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忏悔罪篇(比丘尼分别)义注

360 段

四、波逸提篇(比丘尼分别注释)

第一章 大蒜品

一、第一蒜学处注释

继三十法之后,含摄六百六十法;

这些已结集之法,现今亦有注释。

793其中,于大蒜品第一学处——“两三捆”指两捆或三捆;这是饱满蒜头的代称。“不知量”指不知分量,在田主阻拦时,仍取走了许多大蒜。

有一种鸿雁,即金色鸿雁种姓。它给她们每人一片——那只鸿雁生而知其种姓,因往昔的恩爱而来,给她们每人一片叶子,那片叶子能耐受灼烧和切割,正是黄金。

795“摩揭陀产的”指生于摩揭陀国者。此处所说的“蒜”,正是指摩揭陀国所产的蒜,而且也是捆装蒜,而非一瓣或两瓣的蒜。然而在《库伦达疏》中,未提产地,仅说“所谓摩揭陀产,即捆装蒜”。关于“吞咽时,若吞咽”:此处,若将两三捆一起嚼食吞咽,犯一个波逸提。若剥开一瓣瓣吃,则按动作次数犯波逸提。

797对于洋葱等,当从颜色或瓣数来了知其差别:就颜色而言,洋葱为淡黄色;红葱为红色;青葱为绿叶色。就瓣数而言,洋葱有一瓣;红葱有两瓣;青葱有三瓣。丛林蒜无瓣,仅有芽而已。然而《大筏疏》等中说:“洋葱有三瓣,红葱有两瓣,青葱有一瓣。”这些葱类依其自性是可受用的。但在汤与调味品等中,摩揭陀蒜也可受用,因为无论是在煮绿豆汤等时,或在鱼、肉制品中,或在油类中,或在枣酸酱等中,或在酸菜等中,或在副食中,乃至最后连粥饭中,随处皆可放入。其余此处易解。

羊毛发生起——是作业,非想解脱,无心,是制戒犯,是身业,具三心,具三受。

蒜学处第一。

二、第二学处注释

799第二学处中——“在隐秘处”是指覆盖之处。为显示其分类,故说“两腋下方及小便处”。“一撮毛”是指用剪刀、镊子、剃刀,或以任何工具,无论一次动作或多次动作,令其拔除一根或多根毛时,依动作次数计波逸提罪,而非按毛的数量计罪。

801“因病缘”指因瘙痒、疥疮等病缘而令人拔除者,无罪。其余文句易解。此戒从四种生起:从身、从身与语、从身与心、从身与语与心生起;属作业;非观想解脱;非无意识;依所制之戒而成犯;属身业、语业;具三心;具三受。

第二学处。

三、第三学处注释

803-4第三学处中——“掌击”指击打小便处之掌。“乃至以莲叶”于此处,莲叶已属宽大之物,纵使仅以花丝击打,亦犯。

805“因病缘”指为治疗而击打肿块或伤口,此为开许。其余文句易解。此戒之生起方式与第一波罗夷相同:属作业;属观想解脱;属有意识;属世间犯;属身业;属不善心;具三受。

第三学处。

四、第四学处释

806806. 第四学处:“旧日王之后宫妇”是指在过去在家身份时,国王的后宫妇女。“久久乃去”意为间隔很久才前往。“汝等能持否”意为你们能够做到吗?当被问及“这是谁之作”时,纵使未被告知,她们心想“她们会对我起疑心”,便如此说:“此是我之所作”。

807807. “虫胶棒”:即用虫胶制成的光滑棒状物。这只是依具体事例而言,实际上只要将任何棒状物插入,即犯。因此说:“乃至将莲叶插入小便处,亦犯”。且这还不仅是指很大的,哪怕插入仅如花丝般大小,亦犯。其余易解。其生起等方式,与“掌击”中所说相同。

第四学处。

五、第五学处释

810810. 第五学处:“取用极深之水净”是指极度深入插入后,再用水进行清洗。

812“超过发尖许”是指:在宽度上,超过第三或第四指节;在深度上,超过两指节上方,即使插入发尖许,也犯波逸提,这是其含义。这在《大筏疏》中确实有说:“不得取一根手指的三个指节,也不得取三指节或四指节中的任何一节”。其余易解。生起等也与掌击中所说相似。

第五学处。

六、第六学处释

815第六学处——“食毕”指食事已毕。“以饮水和扇子侍立”,意思是一手持水碗,一手持扇子,扇着风,站在近旁。“说闲话”指说出“以前你们也是这样吃,我这样侍奉”之类的言语,逾越出家行仪而说世俗话,这是其含义。

817“任何饮料”——无论是净水,或是酪、凝乳、酪浆、米粥、牛奶等中的任何一种。“任何扇子”——乃至衣角也算。若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站立,则犯波逸提。此处仅因所立之处而说波逸提。而因击打之缘,在《犍度》中则制定了恶作。

819“给予及令给予”:若亲自将饮水、汤等递给他人,说“请喝这个,请用这个吃”;将扇子递给他人,说“请用这个扇着吃”;或令人将这两样东西递给他人,皆无犯。“命令未受具足戒者”:为服侍之目的命令沙弥尼,无犯。其余文句浅显易明。

