波逸提的解说(续) §1173

律抉择·比丘分别解释 · 441 段

11731173.

由媒人行为所生起的,属于造作,被制戒所禁止;

身业、语业,以及三种心和三种受。

缝衣的故事。

1174第1174条

比丘和比丘尼事先约好,然后一起上路。

若踏上道路,在此除特殊时机外。

第1175偈颂

在村落之间通行,或者超过半由旬,

比丘在无村庄的地方,或者在树林里,就犯戒。

第1176偈颂

在这里,如果有人站在非净地而做安排筹备,

而安排谋划的相状,则被说明为他的恶作。

1177第1177偈

站在如法的地方作安排时,

如果不说出约定的标记,就犯恶作。

1178第1178条。

对两者来说都是波逸提,就在比丘行走的时候。

如果直接跨进紧挨着的村子的范围,就可能犯戒。

1179第1179条

在这里,第一步时也指出了恶作罪;

在第二个足步时,说的是波逸提。

1180第1180条。

比丘纵于中途另作约定,亦成恶作;

若于门、道、约定处有违越,即名为犯。

1181第1181段。

在还没安排好的时候,却觉得自己已经安排好了;

当比丘在做安排之时,犯的是恶作罪。

1182第1182条

或于适当之时安排已,或违约而行者;

遇难无犯,狂乱者等亦尔。

1183第1183条

这四种生起:从身生起,从身和语生起。

由身与心生起,以及由身、语等三种而生起。

安排论

11841184.

一艘逆流船,或同样一艘顺流船;

若与比丘尼同船而登上者,犯波逸提。

1185第1185条

沿有村之畔,或以村与村之间计;

沿无村之畔,行半由旬。

11861186.

如是行于宽一由旬河中者,

每半由旬,便犯一波逸提。

1187第1187条

在海中随心所欲,因为在所有注释书中确实如此。

罪只在河中成立,不在海里判定。

1188第1188条

为了在河的上游或下游造一个渡口;

如果相应的人拿走,就说明是无犯。

1189第1189条

同样地,安排妥当之后,或者为了横向渡越;

在灾难中确实有差别,无间等同者被认为。

关于登船的说法。

第1190段

知比丘尼所教令备办之食,比丘食之,

除居士自办之营务,仍犯波逸提。

1191第1191条

食物分为五种,取受时犯恶作。

对一切吞食,他都犯波逸提。

1192第1192条。

亲属等拥有的财物,或者是在家人所置办的物品;

没有比丘尼时,食已备之物者有罪。

1193第1193条。

对于有成熟之想的比丘,在未成熟者上;

即使对两者都有怀疑,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恶作。

11941194.

单方受具戒者所烹调之食,

唯以吞咽而食者,即犯恶作。

11951195.

或者,除了五种主食之外,其他任何一种食物,

吃粥、嚼食、水果等的人无犯。

11961196

生起等项与初末事相同,

此属施设过失,具三心与三受。

已成熟之论

第1197段

第二不定法与第十相同,这是公认的。

这个学处整体上,要按照生起方式等来说明。

关于屏处坐的讨论。

比丘尼品第三。

第1198偈颂

无病比丘,于一处受食团已,

过此再食者,犯波逸提。

1199第1199条

比丘对于没有特别指定而施设的食物,只应按照实际需要来受用。

在这里只能吃一次,过后就不可以了。

第1200偈颂

第二天在那里取用时,按判定是恶作。

对每一次吞咽,他都犯波逸提。

1201第1201条。

由某一族制定,或与不同诸族一起制定;

在种种不同的处所与类别当中,只有一部分是适用的。

1202第1202条。

在不同地方被制定,以及由不同家族制定;

不过,对无论在哪里都按顺序进食的人来说,并没有过错。

12031203.

依次无遗食毕已,复从初首而食者;

比丘如是则不应。

12041204

生病的人无犯,来的人和去的人也无犯。

对于特别指定过的,以及只受用一次少量食物的,也没有犯戒。

1205第1205条

粥等即使常备,仍可食用;

其余(学处)同于羊毛,生起等皆同。

关于住所的讨论。

1206第1206条

除了在已经说过的适当时机之外,在团体用餐这件事上犯的,是波逸提罪。

而“众”则被指明为四人或更多。

1207第1207段。

无论是通过邀请得到的,还是通过告知得到的;

而这里的食物,则是五种食物中的某一种。

12081208.

