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丘分别

6189 段

比丘分别

波罗夷论

第一巴拉基咖之论

6

于三种道中,怀有行淫意,纵如芝麻许;

若将生支导入,即使于非隐蔽处,亦成波罗夷。

7

或正导入、或已导入、或住立、或拔出;

有学若受用此,除无记业外,即堕波罗夷。

8

以已展开的生支,作用于已展开或未展开者;

于入道时,同样以未展开者行之。

9

以所执受者作用于所执受者,或以非所执受者行之。

若触非执受之处,彼若于此生爱悦;

10

此即波罗夷之田,入者即犯波罗夷;

若于田中,彼得偷兰遮,及恶作——如是以分别说。

11

于死者、于未告知者,及于多数已告知者

行交媾者,此人犯波罗夷。

12

于多数已告知者,及于半已告知者

成偷兰遮罪;其余者成恶作罪。

13

纵使身体被啮食,仅余相状之量,

于彼相中行淫者,亦成波罗夷。

14

对于已达膨胀等阶段的死尸,一切处亦成恶作;

「已啮入与未啮入」之名,通于一切死尸身。

15

然而,于切断、割截之后,当相已拔除之时,

若依伤口的简要判别,在此情形下行淫者犯偷兰遮罪。

16

其后,由于行淫的染心,她依相而堕落;

若对彼女动手,在肉团上犯恶作。

17

即使仅如指甲面大小,若在肉中或筋中;

行淫欲者,于有生之年,波罗夷。

18

于耳孔、眼、鼻,于膀胱、阴道或疮口之中。

以生支插入者,因贪而犯粗罪。

19

于身余处,如腋下、大腿等处,

因淫欲而行者,恶作。

20

马、牛、水牛等,骆驼、驴、象,

若于鼻孔、衣囊处行淫,即犯粗罪。

21

同样,于一切畜生,在眼、耳、伤口等处行淫,亦犯粗罪。

若于其余身体部位行交会者,得恶作罪。

22

然而,若于他们湿润之身而与死者行交会,

田有三种时,罪亦有三种。

23

虽于外境无欲染,然于女人之相;

若以彼相接触者,彼犯偷兰遮。

24

以身触之欲染,或以相、或以口;

触摸女人之相者,有重罪。

25

同样,若以双方欲染,触摸男子之相,

以相触摸者,犯恶作罪。

26

以根相触畜生道女之根相,

若以淫欲染心而触,则为偷兰遮。

27

若以身触之欲染,触畜生道女,

以相触相,于触摸时,判为恶作。

28

插入性根后,于他人口中转动,

于彼处作虚空想后,拔出者犯恶作。

29

同样,以四方,女人之下方底面;

将未触者插入后,拔出者得恶作。

30

于已掀起的唇肉,或已外露者;

若人于齿间努力,即犯偷兰遮。

31

作骨相击后,于道成二种贪。

若在精液、尿液或未排出时努力,犯恶作。

32

以淫欲拥抱女人者,犯恶作。

握手、触摸、接吻等,亦同此理。

33

无足者,谓蛇与鱼;二足者,谓鸽。

四足类中,蜥蜴等下方之道,即是波罗夷的所依事。

34

欲行淫之心,即是令道入于道中。

此二支已说,是为最初与最后之事。

35

唯第一者为恶作,其周边亦如是说。

其余三者,则宣说为偷兰遮。

36

应知:不知之比丘,为无犯。

同样地,对于不接受者,以及明知故犯者。

37

在律中,止息不善,是为最上。

善人的安乐导引与指引。

乐于精勤者敏锐,不乐于精勤者则否。

于此,凡喜乐于精要者,即为喜乐。

38

此利益之阐明,即是修习。

已了知那能生天人之所生;

他安住于离魔饵之教法、教法之中;

愿与守护者(巴利)平等一致。

如是律决择中第一巴拉基咖之释已毕。

第二巴拉基咖之释

39

取走者正在搬运——搬运之际即改变威仪;

同样,动摇者从原位移开,移离者亦是波罗夷。

40

其中,并非依据诸多物品,而是依五种而定;

此十种搬运,智者应当了知。

41

亲手、指使,舍弃及成办利益;

及卸下负担,此即亲手五事。

42

先前的共同作业,及约定的搬运。

约定作业、相,及前行等五法。

43

偷盗、强夺、图谋、隐藏,及草等。

这五种搬移,智者应当了知。

44

对于物品、时间、价值、处所及受用,这五者;

了知这些后,贤者应作判定。

45

或为寻求第二把锄头与篮子;

以盗心前往者,由前方便而犯恶作。

46

若砍伐彼处所生的木材或藤蔓,

于两种情形皆得恶作,此乃依俱行行为而说。

47

或掘地,或除土,

或触瓮者,得恶作罪。

48

将套索穿入系于桩上之瓮的瓮口,

通达处所差别者,当知诸缚之不同。

49

然而,系于桩上之瓮,一桩而有二处;

在树根处放入一个环,或是用做好的环。

50

拔起桩子时,或切断锁链时;

若从彼处移动了瓶,令其离开原位而堕,则为偷兰遮。

51

先如拔瓶,或同样再拔;

令桩从原位移开,或令锁链,其理亦同。

52

来回摩擦,动摇其根部而守护;

若于彼处作空中之环者,即波罗夷。

53

若砍已生之树,于瓶顶者,是恶作;

在近处砍伐彼树,因非自生故,为波逸提。

54

然而,若使瓶内之物震动,

若于彼处移开,便犯土喇咤亚罪。

55

从瓶中窃取物品者,将断己手。

或放入容器中,比丘即犯波罗夷。

56

又将项链或腰带,以线系于瓮中;

若如实摇动,令从原位移开而落下。

57

酥油等任何物,饮至足踝之量;

仅以一次饮用,饮已即成波罗夷。

58

既已卸下重担,若复反复饮用,

纵使饮尽彼瓮之油,亦不犯波罗夷罪。

59

若人投置任何物品于油瓮中,

彼足踝量之油,随之即饮无疑。

60

手才松开,盗心即灭。

若不过滤瓶子,油竟如此渗出。

61

知油已倾,投入空瓶。

黄色的酥油及那物品,正要提起时便已毁坏。

62

就在那里,正打破时的油,丢弃时也是如此;

若焚烧或令其无用,作此便犯恶作。

地之释义。

63

放置之后,铺展开来,以及衣布铺设等;

缠绕之后提起者,若离本位即坏失。

64

或从近岸触及的空处,直达对岸;

若违犯波罗夷,拖拽或直拉者,

陆地之释义。

65

前方为口与喙,后方为尾端,

两侧为双翼,下方为足爪。

66

尾端向上扬起,又当它行于空中时;

孔雀的六种特征,智者应当了知。

67

比丘心想:‘我要捉住那只属主的孔雀’,便向着空中而去;

伸出手,或立于其前。

68

孔雀在空中振翅,却不飞走;

若阻断其去路,即为恶作;触摸它也是如此。

69

若立住孔雀而不放开,却任其挣扎;

以此方式令彼挣扎者,判为偷兰遮。

70

无论握持与否,仅以自手;

若使孔雀离其位,自己亦当失其位。

71

以口端,或以尾端,触于空处;

若比丘以口喙,触及尾端所触之处。

72

若有人越过孔雀,便称为令其离开原位。

此同一道理,已于足、头、翅等部分中阐明。

73

然而,当孔雀在空中飞行时,它隐藏其翅;

仅以此翅驱赶它,便称为「令其振翅」。

74

若他以另一翅捉住那只孔雀,

因被驱离本处,比丘即从该处堕落。

75

然而,若他将另一只手靠近孔雀,

彼处亦无过,飞起后,便自行隐没。

76

见它隐于肢间,以盗心而往者,

触足则犯粗罪,再触则犯波罗夷。

77

智者,孔雀立于地上时,有三处,

依其足与羽束之方式阐明。

78

然而,那只孔雀从地面算起,仅有发端之量;

对于那位举罪的比丘,他犯波罗夷罪。

79

若正在切割的黄金等物,落入钵中;

以手取出者,犯波罗夷罪。

80

若未取出,而以盗心离去;

在第二步时,即犯波罗夷罪。

81

同理,应知在手、衣、头等处。

该物置于何处,彼处即为其所立。

虚空中物的解说。

82

以盗心,触取床座等上任何物。

无论已触或未触之物,若触犯之,则得恶作罪。

83

若衣收摄后,被置于竹竿之上;

于此夜分受用已,再如是折其内侧与彼侧。

84

衣所触及的空间,即说为彼物之处。

然而那并非衣竿,故不被称为完整的。

85

或以边缘触及空间,或以另一边触及;

或以彼岸一端触及,或复以此岸一端触及。

86

或以右边触及,或复以左边触及;

若是越过左边所触之处,则为舍。

87

或从竿上举起衣时,

若举至仅发尖许,彼便犯波罗夷。

88

又以绳系缚而安放的衣,

若解开,犯偷兰遮;若脱落,则触犯波罗夷。

89

若比丘解开卷绕后置于竹竿上的衣,

或割断环扣,或解衣者,此规则亦同。

90

衣展开后,置于竹竿之上;

而收摄后放置时,则如对衣所作的决断。

91

凡放入网袋后,被悬挂起来的物品;

若从网袋中取出该物,或连同网袋一并取去,则堕落。

92

当矛等次第安立在象牙桩上时,

若握住前端或根部拖拽者。

93

若越过所触及的范围,便犯波罗夷。

若笔直举起时,即便仅触到发尖,也犯波罗夷。

94

然而,若站立面向围墙而牵拉,

在内侧所触空间与外侧之间堕落。

95

同样地,即使有比丘从外侧推他,

然而,即便是依墙放置,此规则亦然。

96

摇动棕榈树时,果实便会遍满其地。

当由此束缚中解脱时,于彼即犯波罗夷。

97

若切断棕榈树的果穗,即犯波罗夷。

对于其余的树木、花朵与果实,道理亦同。

空际中物的解说。

98

在前往藏宝处时,每走一步即犯恶作;

然而,在深水中,以及潜入等时,也是如此。

99

彼处所生诸花之中,以何等花而得满盈;

若断其根茎而取花者,我说此为波罗夷。

100

若于一茎之旁,或于青莲花类,

只要尚未从原处剪断,他便仍守护着它。

101

即使是被主人亲自剪下并放置的花,

应依前文所述之理,了知此判定。

102

若以六种方式中的任一种,将那捆扎的花束从原位移开,

若以此方式令其从原位移离而毁坏,

103

然而,将花束放置于水面时,

若摇动水,致使花从原位移离,即犯堕罪。

104

若作意“我将取此”而守护。

从原处取出者,便名为拔起。

105

一旦向上拔出,该处的水便会全部涌出;

然而,从那里拔出花后,若径直向上抽出,

106

从芦苇管口放出的水量达到一指节,即犯波罗夷。

若未从水中放出该量,则说为偷兰遮。

107

若取花后,使其弯曲,而后拔起,

拔起的刹那,水的住处即灭,已失。

108

凡以盗心取有主之鱼者,

或以钓钩、以网、以手、以篓笼。

109

彼如是取时,即以彼鱼而成其物。

当鱼刚被举出时,即因离水而成波罗夷。

110

水生者的住处,其实就是全部的水;若脱离水的住处,便因离水而成为波罗夷。

令住于水中者脱离水,即因离水而成波罗夷。

111沉没者既已跃起,水生者落于岸上;

有鱼从水中跃出,落于岸上;

若人取其物,其罪依物品价值而判定。

112

为杀害鱼类,于池塘或河中,

于低处投下名为鱼毒之物,随即离去。

113

其后,那些鱼吞食鱼毒,便漂浮起来。

对于死鱼,若以盗心取者,犯波罗夷。

114

若以粪扫衣想而取,则无任何过失;

当诸主人搬运之时,所说即是应施之物。

115

主人们取了鱼之后,若离去而无所留恋;

然而,若以盗心取那剩余之鱼,则犯恶作。

116

精通律者说:对于未死的,无犯。

同样的道理,也适用于水中之龟等其余水族。

水中物的解说。

117

“我将窃取船只、船上的物品或货物,然后占为己有”——

对于如此行走的比丘,在举足之际,诸过失便已宣说。

118第一一八偈。

于急流中,系缚之船,

立处与死处,唯此一系缚;

比丘于泄精之际,

智者即称波罗夷。

119

静水中,船不系自住;

或向前、向后,或朝旁拖曳。

120

一端触及,另一端未触及;

若使船渡过,他便犯波罗夷。

121121. 同样地——

从水中向上露出,仅如发端之微;

向下至于船底,并触及船口边缘。

122

而系于岸边、置于不动之水中的船,其系缚之处与停住之处,即是彼船的两种住处。

系缚处与安立之处,此二者即被认为是它的两种住处。

123

若于解缚时,先有偷兰遮罪。

而后,若以某种方便令其从位堕,则已堕。

124

先令从位堕,后于解缚时;

这便是所说的法则,对于有盗心的比丘。

125

推到岸上,翻转倒置,或安放在陆地;

触到的空间即是处所,即船口的边缘。

126

应了知处所的范围。

唯以五种行相;

无论从何处令其落下,

此人便成巴拉基咖。

127

此理亦当知:于翻覆之船、停泊之船,乃至瓶罐之上,亦复如是。

于停泊之船,插销等亦在其上如此。

128

若以盗心登上停在渡口之船,

以桨或篙令船漂流者,波罗夷。

129

若放下伞盖,或扬起衣服;

作成幢相,令风执持。

130

若因强风,船被带走;

船为风所带走,便无任何过失。

131

凡是自行来到村渡口的任何事物,

若买下后,未使其离于该处,即离去。

132

“搬运”非比丘之罪,“施予物”已宣说;

若是自行走动者,若使其离开处所,则堕。

船中物的解说。

133

所谓“车乘”,即战车、轿舆、货车、轻便车;

“我将偷取车乘”,或“为了车乘的缘故”。

134

「于行走者」已说恶作,「于寻求者」为第二;

若存在退失处位的努力,即是波罗夷。

135

我阐明恶轭之车的十种情形。

驱车者却坐于轭上。

136

偷兰遮者,于牛抬足时应作明示;

若越过车轮停止之处,则遭败亡;

137

于不相应之车辆,以轭支撑而住立者;

依靠轭的支撑,车轮只有三处支点。

138

同样,用轭将木料置于上方,

也同样用轭将木料置于地上。

139

若从前方或后方,令其移离原位;

此三事皆为偷兰遮,若移离原位则成波罗夷。

140

除去车轮后,以车轴之端而行。

若有人站立于木材之上,则有两种情形被指明。

141

若在拖拉或举起时,已触及虚空,若再超越,则犯堕;

至于放置在地上的他物,无论属于何人,

142

“无轴之负荷”者,当阐明五处;

或执持诸轴,若从本位移动则成恶作。

143

对于已安置之轮,其轮毂置于地面;

唯有一处,而区分为五种。

144

轮辋与轮毂触地之处,

则有二处,逾越此二即失。

145

见无人看管之车,已驶上大路,

登上后不鞭策,购得后离去,这是合宜的。

车乘释义。

146

头、肩、腰、悬挂,负担共有四种;

其中,触摸头上所负之物者,犯恶作。

147

若人以盗心在此处、彼处摩擦,

或仅在头上移动,则犯偷兰遮。

148

从肩上卸下重担,彼即犯波罗夷。

纵使从头上解下仅毫发之物,亦犯波罗夷。

149

以清净心将任何重担置于地上后——

其后以盗心取走该物者,即犯波罗夷。

150

依此处所说之方式,对于其余一切负担,也应毫无遗漏地了知其判定。

于诸负担中,当以慧力了知其判定。

负担注释。

151

牟尼曾言:侵占园林者,犯恶作。

若行他胜法,则成他胜。

152

若令人起疑,彼犯偷兰遮。

自行此法而堕落者,及随行彼法者亦然。

153

主人卸下负担时,自称“我不给”,

一切作伪证者,皆犯波罗夷罪。

园林注释。

154

若强夺僧团的任何住处而取之,

由于一切人皆无卸责之心,故不得成就。

住所注释。

155

若阻碍稻等谷物抽穗而夺取,

或用镰刀割取,或以手折断。

156

于任何种子或草木,以拳握满其穗;

当彼从系缚中解脱时,彼犯波罗夷罪。

157

然而,被截断的杖或些许树皮;

或是长长的稻草管,尚未脱离,便加以守护。

158

若他这样想:‘我且将它捣碎后,’

他守护此物时心想:‘我将击破此处,取其精华。’

159

捣碎后取出,没有过失;将其击破,也没有过失;

但若使其归入自己钵中、据为己有,则犯波罗夷。

160

若明知乃至发尖许之地,亦属他人所有;

若以盗心挪移界标,即犯波罗夷。

161

然而,此举亦须在物主舍离守护责任之时;

此地名为无价,故如是宣说。

162

若以二桩为界,则可执取;

初者为偷兰遮,第二即波罗夷。

163

若有比丘欲令人知,即称“此是我所有”,

若伸绳或投杖,犯恶作。

164

若以此二方便,成为自己所有,

其中初者是偷兰遮,第二为波罗夷。

田地注释。

165

正如对田地所说明的方式,对住处地的判定也是如此;

对于村落用地,亦应如此说,没有任何未曾提及之处。

地基、村落注释。

166

或是草,或是叶,或是藤,或是木;

当取用那里所生之物时,便应依物品的价值赔偿。

167

然而若为贵重的树木,即便只是被砍伤,也就损坏了。

已砍削并放置的树木,任何人皆不应取用。

168

然而,砍断后置于根部,或已运至半途的树木,

若「已被主人所弃」,如此取用则是许可的。

169

既有标记、又以树皮捆扎者,取之无有任何过失;

已被居住、已作处理,或正在坏灭者,取之亦无过失。

170

若人到达守护处后,作了业处等;

即使心中思惟他事,或口中言说他语,他亦应得物品。

171

从野猪、虎、熊、鬣狗等

若有欲脱离危难者,

同样地,若他越过该处

然而,施物者并无任何过失

172

此为守护之处,重于税关;因此,对于不避而越行者,我宣说恶作

因此,不避开此物而行者,即被说为恶作。

173对于以盗心与商队一同携带此物者,

对于回避此物者,以盗心对待导师之物;

即使行于虚空者,波罗夷亦已为其宣说。

174

是故于此,应特以具念之心,

比丘当以不放逸、爱乐净戒而住。

阿兰若注释。

175

水难求时,容器中所护存的水;

不强行攻入,而引入其中,或同样地凿开孔穴。

176

或在池中,或在湖里,执持着自己的容器;

对于让人放入后取走者,应依物品价值来判定。

177

而破坏界标者,则始于不与取。

即使涉及草木,恶作也已阐明。

178

站在内侧或站在外侧,在两处截断时;

应以外侧为外侧,以内侧为中间;

水的论述。

179

沙弥们依次从森林取齿木,

带来之后,若转呈诸师,

180

纵经截分,乃至僧团应得之份,他们亦不交出;

凡所带来的一切,当时尽归他们所有。

181

因此,若比丘以盗心取彼物,

而僧团的贵重物品,依其价值招致堕落。

182

当他们施与之后,从那时起便属僧团所有。

即使有人以盗心取用,亦不构成偷盗。

183

因无守护故,以及不应如依僧腊高低而分配故;

因一切共有故,此不成为有别于他的私有物。

齿木论。

184

或以刀取火,或于四周敲击;

或敲击那名为蛙刺的毒。

185

不论何种方式,树木终归坏灭并燃烧。

于一切处,那位比丘的应施物已作说明。

树木论。

186

从头、从耳,或从颈,或从手,

以盗心,切断或解开而取。

187

仅于解开之际,从头部等处即构成巴拉基咖;

于犯土喇咤亚者,则有拉拽与拖曳。

188

未将手移出,而取手镯或臂环;

揉擦其上臂,来回反复搓动。

189若盗贼将【比丘的资具】带到空中,并对它【以盗心】加以守护,则构成【不与取】。

只要盗贼对那悬置于空中之物,若执取或守护,

于有识之根,是处不成环。

190

若有人强夺他人所着之衣,

彼人亦因羞惭,不会立刻舍弃其衣。

191

即使盗贼在拉扯,另一个人却仍在守护它;

从他人手中取走衣物,仅当衣物脱离其手时,便犯波罗夷。

192

对于携带全部物品而离去者,在其迈出第一步时——

偷兰遮若已逾越,第二即堕。

193

若以盗心恐吓后,令物品落下;

从他人手中,物品仅才脱手,即波罗夷。

194

又或筹谋之后,令其落下者;

令其落下者,已说为恶作;令其移动者,亦复如是。

195

若依其事相而令之摇动,从处移动而落下者;

说“停下!停下!”者,即使物品已被弃舍,亦无罪过。

196

以盗心前来,随后取走该物者,可能有罪;

在堂内取出该物时,若主人已离去,即犯波罗夷。

197

若是以(此为)己物之想而拾取,在拾取时即是在守护。

同样地,若是以粪扫衣之想而拾取,则应归还其物。

198

被喝令:“站住!站住!”时,便丢弃物品而逃;

卸下重担后,因畏惧盗贼而逃走。

199以盗心拾取者,在举离原处时犯恶作。

以盗心取用者,在举离原处之际,再犯恶作。

若被要求交出应给予之物而不给予者,犯波罗夷。

200

“为什么?因其加行,因已舍弃故。”这是恭敬的说法。

而在《大注疏》中所说者,于其余诸注疏中不见。

夺取论

201

明知而妄语,言“我不取”时;

因先有不与取,比丘犯恶作。

202

我私下放置了那件东西,它将显示什么呢?”

如此生起疑惑时,对他而言便成为偷兰遮。

203

若于布施中不努力,而另一方卸下责任;

双方都卸下责任时,比丘即犯波罗夷。

204

若心中不欲给予,却口说“我将给”;

说话者放下责任时,物主便犯波罗夷。

寄存论

205

若站在关税所内,使物品落于外;

若确实从手中落下,在离手的刹那即犯波罗夷。

206

若该物撞击树木或树桩后弹回,复又落入内侧,则仍受保护。

纵然是被风吹扬之物,若落入内侧,亦受保护。

207然而,物品落地后滚动,

落地之后,那滚动着的财物,

若确实进入内侧,他便犯波罗夷。

208

屡屡站立而转动者,若已进入,便成波罗夷;若不站立而转动,即使已进入,也能守护。

若不站立而转动,即使已进入,亦得守护。

209

在《库伦德注疏》等中,对此说加以确定:

应从核心把握它,且显得如理相应。

210

若自己转动,或令他人转动;

即便站立不动,它仍在转,已去者可能因此鼻毁。

211若站立又站立,若向内、向外而去,则守护;

若站立又站立,若向内、向外而去,则守护;

以清净心放置后,自己转动则允许。

212

若将物品放在行进的车乘或象上,为运出故,即使未曾搬入,亦算已搬出。

为运出外面,纵未携入,亦得视为搬出。

213

若放置在停住的车乘上,或未加任何努力而移动。

纵有盗心,亦不构成不与取。

214

若驱走其车,而将车上的宝珠留下;

然而,于越界之时,彼便犯波罗夷罪。

215

于税关处,所定之税,须给付已,方得前行;

余之论道,于此与阿兰若注疏相同。

关税论

216

家中所生者、以财购得者、或由任何人所赠与者;

取奴仆或由劳作所得之物,取者犯巴拉基咖。

217

若取自由人、或人、乃至母亲,

或取父亲所积聚之物,亦不构成盗取。

218

若有人想让他逃脱,便以双臂将他举起;

若令其从站立之处移动分毫,即犯波羅夷。

219以足踢打奴仆后,不阻止其自行离去;

以脚踢打并恐吓奴隶后,带他走时却又阻止其脚步;

所说的罪中,有偷兰遮等。

220

若抓住其手等处而拖拽者,波罗夷;说‘去、走、逃’,亦同此理。

即便说“去、走、逃”,也同此理。

221对快速逃跑者说“逃”之人,

对快速逃跑者说“逃跑吧”之人,

若对方是波罗夷者,比丘实无罪。

222

然而,若对缓步而行者,他也这样说;

若他快步而行,便因其言语而犯波罗夷。

223

若他逃走,进入别的村庄或城镇;

见到已经离去者,又让他从那里逃走,波罗夷。

动物论

224

若以盗心触碰装有蛇的箱子,恶作;

若使动摇,则依所依事;若从此处移离,即堕。

225

然而,若打开箱子取出蛇,

当它从箱底脱出时,若执捉其尾,则犯波罗夷。

226

摩擦拖曳蛇身,以尾部从口边拉出;

对那蛇箱而言,才一放出便犯波罗夷。

227

若打开箱后,以名字呼唤者;

若那蛇出来,他便犯波罗夷。

228

如此做后,又发出青蛙或老鼠的叫声,或者……

以名字呼叫时,即使它出来,亦犯波罗夷。

229

不张开口而作时,同样

无论以何种方便令蛇出去,皆犯波罗夷

230

当口被打开时,蛇自己逃走了;若不召唤它,则说为物品施与。

若不召唤它,则说为物品施与。

无足论。

231

若人以盗心,令象作不净行等;

他便犯有诸罪,计有三种,即恶作等。

232

堂中立者的手所及处,于内衣界等处亦然。

处所、堂、地基、庭院,一切皆可为。

233

未系缚者与已系缚者,立处即系缚处。

因此,智者应依其势力,令象行进。

234

然而,对于立于城外的象,

其站立之处即为处所,应循足迹次第而行。

235

若令卧象起身于一处,

当它一经站起,便是波罗夷。

236

马与水牛等,亦应以同样方法了知:就两足与多足而言,无有任何可说的。

于两足者乃至多足者,亦无可说。

四足论。

237

了知“他人之物”即是他人所有之财物。

若以盗心,从处所移动重物,则堕。

238

对有想者而言,于畜生所属之物,无犯。

于暂时信任而取之物,于饿鬼所属之物。

239

然于此中应加以说明的,是经文未明裁之决断。

我们将在后文的《杂事》中说明此事。

240

胜者以不一之言所说。

胜者已略说第二波罗夷之义。

我已略说其义。

谁能详尽解说?

