(乌马苏维耶)。

Hintāla 就是 kitili。Kuntāla 就是 toho。Tilisatā 就是 padikaḷiro 和 paṭasevalakaḷi。Karamandaka 就是 karamba、daṇḍokira、udakajoti 和 kaṇḍako。书中还写道:“也叫 Siṅghatakota。”Phaggava 就是 hakiḷi。Nattamāla 就是 karañji。

Sellu 就是 loholiyaṃ。Kāsamaddaka 就是 kuduvavali、anasikina。Ummādiya 就是 melelidiya。Cīnamuggo 就是 venamutti、huramugga。Rājamāso 就是 māhaviliti。Aggimanto 就是 muñci。Sunipaṇṇako 就是 tipilavanināḷikā、tilaka。此处说“地上所生的盐”,是因为“盐”这一名称是通用的,故特别加上“地上”加以区分。Brahmīpattaṃ 就是 demeteye paṇasā。若说“岛民们这样说”,那是把话说得宽松了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因为就“在嚼食中散布”这一特征而言,二者并不相同,所以才这样说。Padeliviniteki。Sulasipaṇṇanti 就是 tasāpalikaṃ。

无香花,称为卡里萨耶。切卡瓦迪达花,称为切勒帕提玛拉。吉万提花,称为吉维坦迪加玛拉。拔古喇花,称为穆图瓦拉。库亚卡花,称为普纳普纳玛花、普纳拉花、贾提苏玛那花。纳瓦玛利卡花,称为切赫玛拉。

Tintiṇika、kacinī、vileyi。Mātuluṅga、lavano。Pussaphala、supuli。Timbarūsaka、tigibberehiti、susatudhuta。Tipusavātiṅgaṇa、dhutatikeṇa paṭiyi。Coca、variyiyeli。Moca、atireli。Goṭṭhaphalaṃ,有些人叫它pūvaphala。Koṭṭhase,据说叫acchiva。

有些人称之为“阿萨穆西宾巴”。“卡司马利”即“塞潘尼”。“阿提特梅”即“卡里亚梅提萨”。“迦提帕拉”即“卡塔梅”。“卡图卡帕拉”即“提里拉卡”。

嫩果叫kiriupulu。莲籽叫kiñcakkhaṭṭhi。Siddhatthaka是芥子,白色的。Rājika是红色的。

Hiṅgu(阿魏)和 hiṅgujatu(阿魏枝)是所有阿魏制品的统称。这里所谓的 hiṅgujatu(阿魏枝),是把叶和枝一起煮制而成的。把枝煮好之后做成的,叫 sipāṭikā(果荚)。也有人说,是跟别的东西混合起来做的。Takaṃ kaṭṭhajanti,指的是 aggikeḷini(火祭之食)。Nikitissā 就是 kālesayo。Timera 和 takapatti,是把侧枝和叶子煮制而成的。有记载说:“Takapaṇṇi sāvati,应当只按这个方法来制作。”

非时食学处的注释终

8. 蓄藏食物学处注释

253253. “于次日成为储存”的意思是储存。所谓“今日受持”,并不只是受持,还包括执取。因此,在注释书中说:“受持,犯恶作”——像这样,对于任何已作储存的,无论是时药还是夜分药,若以想要食用的心执取,在受持时即犯恶作。如果那只是最初受持,就不应说“在受持时”,所以应当知道,这是指“在自己时间内执取的,称为今日受持”。

这里有人问:就像五种药被受持后不算“所许”的,因为不可食用,超过七天也不犯戒;同样,这里的受持物也不算“所许”吗?对此回答说:在药戒那条学处里,受持物不算“所许”是合理的,因为在那里,仅仅超过自己的时限就有犯戒的可能。但在这里则不合理,因为仅仅超过自己的时限并不构成犯戒。这里的意旨是:只有食用才犯戒。因此,依照《小注》的观点,今天受持后第二天食用的人,犯两条罪。

