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丘尼分别

1597 段

比丘尼分别

1964

为利益比丘尼众,胜者所宣之分别;

对此,我亦以略要,说其少许。

波罗夷之论

1965

若有比丘尼,以欲心行淫法,

即名波罗夷,不名比丘尼。

1966一九六六年

人、男子等九种之中,无论何种;

有生命者或无生命者,有覆盖物或无覆盖物。

1967一九六七年

于自之三种道中,多分被吞没等;

将生支伸入者,于露处巴拉基咖。

1968一九六八。

至此,共通部分的决断已经说完;我当简要阐述不共通的部分。

我将简要地阐述其不共通之处。

1969[一九六九]

锁骨以下的身体,即双膝骨节以上者;

若比丘尼以此身体触之。

1970一九七〇。

染心者对染心者,若为人类男子,

以身触彼,或以彼身触此,触者波罗夷。

1971一九七一

乃至肘上的部分,也被竖起的膝所执持

依如前所述的方式,藉由此身自己

1972

当男子如是触及身体所系属之处时;

同样,以自身被如是限定的身所系属者;

1973或以其余的部分,用自身的身体触他的身体;

或以身体的其余部分,以自身之身触他的身;

对那女子,犯偷兰遮罪;对男子,在作此行时,亦同。

1974一九七四。

对夜叉、饿鬼、畜生、般哒咖,在腋以下处;

对膝以上亦如是对她,若双方有精;

1975一九七五。

仅有一方出精时,亦说为偷兰遮。

于其余一切情形,构成恶作罪。

1976一九七六。

此处所说的腋下、膝上及膝环者,

以及肘部以下所及之处,亦同摄于此。

1977一九七七。

若比丘与比丘尼一同嬉戏,

当比丘于双方身触生起染着时。

1978一九七八。

则成桑喀地谢沙,比丘尼则无此罪;

若比丘尼有身触之染着,

1979一九七九。

比丘若有淫欲染着,或对在家生活有爱着;

对那位比丘尼而言,是为偷兰遮;对比丘而言,则是恶作。

1980

若双方都有淫欲染着,或对在家生活都有爱着,

已无差别地宣说,但两者均属恶作。

1981

于何处、对何人,若心意清净,则于彼处、对彼人即无过失;

两者皆无罪,因为两者心意清净。

1982

因身触之贪染,破初戒后,

若其后不再染污,便非染污比丘尼者。

1983

又,若为比丘尼所触,以心欢喜而领受,

若比丘不动,比丘即不犯。

1984

比丘尼为比丘所触,若亦不动;

若随受此触,彼即犯波罗夷。

1985

同样地,在田地里是偷兰遮,在分别界定中是恶作;

因为导师曾说过:“应认可身触。”

1986一九八六。

如是存在时,她的作业等起却不可见;

此依彼常习之理,已得阐明。

19871987.

不犯者:非故意、不知情,或她不在场时;

或有正念地触摸她,或她同意接触时。

19881988

或因苦受所迫而心散乱者,或为精神失常的女子。

生起等相同,以最初与最后一事为准。

膝盖以上部位事。

19891989年。

他们明知那是波罗夷性,却仍依表相而住。

“我今不再向任何人宣说。”

1990一九九〇年。

仅于放下负担之际,便构成波罗夷罪。

此所谓“覆藏过失”,唯是名义而已。

1991其余若在有命品中,应同以恶作罪处理。

其余在有命品中,应依恶作同等之理类推;

彼处之差别为波逸提,此处则为波罗夷。

过失覆藏论。

1992

被僧团举罪的比丘,仍处于被举罪的状态中;

若人随顺其见,即由执取此见故,而为如是。

1993

若有比丘尼随顺彼比丘,她亦完全如是。

纵在僧团中,由他人劝告时,亦复如是。

1994一九九四。

若她不承认那事,却执取而住;

于彼业终了时,她成为被举罪者的随顺者。

1995一九九五年。

她犯波罗夷,已非释迦女;

亦不得再合,如裂为两半之石。

1996一九九六

于非法业中,已说三恶作;

一切生起等,已于随说中说。

随顺被举罪者事。

1997一九九七。

凡对非波罗夷境有所执取,

若执取于肢体,即名为“手执”。

1998

对于已披衣、已着衣者,抓住任何人的衣角——这便称为“执取僧伽梨的边角”。

这就叫做执取僧伽梨的边角。

1999因身触所摄的不善法之故。

由于身体接触这一非法的缘故

若比丘尼站在男子伸手可及之处

2000

或于其处,与男子站立交谈

或前往约定之处,或心生前往之念。

2001或为此目的而进入隐蔽之处,

或为此目的而进入隐蔽之处,

或将身体靠近,仍立于手臂可及之处。

2002

此沙弥尼已败坏,具足八事,

不能再复生,如棕榈树顶被斩断。

2003

或顺依所依处而殁,或逆依所依处而殁;

圆满第八次,或同样于隔一次时。

2004

而自最初,或一次,或二次,或三次,乃至七次;

即使圆满百次,也绝非波罗夷。

2005

然而所犯之罪,发露后即从中解脱;

舍弃重担之后,已发露之罪唯成计数。

2006

不属犯戒之支分,为精进者而说。

不入说罪之数,虽已说亦同未说。

2007

非故意、不知而作者,无犯。

“生起”等一切,皆视同无间。

2008

此处所言“非法”者,即身触之名。

此义于一切注疏中亦已明示。

2009

有智、有能力者,可行身触。

然而,若有身触,此语方能成立。

八事说

2010

有染心者、覆藏者、被举罪者、八事者;

四种不共制,唯大仙所立。

巴拉基咖说已毕。

桑喀地谢萨之论述

2011

若有比丘尼,性好诤论

既作事又多言而住

与任何男子在此共处

她确实招致重罪

2012

或为恶作寻求证人,或寻同伴;

即便她逐句前去解释,也是如此。

2013二〇一三

若比丘尼先告知自己的事,后见诉讼者,即犯恶作罪。

见到她的诉讼者,得恶作罪。

2014二〇一四。

若他人事后告知自己的事;

那位比丘尼即犯偷兰遮罪。

2015

若他先将自己的事告知他人,

若比丘尼事后告知,判决与前述相同。

2016

若有人对她说“你应告知”,她却反问“你的事与我的事如何”,

纵随意告知,初犯亦为恶作。

2017

若对她作第二次告知,即判为偷兰遮。

纵使是近事男所说,此裁决亦同。

2018听闻所告知之事后,对二者如是如是。

听了所宣告之事,双方即如此这般;

当他们作出决断、且事已完结时;

2019

在义理的终结处,于比丘尼的胜利中,然而;或者在她的巴拉基咖中,有桑喀地谢萨性。

或于其波罗夷中,有桑喀地谢沙性。

2020

或派遣使者,或亲自前来;

而被怨敌之人所牵引者。

2021二〇二一。

若在园中,被他人作了非行;

不特别指定任何人,而于彼处请求保护者。

2022二〇二二。

凡是未说出的,依法住者自身即了知;

