忏悔罪篇

375 段

巴吉帝亚篇

一、葱蒜品

一、蒜学处释

在波逸提中,葱蒜品第一:所谓“蒜”,是指产于摩揭陀国的完整生蒜头,并非一瓣或两瓣的蒜。若心想“我将食用”而受取,即犯恶作;每吞咽一次,即犯一波逸提。

此学处乃因舍卫城偷兰难陀比丘尼令他人运送蒜而制定,犯三波逸提,非蒜则有二恶作。然而,于非蒜作蒜想时,或对洋葱、小蒜、黄姜、野蒜、汤煮物、肉煮物、油煮物、娑罗树叶、北俱卢洲植物,以及疯狂者等,则不犯。其中,“生蒜”与“吞咽”为二要素。其犯相判别等,与羊毛学处相同。

蒜学处释毕。

二、密处毛学处释

第二项中,“隐蔽处”指遮蔽之处,也指内裤与私处。“使人拔除”意指:用剃刀、剪刀等任何工具使人拔除时,依动作次数计犯波逸提,而非依毛发数量计算。

此学处乃于舍卫城缘六群比丘尼于隐蔽处令人拔毛之事而制定。为自己而命他人者,犯恶作;无犯相之别。因疾病之因缘,以及疯狂者等,不犯。此处“无病”与“于隐蔽处拔毛”为二要素。其等起等,与比丘尼同路而行学处相同。

密处毛学处释毕。

三、掌击学处释

第三项中,“击掌”意指:乃至用莲花之丝拍打私处,或于私处施以打击,即犯波逸提。

此学处是在舍卫城因两位比丘尼以手掌击打之事而制定。犯相如前所述,为犯三恶作,无犯相差别。此后,若无此事,便不述而略去。因疾病因缘拍打肿块或伤口,以及疯狂者等,不犯。其中,“无病”、“于私处击打”、“受乐触”为三要素。其犯相等,与初波罗夷相同。

击掌学处释毕。

四、漆头阳具学处释

第四项所言“漆头”,指以漆制成的头状阳具。此是依事缘而说,然而若因欲贪而以莲丝等放入,亦犯。

此学处在舍卫城因某比丘尼受用漆头之事而制定,其余与第三项相同。

漆头阳具学处释毕。

五、水净学处释

第五项中,“水净”指洗涤私处。“正在取用时”指正在作时。“最多取两指节”谓两指各取一指节,总共不超过两指节。“超过此量”指若在洗涤时,因欲贪故,于广度上以第三指的第一节进入,或于深度上以同一指进入至第三节,即犯波逸提。

此学处因释迦族中某比丘尼取用过深的水净而制定。取用超过者犯三波逸提,不足两指节者犯二恶作。然而,若作不足想,取用至多两指节;或因疾病因缘而超过;及疯狂等者,不犯。其余与第三项相同。

水净学处释毕。

六、侍立学处释

第六项中,“正在食用”指食用五种正食之一。“以水”指以净水或酪等任何一种。“以扇”指以任何扇子。“侍立”指手持此二物之一,立于伸手可及处,即犯波逸提。

此学处因舍卫城一位比丘尼在进食者前如此侍立之事而制定。犯三波逸提;离开伸手可及处而侍立于嚼食者前者,犯恶作;对未受具足戒者,犯三恶作。若言“喝这个,用这个扇”而给予、或使给予,或为令未受具足戒者侍立而下令者,以及疯狂者等,不犯。此处,“于正进食比丘伸手可及处站立”与“取水或扇”为二要素。其等起等,与羊毛学处相同。

侍立学处释毕。

七、生谷学处释

第七项,“告知后”即乃至向母亲请求。“食用”即吞咽。此处,告知与食物为判定要素。因此,若自己告知后令他人做煮等,或由他人告知后自己做煮等,从接受时起直至以齿咀嚼,于诸前加行中皆犯恶作;每吞咽一次,犯一波逸提。

此学处因舍卫城众多比丘尼乞求生谷之事而制定。若自己或由他人未经乞求而获得,自行或令他人作炒制等后食用者,犯恶作;若由他人乞求而获得,自行或令他人作炒制等后食用者,亦犯恶作。若有病,为蒸汽疗法等而乞求者;未经乞求而获得,为新造业事而接受者;在亲戚已邀请之处乞求绿豆、黄豆等杂粮者;以及疯癫者等,不犯。于七种谷物中任何一种,乞求或令乞求、获得、自行或令他人作炒制等后吞咽——此中,此三者为犯行要素。其等起等,与行路学处相似。

生谷学处注释完毕。

八、第一大小便弃舍学处释

第八项:‘垃圾’指废物。‘残食’指任何食用后的残余,包括漱口水、齿木;骨片等自不待言。‘墙外或围墙外’指任何墙或围墙的另一边。‘丢弃或令丢弃’:若一次性丢弃所有这些,一次动作犯一次;若一次命令而多人丢弃,也只犯一次。

于舍卫城,因某比丘尼将大便丢弃于墙外一事而制定。有命令者,比丘犯恶作。已观察后丢弃,或丢弃于非使用处者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大便等物、未观察、是使用处、墙外或围墙外、丢弃或令丢弃——此中这五项为犯行要素。其等起等与媒介学处相似,唯此处有行作与无行作。

第一大小便弃舍学处释毕

九、第二大小便弃舍学处释

第九项:‘青绿处’指在田地或椰子等园林中任何种植的青绿之处。若将那些东西丢弃或令丢弃于该处,依前所述方式而犯;若坐于那样的地方,乃至饮水后将切去顶部的椰子壳丢弃,亦犯。

在舍卫城,因此事缘于众多比丘尼将大便等弃于青绿植物上而制定。若有人指使,犯三类波逸提;比丘犯恶作。比丘尼若在已播种的田地中丢弃,直至芽未生起期间,犯恶作;于非青绿处犯二恶作。然而,若于该处作“非青绿”想而丢弃于田地,或征得主人同意后丢弃,以及疯癫者等,皆无犯。其余与第八条相同。

第二大小便弃舍学处注释完毕。

10. 歌舞学处注释

在第十条中,“舞蹈”乃至孔雀舞亦然;“歌曲”乃至说法师之歌亦然;“演奏”乃至水鼓演奏亦然。“为了观看”:若为了观看其中任何一种而前往,步步犯恶作;于站立处观看或听闻,一次动作犯一次罪;向各处观望时,每一动作犯一次罪。

在王舍城,因此事缘于六群比丘尼前往观看舞蹈等而制定。若自己从事那些事,或指使他人,或以“供养塔庙”之类的托辞说,或当有人说“我们作塔庙供养”时,应答“善哉”表示赞同者,皆犯波逸提——此于一切注释书中说。比丘于一切处犯恶作。若有人说“我们为你们的塔庙作侍奉”,她说“侍奉是善美的”等类似托辞;于寺院内站立观看或听闻;同样,来到自己所在之处后,于途中行走时迎面遇到;有应做之事如筹食等时而前往;或在灾难时进入集会处观看或听闻者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即于舞蹈等中任一种、无开许原因而前往、观看或听闻——此中这三项为犯行要素。其生起等因素与羊毛学处相似,但此处是世间所呵责、由不善心所起、通于三受。

