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 童女品

巴吉帝亚篇解释(二) · 41 段

1-2-3. 第一童女等学处的注释

童女品的第一、第二、第三学处,和三项已嫁女学处完全相同。不过,最初那两位大在学尼,应当知道是已经超过二十岁的人。因为她们不管是不是已嫁女,在认可甘马等仪轨中,只应该称为“在学尼”,不应该称为“已嫁女”或“童女”。对已嫁女来说,十岁时给予学处认可,十二岁时应当授达上;十一岁时给予,十三岁时应当授;十二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六、十七、十八岁时给予学处认可,二十岁时应当授达上。而从十八岁开始,她既可以称为“已嫁女”,也可以称为“童女”。至于被称为“童女”的沙弥尼,不应该称为“已嫁女”,只应该称为“童女”。但就给予学处认可而言,一切都可以称为“在学尼”。

第一童女等学处的注释终

未满十二岁学处注释

第四项中,“未满十二岁”是指依受达上而言,尚未满十二岁。巴吉帝亚:作为亲教师而令他人受达上,中间过程如前所说,皆属恶作;甘马语结束时,即巴吉帝亚。

未满十二岁学处的注释终

5. 项:满十二岁学处注释

第五项中,“未被僧团认可”的意思是说:僧团没有授予她《分别》(Pāc. 1132)中所说的那种度人认可。其余部分,在这两种情况下,都与关于大在学尼的两条学处相同。

关于具足十二岁学处的注释终

6. 嫌责法学处的注释

第六句里说“尊者,你给她授具足戒,已经够了”——这是指她请求受具足戒的认可时,僧团经过审察,用“因为她是愚痴、不熟练又无惭愧的人,所以你给她授具足戒已经够了”这样的话来阻止她。后面的“嫌责法”,是指后来看到别人——那些熟练又有惭愧的人——得到授具足戒的认可时,就说“看来我确实是愚痴”之类的话,到处嫌责。这样犯嫌责法的,就是巴吉帝亚。

此学处制于舍卫城,因参达咖离而起,事由为发生嫌责之法。若对出于本性以意欲等行事者加以嫌责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于受具足戒认可时有所请求;审察后,非因意欲等而拒绝,答“萨度”而承诺;事后嫌责——此为其中三项构成要素。其起源等与不与取戒相似,然而此属苦受。

关于嫌责法的学处注释终

7-8. 关于令在学尼受具足戒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学处的注释

第七条:“后来”是指:当被在学尼请求给予受具戒时,这位比丘尼这样说了之后,得到了衣服,后来在还没有障碍的时候,却放下责任,说:“我不让她受达上,也不为让她受达上而努力。”她一放下责任,就犯巴吉帝亚。第八条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这两条都是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而针对这些事制定的。在这两条中,如果存在障碍、寻找后得不到、生病、遭遇灾难,以及疯癫等情况,都不算犯戒。在这两条中,“我要这样让她受具足戒”的承诺、所期望之事的完成、事后推卸责任、没有获得允许的理由——这就是这里的四个构成条件。其起因等,与劝说部分相同。

令在学尼受具戒第一、第二学处的注释终

9. 忧居学处的注释

第九条,“忧居”:把约定前来的男子们引向内在的忧愁,所以叫“忧居”,即那种以忧为居的状态。或者,就像家宅有家主一样,她因为得不到与男子相会,就进入忧愁;她所进入的那个状态,就成了她的住处,所以叫“忧居”。因此,在相应的分别(《巴吉帝亚》1160)中说:“所谓‘忧居’,就是使他人产生苦,进入忧”,这是从两个方面解释其含义。“巴吉帝亚”:若使人受具戒的是这样的在学尼,则依上所说,甘马语一结束,亲教师即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,就令这样的在学尼受具足戒一事而制定学处。不知情的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忧居性、知、令受具足戒——这里有三项构成要素。其起源等,与令孕妇受具足戒相似。

关于“忧居”学处的注释终

10. 未经许可学处注释

第十条:“父母”是指生她的母亲和生她的父亲。“丈夫”是指她已经归属的那个人。“未许可”是指为了受达上而没有得到许可。比丘尼必须问两次:出家的时候和受达上的时候;但比丘那边,即使只问一次也可以。因此,如果在受达上时没有问就给她授达上,按照上面所说的方式,她就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偷兰难陀比丘尼,就“令未获许可者受具足戒”这件事而制定。 已经征询过而让对方受具足戒的,不知道她们存在而受具足戒的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 未征询、知道她们存在、让对方受具足戒——这里有三项构成要素。 从“未获许可”而生起,有作与无作,无想解脱,非有心,是制戒所犯,属于身业、语业,具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关于未获许可的学处注释终

第11章 别住者学处的注释

在第十一条中,“以别住者的欲的给予”是指由别住者给予欲。其中,别住有四种:众别住、夜别住、欲别住、意乐别住。

在这里,“众别住”是指:比丘们因为某件事务聚在一起,这时或者下起雨来,或者有人在做驱赶的事,或者人们拥挤着过来。比丘们心想:“我们这里没地方了,去别处吧。”于是没有舍弃欲就起身离开——这就叫“众别住”。虽然算是众别住,但因为欲没有舍弃,仍可作甘马。

比丘们又在夜里聚在一起,打算做伍波萨他等事,心想:“趁大家还没到齐,我们先听法吧。”于是请一位比丘说法。那位比丘正在说法时,天就亮了。如果他们当初坐下来是为了做十四日的伍波萨他,那可以改成十五日来举行。如果他们当初坐下来是为了做十五日的伍波萨他,那到了第二天,也就是非伍波萨他日的初一,就不可以做伍波萨他,但可以做其他僧团事务。这叫作“夜别住”。

比丘们又聚在一起,心想:“我们来做某某出罪之类的僧团甘马吧。”这时,一个会看星相的比丘说:“今天星相凶险,别做这个甘马。”他们听了他的话,就放下了欲,仍然坐在那里。接着另一个人来了,说:“等星相的人,利益被愚人赶上了(《本生》1.1.49),你们跟星相有什么关系?”这既是欲别住,也是意乐别住。在这种别住中,如果不重新带来欲清净,就不可以作甘马。针对这一点,才说“以别住者给予欲”。巴吉帝亚:像这样给人受具足戒时,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在甘马语结束时犯巴吉帝亚。

在王舍城,因为偷兰难陀而制定了这个“令受具戒”的事例。如果大众还没有舍弃同意(欲),还没有起身离场,而令受具戒者受具戒;以及疯癫者等人(令受具戒),都不犯戒。别住者给予同意、令受具戒——这里面有两个要素。它的起因等和孕妇学处相似。

别住者学处的注释终

12. 每年学处的注释

第十二条中,anuvassaṃ即每年、anusaṃvaccharaṃ即年年。像这样让人受具足戒,也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众多比丘尼,就“每年令受具戒”这件事而制定。令隔年受具戒者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“每年性”和“令受具戒”,是这里的两项要素。起源等项,与第十一条所说相同。

每年学处的注释终

13. 一雨安居学处的注释

第十三条:使一名隔一年者受具足戒的,无犯;若是疯狂者等人,也无犯。其余内容与第十二条相同。

《一雨安居学处》的注释终

童女品第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