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品连结

573 段

《小品释义》

如是,已作大品犍度之释义。

今我将作小品犍度之释义。

一、羯磨犍度

一、呵责羯磨论

1一、应知在小品的第一羯磨犍度中,义理如此,此为连结。“小品的”一词与“羯磨犍度”一词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。“首先”者,从别住犍度等开始,或是别住犍度等中的第一个。且“且”词与“及”词显示“般杜迦与罗希陀迦”一词为相违释复合词。为显示依止者的名称,由于在依止者中以转喻的方式,他们的共住弟子与受业弟子也以般杜迦与罗希陀迦之名而存在,故说“他们的依止者也”等。以“也”词总括转喻之义。以“极强”一词,由于以同义词的方式说了“强”与“极强”二词,故显示超越之义。应说“强强”,但由于语言流畅而作长音,如是而说。“应反驳”者,应在隐蔽处说。以此显示“应反对”中,“曼陀”词根有秘密言说之义。在诸义中,对于作用与言说的事务,“阿拉”为有能力之义,为显示“他们特别”即更有能力之义,故说“更有能力”。

十二种非法羯磨论

4四、应知:于“不现前所作”等处,当如是抉择,这是连结。为了说明离开现前即是“不现前”,故说“离开僧、法、律、人现前而作”。通过“未询问”一词,显示“未询问”中后缀“tva”变为“a”音。“彼的”,指被举罪者的。“导向不告知”:此处为显示“a”音的另一意义,故说“波罗夷……乃至……或”。“此中”,指呵责羯磨。“九处”:即在九处中,这是位格单数的表达。在前三组中所说的九处,如此连结。当以“各各”一词进行连结。“以这些”,指以这些二处。“十二组”,即以前三组与九组混合而成的十二组。“在白分中也”:由于离开了遮止的方式,在白分的诸分中也如此。

6六、以“出家者”一词,遮止了对在家人的不随顺性。“以萨哈索基德等”:以“等”字包含萨哈难迪。在此,所有注释书从“不应授具足戒,即不应以戒师身份授具足戒”这一文句开始,直到“不应令结合:即不应令他们相互结合而引发争论”为止,记载了十八正行事的解释文句;然而,那段文句不应写入此处。何以故?因其不符合巴利文的次第,而且注释书中将说“我们将在别住犍度中解释十八正行事”,如其所言,在别住犍度中已作解释。因此,那段文字并非古本原文,应视为后来插入的。

“诸比丘,三位比丘”等语,是指其关联。“以一一”指在三支中,各别以每一支。由此显示依部分语句的生起而成为应作羯磨者。“确实”即真实。“尤其对于依止甘马,因频繁犯戒之故称为支”,这是关联。在此,表示形态的“如是”一词应视为从略,这一法则同样适用于下文。“因此调伏羯磨而应呵责”即应呵责,彼羯磨即是呵责羯磨。“应依止汝而住”即因此调伏羯磨而应依止,愚者应被依止;因属天等之类,故萨音转为双音,如“尼萨、瓦萨”等,依止本身即是羯磨,为依止甘马。“从村等处应被驱出”即因此调伏羯磨而应驱摈,彼羯磨即是驱摈羯磨。“于三”指在依诤讼制造者、频繁犯戒者、家族破坏者而成的三种支中。“以任何支”是关联。“若一切羯磨皆可作”是关联。“如是时,于瞻波犍度中所说此语则成相违”是关联。“因语与义之差别”指因语与义各有不同。为详明其义,故说“应呵责羯磨者,此确实”等。在此,“三位比丘”等语之义为支的具备,这是关联。“因此”即因不相违之故。“为僧团所作”是关联。以此特征,对于彼应呵

“于彼”指于诸业中与呵责业相连,或指于诸支中依诤论制造者而相连。“然而”意为虽如此说。“作者”指作甘马语的宣说者,这是连接。“确实”是显示结果。“以真实之事”即以真实的事由。“其他业”指呵责业之外的其他业。“为何对愚者、无能者、多犯戒者应作呵责业”,这是连接。“此亦”指呵责业也是如此。“于一切处”即于一切业中。

不应撤销的十八种等论

8“散乱毛”指倒伏之毛。“此”指衣。“净行者”一词,在此因未接触的辅音连结中,后面的‘他’音变为‘他’音,故应依第二音节之读法为正确。“以何”指以衣。“驱摈”即从驱摈。“十日或五日应满”,这是关联。“确实”即真实。“以此量”即以此十日、五日的量。

二、依止甘马论

11“诸比丘亦常”:此处,因不变化词有多种义项,这里的‘apissu’一词为‘常’义。‘pakata’一词,在‘追悔常’等中为‘压倒’义,但在此处为‘忙碌’义,为显示此义,故说‘常忙碌’。

三、驱出羯磨论

27“于此”:指阿沙基与布那巴苏咖之事。“身”:在此,为说明“以身嬉戏者为身”的词义,故说“称为身嬉戏”。以同样方法,“以语嬉戏者为语”,身与语二者为“身语”,如此显示词义。此处,最后这一词义是聚集相违释;在聚集相违释中,有些地方语法家们认为它是阳性,如“法与律”等。为显示“违越以身门所制之学处者为身”的词义,故说“称为违越于身门所制之学处”。“以身违越所制之学处者为身”的词义也成立。通过“称为伤害”,说明伤害就是伤害,该伤害本身即是伤害性,这是词义。通过“灭摈”,显示字根“杀”(hana)的伤害义。“依被禁止的医疗行业等,煮油、煮阿利他等,称为身邪命”——这是连接。以此显示邪命的形式。

四、令和解羯磨论

33“于苏达摩事中,应知此义”——这是连接。“未求听”:此处,前缀“apa”加“loka”一词有询问之义,故说“未询问”。

34“何等”,意为“何等副食主食”。“诸”,即你们。“居士”是称呼之词。此与诸长老相关。“准备”指已准备。以“彼说此”这句,显示此处“彼说此”中省略了鼻音连音。“即”一词,因与“胡麻丸”相连,故为阴性,所以说“此阴性”。“胡麻糖丸”是指混有胡麻的糖丸。由“彼不存在”这句,显示后句中的“何”词对前句“彼”词的依待性。“一人”,是连接之词。“糕饼”,指糕饼,或以糕饼所做的买卖。“以彼”,即以此因。“不”,是对居士而言。“长老”,指苏达摩长老。“何等任何”,此处显示“任何即是何所说”,所以说“任何即胡麻丸之说”。“此”,指此义。“彼”,指小鸡。“乌鸦所下”,是乌鸦所下而未作,此处相连。“汝亦”中的“亦”字,是依待于小鸡。未曾说比丘之语,未曾说居士之语,如此显示此义,应这样连接。

非法羯磨等十二法论

39“以先前诸业”,是连接之词。“于彼”,指于诸支分。如同作回避时,居士们不得利益,应这样连接。“遍满萨咖界”是精进之义,故说“精进者”。“于彼”,指于无义等。“义破”,指居士们利益的破坏。“终结”,指居士们的终结。“居士们”在此是同义属格,故说“于居士们之近处”。若作时为真实,若不作则不然,应这样连接。“以一支分亦”中的“亦”字,是可能之义,以此显示以更多支分更何须说。“于此”,指于应令忆念的羯磨。“以此调伏羯磨应令忆念面前自犯过失”,因此是应令忆念,此羯磨即是应令忆念羯磨。

五、于不见罪时举罪甘马论

46“共说”:此处显示共说语根的说义,故说“汝等应告知”。汝等共说、应说,此为其义。

50“作争论者”等,是依因近行而说,故言“争论等之因”等。造作争论等为因,由此所犯的罪为果;对其罪若不见时,应作举罪甘马,这是它的意趣所在。“彼”者,指其罪。

51“于此”,指在举罪甘马中。“于彼”,指在四十三事中。“不应被驱散”,此处遮止了词根 dhaṃs 的“行”义,故说“不应呵责”。因为在“Rajonuddhaṃsatī”等处,dhaṃs 词根确实用于“行”义。“非比丘以诸比丘”,此处遮止了“同一比丘以同一诸比丘”之义,故说为“另一比丘以另一诸比丘”。“非居士幢”,此处说居士们的幢即是居士幢,意指白衣等,故说“白衣等”。“非外道等三句”,指“不应亲近外道,应亲近诸比丘,应学比丘之学”这三句。借“不应被轻蔑”一语,显示在此处“不应被侵犯”中,前缀“ā”的 sad 词根与前缀“apa”的 sad 词根意义相同。“内或外”,此处问何者之内或外,故说“精舍的内外”。“其余一切事”,应如此与前句连接。“以此”,即指于罪不见时所作的举罪甘马。

65“彼”者,指其罪。“于此”,指于不舍弃恶见时所作的举罪甘马中。于不见罪等情形之中,以此律之羯磨将其举出、将其除去,故为“举罪”;此羯磨本身即是举罪甘马。

如此,羯磨犍度注释的释义已完成。

2. 别住犍度

一、别住者行法论

7575. 在别住犍度中,为显示“别住者”一词之义为“行别住者”,故说“行别住者”。“于彼”者,指“行别住者”此派生词句。“于他们”者,指四种别住。“外道别住”者,外道之别住,或应给予外道之别住,或外道应行之别住,为外道别住。“不覆藏别住”者,不覆藏之别住为不覆藏别住。“于彼”者,指不覆藏别住。“诸”者,语词。“然此”者,指此覆藏别住。“于此”者,指别住犍度。“余”者,指不覆藏别住之余。“三”者,指不覆藏别住等三种,应给予,此为连接。为说“应给予谁”,故说“由谁”等。“已犯且”者,指应犯且。“于他们”者,指三种别住。“然这些”者,指三种。“于此”者,指别住犍度。“因此”者,因在此所意指,故。“于这些”者,指三种别住。

“本性比丘”者,此处为明示所意指的本性比丘,故说“除……外”等。“应行本根牵回者等”者,此处以“等”字包含应行僧悦意、行僧悦意者、应行出罪者等。以“亦”字关联本性者的本然状态。“他们”者,指那些本性比丘。“他们作任何礼敬等事”为连接。“受用”者,此处的受用称为领受,故说“领受”。“于彼”者,指于礼敬等事,此为位格。“应取之业”者,此是恭敬的同义词,为连接。“礼敬等”者,指礼敬、起立、合掌等业。“扇风等施与”者,指施与以扇扇出的风等。“持来座位”者,此处持来即持来,持来座位即持来座位。为显明语义,故更说“座之持来”。“敷设亦”者,由持来而敷设的缘故,持来本身即得此名,故说“或者即是敷设”。以“洗足水”显示洗足之水,即足水的语义。以“足台”显示足之台座,即足座的语义。以“或拭足布”显示足之擦拭布,即足布的语义。“对于弟子的礼敬等亦应”为连接。以“亦”字显示,对于受用其他事物者,还有何语可说。“他们”者,指这些弟子。“信出家者”者,指由信而出家者。“良家子”者,指生为良家子及行为如良家子者。“作”,具足询问即为连接。“称名为被遮止的不可受用”,故说“自被遮止以来便为无罪”。“彼此之间犹如上座”者,此处。

“依长老次第”以此显示“依长老之次第”,即“如长老”的第四格不变词;而前词则为第一格不变词。“于行列”即指在行列中。“即在彼处”即指在僧团新作之处。“亦于自恣”以“亦”字显示不仅于布萨,也于自恣。“由僧团分配”为连接。

与“来去的比丘”相连。“四堂食”者:四面有门的殿堂为四堂,即食堂,于彼处依序所供之食为四堂食。“此”指四堂食。“于行列”即于比丘的行列。“下降”即向下退让。“手范围”即施食者之手所及的范围。“彼”指俗人。“由园民沙弥”一语,在“令持来”中为使役用法。“自己”即别住比丘未经命令而自作。“亦于大钵食”即投入大钵中所给之食也是如此。“然于何处”即于分配处。

与“诸比丘来来去去”相连。“四堂食”者:四面有门的殿堂为四堂,即食堂,于彼处依序所供之食为四堂食。“此”指四堂食。“于行列”即于比丘的行列。“下降”即向下退让。“手范围”即施食者之手所及的范围。“行列”即次第。“由园民沙弥”一语,在“令持来”中为使役用法。“自己”即别住比丘未经命令而自作。“亦于大钵食”即投入大钵中所给之食也是如此。“然于何处”即于分配处。

7676. 此处,为显示“正行”一词中“彼”字的不定指含义,故说“今此所说之正行”。应以此而正行者,为正行。于其中,即于正行中。不应授具足戒者:于此,即便作为戒师而令听闻甘马语,亦属授具足戒,故说“即使作为戒师,亦不应令其听闻甘马语”。于他不在时:即自己不在宣说他人甘马语之处时。不应给予依止者:于此,仅指不应给予客比丘依止,非指已给予依止者;为显示此义,故说“不应给予客比丘依止”等,并与“由诸比丘所摄受”相连。

他沙马内拉:指在常时给予亲教师而被摄受的沙马内拉之外的沙马内拉。为尊位所在处:是一切认可中尊位所在之处。有能力者:指有能力教诫比丘尼者。以此显示:由已获得认可者所差遣,即便未获认可者,亦得以重法或其他方式教诫比丘尼。“已来之比丘尼应说”与此相连。“或”指汝等之。“彼”指比丘。“或”指汝等之,与“将给”相连。

由漏泄精液:指由漏泄精液之罪因。应联结为:不应犯身触等重罪。为依罪聚详说诸罪事之更恶与更更恶性,故说“于七聚中”等。更更恶:恶作罪比恶说罪更更恶。彼诸:指七聚罪。如前法:如前所述诸罪之法则。差别:指诸事之差异。如是依罪聚明示诸罪事之更恶与更更恶性已,今为依学处而明示他们之二,故说“然于制定所违之学处”等。二者俱:指名与事二者俱。

“业”者:此处,作为因的业,其名称转用于作为果的甘马语中,由此作为果的甘马语亦被称为业,故说“称为别住甘马语”。若有业,或应依业而说,故称甘马语——其词义应如此确立。耕作业,即名为耕作的事业;护牛业,即名为护牛的事业。以“业已作”显示词义:造业者名为业者。“他们”即他们业者比丘,与“不应呵责”相连。

“应由此过失而说者”,名为“应说”;具有应说之事者,名为“有应说”;不应作彼——这是此处的含义。为详细解释此义,故说“为障碍故”等。应将下句连读:只要该诤事尚未平息,从此住处一步也不应离开。“彼”指“你的”。

“随说”者:此处,依教诫而随他言说者,称为“随说”。就所说的“长老事”而言,故说“于精舍中不应作长老事”。为显示长老事的具体表现,故说“由说巴帝摩卡者”等。“我”即“我的”;“汝”即“你的”。关于“不应举罪”:此处,为何不应举罪?故说“由事或由罪”。“不应令忆念”即不应令彼忆念。“不应与诸比丘相结合”:此处,为表明不应以争论将自己与诸比丘相互结合,故说“不应使他们互相结合而发起争论”。

“由僧团长老而成”的意思是:正在成为僧团长老者。既然不应走在前面,为何又要走在后面?因此说到“十二肘”等。“座位边界”是指座位本身就是边界,是低劣的,故称座位边界。为说明其义,所以说“称为僧团新座位”。“彼之”中的“彼”指座位边界;“之”指别住者。“于彼处”即于座位边界。“此”指别住者,与“不得”相连。“所取之余”指已被占用的卧处之外的部分。“充满鼬粪”指充满了鼬的粪便。“之”指别住者的。“尘土所毁之地”指被尘土毁坏、湮没之处,故称尘土所毁之地。“充满树胶与老鼠”指充满了树胶和老鼠。“叶屋”指用树叶覆盖的屋子。“之”指别住者的。“一切住处”是连带所说。“以这些”指以清净的比丘们。“于他们”指于住处。“往”指前往住处。“资具”指雨安居所得的利养。“一边”指不站在比丘们的行列中,而立于一旁。

“之”指别住者的,与“给与”相连。“唯彼”就是指座位等边界。“于亲属邀请之处被邀请者”是连接句。“于彼处”指那户人家。“安排”即已作安排。“之”指该人家的,或应当有。

“羞愧者”指感到羞耻的人。“即使由”指即使由别住者。“已受持”指已受持住于阿兰若的头陀支。“如是”指正如不应受持阿兰若支一样。“常乞食头陀支亦”中的“亦”字是就阿兰若支而言。“然而彼”指然而那位别住者。

“对不告知者”表示连接;或者,“当不告知时”表示连接。“以此因”:以此为缘,此处“缘”字表因义,且从格语词用于因义,以此显示。应解作“彼夜断即是缘,由此而生”。“沙弥们”一词,在“令煮”一词中是使役宾语。此处亦然:自己取出后,在精舍中令煮后,对食用者并无禁止。何以故?因说“由此而生”故。“村”者,指大村,意为一切时中不离数百比丘之村。“村住处”者,村本身以小为义而称为村,于其中所造的住处即是村住处。

“由已去的客比丘别住者”为连接。“于彼处”:指在某精舍,“一切比丘”是连接。“于彼彼处”:指在各个所住之处。不见某些比丘,由于未见而不告知,便唯有夜断,这是其意趣。

“对一或众多客比丘”是连接。“此处”者,于“应对客比丘告知”之词中。“以所说之方式”者,以于“客比丘应告知”之词中所说之方式。显示彼所说之方式,故说“若”等。“他们亦”者,客比丘们亦。“彼之”者,别住者之。“对不知者”者,此是不敬之属格语词。“然而此”者,别住者。“去时”者,于客比丘们去时。“他们亦”者,客比丘们亦。“入后”者,下降后,意为进入后。“此与”者,别住者,“知”是连接。“他们之”者,客比丘们之。“彼亦”者,客比丘亦。“之”者,别住者之。“因未知”者,因来之状态未被知。“出罪”之词,于“作”之词中是业,于“成”之词中是作者。“超过之夜”者,从覆藏罪之夜超过之诸夜。“此”者,别住行仪之行道。“无误之行道”者,无违犯之行道,意为决定之行道。

“对正在行走的比丘”一句,为关联之语。“应使知”者,即应使听闻。“以境与非境”者,即应以适当之处与不适当之处来告知。“咖拉维咖提萨长老说”一句,为关联之语。

“在布萨日”一句,以此排除“布萨”一词中诸如诵巴帝摩卡等其余含义。“在自恣时亦”者,即在自恣日亦然。“前往”者,即前往比丘所在的处所。“即使通过使者”者,此处为了排除非意中所指的使者,而指明意中所指的使者,故说“应令未达上者……告知”。

“空闲住处”者,即远离比丘众的幽静住处。“于何处”者,即于任何住处。“实”者,意为确实,或表因为。“于彼处”者,即在那空闲住处。然而,当有十种障碍存在时,则理当前往,此为关联之语。“异住者们”者,即由羯磨异住、见解异住、戒行异住而成为异住者。

81为显示住处等的自相,说「所谓住处」等。「以第三词」:以「在住处或非住处」这第三个词。「在这些」:在住处等中。「从覆盖」:从覆盖物的边缘。「住处内」:在墙壁围绕的住处内。「无差别地」:不区分「被举罪者」或「别住者」,一概而论。「以水滴」:水滴从覆盖处落于此处,即水滴所在处。「在五色覆盖所系之处」:在这些以五种量覆盖所系之处的住处中,这是与上文连接。「别住者与被举罪者连同清净比丘被禁止」:这是与上文连接。「即使在非同一近行」:以「亦」字显示,在同一近行中自不必说,即使在非同一近行中也是如此。「在此」:在同一覆盖的住处等中,若卧下,这是与上文连接。「因此」:即使是六十瓦萨的别住者也是如此。

「应起立、应邀请」:此处是问,是否见到比自己更年长的清净比丘就应起立、应邀请?故说「即使当日达上者」等。「Obuddhaṃ」意为被障碍。「同座」:此处「一」是「相同」的同义词,故说「同瓦萨者之座」,即同瓦萨者的座位。「坐于地上」:此处「地」是「地面」的同义词,故说「坐于地面」。「与另一者」:与别住者。「与同伴一起经行」等,这是与上文连接。「在同一经行处」:以此显示「同一经行处」一词是同格限定复合句。

「在地上经行」:此处依格意义而用业格,故说「在地上经行者」。「然而此」:这是将要说的。「在此」:在「在地上经行者」这一句中。「经行者」:清净比丘正在经行时。「不应经行」:别住者不应经行,何况在砖砌坚固、栏楯围绕之处呢?此为连接之义。「在山间、林间、丛间」:在山中、林中、丛中,或在山隙、林隙、丛隙中。「近行」:十二肘的近行。

82「其他」:指新比丘。「对他」:即对新比丘。「不知故,于不说破时无恶作」:因不知悉,故未说破时无恶作。此理通于一切处。「非后非前」:即不先不后,一次地之义。应如此连接:「同一戒腊的两位别住者」。为显两位别住者共住之过失,故说「若二人」等。「对他们」:指对两位别住者。「于此」:即于别住者等五类比丘之中。应连接为「应退回原本者等四类比丘」。

「给予别住等」:此处的「等」字,含摄了退回原本、给予僧悦与出罪。「唯于这些」:唯于给予别住等事中。「此」:指别住者。

83为说明「尔时,尊者优波离……」等文的脉络,故说「然此……」等。应连接为「对独处的优波离长老」。或作不敬格解,应连接为「优波离长老独处时」。「于此」:即于别住者相应之事。「彼」:指优波离长老。「对他」:即对优波离长老。「于彼」:即于三种破夜的情形。「凡此」:此语与「共住」相连。应连接为「彼所住者,名为共住」。「别住」:此处意在显示与清净比丘分离而住,故说「独一之住」。「来者等」:此「等」字应含摄住者。

84「于彼彼」:即种种处。「于二处」:指于两句所摄之处。「以一一」:即以每一句处。「已别住」:指已住于别住,因彼已住别住,故名已住别住者。「实」:真实。「此」:与此比丘相连。「于清净」:于清净的部分。「苦」:指轮回之苦。「边」:是苦之边际,亦即灭尽。

二、应退回原本者行法论

86应连接为「除较新的应退回原本者」。「唯此五清净比丘故」一句相连。「对他们」:指对应退回原本者、应僧悦者、行僧悦者、应出罪者这四人,与「应退回原本者等之相」相连。「于此」:于应退回原本者之事上。「从此」:从应退回原本者之事中。

87应连接为:正如别住者不能补足僧数,这些比丘也同样不能。

僧悦行者的义务论

92「不足众」:此处所说的「众」,如同众食学处(波逸提 217 等)中所说,故称为「四人或超过四人」。「一切处」:指别住犍度中。

至此,《别住犍度》注释的释义已圆满。

3. 合诵犍度

一、排精论

在合诵犍度中,「于彼」:指四种敬悦。所施予的敬悦,名为「不覆藏敬悦」,如此联结。此方法同样适用于后续诸句。「因覆藏之罪」:此处为具格,表原因;或为从格,表理由。「半月」:十五日的期限。「合并」:即合为一组。以「合为一」之语显示「合并」一词的含义。「于他们」:即于四种敬悦。「此」:指敬悦。「因不覆藏……乃至……之语」:以此表明原因,显示「因不覆藏之罪所应施予的敬悦为不覆藏敬悦」的语义。「彼」:即不覆藏敬悦。「于此」:于此文句中。「更过于彼」:指更超过那三者。「他们为异事」:为别别不同之事。「他们之」:即别别不同之事所属。

“唯于界场”者,即唯在界场内,唯在界庭院中,这是它的意思。“于彼处”者,也就是唯于界场。

“我们告知”即“我告知”,意思是:令僧团知晓我乃行僧悦者的身份。“告知”即令知,意趣是“愿僧团如此记住我”。“依所说之法”即依别住犍度中所说的方法。“应舍置”即应如此舍置:“我舍置僧悦,我舍置行”。“从界场”即从界庭院。“彼亦”指同行者也如此。以“未于界场告知”一语显示,即使在其界场已作告知,若未如此告知,也应舍置。“应由告知者行”,这是前后的连接。

因与不同类者共住时仪规难以圆满,故说“同类比丘们共住”。“四人、五人”的“或”字,也包含了超过此数的情况。“从围墙投石处”指衣篇(《大品注疏》第379段)中所说的围墙投石处。“越过二石掷距”,这是为了舍离住在精舍中的比丘们诵经等声音所及的近处而说的;若未离声音近处,就应越过更远。“进入”,则是为了舍离在道路上行走的比丘们言语声音的近处而进入。“以丛林或以沟渠”,是为了舍离眼见的近处而说。此中所谓近处,即站立于该处时能见、能闻的地方。“另一”指异于那四人或五人的另一位比丘。“此”指这位别住行者。

“入十二手寻近处”:这是为了说明,即使未进入该范围且不知情者,也可前往,并不犯夜分断。在此,对于已见其色、已闻其声的比丘,即使他们站在十二手寻近处之外,也应告知;而对于既未见到、也未听闻的比丘,若处在十二手寻近处之内,同样应告知——应当如此理解。“有事”:这是为了显示前往的理由而说,然而即使没有事,也可前往。“彼亦”:即那一位比丘。“于彼面前告知后”:以此表明,若不告知,则犯恶作。当在一人面前告知后而搁置时,是否在不足众中就没有行法过失或别离过失?为此而说“此亦”等语。其中,“此亦”指别住行者。“由何因缘而住,以彼因缘”应连读。“观察比丘们之存在”:在恢复清净时,若未告知他们便前往,其义即为:应观察比丘们是否在十二手寻近处之内。在此,以“告知众后”显示在不足众中无行法过失;以“观察比丘们之存在”显示无别离过失。“往”:指先前未被告知的比丘。“来”:指最初见到者告知后,所作的搁置。“未舍置仪规之保护”:以此表明,在未舍置仪规时,应将一切处于近处内的比丘悉数告知。

“来”:指别住行者,“住”应与之连接。“以彼亦”:即“即使以别住行者”,应与“应请求”连接。“彼”:指未舍置仪规的比丘。“于彼处”:即于“彼应被出罪”一语当中。应连接为:此出罪法已说。“此亦”:即出罪法。“他们”:指诸罪。“如是”等:是结论。应连接为:应给予覆藏别住。以“对于覆藏”等语,显示其语义:对于覆藏之罪应给予的别住,即名为覆藏别住。“非”:指覆藏别住。

别住论

102“彼”:指覆藏别住。“合并后”:即在此别住论中合并之后。应连接为:将于此别住论中显示。“于此”一词,实为顾及前后文而设。

在此,为了详细说明所指的别住,而说“此实”等语。应知:此处所指的别住,共有三种。“于彼处”,是指在三种别住之中。为了详释“如所覆藏之罪”而说“某人实”等语。应知:如同优陀夷长老有覆藏一日之罪,某人亦有覆藏一日之罪;如同从别处来的优陀夷长老自身之罪,某人亦有覆藏二日等罪。如此,依据所说之法,于其他处亦应推知其义。“所以”,因有一日等覆藏的一类罪,故应了知。

