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尼萨耆亚篇(比丘尼分别)义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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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尼萨耆亚篇(比丘尼分别注释)

第一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三十种应舍弃法,已为比丘尼众所宣说。

今为他们法作注释,次第如是。

733733.“陶器店”者:器皿称为 amattāni;售卖他们器皿者,称为 āmattikā;他们之店铺,即是陶器店;或意为:将他们器皿陈列开来(售卖)。

734734.“作钵的积存”者,意为作钵的贮存;即未经决意或未作分配而存放钵过一日夜。其余应如《大分别》中所说之法来理解。此中唯此差别:在那里,有十日之开许;在此处,连一日亦无。余者皆同。

此亦以咖提那为缘:从身与语生起,或从身、语、意生起;非有所作,非想解脱,非依心而转;是施设罪;属身业、语业;有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一学处。

第二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738738. 第二中,“duccoḷā”指丑陋的衣服,意为破旧的衣服。“Apayyāhī”是“从圣者们”的意思。

740740.“指定而施”指:即使说“让在场者分”,或者说“此物给僧团,此物给你们”,或者因想布施而将其放置于脚边,这样所施的,也名为指定施。这一切皆属非时衣。然而,若是通过说“我供施圣者”的方式领受者,则按其施与之物来受用即可。其余义理是明显的。

三种起源:作业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犯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

第二学处。

第三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743-5743-5. 第三中——handā 意为“拿”。自行夺取:若先施与一件而后夺取一件,则该件应舍弃;若施与多件,夺取多件,则多件应舍弃。若将集中放置之衣一并夺取,依所取衣数结罪。然若诸衣捆扎放置,则唯犯一罪。余义易了。

三种起源:作业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犯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第三学处。

第四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748第四中——“kayena”意为“以资具”。她说:“贤友,我不需要酥油,我需要油。”据说她这样想:“她给了带来的酥油后,也会带来油。”viññāpetvā 意为“令知后”;即请求道“请带此物来”。

752“就同一物再请求”意指:先前所请求的那物不够,因此再次请求那物。“又请求他物”意指:若先前请求了酥油,但因医生说“应煮双份”,故而需要油,于是说“我也需要油”,这样又请求了其他物品。“示现利益后”意指:若以一钱币带来了酥油,但以该资具可得双倍油,且以此也能成办此事,因此说“请带油来”,这样示现利益后而请求。其余文义明显。

六种起源:作业;非想解脱;非有心;制戒犯;身业、语业;三心;三受。

第四学处。

第五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753753. 第五——“学处女,我不需要”:据说,那位良家女子这样想:“她这么说,一定会把这油留下,并从自己家中取酥油来给我。”于是这样说。cetāpetvā意为“令知后”,即此义。其余一切处都与第四相似。

第五学处。

第六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758758. 第六——chandaka:指的是“我们将要行此如法的事业,你们能做什么,就以此施舍”,这样激发起他人的意欲和喜好后所取得的资具,这是它的名称。aññadatthikena意为“为其他目的而施的”。aññuddisikena意为“指定其他而施的”。saṅghikena意为“施予僧团的”。

762762.“转用剩余”意为:为某一目的所施之物,在令知后,将剩余部分转用于其他目的。“告知物主后”意为:这样征询后而转用——“你们是为衣而施的,但我们已有衣,却正需用油等物”。“在灾厄时”意为:在那种灾难中;比丘尼们舍弃寺院离去,在这样的灾厄中,可以令知任何所需。其余部分显而易见。

六种起源:作业、非作业;非想解脱;非有心;施设犯;身业、语业;三心;三受。

第六学处。

第七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764764. 第七项中:saññācikena,即“自乞而得者”。这是此处的差别所在。其余与第六项相同。

第七学处。

第八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769769. 第八项中:mahājanikena,即“施予大众之物”。这是此处的差别所在。

第八学处。

第九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774774. 第九学处——saññācikena一词,此处阐释较前文更为详尽。

第九学处。

第十尼萨耆亚波逸提学处注释

778778. 第十——pariveṇaṃ undriyatī意为僧房毁坏,即崩坏、损毁之意。此句与“以个人的、自己请求的”一句,唯此少许差别。其余与前相同。

第十学处。

第十一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解释

784784. 在第十一戒中,“garupāvuraṇa”指寒冷时节的披覆衣。“catukkaṃsaparama”中,所谓kaṃsa价值四迦哈波那,因此在分别句中名为“价值十六迦哈波那”。

第十一学处。

第十二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解释

789第七百八十九条。第十二戒中,“lahupāvuraṇa”是指炎热时所穿的披覆衣。其余内容在两条学处中也是浅显易懂的。

六种起源:是作业,非想解脱,非无心,是制罪,为身业、语业,有三心、三受。

第十二学处。

“尊者尼众,三十条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法已诵出”一句中,应如此理解其义:从《大分别》的衣品中,除去“洗涤”与“接受”两条学处,以“非时衣”与“时衣”作决意,与所分配的学处相替换,并以“未割截衣”补足第一品。再从羊毛品的开头除去七条学处,放入七条为其他用途的学处,补足第二品。从第三品中除去“第一钵”、“雨浴衣”、“阿兰若学处”这三条,以“蓄钵”、“重披覆衣”、“轻披覆衣”学处补足第三品。如此,比丘尼的十二条学处为一方所制,十八条为两方所制。因此,在诵戒的次第中,“尊者尼众,三十条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法已诵出”一句,其义应如此看待。其余如前所述。

在《一切善见律注》的比丘尼分别中。

三十法注释结束。

应舍篇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