若从他人听闻其义,而后方才成就者。

2023

对于那位比丘尼,已开示疯狂者等情况为不犯。

由咖提那衣所生起者,与有作等同。

涉讼女事。

2024

那位知情的比丘尼,明知该女贼当被处死。

未白僧团、国王或众团

2025

不依法度令其出罪,此即是盗贼之出罪

她即名为犯桑喀地谢沙

2026

他人之物,价值五摩沙迦者,

或超此值者,即名为“贼”。

2027

于其他比丘尼中,或于外道众中亦然;

凡是曾出家者,便称为‘可行女’。

2028凡使盗女还俗者,唯除此‘可行女’;

令盗贼女出家者,唯除此‘可行女’。

若为阿阇梨寻求钵或衣,

2029二〇二九。

或认可界场,她犯恶作罪;

作单白时得恶作,作二甘马语时得二罪。

2030

觉者说示:于偷兰遮,羯磨中为重罪。

大众与阿阇梨,亦不免恶作。

2031

无犯者:不知而令出家;已征得许可;或彼为痴狂者。

或已征得该女许可,或彼女精神错乱。

2032名为「盗出罪」者,由语与心而生。

所谓‘令盗贼出罪’,由语与意生起。

由身、语等,以及自心的作与不作。

令盗贼出罪之论。

2033

若比丘尼独自前往村间,或渡河至彼岸。

或离僧团而滞留,或于夜间别住。

2034

若犯此初罪法,所犯即为重罪;

当从自村出发时,应知无罪。

20352035。

然而,从那里出发前往他村者,每一步皆应知为恶作;有智之人当知。

每一步之恶作,智者当知。

2036二〇三六。

若仅一步之遥,即至他村;

若越过围墙,或踏入近行地。

2037

偷兰遮罪已犯,又以第二种方式踏入时;

以足踏入,即成重罪,对比丘尼而言。

2038

若已离去,后又再进入自己村庄时;

应以此理了知,如以围墙破洞亦然。

2039

若由围墙进入住处之地时,

因已进入,即成净地,无有任何过失。

2040

比丘尼住所之地,于那些比丘尼则为净地;

比丘住处之地,于那些比丘尼则为不净。

2041

以象、马、车等,或以神通进入者,无犯;若以步行进入者,则有犯。

犯与无犯,即在步行之时。

2042无论任何自村,或他村亦然;

无论自村或他村,亦复如是。

然而,若立于村外而进入者,则有罪。

2043

若无同伴而渡至具足特相的河流彼岸,该沙门尼则有罪。

然彼沙门尼渡至彼岸或抵于岸边之时,

2044先抬起一足,置于岸上时,

当先抬起一足置于岸上之时,

犯偷兰遮罪;再越过第二足时,则为重罪。

2045

正在河中时,有另一女人同行;争吵后回到此岸,以及从对岸返回时亦复如是。

争吵之后,于此岸,及渡至对岸之时,

2046或以神通、或以桥、或以船、或以车、或以绳,

或以神通,或以桥,或以船,或以乘具、绳索,

若以这些方式渡至彼岸,彼渡者亦无犯。

2047

为沐浴,或为饮水,你们又下入河中;

踏足此岸,再渡回来,是允许的。

2048

下足入水后,于渡河时;

同样,登上桥后渡河者,无罪。

2049

或由桥接近,或乘车辆、行于虚空;

于渡时行进,若以足触重物;

2050

河之彼岸,自此岸而往。

以速疾跃过,渡者无罪。

2051

若坐于背上渡,或坐于肩上渡;

或以手相牵,或以布、车乘,亦皆开许。

2052“于日出之前”:指在第二天到来之前,投掷绳索。

于日出之前,将绳套系在同伴女身上;

心中作意“我将去”,然而并无比丘尼相随。

2053二〇五三

即使在同一室内,与另一人处于手臂距离之内;

若超越此限,令黎明现起,则有罪。

2054二〇五四。

然而,若她作“我将去”的作意后,正在前往时,

若在第二位女子的手臂范围内,黎明升起,则无罪。

2055

越过门槛之后,这里说的便是阿兰若;出村之后,则是对那第二位女子而言。

出村之后,则是对那第二位女子而言。

2056知见之近行后,即舍弃时。

若她了知处于可见的近处而正松开时,犯偷兰遮;

若已松开,则成重罪。

2057

在麻布墙、墙壁与树木等相隔之处,

乃至在可听闻的近处,若心存有听意,亦构成有罪。

2058

然而在空旷露地,纵然相隔遥远,亦因处于可见的近处而有罪;

此中如何有罪?即如于听闻宣告法时一般。

2059

对于迷路之人,如同循声前往;对于发出鸣叫者,

纵使“尊姊”之声已超出听闻范围,

2060

比丘尼在此情形中,仍犯重罪。

此处,即使只有一位比丘尼,也称‘众’。

2061

落后者继续行进,心想:‘我现在便能到达’;

如是,具足热诚者若随行,则犯。

20622062。

二人同行于道时,其中一人不能前行;

若断除努力而落后,她即犯此罪。

2063

若其余者也一同前往,并说‘愿此被舍弃’,

他亦有罪,若非具足努力者。

2064

如是,当二者前往时,前者独自而去;

若取了另一条路,后到者也随之而行。

2065

若另一人立于已离者之处;

因此,在那情况下,两者皆无罪。

2066

在日出之前,从自己的村庄启程;

至日出时,已行至村间;

2067

无第二人相伴,独渡河流而至彼岸时;

四种罪过,亦可于同一刹那俱起。

2068

或已离去、或已还俗、或已往生饿鬼界;

若她已转投他派、或已失踪、或与彼一同离去。

2069

若她行前往他村等四事,亦应了知为无罪;癫狂女亦同。

应了知为无罪,癫狂女亦如是。

2070

然夜间别离,唯手臂所及之处方可守护。

于无村的阿兰若处,众人遗留之物则可计为。

2071二〇七一。

在自己的村落里随意而行,以及于日间行走者;

彼女亦无四种桑喀地谢沙罪。

2072二〇七二

起源等,与最初及最后之事相同。

自心与身业,三种心与三种受。

前往他村事。

2073

于结界之认定,与僧团之寻求;

单白时结恶作,二白时结二偷兰遮。

2074

于羯磨完成之际,即构成桑喀地谢沙。

三桑喀地谢沙,于非法中则为三恶作。

2075二〇七五。

先问作事僧团,或向大众给与欲;

或于转起时,向正转者给欲;或于作事者不在时。

2076二〇七六。

若比丘尼令被举的比丘尼复归者,

对于她,已阐明疯狂女等不犯。

2077

已说与破僧相等,已说等起等方法;

此处所说,即作与非作,此正是其殊胜之处。

第四。

2078

自己是有漏者,同样,从有漏者之手;

若对人类补特伽罗,无论取何物,

2079二〇七九。

财物,于她接受时;

宣说为粗罪;

僧伽等——在吞咽时,

其余则由加行而成为桑喀地谢沙。

2080

若从一边有漏者接受任何物品,为恶作;

