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随解释

246 段

附随品释

十六大分释

制定品释

1-2所谓戒、定、慧、解脱、解脱知见所构成的法蕴之体,即是教法的含义。“附随”,指被纳入结集的那部《附随》。属于律的制定,称为“律之制定”。在依二法门说了“知制定之时”之后,为再依经法门而说,故说“又以宿住等”。其中,所谓“见”,因具有见的性质,故与天眼相应的证悟智见相连。以教说之慧而见者,指能见其意乐、随眠等。“于问中”是第七格。又“在此处”指于问答中。邪见,指无有见、边执见。由“因活命而制定”一语,应知除了这六条学处之外,其余称为“行坏”。而“以身犯戒”一句,是就以下含义而说:“于前行阶段,以受用思为相,生起身门所摄的表色之后,名为犯戒的心便生起;虽然表色由心所发起,但由于心所意图的意义是通过表色而成就的,故说‘由身门犯戒’。”并非指平息诤论等三事。“至命终”指以寿命终结为限。“由古代大长老们”指在锡兰岛由大长老们将经典书写成册时所安立的意思。又说:“如同第四次结集,这是一次书写成册的结集。”

大分别中制定品释已毕。

犯戒品等释

166第166条。在犯戒品中,“僧团的床或……”等语,因是露天之处,即使在精舍内部也会犯戒,故依“超过一掷石的距离”而说。第二,“铺设卧具而……”,因是在内部铺设,即使走出精舍外,若当日不归,也会犯戒,故说“若越过界围”。

171第171条:‘故意夺取有情生命者,犯四类罪’——此处,该学处虽主要针对畜生道有情,但依‘有情’这一通称,以义理提炼的方式说为‘四类’。此理亦适用于其他类似之处。

173第173条:关于非时入村,‘第一只脚越过界围,即犯恶作’——既然经中如此说,所以在近行处并不犯戒,必须越过界围才犯,这已是确然的道理。他们如是说。

193第193条:在缘品中,与前一品确有差别。当问‘行淫法者犯多少罪’时,没有机会涉及涂蜡之事;而此处说‘以行淫法为缘’,由于未作个别说明,涂蜡之事也就被包含其中,由此而有差别。其他类似之处也是如此。

大分别及比丘尼分别中十六大分释已毕。

起源纲要释

257无我,即无有实体,如“无盐之食”等语中的用法。因其悲悯清凉,故如月;因能破除烦恼黑暗,故如日。因其宣说,故亦称为鸯耆罗娑。他宣说了三藏,而律藏是其中之一,这便是其含义。若律存在,则行道、正法等便得以延续运行,这是含义。然而,律如何得以存在呢?答:“由双方……”等。律依附随的结集而存在,这是含义——即在此附随的经文中。已确定了起源,已宣说,这是意趣。不相混杂的起源,即不混淆的起源,与其它不同的起源,这是含义。因为有了附随,律便存在;有了律,正法便存在;又因为在经文中可见到诸起源,故应修学,这是含义。“爱法、极善者”之语,是为令对附随生起恭敬而说。“于彼处”即是“可见”之处。“以一种起源而生起”:第一波罗夷以一种起源而生起,如此说。因为在巴利圣典中,可见所指示的起源。“此附随的起源已被确定”:这是依前文之理而说,这是含义。如理,即如实。另有“及传达与……”的文句,亦有“及传达与随说……”的文句。其意为除去非法、除去非律,这是含义。

第一巴拉基咖生起释

258“不随侍依止师而行”:即“若比丘尼于受具后,两年内不随侍依止师”所说的学处。此句在某些典籍中未见。七十六种,此为第一波罗夷的起源。

第二巴拉基咖生起释

259‘给衣后而嫌责’——即‘令生嫌责,及对如法之羯磨给予同意后而嫌责,及给衣后而嫌责’的文本。因‘给’字是按倒序而说,故他们说:‘“嫌责、如法、给”的文本才是好的’,应审察后采纳。

269未作者,即新作者。

中间省略。

几问分释

271“逆次宣说”,谓反复宣示。其义为:依诸罪蕴所调伏的防护。由这些罪蕴。因“远离”是以遮止之义而说,为进一步彰显其本相,故又说“甚强烈地”。如同“家为烟所熏、被烟充满”等语,贪等怨敌能磨灭破坏。“以此”,即以离心。“摇动”为动摇之义。引导出离之道,能系缚故,说为桥梁。已说:“桥梁的破坏者,即与违犯相对立的离心,或为成就彼义而生起之心”。已记录:“闻法众,即听闻法之大众”。若不前往,便散乱而坐。身粗犷即身恶行。说“放逸”已,为示其义,乃说“念之离失”。

272-3“于自相续或他相续”,谓于自相续或于他相续。“如是而争论者”,谓依破僧之事而争论者。“由双方”,谓由长老与新学。“彼”,即慈爱之身业。对某些人作可爱之事,于彼即名为慈爱身业之法。“此量”,示财物之分配。“于某者”,示特定个人之分配。因已说“即使施与恶戒者亦可”,故遮止了无惭者之受用。有说:“应施与一切”,那是断定而不知分别者,不加区分而显示应施与之状。“应施与一切”乃注释书中所说。其中云:“不应亲手施与无惭者、被举罪者以所应受用之物,但可令他人施与,此为余师之说。”简择而施,即简择施。应作此差别,他却作了彼,故未作个人分别,此为关联。以本色、异色。因不应被他人执取为“彼犯此”,故为不应执取。以随顺诸法,取行所缘,以涅槃为所缘而出离。

六罪生起分等释

276已说:“以第一罪生起因,不应犯恶说罪”——对此不应说“非也”,因唯凭语与心二者方能犯。

277277.“造小屋”一例,此处并非在讲媒嫁,而是为了显示恶作、偷兰遮、桑喀地谢沙等罪在同一事上依序生起的情况。犯此并非只发生在媒嫁之中。如论中所说:“然依此理,于一切处,当知不依次第而取之因。”

283283.“见远离者”,是指见到了彼分远离等五种远离的人。

284284.“自身之粗重”,即指桑喀地谢沙。

288『因诤事』者,谓因他人或自己于前阶段所犯。『辱骂』者,谓因‘此是法,此是律’而起争论时,以‘你懂什么?’等语而辱骂。以三种调伏法——现前调伏、应诺调伏、如草覆地调伏——而止息。已说:‘此处现前调伏在一切情况下都应受持,故以“以现前调伏及应诺调伏”等二者结合。这一原则普遍适用’。

