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丘分别·有学论

律抉择·比丘分别解释 · 334 段

有学论

1870第1870条

如果有人以毫不恭敬之心,在前或在后,

把衣垂下来穿,就犯恶作。

1871第1871条。

而穿着像象鼻等形状的,犯恶作。

害怕犯戒的人,应当始终把下衣穿得整齐圆满。

18721872

从膝盖骨往下,量出八指的长度;

把(衣)放下来之后,应当这样穿着;比这短就不合适。

1873第1873条

非故意、失念、唯无知者,

病者、陷于危难者、狂乱者等,无犯。

关于整齐的讨论。

第1874段

双角齐平相叠,悉心披令周正;

如是披衣而不尔者,即得恶作之罪。

18751875

不过,这两条学处是无差别地宣说的。

所以,不管是在家还是在精舍,都应该穿得整齐圆满。

第二。

1876第1876条。

系结之后,令两角齐;

覆腕掩颈,乃可前行。

18771877

不那样做,比丘的锁骨与胸口;

敞开之后随心所欲而行者,犯恶作。

第三。

1878第1878段。

从喉结以上,以及从手腕以上到头。

双手、小腿肉,以及下面的双脚两者。

18791879.

如果掀开之后,又遮住其余部分,然后才坐下;

他即是善覆蔽者,对于住在那里的人并无过失。

第四。

1880一千八百八十

不摇手足,善调比丘如是而行;

于此第六,都无差别。

第五和第六。

18811881。

具念而不动摇,只观一轭之距;

比丘应当守护好感官,目光低垂地行走。

18821882

无论站在哪个地方,哪怕是在一间屋子的中间,

停下来看看有没有危险,也是可以的。

18831883.

若怀不恭而四处张望,

于村落中行走;此亦同为第八恶作。

第七和第八。

1884第1884条

或者从一边,或者从两边,把衣撩起来之后;

从门槛向内走去的人,犯恶作。

第九。

第1885段

同样,坐着的时候,取出水瓶。

不撩起(衣)而应给予;对已进入(安住)者没有过失。

第十。

第一品

第1886段

不该笑着走路或坐下。

遇到可笑的事情时,只是微微一笑是可以的。

第一和第二。

1887第一千八百八十七

应当轻声而行;在第四种情况里,也是同样的方法。

大声喧哗的人,在两种情况下都犯恶作罪。

第三和第四。

18881888。

摇动身体,又摇动手臂和头;

走路时有恶作,坐着时也一样。

18891889。

把身体、手臂和头都挺直。

行走与坐处,皆应以同样的威仪。

18901890

坐具三学处,定居者无犯;

智者通达律者,应如是知。

第二品

第1891段

叉腰,或者连头一起裹住而走,

牟尼说这是恶作,蹲踞而坐也是这样。

18921892.

用手抱膝坐,或者用布带系膝坐;

他在别人家里坐着,就犯恶作。

18931893.

在第二、第四和第六项里,对于进入住处的人;

所谓“无犯”,就是指与(比丘身份)相称的二十六种情况,这些已经被明确开示出来。

第六。

第1894段

比丘应当恭敬地、具念地、带着对钵的想。

智者应接受等羹的钵食。

1895第1895条

羹为饭量四分之一,是名“等羹”;

绿豆、黑豆、库拉豆所成之羹,方名为“羹”。

18961896。

不是故意做的,无犯;为病人调配各种汤药,也无犯。

同样地,为了亲属等人的其他用途而用财物(也不犯)。

第七、第八、第九。

第1897段

以钵口内缘之线为量,纵令盈满亦应取受;

此乃堪作决意之钵,依此量而取用之。

18981898

若将时限药堆作一堆而取受,

比丘凡有所取,皆犯恶作罪。

18991899.

对于已决意(接受)的钵,只有三种时间(药)是适用的;

剩下的堆成塔状,全都可以,毫无疑义。

19001900.

于二钵中取饭已,令一钵充盈;

若复遣送之,于比丘相应。

19011901.

钵中所投蔗果等,

若向下沉不成堆。

19021902.

