杂论注释·1. 第一咖提那学处的注释

金刚觉复注·波罗夷解释 · 57 段

1. 第一咖提那学处的注释

459“调伏者”(samitāvī)是指烦恼已被调伏,所以叫调伏者,也就是以调伏烦恼而得名。本来应该说“三衣”(tīṇi cīvarāni),却说成了“ticīvara”(三衣)。这里应当了解“数词居前的digu复合词取单数”的构词特征。不过,这个名称既可以指已受持的,也可以指未受持的。在“若比丘乃至一夜与三衣分离”等文中,它指的是藉三衣受持而确立之已受持者的名称。在“诸比丘,我允许受持三衣”中,它指的是未受持的名称。在这里,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。在“世尊允许比丘三衣”中,只指已受持的。在“以另一件三衣入村”中,只指未受持的。因为三衣的受持只落在单件衣上,如同钵的受持那样,不落在另一件上,所以另一件衣处于多余之位。因此说:“六群比丘怎么能蓄持多余的衣服”等等。

460-1在这里,按照最初的制定,如果多出一件衣,哪怕只持有一夜,也说是舍堕。从那以后,世尊才制定了完整的学处:“诸比丘,我允许最多持有十天的多余衣。诸比丘,你们应当这样诵这条学处:最多持有十天的多余衣,超过这个期限,就是舍堕波逸提。”世尊就这样制定了完整的学处。后来,在后菩提时期、阿阇世王时代,开许了咖提那。从那时起,比丘们诵这条学处时就说:“比丘作衣已毕、咖提那已出时,十天……乃至……波逸提。”第二和第三咖提那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不过,《断疑》里只说:“最多十天,这是这里的随制。”所以,“比丘作衣已毕、咖提那已出时”这句话,既不是初制,也不是随制,这个道理可以成立。因为在初制的事例或随制的事例中,都看不到跟咖提那有关的内容,所以应当以前面说的道理为准,在这里得出结论。如果有人想:“从咖提那出现的时候起,世尊的话是以随制的性质说的。”如果是这样,那就会有两个随制,这跟《附随》里“一个随制”的说法相矛盾。再者,为了说明前面说的道理,这句话在初制时没有说,而是后来才说的。因为在这里已经成立,所以在第二和第三咖提那里,对于后来所说的初制,也作同样的说明。否则,在那里,这句话也应该放在后面说。不过,《小注》里说:“就后说之义而言,在‘作衣已毕’等句中,这是随制。”对于有学凡夫,这是喜爱;对于阿拉汉,这是恭敬。第十或第九,这里的“第十或第九”是依处格用的宾格。

462-3“作衣已毕”这句话,纯粹是为了说明没有衣的障碍这一点才说的,因此才说“衣已失、已坏、已烧,或者对衣的贪求已断”。如果是为了说明可以持有多达十日的衣,那么他就应该持有那些已失等情况的衣。而这里的“持”是指放置或使用。这两者,不论衣已作成还是未作成,都说得通,因此也不应该说“或已作成”。因为并不是只有超过已作成衣的时限才犯舍堕,所以,不能因为依某件衣而说“作衣已毕”,就取“咖提那已出时,可以持有多达十日”这个意思。因为那件衣如果存在,在咖提那已出时,连一天的宽限也得不到。再者,经中说“衣,是指最后可作净的衣”。在那里,衣是已作成的,因此也应知道,并不是针对那件衣而说“应持”,因为那是不可能的。

不过,在《小注》里是这样说的:“这里也许有人会问:假如那位比丘的衣已经丢失等等,属于其中某一种情况,那么他应该持有哪一件衣,最多十天呢?因为已经没有应该持有的衣了,所以为了通过举出含义的方式,说明作衣这件事构成的障碍,才说了‘已失’等词句。而这个意思应当这样理解:按照‘已失’等说法所列出的那些衣当中,如果任何一件衣都不存在,就可以取用;如果还存在,那么超过十天,就犯舍堕。这个道理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。‘或已作成’指的就是所说的那件衣。那为什么不说,在这里所指的就是那件已作成的衣呢?因为这是很明显的。怎么明显呢?已失、已坏的衣等等根本不存在持有的问题,所以这里显然就是指已作成的衣。好比什么呢?好比在第一条学处中,因为淫事、身体接触、行淫、卧处等本身就已经涉及,所以通过举出含义的方式说‘耳之隐处’,这是很明显的,因此并没有另外说‘眼之隐处’才是这里所指的意思。应当知道这里的道理也是这样。那为什么不应该说‘或已作成’呢?因为即使超过未作成衣的期限,也一样犯舍堕。虽然犯舍堕,但这里指的是对三衣的决意。在对三衣的决意中,未作成、未染色、未如法作成的衣,不能用‘我决意这件僧伽梨’这样的方式去决意,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才说了‘或已作成’。否则的话,就应该说‘作衣已毕、衣已获得时’,如果那样说,又怎么能知道超过十天还持有三衣就犯舍堕呢?根据佛语的数量标准。因为世尊说过:‘诸比丘,我允许决意三衣,不作净。’所以在这里也应当只说‘多余的衣,就是未决意之衣’这么多而已。然而,因为通过‘或已作成’这句话,是在表明:连同这里所指的衣一起,其余的衣也不能超过十天以上继续持有,所以世尊在开许时说:‘多余的衣,就是未决意、未作净的衣。’这里也许有人会说:既然像‘未作净’那样,是通过举出含义的方式说的,那么‘可作净的最后衣’也应当这样。为什么呢?因为只有三衣才可以最多持有十天,这是依据‘作衣已毕’等随制的规定。否则的话,即使超过一天也犯舍堕,因为佛说:‘若比丘持有多余的衣,犯舍堕。’而且,并不是除了三衣以外,别的衣也可以最多持有十天,超过之后才犯舍堕,因为佛说的是‘在十天之内’。正如佛说:‘在十天之内决意、作净,不犯。’否则的话,就只会变成‘在十天之内决意’这一句话而已。所以,应当依照《义注》所说的方式来理解这个意思。这一切都是另外一些人说的。”这里说“在咖提那期内生起的衣,如果已经作成,才可以最多持有十天”,这句话是为了证明这一点而说的,但它和后面就在这里所说的审察,以及如上所说的道理相违背,所以不应采纳。

