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第三波罗夷·入出息念定的注释(续)

1. 波罗夷篇复注 · 81 段

在这里,“光明”是指观智发出的光。这种光明是由观智心所产生的、持续不断的、以及由时节所产生的明亮色法。其中,由观智心产生的那种光明,只在修行者自己身体内部变得明亮而安住,因为心生色法不能离开身体向外生起;另一种由时节产生的光明,则离开身体,随着智慧的力量向四周扩散,只有那位修行者自己能看见它。在光明所触及的地方,他也能看见那里的色法。看见的时候,是用眼识看见,还是用意识看见?论师们说,这应当去审察。就像获得天眼的人一样,那种光明似乎应当说是只有意识才能认知的。然而,这种光明对某些比丘来说,只照亮他打坐的那一小块地方;对某些比丘来说,照亮室内;对某些比丘来说,连室外也照亮;对某些比丘来说,照亮整个寺院、一牛吼地、半由旬、一由旬、二由旬、三由旬;对某些比丘来说,从地面直到阿迦尼吒梵天界,变成一片光明。而世尊的光明生起时,照亮了一万个世界。当这种光明生起时,修行者心想:“我以前从未生起过这样的光明,我一定已经证得道、证得果了。”于是把不是道的执为“道”,把不是果的执为“果”。当他这样把不是道的执为“道”、把不是果的执为“果”时,就叫作偏离了观智的路。他舍弃了自己原本的业处,只是坐在那里贪著光明。

所谓智,就是观智。据说,当他衡量、审察色法和非色法时,生起的智就像投掷出的金刚杵一样,势不可挡、锐利、勇猛、极其明净。

喜,就是观智的喜。据说,那时候,他心中会生起五种喜:小喜、刹那喜、继起喜、踊跃喜、遍满喜,这五种喜会充满整个身体。

轻安,就是观智的轻安。据说,那时他坐在夜间住处或白天住处,身心既没有不安,也没有沉重,没有僵硬,没有不适业,没有病态,没有弯曲,反而身心轻安、轻快、柔软、适业、极明净、正直。他以这些轻安等所护持的身心,在那一刻体验到一种叫作“非人间的乐”。针对这一点,有这样的偈颂说:

进入空寂之处的比丘,内心寂静,

正确观照法的人,会生起一种不属于人间的喜乐。

“每当他对诸蕴的生灭进行观照,

他获得喜悦和欢欣,这就是有智慧的人所体证的不死之境。”

他这样追求那非人间的乐时,与轻快等相应的轻安就会生起。

所谓乐,就是观智带来的乐。据说在那个时候,会对他生起一种遍满全身、极其殊胜的乐。

胜解就是信。因为对于他来说,唯有与观智相应的信才生起,这种信强而有力,成为心和心所极其清净的状态。

策励,就是精进。对他而言,与观相应的精进,正是生起时不松弛、不过度紧绷、被善加策励的。

现起,就是念。与观智相应的念,确实是善现起、善安住,像埋入地下一样牢固,像山王一样不动摇地生起。他无论转向、注意、作意、观察哪个所缘,那个所缘就进入并跃入他的念中而现起,就像具有天眼的人看见他方世界一样。

舍,就是观舍和转向舍。那时,那于一切诸行保持中舍的观舍强有力地生起,意门的转向舍也生起。当他转向各个所缘时,这舍变得锐利而勇健,运行之势如帝释掷出的炽热金刚杵,又像射入叶袋的箭。

欲就是观智的欲求。当他的观智像这样被光明等装饰起来时,他对这观智产生执著,于是生起一种微细、寂静样态的欲求,这种欲求甚至没办法被认定为“烦恼”。

就像在光明中那样,当这些(智、喜等)当中任何一种生起时,修行者会想:“我以前确实从未生起过这样的智、这样的喜、这样的轻安、这样的乐、胜解、策励、现起、舍、欲求,我肯定已经证得道、已经证得果了。”于是他把不是道的当成“道”,把不是果的当成“果”。当他这样把不是道的当成道、把不是果的当成果时,就叫作偏离了观智的轨道。他丢下自己原本的根本业处,只顾沉浸在欲求里坐着。

在这里,光明等之所以被称为“随烦恼”,是因为它们是烦恼的依托处,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不善的;而贪欲既是一种随烦恼,也是随烦恼的依托处。这十种只是按依托处来说的,但按执取方式来说则有三十种。怎么讲呢?如果执取“我的光明生起了”,这就是邪见执;如果执取“这光明生起真是让人满意啊”,这就是慢执;如果对光明生起贪著享受,这就是渴爱执。所以,对光明来说,依邪见、慢、渴爱就有三种执取。对其余那些也是如此。这样,按执取方式来说就有三十种随烦恼。由于这些随烦恼,不善巧、不聪慧的瑜伽行者对光明等就动摇、散乱,对光明等一一地观察为“这是我的,我就是这个,这是我的自我”。因此,古德们说:

在光明、智慧与欣喜上,心颤动不安;

在轻安与乐上,凡使此心摇荡者。

“于胜解、精勤与现起时动摇;

于舍之转向及于舍之贪著时亦动摇。”

一位善巧、有智慧、聪慧、具足慧力的瑜伽修行者,当光明等(禅相)生起时,会用智慧这样界定和审查:“这光明确实在我这里生起了,但它是无常的、有为的、缘起的、灭尽之法、衰败之法、离贪之法、息灭之法。”或者他心里这样想:“如果光明是‘我’,那就可以执取为‘我’;但它其实是无我的,却被执取为‘我’。因此,它因为不受支配这一点而是无我,因为从有变成无这一点而是无常,因为被生灭逼迫这一点而是苦。”他这样审查。对光明如此,对其余的(禅相)也一样。他这样审查之后,就观察光明:“这不是我的,我不是这个,这不是我的自我。”对智……乃至对欲求,也观察:“这不是我的,我不是这个,这不是我的自我。”这样观察的人,对光明等(禅相)就不动摇、不颤抖。因此古德们说:

