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桑喀地谢思篇(比丘尼分别)义注

67 段

2. 桑喀地谢思篇(比丘尼分别的注释)

1. 第一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巴拉基格篇之后,现在要讲的就是这个;

桑喀地谢思篇的隐微义理注释。

678“Udositanti”说的是仓库。“Māyyo evaṃ avacāti”意思是“尊者,请不要这样说”。“Apināyyāti”就是“api nu ayyā”(“尊者们是否……”)。“Accāvadathāti”是指越过界限去说,也就是骂人的意思。

679“Ussayavādikā”是指因为慢心或嗔心而互相争论的人。不过,因为从含义上说这就是诤事,所以在分别中说:“ussayavādikā,就称为诤事者。”这里,“aḍḍa”指的是世间的裁判,出家人也把它叫作“诤事”。“寻找第二者”,是指寻找证人或同伴,犯恶作。“前往”,是指无论住在处还是乞食的路上,站在那里时生起“我要提起诤事”的心,从那里前往裁判者那里,每走一步都犯恶作。“告诉一人”,是指在两个人当中,对任何一个人讲,或者任何人告诉裁判者。“告诉第二人”,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这段是为了消除疑惑而作的详细说明:在任何情况下,哪怕只是有裁判者来到比丘尼的住处,比丘尼一看到裁判者,就讲自己的事情,比丘尼犯恶作。如果是在家人讲自己的事情,比丘尼犯土喇咤亚。如果是在家人先讲自己的事情,比丘尼犯恶作;然后比丘尼再讲自己的事情,犯土喇咤亚。如果比丘尼对在家人说:“你把我俩的事情都说了吧”,那么不管是他先讲自己的事情,还是先讲比丘尼的事情,第一次讲时犯恶作,第二次讲时犯土喇咤亚。如果在家人对比丘尼说:“你把我俩的事情都说了吧”,这里也是一样的道理。

比丘尼让净人代为陈述。这时,或者净人先把比丘尼的话讲出来,或者对方先讲自己的话,或者净人把双方的话都讲出来,或者对方把双方的话都讲出来。不管怎么陈述,在第一次陈述时,比丘尼犯恶作;在第二次陈述时,犯土喇咤亚。然而,不管以什么方式陈述,当裁判者们听了双方的陈述并作出裁决后,这就叫做诤事终结。在这个诤事终结时,不管比丘尼胜诉还是败诉,都犯僧伽提舍。但如果案件已经辗转到了别处,裁判者们之前已经听说过,他们见到比丘尼和诤事者后就说:“你们不用再陈述了,我们知道这里发生的事情”,然后自己作出裁决并宣判,在这种诤事终结的情况下,比丘尼无犯。

最初犯的罪,就叫初犯;意思是,在违犯的那一刻就已经构成犯戒,所以叫初犯。在分别中,为了说明这个意趣,说“与事违犯同时犯,不是因第三次劝告”。这里的意思是:比丘尼在与事违犯的同时就已经犯了,不是到了第三次劝告才犯,因为它是与违犯事同时发生的,所以叫初犯。从比丘尼僧团驱逐出去,就是应驱逐;这就是应驱逐。在分别中,为了说明这个意趣,说“从僧团被驱逐”。这里应当理解为:因为犯了这条罪,比丘尼被从僧团驱逐出去,这就叫应驱逐。并不是这条法本身被谁从僧团驱逐出去,而是因为这条法,比丘尼被驱逐,所以称它为应驱逐。

被叫去时就去的,意思是:诉讼的人亲自来,或者派使者来说“来吧”,比丘尼被人这样叫了,就前往法庭。这时候,不管诉讼的人先讲自己的事,还是先讲比丘尼的事,第一次讲的时候不犯恶作,第二次讲的时候也不犯土喇咤亚。官员审理裁决、诉讼结束之后,也一样不犯。就算诉讼的人对比丘尼说“你把我俩的事都说了吧”,她讲了之后,人们听了她的讲述,诉讼就此结束,这时候比丘尼也一样不犯。

“求保护”是指乞求如法的保护,这不算犯戒。现在为了说明所乞求的保护怎样才算如法,所以接着说“不指名告知”。其中,针对过去的事,有指名告知,也有不指名告知;针对未来的事,同样有指名告知,也有不指名告知。