这里所说的审察就是:如果有人今天得到衣,心里想“明天要出咖提那”,当天没有对那件衣作决意,到明相出来时就成为应舍。为什么?因为“衣已作竟……”等学处已经这样说了。在咖提那期内,即使超过十天也能得到随许;咖提那出后,连一天也得不到。好比什么呢?好比已经作了咖提那的僧团,从作咖提那那天起,直到出咖提那,即使只剩一天,在出咖提那时也能得到咖提那的功德,第二天就得不到了。如果因为忘失正念,应分的衣没有分,第二天即使对没有作咖提那的人来说也成为共有。如果日子还有剩余,就只属于已经作咖提那的僧团所得;同样,从作咖提那那天起,直到出咖提那,没有决意、没有说净的衣也仍然适用,因为还在开许的日子之内。作咖提那那天算在数内,从出咖提那那天起,新得到的衣最多只能得到十天的随许,超过这个期限就得不到了。为什么?因为佛说“诸比丘,我允许持多余衣最多十天”。在咖提那期内,如果到第十一天明相出来,就会有犯应舍的过失,而“衣已作竟、咖提那已出”这条随制挡住了这个过失,并不是说那些天不算数。同样,在第三咖提那中也应这样审察:“衣已作竟、咖提那已出时,如果比丘得到非时衣”,世尊这样说,就表明:我在前面第一学处中允许的“应持多余衣最多十天”,也是指在咖提那月之外得到的衣,不是指在期内得到的。又说:“即使在时内指定而施,这也叫非时衣”,从这句话可以看出,出咖提那之后得不到十天的随许;而有人主张出咖提那之后还能得到五天,这个说法也被“衣已作竟……应当尽快作”所挡住,因为那里已经限定了非时衣生起的时间。由这两点可以成立:在咖提那期内得到的衣,出咖提那之后连一天也得不到随许。因此,针对这两种审察,我们说“这与这里所说的审察以及上面所说的道理相违,所以不应采纳”,应当这样理解。

这里有人问:“‘衣已作竟、咖提那已出’这个处格,是限定衣的生起,还是限定持守,还是限定两者?”对此,如果限定生起,那么在后一个迦提月咖提那已出时所得的衣,从那时起应持十日,即使那个月里衣还未作竟,也会得出这个结论。如果限定持守,那么在咖提那期内所得的衣,即使咖提那已出,也应持十日为限,也会得出这个结论。如果限定两者,那就应该像第三咖提那那样加以区分来说明吗?回答说:虽然限定两者,但并没有区分的必要。对于咖提那期内所得的衣,说“衣已作竟”,并不是针对它说“应持”,这一点已经成立。因为从“已作……”等语来看,其义已经成立,所以没有再区分的必要;因为只有已作的衣才成为应舍,而失坏等衣不可能持。或者应当知道,世尊制立这条学处的用意,已经在第三咖提那中阐明。为什么说在那里阐明呢?因为有显示区分规定的用意。区分规定就是“若彼未圆满……”等语。在那里也没有说“衣得生”,而是说“非时衣得生”,通过这个区分表明:即使咖提那已出,仍然有“时衣”。这是什么?就是后一个迦提月所得的衣。正因如此,那里说“于未敷咖提那时,于第十一月所得”。因此,限定生起所说的过失不成立。还有,那里说“即使于时内指定而施,这也叫非时衣”,这有两种义解。依指定而得到“非时衣”之名,但因为是在时内生的,所以得到时内的随许,更何况未指定的——这是第一种解释,正好支持限定生起所说的过失不成立。同样,依指定而归入非时衣之数,因为是在衣时内生的,所以衣时过后不能得到十日的随许,更何况未指定的——这是第二种解释,正好支持限定持守所说的过失不成立。如果这样,依指定而使非时衣成为非时衣,有什么意义呢?应当知道:是为了使那件指定给僧团的衣,即使对已作咖提那的比丘僧团也成为共有。

另外,对个人来说,咖提那日也只是普通的日子。这样一来,由于不计入数内,依非时衣的算作与获得之威力,对于期待“咖提那已出”这句话的人来说,因为不成应舍、随顺那句话,所以说“时衣也”,应当知道这里的话总共有四种。再者,有人以某种出咖提那的方式出咖提那时,所得的衣对某位比丘是时衣,对另一位比丘是非时衣,这是指已越界的人,不是指已出咖提那的人。应当知道,依这两种情况,除了在已出咖提那时所得之外,其余以某种方式在已出咖提那时所得。因为,对那个人已出咖提那来说,那衣是非时衣;对另一个人来说是时衣。同样,有人以某种出咖提那的方式出咖提那时,所得的衣对一切比丘都只是非时衣。应当知道,这要按所安立的那样理解。同样,有在“咖提那已出时所得”之外,雨季的最后一个月所得的。同样,有在“咖提那已出时所得”的非时衣,应当知道这是在冬季或夏季所得的。像这样,因为依个人和时间的差别而有许多种类,所以对所得的不一概说“咖提那已出时所得”,应当知道。为了显示这也有多种含义的分别,所以说“咖提那已出时,比丘的咖提那已出”。到此虽然已经成立,仍然说“八种论母中的任何一种”等等。“我持”这句话,应当说如比丘尼分别中所说。用“如是”这句话,表示这里没有语句的差别。

“可作净的最后者”这句话,是就总括一切的情况而说的。“可作决意的最后者”则不是总括一切的。因为僧伽梨可作决意的最后者有多少,安陀会等可作决意的最后者并不就有那么多,这是由于决意有多种不同。作净则不是这样,因为它只有一种,所以应知二者有差别。“第十一次破晓时,成为应舍”——应理解为:除了最后一次之外,比那更早的时候。所谓最后一次,是指后迦提月的最初破晓。因为那时尚在时限之内,不构成应舍罪。正因如此,在《急施衣学处注》中说:“然而,从第六日以后生起的,即使是非急施衣,以及已收回而放置的衣,也都能得到这个宽限。”正是针对这个道理,在同一处又说:“在未敷展咖提那时,急施衣的宽限是一个月零十一日;在已敷展咖提那时,是五个月零十一日;此后,即使一天也没有宽限。”这个道理成立时,非急施衣在十二日内得不到宽限,也就自然成立了。由此,在“对非急施衣有非急施衣想,无犯”这一句中,应理解为:对于类似急施衣的其他衣,若未作决意,就成立。不过其中“五个月”是最高限度的说法。还应知道,雨浴衣在失去雨浴衣的性质后,可以得到十一个月的宽限。