291『除七罪外』者,此处已说:‘虽无其余,但是为了在次第上获得善巧而提出此问’。

中间省略已毕。

灭诤分别注

诤事同义语等之解释

293-4因由贪而争论,故说“贪为前导”。其余诸法亦复如是。“处”等是“因”的同义语。所谓因,即依之而住,故称为处;依之而居,故称为事;依之而有,故称为地。谁在此住、居、有呢?即诤事等。心成为善、不善或无记而争论,故说为“九因”。易怒、怀恨等是十二根。由于辱骂者以四种过失之一进行指责,故说“四种过失为处”。十四根,即于诤事中所说的十二根,再加身与语。

295-6“七罪聚为处”中已说:“犯戒而覆藏者所有之罪,该罪之前所犯的罪即为处。”已记明:“由于‘无罪事是善’的说法,所以无罪事并无善因,然而善心是其支分。”“四羯磨为处”中已说:“‘应如此行’的所存圣典,名为羯磨。依所存圣典而行之人,其所行即名为义务事”,以及“或依圣典应执行的相即羯磨,如此执行便是义务事”。白、白二、白四甘马皆从白而生。已记明:“义务事以一种平息法而得平息、成就,这是其义。”“有”是指存在。“如何有”是指如何存在。诤事有二种,离此二种,不依其他而平息。

297“共通”者,是指它应被平息。

298“彼分”者,即彼之份额。

299问:“同一事,一切止息和合能平息吗?”答:“止息与止息,有共通者。”止息与止息,或有共通,或有不共通。

300在“止息与止息同分”的章节中,道理也是如此。

301这些止息即是止息,意思是:并非现前调伏。

302它也被称为“止息律”,因此律藏中可能会举出“现前调伏律”。所谓“不是现前调伏”,是指除去现前调伏之后,其余如忆念调伏等止息。

303在僧团面前已承认时,该承认即名为“僧团面前性”。因此他们说:“针对他承认的心,而说‘善巧于现前调伏’等。”没有不善的现前调伏,因为:“由法、律、人三方面的面前性组成的三支现前调伏,离此则无。其中,以善心行事时是善的;阿罗汉行事时是无记的。这些是不善的对立面,不善不可能生起,故说‘没有不善的现前调伏’。”又记载:“以多数决平息时,若非法说者一方取筹,则法说者一方是善的;若法说者一方在非法说者中取筹,则是不善的。一切处中,阿罗汉的情况为无记。非阿罗汉故意给予忆念调伏时,忆念调伏是不善的。对非疯狂者给予不痴调伏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愚痴者进行承认所作、对清净者进行彼恶行调伏、在大诤论中以及故意作草覆地时,草覆地是不善的。”

何处章问分注释

304“可得”是提问。

止息章解答分注释

305“在何时,以现前调伏与……”等句,是其解答。当以现前调伏与多数决平息诤事时,在获得多数决之处,即获得现前调伏——应如此于各处连结。在获得承认所作之处,即获得现前调伏:此处,若有一位、两位或多位犯戒比丘被问“你犯了此戒吗?”而承认“是”,则两者皆获得。其中,若于前述由僧团面前性、法面前性、律面前性、人面前性所成的现前调伏中,在僧团前进行承认,即为僧团面前性;若即于彼处说戒,则也获得了法面前性与律面前性。若不诤论而互相承认,即为人面前性;若在其近处说戒,则也获得了法面前性与律面前性。若仅对一人或向一人说戒时,说“你见吗?我见”,则于彼处获得了名为法面前性、律面前性、人面前性的现前调伏与承认所作。

杂合章等注释

306诤事的平息即名为止息,它离开诤事便不存在,因此不能将其分离而作区分。

309-310“止息与止息一起平息”中,sammantī 意为“成就”。另一种解释是:诤事平息即止息,因此“多数决与现前调伏一起平息”,意思是:与现前调伏一起成就,而非与忆念调伏等一起成就,因为它们对此没有帮助。在“止息与诤事一起平息”中,意思是:止息归于无有。

311经文中有“现前调伏不与诤论诤事一起平息”之说。由于与多数决有共通性,且末尾又说“现前调伏不与任何一起平息”,因此说,现前调伏本身不应当由止息或诤事来平息。忆念调伏与义务诤事一起平息。不痴调伏、彼恶行调伏、草覆地也与义务诤事一起平息。

313诤论诤事与义务诤事一起平息:如“请听我说,尊者……我投第一筹”这样,诤论诤事便与义务诤事一起平息。举罪诤事和犯戒诤事也与义务诤事一起平息。有记载说:“‘未作之业、恶作之业’——如此,义务诤事也与义务诤事一起平息,应这样理解文句。”然而,在某部复注中说:“在‘止息与诤事一起平息’中,因为一切止息都与义务诤事一起平息,所以应取‘止息与义务诤事一起平息’的文句。”

314“诤论诤事令何种诤事生起?”——仅凭说出“这不是法”一语,并不会令任何诤事生起。

318-9“属何种诤事所摄”一句的释义:所谓“诤论诤事随顺诤论诤事”,是指后来生起的诤论随顺最初生起的诤论。“诤论诤事随顺两种止息”:如同随顺说“你们能平息此”之人,亦如说“我们将平息彼”之人所随顺,如此为两种止息所摄。

止息差别注释终了。

犍度问分注释

问答的注释

320所谓因缘,即时节、都城、地域及世尊。事与人等之说明。其关联在于:在《具足戒犍度》中,以“诸比丘,不得令未满二十岁之人受具足戒”等方式宣说了最为殊胜的语句。所谓彼语句之“罪”,乃是依据“诸比丘,不得令未满二十岁之人受具足戒”这一句所制定之罪,此即彼语句之意趣所在。于皮革相应,即皮革犍度之中。

增一法释义

一法章注释

321321. 于增一法中应知罪,此处所谓罪,究竟是胜义自性,还是不可说自性?乃是不可说自性。正如《附随》所说:“应知事,应知种姓,应知名,应知罪。”在对这些词句的分别中说道:“行淫法即是事与种姓;波罗夷即是名与罪。”而名与种姓,依据“名与种姓不老死”之语,可知仅为施设。因此说:“此是脱离善等三法、具有不可说法性质的某种施设。”然而,《灭诤犍度》中所说“罪诤事可能为不善,可能为无记”,如同该处所说“诤论事可能为善,可能为不善,可能为无记”一样,是依于权宜而说的。就真实义而言,诤论不过是一类特殊的施设。对于有心者,它可获得“依心的角度为善”等称谓,罪诤事也应如此理解。因此,在注疏中说道:“因为犯罪者以不善心,或以善心、无记心而犯罪。”若非如此,便不可能通过灭诤来处理诤事。因为灭诤并非作为处理善等或不善等之事而生起,亦非依止灭诤之力,善等才得以被施设。若善等之诤不能由善等之灭诤来平息,则它们便只能作为诤事而无法成立。因此,诤事与灭诤的善等性质,唯有依于权宜教法方能成立,并非