为了说明覆藏的状态,而说“此实”等语。“于彼处”,是指在“以十种行相”的文句中。“罪想”,是指对此罪有想,故称罪想。“能亦”,指有能力。前缀“pa”与词根“hu”合为有能力之义。

“于彼处”,是指在那摄颂中。“往”,是指罪。“彼亦”,是指比丘亦。“于彼处”,是指在那罪中。“来”,是指比丘。“于彼处”,是指在罪中。“住于无惭方”,因住于所说“故意覆藏罪”的那方面,故称为住于无惭方。

「本性」者:此处为遮除「未犯波罗夷」之义,故说「未作三种举罪甘马」。「此」者,指未覆藏的状态,或指「犯……乃至……由善者所思」的语句。

偈颂中以「有余」一词遮除波罗夷。「重」者:此处唯指桑喀地谢沙,如此显示。「不恭敬」者:指对于学处的不恭敬。「过失」者:恶作。「被举罪者」:即以被举罪为因。

「彼」指比丘,与「无」相连。「怯弱性」:以怯弱为本性。于住在山寺的比丘而言。「山寺」:建于山脚下或山腰间的寺院。「此」:指此类情形。遇有障碍时,他的事便成为未覆藏。「以无障碍想而覆藏,仍属未覆」:意谓即使有人以无障碍的想法去覆藏,由于必定存在障碍,故仍旧不算覆藏。

“有”者,指比丘。“颚风”者,指令颚部生病之风。“刺”者,刺入颚部。“此”者,指此比丘。虽然以充足想而覆盖,但因决定为不充足,故实为未覆盖。

“欲覆盖且”者,此处应知有此四句:欲覆盖而覆盖、欲覆盖而未覆盖、不欲覆盖而覆盖、不欲覆盖而未覆盖。其中,依第一句而说“此唯明显义”。如是,于其余母句中亦应知此四句。在四个四句中,唯于第一句为已覆盖,余句则不然。为显示非明显义,故说“然若”等。“午前或”者,午前或,因在食前、从食之前,故为午前。依不变格复合词中第七格之不定性,故说“于午前”。此理于“于午后”亦然。显示第二句之义后,为显示第三句之义,故说“然彼”等。应连接为“住于无比丘处之彼比丘”。“来者、去者”者,这些为表不恭敬之属格语。

为显明第四句之义,故说“然彼”等。其中,“然彼”者,指那位比丘,应连接“显露”。“同类”者,指无怨者。“此”者,指这位比丘。应连接为“或戒师或教授师”。“羞”者,指羞耻之相、羞耻之因,或羞耻之缘。“实”者,指真实,或因为。“此中”者,指于罪过告白之处。“无怨同类之”者,指成为无怨且同类之人。

「欲宣示」者,即欲向他人宣示。「纵使对亲教师」者,以「亦」字表示:对其他人更复何言?「此处」者,指发露罪过之处。「同类桑喀地谢沙」者,指事同类之桑喀地谢沙罪。「清净者」者,指相对于同类桑喀地谢沙罪而言清净者。为说明显露之相,故说「显露者」等。如此诸说,即是结论。

「彼」者,从应知之义而说;「其余」是连接。「一日覆」者,即覆藏一日。「乃至十四日」,应依日数而作连结,这便是连结。「半月覆」者,即覆藏半月。「过半月覆」者,即覆藏超过半月。

「一年覆」者,即覆藏一年。「或从此」者,即或从超过六十年。「更多」者,即超过之量。

“彼”者,指以三罪。“其余”者,指超过。“以计数方式”者,即依罪之计数方式。“或以事之说明方式”者,即或以诸罪之事来说明的方式。“或仅以名称方式”者,即仅以“桑喀地谢沙罪”这样的名称方式。在此,“仅”字是限定之义,由此将事排除在外。

“在彼处”者,指在“仅以名称方式”这一句中。“同类共通”者,自己的类别为同类,与彼类共通即同类共通。与一切罪共通,或为一切共通。“在彼处”者,指在两种名称之中。“即使以一切共通名称方式”者,这里的“亦”字显示:“尊者,我犯众多桑喀地谢沙罪,覆藏一日”——这样以同类共通名称方式;或“尊者,我犯众多桑喀地谢沙罪,覆藏一日”——这样以两者共通的方式,都可以说。“确实”者,即真实。一切别住等,这是律的羯磨,是相续。“事”者,罪依止于此,因依彼而住,故称为事。“语”被称为言说或智,能守护彼者,是种类。

“在彼处”者,指在事等四种之中。“在彼处”者,指在那些言说之中。“即使以‘泄精、身触’等言说”者,此处以“等”字包含粗恶语等言说。“然而在此”者,即在此处。“凡”者,指犯三或触。

「应如是告知」的意思是,应以如下的方式告知,这是文句的连接。应告知什么?应告知:「尊者,我……(中略)……愿僧团忆持」,这是连接。

「我告知」:即我告知。我令僧团或僧团众了知我的别住者身份,这是其含义。「告知」中的「我」:即「告知我」。令僧团或僧团众了知我之别住者身份,故说「愿僧团忆持我」,这是其含义。在此处,众多注疏手稿中有「向三位或更多比丘告知时,应说:愿诸具寿忆持」的读法。在某些注疏手稿中,仅有「向三位比丘告知者,应说:愿诸具寿忆持」的读法。下文的愉悦说明中也是如此。其中,以「更多」一词显示向超过三位比丘告知者,若期望对僧团以单数表达,则应说「愿僧团忆持我」;若期望对众多比丘以复数表达,如同对三位比丘那样,则应说「愿诸具寿忆持我」,这是如此显示的。这只是依语法学而说,应知并非依律藏羯磨的过犯而说。

「住处即夜的摄受」,以此显示在住处内的近行界中亦应行别住。近行界,即已结界住处的结界范围,或未结界处应结界之处。「此」指别住比丘。「对于来者」指对于已来的比丘。

「从彼」者,从覆藏罪之日。「为除疑悔故」者,为除「应与覆藏日数相等地行别住,抑或不应」之疑悔。「已行别住故」者,因已行别住。「彼」者,已行别住之比丘。「此」者,应给予之敬悦。「彼」者,覆藏之敬悦。「六夜」者,六夜聚集故为六夜,集合之依主释。应说「六夜」,为易发音故,将六字母长音化而如是说,此为极近结合时之受格。

“可给予未覆藏罪”,这是连接句。以此显示,下文所说的覆藏敬悦,合并于此处的覆藏敬悦中,也可以给予。即使如此,依根本敬悦,它也被称为覆藏敬悦。“如何可给予”,这是连接句。

“对于彼”,指对于乞求敬悦的人。“与彼相应”,指与那个乞求相应。“若覆藏二”,其中的“二”只是举例,因为也应当包括超过此数的情形。“一切处”,指在任何一人或多人的情形下。“仅与彼相应”,意思是仅与给予敬悦一事相应。“然而此中”,是指在覆藏敬悦的情形中。“如是”等是结语。所给予的敬悦,这是连接。“此中”,指在覆藏敬悦中。

“余者”,是指除去未覆藏别住和覆藏别住后,所剩下的部分。“于彼”,即在余下的两种别住中。“于不如法敬悦行结束时许可的别住”,这是句子的连结。问:“在哪件事上许可?”为此说“于此事中”。“此”即净终,应给予,这是连结。“此”即知与不知。

“于彼”:在两种净终中,即被称为“小净终”,这是连结。“彼”,是指比丘,说,这是连结。“告白日”:即发露罪过之日。

“彼”:是指小净终,而行别住者应行别住,这是连结。“取”:即取别住。“另”:指与所取月份不同的另一月份。“无与别住之事”,以此显示也没有取别住之事,因为应给予取者,或者应取于与者。“向上亦增”:因为从取别住之时起,应于其他时间行别住,所以向上增加。“向下亦减”:因为从取别住之时起,应于较少时间行别住,所以向下减少。“此”:即增与减。“彼之”:即净终别住之。“依一而有二、三或众多”,为此说:“除了一之外,由于众多不存在。”

如此开示了小的清净终之后,接着开示大的清净终,而说“然而那位”等。“那位”指大的清净终。“乃至有多少受具足戒的日子,便有那么多的时间”,这是连接。“向上不增”:由于没有向上增加的时间,故不向上增加。“于此”:在清净终别住中。“这称为清净终别住”,这是结论。

“于彼”:在三种合并别住中。“应于抖落后合并而给予别住”,以此说明应于抖落后合并而给予的别住即是抖落合并的语义;“别住”,以此显示其派生词缀的形态。在这里,被抖落、应被抖落者称为抖落;一起被放置、被聚合,或放置、聚合称为合并,这是分解词的含义。“抹去”,以此显示“抖”字根有打破、摧毁、洗净等义。“彼”指抖落合并,已来,这是连接。

“于此”:在抖落合并中。“那位”指比丘,覆藏,这是连接。“正在行别住者、或应行敬悦者、或正在行敬悦者、或应出罪者,该比丘”,这是连接。“前罪”一词与“相等或”一词相互连接。“较少”一词为从格,或为所推论的从格。“于日作”,以此显示“抖落”中的“抖”字根正如所说之义。“少于半月所覆藏”:以少于半月的时间覆藏。“以此方便”:以此半月中所说的方便。

「于彼处」:指于根本罪之外有所覆藏。「令显露」:令从根本罪而生起的中间罪覆藏状态得以显露。「于此」:指于罪的覆藏处。「量」:指原因。「彼」:指罪。「于彼处」:指于应以根本性处理的那条根本罪。「其余」:指那条应以根本性处理的其他根本罪。「合并」:合并在一起。「投入」是其含义。

「或一罪为一切久覆藏」,应连结为:或有一罪,即对一切罪长久覆藏者。「一切久覆藏」:以长久时间覆藏一切罪。「他们」:指那些罪。「以价值」:以界定。此处「价值」一词表达界定之义。《阿毗达那》(《阿毗达那灯》第1048颂)中说:「价值,于价值与尊敬中」。此处「于价值」一词的意义,应视为根本的界定。为了显示同义,说「他们以夜之限定」。通过这些词句,显示了「应以价值和夜的限定合并后,给予别住,是为价值合并」这一语义。在此,虽然由于说「一切久覆藏」,以第三格语尾的读法似乎适合表达极限义,但不应采用那种读法。何以故?因为在众多巴利典籍与注疏典籍中,并未那样书写。在众多古本典籍中,唯独以第四格语尾的读法书写,故应采用那种读法,而非其他,应如此理解。「彼」:指价值合并。「已来」是连结。

「然而若彼」指比丘,「覆藏」是关联词。「一切」指全部。在《罪千颂》中——

“千罪覆藏百夜”应如此连接。以此方式也应了知,在“价值合并”一词中,价值一词以第四格(与格)的读法是合适的。即以价值和十夜的限定合并而给予,称为价值合并。

“凡将不同事由的诸罪合为一处而给予的别住,此别住名为杂合并”——应如此连接。在此,应作此语义:将事由相杂的诸罪合并而给予的别住,称为杂合并。“在其中”是指于杂合并中。“与其相应”是指与彼请求相应。

“在此与”:于杂合并中与;“应作”:是关联。

“半月僧悦”……乃至……“将说”——此所说之语,乃彼语之场合,应如是连结。“然而彼”者,即半月僧悦也。“‘应给予半月’”,以此显示语义:应给予之僧悦即是半月,故称半月僧悦。“确实”者,即真实也。“然而彼”者,即半月僧悦也,应连结“应给予”。“自己之界”者,指自己寺院的界,即大界之义。“清净已”者,以手臂之量引导一切比丘尼之方式,以引导应得欲者之欲的方式,及以令出界外的方式,而得以清净。“四人众”者,即四人僧团。“众”者,此处所指即是僧团。

“于此”者,于“应作连结”一语中。“唯见其面”者,唯见其方便,或唯见其开端也。“犯戒之比丘尼”一词,于“应如是告彼女”语中为作者,于“令乞求已”语中为使役业。“善巧之比丘尼”一词,于“应令知”语中为使役作者,“僧团”一词,于同处为使役业。“此因”者,应引入词根业。即以应作后缀而说使役业。为显示应令知之方式,故说“愿僧团听我”等语。

“已舍弃之行”者,此为具格义之对格语。其义为“以已舍弃之行”也。“即于彼处”者,即于殿堂界中。“确实”者,真实也,或“因为”也。“于彼女”者,对于行僧悦之比丘尼。“于此”者,其义为因应作调伏羯磨之性故。“非”者,我等,应连结“近处”。应连结“应与四位清净比丘尼同坐”。“从村落近处越过二石掷之距离”者,此乃依比丘尼寺院近处之越过而说。“从寺院近处也”者,从比丘寺院近处也。“于彼处”者,诸比丘尼之坐处。“然而于《库伦达注》与《大护法注》中所说”,应连结此句。“及寺院之”者,及比丘寺院之。应连结“未说舍弃村落近处为允许”。其意趣为:于村落近处坐,亦为允许。

应连结“彼比丘尼应告知”。

“于同处”:即于比丘尼等的坐处。“处”:比丘等的处所。“来”:到来。“清晨”:即早晨。“对彼女”:指对行僧悦者。

应连结“然而对未舍弃行的比丘尼”。“因不知”:因不知的缘故。“彼”:指话语。“行别住者等”:以“等”字摄取了客行、依止、返还等。“显得更为适当”:成为更适当而显现出来。以此显示:如同未舍弃行的比丘,比丘尼也应仅告知在内近处界中的人,而不应前往告知住在村中的人。“布萨”:即布萨日。此义同样适用于自恣。“每日”:即日日。“于彼村”:指比丘尼等所居住的村。“除外”:指比丘尼等所居住的村以外的村。“于彼处”:比丘尼等居住的村。“示已”:向比丘尼等示后。“对彼女”:对行僧悦者。“寺院”:比丘等的寺院。应将“从近处界”连结为“从近处界外”。“此女”:指行僧悦者。

“二十众”者,即此二十众之僧团,于其中。应连接“行敬悦的比丘尼”。“此名为半月敬悦”者,乃为说明后文,而以前文之结论方式宣说,应如是见。

“于彼”者,于三种敬悦中。应连接“此敬悦乃被允许”。“于他”者,于他人。应连接“允许给予正行别住、被退回原罪的优陀夷长老”。“犯后”者,从犯起。应连接“此即称为敬悦”。“确实”者,真实,或因为。“覆盖与合并”者,此词义已在下文说明。“彼亦”者,于库伦地所说之文亦然。

“彼”者,即价值合并与杂合并,应连接“应施与”。“至此”者,以此量之文句次第,从“此处所意指者名为别住”之文开始,乃至“结合后应施与”之文,即以此文句次第之义。应连接“所说‘诸比丘,如是……我将示导’之文”。“从义”者,由此亦应取其词,以不相离故。

覆藏别住论

102应联系那所说的经文。

108“于彼”出自经文。“彼罪”是指中间罪。“之”是指比丘的。应连接“已舍弃羯磨之比丘”,或连接“成为”。“彼”指比丘,应连接“站定之后”。“彼罪之”即那个中间罪的。“被覆藏”是说中间罪也被覆藏。“于彼亦”是指在退回原本时也同样。“被涂”是指被涂抹、被破坏,也就是指已行别住之日。再次出现的“于彼”出自经文,应连接“他”。“于他亦”,这便是其中的理则。“如是”等作为结语。在覆藏门中,应显示连接。

合并别住论

125“于彼”是从覆藏门,应连接“其后所示”的内容。“于此且”是说在此门中。“因为”是指由于某种原因,或以某种原因。“以彼”是指以那个原因,或因那个原因,由此连接“说‘应退回原本……’”。由此应连接“因此一切皆被涂抹”。“于彼”是从其门之后,应连接“被完成”。

价值合并别住论

134“于彼”:应连接“由此门之后所示”。“于彼”:应连接“由此门之后经文安立”。“或于应惭法已生起”:应连接。“行”:羯磨。“于彼”:应连接“由此门之后经文如是被安立”。

138“于彼”:应连接“由此门之后,依前所述方式安立经文”。

清净边际别住等论

156“于彼”:应连接“由此门之后,显示清净边际别住”。

160“于彼”者,应如此连结:从经文之后,经文被安立。

165“于彼”者,指在经文中。在“中间……乃至……未覆藏者”等处,应当见此义,并与此连结。

166于“最后罪聚”一语中,因为罪聚有分类之别,为何说“于最后罪聚”?故云:“那罪聚实为同一。”既然如此,为何又说“于最后罪聚”?是故言:“然而因为后来覆藏的缘故”等。此处的“然”字是表达呵责之义,即“虽是这样”的意思。罪聚虽只一种,但因后来覆藏,故而说为“于最后罪聚”,这是它的意趣所在。

180“已确定、已混乱”——此为文句,应作连结。

第八 二比丘门十一组等论

181“于彼”一词,应连结“从经文之后所说”。“于彼处”者,指于经文中。“混合”者,此处与何者混合?故说“与粗罪等混合”。

184“于彼”一词,应连结“从经文之后所说”。“于彼处”者,指“诸比丘,于此”等文句。“及彼”者,即“诸比丘,于此”等文句,以及此前未说的一切文句,应作此连结。

如此,摄集篇注释的连结已完成。

四、止揵度

第一 现前毗奈耶论

186-7于止揵度中当如是通达其义,此连结。“六种基本条目”一语,无论作为句或作为复合词皆属合理;其中,复合词唯是非集合持业释。“舍置”一词,是“已说”一词的前时动作修饰语,或与之同义。“广说”即是分别。“于彼中”,即于分别中。“令了知”:此处遮止“作想而令知”之义,故说“令满足而令知”,由此显示:与“令”字结合之“知”字根,内含令满足之义,遂有令觉悟之义。“似因”,即似是而非之因。“令审察”:此处“审”字根有观察义,故说“观察”。“如”,即以何种方式,当与“被作”相连结。“彼”,指说法者。“于他亦尔”,此即理趣。以“再再”一词,显示“随观”之“随”字非断绝义。“见、随观”:此处“见”字根,与“示、随示”中之“示”字根,其义相近,故说“示……乃至……同义语”。“他们之”,指“见、随观”等词之。“同义语”,即于义中周遍运转之异名;依这些而行而说者为同义,他们即是文句,故为同义语。“彼”,指非法说者。“令迷惑”,即令说法者等人心生迷惑。

188将“说法者之人被显示”联结起来,意为“说法者被显示出来”。“不令迷惑”,即不令非法说者等类心生迷惑,令其了知不颠倒,此是义趣。

第二 忆念毗奈耶论

195“调伏”者,调伏、灭除过失,故名“调伏”;或以之调伏、灭除过失,故名“调伏”,即是调伏业。应给予僧团、法、调伏、人现前之调伏,称为现前调伏。“此五者”中,为显明五者之相,故说“清净者”等。此与所举罪者相关联。“这些”即指五支。由于“不能依各别支而得”一句是总说之语,所以显示唯依五支而得。“仅是说示而已”,意谓“此五者”这句话仅是宣说而已,并非针对各别支分而说。“法”指真实。“此处”指“诸比丘,此五者”等语句中。“于彼处及”指在“诸比丘,此五者”等语句中及。“举罪”一词,此处为表明不以毁辱而言说,故说“举罪”。然此忆念调伏应给予,此是关联。“不还者亦”中的“亦”字表可能性,意思是对于一来等更何须说,由此显示。“彼及”指忆念调伏及。“正被举罪时”,即正在被举罪者,或可作此读法。“因此”,关联所给予的忆念调伏。因未被举罪故,言说不成立,所以又说“举罪者亦”等。“犯”指举罪者犯。当举罪等不相应时,调伏、灭除过失,故名“调伏”;或以之调伏、灭除,故名“调伏”,即是调伏业。应给予。

三、不痴调伏论

196“语所说、身所行”中,为显示“语所说”与“身所行”二词各有别别的作用,故说“以语所说,以身所行”。以“遍行而作”,此句显示“遍行即是身所行,遍行而作即身所行”的语词含义。“遍行”即是超越。“具寿忆念”中,为显示省略“u”音的连音,故说“具寿忆念”。以“如是类之罪”,此句显示“所犯”一词,此处由于有“tu”后缀的用法,故业处第六格亦有可能。当“tu”后缀被使用时,业处第六格并非必然,因此应见巴利文中并未以业处第六格说“如是类之罪”,而是以业处第二格说“如是类罪”。“彼之”为“犯已”之读法。以“最初、后来”等词显出意趣之义。举罪者的言说,调伏、灭除,故名“调伏”;或以之调伏、灭除举罪者之言说,故名“调伏”。最初达到痴迷状态,后来应给予不痴者之调伏,即不痴调伏。

四、承认处理论

200“承认”者,指被承认,或承认的行为即是承认,应以彼而作。

五、多数决论

202“多数决”:此处,依多数而行即是多数决。为了说明达成说法者多数的行为,故说“以何行为”等。其中,“以何行为”即指以何种行为达成多数。“此”即指达成多数的行为。

204“微小”:此处,“ora”字与“mattaka”字合成,表示少量、微量,故说“少量、微量”。“仅是争论而已”显示这并非重大的诤事。“未经久时”:此处为显示并非长时,故说“二三日……未决断”。其中,“于彼处”即于诤事发生的各个住处。为表明“忆念”与“令忆念”二词纯粹为使役行为,故说“既非自己忆念,亦非被他人令忆念”。“以那些比丘”:即引发诤事的比丘们。通过“取筹”,此语显示“知”这个词的作者。“以此理由”:即以此原因。“或许”:此语显示“appeva nāma”即是“api nāma”的同义词。“应有”:即应成立。这显示了巴利语中“或许说恶法者成为多数,这也是善的”这一连接方式。“此为他的意向”:这句话表明了文句的余意。“彼之”:即取筹者的。“于二处”:即于“僧团了知将要破裂”与“或许僧团应当破裂”这两种文句之中。

“以非法而取”:此处,“取”这一动词的作者唯是说恶法者,故说“说恶法者”。通过“二说法者”一句,显示“派别取”中的“取”,其作者唯是说法者。“非依见而取”:此处为显示虽成为说法者,却没有取说法者筹,反而取了说恶法者筹,非依己见而取,故说“成为说法者”等。“转回”:即遮止此义。“转变”是另一种读法,意为上下颠倒。“他们”:指说法者。“此处”:指在《灭诤篇》的结集中。

六、惩彼过论

207“不净”:此处指此人没有清净的身语业,故称“不净”。为显示词义,说“具足不净的身语业”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“无惭”。 “有随责”:因“随责”与“诽谤”二者同义,故说“有诽谤”。 “如是五”:指这五支。 “于此”:指在惩彼过羯磨中。 “此”:应与“称为羯磨”相连。 “即”:是详细解释。 “何人为更恶”:应作连接。 “因恶增盛”:因卑劣的增盛。以此显示词义:此人恶,此人亦恶,此人在这些之中尤为恶,故为“更恶”;又在诸恶中极为恶,故为“更恶”。 “彼”:指那个人。以此显示词义:为彼更恶者所应作的羯磨,名为“惩彼过”,此羯磨即是“惩彼过羯磨”。 在有些写本中,有“亚”字的重复,这其实不合理。因为在“多数”一词中已显示了“亚”字的重复,所以此处的重复也应合理,书写者应当这样了知。

七、如草覆地等论

212“因粗暴性与凶恶性”:此处“粗暴者的状态为粗暴性,凶恶者的状态为凶恶性”,为显示词义,说“因粗暴的状态与凶恶的状态”。以此否认“tā”后缀的集合义与自性义。 “因粗暴性与凶恶性”:仅是字面不同,含义并无差别。 “为破坏”:此处排除其他的破坏,所以说“为僧团破坏”。 “于病者中亦”:“亦”字表示“其他人更不待言”。 “于彼处”:即在灭诤之处。 以“一处”一词,显示“集于一处”一语与“一处”一语相同,不过是从“一”字而来的“jjha”后缀与“to”后缀有所不同;以“与草覆相似”显示类似的用法。 “应以草覆盖”名为“草覆”,粪尿,如同草覆盖一样是“草覆物”。此处主要得到诤事,而灭诤则是从果的用法,“ka”后缀是相似义。为清楚显示此义,所以说“如同”等。 应连接“被搅动的粪或尿”。“被搅动”一词作为包含在因中的限定语,应与“恼害”相连。 而“被善覆盖的此粪尿”,应作连接。“被善覆盖”一词也是包含在因中的限定语,应与“不恼害”相连。 应连接“任何诤事导致”。 “根与随根”:根与随根合称“根随根”。 “彼”:指诤事。 “以此羯磨”

213“粗重罪”:此处因偷兰遮也是粗重罪,所以这里特指波罗夷与桑喀地谢沙,故说“波罗夷与桑喀地谢沙”。 “与在家相应”:此处“与在家人相应”称为与在家相应,为显示词义,说“在家人的”等。 “以卑劣”一词,应只与“嘲笑与讥讽”一词相连接。 “于如法的询问中”:处格,表目的。

214“于甘马语结束时已起立”一句,应与此相连。“于彼处”,是指灭诤之处。“心已置于他处者亦”,是说在诤事判决时,心已转向或安住于其他处。“从达上界”,是从达上界场。“然而他们”,是指那些比丘,应与“作已见羯磨”、“未来”或“已坐”等句相连。“或以他们”,是指那些判决诤事的比丘们。“于彼处”,是指诤事已判决之处。“给与欲后”,是指将欲交于僧团之后。“于住处等中”的“等”字,包含了住所等。“他们”,是指比丘们。

八、诤事论

215“为恼害”:此处,以变异状态而落下、发生,称为“恼害”,也就是心苦,此即“恼害性”。为显示“为彼义”,故说“为心苦义”。以“粗恶语”一词,显示“用语”一词即是“语言”的同义词。“何于彼处”:此处为显示“ta”字所指的对象,故说“于那些随责者当中”。“何毁谤”一句,应作连接。“随责”一词,亦应作连接。“相之显示”,是指随责之相的显示,或因显示。以“再再”显示“随顺倾向性”中“随”字的不断之义。“于彼处”,即于随责中。“顺倾向性”,是善巧地倾斜、倾向、趋向的性质。“超越努力性”:此处为显示超越的努力性,故说“为何”等。“随力给与”:此处为显示再再而给予之力,故说“前语的”等。

「应作性」者,于此,如于「勿作聪明」等中,因字母增加而有「亚」字之来,故说「应作即为应作亚」。以「此二者皆为僧团之同义语」显示「应作」与「应作」二词为作者之表示词,因僧团作,以语义而称为「应作」与「应作」。彼之状态,于说「应作性」与「应作性」时,仅获得僧团羯磨。因此说「此二者皆为僧团羯磨之同义语」。若为业之表示词,因说「应作为应作,应作」而获得僧团羯磨,「达」接尾词应为自性义。若如是,「应作亚之状态为应作性,应作之状态为应作性」,此语义不应作,且已作,因此应知非业之表示词。「即彼」者,即僧团羯磨。「于彼处」者,于求听等四羯磨中。「界限僧团」者,住于近行界等中的僧团。「清查后」者,于此,清查名为界限僧团的手掌距离之引导,欲应取者之欲的取来,从界外之作。为部分显示此义,故说「取来欲应取者之欲后」。「求听」者,以此询问为「求听」,即此羯磨为「求听羯磨」。「以所说之理」者,以「清查界限僧团后」等所说之理。「以『愿听我』等告知僧团众人为告白,即此羯磨为告白羯磨,告白即为第二为告白第二,即此羯磨为告白第二羯磨」。于此,虽告白置于第一,甘马语即为第二,然而如于「触第五」等中,以逆序作用语,故说「告白第二」。「触第五」者,于此,虽于法集论中说「有触,有受,有想,有思,有心」而触说于第一,然而以逆序作用语,于界论中说「触第五」,应知。此同理亦适用于告白第四羯磨。「以一次宣告」者,从告白后应宣告为「宣告」,以彼,「以三次宣告」者,从告白后,或再再三次应宣告为「宣告」,以他们。「于彼处」者,于四羯磨中。