取五种食物之名,

若有比丘,邀请四位或众多。

1209第1209条

“饭、食物、餐食,请接受,请拿去吧。”

就这样,仅仅用同义词,或者换一种说法。

12101210.

从那以后,那些比丘接受了他的邀请。

若在同一处或不同处,前往而于一处取。

1211第1211条。

所有人都犯波逸提,因为团体进食的缘故。

在这里,取在一起就是团体受食的原因。

12121212.

无论是独处还是聚在一起,无论是在路上行走还是进食,

智者不会说那是众食之因。

第1213偈颂

就算拿米饭之类的食物,或者仅仅名称。

把人们叫到一起,或者分别告诉他们。

第1214偈颂

从异处、从各处去后,若于一处取食;

如是亦说为别众食,此即所阐释之别众食。

1215第1215段。

受取此二者,恶作与波逸提;

于诸吞咽中,已宣说。

1216第1216条

七种时中皆无犯,亦已如是宣说;

二人或三人取已,如是共食亦无犯。

1217第1217条

未受具足戒的同行持钵者,为牟尼所邀请。

第四种情况里,即使把它们合在一起,也说明了破僧的问题。

1218第1218条

非唯凭适时所得,亦非一切方式皆然;

僧团分裂,明达者当知是罪。

12191219.

依五种食物故,于团食中;

实无违约,彼或于粥等中而有。

12201220.

于非众食作众食想之比丘,犯恶作罪;

于此有疑者,亦犯恶作罪。

1221第1221条。

食物一共有五种,要把粥之类的除外;

应当知道这是无犯的,在常食等情况中也是如此。

1222第1222条。

同样地,对于疯子等人,则依据生起等原因来判断。

这个以羊毛为喻,说明是相似的。

关于聚众进食的讨论。

第1223段

若一位比丘被众多人

以五种食物邀请。

若舍弃事先邀请,

对五众中任何一人,都可作分配。

1224第1224条

后来被邀请的饭食,也同样不按次序。

正在吃哪怕一粒饭,他也会犯波逸提。

1225第1225条

而如果被邀请享用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,

除了那个,如果吃别的食物,

1226第1226条

此五种食,大仙说为

次第食。

第1227段

若注入乳汁或汁液,

凡被它浸透的食物,全都会变成同一个味道。

第1228偈颂

从最初开始,受用混合食物者;

判为无罪——此说见于《大筏疏》。

第1229偈颂

对于“辗转”想,以及“非辗转食”的情况;

在那里,即使心存疑惑而食用,也是恶作。

1230第1230条

即使由全村、众人或市镇邀请,

或常设饭食,受邀者亦无过失。

第1231偈颂

一切生起等,都与咖提那衣等相同。

这里讲的是该做和不该做的事,还有食物以及不分配(不分别)的问题。

关于次第受食的讨论。

1232第1232段。

糕饼如果是为送礼准备的,

为食物之故的粥,或那里确实有的,以及比丘。

12331233.

应受两三满钵,以饼与麨粉充盛;

若于此更受,受者犯波逸提。

第1234偈颂

智者取了两三钵糕饼,将出门时,

见一比丘,如是言:“我于此间已取了糕饼。”

第1235偈颂

要是有人不对他说“你千万别接受”,那就犯恶作。

就算听了这话之后还是接受,也犯恶作罪。

1236第1236条

把不足两三钵的食物,想成是超出的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即使心里还有疑惑,也仍然构成恶作罪。

1237第1237条

谁于彼处得三满钵,其中二钵当施僧伽;

若唯得二则施其一,不可合而施之。

1238第1238条。

被丢弃的路粮,或者从那里剩下的其他东西;

属于亲族等人的财物,即使他们正在布施,取用少于所施的量。

1239第1239条

就算拿了,也无犯;对疯子等人同样如此。

一切起源等,都被认为与媒嫁相同。

关于独眼母的讨论。

第1240段

若已从五种食物中食其一而止请谢绝,

若更食非残食之食,则犯波逸提。

1241第1241条

座与饮食,及伸手可及之授与;

以身语拒绝,此五支为受足。

第1242偈颂

米饭、麦片、豆粥、鱼、肉,这一切都是。

无戏论者已指出,食有五种。

第1243偈颂

在那里,饭是由七种谷物制成的。

而炒过的谷物磨成的粉,就叫做“炒粉”。

12441244.

