尼萨耆亚篇解释(二)

50 段

关于积蓄钵学处的注释

在尼萨耆亚篇里,先说初品第一条:“应作钵的积蓄”,意思是作钵的储藏,也就是把还能用来作决意的钵,既没有作决意,也没有作净,就这样放置一日以上。

在舍卫城,针对六群比丘尼,就钵的积蓄一事而制定。其余的解释理路,应依照比丘巴帝摩卡注释中所说的方法来了知。在那里,超过十夜就犯戒;在这里,超过一夜就犯戒。这就是这两者之间的差别,其余都相同。

关于钵积蓄学处的注释终

3. 非时衣学处的注释

第二,非时衣:在已经敷展咖提那的情况下,是指在咖提那月;在没有敷展咖提那的情况下,是指在衣月之外的其他时候所生起的衣;或者虽然是在适当的时候,但指定对象而布施的衣。所谓指定对象而布施,就是说“让来到的人分配吧”之后布施,或者说“这是给僧团的,这是给你们的”之后布施,或者因为想布施而放在脚边布施。这就是非时衣。如果把它决意为“时衣”而令人分配,在行动时犯恶作;她自己得到的那一件,犯尼萨耆亚。即使舍出之后又重新得到,也应当按照原本布施的方式处理;在其他类似的学处中,也是同样的做法。

在舍卫城,因为偷兰难陀比丘尼把非时衣决意成“时衣”之后拿来分配,所以制定了这条学处。对非时衣有疑惑的,把时衣当成非时衣想的,以及有疑惑的,犯恶作。对两者都当成时衣想的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非时衣的性质、作那样的想、决意成“时衣”后用借口让人分配、以及获得,这里是四个要素。它的等起等,跟不与取相似。

非时衣学处注释终

3. 衣交换学处的注释

第三,“喂,拿去吧”意思是拿取。若她抢夺:自己抢夺时,即使是对捆扎放置的许多物品,也只犯一个罪;对其他物品,则按物品数量犯多个罪。但若令他人抢夺,一个命令即使使许多物品被夺,也只犯一个罪。

在舍卫城,因偷兰难陀比丘尼交换衣服后抢夺一事而制定。对受具足戒者,就交换后的衣服,含指使,犯三句巴吉帝亚罪;对其他资具,犯三句恶作罪;对未受具足戒者的衣服,也唯犯三句恶作罪。但若是她取用别人施与她的,或者取用她所信任者所给的,对她,以及疯癫者等,则无犯。受具足戒者、所交换的衣服已作净施、以自己之物想而抢夺或令他人抢夺,这里是三个构成要素。其等起等与不与取相似,但这个是苦受。

衣交换学处的注释终

乞求别物学处的注释

第四,“告知”是指让对方知道,或者请求说“请把某某东西拿来”。“应乞求别的东西”是指:先前有人问她“尊者,您哪里不舒服?该拿什么来呢?”她乞求了某样东西;拒绝那样东西后,又想拿那样东西和别的东西,于是乞求别的东西。她这样乞求,犯恶作;拿到东西后,犯尼萨耆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偷兰难陀比丘尼,因为先乞求一样东西、又乞求另一样东西这件事,制定了这条学处。三句是巴吉帝亚;在非别物(同一物)的情况下有双恶作。不过,如果对于非别物(同一物)有非别物想;当那样东西不够时,再次乞求同一样东西;另有需要时,连同那样东西一起再乞求别的东西;如果所乞求的别的东西价值更低或相等,通过显示这个好处,只乞求纯粹是别的东西;以及疯癫者等,都无犯。想用借口取得、乞求别的东西、获得,是这里的三要素。等起等,与作媒那条相似。

乞求别物学处的注释终

其他刺激学处的注释

第五,“换得别的东西”是指:用自己的如法物品,说“请把某某东西拿来”,让对方换成别的东西。“可以换得别的东西”是指:她心里想“这样把我的东西给了他之后,他还会再拿别的东西来”,于是说“我不要这个,请把某某东西拿来给我”,就这样让对方换成别的东西。在她进行这种换取的运作时,犯恶作;一旦得到,不论是用那个价钱还是别的价钱换来的东西,都犯尼萨耆亚。其余与第四条相同。