羊毛学处之起源:属身表业,非由想解脱,无意识亦犯,是制罪,属身业,有三心、三受。

第六学处。

7. 第七学处之解释

822于第七学处——“我将食用”而接受,即犯恶作。此名为方便恶作,故不仅在接受时犯;接受后从林中取来、晒干、在雨季为炒制而准备灶台、陶片、勺子,取薪生火,将谷物放入陶片,以勺子搅拌,为捣碎而准备臼与杵,以及在捣、簸、洗等过程中,直至放入口中以齿咀嚼吞咽,一切方便行中皆犯恶作。而在吞咽时,依吞咽次数犯波逸提。于此,自己乞求与食物二者是关键。因此,若自己乞求后,令他人做炒、捣、煮等而食者,亦犯。若他人乞求后,自己做炒等而食者,亦犯。然《大筏疏》中说:“此名为生谷,即使向母亲乞求而食,亦犯波逸提。未曾乞求而得者,自己做炒等或令做而食者,犯恶作。由他人乞求而得者,自己做炒等,或令彼做,或令他人做而食者,亦唯犯恶作。”又说:“由他人乞求而得者,自己做炒等而食,唯犯波逸提。然令做炒等而食者,则犯恶作。”此二说前后矛盾,因为做与令做炒等并无差别。而《大注疏》中则不作简别,唯说:“食由他人乞求而得者,犯恶作。”

823“因病缘故”:为发汗等事而乞求谷物,无犯。若未通过乞求而获得,为新建工程而接受,是允许的,这在《大筏疏》中说。“乞求其他食物”:除七种谷物外,如绿豆、黄豆等,或葫芦、南瓜等,于亲戚处或已受邀请处乞求任何其余食物,无犯。然而,若为生谷,纵于亲戚处或已受邀请处也不允许。其余文句浅显明了。

四起源:由身、由身与语、由身与意、由身语与意而生起;是表业,非想解脱,无心亦犯,属制戒罪,为身业、语业,有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七学处。

8. 第八学处之解释

824第八学处中——“已付酬金的王仆”:是指以此向国王交付酬金而获得职位,即取得某个职位后,从中获得收入的意思。“我当乞求同一职位”:想着向国王交付酬金后,再次乞求那同一职位。“呵责”:她呵责那些比丘尼说:“你们以后不要再这样做了。”

826“自己丢弃”——若以一次动作丢弃四种物品,唯结一罪;若各别丢弃,则依物数结罪。若教令他人丢弃,道理亦同。即便丢弃嚼齿木,比丘尼亦犯波逸提。比丘于一切处犯恶作。其余文字浅显易懂。

六种犯缘——有表业与无表业,非智解脱,不待心识亦犯,属制定罪,通于身业、语业,通于三心、三受。

第八学处。

9. 第九学处之解释

830-2第九学处中——“凡人类受用、享用的种植地”,无论是田地,或是椰子园等果林,无论于何处青绿种植地丢弃此类物品,应知结罪差别如前所述。若坐于田地或园中进食时,嚼食甘蔗等物;或行走时将漱口水、洗米水等丢弃于青绿处;乃至饮水后丢弃削去顶部的椰子壳,皆犯波逸提。比丘于此一切处犯恶作。于已耕种处,若种子已播下,芽尚未长出之前,一切人犯恶作。于未播种处、田角等处,或作物尚未生长处,或田埂等,可以丢弃。于众人丢弃垃圾之处亦可丢弃。所谓“已弃之田”,即众人收割庄稼离去后,名为已弃之田,于此可以丢弃。然而,若虽已收割,但人们为保护而守护,预期谷物等将再次生长,则该处依情形而定。其余文字浅显易懂。六种犯缘——有表业与无表业……乃至三受。

第九学处。

十、第十学处解释

835「第十条」:凡任何舞蹈,无论是舞者所跳、醉汉所跳,乃至孔雀、鹦鹉、猕猴等所跳,这一切都属于舞蹈。凡任何歌唱,无论是舞者等的歌唱,或是圣者般涅槃时赞叹三宝功德的善巧歌唱,或是不自制的比丘说法时的吟唱,这一切都属于歌唱。凡任何演奏,无论是弦乐等应演奏乐器的演奏,或是罐鼓的演奏,乃至水鼓的演奏,这一切都属于演奏。

836「若前往观看,犯恶作」:按脚步数计算,犯恶作。「站立于其处而看或听」:若以一次行为观看而见,并同时听闻他们的歌舞音乐,犯单一的波逸提罪。然而,若朝一个方向看而见舞蹈,又朝另一处看而见歌唱者,再朝另一处看而见演奏者,则犯各别的罪。比丘尼自身不得跳舞、唱歌或演奏,也不得对他人说:‘跳舞、唱歌、演奏吧。’即使他人说:‘优婆塞们,我们为您的塔庙作供养。’也不得说‘善哉’而接受。一切注释书都说犯波逸提罪。比丘犯恶作。然而,当他人说:‘我们为您的塔庙作供养’时,可以说:‘供养是善美的。’

837「于寺院中站立」:在寺院中站立,在内院或外院观看或听闻歌舞等,不犯。「有应作之事」:为了筹办筹签食等,或因其他任何应作之事前去,在所到之处观看或听闻,不犯。「遇灾祸时」:为那样的灾祸所逼迫而进入集会处,如此进入后观看或听闻,不犯。其余文句容易理解。