「求听后」者:此处为显示如是之果,而说「不应以单白羯磨等方式作」。「单白羯磨亦」者:以「亦」字显示,非仅求听羯磨而已,单白羯磨亦复如是。「然白二甘马」者:此处「然」字,或显特别之义,或示另一面。「于彼」者:于二种羯磨中。「重者」者:非轻者也。「其余者」者:指除去六种重羯磨后所余之轻羯磨;此为连结。「其余」亦是另一读法,与「约定」连结。「求听后亦」者:「亦」字总摄「说白二甘马语后亦」之义。为遮除余义,故说「然不应以单白羯磨与白四甘马方式作」。此与「应作白四甘马」连结。「此处」者:于灭诤篇结集中。

「然已详来」者:此为连结。「这些」者:指四种羯磨。「然若有事类尚不明显」者:此为连结。「于彼」者:于四种羯磨中。「彼」者:事类也。「如是」者:即在如是解说羯磨犍度之时。「实」者:显所得之功德。「易知」者:应以简易方式了知。

216「依圣典方式」者:其意趣为不依注疏方式。

220“以何”是指以心生起。“以此争论”是指以此显示“争论”的语义。“与诸调伏”中的“与”字是总摄之义,即不仅只是争论,还包括诤事,如此总摄;或者“与诸调伏”就是诸调伏。以此显示“以此被处理、被止息,故为诤事”的语义。争论即是诤事,为争论诤事。“以如是等方式”是以“等”字总摄“以驳斥说,以此心生起”等随说的语义。

222“依所指而说之力故”是指依针对世间过失而说的语句之力。为了详说所指而说的意义,而说“于何实”等。其中,在掘地等事中,系属于“在何种堕罪诤事中”。“因此”是指在善心分的堕罪诤事中,因为不能说,故说“因此”。“此”是指将“无堕罪诤事为善”这句话与“已说”相连接。显示未指陈而说之后,再显示指陈而说,说“然此是依所指而说”。其中“然此”是指依原因,系属在何种堕罪诤事中。“于世间过失”一词中为同格,意谓在世间中,或应被世间所避免的,即为世间过失。“彼”是指堕罪诤事。“于彼”是指在堕罪诤事中。“分别”是指种种思量,或种种思惟。“然何”是指然堕罪诤事。“于制定过失”一词中为同格,意谓应被世尊的制定所避免的,即为制定过失。“彼”是指堕罪诤事,是不善。“少许”是指少量,不知堕罪与非堕罪而犯。“因此”因为是无记,故说“因此”。“于彼”是指在作为制定过失的堕罪诤事中。“堕罪诤事……乃至……善”这句话,是已说。

若以善心而犯,难道不应说堕罪诤事是善吗?因此说“然若”等。“何”是指堕罪诤事。“若说‘此被称为……乃至……善’”,这是连接。羊毛与波逸提合称羊毛波逸提,将这些作为初始的,便是羊毛波逸提等;将这些作为生起的,便是羊毛波逸提等所生起,他们堕罪也是如此。“于彼”是指在羊毛波逸提等所生起的诸堕罪中。“堕罪之分”是指堕罪的原因。如此显示了堕罪的非分之后,再显示其分,说“然依身语表方式”等。其中,“以动转而转起者”是指以动转为因而转起者。或者,动转的身与转起的语为动转与转起,即他们动转与转起的身语。“彼与”是指身语二者任一。“无记”在此,“如是”一词是结束之义。

应当这样理解此义,这是关联:「以彼」,即以此心;「此……乃至……共」,通过此「了知」,在此处以美妙之义显示「共」字的形态;「越过……乃至……思量」,以此显示「故意」一词及其限定语的含义;「以着手方式……乃至……派遣」,以此显示「遍越」一词的含义。圣典中「何」一词是越过的对象,故说「何堕罪诤事为越过」;「犯」显示圣典的余文。如是越过的那个比丘,这是关联。

「于无记品中亦」的「亦」字,关联到不善品。「彼」,即此心。对于「不知」等词的含义,应以不善品中所说的相反方式来理解。「何堕罪诤事」等词的含义,与不善品中的完全一致。

224在「此诤非诤事」等语句中,应如此了知此义:这是关联。

9. 诤事止灭之论

228“四众作”指结界等羯磨。“五众作”指于边地国土举行的具足戒等羯磨。“十众作”指于中部国土举行的具足戒羯磨。“二十众作”指出罪羯磨。“羯磨所得”即得羯磨、相称、相应。

230“应受持”意为应当接受。至于“受持后应越过”,这是关联的语句。“物品”指衣等物品。“为折伏慢故”指为折伏诤论者之慢。“若干日”即若干天,意思是二日或三日。

231“无量”与“诸语”:此处“无量”一词与“无数”义同,故说“无数”。“‘诸语词’”——以此显示“语”一词是“语词”的同义词。“应以求听羯磨认可”,以何认可?故说“求听或”等。这表明应以求听羯磨或白二甘马进行认可。对于无量的诸语,指出说法者,加以排除、禁止,以此进行认可,因此这是求听羯磨,由他执行。得到如此认可的比丘们应作出判决,此为关联句。“别坐后,或坐于彼众中”,此为关联句。“其他”指除被认可的比丘以外的其他人。

233「在那里」者:此处,将「在那里」(tatrassa)作词语解析后,「那」(ta)字指涉与会众、众所周知的范围,「在」(assa)字是动词,故说「在那个会众中应有」。「既非经来」者:虽从总体上说了,但因后文将说「非经分别」,所以是针对总纲而说,故言「总纲未至」。「律亦」者:犍度亦复如是。以「亦」字引出经分别。「字面影像」者:此处「影像」(chāyā)一词有映像与光辉二义,故说「仅字面而已」,其意是:未把握作为字面映像、字面光辉之本质的义理,仅仅执取字面映像、字面光辉而已。「遮止」者:以此显示「遮止」(paṭibāha)一词唯有遮止义,而非压制义。为显示遮止的方式,故说「于金银、田地、宅地受取等」云云。「为何」者:以何因缘,或何种缘故。「这些」者:这些受取金银等的比丘。「应使作」者:你们应使作。其中「应」(eyyātha)的「应」(e)实为替代字;疑问句中存在第七格语尾。「经中」者:在经藏中。「另一说法者说」是连接。「这些」者:指垂下而穿着者。「在此」者:于垂下而穿着中。

234「更多比丘」者:此处,须以二倍、三倍等增多方称更多,故说「即使多一人也是更多」。而「何况」等语,则显示「即使」中的「亦」字含有责难之义。

三种筹取之论

235「为令知」者:此处,令知即是「令知」(saññatti),为显示「为其义」,故说「为令知之义」。「应隐」者:隐藏的,即隐藏筹,应行筹取——此为连接。「应显」者:显露的,即显露筹。「于自己耳边低语、言说」称为「自耳语」(sakaṇṇajappa),亦即自耳语。「施设相想后」者:以此显示「作美丑」中的「美」字表示形状,意即作形状美、形状丑的筹。「那时」者:从作差别后应取,此为连接。「所有那些筹」是结合。「作」者:作投入。「如所说方式」者:以「无惭者增多」等所说方式。「乃至三次」者:以此显示「应反复抽出」中,应反复向上抽出之义。「超过而生」者:当非法说者超过而生时,是连接。「乃至三次亦」者:「亦」字显示:若少于此,一次、二次,又有何话可说。

「然而在自耳语者中,应如是知决断」是结合句。「若僧团长老取」是连接句。「彼」指僧团长老。「未达年龄」指未达到最后年龄。「此」指非法说者筹。「属于」指属于僧团长老。「其余筹」指不同于非法说者筹的法说者筹。「彼」指僧团长老。「那」指法说者筹。「那时」指并非不觉知的原因。「如所说方式」即如隐藏中所说方式。「显露义」即此义显露。

惩彼过调伏之论

238名为波罗夷边际:即波罗夷的相近处。「在不与取等」:以「等」字摄取了人身、上人法波罗夷。「正解开」:指无缠缚,那个比丘——这是连接。以此显示「解开者」中的「者」字是「我」字的同义词。「过度缠缚」:这里,以什么过度缠缚?故说「以『来,具寿』等言辞」。「以彼」:以举罪者。「我」:我的。「说」:被举罪者所说。「对此」:对于作轻蔑、承认等的恶人。「若有戒」:若恶人有戒。「寂静」:从恶人性中寂静。「若不」:若没有戒。「如是被灭」:以对彼作惩彼过羯磨而被灭。「一切处」:在一切灭诤篇集中。

如是灭诤篇集注释之连结已完。

【五、小事犍度】

小事之论

243于《小事犍度》中,「拳斗士」是指:以拳互相击打、互相伤害,故名拳斗士。以此显示经文中词语的上下文义。「村庄嬉戏者」:此中,以皮肤染色装饰为事者有嬉戏,故名嬉戏者;住在村庄的嬉戏者为村庄嬉戏者。为显示此义而说‘从事皮肤染色装饰的城镇人’。应如‘在蛇等中有色者’等处所见的说法。「柱」:此中,并非任何处所有柱,而是在沐浴渡口挖掘后所立的柱。故说‘在沐浴渡口挖掘后设立的柱’。

「砖、石、木制的游戏板」即砖制游戏板、石制游戏板、木制游戏板。「以八格形式」即八格棋盘的形式。「线」即画线。「在那里」指在游戏板上,与「撒」相连。「乾闼婆手」:如同乾闼婆的琵琶手,故称乾闼婆手。因以木制成,故说「以木制的手」。「以那个」即以乾闼婆手,与「取」相连。「古儒温德咖石粉」即名为古儒温德咖的石头的粉末。「串」即制成的丸药串,与「取」相连。「角力」:为显示互相以身体牢固抓取,故说「互相以身体对身体」。「摩咖罗牙」:即形如摩咖罗鱼齿的牙。「以斗士根的形状」:即以痰盂足的形状。「即使对病者」:『亦』字显示对非病者更是如此。

244244.「牙」即摩咖罗牙。「未制成的斗士」:即未制成斗士形。「或头骨片」:『或』字是合并义。由于无咳嗽与胀满,故布条名为伍迦尸咖。「此中无咳嗽与胀满」,故名伍咖萨,亦即伍迦尸咖。「对任何人」:即对病者或非病者,或对老弱者或年少强壮者。「在背上」:即在背部,或此即是读法。「宽手掌处」:手掌宽阔处为宽手掌,以此所作为宽手掌制,即手部按摩,故说「称为手部按摩」。「对一切」:即对沐浴者或不沐浴者的一切。

245「从耳」:即从耳孔。因其形态如同垂下的尿蔓等,故称为蔓。「垂挂线」:解开后以此垂挂,故称垂挂,此线即是垂挂线。「环」:即臂钏。

246「以两个月为结合」:即两月制。「此有两指」:指头发长及两指。「以两者」:即以名为两月制与两指的这两者。这也只是说最高限度,应当如此理解。「从那」:即从两月制两指的规定。

「使平整」:此中,为了显示刮平后使之平稳安立,故说「刮平后使平顺安帖」。「在牙制等中」:以「等」字包含骨制等。「以手掌」:即用手掌。「以树脂」:即以与树脂相似的树液。「以水油」:这里,水与油,为了排除只是「名为水的油」的误解,故说「以水混合的油」。以此显示「水混合的油」即是水油之义。「竖立的毛」:指竖起的毛发处。「浸湿手后」:即以水油浸湿手后。「即使对热所逼、尘土满头者」:指被热所逼且满头尘土之人;或者,热所逼头者与尘土满头者,两者合称热所逼尘土满头者,中间词省略,对他们也是如此。「以湿手」:即以润湿的手;或者说,这便是它的读法。

247在那些铜钵等之中,面容的影像显现,所有这些铜钵等都应如此理解。「于任何处」:即无论在镜中还是水钵中,这是关联。「皮肤是否已生」:即“皮肤已生起吗?我是否已老了呢?”这是连结。

「涂面」:这里,用什么涂抹?答:“用能使肤色清净光洁的面部涂料。”「以雌黄」:以此表明雌黄就是雌黄粉。「那些」:即标记。「以雄黄等」:以复数词显示并不仅是用雌黄粉,而是用雄黄等。

248「诸比丘,不应作舞」等句中,应了知是这样的决断,此为连结。「令舞者」:即被他人使令跳舞者。「善歌」:即美妙而与无常等相应的歌曲,或是善人所唱的歌曲。「齿间所出的歌咏也不允许」,这是关联。「去」:指歌曲。「前分」:即在歌唱之前的部分。「令歌者亦」:即或由他人使令而歌唱者也这样。「然而」:指作用的触击。「所击者:于彼击中无罪」,这是连结。「一切」:指所有的舞、歌、音乐。「见」:即见者和闻者。闻也通过其余或以共通指示而仅以见包含。「从住处」:即从没有舞、歌、音乐的住处。「住处」:即有舞、歌、音乐的住处。「于食堂」:即村中设立的食堂。

249“音调作用”者,即音调之作用。以此“音调称呼”者,此处显示音调之造作为音调称呼的语义。“未得定”,此为关联。“后世人”者,此处因无部分则无集合体,无集合体则无部分,故虽有彼后缀之自义,仍说为“后世之人”。“彼彼事”者,即经事等彼彼事。“破坏字”者,指应说之字以异说而破坏,如将长音说为短音等。“然而于法”者,此中“然而”一词是显示差别,应知为与歌咏之差别,这就是句义。“经事”者,以经之诵说为事,这就是规则。于“本生事、偈事”中亦然。“彼”者,指事。若将彼破坏,作过长则不允许,此时,如何显示应如经事等而成就呢?故说“以方正之事”等。其中,“以方正之事”者,以圆满的诵说为事。“圆满”者,周遍为圆,形相为圆,也即充满,这就是义。“以声说”者,以此“声说”者,此处显示以声说为声说的语义。“于声说中确实存在”,此为关联。波浪事等诵说规定,现今已不存在。“三十二事”者,仅有数量,并非所数。因此,于复注中说:“波浪事等之诵说规定,已失其用。”“存在”者,即存续。此“存在”一词为不变词。“于他们”者,指于三十二事中。“去”者,即是事。此是显示他们一切之共通义。

“外毛”即羊毛者,此处“外毛”一词为中性词,故说“将羊毛置于外面”。“羊毛披”者,以此显示“羊毛”者,是省略了后面之词。或者,以“披”字表示此物有羊毛,故名“有羊毛者”,由此显示衍生词之同形。为显示“如此持着者犯恶作”一语之义理规则,故说:“将毛置于内而披着,则开许。”

251“即割男根者”者,即割男根之人,此为连结。或者,割男根者犯偷兰遮,此为连结。在蛇咬、虫螫等作为相状之处而割者,此为连结。

252“已生起”者:由获得之义而已生起。为显示已生起之状态,故说“彼”等。其中,“彼”指王舍城之长者,当与“游戏”一词连接。“彼之”即长者之,此词于“网”语处为属格,于“已生起”语处为与格。“彼”指旃檀结,“彼之”即长者之,此词于“诸人”语处为属格,于“给与”语处为与格。“变化神通”者:以作种种变化之方式而转起之神通。“决意神通”者:以决意之方式而转起之神通。

“在家众供养”此处应连接。“作调味料”者:已投入调味料而作。“彼”者:金盘等。“触”者:“触”一词仅表示接受。“或以僧团共用”者:“或”字为“然”义,即“然以僧团共用”,此为义。“或在家众之器皿”者:“或”字为汇总义,即“在家众之器皿亦允许”,此为义。因青铜与白铜相似,故说“青铜……乃至……所摄”。

253“‘应刻’者,此已说”一句当连接。“本来之圆”者,于此中间:“是否连鱼齿许亦未截断之圆?”答:“唯是鱼齿所截断之圆。”

254击打:由转动而相互击打。上下文应连接为:“允许将三钵上下叠放”。“地基座”:指贴近地面、用齿等做成的环状基座。“木基座”:指用一根木头制成的基座。“杖基座”:指从四杖开始,用众多杖制成的基座。“于彼”:即于陀螺顶状的木基座及三杖基座中。应连接为:“仅取”是指只取钵,并安放一个,如是这样说。

“于彼处”:即就在墙壁那里。“为宽广”:就宽度而言。“外侧”:指墙的外侧。“所作”:是为了使墙坚固而作。“于此”:即于资具处。

铺开一块布来安放钵,那块布称为“小布”,这是文句连接所显之义。“然于彼”:即在那小布上。“于何处”:即于某沙中。“不坏”:钵不会损坏。“钵架”:指为了安放钵而搭的台架。“物品坑”:是放入钵等物品的坑。“于任何处”:即于墙钉等任何地方。“悬挂者”:指用袋子悬挂钵。“或为坐卧之用而作”:应作此连接。“以其他”:指以钵以外的其他物品。“以架覆盖”:与架子相似,意思是相当于架子。“于彼”:即于以架子覆盖而安置的床或椅子上。“以此系于肩”:即肩带,用它来悬挂,应连接上下文。“不允许安置于伞”:应连接上下文。“饭满”:指盛满饭的钵。“于系缚而安置的伞,或作架而安置的伞”:应作此连接。“任何盛满饭的钵或空钵”:应连接上下文。

255“其”指比丘。钵在手中,此比丘并非即成为“钵手”,而应理解为:钵在手中、或在脚背、或在身体任何一处时。后续语句也依同样方式理解。通过这些语句显示:“钵手”与“推开门扉”仅是示例。应连接为“或为穿针”。“或以钥匙”中的“或”字,是承接“以身体部分”一语而说的。

“葫芦锅”——悬垂故称为葫芦,以葫芦所成的锅即葫芦锅。“暂时性的”一词表示:仅可一次取得他们食物,受用后即应弃舍。“瓦片钵”——即容器的碎片。“我未增长”——我未增长,意为未生起。本应说“我未增长”,因加入鼻音而如此说。“恐惧之语”——因恐惧而说出的话,即表原因的词语。“仅所施之物”——应连接为:仅指他人所施的食物。

“嚼食”——用口咀嚼的食物。“所弃食物”——被舍弃的食物。“于这些”——于残渣等。“无残食之净钵”——其中无残食故称无残食,即清净的钵。“以残食手”——其中有残食故为残食,此手即残食手,以此手。应连接为“以左手注入”。“于此”——于净钵中。“即以此量”——即以如此之量,仅取水团大小的分量。“彼”——指净钵。“然而手”——即残食手。“然而”一词在此处有合并之义。应连接为“任何骨或任何残渣”。“于彼”——于鱼肉果实等。“彼”——骨与残渣。“然而任何”——即骨与残渣等,应连接为欲再食,意为欲再次食用。“于彼处”——即于钵中。“作”——作放置。应连接为“任何骨刺等”。

256“刀裹”:即制作刀鞘。可释为:或名“胡椒刀”,或名“棒刀”。“以此胡椒者”:即胡椒,此即胡椒刀。“其他”:指除胡椒刀以外的其他。可释为:凡接上任何一种棒而制成的刀,便称为棒刀。由此显示语义:以棒接合之刀为棒刀。

“垢所取”:这即是被垢所附着。“以种子”:指以酒等种子。“以彼”:指以称为石粉的皂荚。“为涂抹”:为了涂抹针。意即:那涂了蜜糖的皂荚会破裂。“蜜糖涂抹之布片”:以蜜糖涂抹的布片。“于彼”:是在织机上。意即:用以绑咖提那衣的那根绳索,称为咖提那衣绳。“于彼”:在依身材较长的比丘之尺度所作成的咖提那衣上。“棒”:指咖提那衣棒。“其”:指依较长比丘之尺度所作之咖提那衣。“其他比丘”:除那较长比丘之外的其他较矮比丘。

意即:依咖提那衣棒之尺度所作之席垫。以“加倍制作”一词,显示这种称为“加倍制作”的特殊作业,其名为“披搭喇咖”。“解开的绳索”:特用以绑缚的便名为“解开”,此绳即是解开绳;为阐明此义,故说“用来解开的绳索”。“解开的线”:此处同理。“以彼线”:以那解开的线。“于彼”:意即在小织机的某线间隙中。“尺度标记的制作”:指线间隙尺度之标记制作。意即:或以黑线作标记,或以姜黄线作标记。“以指接受”:此处之“接受”,因只说出了具格“以指”而未提及所受之物,为显示所受之物,故说“针口”。“指套”:即指之衣。

257‘巴提强果德咖等’者:此处,‘巴提’是指一种以承接形状制成、用来放置针等物品的特殊容器。‘投入’者,即放入。‘抖落’者,即拍落。‘无间隔之杆’者,指紧密之杆。‘置于内’者,即置于咖提那衣之内。

258‘维南迪德瓦’者,指用布缠绕。

259应将‘无滤水器之比丘’连接起来。而‘若乞求’者,是关联。‘于杆的中央’者,即在杆的中央。‘水’者,指不净之水。‘此’指水。‘此’指滤水器。‘水通过它而清净地流、去、转起’者,指滤水器。‘将它展开于水中,以瓶取水,此名为展开布’者,应连接。为了详说其义,而说‘彼实’等。‘彼’指滤水器,应连接‘缚已’。‘于他们中’者,即于四柱之中。‘于一切边缘’者,应连接‘于一切滤水器之边缘解开’。‘展开已’者,即浸入已。‘衣小屋’者,指以衣制成的屋舍,由于其作为防止蚊虫而作,故称为蚊帐小屋。

260“痰等病患充满之身”意指被痰等病患充满的身体。“门闩柱”即门扇柱。“于彼处”(于门闩柱)指在门闩柱处。“于彼处”(于门框)指在门框处。“于彼处”(于门闩孔)指在门闩孔处。“烟从此出”即烟出口,也就是孔洞,因此称为“烟出孔”。以“以诸香”一语显示“令熏”一词的工具格。以“水放置处”一语,在“水处”中显示“水之放置为处所”这一中间词省略的复合词。“于彼处”指在水放置之处。“小屋”在此并非指任何处所或任何人的小屋,而唯指门或门的小屋,故称“门小屋”。

261“准备工作”指背部等的准备工作。“以此遮覆”即遮覆布,衣就是遮覆布,故称为衣遮覆布。“水不存在”此处遮止饮用水,故说“沐浴水不存在”。

262应作如下连接:“如叶之秤”即水提升之秤。“以长皮带等”中的“等”字摄取绳索等物。“辐手瓶机械”名为轮形,具有多个辐条,于各辐条处缚有瓶子,以一人或两人使之旋转的机械。“于称为辐的手处应缚瓶于此”,即辐手瓶,该机械就是辐手瓶机械。“皮革容器”指皮革所制的容器。“无围墙”指粪坑没有围墙。应连接“水之积聚是允许的”。“于彼中”指在水积聚中。“水积聚器”也是一种读法,此时意为“以彼水积聚器”。“除去”是为了除去。

263“从周围穿透”是指“被穿透的翼边”。“于圆环中”,即在耳环的圆环中。“于此作顶与覆盖”即“作顶覆盖”,就是暖房,属于它的。“此”名为“无刻纹暖房”。“四个月”用以说明“四月”这一数复合词的词义。

264“弯曲的”:此处为显示与前面所说的“弯曲”(律藏注疏第256段)之差别,故说“以羚羊毛”等。“未编织的”:未经编织而作成的。“以皮革片的保护”:如同皮革片一般,通过决意、变易、除去而受用,此为其义。“在箱中”:指在做成八角等形状的箱子中。“此”:名为“依靠箱的钵座”。“木制的也”:“也”字显示非铜、锡、银等所制。“就在此中”:即在袋中。“因简略地去到支撑处”:因简略而去到了支撑处。“因为”:即真实,或因为。应知:从前为保护钵而允许支撑处,现在则为受用。“一位比丘去”:此为连接。“剩余的”:从应取的果实与饼中剩余的部分。“在那刹那”:在那受用的刹那。

265“即使以一支”:“也”字表示可能性,但超过此支则更佳,“因为”表此义。“具足(八支)的近事男应翻覆”,此为连接。“他的”:指该近事男的。“不应取”:僧团不应取。“某近事男”:此为连接。“翻正时”:指钵被翻正之时。“令请求”:由被翻覆钵的近事男令其请求。“手的范围”:指僧团手的范围。

268“置于前”:此处为表明“pura”(前)字有最上之义,以及“kara”(作)字有“吃”等替代义,故说“作为最上”。“他”指菩提王子,“铺设”表示连接。“我将得”即“我将获得”,意指此菩提王子于得子一事无能为力,这是文义的联结。为显示踏上之过失,故说“如果”等。“之后”指从踏上之后。“他”指世尊。“此”指原因。“那时”指从学处制定之时,或从最初学处制定之时。“轻蔑”:指来自在家人的轻蔑。

“为吉祥之义”:为无病等吉祥之义。“洗足布”:此处为表明“以洗净之足,在踏入之处所铺设的洗足布”一词的词义,故说“名为洗足布”等。其中,“铺设物被铺设”一句,以此显示“洗足布”中的“ṇika”后缀,是在“被铺设”这一意义上使用的。

269“如莲花蕊形”:即如莲花蕊的形状。“已作的足擦物名为已作”:此处为连接。“那”指已作物,“已被禁止”:此为关联。应知在诸写本中“taṃ”字已脱落。“因致力于繁多”:指因致力于后缀的繁多性。“石泡沫亦”:即石泡沫。“扇”:即四角扇。“那”指扇风之物,“应已作”:此为关联。此处“taṃ”字亦脱落。“或以竹齿、或以孔雀羽、或以皮革制品所作,应已作”:此为连接。“一切扇风物”:此为关联。圣典中的“tālavaṇṭa”,是指连同柄做成的棕榈扇,叫作“tālavaṇṭa”;以“tāla”字应取其所作之圆形扇,这是根据变化物与被变化物的关系而关联的。“蚊扇”:即驱蚊的扇子,象牙制或角制的柄扇亦适合作为蚊扇,此为连接。“以马毛制扇”一词,是“被摄”一词的所依处,或工具。

270「其」者,应连接为「比丘的眼根羸弱」。「其他」者,应连接为「因身热等病以外的其他病,或某种病生起」。「然而于雨季」一词,应与「为护衣故」一词相连接。「为护衣故」,即为保护衣不受雨水浸湿;应连接为「当有野兽、盗贼等怖畏时」。以一片贝叶等所制成的伞,称为「一叶伞」。「一切处」,即于一切村落与阿兰若。