“超过十日,应舍”这句话,在这里就像在出罪处所说的“覆藏十日、覆藏半月多、覆藏一月多”等种种不同说法一样,但这里并没有说法上的差别,所以即使超过一年,也仍然只叫“超过十日”。同样,在第二个咖提那中,即使离开一年,也仍然只叫“离开一夜”。在第三个中,即使超过一年,也仍然只叫“超过一月”,应当这样理解。“对未决意者,有已决意想,应舍、波逸提”这一句,是标示一个三法波逸提的起始句。对于“未作净”等,道理也一样。因此,在这里的八个三法部分中,详细展开其中一个,其余各部分的起始句也一一详细展开,有两个两个是世尊自己简略说的。所以,虽然可能存在多个三法部分,却只宣说一个,他们说“这是律的法性”。在恶作的部分,则详细展开一个恶作,其余七个也同样被简略。同样,最后每一个无犯的部分,也应这样理解。

“在十天内,无犯”这句话的简要含义是:那件衣最多只能保留十天。那件多余的衣,如果在十天之内如法决意,或者作净,或者舍弃,或者因为自身的法性而丢失、毁坏、烧掉,或者被别人夺走,或者因信任而取走,那么从波逸提罪来说是无犯。但从恶作罪来说,依想的不同,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。在这里,最后两句应当理解为:对没有被夺走的衣,却有已被夺走的想,犯应舍的波逸提罪;对不是因信任而取走的,却有因信任而取走的想,犯应舍的波逸提罪等等,这两个三法波逸提和两个恶作,在这里是被简略说的。这里,如果是在十天内决意,应当理解为:在超过十天的最长时限破晓之后,于当天白昼时分决意。以上就是依圣典所作的判定。

不过,义注在“比这更重”等语处,有一段以诘问为开头的判定。复注则说:比此舍衣布施更重的白二羯磨,他们尚且以告白的方式来做;同样地,这里虽然应当用白来做,但用平常的言语也可以成立。若果真如此,那就与《附随》羯磨犍度义注所说相违了——那里说:“白羯磨也必须先安立一白才做,不能以告白羯磨等方式来做。”因此他们说“这是随顺他们的”,可见那句话只是依照随顺的道理而说。而我们的主张是:正如两个人的清净布萨不需要白就能进行,两个人的舍衣布施也同样可以如此;所以说“我们布施给尊者”是可行的。这又怎么知道呢?因为这是随顺于此的。导师认为应当知道:这一点恰好证明,这种白羯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用告白的方式来做。随复注里,对此提出诘问之后说:“这一点已经成立。‘白羯磨必须安立一白后才做’是就圣典所传而言,而这里并未见于圣典,只是依理趣引述而说,因此这也可以用告白的方式来做。”

468“寻求”等:是指别人的衣被白蚁等咬坏时,心想“我的也被咬坏了”等等。由于“由他人所作……为证”这句话,可知同一种类、同一目的的第三咖提那,与第一种相同,这一点已经成立。

469“决意三衣”在这里的意思是:三衣应当通过三衣决意来决意。或者说,凡是允许以三衣决意来决意、不拿来另作别用的衣,因为对它的决意没有时间限制,所以想决意的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决意,我不允许先设定一个时间限制再拿来另作别用。不过,如果有因缘,那么随时都可以先舍掉决意再另作别用,因为“在十天内决意,或另作别用,都无犯”这句话,就证明了这一点,以上已经说过。雨浴衣在那之后只能另作别用,不能决意。因为对于已经做好的布,我允许从入雨安居日起四个月内在十天内决意;超过四个月之后,想让布成为自己的所有物而保存的人,我允许另作别用,这是意思。少于善逝衣者,是三衣的最高限量。如果主张“三衣则可以决意为资具布”,那么在有那样因缘时可以。正如已经证明有因缘时可以另作别用,更何况以其他决意来决意。因为“在十天内决意,或另作别用”是不限定而说的,所以僧伽梨、郁多罗僧、安陀会这些已决意和未决意的,名称相同。在“这是僧伽梨”等中,说的是未决意的。在“以三衣而离宿”中,说的是已决意的。或者邻近住处,是指从乞食村到住处,这是法喜长老说。即使在更远处也可以得到,这是阿阇梨说。在随疏句中也有说:“或者邻近住处,只是说法头而已,因此观察所立之处后,即使站在远处也应当决意。”所谓邻近住处,是指当天去后能够返回的地方。守护一夜离宿的人,站在比那更远的地方决意是不可以的,据说大义注中是这样说的。有些人说:“放在衣竿上的衣,别人转动后放在龙牙上,不知道那件事而决意的人也能成立,因为衣已被观察到的缘故。”决意之后,是指以资具布等。更大者等,是一切决意的共同相。在那里,又应当决意,因为是已决意衣的一部分。如果未决意,由于已决意衣无力,就成为已决意衣的一部分而名为已决意。同样,如果已决意,成为未决意衣的一部分,就名为未决意,这就是相。而且这里不只是第二块布,第三块布等也是。如说:“我允许……乃至……从季节中取出的布,四重僧伽梨……乃至……粪扫衣随所需。”