以羊毛为起因——属心所作,非无想解脱,无意识,属世间所呵,是身业,是不善心,有三受。

第十学处。

蒜品第一。

2. 暗黑品

一、第一学处解释

839839. 于暗黑品第一学处中——「无灯火处」:指不为灯火、月光、日光、火等任何一种所照亮之处。因此,于其分别中说为「在无光中」。「或交谈」:指说世俗语。

841「非期待隐秘者,即别有用心」:并非期待隐秘的乐,而是对隐秘之乐别有用意,或是询问亲戚,或是商议布施与供养之事。其余文句浅显易懂。以盗贼商队为起因——这由身与心、或由身与语与心生起,是行为,是有想解脱,是有心的,是世间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是不善心,具有二受。

第一学处。

2. 第二学处之解释

842第二项中,「在有覆盖的场所」:此即差异所在。其余一切均与前述相同。

第二学处。

3. 第三学处之解释

846第三项中,「在露天处」:此即差异。其余一切皆如此相同。

第三学处。

4. 第四学处之解释

850-3850-3. 第四项中,「近耳处」:指耳根,即在耳根处低语。「有应作之事」:是指为领取筹签食等,或为收拾住处中放置不当的物品。其余文句容易理解。生起等与前篇相似。

第四学处。

5. 第五学处释

854854. 第五项中,「清扫房屋」:据说他们这样想:「这位长老尼不见有任何身语的违犯,我们先清扫房屋吧。」于是,在清扫房屋时看见了她。

856856. 「越过无雨处」:越过第一脚时,犯恶作;越过第二脚时,犯波逸提;在近行处越过,也是同样的判定方法。

858病者:指因那样的疾病而无法告知者。灾祸时:指家中起火,或有盗贼;遇这些灾祸时,不告知而离去,不犯。此处其余文句,容易明了。

咖提那的起源——由身与语、由身语与心而生起,是有所作亦非所作,非无想解脱,是无心的,是制戒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有三心,有三受。

第五学处。

6. 第六学处释

860第六学处中——「应坐近」:即坐下。若坐着而去,犯一罪;若不坐而卧着去,犯一罪;若既坐又卧着而去,犯二罪。

863863.「常设」:指为比丘尼们而常设的。其余文句易于理解。以咖提那为起因……乃至……有三受。

第六学处。

7. 第七学处释

864864.第七项也是如此:一切皆应依第六项所述的方法来理解。

第七学处。

八、第八学处注释

869869.第八项,一切容易了知。三起因:是作业,是有想解脱,是有心,是世间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是不善心,是苦受。

第八学处。

九、第九学处注释

875第九条——“以地狱诅咒”意为以此发誓。以地狱诅咒,即说出“我堕地狱”“我堕无间地狱”“愿他堕地狱”“愿他堕无间地狱”等语,以这些方式辱骂。以梵行诅咒,即说出“我是居士”“我是白衣”“我是游方者”或“愿他人成为如此”等语,以这些方式辱骂;每一言语皆犯波逸提。然而,除地狱与梵行之外,若以“母狗”“母猪”“独眼”“跛子”等言语辱骂,每一言语皆犯恶作。

878“以义为先”是指讲解注释之时。“以法为先”是指诵读巴利经文之时。“以教诫为先”是指立于教诫而如此说:“你至今依然如此,善哉,应停止!若不停止,必定会再造此类恶业,而生于地狱、生于畜生道。”如此说者,无犯。其余文义甚明。

三起因——是造作、非由想解脱、有思、属世间罪、为身业、为语业、以不善心、伴有苦受。

第九学处。

十、第十学处注释

879第十条——一切文义显了。舍责的起因:由身、语、意生起;是作业,非想解脱,有思,属世间罪;是身业、语业、不善业,感苦受。

第十学处。

黑暗品第二。

第三 裸形品

一、第一学处注释

883-6裸形品第一学处——‘已行梵行者’:指以梵行而行者,或指行持梵行者;如此,应知是具格或属格的意义。‘衣未断者’:这是指浴衣,并非指其他衣。因此,若浴衣未断或未失,裸体沐浴者无罪。即使浴衣昂贵,不能穿着外出,如此裸体沐浴亦可。余义易明。

羊毛起因:是作业,非想解脱,无思,属于制罪,为身业,有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一学处。

二、第二学处注释

887第二条——一切义理明显。六起因:是作业,非想解脱,无思,属于制罪,为身业、语业,有三心、三受。

第二学处。

三、第三学处注释

893-4第三条——‘无障者’:指于十种障碍中,无任何一种障碍。‘仅舍责’:指舍离该责务之后,纵使后来再行缝制,亦犯。其余文义明显。

舍责的起因——非作业、想解脱、有思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三学处。

四、第四学处注释

898-9第四条——‘五天’即五日,‘五日期’即每第五日。‘僧伽梨的周转’:指五件衣的轮换,或依受用,或依晾晒,由重叠之义而得“僧伽梨”之称的五件衣的交替使用。因此,在分别中说‘第五日、五件衣’等。此处,犯波逸提者,于一件衣犯一罪,于五件衣犯五罪。