于吞咽之加行中,应成偷兰遮之积聚。

2081二〇八一。

从夜叉、饿鬼、畜生、黄门之手,

同样,对于具人形者、于两侧流出者,也是如此。

2082二〇八二

于此,于从一侧流下的水、齿木中,无论执取或受用,一切时处皆为恶作。

执取、受用及一切处,皆是恶作。

2083二〇八三。

若双方俱无漏泄,执取则无罪。

然而,若了知“此非漏”而执取者。

2084

已说明,该女因痴狂等而不犯。

生起等与最初及最后之事相同。

第五。

2085

若在遣使时,则为一者;若在受取时,则为另一者;

若在资具上,则有诸恶作,应为偷兰遮聚。

2086

食事终了时,则成桑喀地谢沙罪。

对夜叉等四者,对男子,同样也是如此。

2087

然而,对于齿木与水的取用,及遣使取用,

他们若受用,也说为恶作。

2088

然而,对夜叉等其余众,于取用及令取用方面,

若为财物则犯恶作,若已食用,则说为偷兰遮。

2089

了知‘此非漏者’而不取,或因愤怒而不取;

或因怜悯诸家,而令其离去者。

2090

于彼女,疯狂者等之不犯,已作阐明;

与不与取相同,其生起等之理趣。

第六。

2091

第七与第八,视为与破僧相似。

与等起等,无有差别。

第七与第八。

2092

第九与第十,亦无可说。

生起等诸法则,亦同无间等。

第九与第十。

2093

由恶心与过失二者,及以彼之共行,而有六种。

至第三次者,有八;此处与彼处,各有四。

桑喀地谢沙论

舍堕论

2094

若比丘尼获得可供受持之钵,未作决意,

或未作净施,即使存放一日,

2095

若与比丘尼俱,至明相出时;

彼因蓄藏钵故,犯尼萨耆亚。

2096

然而,于此钵学处中,余者为论说之途径。

一切抉择,应依所述方法而知。

2097

于彼处过十日限,于此处过一日限;

此二者,此即为其差别。

第一。

2098

非时衣已施,或于时中由人施与;然若指定“已至者应分”,则成限定。

若针对已到的财物而指定“已至,应分配”,即是限定。

2099

若将非时衣称为“时衣”,

若派他人进行分配,在行此事时,犯恶作。

2100

凡自己所得之物,即属应舍弃(尼萨耆亚);然而,若于获得后已作舍弃,则可依所得如法受用。

获得之后且已舍弃者,应随顺施主的施舍方式加以使用。

2101然而,作律羯磨后,彼重获此者亦复如是;

然而,若已作律羯磨,虽已重获彼事,

其意趣虽如此,然不应亲近。

2102

若持非时衣想,于时衣犯恶作;

两种情形皆已明示;同样,于疑惑之情形亦是如此。

2103以时衣想,于衣有两种情况;

持时衣想者,于衣二种情形亦如是。

痴狂者等无犯,三种生起为所许。

第二。

2104

纵使于诸衣系缚而置,

若自行切断,仅有一罪。

2105

同样,若指使他人切断,一次命令则为一罪;

而对于其余诸物,则依方便而有罪。

2106

对于三种波逸提,对于其他资具则犯恶作;

三种恶作已明示;至于另一位的衣,则另当别论。

2107或由彼女所施与,或出于对她之信赖,

由她所施,或仅出于对她的信赖;

取者无罪,此被视为三种缘起。

第三。

2108

若已告知某物后,却转告另一物;

若她作知会则犯恶作,若有所得即成尼萨耆。

2109

已说三种波逸提,若对非其他者,则成二种恶作;

若非其他而作他想,或虽不足,复次亦同。

2110

于其中视为他物,或于他义中存在时;

显示利益之后,而令知晓他法者。

2111

应知为无犯,对疯狂者亦然。

与行媒相类似,已说其等起等方法。

第四。

2112二一一二。

先令思他物,后又令思他物;如是想:“他人之谷,为我取来而与之。”

他这样想:“将他人的谷物取来给我。”

2113以令人动念的方便,于根本处犯恶作;

以令人动念的方便,于根本处犯恶作;

于得时即成尼萨耆,不论由彼或他人持来。

2114

其余者与紧邻者相似,应如是分别。

连同等起等方法,无一为前所未有。

第五。

2115

若比丘尼以原为他用而施与之资具,

于此处换取其他物品,若所换为僧团之物,

2116

于方便时犯恶作,若得物,彼比丘尼当犯尼萨耆亚。

在此,凡非为他用之目的物,已明示为两重恶作。

21172117.

其余为其他目的,由无罪方引入者;

于主人处征询后;或因灾祸,或因狂乱者。

2118

媒嫁之事同前所说;生起等诸法则亦如此;

第七与第六相似,唯除去自行乞求者。

第六、第七。

2119

第八与第九,亦无任何应说之事。

“摩诃阇那想等”者,是词句的增益。

2120

第十篇中一切诸说,应视为与前无异。

就其生起之因等而言,并无任何差别。

第八、第九、第十。

第一品

2121

然而,若其重量超过四甘索的重衣,

若那开示四谛者令其交换的话,

2122二一二二。

于方便中说恶作,于得时判为尼萨耆;

四迦利沙槃,名为‘金萨’。

2123若不足四摩沙迦,则判为二倍恶作。

若不足四摩沙迦时,已宣说为二倍恶作。

无罪者,以四摩沙迦为限;然若为重物,则有罪。

2124

令人织造不足量者,或取用亲属之物;

或为他人利益,或以自己财物,或以土块;

2125

令人织造昂贵者,或仅令其织造;

“生起”等一切,皆与“行处”等同。

第十一。

2126

轻覆衣,半价;重覆衣,则为全价。

若比丘尼令人织造超过此者,

2127

此为舍堕罪,波逸提所摄;

紧随其后的其余诸条,无有任何差别。

第十二。

2128

其余诸条是共通的,它们也有十八条;

此十二项,合计恰为三十。

尼萨耆亚论。

波逸提论

2129

所谓一束蒜,并非指一瓣、二瓣或三瓣。

若取生的摩揭陀蒜,心想“我将食”而取者,

2130

她取时犯恶作,若食则犯波逸提;

仅以吞咽,即犯波逸提。

2131

若与二三束一起计数之后,

她若吞咽,即犯一波逸提。

21322132.

