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品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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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小品》的注释

《业蕴品》的注释

非法甘马十二事论的注释

4“非面对而作”等三句只是教说而已。因为并不是只有具足三支和合才成为非法甘马,仅一支也能成为,这个道理应当依据“诸比丘,由三支……”等经文(《小品》6)来成立。“未经承认而作”是就惭愧者说的。在黑分方面说“以不须忏悔的罪而作”,在白分方面说“以须忏悔的罪而作”,这两者与后面“诸比丘,具足三支的比丘,僧团若愿意可对他作呵责甘马:在增上戒上戒行有失”相矛盾,因为犯了不须忏悔之罪的人就被称为“在增上戒上戒行有失”。这说得通,这里应当思考作者的意思。对此,伍巴帝萨长老说:“呵责甘马的特质,注释书里特别说是‘以争吵为因’,这与经文中所说的因缘相符,所以在所有三集当中,都应当举出争吵,以因争吵而犯的罪来作这个甘马。因此‘在增上戒上戒行有失’这里,也应当在前分或后分、举罪或劝忆等时候,以因争吵而犯的罪来作,不是只以桑喀地谢思为缘来作。”有人写道:“‘以不须忏悔的罪’指巴拉基格罪,只说了这么多之后,后面‘在增上戒上巴拉基格、桑喀地谢思上有违犯’,这是古义疏的语句。”义疏中写道:“‘在增上戒上戒行有失’是指桑喀地谢思。”这与古义疏前面的说法一致,所以那里后面的巴拉基格一词可能是以义摄的方式说的。注释书中也说:“‘以不须忏悔的罪’指巴拉基格罪或桑喀地谢思罪”,其中巴拉基格罪可能是以义摄的方式说的。由于义疏中只写了“在增上戒上戒行有失是指桑喀地谢思”,所以义疏中处处都成立这样的道理:以巴拉基格罪为缘而生起的争吵,不能作为作呵责甘马的理由,因为没有必要;以桑喀地谢思为缘才可以作。那么,白分方面说“以须忏悔的罪而作”(《小品》5)这句话又怎么解释呢?不,因为从一种分类来说,桑喀地谢思也可以称为须忏悔的罪。

通过哪种业来执行呵责,就叫呵责甘马。通过哪种业让他“依止他们而住”,也就是依止、亲近、依靠,就叫依止甘马。通过哪种业把败坏信众的人从那个住处和村落驱逐出去,就叫驱出甘马。通过哪种业让那个辱骂在家人的人向被辱骂的在家人忏悔,事后他被派去,就叫下意甘马。通过哪种业将有罪的人从共住的基础上举出、由僧团舍弃,应当知道这种业就叫举甘马。

11依他们而应当住这句话,是针对重依止说的,不是指别的。

2121. 在阿萨吉与富那婆娑比丘这件事里,写道:“即使他们已经还俗(舍戒),也允许让甘马止息,但这只适用于行为端正的人。”当面说的,就叫作与俗人有关;背后说的,则归入教说。

41请求原谅的人,只需要说一句“请原谅”,不必行蹲跪等合乎仪轨的做法。“anudūta”就是同伴的意思。

50只有在不见罪的情况下,才应当作举甘马,不能在其他情况下作。有文书记载:“作呵责等甘马的时候,先以罪举罪,如果他不见罪,或者不忏悔,那就应当依据诤论者等条件来作。”

在呵责甘马等甘马中,应当知道这是杂项决断。什么是呵责甘马?呵责甘马的根本是什么?事由是什么?归宿是什么?为什么称为呵责甘马?所谓呵责甘马,就是在有事由存在时,执行条件具备。呵责甘马的根本是僧团。呵责甘马的事由是发生争执的犯戒事。归宿是修习的完成。为什么称为呵责甘马?因为僧团对制造争执的人指出争执与分裂的可怕,使他生起忍耐,使他平息下来,所以称为呵责甘马。怎样算是已作的呵责甘马,怎样算是未作的?以什么方式算是已作,以什么方式算是未作?由谁作算是已作,由谁作算是未作?在什么地方作算是已作,在什么地方作算是未作?在什么时候作算是已作,在什么时候作算是未作?怎样算是已作的呵责甘马?由和合僧团以白四甘马而作。怎样算是未作?由别众僧团以白四甘马而作。以什么方式算是已作?以执行条件具备。以什么方式算是未作?以执行条件缺失。由谁作算是已作?由僧团。由谁作算是未作?由别众或个人。在什么地方作算是已作?僧团对那个人作呵责甘马时,那个人在场。在什么地方作算是未作?僧团对那个人作呵责甘马时,那个人不在场。在什么时候作算是已作?当争执的犯戒事存在时。在什么时候作算是未作?当争执的犯戒事不存在时。呵责甘马以几种方式才算条件具足,以几种方式算条件不具足?呵责甘马以七种方式条件具足,以七种方式条件不具足。哪七种方式条件具足,哪七种方式条件不具足?争执的犯戒事不存在,或者那个人不在场,或者僧团是别众,或者在这群人中有人不是共住者,或者没有被举罪、没有被提醒,或者罪没有被判定。以这七种方式,呵责甘马条件不具足;以另外相反的七种方式,条件具足。其余各种甘马也依此类推。

《甘马犍度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