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丘尼分别解释

全篇 338 段

巴拉基格品义解

就这样,把比丘分别的义理脉络整理好了;

我要对比丘尼分别的义疏进行编排。

“由”是因为。这里应当这样连接理解:在比丘的分别之后,紧接着所收录的比丘尼的分别,既然对比丘尼众的分别进行解说的次第已经到来,那么为了先对比丘尼众的分别中那些未曾解释过的词句加以解释,就先在巴拉基格部分作这个解说。对未曾解释过的词句进行解释,就是“未曾解释词句的解释”,指的就是这个。

1. 第一巴拉基格学处

656656. “Tena…pe… sāḷho”在这里要接上“ettha”这个读法的剩余部分来理解。为了说明在物质、功德、作业、种姓、名称这五种声音中,sāḷha这个词具有名称声音的性质,所以说“sāḷho就是他的名称”。Migāramātā就是Visākhā。她因为被Migāra长者放在母亲的位置上,所以叫Migāramātā。为了说明“监督新建工程”就是“新建工程的监督者”,所以说“新建工程的监督者”。“具足聪慧”这句话是在说明词义:paññā叫慧,它已经生在她身上,所以她是paṇḍitā。“以善巧”是说:特别地照亮、显现出来,就是善巧,这是指人,他的这个善巧就是智,以那个智。为了说明“慧”这个词所说的慧和“智慧”这个词所说的慧有差别,所以说“于受持经文”等。因为“智慧”所说的慧由于有念作为助伴,所以成为“慧”所说的慧的殊胜。“于他们之方法”是不分离复合词,就像“于彼处之中立性”等处一样。“于诸业”这句话是在显示那个词的适用范围。“于应作业之考察”就是对应该做的诸业的审察。“与”这个词显示“已作与未作”是一个并列复合词。“布施处”是为了受用而进入、入于此处,这就是布施,那个地方就是布施处,在那个地方。“无角”在这里是为了显示在称为顶峰的尖端不存在的场所,所以说“作成像角一样而显示的深处”。“vi”这个前缀表示变化的意思,“声”这个词表示声音,所以说“变化之声”。“以此而行”就是行,也就是脚,从那里生起的病属于这个女人,所以是脚病者,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说“具足脚病”。

657用“染着”这个词,在这里只表示“未离欲”的意思,不表示别的意思,这是要说明的。“属于”是“未离欲”这个词的。与“在句分别中所说”相关联。在那里,就是在句分别中。就像衣服被染料染成红色那样,同样地,被身相触的贪染彻底染红,这是句义组合。“具有期望”这个词,显示的是:期望属于这个女人,所以她是“有期望的”。为了显示“心被系缚在这个女人上”,就说“像被系缚而放置的心一样”。在第二句的分别中也是,即在“未离欲”这第二句的分别中也是。因为“人”这个词是表示有情的通称,所以用“男子”这个词来特别限定。“在锁骨下方”等话,是为了显示不变词应与第六格(属格)搭配。“难道不是像这里说‘在锁骨下方’那样,在句分别中也应该这样说吗?为什么没说?”因此说“在句分别中”等。“按句的顺序”,就是“下方”和“锁骨”这些词依次排列。“在这里”,就是在锁骨下方、锁骨上方、膝盖轮中。“以共通的诸巴拉基格”,就是以比丘和比丘尼共通的诸巴拉基格。“仅是名称”,就是名称而已。

659“如是”这一句,是和“依此巴利文分别”连接起来的。那里的“于彼”,是指“两边流出”等说法。“两边流出”这个读法本来就是根本文句,不是别的;为了说明这一点,才特别区分说“两边流出,就是两边流出”。这里说“两边”,是为了显示“两”这个形态,以及“to”这个词尾有第六格(属格)的用法,所以说“比丘尼和男子”。其中,用“比丘尼”和“男子”这两个词显示“两”的形态;用“她”和“他”这两个词显示“to”词尾的属格意义,意思是两者都处于流出状态时。要知道,没有状态词尾,状态意义仍可知,所以说“流出状态”。“如所限定”,是指“锁骨下方、膝盖圆周以上”等所限定的部位。“自己”,指比丘尼。“或者他”,指男子。“在这里也”,即使是在与身体相连的身触中。

这里,“于彼”是指那些比丘和比丘尼当中。不应令作,因为经文没有说“应同意身触”,这是其意旨。“即使不被推动”:即使不被摇动;“也”字表示强调,以此说明被推动的情况就更不用说了。“然而如此存在时”:然而只是以心默许的时候。“以业为起因性”:这个学处的以业为起因的性质。“以彼多数之法”:就像“林居者”“战场住者”等说法那样,是以那种业为多数起因的方式。“彼”:指以业为起因性。

660这里指锁骨以上和膝盖圆以下的地方。

662在“一边漏出”这句话里,这里的-topaccaya也表达属格的意思。因为一般性的说法也可以落在特殊情形上,而特殊情形不该用一般性的词来表达,所以他说“唯比丘尼”。“于彼”指的是“一边漏出”等语句。用“同样”这个词,是把“以身触之欲而漏出”这个意思类推过来。“于四”是指在欲染、身触染、家坐爱、清净心这四种当中。“于何处”是指在哪个处所。