“其余比丘”是指在讲这段话时坐着的比丘们。因此“是可行的”意思是:就像“诸比丘,我允许决意三衣,不允许别众”所说的那样,资具布也同样被允许了,既没有说它的最高限量,也没有说数量限制,所以把三件衣都舍出去后,决意“这些衣是资具布”然后使用,是可行的,这就是意思所在。 如果有人问:“这是蓄藏的开端”怎么看出来呢?因为在“那时候,比丘们的三衣已经具足,但他们还需要滤水囊和袋子”这个事缘中,佛陀允许了“诸比丘,我允许资具布”(《大品》358)。而且比丘们只有一个滤水囊或一个袋子是允许的,两个或三个是不允许的,由于没有禁止,那么滤水囊等资具,无论是达到可别众的最后限量,还是超过限量,都是可以用的,这就成立了。 如果有人说:这样的话,岂不是和“我何不为比丘们在衣上划定界限、设立限量”(《大品》346)这句话矛盾吗?不矛盾,因为不了解上下文联系,而且看似矛盾。这话是什么意思呢?在《衣犍度》(《大品》326等)中,首先允许了居士衣,然后是披肩、蚕丝衣、毛毯等。之后,在“那时候,僧团得到了各种高低不同的衣。比丘们心想:‘世尊允许了什么衣,不允许什么衣?’”这个事缘中,以“诸比丘,我允许六种衣:亚麻……”等(《大品》339)允许了如法衣的种类,但并没有允许数量和尺寸。之后,“世尊看见……众多比丘被衣所累,头顶上顶着衣捆、肩膀上扛着衣捆、腰上缠着衣捆走过来,看到之后,世尊心想:‘……那些在这个法和律中怕冷畏寒的善男子们,他们也能靠三衣过活,我何不为比丘们在衣上划定界限、设立限量,允许三衣呢?’”(《大品》346)由此允许了衣,而且只是这一种。但六群比丘错误理解,携带了很多衣。那些衣对他们来说就处于多余的状态。于是,“诸比丘,我允许蓄多余衣最多十天”(《大品》347)被允许了,由此就可以看出来。他们蓄了很多多余的衣服,佛陀说“我允许这些衣最多蓄十天,而不是仅此一件”,这样说就表明:虽然先前以三衣决意所设立的衣的界限和限量还在,但通过天数限制,展示了蓄多件三衣的方式。此后,以“诸比丘,我允许将多余衣别众”(《大品》347)来允许,就展示了即使没有天数限制也可以蓄多余衣的方式,因此这两者都是蓄藏的开端,这就成立了。 同样,资具布的决意也应该存在,否则就会和其他衣决意的允许相矛盾,因为和设立界限限量相冲突。三衣决意的制定本身就是三衣的限量。因此说:“这是各自蓄藏的开端。”又说:“首先,三衣应该以三衣决意来决意;之后,如果无法携带,就舍出去,决意为资具布,但并不是一开始就这样说的。” 在《大筏疏》中也说:“就像对于因病无法携带三衣的人,允许了别住羯磨;对于没病的人,在‘有疑戒’(《波罗夷》652)中也允许了在村落内寄存;如果还有因缘,允许六夜别住;如果还是没办法,允许舍出;舍出之后在十天内还可以决意;如果还是没办法,就允许别众。同样,由于两种别众——对面对和不对面——都属于他人所有,当别众的因缘不存在时,世尊可能允许决意为‘资具布’然后使用,因此了知其意的人就这样说。” “先前”等话,是为了展示所说“各自蓄藏的开端”的具体运用。“在无界内难以携带”是指为了别众等目的,即使超出界区而前往,也是可能的。

雨浴衣不超过限量——因为已经说过它的最高限量,所以这样说。坐具也应当决意。意思是:以“尊者,这是要铺在我们住所上面的”这样的话布施的,不应决意;以“这是给你们的”布施的,如果是自己中意的,就应当决意。有写道:“一次决意,就一直是决意,不会再撤除,因为没有时间限制。”又说:“有些长老认为,用单数说法也可以。”在“为药、新作、母、父等的目的”这一条里,放置时应当决意,说“我要用这个买药,我要把这个给母亲”。又说:“有些长老认为,如果区分说‘这是给药的,这是给母亲的’,就没有决意这件事。”有写道:“这是指舍弃自己的所属而放置的情况。”

“应当再次决意”:这是从结集以来就流传下来的注释书说法。从那以后,是各位阿阇梨在各个地方所作的理性考察——这是所说的内容。“量等衣”是指最后限量的衣。“二衣”是指连同上衣一起。这里的规则就是:在符合限量的衣中,无论在哪里等等,都是同样的规则。由于“若令超过,则犯应断”(《波逸提》533)这句话,超过是被禁止的;因为低于此量未被禁止,所以可行。对此可能有疑问:三衣的最后限量在单独的经文中并没有——不应这样说,因为通过应学处已经成立。这话是什么意思呢?应当说:依据“我将齐整地穿下衣、披上衣、善遮蔽而入村落”(《波逸提》576-579)这句话,按照注释书所说的次第,以什么样的量才能成就齐整和善遮蔽。依他们所说,最后限量由此成立,而这正是如前所说的拳之五指等。因此,他略去一端而说“在单独的经文中没有”。

不过,这里虽然有所指的意思,但即便如此也仍然不契合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因此,“如果”等语的关联确实是说过的。因为限定是契合的。然而在其他某些阿阇梨的主张中,有的根本没有限定,有的则前后不契合——这就是关联。决意就是决意本身,但在受用时,未染色的衣则不能用。这一切只适用于三衣。关于这条学处的简要判定是:在未展咖提那衣时,从冬季第一天起;在已展咖提那衣时,从夏季第一天起,针对那时生起的衣,才说“在衣已完成时”等语。

这里有人说:按照“即使让洗衣工洗过、做成白色,决意也还是决意”这句话,那么即使没有染色的衣,决意也照样成立。既然如此,是不是就不该定下“必须缝好、染好、点上净点之后才能决意”这样的规则?回答是:规则还是该定,就像已经决意的钵那样。又好比钵变成白色或铜色之后,并不会失去原来的决意,但那样的钵也不会再进入决意状态,这件事也该这样理解。他们说:“从可以受用等的时候开始,就应该在十天之内决意。”

“不加区分而说”这句话,是指“应决意的就决意,应分配的则分配”,这样加上区分之后所说的“不分配”,看起来和“不应分配”(《大品》358)这句相矛盾。现在,把与决意和分配方法相关的《犍度》和《附随》合在一起,作综合说明:先说《犍度》里的内容——“诸比丘,我允许决意三衣而不分配;雨浴衣在雨季四个月中决意,此后则分配”等等。《附随》里则说:“九件衣不应决意,九件衣不应分配”(《附随》329),又说“十数者有十件、十一数者有十一件衣应决意,不应分配”(《附随》331),并且反复多次强调之后,明确地说“一切衣都应决意,不应分配”。所以这两处看起来互相矛盾。而且《犍度》里也说:“雨浴衣在雨季四个月中决意,此后则分配”(《大品》358)。对此,注释书说:“雨浴衣若不过量,就取其名称,按所说的方式在四个雨季月里决意,此后应舍出再分配。”这看起来也自相矛盾,因为冬天才可能舍出,雨季才可能分配。同样,这里依据“在十日内决意或分配者无犯”这句话的权威,注释书说“应知在任何情况下分配都未被禁止”(《波罗夷注释》2.469),这看起来和《附随》的说法相矛盾。但如来不会说互相矛盾的话,所以这里应以注释书的说法为准,这样一切就都一致了。《附随注释》里也说:“‘不应分配’是指从决意之时起不应分配”(《附随注释》329)。意思是:三衣从决意之时起,雨浴衣等则各自在自己的决意范围内,若非自愿则不应分配。其余巴利原文及其含义,这里已依注释书说明了,所以这一切都是一致的。