关于‘犯戒事由’,以何为前导?贪为前导,嗔为前导,痴为前导,无贪为前导,无嗔为前导,无痴为前导。问:‘有多少因?’答:‘六因:三不善因,三无记因。’因此,依非权宜之说而说:‘犯戒事由或是不善,或是无记。’而在《灭诤犍度》中,则是依意有所指之说而那样说。因此,从自性上,依非权宜之说,犯戒事由即是不善四蕴与色无记。由于说‘没有犯戒事由是善的’,善本身已被否定;而漏尽者的唯作无记,在善被否定时,唯作无记也已被否定。在彼被否定时,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显现的异熟无记也已被否定。有人说:‘关于涅槃无记,无可言说。’这并不合理,因为说了‘六因’。虽然那是总说,但那里意指的是异熟因,而非唯作因,因为那些唯作因本性是善。因此,色与异熟无记也是犯戒。其中,从不善犯戒而有‘调伏事’。对于另一种犯戒,从最初覆藏时是善心,这样说。其障碍性、决定有过、制立的存在,也应知是‘制立犯’的异名,对于故意犯的也是如此。因此,如同‘命根或有所缘,或无所缘’的说法,将一向不善与不一向不善的‘世间犯’,以及一向无记的‘说实’与不一向无记的其

然而,若有于律不了知者说:‘以善心生起而犯的,这称为善的犯戒事由。’对此说者,应这样问:‘对于无心的、以羊毛等为生起因的犯戒,在具足善心时,那些犯戒是善心生起而犯,还是不犯?’什么原因?因为即使那里有善心存在,也不是犯戒的支分。这是说:自身、自性、本性。那么,那时那犯戒的支分自性是什么?答:依身表、语表而动的身,或发出的语,这二者中,动与发出的身、语中的任何一个,就是支分自性,而那由于属于色蕴,是无记。这是说什么?这是说:那时,身与语就是犯戒事由。而在不善犯戒刹那,身与语的无记状态,是无关紧要的,如同身语业时,意业一样。因为那时,身与语处于犯戒等状态。依此而说:‘犯戒法应知。有多少根?六犯戒生起因是根’等。而当身与语正是犯戒的支分时,如同‘心,以心为增上’的说法,由于前加行是后加行的缘,它们不脱离犯戒等的制立。正如在彼状态中,也说:‘犯戒事由有多少事?七犯戒聚是事。有多少地?七犯戒聚是地。’同样,在彼状态中,犯戒法也被称为‘犯戒生起因’,应如此知。至此,所谓犯戒,除了‘说实’之外,在故意违犯时,一

然而,有些人于此解释说:‘在隐蔽之处,若以腰带想而持有僧伽尼衣,或以泥土想而持有香、颜料等,亦犯戒,因此这些是无心所犯的。’他们应被驳斥,指出并无‘以僧伽尼衣想而非僧伽尼衣想而持用者,犯波逸提’这样的经文。然而,饮酒的犯行虽是无心的,也纯粹是不善。正因如此,才说‘于酒作非酒想而饮者,犯波逸提’。但在此,即使因病缘,也不可能无有恶不善心而饮酒,因此,不像前面所说的那些非纯一无记的世间违犯那样,这里并未说‘于饮酒,因病缘而无犯’。而汤药等本身并非酒。于此,为了消除疑惑,才说‘无犯’,如同嚼杨枝时用水一样。说实语的犯行唯是无记色法;在无心时,同宿等唯是色法异熟无记;其中,梦中所存在的恶不善法,因不构成肢体故,不算在内。善法本无犯,因其自性是善。唯作亦同。依此理趣,应知一切处随其所应,或为不善、或为纯色法、或有异熟,如是分为三种,此义已示。

其中,除去饮酒和一部分制定戒,纯属不善且唯是有心的;说实语唯是无心的;其余连同饮酒在内,是非纯一不善的世间违犯,以及非纯一无记的制定戒,大多为有心与无心。如此,一切学处有三种分类。其中,凡唯是有心的,乃是以知淫欲等事境之心而为有心;一切众学法,是以知制定之心而为有心,依“由不恭敬故”的文句,有心者有二种。纯粹无心的,是因无知于制定之心,而非因无知于事境之心。由于没有这两种心,纯属不善的饮酒、纯属无记的作媒,因无事境知心或制定知心,故为无心。然而,饮酒是以知事境之心而为有心的。对于圣者,或因其余二者或其中之一的存在,其余为有心与无心。特别是,或因无知于事境之心,或因不知制定而有的无知制定之心,成为无心。其中,纯粹无心的与有心而有的,都被称为“无心”。以上即是“应知犯行”在这里的抉择。

“根本清净后的中间犯”,是指犯了中间罪后,作了根本拔除羯磨而住者所犯的罪。“此是价值清净后的中间犯”,是指犯了众多罪后,取其一切最久覆藏者而作价值合计,安住于此者所犯的罪。“我将再犯”,是以具勇猛之心而说。已写“此是比丘尼的”。“唯是波罗夷”这句话,是为显示事实而说。然而,有人说:“如此说戒之后,任何罪都不出罪。”此说不可取。因为“对如法承诺者为不真实”,所以对不如法承诺者没有恶作。又说:“先前有净信心者,若对他说‘你们还俗吧’,他答‘善哉’后,若不还俗,则无犯,于一切处皆如此。”“应知发露者”亦有经文,在“我应时而说,非不时而说”等十五法中。“可犯罪者”,是指能犯戒者。

二法门之注释

322关于“存放于日晒处”。如“若比丘即使一夜离三衣而住……以六夜为限”等所说,犯戒者即使成为凑数者,也因不同住而破坏羯磨。所谓“以羯磨或以筹”,此处的“诵戒”与“羯磨”是同一事,这里的“巴帝摩卡诵”或“羯磨”,其义为一,在他们当中作任何一种,僧团便告分裂,这就是这里的意思。前分是指僧团分裂的前分。“量”是说由此二者中的任一种而分裂,并非由其他。在律中成就者,称为律成就者;生于罗马地方者,名为罗马;因为允许盐的缘故,于二法中作此说。

三法门之注释

323“不得由汝等所为”意为:做了与言语相应的身体行为,即以身行礼的意思。“破坏”指毁坏。“压制后”指征服后。“说话者”指正在说话的人。“应给愚人依止”出自二法,但此处说“不应给”,因其罪过众多而不应给;若有人这样说:“你不得从此精舍出去,或到持律者那里去接受裁决”,则不应听从他的话。“三食”是指:若三人一起进食,依别众食戒不算犯过,这是就三人而言。“躺卧”是就多数情况而言,或指躺下后的状态。“我放下此物后便去,请尊者暂时给我”,当有人这样说时,经中有载:“除新造作等事外,不得给予”。“将雨安居衣分发后存留,于雨安居最后一日穿着者,犯恶作”,这是此句的意思。“未收回”指未作收回。因有“应分发”之说,故知因未分发而在冬季犯过,但分发应在迦提月满月日进行,这是为了说明此义。此理是针对未分发而言,前理是针对已分发而使用时所犯之过。“布覆等一切皆许”,指布覆等一切方式皆被允许的意思。有人未善察此义而写作“布覆等一切皆许,以彼覆盖故”。解析“布即覆,故为布覆”之义,“以彼”不合道理,应作“以此”。这些都记载于某一注解中,应审察后采纳。

