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夜暗品

巴吉帝亚篇解释(二) · 40 段

夜暗学处的注释

夜暗品第一:其中“夜暗”,就是夜晚的黑暗。“无灯”,就是没有被灯、月亮、太阳、火中的任何一种照亮。“与男子”,就是与能站住、能交谈的有智慧的人类男子在一起。“站立”:只要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站着,就犯巴吉帝亚。“交谈”:站在那里说在家人的话题,也同样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某位比丘尼,就“站立”这件事而制定学处:离开男子伸手可及的范围,但没有离开夜叉等伸手可及的范围,而站在那里或与人交谈,犯恶作。如果带着任何一位有智慧的人作为同伴而这样做,或者作非隐蔽想,或者心不在焉,或者疯癫等,则无犯。夜暗、在男子伸手可及处站立或交谈、没有同伴、作隐蔽想——这里是四个构成犯戒的要素。贼团等起,有造作,想解脱,有意识,世间所呵责,身业,语业,不善心,三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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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隐蔽处学处的注释

在第二条学处里,“隐蔽处”说的是墙壁之类任何能遮挡的地方,这里唯一的差别就是这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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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露地交谈学处的注释

在第三条里,“在露地”是它的差别;其余两点在两种情况下都和第一条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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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遣走同伴学处的注释

第四条,“在车道”是指在街巷里。“在死巷”是指在不通的街道里。“在十字路口”是指在广场处。“在耳边低语”是指在耳根旁边说些什么。“遣走”是指因为想要行非法之事,而对同伴说“你去吧”,把她遣走。“巴吉帝亚”: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在站立等情况下有三条巴吉帝亚;而如果是遣走她,在遣走时以及离开伸手可及的范围时是恶作,完全离开后则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偷兰难陀比丘尼,就“如此站立”这件事制定了学处;其余部分和前面三条相同。关于无犯的情况,则额外加了一条:“并非想要行非行,在有应作之事时把同伴比丘尼打发走。”这就是多出来的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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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不告而别学处的注释

第五条中,“食前”是指从天亮开始一直到正午。“在座位上”是指适合盘腿坐的地方。“不告知主人”是指不告诉那户人家中任何一位懂事的人。“离去”在这里是指:在遮蔽处里面坐着,当要越过没有遮挡的露天地带时,迈出第一步就犯恶作,迈出第二步就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某位比丘尼,就“不告知而离去”这件事制定了学处:三条巴吉帝亚;在不能结跏趺坐的地方,犯恶作;同样,已经告知却以为是没告知,或者心里有疑惑,也犯恶作。但如果确实以为已经告知,或者携带不了的东西,或者生病时,或者遇到灾难时,或者疯癫等情况下,则无犯。食前、在村落内坐下、座位可以结跏趺坐、没有获得允许的理由就不告知、超过所说的界限,这里是五个条件。起源等和咖提那学处相似,但这里是行与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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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未请示就坐下的学处注释

第六,“食后”是指正午过后一直到太阳落山。说到“坐下或躺下”:一开始先坐下,然后(起身)离开,犯一条罪;没有坐下、只是躺下之后离开,也犯一条罪;先坐下、后来又躺下,犯两条罪。

在舍卫城,因为偷兰难陀比丘尼坐在座位上这件事而制定。其余内容和第五条相同。不过,就像在那边对不可移动的座位不犯戒一样,在这里对常设的座位也不犯戒。

不请示就坐下的学处注释终

7. 不请示就铺设卧具学处的注释

第七条:“非时”是指太阳落山之后。“床铺”是指哪怕只用树叶铺成的最简陋的铺位。其余内容与第六条相同。

这条学处是在舍卫城制定的,起因是众多比丘尼在非时前往俗家,没有告知主人就铺好床座坐了下来。在这里,并没有所谓“常设许可”的无犯情形。

不告而铺设坐卧处学处的注释终

8. 令他人生讥嫌学处的注释

第八条里说的“错误执取、错误领会”,是指用不同于正确说法的方式去执取和领会。“他人”则是指,比如用“我确实没有恭敬地侍奉圣者”这类说法,去让已经受具足戒的人心生不满,这就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因某位比丘尼,就“使人讥嫌”这件事而制定:三条巴吉帝亚,对未受具足戒者三条恶作,只有疯癫者等才无犯。错误取得、使人讥嫌、被讥嫌者已受具足戒——这就是这里的三支。犯戒的起因等与不与取相同,但这一条属于苦受。

使他人讥嫌学处的注释终

9. 诅咒他人学处的注释

第九条中,诅咒就是发誓。其中,说“我堕地狱,愿你堕地狱”这类话,就是以地狱来诅咒,意思是辱骂。说“我是在家人,愿你是在家人”这类话,就是以梵行来诅咒。她每说一句这样的话,就犯一次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参达咖离比丘尼,就这种诅咒他人的事而制定:有三条巴吉帝亚;对未受具足戒者,有三条恶作;如果以畜生道、饿鬼道或人间的厄运来诅咒,是恶作。如果是以利益、说法、教诫为前提,以及疯癫者等,则无犯。以地狱或梵行来诅咒、对方已受具足戒、并非以利益和说法等为前提——这里是三个构成要件。起源等与第八条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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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条 哭泣学处的注释

第十条中,“殴打”是指用手等打;如果两件事都做,就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参达咖离比丘尼,因为她殴打自己并哭泣,所以制定了这条学处。如果只是殴打或只是哭泣,那就只是恶作。如果因为亲属、疾病、财产等灾祸而受到打击,只是哭泣而没有殴打,以及疯癫者等,则无犯。殴打自己和哭泣,是这里的两支。起源等与劝告学处相同,但这里只是行为本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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暗夜品第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