663“这是男人或女人”这句,是以“不知道”的方式连接起来的。第一。

2. 第二巴拉基格学处

664第二项中,“岂非彼女”这里,“不”字就是疑问词“nu”的意思,所以说“岂或彼女”。“眷属败坏”指随从人员的毁灭。“无名声”这里,是取了当面的呵责;为了显示用“无名誉”这个词应当理解为背后的呵责,所以说“或背后的呵责”。

666“凡犯了巴拉基格罪的人”,用这句话来说明“她或”这里“她”这个字所指的范围。“四”在这里是属格,表示从四者当中指出来的意思,也就是“在四者之中”。“之后”是指一切巴拉基格之后。“在这个位置”是指第一和第三巴拉基格之间的位置。“安置”是指由结集者所放置。“在这里”是指在这个学处中。“在彼处”是指在粗恶学处中。第二。

3. 第三巴拉基格学处

669在第三项里,“assa”这一词是指“以法与律”这一句。词义分析已经说过,这里是前后关联。为了说明“公告的完备和宣告的完备就叫作师教”,所以他说“公告……乃至……与完备”。“以师教”就是指以师的命令。“业”是指举罪业。“在那里”是指在僧团中。就像“不接受话”等句子中那样,这里“不接受僧团”的“不接受”,就是不随顺,所以说“不随顺”。“在那里”是指在僧团等中。“此共住”是说比丘们共同住在这里,因此从“共住”这个含义来说,这是同一种业等共住。通过“以共同行走的状态”这一说法,他显示了“同伴”(sahāya)一词的词义,即“他们一起行走”。那些是比丘们。“凡与……”,则是指那些比丘们。那是指被举罪者的。以此是指被举罪者。自己的是指被举罪者的。第三项。

4. 第四巴拉基格学处

675在第四条(巴拉基格学处)中,并非指被淫欲贪所漏泄的人,而是指被身相触的贪欲所漏泄的人,所以说“被身相触的贪欲所漏泄”。“男子个人”这个词不应与“手”这个词相连,而应与“执取”这个词相连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说了“凡以男子个人……”等话。“那”指的是执取,前面所说的“手的执取”只是举一个例子而已,所以说“其他的也是”等话。其中,“其他的也是”是指除手的执取之外的其他身相触。在非巴拉基格处,即锁骨以上与膝盖圆以下。“其(assā)”:指“手之执取”一词的。“于此”:在“为受用非法之义”一句中。“身触”:即是身触。由此说“不是淫欲法”。“确实”:是真实,或者因为。“于此”:在身触之执取中。“能立”:能显示。

此受格用于处格之义。“于三女人中”,或者应理解为“接近三女人”。后面也同样如此。“若有交媾,彼不亲近”,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。“不亲近”就是不亲近。因为“提”(ti)字的元音变成了 e 音。“三男子”指于三男子中,或者接近他们。“三非圣黄门等”指于三类被称为非圣的、以及两性人和黄门中,或者接近他们,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。“不行交媾于自相”指于自身的性征上不行交媾。这是就随顺巴拉基格而说的。“因淫欲法缘故应被断除”:因淫欲法的缘故应被断除,意思是应成为巴拉基格。“于善巧者”:于解答善巧者,或于诸欲善巧者。此问是就八事而说的。

为了解答问题而思考的人,因为出汗的缘故,所说的偈颂就叫作出汗偈。“相违”是说,“不是淫欲法”这句话和“因淫欲法的缘故应当被断除”这句话相违,也就是不一致。如果这样说,就不相违。为什么?因为它是淫欲法的前分,这样连接起来理解。由此表明:作为淫欲法前分的身触,因为相近引申的缘故,在这里用淫欲法这个词来称呼,并不是指两两交合。“因为”这个词是详细说明的意思。“只在附随篇里说过”,这是连接关系。“好坏”是指精液的排泄。“财物的不给予”是指媒合。“以此方式”是指以此借口、以这种近似的引申义。“以此方便”是指在“应受手执取”一句中所说的方便。“在一切句中”是指在一切“应受桑喀帝衣角执取”等句中。“再者”是指决定地、我将要说明其差别。“如此名称的地方”以此表明“此处名为如此,是这个地方的名称”这样的词义。

676“或以一个间隔”这句话里,用“或”这个字,也把两个间隔等等都包括进去了。“以任何一种方式”,就是不管用这种方式还是那种方式。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事,应当按省略的说法或者用“或”这个字来理解。“又”是说:还有什么更多的呢?意思是“我要说应当特别说明的地方”。“在这里”,是指在“说了罪之后”这句话里。“实”就是真实。“已说”,是指在《附随》里说的。“在那些当中”,是回指前面的话。连接起来就是:说出的罪是用来计数的。连接起来就是:凡比丘尼犯了某一事。“舍弃重担之后”,就是作了“我不再犯这件事,也不犯别的事”这样的舍弃重担。连接起来就是:然而,凡是带着热诚说出来的人。第四。

“共通的”是指与比丘尼们共通的。“在此”是指在“诸位圣尼,已诵出……”这类语句中。

如是于《一切欢喜》律藏注释中

《比丘尼分别》中巴拉基格篇章注释的义理连缀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