四法门之注释

324以四种方式犯过……乃至……由甘马语犯过:此处,凡由甘马语所犯之过,并非由身等所犯,因此连同甘马语,犯过之法共有七种。若如此,则与“六种犯过之因”的说法相违,而他们正是犯过之法。若彼处亦可得身等,或合或分,那么“以四种方式”便不合理,应说“以六种方式犯过”。如此,这些经文便成相违。如何才不相违呢?因有表与无表之别。以身等造作而犯过,其中有些由有表身犯,有些由有表语犯,有些由有表身语犯;而非以造作犯过者,有些由甘马语犯,且那确实唯由剩余的无表身语而犯,不离于此,因有言:“若不以身语舍,甘马语终了时犯桑喀地谢沙”(波罗夷414)。或总说:有些过由身犯,有些由语犯,有些由身语犯。其中由身语犯者,有些唯由身语犯,有些由甘马语犯。应知此义。如此则不相违。

此处略说其义:以身犯过者,或以有表身作不应作而犯某过,或以无表身不作应作而犯过,此二皆名身业。因为世间于未作亦说为“作”,如“我作恶,我未作福”等;教法中也如此说,如“贤友阿难,这是你的恶作,因为你不问世尊”(小品443)等。如此,依律之用语,以身不作亦名“身业”。此理于“以语犯过”等也同样适用。“前进”指人,于前导行中。“前进”指于一切业中先行、作为前导。依初生之力:于初劫时,先生起男性相,即名为“前”的男性相生起的意思。一百三十:此处,不共的波罗夷亦被含摄在内,因为犯波罗夷者已不堪为比丘。然而有说:“以不共之言,是总说而举。”又有说:“一百三十学处是读法。”比丘与比丘尼于四波罗夷中,即指共者。有“事异而犯不异”,这是第一问,此处称为第二。有“犯同类而事不同类”,这没有差别。“思语”指以智慧而语。“应受礼敬者”指如坐而举首礼拜。从第九位比丘起,不应从座起迎。总说:指对和尚、或其他正在进食者、或附近任何年长者。即使是正在进食者,也应起立让座。“此处不许”说者:指住于边地而说“此处不许”者,犯不谙律之恶作。因为说许者“不许”。

五法门之注释

325未受邀请者。‘被邀请且全程受食的比丘,未告知在场的比丘’(《波逸提》299),由此语可知,因无邀请,乞食者不告而食是许可的。以‘病时’等语作意后,决意食物而受用者,名为食物。若说:‘我将自己那份饭食给某某’,则并非如法指定。背后说人无德之语是毁谤;当面指责是呵责。因戒坏与见坏属于律的范畴,故说它们与其他三项合为五法。又因‘以持律者为第五的僧团’(《大品》259)之说,故有五法。意即某寺有一位长老。‘从臾那地区’被注释为‘指中国之地’。忆念八劫,意为生起了宿命智。意为立于邻近之处。成为白所成之业,即在白提出之时成为业;再由甘马语成就业。白之范围,即仅由白所作之处为其范围,在白二甘马等中,初次提出即是其处。在阿兰若中,有这些利益,意为有如此之义。

六法门之注释

326因《分别》中有‘应持守六年为最长期限’的文句,故如此说。十四种最长期限,有九组六法。如何形成?初组为一组六法,其余八组中,各组与一组六法结合,如此在中间省略处说出三组六法。如何?以‘由第四种犯缘生起六种罪’等方式,与第五、第六种犯缘合为三组六法。贪等六种为争论之根,亦为举罪之根。雨浴衣纵长六搩手。善逝衣横宽六搩手。持未完成之衣离去时,有完成边际、决意边际、住处边际、闻边际、界外边际、共担边际等六种,在持取项中也有六种,故有两组六法。在七法项中,加离去边际则为七种。

七法门之注释

327六法项中所说的,应以七法的方式组合,因此六法项中所说的十四种最长期限,应以七法的方式组合。在第七项中,于黎明升起时成为应舍罪,即如‘该比丘应与彼衣别离六夜为最长期限,若超过此期限而别离’所说,成为应舍。在《瞻波犍度》中,善逝衣诵品之后,以‘然,诸比丘,此处有比丘,无可见之罪,而僧团或多众比丘或一人举其罪’等方式而说七法。

八法门之注释

328与他一起举行布萨等事,有其利益;不举行,则有过患。因此,这就是“见到这八种利益者”的意思。说为“毁誉是骂詈”。在事前,他有“我将说妄语”之心;正在说时,有“我正说妄语”之心;说完之后,有“我已说妄语”之心。颠倒了见、忍、乐、想、性,如此便成就不净作、不受持作等八种非残食。酥油等八种,于第八种黎明生起时应舍。比丘尼的具足戒为八语,由二部僧以白四甘马而得。雨浴衣的施与等,为八种愿。

九法门之注释

329由九位比丘而分裂僧团。除人肉外,依九种肉作决断。僧伽梨等九种衣,有美与不美之分。其意为:这些衣从决意之时起,不应再分配;从决意之时起,若不先舍出,则不应再分配。善逝衣为九搩手。以“对别众比丘尼僧团,有别众想而教诫”等方法,在非法羯磨中,依波逸提说了两组九法。

十法门之注释

330以“有少许诤事,且未至已行已决”等(《小品》204),说明了十种非法筹。与之相反的为合法。与《止犍度》中所说者具足,这是其中的关联。说“或放入覆肩衣,有十种”,因为这些是净许的。母护等十种妇女。财买等十种妻。“给予学法认可后,当她十年时、十二年时,她自己也将成为十二年”,如是在出罪时予以认可。有记载:“针对持律者,先以‘不知罪与无罪’开始,直至‘两者……乃至……随好’说为五支,再以‘不知罪与无罪’开始,直至‘且于诤事不善裁决’说为五支,如此各各为五,合为十。”“应给予十年比丘尼依止”于某些典籍中不见,虽然不见,但有此读诵。