“对于这十种情况,如果一个人的慧已经把它们彻底弄清楚,

他善于处理法上的掉举,也不会陷入散乱。”

他就这样不落入散乱,解开了那三十种随烦恼结成的缠缚,判定“光明等法不是道,只有脱离随烦恼、走上正确道路的观智才是道”,从而分清了非道与道。针对这一点才说:“舍弃光明等十种观随烦恼,判定脱离随烦恼的行道智为道之后。”所谓“舍弃生起”,就是放下在生灭随观中所执取的诸行生起,只观它们的坏灭;证得坏灭随观智之后,以过患随观为先导而生起厌离随观,在欲解脱智、审察智、行舍智、随顺智修习到终点时,生起种姓智,紧接着生起的道智对一切诸行离贪、解脱。因为在道的那一刹那,圣者就被称为离贪、解脱。因此说:“依次证得四圣道之后。”对于应当观察的道、果、涅槃、已断烦恼和残余烦恼所摄的十九种差别,他都一一观察。因为阿拉汉已没有残余烦恼,所以有十九种观察智。“他的”:指修入出息念业处的人。

并没有一种单独叫“业处修习法”的方法,因为这是依据初四法组证得禅那之后,从受随观、心随观、法随观的角度来说的。“他们的”,指的是三组四法。“遍知喜者”,意思是一遍又一遍正确地感受喜,或者他有一遍又一遍正确感受喜的状态,或者他正在一遍又一遍正确地感受喜。在这里,虽然单靠“感受”这个词就已经表明对喜的了知,但为了说明希望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感受,所以加上“遍”字,也就是“一遍又一遍地感受,因此叫遍知”。因此说“以两种方式”等等。

在这里,“如何由所缘而遍知喜?”这是提问的话。“入于有喜的二禅”:就是依次入于与喜俱行的初禅和第二禅。“他的”:就是由他。因为要照应“遍知”这个词,这里是属格,表示行为者。“在入定刹那”:就是在入定的那个刹那。“由证得禅那”:就是由具足禅那。“由所缘”:就是通过所缘这个门径,属于该所缘的禅那所摄的喜被遍知,因为所缘已被遍知。这话说的是什么意思呢?就像一个人到处找蛇,当蛇的住处被发现时,那条蛇也就等于被发现了,因为凭咒语和药力很容易抓住它;同样,当作为喜的住处的所缘被遍知时,那喜也就被遍知了,因为从自相和共相两方面都容易把握它。

要把“如何由不痴而了知喜”这一句接过来连接起来。在观刹那,是指在观慧锐利、清明地生起时,从所缘境上观察的那个刹那。由通达相,是指通达喜的自相和共相。因为,如果某一法的特相和共相被了知,那法就被如实了知了。所以说:“由不痴而了知喜。”

现在,为了用巴利圣典本身来阐明这件事的含义,说了“因为已说”等话。其中,在“以长入息之力”等处应当说明的内容,前面已经讲过了。不过,在那里,巴利文是依照念与作意的显现方式引出来的,而在这里,则是依照对喜的清晰觉知。对喜的清晰觉知,在含义上已经分析过了。此外,这里还有一个简要的含义:“以长入息之力”是指:对于以长入息为所缘、依其力而了知的人,那喜就成为被清晰觉知的,这就是句子的关联。“了知心的一境性、不散乱”是指:以与那禅支相应的慧,了知那属于禅那、被称为不散乱的心一境性。正如喜通过所缘之门而被清晰觉知,与它相应的诸法也同样通过所缘之门而被清晰觉知。“念已现起”是指:以长入息之力,与禅那相应的念现起于那所缘上;通过所缘之门,念也可说是在禅那中现起了。“以那念”是指:以这样现起的那念,由于那所缘被前面所说的那种智善巧地通达,依于那所缘,那喜就成为被清晰觉知的。在“以长出息之力”等处,也应当用同样的方法来理解其含义。

为了把按第一组四法已展示的喜受,从所缘和不迷惑两方面分别展示,才说了“转向者”等话。其中,“转向者”是指转向禅那的人。“那喜”是指属于禅那的喜。“了知者”是指在入定的那一刻,通过所缘这个门径去了知的人。那喜就成了他所清楚感受的,这就是句子的关联。“见者”是指以见性之智从禅那出来之后去看的人。“观察者”是指观察禅那的人。“决意心者”是指决意禅那心的人:“我要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具足禅那。”这样,通过五种自在力的方式,从禅那的了知门径,从所缘方面展示了喜的感受。

现在,为了说明依靠哪些法能使禅那和观成就——也就是依靠属于禅那和属于观道的信等法——而体验喜,所以说了“以信胜解者”等话。其中,“胜解者”是指有信心的人,意思是依靠止观之力。“策励精进者”等处也是同样的道理。“应证知”是指应当以殊胜的智慧了知。“证知者”是指以观慧为先导的道慧了知的人。“应遍知”是指以审察遍知和道慧遍知苦谛的人。“应断”是指以断遍知和道慧断除集谛的人。“修习者”和“作证者”是指修习应修的道谛、作证应证的灭谛的人。不过,有些人在这里只以喜来列举应证知等,这是不恰当的,因为这里的意思是先举出禅那等的整体,再从中拣择出喜。

在这里,关于“以长入息之力”等,是依第一组四法,从所缘方面说明了喜的觉知;同样,“转向者”等五句也是从所缘方面说的。而“应证知者证知”等,则是从不迷惑方面说的;“以信胜解者”等,则是从两方面简要说明——止的力量从所缘方面,观的力量从不迷惑方面——说明了喜的觉知。应当这样理解。那么,为什么在这里的受随观念处中,是以喜为代表来取受,而不是直接按受本身的样貌来说呢?这是为了依地等的差别把受分开,以四种方式显示受随观念处。再者,世尊在显示受为业处时,因为喜比较粗显,为了把握与喜相应的乐,就以喜为代表来显示。