然而,若破开后,于彼处逐一食用果仁,

则依果仁之数目,她即犯等数之波逸提。

2133二一三三。

巴兰杜咖、班迦纳咖、哈利德与咤巴罗;

拉孙那则有四种,依自性皆为圆形。

2134

巴兰杜咖为淡黄色,而班迦纳为红色;

哈利德为绿色,咤巴罗为白色。

2135

巴兰杜咖有一粒,班迦纳咖有二粒;

哈利德有三粒,咤巴罗无粒。

2136二一三六。

于汤、肉等之烹煮,于沙罗、甘蔗之断与折;

非于土块等之生起,如井之譬喻。

第一。

2137二一三七

在拥挤处、腋下,或于排尿处;

若令拔除,纵使一根毛,亦成波逸提。

2138

纵使令其拔除多根体毛,

对她治罪时,是依方便次数计算,而非依体毛的数量。

2139

若因病患而拔除体毛,则无罪过。

等起等,被认为与道的安立相同。

第二。

2140

乃至为了小便而击打地面,也有罪。

若以染心,即使是以雄蕊或莲花,也犯波逸提。

2141

若该处有疮有伤,击打者即无罪。

其生起等,与初事及后事相同。

第三。

2142

然而,若比丘尼为欲贪所缠,将莲叶或莲瓣置入自己的女根,

若为欲贪所缠而令其入内,则不如法。

2143

此唯依事而说,所指即胶漆之物;

或是杖与葫芦,然就排尿之用而言。

2144

若她乐于接触,又使进入,

或令他人进入彼处,于她即犯波逸提。

2145

因病因缘者无罪,疯狂者亦无罪;

其等起等,应与击掌杀者视作同类。

第四。

2146

然而,若以二指,于二指节顶端更超过之,

为作水净而置入者,得波逸提。

2147

就长度而言,一指有三节;

为作净而将(净物)插入者,犯波逸提。

2148

或四指,或三指,乃至一指节者;

若以宽度插入,她犯波逸提。

2149

如此以一切方式,然而依《大灯》注;

更显明地开示之后,此义得以阐明。

2150

过失在于二指节处,或者因为并无病苦之因;

即使再插入更多,那也是作水净的人。

2151

同样地,对于疯狂者等,不犯的情况已加阐明;

一切等起等,皆与击掌相同。

第五。

2152

若比丘正在进食,有比丘尼取来饮水或扇子,

持已近前侍立,她即犯波逸提。

2153

所谓「以水取得」,即乳、酪浆等味。

所谓「扇子」,是指任何布角等物。

2154

「手掌范围」此处显示了由处所缘而生的罪;「击打缘」则于篇集中另说恶作。

以殴打为缘,于犍度篇别立恶作。

2155

若已舍弃伸手范围,而对侍立者,

于嚼食者吞咽食物,亦犯恶作之罪。

2156二一五六

若给予或令给予,对疯狂者亦然,此无过失;

此以羊毛为缘,等起被视为相同。

第六。

2157二一五七

知道后,如果比丘尼将生谷炒熟;

捣碎并煮熟后,食用者犯巴吉帝亚。

2158

非唯取诸谷物犯恶作,

搬运谷物亦然,使之干燥亦然;

2159

为焙炒诸谷物,备瓦器与炉灶。

为生火而准备薪柴与瓦器。

2160

于彼处投入谷物,以薪木摩擦、捶打;

于爆裂等一切操作中,皆犯恶作。

2161

食物与告知,于此即是量;

已告知,或自己,由此煎煮等则从他处。

2162二一六二。

告知他人后,由他人代为破碎等,或自行施作;

或令他作已,或自作已,而后吞食者。

2163二一六三。

于吞咽或使用时,她犯波逸提;

或向母亲乞求后而受用,犯波逸提。

2164

或亲自炒制等,或令人作;

未经告知而自取之物,受用时即犯恶作。

2165

然而,若经由他人告知而得,或由她亲自取得;

或令人制作,或自己制作,如此吞食者。

2166

为了出汗劳作等目的,而对于谷物的告知,

除了七种谷物,以及对其他物品的告知。

2167

应知此为“无罪”;对于疯狂者也是如此。

即便是亲族的谷物,若是生的,也不允许。

2168

未经告知而获得者,于新作业中允许;

生起等一切,都被认为与时间相似。

第七。

2169

若将大便或小便、垃圾或残食,

弃于墙外,或教人弃,

2170

彼犯波逸提;于围墙处,亦同此理。

而于舍弃者,则显示了各别、众多的罪过。

2171

然而,这些事若四种全部具足,

仅以一种方便,便有了一种舍弃。

2172

于命令中,此理亦然。辨别者当如是了知。

丢弃齿木时,已明示为波逸提。

2173

然于一切处,比丘得恶作之罪。

或于悬处,或于见后;

2174

弃者无罪,狂者亦然;

此由作媒而生,通于作与不作。

第八。

2175

在田地中,或在椰子等园内,

在已种植的绿地之处,无论何处,比丘尼

2176

若自己将这四种事物舍弃,或令他人舍弃,

如上所述之规则,即是罪的判定。

2177

若有比丘坐着进食,或在青草地上,

食用甘蔗等物,或在那里行走。

2178

若她丢弃残食、水或可移动之物;

对她成为波逸提,对比丘则为恶作。

2179

若丢弃时,纵使于任何处所,乃至水中,亦是有罪。

饮后即便头顶裂开,椰子落处亦复如是。

2180

然而,于耕作之处播下种子;

只要芽还未长出,其间一切皆属恶作。

2181

人们收割过的田地,若再加以守护;

正是为了让它在那里生长,才一如原状。

2182

对已舍弃的田,并无罪过;但若舍弃一切……

一切生起等,与第八法相同。

第九。

2183

若比丘尼为了观看舞蹈、歌唱或演奏而前往,

她即犯波逸提。

2184

为观看舞蹈、为听闻歌唱

若她前往,每行一步犯恶作。

2185

若以一次加行,边看边见;

若亦听闻他们唱歌,便是一个波逸提。

2186

若在别处见到舞蹈;

从他处听闻歌声,即成各别的波逸提。

2187

在此,若以方便之数计算,便为罪数。

比丘尼自己不应跳舞,亦不应歌唱。

2188

‘让其他人为你跳舞’等语,也不应说。

或者说“我们来服侍”时,也不应接受。

2189

一切情形,比丘尼犯波逸提;比丘犯恶作。

然而,若比丘尼说“我们来服侍”时,

2190

“服侍是可赞叹的”,如此言说,是为恰当。

或立于寺院中,凡她所见、所闻者。

2191

自己立足之处,以及来后所使用的处所。

或者前往观看之时,确实有这样的因缘。

2192

观看之时,那样的道路,以及路上的舞蹈;

同样,在疯女等的可意足迹处也是如此。

2193

此戒以羊毛量为缘,生起的方式被认为是相同的;

此为世间所呵的罪过,属不善心且有三受。

第十。

蒜品第一

2194

若于此处,在暗夜中无灯之时,有诸比丘尼,

若比丘尼与男子一同站立,

2195

若与之共语,于她,已说波逸提;

若近至伸手可及之处,以密语之故。

2196

若男子舍离伸手所及之处,

或未舍离,对于夜叉、饿鬼等,比丘尼亦然;

2197

若该比丘尼仍站立,即犯恶作。

若有另一位有智者在场,则无罪。

2198

同样,对于疯狂者等,或为他人所安排者也是如此;

由盗贼团伙所生起之行为,与想解脱者之行为。

第一

2199

在第二学处中,“隐蔽处、露地”这一句,

此外,其余一切皆与第一学处相同。

第二

2200

在第三与第四学处中,亦无任何新异之处。

与第一学处相同,连同其生起等诸要素。

第三第四

2201

坐于有遮掩、无漏雨之处;

若坐于露地,或坐于其近处。

2202

凡有比丘尼超越界限,于第一步即犯恶作;

于第二步,彼即圆满波逸提。

2203

于不应结跏趺坐之处,已宣说为恶作。

在被这样问起时,却怀有“并未被问”之想而心生疑惑者。

2204

以不可带走之物而有罪,或在病者、灾祸的情况下;