麦粥名为大麦粥,鱼则称作水生者;

肉亦名为净肉,此即此处之判定。

1245第1245条。

稻、小米、大麦、黍、豆类和小麦,同样地,

以稗为末的这七种,都是以谷物之名而说的谷物。

第1246偈颂

沙玛咖等一切草类,皆以库度萨一名统说;

尼瓦罗称属萨利,瓦拉咖科罗卡则归瓦拉咖之列。

12471247.

七谷所作饭或粥,

支分具足成自恣。

第1248偈颂

凡以手取即现界线之粥,

此中一切皆名为饭。

1249第1249段。

热粥离灶,其质稀薄;

若不留勺痕,则不成食足。

第1250偈颂

若彼粥已凉,转成稠厚;

则先前示其限际者,稀薄状态不护。

1251第1251段。

把酪浆、谷物、汤汁之类的东西,大量地放进去;

把果实、叶子、嫩芽也都扔进去。

1252第1252段。

若投入一把之米,亦能煮之;

彼示其限量,乃成遮食。

第1253偈颂

将饭浇上汤汁、谷浆与乳,

说“拿粥来,这是粥”,若有则施与;但若……

第1254偈颂

即使稀薄,也能成办遮请;

煮后若施,则摄于粥数。

第1255偈颂

他们触碰鱼肉,或甚至用稀粥。

如果连芥子那么小的量都显现出来,那就成了邀请。

1256第1256条。

纯净的鱼肉汁,或掺鱼肉汁的粥;

不合仪之肉,亦不引生足食拒请。

1257第1257条

除上述诸谷之外,

凡竹米等所煮之饭,一概不受足。

1258第1258条

或者,那些新谷等物,以及由那些所做的食物,甚至炒面;

即使是一块单纯的饼也绝不邀请。

12591259

用粗火快炒煮成的饭,至于其中的米粒,

捣碎之后,他们把它给出去,这粉末被认为是包含在炒米粉里的。

第1260偈颂

不过,被炒过的稻谷,米粒就不再能用来招待人。

而彼等之中,凡为粉末者,彼则生起邀请。

12611261.

粗炒之谷、稻糠之屑,

乃至炒粉为团,皆能成办请足。

第1262段

被同等火力煮熟的、被太阳晒干的,

不过,稻谷的米糠不会生出足食。

第1263偈颂

炒米,或由彼等所作之饭,或麦麨;

若纯嚼食者,则不引生谢食。

1264第1264条。

鱼肉充满,则令成受足;

任何炒麦面,单凭它不成受足。

第1265偈颂

用大麦做成的粥使人满足,而非其他。

关于鱼肉,因为显而易见,所以没什么可说的。

第1266段

食净肉而拒不净肉,

彼不由此成止食;以非其因由故,如是宣说。

第1267段

若拒如法肉而食非法肉;

阻止与劝请,被称为造事者。

1268第1268颂

不过,当他在吃肉时,不论是允许的还是不允许的;

邀请后拒绝,某些允许的食物。

1269第1269段。

若不允许之肉,正在吃者即不允许;

不以禁止之物作请,其他不合律的食物同样如此。

1270第1270颂

如果已经咽下去了,哪怕只是比丘咽下的一粒饭食;

钵里、手里或嘴里,仍有食物存在。

1271第1271条。

若拒绝足以作为邀请的饭食,则成邀请(遮请);

若(该食)不存在,则于任何处皆不成邀请。

第1272偈颂

把嘴里的饭咽下去后,就拿着剩下的食物走了;

正在吞咽时如果拒绝,就不构成遮请。

第1273偈颂

口中有食,已咽之食,手中之食;

而其人却欲以食施予他人。

施主复欲向钵添食;

彼推谢故,未受遮请。

1274第1274颂

因座断故,不名遮食;

大慧知因非因者,作如是说。

1275第1275颂

取者之后身分,施者之前身分;

二者相距二肘半,不伸手亦能及。

1276第1276条

在彼所奉之处,食足堪邀请;

如是而食者,既受邀请便谢绝。

12771277.

钵若在手、在钵架,或立于股上;

比丘取之持来后,若说“拿饭来”——

1278第1278条。

近坐者虽在旁,若拒其所奉;

因无奉食故,彼无遮请。

12791279.

