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孕妇品

4. 巴吉帝亚篇(比丘尼分别)义注 · 34 段

1. 第一学处注释

1069在孕妇品的第一条学处中,“怀孕者”是指胎儿已经进入腹中的人。

第一学处。

2. 第二学处注释

1073-4第二项:哺乳,指正在吃奶。或是母亲,指她给那个孩子喂奶,她可能是孩子的母亲,也可能是乳母。其余部分很清楚。两者都是三种生起:行动、想解脱、有心、制戒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2. 第二学处

3. 第三学处注释

1077在第三项学处中,为什么要让人授予“学戒认可”呢?因为女人天性摇摆不定,如果两年里不先学习六法,而在受持戒律时就会感到疲惫;如果先学习过了,以后就不会疲惫,能够顺利通过。所以让人授予。

1079我受持不杀生,两年内不违犯地受持——意思是:对于被制定为“不杀生”的学处,也就是这个不杀生学处,我以两年内不违犯的方式受持。这个道理适用于所有情况。这些学处,即使对已经出家六十年的比丘尼也应当授予;如果没有让她学习这些学处,就不应该给她授具足戒。

3. 第三学处

4. 第四学处注释

1084第四项——全部内容都很清楚。不过,如果之前没有给出离依许可,那么在受达上的戒台上也应当给予。这两位就叫做大在学尼。

4. 第四学处

5. 第五学处注释

1090第五项:虽然对未满十二岁的人,如果以为她已经满十二岁而给她授具足戒,并不犯戒,但她仍然还不算已受具足戒。其余内容很清楚。

5. 第五学处

6. 第六学处注释

1095第六条:对于十岁就出嫁的女子,给了她学戒的认可之后,等她满十二岁,就可以给她授具足戒。

6. 第六学处

7. 第七学处注释

1101第七戒:全部内容都很清楚明白。起源等项也和第二戒里说的完全一样。不过这里有一个差别:凡是存在认许的地方,就有行与不行。

7. 第七学处

8. 第八学处注释

1108第八学处——所谓“不应让人代自己教导”,意思是:不应当用“尊者,请给这个人教授教诫等”这样的话,让别人代自己作教授教诫等。

1110寻求之后,是指她虽然向别人寻求,却得不到;或者自己生病了,没办法给予教诫等,这时她无犯。其余部分意思很明显。舍弃责任之起源:无行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8. 第八学处

9. 第九学处注释

1113第九条:“不应侍奉”——意思是,不应当用香粉、泥土、齿木、漱口水这些该做的事去侍奉。其余内容很清楚。第一巴拉基格的起因:无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9. 第九学处

10. 第十学处注释

1116第十条:不令离座——意思是不要抓住她带走。不令他人使其离座——意思是不要命令别人说:“尊者,抓住她带走。”这里其余的内容都很清楚。舍弃责任生起的情况是:无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10. 第十学处

孕妇品第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