这里有人问:如果是这样,那就应该说“九种衣不应决意”。因为从分配的时候开始,就不应该决意吗?对此回答:在“我允许决意三衣而不分配……乃至……决意杂用品而不分配”这一段里,因为处处都看不到对决意的禁止,也看不到对分配的禁止,而且只在两处看到“此后”的限定,所以应当知道,这里既说了“九种衣应决意”,也说了“不应分配”。另一种说法:诸比丘,我允许非自愿地决意三衣。为什么?因为对适时生起的衣不作决意,过了时候就会犯戒;对非适时生起的衣不作决意,超过十天就会犯戒。其中,适时生起的衣,即使还不够十天,一旦过时就会犯戒,那么在舍出的时候,应当说“尊者,我蓄持了这件多余的衣,应舍出,我把这件衣舍给僧团”等语而舍出;另一件则按照巴利原文来处理。其中,第一种方法是依据“若比丘蓄持多余衣,应舍出”这条最初的制戒而说的,第二种则是依据随后的补充制戒而说的。

应当知道:就像在没有应舍出的物品时,不依巴利原文,仅仅忏悔罪过即可;又像在舍出雨浴衣时,仅仅在寻求之时,不依巴利原文,而应随实际情况舍出;这里也是如此。就像超过一年的多余衣,被称为“超过十日”。超过一年而离衣、超过一月而离衣,被称为“离宿”和“离六夜”,同样地,有些人说,这里也称为“超过十日”。因此,可以确立:“诸比丘,我允许非自愿地决意三衣”,意思是,非自愿地不作分配。因为如果有意愿,依据“撤销后,为了离宿的安乐,分配的机会已被给予,而且在超过十日时无犯”这一说法,就是允许分配。同样,雨浴衣非自愿地决意,因为超过十日就有犯戒的可能。多长时间呢?雨季四个月。然而,如果有意愿,则应超过此后再行分配。因为曾说:“应当知道,在一切情况下,分配并未被禁止。”又说:“犯戒发生在冬季,不在热季,不在雨季”(《附随》323),因此注疏中说:“此后应撤销后再行分配。”

这里要考察的是:什么时候应该收起?什么时候应该分配?因为这里说到了“从此以后”。冬季一到,决意就失去了,所以不能说“收起后”,因为决意已经不存在了;也不能说“应该在四个月之内分配”。不是说了“此后应该再分配”吗?对此,有些人说“应该这么说”。就像已经圆满别住的人和已经行敬悦的人,即使别住和敬悦的天数已经满了,仍然还要继续守;同样,有些人认为,即使决意的天数已经满了,这件衣仍然是已决意的。诸位阿阇梨的定论是:“在迦底迦满月日收起,在布萨日后的第一天分配。”因为《覆疏》中说:“在迦底迦满月日后的最后一天分配后,把放置的雨季衣穿着进入冬季的人,犯恶作。而在《库伦达》中说‘没有在迦底迦满月日收起就进入冬季的人’,那也是说得好。因为说了‘应该决意四个月,此后应该再分配’”(《覆疏》323)。其中,库伦达的说法因为是后说的,应该视为真实意趣,而不是前面的说法。因为如果穿着,即使在热季也会犯不超过半月的恶作。而这里说“有犯是在进入冬季时,不是在热季时”,这句话显示了库伦达说法的这个含义。

有人说:在迦底迦月满月日没有收起,当天也没有决意,到了最后第一日(即次日)因为没收起而犯恶作;不是因为没决意而犯,因为没决意会产生十日畜持的缘故。如果真是这样,那么冬季一到,只要衣还留在手边,决意就自动失去,于是犯舍堕——这是不合理的。因为决意是由“他人施与……乃至……由有破洞”这九种原因才失去的(《波罗夷注》2.469),并没有说“因为超出决意范围”而失去。如果说“因为不共通所以没说”?不对,因为若说“由有破洞”,则不应说(决意因超出范围而失),而且一切义注中都只说三衣由有破洞而失去决意。因此,在冬季第一日,因未收起而犯恶作,不是因为收起后未决意而犯。由“应决意”这句话可知,决意并未因此失去。因为并非说在迦底迦月满月后的最后第一日未决意而在冬季犯,其意是:那未收起的恶作,在冬季第一日黎明时即犯,所以说“在迦底迦月满月日未收起”。然而已收起的,在冬季得到十日畜持。“十日不足时,不应超过衣时”(《波罗夷注》2.630)这样说,而那是在适时生起的情况下,不是非适时。如此成立:未收起的不是舍堕,也不是所穿着的,因此应在迦底迦月满月日即收起并决意,这已成立。在这里,正如将多余衣在第十日决意时,最多只畜持十日,而在十日之内决意,同样,在迦底迦月满月日决意时,雨安居四个月已决意,此后只是在无罪过处决意,应知。至此,已说明在决意处有决意,在决意处有决意。否则,“有犯以决意而犯,以不决意而犯;有犯以决意而犯,以不决意而犯”这两对中应说两对。其中第一对的第一句成立。因为在决意处,雨衣等以决意而犯违越毗奈耶恶作。由此第二恶作的第二句已说。以不决意而犯则无。因为在十日之内不犯,且决意等可能,所以以决意而犯无,因为一切处决意皆不禁止,因此那些对未说“不可得”。这里说:那由“有犯在冬季犯”(《附随》323)这句话所成立的恶作,对于故意不收起的成立;若因失念,则对某些人无罪。在迦底迦月满月日已收起的,故意不决意者,与恶作一起,次日犯舍堕;因失念不决意者,仅舍堕,依此处初制。然而在《摩帝迦注》(《疑惑注》迦絺那学处注释)中说:“雨衣因雨季月过亦,因疮遮因亦,决意失去,因此此后应决意”,与此相违;不仅此,与“此后应收起并决意”的义注语也相违。此后名为冬季,若于彼处有收起,“雨衣因雨季月过亦”等则不应理,因为无决意故无收起。应求不违,因此“收起只是常事”之说在此也可能?不,因为与库伦底语相违。那里说在迦底迦月满月日收起,因此从雨安居日数已决意而收起,故收起不是常事,因此“此后”应指直到满月。如此决意,同样“因雨季月过亦,因疮遮因亦”这也应因必须收起而说。若如此,则此处与《善见律》中未说彼相合。否则此处也应说彼,如所说规则在此可能,虽然可能,但为令难解之世人易解而说。然而因为彼因雨季过而失决意,且在冬季第一黎明因未收起而成立恶作,所以应在迦底迦月满月日即收起并决意,未决意者应说“仅犯舍堕”。至此仍不满足,应寻求判定。于此有:

