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止的犍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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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前毗尼论

186-7在止犍度中,应当这样理解其义,这就是语句的连结。“六种论母条目”这一说法,无论作为完整句子还是作为复合词,都是妥当的。其中,复合词只是非集合带数释。“舍置”一词,是对“已说”一词表示前时动作的修饰语,或者与它同义。“广说”就是分别。“于彼中”,就是在分别中。“令了知”:这里先排除“作想而令知”的意思,然后说“令满足而令知”,以此显示:与“令”结合在一起的“知”字根,内含令满足之义,因此有令觉悟之义。“似因”,就是与因相似的东西。“令审察”:这里“审”字根有观察之义,所以说“观察”。“如”,就是以某种方式,应与“被作”相连结。“彼”,指说法者。“于他也是如此”,这就是其中的道理。用“再再”这个词,显示“随观”中的“随”字并非断绝之义。“见、随观”:这里“见”字根,与“示、随示”中的“示”字根意义相近,所以说“示……同义语”。“他们之”,指“见、随观”这些词本身的。“同义语”,就是在意义上周遍运转的异名;依这些而行而说的就是同义,它们本身就是文句,所以叫同义语。“彼”,指非法说者。“令迷惑”,就是让说法者等人心生迷惑。

188“说法者之人显示出来”,这是两者的连接关系。“不令迷惑”,意思是不要让非法说者之类的人心生迷惑,也就是让他们了知不颠倒的真相,这就是这段话的含义。

2. 忆念毗尼论

195“调伏”就是调伏、灭除,所以叫“调伏”;或者用它来调伏、灭除,所以叫“调伏”,也就是调伏业。应当给予僧团、法、调伏、人现前的调伏,这叫现前毗尼。“这五种”这里,为了显示五者的具体内容,所以说“清净者的”等等。被举罪者之给予,这是关联。“这些”指五支。通过“不能按各别支而得”这句话,因为它是就整体来说的,所以显示只有依五支才能得到。“仅仅是宣说而已”,意思是“这五种”这句话仅仅是宣说,并不是就各别支分而说的。“法”指真实。“此处”指“诸比丘,这五种”等语句中。“于彼处及”指在“诸比丘,这五种”等语句中以及。“举罪”这里,为了表明是以责难的方式来说,所以说“举罪”。然而这忆念毗尼应当给予,这是关联。“不来者亦”中的“亦”字表示可能,意思是对于一来等更不必说了,由此显示。“彼及”指忆念毗尼以及。“正被举罪时”,即正在被举罪的时候,或者也可以这样读。“因此”,关联到所给予的忆念毗尼。因为没有被举罪,所以言说不成立,因此又说“举罪者亦”等。“犯”指举罪者犯。当举罪等不相应时,调伏、灭除,所以叫“调伏”;或者用它来调伏、灭除,所以叫“调伏”,也就是调伏业。应当给予已达忆念充沛者之毗尼,是为忆念毗尼。

3. 不痴毗尼论

196“语所说、身所行”这里,因为“语所说”和“身所行”这两个词都期待工具格,为了说明它们是各自分开的工具格,所以(注释者)说“以语所说,以身所行”。通过“遍行而作”这句话,说明“遍行”就是“身所行”,先遍行然后所作的就是“身所行”这个词的含义。“遍行”就是越过。“具寿忆念”这里,为了说明省略了“u”音的连音规则,所以说“具寿忆念”。“如是类之罪”这句话,是用来显示“所犯”这个词——因为这里涉及“tu”后缀的用法,所以业处第六格也有可能。当“tu”后缀被使用时,业处第六格并不是必然的,因此在巴利原文中,没有用业处第六格说“如是类之罪”,而是用业处第二格说“如是类罪”。应当这样理解。“彼之”是指“犯已”这个读法。通过“最初、后来”这些词,显示出其中的意趣。举罪者的话,调伏、灭除,所以叫“律”;或者用它来调伏、灭除举罪者的话,所以叫“律”。最初进入痴迷状态,后来应当给予不痴者的调伏,这就是不痴毗尼。

承认之后应当处理的说法

200Paṭiññā(承认)即 paṭijāniyate(被承认)或 paṭijānanaṃ(承认的行为),应依此而作。

多数决论

202“多数决”在这里是指:以多数的方式进行的,就是多数决;它是能促成说法者成为多数的行为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说“以何行为”等。其中,“以何行为”就是指以能促成多数的行为。“此”就是指能促成多数的行为。