按照同样的方法,其余的词句,也就是“感受乐者”“感受心行者”这些词句,应当依照“感受喜者”这个词句中所用的方法来理解它们的含义。因为可以把“以两种方式感受乐、感受心行:从所缘方面……”等等,在讲喜的地方替换成乐等词句,再通过“进入与乐俱行的三禅或四禅”等等来了知它的含义。因此说“依三禅之力”等等。“受等”中的“等”字包含了想,所以说“二蕴”。为了显示观的阶段——也就是以杂行思惟的方式显示观的阶段——而说“乐:有两种乐”等等,因为在止当中没有身乐。“那”是指以止息为同义语所说的灭。“因为当这位比丘尚未执取时”等等,是详细地就身行而说的,因此应当依照那里所说的方法来了知。在那里是就身行而说的,这里则是就心行而说的,这就是唯一的不同之处。

像这样,先以补充说明的方式阐明了心行的平息;接着为了说明此四法组中还应讲述的其他内容,便说出“再者”等语。其中在“喜一词句”处,指的是以“觉知喜者”等所阐明的那一部分。以喜为首而说受,意思是藉着“喜”这个词句,说了与喜相应的受,并非说喜本身——这是本处的意趣。其理由前已说过。在“两个心行的词句”处,指的是“觉知心行者”“平息心行者”这两个与心行相关联的词句。依“识缘名色”之说,它们系缚于心,故称“心所系缚”。正因如此,它们虽由心所造作,却名为“心行”,即想、受等;但此处仅举其一作为代表,实际所指是想与受,所以说“与想相应的受”。

“觉知心”在这里,心通过两种方式被觉知:从所缘方面,以及从不迷惑方面。如何从所缘方面呢?他进入四种禅那,在他进入禅那的刹那,依照“由获得禅那”等所说的方法,一切都很容易了知,因此说“应当了知,由四种禅那之力而觉知心”。令心喜悦:以与禅那相应的喜,令与禅那相应的心喜悦;或者,以那喜为所缘而生起的观心,通过那作为所缘的喜而令观心喜悦。“令欣喜”等词句是它的同义词,因为它们是喜的别名。

以与禅那心相应的喜,令心喜悦:这里说的是,与禅那心相应、具有喜觉支性质、以昂扬为特相的禅那喜,通过俱生缘等以及禅那缘,使那禅那心不断增长,让它呈现出欢喜踊跃的状态,于是令它喜悦、令它欣喜。作为所缘:瑜伽行者以殊胜的、与禅那相应的喜作为所缘,生起观心,借着这作为所缘的喜,让心呈现出欢喜踊跃的状态,所以说令喜悦、令欣喜。

让心稳稳安住:既不落入哪怕一丁点儿的昏沉,也不落入掉举,不偏低也不偏高,就像诸根以平等的方式运作那样不偏斜;或者通过定力的提升达到不动,真正稳稳地安立,这就是以安止的方式让心住下来。以通达相:就是对无常等相一次又一次地穿透,在每一个刹那中觉悟。刹那心一境性:就是只安住于一个刹那的定。这个定确实能在所缘上毫无间断地以同一种方式持续生起,不被对立面压倒,就像安止一样让心不动摇地安立。因此说“如此生起”等等。

“令解脱”的意思是:以镇伏解脱的方式令它远离、令它分开,也就是断除诸盖。“于观刹那”是指在坏灭随观的刹那。因为坏灭确实是无常的终极边际,所以,以坏灭随观的瑜伽行者通过心,把一切诸行都看作无常,而不是看作常;由于无常就是苦,苦就是无我,所以他随观那本身就是苦,而不是随观为乐;随观为无我,而不是随观为我。又因为凡是无常、苦、无我的,就不应欢喜;凡不应欢喜的,就不应染着。因此,依照坏灭之见,当诸行被见为“无常、苦、无我”时,他对它厌离,而不欢喜;离欲,而不染着。他这样厌离、离欲时,首先仅以世间智令贪灭去,而不是令它生起——意思是不让它生起。或者,他这样离欲之后,对于如所见那样的诸行,以自身的智令那如所见者灭去,而不是令它生起;他只是作意于灭,而不是作意于生起——这就是说他这样修行时,是舍离,而不是执取。因为这种无常等随观,连同诸蕴行,一方面由于舍弃烦恼、由于看见有为法的过患,另一方面由于倾向并跃入与有为法相反的涅槃,所以被称为“舍离舍”和“跃入舍”。因此,具足它的瑜伽行者,按所说的方式,既舍弃烦恼,又跃入涅槃。所以说:“他在观刹那,以无常随观令心从常想中解脱、令脱离……以舍离随观令心从执取中解脱、令脱离,而入息、出息。”

在这里,无常随观就是对无常、或者“无常”的随观。这是以三地法(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)的无常性为所缘而生起的观,这个名称就指它。“从常想”是指对有为法生起“常、永恒”这种错误想。应当知道,以“想”为代表,也一并包含了心和邪见。对乐想等也是这样。“以厌离随观”是指以对诸行厌离的方式生起的随观。“从欢喜”是指从带有喜的渴爱。“以离欲随观”是指以同样离欲的方式生起的随观。因此说“从贪令解脱”。“以灭随观”是指对诸行灭的随观。或者,像诸行确实灭去、未来不再以再生方式生起那样,这样的随观就是灭随观。因为这即是已达强有力的欲解脱。因此说“从集令解脱”。以舍离的方式生起的随观就是舍离随观。“从执取”是指从以“常”等方式执取,或者从结生执取。这里的意思应当这样理解。

