童女品

4. 巴吉帝亚篇(比丘尼分别)义注 · 34 段

1-2-3. 第一、第二、第三学处的注释

1119童女品的第一、第二、第三学处,这三条与三条已嫁女学处相同。不过,其中最初那两条“大在学尼”,应当知道是年过二十岁的。她们不论已嫁或未嫁,都只应称为在学尼,不应称为已嫁女或童女。对已嫁女,如果在十岁时给予学戒许可,就应在十二岁时授达上;如果在十一岁时给予,就应在十三岁时授;如果在十二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六、十七、十八岁时给予许可,就应在二十岁时授达上。而从十八岁起,她既可以称为已嫁女,也可以称为童女;但童女不能称为已嫁女,只应称为童女。至于大在学尼,既不应称为已嫁女,也不应称为童女,但依给予学戒许可这一点,这三种都可以称为在学尼。

第一、第二、第三。

4-5-6. 第四、第五、第六条学处的注释

1136第四、第五、第六条里,一切都清楚明了。这三条都是三种生起。第四条是作,依想解脱,有心,犯制戒,身业、语业,三心,三受。第五条是亦作亦非作,依想解脱,有心,犯制戒,身业、语业,三心,三受。这里说的“应由僧团判定”,意思是“应当审查”。第六条是作,依想解脱,有心,犯世间罪,身业、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而这里说的“判定后”,意思是“审查后”。

第四、第五、第六条学处

7. 第七学处注释

1150第七项:全部都是简明的。以舍弃责任为生起因素的是: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所呵责的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7. 第七学处

8. 第八学处注释

1154第八条也是同样——全部都很清楚明白。它的生起等内容和前一条完全相同。

8. 第八学处

9. 第九学处注释

1158第九条:所谓“忧居”,是指约定之后却不赴约,令那些男子心中生起忧愁,所以叫“忧居”,那即是“忧居”。因此说:“所谓忧居,就是使别人产生痛苦。”或者说,就像屋主进入房屋一样,这个女人得不到与男子相会,便陷入忧愁。这样,她所陷入的,就成了她的住处,所以叫“忧居”。因此说:“陷入忧愁。”“不知者”,就是不知道“她是这样的”。其余部分都很清楚。三种生起:是行为,是想解脱,是有心,是犯制戒,是身业、语业,是三心、三受。

9. 第九学处

10. 第十学处注释

1164第十条:anāpucchā 的意思是不先请示。比丘尼必须请示两次——出家的时候和受达上的时候;但比丘只要请示一次就可以了。

1165“不知情”是指不知道母亲等亲人的存在。其余部分都很浅显明白。这是“前所未有生起”这一类的开头。 有四种生起方式:从语生起,从身语生起,从语心生起,从身语心生起。 怎么生起呢?比如在出罪甘马等事务中,因为某件应做的事而坐在界场内,说“把在学尼叫来,我们就在这里给她受具足戒”,这样就是从语生起。从住处出发时说了“我要去给她受具足戒”,然后前往界场,这就是从身语生起。在两种情况下,如果明知已有制戒仍然违犯,就是从语心生起、从身语心生起。 因为没有请求许可就授予具足戒,所以属于作与不作,不是依想而解脱,是无心的,犯制戒,属于身业、语业,有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10. 第十学处

11. 第十一学处的注释

1167-8第十一项:以别住者给予欲——就是由别住者来给予欲。这里面,别住有四种:众别住、夜别住、欲别住、意乐别住。其中,所谓众别住:比丘们因为某件应办的事聚在一起,这时如果乌云升起,或者有人来驱散,或者人群蜂拥而来,比丘们心想“我们没地方待了,去别处吧”,还没舍欲就起身离开。这就是众别住。虽然叫众别住,但因为欲还没有舍掉,所以仍然可以做甘马。

另外,比丘们夜里聚在一起,说“我们要做伍波萨他等事”,又说“等所有人都到齐之前,我们先听法”,于是请一位比丘说法。就在他说法的时候,天亮了。如果他们本来是坐着准备做十四日伍波萨他,那改成十五日伍波萨他是可以的。如果他们本来是坐着准备做十五日伍波萨他,那在初一这种非伍波萨他日做伍波萨他是不可以的,但可以做其他僧团事务。这叫作夜别住。

又有比丘们坐在一起,心想:“我们要做某种出罪之类的僧团甘马。”这时,一位会看星相的比丘说:“今天星相凶险,别做这个甘马。”他们听了他的话,便舍弃了欲,仍旧坐在那里。随后另有一人前来,说:“守候星相的人,利益已被愚人错过。”又说:“你们管星相做什么?”这既是欲别住,也是意乐别住。在这种别住中,若不重新取得欲清净,就不能做甘马。

对于已经起身离开的僧众:这是说舍了欲之后,以身或语,或者仅仅以舍欲本身的方式而起身离开的僧众。

11691169. 对于没有起身的僧众,无犯:意思是还没有舍弃同意、没有起身的,无犯。其余部分很清楚。三种生起——是造作,是想解脱,是有心,是犯施设;身业,语业,三种心,三种受。

第十一学处。

12. 第十二学处注释

1170第十二条:所谓“住处不被认可”,意思是住的地方不够用。其余内容很清楚。生起等原因和前一条相同。

第十二学处。

13. 学处注释

1175第十三段注释——“一年两次”:即在同一年当中,给人授两次具足戒。其余部分很清楚。起因等也和前面说的一样。

第十三学处。

童女品第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