204“微小”这个词里,“ora”和“mattaka”两个词合在一起,表示少量、微量,所以说“少量、微量”。“只是争吵而已”这句话表明,这不是什么重大的诤事。“未经久时”这里,为了说明不是长时间,所以说“两三天……未决断”。其中“于彼处”就是指在诤事发生的各个住处。为了说明“忆念”和“令忆念”这两个词是单纯动词与使役动词的用法,所以说“既不是自己忆念,也不是被他人令忆念”。“以那些比丘”就是指引发诤事的比丘们。通过“取筹”这句话,显示了“知”这个词的施动者。“以此理由”就是以此原因。“或许”这个词显示“appeva nāma”是“api nāma”的同义词。“应有”就是应当成立。这里显示了巴利文中“或许说恶法者成为多数,那也好”这样的连接方式。“这是他的意向”这句话表明了文句的剩余含义。“彼之”就是指取筹者的。“于二处”就是指“僧团了知将要破裂”和“或许僧团应当破裂”这两处文句。

在“以非法而取”这句里,“取”这个动词的施动者,只可能是非法论者,所以注释说“非法论者”。通过“两个法说者”这句话,则显示在“派别取”里,“取”这个动词的施动者,只可能是法说者。在“不依所见而取”这句里,意思是:虽然身为法说者,却没有取法说者的筹,反而取了非法论者的筹,这就不能叫“依所见而取”,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说“身为法说者”等话。“转回”,就是遮止这个意思。“转变”也是另一种读法,意思是作上下颠倒。“他们”是指法说者。此处,指灭诤犍度中。

关于塔沙帕耶斯伽的讨论

207在这里,“不净”的意思是:这个人没有清净的身业和语业,所以叫“不净”。为了说明这个词的含义,所以说“具足不净的身语业”。“无惭”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。“有随责”这里,因为“随责”和“诽谤”是同义词,所以说“有诽谤”。“如是五”指的是这五支。“于此”指的是在觅罪相毗尼甘马中。“此”要和“称为甘马”连起来理解。“即”是详细说明的意思。“何人是更恶的人”应作这样的连接。“因恶增盛”是因为卑劣的增盛。通过这个说明了词义:此人是恶人,那人也是恶人,此人在这些人中特别恶,所以叫“更恶”;又在诸恶中极为恶,所以叫“更恶”。“彼”指的是那个人。通过这个说明词义:为那个更恶的人所应作的甘马,叫“觅罪相毗尼”,这个甘马就是“觅罪相毗尼甘马”。在某些写本中,有“亚”字重复的情况,这其实不合理。应当看到,他们是因为在“多数决”这个词中见到了“亚”字的重复,才认为这里的重复也应该是合理的,于是那样书写。

7. 关于草覆地等内容的讨论

212“因粗硬性与凶暴性”:在这里,“粗硬者的状态”就是粗硬性,“凶暴者的状态”就是凶暴性。为了说明这个词的含义,所以说“因粗硬的状态与凶暴的状态”。这样说,就否定了“tā”后缀表示集合和表示自性的意思。“因粗硬性与凶暴性”只是字面上不同,意思上没有差别。“为破坏”:这里排除破坏别的,所以说“为破坏僧团”。“于病者中亦”:“亦”这个词表示其他人就更不用说了。“就在那处”:就是在平息诤事的地方。用“一处”这个词,说明“集于一处”和“一处”是同一个意思,只是从“一”这个词来的“jjha”后缀和“to”后缀有差别;用“像草覆盖一样”来说明类似的用法。应当用草覆盖,就叫“草覆”,即粪尿;像草覆一样,就叫“草覆物”。在这里,主要得到的是诤事,而平息则是从结果上说的,“ka”后缀表示相似的意思。为了让这个意思更清楚,所以说“就像”等等。应当连接为:被搅动的粪或尿。“被搅动”这个词是包含在原因里的修饰语,应当和“恼害”相连。而“被好好覆盖的这粪尿”,应当这样连接。“被好好覆盖”这个词也是包含在原因里的修饰语,应当和“不恼害”相连。应当连接为:任何诤事导致。“根与随根”:根和随根合起来就是根随根。“那”:指诤事。“以此业”:指以草覆业。就像被草覆盖的粪变得很平息一样,被草覆物覆盖的也变得很平息。应当这样连接。“iti”:因此。

213213. 关于“粗重罪”这一说法:在这里,因为即使是土喇咤亚(thullaccaya,土喇咤亚)也是粗重罪,所以此处特指巴拉基格和桑喀地谢思,因此说“巴拉基格和桑喀地谢思”。“与在家相关”这一说法:在这里,为了说明“与在家相关”就是“与在家人相关”的词义,所以说“在家人的”等。“以卑劣”这个词,应该只和“嘲笑与讥讽”这个词连接。“对于如法的承诺”:这是处格,表示目的。