以「刀为盗贼」此句,显示「应有刀」一词的无例外规则。「刀」,即剑。「为盗贼」者,即盗贼的,应连接为「盗贼之刀」。「电光藤」一词,此处 alapa 后缀仅为形式上的构成,故说「电光」。「唯四肘」者,以此显示「合量」一词的含义。「由彼」,即由四肘。「一切」,指病者与无病者。「然而可能」一词,在「不允许」中为施事者,在「应给与」中为对象。应于僧团同意后给与,不得在未获同意时给与,此是意趣。

273「已来」,即从腹中出离而到来。「呕吐」,应连接为「从喉中呕出之食」。「保持」,即令安住。应连接为「未加保持而成为」。

“那”者,即副食与主食,应连接为“已落”。“彼”者,即副食与主食,应连接为“取而受用”。“此”者,是言说也。

274“我将作声”者,此中,被造作、被扬起者,称为“作”,故说“声”时,即说“我将作声”。“声”者,即“此比丘恼乱我”的叫喊声。“以爪等”者,以“等”字含摄口唾。“为守护故”者,为以慈悯而守护故。“爪刀”者,以此切爪,故为爪刀,即小刀等。“二十指”者,此处为显示二十爪指而说“二十爪”等。“已刻之指”者,于已刻作而成之指。“令作”者,令理发师作。“由爪”者,由爪或由爪间。“拔出”者,拔而除去。

275“剃刀囊”者,为安置剃刀之器。“剪刀”者,用来裁剪、切割的工具,称作剪刀,即一种铁制的特定器具;用此。“令剪”此句,用意在于显示“令作”中“作”字的作为之义。“令须增长”者,此处否定“令须增长并长出”之义,故说“令须作长”。“山羊须”者,如山羊之须,故为山羊须。应连接为“被称为‘果罗弥咖’”。“四角”此句,显示“四方”中“阿萨”字为角义。“四方”者,此处应说“四阿萨”,省略尼嘎希德,重复后字萨咖拉而成,故说“四方”。“毛聚”者,即去除诸毛。“毛列安立”者,即安立毛线。“一切处”者,于一切,应连接为“于须作等”。“疮疖血病之因缘”者,疮、疖与血,合称疮疖血;由这些所生之病,为疮疖血病;这些病的因缘。“疖”者,大疖。“血”者,小疖。“以砂糖等”者,以砂糖、蜜、糖。“镊子”者,善咬毛发,故为镊子。“去”者,毛,应连接为“已住”。何处住?故说“于眉等”或。如何而住?故说“生起而丑陋住”,应连接为“成丑陋而住”。特别美好地破坏,故为丑陋,即不美。亦有读作“维嘎差”者,去往丑形,或令去,故为维嘎差。此处,前者读法即为根本。

277「铜器铺者」:在此处,于铜器店中铺设、陈列货物,故称「铜器铺者」,此处应理解为铜器商人,因此说「铜器商人」。为防刀柄等脱落而以铜片绑缚,此物名为「绑缚」,仅以此量而成,故名「绑缚量」。

278「出去时」:即从寺院出去时。「于何处」:即于某处。以「忆念」这一词,表明即便未忆念也应行乞食。「多绳者」:即具有多条绳者,名为多绳者。以「绳束」这一词显示,因为是由多条绳的集合而作,故作「绳束」的词义解释,其中i音变为u音。「蛙形者」:此处以「蛙」一词取其头部,是依部分以代全体而说,因似蛙而名为蛙形,ka 后缀表示相似之义,故说「似水蛇头」。以「鼓圈形状」这一词,应知是以「鼓」一词来取鼓圈,因为那是它的变体,这样便显示出「似鼓」的词义。「缠绕」:即把多条绳束一起缠绕。柔软的音,是腰带之同义词。因其柔软之相,故为柔软形,因此说「腰带形状」。以「何况众多」这一词,显示出「即使一个」中 pi 词所含的可能性义。「鱼刺织者」:即如鱼刺般所展示而编织者。「象眼等类别」:即象眼等类别。大象因使大地变老,故名为「象」;或因在林中、密林中戏乐,故名为「象」。如其眼,故为象眼,以此为首者,为象眼等,他们的类别即是象眼等类别。以「等」字来含摄牛眼等类别。以「钥匙鞘形状」这一词,表明如猪肠,故有猪肠之义。猪的肠如同钥匙鞘般中间有孔。顺着猪肠,即依着猪肠的样子。「仅于十指」:仅于腰带的末端。「于此」:于十指处。以「四指以上不许」

280「作下垂状而穿着,名为象鼻」:这是句子的连接。「国离女人的」:即居住于国离国的女人们。如同象的鼻子,故为象鼻形的穿着。「如鱼尾」:即鱼尾形。「这穿着有四角」:即四角形。「如棕榈扇」:即棕榈扇形。「这穿着有百褶」:即百褶形。以「多次」这一词,显示「百褶」中的「百」字表示多数之义。以「或于左右侧」这一词,显示前衣从腰部开始往下,便是穿着。

「缠绕穿着」:指缠绕而穿。「力士与工匠」:即力士和工匠,以他们为首者称为力士工匠等;其中「等」字含摄赌徒等。「凡是穿着,一切他们穿着皆不许」为连接。「或一角」为关联。「于角」:指下衣之角。以「如是」一词,表示「或提一角或提二角挂于下衣之上」的意思。「显示内袈裟」为关联。「穿着两层者非为病者」为连接。「有同等」:指使外袈裟与内袈裟同等。「如是」等为结语。「凡」:无论何种穿着。「于此」:于小事犍度中。「凡于应学法解释中受禁止者」为关联。「一切彼穿着」为连接。「作无过失」为关联。「两角」:指下方竖立的两角与上方竖立的两角。「彼」:指圆形披覆。

「于彼」:是指在「在家披覆」一词中,有各种不规范的披覆方式,此为关联。「因此」:由于称为在家披覆,所以应当圆形披覆,此为关联。应当以「如何披覆,如何放置」等语句作连接。「仅彼」:唯指长衣。「仅彼」:唯指衣。「持律者」:指持律者或诵律者。「如是」:即如同所披覆的那样。

281「王往何处所」作连接。以「资具物品运送人」一词,显示那些人用布缠绕剃光的头,因此名为「剃发缠者」。「意图」:指抱怨之人的意图。「肩间者」:其中「间」字表示中间义,故说「中间」。依「挂着」等语句,显示挂在两肩之间运送,即为「肩间」的词义。

282“诸眼之利益”,以此显示:在“无眼者”一词中,从“眼”字所生的“萨”后缀,是表利益之义。“以量指”,即木匠们所用的合量之指。

283“于草林等”,以此显示:在“涂抹薪”中,“薪”一词是林之义。“给火”,以此显示:前缀“阿”加于“利毕”词根,依前缀之力而表给火之义。“围护”,此处为显示“从一切处被守护者即围护”,故说“或以少许绿化之作,或掘壕沟,即为围护”。“于此”,即于围护之作中。“得以给”,自己得以给与。“以移除”,即以去除。“已得或未得之火”,此为连结。“如是”,即如给火等方式。“以水灭火之比丘”,此为连结。

284“应作念”:此处“应作”一词是“义务”的同义词,故说“在取干柴等之义务中”。“取干柴等”一语,显示义务之本质。“人量”,以此显示:在“波利西亚”一词中,“尼亚”后缀是表量度之义。所谓“人量”,即向上伸展双臂之人的身量。“见或成见”,此为连结。“过高”者,“毕”字表可能义。“低树则可攀”,此是其义。

285「善语作」者,此处「被作、被说出即作,即声;语即作即语作;善之语作,于他们即善语作」,为显示此,故说「甜美之声」。「如吠陀」者,如传承。「诵之道」者,诵之方便。「自」者,此是称为正自觉者之彼自己的自。因此说「由正自觉者」。因为正自觉者唯以摩揭陀语说法,故彼摩揭陀语被称为自语。「语」者,取出义而以此声之施设被说,即语;「瓦咖」词根之「瓦」音成「伍」音,一切言说得成。然而此中因说「以自」,故唯摩揭陀言说。因此说「摩揭陀言说」。亦有「自性语」之读法。若如是,则一切有情自性而转、成为根本语之摩揭陀语。

286所谓“世间论”,是指外道的论说,这是关联。“以此因”者:即如“乌鸦是白的,为何?因为骨是白的。鹭是红的,为何?因为血是红的”,以此因。

288“中间成”者:此处“中间”一词是间隔义,故说“被间隔、被遮蔽”。以此词,表示法说被间隔,这就是它的意义。

289“病缘”者,于此句中,为表明“病的缘”——即称为药的缘——是为“病缘”,故说“若……”等。由此排除了“病本身即是缘”的意义。

293“恶作事”者,是指以不如法的言说等方式种植花环树等;“波逸提事”者,是指为种植花环树等目的而掘地等。“打击物”:以此物击打,故称为打击物。“此”即指“打击物”这一名称。与任何属于武器的铁器相关联。“彼”则指称为武器的铁器。所谓“已说”,是以“所作,谓莲花蕊形”等已作说明。“唯达尼亚之”:是唯达尼亚的。由于由他人所建造的全泥小屋并不显而易见,故说明为“唯达尼亚之”;或者,可关联为“如唯达尼亚的全泥小屋”。“一切处”:指在《小事犍度》的一切处。

如是小事犍度注释之连结已完。

六、卧具犍度

允许住处之论

294“于住所犍度中未制定”者——此处并非“制定”之“制”字根,而是“许”字根,且为许可之义,故说“未许可”。由此遮止“知”字根所含的觉悟等义,唯显许可之义。因半屋等已各别列出,故“住所”一词应从余类中取其馀住处,因此说“半屋等之外的其馀住处”。“金钩屋”者,指以金钩覆盖所覆之屋。“砖窟”者,以砖所砌之窟。其馀亦循此例。“已来者与未来者”者,此处以“与”字显示并列复合词:来者为已来,未来者为未来,即僧团;已来与未来合称“已来未来”,为持业复合词,属阳性,指代其本身。“以无障碍行者”显示:于四方皆无障碍而行者,即是“四方”之词义。

295“于随喜偈中,应如是了知抉择”——此句应当连结。“以季节相违之故”者,即因寒、热等季节彼此相违之故。“触击风”者,即携水珠一同吹来之风。在此,“触”字含“共”义,“击”字表水珠之语。“唯直雨云雨”者,因风将之吹散,故唯指笔直降落的雨云之雨。“经文中的‘彼’”者,此处“彼”接尾词用于现在义,即是“彼住所”之义。“与猛兽”即与猛兽一处,此为词性的颠倒。“这些一切”者,即“寒”等全部七个词。“应当连结”者,应连结为“彼住所遮止寒……乃至……遮止雨”之义。

“以住所”——以此表明经文中“从彼”之“彼”,此处为表达作者之义的后缀,故“以住所”即“以彼住所”之义。“被阻碍”即是受阻碍。“为乐义”中,因后面的词已省略,故说“为乐住义”。“为庇护义与为乐义”这两个词,应与所省略的“是”字连接——因“住所之布施是为庇护义与为乐义”即是此意。“此”即此用意。“已说”即已作说明:连接为“住所之布施是为乐义”。“由禅修与观而得的乐”是其关联。“为彼义”即为彼乐之义。“以后词”亦指依“禅修与观”二词之后所成立的“住所之布施”一词。“在此”即在此住所当中。“住所之布施”是住所的布施,或应施的住所,与“赞叹”相关联。“已说”即在《相应部》中所说。于证成经文中,“凡布施住处者,彼即施与一切,施与一切力等者”——应如此连接。“彼与”中的“与”字是限定之意,即“唯彼”的意思。

“住处”——以此指明“应令住于此”中“此”字所涉的范围。“应令住”即应使居住。为说明“他们之食物等”中,“他们”一词应与下文“适宜”相连,故说“他们适宜”。其中,句义应连接为“适宜之食物与适宜之衣物等”。或者,为显示“他们”是处格作与格用,故说“于他们”,意为“于诸比丘”。同理,“于正直者”中,将处格作与格用,“应施与那些正直的比丘他们”这一意义也是相应的。“以无谄曲心者”——以此显示“于正直者”中“正直”一词的无谄曲义,并以“已成”一词显示其外在义复合。“正直者”的语义应解作“他们之心已成正直”。“应埋藏”即掘后放置。“以不违背心之净信”显示“以净信心”中包含如是义果,或为排除他义。“故”字是显示结果的。如此,句义应连接为:以净信心施与住处的施主,那些比丘便为他们说法。

296“拉绳孔”——将手指伸入后拉拽、牵引于此,或以此进行拉拽,故称拉绳。“阿瓦”前缀加于“阿奇”词根,将前缀的短“阿”音延长,并将词根的“阿”音变为“伊”音,故称“拉绳”,那个孔洞便是拉绳孔。“拉绳索”——伸入门孔后拉拽、牵引,凭此作用故为拉绳,那条绳子就是拉绳索。其义应连接为:并非任何绳子都不可用。或者,不可用即是不存在,唯可用而已,应作此连接。“三把钥匙”——此处“钥匙”一词是钥匙的同义词,故说“三把钥匙”。以此排除“钥匙”一词在树木、乐器等方面的特殊含义。“任何”即指工具。“其”即工具的。“栏杆窗”——以此通风故为窗,以栏杆制成的窗即是栏杆窗。“转轮”——此处因其轮形转动、运行,故称转轮,即布片足擦。为说明“应以此系缚”的即是“转轮”,故说“应系缚布片足擦”。以“作与窗等量的褥”来显示“与窗等量所作之褥即是窗褥”的语义。

297根据“高脚长椅亦”一语,应知这是被允许的,如此连接句义。一边的长椅,唯八指高的足者方被允许,应作此连接。超过此量则不被允许,这是其用意所在。“超量者亦”中的“亦”字,是显示合乎量者自然更被允许。“七支”——三方有靠背、四足,这是它的七支,故称七支。“此亦”的“亦”字指长椅。应说为“羊足椅”,如此连接句义。“如羊之足,其足在此”故为羊足,具有此种足的椅子即是羊足椅。“余甘子色椅”——余甘子的色与形状为余甘子色,以此为特征所成者为余甘子色,具有此特征的椅子即是余甘子色椅。以“以形状”一词显示“色”字在这里亦有形状之义。“这些”即指诸椅。“于此”即于椅。“以蔓草与竹所作”即是以蔓草与竹制成的。

“人之”:即木匠等人。“为保护皮故”:为妥善保护表皮免于毁坏之故。“木棉树等”:以“等”字摄尽一切产棉之树。“乳藤等”:以“等”字摄尽一切产棉之藤。“波多奇草等”:以“等”字摄尽一切产棉之草类。“以三”:即依树、藤、波多奇草三种。难道因为众生村不止一种,除这三种之外另有其他众生村吗?为何说一切众生村都已被摄尽?故说“树、藤、草类故”等。其中,“故”指因为无有剩余,因此被摄尽,应如此连接文义。“因此”:因无有剩余,故如此说。“这一切都是棉”,应如此连接。“拆解时毛亦许”:这是文句关联。“毛亦”的“亦”字,即指棉。“任何花”:即一切花。达到清净的多罗叶本身不许,其余一切叶虽清净亦许,这是制戒的意图所在。“五种”:即依羊毛、布、树皮、草、叶而为五种。

“半身量”:以此显示“依半身之量所作,故名半身”之义。凡是头垫,从腰以上乃至覆首者,这些头垫名为半身,如此连接文义。“其”:指头垫。“宽为一肘”:此为文句关联。以此显示,何处能安放连同颈项在内的整个头部,其宽度即为一肘之量。“于三角中二角”:这是就头垫两端应置之布的尺寸而说。而此头垫两端所置之布,以角与角相接而叠作两重,成为三角;在此三角中,二角之间的距离为一拃手四指,中央部位从角至角相接为一肘,这样,此头垫便成三角。缝制时,若作圆形或四方形等,应如何使从角至角的宽厚处为一肘,便那样缝制。超过此量不许,减少则开许。“头枕”:因以置头、安头于此,故为头枕。“头垫”:因特别带来安乐,或说特为安适,故为头垫。“于上”:指头垫之上。“然而何等是许可之棉”:此为文句连接。“大者亦”:此中“亦”字,是显示小者更在开许之列。“然持律优波离长老说”:此为文句关联。以“持律”一词,显示与弗萨迭瓦长老的区别。“不许可之棉或”:指垫中不许可的棉或。然而,在头垫中,实则并无所谓不许可之棉。

“五垫”:此处,为遮遣句义及非一聚的复数义,故说“以羊毛等五种填充之垫”。由此显示“以羊毛等五种填充之垫,是为五垫”的语义。然而从义理上说,句义及非一聚的复数义亦可成立。为何说为“五”之数?故说“实为棉之计数”等。“故”:因为是棉的计数而说这些的计数,因此称为五垫,应如此连接文义。“其中”:于羊毛等五种之中。“以羊毛之取而取”:此为文句关联。“唯毛毯”:唯以羊毛所作之毛毯。以羊毛,或以羊毛投入而作之垫,为羊毛垫。此法亦适用于布垫等。

「量的限定」:所谓“如此之量”,即是对量的限定。「床垫」:应铺在床上的垫褥。「这些」:指床垫等。「凡此绵」:此为文义连接。「皮垫」:也指皮革制成的垫褥。「以此」:与《库伦迪》中所说相连接,意指得以成立。

「床垫」:应铺在床上的垫褥。所谓“为铺设而收摄是合理的”,由此显示“铺设”一词应以作用之果代因(借喻)来理解。因为为铺设而收摄是因,铺设是果。「在上」:在垫褥的表皮之上。「所触」:指水滴。「壁工」:如同在墙壁上以种种色彩作出行列布排的工作。

298「伊咖萨」:这是树脂与石灰的名称,故说“树脂或石灰”。「糠混土」:以此显示与糠混合的土为糠混土的词义。「芥子粉」:芥子的粉末。「成为点点」:以此显示“溢出”一词中因的借喻。因为溢出是因,成为点点的处所是果。「堆积」:指清除。「蚯蚓粪土」:由雌性蚯蚓粪所成的土。以此显示“拉恩达土”一词中,拉恩达是粪的同义语。

299“诸比丘,非作意心”:此处,因经文中说“女人形象、男人形象”,故问:“难道只有女人和男人的形象不被允许吗?”因此说“并非仅仅(这些)”等。也不许制作畜生形象,或说“去做吧”,这是其文脉关联。“门卫”:即门卫的形象。“可喜者”:应令人欢喜者,意为值得欢喜。

300“一庭”:指不是住所之处,而是(与周围)同一地面的部分。“圆顶内室”:即应以圆顶覆盖的内室。

「于彼」者,于应钉之树。「作」者,以此显示「库朗咖基座」一词中尼咖后缀之义。关联为:应设立彼所持来之壁基。「雨防护义」者,为雨水防护之义。「压实之土」者,以此显示「伍达苏达」一词中苏达之语为涂抹之灰泥,排除食物之灰泥。

『前方』:指精舍的前方。『去』与『部分』相连,表『击破』之义。应作『对其所作部分』的连接。『亦称巴嘎那』:因长音之故,也称为『巴嘎那』,以此显示前文中的短音性。『亦有巴库塔的读法』:因有连音之故,也有『巴库塔』的读法,以此显示前文中的无连音性。『竹』:即竹子。『从彼』:从竹。『下降而作』:以此显示『下降而作』即是『下降者』的语义。『覆盖前端』:以此显示尼迦后缀的同形。『具轮』:与轮相应。

301『施水器』:因为以此施水,故称为施水;那个器皿本身即是施水器。『伍伦果与塔拉咖』:以此说明这两者与水螺相随顺,应作此连接。

303『门闩』:因为用此来闩门,所以称为门闩。如同村门处的门闩,此处是指装有轮子的门闩,应如此理解连接。

305「骏马车」者,马中之殊胜者或超越者,故为骏马;又或,超越普通马、胜过之,故为骏马。彼应驾于这些车中,故为骏马,那些车即是骏马车。为显示此义而说「驾骏马之车为骏马车」。其中,「驾骏马」者,以此显示「骏马」一词为关涉马之衍生词。「佩戴宝石耳环」一词,因应与「百千少女」一词相连,故说为「佩戴宝石耳环者」,以此显示能作者与行相的关系。「耳上佩戴宝石耳环者」,即佩戴宝石耳环的少女们。

摈弃「以蕴般涅槃而般涅槃」之义,而说「以烦恼般涅槃而般涅槃」。「已清凉」者,此处唯因烦恼热恼之不存在而為清凉,非由其他,故说「以烦恼热恼之不存在」。而「以烦恼依之不存在」一语,是为了否定「无依」一词中「以蕴依、行依之不存在」的意义。

「执着」者,此处为显示「于诸境或诸有中反复生起」故为执着,而说「于色等」云云。「渴望」者,即渴爱。以此显示执着的本质。「断」者,以此显示「切断」一词中的切断义。「应调伏心中之刺」者,此处为显示「应调伏」一词的 tvā 后缀性、「心」一词的心义以及「刺」的本质,而说「调伏心中烦恼之刺」。其中,「心中」者,显示「心」一词之义;「烦恼」一词显示「刺」的本质;「调伏」者,显示 tvā 后缀性。「衰损之因」者,衰损的根源。由此而作衰损,故称「衰损之因」。以此显示「衰损的工具为衰损器,工具义中用 āyika 后缀,衰损器即 veyyāyika」的意义。

307「应受取语」:在此为说明“应当被受取,故为应受取;该语属于彼,故为应受取语”,因此说“彼之言语”等。其中,“彼之”指给孤独。“有财者”指现有财富者,或自己拥有财富者。“少财者”指财富寡少者。“施与”指给孤独施与。“如是”即如是,应与“施与后”连接。“彼”指给孤独,应与“前往”连接。

应连接“以迦哈巴那钱铺设”。“以亿”指以亿作为工具,或作为所依。“令击退”即令击退。其中,应结合“于彼处,有树木或池塘存在”。“他们之”指那些树木和池塘。由于考虑其共性,故以阳性词表述。“周围之量”指周长的量度。“彼之”指给孤独的。

“如此施舍众多财富的居士”,应这样连接。“令造库房”:在此,为简别其他库房,而说“门库房殿”。

「精舍等」:此中,以「等」字摄经中所说的僧房等十四种资具。为彰显因我等世尊令造精舍的因缘,以及七佛令造精舍,故说「毗婆尸」等。其中,应连结为:「令造毗婆尸世尊的精舍」。应释为:「购得金杖所量三伽伍德之地后,令造精舍」。此为方法,余下亦然。应知:「八咖哩萨量之地,以牛计为二十牛量,以杖计为二百杖量」。说「如是次第衰减」后,为令一切人生悚惧,故说「诸成就」等。此中,因诸成就衰减,故足以于一切成就离染,足以从一切成就解脱,应作如是连结。「于一切成就」之句,应以具格变化与「解脱」之句连结。

308为解释「破」「满」二词的词源依据,故说:「『破』者,断之处;『满』者,裂之处」。其中,以「断之处」说明「破,即于此断,故名为破」的词义;以「裂之处」说明「满,即于此裂,故名为满」的词义。「将修复」:为显示「还」字的本义,以及「将修复」一词从「作」字界生起,故说「令成本来」。

310「长老」即舍利弗长老,应连接「来」字。「此」指看护病人等。「彼之」即长老的。「最上座」等中,「最上」一词既适合第一义,也适合最胜义,故说「长老座」等。「于床之间」:此中,「间」为表示地点的从格词。「床」一词指大腿,此处指床足,故说「四足之间」。

315「令安立」:此处为说明「我们作了什么而令安立」,故说「行十八亿舍施」。「如是」等乃结论。

拒绝座位等之论

316「以未竟食」:此处「未竟」一词是「未完成」的同义词,故说「于未完成之食」。应作如是分析:「已被作或将被作者为已作,未已作者为未竟」,然就义理而言,所指为「正在被作而未完成」。「此处」即此位置。「极近」谓极靠近正在进食的比丘。「彼之」指正在进食比丘的。「或饮」指或饮粥后,「或食」指或食嚼食后。「即使空手」指即便是空手。以「或」字显示「更何况有食物之手」。「实」为真实,或因由。「彼」指空手之比丘。

「有罪」指恶作罪。「往」指往未竟食比丘处。「彼」指后来之比丘。「此比丘与」指此未竟食比丘与此后来比丘。「由彼」指由未竟食之新比丘或长老比丘。为说明「何以新比丘可命令长老比丘」,故说「长老实」等。「实」为真实,或因由。「彼」指长老比丘。「由彼」指被命令取水。「往」指往作业。

“往”指比丘。“如是之”一词可理解为限定。应为咳嗽者放置痰盂,为痔疮、痢疾者放置便器,为其他患者放置相应器物,故说“痰……乃至……有”。“于彼”指于该病者。“亦作药者”是关联语。“以少许”:因“少许”与“微少”诸词在义理上相同,故说“以少许头痛等程度”。“比丘等计数”:这里为显示“知数”,故说“知限量”。其中,“限量”一词显示“数”一词的意趣义;而“知”一词显示此处词根之义。

接受卧坐处之论

318“卧具”:为排除称为“伸展身体”的睡眠行为,而指称为住所的卧具,故说“床座等”。以“以卧具之限量”一词,在此“以卧具之价”中,否定“价”的供养义,阐明限量义。这里“价”一词与第四音节的相应关系,已在后文《众事篇集注释》中以连接方式说明。“时”指接受卧具之时。“被取”即被令取。“有余者于他们”:此处“令上升”表示“令向上、令行、令转起”。“有余”:从比丘的限量而言,卧具的限额尚有剩余。“随分”:为显示“随后应给之分即是随分”,故说“又应给另一份”。以“于极少”等语,在少量比丘等中,应给每位比丘二、三件卧具。由此可得“在少量比丘中应给与二、三住处”之义。“于彼”即在“不应不乐意而给”一语中。“于随分中取”是关联语。“由彼,随分与初分都被取,那位比丘”是关联语。

“从近行界外”:于此,“界外”是指“离开界内而出,或坐于界外”的意思。因近行界以住处扩展之故而极广大,所以说“即使立于远处”。“即使于季节时”的意思是即使冬、夏季节。那时,寒、热季节强烈,因此特别称之为“季节时”,此名显著。所以说“即使于冬夏时”。以“或”字暗示雨季。在前雨季入日所受取的为前取,在后雨季入日所受取的为后取。

“在两个入雨安居日之间的空档期可取”者,即指空档期可取。“在一个住处”者,指在一个住处界内。“住处主人”者,指住处的施与者,“施与”是连接词。“彼”者,指住处。“住者不观察”是连接词。“在此”者,指在该住处。“即使损坏”者,指即使毁坏。“世尊说”是连接词。“彼之”者,指住处的。“次日”者,指另一日,即次日。“过去”者,指已超越。“自恣过去,自恣日超越后,次日应取空档期”是连接词。

