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波罗夷篇(比丘尼分别)义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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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波罗夷篇(比丘尼分别注释)

关于比丘的分别论,已紧随其后收录;

现在,是比丘尼分别论的注释次第。

今已从各处得其前所未释之字句,今作注释。

今先于波罗夷中,作此注释。

一、第一巴拉基咖学处解释

656656. 那时,世尊住在舍卫城……(中略)……“沙尔霍”是他的名字,而他是弥迦罗母亲的外孙,因此被称为“弥迦罗母亲的外孙”。“新业者”指监督新工程者。“贤者”指具足智慧者。“明智者”指具足辩才者。“有慧者”指念为先导而通达义理、慧为先导而通达文句者。“熟练者”指善巧者,即做事不失误、迅速完成之人。“不懒惰者”指远离懈怠者。“有方便者”指于种种事务中具有方法者。“具审察者”指具足对应做之事的考察者。“具足”指相应。“能作”指有能力做种种事务。“能安排”指有能力如此这般安排,令某事得以成就。“知已作未作”指了知已作与未作。“他们俩”指那两个人,即她——孙陀利难陀,与他——沙尔霍。“在食堂”指在分发食物的地方。“在隐蔽处”指在形成角落、显得幽深之处。“我的声音会变样”指我的声音会变得难听,即会发出变调的声音。“期待着”指期盼着。“我怎么办”指“我当如何”。“因年老而衰弱”指因年老而衰弱。“患脚病”指脚部有疾。

657-8657-8. “染污”指因身体接触之贪欲而染污,意为湿润、浸染。在句分解中,则就彼贪欲而说“有贪染”等。其中,“有贪染”谓如布为染料所染,被身体接触之贪欲所深染。“有期盼”指因彼贪欲之力,对彼男子生起期盼。“心被系缚”指心为彼贪欲所缚,而著于彼男子,犹如被绑。第二句分解亦同此理。“男子人”指于可称为男子之补特伽罗。“腋窝以下”指锁骨以下;“膝盖以上”指膝盖骨以上。在句分解中,则依词序说“锁骨以下、膝盖以上”。此处,肘部以上亦为“膝盖以上”所摄。其余应依《大分别》所说之法而解。“依前四者”指依共通之四条波罗夷。“膝盖以上”唯是此波罗夷之名,故于句分解中未予分析。

659659. 如是,依词序解释了所诵学处之后,今为显示由“染污”等差别而有之犯相差别,乃说“双方染污”等。此处,“双方染污”即双方俱为染污,谓比丘尼与男子皆因身体接触之贪欲而处于染污状态之时。“以身触身”指比丘尼以所限之身触男子任何身分,或男子以任何身分触比丘尼所限之身,如此二种情形,比丘尼皆犯波罗夷。“以身触系属身之物”指如上所述,以自己之身触男子系属身之物。此处之“触”,无论自触或受触,皆唯偷兰遮。“以系属身之物触身”指以自己如前所述系属身之物触男子之身。此处之“触”,同是无论自触或受触,亦唯偷兰遮。余句亦当以同样方法确定。

若比丘与比丘尼俱在,于中比丘尼触而比丘保持不动,心却领纳,比丘不应治罪。若比丘触而比丘尼保持不动,唯心中默然忍受,纵未移动身分,于波罗夷所及处以波罗夷,于偷兰遮所及处以偷兰遮,于恶作所及处以恶作,应加治罪。何以故?因言“接受身体接触”故。此是注释书之决断。然而,若尔则不见有“行作等起”之情形,故应知彼说乃就多数情形而言。

660660. “锁骨以上”指锁骨之上;“膝盖以下”指膝盖骨以下。于此,“肘部以下”亦由“膝盖以下”所摄。

662662. “一方染污”——此中,虽笼统说为“一方”,应当了知,这是就唯独比丘尼染污时所说犯相差别。

于此,从最初起的判断如下:比丘尼因身触贪欲而染污,男子亦然。若在锁骨以下、膝盖以上的身体部位,接受身触,比丘尼犯波罗夷。若比丘尼有身触贪欲,男子则有淫欲、或世俗情爱、或清净心,均唯偷兰遮。若比丘尼有淫欲,男子有身触贪欲、或淫欲、或世俗情爱、或清净心,为恶作。若比丘尼有世俗情爱,男子有前述四种心之任一种,唯恶作。若比丘尼有清净心,男子有前述四种心之任一种,不犯。

若比丘与比丘尼双方皆具有身触贪欲,则比丘犯桑喀地谢沙,比丘尼犯波罗夷。若比丘尼有身触贪欲,而比丘有淫欲或世俗爱欲,则比丘尼犯偷兰遮,比丘犯恶作。若双方皆具有淫欲或世俗爱欲,则双方俱犯恶作。若其中一方心清净,则彼无罪;若双方心皆清净,则双方俱无罪。

663663. 于“不犯”等句中:若比丘尼离贪染而触,或心不在焉,或不知“此是男子或女人”,或虽被对方碰触而不领受该触,纵有触身,亦不犯。其余各处皆清晰明了。

第一波罗夷的犯缘:有行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二受。

第一巴拉基咖。

二、第二巴拉基咖学处解释

664664. 第二波罗夷中:'kacci no sā' 即 'kacci nu sā'(她是否如此?)。'Avaṇṇo',指无德;'Akittī',指恶名;'Ayaso',指眷属损失,或当面呵责。