怎样才是针对过去的事而作指名告知?在比丘尼的住处,村里的孩子们或恶棍之类的人,无论谁做了不如法的事,或者砍树,或者偷拿各种果实,或者抢夺资具。比丘尼走到法官那里说:“在我们的住处,发生了某某这样的事。”被问“是谁干的”时,她就告知“是某某和某某干的”。像这样,就是针对过去的事而作指名告知,这是不合规矩的。如果那些法官听了之后,对他们施加惩罚,那全部罪责都落在比丘尼身上。即使她心里想的是“他们会受到惩罚”,罪责也一样落在她身上。但如果她说“你们惩罚他吧”,那么当罚取大约五摩沙迦时,她就犯巴拉基格。

当被问“是谁干的”时,我们不能说“是某某干的”,你们自己会知道。我们只是请求保护,请给我们保护,并把被偷走的东西追回来。应当这样说。这样说就是不指名地告知,这是如法的。这样说之后,即使那些法官找出肇事者们并加以惩罚,甚至他们的全部财产都被比丘尼取走,对比丘尼而言也既无责任亦无犯戒。

看到有人拿走资具时,出于对他们损害之心,连喊“贼!贼!”都不可以。因为即使这样喊了,如果人们因此对他们施加惩罚,全部罪责都落在比丘尼身上。但对于听从自己吩咐的人,可以说:“此人拿了我的资具,请让他交还,不要对他施加惩罚。”如果为了奴仆、婢女、池塘等而提起诉讼,这叫做不如法的诉讼,是不允许的。

怎样算是针对未来指名告发?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当别人做了非行等事之后,比丘尼对官员这样说:“他们在我们的住处做这做那,请给我们保护,好让他们将来不再犯。”被问“是谁做的”时,她就告发说:“是某某和某某。”这样就是针对未来指名告发,这也不允许。因为一旦对他们施加惩罚,如前所说,一切罪责都落在比丘尼身上。其余部分和前面一样。

如果官员们敲鼓下令说:“对在比丘尼住处做出这类非行的人,我们要施加这样的惩罚”,而当他们违抗命令时,官员们搜查并施加惩罚,那么比丘尼完全没有罪责,也没有犯戒。

比丘尼众这里所说的原则,对比丘们也一样。比丘也不可以指名道姓地告发。如果这样指名告发之后,他们施加惩罚,那罪责全落在比丘头上。如果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让人去没收罚物,就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虽然知道“他们会施加惩罚”,却不指名地说,而他们自己搜寻后仍然施加了惩罚,那就没有过失。在寺院界内砍树等时,拿走他们的斧头、砍刀等,用石头砸坏,是不允许的。如果刀刃砸坏了,应该让人修好后归还。追上去抢他们的资具,这也不该做,因为心念转变很快,一旦生起偷盗的念头,甚至可能走到根本断罪的地步。其余内容浅显易懂。

咖提那衣的成立方式:属于造作行为,不是由想而免罪,没有心识,是制罪,是身业,是语业,与三种心相应,与三种受相应。

第十七部分的第一个学处。

2. 第二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682第二则中,“殊胜物品”是指珍珠、摩尼宝、琉璃等贵重物品。

683“未告知”就是没有请示。“众”指斗士众、佣兵子众这一类。“团体”指法团体。“行会”指香料商行会、织布商行会这一类。因为国王们把村落、城镇交给这些众、团体等,说“你们就在这里管理吧”,所以在那些地方,他们就成了主宰者。因此,这段话是针对他们说的。在这里,即使已经向国王或众等请示过,比丘尼僧团仍然必须请示。“除了如法者”是指在外部道派或其他比丘尼当中,先前出家且符合如法惯例的人。其余内容浅显易懂。

贼女令度戒的起因:比丘尼们因为有事外出时,如果她没有前去,而是在界内各自所坐的地方,和自己所依止的随众一起令她受具足戒,那么就从语和意生起;如果前往界内或河边令她受具足戒,就从身、语、意生起。以不请问而令受具足戒的方式来说,有造作与不造作,是想解脱,是有心,是依制而犯,是身业、语业,三种心,三种受。

2. 第二学处

3. 第三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692第三则——“越过界围者”:这里,如果以一只脚越过,犯土喇咤耶;以第二只脚完全越过时,犯桑喀地谢思。对于没有围障的村落,在其邻近区域:这里若以一只脚越过应当设围的地方,犯土喇咤耶;以第二只脚完全越过时,犯桑喀地谢思。此外,若比丘尼从自己村落出去时,因为前往他村的缘故而无犯;但出去后前往他村时,每迈一步就犯恶作;以一只脚越过另一个村落的界围或邻近区域时,犯土喇咤耶;以第二只脚完全越过时,犯桑喀地谢思。从那里出去后,再进入自己村落时,也是同样的判定。不过,如果通过残破的围墙或围墙的破洞,只能进入比丘尼寺院地,这样进入时,就算是进入了如法地,因此是允许的。即使通过象背等方式或神通进入,也同样是允许的,因为这里只就步行而言。正因如此,才说“以第一只脚越过时”等等。