这里要辨析的是:自己想受用,今天受持后第二天再吃,就犯两条罪。如果只是为沙弥等人受持,取了之后第二天再接受来吃,就不应该让他犯戒。“接受,犯恶作”——这里的意思是:如果像贝拉塔西沙那样,为了第二天、第三天等使用,今天先接受,然后交给沙弥等人保管,那么他第二天为了吃而接受时,就可能犯恶作。如果他自己保管存放,第二天看到有掉落的残渣,或者因为犹豫而接受,那么单从接受这一点就可能犯恶作。如果不接受,就没有这个恶作。书上说这“就像‘跨过一只脚,犯土喇咤亚’那样”。但如果一次跨过两只脚,就没有这个土喇咤亚,应当知道道理是一样的。对此,法喜长老说:“在不失去已受持状态的情况下,就产生了储存。”这与巴利文“接受,犯恶作”相违。不过,被钵盂吸收的油脂不算数。虽然在太阳下晒热时会渗出来,但还是说“像药物学处里那样”。否则,被钵盂吸收的酥油等,超过七天也会犯戒。“自己接受后”——这里也依照前面说过的方法。关于钵盂没洗干净的讨论,似乎与此相符。“为了食物”——即使在适当时间内也可以得到。“通常的肉”——指如法的肉。用沾有食物的嘴吃下去,犯两条罪——如书上所写:“昨天接受的夜分药,今天食前用沾有食物的嘴吃下去,犯两条波逸提。”即使是今天接受的、时限内可用的东西,如果和已经过夜的饮料混在一起,也会构成储存。在不如法的肉中,人肉犯土喇咤亚,其余肉类则再加恶作。

255关于七日药和尽形寿药,如果是为了当食物吃,即使在允许的时间内也还是犯恶作,但不犯储存罪——有些人这么说。那么,当天受持的,当天午饭前可以用吗?不行,因为巴利原文和注释里都没有特别的开许。如果说在药物学处里提到午饭前可以随意享用?优波提舍说:酥油等被归入食物类,那是按照它的归属来说的,不是按照药物来说的。

蓄藏食物学处的注释终

9. 胜妙食学处注释

259259. “以不净酥油”——是指那些肉不被允许的人的酥油。有记载写道:“除了脂肪油以外,并没有所谓的不净酥油。”“失约”——这里说的是“也不成为羹饭的乞求”。“身犯”——指通过身体犯下的。

261如果按照摩诃男学处来处理:在僧团已经作邀请之后,为了药物而乞求酥油等五种,这就归入“不是以药物为所需而用药物”的情况,因此说“以此犯波逸提”。在其他巴利文典籍中记载:“比丘尼也犯恶作。”

美食学处的注释终

10. 齿木学处注释

264-5“口门”是指咽喉管道。“仅举起量”是指仅能举起的分量。“舍弃渣滓后”——这是依照惯常用语来说的,即使没有舍弃,也说“可以”。“超过手距”——指施者的手距。“给比丘”——指给另一位比丘。“酸粥”——指任何一种液体。“钵应受持”——因为放在地上时,没有作奉献。“如同最初掉落时没有过失,同样,撒入后取出时,因为已经奉献,掉落时也没有过失”——有这样的记载。“用小团食”——指小饭团。“即使是醒着的”——有记载说:“用‘api’这个词,也包括睡着的。”“某些”——指无畏山住者。他们的主张是:在身体接触中,无论是身系属还是彼系属,都犯土喇咤亚——就是这个意思。而“以身系属的系属”——这只是语句而已。有记载说:“‘以刀’——指以已受持的”,但这是写错的,因为即便有污垢,也没有再受持的必要。“为了某些人”——指为了未受具足戒者。有记载说:“仅触碰到沙弥的手,那即已舍弃。”