如是律决择中第二巴拉基咖论已竟。

第三巴拉基咖论

241

明知是人类,却夺其性命。

或为彼放下刀剑,或称扬死亡之功德;

242

若教导死法,即使仅为助者,亦犯波罗夷;

应知此人犹如裂为两半之石,不可复合。

243

大仙人已宣说杀生的六种加行:

即自手做、教令、投掷、设置等。

244

其中,以身或以身所依附之物,自己……

于行杀害者,亲手夺取他人性命,此即名为自手杀。

245

若向比丘说:“你如此击打他之后,将他杀死”——

此名为教令(令他人杀),这就是教令的方法。

246

欲从远处杀人者,即以弓箭等射击;

以身系缚者,此属舍堕。

247

以不动的方法,为杀害他人故,

而设置陷阱等,即为固定的努力。

248

心怀杀害他人之意者,则以明咒的念诵——

这称为明咒的努力,被视作第五种努力。

249

凡能用于杀生、由业异熟所生的神通,即此名为神通努力,已作宣说。

这就是名为‘神通努力’的方法,已作宣说。

250

于彼处,每一种各有二种,如此已经阐明;此即略说与非略说,作为其分别。

略说与非略说,这是它们的分别。

251

若为众多人而施以击打,

若因彼而死,即以此业而被束缚。

252

纵使未存心,击打有情身;

若因彼击故,致死者成巴拉基咖。

253

不论死后击,或击时未死,抑或二俱有,皆如是以观;

击打者在击打的当下,便以此业而被系缚。

254

如此,应知亲手作业者如此,教令作业者也是如此;

至此,已简要阐明两种作法。

255

事、时、处、武器与威仪

及作之差别,这六项即是教令的决定因素。

256

于此应被杀者,称为『事』;

上午等是时节,众生的青春等亦然。

257

“处”应知是村落等,“武器”即杀害有情之物;

于应被杀的众生,坐等威仪路。

258

穿刺、破裂、截断、击打,以及诸如此类之事;

以上种种,即是「作具」的差别。

259

若受命「杀此人」,却杀了他人;

‘从前方击打后,杀!’如是说。

260

从后方或侧面,击打后杀之时;

事与命令有别,根本者即得脱免。

261

若对象不错失,依所令而行杀时;

于二者,各依其时,即说为业所缚。

262

若有人被命令:“今日上午,你当杀”者,

若他于傍晚行杀害,根本住者(指令人)便得解脱;

263

罪唯归于命令者;

被大仙(佛陀)判为业所缚。

这是因为对时间未曾约定。

这便是未作指定者的过失。

264

“今日上午杀之,或待明日”——于意念未定时。

无论上午何时,若无约定,则不杀。

265

以此相同方法,于一切时分差别中;

约定与无约定,智者应当了知。

266

「杀死那个住在村子里的怨敌」他这样被吩咐;

若他无论于何处将其杀死,那罪便成立。

267

对此而言,并无「未曾约定」的道理,两者皆因所作业而受缚。无论是仅指村中的命令,还是林中亦应注意。

“唯于村中”乃指被如此指令;“于林中”亦是此限定语。

268

或被告知“唯于林中”,纵使于村中杀生,

当知此为无约定,安住于根本处者得以解脱。

269

依此同样的道理,一切处所皆可从差别来了知;

何为约定,何非约定,乃智者所应了知。

270

‘然而,以刀杀之’,若被某人所命令;

若以任何刀具杀害,便属无约定之杀。

271

另一持刀者说:“以此刀。”

“或者你用此刀,或以磨利者杀之。”

272

如上所说,若于怨敌,以刀刃或其他方式,

或以刀柄、或以刀尖,如是无约定而杀。

273

以此同样方法,于一切种类的武器;

约定与无约定,应当特别地加以了知。

274

“去杀那行走者”,他被他人这样命令;

若他杀了那坐着的人,则“无约定”即不成立。

275

“你只杀坐着的人”,或“你只杀行走的人”;

被如此告知者,便依次而行——或杀行走之人,或杀安坐之人。

276

“无约定”之义,应为通晓律的比丘所了知。

此理于一切威仪中,亦应当了知。

277

“杀!”——他受他人如此敕令后,即行射杀;

射杀之后便害彼命,此非无有约定。

278

有人命令他:“杀!”他便去射杀;

若他斩断而杀,此人即是无约定。

279

以此方法,于一切行为中,同样如此。

约定与无约定的情况,应了知其判定。

280

长、短、瘦、胖,黑或白;

若被人不加限定地命令:『杀吧』。

281

若他受命之后,杀害了如此之人,

于此,虽无约定,两者亦皆波罗夷。

282

若为某人而挖掘陷阱坑穴,

挖掘者挖掘时,犯恶作罪。

283

若因此令人产生苦受,则犯偷兰遮罪;

若那人堕入后死亡,则犯波罗夷罪。

284

若堕于他处而死,则无罪。

若非为彼而设之陷阱,则挖掘者无罪。

285

‘凡堕于此者,愿其死’——若有如是心意者

若堕落而命终,其罪过便有那般分量。

286

于无间业事中,当说为无间业;

同样地,于偷兰遮等事中,则有偷兰遮等罪。

287

若孕妇因此倒地,连同胎儿一同死去;

即成二杀生罪,每一毁坏中各有一罪。

288

若被盗贼追逼,跌倒而死;

据说,挖坑者即犯波罗夷罪。

289

若怨敌于彼处使其堕落后,再行杀害,则为怨敌所杀;

若在彼处杀害已堕落者,或将其带出外面后杀害。

290

因为化生者若生于坑中而后死去

且无法出离,于一切处皆犯波罗夷罪

291

若为驱逐夜叉等而掘坑,有痛苦产生时

恶作罪。若因死者的情况,则为偷兰遮等。

292

只为杀人而挖陷阱时;

若是夜叉等落入而死,则无罪。

293

同样,比丘若为夜叉等有情挖掘陷阱,

若有人堕入其中而死,此规则亦同。

294

怀着“愿众生在此被缚而死”的意图而造作,

如果在彼处设置罗网,若有众生因此被缠缚而死。

295

当它从手中脱出之时,即犯波罗夷;

于无间业事中,即成为无间业。

296

为某人而设的罗网,若后来被他人张设;

在这些诸束缚中,已宣说为无罪。

297

无论是以原价还是无偿,把罗网给与他人时;

“唯是根本住者”:即被业所系缚、被决定者。

298

即使由此所得,纵然失去,或套索脱落;

或令其坚固,这便是二者之业缚。

299

若有人因畏惧罪恶,挣脱套索而离去,

见此后,另一人却又在那里设置了套索。

300

被缚者一再死去,而那安住于根本者却不得解脱;

除执取之处外,放下套索杖便得解脱。

301

即使守护,也非解脱,因套索杖是自作的;

若他人再取此杖而安立。

302

因彼之故,于诸临死者中,根本住者不得解脱;

彻底灭除彼,或将其烧尽,乃得解脱。

303

种植尖桩者,或装设陷阱者;

以陷坑与罗网,判决同理。

304

比丘若非故意、不知情,无罪;

若心怀死心,即使对方死亡,对疯狂者等亦复如是。

305

于人命处有命想

若其心与死亡相应

由彼加行而彼命坏灭

其中,杀人具有五支。

如是律决择中第三巴拉基咖论已竟。

第四巴拉基咖论

306

唯依止于非有而作;

依止于有而转起者。

并教导他人,远离增上慢;

应修习禅那等种种差别;

307

以身或语,为了彼之目的。

于表白的仪轨中,虽已了知,却不能成办。

犹如多罗树,于其顶端

已断,便不能再生长。

308

若有人向他人显示自身并不存在的功德;

若他明知而宣称自己证得禅那等,则犯波罗夷;若不知而说,

则犯偷兰遮。

此处「知道」指明确知道自己是否已证得;「已证得」指实际达到禅那等境界;「不知道」指对自己的证量没有把握。若明知自己未证而向他人宣称已证,便犯根本罪;若自己不确定而妄称,则犯粗罪。

309

「若比丘住于你的寺院中」

「彼为禅那获得者」,若如此表明;

若知那是偷兰遮;

他知道那正是恶作。

310

此法自身中实无有;

认为‘存在’而说者,是增上慢者;

无犯之道,已如是说;

于此,不欲说者及如是等辈。

311

恶欲,即虚妄不实;

以及向人告示;

并非依赖他人教导而了知诸法之智。

对此,智者说有五支。

312

在第一、第二之末,并无此用法;

唯于第二与第三羯磨白中,告知方始生效;其余环节则不然。

313313.

初罪有一因所生者,亦有从身与心二支所生者;

其余诸罪则为三因所生,其支分有七。

314

初禅具乐与舍,第三禅具苦受;

第二禅与第四禅,则说为具三受。

315

初禅有八心,第三禅则有二。

第二与第四中,十心可得。

316

是故说此一切,为四种有心。

唯作、想解脱及世间过,已阐明。

317这仅是就罪过而言,而规则是相应的;

这只是关于罪过本身,而规定如此契合;

因此,有智者应只就罪过来把握。

318

软背者、垂者、口执者、坐者——这四种般哒咖,有四种随顺的巴拉基咖。

对他们而言,这四种是随顺的巴拉基咖。

319

比丘尼们也有四种,即自行还俗的比丘尼;

如是,十一种不能成者,这些总为二十四种。

320

这些波罗夷已说,二十四种人;

他们不能成比丘,犹如断头不活命。

321

黄门、畜生及二根者,

此三种是事损坏者,是无因结生者。

322

五无间者、盗住者及污染者;

及归于外道者,此八人于僧中作事无效。

323

然此抉择,乃是精要。

我已说示诸波罗夷。

智者循此即可了知;

因为其余诸法,亦能如无余全知一般被了知。

324

令三藏中无上义理得以显了。

律中具足种种理趣者;

希求胜义理者;

此应恒常修学。

如是律决择中第四巴拉基咖之论述已竟。

桑喀地谢萨之论述

325

欲出精之心、加行与泄精;

除梦中外,即为桑喀地谢沙。

326

令他人触动自己的男根后,

若泄出精液,则应判为重罪。

327

故意触动自己男根者,

若精液未泄,则定为粗罪。

328

故意励力者,纵于虚空中动摇,

若精液未出,彼有粗罪。

329

将膀胱充满当作嬉戏,而后排尿,是不允许的;

然而,以手玩弄性相者,犯恶作。

330

若以染心,观三种女人之相,

不论向前或向后观看者,犯恶作。

331

即便逐一动作,整日观看;

睁眼与闭眼本身,并非构成犯戒的要素。

332

若无解脱意图,亦未加策励,仅于梦中漏泄,即已宣说此无过失。

于梦中漏泄的情形,已明示为无罪。

精液论。

333

若以身触之贪欲,触摸人女,并作人女想,则犯桑喀地谢沙罪。

若以“人类女性”之想,则犯桑喀地谢沙。

334

乃至仅以体毛触碰女人体毛,即使仅是触者,

比丘由身触之贪,即犯。

335

若为女人所触,以受用触之心,作意而忍受者,即犯桑喀地谢沙。

作意之后而忍受者,即构成桑喀地谢沙。

336

以一手执持,或以另一手,于彼彼处触者,则成一罪。

于各处触碰者,说明为一罪。

337

未执持而触者,从头至足,若身不释手,纵经一日亦唯成一罪。

若身已释手,纵经一日,亦仅成一罪。

338

然而,若同时抓取五指,唯有一罪,不应因部分而别立罪。

唯有一罪,而非因部分而有罪。

339

若抓取的五指分属不同女人,则此比丘犯五桑喀地谢沙罪。

若合计有五事,此比丘即犯五桑喀地谢沙。

340

于女人有疑,及作黄门等想者;

或以身触与女人身体相连之物者。

341

与黄门、夜叉女、饿鬼女行淫者,得偷兰遮;与畜生道女以身相触者,得恶作。

与畜生道女以身相触者,得恶作。

342

若比丘被女人以身相缚,由此被缚之身而相触者,亦犯恶作。

若以身触与身体相连之物,亦犯恶作。

343

女人的形象,及木、金属等所成者;

若触其衣服与装饰品,则为恶作。

344

凡是彼处所生的果物、副食,以及绿豆等彼处所生的一切谷类,若触摸,犯恶作。

再者,一切谷物,若触摸者,犯恶作。

345

一切吹奏乐器、螺贝之类,以及五支乐器,乃至一切珍宝,若触摸者,犯恶作。

若触一切宝物,犯恶作。

346

一切兵器、弓弦与弓杖,

此一切皆不可触,网与箭障亦然。

347

金像等、塔、铜钱,于《咖伦德注疏》中,说为不触。

《库伦德注疏》中说为“不可触”。

348

一切浸湿、令浸湿,洗涤、令洗涤,已洗者不应。

令人演奏、自行演奏、已曾演奏,皆不许可。

349

若有比丘说:“我将行供养”,

智者应供养佛陀,并说:“应作供养。”

350

若有比丘正遭女人所触,纵是放逸不端之女,未以身体主动迎合,仅被动觉知此触者,无罪。

未以身体造作营求,而识知触者。

351

非故意、不知情的比丘,无犯;意在解脱者,以及癫狂等最初者,亦无犯。

以及为解脱而意欲者,乃至癫狂等人。

352

与第一相同,然生起等情况,

乃是对身触之贪染,以及泄精而言。

身触论。

353

因耽著粗恶语之味,于女人起女人想者

而对于二道,依赞叹与贬抑

354

以交媾之请求等,向比丘尼劝说者;对有智者,乃至以手势,亦应为重。

对于有智之人,纵使仅以手势,亦应视为重罪。

355

“你是石女、是破坏者、是二根者”――以如此辱骂之语,对于听者,亦为重罪。

以辱骂之语,对于听者,亦属重罪。

356

反复说者——或以一语多次说,或以种种计数语——对诸女人,可成重罪。

若以计数的话语而说,对诸女人,可成重罪。

357

若该女人不答应,则此比丘犯偷兰遮;以指示语说时,对于膝上至腰下,也是如此。

若以指示的方式说,涉及膝上、腰下的范围,亦然。

358

然而,若指示腰以上、膝以下的区域;

若以言语提及颜色等与身体相关联者,则为恶作。

359

若对般哒咖、夜叉、饿鬼等,则为偷兰遮;若在腰下膝上,对般哒咖等,则为恶作。

若在腰下膝上,对般哒咖等,则为恶作。

360

在腰下膝上之范围内,此理亦同。

与畜生女,一切处皆说为恶作。

361

以义与法为先导,即便在言说之时,

以教诫为先导而说,亦无犯。

362

同样地,对于疯狂者等,生起等理则与不与取相同;在此,‘受’被认为有两种。

此罪与不与取相当;而此处,‘受’被认为有两种。

粗恶语论。

363

若比丘为求自己的欲乐侍奉而对女人说赞叹语,而此女人于当下领会,即构成重罪。

若她于那一刹那知晓,即犯波罗夷。

364

若她不知,于夜叉女、饿鬼女、天女、半择迦,

于彼则犯偷兰遮,于其余者犯恶作罪。

365

若因衣等自身的资具所需而赞叹侍奉,此中无罪。

为侍奉而作赞叹者,无有罪过。

366

若作女人想,彼为女人,因侍奉而生贪染;由此贪欲而有光明,于彼刹那即有了知。

由彼贪欲而生光明,于彼刹那生起了知。

367

此中五支,智者应了知;其等起等,亦被视为与无间等相同。

它的等起等,也被认为与无间等相同。

自欲侍奉论。

368

接受男人或女人带来的口信;

他审察、重视,若予以回复;

369

“去她那里,这样告知”,他受命如此。

即使未亲眼见到那位女子,而向其他必须告知的人传话;

370

说了“请告知吧”之后,若又收回那话,比丘也不因此从桑喀地谢沙的传信罪中脱离。

比丘不因充当媒人而从桑喀地谢沙罪中解脱。

371

“去告诉由母亲守护的女人”——他被这样派去,却对另一位由父亲守护的女人,说不相应的话。

若以暗语对父护女或其他女人言说。

372

以接受等三种方式具足诸支,行淫成就时,即犯重罪等。

於媒事成就时,应知为重罪等。

373

以二支说为偷兰遮,于黄门等以三支亦然;

若唯以一支,于一切处,皆成恶作罪。

374

为塔、为僧团、为病比丘,因事而往者,已说无犯。

若因事务而前往者,已说无犯。

375

人性、彼女之不应言说性、受持等之脂,这些说为五支。

依受持等之力,而被称为五支。

376

此六种生起,被说为无心业。

或不了知‘宜予告知’的情形,或不了知施设。

377

取了教法,以身行变化而往其处;

经审察后取走者,由身门而成重罪。

378

听闻之后,他依旧如坐,又对那女人说话;

当那人刚刚抵达那里时,便以言语将此事告知于他。

379

对于不知晓制戒者,以身行或语行将那规制告知;

无论是造作还是执取,由身业或语业而成重罪。

380

若是明知而造作,同样犯重罪。

由三种有心识的生起方式而生起。

媒嫁论。

381

唯凭自己乞求而建造无有量度的小屋。

作自说者,以如是所示之事为依处。

382

桑喀地谢沙有二种,于发起等事为恶作;

若唯坏一支,则成一重罪。

383

为求羯磨助伴,得请男子;

唯依断根而乞求者,得恶作;

384

手工劳作虽非有过,乞求亦为所许;

这名为手工所成之物,其实并无任何实体可得。

385

对于那位寻求牛车的人,除亲族等人之外;

对他宣说了恶作,在那些事上,亦以断除根本戒而说。

386

即便说“我们给牛”,也决不可接受;

但车是木制品,则可开许接受。

387

斧、锄、锹、斧头等,同此道理。

凡未被居住使用之物,亦可令人搬走。

388

于藤蔓等中,凡足以构成重物者;

唯属他人所有之物,则有恶作罪。

389

于三种资具,不应作乞求;

于第三种,则允许议论、暗示与相。

390

“于未指定的地点,过量建造小屋”——如此思惟后,即使前往阿兰若,

心中想着‘我将去做’,哪怕只是走向林野,也是如此。

391

即使只是磨斧或磨凿,也是恶作;

若砍伐树木,则为恶作,同时犯巴吉帝亚。

392

如是,对于造屋比丘的前行,

明律者应依其所作,判别其罪。

393

然若以两个食团便将完成者,

于他们中,若为第一、第二重罪,即成偷兰遮。

394

若为自己,施与未完成的小屋,无罪;

同样,平整土地,或拆毁那间小屋,亦无罪。

395

若造山洞、岩穴,或以草叶覆盖之屋;

除住所外,或为他人利益而造,亦属无罪。

396

而比丘的住处,应由比丘们指定后方可。

若造作无量,便由造作而生起。

397

未经教示而造作的人,此由作与不作而有;

其余如生起等,许为与行相同。

造小屋学处之说。

398

若未经指示,便兴建大精舍之地基,

为自己居住而建造精舍者,应被判为重罪。

399

纵使超出规定尺寸,于大精舍中亦无过失。

因此,应观察由造作所生起的状态。

400

因无定量限制故,为一桑喀地谢沙;其余起罪缘等项,视同前者。

其余起罪缘等项,视为与前者相同。

大房舍之说。

401四百零一。

波罗夷由导师所说,共二十四条;

其中适用于比丘者,有十九条。

402

以无根之罪诃责,且怀驱摈之意;

无论对清净者或不清净者,以此二者中的任何一种。

403

于已作羯磨处,为他指出重罪;

同样地,于未作因缘之处,亦结恶作罪。

404

你是秃头者,还是尼乾陀?

你是沙弥,还是苦行者?

您是在家人,还是长老?

您是兄弟,还是优婆塞?

405

你是破戒者、行恶法者,内心腐朽、漏泄不净。

纵使对如此说者,也为他指明重罪。

406

当面以手势呵责者,于彼时;

若对方明白此意,比丘即犯。

407

若当面而立,以任何方便教唆者,此是重罪。

对于那教唆者,应随其所说之语,一一指出。

408

若他又说:‘这是我亲见,或是我亲闻。’

此二者皆是桑喀地谢沙,毫无疑惑。

409

或遣使者,或送书信;

教人举罪者,无犯,如是已明示。

410

同样,若于桑喀地谢沙罪中作令其出罪想,

则犯波逸提罪,于其余诸罪,为恶作。

411

对于意图辱骂者,只因对方未给予机会,

若与波逸提同时,对正在说者,则有恶作。

412

若不现前而说者,同样犯七种罪。

同样地,对正在举行羯磨者,有恶作罪。

413

无嗔者、疯狂者等,不具足五支。

于彼人,具足戒名为清净想。

414

若以波罗夷罪举罪,此事即无根。

当面举罪,且于彼有令其退堕之想。

415

于彼刹那,了知与五支俱时生起。

此是三因所生,有心之苦受。

恶意嗔恨之说。

416

以微少过失为据,以比丘为最后所依事;

若怀令其退堕之心,即应举发重罪。

417

自己如此想而举罪,或令他人举罪;

除彼之外可无罪,此罪等同无间罪。

第二恶意嗔恨之说。

418

若有比丘为破坏和合僧团之目的,精进努力;

或执取破僧之因,住立宣扬。

419

诸比丘应如是告知他:‘勿为破僧而努力’;

即是:‘勿为僧团而固守,执取破僧之因’。

420

当比丘们这样告知他时,若他仍不舍弃那事,

应当对此人加以劝谏,直至他触犯重罪。

421

若见有比丘正致力于分裂僧团,

见、闻、知后,若不加劝谏者,犯恶作。

422

前去之后应当告知,纵使仅半由旬等距离;

若当时能够成行,纵使远处也应当前往;

423

然而,经三次告诫后,若仍不舍弃此事;

若遣使者,或送书信,亦是恶作。

424

单白结束时,恶作已明示;

以两种甘马语,则有二偷兰遮。

425

然而,当应发“亚”声时,仍住于重罪。

因为对于比丘,恶作等三种罪确实止息。

426

然而,当羯磨未作时,虽不舍弃,

对他而言,在桑喀地谢沙罪上,已宣说无罪。

427

然而,于白羯磨之前、之后,或正当其时;

在甘马语未至‘亚’字时,以及由于舍弃。

428

或于舍弃者,或于随说者;

同样,对癫狂者等,无犯已宣说。

429

若鱼肉非为比丘所作,

若人对某事无疑,这一切对他都是许可的。

430

知是特意所作而食者,即恶作。

同样,不应食之肉,即使不知而食,亦是如此。

431

象、马、人、蛇、狗、豹

狮、虎、熊、鬣狗之肉,是不允许的。

432

人肉为偷兰遮,其余诸肉为恶作。

特意为己而杀者,为有意;余者,则为无意。

433

而比丘受取肉时,应先询问而后受。

持律者说此为应行之规,知律者如是宣说。

434

此属同一缘起,故一并解说。

身业、语业、无作、苦受。

破僧之说。

435

于第二类破僧,更无余事可述。

此事的起源等,被认为与第一种相同。

第二破僧之说。

436

在讽诵所摄的戒法中,若有比丘生性难劝;

他将自身置于不可劝告之地,可能构成重罪。

437

然而,在破僧的解释中,对于难劝者,

一切决断,当依已说之方式而了知。

难谏戒释义。

438

凡以欲行等而使人堕落者,是为污家者。

作羯磨时,若逾越此事,便触犯重罪。

439

粉末、叶、果实、花,竹子、木料与泥土;

为了摄受俗家,或为自己,或为他人。

440

若施与他人所属之物,则犯污家之恶作;

且应按物品价值赔偿,若为僧团所属物,则有盗罪。

441

僧团的粗重物品,或被指定为住处等所属的粗重物;

若以主人身份给予者,犯偷兰遮。

442

自己取、或令人取,或对召唤而来者;

为摄受俗家而以花施与者,犯恶作。

443

自取或令人取,唯对父母,此为允许。

然施花于前来之亲戚,此为允许。

444

唯为供养塔故施与,不为余事。

为供养湿婆等,或为装饰之目的,皆不许可。

445

于果等其余诸物,通达律藏之比丘,

应依花中所说之理,了知决断。

446

若有人前来分配花等诸物,

应施与僧团所认可者;然须由他人告知后方可施与。

447

“应施半分”,此说见于《咖伦地》。

「少许少许」,此说出自《摩诃波阇利耶》。

448

对于病人,当施以自己的果实;对于资具匮乏者,乃至资具丰足者,也是如此。

对于资具匮乏者,乃至资具丰足者,也是如此。

449

在僧园中,无论何处,当僧团已作决议,

作了果树的分配后,即使对来到那里的人,

450

依所分配而给予果实,则是许可的。

应当指示树木,或者说“从此处取果”。

451

自己掘地,种植花树等,

彼犯波逸提;毁坏族姓者犯恶作。

452

以不如法的言辞,乃至种植等事,亦复如是;

于一切处,若比丘败坏族姓,则判为恶作。

453

在净地种植,唯是恶作;

于教人种植一事,亦作是说;对比丘而言,于两种情形皆然。

454

然而,若因一次教令而种植众多者,

则为伴有恶作的波逸提,或为纯粹的恶作。

455

以如法之言,于两处之地;

为受用而种植,无有任何过失。

456

若是净地,自己种植亦无妨。

已说为“许可”,然依《大筏》注。

457

为了园林等的利益,即使是自己种植的,

比丘们也允许享用其果实。

458

若于一切处浇灌,或令他人浇灌;

若用不净水,比丘犯波逸提。

459

为摄受诸家,或为受用故;

浇灌者,与波逸提同犯恶作。

460

然而正是为了它们,以两种净水……

于浇灌时,说为恶作;于令浇灌时,也是如此。

461

为摄受家族而采花时

若自己采花,同样犯波逸提与恶作。

462

采花者若为计数花故

若为家族,则犯波逸提罪,并兼有恶作。

463

即缚结式、束缚式,穿刺式、缠绕式,

充填式、编织式,如此为六种花结之集。

464

于此,或以杖结杖,或以茎结茎;

凡经结缚而作成者,一切皆称为‘缚结式’。

465

名为‘果披玛’者,是经编结后,以线等制成;

单柄花鬘与双柄花鬘,即是彼。

466

名为「韦迪玛」者,乃穿刺后,将花蕾等置于束中;

以针等穿缀而成者,称为花鬘变化。

467

「韦提玛」者,谓以花鬘之线缠绕而成者;

或以树皮等缚结而成者,亦名为「韦提玛」。

468

「普利玛」者,应见于以花鬘充满之时。

于菩提树、花布等围绕之处,可以得见。

469

名为「瓦伊玛」者,当于花形、布等之中见到;

即仅以花鬘线编织而成。

470

凡此种种,自作或令他作,

对比丘、比丘尼,乃至佛陀,皆不许可。

471

同样地,制作圆柱形或半月形,

或是将他人填塞的花布加以编织。

472

水晶制成的花环,以及球花所成的;

粗叶制成的花鬘,一切皆不应制作。

473

迦尼咖罗等花朵,系于带刺的围帐间;

以线等悬挂为幡时,即使无心刺穿,亦为恶作。

474

比丘若以刺等物,刺穿乃至一朵花,亦为不可。

于诸花中插入花,亦不许可。

475

在无忧树花团等之间,以法绳的间隙;

如此插入花者,无有任何过失。

476

插入已安置的芭蕉伞与墙壁等处后,

即使在荆棘中插花,也犯恶作。

477

所谓“应说净”,是在供养物品时所应说的语句。

“相、光明、围绕”,被阐明为“转动”。

478

不仅不应作败坏家族之事,

而且医疗业等,任何时候都不应作。

479

对于五种同法者,应为其备办医药;

即使对已作而未告白者尚且不必说,何况是自己的财物呢。

480

同样地,对于父母,以及侍奉他们的人,

为亲族,为自己,也为那侍者。

481

长兄、幼弟,和两位姊妹;

叔母与叔父,伯母与伯父。

482

父亲的姐妹、母亲的兄弟等,这十种人被视为亲族;

对此十种亲族,比丘亦可为之而作。

483

若他们药物不足,或根本无药;

纵使他们向那位比丘乞求,也应给予时限药。

484

若他们不乞求,也给予时限药;

或者作意:‘这些人还会再给我。’

485

这些家族,乃至第七代,皆为污染家族者;

制药犯、若不请求,皆不成立。

486

兄弟之妻,若为姊妹之夫,亦可。

若他们是亲族,为他们而作也是许可的。

487

若他们为非亲族,或经兄弟之许可;

智者应言:‘在你们守护之处,应行施与。’

488

或者,为他们的儿子,备办之后亦应施与;

通达律者应说:‘施与你们的父母。’

489

又,任何其他无主之物;

或是盗贼,或是战败者

或是来客,或是资粮耗尽者

或是患病者,或是为亲族所弃者

490

然而,对于这一切人,比丘应心无期望而正念。

比丘当善巧地予以招待。

491

若有人请求『少水经』,便以手搅动水;

用手搅动水后,再揉搓线绳。

492

比丘制作之后,应当施与,这些即归他们所有;

若将自己的水或线给予他们,犯恶作。

493

即使是未被邀请者,智者亦应施与钵食;

于父母二人,及其侍奉者,亦应施与;

494

于主人、盗贼及奴婢,亦应施与;

对于亲族、自己,以及侍奉者,

495

允许给予般杜巴喇萨钵;

然而除彼之外,即便是父亲之物,亦不允许。

496

为在家人充当使者,或为其传递讯息;

导师说,行这些事,每进一步,皆是恶作。

497

即便是为自己的生身父母做侍奉,或为其他应受奉事者服务,

若为同法者传达教言,则属开许。

498

凡由玷污家族所得,纵以八种方式获得,

五种同法者亦不可受用。

499

于一切吞咽,皆示为恶作;

唯约受用而说,于其余诸项,此理亦然。

500

若作金银交易,及以不实告知,

‘已生缘者,一切’被阐说为相同。

501

示令得生,医业邪求,

卑贱所作,绿豆羹,宅地占卜。

502

为人传信、充当使者,及败坏家族之事;

应远离妄语与世尊所呵责的恶行。

503

纵使对方仅有微细过失,亦不应轻言舍弃。

从等起等一切方面,皆被视为与破僧相同。

败坏家族论。

504

若比丘明知而覆藏罪过,覆藏若干夜,

纵使不愿,亦应依他们夜数而行别住。

505

其罪尚未发露,堪能行事且无障难;

于四者中亦具彼想,遂生覆藏之意图。

506

覆藏者,即比丘以此十支而行覆藏;

名为覆藏的罪,随日出而成立。

二诵品已毕。

507

别住有三种,依三种心而行;

覆藏者与清净者,合并而说明。

508

此处,此覆藏别住已作说明;

应因覆藏之罪而授予。

509

依事与姓,或依名与罪;

应作羯磨,即以彼羯磨授予彼。

510

“我受持义务”,或又说“别住”——

受持之后,应从最初向僧团告知。

511

对于再三返回者,也应在夜间告知;

不作截断或破坏义务,应恒常安住。

512512.

