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偈颂集注释·关于身等罪行的注释

附随解释 · 10 段

关于身等罪行的注释

474-5因为没有缘起部分的略说,就没有其余部分的略说,所以说“这也包含了所有巴利提木叉的略说”。律中重者称为律重者。这两首偈颂里虽然提到了,但因为是和其他内容混在一起说的,所以应当知道其中的差别。在九种情形中,业就是业表白。语,是指由言语产生的。不足,是指未满二十岁。据说“这里依据《库伦德疏》的说法”,是这样说的。林树,就是在不与取中提到的林树。弃舍,是指在泄精方面。若作恶作,则称为恶作。乞求生谷而食用的比丘尼,在预备行为时犯恶作,在吞咽时犯巴吉帝亚。

巴吉帝亚的注释

476据说大众部甚至让沙弥忏悔罪过,因此说“不应让他忏悔”。不过,对他们在这样粗重的违犯上,还是应当给予处罚。

不应礼敬的人等之注释

477“十百犯”就是一千条罪。在《瞻波犍度》中讲到瞻波的律藏事例。“非法别众”等四种业,正是世尊所说的,这是它的意思。不只是犯戒而已,还有六种灭诤法……中略……以现前毗尼而平息,就是以现前毗尼而结合、达到结合,这是它的意思。没有灭诤法而平息,就是达到止息的状态。在遮止的含义上,“没有灭诤法”就是“离于灭诤法”的意思。

十六种业等的注释

478“无经”是指没有经,意思是那里根本没有经。

第二偈颂集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