900‘于灾厄时’:指衣昂贵,于盗贼怖畏等情况下无法受用;遇这些灾厄时,无犯。其余文义明了。咖提那的起因——非作业、非想解脱、无思、制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四学处。

五、第五学处注释

903第五条——‘应转移之衣’:指应转移的衣;即未经询问便取用她人之物,应当归还的衣。

906‘于灾厄时’:如果盗贼抢夺未披衣或未穿衣者,在如此灾厄时,持衣者无犯。其余文句义理明显。咖提那起因:是作非作、非想解脱、无思、制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五学处。

六、第六学处注释

909-10第六条——‘其他资具’:指钵、油等任何一种。‘利益’:问‘您想施舍价值多少的物品?’答‘这么多。’便说‘请稍等,现在布昂贵,过几天棉花到了就会便宜。’如此劝阻者,无犯。其余文句义理明显。

三因发起:作业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

第六学处。

7. 第七学处之解释

911第七条——“已离去”:指等待他人也来,心想“必定也会来我们这里”,于是各自散去。“应阻止”:即应遮止。

915“利益”:若说“一件衣不足一人,请稍候,再过几日便会得到,届时我们再分配”,像这样说明利益而阻止者,无犯。其余文义明显。

三因发起——有作业、想解脱、有心、制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七学处。

8. 第八学处之解释

916-8第八条——“演员”指表演戏剧者。“舞者”指跳舞者。“跳跃者”指在竹竿、藤条等上做跳跃技艺者。“哀哭者”为魔术师。“壶鼓者”指玩罐子的人,亦称敲铜盆者。若说“犯波逸提”,此处应依衣的件数判知犯戒。余义易知。

六因发起——有作业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制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八学处。

9. 第九学处之解释

921-4第九条——“dubbalacīvarapaccāsāya”意指对羸弱衣的期待。“利益”:即使她们说:“圣尊,我们做不到。”若劝阻者展示利益而说:“她们即将得到棉花,将有具信心、净信的人到来,必定会布施。”如此展示利益而劝阻者,无罪。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

三发起身——是作业,想为解脱,有心,世间罪,身业,语业,不善心,三受。

第九学处。

十、第十学处解释

927第十条——不示与咖提那出离:应当示与怎样的咖提那出离,不应示与怎样的?若以受咖提那为根本的利益大,以舍咖提那为根本的利益小,这样的不应示与。若以受咖提那为根本的利益小,以舍咖提那为根本的利益大,这样的应当示与。即使利益相等,为了护持信心也应示与。

931利益:若比丘尼僧团衣已旧,展示“以咖提那利益为根本的大利得”而阻止者,无罪。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

三种起源——行为、想解脱、有心;属世间罪,是身业、语业,以不善心,通三受。

第十学处。

裸体品第三。

4. 共卧品

一、第一学处解释

933共卧品第一学处——“tuvaṭṭeyyun”意为应躺卧。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同羊毛品之生起:是为行为,非想解脱,无心,制戒罪,身业,三心,三受。

第一学处。

二、第二学处注释

937第二学处——因她们共用一铺盖与一覆衣,故称“一铺盖一覆衣”。这是对将可携带的覆衣、铺盖、垫褥等,以一端铺展、一端覆盖而躺卧者的称呼。

940显示区别后:在中间放置袈裟或杖,乃至腰带后而躺卧者,无罪,这是其含义。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同羊毛品之生起:是为行为,非想解脱,无心,制戒罪,身业,三心,三受。

第二学处。

三、第三学处注释

941第三、uḷārasambhāvitā:意为“被尊为高贵者”,因从高贵家族出家且具足功德而得此称。issāpakatā:意为“被嫉妒所败坏”,即被嫉妒征服。saññattibahulā:意为“多教化者”,指整天教化大众之人。viññattibahulā:意为“多暗示者”。viññatti 应理解为通过原因、譬喻等种种方式使人了知,而非指乞求。

943于经行处,应依回转的次数了知犯戒。于“站立”等情形,依动作的次数;于“教导”等情形,依词句等的次数。其余的内容则显而易见。

三源起——即有行非行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三学处。

四、第四学处注释

949第四句——sati antarāye:当存在十种障碍时。pariyesitvā na labhati:寻求之后仍未获得其他照护者。gilānāya:自己生病时。āpadāsu:当遇到那样的灾难时,不犯。其余内容容易了解。

“放下责任”的生起:无行为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四学处。

五、第五学处注释

952第五句——aññaṃ āṇāpeti:此处,若被命令“赶出”,以一次动作即使越过多个门,也只犯一罪。若被命令“越过此门与彼门”而越过,则依门的数量犯戒。其余内容容易了解。

三种生起:是行为,想解脱,有心,世间罪,身业、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

第五学处。

六、第六学处注释

955第六,一切显而易见。共住品之生起:是非行为,想解脱,有心,世间罪,身业、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

第六学处。

七至九、第七、第八、第九学处注释

961第七、第八、第九,一切显而易见。这些皆属羊毛品之生起:是行为,非想解脱,无心,制戒罪,唯身业,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七、第八、第九学处。

十、第十学处注释

973第十则:“āhundarikā”意为“拥挤的”。

975第九百七十五条。“放下责任”的意思是:即使放下责任之后才离去,也已犯戒。若已行自恣而后行五由旬,则不犯;行六由旬更不必说。然而,若走了三由旬后又从原路返回,则不可行;若从其他道路返回,则可以。