若在彼处不能令别住得以清净,

该比丘应舍弃彼义务后而住。

513

即于彼处,于僧团中,或于个人前放下;

说‘我放下义务’,或同样地说‘别住’。

514514

如此以一词,或以二词;

应当放下那项义务;受持时,亦同此理。

515

从放下之时起,便称为本位。

再于黎明时分,与一位比丘共处。

516516

有围墙的住处,两种在围墙外;

应设围墙处,无围墙者在外。

517

越过落土之处,或从路上退避;

或在丛林、围篱处,或在有遮蔽处站立;

518

因此,智者应于破晓时分,领受职责而告知。

破晓时分告知后,便在他身旁起身。

519

放下应尽的职责后,便可随意而去;

若比丘在黎明之前已去到任何人处,

520

智者告知其事之后,再放下该义务;

其余义理应依集注的解说而明了。

521

他不知诸罪与诸夜的界限;

所应施与彼者,即名为“清净边”。

522

此即对于不知夜分限者,清净边被认为有二种;

即名小清净边,及名大清净边。

523

这两种,是针对不知夜分限者。

应给与一部分或全部,或给与有疑惑者。

524

其余的合并别住,计有三种。

此覆藏与覆藏相同,以混合行相为先。

525

若比丘犯罪后,又犯中间罪,而加以覆藏;

待已住满日数,应抖落而给与。

526

当先前之罪的根本日数得以确定时,

而后所犯之罪,依法合并。

527

比丘若有所请求,僧团即应给予。

已宣说此合并别住。

528

同样,众罪之中或有一罪、或二罪、或众多罪;

凡长久覆藏者,依其价值而定。

529

于诸罪中,凡覆藏日数少于前者,合并而施,此即为别住。

合并而施者,说为别住。

530

若依事相有异之想,则一切罪

将一切罪过合为一处,应处以混合的敬悦。

531

对于已圆满别住的比丘,应进一步给予敬悦;依据覆藏与不覆藏的情况,六夜有这两种处理方式。

六夜中,依覆藏与不覆藏而有二种。

532其中,若有人犯未覆藏罪,

凡此未覆藏者,即是其罪;

应给予此人名为“未覆藏”的僧悦。

533

其罪已覆藏者,于别住终了时;

应给予彼敬悦,此即名为‘覆藏’。

534

于黎明时分,与四位比丘一同前往;

在别住中,即是已阐明的方式及住处。

535

「我受持行法」,或说「敬悦」;

受持之后,便向他们宣告,坦然无畏。

536应在他们近处放下行法,或于他们离去时放下;

于他们面前放下,或于他们离去后放下行法。

比丘应将钵等物告知先前已见之比丘后,方可寄存。

537

其布施的定制,及夜分截断等方法;

应依《集要》的义注及圣典文句而了知。

538

再者,于彼已行别住者,僧团应为二十众;

比丘应依仪轨出罪,恢复清净,再得如法。

539

即使覆藏罪过,亦无别住;比丘尼覆藏自己所犯之罪,亦无(别住)。

比丘尼覆藏自己所犯之罪,亦无别住。

540540.

无论是已覆藏所犯之罪,还是尚未覆藏,

「仅应行」的意思,即唯独半月别住。

541

此智慧明灯,能照亮律藏理趣。

此是最上的律之决择。

凡具足种种理趣者,便趋入。

他们于律的抉择中,达至善巧明利。

如是律决择中桑喀地谢萨释义已毕。

不定法论

542

乐着独坐,亲近女人近处;

欲出行者穿着下衣,涂眼,进食。

543

于每一方便,于每一方便,皆犯恶作。

行时以步量,行已而坐者。

544

二种坐法,与方便计数;

彼犯波逸提,若有多物,纵有多人亦然。

545

盲者虽立于近旁,然在十二肘之内;

纵有百数女人,亦不犯戒。

546

纵使有眼者躺卧,也唯是睡眠;

于门户紧闭的内室中,纵使坐着,亦不守护。

547当明眼智者在场时,若有人站立而心存秘密;

在明眼智者面前,若站立者心存秘密;

因坐卧所生之过失,于散乱心者则无。

548

并非出于醉酒等原因,这三条罪亦不成立;其生起等诸项,与第一事及最后一事相同。

此诸生起等项,与第一事及最后一事之所述相同。

第一不定戒释义。

549

非盲非聋的有智之人,不论女众或男众;

位于十二手肘以内者,得为无罪。

550

盲而不聋,或聋而有眼者;

此不成无罪,这便是三种生起。

第二不定戒论。

如是,律决择中不定论已竟。

尼萨耆论

551

亚麻、棉、绢丝、麻、大麻、羊毛。

衣有六种,依材质而言,皆为如法。

552

细棉布、绢丝布、中国布、苏摩罗布

神变所生与天人所施,这些为其随顺。

553

三衣、资具布与拭面巾。

当如法作持坐具,及敷具。

554

比丘即使仅一日,亦不应离三衣而住;

如法作持的坐具,不应存放超过四月。

555

洗净染色后,于该处作净点,即成三衣;

凡依量所得者,当如是确立。

556

僧伽梨衣以后边为度,长度为五拳;

其宽度为三拳,然依上边而计。

557

“导师之衣不足量亦许”者,已显明为开许。

此即阐明上衣之量度。

558

长度为五拳,再从横向量度;

或二肘半、或二肘,为下衣所余部分。

559

对于未捶打与已捶打的衣,桑喀帝被认为是双层的;

上衣是单层的,下衣也是如此。

560

而对于抖开的衣,

比丘的僧伽梨是四层的,或者

其余两件也被说为双层的。

粪扫衣可随意使用。

561

三件、二件或一件,若能裁割;

若一切皆不充足,则应施与额外者,或

562

未裁割或未受持之衣,持三衣者

若比丘以难受用物而受用,则犯恶作

563

库西、半库西,曼达喇、半曼达喇;

维瓦德、阿努维瓦德,以及比丘的巴汉德。

564

已示一切规定,五衣等之分类;

应作已裁割的、符合沙门身份的三衣。

565

由施与而断,由执取而断,由信赖执取而断。

由还俗而断,及由舍弃学处而断。

566

或因弃舍与坏灭而断,或因转变表相而断。

诸资具皆会毁坏——此乃作决意之前提;即使三衣已有破洞,仍可对其作决意。

567

量如小指指甲之背。

然而,一旦被穿透形成孔洞,便会破坏决意,令决意毁坏。

568

即使一根经线被割断,也不破坏决意;

即使被洗衣者洗成白色,也不破坏决意。

569

先安上门闩,而后再切断,这样方为守护(决意)。

将两端接合之后,再行切断,这样方为守护(决意)。

570

四指宽以内、横向仅一或二指的破洞;

纵向有三孔,各长一搩手,即判为坏。

571

坐具之长度,为二搩手;

宽度为一又半,依善逝搩手之量。

572

痒疮覆布横向为二搩手;

纵向则恰好为善逝的四搩手。

573

纵向为善逝的六搩手;

雨季衣的宽度应为一搩手半。

574

牟尼对于在这三事上制作超量者,

对于其过量裁剪,已宣说为波逸提。

575

拭面布或敷具衣,

其量度并非以“无量”来阐明;

576

一切敷具衣,不论有边或无具边,

大者、小者,或一件、多件,皆可。

577

拭面布一件或二件,于一切时皆可。

有边之坐具、无边之坐具,或是似有边之坐具,皆可。

578

已染色、无边际,且如法所得者,方可受用。

已说覆疮布等,以及雨浴衣。

579

对于资具布,无数量或尺寸的限制。

'超量计数',知量者如是说。

580

善逝八指长,四指宽;

堪受分配者,名为'后衣'。

581

滤水布、钵袋、拭衣布、针筒等杂物;

应决意以资具布为最后一件衣。

582

将多物合为一处而决意,也是允许的;

为母亲等亲属存放物品,无有过失。

583

于雨季月中,应决意雨浴衣,为期四月;

再度收回之后,此后应作分配。

584584.

只要疾病尚未平息,在此期间可持覆疥疮衣;

决意之后,此后可舍出分配。

585

‘此覆疥疮衣,此下衣,我决意。’应如此决意。其余诸物,亦同此法。

应决意:‘我决意此。’其余诸物,亦同此法。

586‘此疮痂布等,这些’,以及于不现前时;

在不现前时,说“此是覆疥疮衣”及“即是此”之后,

说已,即应如是撤回;于其余诸事,有智者也应善巧。

587

以心作意,身未与触;以语决意者,决意有二种。

决意共分二种:依言语决意与依心意决意。

588

以上所说的一切,是为持三衣比丘而说;

如此说后,应将它决意为资具布。

589

将三衣作为资具布使用,也是可以的。

如此受到诘难时所说的辩护,是无义的。

590

并非如此,因为导师在那里是唯对持三衣者而说。因此,将三衣用作资具布,也是可以的吧。

此为资具布之故,一切皆可适用。

591

「决意或作净施,无罪」——此中,仅就应决意者,依净施之规定而说。

仅就应当决意者,依净施规定而说。

592

比丘如此行者,即无过失。

若如此,何以不得有拭口布等?

593

拭口布等诸物,依其作用之规定故。

然而,对于无作用、无主之物,决意是合宜的。

594「藏口」者,即是大供养;

此是入藏库之门——然而《大筏》中则说:

既已宣说,通晓律者即不得遮止。

595

所谓“衣圆满”,亦由因缘而生起;

此即“藏处之口”,智者应当了知。

596

拘舍草衣等、羊毛毯、人发毯;

若比丘持用粗劣的羊毛毯、羽毛衣、皮革衣,犯偷兰遮。

597

若用芭蕉布、树皮布、阿迦布、书写布,犯恶作。

于草席、缠裹物、外套,亦犯恶作。

598

于纯青色、深红色、黑色、血色、黄色者,

于摩诃男大染色之红衣,亦犯恶作。

599

于未截断的十种、长果花的十种中;

对于未截断衣者,并无任何不净之物。

600

决意、净施、舍与、坏失。

在十日内,对可信赖者,无罪已宣说。

601

所谓“迦提那”,仅是名称;然而其生起,被说为无心、无作,有三心与三受。

被说为无心、无作,有三心与三受。

第一咖提那衣说。

602

在村落等诸处,于三处或五处,安置三衣。

若无僧团许可,即使仅一夜,亦不得离衣而住。

603

是故,该比丘不应离三衣而住。

比丘若离衣而宿,至明相出时,即成舍堕。

604

放下衣后,正在夜间沐浴者,

当明相出现时,这位比丘应当如何作?

605

牟尼说,卧于应舍之衣者,犯恶作。

然而,那位比丘因畏惧此罪,裸身而行,犯恶作。

606

然而,因比丘穿着未割截衣,

于他而言,绝无任何可称为“不如法”的衣。

607

遣去之后,取而前往比丘的住处;

然而,舍弃之后,此罪应由智者如法忏悔。

608

若已向他人舍弃该衣,而复受用者,犯恶作。

每一次披覆等使用时,皆有罪。

609

若其他比丘受用该衣,则无罪。

若未施与而弃,犯恶作;虽已包裹,亦犯恶作。

610长老与年少比丘二人,行于道路之时;

当长老与年少比丘俱行于道时;

然而,若在持衣钵后,有年少者落在后面,

611

若彼长老尚未到达,黎明便已现起;

该衣即成应舍弃物,而依止关系不得平息。

612“稍作休息后”,是指年轻比丘们正离去之时。

若稍作休息之后,年轻比丘们正在离去;

此时衣便成为尼萨耆,依止亦随之平息。

613

若黎明升起时,于彼处已闻法说;

衣成尼萨耆亚,所依亦止息。

614

取回时无罪,于已得许可者亦然;

若在黎明前,彼衣被舍弃或损坏。

615

与第一(学处)相同,是生起等诸法;

在此处,‘不取回’即是‘不作为’,这是特别指明之义。

第二咖提那衣说。

616

非时衣,最多可存放一个月;

若心存期待,过此期限,便不得存放。

617

仅是超过十日而已。

此处,第一迦提那衣中;

已说一月;

其余与此相同。

第三迦提那衣论。

618

若比丘令非亲族比丘尼洗涤、染色或捶打已受用衣,

若使人洗涤、染色或捶打,

619

彼即犯舍堕罪,如第一句所说。

同样,以其余二句,说明了两种恶作。

620

若为洗涤而交到在学尼手中,

她成为比丘尼之后,再行洗涤,此为规则。

621

于沙弥教诫中,若性别转变;

于比丘尼众中受具足戒后,洗涤时应作舍堕;

622

若将衣交付于年少诸比丘手中;

对于性别转变者,此规则亦同样适用。

623

同样,若衣交托到比丘尼手中,嘱咐“请洗涤”之时;

然而,若其转变性别后行洗涤,则属许可。

624

若比丘尼被告知‘洗涤’,她便做一切;

仅因洗涤之缘故,彼即有尼萨耆亚。

625

‘在这件衣上,一切应做之事,你都要做’——

既成尼萨耆罪,言说者亦得二恶作。

626

于亲族作非亲族想者,令其洗濯敷具或坐具;

或令洗濯属于他人之物者,得恶作。

627

依一法达上的比丘尼之方式,

若令彼洗涤或令彼洗,有恶作罪。

628

未告知而受用,或洗他人之衣,则无罪,因共用,生起等相同。

由展转净,无有过失;等起等相同。

旧衣洗涤论。

629

任何不入分配的后来之衣,取者有罪,除交换所得外。

接取者犯戒;但以交换所得者除外。

630

若为取用而有所劳作,即犯恶作。

彼之舍堕罪,由此取而显明。

631

若将衣交至未受具足戒者手中,除交换外,开许取用。

然而,除交换所得之外,亦得接取。

632

于亲族中,若作非亲族想,或心存疑惑,从仅一方受具足戒者手中接取,犯恶作。

从仅一方受具足戒者手中接取,犯恶作。

633

若心怀「我将给予」之念,或为交换,则于暂时信任中取用,无犯。

于暂时信赖的情况下取受,亦无过失。

634

然而,若取用其他资具,则无过失。

由媒介行为所生,此即所说之“作与不作”。

衣受持论。

635

若向非亲戚、未邀请者乞衣,

除适时外,即成尼萨耆亚罪。

636

已说三波逸提,同理,二恶作亦尔;

于亲属起非亲属想者,及于此有疑者。

637

于适时告知者,或对已受邀请的亲属;

或为了他人利益而对他说,或对已邀请的亲属。

638

应知无犯,疯狂者等亦是如此;

其生起等一切,皆被认为与做媒相同。

非亲族请求论。

639

向未受请的非亲族,乞衣若过限量者;

行此乞求的比丘,即犯尼萨耆罪。

640

若其三者皆失,或二者,或一者;

他以这两者或其中之一,都不应受用任何物品。

641

若有人持剩余食而来,因先前已施与,便不断除其因;

或以亲族等所拥有的财物,或以自己的财物。

642

“无犯”者应当了知,如是,狂乱者等亦然。

生起等一切,与媒嫁相同,当知。

超过那之论。

643

由于希求善美,故犯分配。

然而,若于衣有所得,彼所得即犯舍堕。

644

若施主欲施贵重物,而彼令知廉价者;若是亲属等自有物,则不犯,已宣说。

若属亲属等人自有财物,已明示为不犯。

645

对亲戚生起非亲戚想者,恶作;心有疑惑者,亦同。

起缘等法则,说为同于媒介行为。

第一预备论。

646

于第二预备中,因无任何应说之事;

因此,其决断与紧接前者相同。

第二预备论。

647

由国王或以王家财物,为比丘送来之物;

不净物,如金等,不应受取。

648

银或金,无论为自己还是为他人,

以任何目的接受所施之物,皆不许可。

649

为他人之利益而指定,若比丘接受之,

依《大筏》注,此是恶作。

650

若有人携带不净物,而如是说:

「我将此施与僧团」,或施与个人,或施与群体。

651

请建造园林、精舍或塔庙。

也不允许为一切人接受那件物品。

652

未告知僧团、别众或个人,而宣称“我们施予塔庙”者,

若有人说:“我们将供养塔庙或寺院。”

653

不应禁止这些金银;

应告知园丁:“他们这样说。”

654

为僧团接受金银者,

犯舍堕罪,若受用,则恶作。

655

池塘与田地,是谷物生长的因缘,

取用或受用,比丘皆不得行。

656

「僧团或僧众当受用四种资具」;

若如此说后,施与一切,便皆可行。

657

先令人砍伐林木,再令人耕作田地;

在旧有的田地中,还拿去超额的份额;

658

对于尚未分配份额的新谷,说‘给这么些’,以此使人获取钱币。

若说“给一份”后,便让人拿出钱币;

659

若说不净之语,如“耕作”“播种”等;

由众人所生起者,对众人皆成不净。

660

所谓“如此分量”,即指“如此大小的土地”。

若人未说耕犁等语,便于地上建立界标。

661

而自己则是为了了知地的量度。

或以绳索,或以杖,丈量田地者;

662

或立于打谷场守护,又从打谷场再度,

或令人取出稻谷——此即于彼为不净。

663

“用这些稻谷,把那个取来”,

若如是说而取来,于彼即是不净;

664

“用这些金钱,把那个取来”,

若因被说“取来”而取来,这对一切人皆不净(不许可)。

665

织工、奴仆,或洗衣者等其他任何人;

若以园民的名义施与时,许可受取。

666

虽言“我施牛”,亦不应取;

若为受用五牛味而言“我施”,则可受取。

667

于山羊等,智者应知此理亦然。

以如法之言,一切皆可受取。

668

象、水牛、马、牛、鸡、猪,

而当人们在施与时,则不应接受。

669

纵使为僧团所禁,若已施与便离去,

为僧团支付等值物后,某些人领受亦如法。

670

“我们布施田地、宅舍、池塘,或牛、羊等,以充寺院资具。”即便这样说,也不应禁止。

即便说是“属于寺院”,亦不应禁止。

671

举发说为三次,处所说为六次。

若举发也说六次,则举发为处所的两倍。

672

未举发而得者,及痴狂者等,无犯;

等起等一切,皆与媒合相同。

王学处之论

衣品第一

673

即使仅以一根蚕丝混合而作敷具,

若比丘令作,犯舍堕。

674

若为他人作,或令作敷具者;

若取得由他人所作者而使用,犯恶作。

675

若作天盖,或为地敷,则无犯。

若制作坐垫或枕头,则从最初造作便有犯。

蚕丝卧具事。

676

若敷具纯以黑羊毛制成,

若如此作,则有罪;其余则如最初所举之例。

纯黑羊毛卧具事。

677

无罪者:或等量,或多量,或全部。

若取来而作,白色或褐色亦同。

678

依次第,此三铺盖物,若舍后取回而受用者,犯恶作。

即使已舍出之物,若取回而受用,犯恶作。

679

其生起等一切,皆与行仪相等。

然而,在这三者之中,第三是作与不作皆成罪。

二分黑羊毛卧具事。

680

未满六年而作敷具者,

若非由僧团许可,则犯尼萨耆亚罪。

681

为他人而令其作,或自己作者,无罪;

或由他人所作,获得后受用者,无罪。

682

作满六年,乃至超过此限之敷具;

对于天盖、麻布围墙,以及舍弃后所作之物,也是如此。

六年卧具事。

683

无犯:未持用而作,或于铺盖物不存时;

为他人而令人制作,以及受用已作成之物。

684

依不取之义,依善逝之一搩手,

并由被称为‘造作者’的导师,宣说了此作与所作。

685

生起等一切,被认为与行处等同;

对此无间者,亦不见有任何差别。

坐具铺垫事。

686

在行进的车乘,或象、马等上,

若置毛发,而主人不知。

687

超出三由旬者,比丘犯戒;

若正在行进,或置于其上,此法亦然。

688

若车乘不行,或在马上,或在象背,

将物品放置车上并登车后,若驱策而行,则是许可的。

689

‘不允许’的说法,在《古伦达义注》中已作说明;

然而,若令他者携带另一物,则与经教相违。

690

即使将毛发塞入耳孔而行,

据说,依毛发的数量,确实会构成罪过。

691

然而,若以线绳系缚后安放,则是允许的;

编成辫子而携带者,已阐明有罪。

692

未至税关,而遭盗贼等侵扰者;

或由他人所遣,若前往者,则有罪。

693

若携带三由旬以内,乃至不足三由旬;

如此带回时,同样仅限三由旬。

694

若为住处事前往,从那里取走时,

或得已被割断或已舍弃之物,取走者亦同。

695

令他人取走者,取走已制成物品者;

同样,对于疯狂者等,则宣说为无罪。

696

此则生起,从身与从身心;

无心之身业,三心与三受。

羊毛事。

697

具生起等,及羊毛之洗濯;

旧衣的洗涤,即视为等同。

羊毛洗涤论。

698

若自己拿取或令人拿取,银与黄金;

然而,比丘于舍弃之后,仍应发露其罪。

699

金银,以及两者的摩萨迦;

这四种资具,能招致舍堕。

700

珍珠、摩尼宝、水晶、砗磲、珊瑚、赤珠;

玛瑙、谷物,以及七头牛、水牛等

701

田地、宅地、池塘,以及女奴、男奴等

大仙已开示,这些即是恶作之事物

702

绿豆、豆类等一切,酥油等物及米粒;

线、布、犁、犁铧,以及诸如此类的净物。

703

于此,若为自身利益,对于应舍物的物品,

若有比丘领受,则犯应舍罪。

704七百零四

为僧团等之义利而取用者,同样犯恶作。

于恶作事所依之处,若为任何缘故而取用,亦是恶作。

705七百零五。

若接受金钱等千枚;

依事计数,应有罪之计数。

706

同样地,对于松散系缚的袋等,就色相而言,已说罪之计数;而在《大资具》中,

若有人说“此应属尊者”,即使想接受,也当予禁止。

707

当有人说“此物应属尊者”时,纵使有心接受,

也应当予以制止。

708

即使已拒绝该物,若对方放下而去,则应如此守护,使不坏失。

应如此守护它,使它不致损毁。

709

「取来此物」「拿取此物」「给与此物」「置放于此」

如是,对比丘说不净物,是不适当的。

710

除收取金银与已依净法舍出之物外,酥油等物品应作分配,由大众共同受用。

酥油等物分配之后,应由一切人共同受用。

711

作为受供者的比丘,连自己应得的那一份钵食,也不可从他人处取得。

从别处所得,亦不得受用。

712

然而,凡是依于彼缘、彼事而生起者,

比丘若受用,则犯恶作罪。

713

在园内无犯,或在园内的住处中亦同;

若比丘在取或令人取后放置,则无犯。

714

三波逸提中已说,于非金银,……

有想及有疑者,犯恶作罪。

715

生起等一切,皆同于媒行;

作与不作已于此中说,此即差别。

接受金银论

716

对于尼萨耆罪所涉之事,或恶作罪所涉之事;

或净许之物,以成就尼萨耆罪之事,

717

以成就恶作罪之事,或成就尼萨耆罪之事;

若以净许之物转换,亦犯恶作。

718

恶作之事,或净许之事;

唯以恶作之事,转换方为恶作。

719

对于原本净许之事,若有人将其转换为违犯恶作之事,

他由此转为犯恶作罪。

720

同样,对于原本属恶作或尼萨耆亚的物品,若先前已被禁止受用,却通过转换而受用,亦犯恶作。

先前已遮止收取,今以此遮止交换。

721

对于认知为金银者,以及对于非金银而心生疑惑者,由此犯二恶作;对于令人取得金银者,亦然。

因此,令人兑换金钱者,犯二恶作。

722

若于非金银物,作非金银想者,无罪。

说“取此布施”者,亦以五种(方式结罪)。

723

其余诸门,以无间故,生起等皆同。

这是造作生起,这即是其差别。

金银交易论

724

以净物转换净物者,则有尼萨耆亚罪,除与法同分者。

除与法同分者外,犯舍堕罪。

725

以不净物直接交换,并不成立;此义已说明,归属于买卖之中。

所称“不成立”,即指此义已摄入买卖所摄。

726

因此,即使是父母的任何如法物品,

若说“以此给我”者,犯恶作。

727

若如是对母亲说后,便将自己的物品给予她;

或者,自己以同样方式取用母亲的物品,犯恶作。

728

自手作他物想,他手作自物想;

若物品已入手,说为舍堕。

729

‘取这些物,食此米饭,’

“为此,应作此事”,然不允许如此说。

730

残食或其他,“食用此饭后,

或树皮、藤蔓,或木柴、木料。”

731

当他说「拿来」时,若涉及物品的计数,

那位比丘在买卖中便会犯下诸罪。

732

「你且饮此粥、食此饭;」

你已食,你将食,你应食此。

饭,你称此为‘业’。

这样说也是适当的。

733

或于地面清扫,或于墙体涂抹,或洗涤衣物;

此处虽无余物,然有应舍之资具。

734

当舍资具若已失坏,或已食用,亦复如是;

罪应发露;此罪亦应如是发露。

735

“以此物,换取此物,给我。”如是说。

除物主之外,告知者无罪。

736

“这是我的,于我有用,为此故”而如是说者;

其余与前无别,生起等亦同。

买卖论

拘稀亚品第二

737

钵有泥制与铁制,依生类分为两种;钵的色泽则有上等、中等与下等三种。

钵分为上、中、下三等。

738

饭食以二那利计,依摩揭陀那利量;

副食为四分之一,菜肴亦与之相配。

739

所谓“最上”,是指能容纳那一切的钵;

“中等”,则是它的一半;“下等”,又是中等的一半。

740

而最上之中,亦有最上、下等与中等之分。

如此,于中等与下等中,共有九种钵。

741

其中,最上中的最上者非钵,最下中的最下者非钵;

因此,它们既不可决意,亦不可分别。

742

其余七种钵,皆具足钵之特相。

智者决意后,作分别已,乃得受用。

743

最长应持守十日;若超过,

若钵超限,彼即应舍。

744

凡钵不作净,或未作决意者,

通达律者称此钵,名为超限。

745

当面则应说:“我决意此钵”;

远处则说“此钵”;取回时亦同此理。

746

内心作意已,作身表之变化;

以身与钵之间的关系,也说明了决意。

747

钵之所以舍弃决意,是因为施与、损坏与丢失的缘故;

也是因为迷乱、收回、拒绝、转换与执取的缘故。

748

仅如糠秕芝麻之量,或因灰尘而失坏决意;

覆盖后应作决意,或以铁粉(修补)如商品;

749

若比丘未舍应弃之钵而受用,

受用后,关于洗与不洗,此被说为恶作。

750

金钵、宝石钵、琉璃钵、水晶钵,

青铜钵、玻璃钵,以及铅锡钵。

751

同样地,木钵、铜钵和黄铜钵,

十一种钵,已说为恶作事。

752

瓶、头盖骨、葫芦,以及随顺的钵;

铜器、铁器于此不适用,盘则可允。

753

水晶、玻璃、青铜所成之物,以及竹席等物,

于个人比丘皆不适用,而于在家众与僧团则可允。

754

但凡有水残留之钵,若行修补,得恶作;

善巧除尽钵中水后,有智比丘方可修补。

755

比丘的湿钵,不得予以晾晒;

不应在热处烘烤,烘烤者犯恶作。

756

不得放置于大小便处;

若在大小便处,唯已铺设者,则许放置。

757

在木制支架上,允许放置两个钵;

在杖支架、地面支架等上,也是如此。

758

在席子上,或在布上、书册上、草席上;

在敷设物上,或在地面、沙土上。

759

但在如此清净之处,则允许放置;

若放置在有尘土或粗糙的地上,则恶作。

760

悬挂于杖或象钩上,亦不被允许;

若放置于伞、床、椅之上,则成恶作。

761

若先系于横木之上,则允许悬挂。

然而,若将钵绑系于床后,放置其上也是允许的。

762

将钵置于床脚或椅脚上,则是允许的;

然而,盛满食物的钵,若放在伞上,则是不允许的。

三诵品已完

763

手持钵时,不应推门;

若以任何肢体推门,得恶作。

764

不应以钵取出残渣或骨头;

将残食水取出者,犯恶作。

765

持钵后,为洗钵或仅为洗手;

从口中取出后,置于钵中,亦不许可。

766

十日内,若于界内持有者,无罪;

决意、转让、舍弃,或毁坏。

767

于第一钵,大仙以第一种方式制立;

生起等一切,皆与咖提那衣等同。

第一钵之论

768

若钵的五种系缚有所缺损,而有人

乞求新钵,彼即犯尼萨耆罪。

769

二指宽的裂纹,称为一种系缚;

八指宽的裂纹,则有四种系缚;

770

若有五条裂纹,或一条十指宽的裂纹;

此钵名为非钵,此后可以请求。

771

若铁钵以众多铁片或铁圆片修补,

若修补后光滑,则可使用;若以铁粉修补,亦得使用。

772

钵已舍与僧团,彼则成尼萨耆;

出于悲愍,若彼不取此钵,则为恶作。

773

然正施钵时,若彼对此钵心不悦意;

或因少欲而不取彼钵,此亦允许。

774

然于无钵之比丘:

已阐明不应给与。

在此,'钵的限度'是指:

应给予那位比丘。

775

若他厌恶那个钵,而将其置于不当之处,

若因疏忽而丢弃,或加以使用,犯恶作。

776

若钵丢失或破损,已宣说为无犯。

若从自己的亲族等处,或受取而用,或以财物而得。

777

媒嫁所生起者,是造作,依制戒而遮止。

以身业、以语业,具三心、三受。

第二钵品。

778

酥油等时前药,受取已。

即使是有杂味的食物,于食前受用,亦为许可。

779

从那时起,七日之内,无杂味的受用是允许的;若逾越七日,则对其宣说为尼萨耆亚。

若逾越七日,则说为尼萨耆亚。

780780. 食后所得,若作储藏;

于食后有所取,而作积储之事;

然而已尝味者,于七日中,无杂者方为允许。

781

无论食前或食后,若为自己取受者;

可用于身体受用,而不得食用。

782782.