歌舞学处注释完毕。

蒜品第一。

2. 夜暗品

1. 夜暗学处注释

夜暗品第一:其中‘夜暗’,即夜间黑暗。‘无灯’,谓不被灯、月、日、火任何一种所照亮。‘与男子’,指与能站立、能交谈的有智识人类男子共处。‘站立’:仅在伸手可及处站立者,犯波逸提。‘交谈’:于彼处站立而说俗家语者,亦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针对某比丘尼,于站立之事而制戒。若离开男子伸手可及处,或未离开夜叉等伸手可及处而站立或交谈者,犯恶作。若有任何有智识者作伴而行,或作非屏处想,或心念他事,或疯癫等,则无犯。夜暗、于男子伸手可及处站立或交谈、无同伴、屏处想——此四者为犯行要素。等起:有盗贼队伍,有行作,思解脱,有意识,世间所呵,身业、语业,不善心,三受。

夜暗学处注释完毕。

2. 隐蔽处学处注释

第二条中,“在隐蔽处”是指如墙壁等任何有遮蔽之处,仅此有别。

隐蔽处学处注释完。

3. 露地交谈学处注释

第三条中,“在露地”是其差别所在,其余两种情况皆与第一条相同。

露地交谈学处注释完。

4. 遣走伴侣学处注释

第四条中,“在车道”是指在街巷中。“在死巷”是指在不通的街道。“在十字路口”是指在广场处。“在耳边低语”是指在耳根处说些什么。“遣走”是指由于想要行非法之事,而对同伴说“你去吧”将其遣走。“波逸提”者,依前述方式,在站立等情况下有三波逸提;而在遣走时,遣走与离开伸手可及范围之际为恶作,完全离开后则为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以偷罗难陀比丘尼为缘,于‘如此站立’之事中制定;其余与前面三者相同。在不犯方面,则增列:‘并非想要行非行,有应作之事而遣走同伴比丘尼。’此为额外增加的部分。

遣走伴侣学处注释完。

5. 不告而离去学处注释

第五条中,‘食前’是指从日出开始直到正午。‘在座位上’是指可结跏趺坐之处。‘不告知主人’是指不告知该家中的任何有知之人。所谓‘离去’,在此是指:在覆盖物之内坐下后,当要越过无遮挡的露天区域时,迈出第一步即犯恶作,迈出第二步即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以某比丘尼为缘,于不告知而离去之事中制定。有三项波逸提;在非结跏趺坐之处为恶作;同样,对于已告知却生起未告知想,或生起疑惑者,也是如此。不过,对于有已告知想者、不可携带之物、患病者、遇灾难时、疯癫者等,则无犯。食前性、在村落内坐下、座位可结跏趺坐、无许可因缘而不告知、超过所说界限,这是此处的五支。起源等与咖提那相似,不过此处是行与非行。

不告而离去学处注释完。

6. 不告而坐近学处注释

第六条:“食后”指正午过后至日没。“坐下或躺下”:若先坐而后离去,犯一罪;若未坐唯躺而后离去,亦犯一罪;若先坐而后躺,犯二罪。

在舍卫城,以偷罗难陀比丘尼于座处坐下为缘而制。余同第五条。然如彼处于不可携带之座处无犯,此处于常设座处亦无犯。

不告而坐近学处注释完。

7. 不告而铺设学处注释

第七条:“非时”指日没后。“床铺”乃至仅以树叶铺设者,余同第六条。

此学处是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于非时前往俗家,未告知主人便铺设床座而坐的事情而制定。此处,无犯的情形并不包含所谓“常设座处”。

不告而铺设学处注释完。

8. 令他人生讥嫌学处注释

第八条中,“错误执取、错误领会”,是指以不同于所正确解说的方式执取和领会。“他人”,若以“我确实未恭敬侍奉圣者”等方式,令已受具足戒者生起讥嫌,犯波逸提。

此学处在舍卫城,因某比丘尼如此令他人讥嫌的事而制定。有三条波逸提,对未受具足戒者有三条恶作,唯疯癫者等无犯。错误执取、令讥嫌、被讥嫌者已受具足戒,此为此处的三支。此罪的起源等与不与取相似,但属于苦受。

使他人生讥嫌学处解释终了。

九、诅咒他人学处解释

第九条中,“诅咒”意为发誓。其中,若说“我堕地狱,愿汝堕地狱”等语,即是以地狱来诅咒,实为辱骂。若说“我是在家人,愿汝为在家人”等语,即是以梵行诅咒。每说这样的话语,即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旃陀迦利比丘尼之事,就此诅咒之事而制定:有三波逸提;对未受具足戒者,有三恶作;若以畜生趣、饿鬼趣或人界之厄运而诅咒,为恶作。若以利益、说法、教诫为目的,以及疯癫者等,则无罪。以地狱或梵行诅咒、对方已受具足戒、并非以利益法等教诫为目的——此为此处的三支。起源等与第八条相似。

诅咒他人学处解释终了。

十、哭泣学处解释

第十条中,“殴打”是指以手等击打。若两者都作,即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旃陀迦利比丘尼殴打自己并哭泣而制定此学处。若仅殴打或仅哭泣,唯是恶作;因亲属、疾病、财富等灾祸所触而仅哭泣、未殴打者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殴打自己与哭泣,是此处的二支。起源等与劝告学处相同,唯此为自行。

哭泣学处解释终了。

暗夜品第二

3. 裸体品

一、裸形学处解释

裸体品第一中,“裸体”指未着下裙或未披上衣。如此沐浴者,一切动作中犯恶作,沐浴结束时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而制定此沐浴学处:若水浴衣破损或丢失,或因见“此物贵重,盗贼也可能取走”等难处而沐浴,以及疯狂者等,不犯。裸体、无允许之因、沐浴终了,为此处三要素。起源等,与羊毛品相似。

裸形学处解释终了。

二、水浴衣学处解释

第二,于舍卫城,因六群比丘尼而制定关于持用无尺寸水浴衣之事。其余一切,应依宝品中坐具学处所述之法了知。

水浴衣学处解释终了。

三、衣缝制学处解释

第三,“拆开”指为重新缝制而将已缝好的拆开。“无阻碍者”指十种障碍中任何一种都不存在。“除了四五日”指从拆开之日起超过五日,若放下责任说“我将不缝,也不努力令人缝”,即犯波逸提。

此事缘起于舍卫城,因偷罗难陀比丘尼拆开衣后不缝制,而制定此学处。对具足戒者,犯三波逸提;对未受具足戒者,犯三恶作;于其他资具,两者亦同。然而,若有障碍,或寻求后未得任何替代,或正缝制时超过五日,以及病人、在危难中、疯狂者等,则无犯。这里的‘衣’指可着可披之衣、属具足戒者所有、为缝制而拆开或令他人拆开、除允许之因缘外超过五日、并放下其责任,此为成为犯行的五项要素。此事的起源等,与‘劝告’的起源相似。

衣缝制学处解释终了。

四、僧伽帝衣行持学处解释

第四学处中,‘五日’指五天,‘五日时限’即是五天的期限。‘僧伽梨的更换’意为僧伽梨的替换,此处指依受用或晾晒而得名‘僧伽梨’的三衣,加上浴衣、覆肩衣,此五衣的更换。若超过时限,犯波逸提:在第六日破晓时,若其中一衣未依所说方式更换,则犯一罪;若五衣皆未更换,则犯五罪。