所谓“适合取受的重量”,是指中等身材的人能提得起来的重量。只按最初取受的方式来做就是如法的。在这里,有人针对“为了赶苍蝇”这个说法主张:“既然说是为了赶苍蝇,那么即使不是为了吃而取受,取受之后也是如法的。”对这些人应当这样反问:“比如取受了涂头用的油,然后心里没把它当作‘这是涂头油’,就这样过了七天,那还会不会犯舍堕呢?”诸如此类。不过,经文的意趣应当这样理解:前面说“为了赶苍蝇而扇风时,沾在扇子上的灰尘等掉进钵里,心里想着‘这样可以方便吃’而取受”,这种情况是应当事先取受的。在关于交换的讨论中,优波提舍长老说:“如果我们米粮耗尽时,靠我们手中这些属于沙弥的东西也能维持下去,那么交换就有意义。”如果真是这样,那么对于心念清净的人来说,交换就成了没有意义的事,这就有过失了。同样,如果心里想:“这位沙弥聪明,他会通过交换钵食来安排,我们就靠对他的信任,或者向他乞讨来吃。”那么即使做了交换,也不可以吃,这也有过失。何必多说呢?导师说这番话,是为了表明:应当以无所期待的心来取受,不应以有所期待的心来取受。这个道理,通过“如果能够澄清自己的念头,那么得到的东西也可以吃”这句话就已经成立了。钵放在架子上时,就像最初取受时的状态一样,没有执著。用未经取受的海水。羊奶中的奶,在还是奶的阶段就可以用。有人说,这是为了说明“喝自己奶的人直接用嘴喝,不犯戒”。有人写道:“这里指的是依止身体的地大等。”这两种说法都与“合适的肉或奶”等说法相矛盾。

另外,如果把食物放进别的比丘没有接受过的容器里,然后说“就这么一点点”,或者找别的理由这么说,那对所有人都是不允许的。为什么?因为这在律上属于恶作。意思是:没有按照律制自己先接受再放进去,就犯恶作。那么,这样的食物为什么不能吃呢?因为注释书里说“它成了被执取之物”。在《随纽解》里是这样说的:在地上或容器里,有水果或任何食物,乃至尽形寿的未接受之物,如果不知情而触碰,是不允许的,它就成了被执取之物。所以,按照这个观点,如果比丘把食物放在其他比丘未接受过的钵里,那食物就成了不如法的、被执取之物,这是确定的。这个意思应当结合“如果在自己的或比丘们煮粥的容器里……应使其成为无食物性后再食用”这句话来贯通解说。“合适的肉或奶”是随顺话题而说的。有些人认为,如果得到的是凝乳,那也是所指的。

关于嚼齿木学处的注释终

按注释顺序,第四饮食品已经完成。

裸形外道品

裸行者学处的注释

269在分发剩饭的时候,有一位女游方者因为先拿到了饼,就走进来站在那里。“Dāpetīti”说的是由未受具足戒的人给予。

裸形外道学处的注释终

2. 遣离学处的注释

276“Vijahantassāti”是表示不敬含义的属格。意思是:当遣离者正在离开时,有恶作罪。这里所说的“未受具足戒者”,指的就是沙弥。

遣离学处的注释终

3. 有食学处注释

280在“有食”这一条里,第一种解释与“女人和男人”这第三句相配,第二种解释则跟前两句相配。“家”就是屋子。“进入后”是指以想坐下的心进入,也就是说,那时是有心的。

有食学处的注释终

4. 隐蔽处学处的注释

284在这里,第五条对乌巴难达来说是第四条,所以在比丘尼品第十章的注释中,后面关于乌巴难达的部分,不能读作“依第三学处”,应该读作“依第四学处”。

关于私下隐蔽处学处的注释终

5. 屏处坐学处的注释

289289. 与女人在隐蔽处同坐的学处,其含义本身就很浅显易懂。

6. 行仪学处的注释

294“共食”就是“受邀之食”,这是古师们的解释。

如果在午饭前为了乞食而出去走动,然后吃了的话;