若比丘于食前取得生酥,

经煎煮后,由具足戒者施与,则可如含脂物而受用。

783

若比丘自行煎煮,则七日内可如无脂物而受用;

加热生酥,不属自己煮食。

784

若于食后受取,由他人所煎煮者;

而此熟酥亦为开许,纵使七日内不杂他食,亦得受用。

785785.

受取乳与酪后,

自己于食前作此事。

食前所得的熟酥,归于他所有;

无肉的熟酥,比丘可以食用;

786

然于食后、过午之后,彼则不可啖食。

因比丘已受取有缘之熟酥,

787

纵使超过七日,亦无任何过失;

因大仙曾言:“受取彼已。”

788

在如法熟酥的情形中,宣说为尼萨耆亚;

在不如法熟酥的情形中,阐明为恶作。

789

一切不如法的肉类,唯除肉本身;

乳、酪、熟酥、生酥,皆许可。

790

“允许食肉者,亦允许食熟酥”,此言何义?

精美食物与七日药,亦复如是。

791

对于应舍堕的诸事,作出分别与限定;

不可食的肉类,以及酥油等,并不在遮止之列。

792

于生酥、熟酥,以及于已取、未取等事;

一切决断,皆应依所说之理而了知。

793

为向比丘们施油食,诸近事男进入后,

便洒下油、生酥或熟酥。

794

若彼处有饭粒或米粒,

凡与日晒相合者,即成为七日药。

795

胡麻油、芥子油、蜜蜡油,若于食前受取,虽与肉食相杂,亦属非肉食。

然而,食前所受者,纵带肉食,亦属非肉食。

796

于午后食后所做,可饮用者,属非肉食;

若他们逾七日,脂即成为尼萨耆亚。

797

蓖麻、甘草、骨、芥子等,以心取之

取而制成之油,亦为七日时限物。

798

因为是尽形寿物,对于那三位比丘,

取有因物时,他无有罪过。

799

自己所制的油,无有肉食,是为开许;

然而,若超过七日,于他即成为尼萨耆。

800

比丘若为取油而收存芥子等物,则为恶作。

存放超过七日者,亦是恶作。

801

椰子、迦兰阇、苦楝与国桑巴咖的油。

及帕喇达咖油。

802

如是等一切,于圣典中未曾宣说;

若取后放置,时限过后,犯恶作。

803

了知时限药与尽形寿药之别。

了知其余诸药,皆与酥油之理相同。

804

熊、鱼、猪、海豚、驴

脂有五种,油亦有五种。

805

一切脂油,在净与不净的分别中,

唯除人之脂油,余者皆可听许。

806

接受油脂后,于食前可自行食用。

煮熟的、混合的食物,乃至七日,无肉亦开许。

807

若未受具足戒者作成而施与,则允许。

食前可有肉,此后不应有肉。

808

午后,不得接受或制作。

其余当依前述之理,由智者了知。

809

午前所取得之蜜,蜜蜂所造者,

于午前则可受用,纵有杂亦为无杂。

810

午后所造者,乃至七日,亦为无杂。

超过七日则有罪,依事数而定。

811

而从甘蔗所生,有熟与不熟、浓与不浓之分;

彼一切汁等,皆称为“糖浆”。

812

糖浆若于午前受取,则为允许;

有杂者亦于午前,此后则为无杂。

813

以未混合之甘蔗汁制成的糖浆。

在午前受取的食物,当日即属无杂。

814

受取甘蔗后,对于所作也同此理。

午后所作的食物,不应食用。

815

若已执受食物,纵逾七日,亦无犯;

纵于午后所作,亦为无犯。

816

混合的午前食,近事男若已执受;于当日备办施与,纵有肉亦开许。

若于当日制成而施与,即含肉亦许。

817

以混合之午前食,由受持者自作;

午后所作者,乃至七日亦为无肉。

818

以摩度迦花制成、冷水调和的糖浆,于食前可伴肉食,此后则不可。

若带肉食,于食前许,此后则不许。

819

若超过七日,则判为恶作;投物制成之乳,乃为时限药。

投入后所制成的乳,是时限药。

820

然而,一切果实若被视作时限药者,

糖浆同样唯被说为时限药。

821

若因缘具足,比丘午后亦完全许可;

时限药则可在午前随意受用。

822

得已复舍之物,则为七日药。

涂抹疮伤等,或服用,皆不许可。

823

然而,对其他比丘作身受用,则是许可的;

舍弃之后心无所求,再次获得时方可服用。

824

若已决意、施与或已灭失,则无罪。

及断绝信赖之后,仅取用少许者。

825

生起等一切,皆与咖提那同等计算。

由导师于最初即制定了常持咖提那衣之心。

药学处之论述。

826

“余一月”者,于热季时应寻求衬里衣。

智者念“仅余半月”,作成便穿着。

827

然而,比丘心生此念后,于认可时令非亲属完成雨浴衣;

当此比丘令其完成时,又恰逢背面已认可之时。

828

无论对方是亲属还是非亲属等,皆犯尼萨耆亚罪;

向他们作了求请之后,同样地,在令其织成时也是如此。

829

然而,比丘心生念头后,于名为饥馑之时,令非亲属等织成衣;当他正令其完成时,

当比丘正在令非亲属等织成衣时。

830

若比丘于已受用之衣,因衣事有异,犯恶作;

若于彼处擅自作求请者,便犯舍堕。

831

若裸身而以水淋湿身体,即便有衣在,

沐浴结束时,若在露地,则有恶作。

832

若在不足的月份中,而生起‘已超过’之想者;

于此,即使心存疑惑者,亦犯恶作罪。

833

衣已破损的比丘,于无犯之处亦然;

在浴室或池中沐浴的比丘。

834

做媒事所生,是行作,依制戒而遮止;

身业与语业,三种心与三受。

雨浴衣之论

835

自己施与衣后,又将其夺回者;

若比丘仍作己物想,此衣便应舍。

836

若截断一物,唯一罪;

若截断众多捆为一束之物,亦是如此。

837

若是将各别放置的诸多物品,一一取来者,

罪数的计算,应依衣物的数量而定。

838

若说“凡我所施与的一切,可随意取用”,

仅凭这一句话,便成就众多罪。

839

若命令另一比丘取衣,

被命令者虽取众多之衣,然因命令为一,故成波逸提一罪。

840

若说:「凡我所施与的一切,你都取用吧」,

他以此一语,便生众多罪。

841

若说「取僧伽梨与上衣,取吧、取吧」,

命令者每说一语,即得恶作罪。

842

除最后与最上者外,若令人截断任何可作净施之物,则为恶作。

若令人截断其他资具,亦为恶作。

843

除具足戒者外,于他人之衣等,纵不剪断,比丘亦犯恶作。

即使是强行夺取,比丘也犯恶作罪。

844

如此,对未受具足戒者,生起已受具足戒想而……

在此情况下,即使是心有疑惑者,若行夺取,亦犯恶作。

845

若他因喜悦而给与,或因瞋怒而给与,或仅出于信赖而给与;

受取者亦无犯,疯狂者等也是如此。

846

其生起等之理趣,与不与取相同;唯此处之受有异,即是苦受。

此处,除受之外,彼即是苦受。

截衣论。

847

若已告知,而令织工以六种随顺之线织衣,此则不应为。

(此句已并入2653翻译)

848

通过自行指示而说的经,即被宣说为不如法;

织工亦被指示,其余如非亲戚等,也是如此。

849

由被指示的织工,以及以不如法的线,

若命人织衣,即说为尼萨耆。

850

纵一搩手,横一肘量;

织时即犯尼萨耆,于每一板片亦尔。

851

即以如法之线,令织者织,则犯恶作;

同样,以如法织工,织不如法之线,亦犯。

852

或隔一织,或从长边,或从横边;

若以如法线与不如法线织成,犯恶作。

853

若由织工以如法与不如法之线制成;

若故意将如法线与不如法线混合,则犯恶作。

854

若是线不如法,他们仅仅遮止便令其舍断;

然而,对于不如法织成者,示以界限之后,

855

若合量则为波逸提,不足者则为恶作。

若以其他方式织成衣,两者皆犯恶作。

856

若二人执持织机,或从一侧拉拽,

于一一板,皆阐明为恶作。

857

以此方便,于一切分判中,善巧了知种种差别;

通达律制之智者,当如是了知罪之分别。

858

若织工本身如法,线亦复如法,令彼织衣,此即为无罪所宣说。

令人织造衣者,已说明为无犯。

859

于滤水器、轭具、肩带,无犯。

等起等一切,皆与媒嫁相同。

线告白之论

860

若比丘与未受邀请的亲属共议织工,犯不应为。

比丘若对衣作指定,犯不应为。

861

若为长广目的而作增长线者,

比丘犯舍堕罪,必无有疑。

862

比丘的亲族等人,在自家的织工之处,

若以己财为他利故,即明示为无犯。

863

使织者织下劣之布,却欲成上等之衣者;

如是,癫狂者等之余,已如前文所说。

织工论。

864

于雨安居竟时,为彼所施之比丘衣;

于自恣前,彼衣即成各别衣。

865

若于自恣前,分配而持受;

若以此衣作僧团物,则不应中断雨安居。

866

于期限内决意彼者,无犯。

若舍弃、分配,或毁坏、被焚烧。

867

若彼急需衣之事,于咖提那衣未敷展时;

守护期只为一个月,最长不过十日。

868

当咖提那衣展开时,他的五月之期已宣说;

而由牟尼所宣说的守护期,最多不超过十日。

869

生起等诸项,皆与咖提那衣相同;

此中前者为无作心,而后是三种心与三种受。

急施衣事论。

870

若比丘于前迦提月满月日安住之后,

将衣留置村中,若有所需之缘。

871

比丘最多可住六夜,而后须离彼衣;

若超过此时限而住者,除僧团许可外,即成有罪。

872

正是迦提月,以初分自恣;

依后制之尺度,相应于有怖畏、获许可者;

873

住在住处时,可存放一件衣;

四支和合时,便能获得,如是已宣说。

874

比丘以某村为行乞处,而住于阿兰若;

于彼村中存放此物,准许一个月。

875

若在他处居住,至多六夜,是开许的。

这便是其隐藏之后而今开显的意趣。

876

然而,前往住处之后,于第七个黎明时分,

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前往的比丘。

877

或前往村落界内,于任何处而住;

他得知衣事运转的讯息后,前往是如法的。

878

即便这样也无法做到时,智者了知后,便即于此处停住。

应迅速从彼处撤离,若停留过久,便会滞着。

879

若舍弃,则无罪;若毁坏,则遭焚毁。

截断时、信赖时,或依比丘认可。

880

生起等一切,被认为与迦提那衣相同;

由第二者,由牟尼主,因此被视为有疑。

有疑惧处事论。

881

若明知是已回向给比丘僧团的利养,却拿来自己受用,对他而言应作尼萨耆。

若转归自己,对他而言即构成尼萨耆。

882

若说“施与他人”,却将利养转给比丘;

以清净心对清净物,即被说为波逸提。

883

若将衣,或他人的一件,或自己的一件,一并转赠,则有两条波逸提。

若与他人一同转赠,则犯两条波逸提。

884

然而,已经施与僧团的物品,不应再取回。

应施与僧团,若不施与,即犯波罗夷。

885

塔物、僧团物,或是个人之物,

转施给他人,犯恶作。

886

若比丘,乃至对狗有所亏负;

转施给另一只狗,犯恶作。

887

这即是三起源:行、想与解脱;

身业、语业,三心与三受。

已指定物事论。

钵品第三。

888八百八十八。

由此一事所生起的波浪之环

持戒清净者,视罪堕为深渊

渡越教法之大海

他们超越此裁决。

如是,《律裁决》中尼萨耆亚论已结束。

波逸提之论说

889

故意妄语,被宣说为波逸提。

戏笑而说者、急促而说者,无罪,乃至醉者等。

890

妄语的五种因。

其生起等一切,与不与取相同。

正知妄语论

891

关于出身等所说的十种毁辱事中,

无论是真是假,以任何事由,

892

或用任何言语,或用手势,

已犯波罗夷者,或比丘已犯者。

893

以其他指称,辱骂比丘者;

于此有波逸提罪,正自觉者已宣说。

894

以同样的其他指称,以及用非巴利语之词;

于一切处辱骂未受具戒者,犯恶作罪。

895

对不欲辱骂者,仅是嬉戏之意欲;

然而,凡有所说之处,所说皆被称为恶说。

896于此,比丘尼在已进入、尚未受具足戒之处,以不犯戒为首要,教诫利益与法。

于此,比丘尼在已入而未受具足戒之处。

若以教导义理与法为前提,则不犯。

897

然而,对于说法比丘而言,所由起等诸门,

已说为与无间同类。此处所生之受,是为苦受。

轻视语论。

898

比丘离间语的罪,有二种行相。

或因自爱,或因欲离间他人。

899

辱骂者,或以方便,或以巴利不摄之法。

话语结束时,犯恶作罪。

900

同样,辱骂未达上者亦然;

此中,比丘尼亦属未达上者之列。

901

既非爱乐者,也非意欲破坏者;

是为了呵责诸恶而发言的比丘。

902

同样地,已阐明:癫狂者等,无犯。

起源等一切,皆与不与取相同。

离间语。

903

除比丘、比丘尼外,若与余者共诵法者,犯波逸提。

若有与彼共诵法者,犯波逸提。

904

如《大笺》等所述,王教诫等事,于未登坛者中合诵,确为生罪之因。

于未登坛者中合诵,确为生罪之因。

905

于比丘为恶作,于比丘尼亦如是;对未登坛者作比丘想者,或有疑者亦然。

对比丘作未受具足戒想,或心存疑惑者。

906凡令共同诵出者,或自行诵读者;凡令诵习已熟经典者,或令中断者。

令他人一同诵出,或自行诵读者。

又,若有人令正在诵念已熟习之经典者落入过失,

907

于未受具戒者处受学亦尔;

然若仅诵出则无犯,以与彼同诵之故。

908

从语生起,亦从语与心二者生起;此举罪之生起,已说名为“句清净法”。

此罪之生起,已说为逐句读诵而生起想者。

逐句法论

909

若卧于一切遮蔽、完全覆盖之处,或

在大部分有覆盖之处,或有遮蔽的卧坐处。

910

然而,超过三夜,若于夜间

除比丘外,若与另一人同宿,犯波逸提。

911

凡所称之处,若适为行淫,即使与畜生道者,亦犯彼罪。

以此而行,乃至与畜生道者,亦犯此戒。

912

若受具足戒者已卧,另一人复卧;或另一人卧时,比丘卧下。

另一人躺卧时,若比丘亦躺卧,

913

或由于两人起身后、躺卧时的行为,亦可能有罪。

或因计算未受具足戒者之罪数,亦可能有罪。

914

若遮覆子宫而卧,或以遮覆而卧,

日落时分,于第四日即属有罪。

915

一肘半高的围墙、堆砌等为围绕者,

一切被围绕之物,皆称之为“被围绕”。

916

比丘即便住在布幔小屋中,

因共宿而有罪,如是阐明。

917

由全覆、全围、多数等种种差别,明慧者于此应知有七条波逸提。

明慧者于此应见有七条波逸提。

918

于半覆、半围中,恶作已被阐明;以全小围、覆等亦有五种。

以一切小覆、覆等,亦分五种。

919

若共住二夜或三夜,于第三夜黎明前离去者,无犯。

即在第三夜黎明之前。

920

外出后复还住者,又与比丘同住;

同样地,一切全覆、全盖等情况也是如此。

921

同样地,对未达上者而言,即便是卧者相对于坐者,也是如此。

其余羊毛量的情况,等起等方面相同。

同宿论

922

若与当日所生之女人,即便仅为人女,

若准备同宿,应得波逸提。

923

若在夜间,与示现形色的夜叉女、饿鬼女同卧;

或与天女、黄门共寝;

924

或与成为行淫对象的畜生女。

计算住处数量,犯恶作罪。

925

于此,仅一日,罪便阐明;

其余判例,与前所述,相同无异。

第二同宿论

926

对具慧的男子身形,超过五六句,

对女人说法,除说法外,犯波逸提。

927

然而多个偈颂之足,被认为是一句;

已闡明句清淨法,或法義之注釋。

928

然而,對於六句以上之語,依句等之計量故,

說法者由句等之計量,應有罪。

929

与变化成人形者一同站立时,

或与夜叉、饿鬼,乃至畜生道者。

930

若为站立的女人说法,

若超过六句话,则犯波逸提。

931

于男子作女想者、于男子有疑者,及于黄门,

若以超过六句之语宣说者,犯恶作。

932

取女人之形站立,向他们说法

得罪行恶作。因此,他向夜叉女、饿鬼女及畜生趣女等

933

若有明智男子在场,或自己起立而

若坐而为说法者,对女子亦然。

934

若对一位又一位女子说法者,

以五六句言语为说,无犯已明宣。

935

词句清净与等同,及生起等,皆应了知;

此即是差别,此即是作与不作。

说法之论。

936

比丘为他人宣讲广大或殊胜法时,

向比丘、比丘尼以外的有情宣说,犯波逸提。

937

若宣说的比丘不知对方是比丘,

若以方便语说,则犯恶作。

938

若具如是因缘而说,则无犯。

宣说一切戒等,乃至为初业者说,亦无犯。

939

此处未说癫狂句,以彼不可能故。

此名为‘向有情宣说’,乃是罪的生起。

940

由身、由语、由身与语,有此三种。

唯依善与无记,而有二心、二受。

向有情宣说之论。

941

然而,若比丘告知粗重罪过,

向未受具足戒者告知罪过,除比丘认可外。

942

犯桑喀地谢沙者,除不净外,

结合其事而说罪时,说者即有过失。

943

在此,桑喀地谢沙罪被视为粗重罪;

因此,对清净者说粗重罪,便触犯波逸提。

944

对非粗重罪生起粗重想者,或心有疑惑者;

若将其他罪过告知他人,亦犯恶作。

945

同样地,对于未达上者,粗重罪有五种。

若非粗重恶行,则不应向人告知。

946

若只是告知事由或罪过,应知此并无罪;

若依比丘的认可,也是如此。

947

如是,疯狂等之生起等诸法,皆与不与取相同,其受为苦受。

与不与取相当之受,即是苦受。

说粗恶法之论。

948

若自行挖掘,或令他人挖掘不如法之地,

若令他破坏,或自行破坏,则犯波逸提。

949

若比丘自行掘地,

每一下击打,即犯波逸提。

950

若命令他人挖掘,即使掘一整天,也仅犯一罪。

若反复命令,则每次开口说时,各犯一罪。

951

「掘池塘、掘水池、掘坑、掘小井」;

如此说者,不见有任何过失。

952

「挖此处、挖此地,在这里掘出池塘」

在此刹那、在此场合,如此说便不恰当。

953

“掘球根、掘库伦德、掘柱、掘树桩”——如此说者,是如法的。

“掘其根,或掘其棕榈”——如此说者,方为应理。

954

“掘此根、掘此蔓、掘此棕榈、掘此芦苇”——

若已限定,则不应说。

955

若可撒出,细泥应用瓶撒出;比丘应除去细泥,厚泥则不可。

比丘应除去细泥,厚泥则不允许。

956

河岸等崩裂后,土石落入水边;

为修复崩坏的堤岸,即使历时四月,亦属许可。

957

若落入水中,纵使天已降雨,亦许修治;

四月过后,天降雨水于池中。

958

若于石板上掘出坑穴,然而就在那坑中……

若先有尘土落下,随后天降雨水。

959

为清洁、为拆毁,在四个月内是允许的;

超过四个月,则不得加以破坏。

960

若先以水充满,而后尘土落下;

天降雨于水,故彼可坏。

961

当接触背靠石时,尘土便附着。

即使四月期过后,也不应破坏彼。

962

若在未作石坡之处,有蚁冢生起,

纵使四月期满,亦可随意破坏。

963

若衣置于露地,则四个月为适宜;

于树上、白蚁堆等处,于泥土中,此理亦同。

964

于鼠洞、猪窝、牛棘、蚯蚓粪等污垢处,也是如此。

此同一规则,于不与地面相连之处,亦已宣说。

965

与他们相似的,是遍处犁土;未被切断而与地相连者,应名为生地。

未被切断、与地相连者,即是所生地。

966

住所若有覆盖,或覆盖已失坏;

雨季过后的四个月内,不应损坏受雨淋湿的覆盖物。

967

此后,若作意“我将抓取椽、墙、柱或地板”而抓取,则为允许。

若在抓取时,有砖块等物落入泥土,亦为许可。

968

抓取砖块等物时,若泥土散落,则无罪;若抓取泥土,则有罪。

若取黏土,无犯或有犯。

969

若屋内有未烧制的泥土堆,

若不遭雨,于比丘恒为净法。

970

若雨季已过,且于屋中加覆盖;

四月期满,凡湿润者悉成不净。

971

于彼处,凡已湿润者,其量悉为不净;

于彼处,凡未湿润者,其一一皆为净。

972

若此物以水湿润,与地合为一体,

它既成为地,此后便不再适用。

973

露地中的围墙,以泥土涂覆而成。

四个月过后,便称作“地已生”。

974

对于附着其上的微细尘土,不应强力摩擦,

以湿手触碰后,若能取得,则为允许。

975

若是砖墙,且大多在高地,因其安住于彼处,可随意移动。

他安住于适当之处,故可随意移动。

976

立于露地的柱子,摇动后即可除去;

然而掘地而取,则不应理。

977

若取其他干木,或取木桩;

这便是过失的道理,若直接拔起则无过失。

978

若举起石头或树木,使之滚动;

若心地清净者,纵使大地崩裂,亦无过失。

979

劈开木柴,拖曳枝叶之时;

此即是对心地清净者,于大地之上所阐述的道理。

980

刺、针、骨头,或是地上的木桩;

比丘不应将其敲击或插入。

981

「我将以尿流冲决,以此破坏地面」——

然而,比丘不应如此小便。

982

若正在行此事时地面破裂,则无犯。

为将不平整处弄平整,不应摩擦。

983

以足大趾在地上书写,亦不应为。

以脚破坏地面而经行,亦不应作。

984

以湿手触地后,细尘沾着,

若不摩擦而取,洗手则是允许的。

985

若自己烧地,或令他人烧,

乃至此烧地比丘,亦至于罪之极致。

986

无论何处,火有多少,自手施与,或令他人施与;

比丘便犯同样数目的波逸提罪。

987

比丘将火置于地上,亦不应行;

然而,置于头盖骨、钵、炊具中,则是被允许的。

988

将火置于木材之上,是不被允许的;

然而,若彼火燃烧那些木材后,又行至地面而烧燃地面,

989

同样的方法,也已在砖屋等处宣说;

唯许将砖等放置于其顶上。

990

若问:何故?因他们无执取性故;

不允许在树桩或枯树上燃火。

991

而手持草火把行走者,则无犯。

若在手中燃烧时,任其掉落于地。

992

而后,若将其落处再给以燃料,

允许作火,此为大注疏所传。

993

即在此地,他们具足地想;于疑与两义中,亦为恶作所摄。

在疑与两种含义的情形中,也属于恶作所摄。

994

无犯:当说“知道这个、拿这个来、给这个”时;以及自己的心,以及三种等起。

对于说话者,自心与三种等起也是如此。

掘地之论。

妄语品第一。

995

对于具寿比丘,对于已生的植物村,

破坏其相,即被宣说为波逸提。

996

水中生者与陆地生者,彼有二种;

于此,胡麻等种子,无论有叶或无叶。

997

“水中生者”应知,即一切苔藓之类;

若损坏这一切,彼犯波逸提。

998

然而,以手拨开之后,沐浴是允许的;

对他而言,一切处所悉皆为水,遍满无余。

999

若不用水切断,而要从水中取出彼物,

对于比丘亦不许可,因为那是处所的移动。

1000

以水洒湿彼物后,将其投入水中者;

“允许”之说,于一切注疏中亦已说示。

1001一千零一。

比丘从水中拔出蔓草、草等物时,

或在那里搅动它们,比丘犯波逸提。

1002一千零二。

此处,损坏他人所种植者,犯恶作;

因为从那时起,它们便归入种子村。

1003一千零三

在旱地,树木遭砍伐后,若绿色残株尚竖立,

其向上生长的嫩芽,便归于草木。

1004一千零四

椰子等树木的残株,不再向上生长;