“无常”是指以随观的方式观察,或者具有随观无常的习性,所以叫“无常随观”。这里要辨明四点:什么是无常?怎样是无常?什么是无常随观?是谁的无常随观?为了显示这四点,所以说“应知无常”等。其中,“常”是指坚固、永恒,比如涅槃;“非常”就是无常,是有生有灭的,从意义上说就是有为法,所以说“无常就是五蕴”。为什么?因为有生、有灭、有变异性,也就是具有生、灭、变异这样的性质。其中,有为法依靠因缘而生起,从无到有、获得自身存在,这就是“生”;这些法生起之后,刹那坏灭,这就是“灭”;因衰老而变成另外的样子,这就是“变异性”。就像生的阶段与坏的阶段,事物并无差异;同样,在称为住位、正朝向坏灭的阶段,事物也没有差异。但在那里假立了“老”这个说法,所以即使是一个法,也有老,这叫做刹那老。而且在生位和坏灭位,必须承认事物没有差异,否则就会变成“一个法生起,另一个法坏灭”。这里就是针对刹那老而说“变异性”。

因为具有这三种特相,所以在诸蕴上安立了“无常”这个名称;而在这三种特相当中,“无常性”才是那个共同的名称。接着说明:无常性就是指那些法本身的生、灭、变异性。然后特别指出,诸法在刹那灭的意义上才被称为无常,于是说“或者,存在之后又不存在”等等。其中,因为不存在是以生起为前提的,所以说“存在之后”。这就表明:灭坏的状态是以明显的存在为前提的。以那种方式,就是以生起的方式。以刹那坏灭,就是以刹那灭。那无常性,就是被称为刹那坏灭的无常性。以那种随观,就是如前所说的无常随观。具足者,就是具备这种随观的瑜伽行者。

灭尽就是诸行的坏灭。离欲就是那些诸行的消散;灭尽本身就是离欲,所以叫灭尽离欲,也就是刹那灭。极尽离欲是说:在这里,当这个(涅槃)已经被证得时,诸行就离欲、止息了,所以叫极尽离欲,也就是涅槃。因此说:“灭尽离欲是诸行的刹那坏灭。极尽离欲是涅槃。”应当这样理解:依这两种观察而运作——观是依灭尽离欲随观而运作,道是依极尽离欲随观而运作。或者,从所缘来说,观是依灭尽离欲随观而运作,由于倾向于那个(灭尽),所以依极尽离欲随观而运作;而道则从不迷惑来说,是依灭尽离欲随观而运作,从所缘来说,是依极尽离欲随观而运作。应当知道这个道理。由于“此即同一方法”这句话,是依据“离欲随观”这个词中所说的方式,指出“两种灭:灭尽灭和极尽灭”等义理阐释已经显示出来,所以在讲离欲的地方插入“灭”这个词,并按照这里所说的“灭尽就是诸行的坏灭”等方式,应当知道对它的义理解释。

舍遣,就是应当断除的东西,以彼分断或正断的方式加以舍弃,这叫弃舍舍遣。同样,一切依着的舍遣,即是诸行寂灭;把自己投入其中——或者因为倾向它,或者因为以它为所缘而投身——这叫投入舍遣。其中“以彼分断的方式”:无常随观首先以彼分断的方式舍弃常想。它舍弃常想,使常想如此不再生起;那些以执取“常”为方式而生的烦恼、以烦恼为根的诸行,以及以这两者为根的异熟蕴,未来本会生起,而无常随观也以使之不生起的方式,把这一切全部舍弃。苦想等也是如此。因此说:“观确实以彼分断的方式,连同蕴、行、烦恼一起舍弃。”以见到有为的过患,就是见到三地诸行中无常等的过患;以常等状态的反面来舍弃常想等。以倾向它,就是以胜解趣向它。投入,就是进入,好像正在跃入其中。连同蕴、行、烦恼一起舍弃:当以道断除烦恼时,由于令诸行成为不感果之法,诸行以及以它们为根的蕴因不可能再生起,因而被称为已被舍弃,所以说“道舍弃这一切”。二者,指观智与道智。道智也因为紧随种姓智之后见涅槃,所以被称为随观。

这第四组四法,是只按照纯观来宣说的;前面三组则是按照止与观来宣说的。应当知道,入出息念的修习就是由这四组四法、共十六个方面构成的。也应当知道,入出息念就是通过这十六个方面修习之后,才成为大果、大利益的。而“比丘们,入出息念定这样修习……”等经文,则是从寂静等角度来说明它的大利益。也应当看到,由于它有能力切断寻思,所以具有大利益。因为这种定是寂静、殊妙、无染的乐住,它能切断那些障碍定的寻思所造成的心四处飘荡,使心只朝向入出息这个所缘。因此说:“应当修习入出息念,为了切断寻思。”还应当知道,从作为明与解脱圆满的根本这一点来说,它也具有大利益。世尊确实这样说过:

比丘们,修习入出息念、反复修习之后,能圆满四念处;修习四念处、反复修习之后,能圆满七觉支;修习七觉支、反复修习之后,能圆满明与解脱。

另外,还应知道它有大利益,因为它能使最后那些入出息被清楚地觉知。世尊确实这样说过:

罗睺罗,当入出息念这样被修习、这样被反复修习时,那些最后的入出息也都是在清楚了知的情况下息灭的,不是在没有清楚了知的情况下息灭的。

在这里,从息灭的角度说,有三种“最后”:“有”的最后、禅那的最后、死心的最后。因为在欲有中,入出息会生起,在色有和无色有中不会生起,所以它们是“有的最后”。在诸禅那中,入出息于前三禅那生起,于第四禅那不生起,所以它们是“禅那的最后”。至于那些在死心之前、与第十六心一同生起、并与死心一同息灭的,就叫做“死心的最后”。这里所说的“最后”,指的就是这些。