十一法门之解释

331331.‘九种出离’即不予显示。病即指疾病之苦。或指疾病所带来的障碍。

增一法门之解释已毕。

布萨等问答之解释

332332.‘僧团,尊者,我自恣’等表述,名为自恣语,正如《律训偈颂》中所载。

义利论之解释

334334.基于十种目的。在此中,针对每一条学处的制定,因彰显了功德的殊胜,而在未制定时则显示了其过患,由此而有“僧团优良”。其中,随其所应:对于世间违犯、非制定则不生的学处,其制定以“加行清净”为功德;对于制定方生、属于应当学的世间违犯学处,其制定以“修行清净”为功德;对于制定的违犯,由于能带来少欲等功德,故以“意乐清净”为功德,因此他说:“宣说了易护持、易奉养、少欲、赞叹少欲者”。应知这也是沙门行仪清净之功德。或者,对于世间违犯的制定,因其过患明显,故有僧团优良;对于制定违犯的制定,因其功德明显,故有僧团安乐。同理,应知:由第一种而有对恶行者的折伏,由第二种而有对善行者的安乐住;由第一种而有对来世诸漏的遮止,由第二种而有对现世诸漏的遮止;同理,由第一种而有未信者生信,由第二种而有已信者增长;同理,由第一种而有正法久住,由第二种而有律的护持。又或者,依《附随》的方法:由第一种而断除恶欲比丘的党羽,由第二种而悲悯在家人。这确实曾说:‘基于两种目的,如来为弟子们制定了学处:为了悲悯在家人,为了断除恶欲者的党羽。’(《附随》49)

由违犯事缘,凡纯属不善者;

彼为僧团善好故,依世间违犯而制立。

波罗夷等

唯依制立之了知,于此犯戒,非由他故;

彼亦为令法久住,或为生信与增长。

与说法相应者及其他应当学诸学处,此即由制定所生的世间违犯。纵无对事或制之违犯思,若行所禁止、不行所应行,而有犯戒生起,除饮酒外,应知一切皆为制定违犯。其中,呵责者波逸提:‘若比丘对如法僧事已表同意,后又生讥嫌者,波逸提’(波逸提475),‘若比丘于僧团作裁决议论时,不表同意即从座起离去者,波逸提’(波逸提480),‘若比丘于和合僧团施衣后复生讥嫌……波逸提’(波逸提485)等,是为僧团安乐而制。‘异语者、恼乱者波逸提’(波逸提101),对波罗夷等之毁訾则有桑喀地谢沙等,是为折伏恶行者;侵入、驱出、窃听等学处,是为善行者得安乐住;一切世间违犯,是为遮止现世与来世之漏;一切制定违犯,唯为防护现世之漏。一切与在家人相关者,是为令未信者生信,已信者增长。尤其是阿栗咤沙弥学处,以及一般关于资具界限相关者,是为正法久住——‘此是少欲者之法,此非多欲者之法’(长部3.358;增支部8.30)等经文,于此可为明证。‘毁訾学处者波逸提’(波逸提439)、‘迷惑者波逸提’(波逸提444)等,应知是为律。

“草木是有生命的”,持无颠倒见者;

由彼愤怒想,于佛弟子中得净信;

‘此是无生命想’,不愤怒者如何成为牟尼?

对活物心生愤怒,这怎算无过失?——在允许鱼肉的许可上。

纵使如此——

由于那愤怒想,净信便生于佛弟子中。

由此,这些外道师远离了草木

为守护世间之心,牟尼亦从此远离

已生净信者得以增长

依远离、坐卧处、受用、渴爱之力,守护无生命、限量之物;

佛陀避开那趋向低劣者;

并于此制定了学处。

对食用无生息之肉的行者,

因见众人指责,他便连草木也舍弃了。

由于三节清净,鱼肉方被允许。

缘于肉食之开许,而有执取业见之怖畏;

为未加审察的世间,及出于悲悯他人故;

于草木戒,则有执取杀生之怖畏。

在此,世尊允许使用同义语,但出于对他人可能结下恶缘的顾虑,禁止了为特定人所作的(布施)。然而此处,为了表明破坏草木植物并无过咎,应知世尊允许了为自用而建的精舍与小屋。种种被称为特殊用途的义利,于此分别阐述,故称《义利分别》。

大品之解释已毕。

第一偈颂集释注

于七城所制学处之解释

335335. 'Vacanasampaṭicchanatthe'意为“在接受言语的意义上”,是不变词。三百五十,即三个一百和五十。人身,指人的身体。超过,指超过十日的多余衣。黑色,指“纯黑色”所说的黑色。真实,即说真实语。次第食,即次第食。在比丘尼中,辱骂指比丘尼辱骂或毁谤比丘。内衣,指接受非亲戚比丘尼的衣服。金钱,即金钱交易。线,指自己索取线后让织工织布。挑拨,指挑拨离间、抱怨。比丘尼所煮的食,指比丘尼所煮的团食。行,指被邀请且食饱后,尚有(食物)。给衣后,指和合僧团给衣后。'Vosāsanti',指比丘们被邀请到居士家中进食时,她也在场。村外游行,包含“若比丘尼跳舞或唱歌”以及“于雨安居内游行”这两者。以给同意,指通过给予别住者的同意,令在学尼出罪。四波罗夷,指比丘尼的自乞小屋、混丝毯、与未受具足戒者同宿、掘地。'Gaccha devata',意为破坏草木植物、浇灌有虫的水。大寺,即大精舍。其他,指其他言论。门,指到门闩处。'Anādariyapācitti'的经文是:“若被如法劝说时,以不恭敬心犯波逸提”。乳饮,指发出嘶嘶声而饮。

四种违犯之解释

336在三十一种重罪中,两众共有八波罗夷,比丘的十三桑喀地谢沙,比丘尼的十桑喀地谢沙。依共与不共,有八种名为无余的波罗夷。那即是戒的缺失。为详细说明,以“波罗夷”等答复所问。经文是:“其中,若此……以嘲笑为意图而辱骂……”除了由粗恶行相而来的违犯,随提问次第开始回答,乃至第三问。随举比丘尼的八种,乃至第三桑喀地谢沙,因在此被问及,故成为紧接着的问题。

截断等之解释

337超过尺寸的床、坐具、痒疮覆布、雨浴衣、善逝衣量、比丘尼浴衣,这是六种应截断之戒。离衣宿羯磨等,是四种羯磨。以“这是此处适当行仪”之句所说者,是七种适当行仪。

不共等之解释

338结束了前面所说的十四个中间问题后,回答先前的问题。“洗与受”的偈颂,是注释师们所造。两种毛,以羊毛钩结为上限。

二十二条小戒

整个比丘尼品,以及次第食;

非残食、特为带来、胜妙食,以及裸形外道;

知而覆藏粗恶罪。

戒腊未满而与女人同行,及未出离王界;

有比丘在而不告知,于非时入村。

坐具之学处,及雨浴衣;