976第九百七十六条。所谓障碍,有十种:若心想“我将往他处”而出走后,河流涨水,或路遇盗贼,或乌云生起,则可以返回。其余内容浅显易解。第一波罗夷的起源方式:非作业、非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十学处。

第四品,速行品(Tuvaṭṭavaggo)。

第五品,彩画堂品(Cittāgāravaggo)。

一、第一学处注释

978第九百七十八条。彩画堂品第一学处中——“王宫”指国王的游戏宫殿。“彩画堂”指游戏彩画厅。“园”指游戏园。“苑”指游戏苑。“池”指游戏池。因此,在分别句中才说“无论何处国王游戏”等。若为观看而前往,犯恶作。此处,依步数计恶作。“立于某处观看”时,若立于同一处,不抬脚而观看五处,唯犯一个波逸提。然而,若转头观看各方向,则随各方向犯不同的罪。比丘在任何情形下均犯恶作。

981第九百八十一条。“立于园中”:指在内园建造王宫等时,若观看这些,不犯。“去时或来时”:为乞食等而前往时,途中看见这些,不犯。“有事务而去”:因某事务前往国王处而看见,不犯。“在灾厄时”:被人逼迫而进入观看,不犯。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

羊毛的起源:行为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性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

第一学处。

二、第二学处注释

982九八二. 第二——于坐卧时,罪过应依加行次数了知。其余则显而易见。

羊毛的起源:行为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遮罪、身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二学处。

3. 第三学处注释

988第九百八十八条。第三学处——“ujjavujjave”意指:凡用手拉扯之处,当线缠住该处时,犯一罪。然而,在纺线之前,从拣棉起始的一切运作中,依动手次数计为恶作。

989第九百八十九条。“纺线”指将破线等合在一起纺,或重纺已纺坏之线。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羊毛戒的起源方式:行为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制戒罪、身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三学处。

4. 第四学处注释

992第九百九十二条。第四学处——于“粥”等中,从捣米等一切前行作业,依作业次数计为恶作。于粥、饭,依容器数犯波逸提;于硬食等,依形状数犯波逸提。

993第九百九十三条。“在粥饮中”:当人们为僧团备办粥饮或僧众膳食时,若作为其帮手而烹煮任何食物,不犯。若作为塔庙供养的帮手而供养香等,可以。“对于自己的侍者”:即使父母前来,若使他们制作种子或扫帚柄之类,并将其置于侍者之位后再作烹煮,可以。其余文义易明。起源等与第三学处相同。

第四学处。

5. 第五学处注释

996第九百九十六条。第五学处——“若无障碍”:指没有十种障碍。“放下责任后,事后才决意”:谓犯已而后决意。

998第九百九十八条。“寻求后得到”:谓未得助伴比丘尼。其余文义易明。放下责任的起源方式:非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五学处。

6. 第六学处之解释

999第六学处——在此应当全部按照《裸体品》中有关在家学处所述的方法来了知。然而,这里有一差别:彼学处有六种起源。此因说‘亲手’故,是羊毛学处的起源方式:属于行为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制戒罪、身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六学处。

7. 第七学处之解释

1007第七学处——“再次以方式”是指再次的场合。“在灾厄时”是指:即便将贵重的衣服从身上解下并妥善收藏,盗贼仍会取走,在如此灾厄时,若未作舍弃而穿著,不犯。其余之义显而易见。

咖提那的起源方式:从身与语生起,也从身、语、心生起;属于行为与非行为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制戒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七学处。

8. 第八学处之解释

1008一〇〇八. 第八学处——“未舍出”指为守护而不给予;即未如此询问:“你可守护此吗?”

1012一〇一二. “寻求而不得”指未得到照料者。“患病者”指无法言语者。“在灾难中”指当国家遭到破坏,人们舍弃住处逃离时,在这样的灾难中无罪。其余内容意义明显。起源等与前一学处相同。

第八学处。

9. 第九学处之解释

1015-6一〇一五-一〇一六. 第九条——“外道无益之事”指象术、马术、车术、弓术、箭术、阿闼婆术、咒术、新造物术、干涸术、咒药应用等种种伤人之事。“护卫”指诸如夜叉护卫、龙曼荼罗等,这一切都是允许的。其余内容意义明显。

句净法的起源——由语生起,或由语与心俱生起;是唯作;非想解脱;无心;制罪;语业;三心;三受。

第九学处。

10. 第十学处之解释

1018第十,“令读诵”一词为别;其余连同起源等,应依第九条所说之理了知。

第十学处。

画堂品第五。

第六 寺院品

一、第一学处解释

1025第1025条 寺院品第一学处——“越过围栏者,进入近行处者”:此处,初脚犯恶作,次脚犯波逸提。

1027第1027条 “随顺头者”:指跟随先进入的比丘尼,望着她们的后脑而行进,无罪。“比丘尼所在之处”:指若比丘尼们已先进入,正在诵经、礼塔等处,心想“我要去她们那里”而前往,是允许的。“在灾难中”:指受到他人迫害,遭遇这样的灾难时进入,是允许的。其余内容意义明显。