此事缘起于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存放衣后,仅着内衣便出发前往人间游行,而制定此学处。对具足戒者,犯三波逸提;未超过五日者,犯二恶作。然而,若自认为未超时限,或在第五日穿着、披着或晾晒五衣,或为病人,或认为‘此衣贵重,在此盗贼怖畏处不能持’等危难情况,以及疯狂者等,则无犯。五衣中任意一衣、超过五日、无许可之因缘、未作更换,此为成为犯行的四项要素。此事的起源等,与‘咖提那’的起源相似。

桑喀帝衣行持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五、衣转移学处注释

第五:“衣应转移”指应当转移之衣,其含义是:未经询问而取用她人之物,后应归还的五衣之一。“若持”指若穿着或披着该衣,则犯波逸提。

此事于舍卫城,因某比丘尼为缘,在比丘尼取衣后未经询问而披着的事情上制定。对具足戒者犯三波逸提,对未受具足戒者犯三恶作。然而,若为彼比丘尼所赠,或已经询问,或衣已破损、丢失,或因“此衣贵重,在此盗贼怖畏中不便持”等难处而持,以及疯癫者等,则无犯。衣应转移性、为具足戒者所有、无允许之因、执持,是这里的四项要素。起源等与第一咖提那相似,但此为有行无行。

衣转移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六、众衣学处注释

第六:“众”指比丘尼僧团。“衣利”指乃至可作净分配的、最后应得之衣。“作障碍”指如此努力使那些想要布施的人不布施。若因她的话语,那些人不布施,则比丘尼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障碍僧团得衣利之事而制定。若障碍其他资具,亦犯恶作;若障碍众多比丘尼或一位比丘尼获得衣利,亦同犯恶作。若告知利益说“于适当之时,你们自当看见”而予以阻止者,以及疯癫者等,不犯。可作净的最后衣、已分配给僧团之衣、未显示利益而作障碍——这是此处(犯戒)的三项要素。其缘起等,与不与取戒相同。

众衣学处注释完毕。

7. 拒绝学处注释

第七:所谓“如法的衣分配”,是指僧团和合聚集后进行的衣分配。“若拒绝”即遮止;如此遮止者,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阻止如法的衣分配一事而制定。若(僧团所行之衣分配)如法,而生疑惑;或于不如法之分配,作“如法”想及疑惑,犯恶作。若对两者皆作“不如法”想,或因显示利益而阻止,以及疯癫者等,不犯。衣分配的如法性、“如法”之想、不显示利益而阻止——这是此处(犯戒)的三项要素。其缘起等,与不与取戒相同。

拒绝学处注释完毕。

8. 施衣学处注释

第八条中,“沙门衣”指已作净、堪作下衣或上衣穿着之物。若将此类物品,除五位同法者及父母之外,施予任何在家者或出家者,即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而制定。于施予在家者沙门衣一事,若比丘尼如此作,犯恶作。即使施舍给父母,或仅暂时给与他人,以及疯癫者等,不犯。沙门衣性、除同法者及父母外施与他人、非暂时性,此为此处的三要素。其缘起等与作媒者相同。

施衣学处注释完毕。

九、过时学处注释

第九条中,“因微弱的衣料期待”指因微弱的衣料期待,即仅听到“若我们办得到,便给”这样的一点话而生起的期待。“令超过衣时”指当雨安居结束的比丘尼们正在分配时衣时,若说:“请等一等,圣尼们,僧团有对衣料的期待”,如此令衣料的分配超过衣时。若在未敷展咖提那时,超过雨安居的最后一个月;在已敷展咖提那时,超过咖提那出离之日,即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而制:在因期待微弱衣料而过衣时一事上,若对微弱衣料有疑,或对非微弱衣料起“微弱衣料”想及疑,犯恶作。若于二者皆起“非微弱衣料”想;或虽言“我等不能”,然为示利益而遮止,如“今他们将得棉,或具信者当来,来已必施”;乃至痴狂者等,皆无犯。此中三要素:微弱衣料性、“微弱”想、无益而遮止。其缘起等,与不与取戒同。

过时学处注释已结束。

10. 咖提那出离学处注释

第十戒中,“如法出离咖提那”者:有优婆塞欲施非时衣与一切比丘尼,施与等于或胜于敷展所生之利益;所请之和合比丘尼僧团,以此利益而用白二甘马中途出离彼咖提那。如是出离,即名“如法”。此处所谓咖提那出离,即为此义。“若遮止”者:谓加以遮障。若彼遮止如是如法出离咖提那,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遮止咖提那出离事而制;其余细节,当依第七戒所说之法了知。

咖提那出离学处注释完毕。

裸体品第三。

4. 共卧品

1. 一床共卧学处注释

共卧品第一中,“共卧”即躺下。若其中一人先躺下,另一人后躺下,或两人同时躺下,两人皆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而制:在两人同床共卧的事件中,若一人躺下而另一人坐着,或两人都坐着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同床、两人共卧,这是此处的两个要素。其起源等与羊毛相同。

一床共卧学处注释完毕。

2. 同一铺盖共卧学处注释

第二条中,“同一铺盖”是指她们共用同一铺具和同一盖具。这是对共用可移动的毯子、铺具、草席等,一件铺在下面、一件盖在上面而共卧者的称呼。“波逸提”是指如此铺盖后躺下者,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而制定:于此共卧的因缘中,此学处有三波逸提。若铺具与盖具其中之一相同,犯一恶作;若铺具与盖具皆不相同,犯二恶作。若心想“铺盖不同”而躺下,或作出示现区别后再躺下,以及疯癫者等,不犯。其余与第一条相同。

同一铺盖共卧学处注释完毕。

三、使不安乐学处注释

第三条中,“不安乐”是指心想“以此将令她不安乐”,而不告知,便在她的经行处、坐处等前面,或进行诵经、教诵、遍问、复习等。在经行处,依回转次数计犯;在站立等处,依动作次数计犯;在诵经等处,依词句次数计犯,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,于故意令不安乐之事而制。对受具戒者犯三波逸提,对未受具戒者犯三恶作。若非出于令不安乐之心,或已先告知而于其前经行等,以及精神失常者等,则不犯。受具戒、欲令不安乐、作不安乐事、未先告知,此是其中四要素。起源等与不与取相似,然此为亦作亦非作,属苦受。

使不安乐学处注释终了。

四、不令侍奉学处注释

第四项中,‘dukkhitā’意为病者。‘sahajīviniṃ’意为共住弟子。‘neva upaṭṭhaheyyā’:若比丘尼不亲自照顾,也不令他人照顾,一旦舍弃责任,即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,于不照顾病苦共住弟子之事而制。对弟子或未受具戒者,犯恶作。若存在十种障碍之一,寻求他人未得,或自己生病,或遭遇灾祸,以及精神失常者等,则不犯。病苦、共住弟子、无认可之理由、于照顾上舍弃责任,此是其中四要素。起源等与呵责相似。

不令侍奉学处注释终了。

五、驱出学处注释

第五:“upassayaṃ datvā”——将自己配有门栓的私人住处给予之后。“nikkaḍḍheyyā”:若以一次加行从多扇门驱出,犯一罪;以不同加行,则按加行次数犯相应诸罪;教令的情形亦循此理。若教令:“越过此门与彼门”,则一次教令即按门数犯诸罪。