有两个村子与比丘尼的住处相连,围墙也是连着的。比丘尼在住处所在的那个村子乞食之后,回到住处;如果住处中间有一条通往另一个村子的路,那就可以从这条路去。但从那个村子回来时,必须走同一条路。如果是从村门出去之后再回来,那就按前面说的方式来判断犯戒的轻重。 比丘尼因为某件事和其他比丘尼一起从自己的村子出去,回来的时候,如果有大象挣脱了,或者有人驱赶,其他比丘尼匆忙跑进村子,那么她应该等在村门外,直到另一位比丘尼到来。如果那位比丘尼一直没来,就说明同行的比丘尼已经离开了,这时候才可以进去。

以前有个大村庄,村子中间有一座比丘尼寺院。后来有四个人分得了这个村庄,各自围起围墙,分开享用。从寺院可以前往其中一个村。但从那个村再去另一个村,就不允许从村门或围墙的缺口进去了,必须回到寺院才能去。为什么呢?因为寺院是四个村共用的。

“下衣被弄湿”是指:比丘尼按照遮住三圈的方式穿着下衣,在雨季,不论从有渡口的地方还是没有渡口的地方下水,到任何地方上岸时,下衣哪怕只湿了一两指宽,也算被弄湿。其余关于河流的特征,会在讲“河流相”时说明。对这样的河流,不论从有渡口处还是无渡口处下水,上岸时先把一只脚抬起来放到岸上,犯土喇咤亚;抬起第二只脚时,犯桑喀地谢思。如果从桥上走,无犯。如果步行下水,上岸时先登上桥再过去,也无犯。但如果从桥上走过去,上岸时却改成步行,就有犯。乘车、乘船、空中飞行等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不过,从此岸直接跨到彼岸,无犯。为了染衣等工作而去,或者因为拖拽木材等事务在两岸之间来回两三次,是允许的。但如果其中有人因为争吵而跑到对岸去,就有犯。两个人一起上岸,其中一人在河中间争吵后折返,回到此岸,就有犯。而另一个人留在原来离开的地方,所以即使她去了对岸,也无犯。为了洗澡或喝水而下水,之后又回到同一岸边,无犯。

在“与黎明同时升起”这一条里,如果她正在诵经、精进修行或做其他事情时,心里想着“我要在黎明前到同伴那里去”,结果还没察觉,天就亮了,那就不犯。但如果她想“我要在这里待到天亮”,或者根本没在意,就待在精舍的某个地方,没有进入同伴伸手可及的范围,那么天亮时就犯桑喀地谢思。这里是以伸手可及的范围为标准,一旦超出这个范围,即便在同一个房间里,也保护不了她。

“无村荒野”在这里的意思是:按照“出了村界之外,所有地方都是荒野”这种说法,它本身就是以这样的特征被称为荒野。不过,这里只是因为没有村庄才叫“无村”,并不是像文阇山森林那样。进入这样的荒野后,如果已经离开了视线所及的范围,即使还在听觉所及的范围内,也犯戒。所以注释书里说:“如果比丘尼们进入大菩提园广场时,有一个人站在外面,她也犯戒。进入铜殿、进入庭院时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礼拜大塔时,有一个人从北门出去走了,她也犯戒。进入塔园时,有一个人站在外面,她也犯戒。”这里所说的“视线所及的范围”,是指同伴站在某个地方能看见对方的地方。如果有布幕或墙壁之类的东西隔开,那就叫离开了视线所及的范围。“听觉所及的范围”,是指站在某个地方,能听到同伴发出像迷路者的声音那样,或者像诵法、通报时喊“圣尼”那样的声音。在空旷的地方,即使距离很远,也算视线所及的范围。像这样,如果离开了听觉所及的范围,就守护不了;刚一离开,就犯桑喀地谢思。

一位比丘尼在路上走时掉了队。如果她心想“我加把劲,现在就能赶上”,于是继续跟着走,无犯。如果前面的比丘尼们改走另一条路,她们就算是“已经离开了”,同样无犯。两位比丘尼同行时,其中一位跟不上,心想“让她走吧”就停了下来,另一位也想“让她停下吧”就继续往前走,那么两人都犯。但如果走着的时候,前面的改走另一条路,后面的也改走另一条路,各自在对方离开的地方停下,那么两人都无犯。