弃担起源——属作与非作,想解脱,有心,制定罪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第一学处。

二、第二学处解释

1028第1028条 第二——“尊者迦毘陀”是那千位结发外道中的长老。“收摄”指转移。“被收摄”指被转移。“袈裟”一事,指理发师们穿上袈裟后作业,是就这一情况而说。其余内容意义明显。

三起源——造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二学处。

三、第三学处解释

1036第1036条 第三——“以教诫为先”指,即便当下以“愚者、不聪明”等说辞,站在教诫的立场而说者,无犯。其余内容意义明显。起源等与前一学处相同。

第三学处。

4. 第四学处之解释

1037第1037条 第四——一切义理明了。四起源:依身而起,依身与语而起,依身与心而起,依身与语与心而起。因受邀请后不告而食者可能犯戒,故有‘作为与非作为’的可能;因受请后无论作净或不作净而食者可能犯戒,故有‘作为’的可能。非想解脱,非有心,是制罪,为身业,为语业,具三心、三受。

第四学处。

5. 第五学处之解释

1043第1043条 第五——“对家族的悭吝”名为家族悭吝。因她有此家族悭吝,故称为“有家族悭吝者”;或者,她悭吝于家族,故称为“有家族悭吝者”。“家族的恶名”指该家族无信、不具净信。“比丘尼们的恶名”指比丘尼们恶戒、有恶法。

1045第1045条 “实有过患”指家族或比丘尼们实际存在的过失。其余义理明了。三起源:是作为,想解脱,有心,属世间罪,为身业,为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

第五学处。

6. 第六学处之解释

1048第六——“为教诫”是指为了敬重法。“为共住”是指为了问布萨与自恣。此处只是简略说明。广释已于比丘尼教诫学处的注释中说了。

羊毛学处起源——是作业,非想解脱,非有心,是制罪,属身业,具三心,具三受。

第六学处。

7. 第七学处之解释

1053第七——“寻求而不得”是指寻求后未能得到比丘尼。其余内容文义明显。此处广释同样已于比丘尼教诫的注释中说了。

弃担的起源:非作为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七学处。

8. 第八学处之解释

1056第1056条:第八——‘同一羯磨’等,所说的正是布萨与自恣。其余的内容含义明显。其详细说明也在比丘尼教诫中已经说过。

第一波罗夷的起源:非作为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八学处。

9. 第九学处之解释

1058第1058条 第九——一切义理明了。其事广说,已于比丘尼教诫中宣说。

弃担起源——无作,想解脱,有心,世间罪,身业,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

第九学处。

十、第十学处解释

1062第1062条 第十——“枝”指下身。由于下身从此处如树枝般双股分出,故称为“枝”。

1065于“破坏”等句中,若有人命令:“破坏它!劈开它!”——如此吩咐一切,而对方也完全照做,则犯六个命令的恶作与六个波逸提。如果这样吩咐:“优婆塞,凡此处应做之事,你全都做吧!”而对方确实做了破坏等所有事情,则一语之间即犯六个恶作与六个波逸提,共计十二罪。若于破坏等事中,只就其中一事命令:“做这个”,而对方却做了所有事情,则仅于所命令的那件事上犯波逸提,其余诸事无犯。其余文义,容易了知。

咖提那戒的犯缘:有行作与无行作,非想解脱,无心,依制戒而犯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第十学处。

园品第六。

第七 孕妇品

一、第一学处解释

1069在孕妇品第一学处中,“怀孕者”指腹内有胎儿者。

第一学处。

二、第二学处解释

1073-4第二戒中:“哺乳”指正在喂乳。“或是母亲”:对于所哺乳的孩子,她或是其母,或是乳母。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两者皆有三种起源:有行、想解脱、有心、制戒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二学处。

三、第三学处注释

1077第三戒中,为何给予学戒认可?“女人生性轻浮,若两年中不先修学六法而求圆满戒律,便会困倦;若先修学,之后便不困倦,能够度过。”因此给予。

1079“我受持不杀生,以两年不违犯的受持而受持”——意思是:对于名为“不杀生”的制定学处,即此不杀生学处,我以两年不违犯的方式受持而受持。此法适用于一切处。这六种学处,即使对出家六十年的比丘尼也应当授予;若未授予这些学处,则不应授与具足戒。

第三学处。

四、第四学处注释

1084第四戒中——一切内容清晰明了。然而,若先前未给予出罪许可,即使在授具足戒的戒场内也应当给予。此二者即称为“大在学尼”。

第四学处。

五、第五学处注释

1090第五戒中——虽然对未满十二岁者,若以年满之想而授予具足戒,则不犯,但她仍属未受具足戒者。其余内容清晰明了。

第五学处。

6. 第六学处之解释

1095第六戒——对已嫁人十年者,给予学戒认许后,待其满十二年,可授具足戒。

第六学处。

7. 第七学处之解释

1101第七戒——一切内容皆清楚明白。起源等也与第二戒中所说相似。但此处有一差别:凡有认许之处,即有行与无行。

第七学处。

8. 第八学处之解释

1108第八戒——“不应令教导”是指,不应以“圣尼,请给予此人教诫等”的话语,令其教导教诫等。

1110“寻求后”是指:虽寻求他人,却未能得到;或者自己生病,无法给予教诫等。此时对她无犯。其余含义显而易见。舍弃责任之起源:无行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八学处。