于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,缘如此之事而制定。三波逸提;从无门栓处(驱出),恶作;对未受具足戒者(驱出),三恶作。无论从有门栓处或无门栓处,对二者驱出资具,唯是恶作。其余与“从僧众住处驱出学处”中所说之理相同。

驱出学处注释完毕。

六、混处学处注释

第六,文义显了。于舍卫城,因旃陀迦利比丘尼,缘杂处共住之事而制定。此中其余判定,与第一阿利吒学处所述相似。

混处学处注释完毕。

七、国内学处注释

第七条中,“antoraṭṭhe”:指她所居住的国王所统治的国土之内。“asatthikā cārikaṃ”:指无武装而游行,若按村落间距计数,若无村落的林野则按半由旬计数,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缘众多比丘尼,依如前所说之义,因出行游行之事件而制定。若与武装同行,或在安稳无怖畏处,或遭遇灾祸,及精神失常者等,则不犯。此中四项要素:在国土内、不安全、无认可之理由、出行游行。其起源等与羊毛学处相似。

国内学处注释完毕。

八、越国学处注释

第八条中,“tiroraṭṭhe”:指除去她所居住的国王所统治的国土之外,其他国王的国土。其余应依第七条中所述的方式了知,然而此处之城是王舍城。

越国学处注释完毕。

九、瓦萨期间学处的解释

第九中,“antovassaṃ”:指未住满前三月或后三月,而正值该雨安居期内。于此,若因七日事,或因事被催促,或因遭遇灾祸而行,乃至痴狂者等,无犯。其余与第八相似。

瓦萨期间学处的解释完毕。

十、出行游行学处的解释

第十中,“vassaṃvuṭṭhā”:即已住满前三月或后三月。“chappañcayojanāni”:此处,若在自恣后出行,行至五由旬尚可,行至六由旬则无开许。若行三由旬后循原路返回,则不可;若从另一条路返回,则可。倘若心生“我将不行至所说里程”而舍弃事时,即犯波逸提。

此戒于王舍城,因众多比丘尼住雨安居后,却不行外出游行而制定。若有障碍,经寻找而未得同伴比丘尼,或自身患病,或遭遇灾祸,以及痴狂者等,无犯。已住雨安居、无应允的理由、未超过五由旬,是此处的三要素。其起源等与第一波罗夷相似,然此为非作,属苦受。

出行游行学处的解释完毕。

兔瓦德品第四。

五、彩画堂品

一、王宫学处注释

彩画堂品第一中:“rājāgāraṃ”意为国王的游戏宫殿;“cittāgāraṃ”意为游戏彩画堂;“ārāmaṃ”意为游戏园;“uyyānaṃ”意为游戏苑;“pokkharaṇiṃ”意为游戏池。“dassanāya”:若心想“我将观看其中任何一处”而前往,步步犯恶作。于站立处不抬脚而观看五处,唯犯一罪。若转动颈部各处观看,则按转动颈部的次数犯诸罪,非依睁眼次数。

在舍卫城,因六群比丘尼前往观看彩画堂一事而制定。比丘于一切处犯恶作。其余判定,应依“观舞学处”中所说的道理了知。

王宫学处解释已毕。

二、受用卧榻学处解释

第二句所说的“高床”(āsandī),指超过规定尺寸者。“长椅”(pallaṅko)则指以可拆卸的鬃毛制成者。于此,“受用”一词应如此了知:随每一次坐、卧的运用,即犯波逸提罪。

于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,就受用高床与长椅之事而制定此学处。若将高床之脚砍断,或将长椅之鬃毛拆毁后再受用者,以及疯癫人等,无犯。具高床与长椅之性,并有坐或卧的运用——这是此处的两支。其等起等,与羊毛学处相似。

受用卧榻学处解释已毕。

三、纺线学处解释

第三句中的“线”(sutta),是六种线中的任何一种。所谓“纺”(kanteyyā),在此是指:每当用手将线拉出并缠到线锭上时,每缠一次即犯一次罪。正是针对此,《分别》中说:“于拉来拉去时”。

在舍卫城,因六群比丘尼而就纺线之事制定此学处。于纺线之前,凡从拣棉开始等一切运作中,以手动操作的次数累计,即犯恶作罪。若已纺之线再纺者,及疯癫者等,则无犯。未纺的状态与纺的行为,是此处的二支。其等起等,与羊毛学处相似。

纺线学处注释终了。

4. 为在家人办事学处注释

第四句中,“为在家人办事”即指为在家人服务。即使比丘尼并没有让父母为自己做任何事,却为他们煮粥等,在前行的运作中,依运作次数犯恶作罪;在粥等中,依容器的数量犯波逸提罪;在嚼食等中,依糕饼的数量犯波逸提罪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而就为在家人服务之事制定此学处。若人们为僧团施设粥饮或饭食,或为塔庙作供养时,比丘尼以助手的身份为他们煮粥等,以及为自己的服务者做同样的这些事者,及疯癫者等,均无犯。为在家人服务的行为,与未被许可的理由,是此处的二支。其等起等,与羊毛学处相似。

为在家人办事学处注释终了。

5. 诤事学处注释

第五句:“诤事”是指四种诤事中的任何一种。“波逸提”:此处如同缝衣学处,一旦放下责任,即犯波逸提罪,不得有一日之搁置。

于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,就未平息诤事之事而制立此学处。其余内容,应依缝衣学处中所说的方法了知。

诤事学处注释终了。

6. 施食学处注释

第六句:“亲手”是指以身、以身所系属之物,或以抛掷的方式施与。除水、齿木及五种同法者外,若将任何可吞咽的食物施与其余人者,犯波逸提罪。

此学处是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给予在家人硬食与软食之事而制定。若涉及水与齿木,则犯恶作罪。然而,若比丘尼差人代给而非亲手给,或放置后给,或给与外用涂剂,以及疯癫者等,则不犯。除水与齿木之外可吞咽的食物,以及除五种共住者之外亲手给与他人,是此处的两支。其等起等,与羊毛学处相似。

施食学处注释完毕。

7. 住处衣学处注释

第七学处中,“住处衣”是指为“让月经期的比丘尼们受用”而施与的衣服。“不舍弃而”:在第四天,洗净之后,即使有其他月经期的比丘尼,乃至对沙弥尼,也不给予。“波逸提”:如此不舍弃而受用者,即犯波逸提罪。

此学处是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不舍弃住处衣而受用之事制定。若不舍弃,则有三重波逸提罪;若已舍弃,则有两重恶作罪。然而,若对已舍弃有想,或以轮流方式,或因无其他月经期比丘尼,或因衣服被割破或丢失,或在灾厄时受用者,以及疯癫者等,皆不犯。住处衣的状态、第四天的状态、洗净后不舍弃,以及无许可理由,是此处的四支。其等起等,与咖提那学处相似,但此为具足作为与不作为。