214214. 在甘马语结束时已经起立,这一句应当这样连接。其中“在那里”,指的是灭诤的地方。“心已置于他处者亦”,是说在判决诤事时,心已转向或安放在别的处所。“从达上界”,是从达上界场。“然而他们”,是指那些比丘,应与“作已见甘马”、“未来”或“已坐”等相连。“或以他们”,是指那些判决诤事的比丘们。“在那里”,是指诤事已判决之处。“给与欲后”,是指把欲交给僧团之后。“于住处等中”的“等”字,包含了住所等。“他们”,是指比丘们。

诤事论

215“被成熟”在这里的意思是:以变异的状态而落下、发生,所以叫“被成熟”,也就是心苦;那本身就是“被成熟性”。为了说明“为了那个意义”,所以说“为了心苦的意义”。用“粗恶语”这个词,是在说明“用语”这个词是“语言”的同义词。“凡在那里”这里,为了指出“ta”这个词所指的范围,所以说“在那些随责的人当中”。“凡毁谤”这句要连起来理解。“随责”这个词也要连起来理解。“相的显示”,就是随责之相的显示,或者说是显示的原因。用“一再”这个词,是在说明“随顺倾向性”里“随”字没有中断的意思。“就在那里”,就是就在随责当中。“顺倾向性”,就是正确地倾斜、倾向、趋向的性质。“超越努力性”这里,为了说明特别的努力性,所以说“为什么”等等。“随力给与”这里,为了说明一再给予力量,所以说“先前那句话的”等等。

关于“应作性”:这里和在“别耍聪明”这类词中一样,都是通过字母增加而多出一个“亚”音,所以他说“应作本身就是应作亚”。通过“这两者都是僧团的同义词”这句话,说明“应作”和“应作”这两个词是表示动作执行者的,因为僧团在做,所以从语义上说它被称为“应作”和“应作”。当说“它的状态就是应作性、应作性”时,得到的只是僧团甘马。因此说“这两者都是僧团甘马的同义词”。如果它是表示业的词,那么说“应作就是应作、应作”时就已经得到僧团甘马,“达”这个后缀就应当表示自性义。若真是这样,“应作亚的状态是应作性,应作的状态是应作性”这个语义就不该成立,但它已经成立了,所以应当知道它不是表示业的词。“就是它的”指的就是僧团甘马。“在那里”指在求听等四种甘马中。“界内僧团”指住在近行界等中的僧团。“清理之后”:这里所谓清理,就是把界内僧团带到手够得着的距离内、把有资格表达意愿者的意愿取来、以及把界外的人排除出去。为了从一方面说明这个意思,所以说“取来有资格表达意愿者的意愿之后”。“求听”就是用这个来询问,那个甘马就是求听甘马。“按照所说的方式”:就是按照“清理界内僧团之后”等所说的方式。用“请听我说”等话向僧团众人告知,这叫告白,那个甘马就是告白甘马;告白本身就是第二,叫告白第二,那个甘马就是告白第二甘马。这里虽然告白放在第一,甘马语才是第二,但像“触第五”等处那样,按逆序来说,所以叫“告白第二”。“触第五”这里,虽然《法集论》里说“有触、有受、有想、有思、有心”,把触说在第一,但按逆序来说,《界论》里就说“触第五”,应当这样理解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告白第四甘马。“以一次宣告”:从告白之后应当宣告,这叫宣告;以那一次,以及“以三次宣告”:从告白之后,或者再三地宣告三次,这叫宣告,以那三次。“在那里”:在四种甘马中。

“求听后”这句话,是为了显示这样的结果而说的:“不应以单白甘马等方式来做。”说到“单白甘马也”时,这个“也”字显示:不只是求听甘马,单白甘马也一样。“然而白二甘马”这里的“然而”一词,是用来显示特别的意思,或者显示另一方面。“在其中”就是指在两种甘马当中。“重者”就是不属于轻的。“其余的”是指从六种甘马中除去之后剩下的那些,也就是像这样的轻甘马,这是前后连接的关系。也有写成“其余的”这种读法,那是和“约定”相连接。“求听后也”这个“也”字,总括了“说了白二甘马的话之后也一样”的意思。为了排除其他含义,所以说“然而不应以单白甘马和白四甘马的方式来做”。这要和“应作白四甘马”连接起来理解。“在这里”就是指在灭诤篇的结集中。