据说,对于专心修习这个业处的比丘来说,这些现象是清晰显现的,因为他已经很好地掌握了入出息念的所缘。因为当他对着死心之前的第十六心,在它生起的刹那作意“生”时,它们的生也是清晰的;当他作意“住”时,它们的住也是清晰的;当他作意“灭”时,它们的灭也是清晰的。修习其他业处而证得阿拉汉的比丘,他的寿限或者有限定,或者没有限定;但修习这个十六事的入出息念而证得阿拉汉的人,他的寿限一定是有限定的。他了知“我的寿行现在将只延续这么久,不会再超过这个范围”之后,就按照自己的法性,把照料身体、穿衣、披衣等一切事务都做好,然后闭上眼睛——就像住在拘吒山寺的帝沙长老、住在大迦兰耆耶寺的大帝沙长老、在提婆子国托钵的长老,以及住在心叶山寺的两位兄弟长老那样。

这里用一个事例来说明:据说,兄弟两位长老中的一位,在满月布萨日诵完巴帝摩卡后,被比丘僧团围绕着回到自己的住处,站在经行处。那时正是月圆分的傍晚,月光洒遍四周,天空就像有人在空中倾泻乳流一样,地面则像铺开的银板,又像铺满了细沙。他看到这番景象,心想:“这个时候真是宜人,这个地方也正合我的心意。这苦担还要背多久呢?”于是他观察自己的寿行,然后对比丘僧众说:“你们见过比丘是怎么般涅槃的吗?”其中有些人说:“我们见过坐在座位上般涅槃的。”有些人说:“我们见过在空中结跏趺坐般涅槃的。”长老说:“那我现在就给你们看,正在经行的时候般涅槃。”于是他在经行处横着画了一条线,说:“我从经行处的这一头走到那一头,折返回来,脚一踩到这条线,就般涅槃。”说完,他从经行处下来,走到另一头,转身返回,一只脚刚踏上那条线的刹那,就般涅槃了。

《入出息念定论》的注释终

第一施设论的注释

167即使圣者们并没有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,也没有互相结束生命,也没有走到鹿斑外道沙门伪装者那里去教唆他这么做,但因为以上面说的三种方式死去的人当中也有圣者,所以从“夹杂了圣者”这个角度来说,还是这么讲了。因为圣者们确实没有杀生,没有教唆别人杀生,也没有随喜杀生。或者,有人在凡夫阶段自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,临死时修观增长,证得圣道之后才死去,这样死去的人当中也有圣者。按照这个道理,由于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人当中也有圣者,因为夹杂了圣者,所以没有说“愚痴人”。经文里说“那些比丘”,是针对“诸比丘,那些比丘怎么能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呢”这个地方,没有说“愚痴人”,而是说“那些比丘”。

非施设论的注释

168168. 所谓“心被女人系缚”,就是指以欲贪而染著、有所期待的状态,所以经文说“染著、有所期待”。赞叹死亡的功德,是以先显示生命的过患为前提的,所以说“显示了生命的过患后”。“你拿这邪恶、难以活命的生命做什么?”这一段是显示生命的过患。“你死了比活着更好”等等,则应当看作是对死亡功德的赞叹。因为贪等烦恼极度增盛,不经审察就做出的鲁莽行为,叫作罪过,所以说“罪过就是鲁莽行为,贪等烦恼增盛”。为什么这样说呢?因为这是六群比丘说的话。“死”这个词,就像“已去”等词一样,是表示状态的词,所以说“你的死”。“已作时”就是已经死亡之时;或者,“时”是死亡的别名,因此“已作时”的意思就是已经死亡。所以经文说“作了时,死了”。“天”指生于天界者,所以说“生于天界者”。“具足”就是相应。“成为具足者”就是完全成为一体。

词分别的注释

172“ussukkavacana”指的是表达先前动作的词。因为在表达同一主体的前后动作时,表达先前动作的词有这样的语法称呼。对于“sañcicca”(故意)这个词,在词分别中本应按照字面,以先前动作的方式解释为“知道之后、识别之后、思量之后、违犯之后”,但没有那样说,而是以“知道者、识别者”为补特伽罗的立足点,又因为“思量之后、违犯之后、违犯”是就夺命的目的而说的,所以说“不注重字面”。虽然笼统地说“知道者”,但由于经文说“故意夺取人的生命”,这里的“知道”是以有情为对象,所以说“知道是有情”,意思是知道“这是众生”。因为“有情”在世俗说法上指众生,在胜义上指命根。不说“知道是人”而说“知道是有情”,是为了表明:即使不知道“这是人”,仅仅以众生想而杀害,也构成波罗夷。正因如此,在《羊群分别》中,显示了以羊想杀害人类众生的人也犯波罗夷。所以,不说“是人”,而笼统地说“知道是有情”。

在这里,“识知”的“共”字与“俱”字意思相同,所以注释说“以了知有情的那个行相一起了知”,意思是:以了知有情的那个行相,同时了知“我断送他的生命”。虽然同一个心识不可能同时以两个对象为所缘,因此以“有情”为了知对象和以“我断送生命”为了知对象不可能在同一刹那生起,但这里是就还没有舍弃“有情”这个概念而了知“我杀”来说的,所以说“以那个……一起了知”。因此“俱”的意思就是“不舍弃”。不过有些论师说:“就像以了知智在已见自性的诸法上,以审察智安立三特相,在同一刹那了知‘色是无常’等特相与自性一样,这个人也是在‘我杀这个有情’时,与自己的行为一起了知。”但其他老师对这一点并不这样说。

以杀心而思量:就是带着“我要杀这个人”的杀心去思量。筹划:就是以心决断“我杀”或“不杀”。决意:就是作出决定。因此说“遣出没有疑虑的心”。依方便:就是依亲手等方便。如此生起者:就是按上述方式生起者。“故意”一词是未完成语,“断其命”一词是后时行为的词;虽然凭后者已说明了完全究竟的违犯,但为了显示“故意”一词所指的、尚未究竟的违犯同样达到究竟,故对“违犯”一词加以分别。因此说:这样就说明了“故意”一词的究竟义。