“彼”者,指空档期。“取者”者,指令取者。“由彼”者,指由取者。“八个月”者,即四个冬月与四个夏月,共八个月。有时为五个夏月,则为九个月。“破损”者,指断裂处。“裂开”者,指破裂处。“应修补”者,指应修整复原。“度过一日”者,指在住处度过一日。“在彼处”者,指在已取的住处。“日夜”者,即夜与日,是持业复合词,在紧密结合中此为惯用语。“不得”者,指僧团长老不得取。“此”者,指住处。

为显示通过空档期不可取的住处,而说“然而在彼”等。“三月过后三月过后”者,即每经过三个月,每经过三个月。“确实”者,指真实,或因。“然而在彼”者,指然而在住处。“仅一次”者,指仅有一次。“此”者,指此说法。

「在彼处」,指在两种住处分配之中。「适时」,指在适当的时节到来——这句是连接。「应于那时施与他们」——这句是连接。「所谓非时」,指驱出这件事并不存在所谓的非时。「应保留一张床铺或一个床位」——这句是连接。「或一位长老到来」——这句是连接。「悬挂物」,指被提起来的行李包裹。

「众多」,指以三位为起始的众多比丘。「足够」,指对每一位比丘都足够。「在彼处」,指在住处内。「仅彼之」,指仅属住处主人所有。「如是,于不足时」,指这样以住处价值来衡量而不足时。「以楼阁价值」,指以称为精舍的楼阁之范围来划分。「以内室价值」,指以内室的范围来划分。「以卧处价值」,指以四五肘尺量度的卧处范围来划分。「以床位」,指以宽二肘、长四肘的床铺位置来划分。因为一个床位即是两个座位的空间,故说「以一个座位的空间」。这是依能坐下而说的。如果连坐下都不能,则不应施与。因此说:「然而,比丘的仅容站立之处不应被占用。」「此」,指站立之处。「确实」,是真实,或因由。因为一个床位,若以三人的一个座位空间来算便不足够,故说:「或应施与三人一个床位。」「确实」,是真实。「在寒冷季节」,以此显示即使在炎热季节,也不能整日住在露地。然而,在酷热季节,能够整夜住在露地。虽能如此,但因在寒冷与炎热时皆不应施与,故应知即使在酷热季节也不应施与。为说明在一个床位或一个座位的空间里三人的坐法,而说「大长老」等。其中,「大长老应说」——这句是连接。「重」

「雨安居的住处分配应如此了知」——这句是连接。「客比丘的义务」,指客比丘应尽的义务。「在他处」,指在另一处地方。「由希求前往该处居住的客比丘」——这句是连接。「即于雨安居入住的当日」,指就在进入雨安居的那一天。「在彼处」,指另一处地方。为显示不应前往的理由,而说「住处确实……」等。「确实」,因为。「在彼处」,指在另一处地方。「由彼」,指由于拥挤、不适当的理由。「因此」,指由于不能安乐而住,所以。「彼精舍」,指他想要住的那个精舍。「在彼处」,指在精舍中,安住者将能安乐而住——这句是连接。「求教诵者」,指希求教诵的人,或以教诵为目的前来的人。「业处适宜性」,指业处本身,或是指业处的适宜性。

“在彼处”是指另一住处。应理解为:应与“前往者应告知”相连。为显示应告知的方式,故说“不在彼处”等。其中“在彼处”是指在各自的处所。什么不应被说?因此说“你们”等。筹食等,或粥、硬食等,不存在、不可得——应如此连接。应与布萨堂的资具相连。“你们住处中的这锁及这针,请接受”——应如此连接。“行者义务”是指行路比丘的义务。“由下座”一词,在“令举起”与“令持取”二词中为使役宾语;“钵与衣的行李”一词,在“令举起”一词中为动词宾语;“油筒、拐杖等”一词,在“令持取”一词中亦为动词宾语。“显示自己”是指向人们展示自己的面貌。“思惟”是指对资具丰裕的思惟。“连同随从”一词,在“前往者”一词中是动作的修饰语。如是则连接为:连同随从前往者。而在“不”一词中,则是施事者的修饰语。如是则连接为:连同随从者,不,那位比丘。在“见”一词中,亦是动作的修饰语。如是则连接为:见那位比丘连同随从前往。应与“人们说”相连。“在他们中”是指在人们当中。应与一位智者相连。“此时”名为雨安居入住的时节——应如此连接。“何处”指处所。“彼之”指一位智者。

为详说常住比丘的义务,故说“预先”等。其中“预先”是指在客比丘到来之前,最先应做的事。“禅堂道与住处道”是指通往禅堂的道路与通往住处的道路。“在印墙处”是指在塔庙楼阁的围墙处。为何这一切也应做?因为“那些欲住雨安居者”——故说“欲住雨安居”等。“因为”一词表示真实、原因。欲住雨安居者将安乐而住——应如此连接。应与“已作准备的常住者们”相连。应从惯常获得护持的家族中询问雨安居衣——应如此连接。“未曾给予”是指先前并未给予。“因为”表示原因。“被恼害”是指前往后,或遭受极度逼迫。“在彼处”是指在人们当中。“他们”即指那些人们。“令持取雨安居处”是指在令持取雨安居的卧坐处时。“被令持取的比丘们”是指那些接受安排卧坐处的比丘们。“雨安居衣”是指应给予住雨安居者的衣。“持取时”即是指安排持取之时。“接近”是指临近。“由饥荒等”的“等”字,包含了疾病等情况。“彼”是指衣。“从彼”是指从衣。“彼”是指言语。“依彼相应”是指依那些人们言语的相应。“他们之彼”是指人们所给予的雨安居衣——应如此连接。

“何者之”是指那位比丘的。“彼”即指那位比丘。如此说——应如此连接。“彼”是指衣。“退回后”是指退回之后,其义为从住处离开。“在彼处”是指在村中。“置放寄存后”是指将净物或不净物寄放于园民等人手中之后。“住处”是指属于住处的,或指在住处住雨安居者的。“即使不问”一词,以‘亦’字显示“即使问”之义。“他们之”是指那些家族的。“义务”是指守护等义务。“他们之”是指那些家族的。“已来及彼”是指那位粪扫衣者已到来,与所说的内容相连。“由彼”是指由那位粪扫衣者。“不欲给予”是指即使告知僧团,仍不欲给予僧团。“同类比丘”是指与自己同一类的比丘。“此”是指雨安居衣。为何不允许粪扫衣者执取?因为这是居士衣的缘故。“如是”等语为全文的结论。“信施”是指在以信应施的雨安居衣利得的范畴内。

「于彼处生起」:指在彼住处所生起的利得范围。「物覆」:指用以覆盖的衣物资具。正因为此衣物用来覆盖身体,故称为「物覆」。「令持」:即令比丘们持取。「应令持」:应令比丘们持取。「但物」:指除布料之外的其他净物或不净物。(问:)何以允许?岂非不净物不被允许?(答:)因此说「以净作者」等。其中,因已允许,故为允许,应如此连接。应与「从所施物生起」相连。

「彼」:应与「所施物」相连。「在此」:指在作净者手中的所施物中。「彼」:应与「持物来者」相连。是重物,因为是重物,故于其他资具中不应持来,此为意趣。「依个人方式」:即「比丘们因衣而疲苦,僧团允许以如此数量的米为比丘们作衣」等,提及个人之后,仅依个人方式。「依僧团方式」:即「僧团因衣而疲苦」等,依僧团方式则不应作,应如此连接。如此显示了依个人方式求听羯磨不应作之后,现在显示依物品方式也不应作,故说「亦依金银方式」等。「依净物方式」:指依衣、米之外的其他净物之方式。因为衣和米已别予取用,故于「依净物方式」处,应仅取其之外的其他净物。「但彼」:指但求听羯磨。为显示应作之方式,故说「今」等。「丰足乞食」:乞食丰盛。「易得钵食」:钵食易得。以此二词显示互为因果:因乞食丰盛故钵食易得,因钵食易得故乞食丰盛。这是所说的意思。

如此观察了衣资具之后,应观察卧坐处,应如此连接。「时」:指使持取之时。「所说」:指在《大注疏》中所说。为何应认可二人?难道认可一人不也可以吗?因此说「如是」等。其中,因为将会令持取,所以应认可二人,应如此连接。因为一位获得认可的人能令他人持取,但不能令自己持取,故当认可二人时,新学比丘与长老、长老与新学比丘,二者便能互相令持取,这是其意趣。「应认可」:应一起认可。「八人或十六人」:此处以「亦」字显示,在此数量之上,更多人数一起认可也是允许的。在七百犍度中,举罪认可时「八人亦一起被认可」的语句,可作为此处的证据。应视为僧团不对僧团本身作惩罚羯磨。「他们之」:即八人或十六人的认可,是允许的,应如此连接。「如何」:指应如何观察,故说「塔庙堂」等。

“座堂”即佛像堂。建于道路与池塘附近的厅堂,因其邻近而被称为“道”或“池”。应当这样理解:那些厅堂是建造在邻近界内、通向村落的道路旁,或者建造在内部邻近界里任何挖掘的池塘附近。说明了非住处之后,再说明住处,故说“精舍”等。“树下”是指有覆盖物和门扉的树下。竹林丛中也是如此。“应令取者”与“应被取者”相连。“属僧团者”指在那里产生的衣资具。“于他们”指对于两种衣资具。“去”指衣资具。“彼之”指衣资具的。“住立处”指依连续而安立之处。“其余”指除了最初所取的衣资具之外的其他衣资具。

“因少”意为因数量少,应与“在被取时”相连。“以住处之价值”意为以住处的划分。“得”是指属于该住处的主人比丘们得到。“彼”指住处。“分开后”意即分开之后,分成两份或三份。“投入后”意即把所分之份额投入分衣处。不应如大苏玛长老所说的那样做。为了说明不应做的理由,故说“人们”等。“于彼处”指于住处,应与“应进入”的说法相连。“于此”指在此取衣处。“拒绝”意为禁止。显示拒绝的方式而说“具寿勿”等。如此所说,若如此拒绝,应当这样连接。这是省略了一个“如是”来指示。“彼之”指大长老的。“摄受”指比丘们的摄受。“彼”指大长老。

“应如是说”意为应以即将说明的方式来说。应当连接“持资具”,这样来说。“达到”应与“具寿”的说法相连。“已被取”是指通过“取、我取”这类现在时表述,显示已经被取。为了显示过去和未来时态下的未被取状态,故说“然而若”等。“仅念之生起量”意为在取时仅有念的生起。“于此”指在此住处资具的取处。

“凡”指“凡彼”。此词为主格,而带有对格的意义,应连接为“凡舍弃资具”。“资具”指衣资具。“此亦”指此资具亦是。“亦”字将大利益住处之资具总摄一处。“于彼住处”即于那位粪扫衣者所取的住处。“其他”指粪扫衣者以外的其他比丘。粪扫衣者以“我住”来守护住处,其他比丘以“我取资具”来守护住处,应如此连接。“以二因”指住与取二种因。应与“于粪扫衣者取”相连。“于此”指于此住处。“由彼”指由粪扫衣者。“下方”指于住处的下方,应与“住立的其他比丘”相连。“由彼”指由粪扫衣者,应与“某语”相连。应连接“已住雨安居的粪扫衣者”。“适当”指对粪扫衣者适当。“于彼住处”指于粪扫衣者所取的住处。“然而凡”指然而人们。“他们”指人们。

“作塔后”指建造塔庙之后。“彼之”指塔的。“由彼比丘”指由那位取得雨安居住所的比丘。“彼”指食堂。应连接“可令取得”。“此一切”指此一切语词。

“初日黎明”指从称为雨安居开始日的初日黎明开始。“寻思行者”指以“我应于何处安居”等寻思而四处行走者。“乞住所”指向分配住所者乞求住所。“已取”指被僧团所取。“于何处”指处所,应连接“应由入雨安居者说明”。“再再地,或平等地舍弃塔庙庭院等”意思是:以这些来清扫。“舍”以清扫为义,“优”接尾词表工具义,故为清扫的工具;其首字母为舌根音所生。若容易得到棍棒,应每二三根捆成一把用于清扫;若容易得到竹片,应捆扎成五六把用来清扫,此为其义。“五五火炬”指于阿兰若住处,为了了知危险,应将火炬敲击并截断为五支一捆,此为其义。

“除常行之外”者,为显示不应作之行,故说“作行者”等。其中,“作行者亦不应作如是非法之行”,此是连接。“实”,即真实。“凡这些诵习等一切,皆戏论”,此是结合。“戏论”者,令长久住于轮回,故为戏论。“哑行”者,即哑者之行,或应由哑者作,或非哑者应如哑者所作之行。如是显示不应作之行已,今为显示应作之行,故说“名为教法”等。“三种”者,依教法、行道、通达三种方式。教法之支分亦建立教法之整体,或教法之整体建立教法之支分,故应知“教法以自身亦建立自身”。“诵习”者,即诵习教法。“审察……乃至……授具足戒”者,其中,审察名为对一切行仪具足者之考察。“审察后授依止”者,其中,审察名为对比丘相应性之考察。“实”,即真实。“具足者”者,即行仪具足者。“汝能受持多少头陀支”,此是连接。“瓦萨内”者,此为处所义之业格用语。“在此雨安居内”是其义,应与“应成为”等连接。“整日”者,即于整日中,与“不放逸者”连接。“独行行”者,应由独一者所行之行。“说”者,即于言语中。“十事谈话”者,少欲等十事之谈话。

“争论语、离间语、粗恶语”者,引发争论、生起争斗,故为争论语;争论语、离间语及粗恶语,合称争论语离间语粗恶语。“应劝‘应多作意而住’”,此是结合。“齿木嚼食行”者,即下文不与取解释中所说之齿木嚼食,或为齿木嚼食之行。“将钵放入袋中者不应说话”,以此遮止说话,因放逸说话时钵可能破损,为守护钵故遮止说话。“应告知”者,“如是”一词为结束义。

“某施主”,此是连接。“来客比丘”者,于分衣之后来者,为来客比丘。“僧团长老”者,即住寺僧团的长老。“前分”者,先前取得之分。“转换后”者,以先前取得之分转换后,应给予雨安居者。“应以来客之雨安居份,在钵食之处给予来客”,此是连接。“来客之”一词前后相关,故说于二词之间。“第一入雨安居者”者,于第一雨安居入日入雨安居者。“二、三、四”之语,可能是为表示众多比丘,故以“所得、所得”之分别方式而说。“然而彼”者,然而由对方。第一入雨安居者得少时,于后入雨安居日应给予之雨安居者虽多,此理应知,故未说。

“于二者”是指依初、后雨安居,于两者而言。“入雨安居的比丘们因乞食疲劳而说”是连接。“此处”指处所。“住”指一起居住。“我们分为两部分,那该多好”是结合。“善哉行”的意思是“完全美好应成”。“他们”指比丘们。“彼处”指亲属邀请之处。“于邀请时”指邀请日。“他们”指比丘们。“彼”指比丘们。“彼处”指亲属邀请之处。“为何不求听而应给予?难道他们不接受吗?”因此说“实接受”等。其中“实”是因为。“既非雨安居住者之主人”,以此显示他们的雨安居中断。“既不得不给予”是因为最初咖提那衣行已作,故既不得不给予,“一切非我们所有”是结合。“此处”指处所。“彼”指咖提那衣行。“一比丘”是连接。“他们”指比丘们。“彼处”指同一处所。“住后来之那些比丘们”是结合。“不得,如是说”是结合。“这些”指某些获得雨安居住者之钵的人。“如所取得般”指如雨安居住者所取得那样。“他们”指仅某些人。

“出发者亦”是指虽出发前往他处者。“实”是真实,或因为。“由那位比丘所作之供水等义务,已纳入食堂,住于供养”是结合。“作求听羯磨后取得之僧物”是连接。“僧物”是就彼处所生起而说。“中断者亦”的“亦”字显示已断雨安居。“依资具之力”指依信施资具之力。“说”指某些人这样说。

“前往他方的比丘还俗”是连接。“人”指雨安居施主们。“面前”指在常住比丘面前。“令接受”指令其接受“我们将妥善供给”。“彼所取得”指那位比丘被分配到的住处。“住处主人之”指住处施主的子女等,这是连接。“我们将于住处给予”指给予住处。“彼处”指在住处。“应给予一件衣。为何?因为不是给予人,只应给予住处。”“雨安居者取得之存续”指为雨安居者取得之存续。“此即是理”指因只给予住处,此即是道理。“属于彼”指因只给予人,便属于他。

「第二者于长老座处被取」——这是上下文的连结。因前一份已被沙弥取得,故说「将殊胜的一份给了沙弥」。「二者」是指长老与沙弥二者。「自己」指施主本人。「去」指前往雨安居处。「属于谁」指属于长老或沙弥。

「如是」者,从所说之方式。「年少沙马内拉的」者,年轻沙马内拉的。「他」者,家主。「不」者,亲族。「谁的」者,比丘的。「他们」者,人们的。「应如实告知」者,应如实告知虚妄作相之原因。「唯纯粹粪扫衣者」者,不与其他混杂,纯粹粪扫衣者也。此为非住者义务,此为结论。

伍波难德事缘之论

319「此义」指接下来将阐述的义理,应当如此理解——这是上下文的连结。「在那里」指在村落。「彼」指住所,即正在执取者——这是上下文的连结。「在此」指在舍卫城。「舍」指那住所已被放开。「在那里亦然」指在村落中也是如此。「于两处」指在舍卫城与村落这两处。

「于此」指乌巴难达事件。「如何」指以何种方式止息。「于此」指教法中。「某人取」是衔接下文。「于彼处亦」指于邻近住处亦然。「彼的」指比丘的。「于此」指于住处。「仅系着」指仅心生起。「如是彼的」即「如是他的」,意为如是彼比丘的。「于一切处」指于一切「以取而取」等四句。「而谁去」是衔接下文。「越近行界」是表示目的的处格用法,或以状态表状态相。「于彼处」指返回其他住处,如法而住处之执取不止息,这是意趣所在。

320「谁」指比丘。「较大或较小」指较自己年长或年少。「彼比丘名为三安居间者」是连接说明:住于一比丘三安居之间者,为三安居间的另一比丘。「于彼处」指于诸比丘中。「此一切」指这些三安居间、二安居间、同安居的比丘,得(坐)是连接说明。「足够三人的」指除去床椅后,足够三人舒适安坐的座位,于如是座位亦得以两两而坐,是连接说明。以「亦」字兼含床椅。此为最后的长座说明。「与未达上者亦」以「亦」字显示,更何况达上者。

「象头」指象头顶的隆块。以「象」字取「象头」,是以部分代全体或省略后词而显示。「如象」即象,为地分,住立于象之足所摄爪,此为象爪殿,即宫殿。此「象爪殿」是名为如是构造的宫殿之名,这是连接说明。「以金银等杂色的」之文句,应连接于「门扇、床椅、扇」等一切处。凡有绘画工艺所成,一切皆如法,这是连接说明。「宫殿之施」是连接说明。「各别」指离宫殿单独施设。「仅受持的」指一切皆成已受持。十八种敷具得以受用,是连接说明。「以在家装饰意趣」指以在家人特别随意所作者为在家装饰,即在家所有物。「在家装饰意趣」即意趣、志向为在家装饰意趣,依此而说。「得」指仅得坐。「于彼处亦」指于法座亦然。

不归还事缘之论

321“这些”:指重物。“于此”:在依聚类分为五种、依各自种类分为二十五种的重物当中。“来此,或诸友于此欢喜、娱乐”:为园。“即他们所有”:即花果园的所有。以“已设置之处”一词,显示“处”字含有土地区分之义。“园住、确立于此”:为园地。“或于他们”:以此“或”字,在九种土地部分之外,也开显旧土地部分为园地之性。“特别于四威仪道中运持、转起于此”:为精舍。“其”:指精舍的。“四床之”:此属格表排除义。应连接为“某一床”。其余诸处,理趣亦同。以“铜所作之瓮”一词,显示此处“铜瓮”为中间省略复合词。“铜所成之瓮为铜瓮”,此义亦相应。以“此理亦同”一语,类推显示“铜所作之盘”、“铜所作之水瓶”、“铜所作之釜”之义。“于此”:在盘、水瓶、釜中。“阿兰迦罗”:因为极大,不适合迅速破坏、毁灭,故称为阿兰迦罗。或者,因为不适合取水,故称为阿兰迦罗,将 l 音转为 r 音。

以偈颂显示结论,故说“如是”等。此处,应连接为“如是显示”。两种重物摄于二类,第三重物摄于四类,第四重物分为九部分,第五重物有八种。依此方式,五无垢眼之导师以五组显示了二十五种重物。应如此连接。

“于此”:指重物。“此”:为详说。应连接为:“这一切重物皆不可舍”——此已说。“在此”:指此事项中。然而,“在《附随》中已来”应连接。

“大仙所说五聚”应作此连接。「于此」者,指《附随》中。

「于此」者,即“以转换方式”之语句。应连接为:“此重物应被取来”。“常住者”指不动物,由 ṭhā 词根加 vara 后缀构成,ṭhā 音转为 thā 音。依此,当取园、园地、精舍、精舍地。“不可施舍、不可分割故为重,非轻便之物为重物。”依此,当取床等二十一种重物。“不动物”为处格,应连接为“包含于其中”;或为别格,义为“于不动物中”,应连接于“田”等词。“前季种子播种于此”者,即“田”;“后季种子住立于此”者,即“地”;“在大地低处,于一处、二处或三处作遮蔽于此”者,即池、湖;“依农作所需而造”者,即水渠。应连接为“以园而转换”。“何者可转换?”故说“此四者”。“pi”字表部分集合。

「于此」者,指“可转换”之语句中。「远」者,指距僧团园辽远之处。「即使」者,即哪怕是椰子果。「运持」者,指为僧团运持。「其他」者,应连接为“僧团以外的其他人”。「他们」者,指那些人。应连接为“应由僧团接受”。「喜乐」者,若以僧团之园换人之园,或以人之园换僧团之园,则令人生喜、为人所欲。应连接为“比丘众之园”。「此」者,指人之园。「小」者,谓较僧团园为小。「利」者,指利主以财富增长,以此故称为利,即彼。「正等」者,指等量。应连接为“若给予利润”。ka 后缀表量义。应连接为“人之树”。应连接为“给僧团超出部分”。「令知」者,令人了知“施予僧团有大果报”等施僧功德。应连接为“岂非成为果实持有者耶?”「如是」等为结语。「以此法」者,即以此种方式,园当以园转换。应连接为“或以大或以小之园地”。应连接为“园、园地、精舍、精舍地皆可转换”。

「二者」者,依在家宅与殿楼而说二者。「于彼」者,指于宅中。「然此」者,指称为殿楼的宅舍,应连接为「人之宅」。应连接为「或以高价,或以低价,或以精舍地」。应连接为「精舍、精舍地、园、园地应可转换」。「如是」等为结论。

应连接为「于重物,于重物转换,应如是了知决断」。「于尘堆屋」者,指为玩尘堆游戏而作的小屋。「净床」者,指对僧团、众、个人而言为净的床,即非以金银等所作者。然而对于精舍,纵使以金银等所作之床亦是净床,可以施与,此为连接。「于界外」者,指近行界之外。「于彼」者,指僧长老的住处。「于彼」者,指该比丘的住处。所言「以高价」之语,限定为「以百价或以千价」。「百床」者,众多之床。「于这些」者,于椅、枕、卧具、覆具亦然。「于彼」者,指椅、枕、卧具、覆具。连接为「净椅等」。连接为「或以不净,或以高价之净转换后」,即以净或以高价之净转换后。「所说之物」一语,于「转换后」一词为未说之业,于「应取」一词为已说之业,为前后相待之词。

「取一把手水量之器」者,于此,把手者名为弯曲之手。「狮子洲」者,『狮子』者,取、持也,故为狮子,以拉字作喇字,名为狮子臂之王,因其子故,威遮耶王子亦名狮子,因最初由彼住而取得故,洲名为狮子洲,于彼。「取足」者,取足者,即足取器。「足者名为」者,于「足取器」中,足者名为。应连接为「取摩揭陀那离五那离量之铜器,彼铜器名为足」。以此显示量之名,依近似而于有量者之称呼法。「由彼」者,由取五那离量之器。「这些」者,铜瓮等。

“瓶……乃至……炭匙等”,是指瓶、受器、杓、匙、炭匙、钵、平钵、杯、盒、炭火盆与烟匙;这些合称为瓶……乃至……烟匙,以这些为首,故称瓶……乃至……炭匙等。以“等”字应摄入其余器具。“应分配”指应当分配。“铜铁等”以“等”字摄取圆铁;圆铁即是黄铜。“实”指真实,或因。“私用”指舍弃僧伽的受用而移开,转作个人受用,或取为“自己之物”而执取受用,这是不许可的。“唯以在家施设之意向”指唯以“在家施设”的意向。

应连接为“于其余净铜器中所摄之眼药器”。或者,“净铜器”是简别时用的处格,应与“眼药器”等连接。“针”指缝衣等的针。“叶针”指在叶上书写的针。“其余”指眼药器等之外的物品。“烟管与犁与灯树与灯盆与悬挂灯”,这些都是烟管……乃至……悬挂灯。“于这些有名为女人、男人、畜生之形”,指在这些器物上有女人、男人、畜生的形象。“烟管……乃至……悬挂灯,与那些女人男人畜生形”这些是烟管……乃至……形象,为定语后置。“他们或其余应置于墙、屋顶、门等之铜器”,这是连接句。“铜钉”指铜制的钉。“舍离后”指以“自己之物”的执取而取,或移去僧伽受用、在家施设。“乳石制”指用乳白色石头所作。

“金与银与黄铜与生水晶”,这些就是金……乃至……生水晶,以它们所制的器皿,称为金……乃至……器。“一切”指金、银等所有这类物品。“许可”指对僧团、僧众、个人都许可。

于锯等物中,应如此了知分辨,此为文脉连接;或依简别义,作处格解。“以何锯而不能”表关联。“从彼处”指所锯之物。“较大”一词是“大”的同义语,为不变化名词。“较大锯”表关联。“医者们的”指医师们的。“静脉切割斧”,“pi”字用以显示“比那更大的则更不用说”。“凡是以武器通称所指的斧”,表关联。或作:“以武器通称所指,凡是斧存在”,此为文脉连结。“不应触”即不应被触,为不应触摸之物。“四指量”,“pi”字显示“比那更长的则更不用说”。“掘而食者”即掘食器。“其口为四方者”即四方口。“其口如槽者”即槽口。“扫尘、钻柄穿孔器亦是掘食器,为杖缚物”,此为文脉连结。“应以杖缚者”即杖缚;或指“其杖被缚者”,即杖缚。“虽说是无杖”后,为揭示其义而说“唯刃部而已”。“其无杖者”即无杖者。“凡是掘食器”者。“搬运”即以个人身份取而搬运,或去除其僧团共有性。“尖端亦以掘食器摄属”,此是以相说义,因功用相同故。“尖端”即“用来旋转而切割之物”,“由何人而……”