花、takkolaka等物都放置,也放置顶髻花饰。

布施了却没有涂上粥糊,那就不算堆成塔。

19031903.

若将糕饼做成的冠饰置于饭食之上

而施钵食,此即成堆积之食。

19041904.

在食物上面,无论是叶子,还是小盘子,或者随便什么东西;

放置装满之后,如果拿起来用,是可以的。

19051905。

就算只是去接受它,那一切也都不合适。

已经好好领受了,之后就可以随自己的意愿受用。

第三品

1906第1906条

第一、第二已经按前面说的方式讲过;至于第三,

未显示障碍后,应当依次而食。

19071907

把自己的饭倒入他人钵中,

若不侵损则无过;副食亦复如是。

第三。

1908第一千九百零八条。

关于第四项,凡是应当说明的,前面都已经毫无遗漏地讲过了。

在第五条学处里,压平顶部而食的人,犯的是过失。

19091909.

病者不犯;余食极少亦不犯;

捣合聚拢而食者,不犯。

第四和第五。

19101910。

若为贪多故,以饭覆羹或菜,

是人犯恶作罪。

第六。

第1911段

关于表示,则应当说:没有任何前所未有的东西。

不过,在第八种嫌责里,就算是病人也逃不掉。

19121912。

“我要布施,我要让他人布施”,比丘这样观察时;

应当知道这是无犯,而且不是出于嫌责想。

第八。

19131913。

孔雀蛋大,鸡蛋则小;

饭团应依它们的中等大小来做。

19141914。

至于在一切可嚼的食物中,比如根类可嚼物等,

对于果和非果,生病的人、精神失常的人等无犯。

第九。

1915第1915段。

食团不应作长,应作圆整;

于硬食与副食中,果与非果无犯。

第十。

第四品

第1916段

食物还没送到嘴边、还没进到口里的时候,

自己张开嘴巴,就犯恶作。

第一。

1917第一千九百一十七。

把整只手伸进嘴里,犯恶作罪。

把食物捏成团放进嘴里时,不应该说话。

第1918偈颂

口中存留多少食物、令言语不圆满,

当口内尚有如许食物时,出言者犯恶作。

1919第1919条。

把诃梨勒等东西放进嘴里还说话的人,

如果话语已经完整,那就可以说了。

第二和第三。

第1920段

如果有比丘把食物捏成团抛着吃,或者把食物掰成一块一块地吃,

或者像猴子一样把食物塞得腮帮子鼓鼓地吃,犯恶作罪。

第四、第五、第六。

19211921。

或摇手,或散落饭粒;

或伸舌,或作“咂咂”声。

19221922

只要是以不恭敬的方式吃,就有恶作。

在第七和第八种情况里,没有过失,因为是在清除垃圾。

第七和第十。

第五品

19231923

既作此状,便不当食,亦不应发“苏噜苏噜”之声;

舔手取食之相,亦非所宜。

19241924。

拿了糖浆或浓粥,用手指把它们取来;

把手指伸进嘴里吃东西,也是可以的。

19251925。

不应舔钵,也不应用一根手指舔。

也不应该用舌头舔单唇。

第四。

1926第1926条

如果手上有食物,就不该拿水器;

应拿取,因厌恶之故而遭禁止。

第1927段

或属个人,或属僧团,或属在家者自身;

若是彼等所有之螺贝、碗或盘碟。

第1928段

所以不应该拿,拿了就犯恶作。

用没有沾过食物的手去拿,是可以的。

第五。

19291929。

就算把它拿出来、弄坏,或者拿过来接受,

拿出来之后不算犯戒,丢到屋外也不算犯戒。

第六。

1930第一千九百三十

无论用一只手,还是用身体的某个部分,拿着任何一把伞盖,

如果对着拿伞的人说法,就是恶作。

第七。

1931第一千九百三十一

这个道理,已经在“手持棍棒的人”这个例子里讲过了。

按中等身材来算,杖的长度就是四肘。

第八。

第1932段

向执刀者说法,即犯恶作;

非唯执刀者,佩刀而立者亦然。

第九。

19331933。

或者连弓带箭一起,或者只拿弓,或者只拿箭;

或者已上弦或者未上弦,拿起弓杖。

19341934

若站立者、或坐者、或卧者

宣说正法,则犯恶作罪。

19351935

纵使弓悬于颈,或手尚持弓;

此人未执取时,为彼说法则宜。

第六品

19361936.