665665. 'Vajjapaṭicchādikā'(覆藏罪者)仅是此波罗夷的别名,故于分别句中未作解释。余处皆清晰明了。

666666. 'Sā vā ārocetī'(她或告知):即犯波罗夷者自己告知。'Aṭṭhannaṃ pārājikānaṃ aññataraṃ'(八波罗夷之一):指比丘共通的四种与不共通的四种中的任一种。又此波罗夷为后制,故于分别中说“八种”。当知此与前者成对,故置于此处。'Dhuraṃ nikkhittamatte'(舍戒时):即在舍戒之时。而此处广说,应依《有虫品》中粗罪学处所述而理解。盖彼处为波逸提,此处为波罗夷,仅此差别,余皆相同。'Vajjapaṭicchādikā'(覆藏罪者)仅是此波罗夷的别名,故于分别句中未作解释。余处皆清晰明了。

舍戒的犯缘:由身、语、意生起,非行作,想解脱,有心,属世间罪;以身业、语业为相,从不善心生,领受苦受。

第二巴拉基咖。

三、第三巴拉基咖学处解释

669第三项中,'dhammenā'(依法)意为以真实的事由;'Vinayenā'(依律)意为通过举罪与令忆念。而其句分解中的'依何法、依何律而被举,即善被举者',仅仅是为此意而设。'Satthusāsanenā'(依师教)意为具备白与甘马语;在其句分解中,则说'依胜者教、依佛陀教'作为同义词。关于'Saṅghaṃ vā gaṇaṃ vā'(僧团或众)等,意思是:对于作羯磨的那个僧团,或在那里被计为多数的众,乃至单独一人,他都不接受、不随顺、不起恭敬。'共住比丘被称为同伴',他与他们没有共住,故说'无同伴'。在此,'同一羯磨、同一诵戒、同一学处'即是共住;共住相同者称为共住者。这样的比丘,因共住中的共在而称为同伴。而今,由彼共住,他们被称作共住者,但对被举者而言,彼共住与他们是不存在的。由于他与他们没有那种共住,那些比丘便不是他的同伴。因此说:'共住比丘被称为同伴,他与他们没有共住。'

劝告的犯缘:由身、语、意生起,非行作,想解脱,有心,属世间罪;以身业、语业为相,从不善心生,领受苦受。

第三巴拉基咖。

4. 第四巴拉基咖学处解释

675第四:“avassutā”(染心者),指因乐著世间、好相交往,以身触之贪而染污者。第二句同理。于“Purisapuggalassa hatthaggahaṇaṃ vā”(或接受男人握手)等句中,凡是男人执捉其手,即称为“接受男人握手”。执持僧伽帝衣角,同理。应知,此处的“握手”,是将握手与其他不属于波罗夷范围的执持合在一起而说。是故,其分别句中言:“或接受握手:手者,从肘以下至指尖。为行此非正法,若接受从锁骨以下、膝盖以上的执持,犯偷兰遮。”此处,“非正法”当知即指身触,而非淫欲法。因与淫欲相近处,无偷兰遮。“有智、有力行身触”一语,于此亦是明证。

“三女子,不与彼男子行淫,”

“三男子与三非圣黄门;”

不应于根门行淫,

因行淫法,应被切断;

这些问题为善巧者所思考。

若问:这与《附随》中所说的“排汗偈”是否相违?不违,因为这是淫欲法的前方便。因为《附随》中即说:“应知淫欲法的前方便”,即“论容色、身体接触、粗恶语、为己欲乐而侍奉、促成来会”等。如此,泄精等五学处被称为淫欲法的前方便。因此,身体接触作为淫欲法的前方便,是它的缘。所以,在“若因淫欲法而有断头罪”这一句中,应依此理趣了知含义。依此方法,应了知一切句中的抉择。再者,在“或往约定处”这一句的分别中说:“某某,你来”,意为:来至名为如此之处。

676若圆满第八事,即成为非沙门尼:无论是顺次、逆次、隔一,或以任何方式,只要圆满第八事,即成为非沙门尼。然而,若有人圆满一事或七事,乃至百次,亦不成为非沙门尼。其所犯之罪,通过发露忏悔即得清净。此外,于此应知有计入数目的罪与不计入数目的罪。因为经中说:“有罪虽已发露,仍计入数目;有罪虽已发露,却不计入数目。”此中抉择如下:若发露时生起“从今以后不再犯”的舍担想,此罪即计入数目,计入发露的数目,不成为波罗夷的资粮。因此,若有人犯一罪后,作舍担想而发露,后又因烦恼力再犯,再发露,如此即使圆满八事,亦不成为波罗夷。然而,若有人犯后,仍怀“我当再犯他事”的勤勇心而发露,则其罪不计入数目,虽发露亦如未发露,不入发露的数目,正成为波罗夷的资粮。当第八事圆满时,即成为波罗夷。其余文义易知。

舍担的等起:由身、语、意而生起;是作业;有想解脱;有知觉;属世间罪;为身业、语业;是不善心;有两种受。

第四巴拉基咖。

“诸尊者,八波罗夷法已诵出”:应知此处意为,对比丘所制、与比丘尼共通的那四法,以及此处的这四法,如是依巴帝摩卡诵出的方式,“诸尊者,八波罗夷法”已诵出。其余皆与《大分别》中所说的方法相同。

在《一切善见》律藏注释的比丘尼分别中

巴拉基咖品解释结束。

巴拉基咖品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