可能是辗转犯戒;如果是在食后,就不算犯这条戒。

如果吃完饭后,远行者去以前的家,

有些人认为是有罪,有些人认为是无罪。

进入俗家之间时,他们确实有对罪的看法。

他们在这里另外一些人说,这是对同等食物的期待。

死者因妓女的饭食而死,他们用邀请来让她平息。

有些人说“回答是相同的”,另一些人说“是当面”。

欲求决定义者,应依类别审察;

智者称此为行仪,有识者知此为学处。

行仪学处的注释终

7. 摩诃男学处注释

310关于“时”:这里指的是僧团自恣的时候。因为这套做法只适用于僧团自恣时,所以才说“已受亲属邀请”。只有生病的比丘,才可以如实说明“我们已经被你邀请,我们有这样那样的需要”,借此提出请求。至于在殊胜食物学处里说的“应当依照摩诃男学处来处理”,那是指以僧团的名义受到邀请后,如果为了治病而求取酥油等五种药品,就依“不是为了治病所需的药品而求取药品”这句话,犯波逸提——这个意思已经写明了。

摩诃男学处注释终

8. 出征军学处注释

311-5“以我所见”:就是通过我所见到的,或者通过我的看见。“即使只有一名男子手持武器”:指属于军队编制的人。

出征军学处注释终

9. 军中住宿学处注释

319第九条:应以军队的包围范围、适合设置围障的地方,或往来活动区域的边界来界定。

军营住处学处的注释终

10. 战场学处注释

324第十条:每走去一处观看,就犯恶作。如果站在某个地方看见了,就犯波逸提——等等。但第八条的律文是:每走去一处观看,就犯恶作;站在某个地方看见了,也犯恶作。为什么?虽然支分的数量没有差别,但因为军种不同而有所区别。至于第十条,则是因为看见了第八条所说的支分,才可能犯恶作。

关于战场学处的注释终

按注释顺序,裸行者品第五终

饮酒品第六

1. 饮酒学处注释

牟尼!尊者萨迦达

以大神力之示现。

饮酒的过失,为了让人看清这一点,

他早在之前就已经动身前往跋陀瓦提了。

因此,看见龙之后就把它制伏了,

已舍弃的善来者,以及通过神通力;

应知:非为此,即禁止饮酒之故,

彼乃抵达憍赏弥。

326-8326-8.“畜养者”就是牧羊人。从他令其迷醉的那个种子阶段开始说起。有些人说:“因为在‘有心思’那一类里,心只是不善的”(《疑惑度脱》初波罗夷注释),所以知道对象而饮用是不善的。若这样,当有人说“不应说仅以不善而应饮”时,他们又说“那是针对‘有心思’那一类说的”。若这样,当有人说“应该说善、不善、无记心”时,他们又说“那也是按多数情况说的”。在《疑惑度脱》里也不加区分地说“不善心”,因此他们说“他仅以不善心而饮”。

饮酒学处的注释终

2. 指戳学处注释

330第330条 用手指戳人学处,意思本身就很清楚。

3. 戏笑学处注释

336在第三项里,怎样是三受?以嬉戏的心态,怀着“我要让对方生起痛苦”的想法而泼水的人,这时生起的是苦受。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

如果这个是想解脱,那么三波逸提怎么说?

就像玩过,却并非玩过,那可能是由于错误的理解。

到这一步,怎样才算嬉戏?所谓嬉戏,指的正是这个。

在这里,应当生起“不嬉戏”的想,为了律仪而受持。

因为他完全不善,所以心耽于嬉戏。

所以在这里,只能找到一种不善心。

嬉戏学处的注释终

4. 不恭敬学处注释

344有人写道:超越世间所呵责的范围,却说“这是我们的师承”,这样是不可以的。凡是带着染污的心去违犯,或者圣者在还没有制定学处的时候有所行为,这就是世间所呵责的。说一切有部等师承派别就是这样主张。其中,第二种和第三种解释在这里并不是要说的意思,因为众学法本身就属于世间所呵责的。