“详细来说已经讲过了”,这是连接语。“这些”,指四种业。“如果有事类还不清楚”,这是连接语。“在那里”,指在四种业当中。“那”,指事类。“如此”,指在这样解说业篇的时候。“确实”,是显示已经获得的功德。“容易理解”,指可以轻松地了知。

216“依圣典方式”的意思,就是不依注疏方式。

220“以何”指的是以心生起。“以此争论”显示“争论”这个词的含义。“与诸调伏”中的“与”字是总括的意思,表示不只是争论,还包括诤事,这样来总括;或者“与诸调伏”就是指诸调伏本身。通过这个显示“以此被处理、被止息,所以叫诤事”的词义。争论本身就是诤事,即争论诤事。“以如是等方式”中的“等”字,把“以驳斥而说”“以此心生起”等随说的内容都收摄进来。

222依所指而说,是指依照针对世间过失而说的那句话。为了详细说明所指而说的意义,于是说“于何实”等。其中,在掘地等事上,应连接为“在何种堕罪诤事中”。“于彼”是指在善心分的堕罪诤事中。“因此”是因为不能说,所以“因此”。“此”是指“无堕罪诤事为善”这句话,与“已说”相连。先显示未依所指而说,再显示依所指而说,所以说“然此是依所指而说”。其中,“然此”是指依原因,连接为“然依此”。“何种堕罪诤事”应连接。“于世间过失”一词是同格关系,意思是在世间中,或应被世间所避免的,就是世间过失。“彼”是指堕罪诤事。“于彼”是指在堕罪诤事中。“分别”是指种种思量,或种种思惟。“然何”是指然堕罪诤事。“于制定过失”一词是同格关系,意思是应被世尊的制定所避免的,就是制定过失。“彼”是指堕罪诤事,是不善。“少许”是指少量,不知堕罪与非堕罪而犯。“因此”是因为是无记,所以“因此”。“于彼”是指在作为制定过失的堕罪诤事中。“堕罪诤事……中略……善”这句话,是已说。

如果是以善心而犯,那么难道不应当说“堕罪诤事是善”吗?因此说“然而如果……”等。“何”指的是堕罪诤事。“若说‘这被称为……中略……善’”,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。羊毛与巴吉帝亚合称“羊毛巴吉帝亚”,以这些为开头的,就是“羊毛巴吉帝亚等”;以这些为生起之因的,就是“羊毛巴吉帝亚等所生起”,它们也是那些堕罪的(生起之因),这是关联。“于彼”是指在羊毛巴吉帝亚等所生起的诸堕罪中。“堕罪的分”是指堕罪的原因。这样显示了堕罪的“非分”之后,再显示它的“分”,所以说“然而依身表语表的方式”等。其中,“以动转而转起者”是指以动转为因而转起者。或者,动转的身与转起的语就是“动转与转起”,即那些动转与转起的身语。“彼与”是指身语二者中的任一。“无记”在这里,“如是”一词是结束的意思。

这个意思应当这样理解,这是文句的关联。所谓“以彼”,就是“以心”。从“此……中略……共”这句,通过“了知”这个词,在这里显示“共”字含有“美好”的意思。从“越过……中略……思量”这句,连同它的修饰语一起,显示“故意”这个词的含义。从“以着手方式……中略……派遣”这句,显示“遍越”这个词的含义。在圣典原文中,“何”这个词是“越过”所指向的对象,所以说“何堕罪诤事为越过”。“犯”这个词显示圣典原文中省略的部分。这样,从“越过”的角度来说那个比丘,这就是文句的关联。

在“无记品”中这个“亦”字,是关联到“不善品”的。那个“彼”,指的是心。“不知”等词的含义,应当按不善品中所说的相反方式来理解。“何堕罪诤事”等词的含义,和不善品中的完全一样。

224对于“此诤非诤事”等语句,其文句关联为: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。

关于平息诤事的讨论

228在四种僧众组成的甘马中,指的是结界之类的甘马。在五种僧众组成的甘马中,指的是在边地地区举行的达上等甘马。在十种僧众组成的甘马中,指的是在中部地区举行的达上甘马。在二十种僧众组成的甘马中,指的是出罪甘马。堪任甘马的人,就是达到了甘马的要求、适合、与之相称的人。

230“应当接受”就是应当领受。接受了之后,还应当让它过去,这是前后相连的意思。“物品”是指衣服之类的物品。“为了折伏慢”是为了折伏那些有诤论者的慢。“若干日”就是好几天,意思是两天或三天。