铁匠、铜匠、铸工、竹匠、宝石匠、钵修理师——这些铁匠……乃至……钵修理师们的工具:砧、锤、钳、秤——这些砧……乃至……秤。“从施与僧团之时起”,即从施与僧团的那一刻起。“以此切草”者,为切草器,此刀具即称为切草刀。“除了大剪刀、大钳、大锉刀”,此为文脉连接。“为何除去这些?”因此说“大剪刀等为重物”。其中,因大剪刀等是重物之故,故有“除了大剪刀等”为我所说之语,此为文脉连接。

于藤等物中,应如此了知分辨,此为文义连接。“藤蔓等”,即名为藤的蔓条之类。“半臂量者”,此中——

所谓“寻”,即指两臂从两侧各展开二寻之量。

由于《阿毗达那灯论》第269偈中已有说明,此处“臂”一词实指“臂展”。因此,两臂从两侧展开、以臂展为量,其半即为“半臂”;以此为准量,称为“半臂量”。据义而释,即长约二肘的藤蔓。“在那里生的”,指在那片僧团土地上生起。“守护保护的”,指由僧团自己守护、由他人加以保护。由此显示“未守护、未保护者不是重物”。“彼”指藤。“超过”是关联词。“带来”意为带来此藤。“线、树皮纤维、椰壳纤维、皮革”……乃至由这些材料所制成的种种——线制、树皮纤维制、椰壳纤维制、皮革制——“绳或索是重物”,这是关联。在“一股或二股”中,以“或”字含摄三股等。“未捻而施之线”以及“未捻而施之树皮纤维、椰壳纤维”,这是连接。

“凡是竹”,是关联词。“彼亦”,指竹也同样适用,这是关联;以“亦”字含摄藤。“此于此中”,即所有这一切都在这竹中,或在这些竹之中,这是关联。“同等或”,指与所取之竹大小相等。“超过或”,指比那更大。“彼价值”,即与那竹的价值相当之物。“劈作”,即木匠的活计。“即于彼处”,指在拿取之物所在处。“行时”,指从拿取之处行往他处之时。由“送去后应给”可知,“或自己来而应给”之义,也应随顺作用相同的特征,依取义法门加以了知。

由「芒草与苇草」之语,因律典中已将芒草、苇草别立草类,故为显示除这些草之外,依余残之理只应取其余的草,而说「除芒草与苇草」等。为显示同果,依特征取义之理,叶亦为草所摄,故说「于何处」等。其中,「于何处」即在于何处所;「如是」即如此;「草亦是重物」是文句连结;「于彼处所生者或」即于彼僧园所生者或;「僧园外」即僧园之外;「彼亦」即草亦;以「亦」字,兼及藤与竹;「乃至八指量者亦」即长至八指量者亦;「空白经本」因未书写,指空的衣物等所做,或叶所做之经本。这是依叶的关联而说。

「五色者或」:依青、黄、赤、白、茜色而有五色者。「彼亦」:土亦。以「亦」字,兼指藤、竹、草。

「于木物应如是了知决断」:此为文句连结。「任何有守护、被看护的小木物」:此为文句连结。而「于大注疏中所说」:此为连结。

「于彼」者,指于大注疏中,或于「尔时」那段律文中。「于这些」者,指于长椅等诸物。「于此」者,指于诸座,与「以草座床」一句相连。「以虎皮覆之」者,即以虎皮覆盖。「以猛兽形像围之」者,即以猛兽的形像环绕周边。「以宝线缝之」者,即以宝线周匝缝合。

「于这些亦」者,指于曲板等物亦然。至于「螺碗则属器皿」这一读法,紧随其后有「如是」二字,但在此处并不对应;反倒是其后的「凡以任何材质所作者,皆唯是重物」这一读法,才与「如是」相对应。因为在那里,正如凡以任何材质所造之物皆唯是重物,同样,对于柱、秤、梯、板等物,无论其为木造或石造,凡取房舍资具之形者,皆唯是重物,这便是其义。

「一切」者,即整个水瓶、座、盘、圆盘等。「于这些亦」者,指于支架等物亦然。「如是,柱与秤」者,此处以「如是」一词,摄受了「唯是重物」之义句。「施与僧团」者,指施予僧团之物。「地敷具」者,指应铺设于地的敷具。「彼亦」者,此指羊皮。

“臼也是重物”——这是文义上的连接。同样的解释方式也适用于“杵”等词。“在这些上面”——指床脚等物。“许可之斧”——是指为了制作器皿而允许使用的斧。“吹制”——在此处,如同“吹螺、螺吹者”等的构词方式一般,应取词语不连合的读法才恰当。因此应如此理解语义:“吹”是由风转动而产生的,故称为“吹”,即由风为因而生起的声音;作此“吹”者,便作吹制,这是应取的语义。“所有这些”——是指一切被允许使用的斧杖等物。“相对于彼”——是指比那些被允许使用的斧杖等更为长大的斧杖等,属于重物,这是文义上的连接。

“唯如生”——即保持原本的状态。“由这些”——指由象牙等材料,应与“作”一词连接。“削制完成者也”——是指通过削制工艺而完成的。

“对于陶器,应如此了知决断”——这是文义上的连接。“用”与“受用”合为“用受用”,是并列复合词。该词应与“瓶盖等陶师所制器皿”一词相连接。“小塔等”——在此处,“iti”一词即“这些”的意思。这一切从施予僧团之时起,便成为重物,这是文义上的连接。“不超过量”这一限定语,应与所限定的“小瓶”一词连接。“在此”——在陶器的情形中,或依于处所,或依于所从出者,以此为缘。在陶器一类中,小水瓶属于器皿之列;同样地,在铜器中也如此,这是文义上的连接。“在此”——指在重物的判断中。

施予新作业之论

323「仅以货包安置」:此处「货包安置」即「货包连结」,故说「仅以鸽货包连结」。「彼」指比丘。「火葬堆烟」是指火葬堆上升起的烟。「唯此」指那仅仅是比丘的住处,应如此连结。「烟时」指烟升起之时。「已观察」意指于烟时已作观察,具备烟时性。作出「成为烟时性」的义理联结后,便说明在圣典中应与「完成住处」一词相搭配。「已作完成住处」是指已作完成之住处属于此新业,因此称「已作完成住处」。此新业由他们施与,此为连结。乃至椽子未上时,称为未完成,此为连结。「从彼」指从椽子登上之后。「令某人劝导而作」是住处主人自己请某位比丘劝导而作。「五肘住处」,此为连结。「六年新业」,此为连结。「于此」指半覆屋。「彼」即半覆屋。为显示较大者而确定说「十肘、十一肘」。「十年或十一年新业」,此为连结。「从彼」指从十二肘起。「于如铜殿之殿堂」,此为连结。「从彼」指从十二年新业起。

「新业者」是指在新业中已经投入、从事之人。「适时」指在冬季与夏季之时。「为遮止」是为了遮止其他前来的比丘。「住处主人」指施与住处者。「彼」即住处主人。「于家族」是指在传承中。「他们」指你的家族。「彼」即住处主人等。「比丘等应守护」,此为连结。「他们亦」指亲属与侍者等。「于彼亦」是指对于僧团的资具等。「众多住处」,此为连结。「一住处」,此为连结。

「一或住处」,此为连结。「从彼」指从已分配出去的住处,「已生」,此为连结。「然于《库伦地》中说」应如何了解,此为连结。「取一床处」是以个人所有性的方式取用一个床处。「三分」指第三分。此处或有另一种读法。「于此」指于已损坏失坏的住处。「唯个人」是指个人所有,或者如同个人。「守护」即你应守护。「嘿」表示结果。「然如是守护者」指这样守护的住处。「于彼」指在守护之时。「欲施与同住弟子等」指不是把属于僧团的物品安置或新得的住处施与,而是自己只想施与同住弟子等。「得施与同住弟子等」是因为并未以个人所有性取得整座住处,只取一部分,所以可以施与同住弟子等,这是义理。「应令守护,如是说」,此为连结。此处有「说」字的读法,但那种读法并不妥当,因为前面已有「然于《库伦地》中说」一语的形式。

而“另有一语,亦于彼《库伦地》中所述”,应如此连属。“如何所说?”,即说“二比丘”等。“二比丘作”,应如此连属。“由彼”者,即由比丘。“彼即为主”者,谓最初取得彼地之比丘即是主人,此为其义。“于适当之处”者,于适当住所之处。“彼”者,指作为个人所有。“然,凡费用”者,应如此连属。于此,“费用”者,即于彼住处所生费用之根本。所说为“应给与住处之根本”。“彼”者,指作为僧团所有。“于彼处”者,于所造住处之处。“已作住处”者,是表示“附近”的处格形式,即说为“已作住处之附近”。“荫近果近”者,即近荫处与近果处,意为“受用荫与果”。“已观察”者,已观察僧团。“主”者,树之主。“应取去”者,应除去。

“即使只取少许僧团的藤蔓”,此句是为了显示:若取用僧团之物,在僧团土地上建造住处,该住处即属僧团所有。在说明两层或三层等多层殿堂时,为显示其中一半的部分,而说“若是殿堂”等。“上层殿堂”,应如此连属。“彼”者,指建造住处的比丘;“其下层殿堂”,应如此连属。“于住处”者,于僧团住处,义为住处附近。“于未作之处”者,于尚未建造台座与门廊之处。“台座或门廊”者,指僧团住处的台座或门廊。“于外墙”者,即墙的,或从墙向外。“彼”者,属于建造台座门廊之比丘所有,应如此连属。“不平之山涧等”,应如此连属。“无因”者,于易作之无因。“已作”者,指台座或门廊已作。“于彼”者,于该台座门廊处,所言“僧团无权”,应如此连属。

“为取最上卧具”者,应如此连属。

“再来”:离去后又再回来。“彼”:指接受新业的那位比丘。“此”:指住所。

关于禁止另作受用等的论说

324“不过度持去”:这里的“过”字是持去的意思,“持”字是受用的意思,因此说“持去他处而不受用”。“凡床椅等”应如此连接理解。“于彼”是指在温德利亚大寺。“其”指床、椅等物。“因此”,由于允许这样的缘故。“其”指床、椅等。“他处”指另一座寺院。“无病”指没有破损、没有朽坏而完好。“于彼寺院”指在温德利亚寺院。“于彼”即在那座寺院。“从彼”即从那座寺院。“善结合”指妥善地连接,意谓既不是根本施与,也不是恢复原状。“从废弃寺院”:是指从比丘们不再挂念而废置的僧团寺院,以及从个人虽仍挂念但已废置的个人寺院。“在常住者之时”:在常住者安住之时。“从彼”指从废弃寺院。

“为增益业”:这里的“增益”一词是增长的意思,因此说“为增长业”。“此处”是指“为增益业”这一读法。

“车轮状物”:因其以车轮之形滚动,或以车轮之形持取,故名车轮状物,亦即垫足之具。以“以毛毯等包裹而作”一句,说明其制作方式。“以何”指以足。“水”指住处之湿水。应连读为“水不显现”。“不应穿着鞋履践踏”亦应连读。

“涂灰地”是指涂以灰泥的地面。“涂边地”是指涂以牛粪汁的边地。“足”指床足。“于彼”指于布片。“放置者”指将床足放置者。“于彼”指于那些比丘。“常住者”即恒常居住者,故称常住者。“放置”指放置于床足。“如是”义为:如同常住者之受用,客比丘亦应如是受用。

“白壁或”:此处,“或”字将蓝壁等也涵摄在内。因以“门、窗”等总括而言,故门窗等即使未经加工,也不应倚靠。“以任何衣等”为关联语。

通过「已」这个字,表明「洗足者」一词是「卧」的动词修饰语,而排除其为「比丘」的施事修饰语。因对「在何处卧」心生疑惑,故说「在以洗足后应踏入之处」。以「此为应踏入处之同义词」一句,显示「洗足处」的一种读法之义:洗足后站立于此,故名洗足处;即于彼洗足处。「此」:即「洗足处」之名。「铺展」:问「以何铺展」,故说「以铺展物」。用「以自己所有物」一句,遮止了以僧团的铺展物铺展。「为睡眠亦」:即为了睡眠的缘故,应连属至「蜷缩」;或「为睡眠亦」:指为睡眠之人。「身支」一词为属格,「唯犯」一词为与格,应连属于「毛触之时」。以「以受用之意」一句,显示若非出于受用之心,而以任何业令身支触者,则无犯。应随宜连属于「以手掌触、以足掌触,或践踏」。为显示「以受用之意」一词之义,故说「搬出床椅者」等。

关于允许僧团食等的论说

325通过「僧团之食」一句,显示「僧食」一词为属格复合词。应连属为:「为僧团利益而持来的食物,不能作」。应连属为:「于指定食等中,应知此义」。以「指定而得之比丘之食作」一句,显示其语义:为通过指定而得之比丘所作之食,名为指定食。「如是」:正如从僧团中通过指定而得的比丘那样。「限定」:以「一或」等加以限定。「他们」:得食的比丘。由此显示其语义:为通过邀请而得之比丘所作之食,名为邀请食。以「截筹」一句,显示其语义:截筹而应作之食,名为筹食。「半月等」:应连属为「如是,于布萨、初日等所规定者」。于半月等诸日应作的,为半月食;于布萨应作的,为布萨食;于初日应作的,为初日食,即初日食。「指定食、邀请」:在此,「如是」一词为首义,义为:获得此「指定食、邀请」等语词。何故不仅允许指定食等,也允许僧食?故说「然而因」等。于彼处应连属为「因能」。「他们」:指人们。「彼亦」:僧食亦然。以「亦」字,暗示了指定食等。

显示僧食等之详说,故说「于彼」等。「于彼」:于「僧食、指定食」等文,应连接为「应知如是决择」,或于僧食等之分别为处格。应连接为「受用者我等今日有十日、十二日」。「从另处」:从另一处所。「于彼」:于僧食。「应告知」:应告知人们。「彼」:僧食,为根本业,「我等」:为使役业。「彼」:僧食。

关于指定食的论说

「此理趣应如是知」是衔接。「由王所遣」是关联。「若有」即若有定食。「由指定者」即由食事指定者。「不应超越」指不应逾越指定食物。「然而他们」指乞食者。「除定食外」意为:将定食安置于固定处所后,便可舍离。「他们」指诸大长老。「乃至一由旬之隔的住处」指彼此相距一由旬而存在的住处。「从定处」即从定食的固定处所。「即使未到达者」指虽未到达食物指定处者。「名为增广界」是说近行界称为增广。「即使已施与僧伽新衣」是说乃至第二分也不应施与,即使已施与僧伽新衣。「以雨安居数」:因被计算故为“数”,雨安居即是“数”,故为雨安居数;依此雨安居数,即以雨安居来计算。若读作“以雨安居数”(具格),则应理解为以雨安居来限定,如此更为妥当。

「于一住处」即于一住处界内。「于彼同一食物指定处」中,以“同一”一词排除了在其他处取食。「一」指一位施主。「由彼」即由所遣比丘。「彼事」即彼因缘。「彼日」即所遣之日。「忘失」指因忘念而失。「于食堂」即在名为食物指定处的食堂。「凡本来定食」是衔接。为说明“成为一结合”之义,而说“不远离彼此十二肘”。“新定食”指不同于安置在食物指定处的本来定食的新的定食。「确实」指真实,或因。「此」指指定食物。由于是就“明日”而言,故限定为第二日不得。

「某」指施主。「应仅依自住处的定食方式取」:即,凡前往某住处,由于并未进入该处,故应仅依自住处的定食方式而取。「然而所施食物应取」是衔接。「已到达者」指已到达所施处者。「于彼处」即于所施处,唯已到达者可得,这是关联。「彼住处」指已进入的住处。「于彼彼处」即于名为村门、街道、十字路口等处。「入于内近行者」中,“内近行”指十二肘之内。

为了说明村门近行、街道十字路口近行、屋近行这三者中屋近行的差别,而说“此中屋近行”等语。“此中”指在这三种近行当中。“应知屋近行”是关联句。“一近行屋”是指只有一个近行的屋。“这些”指那四间屋。其中的“于彼处”指在这四间屋中。“一家族之屋”是关联句。“一共同受用”指由同一门共同受用。末尾的“于彼处”则指在一个近行中。

“然而,凡一屋所作”是关联句。“为乐住故”意指为了断除诤论而得安住之乐。“于彼彼处”是指被墙壁区隔的各个地方。

“然而,于何屋中令坐”是关联句。“凡住宅”是连属。

“凡是生起的指定食利得,他即获得”这是关联。“虽可见,然而……”这是关联。

“然而,凡”指比丘,“得”是关联。“于他”:于自己以外的他人。“由彼”:由得到指定食的比丘。

“于待时者”:指正在等待用食时间的比丘们,“已坐”是关联。“某人说”是关联。“或说:给与僧团指定钵”是关联。“即此方法”:在将比丘代入钵的位置而解说时,这句话指示了相同的道理。

“于此”是指在指定食,或指在如此言说时。“可爱”指具可爱之戒。“由彼”指由指定者。为显“如何知”故说“由十年所得”。“彼之”即指定者之,与“言”相连。“微声”指轻声。“离声”也是另一种读法,意为无声。“一切新者之”指一切比丘中的新者。“纵在影下被问”是轻蔑义,用为处格,或属格。“不得”指因已令得之故,反而不应得。“纵坐者,纵眠者”亦是轻蔑的属格,指坐着的比丘,或即使眠者的意思。“实然”指真实。“此名应分物”为连接句。“于彼”指于“唯至达者得”这一言说中。“由近行”指由十二肘的近行。“于彼”是指于内围绕中。

与“有某位优婆塞送来”相连。“以上妙食”意为以上妙诸食。与“以水”“充满”相连。“众人已来”是关联句。“由何”指由那位比丘。“去”是事由。“三衣围绕”指被三衣所围绕,或具足三衣围绕,这是指定食的含义。“的确,此比丘确有如此福德殊胜”是连接句。故言“然而水岂不也是彼之福德殊胜?为何他得他人指定食?”以说明“然而水”等语。

“那些取来之人已到”是连接句。“他们”指大长老等。与“由年少沙弥们”即由年少的沙弥们,“获得”相关联。

「在彼处」:指在指定食处。「在前」:指在大长老们之前。「钵」:即僧团指定钵,与「未取」相连。「已携来的也是指定食」:此为连接。

「一人说」:此为连接。「彼」:指人,「说」:此为连接。「如你所喜,如是说而携来」:这是句义结合。「名为被放任的使者」:指舍弃自己的意愿、随顺施主意愿而被差遣者,即称为使者。「或依次第之钵」:指从僧团按次第获得的钵,这是针对邀请食所说。「所欲者」:即被差遣使者所想要的。「彼」:指愚者,「不应说」:此为连接。「应以询问的部分而说」:此为连接。「于彼」:指所说之缘由。

「诡诈常食」:指与其他指定食混合之后,以类似正直常食的方式运作,而以诡诈方式流传的常食。为了详细说明这个意义,所以说「或王」等。「单独行食」:指各别单独而行、单独而食,即不与其他指定食混合,各自单独食用,这样的食物便称为单独行食。「某些比丘去了」:此为连接。「于他们」:对于那些比丘。「即于彼时」:正当他们坐时。「又即于彼时」:正当他们取时。当说到「美妙食」时,问「从几岁开始」,回答「从这样这样岁数」,如此所说,即是句义结合。「已取」:指不知常食的客比丘已在钵中取了食。「即使来者也是知常食之比丘」:此为连接。这一法则在后面的情况也同样适用。「比丘们只是来」:指比丘们不取钵而仅仅前来,这是意趣所在。

“不”:指不知常食的客比丘。“王供养后”:指国王在自己家中供养之后。“携去”:是给予客比丘;“于钵中亦然”则为连接(应连接起来理解)。“所携来者”:指食后所携带回来的食物。“彼不应取”:此食物因量少,不应依常食之规而取。“携去”:仍是给予客比丘。“成为债”:即成为债务。所谓债,即是具有应偿还之性质,因此须偿还才是其意趣所在。“于此”:即对于不知常食而受食之处。“应暂坐”:应稍作等待而坐。“以钵之位置取亦如债”:持钵所处的位置若取食,也同样成债,这是前长老的见解。若如此,两位长老的主张便完全一致。

“一钵食”:是连接词(应连接理解)。“如是者”:指具备三衣随身、价值百千钱者。“此”:即钵食。如此于诸注疏中有所说明。

“一比丘”:是连接词。“中间腐坏者”:于指定施食之间,在中间腐坏、滴漏,即称为中间腐坏者。“但满腊之沙弥”:这是句义的结合。“彼受具足沙弥的常食已过”:为连接。“彼”:指得指定施食的比丘。“近处”:即在自己身边。“若他们以盗心携去”:若持钵者以盗心将那只钵带走。“成为债”:布施钵者便成为负债。“彼比丘”:指坐在近处的那位比丘。“应”:即就布施钵者而言(应作之义)。各版本中有“此”的读法,但并不妥善。“于彼”:从指定施食之家。为彰显“善携去”一语的含义,故说“因食物已施舍,故不成债”。

“萨迪亚那咖”指指定食的受食者,“有”是连接词。句意连接:“即使以十钵令人持来食物”。“名为比丘施物”指由比丘所施之物。“彼比丘”即那位萨迪亚那咖比丘。“诸比丘”指那些行乞食的比丘。“说‘尊者们,请来做我的同伴’之后”是连接。“彼之”指近事男的。“于彼处”指在近事男家中。“唯彼之”指唯独属于萨迪亚那咖的。“其余”指九位行乞食者。“携去”指给十位比丘。“彼比丘之”指萨迪亚那咖比丘的。“已食者”指已食之人。

“他们”指九位行乞食者,“所说前往”是连接。“于彼处”指在近事男家中。“于彼处”指在十位比丘之中。句意连接:当一人以甜美音声作随喜时,听闻法语。“名为未作分”:先前未作,故为“未作”;此即是“分”,即部分,故为“未作分”,意思是称为客来分。

“一位近事男施与”是连接。“此”指嚼食与啖食。句意连接:“应施与钵主”。“除外”指依常法除外。无论说了“令全体僧众受用”后离去,还是未说任何话语而离去,由于最初已说“施与一切僧伽的钵”,都应分配后受用。

“以钵持来”应联系起来理解。“各一团”,即每位比丘各得一抟食。“住”是居住的意思。“为谁之”,意为“你为谁的利益而持来”,应如此结合文意。“由一比丘”一词,在“应取”中作使役业,在“食”中作根本业,说为应学法中的后缀。

“未说持来何物”,指没有问近事男“你持来了什么”。也有读法作“你将持来何物”,意思是你将持来什么。结合上下文,意为“对于有眷属的粥、昂贵的果以及殊胜的嚼食,应当同样作特别的常食规定”。“唯一常食”是指相同的常食。“在那里对糖浆也一样”,此处用“如是”一词指代“唯一常食适用”这一表述。

如此,指定食论说之句义结合已完成。

关于邀请食的论说

邀请有两种:个人邀请和僧团邀请。其中,关于个人邀请,说道“若是个人邀请,自己就是主人”。不通过“请从僧团中指定若干比丘”等方式,而是邀请说“请为若干比丘接受食物”后所施与的,称为僧团邀请。“此处”指在邀请中。“对常乞食者也适用”,是因为以“比丘”这一如法用语来说,所以对常乞食者也适用。“按次第”是指依从僧团所得的次第。应连接为“已来的人说”。“中断”是指中断“你们且去”这句话。

“从受邀供食之家”:从被邀请而施食的家中。“一人带来”表示连接关系。“装满后”指将食物装满。“它”指食物。“此处亦”是说,在受邀时也是如此。

“由彼”表示原因。“彼比丘”一句中,“比丘”是原形,“可厌者”则是变化形。“应是”指应当是,或有。应连接为:对说“我为钵而来”的人,应给予钵。“携食之钵”指以此携带食物而来,故称携食者,此钵即是携食之钵,亦即它。“次第食”指依次第所得的食物。

“依团食住”:依靠每一口食所得的食物而住。“以团食计”:于每一口食中以此计数。这种方式与指定食施有所区别。“为谁带来”应理解为:你为谁的利益而带来?“为僧团我之食物”:为了僧团的利益,我带来食物。“为长老们我之食物”:为了长老们,我带来食物。

“近事男派遣”是连接。“此三人”指僧团长老、以持经头陀而知名者,以及食施指定者,这三人。“询问”意为这样询问:“我是从僧团中取,还是与我所认识的那些人一同前来?”“已登上”指已经登上。“自己为第九”指自己为这其中的第九位,与那些比丘们同往,这是连接。“因”是因为。“这些比丘”即指僧团长老等那三位比丘。“由彼”应连接为:由不以持经头陀等而知名之比丘应行。“或依止者,或汝等所知之比丘,或取那些比丘”是连接。“自己应往另一村”是连接。“即彼村”指那受邀之村。

“于彼处”指于食堂。“于庆典等”指于节日等,“等”字包含以其他任何因缘人们的大集会。“那时”指在那受邀之时。“从集会处”指从比丘们的集会处。“随力”指与能力相应,不超越能力,这是它的含义。在此,“力”字也是称为矛的武器的表示,因此为了避免那种理解而说“随能力”。

“或僧团长老前来”是连接。因为考虑到多个行动者,所以用了“前来”的复数形式。“一次”指在一日,即来的那一天,这是它的含义。“约定时间”指在那里自己住处的固定时间。“第二次”指在第二日。“新来客”指未曾来过的新到来的客人。“于彼处”指在那钵处。“他们”即指新来客。“此处”指从未曾来过之处。

“一切处”,指一切自住处与客住处。“由彼”,指由这位多得比丘。“不分别”,指不加区分。

关于签筹食的论说

应如此连接:“然而签食应如是知”。“由言”一词,是“应给与”一词的能显因。“或由签”,即或由草签。“某名的”,指名为某甲的优婆塞。“系缚”,指书写,即切断之意。为了显示“堆积”一词的含义,故说“以上下次序反复搅动”。应连接为:应由指定食物者给与。

“不多”,指少量。“即使依村落”,即主要依所得均等的村落。“pi”字则指家族。应连接为:“由分发者所分发的”。“有六十份签食”,这是连接。“其中”,指这二、三份签食之中。

“彼”指多签食村。“然而彼”则指一签食。“于这些”指于诸比丘。“由强制”意为由于路途遥远,即使不愿去的人,也因一人之强制而必须去。“彼”指签食。“此岸村”指位于此岸的村落。“以已取想”指以“已经取得”的想法。“再来寺院”:并非真的再次来到寺院,而是先在此岸村取了签食,之后来到寺院,让它进入自己钵中而食用,这样也是可以的。既然如此,为什么需要来寺院呢?难道未取签食的人,因为食物到了自己钵中就可以取用吗?因此说“不是这样”等。“因”指因为在界外不能取僧团所得之物,所以应当来寺院,这是连接词。“或依一巴哈”指或者按照一种称为家行列的巴哈(分配)。“及于街等”指以及在街巴哈家族,在排除时作地格。“何处”指在什么地方。“签不存在时”指在没有签食的情况下,这是连接词。“即使指定”指即使指定“某村之签食给你”等村落等等。