从最初开始,是指从与结生识一起生起的羯罗蓝色法开始。躺卧在这里,所以叫卧处;被称为母腹的胎是这些众生的卧处,所以叫胎卧者,也就是卵生和胎生。为了显示一切胎卧者中最微细的有情身体,才说了“在母胎中”等话,并不是为了限定波罗夷罪的对象。因为化生和湿生的人也是波罗夷罪的对象。而且,这最初的人形是不可能被夺命的。因为与结生心一起生起的三十种业生色法,在它们还存续的时候,只有十六个有分心生起又灭去。在这段时间里,已经结生的胎儿或母亲都没有危险。这确实是没有死亡机会的时期。因为在十六个心刹那的时间里,胎儿不会死亡,那时死心不可能生起;母亲也不可能不超过那段时间就紧接着成为具死亡法性者,因为那时根本不可能怀胎。由于取了心,其余的非色法也因为不相离而一并被取,而且名身只有在色身的支持下才能在五蕴有中运作,所以说“完整的五蕴结生也被显示了”。这里“完整的五蕴结生”应当理解为圆满无缺的色等五蕴的结生,而不是“完整的五蕴有中的结生”。因此说“所以那最初的心……羯罗蓝色,这就是最初的人形”。有人说“当天出生的羊的毛是生毛”。另一些人说“雪山地方出生的羊的毛是生毛”。据说雪山中确实有一些毛质细软的羊。还有人说是“剖开胎取出的羊毛是生毛”。

以一根纤维为准,这是依据小诵师的主张说的。他们这样说:“胎生众生在结生的刹那,五蕴不分先后,同时显现。在那个刹那显现的、称为羯罗蓝的色相续极为微细,只够被一只小苍蝇一次振翅所吹落。”说了之后,他们又驳斥说:“这太多了,应该像把细针投入油中取出后,油滴落下来停在针尖上的那一滴那么少。”又驳斥这一说:“像从油中取出一根头发,油滴落下来停在发尖上的那一滴那么少。”又驳斥这一说:“这个国家的人把头发劈成八份,其中一份的量就是北俱卢洲人的头发;从澄清的芝麻油中取出这样一根头发,油滴停在它尖端的那一滴那么少。”又驳斥这一说:“所谓生毛非常细,取它的一根丝投入澄清的芝麻油中取出,油滴落下来停在尖端的那一滴那么少。”这些是小诵师们说的。而相应诵师则说:“用三根生毛纺成的线,其尖端所停的油滴之量,就是羯罗蓝的量。”“清澈”,是用另一种说法来说明前面所说的意思,即“极清”。

熟酥就是澄清的酥油。把“如”这个字引来之后,在这里也应当连起来理解:这里所说的熟酥,也是指如前面所说的一滴油滴那样大小的量。“如是色类”,是指由前面所说的量和形状所限定者。或者,“如是色类”就是指这样的颜色、这样的形状。又或者,类就是分类的意思;所谓相似性的分类,意思就是获得相似性。具有这样色类者,因为从颜色和形状上都获得了相似性,所以名为“如是色类”。“称为羯罗蓝”,是指由四大及所造色构成、依相续而转起的有情自体,它名为羯罗蓝。“寿百二十岁者”只是举例,因为人类中寿命少于此数或多于此数的也都存在。

“在羯罗蓝时期”,说的是在第一个七天之内,依相续而现起的、被称为羯罗蓝的那个自体,这时还可以被夺去生命,就是针对这个说的。或者说“从此以后”,是针对第二个七天等阶段、已经达到頞部陀等状态说的。已生起的诸法不是以自身的坏灭而灭尽的吗?那中间不可能被切断啊。既然这样,为什么说“因此……断绝、阻碍命根”呢?回答说:“因为命根的相续被破坏……所以说为阻碍。”这个道理怎么理解呢?说“这个道理”等等。

这里有人问(《心义灯》1.5;《如是语注》74):在每一个刹那都以坏灭为自性的诸行当中,谁是杀者?谁又被杀?如果是心和心所的相续,它没有色法,就不能用切割、分裂等方式来伤害它,也不可能被伤害。如果是色法的相续,它没有心识,就像木桩一样,那么对它就不可能像对死尸那样以切割等方式成立杀生。再者,杀生的加行——也就是前面说的打击、敲击等——是施加在过去诸行上,还是未来诸行上,还是现在诸行上?在这里,过去和未来的诸行不可能,因为它们不存在;而现在的诸行,因为是刹那性的,以自性就在坏灭,正走向毁灭,所以加行就成了没有用的。而且毁灭不需要原因,所以死亡并不是由打击、敲击等加行造成的。又因为诸行没有造作者,那这个加行又是谁做的呢?由于是刹那性的,当作用结束、与杀意同时坏灭的那个所缘境,又是谁被杀生业所系缚呢?

有人说:与杀心相应的诸行聚集,被称为“有情”的,就是被杀的对象。由它所发动的杀生加行之相,使已经离开的识与命根成为“死”这一假名生起的依据;如果没作所说的杀生加行,本来应当生起的色与非色法聚集就被杀害。或者,纯粹的心与心所的相续,即使不是杀生加行的直接对象,但在五蕴有中,它依止色相续而运转;当他人以断绝命根的加行,破坏了能产生与它相似的色法生起时,这个相续就被切断。所以杀生并非不可能,杀生也不是无因,加行也不是没有作用。因为对现在的诸行,依所施加的加行,紧接着本应生起的诸行聚,就不再那样生起。刹那的诸行是刹那灭的,在这里不被当作“死”;而相续的死,按上面所说的道理,是有因的,所以死不是无因。杀生加行也不是没有作者,因为即使在无造作的诸行中,仅仅以存在而助成,在各自决定产生相应果报的诸因中,就可以安立“作者”的假名,就像说“灯照亮,月照亮”一样。再者,并非单纯与杀意俱起的心与心所聚就被认为是杀生,因为只承认依相续而安立;而且依相续而运转的灯等,也能见到其作用成立。因此,确实有被杀生业所系缚的。这个道理在不与取等中,也应随其所应而阐明。