231“无量诸语”这里,“无量”这个词在含义上跟“无数”是一样的,所以注释说“无数”。“诸语词”这句话,是用来表明“语”这个词是“语词”的同义词。“应当选任为执行人”,由谁来认可呢?所以注释说“求听或”等等。这是说明,应当通过求听甘马或白二甘马来认可。对于无量的诸语,把说法者揪出来,加以排除、禁止,凭这个认可,就是执行人,以那个执行来执行。经过这样认可的比丘们应当作出裁决,这是整句的关联。分开坐,或者就坐在该会众中坐,这是句子的连接。以其他人,即以被认可的比丘以外的其他人。

233在这里,“在那里”这句话,先把“在那里”拆开来看:“那”这个词指的是与会大众、大家都知道的范围内;“assa”这个词是动词,意为“应有”,所以说“在那个会众当中应当有”。“既非经来”这句话,虽然从总体上说了,但因为后面要说“不是经分别”,所以是就纲目而说的,因此说“纲目没有来”。“律也”是指犍度律也是。用“也”这个字,是连带指向经分别。“字面影像”这里,“影像”这个词既有映像的意思,也有光辉的意思,所以说“仅仅是字面而已”,意思是:没有把握字面映像、字面光辉所指向的实质含义,只是执取字面映像、字面光辉本身。“遮止”这句话,是用来说明“遮止”这个词只有遮止的意思,不是压制、打碎的意思。为了说明遮止的方式,所以说“在受取金银、田地、宅地等”等等。“为何”是以什么原因,或者由于什么缘故。“这些人”是指那些受取金银等的比丘。“你们应使作”就是你们应当让他们去做。此处 -etha 是 -eyyātha 的替代形式。疑问句中用的是祈愿式(第七种动词变化)。“经中”是指在经藏中。“另一位说法者说”是连接句。“这些人”是指把衣垂下来穿着的人。“在此”是指在垂下来穿着这件事上。

234“更多的比丘”这句话里,以两倍、三倍等而多出的,才名为“更多”,所以说“哪怕只多一个,也是更多”。“何况”等话,则显示这里“哪怕只”中“也”字带有责备的意思。

三种取筹的讨论

235“令知”(saññatti)在这里的意思是:使人知道,就叫“令知”;为了说明“为了那个目的”,所以他说“为了令知之义”。“应隐藏的”就是隐藏的筹,应当进行取筹——这是前后关联。“应显露的”就是显露的筹。“在自己耳边低声说、被讲述”就叫“自耳语”,也就是自耳语筹。“施设相想之后”这句话,是用来说明“作美丑”当中的“美”字是指形状;意思是作形状美、形状丑的筹。“在那之后”是指:从作差别之后应当取,这是关联。“所有那些筹”是句义连接。“作”是指投入。“如所说方式”是指按“无惭者增多”等所说的方式。“乃至第三次”这句话,是用来说明“应反复抽出”当中,应一次又一次向上抽出的意思。“超过而生”是指:当非法说者超过而生时,这是关联。“乃至第三次也”当中的“也”字,是用来说明:如果少于这个次数,只有一次、两次,那还有什么可说的呢。

关于自耳语者,应当这样理解决断。如果僧团长老接受,这是连接关系。他,指僧团长老。已达年龄,指已到最后的年龄阶段。此,指非法说者的筹。属于,指属于僧团长老。其余的筹,指不同于非法说者筹的法说者筹。他,指僧团长老。那,指法说者筹。由此,指并非觉知的原因。如所说方式,就是像隐藏那部分所说的方式。此义已显露,就是显露义。

关于惩治恶人的毗尼讨论

238“巴拉基格边际”是指接近巴拉基格。“在不与取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包含了杀人和上人法这两种巴拉基格。“解开中”是指没有缠缚,那个比丘——这是句子的连接关系。这里用“以此解开”来显示词尾“anta”是词尾“māna”的同义表达。“过度缠缚”这里,是以什么过度缠缚呢?所以说“以‘来,具寿’等言辞”。“以彼”是指以举罪者。“我”是指我。“说”是指被举罪者说。“对此”是指对那个作轻蔑、承认等行为的恶人。“若有戒”是指如果那个恶人有戒。“寂静”是指从恶人的状态中寂静下来。“若不”是指如果没有戒。“如是被灭”是指因为对他作了恶人甘马而被灭。“一切处”是指在整个灭诤犍度中。

《灭诤篇》注释中的连结部分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