此二十二条学处,于小戒中已阐明。

异读。「族姓中亦有行为违犯」之异读不应采纳,因为该学处是共通的。「四十四者」,即此四十四。「波罗夷与桑喀地谢沙」如此宣说的学处,因如此分别宣说故,名为「分别」。共通,即八者皆共通。成为波罗夷的分别,即波罗夷分别。在共通学处中,七种重戒为桑喀地谢沙。于某一结集品中,他们引出巴利文:「或二布萨、二自恣、四羯磨、五羯磨,不异于此。」其中,「四羯磨」因无特指,仅引出经本即可;前文也只是就显示分别而言。说「非由诸灭诤而灭」,而在四羯磨的分别中说「由诸灭诤而灭」,这并未特指,因为仅是布萨与自恣的分别。何以故?因为此处亦说「仅特指布萨与自恣而作此理趣」,并且,由非法别众羯磨等所犯之罪亦得灭除,应知此即「犯起」之义,对此应加审察。「二、四、三、一办事」即:二由诤事灭,四由举事灭,三由罪事灭,一由事事灭,此为其义。

巴拉基咖等罪之解释

339「仅是文辞」意为仅是异名。「余」指从最初至中间的部分。「句」指学处。「信」指净信之心,或有异读作「寂心」。「无财」指贫穷。虽然这一文辞在「重或轻」等问答中并未出现,但应知它是为了说明由「且听汝语」此言所包含的意义而说。又,有「虚空鸟迹」的异读,依“生起”之义而相应。「鸟」即直飞。

第一偈颂集释完毕。

诤事分别的说明

减损分别等之说明

340「由诤事减损而显示诸灭诤之减损」——即诤事由七灭诤而止息,显示其减损七灭诤者,名为减损诤事,这是它的意趣。「生起」即存在。「于举事中可得」等,是说由于「法、非法」等在举事中相同,故说于彼中特别可得。「未击打」指非由线等。「未决断」指非由「犯、无犯」等。「于此处生起之诤事减损……乃至草覆地减损」,这是这样显示的。有记载说:「现前毗奈耶、忆念毗奈耶、自言治、多语毗奈耶未被宣说故不能减损,他们亦无白甘马语,故说他们不能减损。」或者,唯依律外决断——意即无律相,唯依说法之缘。或者由犍度或附随所引之经。是为了审察、是为了显示。先前由法与律已决断之诤事,为和尚等之利益,说明「非法是法」等,这是它的意义。「不平等」即依身业等,依于不平,故名为依不平。其余也是如此。

诤事因缘等之说明

342-3342-3.“以何资具”即依何资具,此处 kiṃ(何)乃通指之词。依先前已起的诤论,而后生起的诤论,名为诤因缘。由罪事之缘而犯四罪:即比丘尼明知是波罗夷法而覆藏,犯波罗夷;有疑而覆藏,犯偷兰遮;比丘覆藏桑喀地谢沙,犯波逸提;覆藏行坏,犯恶作。依先前已作的减损等事,而后生起诸事。何等?即由随举等之缘。此即诤事。

344344. 为显示于诸诤事中,由何种诤事而得灭:即在由诤事而灭时,唯由事诤而灭,非由其余,为示此义而说;亦为显示并非绝对唯由诤事而灭。

348348. 于罪诤中僧众诤论,即如“犯耶?非犯耶?”这般。

353因为没有发起事由,在现前毗奈耶中,并未把羯磨的作持等另行分别,而是像对忆念毗奈耶等六种那样,只分别了六种起因。这是什么缘故呢?因为其中不包含羯磨,不像忆念毗奈耶等那样具有“僧现前”等办事功能,这是它内在的意趣。

诤事分别之说明完毕。

第二偈颂集释

举罪等问答之说明

359即是指诤论的话语。“谛听”意为善加观察。另有读作“令作”。因为不知前因后果,所以是不善巧者——这是某些人的说法。然而,在这两种所作中,都是依某种威仪而行。

举罪章释

审察者职责之说明

360360.在审察者的提问中,不问命坏,而是依五罪聚问行坏。有人说:「命坏也是如此,因为已被包含在内。」另有异读作「正犯」。

363363.因此,不应与「不依于利养」相连属。

小战释

审察者行法之说明

365365.「依立、坐、处等」,是指「应如此站立,应如此坐下」等而言。「为令想生起」,即为了让人觉知「应如此说」。「随顺而行」,即将其置于心中。所谓「那是惭耻吗」,意指「这众会有惭耻吗」——这是它的意趣所在。命他说了随求行之后,便问「你了解随求行吗?」这样问了之后,就令他就此而说。不知的过患即是无明。

367367.「因畏惧而由畏惧去」,是说以畏惧为因、由畏惧而去,这是从因的角度而说的。正如所谓「因贪染与嗔怒,而有贪与嗔的去」那样,也是如此。

大战场注释

“以言说而应知”等之注释

375“色与非色”者,即依青等颜色而说的色,以及依“为了健康”等目的而说的非色,这也就是所说的泄精。

402“问地”者:地、大地、世界——这些都是大地的同义词。

咖提那衣坏灭注释

咖提那衣已成就等之注释

403-4如何?以何种方式?不取之施,乃是暂时的事物。所谓“作为未来而成为无间之后”,这是就取水等加行于洗涤等前行之后生起而说;并且,加行的造作是依于洗涤等事而说的。然而,此加行是在前生缘中,其意即为此加行。由于没有自身的前生法,连一法也不可得。

咖提那衣等应知分类之注释

412所谓“于色等诸法”,是指颜色、气味等八法之中。因已说“雨季的最后一个月”,故在最后一个月中的任何一日,皆可敷展咖提那衣,此义便得成立。

415他们说:“因‘日种亲’已说,故为长老之语。”

障碍问题解答论之注释

415-6“决意终了者”如何在界外解除?有比丘持未竟之衣离去,心想“我不再回来”。当他到达界外后,生起此念:“我将不完成此衣。”如此,此比丘于界外便得解除。如何在界内解除呢?有比丘持未竟之衣离去,心想“我不再回来”,之后在那里未能获得安稳的住处,又返回同一住处。此时,衣的障碍依然存在,而当“我将不完成此衣”的念头生起时,障碍便断除了,因此说“于界内解除”。决意终了者有两种:断除了“我不再回来”这一住处障碍后,又回到同一住处,生起“我将不完成此衣”的决意;或者,立于界外,以“我将不完成此衣,不再回来”的心念生起,便成为决意终了者。偈颂中所说的“二种障碍,非前非后”,正是指此。“断望者如何于界内?被期待者告知‘你们应寻求住处,我将派遣’,他先前以‘我不再回来’的决心断除住处障碍后离去,后来又回到该住处,却被那人告知‘我不能给与’,如此便成为被派遣者。”这是记载中的说法。“因为有敷展,才有解除之名”,如果没有敷展,便不得解除,所以这样说。前二种,即是在“二种咖提那衣解除,同生同灭”所说的范畴中,首先提到的“中间持出”与“共持出”。并非指“离去终了”等那二种。所谓同时灭,即是达到解除的状态,此