不能杀,意思是不能用加行来杀。“只有七八个速行心刹那”,这是按小诵师的意见说的。但相应部诵师先说“色相续、非色相续”两种相续,然后说:“比如踏水走过去的人,直到岸上被踏过的水痕还没有澄清;从远路来的人,直到身上的热气还没有消退;从阳光下进来、进入内室的人,直到黑暗还没有消失;在内室中作意业处,白天打开窗户往外看的人,直到眼睛的颤动还没有平息——这叫做色相续。两三个速行心刹那,叫做非色相续。”又说:“这两者都叫做相续现在。”中诵师则说:“属于一个或两个相续刹那的,是相续现在。其中,在黑暗中坐着,然后走到有光的地方,所缘并不是马上就变得明显。直到它变得明显,这中间生起的色相续或非色相续,应当知道叫做一个或两个相续刹那。在光明处走动后,进入内室的人,色法也不是马上就变得明显。直到它变得明显,这中间生起的色相续或非色相续,应当知道是一个或两个相续刹那。又,站在远处,虽然看见染衣人的手势和敲钟击鼓的动作,也不是马上就听到声音。直到他听到声音,在这中间也应当知道是一个或两个相续刹那。”在这里,从光明处进入内室的人,乃至先前就已经坐在那里的人,直到色境变得明显,这中间一半时间接近不明显,一半时间接近明显,把这两部分合起来说,就叫做“两个相续刹那”。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,对某些人来说很快就变得明显,所以也笼统地说成“一个或两个相续刹那”。

“同类相续之力”是指以善、不善、喜、舍等同类相续之力。由此显示了无色相续。“仅七八个速行刹那的量”应理解为仅就欲界速行而言,并非就其他速行而言。因为它们并非时间有限,其间生起的有分等也应视为包含在内。然而,“只要从热处而来……”等,则显示了色法相续。“成为黑暗”是指黑暗不消失。此处,相续现在在注释书中被提及,而经中则为分位现在。正如在《一夜贤者经》中,针对分位现在而说:“贤友,意与诸法,此二者皆为现在。若识于彼现在中被欲贪所系缚,由于识被欲贪所系缚,便欢喜于彼;欢喜于彼者,即被卷入现在诸法中。”在此,“意”指与相应俱的识。“诸法”指所缘法。或者,“意”指意处,“诸法”指受等无色蕴。“此二者皆为现在”的意思是:此二者是分位现在。“识”指渴爱识。因为此识于彼现在中因欲贪而被系缚。“欢喜”指以渴爱、邪见之欢喜而欢喜。如此之人,由于未遍知事理,便被卷入那些现在法中,即被渴爱、邪见所牵引。在此,由于“十二处为一现在”的说法,可知于彼处生起的欲贪是以分位现在为所缘,而非以刹那现在为所缘。

“有情”是指蕴的相续。因为在这里,“有情”只是一种施设。命根是指色命根和非色命根。因为色命根一旦被破坏,另一个命根也会由于与它相关联而坏灭。所谓“就是前面所说的那种”,是说杀害命根的方式和前面所说的一样。所谓“断命”,就是让本来具有自然坠落性质的东西,在中间就极其迅速地坠落,意思是说不给它慢慢坠落的机会,而让它迅速坠落。或者说,“断命”是超越、用刀杖等制伏后令其坠落。“杀生”就是杀害有情。当命根正在转起时,它以自身的依处——诸大种为所依;由于加行的因缘,以那些大种为缘而生起的诸大种就不再产生。能引发这种加行的思,就是杀生。因此说“由某一思心所……”等等。

打击:指带着身体动作表达的杀心,用来达成想要的目的。命令:指带着言语表达的杀心,用来达成想要的目的。正因为这样,才说“想让他听到却不让他听到”等等。放下:指把刀剑等物放在他那里。

为了把注释书里说的义理简要地展示出来,就说了“略而言之”等话。其中,“明咒念诵”指的是咒语的念诵。现在为了展示注释书中详细阐述的义理,就说了“然而在注释书中……”等话。其中,“阿闼婆那者”指精通阿闼婆那吠陀的人。“施行阿闼婆那”指按照阿闼婆那吠陀所规定的仪轨,施行其中所说的咒语。阿闼婆那者七天里吃无盐的食物,铺开达婆草躺在地上,修习苦行,到第七天布置好坟场,站在第七步的位置,反复转动手臂,用口念诵明咒,于是他们的作法就能成就。“对敌军”这个词,可以和上面或下面的词搭配来理解。“生起灾祸”指为了杀死对方而放出蝎子之类,让它们蜇咬,从而造成伤害。“eti”即“īti”(灾祸)。“祸患”指比那更严重的伤害。“热病”指毒热病。“针痛”指像用针穿刺大肢小肢那样产生的剧痛。“绞肠痧”指伴有剧痛的痢疾。“赤痢”指血痢。“翻转明咒后”指对犍陀罗明咒等自己的明咒,通过念诵加以运用,按照诵咒的次第诵持之后。“以那些”指以那些事物。

“作用”指正在发生。“见”等句,是依照见毒等情形按顺序说的。“拔起两百寻大的龙”:指把现成两百寻巨大身躯站立的龙拔起来。“瓮腹天”:指瓮腹天众。据说那些天众大腹龙王便便,私处也大得像瓮,所以叫“瓮腹天”。虽然多闻天王是夜叉之主,但这里说到他用眼作武器令瓮腹天死亡,所以应当知道他们也归他管辖。