把饭篮挪到一边,放在他面前,说:“这个……”

就算有人对他说“拿去吧”,他的判断也还是这样。

第1280偈颂

当食物正被布施给紧挨着的比丘时,另一位比丘……

用手挡住自己的钵,这并不算已经谢绝。

12811281.

如果有人拒绝送到身前的饭食,

无论是以身体还是以言语,对谁有邀请呢?

第1282偈颂

一个人在被供养食物时,却因为害怕自恣;

撒了又撒,捣了又捣,然后装满。

第1283偈颂

若(人)对他也这样说,自恣便不存在;

大莲花长老如是说。

12841284.

携来带肉之汁,彼言“请取汁”;

闻已而遮止者,不名已受请。

第1285段

或者说“拿鱼汤的精华,拿肉汤”;

有人说“拿这个”而对方拒绝,邀请就成立。

12861286.

若将肉分开,或说“取肉汁”;

若言有肉,拒绝时即遮食。

1287第1287偈

有人拿饭来问他时,他说“请稍等片刻”;

为了拿取而放置的人,并没有自恣。

12881288.

以嫩竹笋、波罗蜜果等相和之鱼肉,

或曰:“取竹笋羹及波罗蜜肴。”

12891289.

若拒绝时他们这样说,即不成自恣;

然依非自恣之因,唯依名称而说。

第1290段

有人说“鱼汤”,或者又说“肉汤”;

当有人说“拿这个”时,自恣就已经成立了。

1291第1291条。

这个同样的道理也被说过,应在“肉粥”一事上理解。

对于所有鱼肉混合的食物,也是同样的判断方法。

12921292.

若将杂饭之粥持来,有人言“取粥”时;

彼推辞者不名自恣,非受请。

第1293偈颂

闻“取食”之唤,辞而不受,辞即示其已足;

若人问其缘由,答曰:因已有故。

12941294.

当说“拿掺粥的东西”时,那里也有粥……

如果是等量或者更多,据说他就不请足。

1295第1295条。

粥少饭多,若有受足拒请;

此义处处已明说,然其缘由却难见。

第1296偈颂

在多味的饭食中,味道;或在多奶的饭食中,奶。

说“请拿”而分别给,就不算受足邀请。

1297第1297条

行时当食,行时若受足;

立时当食,立已若受足。

1298第1298条。

彼至水池,若立于泥中;

作余食法已,方可再食。

第1299偈颂

如果有人坐在凳子上,就邀请(食)。

不挪动座位,怎么舒服就怎么吃。

第1300段

若于座上坐已,饱足而辞食;

自此以往,欲由此至彼辗转,纵少许亦不可得。

1301第1301段。

如果连同那张床一起,把他抬到别的地方去,是允许的;

应当如此在一切处被智者、通达律者了知。

1302第1302条

卧者方可进食;若卧而谢绝受食,

则如蹲踞者,食亦当如是。

1303第1303条。

尔时彼比丘,当言此皆足;

作残食法时,倾侧其钵盂。

第1304偈颂

不过,作净并不只是能在钵里做;

如果在篮子、锅或任何容器里做,也都可以。

1305第1305条。

已谢绝食的人与未谢绝食的人

但对其他人来说,这个确实是允许的。

除所余留者外,

唯此一份应受用。

1306第1306条

既作净已,比丘正食之时;

若有副食或任何余物,他人投入其钵中。

第1307偈颂

令作残食已,仍应如前食;

凡彼未作者,或所应作者,彼当各别作。

1308第1308条。

非净等七事所作,及非病者所余食;

此二俱不成余食,律中名之为非余。

第1309偈颂

就算有人清早只吃了一口饭就坐下来;

即使是被拿到近处、送到手边的东西,也可以把它做成允许接受的如法之物。

1310第1310条

为了食用而接受夜分等有时限的药,

他把它当作非食物来受用,就犯恶作。

1311第1311条。

于剩余物作非剩余想者,亦复如是;

此中纵有疑惑,亦明示犯恶作。

1312第1312条。

不过,叫人作残食之后再吃,就没有犯戒。

病人吃剩的食物,以及疯子等人吃剩的,也是如此。

1313第1313条

一切生起等,都被认为与咖提那衣相同。

作净与食物,以及所作与未作。

第一次自恣说。

第1314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