起源等一切,皆被认为与咖提那衣相同。

第五

2205

坐已,对于行去者,有一罪;

未坐而卧已,对于行去者,唯一罪;

2206

坐已且卧已,对于行去者,有二罪。

其余者,与前一相同,即生起等方面相同。

第六

2207

第六与第七相同,第八中则无任何可述之事;

应说为三因生起、有心、苦受。

第七、第八。

2208

以地狱与梵行,诅咒自己或他人;

若诅咒,则巴吉帝亚;逐语逐语而有。

2209

除地狱与梵行之外,凡是

“母狗、母猪、乌鸦、独眼、曲肢”等。

2210

若以言语辱骂,则每出一语即犯恶作;

三条波逸提已说,其余三者皆为恶作。

2211对于以“前”字等开示者,乃是义理与法的教诫。

对开示“前置”者而言,此即义理法之教诫。

若就无犯之处而言,其生起等亦相同。

第九。

2212二二一二

若对哭泣者或杀害之后,波逸提已明示;于这二者中,犯者各得一恶作。

同样,在这二者中,犯者各得一恶作。

2213此处其余解说相同,唯生起等有别。

此处其余说明皆同,唯生起等有别。

与“担荷舍置”相同,唯所作行为有别。

第十。

黑暗品第二。

2214二二一四。

若有比丘尼裸身沐浴,

于一切所作,她得恶作罪;

此事终了,胜者如是说。

比丘尼成就此罪。

2215

衣被割截者、遗失衣者、或遭遇危难时;

非以二指量故,等起等相同。

第一。

2216

于第二者当说:并无任何前所未有之事。

一切起源等,皆视同于行媒。

第二。

2217

拆已缝之衣,意在重缝;若比丘尼不缝,其后则无障碍。

若比丘尼此后未缝合,则无障碍。

2218

除去四五日,若说:“我将不缝合”

仅放下责任时,她便犯波逸提。

2219二二一九

若搁下职责后再行缝制,则犯波逸提;

说为三波逸提,余为三恶作。

2220二二二〇。

在两者之中的另一资具已说;若就资具本身,则为恶作。

若比丘尼有病,或遇障难,则无犯。

2221

若超过五日,或正在制作衣,即名为卸责,此被认为是其生起因。

所谓放弃责任,即被认为是此罪的生起因。

第三。

2222

若僧伽梨衣的行持超过五日,则犯波逸提。

在第六日日出时,成就波逸提罪。

2223

于一衣中有一,于五衣中显示为五;

三衣、僧伽梨、水浴衣,共为五。

2224

若未超过五日,则有三波逸提、二恶作。

于第五日,受用五衣。

2225二二二五。

为病者晾晒衣物,在无犯处亦然;

缘起等一切,被认为与咖提那衣相同。

第四。

2226二二二六。

取了未问而应转让之衣后,若为他人受用,比丘尼犯波逸提。

若受用他人之物,比丘尼犯波逸提。

2227二二二七。

三类波逸提已说,其余为三类恶作。

衣被割坏者、衣丢失者,或遇灾祸者。

2228二二二八。

同样,痴狂者等的无犯也已阐明了;

由咖提那衣而生起,此中作与不作平等。

第五。

2229

若比丘尼,僧团应得之衣——

若阻止她,应显示为波逸提罪。

2230

若对僧团或对一人,于利得中犯恶作罪;

若阻止其他资具,同样如此。

2231

开示其利益后,而非出于嗔恚加以遮止;

其等起等,认为与不与取相同。

第六。

2232

若她遮止如法的衣之分配,

对她而言,是波逸提;恶作已明示。

2233二二三三。

于非法而起法想,或于二者有疑;

说明了利益之后,进而遮止时。

2234二二三四是也。

如是,已说明癫狂者等不犯。

一切‘生起’等项,皆视为与紧邻之前相同。

第七。

2235

或适合作下衣者,或适合作上衣者;

凡已作点净者,除与共法者外,若舍与他人。

2236

若父亲将衣,施与他人;

无论施与何人,均犯巴吉帝亚罪。

2237

此处,他们的巴吉帝亚罪当依衣的数量计算,比丘则犯恶作。

应计为波逸提罪,比丘则犯恶作。

2238

若将限时物给与他人,则无犯。

已说此与媒嫁戒相同,起源等义亦复如是。

第八。

2239

若于衣之分别,已被禁止于衣,

而致时间超过者,乃因羸劣之欲与嗔。

2240

然于并非羸劣之衣,内心反作极羸劣想,

若于两者生疑,胜者说为恶作。

2241

开示利益之后,非出于嗔而遮止;

犹如不与取,其等起等亦复如是。

第九。

2242

如法的迦提那衣出罪,若有比丘尼加以阻止,

她犯波逸提罪,由牟尼主所宣说。

2243

有广大的利益,以敷展为根本;

若以出罪为根本,此物利益微小,不应施与。

2244

若以出罪为根本,则有重大利益;

若以敷展为根本,虽利益微小,亦应施与。

2245

同样,即使利益同等,为了守护信心,在显示利益之后,施设禁止。

显示利益后,加以遮止,这是适当的。

2246

其余的部分,则与第七条完全相同,连同生起等方面,全无任何未曾有之处。

连同起因等一切义理,全无可视为前所未有之处。

第十。

裸形品第三。

2247

若一人已卧,另一人方可卧;

若二人同时卧,则二人同犯巴吉帝亚。

2248

应知多罪:若再再而卧;一人已卧时,另一人坐着。

若有一人卧,另一人坐着。

2249二二四九

若二人同坐、持平而坐,或因疯狂而坐,此属无犯。这些生起之(因缘),被视为与「羊毛」之例同等。

此属无犯,其生起因缘,被认为与羊毛之例同等。

第一。

2250二二五〇。

铺好披风、木板、席等物之后,又再铺上多件;

若在应收取之物中,即以彼物披覆,

2251

若二人同卧,则犯巴吉帝亚;

于一处为一恶作,于二人则为二恶作。

2252

若示决定已,而后躺卧;

若非嗔怒者、非疯狂者等,则无罪;其余同前说。

第二。

2253

若未先请问,即于前经行等,

则犯波逸提,因令他人不安乐故。

2254

为计算返回者之数。

波逸提之数量,应知。

诸过失唯由方便而生;

于卧处与坐处。

2255二二五五。

于诵出等为波逸提,依句数而计;三波逸提已说,于其余为三恶作。

二二五六。

2256

不应向不乐意者询问,而应在其面前询问;

当她行经行等时,无犯。

2257

与不与取戒相同,其生起等理则;

此作与不作,是恶的意,是苦受。

第三。

2258

自己无有障碍,对患病的共住者,

若不令他人看护,自己亦不看护。

2259

若仅卸下重担,彼即犯波逸提;

若对弟子尼或余者,则犯恶作;

2260

若为病者,或寻求而不得者,无罪;

对遭灾难者、疯狂者等而言,舍弃重担,不犯戒过。

第四。

2261

将自己的私人财物施与后,在自己的有围墙住所中,

然而若亲自将她从此住所驱赶而出,

2262

以一次加行,纵有多门等处;