因此,对其所作,便摄于种子村。

1005一千零五。

同样地,芭蕉的残株,对已结果者而言,是显露的。

未结果者的残株,则被视为有情村。

1006一千零六。

已结果的芭蕉,只要叶子尚青,它便如此;对芦苇、竹、草等的判定也是如此。

对芦苇、竹、草等的判定,即是如此。

1007

然而,自顶端起始,当此竹凋枯之时;

其时即被摄于种子村之属。

1008

因德萨拉等诸树,属种子村所摄;

若为砍断后放置者,通晓律者当知。

1009一千零九。

若为凉亭等而挖掘时,

根叶被拔出时,便为众生村所摄。

1010一千零一十

那些仅有根者,或仅有叶者;

即使被挖出,它们仍属种子类所摄。

1011

然而,带茎干的棕榈核才称为种子类;

当叶轮尚青时,从中所出者则不属种子类。

1012

剖开椰子壳,芽如象牙针;

从中所生者,也名为种子类。

1013

以如鹿角的念力所持之钵。

即使根部尚未长出,亦名为植物村。

1014

如稻等之芽,尚未转绿之时,

即使叶片已出,亦摄于种子村中。

四诵分已竟。

1015一千零一十五

于芒果、阎浮树、无花果等,亦如是判定;

而凡生于树上的万达咖,或其他寄生植物;

1016一千零一十六。

树木是它的栖止处,不应加以破坏;

无根藤蔓等,此即是判定。

1017一千零十七。

围墙等处的苔藓,称为‘最上种子’;

只要二、三片叶尚未长成,他便不构成。

1018一千零一十八。

然而,当叶生起时,此事即成为波逸提之事。

然而,摩擦之后,再将它从那里移除,是不许可的。

1019

水藻若在饮水瓶等之外者,为恶作;

若内中所含之物不视作食物,则糕饼等中所夹之刺亦应同理。

1020

石块、木片、水藻、石片等种种杂物,

此类是恶作事,而非波逸提,应如此了知。

1021

而已开花的蛇盖菇,则是不可受用之物。

若它为花蕾,则属恶作事。

1022

剥取树皮,以及皮下片层;

于嫩叶上采取树脂,亦不允许。

1023

于努希树等诸树,或多罗叶等之上;书写于彼所生者,应说波逸提。

若书写于彼所生之物者,应说波逸提。

1024

花或黄叶,或果或已熟者;若令落或摇动,已说波逸提。

若使之落下或加以摇动,已说波逸提。

1025一千零二十五

将结果之枝弯下,施与取者,这是许可的;

若自身欲食用,却如此施与,则不许可。

1026一千零二十六

将他人举起,或令取之,亦是许可;

对于采花者,此即是决断。

1027

凡是能生长的树木,其枝条亦属于有枝;

若未作净而加以毁坏者,即得恶作。

1028

此道理也同样适用于湿生姜等。

对于种子类,因世尊已明示,此为恶作。

1029

「砍伐树木,斩断藤蔓,挖掘球茎,连根拔起」,如此说亦无妨,因无决定性。

说「拔除」亦无妨,因无决定性。

1030

“砍芒果树、砍阎浮树、砍楝树”,或说“砍、劈、拔”。

而取其名称来表述,也并无不妥,因为并无决定性。

1031

“砍这棵树、砍这条蔓、砍这块树皮、砍这株藤”,若如此加以限定而说,则不应许可。

“砍断”“劈开”等语,不可用作限定。

1032

若将甘蔗段装满篮子而带来,

当作成一净法时,一切便已成就。

1033一千零三十三

然而,若甘蔗与木柴系于一处,

然而,作净时,穿透木头是允许的。

1034一千零三十四。

或以藤、或以绳,或凡用以系缚他们之物;

因其与容器同等,故不应穿透彼。

1035一千零三十五

若以胡椒等与饭食混合而持来,

纵使一粒饭中,若能穿透,亦为允许。

1036此同一法则,亦在芝麻、米等情形中得以宣说;乃至在锅中,一个连体的木苹果,亦得以作净食。

同样的道理,也已在芝麻、米等情形中作了说明;

乃至在锅中,一个连体的木苹果,也可作净食处理。

1037一千零三十七。

若舍弃外壳,内有果肉行止;

将那迦毕他果打碎后,应当作净。

1038一千零三十八。

对于非植物之种子,却持植物等想者;

于此有疑者,亦犯恶作罪。

1039一千零三十九。

于彼,无如实想者、非故意者、失念者,

及疯狂者等,已宣说无罪。

1040一千零四十

此为三因生起、唯作、想解脱;

身业、语业,及三心与三受。

植物事。

1041一千零四十一。

当僧团已作羯磨时,于异语者与恼害者;

若再如此而作者,则犯两个波逸提。

1042一千零四十二。

于如法行事,犯三波逸提;于非法行事,犯三恶作;

于未举罪之羯磨,如此说者,亦犯恶作。

1043一千零四十三

若不知自己已犯戒或将犯戒,而作‘将有诤论’之想者,

如是病者,无罪。

1044一零四四。

如同不与取等之生起法则;

【续前偈】

异语论。

1045一千零四十五。

犹如欲败坏他人名誉者,对于被认可的比丘,

向达上者说话,令他恼怒,自己也遭轻毁。

1046一千零四十六。

在这两件事中,他犯两个波逸提;

如法者三波逸提,非法者三恶作。

1047

若在未达上的比丘面前

或对未认可的比丘说毁谤语

1048

赞叹沙弥,无论已认可或未认可

向任何人宣说者,犯恶作。

1049一千零四十九。

依欲等而行,作而说者,

无犯,所余之业与无间相同。

使人嫌责事。

1050一千零五十。

于露地,若敷设床座等,或为自己,或为他人;

为了使用而令敷设,或者亲自敷设。

1051一千零五十一。

既不应为僧团举出,亦不应令人举出此事。

若离去时,对那位比丘构成波逸提。

1052雨季四月,若天不降雨;

一千零五十二。

同样地,也不允许放置于露地。

1053一千零五十三

凡在雨季及随后四个月降雨之处,

于该处铺设床座等物,八个月内皆不可行。

1054一千零五十四。

乌鸦等所栖之处,或树根之下,无论何时,

然而,不应铺设僧团的床座等物。

1055一千零五十五

若将僧团的任何敷具为他人铺设,

在任何地方,由任何比丘铺开;

1056一千零五十六。

只要他不坐下,或不说“去吧”;

只要仍是铺设者,即说责任在于铺设者。

1057一千零五十七。

若他令沙弥铺设,那卧具便是已铺设的。

对比丘而言,令铺设已说明为障碍。

1058一千零五十八。

若那卧具为比丘所铺设,负担便仍是他的;

直到发令者到来,才不坐下。

10591059.

比丘或沙弥,守园人或近事男;

未加询问便将僧团的卧坐具拿走。

1060投掷之物越过门槛,行走者迈出第一步时:恶作;迈出第二步时,则判为波逸提。

投掷之物越过门槛,行走者迈出第一步时:恶作;迈出第二步时,则判为波逸提。

第一次为恶作,第二次犯时,则宣说为波逸提。

1061此为第一千零六十一颂。

立于食堂中,对沙弥说:

在某个日间住处,铺设床座。

1062一千零六十二颂。

若从那处出来后,前往别处,

已阐明:此比丘应处以举足而行。

1063一千零六十三。

三波逸提,导师依三种过去方式已作开示;

同样地,对于私人物品,借此也清楚地指明了三类恶作。

1064一千零六十四。

垫褥、席子、皮革、板、擦脚布——

或地敷具,或上敷具。

1065

木器、陶器,或钵架。

置于露地而离去者,犯恶作。

1066

若是住阿兰若者,且逢无雨之时,

悬挂于树上之后,便可随意前往。

1067一千零六十七。

如同不被白蚁等啃食、不被毁坏;

如此作了这一切之后,便可前往。

1068一千零六十八。

先令无罪解除,且问询后离去;

比丘虽遇灾难,自有财物被扣时;

1069一〇六九。

生起等一切方面,被认为与咖提那衣相同。

此中所说的作与非作,唯我等有此差别。

第一住处事。

1070一千零七十

毡褥、地敷、上覆敷具;

席、皮片,以及覆布、坐垫。

1071

草叶所铺敷,如是卧具有十种。

若比丘,在一切覆盖、围绕的精舍中,

1072一千零七十二。

此十种卧具,即便自行铺设后躺卧;

若未撤除、未告知而离去,即犯彼戒。

1073

寺院附近,或其围墙,

第一足犯恶作,第二足犯波逸提。

1074

当住所与卧具两者俱毁之时,

铺设后离去,住于屋内者,即说为波逸提。

1075一千零七十五。

于住处近处,及凉亭等处,犯恶作。

铺设后离去,或毁坏仅卧具量者,亦犯恶作。

1076一千零七十六。

于僧团的十种事中,已说三种波逸提;

同样,于个人此事之中,已阐明三种恶作。

1077一千零七十七。

或申明无罪而去,或告假而去;

或为他事所阻碍,或为自有财物所牵绊。

1078一千零七十八。

满怀期待而往,停立彼处再请问;

生起等一切,同视为无间等。

第二住处事。

10791079.

若比丘明知有先来之比丘已先入住,却故意挤入其处,在僧团住处铺设卧具,犯波逸提。

在僧团住处铺设卧具,犯波逸提。

1080一千零八十。

从洗足石,比丘进入时;

乃至床座,或正出去时。

10811081。

从床座处,乃至小便处,此中间区域,名为近处。

此范围之地,即称为近处。

1082一千零八十二。

若比丘心存驱逐之意,于近处铺设十种卧具之一者,恶作。

铺设十种卧具中任何一种者,犯恶作。

1083一千零八十三。

若坐于彼处,或卧于彼处,

若同时作此二者,则有二波逸提。

1084一千零八十四。

若人再三造作,则由加行的计数而穷尽;

于法说为三波逸提,于补特伽罗则为三恶作。

1085一千零八十五。

若离已说近处,或自铺设卧具;

或在寺院近处,或于露地。

1086一千零八十六

或令他人铺设而坐时;

于一切处皆为恶作,所居亦被遮止。

1087一千零八十七。

病者无罪,或被寒冷等所逼恼者;

遭遇危难的比丘,以及癫狂者等亦然。

1088一千零八十八。

一切生起等,及初后之事,

当知此为相似,即此苦受。

挤入事。

1089一千零八十九。

若从僧团住处拖出比丘,

或心怀嗔恨而令人拖出,他犯波逸提。

10901090

纵有楼阁层叠高,若以一次之方便,

若彼从中拽出者,则示一波逸提罪。

1091一〇九一。

每次除外时,于拖出过程中;依诸门之数目,则有诸波逸提。

一千零九十二。

1092对说“出去”者,此法则于言语亦得适用;于命令生起之刹那,对命令者即生恶作。

说“出去”者,在言说上亦同此理;

于命令生起的刹那,命令者即犯恶作。

1093一千零九十三。

若比丘被一次告诫,而门却有多扇;若他越过,则犯一个波逸提;若越过许多门,则犯多个波逸提。

若他越过,即一个波逸提;若是多扇门,即多个波逸提。

1094一千零九十四。

在他那座附有侍奉堂等的寺院附近

以身、以语,在驱逐中也是如此。

1095一千零九十五。

从寺院附近、寺院,或从此处;

驱出所有人时,对资具亦犯恶作。

1096一千零九十六。

对于比丘不相连接的资具,智者

应阐明计算物品的恶作。

1097一〇九七。

对无惭的弟子,或对同住者,

当把疯狂者拖出时,自己亦是疯狂者。

1098一千零九十八。

从自己的住处,或从可信赖者之处,

或对于他们的资具,宣说为无犯。

1099

从一切僧园,及制造争论者那里,

此是三起源,受为苦受。

关于驱出之事。

1100

于中等头部可撞之处,于空中屋之上;

于有脚之床,或于比丘之椅上。

1101

若在彼处坐,或在彼处卧;

以加行次数计,则成波逸提。

1102

已说三种波逸提,于人则三种恶作。

或于下方、非受用处,或以头触。

1103

或于虚空中住处,抑或自己所有之处;

或于凭信而住的住处,不因瞋、痴等而有损坏。

1104

或于已施帘幕之处,立于彼处而悬挂;

此羊毛毯之因,起源视为相同。

虚空小屋论。

1105

从门之铰链起,为了安置门闩;

比丘应自行涂抹,或令人涂抹。

1106

应知采光窗洞的预备工作,此规则亦同。

屋顶则应涂抹二三次,且须站在未干的涂层上进行。

1107

自彼以上应决意,若更行决意者;

彼犯波逸提,住于彼处者犯恶作。

1108

若有人立于屋脊梁上,或于屋顶边缘处站立;

站在那个位置,往下看时,看不见比丘。

1109

然而,比丘不应立于彼处;因为那里是精舍倒塌时波及的范围。

因为精舍若倒塌,该处正是在倒塌范围之内。

1110

于不足二又半倍时,却起「超过」想者;

于此,有疑者,亦犯恶作罪。

1111一一一一。

于二、三次的场合,并无过失;于洞窟、草屋中,亦复如是。起立等一切,与行走相同,应当了知。

一切犯行之缘起等,皆与媒嫁行同等而判。

二又半倍论。

1112一一一二。

明知水中有生物,或草,或泥,

若自己洒,犯波逸提;若教他人洒,亦然。

1113

若截断水流以浇灌泥土,则即使用罐子浇水,亦阐明一条波逸提。

纵使于一罐中,亦明示一条波逸提。

1114

若截断水流,则以加行计数为限;

即使当面作业者,亦依循相承之论母。

1115

即使仅有一罪,纵历经一日;

于彼彼处结缚时,皆有加行的计数。

1116

即使满车泥土,或仅是草;

若将物投入水中,同投一处者,犯一波逸提罪。

1117

若逐一投入,则按加行次数计罪。

若水耗尽或变浑浊,于彼情形亦同。

1118

口中说“请浇灌”者,犯恶作罪。

仅作一次教令即犯一罪,纵使浇灌整日。

1119

于无生命之清净水中,作有生命之想。

于一切处有疑者,亦犯恶作。

1120

于一切处作无命想者,或非故意、失念者;

不知者无犯;疯狂者等亦复如是。

1121一千一百二十一

了知水之有生命性,了知“有生命”之义;

无杀害心,而洒水于草等。

1122一千一百二十二。

这四种支分,已由大仙宣说;

如同不与取,其生起等法则相同。

1123一一二三。

这里已说明了由施设所遮止与三心。

这便是此处所示,也是其简别语。

关于有虫之水之事。

第二、坐卧处品。

1124一一二四

具足八支之比丘,得教诫比丘尼之许可;

此由大仙,以白四甘马所许。

1125一千一百二十五。

若比丘为彼(比丘尼众)所认可,具足八重法,

或对一位、或对多位、乃至对比丘尼僧团。

1126一千一百二十六。

若令他们忆持诸法而作教诫,然而

教诫结束时,他犯波逸提。

1127

若以他法教诫,犯恶作。

对一部受具者,以重法教诫,亦同。

1128

若在比丘僧前,对已受具戒之比丘尼,

如是,性别颠倒者,即说为波逸提。

1129

即使对已得认可的比丘,亦说为恶作;

未交付教诫,而以余法说法者。

1130

即使说“从和合僧团”,若以他法教诫,亦同。

即使说“从别众”,以重法教诫,则犯恶作。

1131

对于不接受教诫者,即使他驳回该教诫,

除去愚者、病人及行路者,应作恶作。

1132

若于非法羯磨中,且作非法想者,

于别众之比丘尼僧团中,应得三波逸提。

1133

同样地,对于心有疑惑却自认是如法羯磨者,已说九条波逸提;在和合僧团中,亦有同等数量。

已说九条波逸提,和合僧团时亦有同数。

1134

九种脂肪分作两类,总成十八条;若在法羯磨中,则为恶作,应作十七条。

在如法的业中,恶作应有十七种。

1135

若被说“令其还俗”,或被询问而作答;

对在学尼或疯狂者等,则无过失。

1136

应令口头诵习,两部本母皆悉精通;

于经中,亦已开示四个诵品。

1137

为开示故,已显一种说法之道;为吉祥与不吉祥,随喜文恰有三种。

为明辨吉祥与不吉祥,随喜文恰有三种。

1138

为布萨等事,而有业与非业的判别;同样,有一类业处,却成为最上义的障碍。

同样,有一类业处,却成为最上义的障碍。

1139

如此学得之后,即成为五夏多闻者;

舍离依止之后,便可随欲自在而住。

1140

能熟诵二部经分别,于言辞之处得善巧者;

四部中任一部,或乃至一卷经。

1141

羯磨与非羯磨等事,应如此受持之量;

此乃最终之限定,若为十戒腊者。

1142

多闻者为众方之首,能随心所欲而行;

随心得众,能为自在令其侍奉。

1143

凡通达三藏及一切注疏者,

那位多闻者,应成为比丘们的教诫师。

1144

我将阐明‘不可信’等三支;

句清净与法等同,以及生起等法则。

关于教诫之事。

1145

以重法或其他法,于日没后教诫比丘尼者,波逸提。

日没后教诫比丘尼者,犯波逸提。

1146

以上已说三种波逸提。即使是获得认可的比丘,若教诫仅由一方受具足戒的比丘尼,亦犯恶作。

若教诫仅由一方受具足戒者,犯恶作。

1147

同样地,于太阳未落却作已落想者,犯恶作;于此事心存疑惑者,亦犯恶作。

在此情况下,即使心生疑惑者,亦犯恶作罪。

1148

以诵示等方法,已说明无罪;其余的方法,如起源等,与前述相同。

其余诸义,以起源等方式,皆与前者相同,可依次类推。

关于太阳已落山的论述。

1149

教诫比丘尼者,前往比丘尼的住处;

除八重法之外,非时而作,则为波逸提。

1150

若未受选任,则犯二波逸提;

日没之后,若有所说,则有三波逸提。

1151一千一百五十一。

若以其他法而说者,有二恶作;

比丘因夜因缘故,有一波逸提。

1152一千一百五十二。

即使对已被选任的比丘,也有两种波逸提;

因重法之源由,以未被选任故。

1153

若以非法教诫彼者,恶作;

以被选任故,无犯;一夜波逸提。

1154

三波逸提已说,其余二者恶作;

教诫一位已具戒者,犯恶作。

1155

同样地,以另一法,前往比丘尼的住所。

其起源等一切,被认为与咖提那衣相同。

比丘尼住所论

1156

为衣等事教诫比丘尼,若向被认可的比丘说,犯波逸提。

若对被僧团认可的比丘说,则犯波逸提。

1157

三种波逸提已说,三种恶作亦复如是;若向未被僧团认可的比丘说,亦犯恶作。

若向未经僧团认定的比丘说法,即犯恶作。

1158

于未受具戒者亦复如是,不论是否获得认可;若为利养而教诫、说法,则无罪。

若为利养故,教诫者、说法者,无罪。

1159

同样地,对于疯狂者等,已阐明为无犯。

此为三种等起,其受是苦受。

资具论

1160

若比丘施衣与比丘尼,

除互相交换外,向非亲属者施衣,波逸提。

1161

受衣学处,其义同理;

余者连同生起等,已说。

1162

彼处,比丘尼所施之衣;此处,由比丘。

彼处为舍堕,此处则判为纯波逸提。

衣施论

1163

若比丘为比丘尼缝衣,或令他人缝制;

于非亲戚者,比丘尼犯波逸提。

1164

凡可作为下衣者,或可作为上衣者;

大仙于此指称为衣。

1165

若比丘自己穿针后缝纫,于拔针时犯波逸提。

就拔针一事,为彼判了波逸提。

1166

纵使穿刺百次,而拔出仅一次,亦唯犯一波逸提;但因方便众多,故成多罪。

一条巴吉帝亚已说,但依方便之力,则成多条。

1167

若比丘被不加分别地吩咐“缝制”,

若他使全部完成,则犯一条巴吉帝亚。

1168

“这件衣的工作,全部由你承担”,若比丘这样命令全部,而如果完成的话。

若比丘命令全部,而如果完成。

1169

对于那教诫的比丘,即使只在一项教诫中。

于多条道路中,犯波逸提罪。

1170

对于反复教诫者,于多次教诫中;

有何言说?应成三波逸提罪。

1171

若于亲族中,作非亲族想,或生疑惑,于同一达上衣,犯恶作。

若袈裟仅属一方受具者,犯恶作。

1172

除衣之外,其他资具及缝纫物,

已明示无犯;于在学尼等,亦然。

1173

由作媒而生起,是业,为制戒所遮止;是身业、语业,具三心与三受。

身业、语业,以及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缝衣事

1174

若比丘与比丘尼,相约定后,同行一路。

若行于道,除适时外,于此。

1175

若越过村落间,或超过半由旬。

若在无村庄的旷野树林,比丘有罪。

1176

此处,若有人立于非净地而作约定,约定之相即成,彼之恶作已说。

约定之相即由此而说,彼之恶作已明示。

1177

立于净地作约定时,若不说出约定的相状,则无恶作。

若不说出约定的相状,则犯恶作。

1178

比丘若在行走时踏入无间隔村落的界域,则两处皆犯波逸提。

若踏入无间隔村落的界内,即犯。

1179

以第一足踏入时,亦犯恶作;

至第二足时,犯波逸提。

1180

即便在中途作约,比丘亦得恶作;

在门、道、非约定处,若有所约,则说有罪。

1181

于未约定时,却起已约定想者;

于比丘戒中,犯恶作罪。

1182

或于适时约定后,往非约定处而行者;

于灾祸中无罪,痴狂者等亦然。

1183

此有四种生起:由身而生,由语而生,由身心而生,由身语意三业而生。

由身心而生起,及由身语意等三业。

约定论

1184

若登上单桨船,或登上双桨船。

若与比丘尼同乘,犯波逸提。

1185

从有村落的岸边而行,或从村落间穿行;

从无村落的岸边而行,行半由旬。

1186

同样地,行于宽一由旬之河中央者,

若计为半由旬,则有波逸提。

1187

如于海中随意而行,诸注释书皆作此说;

罪唯在河中成立,非于海中判别。

1188

为成就渡口,于河之上游或下游;若相应者运送,已说无罪。

若相应者运送,则示无罪。

1189

如是约定后,或为横渡;于灾祸中确有差别,被认为等同无间。

因为在难缘中,确有差别,而被认为等同无间。

登船之论。

1190

明知是比丘尼所安排的食物而受用;舍弃在家人之事务,比丘犯波逸提。

舍弃在家人的营务后,比丘犯波逸提。

1191

食物说为五种,于取受时犯恶作。

于一切吞咽时,犯波逸提。

1192

亲属等所有之物,或在家人所成办之物,若无有比丘尼,食用其中已安排者无罪。

若无比丘尼,而食用已安排者,则有罪。

1193

若有比丘对食生起已安排想,而食未安排者;或于二者有疑,一切时皆犯恶作。

若于二者有疑,一切处皆为恶作。

1194

由一处受具者所备办的食物;

仅以吞咽而食者,为恶作。

1195

除五种主食外,其余任何食物,如粥、副食、果实等,食者无罪。

食粥、副食、果实等者无罪。

1196

其生起等与第一事及最后事相同;此为制戒所遮,三心与三受。

此为制定所遮,以及三心与三受。

煮熟之论。

1197

第二不定法被认为与第十相同;此学处全部依生起方式等而说。

此学处全部,依生起方式等而说。

独坐之论。

比丘尼品第三。

1198

无病比丘,应受一处一食。

此后方可受食;若受食者,波逸提。

1199

于不指名施设之食,比丘唯应依所需而受。

应在此处受用一次,过此即不许可。

1200

若于次日仍在此处取用,取时即犯恶作。

于一切吞咽之中,彼皆犯波逸提。

1201

由某一族所制,或由诸异族所制;

于诸异处差别中,唯有一部分为适当。

1202

无论何处所制,或由诸异族所制;若于一切处依序而食者,则无过失。

然而,于一切处依次第而食者,无有过失。

1203

若依顺序而有剩余,舍弃后方可再食;

然而,对比丘而言,从一开始便不被允许。

1204

病者无犯,来者与去者亦无犯;于指定处,少量进食一次亦无犯。

于指定处,少量进食一次亦无犯。

1205一二〇五。

粥等虽于非时,亦许食用;其余和合之法,与生起等相同。

其余依羊毛类统合,其生起等亦同。

住处之论。

1206一二〇六。

除已说之适时外,众食者波逸提;所言“众”者,即四人或逾此数。

所谓“众”者,乃明定为四人或更上。

1207

无论是从邀请而得,还是从告知所得;此中食物有五种,是为其中任一种。

此处的食物,是指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。

1208

取了五种食物之名,却仅是名称而已。

若邀请比丘,四位乃至众多位。

1209

“饭、食、餐,请接受,请取用吧。”

即以同义语,或以其它的语言。

1210

此后,他的那些比丘们接受邀请。

若从一处或多处前往,于一处受取。

1211一二一一

一切比丘皆得波逸提,因众食故;于中一起受取,是众食之因。

此处一同受取,即是众食之因。

1212一二一二。

或一起或各别,前往或受食,智者不以此为众食之因。

智者不称那是众食之因。

1213

即便只是以饭食等之名目,从一处或多处告知众人,

从一处或多处向众人告知之后。

1214

若从多处或别处前往,而于一处共食,如此也成了所说的别众食。

即使如此,也成了所说的别众食。

1215一二一五。

此亦有二种,由受取之因;恶作与波逸提,已于吞咽时显示。

恶作与波逸提,于吞咽时已明示。

1216一二一六。

于诸时中无犯,并于七种中阐明;若将食物取来合在一处,二人或三人同食,亦复如是。

取来合在一处,两人或三人一同进食,同样如此。

1217

牟尼、未受具戒者、行者、受邀受钵食者,这第四类合为一类,僧团分裂由此显示。

在第四种情况中,即使共集一处而食,也说明了破僧之罪。

1218

并非依得时食之方式而定,因一切情况皆然。

然而,破僧之罪,应被有智慧者所了知。

1219

为五种食物之故,于众食中;但在粥等中则无疑惑,彼可有之。

于粥等中确实无有疑惑,是可允许的。

1220

若比丘怀有众食想,于众食中;

对此,即使心存疑惑者,亦犯恶作罪。

1221一二二一。

食物实有五种,除粥等外;于常食等中,亦应知为无犯。

应知此为无犯,于常食等情形亦复如是。

1222一二二二。

同样,对于痴狂者等,则依生起等(方式而定)。

此以羊毛为喻,表明相似。

众食之论。

1223

若比丘为众多人所

以五种食物受请。

若已舍弃先前的邀请

于五种食中,任意一种作分配

1224

后受请之食,及不按次第

在进食时,即便只是一粒米,彼也犯波逸提。

1225

若以五种食中任一种受邀,

却搁下该食,而食用其他食物,

1226

对于这五种食物,大仙已开示:此即名为辗转食。

此即名为辗转食。

1227

若于其中注入乳或汁液,

凡是浸渍的食物,一切皆成同一味。

1228

然而从第二口开始,食用混合食者;

虽已说为无罪,但依《大护持》则不然。

1229

于非辗转食中,以辗转想;

于彼处,若怀惑而食,亦为恶作。

1230

或以全村,或以团体,或以集镇;

受邀者或于常食,无有过失。

1231一二三一。

生起等一切,皆与迦提那衣等相同。

此处已明应作与不应作,以及食物与不作净。

辗转食论。

12321232.