这里说“应受呵责的师承”时,不该采纳这种新近冒出来的应受呵责的师说:因为甘蔗汁是七日药,它的渣滓是终生药,两者合起来就是甘蔗杖,所以过了正午嚼甘蔗杖是可以的,就像糖块和诃梨勒果一样。诸如此类。不过,在属于施设所遮止的范围内,倒是可以的。比如“不该用拿钵的手推门”这条,如果理解为“用拿钵的那只手不该推,要用另一只手推”,照这样去做的人就不算犯戒。“同样,在佛陀菩提塔前取花也是可以的”,照这样去做的人也不算犯戒。无畏山住的人就是这样做的。如果大寺住的人说“不要这样说”,那就应该呵责他。因此才说“经与顺经,只属于已受持者”等等。又说“这一切都是伍巴提萨长老说的”。顺经即是义注,是这样写的。

不恭敬学处的注释终

5. 恐吓学处注释

345第345条 恐吓学处,内容本身很简单明了。

6. 火学处的注释

354按照“期待温暖者”这句话来说,如果一个人没有期待,他就无犯。

火学处注释终

7. 沐浴学处注释

364第364条:沐浴学处,本身含义浅显易懂。

8. 作坏色学处注释

368368. 已得即是得。譬如人们说“煮者名为煮,行者名为行”,那为什么不这样说“得者名为得”呢?因为这里指的是已经彻底完成的得。道,就是缝纫之道。将未如法(衣)与已如法(衣)相缝。只要还没有舍弃决意,在那之前仍然属于先前的如法。如果不舍弃如法,就应当再给与如法,这是阿阇梨的推论。

作坏色学处注释终

9. 净施学处的注释

374在这里,受用属于身业;没有取回则属于语业。

分配学处注释终

10. 藏衣学处的注释

379第十条:因为“坐具铺布”和“衣坐具”两者都是有边的,所以把这两者合在一起说:“所谓坐具,就是有边的东西。”这里通过“衣”这个说法,已经把“衣坐具”包含进去了;因此从意义上说,实际指的就是铺布坐具。如果是这样,那是不是应该说“所谓铺布坐具,就是有边的东西”呢?不能这样说,因为那样会导致另一个(衣坐具)变成不是坐具、也不是有边的东西。在这里,铺布坐具是波逸提的根据,所以另一个也应当知道同样是波逸提的根据,因为属于同一类。对于有主人的针筒,按针的数量来结罪——这是古师的说法。

藏衣学处的注释终

按注释顺序,第六品“饮酒品”终

7. 有生命品

1. 故意杀生学处注释

382第382条 故意杀生学处,本身含义很清楚。

2. 有虫水学处注释

387即使知道“水里有虫”,只要没有想过“它们会死”就喝下去,不犯戒。

掷花入水,与花入水,

此二者之差别,具智者恒常应知。

有生命物的学处注释终

3. 翻案学处注释

392392. 在第三项里,应当知道有十二种翻案。其中,“没做过的业”“做坏了的业”“应当重做的业”,这些出现在举罪诤事里。“没拿来的”“拿坏了的”“不应当再拿来的”,这些出现在争论诤事里。“没判决的”“判坏了的”“应当重新判决的”,这些出现在犯戒诤事里。“没平息的”“平息坏了的”“应当重新平息的”,这些出现在事务诤事里——这是注释书的说法,而巴利原典在这里只列出了纲要而已。