她驱出时,即犯一波逸提。

2263

于此,以加行计数,即定为波逸提之计数。

对于命令的情形,大仙也曾开示同样的方法。

2264

“就这样把她赶出此门!”他如此说道。

仅由一次命令,便可能生起以门计数的罪。

2265

于无门扇者,获恶作;于余者,获三恶作。

然于二者,于一切资具中,悉皆恶作。

2266

此中,余一切,与生起等,悉皆无余。

从僧团住处强行拖出,即视同处理僧团物。

第五。

2267

而于第六项中应说之义,并无任何前所未说之处;

其判决与已制定之学处无异。

第六。

2268

若比丘尼在被认为有危险的内地,

若她行走,则有罪,除非随商队而行。

2269

进入村落间时,或在半由旬的旷野中。

通晓律藏的比丘,应了知波逸提的义理。

2270

若持刀杖,或处安稳之地及无犯之缘,不犯。

此羊毛之戒,于生起缘等,与前相同。

第七。

2271二二七一。

于第八、第九中,亦无不明了者;

与第七相同,连同生起等。

第八与第九。

2272二二七二

放下担子时,波逸提;说“我不去”时,亦然;

作了放下担子之后,若又再去,亦如是。

2273

约定由旬数后,前往五由旬亦为许可。

六者中确有应说之事,于此之中,此事又何尝不存在?

2274

前往三次后,不应再由原路返回。

然而,从其他路随后回来,是许可的。

2275二二七五。

于无犯之障难中,这有十种情形:

遭灾难时、患病时、匮乏时,或有第二位女子时。

2276

国王、盗贼、人、火、水、猛兽与爬虫。

是人命与梵行的障碍。

2277二二七七。

就生起等方面而言,与最初和最后的事例相同;

此即差别:无作与苦受。

第十。

速行品第四。

2278二二七八。

王宫、彩画堂、僧园或游乐苑;

前往观看种种形状戏水池者。

2279二二七九

牟尼已阐明,她们步步皆恶作;

若未抬起脚即看见,即便看见五处也犯。

2280二二八〇。

然仅一罪,名为波逸提;

若往见种种,则犯别别罪。

2281

即使由方便众多,波逸提亦可为多;

然而对比丘而言,于一切处,皆为恶作罪。

2282

其余者为无犯、说法、行道、决择。

如同观看舞蹈等,与生起等一起。

第一。

2283

长椅或卧榻,超过规定尺寸,或以兽毛填充者;

对于那些使用它们的比丘尼,导师制为波逸提罪。

2284

既是坐具,也是卧具;

因其频繁使用而有别;

此即以究竟义而说。

波逸提之计算即如是。

2285

以脚截断床座,破坏床榻之兽毛;

无罪,生起与无间等,视为相同。

第二。

2286

若比丘尼纺六种线中的任何一种。

手所伸展之量,即缠于纺锤之上。

2287

因纺线故,说一波逸提。

一切前行方便中,若着手即犯恶作。

2288

已纺之线无罪;然若再纺时,

此与羊毛戒相同,其起因等亦同。

第三。

2289

以捣米等为始,若于一切前行方便中作服务,

于一切前行方便中,作服务时。

2290

于粥等饮食,若先已计数诸器,则为巴吉帝亚;

对于嚼食等,应以物品的数量来加以说明。

2291

若父母也已到来,则从自己所施设之物

作过某种羯磨之后,不应再作任何羯磨。

2292

供养僧粥,或供僧食;

或供养塔庙,或服侍作务;

2293

自身无犯,癫狂者亦然。

“生起”等一切,皆与第三学处等同。

第四。

2294

在舍弃责任的波逸提中,如同缝制衣(学处)的情形;

然而在此,即使一日,亦不得开许。

2295

其余依照已说的方法,在此缝衣学处中;

「生起」等,应由具分别者了知;

第五。

2296

以身,或以身上所系属之物,或以应舍弃之物;

然而,对于在家人,除了齿木与漱口水之外,任何物品

2297

若她将其他可吞咽之物施与其他人,

她犯波逸提,但与法相应者除外。

2298

关于齿木与水,牟尼在此说为恶作;若人不给予,也不令他人给予,纵使外出后给予,亦复如是。

她不给予,也不令他给予,即便外出后给予者。

2299若给予外涂料,或不以粪土。

若施予外用涂药,或并非因疮疾而涂抹者,

生起等一切,皆视为与第三相同。

第六。

2300

若未施与而受用住处衣,

于第四日,将彼衣洗涤后,再行受用。

2301

若给予沙弥,乃至给予月期布;

对于彼女,所说波逸提即成为三重波逸提。

2302

当她舍弃该物时,所说的是两种恶作。

然而,若无经期妇女,则轮到其他妇女。

2303在衣未被截断等情形,以及无犯等情形中,也是如此。

乃至衣被夺等,于诸无犯情形亦同;

生起等一切,皆与咖提那衣同说。

第七。

2304

为守护故,未施与而有门扇之寺院;

若彼比丘尼出发游方,犯波逸提。

2305

若从自己的村落前往其他村落,

对于有围障的住所,同样地,也包括其围障。

2306

或者,“以第一句”说明“其他的近处”;若超过期限,则为恶作;若第二次违犯,则为波逸提。

逾越期限者犯恶作,第二次违犯者则犯波逸提。

2307在“无门闩系缚”的情形中,恶作已予阐明。

在未系门闩的情况下,已阐明此为犯恶作。

遇障碍时,无犯;未得灯火者,亦无犯。

2308

逢灾祸时,对病者,以及同样对疯狂者;

所有起源等,皆与咖提那衣相同。

第八。

2309

与象、马、车等相关的技艺,或仅是技艺本身;

害他的咒术与药方之分别。

2310

若从任何人处学习任何事物,

则于彼女依语句等方式而有波逸提。

2311

然而书写无罪,为受持守护故。

在一切小护卫中如此,在疯狂女的情况中亦然。

第九。

2312

第十项中无有应说,此与第九项相同;二者之生起等事,恰如足与法之相似。

二者之生起等事,恰如足与法之相似。

第十。

彩画堂品第五。

2313

明知有比丘之园林而入者,

凡未问而取任何物者,堕波逸提。

2314

若比丘尼,乃至树根之处,

若未问而越过界限,

2315

或于未设置结界处,擅越近行范围,

初迈足时犯恶作,第二足时则犯波逸提。

2316

若于无比丘处作有比丘想而受用,或心存疑惑而受用,亦犯恶作罪。

或于彼女生起疑惑,亦犯恶作罪。

2317

于最初进入者,观他们头顶者,

她们聚集之处,便前往近前。

2318

向寂静的比丘询问后,从寺院中间的道路;

循彼路而行的女子,或陷于危难之际。

2319如是,已显疯狂女等无罪。

同样地,阐明了精神错乱者等不犯;

舍弃重担相等,及生起等诸法。

第一。

2320

若有比丘尼辱骂比丘,或对其诽谤,

她犯三波逸提,其余情况则犯三恶作。

2321

于众人前为首说者——

礼敬法之教诫;

不以嗔恨与妄语;