为详述彼义,故说“然则”等语。此中,“由彼”指由派签的比丘。应当连接为“应取”。“间隔村”指因极其遥远而须间隔前往的村庄。“于彼”指彼村。

“超过半由旬”指超过半由旬之处。“当日”指接受签食的那一天。“不去者,不应给与彼”,这是连接,意思是如果不去,就不应给他。“因”表原因。“然而三日”是持续连接中的受格用法。“彼”指此岸轮值村的签。“然而应如何严格施行羯磨?”因此说“不应从六十或五十减少”。“住处轮值”指为守护住处而设立的轮值。“住处轮值者”指以轮值守护住处,或取了轮值而守护住处的人,应给与他,这是连接。“住处守护者”即守护住处者。“变异”指净信的变异。“应给与其他家族”指应给与其他家族的粥等。

「取了轮值后」:指令其他人取了轮值之后。「送去」:送去给住处的轮值者们。「签」:考虑到原作者的用词,是以复数形式「诸位」而说的。「仅增益业」:只是为了守护住处,僧团应当给与的增益业而已。「以及其他」:以“pi”字显示,不限于增益业,还包含其他。「超过额外分之」:即超过的额外分,超过的那一部分。

「得签」:指签被得到了。「当日」:在得到签的那一天。「仅一人」:每人各一份。「分开后」:将那些两份、三份的独行食分开,解开纠结之后。

「同一受用」:一起受用。「应由取者给与」:与上文连接。「对面前者」:对站在近行界内的任何人,「令到达」为连接。「味签」:指甘蔗签。也读作「味树签」,义同。先说明了在小寺院应取的规定,再说大住处中的规定,因此说「在大住处」等。

“酪签……亦允许给予”,这是针对小住处而说,因此提及“在大住处”等。“药等签”中的“等”字包含了香鬘签。“此处”指在这些签中。“最上食量”指应从最上等给予的食量。“如是诸食”指具有最上食量性质的诸食。“若不”是说如果这些食有许多却不出现。“得或不得”指得到或未得到。

“当诸签被取时”是指其他签正被取走时。“站在近处者”指伸出手后站在近处的人。“有”指有比丘。“此签”指“这属于他的签”,允许这样安放。“非法”指约定不如法。“给未到者”指把签给未到的比丘。

“彼”指食指定者,与“应说”相连。“由我送至我处”为连接。“在那里”指在村中。“你们就受用吧”这样说,是允许的,此为连接。“就在那里”指就在食堂中。“在那里”指在那个村中。“带来住处”指将签食带来住处。“取签时”指比丘们通过签来领取的时候。

「于彼处」:指在那一方的区域。「以他者」:指以自己之外的其他者,应与“已得”相连。「然而以彼」:指以将行者之外的其他者。「从彼」:指从将行者。应连接“不逾越近行界”。

「于彼处」:指已弃置的住处。「他们」:指住处的比丘们,应与“已去”相连。「彼」:即来客。应连接“但凡去者”。「彼」:指筹食,应与“不得”相连。

「以福」:从福。「然而那些」:指那些筹。「然而筹篮」:指筹篮。「于彼处」:指在篮中。「仅此」:指仅从撒布之处。「一」:指一支筹。「应说」:应由给筹者说。

“比丘们已去”应作连接。“在彼处”是指在其他住处。“大长老也去”应作连接。应当这样连接:已到达住处而未食便前往乞食村的比丘们,不应给钵。“住处食”是指留存于住处中的食物。

半月食等之论

“去者,食被施与”应作连接。“于被标明的十四日、十五日、五日、八日”应作连接。“以业所生”是指业的积聚。以这些文句显示“半月应施的半月食”之语义。“彼”即半月食。于“有”一词中为已说作者,于“取”一词中为动词业,于“应食”一词中为已说业。“一切”是指比丘们的。“他们”是指比丘们的。“少”即少量。“彼”即签食。“施与胜妙者”指作为殊胜而施与。“粗食”即无油之食。

“自己所食之食,即被施与”应作连接。以此显示“于布萨日应施与的布萨食”之语义。“布萨”是指在布萨日。此处,若在十五日施主说“半月”而施与,则名为半月食;若说“布萨”而施与,则名为布萨食,此是差别。“初日”是指在初日日。“以布萨羯磨”是指以布萨羯磨为因。以“初日施与之施与”显示“于初日应施与的初日食”之语义。“彼亦两者”是说,依布萨食与初日食的方式,彼食亦有两种。“如是这些”:此处以“此”一词显示“如是”一词的“此”义。“七种食”即在此住处篇集中所出的僧团食等七种食。

“另有四种食”:此为连接。“其中”:指于四种食中。以“已施予来客”等语,说明“来客食”一词是依与格中间省略而成的复合词。而在别处,则以“为来客之利益而携来”等语,说明是依属格中间省略而成的复合词。“在此”:指于四种食中。“一切”:指诸比丘的。“一位来客坐下”:此为连接。“由彼”:由第一位来客。

“若”:指来客。“来后亦”:此处的“亦”字含责备之义,而“后来”则是相对于“先”而言。“由彼应取”:此为连接。“正是在来日”:以此表明不应于第二日等之后的日子受用。

“于某处”:指某个处所。“彼”:指来客食。“被约定”:指被常设施设。“于食堂”:指在村内的食堂中。“不存在时”:指当这些不存在的时候。

“住处者亦”:其中的“亦”字,表示并非仅指行路者。如同客食可被允许二日、三日或七日,而行路食则不可得,这是其中的关联。“道路”:即道路。“阻断”:即遮断。“或阻断水”:这是与前文的关联。“这些危难”:指盗贼等危难。“除去”:即除外。

“彼之”:指大病患者。“复为彼”:即为未来的大病患者。“适宜食”:病者适宜的食物。“混合粥”:将种种米粒混合煮成的粥。“不坏”:即不产生变化。

“此亦”:即看护病者的食物亦如此。“于彼”:在那一家中。“彼之”:即病者。“如是所施”:依接下来所说的方式而施的食物。“对乞食者亦允许”:因是以“乞食”这一如法用语而说,故对乞食者也允许。“不允许”:因是以“食物”这一非如法用语而说,故不允许。

“另外三种食”:这是连接上下文。“于彼”:于三种食中。“常食”:此处‘常’一词与‘固定’一词意义相近,故说“称为常食”,即恒常之意。“彼”:指常食。“于彼”:于两种之中。应补入“僧团的”这一文句。“个人的亦”:其中的‘亦’字关联“僧团的”一词。“之后”:于最初所说的“请取食”之语,或在那所说之语之后。

为阐明“建造小屋后应施之食为小屋食”,故说“小屋食者”等。“彼”:指食物,应与“被约定”连接。“住处住的比丘”:此为应连接之句。“然而彼”:而食物,应与“已施”连接。“唯彼之”:唯属那位个人。“于彼”:于那位个人。

为阐明“按次第、依次第而施之食为次第食”,故说“次第食者”等。“彼亦”:即次第食亦复如是。为以结论方式加以总摄而显示,故说“如是这些”等。

“于注疏中”:即在《大注疏》中,与“已说”相接。“于彼”:指四种食当中。为显示“在寺院中生起的食即是寺院食”,故说“寺院食者”等语。“彼处生起食”:即于该寺院,由所施的田地等而产出的食。“彼”:指寺院食。“如”:即以何种方式,与“在被接受时”相接。由八人组成,或以八为量的团体,即是八人组;布施给他们的食,称为八人组食。“如是四人组食”于此理趣亦然。为表明此义,故说“我们施予八位比丘”等。“用大精制者”:指用丰盛的酥油等大加制作,具有大精制特征的食物;通过这句,应接上“以过量的糕饼装入钵中”。而“覆盖而施”一语,表明应覆盖而施的即是覆盖食,此食名为覆盖食,这便是词义。

“于此”:指于此世间。应与“有某些人施予”相接。“为知比丘数量而以丸施”等语,是为了显示丸食的词义:即用丸粒计数比丘后,所应施与的食。在这里应注意:前一方式中有ḷ字与h字相联合,而后一方式中则没有。以丸团计数而了知比丘的数目。“如是”等乃是结语。应与“已说衣的分配”相接。

“于一切等诸药中”:此中是从一类中举出而言的处格,其中“一切”一词与“百瓮亦”一句有依属关系。

「后来者应给」:在第二部分中,即指那些不应分得者,唯独后来者才应分得。「唯在一切集会处」:即唯独在所有比丘共集之处。所谓应分配之物,只有到达分配处者才能得到,未到者不得。而在一切集会处,大众多已到达,因此说「唯在一切集会处」。

「如所放置」:即不作任何分配,保持原样放置。说「错误执取」后,为阐明其义而说「彼物于所到之处,皆属僧团所有」。「转向」:即转变用途。「彼亦」:投入钵中的一切物品亦然。「凝」:因凝固状态而住立,故称为凝,即指浓厚。所谓「从所说限定」:即从「十位比丘,十个一切钵」这所说的限定。

「偈颂中的圣典」:指律藏圣典。「及其义注」:即该律藏的义注。「善辨别者」:指能辨别、明见种种义理之人,故称为善辨别者。「如是」:即依照上述的方法。此处的连接如下:如是,善辨别的比丘审察圣典及义注后,成为不放逸者,分配僧团资具。

如是,资具分别论之解释已竟。

“半分”:指比丘们所得份额中的一半。其余则极易了知。

如是,住所犍度注释之解释已竟。

七、僧团分裂犍度

六释迦族出家之事

330三三〇.在《僧团分裂犍度》中,“众所周知、众所周知”:此处,前缀“阿毗”加于“知”字有“明显”之义,故说“明显、明显”。“伍达夷等人”指伍达夷等。连接为:与随从一起的十位使者及其他众人,即名为释迦王子。“在我们中”:指“在名为释迦族的我们之中”,于简别义中用为处格,以此显示圣典余文。“从族”:说明此处“从族”为从格,即表来源的从格词。“家居事”:为说明在家居住者的事务,而说“在家居生活中,任何……”等。其中,“任何”指任何事物。“水应导出”:为说明水应取出、导引并除去,故说“如水在一切处干涸”。“干”即干燥。“草”指损坏作物的草。“应拔除”:为说明应驱除,此处词根“dhu”有抖落、摧坏之义。“糠”指作物的茎秆,与彼相混的碎屑即是糠。“应使抖落”:为说明词根“phuṇ”有撒散之义,故说“应除去”。“你独自了知家居事”:此处“以家居事”是目的义的具格。“了知”:前缀“upa”随顺词根义,且动词变位有所省略,因此说“你独自了知家居事”。“我”指名为跋提王子的我。“你”指名为阿那律王子的你。“将一起出家”。

331三三一、「被驱逐」:此处为显示‘离去后又被遣去’之义,故说‘被驱出’。「依慢者」:此处为显示‘慢所依止、眠伏于慢者’之义,故说‘依慢者’。

332三三二、「其内无有忿怒」:此处‘内’字意指心,语尾‘to’表处格义,为显此义,故说‘其心中’。因何无有忿怒?答曰:‘以第三道断除故。’以不来道断除嗔恚故,漏尽者心中无有忿怒,此即意旨。‘如是超越有与非有’:此处为显其义,故说‘然而,因……’等。其中,因有如是说,故应如是见其义,此为衔接。‘非有’指恶,此为关联。难道圣典中无‘非有’一词,唯有‘无有’一词吗?何故说‘非有即无有’?答曰:‘非有与无有,义理上实为一’。以此显示唯文字有别。此所谓有与非有之状态,是为关联。以‘种种’一词显示‘iti’一词的种类义。以四道超越,此为关联。‘彼’指漏尽者。

333三三三、「蛇腰带」:犹如腰带故称为腰带,以蛇为腰带,故名蛇腰带。为显此义,故说‘将蛇系于腰间’。

334三三四、「尊敬」:此处本应以使役动词类词根说为「使尊敬」,却以第一类动词词根表述。为显明此义,故说「使尊敬」。圣典之法则实为不可思议。「使尊敬」意为行尊敬。「此」指业。「彼」指导师。以此显示「此汝」中的「汝」是习用词,在此处与代名词「彼」意义相同。

宣告羯磨等之论

336三三六、「如痰」:以此显示由邪命所得资具,通过相似施设而具有痰的性质。因此,如同痰一般,故称为痰,即邪命资具。无痰时却加以食用、吞咽,故为食痰者——应如此解释语义。现今在圣典及注疏中,有以唇音为首字母读作「食痰者」的。

340三四〇、「以极坚固」:此处,极度坚固即为极坚固,是强固之义。因此说「以不动」。「如布偶形状」:此处,布偶形状是指以布、象牙等所制成者,与彼相似则为如布偶形状,以此来形容。

342「王亲属们」:此处,因被国王知晓“他们是我们的尊长”,故为王亲属;正是他们即称为王亲属,应知此义。为表明此义,依意趣而说“国王知道我们”等。「竖耳竖尾者」:其耳与尾竖立,故称竖耳竖尾者。「以绳索不动」:犹如以绳索藤蔓系缚而不动,与竖耳竖尾者相连。而“作”字,显示在“奔驰”中作动词修饰语的性质。

“苦啊!象!勿近龙象”:于此,为表明‘kuñjara’一词是呼格,故说“喂,象!”。因‘nāga’一词可通用于蛇、龙与象,故说“佛龙”。为显示‘āsado’一词意为“以愤怒而接近、前往”,故说“名为以杀害心前往”。“苦”者,是现在与未来之苦的因。‘hi’字仅为添词,或即“唯苦”之义。以“对佛龙之杀害者”一句,显示“因杀龙而为杀龙者”的语义。

「以背向而退下」者:此处,‘paṭikuṭiyo’意为背对如来而行者,为表示‘成为背向者而退下’之义,故说“正对如来而以后足退下”。以「不知」一词,在词根读本所述的‘见与标记’等义中,此处显示为‘见’义。「不应被标记」者,即不应被其他善士所标记。这里,ṇya后缀用于作者与业,将ya变为ka后,便说为‘alakkhika’(不可见者)。

343“应食之食”,此语用来说明“三种食”一词中词缀“yu”的业格意义。“彼”即指三种食。“如法”,即与“于众中食,波逸提”这一母论分别本文所说相应。“五事乞求之说”,即乞求五事的说法。“寿劫”,是就无间大地狱的寿量而言。无间大地狱的寿量称为一中劫,如在《胜者庄严疏》等中所说。“阿僧祇劫”,如在《破除愚痴》等中所说。“最胜福”即大福。以此显示“brahaṃ puññaṃ”(大福)中“braha”一词为大之义。因为在词根读本中说“braha vuddhiyaṃ”(增长、大),“braha”即为表大义之词。从braha词根附加a后缀,有“brahā”的读法;附加ma后缀,则有“brahmā”的读法。“唯寿劫”,指诸天界的寿量。

破僧之论

344“彼”指提婆达多,与“据说已去”相连结。“就在那里”,指就在寺院界内。“别众”,即从比丘僧团中别立一部。

345“恼害”一词中,前缀ā有“压伏”之义,词根gil有“恼害”之义,因此说“被受所压伏而恼害”。“彼”指后背。所谓的“ādesanā”,是了知他人之心后而为开示,它既是神变,也是教示神变。所谓的“anusāsanī”,即以此而教诫。为说明此义,故有“如是对你……”等语。

346「随我而行」:此处 anu 前缀为「随行」之义,kar 为词根,anta 为后缀,属 gacchanta 等词类。为表明此义,而言「做随我之事」。「苦恼者」:以此显示 kapaṇa 一词中,kap 词根为「伤害」之义。「大野猪」:为遮止 varāha 一词的「猪」义,而言「大象」。「大地」:以此遮止 mahī 一词所指称的「大河」之义,是指大地。「裂开」:以此显示 kar 词根与 vi 前缀结合而有「裂开」之义。「嚼食莲茎者」:此处 māna 一词为动作之义,故说「嚼食莲茎者」。ghasanta,即食噉者。「称为河名之彼莲池」,这是连结。以此显示「于河中守护」中,「河」即指莲池。jaggato,即守护象群者。

347「流者,即河流」:以此显示巴利文中一词兼具二义。「无疑」者,此处为显示 diha 词根,而遮止 disa 词根。

350「乃至千佛亦」:此处 pi 字为谴责之义,以此表达「何况一佛」之义。

「有情」者,以此显示‘koci’一词的主要词根。「立」者,为显示述语之义,故说「站立」。「据我所闻,提婆达多」者,此中‘me’一词是就世尊而言,故说「世尊说」。「彼即」者,即是所闻。「此」者,即「据我所闻,提婆达多」此语。「随增」者,即随之增长。「到达」者,以此显示‘āsajjana’一词中,sad词根有前往义,且为行动之状语。「已投生阿鼻地狱」者:此处提婆达多今非已投生阿鼻地狱,然因将来必受生于阿鼻地狱,故说「已投生阿鼻地狱」,此为「表决定将来之过去式」。「决定将来」者,即必定发生之义。「可畏哉!大海!」者,此中‘bhesmā’一词是怖畏的同义词,故说「可畏者」。

优波离问论

351351.【『从一方者』】此处为显示‘之’后缀运用于第七格(处格)义,故释曰『于持法者一方』。【『顺导者』】以此显示「随」字之义,即再再引导。为显示宣说之状,故释曰『非唯汝等』等语。其连结为:若此非法、或此非律、或此非师之教,则……。【『令知』者】以此显示「听」义词根之义。【『宣告后』者】以此显示,于『宣告』与『取筹』二事中,「宣告」之事在前分发生,「取筹」之事在后分发生。

「至此」(ettāvatā)——即仅以宣告与取筹之量。然而僧团非即破裂,其意趣为:唯于宣告、取筹之后,一旦作别众僧团羯磨时,僧团方为破裂。

在这里,“站立于此,若有任何诘问者追问”,这是语句的连接。“如何会有?”为此而说“如是提婆达多”等。其中,“如是”意指“在僧团如常时,若破僧”。“如何”是指以何种方式。“又如何”是指由何种因缘。“王”指未生怨王,是所造之业。“因令杀”指因令人杀害了频婆娑罗王。“于彼”是指在“比丘优波离”等语句中,站立而说“避免”,这是连接。“因已违犯”是指因为已经违犯。为详细阐明其义,便说“那么”等。其中,“那么”是表示劝导的不变词。“如是”正是如此。“彼”是提婆达多的。“然而王子”是指然而未生怨王子,仅作了事而未宣说,这是关联。“彼”是提婆达多的。“因此”是因为在破僧之前,即使是正在造作出佛身血业者,其后也被确立为不能犯,因此。

在有关破僧的诸事中,应了知如此抉择,这是连接。为显示法与非法等依经与律之方式的差别,而说“以经之方式”等。其中,“以经之方式”是指以经的教导,即所谓以经教说的方法。“如是”则指与此不同。

“于彼”是指在法与非法二者之中。“如是我等”是指在如此行持时,我们。这样以经的方式显示了法与非法之差别后,现在再以律的方式显示它们,而说“然而以律之方式”等。“应以真实事而作”,这是连接。同样地,“以非真实事”也是如此。

如是以两种方式显示了法与非法之差别后,今为显示律与非律之差别,而说“以经典之方式”等。其中,依经典的方式,调伏贪等,故为律;依律的方式,调伏身语,故为律。应如此理解其语义。

如是以两种方式显示了律与非律之差别后,今为显示所说与非所说之差别,而说“以经典之方式,四念处”等。其中,“八支道”一语,是如来所说、所言,应如此连结。

如是以二方式显示所说与非所说二法之差别后,今显示所行与非所行二法之差别而说「以经之方式,日日」等。其中,「日日」一词,应连结于「入定、出定」此三词。「以义生起之方式」者,以因生起之方式。因为因是义,从此有果故称为义,义之生起为义生起,即是义生起,将塔字作为咤塔字,义生起之力为义生起力,以此。此词应与「经之教示、本生故事」二词连结。「此」者,果定入定等。「所行」者,已遍结缚,或再再积集、增长,或熟练。「游行出发」者,为游行之出发。

这样,通过两种方式显示了所行非所行对的差别之后,现在为了显示施设对的差别,而说“以经的方式,有四念处”等。这与所说非所说对的情形相同。这样,通过经与律两种方式,五种对的差别便显示了出来。

在犯不犯对中,于“非为解脱意趣”句之后,应将置于最后句中的“等”字引入理解。意即“以这些方式”。“于彼彼”,即于各个学处。此句于后句中亦应随顺。

在轻重对中,“五犯聚”指偷兰遮、波逸提、底舍尼、恶作、恶说这五类犯聚。“二犯聚”指巴拉基嘎、桑喀地谢沙这两类犯聚。

在有余无余对中,「六犯聚」者,即除波罗夷罪外,所余的六种罪聚。

在粗重非粗重对中,与轻重对相同。只是有这一差别:重罪名为粗重,轻罪名为非粗重。如此,唯依律的名义显示了这四对的差别。

「于此」者,是在「显示非法为法」等语句中。「四种僧羯磨」者,是指以求听等方式进行的四种僧羯磨。「由作者」者,即由作为因的造作者;此处「作」字是表示原因义的具格用法。

“在彼处”:即于“以这些”等词句中。“拉拽”:此处为显示词根 kas 有“行”的含义,故说“拉拽集会”。“解开”:即作解开,意为使之分离。“推向一边”:即在一端造成凸起。“过度拉拽”:此处应知由两个前缀而显超越义,故说“极度拉拽”。为阐明超越义,而说“犹如完全分离者那样而行”。“如”:意为“以何种方式而作”,起连接作用。以“分开”一词,显示 āveṇi 一词表达“分开”之义,且其词根为未完成式。“在事物中”:即在造成分裂的事物中。“取此”:即采取此主张。“分开”:即各自地。为将本犍度所说与《附随》圣典相配合,故说“然而在《附随》中”等。其中“以五种方式”:即指以羯磨、以诵出、以称呼、以宣告、以取筹这五种原因。“彼之”:即《附随》中所说的内容。“在此”:即于此僧团分裂犍度中,指“以此所说的僧团分裂相”。“义理上无差别”这一句,显示只是言辞上有差别。“彼之”:指僧团分裂相。应连接为“而彼无差别”。“即在彼处”:即于《附随》中。“一切处”:即在整个僧团分裂犍度中。

如是僧团分裂犍度注释之连结已完成。

第八 义务犍度

一、客比丘义务论

357三五七、在义务犍度中,“园”:指近行界而言,故说“近行界附近”。“取”一词:其业(直接受词)为“鞋”,而工具不明显。因此为显示工具,说“以鞋杖取”。以此排除了“以手”作为工具。“退回”:此处为否定进入与离去之义,故说“集合”。“鞋……乃至……应问”:此处为显示“应问”一词连同受词的提问方式,故说“在何处”等。其中以“在何处……乃至……内衣”显示提问方式;以“住处比丘”显示受词;以“应铺设”一词,于此“应交待”中否定了词根 saj 的舍弃义。“应问行处”:此处为显示“行处”一词与“乞食行”一词义理相同,故说“应问乞食行”。“为乞食而行于此”即是乞食行,即行处村。“在何处”:即在何村。以“何”等显示在“应问饮水”等中的提问方式。“何时”:即在何时。

其中,「对外出者」即从精舍外出者。「应观察」即应看。以「若能」一词,是在说明此处的「若堪能」中,「若」是「若」的同义词,「堪能」是「能」的同义词。最后的连结意为:堪能者有精舍清扫的义务。

二、住处比丘义务论

359三五九、连结为「在住处义务中,应如此了知决断」。连结为「应作一切」。「彼」指较年长的客比丘。以「若智者」等显示,如果那位愚者不说「先扫塔院」,那么放下扫帚后,也仅应尽对彼客比丘的义务。「仅应作药」——由于是以强调的方式说的,因此即使愚者不说「先作药」,也仅应为彼作药。而以「确实是智者」等,只是表明客比丘应当言说而已。为显示圣典之外的义务,故说「又」等。「以扇」即用扇子。「扇」是中性词,「扇子」是阴性词。所谓「应扇」与「所扇」,依此注疏的字面,应如此领会其义:以此被扇,故为扇;以此扇者,故为扇子。「彼」指较年长的客比丘。「应涂抹」即应涂油。「确实」即真实。「在此」即在拭鞋处。「在何处」即在哪个精舍。连结为「由被询问的常住比丘(作答)」。

以「自己近前……乃至……不得」这段文,显示即使是指自己而言,对于那些已来到自己近前却不主动过来的客比丘,也不得不履行其义务。

三、行路义务论

360‘在行路义务中应如是了知决断’——此为连结。‘在彼处’:即于坐卧具犍度中。‘将彼一切归还’——此为连结。‘于何处、于哪些石板、石柱,虫蚁不攀附,于彼石板或于他们石柱,凡有已铺设之坐卧具,即使不告请亦不为罪’——此为连结。‘于四种石等所说’——此为连结。‘于虫蚁生起之处所作’——此为连结。‘此’:即利益。‘然而于有覆屋中安置之床座’——此为连结。

四、随喜义务论

362‘兴盛了’:此处遮止以idha词根作增长义,故说‘圆满了’。‘坐于僧团长老中’——此为关联。‘为随喜而坐于次长老中’——此为连结。‘虽被僧团长老所劝请’——此为关联。‘随喜者说’——此为关联。‘随’:一再地,或于事后以法语令施者欢喜,故称为随喜者。若说‘你们去吧’,即是随喜者——此为连结。‘彼之’:指随喜者之。‘人们令作’——此为关联。‘以一’一词,在‘令作’中为使役宾语。‘彼之’:指被使役的比丘之。‘因随喜’:以随喜为因。‘近坐语’:由近处坐着的人所说,故称近坐语。‘为随喜’:为了随喜。‘自被劝请者’:自己已被劝请者。‘在此’:指于随喜之事中。‘已生便者’:以此显示,于此已生便者,故称为便者;于已生义上加‘ita’后缀。

第五,食堂行仪论。

364‘食堂行仪’:‘食堂’者,于此处取食,故称食堂,即分配食物之处。于彼处所应行之仪,名为食堂行仪。于食堂行仪中应如是了知决断——此为连结。‘人们分配食物之处’:即人们携妻带子居住,并供养比丘们食物之处。‘过度贴近’:以此显示,于‘侵入’中,khad词根所致的伤害,名为过度贴近。‘当有座位时’:指当有座位存在时。‘新比丘坐下’——此为关联。‘犯’:指犯戒。‘长老若被询问而不允许,则犯’——此为连结。‘桑喀帝’:指所披的僧伽梨。

“钵洗水”:为受食而洗钵的水。“应取”:应以手取。

“如正被取时”是连接。“适量”指依于分量。“于酥等中亦如是”:应引入“eva”一词。“于酥等中”指于酥、油、上等残食中,这是简别中的处格。“那”指酥等。“不足”指不足够所有比丘受用。“那”指酥等,与“应备办”关联。“那样的酥等”亦与之关联。