“律藏圣典就这样不存在了,

已破裂的和未破裂的,以及与此相应的义理关联;

欲了知者,应于律中遍求通达此义之智者,

以得了知。”

当有人说“你拿吧”,即使没说“我拿”,这东西也算已经苏定那了。如果对方接受了,那他也算善取;如果对方不接受,施者这边仍然算苏定那,但那件物品不属于任何人。同样,当有人说“我拿”,如果物主同意,即使没说“你拿吧”,也算善取;如果物主不同意,那东西还是归物主,因为这件事对他不构成僧团羯磨。在这里,如果是为了羯磨而拿,那就不如法。如果不仅为自己拿,后来又把它给别人,那就如法。同样,如果无所贪著,把东西让给别人,别人再给回来,或者出于信任而使用,也如法。但有些人说,就羯磨而言这不如法。他们还说:“在‘或做大或做小’那段里,对三衣从长度上不超过一拃就裁开来做,其余物品也一样。”像这类地方,应当好好亲近师承、了解古德们说法的脉络,跟它对照,保持正念正知,不让听众的心迷惑,然后才解说。这是我们的请求。

第一咖提那学处的注释终

2. 有门闩防护处学处注释

471471. 他们仅着两衣(安陀会与郁多罗僧,不穿桑喀帝)出发去各地游行。为什么?虽然最初说过:“诸比丘,不应仅着两衣进入村庄,谁进入,就犯恶作罪。”但后来又说:“诸比丘,有五种缘可以存放桑喀帝、郁多罗僧、安陀会:生病时、雨季约定时、要渡河到对岸时、有门闩防护的精舍时、已受持咖提那时。”而且注释里也说:“这五种当中,只有门闩防护才算标准。只有在有防护的精舍里存放后外出才如法,没有防护的就不如法。”所以,即使在咖提那还没制定的时候,对比丘们说“你们把衣存放在有门闩防护的精舍里”,就把衣存放在同修手中,得到仅着两衣进入村庄的开许后,就出发去各地游行了。应当这样理解。

473“不离衣羯磨”的意思是:为了不离衣,或者为了免除因离衣而犯的罪,而给予羯磨。从那时起就有效。多长时间内有效?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,只要在行程中还有精力,就一直有效。因此说“若放下任务,就应当收回”。不需要再次给予羯磨。如果十二年后又得了别的病,仍然有效;就像具足戒羯磨一样,一次羯磨可以终生有效。

“已作成”这类说法,在这个学处里不应该说。为什么?因为即使制作障碍已经消除,只要衣还没有决意,就不可能因为离开衣而犯戒。那么,是不是只说“衣已作成,指比丘的衣已决意”就够了?不够,因为两者是相关联的。决意取决于制作障碍是否完成,所以才说了“已作成”等语。其中,“已作成”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意思。

477-8为了确定“不离衣”的特征:这里依据“在村内放好衣后,应当住在村内”等说法,确定了不离衣的特征;反过来,就应当知道离衣的特征。至于“村是同一范围”等说法,除了商队、树下和露地之外,其余情况要按有围栏和无围栏来理解同一范围或不同范围。不过,商队有两种:定居的和不定居的。其中,不定居的,无论属于一家还是多家,都没有围栏;定居的,则可能有围栏,也可能没有围栏。所以那里不按围栏等来说明,而是按内部范围来说明。露地也是这样。树下则按树荫的范围来定。否则,“商队是同一范围、不同范围”等说法,就会和分别文里没有显示的内容相矛盾。因此,商队前方和后方七寻内、侧方一寻内,这是同一范围;超出这个范围就是不同范围。树下也一样,正午时树荫覆盖到的地方,这是同一范围;其余就是不同范围。为什么呢?因为那里围栏没有固定标准,树荫才是标准。露地则按律文所说。“商队等依属于一家而成为同一范围”这种写法,所以在住宅、有顶处等,就按所说的界限,在八种等处简略说明。此后,在田地、打谷场、园林、寺院中,又再次举出有围栏和无围栏的说法,因为商队的分别已经结束,相关讨论也到此为止。“不同房间”等说法,因为不可能,所以在田地、打谷场、园林中没有举出。在寺院中虽然可能,但因为那里已经结束,也没有举出。所谓“家”,是指主人,因此“属于一家、属于多家”这句话,是在说明村等十四个放衣处所的共有与不共有之分。露地因为不可能,所以没有说。不过在这里,对于属于一家和属于多家的无围栏村等,虽然没有什么差别,但在有围栏的地方却有差别,所以举出“一家、多家”和“同一范围、不同范围”是有意义的。这里还有一个差别:在商队和树下,差别只按“家”的不同而分,不按“范围”的不同而分。在露地,则按范围的不同而分,但这一点律文中没有显示。有人说:根据“超过那个量”这句话,即使在露地,二又二分之一寻的范围内也没有过失。

479“Sabhā”是阴性词。“Sabhāya”是中性词,因此说“依词性区分之理”。据说,为了显示中性词,以主格形式举出“sabhāya”,但因为它在这里并不适用,所以也说“dvāramūla”。由于衣没有放在自己指定的存放处,一臂之距的范围就不能提供保护;衣放在哪间房屋里,就应该住在哪间房屋里。因为经中说:“应住于会堂或门边,不应离开一臂之距。”如果问:由于限定为“必须在一臂之距内度过破晓”,岂不是无法了知了吗?答:在屋内无法据此了知,因为已经根据各种情况作了说明,所以说“以理为量”。这个意思在注释书中也已经阐明,另外又依据小村落中共用村门的情况来说。如果那处有两扇门,中间有屋舍和会堂,那么想住在哪里就可以住在哪里。

480-1那些不算作村落范围的住处等,指的就是住处这一类地方。在露天处,即使是一件没有人会怀疑的衣,如果放在超过七寻以外的地方,就成了应舍衣。在这种情况下,同界之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,但在商队中却能起到保护作用。因为有“可以获得河边开许”的说法,所以可以确定,在水界之内也能获得开许。如果邻近的住处属于同一界,衣就不成应舍。

现在——

“头陀支已断,于有疑处则谓其破,内裙外衣亦有别。

无衣者不犯戒,以舍愿等而得成立故。”