若为赠礼之故,备办了糕饼,

或为作路粮而准备的麦粉糊,以及比丘于彼处所得者;

1233

可取二、三钵,用糕饼和麦粉盛满;

若于此之外,更有所取,受取者犯巴吉帝亚。

1234

拿着食物外出的人,见到比丘应说:“我在此处已取了两三钵;”

而糕饼也已被取。’ 智者见到比丘时应如此说。

1235

若不说‘你莫要接受’,则犯恶作。

即使听闻此言,仍加受取者,亦犯恶作。

1236

对于不足两三钵的食物,却生起“超过”之想者;

于此情形,即使心存疑惑,亦犯恶作。

1237

若于彼处获得三满钵,随后,

两钵应施与僧团,若一人得两钵,则不应合施一处。

1238

被舍弃的路粮,或是从彼处剩余之物;

属于亲族等的财物,纵使是正在施与者,若取用少于所施之量。

1239一千二百三十九。

即使取用也无罪,对于疯狂者等也是如此。

一切起源等,皆被视为与媒嫁相同。

独眼母事。

1240一千二百四十。

若以其他五种食物之一而受请已,

若再食用非残食的食物,即犯波逸提。

1241

座处、食物,以及伸手范围内的递送,

身的拒绝、语的拒绝,具足五支,成自恣。

1242

饭、炒粉、豆粥、鱼、肉,即此一切。

以无戏论开示,食有五种。

1243

其中,饭是指七种谷物所成的饭。

而炒熟的谷物磨成的粉末,称为‘炒粉’。

1244

‘库马萨’者,即大麦粥;‘鱼’者,指水中所生者;

‘肉’者,指如法的肉。这是此处的判定。

1245一二四五。

稻、米、大麦、稷、黍以及小麦,

‘稗’,这七种即是谷物,以谷物之名而说。

1246一二四六。

沙玛咖等一切草类,皆以库度萨之名概括;

尼瓦罗,归于稻谷之类;于瓦勒咖之中,则说瓦勒咖乔勒咖。

1247一二四七

七种谷物,饭或粥,

具足相应支分,生起自恣。

1248一二四八。

以手执取之处,即显示界限;

此中一切粥,皆名为饭。

1249

然而,过热的粥从灶上取下,便会稀薄;

若未明示界限,则不生起自恣。

1250

再者,若彼冷却后变为凝稠;

他先前虽示现界限,微薄的状态却未能维持。

1251

将酪浆、谷物、汤汁等,大量投入;

又将果实、叶片、嫩芽等,投入其中。

1252

若于米中,仅投入一把而煮;

然而,若标明限量,则生起邀请。

1253

于汤汁、谷汁、乳中,撒于饭上而作;

若说“请用粥,这是粥”而施与,然而……

1254

虽甚稀薄,亦能生起邀请;

若煮之后施与,即列入粥中。

1255

即使粥很稀薄,也把鱼肉浸入其中;

哪怕肉量仅如芥子,也视为受请之食;

1256

纯净的鱼肉汁,或掺了鱼肉汁的粥;

若非净肉,则不应生起邀请。

1257一二五七。

除去所说诸谷之饭,此外一切

竹米等所成的饭,不成为邀请之食。

1258一二五八。

新谷等,或由他们所作之食,又为炒粉;

然而,清净者并非饼,也从不以此令足食。

1259

以粗煮法炒过的稻谷,其米粒则

捣碎后施与,此粉即被视为摄在炒粉中。

1260

然而,已被炒过的稻谷,其米粒不能令人足食;

然而,那些稻谷的粉末,则能令人足食。

1261

以粗煮法炒过的稻谷之碎米,

炒粉所制的团子,亦令足食生起。

1262

同等煮熟、干燥的,及日晒的;

然而稻谷的碎屑,不生足食。

1263

或以它们制成的炒米,或已做成食物的炒粉;

然而单纯的嚼食,不引生自恣。

1264

若以鱼肉充填,则引生自恣。

凡是炒制的面粉,唯是单纯者,则不令自恣。

1265一二六五。

以大麦所作之粥,可令自恣;而非其他。

关于鱼肉,应说的道理,因其显而易见,故不存在。

1266一二六六。

食用如法之肉时,便已遮止了不如法者;

彼不以此作自恣,此即明示为无因由。

1267

同样,若食用不如法肉时,拒绝如法者,

此即自恣,已明示为有因由。

1268

然而,在食肉之时,无论是如法还是不如法之肉;

他若邀请或遮止任何如法之食。

1269

若食用的是不如法之肉,正在食用时便是不净;

不应遮止,也不应拒绝,其他不净物也是如此。

1270

若已吞咽,即便只是比丘吞下的一粒饭食;

而钵中、手中或口中仍有食物。

1271

若拒绝足以作为邀请之食,

若未受邀请,则于任何处皆非受邀。

1272

将口中食咽下后,即持余食而去;

若于中途被遮止,便不再请食。

1273

口中食已咽下,手中复有食;

又欲施食与他人;

又欲再施与钵中食。

拒绝者并非已受邀请。

1274

因座位中断,故不邀请;大慧者们如是说,他们了知因与非因。

具大智慧者宣说,他们了知因与非因。

12751275. 取者取最后分,与者则与最初分;

取者取最后一份,施者则施最先一份;

若彼此各距一臂半,不劳伸手而取,

1276

于彼处所奉上者,即足以邀请;

已受邀请者若用如此之食,则被制止。

1277

钵置于手中、托盘上或腿上。

持来之后,若比丘说:「取食!」

1278

坐在近处者,若拒绝彼时,因无奉上,便未受邀请。

由于没有奉上,因此他没有邀请。

1279将食篮推到前方,放在面前,说道:“此”

将食篮推到前方,放在面前,说道:“此”

即便说“取吧”,也是如此决断。

1280

当施与邻近比丘时,另一人若以双手遮住自己的钵,便不为已受邀请。

以双手遮住自己的钵,并不因此成为已受邀请。

1281若有人以身相拒,不受已送至面前的饭食,

若有人以身相拒,不受已送至面前的饭食,

那么,无论以身相拒或以语相拒,对施主而言便成邀请。

1282一二八二。

一人于食物奉上时,因畏惧自恣;

谓:“撒之又撒,捣之又捣,然后饱满。”

1283一二八三。

若对他说,却无自恣;

名为大莲华的大长老如是说。

1284

因为把带肉之味与纯汁之味视为同等,所以会说‘取汁’;听到此言而加以阻止的人,并非已受请。

听到此言而予以阻止,则不构成受请。

1285

「取鱼肉之汁的精华」,或「取肉汁」;

若说“取此”等语,对方拒绝,即为受请。

1286

若将肉分开,说“取肉汁”等语,且仍有肉,若拒绝,即为受请。

若言“有肉”而对方拒绝,即为受请。

1287若人以饭食相问,‘稍待片刻’等;

以饭食询问时,言‘稍待片刻’;

为欲取用而置下者,彼则不成受请。

1288

以迦梨拉果、波罗蜜果等混合的鱼肉,

若说“取迦梨拉羹”“波罗蜜菜”等语,

1289

若拒绝时作是说,则不成为遮止;

因为这只是依遮止之因的名称而说。

1290

若说“鱼汤”,或说“肉汤”;

若说“取这个”,便构成遮止。

1291

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肉碎,应当了知。

凡一切鱼肉混合之物,亦同此规则。

1292

若持来与饭相混合之粥,则……

当说“取粥”时,拒绝并不构成遮止。

1293

但当说“取饭”时,拒绝便构成遮止;

因为这是根据所问及对方是否有此需要而定的缘故。

1294

若说“取粥混合物”,当其中有粥,且粥等量或更多时,据说不应受用。

若所施之物相等或更多,据说便不构成遮止。

1295

若粥稀薄而饭多,则有遮止。

此事于一切处已作阐明,但其缘由却甚深难见。

1296

于多种味道的食物中取其味,或于多乳之中取其乳;

若说“请取”且另行分开给予,则不构成遮止。

1297

若受遮止时正行,则当行中而食;

若受遮止时正立,则当立中而食。

1298一二九八。

或得水之后,若站立于泥泞之中;

然而,令作残食后,应从彼处再取食。

1299一二九九

若坐于凳上而行遮止,

不应移动座位,当安稳进食。

1300

若坐于床上,而后行遮止;

从此处移到彼处,哪怕一丝一毫,也不可得。

1301

若连同那张床一起移到别处,则是许可的;

如是一切处,智者及通达律者应当了知。

1302

若卧者不应食,卧而受请,亦不应食;蹲踞而食,亦应如是。

当蹲踞而食,蹲踞者亦不可食。

1303

时,彼比丘应如是言:『此一切已足。』

行残食时,应倾侧容器。

1304

然而,作净不应唯在钵中;

于篮中、锅中,或于任何容器中作,皆应开许。

1305已受邀者与未受邀者

已邀请者与未邀请者

然而,对于其他人,这却是允许的

唯除去已作的过量部分;

唯应受用彼一份。

1306

然而,比丘于令作净后而受用时,

若任何调味料等落入其钵中,

1307

然而,令作残食后,方可再食;

若此食未作残食,或应作而未作者,则当另行处理。

1308

由不净等所作成的残食,即为七日。

非病人之残食,则非为残食。

1309

纵使有人于清晨仅食一粒饭而坐,

亦得以“拉近”与“送来”为净法。

1310

若为食物而受取夜分等时分药,彼食用时虽无肉欲心,亦仅得恶作。

彼食用时,即便无肉欲心,亦得恶作。

1311

如是,于非残食起“非残食”想者;

于此,对心生疑惑者,亦显示为恶作。

1312

令作之后食用非残食者,无犯。

病者的残食,或疯狂者等也是如此。

1313

生起等一切,皆被认为与迦提那衣相同。

净作、食物,以及作与不作。

第一自恣说。

1314

若以非残食,邀请已受邀请者;

若明知而期望讥嫌,于彼食时,犯波逸提。

1315

于持来之时,及他人执取之时,为恶作。

于一切吞咽加行中,皆为恶作。

1316

食事终了时,判为波逸提;

对于持食比丘,这一切已为他明示。

1317

于‘已自恣’想,而比丘实未自恣;于二种疑惑之义中,亦说为恶作。

于两种疑惑,皆阐明为恶作。

1318

若无犯,或令作已而施残食。

或以病者所余之食,为利益他人而施。

1319

其余一切无余者,即视为与无间相同。

与轻蔑语相同,关于起源等诸理则,亦依此类推。

第二巴瓦喇那论。

1320

嚼食或啖食

若有比丘,于非时

嚼食或啖食者

他便招致胜者所说的过失。

1321

于此,凡是涉及肉食之类的,如林野的根、果等;

然而,为了对时限药不产生混淆,应当了知此义。

1322

根、球茎、藕根、顶芽、茎干与树皮;

叶、花、果、核、粉,乃至树液。

1323一三二三。

根类嚼食等,仅为略说。

为令比丘通晓,当知其名与义。

1324一三二四。

根菜、碱菜、圆叶菜、米菜。

铜色菜、枣菜、酸菜、瓦迦喇菜。

1325

如是等诸菜之根,于肉食中,

此处称为“摄”,因其有遍满于食物之义。

1326

“舍弃”是指切断老朽之物后丢弃;至于瓦迦离咖,

那称为尽形寿,其余则称为限时。

1327

姜黄、生姜、菖蒲、阿提毗舍与菖蒲,

香根草、跋陀穆达,以及迦度迦罗希尼。

1328

如是等及其他,乃至五根等众多品类;

种种品类之根,应知为尽形寿药。

1329

摩萨豆、频达罗等,蔓藤类、芋类,

球茎属优钵罗类,亦属波头摩类。

1330

芭蕉、西古、塔拉、马鲁瓦与竹的根茎;

萨达瓦莉、咖谢鲁的根茎,及庵婆咤咖的根茎。

1331

如是等诸根茎,皆已示为尽形寿药。

已示名为‘时限药’;

‘洗净者’,即就食物而言所说;

‘块根’者,即乳树之块根也。

1332

未洗净者,即大蒜、乳咖果离等;此类球茎超越言说之范畴,当知为尽形寿药。

凡球茎一类,超越言说,应知为尽形寿药。

1333白莲的根茎,以及红莲的根茎;

白莲之根茎,与红莲之根茎;

如是等种种根茎,皆为时限药。

1334

多罗树、银棕榈、昆达拉、椰子等所生之笋,为尽形寿药。

姜黄、生姜等的根茎,属于尽形寿药。

1335

多罗树、银棕榈、昆达拉树、迦梨罗树、盖德咖树之嫩笋。

芭蕉和椰子的顶部,以及萝卜的根部。

1336

枣椰、苇、藤,甘蔗、竹、芦苇等之顶部;

七种谷物之芽,以及芥子之芽。

1337

如是等诸顶部,皆属时限药。

姜黄等之顶端,属终身药。

1338

棕榈芽、竹笋等,被截断而从高处落下者;

已至老熟阶段之芽,摄于终身药中。

1339

名为‘蕴嚼食’者,甘蔗茎已被阐明;

萨拉咖梨亚尼之茎,亦如是入于地中;

1340

如是,优钵罗等种类,其茎为时限药;

叶、茎、优钵罗等,一切皆属莲华种类。

1341

名为尽寿的,迦罗末罗等茎;

皮、干皮等,及有味之物,是为时限药。

1342

Mūlaka、khāraka、caccu、tambaka、taṇḍuleyyaka;

Vatthula、cīnamugga、ummā、vajakalī,亦复如是。

1343

Jajjharī、kāsamadda、sellu、siggu、nāḷikā;

Varuṇo、aggimantho、jīvantī 与 sunisannako。

1344

Rājamāso、māso、nipphāvo 与 migapupphikā;

Vaṇṭako、bhūmiloṇī 等,如此种种。

1345

所谓叶食,即指时限药;

其余的大盐,则说明为尽寿药。

1346

所谓时限药,也就是所说的芒果嫩叶。

苦楝树叶、拘祇树叶与罗勒叶。

1347

棉花与苦瓜的花与果;

巴尼基咖树与咖朱咖树的叶子,那是终生药。

1348

八种根药等之花,及尼帕瓦迦之花;

如是迦利拉之花,瓦儒纳迦之花。

1349

迦谢儒迦之花,基万帝花、西古花。

莲花、睡莲等诸花,以及花蕊。

1350

椰子树、棕榈树的嫩果,与露兜树的嫩芽;

如是等种种花,皆为时限药。

1351

除却时限花,其余诸花;

应阐明“终生花”及一切。

1352

胡麻花、摩咖喇花、沙喇花、茉莉花。

迦拘陀花、迦毗他迦花、君德花、迦离花,

俱罗婆迦花、迦罗毗罗花、波吒厘花,

而此花为终生药。

1353

庵婆罗、庵婆嗒迦、阎浮之果,以及波罗蜜之果;

摩头罗迦、迦毗他之果,以及酸豆之果。

1354

多罗、椰子之果,以及枣椰之果;

拉布迦果、可可果、芭蕉果、蜜树之果。

1355

巴达拉果、咖拉玛达果,以及瓦丁嘎那果;

昆邦达果、提布萨果,还有埃拉卢咖果。

1356

拉迦亚德那果、布萨果、丁巴儒咖果

如是等众多果,皆为时限药。

1357

三果、荜拨、肉豆蔻果与辛辣果

牛栏果与毕陵茄,及豆蔻与胡椒。

1358

如是等已说者,及圣典中未说者;

诸果则为尽形寿资具所摄。

1359

波罗蜜果核、娑罗果核、面包果核,

罗望子核、频婆果核,以及一切莲核。

1360

枣核、露兜果核等,以及多罗果核,

如是等类,皆属时限药所摄。

1361

布那伽核、摩杜伽核,石榴核、三果核,

如是等诸核,已于无肉者中说示。

1362

七种谷物,及其他谷物

波那萨粉、萨喇粉、喇布迦粉、占巴达咖粉

1363

洗净之棕榈粉,及乳蔓粉

如是等等诸多品类,皆已说为时限药。

1364

未洗的棕榈粉,及乳蔓粉;

马香等粉,此为尽形寿药。

1365

甘蔗所生的汁液,属七日药的一种;

其余如阿魏等汁液,为尽形寿药。

1366

于根药等之中,我仅略示纲要;

依此类推,余者当由智者了知。

1367

作“我将于非时食用”想而受取食物者;

于时生非时想者,于时生疑惑者。

1368恶作,若作时想者,无犯,此已宣说;以羊乳为譬喻,与生起等相同。

此二者犯恶作。若持有时想者,则说明为无犯。

此以羊乳为譬喻,与生起等相同。

非时食谈

1369

若有比丘蓄存食物或嚼食,

若食或嚼,犯波逸提。

1370

比丘施予沙弥之物,舍之而无贪著。

若已储藏,复行给与,则为许可。

1371

自己受取之后,正是未尝弃舍之物;

至于第二日,彼所贮藏者,即不许可。

1372

从那时起,比丘在进食时,乃至一粒饭……

以清净心,如此宣说的清净波逸提,由那位如来所说。

1373

在不允许的诸肉中,若是人肉,则犯偷兰遮与波逸提;若是其他,则犯恶作。

于不允食之肉中,若食人肉者,犯偷兰遮与波逸提;其余诸肉,则犯恶作。

1374

若受用名为夜分药者,犯波逸提;

若为食物而受用者,兼犯恶作。

1375

若已受请,而食非残食;

若食此常食,彼犯二波逸提。

1376

于人肉中,有偷兰遮与二罪。

于其余不净肉,与恶作相应,有二罪。

1377

若因缘而食用名为夜分药者,

以有食之口而食,则有二;唯以无食之口而食,则唯有一。

1378

对于同样的吞咽者,仅为食物之故;于那两种分别中,恶作罪便增长。

在那些二种舍置的情形中,恶作罪便递增。

1379

非时而食清净食,或以储藏为因缘;非时食用此二者,即成二波逸提。

非时食者,犯二波逸提。

1380

于肉食中,有偷兰遮及恶作增长;

于人肉与余肉,依次各有二罪。

1381

比丘若于非时食用,即使并非残食,在一切分别中,皆因此相而有罪。

在一切分别中,比丘的过失即以此相为因。

1382

然而,若因非时而受用夜分药,则无罪过。

在领受七日药与尽形寿药时,

1383

唯为食物之需,当取用此二类时;

在吞咽受用时,若为无肉汁之物,则犯恶作。

1384

若取来已放置而与肉相杂的食物,

再次吞咽者,即说为巴吉帝亚。

1385

时分、夜分与七日,此即三时;

若超越彼彼时限,则有咎失。

1386

自身即是三种和合之味,其余诸物;

即随其自性,而归于自身之时限。

1387

其余所说的时限药,也应如此理解。

然而,于一切四类时限药中,

1388前两种时限药,在内宿与共宿上皆不成犯;而后两种时限药则……

前二种时限药,若内宿与积贮,二者皆不成;后二种时限药亦复如是。

二者皆不成,后二种时限药亦然。

1389

若于不如法的小屋中,依前说二种方式而住,则当日取得之前二种药,于律为不许可。

纵于当日已取,前两者亦不做得。

1390

此即所谓口边净,而内宿者,不做得。

如此所说当坚定,然于《大疏》中。

1391

前三种时限药,即使储存亦无过犯。

不超越各自时限而食用者。

1392

同样地,对于痴狂者等,已宣说无罪。

此以同分羊毛之法,乃就生起等而言。

储藏谈

1393

诸美食,若身无病,为己请求,

受用此食者,犯巴吉帝亚。

1394

“以酥油调饭施我,及有酥油的、酥油混合的,乃至酥油饭”——如此请求者,犯恶作。

言:“请给予酥油饭”——如此请求者,犯恶作。

1395

如是请求后,若接受者,犯恶作。

若再次吞咽,犯波逸提。

1396

清净的酥等,若请求后方才食用,

于应学法中,此请求亦为恶作。

1397一三九七。

因此,若混入上妙之物,告知后方才食用,则七种谷物所成之食,应判为波逸提。

一三九八。

1398若被人乞求说:“请以牛酥与我食物”,

却以山羊酥等,给予与所求不同之物。

若以山羊酥等,作不同之给予。

1399

若被要求“施以熟酥”,于生酥等中亦然;

若施与其中任何一种,即已阐明为无罪。

1400

无论以何物被乞求,于其根本物或其替代物;

即使得到了那个,所得即是所得,的确如此,并非另有别物。

1401

酥油等物已于律典中提及;若以其余物品令他人知会,则犯恶作罪。

令他人代为请求者,犯恶作罪。

1402

以一切酥油等,先令知晓,而后一同;

食用并作成一味,计为九波逸提。

1403

虽被以不净语相劝,若仍以酥油施与,

于受取及受用时,恶作已作阐明。

1404

若对病人作“病人”之想,或对有疑惑者;

牟尼说为恶作,无犯已显示。

1405

若于病时,食用为病者所乞得之食;

或是病者所剩之食,或是亲属等所剩之食。

1406

此为由四处生起:从身而生,从身与语而生;

以身、心,以及以身、语、意三者。

美食论

1407

若有人以未经授与之口门,进食入口;

除齿木与水之外,结彼波逸提。

1408

伸手可及之取用,中声能闻之取用;

人或非人,以身等三种方式给予;

1409

若施者以二种方式施与,比丘受取彼物;

当此五支和合时,彼执取便得以成就。

1410

若施者是居于虚空者,而受者为立于地上者;

以居于虚空者之身,触及立于地上者之头顶。

1411

无论哪个身体部位更靠近,即以其较近一侧的边缘为准;

无论是施与还是接受,皆不以伸展出去的手进行。

1412

手臂的范围应当这样测量,对于处于空中等处的情况,这便是法则。

然而,在此种情形下,若站立施与,是允许的。

1413

鸟以口喙,或象以鼻,

若施与任何花或果,是允许的。

1414

盛满饭食与菜肴的众多钵器,

以头顶持,前往某位比丘之处。

1415

稍稍弯下身后,若说“取”,

于是伸出手,去接取下面的器皿。

1416

比丘只须受取其中一部分;仅此,它们便悉数算作已被取受。

如此,它们便全部成为已取之物。

1417

自此以后,将那一切卸下,便可随意自在;

打开之后,取所喜者,是允许的。

1418

篮等器具有何应说之事?若在同一容器中,又当如何?

若担食而行,弯身施与,是允许的。

1419

竹杖长三十肘,两端各有一壶。

若有酥油,执取一端时,则全部即视为已取。

1420

若在厚褥床上,或在椅上,或在蒲团上;

施主将(食物)放置后,立于伸手可及之处而作布施时。

1421

若以‘受取’之想,对于床座等(坐卧具)……

若触座而坐,以及施予钵中者。

1422

凡彼所取,一切确为已取,此无疑;

若以‘我将受取’之想,而于床座等物。

1423

取得这一切后,便登上座位坐下;

腹部相贴,钵置于地上。

1424

凡以指触,或以针触;

若比丘坐于某处,唯有就在该处亲手被施予的物品,方为许可。

1425

在大草席上,以及在手铺的坐具等上;

取用时,若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有物存在,如此取用,是为允许。

1426

然而,彼处所生之叶,不得取用;

因为这些实非以身相系缚。

1427

于不可移动之石板,或于相似之木板,

或在木桩所固定的床上,受持不成立。

1428

在酸角等树叶上,或于地上所铺展者;

因不能承载之故,受持亦不成立。

1429

若超过伸手可及之处,则应以长杖施与。

施食者,应由比丘上前告知:“请施与。”

1430

若钵中沾染尘垢,有水时便应洗净。

若无水时,应擦拭干净,令完全清净后方可受取。

1431

若于乞食时,有尘土落下;

应在受取食物之后,以正知而取。

1432

若于未受持时取用,比丘犯恶作;

受持之后,其后食用者无罪。

1433

当说“受持后施与”时,对此语……

若未听闻而取,或未受取而施与,则无恶作。

1434

受取之后,知者方可取用。

若大风从各方吹落尘土,

1435

若比丘不能取食,

然而,若为施与他人,则许取食。

1436

施与沙弥之后,或再由彼施与者,

若依净信,亦可受食。

1437

若于乞食时,施与比丘沾有尘垢之食;

“你纳受此乞食后,或取用,或即食用。”

1438

应当那样对他说,此是比丘所应行;

若尘垢浮于食上时,

1439

应滤去酸粥,然后随意而食;若已与食物相混,则应收回。

然而,若已进入内部,则应受取。

1440

若落于干饭中,应除去此尘;

若细微者与饭俱,应随意而食。

1441

即使是以木勺取来,对于施与者,首先

若水滴从木勺落入钵中,则为允许。

1442

当饭正被倒入时,从锅中

若煤烟或灰烬落入器皿中,

1443

即使已受取,亦不见其过;然而,若从自己钵中取出而布施给紧邻的比丘时,

(当知此中另有分际。)

1444

若从钵中跳出,落入另一比丘的钵中,此仍属允许,即算作已受取。

落下即允许,那便是已受取。

1445

若以乳粥盛满钵,施与比丘,

但因炎热,于下方不能执持。

1446

已说“可得”,于钵缘执持;

若不能执持,亦可以承器执取。

1447

若于座堂中,手持自钵已;

坐中便入眠,施物不知晓。

1448

既未被取来,亦非已受持;若起心作意,坐者即应许。

若比丘于坐中已作意,则许可。

1449

若以手放离,无论钵或承器;

若以足触开,则睡眠开许。

1450

即使以足踩踏承器而受取,

即使醒觉,于受取中亦有不恭敬。

1451

所以,精通律的比丘不应作此事。

若是在施与时掉落,取用则不犯。

1452

进食者的牙齿与指甲,也会磨损;

同样,钵的色泽变化,也是不犯之理。

1453

若以刀或针等器具劈开时,有污垢显现在被劈开之物中,

此污垢在他们之中确实得以察知,那可能是新近生起的。

1454

比丘受取之后,方可食用;

若于其中不见垢秽,则许食用。

1455

研磨药物或捣碎者,亦是如此;

磨石与臼等器具,于磨损时,亦同此理。

1456

为药用而加热后,若将刀投入乳中,

那里便会生起青斑,犹如刀上作出的判定一般。

1457

若将生酪或乳投入其中,

虽显自熟之相,亦不免恶作。

1458

于雨季中,比丘游行乞食时,

若水自身衣滴入钵中,钵便染污。

1459

受取之后,便可随意而食。

对于在树下进食者,此理亦同。

1460

然而,若天降净水,连雨七日,

若水落入露天之钵,亦为许可。

1461

比丘施饭食与沙弥时,

应不触碰而施与,即施彼钵中之饭。

1462

或已受取钵,应施彼以食;

若触后施食,彼食则未受持。

1463

又,若欲施他而舍弃者;

一旦到了手中,那便已受取。

1464

若无所求地对放在钵架上的钵说‘取之’;

如果之后再说,智者应当受取。

1465

有所求者将钵置于钵座上;

言:‘由此饼或饭中,取用一些。’

1466

沙弥也将双手洗净后,

又,若不触及已落入自己钵中的食物,

1467

纵使投入百次,取出亦可受取;

受取之事既毕,其后便不复存在。

1468

若食物已入自钵,触而取之;

此后应再受取,因已与他食相混故。

1469

又,于比丘之粥等烹器中,

为他人而将饭投入后安放者。

1470

应于容器上方,投入沙弥手中;

若从手中落下,则不成为不净。

1471

如此,已舍弃之物,若未作而作;

但既作之后,应受用它,犹如无肉之钵。

1472

如果粥锅已满,而沙弥确实羸弱;

他确实无法再令比丘受取彼物。

1473

将钵置于壶颈口缘上;

比丘持来的,可以倾倒。

1474

又或者,比丘直接将手置于地上;

若他将钵旋转后再举起,在此情况下也是允许的。

1475

于食后收钵等诸事中,此即是判定的准则:

若二三位沙弥施与可取之物,

1476

一位比丘取用负担,则是许可的;

或由一人如是施与,二三人亦得取受。

1477

床足、凳足、油瓶等物

系于彼处,比丘得坐。

1478

若床下有未受取之油盘,

扫地时即使碰触,也不成为已受取。

1479

然而,于已受取想中,彼物实未受取时:

取而了知此物后,放置彼处是允许的。

1480

若先开启而后放置,或原已覆盖之物,亦应如是。

应如此安置彼物,不应另作他法。

1481

若以此物置于外,则不应再触彼。

若明知而触之,则成为已受取。

1482

在已受取的油中,若生出菌膜;