住处衣学处注释完毕。

8. 住处精舍学处注释

第八句中,“住处”指装有门扉的住所。“不舍弃”:指不为了守护而给予,即不这样问:“你应照看此处”的意思。“出行游方者,波逸提”:在此,从自己的村庄前往他村,即使仅为住一夜而出发,对于有围墙的住处,当以第一只脚越出围墙时,犯恶作罪;以第二只脚越出时,犯波逸提罪。对于无围墙的住处,当以第一只脚越过其界区时,犯恶作罪;以第二只脚越过时,犯波逸提罪。

于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,不舍住处而出行游方之事,制立此学处。于有门扉住处,犯三重波逸提;于无门扉住处,犯恶作;若已舍弃,则犯两重恶作。然而,若于已舍弃有想,若有障碍,寻找看护者而未得,因病,遇灾厄,以及疯狂者等,则无罪。住处有门扉、依所说方式出行、无开许之理,这是此处之三支。其等起等与咖提那学处相似,但此为有作为与不作为。

住处精舍学处注释完毕。

9. 畜生明学习学处注释

第九条中,所谓“畜生明”,是指任何外在的、无益的、能伤害他者的明,包括象、马、车、弓、箭、杖、阿塔巴那(咒术)、奇拉那(咒术)、瓦西卡兰那(咒术)、索萨帕那(咒术)、曼塔(咒语)、医药应用等类。“学习”:此处,若于任何人处,以词句等方式学习此明,依所计词数与字数,皆犯波逸提。

畜生明学习学处注释完毕。

10. 畜生明诵说学处注释

在第十条中,“诵说”一词有其特定的词义差别。这两条学处皆于舍卫城,因六群比丘尼和众多比丘尼而起,在学习与诵说畜生明的事缘中制定。对于书写、受持,以及为保护而作的夜叉护咒、那伽曼陀罗等一切护咒,以及对疯狂者等,不犯。畜生明性、学习与诵说、无开许因由——这两条学处皆具此三要素。其起因等则与词义及法义的判定相同。

畜生明诵说学处注释完毕。

彩画堂品第五。

六、园林品

1. 入园林学处注释

在园林品第一条中,“有比丘的园林”是指比丘们即使仅在树下居住的地方。“未请问”是指,未请问比丘、沙弥、园民中的任何一位。进入有围墙的园林,越过其围墙;或进入无围墙园林的界内,第一步犯恶作,第二步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未事先请问便进入园林的事缘而制定。“有比丘而不请问”与“明知有比丘”,是为此处二种随制。于有比丘之园林生疑,或于无比丘之园林作有比丘想及生疑,皆犯恶作。然而,于无比丘想等两种情况下,若请问在场比丘而后入,或比丘尼们初入时低头俯视而行,或欲往比丘尼集会处而想“我往彼处”前往,或道路穿过园林顺道经过,或遭遇灾难时,乃至对疯狂者等,不犯。有比丘之园林、作有比丘想、越过所说界限、无开许因由,此是此处四要素。共犯起因、有犯与不犯、想解脱、有痴心、制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入园林学处注释完毕。

2. 骂詈比丘学处注释

“骂詈”者,以十种骂詈事之一,当面或背后辱骂。“诽谤”者,令他生起怖畏。若她如此而行,波逸提。

在毗舍离,因六群比丘尼骂詈尊者优波离的事缘而制定。对具足戒者犯波逸提,对未具足戒者犯三恶作。若以教授法义为先导,以及对疯狂者等,不犯。具足戒者、骂詈与诽谤、不以义为先导等,是为此处三要素。起因等与不与取学处相同,然此为苦受。

骂詈比丘学处注释完毕。

3. 诽谤僧团学处注释

第三条中,“忿怒”即愤怒。“僧团”指比丘尼僧团。“诽谤”是说:‘这些愚人、这些无智者,她们不了知业、不了知业过、不了知业成、不了知业坏。’无论于何处,以如是语诽谤者,即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诽谤僧众的因缘而制定。若诽谤众多比丘尼、或一位比丘尼,或诽谤未受具足戒者,犯恶作。其余与第二条相同。

诽谤僧团学处注释完毕。

4. 谢绝(再受食)学处注释

第四条中,“受邀”应依众食学处所说的方式理解;“已谢绝”应依谢绝学处所说的方式理解。波逸提:除午前之粥及另外三种时分(所许可的饮食)外,若为吞咽而接受任何其他嚼食,于接受时犯恶作;于每咽下一口时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而制,于额外食用之事缘中制定:为了食用而接受或吞咽三种时分食物,皆犯恶作。然而,若被邀请而未谢绝者饮粥、请问主人后而食、因有因缘而食用三种时分食物,以及疯狂者等,则不犯。被邀请、或已谢绝、或二者兼备,吞咽前文所述特征的嚼食而未请问主人——此是此处三要素。因时分之故,被邀请者未请问而食可能生罪,故有犯与不犯;已谢绝者无论作淨或未作淨而食,可能生罪故唯有犯。非想解脱,无痴心,制罪,身业、语业所摄,三心,三受。

谢绝(再受食)学处注释完毕。

5. 家悭学处注释

第五戒中,对俗家的悭吝名为‘家悭’,有家悭者即‘家悭女’,或以家为悭吝之依处故称家悭女。‘是’指若有如是之人。波逸提:若她说‘这户人家想要供养比丘尼们资具,为何比丘尼们不去那里’——在比丘尼面前贬损俗家;或说‘为何他们不给她们任何东西’——在俗家面前贬损比丘尼,即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某比丘尼而制立,事缘为悭惜俗家。若非出于悭惜,而只是如实指出过患,及对疯狂者等,则不犯。‘欲使比丘尼们不得利养’,以及‘在俗家面前说比丘尼们过失,或在比丘尼们面前说俗家过失’——此中具足二支。其等起等与不与取相似,但此处为苦受。

悭惜施主家学处注释完毕。

六、无僧住处学处注释

第六条中,若在比丘尼住处半由旬的范围内,没有能给予教诫的比丘居住,或者道路不安全、无法无障碍地前往,则此住处名为‘无比丘住处’。在那里,若比丘尼心想‘我将在此处住雨安居’而铺设坐卧具、准备饮用水等,犯恶作;待黎明出现时,即犯波逸提。此是此处略说,广解见于《一切善见》(波逸提义注第144条等)。

在舍卫城,由于众多比丘尼的缘故而制立,事缘为在无比丘的住处住雨安居。然而,若已入雨安居的比丘们离去、还俗、命终或转投其他部派,而比丘尼仍在那里居住;以及在遭遇灾难时,或对于精神失常者等,则无犯。须具足三支:‘无比丘住处性’、‘入雨安居’、‘黎明出现’。其等起等与羊毛学处相似。

无僧住处学处注释终。

七、未自恣学处解释

第七条中,‘已住雨安居’指已住前三月或后三月。‘于二部僧中’指在比丘尼僧团及比丘僧团。此中抉择之说如下:比丘尼们应在十四日集会,作全体总告白:‘大姊们,请僧团听我说,今日是十四日自恣日,若僧团已到适当时机,僧团应行自恣。’或者作三语告白:‘应以三语自恣。’若有障碍,则作二语、一语或同夏自恣告白:‘应以二语、一语、同夏自恣。’若已定下全体总告白,则应依次说一次:‘大姊们,我向僧团自恣,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,请大姊们出于悲悯告语于我,我若见罪,当如法忏悔。’或说二遍、三遍:‘大姊们,第二遍我向僧团……乃至……第三遍我向僧团……我若见罪,当如法忏悔。’若定下三语告白,则不可减少言语;若为二语等告白,则可增加,不可减少。比丘尼僧团如此自恣后,应即于彼处,由一位比丘尼依据比丘尼犍度(《小品》427)所说的白二甘马,为处理比丘尼僧团事务而受任命,前往比丘僧团自恣。受任命的比丘尼应于十五日带领比丘尼僧团前往比丘僧团,偏袒上衣,合掌,作如是说:‘尊者,比丘尼僧团向比丘僧团自恣,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,祈请比丘僧团出于悲悯告语比丘尼僧团,她们若见罪,当如法忏悔。’