咖提那衣坏灭之注释终。

施设品注释终。

优波离五法注释

无依止品注释

419“身之伤害”,谓由身所行之违犯。

不寂止品注释

420“压迫而行者”,谓压迫、制伏而行者。

言说品注释

424依诸破坏事而生起诤论,如此依数而行。以忿、恨等十二种根本加行,为诤论事;于其余诸事亦然。于接纳等九种处中,以白羯磨而作;于二种处中,是白二甘马与白四甘马。因依大注释所说之方式,两分别未摄,故应取库伦底中所说,此为关联。

所见业品注释

425对于三人以上,不得令其一同出罪。于业异住者中,执取所见者,即为见异住者。“立于不别住界者”,这据说是就大界而言。

433“疯狂、心散乱”这一文句。

妄语品注释

444“以迂回方式而知者”,意思是:对于任何知悉实情者,以迂回的方式说妄语。

446“不应给予质问”,意思是:不应予理睬,而应保持沉默。

比丘尼教诫品注释

454于言说之词源中,即于音声之词源中;道之省察等,有十九种。

举罪品注释

455令人扩散者、令人迷惑者。

诤事止息品注释

458也有人将“如夜间”解释为“期望于未受具戒者”。而记载中,“如年长”则解释为“期望于受具戒者”。

咖提那衣敷展品注释

467有人也读作“一转者”,据称其意为“忿怒者、为忿怒所征服者”。另有人读作“一衣者”,据称其意为“除去上衣而站立者”。然而,这一切皆与注释中所引的圣典相违。因为注释中所引的正是“一转者”,因此不应采纳。中间所说的理由,即“因忙于事务而未注意礼敬,额头可能被撞”等所说的理由。

优波离五法注释终。

犯戒等起之注释

470“即先前所说者”,是指除同宿等诸学处之外者。“其他”者,是指有心(故意)者。所谓“说戒者”,其意趣为:以忧俱心,由他人恐吓等而犯戒。

第二偈颂合集的注释

身等罪之注释

474-5474-5. 由于未说明缘起的略说,便不存在其余的略说,因此说“这也含摄了所有巴帝摩卡略说”。在律中,以律为重者,称为“律重者”。这两首偈颂中虽有所提及,但因为是与其他内容混杂而说的,故应了知其差别。在九种情形中,业以“业表白”而成。“语”,是指由言语而生。未满二十岁者,称为“不足”。“据说‘此处依《库伦达疏》所说’”,是这么说的。“林树”,是指在“不与取”中所说的林树。“散弃”,是指在“泄精”中。已作恶作,故说为“恶作”。乞求生谷而食用的比丘尼,在预备行为时犯恶作,在吞咽时犯波逸提。

波逸提解释

476476. 据说,大众部甚至也让沙弥忏悔罪过,因此说“不应令其忏悔”。然而对于他们,在如此粗重的违犯上,应作处罚。

不应礼敬者等之解释

477“十百犯”意为千犯。《瞻波犍度》中关于律藏事。“非法别众”等四种业,正是世尊所说,这是其义。不唯犯戒而已,六种灭诤……乃至……以现前毘尼而得平息,即是以现前毘尼而得结合、达到结合,这是其义。“无有灭诤而平息”即达到止息的状态。于遮止的意义上,“无有灭诤”即是“以灭诤而离”的意思。

十六种业等解释

478“无经”意为离于经,即那里没有“经”,这是其义。

第二偈颂集解释已结束。

释汗偈注

不离宿问解释

479“于彼”指那个人。“非净共受”指淫欲法等。在关于重物的判定中说:“为守护殊胜坐卧处,舍弃后而受用是允许的。”十一种不应礼敬者,指黄门等十一种。他连同眷属一起靠近。他并非活着,因为是化生之身。“我以腋窝以上而说”,以此表明口中没有淫欲法。通过脐下部位的排除,指在大小便道中。关于“村落间所包含的河对岸,指踏入的比丘尼”,这是针对比丘尼在不属于村落的对岸、临近河流之处而说。在那里,对岸的村落界以“一掷土块”之量由河流边界所限定,因此在对岸连一宝石量的空地也没有,且被草等遮蔽,缺乏可见的范围。在那里,于自己所在的村落中无罪。然而在对岸,仅在名为“一掷土块”的村落界内立足。在中间,依阿毗达摩之理,称为“越过自己村落而成为空闲处”,因此应知是从僧团中脱离。即使仅以此量,也应知足而审察后领受。在比丘们面前受具足戒的五百位,以摩诃波阇波提为首。因为摩诃波阇波提也接受了阿难长老所给的教诫,故称为在比丘们面前受具足戒。

波罗夷等问解释

480“针对恶作小屋而说”,是因为可能连同布一起违犯而说。在性别转变时,因舍弃了所受持,故自己取食受用是不允许的。“或乌鸦所运之食”,即被乌鸦所搬运的食物。“乃至三男子亦前往”,此为剩余文句。

波逸提等问解释

481“以淫欲法为缘”名为身触。以此为因,针对作为淫欲法前分的身触,说“以话语”等,这是指具足八事。以受用为缘,即因受用。因此,由于以受用为缘而犯,故犯在食事终了时,这是其含义。古本中有“她的”这一文句。他们说:“因由之语是善美的,因为显示了食事的分际。”

除汗偈解释已结束。

五品

业品解释

483“疯人认可,在向疯人请求后离去时,即便不在面前也可以给与。”这是所说的。于此,即使坐着也不犯,因为没有规定。为显示不在面前做并无过失,故说“不在面前做是善做的”。然而,在此通过使者传授具足戒,则无法面对面进行。由于业语本质无差别,如覆钵等应在伸手不及之处进行,因此也说“不在面前做是善做的”。“应询问、指责、提醒后再做;若不询问、不指责、不提醒而做”,这是词义。除了迦提迦月——那是自恣月——以及两个满月日:即前入雨安居者与后入雨安居者的两个自恣满月日。

485“或舍弃一个音节”即是此义。在迦组等的五组之中。“重”指长音,以及后带复辅音者。例如“对于佛护长老,若他不喜欢”中,“ta”与“ka”即为带复辅音者。在应读长音时读成短音,如应说“so tuṇhī assa”却说成“so tuṇhi assa”。

486其他注疏中所述的内容,在《库伦达疏》中予以阐明后,说:“不能坐下。”