在生姜等根中,或在稠粉中,也是如此。

1483

从彼生起故,一切说为彼。

而受取之作用,于彼已无有。

1484

如人登棕榈,或攀椰子树。

住在那里的人,用绳放下棕榈果。

1485

若说‘取’,则不应取;

而另一位站在地上的人,取而给予,这是允许的。

1486

若将藤蔓或甘蔗砍断后施与,或将果实交给对方拿取。

未触及枝杆而自然脱落者,则是允许的。

1487

若围墙既不厚实,又过高

若处于内外之间,手臂可及时;

1488

向上行至百手之距,再次获得它后,

对于执取的比丘而言,在律制上并无任何罪过。

1489

若沙弥以肩荷负比丘而行时,

取果后即于彼处坐下而施与,是允许的。

1490

又有任何其他人正荷负比丘而行,

将果施予坐于肩上的比丘,是如法的。

1491

若取了带果的枝条,为了遮荫而前行;

随后比丘心生起欲食之念。

1492

令人持取树枝后,食用果实,此为许可。

为防苍蝇而持取,其理亦同。

1493

又,令作净后,再受取彼。

若欲进食,唯取根即可。

1494

为父母故,持酥油等已;

行于中途,随其所欲而取。

1495

他令人受取后,自行受用,是许可的;

那已受取者,唯有最初受取方为许可。

1496

比丘取沙弥的路粮米。

沙弥也取了比丘的,取后便离去。

1497

当米已用尽时,由他自己所取的那位;

若煮了粥,便以米及其他食材。

1498

将粥倾入两个钵中,而后对自己那份

若将那份粥施与比丘后,自己却饮用了他那份

1499

既不是积存之缘,也不是受取之故

因沙弥饮用故,比丘有罪。

1500

又,若为父母之故,携带油等物者;

为遮荫等利益而取枝条,此中无有差别。

1501

因此,彼差别之因,当须如实思择;

我推论,彼沙罗树性即是其差别。

1502

又如滤布,于洗米后欲扬除其水;

纵有米与容器,亦不能为。

1503

受取后洗净,放于灶上,再行擦拭;

比丘不应生火,即便揭开煮食。

1504

应知于煮熟之时,取下后便可随意受用;

应即食用,并非之后另作受取的理由。

1505

若比丘安置清净之锅,为煮粥而烧水,这是允许的。

若为煮粥而烧水,这样做是允许的。

1506

若有人将米粒投入这热水中,

从那时起,比丘不应以此火煮食。

1507

比丘接受此粥后,可以饮用;若随后再煮此粥,则不免自煮之罪。

若随后自行烹煮,则不免自煮之罪。

1508

凡彼处生长的任何果实,若连同藤蔓一起摇动,

凡从此处所得的果实,皆不适宜。

1509

攀援果树,或使其有所倚靠,

或系缚于荆棘上,据说比丘也是允许的。

1510

又以长钳取来平锅;

比丘煮油时,若有灰烬落入油中。

1511

以不松开的手煮完油锅后;

将其取下之后,方可受取。

1512

受取炭火或木柴之后,

若已放置,则唯先前受取者方为允许。

1513

若有比丘嚼食甘蔗,沙弥也想要尝食。

“你从这里截取吧”,听了这话,他便取用了。

1514

至于剩下的部分,便没有接受的理由。

对于进食糖团者,此即决断。

1515

用海水来作盐用,是合适的;然而,它属于水性,因此不成为所谓的“终生受用”之物。

所谓终生受用之物,因其是水性,故不得成就。

1516

此离时限之水,已为所明;犹如涅槃,由善巧涅槃之大仙所说。

犹如涅槃,由善知涅槃之大仙所宣说。

1517

水与冰雪被说为相同,冰雹亦然;于井等处取水饮之,浊者亦为所许。

从井等处取水饮用,即使浑浊,也是许可的。

1518

在田地的耕作之处,浑浊之水则不被允许。

若那水流去并注入河中,便得允许。

1519

池塘之中,咖库达等花遍布水面;

它们的气味不可觉知,亦无受取之因。

1520

然而,萨雷努咖等花,若投入饮水瓶中;

若已投入,则可受取彼水。

1521

受取后应施之物,或彼处之居住花;

当茉莉花已施与时,称“非持”是如法的。

1522

未经受持的齿木,其汁液;

若于无知中,其汁液从咀嚼物入口者,犯波逸提。

1523

依于身体的诸界,何者开许?何者不开许?

肉无论听许或不听许,其一切乳悉皆听许。

1524

耳垢、眼垢、齿垢、尿、粪;

痰、鼻涕、唾液、泪、盐,悉皆听许。

1525

若有从本位掉落之物;

若其复落于钵中或手上,应再次受取。

1526

粘附于指尖而未断落者,即视为已受取。

饮用热粥时,手上便生起汗水。

1527

行乞食时,汗水顺着手流下;

若汗水滴入钵中,不成接受之因。

1528

于河边自己取得四种难得之物;

在遭蛇咬的那一刹那,食用者亦无过失。

1529

为取黏土而挖掘或切割土地;

比丘为了成灰而砍伐树木,是许可的。

1530

因砍断、执取、漠视、坐卧,以及因舍学、死亡,而有形相差别。

因舍学、死亡,而有形相差别。

因布施于他及彼非比丘者;

一切受取,即是毁坏。

1531

于恶行中所说,对执取者及所执取者;

于内住、自煮、内煮者,得恶作。

1532

于已受取之物,持未受取想者;

对此有疑者,亦得恶作罪。

1533

对有受取想者,即便是齿木、水等

并非以唾液、鼻涕为过失,其起源等相同

1534

对九位中等长老比丘尼

应无差别地如是持守;

由我完整而无所省略地宣说;

此处已说决断,由此。

齿木论

食品品第四

1535一五三五。

凡是衣等物品,若属外道之资具;

若以一次加行施与,便得一则波逸提。

1536

截断后施与者,依加行计算故;此人犯波逸提,或有三波逸提。

彼犯波逸提,或可构成三波逸提。

1537一五三七。

若亲手施与水或齿木,或在非时施与;

若作“是外道”之想者,得恶作;若心存疑惑者,亦得恶作。

1538

若令他人,或令沙弥等代为施与;

对于他们放置好的器皿,施与者从外部涂抹;

1539

留下食物后,在他们近前说“请取用”者;

对说话者而言无罪,正如起源处的公羊譬喻所示。

裸行者论

1540

不论是否教人给与,比丘若欲将任何利养,

若与女人一起,而有嬉笑等行为。

1541

确实遣去,既道‘去罢’而遣离,却又以彼为缘……

在遣离时,仅以第一句便犯恶作。

1542

在其足所及之近行处,越过时犯恶作;

以第二句则犯巴吉帝亚,然而,在越过界场时,亦复如是。

1543在近行处之所见,手被宣说为十二指。

于近行处之所见,手的距离被说为十二肘;

有遮蔽处之尺寸如是,露地则非如是。

1544

若是比丘,犯三种波逸提;若是其余身份,犯三种恶作。

于诽谤与诬陷一事,已说二者皆犯恶作。

1545

因职责而驱赶者,并非出于些许嗔心等;

如同不与取罪,其起源等方式亦可依此类推。

驱出论

1546

凡是越过小坐具靠背而坐者,

那位比丘在有食物的俗家中,犯波逸提。

1547

若越过伸手可及的范围,以及靠背的接缝处,

若在靠近卧具的地方,安置大坐具则有过失。

1548

虽在非卧屋之中,却于彼处生起卧屋想者,

在此,对于存疑者,也已指明犯恶作。

15491549

若有第二人在场,比丘就座不犯。

若于离贪者,或二者皆出时;

1550

坐者不越所说相之处;

等起等,与首条及末条学处相同。

带食论

1551

第四与第五中,并无任何应说的内容;

一切应说的,已在不定二法中说完。

1552

而这些生起的方式,被认为与其紧接的前者相同;

这即是其殊胜之处,同时也阐明了他们的含义。

隐密处、覆盖处、隐秘处之论

1553

然而,于五种食物中,由某一人所说;

若未询问寂静比丘而前往俗家者,

1554

除因缘外,此行犯波逸提。

比丘,除因缘外,所说特相有二种。

1555

于正午未过时,前往他人之家。

当踏入房屋近处时,仅以第一足便犯恶作。

1556

越过房屋门槛时,又犯另一恶作。

而以第二足越过时,即犯波逸提。

1557若于站立之处观察后,却不见比丘;

若比丘于站立之处环顾四方,却未见他比丘;

未告知“不在”而入者,即称为“已入”。

1558

若比丘站立远处,他便名为“不在”。

无须通报,四处寻觅之后离去。

1559在适当的时候,在场者无有过失,告知之后离去。

在适当的时候告辞而去,便无过失;

若行经比丘住处,或前往园林之时;

1560

或是在外道住处,以及比丘尼的住处。

或灾时的集会堂,或施主的住处。

1561

这些生起,被认为与咖提那衣相同。

作与无作心,三心与三受。

行仪之论

1562

一切皆可受用,四月自恣;

比丘若无病,复有常自恣。

1563

“若我患病,有所需资具,我当告知。”

不应拒绝她,也不应说:‘我今无病。’

1564

三波逸提已说,未超过者则为恶作;

‘超过’一词,是对有想者及于此事生疑者而言。

1565对于不超越想者,是以何种方式被劝请;

对于不超越想者,是以何种方式、由何者所劝请之义。

或是如实地告知其他更多者。

1566

比丘为他人利益而告知时,

对亲属,或用自己的财物,亦无罪。

1567

同样,对痴狂者等,已说无罪。

等起等一切,皆与媒嫁同。

药之论

1568

比丘为观看已出征的军队而前往,

除有因缘外,步步皆恶作。

1569

于可见之近处站立观看者,犯波逸提。

舍离近行,依精勤而见。

1570

而有四名骑士,每两人各为其足守卫。

如此,十二人合为一象。

1571

两名护足者、一名骑手,一匹三人马;

一名驭手、一名战士,两名护旗者。

1572

四人之车,为阐明四谛者所宣说;

四名手持武器者,称为步兵。

15731573. 具足所说之相者,此为最后边际。

具足所述之相者,此为最终界限。

「具足四支,即称为军队。」

1574

「为了观看象等之中任何一种而前往者;即使被派遣,或被命令,亦恶作。」

若尚未出发,或误以为已出发,亦犯恶作。

1575

然而,见到自己已到达所立之处;

在灾难时无罪,在如是因缘下亦无罪。

出征之论

1576

第四日太阳西沉,若无病者;

若在军中,或站、或坐、或卧。

1577

具神通者能于空中以神通铺展卧具;

他必有波逸提罪,乃至有三重波逸提。

1578

于不足三夜或超过三夜,作如是想者;

于此,即使内心有疑惑者,亦犯恶作罪。

1579于第三夜破晓前离去;

于第三夜时,在破晓之前离去;

对于再次居住者、病人,以及在灾难时,皆无犯。

军中住处之论

1580

前往观看军事演习、主力部队,或是军阵布置者,犯波逸提。

若为了观看而前往,于前往途中即犯波逸提。

1581

前面所说的“象有十二人身高”;

因此,这三种象被称作‘象军’。

1582

其余诸处,理亦同此,明辨者当知。

这三者,其起源等与羊毛罪相同。

战阵之论

无衣品第五。

1583

由面粉等所制成的酒,名为苏拉。

以花等所制的各种发酵饮料,名为米拉亚酒。

1584一五八四。

然而,从种子阶段开始,若比丘饮用此两者,则于每一次加行时,即犯巴吉帝亚。

于每一次加行中,比丘犯巴吉帝亚。

1585一五八五。

三种波逸提已说,对非酒而生起酒想者;

其中,若有疑惑者,亦犯恶作。

1586

非酒而具有酒之色泽、香气与味道者;饮用阿利达、盐酸饮料、细绳汁,也是如此。

以及饮用阿利他酒、盐酸饮料、藤汁饮料之罪;

1587为去除气味,可放入少许;

为使其熏染香气,稍加放入;

然而,对于汤等食物的烹煮,已宣说无罪。

1588

由旅店所生起,无心,依事而知;此属不善,从饮用而起,为世间所呵责。

此即以不善,由饮用所成,为世间所呵责。

饮酒论。

1589

然而,若以戏笑心,以任何肢体触

受具足戒者,比丘犯波逸提。

1590

于身系属物等一切处,犯恶作。

如是,对于未达上者,说明了三恶作。

1591

在此,比丘尼处于未达上者的境地;

若以嬉戏的意图触碰,亦犯恶作。

1592

无犯:以沐浴之意触他人者,因事务而触者,以及痴狂者等。

若因应作之事而触者,于狂乱者等亦然。

指戳论。

1593

然而,仅为沉入水中等目的而触者,亦无犯。

每涉水一步,若下潜,犯恶作。

1594

若比丘出于嬉戏,在没踝水中,

或下潜,或浮出,或横渡。

1595

于每一次运用中,他即犯波逸提;

他在水中潜入而行时。

1596

以手足的运用,应阐明波逸提;

若仅以双手渡水者,应以手次第而计数。

1597然而,当比丘以任何肢体渡水时,

无论比丘以何种肢体渡水,

依各自所作,应判为巴吉帝亚。

1598

自岸上或树上,堕于水中者,巴吉帝亚;

三条巴吉帝亚已说,三条恶作亦复如是。

1599

若以桨或舵驾驶船只;

或在岸边推船,或玩弄船只,犯恶作。

1600

或以手,或以足,或以木,或以瓦片,

若取出水者,得恶作罪。

1601

若抛洒水、酸粥或泥浆,

即便是嬉戏的比丘,亦犯恶作。

1602

进入水中作务时,若行潜没等,

作此行持者无犯,渡往彼岸者亦然。

1603

生起因缘等与第一及最后一事相同;

即使对其紧接着的那一位,亦无有丝毫差别。

戏笑说法。

1604

若比丘被如实举罪时,只应由比丘以所制之语回应;

由于他不欲行此事,或仅作说法之语。

1605

若人本当学,却心生不恭而不行,

对此不恭敬之举,应判为波逸提。

1606

三波逸提已说,此乃世尊依过去事而制;同理,对于未达上者不恭敬,则有三恶作。

同样,对未受具足戒者不恭敬,犯三恶作。

1607比丘仅以经或阿毗达摩,或以未被制定之法,

比丘仅以经、阿毗达摩,或以未被制定之法——

沙弥犯恶作,从两者中的任一种情况而言。

1608

「这是老师们的执取,于我们则是传承;已来」——作如是说者,并非出于饮酒等过失。

所谓「已来」,乃对说「已来」者而言,并非指仅因疯狂等而那样说的人。

1609于此,不应执取应呵责老师之执取;

于此,不应执取对老师呵责之执取。

与辱骂语等同,生起等诸理。

不恭敬论。

1610

为了引生恐惧,他示现色等所缘;

或在他人面前,宣说怖畏之语。

1611

见到或听到之后,或令其不怖,或令其怖。

其余比丘,当时即犯波逸提。

1612

已说三种波逸提,如是三种恶作。

恐吓沙弥或在家人的比丘。

1613对于无意恐吓、且无犯等行为者;

对于无意恐吓、且无犯等行为者;

一切‘生起’等,皆视为与前者相同。

恐吓论。

1614

若欲令火满足,则或点燃或使之燃烧;

除非有如是因缘,否则便犯波逸提。

1615

对于自己堆薪点火的人,只要火焰尚未生起;

在一切准备过程中,皆犯恶作罪。

1616

若火已燃起,则犯波逸提罪,此已阐明;

令他人燃火者,犯恶作罪。

1617

对病者作病想,或心生疑者;

举火把者,若未击中,则犯恶作。

1618

击中而燃烧者,依其事结罪;

若因病者,或由他人所作,则无犯。

1619

于熄灭炭火、点燃灯明等时;

其生起等一切,视为与行仪罪相等。

燃火论。

1620

在不满的半月,或在中地。

说着“我将沐浴”,便准备粉末、泥土或牛粪。

1621

在准备时,于一切加行中,皆有恶作。

沐浴完毕时,比丘犯波逸提。

1622

对‘超过半月’有想者,或对此有疑者;

若超过半月,或于诸特定时期,则为恶作。

1623

沐浴者无犯;前往河彼岸者,亦复如是;

掘出沙土之后,或在已挖掘的坑洞中,也是如此。

1624

或在边地,于一切危难中,亦复如是。

此与羊毛篇类同,于生起等缘相同。

沐浴论。

1625

所谓衣,是指可穿著或可披覆者。

比丘染某一种遮布,于任何处。

1626

或于一处,呈铜青色,或如钵青;

或为任何黑色,乃至泥色亦然。

1627

或如猫与孔雀背部的眼状斑纹之量。

若未作净而受用,波逸提。

1628一六二八。

所谓叶角净之法,于一切处皆不许;一滴或多滴所作,圆点净方为应理。

一六二九。

1629即使已取,于未取想者及疑者,

即使已取,于未取想者及疑者,

牟尼说此为恶作,亦阐明为无犯。

1630

净法失坏时,或与他共缝时;

此所谓“作与不作”,生起如井喻。

作丑陋色论。

1631

分别有二种:现前与不现前,此已宣说。

作现前分别时,应于一位比丘面前。

1632

或一,或多;或远,或近。

了知诸衣之后,依所说相应而行作。

1633

应如是表明:‘我今将此衣与汝别行。’

至此即已成为作净,可随意存放,但不可再行作净。

1634

然而,若未被彼取出,则不得受用等;

唯有由彼取出之后,受用等方为许可。

1635

“我所有之物,你可受用,亦可舍弃;

“随缘而作”,如此说时,便成为已提出。

1636

另有一类现前之说,于一位比丘面前;

若取任何人之名,连同其同法者。

1637

我将这件衣,对提萨比丘与提萨长老尼作净施。

应说:「我净施。」对方也应当再说。

1638

「你可受用提萨比丘的衣,或受用那位提萨长老尼的衣,或将其舍去。」

或者说:'享用属于某人的东西吧',或者说:'把它施舍出去吧'。

1639

从那以后,一切的受用等便都成为适当。

纵使是对背对着的人,也应当在近处一人面前说。

1640

我将这件衣给你,作净施之用。

那位比丘还应再问:「谁是你的朋友?」

1641

另一人则应说:「提萨」或「提萨」。

那比丘应说:‘这是提萨的物品。’

1642

或者说:‘你或者享用提萨长老尼的物品,或者将它舍弃。’如此说时,该衣便成为已舍而复取。

若说‘你施舍吧’,那件衣便成为已舍而复取。

1643然而,于此二者之中,无论以哪一件衣,

然而,于此二者之中,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袈裟,

对同法者中的任何五位说净已,

1644

或者未予撤销,或者因对他不信任,

比丘在此处所作的那项如法羯磨,

1645

若受用衣,比丘犯波逸提。

若他正执取那件衣,或正舍弃它时,则犯恶作。

1646

于应舍的衣事中,生起未舍想者;

于此处,即使心生疑惑,亦得恶作罪。

1647

怀舍出想者,凭信赖而受用之时,

无犯,其生起因缘与咖提那衣等相同。

净施论。

1648

可受决意之钵,或同彼之衣,

同样地,针筒、腰带或坐具也是如此。

1649

移开之后又将其藏起者,仅出于玩笑之心而为;

他物则犯巴吉帝亚,若指使他人藏置者,犯恶作。

1650

因此,对于他藏匿之物,应宣明其波逸提罪;

对于未受具足戒者之所有物,已说有三次恶作。

1651

然而,除去前述所说的种类,此后对于钵等物,

隐藏他物者,犯恶作罪。

1652

于一切未受具戒者之所有物,亦犯恶作罪;放置不当者无犯,若收藏后则犯。

放置不当者无犯,然若收藏后则犯。

1653

同样地,若说法之后说“我将给与”而藏起物品;

对于无伤害意、不嬉戏味着业者。

1654一六五四。

生起等与第二及最后之事相同。

此唯与不善、自心及三受相关。

藏匿衣论。

饮酒品第六。

1655一六五五。

畜生趣的众生,不论大或小;

若比丘杀害此类众生,犯波逸提罪。

1656

若对无生命者起有生命想,或于两者心生疑惑,犯恶作。

若非故意或无知而作,则犯恶作,但无罪。

1657一六五七。

非对欲杀者而说,亦非对狂乱者等;

生起等相同,与第三及最后一事。

故意杀生事。

1658

明知水中有生物而饮用者,波逸提;

因其方便众多,故波逸提亦应众多。

1659

然而,若以一次加行,无间断地

饮用者即便满钵,亦成一波逸提。

1660

以如是之水,而未滤除含生类者

又或,洗钵时,或熄灭粥火时。

1661

以手或以勺取水后,或沐浴时;

每一次行用中,皆说为巴吉帝亚。

1662一六六二。

即使对无生命之物,生起‘有生命’想者,于两种情况中;

若比丘心生疑惑,亦犯恶作罪。

1663一六六三。

对于有生命者,作无生命想,以为是无生命者;

了知“由受用而无罪”及“他们不会死”故。

1664

了知飞蛾等之坠落,以清净心;

且知此处燃灯之时,有生命之状态;

1665

对以水想而受用者,应知当离施设;

“浇灌”者,是指浇灌的行为;而此处乃是就受用而言。

1666

“此即是差别”者,指的是彼与此之间的差别;其生起等诸法门,与不与取罪相同。

其生起等诸法门,与不与取罪相同。

有生命物事。

1667

“依法已灭”者,即诤事已依法处理;

“应灭”者,若比丘对已决事翻案,则犯波逸提。

1668

说“未作的恶作罪,应再作”时,

然而,在言说此羯磨时,不应加以推翻。

1669

若在羯磨进行中,再对此提出反对,

应于告知后方可施行,不应以其他方式行之。

1670

于非法业中,以为是法业者;

于二者有疑者,亦犯恶作罪。

1671

以非法、以别众,或于不应受业者;

“已作”者,知者无罪;若行翻案,则有罪。

1672

如是,已阐明疯狂者等无罪;其起源等义理,与触恼语罪同等。

其起源等义理,与触恼语罪同等。

翻起已决事之论。

1673

桑喀地谢沙,粗重罪,乃比丘之罪过;

若知而覆藏其罪,则归属于波逸提。

1674

他舍弃了自己的本分,因覆藏之故;

他既向己方发露,也向他人发露;

1675

即使有百千比丘,此事依然如此;

他确实犯下罪过,直到究竟方得断除。

1676

于根本未告知者,在第二次宣说时

经第三次折返后,便说为“边际断”

1677

于粗重罪作粗重想者,触犯波逸提

然而在其余二者中,则为恶作。

1678

对非粗重者,一切处都说为三种恶作;

一切未受具戒者的情形,亦为恶作。

1679

或者“僧团将会发生分裂等事”

并非想要覆藏,也不见同类之人

1680

“业将显现,随自业去”,此即粗恶者;若不如实举告过失,便无癫狂等事

若未告知,即有罪;然于狂乱者等,则无罪。

1681犹如卸下重担,生起等为其方法;

生起等之诸义理,与舍重担罪同类。

身业、语业、无作、苦受。

粗重罪事。

1682一六八二。

若人为未满二十岁者,授与达上;

他犯波逸提,其余者犯恶作。

1683一六八三。

此人被授予具足戒,不论授者知或不知。

若他尚未受具足戒,则应再为他作法。

1684

若于十年满后,其亲教师仍能忆念,则在授具足戒上有过失,而对其他人则无任何过失。

在授具足戒上有过失,对其他人则全无过失。

1685然而,除去那位比丘后,若僧团得以圆满,

若释放那位比丘后,僧团得以满数;

他们即为如法成就者,无有任何过失。

1686

若成为戒师,或成为团体之师;

寻求钵,或指定界场。

1687“我将授与具足戒”,如是于彼一切中。

若于一切人,皆作“我将授其具足戒”之想,

于单白及二种甘马语中,则犯恶作;

1688

于甘马语结束时,若起未满二十岁之想,纵对圆满者,亦犯波逸提。

若人怀有未满二十岁想,纵使对方是圆满之人。

1689于疑与二俱义中,亦犯恶作罪。

于疑及二俱义中,亦犯恶作罪。

具足想者,两处皆无过失。

1690

同样地,疯狂者与初作业比丘也是如此。

其生起等理则,与不与取相同。

未满二十岁事。

1691

若明知而怀盗心,共同约定后,

若与其一同行于道路,则有波逸提。

1692

关于同行与约定,应作此决断:

因已在比丘尼品中说过,故不再重述。

1693

道路、森林、险处,各依其事而定;

对于那些未作同意者,以及自己作同意者。

1694

同样地,若对盗贼队伍生起盗贼队伍想者,

若对两者皆怀着疑惑,亦犯恶作罪。

1695若对非盗贼队伍作非盗贼队伍想,即使未作同意,……

于非盗贼众而有想者,及未作同意者;

于灾祸中无罪,于危险处及时限亦然。

1696一六九六。

贼众所起,已明从身与心;

复从身、语、心,及三心与三受。

盗贼队伍事。

1697一六九七。

与比丘尼共约定,而为第七。

于生起等相同,无有任何差别。

约定论。

1698一六九八。

业、烦恼、异熟、诽谤、违越,

这五种法被称为障碍,已为宣说。

1699一六九九。

“这些是无障法,如其自性而安住,我

了知牟尼所宣说之法”——若有人如此宣称。

1700

他们见闻者应对此人再三劝谏:“具寿莫作是说”;诸比丘亦应如是告诫。

“具寿,切莫如此说!”——比丘们如此劝止他。

1701说者犯恶作;不舍弃它者,亦犯恶作。

说者犯恶作;不舍弃它者,亦犯恶作。

以单白及二甘马语,同样犯恶作。

1702一七〇二。

甘马语终了时,波逸提已明示;三波逸提已说,非法时三恶作。

一七〇三。

1703一七〇三。对于未作羯磨者以及已舍弃者,不犯。

对于未作羯磨者,及已舍弃者,不犯。

生起等一切,已于随说中说。

阿利咤论。

1704

若比丘明知对方是作如是说者,却仍依法与彼共住、共食或同卧,犯巴吉帝亚。

若与其共住、共食或同卧,即犯巴吉帝亚。

1705

若与他一同行布萨等僧羯磨,

在羯磨结束时,他犯波逸提。

1706

仅以一次行为,即取众多资具;

施与一件者亦然,施与多件、乃至众多人中亦然。

1707

若被举者卧时,另一人亦卧;

或于彼人卧时,他人亦卧,或双双并卧。

1708

依这些卧下行为之差别,而有诸罪。

关于一人不同近行处、同一覆盖处的判定。

1709

然而,对于虽未被举罪,却自认已被举罪的比丘;

于有疑及于两者之义中,皆已阐明为恶作。

1710

于二义皆无犯,且于未被举罪者存有想;

“已舍弃”之见,及“已解罪”之说。

1711

如是,对于疯狂者等,此乃制定之除外;

如同不与取,其等起等理趣亦同。

举罪论。

1712

如是,若知是已被灭摈者,以彼劝诱,

若令彼侍奉,则波逸提;若共食或共住,亦同。

1713

由共住、由相、由惩罚羯磨,而行灭摈;

此处,以惩罚羯磨而灭摈者,说有三种。

1714

同受用与共宿,被视为与无间罪相等;

于此,应依前述方式了知决断。

1715

生起等一切,皆被认为与阿利德相同;

在此不必赘言,一切皆极为明显。

刺论。

有命品第七。

1716一七一六。

若比丘因学处被诸比丘告诫时,

然而,于此学处,我暂且不学。

1717一七一七。

待我询问其他聪慧、有经验、多闻者。

若作是说,即犯波逸提。

1718一七一八

对于未受具足戒者,大师教法中已明示三种恶作;

即使有善士的告诫,这也不是真正的削减。

1719一七一九。

因未制定,而对彼如是说者,犯恶作;

而非对瞋者、痴狂者等说“我将学”。

共法语。

1720

以追悔等为因缘,所诵出的这些学处,构成何罪?