若比丘尼僧团不满五人,则四人或三人应作众告白而自恣;若仅二人,则不作告白,互相自恣;若仅一人,则应决意:‘今日是我自恣日。’

前往寺院后,应三遍如是说:‘尊者,比丘尼众向比丘僧团自恣,以所见、所闻或所疑故,祈请比丘僧团悲悯举说诸比丘尼,她们见罪当忏悔。’以及:‘尊者,我向比丘僧团自恣,以所见、所闻或所疑故,祈请比丘僧团悲悯举说我,我见罪当忏悔。’

若比丘僧团不满众,则应三遍如是说:‘诸位尊者,比丘尼僧团向诸尊者自恣,以所见、所闻或所疑故,祈请诸尊者悲悯举说比丘尼僧团,彼见罪当忏悔。’以及:‘尊者,比丘尼僧团向此尊者自恣,以所见、所闻或所疑故,祈请此尊者悲悯举说比丘尼僧团,彼见罪当忏悔。’

若二部僧皆不满众,则应如是三遍说:‘尊者们,比丘尼们向诸位尊女自恣,以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请尊女们出于悲悯指出比丘尼们的过失,见罪则当忏悔。’以及:‘尊者们,比丘尼们向此尊者自恣,以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请此尊者出于悲悯指出比丘尼们的过失,见罪则当忏悔。’以及:‘诸位尊女,我向诸位尊女自恣,以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请尊女们出于悲悯指出我的过失,见罪则当忏悔。’以及:‘尊者,我向此尊者自恣,以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请此尊者出于悲悯指出我的过失,见罪则当忏悔。’确实,依此方法,便于二部僧中完成自恣。然而,若有已住雨安居的比丘尼,心生‘我当不于二部僧中如法自恣’之念而放弃责任,则于放弃责任之时即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之事而制立——事缘:住雨安居后不举行自恣。然若有障碍,或虽寻求而不能得比丘,或因病、灾难、精神失常等,则无犯。‘已住雨安居’、‘未于二部僧中自恣’、‘无开许之因’——此中具足三支。其等起等分与劝告学处相似。

未自恣学处解释终。

8. 教诫学处注释

第八:‘为了教诫’意为为了听闻敬法。‘为了共住’意为为了问布萨及为了自恣。波逸提:一旦放下‘我不为这些目的前往’的责任,当下即犯波逸提。

于释迦族,针对六群比丘尼不去受教诫之事而制。然若有障碍、寻求同伴而未得、患病、遭遇灾难、疯狂者等,则无不犯。不去受教诫及共住的目的,加上无开许的理由,是此处的二项要素。其起源等与第一波罗夷相似,唯此为不作为,属苦受。

教诫学处注释已毕。

九、前往教诫学处注释

第九:“每半月”即每半个月。“问布萨”即询问布萨。“前往教诫”即为了求教诫而往。若她逾越于此:此处,比丘尼们应在十三日或十四日前往寺院,问:“这次布萨是十四日还是十五日?”于布萨当日,应依因缘注释中所说的方法请求前往教诫。若比丘尼于所说之时不作此二事,便名为“她逾越此”。当她放下“我将不问布萨,亦不请求教诫”的职责时,即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针对众多比丘尼,因不问、不请求布萨及教诫之事而制。无犯情况与第八条相同。在不问、不请求布萨与教诫时放下责任,以及无开许的理由,是此处的二项要素。起源等与劝告相同。

前往教诫学处注释已毕。

10. 胁下所生学处注释

第十:“分叉处”即肚脐以下、膝盖以上的部位。因两腿从此处分开而出,犹如树枝,故称此部位为“分叉处”。於此分叉处。“疮”指任何疮肿。“出血”指伤口。若她命令“破开、切开”等一切事项,而他也照此执行,则犯六个恶作与六个波逸提。若她如此命令:“凡应做之事,悉皆行之”,而他完成了所有破开等事,则一句命令便招致六个恶作与六个波逸提。然而,若她仅就破开等事项中的一项命令:“你来做这件名为某某的事”,而他却做了所有事项,则仅在所命令之事完成时犯波逸提。

此事緣於舍衛城一位比丘尼,因讓男子破開其分叉處所生之瘡而制定。若她已事先說明,或攜任何有智識的女伴同行而如此做,以及瘋狂者等,則無犯。分叉處所生、未事先說明、無女伴同行、令男子進行破開等事,這是此處的四項要素。其起源等與咖提那學處相似,但此處是關於既操作亦不作爲的情況。

胁下所生学处注释已毕。

园品第六

第七 孕妇品

一、孕妇学处注释

怀孕品第一:明知其为孕妇而令依止和尚为其受具戒者,于寻求僧众等及二种白甘马语时犯恶作,于甘马语结束时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缘于众多比丘尼令孕妇受具戒之事而制定。若比丘尼于孕妇有疑,于非孕妇作孕妇想,或于非孕妇有疑,犯恶作。若于孕妇及非孕妇皆作非孕妇想,以及疯狂者等,则无犯。孕妇、明知其为孕妇、令受具戒,这是此处的三项要素。起源等与不与取戒相似,但此为制教罪,具三心,具三受。

孕妇学处注释已毕

二、授乳学处注释

第二学处中,‘哺乳者’指正在哺乳的人,即其母亲或乳母。此处唯有事相差别,其余均与第一学处相同。

授乳学处注释已毕

三、第一在学尼学处释

第三句:“两年”:依自恣而计的两个雨安居。“于六法中”:于离杀生等乃至离非时食为终的六学处中。“未学之学”:即依分别中所说,指未受之学或坏失之学。“令在学尼受具戒”:即令因于六法中修学、或因尊重这些名为学处的法而得“在学尼”之名的未受具戒者受具足戒。“波逸提”:如第一学处所说,于甘马语结束时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令如此之在学尼受具戒的事件而制定。于如法羯磨有三波逸提,于非法羯磨有三恶作。若令已于六法中修学两年、学有所成的在学尼受具戒,以及对于疯狂者等,则无犯。依所说,未学之学、如法羯磨、甘马语结束,是此处的三项要素。起源等与第一句所说相同。

第一在学尼学处注释完毕。

4. 第二在学尼学处注释

第四句:“未被僧团认可”是指:对于某位在学尼,僧团未曾给予《分别》(Pāc. 1086)中所说的、哪怕在授具足戒坛场中的授具足戒认可。这两种情况都称为“大在学尼”。此处,若令已得僧团认可的在学尼受具戒,及对疯狂者等,无犯。其余与第三句所述相同,唯此学处兼具“作”与“不作”(有所作与无所作)。