487-8“戒清净的四位比丘”,是指未犯波罗夷者。“他们的欲或清净未到”,是指在三位或两位比丘坐着时,其中一位或两位的欲清净纵然被带来,也等于未带来。

白业说解释

495-6身和合、受用和合、布施、同住、接受等,是此白二甘马的所行处,因此白二甘马也如此进行,这是它的含义。“业即是相”称为业相。如同接纳、驱出、剃度等业,既是业,又不得其他名称,只以业本身而被认知,故称“业相”,如同近依。因为一切脱离因缘等相的缘之差别都摄在其中,所以也说“唯是业相”。为了显示业相,而说“衣已断者、衣已破者、衣已失者”等。“若施与超过此者,应白二后施与”所说的白二,即是业相。如此,于一切处应知此相。“债之障碍”意为,若有那样的比丘,被债主所障碍。从此所生起者,可以施与。“中间集会”是指除布萨、自恣等大集会之外,中间所举行的诵吉祥等。“从寄存处”是指从为支提备急而寄存的物品中。“应作其他规约”意为,先前为那些树制定的规约,与此不同,故说“其他”。“若在那里,于根处”意为,先前以“从今以后,分配而食”之言,已遮止了个人受用。“随行”意为从后跟随而行,意思是期待从他们那里获得资具。“根本分”意为作十分之一。古时曾作十分之一而施与,故说“根本分”。“或作未住之处”意为,

然,此处尚有杂项:有一种僧团羯磨,唯僧团可执行,非团体,非个人——应知,除白二甘马的业相中一分之外,其余四种羯磨亦唯僧团可执行。有一种僧团羯磨,僧团、团体、个人皆可执行——此已于前文安立。正如所说:“凡有精舍,其中若住二三人者,他们聚集而作,即与僧团所作相同;然若精舍中唯有一比丘者,则由该比丘……”等(见《附随》注疏第495–496段)。有一种团体羯磨,僧团、团体、个人皆可执行——此应依‘于他人面前举行清净布萨’的情况而了知。有一种团体羯磨,唯团体可执行,非僧团,非个人——此应依‘以互相告知的方式举行清净布萨’的情况而了知。有一种个人羯磨,唯个人可执行,非僧团,非团体——此应依‘决意布萨’的情况而了知。有一种团体羯磨,某些团体可执行,某些不可执行——其中,无白文者唯由二人执行,非三人;有白文者唯由三人执行,既不少于彼,亦不多于彼。

未制与已制之品注释

500正是拘留孙佛、拘那含佛、迦叶佛这三位佛陀制定了七罪聚。而毗婆尸佛等诸佛,则仅诵出教诫巴帝摩卡,并未制定学处。

结语之注释

由二部分别、《犍度》、《附随》所开演的教说,即是此律藏之全部;名为“一切善见”的注释,即是对“名为一切善见”一语所作之注释,至此圆满。其事于精进堂中。以义理抉择等而得以充实。

“正确地生起”即“完全地生起”,以不费力证得他们功德,或以超胜的功德而完全生起;由此完全生起,以“追寻已去诸法之去处”所说的念而生起的信等诸法,因受到守护而名为极清净。如此,念亦由信等所表明。在此情况下,于此处所说的四种戒中,巴帝摩卡律仪戒由信庄严,因为信是成就此戒之因。根律仪戒、活命清净戒、资具依用戒,则分别由念、精进、慧庄严,应依各自相应的关系了知。此外,信若缺乏慧则不清净,因为慧是净信之因;而慧因信之力才名为极清净。慧若缺乏信则趋向欺诈,唯有与信相应方为清净。精进若缺乏定则导致掉举,而非与定相应——由精进清净之语,定亦被提及——如此,极清净的信等诸法亦庄严巴帝摩卡,应当了知。如何庄严?对于开示修行的导师、修行本身以及修行之果,若无信则无法受持戒律,也无法净化已受持者,故信庄严巴帝摩卡。其中,以“彼世尊亦如是……”等,能礼敬导师。关于修行中,以戒的毁犯与成就为根本的现世之果与来世之果,信的作用应详细了知;见到戒的毁犯与成就之相所带来的过患与功德,以及舍离过患、成就功德的方便

真实、有情、结生,以及缘起之相;

此四法难见,且极难解说。

已如前说,犹如对自宗以深奥词句加以连结而作解说,对他宗亦然。「以慧之善巧」者:以此锐利智慧,说其性质如以戒磨练锋利的刀刃。三藏所含的教法分别,称为三藏教法分别,于此分别之中。经与经义名为教法。此间有人称「唯是经」。彼时,即此注疏完成之时,因其尚无通达智,为联系闻所成慧,故说「以无碍智的光辉」。因具足因缘而生起,故乐出;因乐出故,亦应连结「具足甘美明朗的语言庄严」——如是语言既令耳悦,亦令圆满之乐安立。因未说「以解说」而说「以大解说」,故显示其具足学处、语词、韵律、文采等庄严之手印,及不共持法之性质。于「正说者」等处中,「正说者」者,即具足处生起之慧者,此为义。于味之分别中,亦因寿命力等相似能力的结合,或因大诗人所造论典之广大,故以「于三藏教法分别中」等,显示于教法、于因之境、于声中此三处的明利性,表明其具足调伏智的圆满与善巧。那些已分别无碍解等法的人,名为已分别无碍解者。以他们围绕,不以断绝相续的方式,而是以于自身相续中生起、增长的方式围绕,名为已分别无碍解之围绕。于彼已分别无碍解之围绕中,上人法,此为义。

以戒,或以戒之清净,以戒清净。破无明卵壳而最初出生故,世间最长者。或于世间之甚深广大戒等蕴中求、寻求故,名为大仙。

至此,这部名为《一切欢喜》、总计二万七千余颂的律藏注释,已撮要归纳一切处之决断,并阐明了各关键之处。虽然如此,凡此处所写者,应当善加审察,对照巴利圣典与注释书。那些师长已善察世尊佛陀的大威神力及律藏的种种理趣与甚深义,为不坏古师之说示传承,舍弃己见,唯以令正法久住、饶益他人之心,而致力于开显律藏。于他们足下顶礼后,以忍辱、柔和等功德及行仪圆满,令他们心生欢喜,请求说示传承而来之决断。审察之后,凡与此相符者,应采纳之;其余则应舍弃。否则,应保持沉默。但决不可将决断混杂,何以故?因为这是导致教法灭亡之因。于此有偈颂曰:

未觉悟者若欲赞叹具大威神力之佛陀,

及法之甚深理趣与义;

愚者若欲赞叹彼律,

因此,他是难可值遇者,是令教法坏灭之因。

因不通晓圣典及其义理,

又破坏注疏之法则者。

于他人之决定中执取不决定

他所推崇者,即以此执取

由大众依次第

被自以为智者的比丘所拥戴;

不消除愚者的疑惑,

却将阿阇梨的威仪展现于前。

《善见》之结节义理阐明,至此圆满。

《金刚觉疏》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