诤事分类的注释

附随解释 · 9 段

贿赂等分别的注释

340340. 为了说明“以减损诤事的方式显示灭诤法”,意思是:诤事由七灭诤而止息,若有人对它们加以减损,就叫做减损七灭诤。“生起”就是存在。“在举事诤中可得”等语,是因为“法、非法”等在举事诤中相同,所以说在其中特别可得。“未被击打”,是指不是通过经等(来判定)。“未决断”,是指不是通过“犯、无犯”等(来判定)。“在此中生起的诤事加以减损……乃至以如草覆地加以减损”,只说了这十种。有记载写道:“现前毗尼、自言治、多人语未被提及,因此不能减损,它们也没有甘马语。因此说它们不能减损。”所谓仅以脱离巴利(律文)的决断,即无律相、仅依说法而已,这是意思。或者从犍度或从附随所带来的经。他们令明白、令显示。意思是:先前以法与律已决断的诤事,为了和尚等人的利益,显示“非法为法”等。因为依止于不正的身业等,所以是“不正所依”。其余诸项亦复如是。

诤事因缘等之注释

342-3“以什么为资具”就是依什么资具,这里的“什么”是泛指的通称。依着先前已经生起的争论,后来才生起的争论,就叫作争论的因缘。由于犯戒事的缘由而犯下四种罪:比丘尼明知是巴拉基格法却加以覆藏,就犯巴拉基格;心有疑惑而覆藏,就犯土喇咤亚;比丘覆藏桑喀地谢思,就犯巴吉帝亚;覆藏行为上的败坏,就犯恶作。依着先前已做的举罪等事,后来才生起种种事。是哪些事呢?就是通过随举等的方式。那也就是诤事。

344为了说明在诸诤事中,他们是靠哪种诤事而和解:也就是说,当他们靠诸诤事而和解时,只是靠事诤而和解,不是靠别的——这是为了显示这个道理才说的;而不是为了显示绝对仅靠诤事就能和解。

348僧团在罪诤中争论,就是像这样:“是犯戒还是没犯戒?”

353因为没有生起事由,在现前毗尼中并没有把甘马的作持等分开来分别说明,而只是像对忆念毗尼等六种那样,分别了六种生起事由。这是为什么呢?因为其中不包含甘马,不像忆念毗尼等那样具有僧现前等办事功能,这就是它的意趣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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