第二在学尼学处注释完毕。

5. 第一已嫁女学处注释

第五句中,“已嫁女”是指已入于男子(怀抱)者,此处这也仅是事由的不同。若对未满十二岁者,以满龄想而令其出罪,虽不犯戒,但她仍是非受具戒者。其余内容与第一学处相似。

第一已嫁女学处注释完毕。

6-7. 第二第三已嫁女学处注释

第六句中,一切依第三句所说的方法了知。第七句中,一切亦当依第四句所说的方法了知。

第二第三已嫁女学处注释完毕。

8. 第一共住女学处注释

第八句中,“共住女”是指同住一处的女弟子。“不亲自教导”是指不亲自以诵经等予以教导。“不令他人教导”是指不这样令他人教导:“圣尼,请您为这位比丘尼授以诵经教导等。”波逸提:当(教导的)职责放下时,即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偷罗难陀尼而制立。在此类事中,其余内容与《斗诤篇》中“使共住女苦恼学处”所述相似。

第一共住女学处注释完毕。

9. 不随行学处注释

第九句中的“已出家的亲教师”,是指那为她授具足戒的已出家的亲教师,也就是和尚的意思。“不应随行”是指:不应以灰土、黏土、齿木、漱口水等,用这些所需之物来侍奉。波逸提:当“我将不随行”的责任被放下时,便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而于不随行事由中制立。然而,若不随行于愚痴者或不惭者,或因生病、灾祸,以及疯癫者等,则无犯。此中具三支:已出家的亲教师、两年内不随行而放下责任、无许可的理由。其等起等与第一波罗夷相似,但此是无所作,苦受。

不随行学处注释完毕。

10. 第二共住女学处注释

第十学处中,“不带走”是指不带着(她)而离去。“不令带走”是指不指使他人说:“圣尼,你带她走吧”。当(带人)的责任被放下时,即犯波逸提。

此事缘于舍卫城,因偷罗难陀尼而制立,事涉共住女不带走的事由。然而,若遇障碍,或寻觅同伴而未得,或因患病、遭遇灾厄,以及疯癫者等,则无犯。此处具三要素:共住女;在“带走”与“令带走”中放下责任;及无许可事由。其等起等,与劝告学处相同。

第二共住女学处注释完毕。

怀孕品第七。

第八 童女品

第一童女等学处注释

童女品第一、第二、第三学处,与三项已嫁女学处相似。然而,最初的两位大在学尼,应知是年逾二十者。因为她们不论是否曾为已嫁女,在认可羯磨等仪轨中,只应称为“在学尼”,不应称作“已嫁女”或“童女”。至于已嫁女,若十岁时给予学处认可,应于十二岁时授具足戒;十一岁时给予,应于十三岁时授;十二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六、十七、十八岁时给予学处认可,则应于二十岁时授具足戒。不过,从十八岁开始,她既可称为“已嫁女”,也可称为“童女”。而那位被称为“童女”的沙弥尼,则不可称为“已嫁女”,只应称为“童女”。但就给予学处认可而言,一切皆可称为“在学尼”。

第一童女等学处注释完毕。

未满十二岁学处注释

第四项中,“未满十二岁”是指由于受具足戒的资格而言,尚未满十二岁。波逸提:若成为戒师而令其出罪者,其间如前所述有诸恶作,甘马语结束时为波逸提。

未满十二岁学处注释完毕。

五、满十二岁学处注释

第五项中,“未被僧团认可”是指:僧团未曾将《分别》(Pāc. 1132)中所说的出罪认可赋予该人。其余内容,在两方面皆与两项大在学尼学处相似。

满十二岁学处注释完毕。

六、嫌责法学处注释

第六句所说“圣尼,你被她出罪已是足够了”:她请求出罪认可时,僧团审察后,以“她是愚痴、不熟练、无惭愧者,所以你被她授具足戒已是足够了”这样加以阻止。其后的“嫌责法”是指,随后见到出罪认可给予其他熟练、有惭愧者时,便说“我确是愚痴”等,随处嫌责。凡如此犯嫌责法者,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旃陀迦利而在发生嫌责法的事件中制定。若对出于本性的意欲等而行事的人嫌责,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请求出罪认可,审察后并非因意欲等而拒绝,答“善”而承诺,事后嫌责——这是此中的三项构成要素。其起源等与不与取戒相似,唯此为苦受。

嫌责法学处解释已结束。

七至八、使在学尼出罪第一、第二学处解释

第七:“她后来”是指:这位比丘尼在在学尼请求具足戒时,如此说后得到衣服,后来在没有障碍时却放弃责任,说:“我将不令她出罪,亦不为出罪精勤。”当她放弃责任之时,即犯波逸提。第八的方法同此。

这两条都是在舍卫城因偷罗难陀比丘尼而于诸事件中制定的。于这两条中,若存在障碍、寻求后未能获得、因病、因灾难,以及疯癫者等情况,则无犯。于这两条中,“我将如此使她出罪”的承诺、期望的达成、随后放下责任、无允许的理由——此中这四项为其构成要素。其起源等,与劝说相似。

使在学尼出罪第一、第二学处解释结束。

9. 忧居学处解释

第九条,“忧居”:她将约定前来的男子引向内在的忧,故称“忧居”,即那忧居。或者,又如家宅有家主,她因得不到与男子的聚会而进入忧愁;她所进入的,即是她的住处,因此称为“忧居”。所以,在其分别(pāci. 1160)中说:“‘忧居’者,令他人产生苦,进入忧”,以两种方式解释了含义。“波逸提”:令如此的在学尼出罪者,依所说的方法,在甘马语结束时,其亲教师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偷罗难陀比丘尼而于令如此在学尼出罪的事件中制定。不知者、疯癫者等,无犯。忧居性、知、出罪——此中这三项为构成要素。其起源等,与令孕妇出罪相似。

忧居学处解释结束。

10. 未经许可学处解释

第十条:“父母”指生母与生父。“丈夫”指她所归属的丈夫。“未许可”指为受具足戒而未得许可。比丘尼应询问两次:出家时与受具足戒时;而比丘即使只询问一次,也是可行的。因此,若在受具足戒时未加询问便授予具足戒,依所说之法,她即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偷罗难陀比丘尼,于令未得许可者出罪的事件中制定。已征询而令出罪者、不知其存在者、疯癫者等,无犯。未征询、知其存在、令出罪——此为其中三项构成要素。由此未许可而生起,有作、无作,非想解脱,非有心,是制戒犯,由身、语造作,具三心、三受。

未经许可学处解释完毕。

11. 别住者学处解释

第十一条:“以别住者之欲的给予”指由别住者给予欲。其中,别住有四种:众别住、夜别住、欲别住、意乐别住。

其中,“众别住”者:比丘们因有事务而聚集,此时或乌云密布,或正被驱散,或众人蜂拥而至。比丘们心想:“此处无地容身,我们去别处吧。”未舍欲便起身离去——这称为“众别住”。虽说是众别住,但因欲未舍,仍可作羯磨。

再者,比丘们于夜间聚集,准备举行布萨等事,他们想:“在众人到齐之前,我们先听法吧。”便请一位比丘说法。正当他说法时,黎明了。若座中是为举行十四日布萨而坐,则可改作十五日布萨举行;若原本是为举行十五日布萨而坐,则不可在非布萨日的初一举行布萨,但可作其他僧团事务。这称为“夜别住”。