翻案学处注释终

4. 粗恶学处注释

399有人问:说“波罗夷诸条是依摄义而显示的”,这怎么知道呢?从《附随》的巴利文可以知道。因为那里说:“以犯诤事为缘,犯几种罪?以犯诤事为缘,犯四种罪:比丘尼明知而覆藏波罗夷法,犯波罗夷罪;有疑而覆藏,犯土喇咤亚罪;比丘覆藏僧残,犯波逸提罪;覆藏威仪上的过失,犯恶作罪。”(《附随》290)有人问:覆藏波罗夷的比丘无犯——那里并没有说他犯罪,是这样吗?答:不是。因为以染污心覆藏,不可能没有罪。应当知道:在恶作这一项中,本来也该提到波罗夷罪;但因为在摄义中已经与僧残一起最先说过,不能再重复,所以这里没有再说。

关于“乃至末端未断”这句话,这里的道理是:如果有人只是为了掩盖别人的罪过,不管他有没有去告诉别人,只要他是以掩盖的心,就已经犯了罪。这个人后来为了掩盖另一个人的罪过,又没有去说明,那么他的末端就还没有断掉,更何况回过头去再说又有什么用呢?所以,并不是因为对最后一个人没有说明,末端才断掉;只有以不掩盖的心才能真正断掉。从那以后,为了不掩盖,应当去告诉先前不知情的人,从这时候起末端才算断掉。如果没有这样的机会,就应当回过头去,为了不掩盖而告诉已经知道的人,这样末端也能断掉——老师说:“在我们看来正是如此。”关于“以第三者告知第二者”这句,有人主张“所谓第二者就是第一者”,但因为戒律中有“不应指出所涉之人”的禁止,所以这种说法不妥当。向另一位第四者告知,也不妥当。为什么呢?因为此前已经听说了,却没有告诉别人的缘故。有人又说:“只要听说了,就应该告诉别人。”

《粗恶学处》的注释终

5.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

404因为一再地生起,所以有多种。所谓“减少与增加”:如果在母胎中因为不满十二个月而算作减少,那么出生后就应该算作增加;如果在母胎中已经算作增加,那么出生后就应该算作减少。所谓“出胎的满月日”,就是沙罗月的满月日。有记载说“在初日,即进入第二日”。这个人从出生那天算起,已经满二十岁。其余两年多出来的日子本来就存在,所以可以毫无疑惑地给他授具足戒。“就此而言”,就是不算胎中的年数,也不算受戒后所得的年数,而从出生那天算起,为十九岁。至于“十九岁”——有记载说“只舍弃胎中的年数”,这是误记。

406有人给人授具足戒,意思是自己作为戒师或老师,来给人授具足戒。有些老师说:因为化生者是以十六岁为基准,所以还要再过四年,才能给他授具足戒。

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终

6. 盗贼商队学处的注释

409409. 如果盗贼商队中仅有女性,就犯两条罪。至于比丘尼,则视情况而定,时宜可以保护她们。有些人说:因为把盗贼商队的身份作为需要保护的条件,所以对同法者也加以保护。另一些人说:在盗贼的状态下,就没有同法者的身份,因此不加以保护。如果问:在不犯波罗夷的盗贼情形下,是否还有同法者的身份?那么,当另一方尚未脱离那种状态时,就构成犯戒。如果比丘是盗贼商队,就按实际情况判定。关于盗贼商队,有盗贼商队想,并且共同约定。“共同”这个词在某些版本中没有,那是不合理的。第二条也同样。

盗贼商队学处的注释终

7. 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

412412. 有些版本里有“当时,某个女人”这样的读法,有些版本里没有。有些人认为,没有这句的版本更好,因为“当时”这个词本身已经包含了这个意思。这里,单部僧受具足戒者、在学尼、沙弥尼,这三类也都被包含在内。不过,时节会保护这三类人,这是这三类人的情况,也是和一般女人的区别所在。

414另外,这里因为“有智慧、有能力”这句话,有些人认为没有能力的人不构成犯戒的情形,这并不合理,因为那属于恶作的范畴。律中确实说过:“比丘安排约定,女人没有安排约定,犯恶作罪。”应当这样仔细审察。