即使对穿鞋者说法,也犯恶作;

对踩鞋而立者,或对已套鞋者,同样如此。

第一。

19371937。

就算是穿着鞋的人,这个判定也一样。

无论在哪里,只要没生病,不管是在车上还是在床上。

19381938

非病者躺卧时,或在草席上,或在地上;

或坐于座榻高床,或站立。

第1939偈颂

不应站着或站在高处说法;

不应躺着在床上而说,也不应对躺在床上的人说。

19401940

即使座位同等或更高,为躺卧者说法也绝不适宜。

躺着的人对站着的人说法是可以的;对躺着的人说法,也是可以的。

第1941偈颂

坐者为坐者说法,向立者说亦相宜;

立者为立者说法,其理亦然无异。

第二、第三、第四。

19421942。

对盘腿坐着的人、对没有生病的人,

同样地,对缠头的人说法,是恶作。

19431943。

拨开头发末端而后宣说,若适宜;

纵使连头一并裹覆,裁断亦仍是这一条。

第五、第六、第七。

19441944。

到了第八、第九或第十,也什么都没有。

就算去了长老那里,年轻比丘还是站着。

19451945。

如果长老提问,却不适合为他讲说;

有智慧的人应当为旁边另外那个人讲说。

第八、第九、第十。

第七品。

第1946段

不应向走在前面的人讲说问题,也不应向走在后面的人讲说;

懂律的人应当说:我为后来的人说法。

19471947.

和他人一起受持的法,确实应当共同诵习。

即使是在走路的时候,也应当以平齐共同的方式讲说。

第一。

19481948

即使每一车轮的,以及即使沿路行进者的;

即使走在偏路上,对行走者来说,与对方并肩而行也是合适的。

第二。

19491949。

第三项没什么可说的;至于第四项,则涉及青绿草木。

不过,做大小便等四件事的人,会犯恶作罪。

19501950

活树之根,凡显现而伸展者;

或垂着于地之枝,彼皆犹青。

19511951。

如果比丘正看着一个没有青草的地方,

大便就那样排出来,但要是憋不住突然拉出来,那也是可以的。

19521952

稻秆堆上,牛粪堆中,或任何处,先作所应作;

其后青草覆盖其上,乃为合宜。

19531953。

无草处排便,草生覆其上,此即得允许;

涕落于此处,与唾同摄受。

第四。

19541954。

厕屋、大海等水中,比丘有所作时;

因彼等非所受用故,无恶作罪。

19551955。

如果天上下起雨来,四周洪水泛滥,

找不到干燥无水的(地方)时,在水中做也是可以的。

第五。

第八品。

19561956.

于此应知学戒者诸戒之生起等,

即嗤笑等四戒,及以团食入口之戒。

19571957.

地面、低座、站立处、后方或非道,这十种;

生起等项相同,已在随说中宣说。

1958第1958条

伞盖、杖械、刀兵,木屐与革履;

车乘、床榻、坐具,缠裹与覆头之物。

19591959.

与说法正相同,但就等起等方面而言。

以汤饭作表示,等同于盗贼团伙。

1960第1960条

其余五十三种,与第一条相同。

在一切众学法当中,也在一切无犯之事当中。

19611961.

于嫌想者、堆如塔形、以饭覆羹,唯在三学处;

病者开缘,却未入其文。

关于学处的讨论。

19621962。

了知律中此裁定,

内心调伏成无畏。

他也不会被他人轻易伤害。

因此,他应当恒常修学,保持入定。

19631963

此最胜之杂染,即是杂染;

彻知已,乃名为闻法甘露。

于无上殊胜利益中,超胜者究为谁?

彼等于正法中,不入秽恶教。

因此,在律的抉择中

《比丘分别》讲解部分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