9. 第九学处之解释

1113第九条:“不应侍奉”——指不应以粉、黏土、齿木、漱口水等这些应做之事来侍奉。其余含义显而易见。第一波罗夷之起源:无行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九学处。

10. 第十学处之解释

1116第十条:“不应带走”——指不应抓住而带走。“不应令人带走”——指不应命令他人说:“圣尼,抓住此人带走。”此处其余含义显而易见。舍弃责任之起源:无行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十学处。

孕妇品第七。

八、童女品

第一、第二、第三学处之解释

1119童女品的第一、第二、第三学处,此三学处与三个已嫁人学处相似。然而,其中最初的两类是大在学尼,应当了知为年过二十者。她们无论已嫁人与否,都应被称为在学尼,不得称为已嫁人或童女。对于已嫁人,若于十岁时给予学戒同意,则于十二岁时应授与具足戒;若于十一岁时给予,则于十三岁时应授;若于十二岁、十三岁、十四岁、十五岁、十六岁、十七岁、十八岁时给予同意,则皆于二十岁时授与具足戒。然而,从十八岁开始,她既可以称为已嫁人,也可以称为童女;但童女不得称为已嫁人,只应称为童女。大在学尼既不应称为已嫁人,也不应称为童女,但依学戒同意的给予,这三种皆可称为在学尼。

第一、第二、第三(学处)。

第四、第五、第六学处之解释

1136在第四、第五、第六条中,一切皆清晰明了。这三者皆为三种生起。第四条为作(行为),依想解脱,有心,犯制戒,身业、语业,三心,三受。第五条为亦作亦非作,依想解脱,有心,犯制戒,身业、语业,三心,三受。此处所言‘应由僧团判定’,其义为‘应被审查’。第六条为作,依想解脱,有心,犯世间罪,身业、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而此处所言‘判定后’,其义为‘审查后’。

第四、第五、第六学处

第七学处之解释

1150第1150条:第七者——一切皆清晰明了。以舍弃责任为生起:是作业,依想解脱,有心,犯世间罪,身业、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

第七学处。

第八学处解释

1154第1154条:第八者亦然——一切皆清晰明了。其生起等与前条相同。

第八学处。

第九学处解释

1158第1158条:第九者——“sokāvāsa”(忧居):作约定后却不赴约,使那些男子内心陷入忧愁,因此称为“忧居”(sokāvāsā)。所以说:“所谓忧居,即是令他人产生痛苦。”或者,如同家宅有家宅主人,此女子得不到与男子的聚会,便陷入忧愁。如此,她所陷入的,即是她的住处,故为“忧居”。因此说:“陷入忧愁。”“不知者”:即不知“她是这样的”。其余一切皆清晰明了。有三种生起:是作业,依想解脱,有心,犯制戒,身业、语业,三心、三受。

第九学处。

第十学处解释

1164第1164条:第十项——“anāpucchā”:即未先询问。比丘尼应被询问两次——于出家时及受具足戒时;比丘则只需询问一次即可。

1165第1165条:“不知情者”:即不知母亲等亲人的存在。其余文句皆浅显明了。此为前所未有之起源类型。有四种生起——从语生起,从身语生起,从语心生起,从身语心生起。如何生起?在出罪羯磨等同类的行事中,因某种应作之事而坐在界场中,说:“召在学尼来,我们就在这里给她受具足戒。”如此,从语生起。从住处启程,言“我将给她受具足戒”而前往界场者,从身语生起。在两种情况下,明知是制戒而故意违犯者,从语心生起,从身语心生起。由于未得许可便授予具足戒,故称为非行非不行,不依想而脱,无思心,犯制戒,属身业、语业,有三心、三受。

第十学处。

十一、第十一学处注释

1167-8第1167-1168条:第十一项——“以别住者之舍欲”:即由别住者所作的舍欲。此中,别住有四种:众别住、夜别住、欲别住、意乐别住。其中,所谓“众别住”:比丘们因某种应作之事而聚集,此时或乌云骤起,或遭人驱散,或众人蜂拥而至,比丘们便说“我等无有闲暇,且往他处”,未舍欲便起身离开。此即众别住。虽为众别住,但因欲尚未舍,故仍可作羯磨。

复次,有比丘于夜间聚集,说:“我们将举行布萨等。”又道:“在众人到齐之前,我们先听法。”于是礼请一人说法。正当他说法之际,黎明破晓。如果他们原本坐定欲作十四日布萨,则可改为十五日布萨。若本是坐定欲作十五日布萨,便不能在初一那样的非布萨日进行布萨,但可作其他僧团羯磨。这称为夜别住。

复次,有比丘坐定后,说:“我们将作某一出罪等僧团羯磨。”这时,一位精通星宿的比丘说:“今日星宿凶恶,不要作此羯磨。”受他这番话的影响,他们便舍了欲,仍坐在那里。随后另一人前来说:“守候星宿的人,利益已越过愚者。”又道:“你们凭星宿做什么?”这既是欲别住,也是意乐别住。在此别住中,若不重新带来欲清净,便不能作羯磨。

“已起之众”:即舍欲后,以身或语,或仅以舍欲之方式,而已起之众。

11691169. “未起之众无犯”:指未舍欲而未起身者,无犯。其余部分清晰明了。三种起源——是作,依想解脱,有思,犯制戒;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第十一学处。