再者,比丘们聚集而坐,心想:“我们来作出罪等僧团羯磨。”其中一位通晓星象的比丘说道:“今日星象凶险,莫作此羯磨。”他们听从其言,便舍了欲,仍坐在那里。随后另一人前来说道:“等待星象,利益越过愚人(《本生》1.1.49),你们凭星象能做什么?”这既是欲别住,也是意乐别住。在此别住中,若不重新带来欲清净,则不可作羯磨。正是为此而说“以别住者欲之给予”。“波逸提”:如此令出罪者,依所说的方法,于甘马语结束时犯波逸提。

在王舍城,因偷兰难陀而于如此出罪之事中制定。于未舍弃欲而大众尚未起身时便令出罪者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别住者给予欲、出罪——此中有二要素。其起源等与孕妇学处相似。

别住者学处解释完毕。

12. 随雨季学处解释

第十二条中,“anuvassaṃ”意为“每年”。如此令出罪者,亦如前说而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而于每年出罪之事而制定。令隔年出罪者、疯癫者等,无犯。“每年性”与“令出罪”是此处的二要素。起源等与第十一条所述相同。

每年学处注释已毕。

13. 一瓦萨学处注释

第十三条中,令隔一年出罪者与疯狂者等无犯。其余与第十二条相同。

一瓦萨学处注释已毕。

童女品第八。

第九 伞履品

1. 伞履学处注释

伞品第一中,“伞履”指分别(《巴利律藏》1178-1182)中所说特征的伞与鞋履。“持”指以受用为目的,于行路时以一次努力,纵持用一整天,亦犯一罪。若到某处后将伞移开、鞋履脱下,之后又反复持用,则按努力次数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六群比丘尼而制定持伞、鞋之戒。“无病”是此处的随制。仅持伞或仅持鞋,犯恶作;无病者犯三波逸提,病者犯二恶作。然而,若作病想、于寺院内及寺院界内持用、值遇灾难、疯狂者等,无犯。具足二物且无开许之因,是此处的两个要素。犯缘等与羊毛品相同。

伞履学处注释已毕。

二、车乘学处注释

第二句中,“以车乘”指轿舆等。在此,若下来后又反复登乘,亦按作持次数犯波逸提。无犯的情形中,不包含“于寺院内及寺院界内”之说,其余应依第一句所述了知。

车乘学处注释已毕。

三、腰带学处注释

第三句中,“腰带”指任何可系于腰之物。“持”指系于腰部。在此,若解下后又反复系持,亦按作持次数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某位比丘尼持用腰带之事而制定。若因病缘持用腰绳,以及疯狂者等,不犯。其余应依前述方式了知;然而,此为不善心。

腰带学处注释已毕。

四、女饰学处注释

于第四中,“女饰”指头饰等任何一种装饰物。在此,应依各各物品,按物品数量而了知犯戒。

在舍卫城,因六群比丘尼持用女饰之事而制定。若因病缘持用少许物品,以及疯狂者等,不犯。其余与前述相同。

女饰学处注释已毕。

五、香料妆粉学处注释

第五项中,“以香、颜料”指以任何香与颜料。从调配香等开始,前方便犯恶作;沐浴结束时犯波逸提。因病因缘、疯狂者等,不犯。其余与第四相同。

香料妆粉学处注释已毕。

六、薰香物学处注释

第六项中,“以薰香物”指以香所薰之物。“以粉”指以芝麻粉。其余与第五相同。

薰香物学处注释已毕。

七、令比丘尼搓揉学处注释

第七项中,“令搓揉”指令揉擦。“令按摩”指令推拿。于此,若未放手而搓揉,唯犯一罪;若放手后再搓揉,则随其动作次数而犯诸罪。按摩的道理亦同。

于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,在使比丘尼搓揉、按摩一事上制定。病者、遭遇灾难者、疯狂者等无犯。其中,行路疲劳亦属病;因盗贼怖畏等而身体颤抖等亦属灾难。其余应依第四项所述方式了知。

令比丘尼搓揉学处注释已毕。

八至十:令在学尼搓揉等学处注释

第八、第九、第十条中,唯有“对于学尼、沙弥尼、在家女”这一点为差别。其余与第七条相同。

令在学尼按摩等学处的注释结束。

11. 不告而问学处的注释

第十一条中,“于比丘前”并非指正对面,应知这是就比丘的界内而说。因此,若在比丘的界内,乃至在地上,未先请问“圣者,我坐”便坐下者,犯波逸提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而就未问而坐之事制定。未问而坐,犯三波逸提;若已问,则犯二恶作。若以为已问、病者、遇灾难、疯狂者等,无犯。此处的三要素为:未问比丘、于界内坐、无开许之因。其等起等与咖提那品相同,但此为‘作与不作’。

不告而问学处的注释结束。

12. 问问题学处的注释

第十二条中,“未作邀请者”是指没有这样作邀请:“我将在某处提问。”因此,若在经中作了邀请之后,向比丘问律或问阿毗达摩,犯波逸提。其余情况同理,若完全未作邀请,则无犯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而就“向未作邀请的比丘问问题”一事制定。若每处都作了邀请而问,或作了不指定的邀请之后随处而问,则无犯;疯癫者等亦无犯。此处有二要素:比丘未作邀请、问问题。其等起等与“句法”相同,但此为‘作与不作’。

问问题学处的解释完毕。

13. 不著僧祇支学处注释

第十三条中,“不著僧祇支”是指未穿著为遮蔽锁骨以下、肚脐以上的身体部位所开许的僧祇支。“入村”是指:对于有围墙的村落,越过围墙;对于无围墙的村落,越过近行范围。在踏入或进入时,第一脚犯恶作,第二脚犯波逸提。

于舍卫城,因一位比丘尼未著僧祇支入村之事而制定。若该比丘尼的僧祇支衣破损或丢失,或她患病、遭遇灾难,以及疯癫等,则不犯。此处有三要素:不著僧祇支、逾越所述界限、无开许之因。其等起等,与“羊毛”戒相同。

不著僧祇支学处注释终了。

伞与鞋品第九。

第十品……第十六品,妄语等品。

妄语等学处的注释

此后,于妄语品等七品中,当依比丘巴帝摩卡注释中所说的方法来了解其决断。

第十六品。

“诸尊者尼!一百六十六条波逸提法已诵出。”其中,与比丘共制的有七十条,不共制的有九十六条,如是共一百六十六条。其余各处,皆显而易见。

《渡疑》巴帝摩卡注释中

比丘尼巴帝摩卡中

纯波逸提注释结束。

这里略说不共学处的等起判断:歌舞、画堂学处、僧伽尼、妇女装饰、香涂、有香粉、与比丘尼等一起按摩与按压——这十条学处是无心意、性罪、不善心。此处的意思是:即使没有心意也会违犯,故为无心意;但若是有心意,则唯以不善心违犯,故为性罪及不善心。余下的学处是有心意、唯遮罪。令贼住、至他村、寺院学处、孕妇品中最初七条、童女品中最初五条、与男子等杂处、与别住者许欲、依年受具、隔年受具——这十九学处是有心意、唯遮罪。此外的学处则是有心意、唯性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