这是杂论。对此,有一种以责难为先导的裁决:有些人依据“双层僧伽梨”这句话,说“单层僧伽梨也不应决意。如果决意,就不成就”,于是给那些求受具足戒的人也授予双层僧伽梨,让他们受具足戒。这些人应该用这段经义来使他们明白。因为世尊最初开许的是“割截的僧伽梨、割截的郁多罗僧、割截的安陀会”。后来在“某位比丘做三衣时,全部割截不够用。两件割截、一件不割截不够用。两件不割截、一件割截不够用”这件事上,开许了“诸比丘,我允许再加上补片”。因此,单层僧伽梨也可以,这个道理就成立了。如果割截的时候都不够用,怎么谈得上双层呢?注释书里也这样说:“‘允许加上补片’,意思是允许加上外来的一块布。但这应该在不够用的时候加上。如果够用,外来布片就不可以用,必须割截。”至于咖提那衣,只有割截的才可以,因为它有独特的特征,而且没有“割截的双层不够用”这种说法。在这里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。

头陀支:因为未受具足戒的人不具备三衣头陀支,所以只有依三衣才叫“三衣者”。他们没有决意,那是不是应该说“只有已决意者”?不是,因为那样会招致与头陀支破坏相违的过失。头陀支的破坏,是因为接受第四件衣,不是因为离开三衣,也不是因为接受多余的衣,更不是因为持有多余的衣。然而,世尊依决意只对比丘们开许了九种衣,并且是依种类而说的,对未受具足戒的人则不是这样。因此,因为他们没有关于衣的规定,那个头陀支就不被开许,如同对在家人一样。又因为在受持方法中没有说到它,所以在这里应当得出结论。

“被视为有疑虑的”这句话:在《疑解》里,对有疑虑学处并没有单独列出各支,只说“其余在这里应依照衣品第二学处所说的方式来了知”,但这一点并没有被说明。在那里,夜间离别是第四支,在这里则是六夜离别,这就是此处的差别。因此,从各支的共同性和认可的共同性来看,他们就说这本身就是有疑虑学处。这个是没有余限的,那个是有余限的,以一个月为极限。在那里,即使到了村外,进入村界住下后再离开,也无犯;在这里则不是这样,在这里只要每到一个相邻的破晓时分,就成应舍;在那里则是第七夜,这是两者的差别。至于各支,由于依衣存放支的成就而相反,以及依此处所说的方法而成立,所以没有加以说明。那些支虽然没有说明,但第四支仍应加以区别,却没有被区别。什么原因呢?为了依此处所说的舍出次第,舍出之后从罪中出离,以及为了在那里显示所犯之罪的解脱。即使离别了一整年,也只是夜间离别,更何况离别了六夜。尽管如此,在那里如果具足如上所说的支,就应依照那里所说的方法舍出。如果在冬季或夏季舍出呢?为了表明依此处所说的方法舍出也是可以的,所以没有对第四支加以区别,这是导师的意见。即使超过一个月的衣,说为“超过十日”而舍出即可。有些长老说,以两种方式未满一个月而说为“超过十日”,就是超过一个月。即便如此,如果是有希望得到的衣,就说为“超过十日”而舍出;而原本的衣则说为“超过一个月”而舍出。

有人问:所谓“内衣”,或者“僧伽梨”,或者“衣”,到底是指三衣,还是也包括其他衣?这里要讨论的是:如果只限定为三衣,那么按照“包含在内”的说法,就会和割截未割截衣、洗染衣、求衣等规定产生矛盾。如果也包括其他衣,那又会和“衣已完成时”等说法产生矛盾。对此的回答是:不应该一概而论,要按具体情况来理解。比如在“放下衣,只穿内衣去游化各地”这类说法里,指的就是三衣。而在“诸比丘,不应只穿内衣进村,最多只穿内衣,从那里取衣来”这类说法里,则是指任何一种衣。同样,在“加线做成后,僧伽梨应布施”“下衣应布施”“僧伽梨应布施”“贤友,这是你的僧伽梨,把衣给我”等语境中也是如此。因为确实说过:一切衣都因为缝合之义而称为“僧伽梨”。有些长老说,在“衣已完成时”这句话里也是这样。因为在规定期限内,随需要而允许的衣,那些全都在制作中,什么时候才算完成呢?所以有些长老说,只限于三衣。那么,“没有衣的人不犯戒,因为舍衣等做法已经成立”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?有些长老说,由于库房学处变得没有意义,所以在离开三衣时,三衣的人就犯戒。对此有人说:因为舍衣等做法已经成立,所以不犯戒。因为说过“不犯戒:在破晓前舍出、放弃”。若非如此,在破晓前舍出、放弃,那么按照上面所说的方法,直到别人还没有决意接受为止,就会犯戒。否则,关于七个abbhantara距离内离开,按字面意思:有离开时就从离开说,没有离开时就从没有离开说。

优陀夷学处注释终

3. 第三咖提那学处注释

497“不足”是指:达不到最低标准。因此,这里先说到三衣以“一把又一把”等方式计算的最低标准。对衣的期待,就是衣的期待。借此说明:那件衣后来能得到也好,得不到也好,只要那份期待还没有断,我就允许把这条根本衣存放着。“衣的期待”是表示界限时用的从格,或者是表示处所时用的位格。

499-500三衣中若有一件已做成,其余还在,就应当保留。当衣的障碍被解除、咖提那已被撤除时,或者在适当时节、或者在冬季,若生起非时衣,就应当尽快制作。若有希望圆满的期待,就不保留;若没有期待,也不保留。依据“在未敷咖提那时,十一个月中生起”的说法,后迦提月无论已敷咖提那或未敷咖提那,都是适当时节。冬季在已敷咖提那时可以是适当时节,在未敷咖提那时则是非时。此后则决定是非时。“指定而施”这一说法,在这里虽然不适用,但为了阐明意义而说,如同比丘尼的第二舍堕等中那样,其余情况与非时衣相同。在那里,对比丘尼僧团若“让到场的人分配”这样指定而施,若决意“把非时衣当作时衣”来分配,就犯舍堕。正如在那里,“所谓非时衣,是在未敷咖提那时十一个月中生起,在已敷咖提那时七个月中生起”这是为了阐明意义而说,这里也是如此。若是这样,“施与一个人:‘这个施给你’”这句话为什么说呢?难道它不是可分配的吗?回答说:这是就不可分配的共性而说的。正如施与僧团的指定物,由已敷咖提那的比丘们因不可分配而成为所谓非时衣,个人所得物对其他人也不可分配,这就是意思。即便如此,可能有人会想:“指定而施的,也只能得到十日的保管期。”这是他的疑惑。在第一咖提那的情形中,“比丘的衣已做成、咖提那已撤除”这句话就成了没有意义。如果说:因为即使在咖提那尚未撤除时,也应当知道衣最多只能持有十日,所以这句话应是就未指定而施的衣说的,是不是这样?即便如此,对未敷咖提那的人来说,未指定而施的衣,因为后迦提月的缘故,本来就只能得到十日的保管期,因为经文说“比丘的衣已做成、咖提那已撤除”。如果说:“是的,确实如此”?那就与“在未敷咖提那时,十一个月中生起”这句话相违,所以在这里应当按前面所说的方式作出决定。