在解说此学处时,构成波逸提罪。

1721

三法的波逸提已说,三法的恶作亦复如是;

若于具足戒者面前诽谤,其罪如是。

1722

然于诽谤他法时,纵已违犯,亦仅恶作。

对不欲诽谤者:『应学习经典。』

1723

至于律,你以后再来学习吧。

如此对狂乱者等人宣说时,

1724

应知‘无犯’,以及生起因等理趣;

此亦无有间断,如同粗语等。

刺伤语。

1725

若因无知而犯,他则无有解脱;

应令比丘如是行持,如法而安住。

1726

彼比丘的愚痴应受归咎,更甚者亦复如是;

即以第二羯磨责难该补特伽罗后,

1727

如是归咎愚痴之后,若再有人令其愚痴,则对此令愚痴者,就该补特伽罗而言,犯波逸提。

在令人迷乱的情况中,对于人则说为波逸提。

1728

然而在非法羯磨时,则说明了三恶作;

同样,于未归咎愚痴时,宣说了恶作。

1729

若人无意令其痴,纵作详说亦未闻;

于不具者再三说,纵作详说亦未闻。

1730

应知于此为无罪,于疯狂者等亦然;

生起等一切,皆视为与无间者相同。

迷惑语。

1731

若忿怒者施以打击,于他则犯波逸提;

然而,若心存打击之念,对比丘施以打击时。

1732

行布施时,纵令头破,或足断折;

若他死或不死,波逸提已明示。

1733

欲作丑容者,心想:‘如此,此人便不美’;

若切断他的耳朵或鼻子,犯恶作。

1734

同样地,对未达上者,不论是女人还是男人;

即使对畜生施以打击,也是恶作。

1735

若比丘以染污心击打女人,

那便是重罪,已由大仙所分别。

1736

若以解脱为意图而施予打击,则并无嗔恨。

以身、身所系物,或以应舍之物。

1737

于途中看见盗贼或仇敌,

欲来加害者:‘优婆塞,莫来此处。’

1738

这样说后,又对来者说:“去,你这家伙!”并拿起了木棒;

或者拿着刀剑,若击打之后便离去,

1739

若因彼一击而致死,亦无犯。

同样的方法,也在凶野鹿等事例中说过。

1740

三种波逸提已说,其余则为三种恶作。

由身与心共同生起,为有心之苦受。

击打语。

1741

若投出自身或身所系物,

因吞咽故,犯波逸提。

1742

若吐出后未中,却给予打击;

由不欲打击而给予之故,是恶作。

1743

若以此击打,于被击之比丘,

手等任何肢体破裂,即为恶作。

1744

所余诸项,应如近处所说,由通晓律者,连同其生起之缘等,而了知其决断。

应连同其生起之缘等,而了知其定判。

掌击论。

1745

然而,若比丘以无根之僧伽提婆沙罪,指使他举或自行举发,

则彼有波逸提。

1746

因见与行之违犯,于此有三波逸提。

举罪者犯恶作罪,其余则犯三恶作罪。

1747

如是想者之罪,及疯狂者等之罪亦如是;

与触恼语相同,生起等理趣亦复如是。

无根语。

1748一七四八。

然而,若故意令比丘生起追悔,

以‘我认为你未满二十岁’等言语。

1749一七四九。

比丘每一语,即犯波逸提。

然而,在其他如是情形中,若无因缘。

1750

三次波逸提已说,余者三次恶作。

不想令其生起者,既无追悔,也无罪过。

1751

“我以为你是出于善意,与女人共坐;又在非时进食,切莫如此”,如此说者。

对于说“你于非时已食,莫如此”者,

1752

同样地,已阐明疯狂者等的不犯。

一切等起等,皆与紧随者相同。

故意论。

1753

若有比丘,对于已生起诤论的诸比丘,

若为偷听而站立者,犯波逸提。

1754

心怀“我要听听他们将说些什么”而前往者,

若以举罪之心前行,每迈一步,皆犯恶作。

1755

为听闻而走在前方者,或落在后方者,犯恶作。

急速行走者,亦依此判定。

1756

若不至应立之处,而在自己之处商议者;

或于此处咳嗽,或应令知:‘此是大事。’

1757

若他不如是行,于说戒之时,便犯波逸提。

已说三波逸提,其余则为三恶作与二恶作。

1758

听闻这些人的话后,便对那前往者说:“下来吧。”

同样地,已说明疯狂者等为不犯。

1759

此由盗贼团伙而生起,兼有作与不作。

身业与语业,若夹带烦恼,必招苦受。

窃听论。

1760

然而,于如法羯磨,若已与欲,

事后若起讥嫌,每发一语,即犯波逸提。

1761

而对于非法羯磨,却想成是如法羯磨者,

若对两者皆疑惑,则犯恶作罪。

1762

以非法且别众,对于应作羯磨者也是如此;

他了知“这些人正在造业”后,便对此加以指责。

1763

如是,已阐明疯狂者等不犯;其起因等方法,与无根本者相同。

其起因等理趣,与无根本者相同。

阻碍业之论。

1764

只要事情尚未告知,或尚未决断,即便白已搁置或已完成,甘马语亦不得进行。

若白已搁置,或已完成,甘马语不得进行。

1765

在此期间,为破坏僧团之业而弃舍手臂所及范围者,得恶作罪。

舍弃手臂所及范围者,犯恶作罪。

1766

未给与意欲而舍弃者,得波逸提罪。

于如法业与非法业心生疑惑者,犯恶作。

1767

对非法之业,生起“此是如法业”之想者;

生起“僧团将有争论等”之想者;

1768

病者或为病者,于应作事中无有过失;对欲恼者,亦不以羯磨、求听等。

心存激怒者,所作之业不因求听等而成。

1769“我将前往受压迫者之处”,此为行持如此之人;他以平等交谈、起身与劳务而作。

“受逼迫者,我当前往”,如此,于前往者亦然。

以和合共议,生起作与非作。

未给同意而离去论。

1770

若与和合僧团一同给予衣后,对已认可的比丘加以诽谤,

则犯波逸提。

1771

每出一言,即犯波逸提。

三波逸提中所说的衣,即是羯磨中所说的衣。

1772

除其他资具外,施与后诽谤,犯恶作。

即使是僧团未认可之人,对他施予衣或其他物品,

1773

同样地,对未受具足戒者,于一切处亦犯恶作;

依于欲等之心而作,实则皆依自性而作。

1774一千七百七十四

对讥嫌者无犯,对疯狂者等亦复如是。

应知无根等同,起源等诸理趣。

弱论。

1775一千七百七十五。

此三十事篇中,最后一种,遍一切处;

一切皆与第十二相同,唯此是其差别。

1776

其中,尼萨耆亚巴吉帝亚中所说者,是转让给自己;此处的单纯巴吉帝亚,是转让给人。

此处,波逸提是向个人回向。

转施论。

同法者品第八。

1777

若王未出,王后亦未出,

若有人越过其卧室门槛。

1778

第一足犯恶作,第二足犯波逸提;对于王后或国王,若其到来未被知悉。

对于王后或国王,若来者未受通报。

1779

于未告知的情况下,作未告知想者;对此有疑者,亦说为恶作。

于此,即使有疑惑者,也阐释为恶作。

1780

对于已告知想者,既非对刹帝利,

非由刹帝利灌顶,亦非对已受灌顶者。

1781

于两者想已坏者、或已出离者,乃至已离散者,

对于瞋怒、疯狂等者,不得依咖提那衣而有作与不作。

内宫事。

1782

若为自己收取金银,

彼犯舍堕,若教人收取,亦同此罪。

1783

为众、为人、为僧团,为营作或为塔庙。

教人收取者,犯恶作;若自己收取,亦同。

1784

其余珍珠等宝物,若为自己而收取,亦犯恶作。

若为僧团等利益而收取,犯恶作。

1785

若为净物,或为不净物;

即便是棕榈叶,也可成为母亲的耳环装饰。

1786

以库房主为首,任何在家人所拥有之物;

彼因藏匿,犯波逸提罪。

1787

若有人这样说:「把这个留下,给我吧」

说了「不允许」之后,此事实不应藏匿。

1788

若说了“放下吧”之后,那人便离去,这确实称为障碍;但放下是允许的。

所谓“障碍者”,此即名为障碍,而放下是允许的。

1789

然而在已允许之处,取已而不恭敬;

不如法放下者,犯恶作罪。

1790

若于开许之处,取了宝物后,

或如法放置,彼视为宝的物品。

1791

取用时出于信任,且仅为暂时性取用,

并非出于瞋怒、痴狂等,而有往来撮合之事。

珍宝事。

1792

从正午之后,直至日出之前,

于此中间时分,则称为非时。

1793

未问现前比丘,非时无有因缘,

若有围墙之村,则以围墙为界内。

1794

对于无围墙的村庄,或于邻近区域跨越;

第一步犯恶作,第二步则犯波逸提。

1795

复次,若众多比丘于非时入村,

应先禀告再离去,彼此不得用他法。

1796

若从此处往他处,从此往他则可行;

再次禀告亦应作,纵经百村亦无过。

1797

平息内心的策励之后,为住处而出行;

若中途进入他舍,则应于其间询问。

1798

于俗家或余处,作食事已毕;

若有人想前去乞求酥油或乞食,

1799

应先向遇到的比丘禀告后再去;

若比丘不在,便可说“无”,随意而行。

1800

下了大街,若见到比丘,无须问讯,可随宜而行。

不必告请,可随宜而行。

1801

当比丘正行于村中道路时,

心中若生起‘我将行乞’之念,即是为乞油。

1802一八〇二

若见有比丘,应先请问方可前往。

不偏离正道而行者,何须问路?

1803一八〇三。

三波逸提:于适时中,作非时想者;

若于适当之时心生疑惑者,亦犯恶作罪。

1804

询问而知有比丘在,未询问而知无人在;若遇急务,比丘进入时。

若遇紧急事务,比丘进入之时。

1805

前往内园比丘尼住处,

同样,前往讲堂,或外道住处。

1806

若有村落道路,亦属无犯之足处。

生起等一切,皆被认为与咖提那衣相同。

1807

不唯未问,且亦不系缚彼系缚物;

未披僧伽梨而行,亦为无犯。

非时入村事。

1808

骨制、牙制或角制的针筒;

比丘若令他人作或自作,皆为恶作。

1809

若得到后又加以破坏,则说为波逸提;

为他人利益而作,以及指使他人作,亦同。

1810

若受用他人所作之床或椅,则为恶作;

于无犯之场合、于规定中,以及于系缚物与眼药管中,亦不作犯。

1811

擦脚布、斧柄、发髻,以及疯狂者等

其起因等理趣,应知与淫媒戒相同。

针盒事。

1812

比丘令造新床或新椅时,应以八指量作其腿高,此指量即依善逝指量而言。

应以善逝之指节为准,其量为八指节。

1813

应如此制作:除去下框。若截断者,犯巴吉帝亚;若超过彼量,亦犯巴吉帝亚。

若截断者,犯巴吉帝亚;若超过其量,亦犯巴吉帝亚。

1814

若为他人而作,或教人作,亦然;

若受用他人所作之物,则为恶作。

1815

若依量而作,或作不足量者,则无犯。

得到之后,截取其腿而受用的人。

1816

倘若不欲截断,便依量埋入后;

或平置或竖立,绑缚后而受用的人。

床事。

1817

若人制作绵填之床或座,

应拆毁;如此,是波逸提。

1818一八一八。

于系缚、绑缚、肩带,无罪。

于枕头、滤水器、袋等物,比丘无罪。

1819一八一九。

若由他人所作而得,拆开后而受用者;

对此无间者,其规则亦如传递之例。

棉絮垫事。

1820

制作坐具者,应依量而制;若超越量,于加行中即有恶作。

若超过规定限量,于加行时即成恶作。

1821

若由获得而截断,则宣说为波逸提。

若于两处分破,则成三缘。

1822

若依量而作,即无罪;纵使所作略减,亦无罪。

制作天盖等,依传信之例而行。

坐具事。

1823

于病时,疮痂覆布等,当依量而作。

若彼逾越限量,于造作中犯恶作。

1824

因获得而截断者,称波逸提;

此处无犯之理,视与前者相同。

遮痒衣事。

1825

唯依定量而作,雨浴衣亦应如是;

若超过其量,所犯之罪与前者无别。

雨浴衣事。

1826

若比丘所作之衣与善逝衣等量,制作时即犯恶作。

比丘若令人制衣,在制作时犯恶作。

1827

因获得而截断者,说为波逸提;若随即接合,则判为无犯。

唯随即接合者,便视为不犯。

1828一八二八

长为九善逝张手;

宽为六善逝张手。

1829一八二九

若得他人所作之物而受用,则为恶作;

一切生起等,皆与共行相同。

难德事。

第九王品。

如此,在律抉择中,波逸提论已终了。

波罗提悔过法

1830

若比丘进入村落,从非亲属比丘尼手中,

亲手接受任何硬食或软食,

1831

亲手接受硬食或软食者,

取时犯恶作,受用时犯波罗提悔过。

1832

或在街道,或在队阵,或在门楼及十字路口;

在象厩等处站立而取,此规则亦同。

1833

若比丘尼站于车道施与食物,

若比丘立于园内而取,则有罪。

1834

此处所说的“内室”,是指因她的话语而进入者。

而比丘所站立之处,则说为无有限量。

1835

是故,当比丘尼立于园林等处施与时,

若站立于街道等处而接受者,无罪。

1836

非时药、七日药、尽形寿药;

若为食用而取受,及吞咽时,犯恶作。

1837

此说是针对未与肉混同之味。

波罗提悔过罪,于混同一味时可能生起。

1838

从同一受具者之手接受时。

对于四种时限食,为取用故,犯恶作。

1839

若对亲属女作非亲属想,或心有疑者;

若对亲属女作亲属想,犯恶作;对非亲属女,亦犯恶作。

1840

令她施与者,无犯;对正在施与者,亦无犯。

放置于寺院内等处后,站立而施与者,亦无犯。

1841

或从村中取出后,若于外施与,则允许。

“若资具存在,则食用”:若作给予,则给予三时。

1842

从手中给予沙弥尼,或同样给予在学尼;此与羊毛戒的起缘相同。

此与羊毛戒的起缘,据说相同。

第一应巴底德萨尼论。

1843

未说“退避”时,即使仅由一位比丘;

若为吞咽而受取食物。

1844

于受取时犯恶作,于受用时犯波罗提悔过;若未禁止彼一比丘,亦犯恶作。

若仅一方受具足戒,而不加阻止者,犯恶作。

1845同样地,于未受具足戒者作已受具足戒想;

同理,于未受具足戒者作已受具足戒想。

其中,若人心有疑惑,亦犯恶作罪。

1846

若令人给与己食而彼不给,则无罪;

于他人之食,若不令给与而彼给与,亦无罪。

1847

将未给与之物令其给与,或在未给与之处亦令给与;

于此处,比丘尼亦令平等施与一切人。

1848一八四八。

已舍学处而住者、在学尼或沙弥尼;

以及五种食物,癫狂者等除外。

1849一八四九

由咖提那生起者,宣说为平等。

此说为作与不作,及三心、三受。

第二应巴底德萨尼论。

1850

被认可为有学的比丘,在已得认可的俗家,若事先未受邀请即走近居家附近。

未经邀请而进入居家附近;

1851

若无病而取得后受用食物;

取时犯恶作,受用时则犯悔过。

1852

于时分药、七日药、尽形寿药

于取时及受用时,皆犯恶作罪

1853

于无学所认可者、想为有学所认可者

在此,对有疑者,也作了同样的阐明。

1854

对病者,无犯;对病者之残食,亦无犯;

或被邀请某位比丘的食物,在彼处施予他人。

18551855.

或从家中取出后,若在任何处施与;

如常施食等,以及疯狂者等。

1856

当比丘尚未到来时,应先从家中取出;

取出之后,若在门口,待比丘到达时施与,是允许的。

1857

若是见到比丘之后,才从家中取出;

若他们给与,也非适宜,如同生羊之譬喻。

第三波逸提说法论。

1858

不论是在家人或非在家人,不论是女人或男子;

倘若进入了僧园或其邻近区域之后,

1859

为汝某甲,饭食或粥已取来。

所谓“如是告知”,即“已通知”之义。

1860

于后时取来彼物,或如所告知者。

或将其随从亦另行增多

1861若以粥告知后,取来糕饼或饭食;

若以粥告知后,持糕饼或饭食前来。

此亦已了知、已宣说,在《库伦地亚》中为如法。

1862一八六二

然而其他诸家族,及自己所有的应施物;

若有人与彼一同携去,则一切亦皆许可。

1863一八六三。

凡未告知者,凡未带来园林者;

所谓“未告知”,是指依法告知。

1864

若未经告知而作,那物实从外持来;

先遣往园中,令其完成后再取来。

1865

若往中途,比丘便应取用;

若未如此作,而于精舍近处受用,

1866

取而吞咽者,于取时结恶作;

于吞咽的加行中,定为应悔过罪。

1867

对于已告知之事,却生起未告知之想;

对此若有疑惑,亦犯恶作罪。

1868

若已告知,病者之残食

或于外精舍取已,唯于内食者

1869

食彼处所生果等,无罪

生起等一切,皆与咖提那同论。

第四应悔过论。

如此,在律抉择中,应悔过论已终了。

应当学论

1870

凡以无恭敬心,于前或于后,使下衣垂坠而著者,犯恶作。

若垂下而穿着,犯恶作。

1871

若穿着如象鼻等形状者,犯恶作。

畏犯过者,应常穿着齐整。

1872

从膝盖骨以下,八指为量;

应垂下穿着至此,短于此者不适宜。

1873

若非故意、失念,或全然不知者,

病者、失念者及痴狂者等,不犯。

齐整论。

1874

将两角对整齐,恭敬地作圆筒状;

应作如是披覆;不如是作者,恶作。

1875

然而,此二学处是以无差别的方式宣说;

因此,无论在俗家或在寺院,皆应穿着整齐圆顺。

第二。

1876一八七六。

系好纽结,使两角平齐。

覆盖腕部后,应覆至颈部。

1877一八七七。

若不如是作,比丘的膝与胸;

若随意敞开而行,得恶作。

第三。

1878

喉结以上、头部,及腕部以上。

手及腿肚以下,双足亦复如是;

1879

展开之后,覆盖其余部分而坐;

他便善加覆盖,住于村落无有过失。

第四。

1880

比丘不摇动手足,

应善调御而行,于第六并无特殊。

第五与第六。

1881

具念不放逸,唯观一轭之量;

比丘应善护根门、垂目而行。

1882

于任何处所、屋舍间隙之处,

停步观察无有危险,亦为如法。

1883

若作不敬,四处顾盼;

若入内室,亦为第八恶作。

第七与第八。

1884

或从一侧,或从两侧,举衣;

若从门槛以内进入,犯恶作。

第九。

1885

同样,坐时取出水瓶者,

应不举起而给与,住者无罪。

第十。

第一品

1886

不应笑着行走或坐下,

若遇可笑之事,仅露微笑是许可的。

第一与第二。

1887

应轻声行走;于第四种情形,此法亦同。

若作大音声,于两处皆有恶作。

第三与第四。

1888

若作摇身、摇臂与摇头,

行走时有恶作,安坐时也是如此。

1889

身、臂与头,应保持正直;

行时与坐时,皆应以安稳的威仪而行;

1890

对于三种设有坐具的住处,

应知为无犯,此为智者、通达律者所应知。

第二品

1891

披衣成柱状,或覆头而行者,

牟尼说为恶作;蹲踞而行亦然。

1892

以手为帐,或以衣为帐,

于彼俗家内室中坐者,得恶作。

1893

于第二、第四与第六个月,入雨安居者,

“无犯”者:即已宣说的二十六种相应。

第六(经)。

1894

比丘应恭敬、具念、具钵想而取用钵食。

智者应如等分之羹而取用钵食。

1895

汤为饭量四分之一者,称为“等汤”。

绿豆、黑豆、库拉豆之汤,称为“汤”。

1896一八九六

不犯者:非有意而作者,为病者调制诸汤药者;同样,为亲属等、为其他目的而作者,或以财物作其他用途者亦然。

同样地,为亲属等以财物作其他用途者,亦不犯。

第七、第八、第九(经)。

1897一八九七。

以内缘线为量,齐于钵口之缘;

应取满盈,为决意而来者。

1898一八九八。

于彼处作堆积已,而取时限药者;

但凡比丘有此行为,即犯恶作罪。

1899一八九九。

已决意之钵,唯三种时药;

其余堆积之物,一切皆可,无疑。

1900

从两钵中取食后,仅持一钵。

若盛满后送去,对比丘们而言,则是许可的。

1901

置入钵中的甘蔗段、果实等物,

若落于下方,则不成为堆积。

1902

除花环外,放置花、芽苞等物

若未涂抹粥糊而施与,则不构成堆积

1903

然而,将糕饼花环置于饭食之上

若施与钵食,此即成为堆积。

1904

于食物上,或叶,或小盘,或任何物;

放置充满之后,若取而用,则许可。

1905

然而,那一切都不适宜接受;

已善受者,其后可随意而食。

第三品。

1906

第一、第二学处如前所说;至于第三学处,

示现障碍后,应依次而食。

1907

若将自己的饭食倾入他人钵中,

若没有“这是我的”之想,则无罪;对于额外的残食也是如此。

第三(经)。

1908

第四学处中应当宣说之事,前文已详尽无余地说明了。

第五学处中,捏成团而食者,有罪。

1909

病者无罪,纵使仅剩少许残食,亦无罪。

然而,若将之一起捣碎、混合后食用。

第四、第五(经)。

1910

若人因贪求更多的缘故,用饭覆盖汤或菜,

以饭覆盖者,犯恶作罪。

第六(经)。

1911

然而,在求听羯磨中应说:‘无有任何前所未有之事。’

然而,于第八嫌责中,纵是病者亦不能免。

1912

‘我将施舍,并令施舍’,比丘作如是观察时

应知此为无犯,且非出于嫌责想。

第八。

1913

然而孔雀卵大,鸡卵则小;

然而,应以二者之中等量,制成团食。

1914

然而,于一切硬食——如根类可嚼物等——

对于果与非果,病者、疯狂者等不犯。

第九。

1915

团食不应做得过长,应做得大小适度、圆满;

在咀嚼、吞咽时,于果实或非果实,无犯。

第十。

第四品。

1916

当食团未被送到、未至口门时,

若自己张开嘴,则犯恶作。

第一。

1917

将整只手放入口中者,犯恶作。

口中作成食团后,不应说话。

1918

若其言语不完整,

口中尚有食物而说话者,犯恶作。

1919

将诃梨勒等物放进口中而说话者,

但若所说的话清晰完整,则允许。

第二与第三。

1920

若比丘如抛食团而食、如截食团而食,

或如猕猴般鼓起颊囊而食者,犯恶作。

第四、第五、第六。

1921

抖落手,或食物散落饭粒;

或伸舌,或发出“咂咂”之声。

1922

以不恭敬的方式进食者,犯恶作。

于第七、第八种情况,在垃圾中无过失。

第七、第十。

第五品。

1923

不应如此揉捏而食,亦不得发出‘苏噜苏噜’的声响;

亦不得舔手而食。

1924

若取糖浆或浓粥,不应以手指抓取而食。

以手指入于口中而食,亦许。

1925

不应舔钵,亦不应以一指舔之;

亦不应以舌舔任何一唇。

第四。

1926

若手沾有食物,则不应持取水器;

本当持取,以此而禁止,因可厌故;

1927

或属个人,或属僧团,乃至在家者自己之物;

然而若有螺贝、碗或盘。

1928一九二八。

因此不应取,若取者得恶作;

然而,以未沾食物的手捉取,则是允许的。

第五。

1929一九二九

即使取出、打破,或者拿取而接受;

从屋内取出者,无犯;将之抛弃于屋外者,亦无犯。

第六。

1930

任何伞盖,若以手或以身体某部分持用,

若对持用(伞盖等)者说法,则为恶作。

第七。

1931

此同一理则,已于持杖之人的事例中宣说。

依中等身材而计,杖量为四肘长。

第八。

19321932.

同样,若向持刀者说法,犯恶作。

我并非持刀者,只是被捆绑而立。

第九。

1933一九三三。

或持弓与箭,或唯持弓,或唯持箭;

手持弓杖,或已上弦,或未上弦。

1934

若站立、若坐、若卧,也是如此。

若为他说正法,犯恶作。

1935

面罩覆喉,或手持弓箭时;

若人未放下这些,则不应为彼说法。

第六品。

1936

若为着鞋履者说法,犯恶作;

若为跨立者或覆头者说法,亦犯恶作。

第一。

1937

对于着鞋履者,此判决亦同。

无病者于一切处,无论车乘还是卧具。

1938

无病者若卧,即卧于草席或地面;

若在高凳或高床,则坐或站立。

1939

也不可站立于高处说法;

若听法者坐于床座,或自己坐于床座,亦不许可。

1940

对于躺卧者,即使处于同等高度或更高处,亦不应说法。

若躺卧者为站立者说法,或为躺卧者说法,亦属如法。

1941

若坐者为坐者说法,或为站立者说法,亦属如法;

若站立者为站立者说法,同样亦属如法。

第二、第三、第四。

1942

若人无病,交膝而坐,

如是为缠头者说法,恶作。

1943

若揭开其发际而说法,则适宜。

即使对于连头覆盖者,也是如此决断。

第五、第六、第七。

1944

于第八、第九或第十,亦毫无过失;

即使前往长老处,年轻者站立。

1945

若上座提问,却不适宜为他讲说;

智者则应在其近旁,为另一人讲说。

第八、第九、第十。

第七品。

1946

对于前行者所问的问题,不应对后行者讲说;

知律者应说:『我为后来者说法。』

1947

共同受持之法,确实应当一同诵习;

犹如并轭同行,即使在行走中,亦可为之说法。

第一。

1948

每一车轮,于道上行进时;

无论行于非道,或行于正道,对行走者而言,总是合适的。

第二。

1949

于第三事,无有所说;至于第四,涉及青色草木时。

若作大小便等四事,则犯恶作罪。

1950

命根树之根,若可见而经行;

或枝触地者,彼一切皆是青色植物。

1951

若比丘正察看一处未铺草之地时,

大便即使急出,亦属许可。

1952

或在稻草垛上,或在牛粪上,乃至于任何一处。

先应作,再铺青草,覆盖该处,是允许的。

1953

若在未铺青草之处已作,取青草是允许的;

鼻涕落于此,以唾液含摄。

第四。

1954

在比丘的厕所、水井等处的水中;

由于它们不可受用,做此事者无恶作。

1955

然而,若天降大雨,周遭洪水泛滥时,

若无法获得无网之水,亦允许在有网之水中作。

第五。

第八品。

1956

此诸应学法中,生起等事当知;

嗤笑等四种,以及团食与口。

1957

地、低座、站立、后方、非道,这十种;

生起等项相同,已于随说戒中说。

19581958

伞、杖、武器、刀、鞋、乘骑、革屣

车乘、卧具、床榻、缠裹、覆头,这些诸项。

1959一九五九。

说法与求听羯磨相等,惟就生起等方面而言有别;

以羹饭乞求,视同盗戒。

1960

其余五十三条,与第一条同;

在一切众学法和无犯事中,也是如此。

1961

在不满想、堆作塔形、覆盖汤汁等学处中,

唯在三学处中,病者不犯。

应学法论。

1962一九六二。

知此之后,于律中决断;

成为自信者,心已调伏;

他不为他人所胜;

是故,具足定者应当恒常修学。

1963一九六三。

此最上杂染之垢染,

了知'闻名'之名,

于最上殊胜利益中,他们何人,

于垢秽教法之中,他们不行其道。

如是于律抉择中

《比丘分别》论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