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终

8. 阿利吒学处注释

417417. 就算是在家人,侵犯比丘尼的行为也一样会障碍解脱,所以这种人也被禁止出家。由于是无因的,所以是果报上的障碍。先前故意犯戒,后来忘失了,自认为清净,这种也照样构成障碍。其余那些属于种姓上的障碍。“以味”是指以本质而言。“以砍断义”是指以它为所缘而砍断、截断的意思。以剑和砧板为比喻,是取它截断善法的意思;以矛和尖刺为比喻,是取它刺穿心识的意思——这是古德的说法。在无犯条文中,“最初犯者”这个说法,是按照口诵传承记录下来的。

《阿利吒学处》的注释终

被举罪者共住学处的注释

425“没有舍弃那种见解”这句话,是在说明因为见解不同而不能共同住在一起。“三心”这里应当理解为:可以与果报无记心共同住在一起。如果不是这样,因为这个学处本身涉及有心,若按唯作无记来解释就对不上了。

《举者共住学处》的注释终

10. 刺学处注释

428“我们在哪里都见不到你”,这里的“你”就是指对方。或者也可以理解为:我们见不到你的色身等。这个沙弥犯波罗夷。古注中说:“如果他舍弃这种见解,就应禀告僧团,得到僧团同意后让他出家。”这种说法不对,因为这里指的是以惩罚羯磨来灭摈。如果他已犯波罗夷,那就应该叫形相灭摈。“他们受用,不足以构成障碍”——这种见解并不是对导师持有“无导师”等邪见。如果这种见解在某人心中生起,那人就犯波罗夷,对他也应同样处理:不能安住于戒律的人,就应以形相灭摈来灭摈他——这是阿阇梨的推论。

刺学处注释终

按解释顺序,有生命品第七终

8. 同法品

同法学处注释

434同法学处这条,意思本身就很清楚。

2. 刮划学处注释

438438.“以及犯罪与失念”:这里的“以及”一词,表明应做的事却不做,也就是说并不只是四件事。“地方”就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区域。佛陀时代,阿利吒棘类是教法的敌人。他们用“不足以成为障碍”这句话,显示世尊不是一切知者。世尊般涅槃后,宣扬十事的跋耆子族人,是律教的敌人。至于“他所施加”等主张,则是经藏和阿毗达摩的敌人。那他们是谁呢?是某些大众部等人。为了表明“并非全部”,所以用“他所施加……等主张”作为特指的表述。其中,有些骗人者、恶欲者,捏造不实之事,骗取上等饮食享用,失念而陷入睡眠,于是有精液流出。别人看到后说:“阿拉汉也会流出精液。”他们就回答:“是魔众加诸于他的。”这样欺骗众人。而那些正行修道、不诈伪的人,听了这话后,有些也持这种见解,并且生起增上慢。即使亲眼看到自己精液流出,也不肯相信,对于未证得的,反而当作已证得。同样,阿拉汉有无知、疑惑、由他人引导,如同在名、姓等方面一样,在诸谛上也有由他人引导;这些是由他人施设的名称——这是那些持邪见者的意趣,应依具体情况来配合理解。在这里,持律者引用“诸比丘,这是不可能的,没有机会,阿拉汉会流出不净”(《论事》313;《大品》353),以及“现见法……不依赖他人于师教法”(《大品》30)等经文,对那些教法的敌人予以折伏——这就是其意趣。其余的人则主张“以教理为根本”。“在诵巴帝摩卡时”,这是就缘起而说的。如来的分别文句已经成立。既然已经成立,此学处的支分是什么?答:想要呵责的意欲,以及在受具足戒者面前毁谤学处。

刮擦学处的注释终

3. 迷惑学处注释

444444. 迷惑学处,其含义本身就很浅显。

4. 击打学处的注释

452“心被贪欲染污”是指因身体接触而生起的贪爱。但如果他看见对方想要伤害自己,心里想:“就算我杀掉这个人,我也得不到解脱”,于是生起嗔怒,以“有众生”的想法为先,动手打对方——对他而言,就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判定。

殴打学处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