“令换别物学处”的注释终

6. 第一僧物交换学处的注释

第六,“为其他目的而给的”,是指为了别的用途而布施。“指定给别的而给的”,是指先指定给别的用途,然后布施。“属于僧团的”,是指已经奉献给僧团的。“以资具”,是指以如法的物品。“应令交换别的”,是指:有人先指定并限定“请你们受用这个”,然后把某件资具布施出去;如果他又让人把这件资具换成别的,那么在这个运作过程中犯恶作;因为拿到了换来的东西,就构成尼萨耆亚。

在舍卫城,因众多比丘尼的缘故而制定:用那样的资具对别的东西进行转交,有三条巴吉帝亚;对不是为特定目的而给的东西,有两条恶作。不过,如果把它想成不是为特定目的而给的,把剩下的交上去;或者先向施主说明“这是你们为这个目的给的,而我们正好需要这个”,然后再交上去;或者比丘尼们连精舍都舍弃离开,在这样的灾难情况下交上去;以及疯子等人,都不算犯戒。其余部分和第四条一样。

第一僧团交换学处的注释终

7. 第七项:第二僧伽兑换学处的注释

在第七项里,“由自己求来的”是指即使那是自己求来的。这里只有这一点差别,其余都和第六项相同。

第二僧团使人供养学处的注释终

8. 第一妓女赎取学处注释

在第八项中,“由大众”是指由团体所布施的。这一点与第六项有所不同。

第一妓女赎身学处的注释终

9. 第二娼妓使人供养学处注释

第九项里,“依请求而得”这一条是第八项之外多出来的,其余部分在这两项里都和第六学处一样。

第二众使人通知学处的注释终

10. 项:个人使人供养学处的注释

第十条中,“个人所施”是指由一位比丘尼个人施舍的。“依请求而施”是指由她自己请求来的。若叫人受取别的东西:对于指定后布施出去的物品,如果比丘尼叫人受取别的,在动手操作时就犯恶作,拿到换来的物品时就犯尼萨耆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偷兰难陀比丘尼,以同类资具换取他物这件事而制定,其余部分与第六项相同。

关于个人使人供养的学处注释终

第一品“钵品”终

第11条 厚重覆衣学处的注释

第二项第一条中,“厚重覆衣”是指天冷时穿的覆衣。“以四迦沙为上限”是说,所谓一迦沙,就是值四迦哈巴那的,所以(四迦沙)价值十六迦哈巴那。“应使人求取”是指:除了同法者和亲属及已被邀请者之外,如果有某个人因为某种功德而很满意,说“尊者,您需要什么就说吧”,这时才可以提出请求。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去请求,就犯恶作;所得到的东西犯尼萨耆亚。

这条学处是在舍卫城制定的,起因是偷兰难陀比丘尼向国王索要毛毯。犯三巴吉帝亚;不足四迦沙时,犯二恶作。不过,如果心里认为不足四迦沙,而让人换取最多值四迦沙的东西,或者对方是亲属、已受邀者,或者是为了别人,或者是用自己的财物,或者让人换取高价物却得到低价物,以及精神失常者等人,则无犯。这里共有四个要素:是厚重的覆衣、超过四迦沙、在未被允许的场合索要、获得了。它的起源等与散乱学处相同。

关于厚重覆衣学处的注释终

12. 轻覆衣学处的注释

第二项中,“轻覆衣”是指天热时穿的覆衣。“以两个半迦沙为最高限度”是指价值十个迦哈巴那,其余部分和第一项完全相同。

轻覆衣学处的注释终

从这之后,在这个品里有八条,在第三品里有十条,这十八条学处应当依照比丘巴帝摩卡注释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。

第三品:金(银)品。

诸位圣者,三十条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法已经诵出。其中,针对比丘们制定的共通戒条有十八条,不共通的有十二条,这样一共三十条。其余部分在各处都已清楚明了。

《疑惑度脱》中比丘尼巴帝摩卡的注释

《尼萨耆亚》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