693“已越派而去”是指越入了外道的处所,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其犯相的生起方式与第一条巴拉基格相同:属于造作,是以想而舍离,有心识参与,依施设而违犯,是身业,涉及三种心,涉及三种受。

3. 第三学处

4. 第四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694-8在第四学处中:所谓“足凳”,就是放洗过的脚的台子。所谓“足踏板”,就是放没洗的脚的台子。“不知众的意欲”,就是不知道那个作甘马的众的意欲。“在仪轨中运作”,就是在四十三种灭诤仪轨中运作。其余内容很清楚。

以“舍弃责任”为起因:从身、语、意生起,属于造作又不属于造作,是想解脱,有心的,是世间所呵责的,是身业、语业,是不善心,伴有苦受。

4. 第四学处

5. 第五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01在第五项学处中,关于“一方有染心”这一说法,依《大护持》所说:“应当观察比丘尼有染心的情况。”但《大注释》里没有提到这一点,这与巴利圣典是一致的。其余内容很清楚。

第一巴拉基格的起因形式——是造作,是有想解脱,是有心,是世间所呵责,是身业,是不善心,有两种受。

5. 第五学处

6. 第六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05-6在第六学处中,“由于你”的意思是“因为你”。“驱使人犯恶作”等一直到以桑喀地谢思为终结的诸罪,是属于谁的?属于驱使人。这在《附随》中也有说到:

“他不给予,也不接受;因此他那里没有接受的行为。

她犯的是重罪,不是轻罪,而且那是由于受用而造成的。

这些问题是由善巧者们思考出来的。”

这首偈颂是针对那个驱遣者说的。另一个人的罪过分类,已经在第一学处里分析过了。剩下的内容很清楚。

有三种生起:是造作,是想解脱,是有心,是世间所谴责,是身业,是语业,是不善心,有三种受。

6. 第六学处

7. 第七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09第七学处中,“乃至第三次”这一词的含义,应当完全按照《大分别》里所说的方式来了知。其余内容都很浅显易懂。

由反复劝诫所引发的:造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所呵责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7. 第七学处

8. 第八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15第八学处中,“在任何诤事上”,是指四种诤事中的某一种。不过在《分别》里,为了展示诤事的分类,只说了“诤事就是四种诤事”等等。其余内容连同起因等,都是清楚明白的。

8. 第八学处

9. 第九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23第九条学处中,“交往”是指混在一起。“以不随顺的方式”是指以出家人不该有的身业和语业来交往。“交往”还指跟在家人一起做捣米、煮饭、磨香料、编花环等身业,以及传话、回话、做媒等语业来往来。因为这些人有坏名声,所以叫“恶声”;因为这些人有恶名,也就是靠邪命得来的名声,所以叫“恶称誉”。剩下的内容连同起因等,都很清楚。

9. 第九学处

10. 第十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

727第十条:所谓“行为就是如此”,就是行为举止如此。“你们的行持是什么样,就是那样的行持”,这是这句话的意思。这个道理在一切地方都一样。“以轻蔑”,是指以鄙视、把对方看低之后来认知。“以凌辱”,是指以“她们能做什么”这样轻视之后来认知。“以不忍”,是不能忍受,也就是嗔怒。“以强横言语”,是指以强横言语的姿态,也就是通过显示自己的力量来恐吓。“以显示弱小”,是指以你们弱小的状态。在一切地方,都应理解为“以轻蔑和以凌辱”这样合并在一起的意思。“你们离开吧”,就是你们走开吧。剩下的内容连同它的起因等,都很浅显易懂。

10. 第十学处

“尊者们,十七桑喀地谢思法已经诵出。”在这里应当这样理解:在六条初犯之后,紧接着是作媒那条,以及两条恶意那条——这三条学处是从《大分别》中移过来的,因此成为九条初犯;在四条“乃至第三次”之后,也从《大分别》中移过来四条“乃至第三次”,因此应当知道成为八条“乃至第三次”。这样一来,全部都是依照诵出巴帝摩卡的次第而诵出的:“尊者们,这十七桑喀地谢思法已经诵出。”在这里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。其余部分都很清楚,只有“半月悦众行”除外,那个我们将在《犍度》中详细解说。

在《普端严》律藏注释的比丘尼分别中

《十七桑喀地谢思》的注释终

桑喀地谢思篇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