余下方法,亦复如是。

第二。

2322

若诽谤僧团者,犯波逸提。

对一人或众多人,乃至对其他方式,同样如此。

2323二三二三。

对于该诽谤者,已阐明其恶作;

其余部分,与紧接前项者及起因等相同。

第三。

2324二三二四。

或受邀请,或又被劝请;

邀请与劝请,两者特相已宣说。

2325

午前粥,除三时药;

以及任何用来吞咽之食物。

2326

若从她那里受取,于受取时犯恶作;

在此,以吞咽为因,明示为波逸提。

2327二三二七

三时分药,为食而受取;

受取时判为恶作,吞咽时亦复如是。

2328二三二八

然而,若受请而未蒙劝请者

即使饮粥,于此也是许可的

这样说后,又对主人或……

即使她吃了其他食物。

2329

时限食唯有三种,有因缘时她便食用。

同样地,已对疯狂者等宣说无犯。

2330

其生起相同;以旅途而论,有作与不作。

若受邀请而未告知主人,她便食用。

2331

若已令作净,或未令作净,

若她受用彼物,即因此作而得波逸提。

第四。

2332

于俗家前说比丘尼之过失,波逸提;

若比丘尼对(其他)比丘尼说俗家的过失,亦犯波逸提。

2333

若所说为真实的过失,而并非出于嗔心,或说者是疯狂者,则不犯。

正如辱骂语,其犯缘等法则亦同。

第五。

2334

于半由旬范围内,比丘为教诫施与者;

若道路不安全,或存在危险,则不住。

23352335.

此处即名为“无比丘住处”,然实在于彼处;

若人前往彼处入雨安居,于日出时即有罪。

2336二三三六

已离去者、已转入他部者、已还俗者,或已命终者;

已入雨安居的比丘们,在无犯事中亦成足数。

2337二三三七。

其余的论说方式应当了知;

然而,作为比丘尼教诫者;

此是指羊毛而言;

与生起等相应

第六。

23382338

若比丘尼于二部僧中住雨安居后,又说“我不行自恣”,若弃此责,……

“我不行自恣”——若她这样说着便舍弃职责,

2339

在她舍弃职责的那一刻,便犯波逸提;

除非有障碍,或是患病等因缘。

2340

纵使已寻访比丘而不得,亦无过失;

此即是由舍弃责任而生起的罪过。

第七。

2341

若说:『为了教诫等事,我将不去。』

仅当放下责任之时,方为波逸提所摄。

2342

然而,其生起方式与最初及最后的事例相似;

非业行、世间所呵,以及身之苦受。

第八。

2343

“我将不求教诫,亦不问布萨。”

如此舍弃职责时,便有波逸提。

2344

若值障碍,或患病、遭难时。

若求而不得第二人,则无罪。

2345

第八事亦如是开示为无罪;

此即所谓由舍置责任而生起者。

第九。

2346

而长在枝节处的疮,或是令人喜好的疮;

未先禀白僧团或僧众,比丘尼便独自与另一人同行。

2347

“打破、剖开、洗净”,当令作这一切时;

所作诸事中,有恶作;她则有六条波逸提。

2348

凡此中所有应作之事,你皆应完成。

若如此命令,他便完成一切。

2349

然而,仅由一番话,便有十五个恶作;

于彼女,有六个波逸提,共成十二种犯行。

2350

倘若她教令某人,行破僧等事中之一事,

而他若做了这一切,便犯一个波逸提。

2351

或即便问过智者,或带了第二人;

若他令人作破坏等一切事。

2352二三五二。

对疯女等之类,已宣说为无罪;

诸等起等一切,皆被视为与迦提那衣相同。

第十。

园林品第六。

2353二三五三。

于寻求僧众等时,若令有孕者出罪,

以白二甘马语,戒师得恶作。

2354

甘马语结束时,波逸提即告成就。

同样,于有胎想者,而非于实际怀胎者。

2355于两者生疑者,犯恶作罪。

对两者生疑者,犯恶作罪。

对于如是行者及其群体,亦已阐明。

2356

于二者中,若属有孕想,或属非疯狂想。

不与取的生起等诸门,亦复如是。

第一。

2357

第二项无有应别作解说者,当知与第一项相同。

于生起等诸方面,全无差别。

第二。

2358二三五八。

然则,在学尼尼已学六法学处,即是正学比丘尼;

若令达上,则犯二岁提舍罪。

2359

导师在如法羯磨中,已说三波逸提;

然而在非法羯磨中,则阐明为三恶作。

2360

于六学处修学圆满者,两年之间无有间断;出罪无罪,对疯狂者也是如此。

若令其出罪,则不犯;精神失常者亦然。

2361此六学处,纵使戒腊六十年;

此六学处,纵使戒腊六十年;

于出家时应授与,未授与则不应令作。

第三。

2362二三六二。

第四无有应说,此处僧团所认可;于学处中无犯,彼即令还俗者。

二三六三。

2363

若先前未曾给予,便作出罪的认可,此为第一种;

在彼处具足戒坛场中,亦应授予。

2364

第三与第四,依生起等而说;

应知第一为平等,第四则为作与不作。

第四。

2365

然未满十二岁者,若已嫁入俗家;

以“圆满”之想令其出定,则无有过失。

2366

她或是未受具足戒者,或是已受具足戒者;

以无余及有余,其余则与第一种相同,应知。

第五。

2367

第六颂,应以第三颂已述之理阐明;

当知:第七颂亦复如是,一切皆与第四颂相同。

第六、第七。

2368

于图瓦德咖品中,所述“苦恼者”与“共命女”,

应知第八与彼相同,无有差别。

第八。

2369

若有比丘尼,于二年内令已出罪的共住者随学,

若彼不随学,即犯波逸提。

2370

若她说:“我将不随学二年”;

责任一经舍弃,她便犯波逸提。

2371

若她愚痴无惭,或因疾病、遭遇灾难等;

不随学于她,非因嗔怒或癫狂。

2372

生起等与初后之事相同;

然此所说为无作,受即是苦受。

第九。

2373

若比丘尼令共住者出罪后,

既不亲自带她离去,也不令他人送去,

2374二三七四。

若食物刚被放置于前,她即犯波逸提。

或遇有障碍时,未得另一位比丘尼接替。

2375二三七五。

对于遭遇灾祸者、患病者,或发狂者,

然而,此卸责的生起,并非罪过。

第十。

孕妇品第七。

2376

童女品的最初三者,

当知与在家者,有三条相似。

2377

而‘大得者’有两类,在学尼则从最初起;

‘年满二十’者,智者当知。

2378

若已嫁为在家妇,而未往赴男子之处;

应称为「在学尼」,即于认可等事中。

2379

不应称她们为「童女」,亦不应称为「已嫁在家妇」;

然而应当告知他们,这样说并不妥当。

2380

对十岁者给予认可后,于十二岁时;

应令其受具足戒;于其余诸事,法亦如是。

2381

若她已满十八岁,则从此以后,

即称为「童女时」,亦称为「在家时」。

2382

虽也称「童女时」,但若是沙弥尼,

应正称为‘童女时’,不应以他名呼之。

2383

然此三者,依学处与认可之施设故;

