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孕妇品

巴吉帝亚篇解释(二) · 34 段

孕妇学处的注释

怀孕品第一:已经知道对方是怀孕者,还让戒师为她主持受具足戒,在寻找僧团成员等阶段以及两次白甘马语时,犯恶作;在甘马语结束时,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因为众多比丘尼让怀孕的人受具足戒这件事而制定。比丘尼对怀孕的人有怀疑,对没怀孕的人作怀孕想,或者有怀疑,都犯恶作。对两者都作没怀孕想,以及疯狂者等,则无犯。怀孕、知道是怀孕、令受具足戒,这里是三个要素。起源等与不与取戒相同,但这条属于制教罪,有三种心,三种受。

孕妇学处注释终

2. 哺乳学处的注释

在第二条学处里,“正在哺乳的人”指正在喂奶的母亲或乳母,她喂的是吃奶的婴儿。这里只有事情本身这一点差别,其余都和第一条学处一样。

《哺乳学处》的注释终

3. 第一在学尼学处的注释

第三句里说的“两年”,是按自恣来算的两个年度。“在六法中”,是指在离杀生等、直到离非时食这六条学处中。“未学之学”,按照分别(pāci. 1077)里所说的方式,就是指没有受学的学,或者被破坏的学。“应让在学尼受具足戒”,是因为她在六法中修学,或者是因为她尊重这些叫作学处的法,所以得到“在学尼”这个名称;应让这样的未受具足戒者受具足戒。“巴吉帝亚”,就像第一条学处所说的那样,在甘马语结束时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为这样一位在学尼授具足戒一事,而制定此学处。在如法甘马中,犯三条巴吉帝亚;在非法甘马中,犯三条恶作。若为一位已在六法上修学满两年的在学尼授具足戒,以及对于疯狂者等,则无犯。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未学之学、如法甘马、甘马语结束,就是这里的三项要素。起源等项与第一项所说相同。

第一在学尼学处的注释终

4. 第二在学尼学处的注释

第四句:“未被僧团认可”是指:如果僧团没有给予某位在学尼认可——哪怕只是在授达上的坛场中依照《分别》(Pāc. 1086)所说的那种授达上认可——那么这两种情况都叫做“大在学尼”。在这里,如果让已经得到僧团认可的在学尼去授达上,以及对疯狂者等,都不犯。其余内容和第三句所说的一样,不过这一条同时涉及“做”和“不做”。

第二在学尼学处的注释终

5. 第一已嫁女学处的注释

第五项里,“已嫁女”指已经跟男人发生过关系的女人,这里也只是事情本身不同而已。如果对方未满十二岁,而比丘尼以为她已经满十二岁,于是给她授具足戒,虽然不算犯戒,但那个人仍然不算真正受了具足戒。其余内容和第一条学处相同。

第一已嫁女学处的注释终

第6至7条:第二和第三已嫁女学处的注释

第六句里的一切,按照第三句所说的方法来理解。第七句里的一切,也应当依照第四句所说的方法来理解。

第二、第三已嫁女学处的注释终

8. 第一共住女学处的注释

第八条中,“共住女”指的是同住的女弟子。“不亲自教导”是指不亲自用诵经等方式来教导。“不令他人教导”是指不这样让别人去教导:“尊者,请您给这位比丘尼传授诵经等教导。”巴吉帝亚:当教导的责任一放下,就犯了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尼而起、针对这类事情制立此学处。这里其余的内容,与《斗诤篇》中“使共住女苦恼学处”里所说的完全一样。

第一共住女学处的注释终

9. 不随行学处的注释

第九条里说的“已出家的亲教师”,是指那位为她授具足戒的已出家亲教师,也就是和尚的意思。“不应随行”是指:不应用粉末、泥土、齿木、漱口水等种种所需之物去侍奉她。巴吉帝亚:一旦生起“我不随行”之心、把责任卸下,当下即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众多比丘尼,就“不随行”一事而制定。不过,如果是不随行愚痴者或无惭者,或者因为生病、遭遇灾祸、疯癫等情况,则无犯。这里有三支:已出家的亲教师、两年内不随行而放弃责任、没有获得许可的理由。其等起等与第一巴拉基格相同,但这是无所作,苦受。

不随行学处注释终

10. 第二共住女学处的注释

第十条学处中,“不带走”是指不带着她离开。“不让人带走”是指不吩咐别人说:“尊者,你带她走吧。”当带人的责任一放下,就犯巴吉帝亚。

这件事是在舍卫城,因为偷兰难陀尼而制定的:事由是她不把共住女带走。不过,如果遇到障碍,或者她去找第二位同伴却找不到,或者她身体不适,或者遇到灾厄,或者她疯了等等,那就无犯。这里有三项要素:是共住女;在带走或让人带走这件事上放下责任;没有许可的理由。它的等起等,和劝告学处相同。

第二共住女学处注释终

怀孕品第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