在《随附注》中说:“在第一学处,因为随宜衣的缘故,一切衣在迦絺那月内,即使超过十天也无犯,因为已经给了保管的许可。就像在迦絺那月内,指定后布施的非时衣只能得到时衣的保管期,在其他月份也同样能得到,应当这样理解。因此,虽然‘衣已做成,比丘已撤迦絺那,若又有衣生起’等学处已经成立,但为了开许未敷迦絺那的人在后迦提月,而说了‘若非时衣生起’。如果不这样说,就不能说‘所谓非时衣,是在未敷迦絺那的十一个月中生起’。因为这样说了,未敷迦絺那的人就像已敷迦絺那的人一样,一切衣在后迦提月超过十天也不犯舍堕。”

还有这样的说法:我所允许的“在初次迦絺那期间,最多可以持有十天多余的衣”,那也是在迦絺那月之外生起的,不是在月内——这个意思就显示出来了。怎么显示的呢?对于超过十天持有多余衣所犯的罪,先用“衣已做成、比丘已撤迦絺那”这条随制,在迦絺那期间内加以遮止;然后,为了遮止此后生起的衣超过十天所犯的罪,在这条学处里说了“非时衣生起”等话。因为说了“即使是在适当的时候指定布施的,这也叫非时衣”,就显示出:撤迦絺那之后,得不到十天的保管期。还有,撤迦絺那之后再得五天附随的情形,也因为“衣已做成、比丘已撤迦絺那,若比丘又有非时衣生起……应当尽快做成”这段话,是把非时衣生起的时间限定之后才说的,所以也被遮止了。由这两点可以成立:在迦絺那期间内生起的衣,撤迦絺那之后连一天的保管期也得不到。有其他一些人是这样说的。

又有人说:老师们可能会这样主张——“比丘的衣已做成、咖提那已被撤除时,若比丘又有非时衣出现”。在这里,说“比丘的衣已做成、咖提那已被撤除”时,就是在这样表达:“在这段期间内,三种非时衣都没有生起。”那为什么在分别文里要详细解说呢?回答说:这条学处是就决意而说的,不过,最初先允许十天,如果那十天不够,而又有期望,就把那十天延长,允许一个月;这样说也显示了另一个义理差别:所谓非时衣,应当由现前的人来分配。而那一点,是通过“若比丘希望,则应接受”这条学处延长而说的,所以三种都在分别文里详细解说了。

“应尽快制作,也就是要在十天内制作”这句话,是为了说明:在有能力的情况下,要依照前一条学处的特征来做。因此不说“这样快、这样轻”等等,而说“十天内”。对已敷咖提那的来说,可以这样;但对未敷咖提那的情况,若问“那又怎样”,则是为了显示对未敷者的遮止——看不到这一点的人就会生起烦恼。到第三十一天明相升起时,就犯舍堕。即使和大量期望中的衣料合在一起,只要最后达到规定的量,就随其性质而犯舍堕;若没达到,就不犯;再合上去时又犯;和别的衣料合在一起则不犯。已截断的,就成为另一件物品。有人说:超过先前的分界而合上去的,会再得到另一个分界。这应当仔细考察后再采纳。然而在某部注解书中说:“‘施给僧团,这是非时衣’等语中指定而施”——这里,施给僧团时其实并没有罪,就像“耳朵有秘密”等例子那样,是为了显示词义而说的。如果问:那是指他所获得的东西吗?答:因为“或从僧团生起”这一句已经成立,所以那是多余的。又说:“还有‘僧团将得到衣,或众人将得到’等文句。”不过,我为精通注解书,已把全部写了下来,应当好好思择之后再讲。

第三咖提那衣学处的注释终

4. 旧衣学处注释

503-505“舍弃食事”是指对食事义务的决意。“食事义务决意的分别”是古师们的说法。其中,“名为你”的意思是:在那件事上,本来不该做,你却让人去做了,这就叫“你令洗”;或者也可以理解为“那个人就是你”。“在二部僧中受具足戒”这句话,要知道是因为在比丘面前受具足戒已被禁止,为了遮止随他受戒的过失,才这样说。“旧衣”这里说“即使穿过一次、披过一次”,只是为了说明“旧”的状态,所以有人认为“衣,是指六种衣中适合净施的最下等衣”这种说法在这里没有依据。有人认为:适合净施的最下等衣并不是这里所指的,这里指的是适合穿着和披覆的衣,因此对坐具和敷具只说了恶作,这里就没有提到。有人认为:由于提到了种类和尺寸,凡是让人清洗任何旧布,都成舍堕,所以才有“除了衣以外,让人清洗其他资具,无犯”的说法。即使是让人清洗已经用过、沾了不净的袋子,因为粗重且不适宜,也是舍堕。因此有人认为,在《断疑》中,这个地方没有对“衣”作出界定。应当审慎思择,采用更合理的说法。“染后作净”是说,只能穿着或披覆已作净的,不能用其他的。这个说法支持中部上座的主张,但也不完全支持。“染后”等语,则是为了显示律的仪轨而说的,这是我的推断。就像在“非亲族想非亲族”一节中有三组四句,在“疑、亲族”等节中也是如此,共有九组四句。这里有人问:洗了一次之后,放下清洗的职责,后来又觉得“还没洗干净”而再洗,应该无罪。那么第二次是不是也叫“未被吩咐而洗”呢?回答说:如果比丘已经说“洗到这个程度就够了”而加以拒绝,之后还继续洗,这才叫“未被吩咐而洗”,这样才合理。如果不是这样,就应当知道仍然是“被吩咐而洗”。比丘转变性别时,依照在一部僧中受具足戒者(比丘尼)的标准而有罪,就像释迦族女的情形一样。

506“以一种理由”是指任何一种最初的理由。“依三组四句”是(古师的)读法。因为那位在比丘众面前以八语受具足戒的比丘尼是众所周知的,所以没有提到她;而说释迦族女,是因为她不为人所知。

旧衣学处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