称‘在学尼’亦无不可,此无可疑。

第三。

2384

若比丘尼自为亲教师,度未满十二戒腊者出家。

自身成为亲教师后,令在学尼出家;然而令比丘尼出家。

2385

依前所述之法,于恶作后旋即……

在甘马语结束时,她的波逸提已显示。

第四。

2386二三八六

第五无可说,第四、第五亦然。

二者俱为三因起,第五则为作非作。

第五。

2387二三八七。

经僧团审察后,便以“且止”而制止;

在此,受具足戒者后来生起嗔恚。

2388二三八八。

若以欲、嗔等而行,则抱怨。

非为过失,系三因所生,乃自心之苦受。

第六。

2389二三八九。

后时得衣,若中间无有障碍;

“我将不令其达上”,然而在舍弃责任时。

2390

她即使在病时,亦犯波逸提;

若已寻求而未能得僧团,则无过失。

2391

此实为舍弃责任所生起的有心罪;

无作且为世间所呵责者,此是苦受。

第七。

2392二三九二。

第八与第七相同,一切方面皆相似。

第九亦应当说,此处并无显了之论。

2393二三九三

无知者无过失,疯狂者也是如此;

与不与取相同,其生起等理趣亦如是。

第八与第九。

2394二三九四。

或由母,或由父,然未得主人许可;

令彼女达上者,犯波逸提罪。

2395二三九五。

于受具足戒时,以及出家之时;

应由比丘尼众询问两次,而非由比丘询问。

2396

若不知是母亲等,则无犯。

此有四种起源:由语生,由身与语生。

2397

由语与意,及由身、语等;

作、无作与无心,三种心与三种受。

第十。

2398二三九八。

若比丘尼以此处别住者,以与欲法,

若令在学尼出罪者,为波逸提。

2399二三九九。

未出罪者不犯,或脱离僧团。

欲则由三因而生起,具三心与三受。

第十一。

2400

第十二或第十三日,亦无任何应说之事;

等起等一切,皆视为与无间相同。

第十二与第十三。

童女品第八。

2401

若无病,沙弥尼持伞与鞋履;

她犯巴吉帝亚罪,此即摄颂。

2402

若以一次加行,行于道时;

即便持用一整天,亦唯得一巴吉帝亚。

2403见到泥泞等后,脱下鞋履。

见到泥泞等物后,脱下鞋履。

若仅持伞而行,即犯恶作。

2404

若已着鞋,见已而行等,

若未除去伞便行走,则犯恶作。

2405

除去伞后,脱下鞋履;

若她再持,则犯波逸提。

2406

以加行计数,即为波逸提之计数;

已说三种波逸提,同样也说两种恶作。

2407在园中或附近,对无足者亦无罪。

在园林内或其周边,于无足者中亦无过失。

此羊毛量,与起因等相同。

第一。

2408

比丘尼从车乘下来后,又再三登上车乘,

每登一次即犯一罪,随加行次数而定。

2409

遭遇灾难时无罪,痴狂者亦无罪。

其余情形,依其生起等,与前条相同。

第二。

2410

若持僧伽梨,乃至任何粗涩之物;

她犯波逸提罪,如是已说。

2411

然而,若持者于此脱下,又复再持,

唯依加行次数,她犯波逸提。

2412

然而,若因病而持腰带者,

同样地,已阐明癫狂者等不犯。

2413其余则与第一相似,已作了阐明。

其余部分则与第一相似,已作了阐明。

此处,不善心特指世间罪过。

第三。

2414

若执持任何物品,如头上所戴等物;

对于彼彼事物,便有相应罪数的计算。

2415

因患病故,纵有执持,亦无过失。

其余部分,已于紧邻前文中类比阐明。

第四。

2416

以任何香料,或有色无色者;

沐浴之时则犯,于沐浴结束时已明示。

2417

从涂香开始,于一切使用中皆为恶作。

若因病缘,则无罪;或于癫狂者,亦复无罪。

2418

其余诸条,一切处皆被认为与第三条相似。

已作阐明:第六条亦与第三条相似。

第五与第六。

2419

令他人揉搓,或同样令他人按摩;

若为比丘尼所犯,则构成比丘尼罪。

2420

在此,只要手一放开,于揉搓时便有一罪;

若放开又再放开,则按动作次数计算罪数。

24212421。

按摩之事亦同此理,明辨者当知;

在灾难情况下,为病者,已说无罪。

2422

其余的部分,与第三相同,乃至生起等方面亦然。

第八等三项,亦与第七相同。

第七、第八、第九与第十。

2423

凡在近行区域内,居于比丘面前者,

未问而坐,即使在地上,亦不如法。

2424

三波逸提已说,若被问时,则有两恶作;

于灾厄时、为病者,或对无犯意者,则无罪咎。

2425

此之生起,被认为与咖提那相同;

有作与无作之心,三心与三受。

第十一。

2426

对未蒙邀请的比丘,以恶意提问;

虽于律中已请开许,却问及经义。

2427

然而,请得开许后,纵不指定对象,亦可发问。

然此非由句净法所生之过。

第十二。

2428

未着僧伽梨而以步行进入村落者;

然而,对于有围墙的村落,则在跨越围墙之际。

2429

迈入第一足时犯恶作,迈入第二足时则犯波逸提;

此处,于近行与跨越时,此即是所说的方法。

2430

若彼比丘尼的覆肩衣已失落,或被任何人割断,

彼比丘尼即于病时、遇难时,亦应无罪。

2431

此与羊毛法,生起等相同;

余者依所说,智者当了知。

第十三。

伞鞋品第九。

如此,《律抉择》中巴吉帝亚论已竟。

应悔过之论述

2432

若无病者,自以乞求得酥,

当以‘我将食用’之心受取时,便判为恶作。

2433

仅由吞咽,即成应悔过。

然而,第三应悔过法,若对病者则为二恶作。

2434二四三四。

向病人乞求之后,又于后来受用者;

或从亲属等处,乞取病者所余之物。

2435二四三五

或为他人的需求,或以自有财物,或因精神失常;

无罪之起因,许为与旅途相似。

第一。

24362436

此即于剩余诸条、第二等之决定;

在生起等方面,无有任何差别。

24372437.

于未来一切及酥等之中,依巴利圣典所述;

若明知而食用者,此八事亦犯恶作。

如此,在《律抉择》中,

应悔过论已竟。

2438二四三八。

诸应学法,则已诵出七十五。

然而,在他们的大分别中,已阐明了义理的决择。

如此,在《律抉择》中,

应学法论已竟。

2439二四三九。

两部巴帝摩卡之;

连同分别之义理

注疏之精要

此已特别宣说。

2440

总摄此一切,即是律之决断。

为比丘与比丘尼之利益,我作此决断。

2441

愿此辩才,生起于诸有情。

他们听闻律中那些有利益者;

为众人善意的守护与庇护;

他们成为知恩者、念恩者。

2442

于多义理之胜律中,于最上之律中

因为希求无畏之辩才

然智者最上且伟大之律

精勤者最应行持的,便是恭敬。

2443

若有比丘通达此

律藏的抉择与义理

不死、不老、无尘、无病

他亲证寂静之道

如是,于律之决择中,

比丘尼分别解说已毕。

诸篇解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