“凡食堂”是连接。“洗手水”指已食者洗手的水。“中间”指用餐之间。“渴者”指想喝者。“喉”指在喉中。

“返回者”:此处,为何从何处返回?因此说“从食堂”。应当如何、以何种方式返回?这是连接。为何新比丘们应比长老先返回?因此说“因为在拥挤处”等。“出去的空间”指先出去的空间。“依次第”指依照长幼次第。“门口”指俗家房门附近,因“dhura”一词在此是附近的意思。如果新比丘们坐在屋内,这是连接。“中间”指比丘们的间隙,或中央。“稀疏”即稀薄。

第六,托钵行仪论。

366在托钵行仪中,应当了知这样的决断。这是连接。“或取了棉花”是关联。“以及任何”指以及任何物品,“取了”是关联。“正在做或站着”指做着而站立。“那”指工作。“而非对施食女”:因用了阴性词,所以唯独对女人不应注视其面容,为遮止这层意思而说“或是女人”等。由“于施食时”一语,显示在其他时候即使看也无过失。若在施食的当下,一切时也不应看,这是遮止不期望的义理。

第七,住林行仪论。

368在阿兰若行仪中,应当了知这样的决断。这是连接。“应从坐卧处下来”:此处,因为住在森林树下等处的人没有精舍,所以所说的坐卧处,是指其住处而言,故说“应从住处出来”。

关于“将钵放入袋中”:此处如何将钵放入袋中?因此说“若在外面”等。其中,“应放钵”是关联。于“洗涤后而作”等句中,应将“钵与水”的格变化后建立关联。“那”亦指竹筒。“附近”指阿兰若者住处附近。正如阿兰若者应希求携带火具,行于旷野者也应希求携带火具,此即是关联。“住于众者”:指与众共住者,与阿兰若者关联。“以此”指以火具。“星宿即星宿足”:以此表明,仅是阿沙尤佳等星宿(在《名灯论》第五十八至六十偈中),因了知方位和时节,故名为星宿足。

第八,坐卧处行仪论。

369369. 于坐卧处行仪中,应如此了知决断,此即连接。“门”指大门。“大所用”指应为大众所用。“于彼处”即于门处。“询问后”指向长老询问后,同类中的较年长者,此是关联。“确实可以”指确实可随意而住。“应转”指应转向面前。

第九,热浴室行仪等论。

371371. 于暖房行仪中,应如此了知决断,此即连接。“外露台”指外廊。

373于洗净事中,应如是了知其义——此为连接。“取出”即取出水。“应洗净”即应洗涤。因为《界论》中说:“‘ā’前缀加‘camu’为洗涤义。”“此处过于开敞”即此地方过于敞开,不被任何物所遮蔽。“唯对不得水者”即唯独对得不到水者。

374于厕所事中,应如是了知决断——此为连接。“或”者,从嚼齿木乃至排便。“一切处”即在一切处所。在“不以粗木”一句中,并非仅指粗糙的木材,劈开的木块等能刮伤皮肤的木也都称为粗木,为显示此义而说“或以劈开之木”等。“已入者”即已入厕所者。

“一切共用处”者,即一切比丘的,或为一切所共用的名为厕所之处。“于彼”即在那一切共用处。“为常行故”者,应连接为:为自己常去之故所作的处所,或即个人之处所。

“已涂抹”:此处为表明是前缀‘u’加词根‘hada’,故说“已涂抹”。因《界论》中说“‘hada’为排泄粪便之义”,故说“在外为粪所污”,意即从粪坑向外排泄粪便。“应洗涤”:应以水洗涤。“此亦”:即便没有水(也应洗涤)。“一切处”:在一切篇章中。

如是,行仪犍度注释之解释已竟。

九、《巴帝摩卡遮止篇》

一、请诵巴帝摩卡之论

383在《巴帝摩卡遮止篇》中,“喜面夜”之释:“喜悦、欢喜”故为‘nandi’,此为以i结尾的中性词。在“喜军”“喜广”等词中,此以i结尾者为阳性,但此处因与“面”相连,故为以i结尾的中性词。于黎明升起时,其面呈现白色,此夜之面即为喜,此夜故名“喜面夜”,因此说“即使在黎明升起时,夜亦如喜面”。“内腐”:此处为遮止“体内为尸体腐烂”之义,故说“在自心相续”等。“依烦恼雨义”这一句,则是遮止“依水雨义”。“已漏”:即已湿,意为已润湿。“如垃圾所生”:此处“垃圾”指污秽。于被扫除、被刮削时发出声响,故名为‘kasambu’,如同从彼而生,应知其义为“如垃圾所生”。而注疏中据意趣说为“极染污所生”,意即极度染污所生。另有“因充满过失故为染污所生”的读法。由“乃至取臂亦名”这一读法可知,此为连词。“实”:仅为垫补虚词。“以彼”:即以此无用之人。因‘yāva’为不变词,在“取臂亦”此处,第五格表示限度义。‘nāma’一词表示轻蔑,依其用法,此处虽现“将来”之词,实是以过去义而用未来语。

384「非以延长而有断崖」:此处为显示「并非以长而有断崖」,故说「非最初即深」。「延长」一词是「长」的同义词。如同「不应以延长的歌声唱诵法」等(《小品》249)中所见,其意为:断崖并非因为长而出现在河岸的起始处。「最初即」即是在河岸的起始处。以「渐次深」一语,揭示「非最初即深」这句话的意趣所在。「住立法」是指安住在河岸之内的自性。「不越界限」:此处为说明「界限」一词兼具「岸」与「界限」二义,故说「下降之坑为界限之界」。其中,「下降之坑」表示岸义,「界限」表示界限义。「应以何水破之为坑,由于水之下降而成为坑,在此」——这就是下降之坑,即岸。意思是:作为下降之坑且作为界限之界、即岸,不逾越。「运岸」:此处为显示「运」词根具有到达义,故说「令到岸」。其中「令到」即令到达。以「令上升」一语,显示经文中「令上升陆地」一词与「运岸」一词的意义,此义已明。「令上升」即提起而使之去。「证智」:此处,「知」或「已知」即是证智,即阿拉汉道或阿拉汉果;通达此证智即是证智通达,为发音便利而中间加入长音。所谓证智通达者,唯依阿拉汉之生起而有。因此说「阿……

385「覆盖过雨」:为了说明《自说》经文中阐示的经义,故提及「罪」等。此处,「此」字是与「覆盖过雨」一语相应;另一处的「此」字,则是指新罪的违犯。

四、堪听巴帝摩卡者之论

386「或前或后」:指在宣读白文之前或之后。「处」:是指放置巴帝摩卡的处所。为阐明此处的含义,所以有「因此」等语。「说r字」:是指在三十六字中,由宣读白文者诵出r字。「此」:是指三十五字的发音之处。「已说」:即已由宣读白文者诵出。应将其与「在『请听我』」一语连接,理解为「尚未开始」。

五、如法与不如法巴帝摩卡遮止之论

387「以彼人」:指那被举罪的人。「彼失坏」:即所说的戒失坏等之失坏。「以想无根的方式」:依于「已作」之想而无根。「已作且」:决定是已作。「未作且」:决定是未作。

「由于想恼害之心而不来」,应如此连接。「以此」:以不来等之因。「犯」:执行巴帝摩卡者犯。「如是,彼亦」:如是,那位执行巴帝摩卡者也……。「被取回」:被取回,即称「未作的羯磨、应再作的羯磨」等而再次取回,意思是重新开始。

六、如法巴帝摩卡遮止之论

388「在道中施设等」:即于道中施设等。以「等」字含摄以盗心搬运等。「形相等想」:即形相想、相想、征相想。「彼」:指疑虑,应作如是连接。

七、自取支分之论

398「欲取自取者」:此处什么是「自取」?解释说「欲清净教法」等。以此表明:为了举发他人,自己所应承担的诤事,即称为「自取」。「于非时取此自取」:为说明非时,而说「王难」等。其中的「雨夜」,即雨季。因为此时雨势极盛,故称雨夜。雨夜时,因难以从远处召集具惭愧心的众会来平息诤事,故名为「非时」。「如是」意指王难等时。「相反」则指没有王难等的时候。

「此自取非真实」:此处「非实」一词是「不存在」的同义语,故说「此不存在」,意思是:这个自取是不存在的。与「为我所取」相承接。与「持戒之人」相搭配。「彼」,与「导向自取」相承接。「此」,即指自取。

「我将不能得到现见者,我将能得到现见者」:此处依何义而说「我将不能得到」与「我将能得到」?解释说「或有时」等。其中,「或有时」意为偶尔、一时。「实」字为详述之辞。「如是类」,指具足现见与亲近之本性。「彼」,与「指望得到作为助伴的比丘」相承接。与「我将不能得到」这一语句相承接。

“如同憍赏弥人的诤论等生起那样,诤论等将会生起”,这是结合句义。“此后亦将成为无悔之作”:此处,对谁成为无悔?犹如具足五支而受持的自取,受持者此后亦成为无悔,故有“善来,苏跋德出家者”等说。其中,“五百结集”即由大迦叶等五百长老所举行的结集。“如大迦叶长老之后而起随念”,是为结合。这是其余的法。“随念所作”,是以欢喜的方式反复随念之作。以此显示“无悔作”一词的意义。“此后亦”,此处显示“亦”字含摄未说之义,故说“教法之”等。其中,“教法之”与“具光辉性”相连。其意趣为:如同离垢的日月,教法的具光辉性亦能导向。

八、举罪者应观察之法论

399于“无穴、无可摸”等句中,应结合如是义。先显示有穴、有可摸,再从相反方面显示无穴、无可摸,故说“以何”等。其中,“以何所作”是连接。“被断”故为“穴”,“反复被摸、被触摸”故为“可摸”,此处有随韵增入,是依作用而说的所作。“与可摸俱”即“有可摸”,指身行。“相反”,是从彼以相反方式而起,意指身行。所谓“以无根诽谤等”,是用“等”字摄取粗恶语等。

于“我心是否为慈”一句中,为显明所指即达至安止的慈心,故说“断除障碍”等。其中,“障碍”是指住处等障碍。“以镇伏方式破除嗔恨”,以此显示已达安止的慈心。“然而,具寿,此是世尊于何处所说?”此处为显示“此”字与“何”字之所指,故说“此学处在哪座城”。

九、举罪者应使之现前之论

400“我将在适时说”等句中,为显示举罪的适时与非适时等,说“一人对一人”等。其中,“一人”指单独的举罪者;“一人”指单独的被举罪者。应连贯理解为“于僧团中……乃至……食堂等处,或于被侍者围绕之时”。其中,“于僧团中……乃至……食堂等处”此句,显示处所之不具足;“于被侍者围绕之时”此句,显示时机之不具足。由此,将处所亦摄于时机之中,故以“我将在适时说”显示此义。“以真实”指以真实语。“喂”是不变词,应分别连接于后面各词:喂长老、喂众中行者、喂粪扫衣者、喂说法者,这便是其义。“此”指行为。“依于因缘”指依于长老身份等因缘。“尊者”亦是不变词,同样应分别连接。在此,“喂”这一不变词,因依随世俗言说而显示不恭敬,故称为以粗语说;“尊者”这一不变词,因显示恭敬,故称为以柔软语说。“作依于因缘”指作出“在此违犯中,这是过失”这样依于因缘的说明。以“建立慈心”此句,显示“慈心”一词在“我将说”中的动作修饰性。“无过失之心”者,在此,为显示“内”字表心的意义,说“非嗔恚心”。以“成为”此句,显示其动作修饰性。

十、举罪者与被举罪者相关之论

401“于内”者,在此,为显示“自”字表心的意义,以及第七格亦无“我”的意义,说“于自己心中”。以“生起”此句,显示“作意”一词的意趣所在。“悲悯性”者,在此,于“悲”与“性”两种词尾中,为显示仅有其一表状态,另一有其自义,故说“悲的状态”。其中,具悲之人的状态为悲悯,此即悲悯性。或者,具悲之人即是悲悯,其状态为悲悯性,应作如此语义理解。“以此”指以“悲悯性”一词。“悲与”指达至安止的悲心。“悲之前分与”指在达至安止的悲心之前分,以预作、近行方式转起的欲界悲心。“以二者”指以“利益欲、怜愍”此二词。“慈与”指达至安止的慈心。“慈之前分与”指在达至安止的慈心之前分,以预作、近行方式转起的欲界慈心。“清净之”指清净的部分。“使负担承诺”指使被举罪者承担与认可。“他们此”应连贯理解为“以‘悲悯性’等方式所说的这五种法”,以此显示“此”字的不定指示义。

“以真实及不动”者,在此,排除了“真实”一词所指的离恶真实与胜义真实,而说“以语真实及”。以“以不动性”此句,将“不动的状态”理解为“不动”,以显示“性”词尾的状态义。“或”指真实,或者指详说。“不应触恼他人”指不应使他人生起忿怒。“一切处”指在一切巴帝摩卡设立篇集中。

如此,巴帝摩卡遮止篇注释的义释已完成。

十、比丘尼犍度

摩诃波阇波提·瞿昙弥事论

402【四〇二】在《比丘尼犍度》中,为了显示“为何拒绝”的责难,并表明其意趣,说道“难道不是”等。接着以“虽然”等句,通过先同意后责难的方式作答。其中,“虽然”一词是赞同义,“然而”一词是责难义,因此应连接为“虽然如此,仍拒绝”。“彼”指摩诃波阇波提·乔答弥。“在被请求之后允许”——应如此连接。“此”指出家。“作善妙”是指所作已成办、所作可意,这是它的意思。

403【四〇三】“瓮灯盗贼”:此处,为了说明“在瓮中点燃灯,借其光亮行窃,故称瓮灯盗贼”,而说“在瓮中点燃灯”等。

“禾秆中”指进入有穗禾秆的中间。“节”指节块。也有读作“茎”的,义为杆。“以何”指以哪种生灵。这里的“何”字应视为与“彼”字相照应。

“内血性”指内在的血液性。“此义”指接下来将说之义。“为遮”指为作遮蔽。“即使未系”中的“亦”字是连接强调的作用,已系则更是如此。“少许”指极少量。“水”指水。“彼水亦”指水也是。“亦”字照应的是未系状态下存留的少许水。“这些制定的重法”应如此连接。“预先”指更先,即最初之时。“于他们”指对于重法。应连接“即使尚未制时”。“最初所说”等语说明此义:正法将住世千年。“千年”此语所说,应连接。“从彼”指从千年之后。“教法亦”中的“亦”字照应证法。两种正法住世时,行法安住,故不作别说。“他们”指五千年。应连接:教法住时不得证悟,故不应言。“相”指沙门相,义为沙门的行仪。

比丘尼具足戒准许论

404“以此随制”指:比照大爱道接受八敬法而得具足的达上方式,此制称为随制;以此随制而令达上,这是其义。“令为大爱道的共住弟子”指:以大爱道为和尚,令五百释迦女成为她的共住弟子,这是其义。“如是”连接“因此而有”。“以此教诫”指世尊的这一教诫。

410「对此」:指对此比丘尼。 「彼」:指羯磨。 「于其他」:指于其他羯磨。 「其他」:指与应执行的羯磨不同的其他羯磨。

411「以泥水」:以泥搅浊之水。 「于泥等亦」的“亦”字应连接到“以任何”之处,义即“以任何”。 「集会」:比丘尼僧团集会。 「应呵责」:应呵责的羯磨。 「以此量」:仅以此作告白。 「不应礼」:不应礼敬,即不值得礼敬之义。 「从彼」:从应三次宣告之处。 「不礼敬」:比丘尼们不礼敬。 「即使见」:即使见到那位比丘。 「以彼比丘」(指出应呵责之比丘)应连接「应请恕」。 「于住处」:于比丘们的住处。 「以彼比丘」(以应前往之比丘)应连接「应说」。 「从彼」:从应说之时。 「彼」:指出应呵责之比丘。 「于此」:于比丘尼篇。 「羯磨分别」:于附随末尾的羯磨分别处。

「以光辉」:为了显示以低劣而说,故说“以非法光辉”。 「与比丘尼等结合」:此处为显示作业,故说“以男子、以非法”。其中以“男子”表示业,以“以非法”表示作具。 「入住处」:进入比丘们的住处。 「停止教诫」:此处为显示停止教诫的相状,故说“非比丘尼住处”等。 「为教诫」:为了受教诫。 「莫作」:你们不要作。

416“在家女”者,意为作为在家者的女子们系缚。“以厚布”者,即以厚实的布所制成者。“一周”者,此处为显示“一周”是指一次围绕腰部而作的身缚,故说“一次围绕者”。此中,“围绕者”即应围绕于腰者。

“以细藤”者,此处为以单数形式表示复数意义,故说“以细藤条”。“以制布”者,以此显示巴利经文“以制”一词之后应补足“布”字。“以白布带”者,即以白布制成的带。“以制发辫”者,即以所制之发辫。由此显示“以此布所制之发辫”即“布发辫”的语义。此法则同样适用于前后诸句。

“以骨”者,以湿润的骨头。“牛胫骨”者,以此显示骨的类别。“令击打手臂”者,此处所谓的“手”,唯指前臂,而非从肘部开始,为显示此意而说“前臂”。“手背”者,即手的背面。“足背”者,即足的背面。

417“如前所说之方式”,即如六群比丘涂面等处已说之方式。“身体部位”,指身体各处。“颊部”,即面颊之处。“立于有光处”中,此处应解为“此处有光”,因取门义,故说“开门”。“令达上”,即令受具足戒。“置生肉”中,“生肉”一词为肉的同义语,故说“卖肉”。“以彼”,即用奴仆,该词在“令作”中表使役业。“生诃梨勒与熟者”,以此显示“生诃梨勒熟者”为并列复合词。其中,“生者”指未煮之叶,“熟者”指煮过之叶。

418“已说”,即已于衣犍度中说。

419“圣典外决断”,指不同于圣典所阐明的决断。为详尽说明圣典外决断,而说“若”等语。“任何人临终时说”,是衔接之词。“我死后”,即我过世之后。“他人”,指除了前面所说的和尚等之外的人。“他们”,指和尚等。“不成”,指资具不成(即不成为其资具)。“若”,表示确实,或表原因。“死后施”,指死后所作的布施。“不成立”,指对于五种同法者,或对出家人、在家人,对任何人所作的死后施,对他们并不成立,唯独对僧团才成立,这是意趣所在。而“在家人之死后施”,是衔接之词。“成立”,指在家人对出家人或在家人,对任何人所作的死后施,对他们成立,成为他们的所有物,这是意趣所在。

420「古玛丽」:此中,玛拉(摔跤士)之妻称为玛丽,古时的玛丽即古玛丽。为阐明此义,故说「古时」等。「在家时」:以此显示「古时」一词中 ṇa 后缀的本形。「玛拉之」:即拳摔跤士的(妻子)。「男相」:此处「相」一词是「标志」的同义词,故说「男标志」。「心」:指贪心。

421「所」:即所依事。「先」:最初的部分。「不适宜」:于己不适宜。

「昨日」:即刚过去的紧邻前一日。「从其他」:即从比丘尼之外的其他人。「比丘尼们」一词,在「令接受」一词中作使役业。「确实」:即真实,或因由。

426「食时」一句,以此显示「度过时间」中,「时」的特殊性。

「先」者,指最初。「她们之」者,指那八位比丘尼之。「中间的」者,指包含于内部者。「其他」者,指与八位比丘尼不同之人。应连为「成为较新者」。「除食堂」一句,以此显示:于其他一切处,皆不应违逆长幼次序;此处「其他」一词为从格。「从其他」一句,此中以 smiṃ 格显示 ttha 后缀之义。「在四资具分配处」一句,以此显示其自性。

430「亦可由使者授具足戒」一句,于此,是否一切情况下皆允许由使者授具足戒?为此而说「由使者……允许」。应连为「由任何障碍」,其意趣为:若无障碍,便不允许。应连为「于甘马语结束时,即已得具足戒」。「就在那时」者,指得具足戒的当下那一刹那。

431“新作业亦”:其中的“亦”字关联车棚与住处。

432“彼女的”:即那位女人。“直至那男孩达到识知”:此处如何理解“识知”?故说“直至能嚼食”等。

“除了同房”:此处“sa”字是“共同”之义,“agāra”为“卧房”之义,故说“除了共卧之处”。应如对别的男子那样行持,同样地于彼而行,这是文句的连接。“于其他”:以此显示经文中“其他男子”一词的依格语尾e替代了smiṃ,而这是从一切名词而来的;通过显示这一点,说明《迦旃延语法》中关于禁止从一切名词而来的依格e替代的做法,并非常规。

434「正当彼女离去」,以此显示,此为连结。「因为」者,以此显示「亚迭瓦」一词中「亚」字的因由义。「穿着白衣」为连结。「因此正是」者,以此仅显示「德迭瓦」一词的因由义。「非以舍学」者,以此显示如是义之果。彼女再不得具足戒,即彼离去的比丘尼再不得具足戒。

“亦不得出家”:转向外道的比丘尼,连出家都不可得,何况具足戒。

“按摩足”是指为诸比丘尼按摩脚。“发”是指诸比丘尼的头发。“于此”是指“心生疑虑而不接受”这句话。有些老师说,此是连结。“有染着”是连结。“于此”是指在男子礼敬等情形中。“此”即男子礼敬等事,它是“已开许”一词中所说的业,也是“适宜”一词中所说的作者。或者,特别开许的男子礼敬等是适宜的,这便是连结。若是如此,“特别开许”便是一个含摄于因中的限定语,意思是因为特别开许,所以适宜。“彼”是指诸注疏中所说的话。“确实”是指真实,或者因由。

435“以跏趺坐而坐”者,此处为遮止对座跏趺的误解,故说“结跏趺而坐”。其中,“结跏趺”即系缚。“井”指粪井。“上方”指井上方的空间。以“于一切方向显现”一语,显示仅有遮蔽,而非上方有遮掩。

436“米糠”即碎米。“在此”指于比丘尼犍度中。

如此,比丘尼犍度注释之释义已圆满。

十一·五百犍度

一、关于微细及更微细学处之论说

441在五百犍度中,“四……乃至……微细”等语,是表示其关联。“以方式”,意为以原因。“烟时”一词,这里烟的时辰叫作烟时,即烟生起之时,这是它的含义。因为具有此时,故称为烟时,指刚制定时的学处。为了显示此义,而说“直至”等。

443443.「此」者,即「然而,尊者,何者为微细又微细之诸学处」之问也。「以汝」此语,遮止「此」语中「德」字之「汝之、汝」之义。「罪」者,即恶作罪也。「确实」者,即真实,或因由。「他们」者,即诸长老也。「僧团……乃至……不断除」,此语被宣告,此为连结。「具寿,请说示彼恶作」,此亦所说,此为连结。「然而长老」者,然而阿难长老说,此为连结。「在彼处」者,即在问中。「如」者,即以何方式。「于四处」者,即于「踏世尊之雨浴衣而缝制」等四处中。「在此」者,即在五百犍度中。

如是,《五百犍度》注释之释义已圆满。

七百犍度

十事论

447在《七百犍度》中,“增长墓地”一句:此处的“墓地”一词意指坟场。为了显示此义,故说:“反复弃置尸体,增长土地。”其中,“尸体”就是指身体。因为将四肢与支节等各部分聚集成团,它被珍惜、被贪求,所以称为“尸体”。如此增长可怖的墓地,即是执取再生,这是义理的连结。

454454. 「诸友,我们造恶」一句,此处「诺」词是「阿姆哈」(我们)之作格,因是属格而成,为显示此义故说:「诸友,我们造恶。」

455以“亲爱语”来说明:在“你以何种亲爱的住而住”一句中,此处的“亲爱的”一词是表示亲爱语的惯用语,以此显明其义。以“呼唤”一词,显示此为呼格。意思是:“友,亲爱的!”名为“浅住”者,即是慈住,而此慈住与下三禅那相应,故为明显住,因此说“以明显住”。

457「在舍卫城」:指在舍卫城这座城市。「经分别」:指在词句分析的部分。为了详细说明被禁止的情形,所以说「于彼」等。「于彼」是指与经分别中的「被禁止」一词连接;也指在「对储藏者有储藏想」等语句中。有些阿阇梨这样认为——这是句义连接。他们是如何认为的呢?因此说「若比丘……」「无盐的食物」也就是食物,这是句义连接。「以彼」:指用先前取得的盐。「彼」:指食物。「当日所受」:即在那天所接受的食物。「因此」:因为它是当日所受,所以如此。「说」:指所说的话语,与世尊的言教连接。「于此」:指在受用无盐食物时,认为犯恶作——这是句义连接。「他们」:指那些阿阇梨。「以恶作亦」的「亦」字显示,更不用说是波逸提了。「因」:指原因,或因为。「于此」:指在尽寿药与时限药中。尽寿药不是当日所受,只有时限药是当日所受——这是句义连接。当日所受而且是时限药——这是连接。如果你们认为那是恶作——这是连接。「与尽寿药混合」:指与名为盐的尽寿药混合。「仅为味」:在非时不被允许,所以只是为了调味。

「于此」者,在「诸比丘,以时限药」等语中,当日所受之尽寿药,此为句义连结。如时限药之去向,此之去向,故为「时限药去向者」。因此不成恶作,此为连结。「于此」者,在以先前取得之盐受用食物时。当日所受、以时限药混合味之尽寿药,此为句义连结。「彼」者,如所说之尽寿药,仅是非时食巴吉帝亚之因,此为句义连结。「如是」者,如是,今日所受之尽寿药亦,此为连结。以明日所受之时限药,此为句义连结。「彼」者,与尽寿药混合之时限药,即使不知,此为连结。「此」者,如所说之时限药。「从彼」者,从储食巴吉帝亚。「因」者,真实。「在舍卫城经分别中」,此解释清净,此为句义连结。

「在王舍城布萨相应中」,此语已说,此为连结。「布萨相应」者,在与布萨相关之布萨犍度中。何所指而说?故说「诸比丘,不……乃至……恶作,即指此」。「阿提萨勒」者,超越而去往依止处之进行,此为义。此为处格之目的义。「在咖毕亚律事中」,此已说,此为连结。以「来到咖毕亚篇集」一词,显示来到咖毕亚之语义为「咖毕亚咖」。

「达米咖」:由真实而生起。在经分别中,因为「已来」而有连结。「于十」:即为「于十」,这是处格的含义。「一张手量」:指一张手的大小。「除十」:除去十。「彼量」:若取此量——即所谓三张手之量,则犯前述的波逸提,这是连结之意。「超越彼者,截断为波逸提」:此语句已出现,此为句义上的连结。「一切处」:即于一切七百犍度中。

如是,于《普悦》律注中,

《七百犍度》注释之

句义连结已圆满。

「二品所摄」:谓由大品与小品的二品所摄。「二十二种分别」:即大品有十种,小品有十二种,如是共二十二类。「舍五蕴苦者」:指舍离名为五蕴之苦的,与世尊相连。「愿」:即欲求。此处句义连结如下:于舍五蕴苦的世尊教法中,由二品所摄、具二十二种分别的诸篇集,为世尊所说;今此解释得以无障碍成就,如是愿有情的善愿亦得成就。

如此,在《普悦》律注中,

在《小品》注释中,

句义连结已圆满。

以嘉迪兰奇德之名,我已诵说众多。

小品犍度之句义连结方法,至此圆满。

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

波逸提等之句义连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