十二、第十二学处注释

11701170. 第十二者——“住处不许可”:指居住处所不足。其余部分清晰明了。起源等与前一条相同。

第十二学处。

十三、第十三学处注释

11751175. 第十三者——“一年中两次”:指每隔一年,在一个年份中举行两次自恣。其余部分清晰明了。起源等也与前述相同。

第十三学处。

童女品第八。

第九品 伞鞋品

一、第一学处解释

11811181. 伞品第一学处——'即使只持用一次,也犯波逸提':行路时,若以一次动作持续持用一整天,也只犯一次罪。若遇到泥泞等处,脱下鞋而只持伞行进,犯恶作。若看见有人走来等,移开伞而只穿着鞋行进,也是恶作。若是先移开伞、再脱下鞋而后持用,则再犯波逸提。应如此依动作次数了知诸罪。其余文句显而易见。起源与羊毛品相同——是身业,非心识解脱,非无想,是制戒罪,是身业,具三心,具三受。

第一学处。

二、第二学处解释

11841184. 第二学处——'乘坐车乘而行':在此处,若反复上下、登乘,也应依动作次数了知诸罪。其余与第一学处所述方法相同。

第二学处。

三、第三学处解释

1190第三学处——‘散落’:指珠宝散落。此处若脱下后又持用,同样依动作次数计罪。起源等与前述相同。唯此处是恶心。

第三学处。

4. 第四学处解释

1194第四学处——在头部装饰等中,无论持用何种,皆依所持之物件数了知诸罪。其余与第三学处所述相同。

第四学处。

5. 第五学处解释

1199第五学处——‘以香与颜料’:即香与颜料。其余文句显而易见。起源等与第三学处相同。

第五学处。

6. 第六学处解释

12021202. 第六学处——一切与第五学处所述相同。

第六学处。

七、第七学处解释

1208-91208-9. 第七学处——‘令按摩,犯波逸提’:在此,若手不放开而按摩,唯犯一罪;若放开又放开地按摩,则依所作次数犯诸罪。捶打也是如此。‘病者’:乃至因行路疲劳而身体不适者。‘灾祸’:指因盗贼怖畏等而身体颤抖等。其余文句浅显易知。起源等与第三学处相同。

第七学处。

八至十、第八、第九、第十学处解释

12101210. 第八等三学处中,唯‘对在学尼、沙弥尼、在家女’这一点为差别,其余与第七学处所述相同。

第八、第九、第十学处。

十一、第十一学处解释

1214第十一学处——‘在比丘面前’:意为正对面。但应知这是就界内近行处而说的。其余文句显而易见。起源与咖提那品相同——由身、语而生,或由身、语、意而生;是作与非作,非心识解脱,非无想,是制戒罪,是身业,是语业,具三心,具三受。

第十一学处。

十二、第十二学处注释

1219-23第十二学处——‘未作邀请’:指未发出‘我将在某处提问’这样的邀请。故说:‘未作邀请即未请问’。‘未指定’:指未限定‘我将在某处提问’,只是说:‘有应问之事,我请问,圣尼’。其余文句显而易见。起源与句净品相同——由语而生,或由语、意而生;是作与非作,非心识解脱,非无想,是制戒罪,是语业,具三心,具三受。

第十二学处。

十三、第十三学处注释

1226第十三学处——‘越过界围’:若以一脚越过,犯恶作;以第二脚越过,犯波逸提。于近行处也是如此。

1227在“衣已断坏者”等句中,应知此处之“衣”即指覆肩衣。“灾祸”指覆肩衣价值昂贵,披着行走时可能发生危险,于这些灾祸中获罪不犯。其余文句义理明显。此学处的犯缘与羊毛品相同——属身业,非心识解脱,非无心所犯,属制戒罪,为身业,通三心,通三受。

第十三学处。

伞与鞋品第九。

“大姊们,一百六十六条波逸提法已诵出”:在此,应知比丘尼之小小戒共九十六条,比丘之小小戒共九十二条,合计为一百八十八条学处。从中除去整个比丘尼品、辗转食、非残食、以非残食再劝请、乞求美味食、裸形者学处、覆藏粗罪、度未满二十岁者、与女人相约同行远路、进入王宫、有比丘在而未请问于非时入村、坐具、雨浴衣——这二十二条学处后,所剩余的一百六十六条学处,是由诵巴帝摩卡的方式诵出的。是故说:“大姊们,一百六十六条波逸提法已诵出……我如是受持。”

于此,略说犯缘之判定如下:观看歌舞表演、建造心状屋学处、僧团、女性装饰、香粉、涂身香麻末、由比丘尼等按摩揉捏——此十学处为无犯意、世间所呵者。然此处之深意为:因即使无犯意亦可犯,故为无犯意;若有犯意,则唯以不善心犯,故为世间所呵。其余无犯意者,唯属制限所呵。令盗女还俗、前往他村、寺院学处、孕妇品中从最初起之七条、童女品中从最初起之五条、与男子交际、与别住者任意、依年还俗、隔年还俗——此十九学处为有犯意、制限所呵者,其余有犯意者唯属世间所呵。

《善见律》律藏注释中,比丘尼分别之

小事注释已完。

巴吉帝亚篇已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