有些人说,这是大众部的观点。“啊,但愿那个在母胎里的胎儿不能平安地生出来”——这种读法更好。也有“啊,但愿这个……”这样的读法。应该说:“愿这个女人不能平安地生出那个在母胎里的胎儿。”“Kulumbassa”是指胎儿的胎室,或者是指家族,也就是说的“kuṭumbassa”。“修习所成神通”,他们说的是决意神通。神通毁灭就像瓶子破碎,伤害他人就像灭火——这是比喻的对应。那只是他们的一厢情愿——对此要这样审察:你们说以神通伤害他人,而所谓神通,有决意神通、变化神通、意所成神通、智遍满神通、定遍满神通、圣神通、业异熟生神通、有福者神通、明所成神通,因为处处以正勤为缘而成就,所以称为神通,共有十种。其中你们说的是哪一种神通呢?“修习所成神通。”那么,修习所成神通能做出伤害他人的事吗?是的,能做一次。就像向燃烧的房屋上方投掷装满水的瓶子,瓶子破碎了,火也熄灭了;同样,修习所成神通能做一次伤害他人的事,从那时起它就消失了。然后对他们说“修习所成神通不能做一次、两次伤害他人的事”,为了让他们接受,应该问:“修习所成神通是善、不善、无记?是与乐受相应、与苦受相应、与不苦不乐受相应?是有寻有伺、无寻唯伺、无寻无伺?是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?”

对于这个问题,那些知道的人会这样说:“修习所成的神通,要么是善的,要么是无记的,只属于不苦不乐受,只属于无寻无伺,只属于色界。”应该对他们说:“杀生的思,在善、不善等当中,归入哪一类?”知道的人会说:“杀生的思只是不善,只属于苦受,只属于有寻有伺,只属于欲界。”既然这样,你们的说法既不符合善三法,也不符合受三法,不符合寻三法,也不符合小大无量三法。那么,这么大的一部经就没有意义了吗?并非没有意义,只是你们不了解它的含义。“有神通者、心得自在者”——这里指的不是修习所成的神通,而是指阿闼婆神通。因为在这里,能获得的就是那种神通。

“应携带、应放置”就是“hāra”,而“hāra”本身就是“hāraka”,所以经文说“atha vā”(或者)等等。这里用两种分别的方式来说:一是能夺命、应放置的刀,二是应放置的刀的携带者。本来应该说“hārakasattha”(携带之刀),却说成“satthahāraka”(刀之携带者),这是把修饰语放到了后面。“如其所获得,就应那样做”——这是说明其意图。“应放置”显示了“应寻求”的究竟之义。“否则”的意思是:如果不把“应寻求”理解为“应放置”,而认为这里只是指寻求本身。“仅以寻求”就是仅以寻找。对于“或为他寻求能夺命者”这句话所表达的含义,这里虽然把文句完整地说了,却没有说出(其含义),所以说“不依文句”。它切割、伤害,所以叫“sattha”(刀);或者,用它来切割、伤害,所以叫“sattha”。因为棍棒、石块等也包含在“sattha”之中,所以说:“这里要说明的是被粗重加行所包含的刀。”

“所说之余”是指除了已经说过的刀等之外剩下的部分。“Laguḷa”是锤子的别名。“刀的包含”是指在论母中“satthahāraka”那里所说的刀的包含。因为……所以,分成两种来解释词义——应当知道,这是显示前面所说的分别法门的分类方式。“或堕地狱等”——这里用“等”字,把后面所说的“或堕悬崖”以及没有说到的“或从树上堕下”等一切致死方式都包括进去了。因此说:“不可能以具体形式把一切都说出来。”因为后面已经说明了方式,也就是后面以结语方式在第二个词的解释中已经说明了方式。“从义理上已经说了”——为了显示致死方式的多种多样,当其中一部分被显示出来时,一切就已经被说了,这是其意图。“不可能……说明”——不可能用“或从树上堕下”等具体形式把一切致死方式都穷尽说明,这是其含义。

“死对你来说比活着更好”这句话里,因为“iti”这个词指向所说的死,所以那里所说的死就是“iti”这个词的含义。于是,取这个含义来说明,说道:“以死为心、以死为意,这就是含义。”这是为了说明“心”的含义而说的。因为“心”这个词有“种种”等多种含义,所以这里的“心”不应看作是在别的含义上使用,而应知道它正是在“识”的含义上使用——这是为了确定这个含义而说的。由此也表明,这里没有重复的过失。因为含义还没有说明,所以引出“iti cittamano”来说;这是为了指出:即使单独引出“iti cittamano”,“iti”所指向的死也还是没有被把握到。而通过“tāva”这个词,则说明后面解释“cittasaṅkappo”这个词时,会用“maraṇasaññī”等说法来讲“iti”这个词的含义。因为在那一处,取“iti”所指向的、名为死的含义,而说“maraṇasaññī maraṇacetano maraṇādhippāyo”。因此他说:“在‘cittasaṅkappo’这个词中,应当根据上下文把‘iti’这个词引进来。” 为什么要引进来呢?他说“idañhi”等。怎么知道这一点呢?他说“tathā hissa”等。“assa”指“iti”这个词。“tameva atthaṃ”指名为死的那个含义。因为在“maraṇasaññī”等说法中,死是“iti”这个词的含义,而“saññī”等则是“saṅkappa”这个词的含义。不过,这里“citta”这个词的“种种”之义,应当看作是通过“saṅkappa”这个词从想、思、意欲三方面显示含义而表明的。因此他说:“citto nānappakārako saṅkappo”等。这里用“adhippāya”这个词说的是什么呢?他说:“adhippāyo 应理解为 vitakka。”这不是 vitakka 的名字——这是为了说明这不仅仅是 vitakka 的名字而说的。应当知道,由于明显和粗显,它是高扬的;由于不明显和不粗显,它是低沉的。

174174. 因为“身”这个词也可以用来指身体的一部分,所以他说“或者用手”等等。所谓“以打击物”,就是用刀剑;人们确实用刀剑去打击,所以那东西被称为“打击物”。所谓“被业所束缚”,就是被杀生业所束缚,意思是杀生业已经完成。在“让任何一个死”这句里,应当这样理解:只要对某一个众生的命根生起了杀心,这杀心并不是只针对因打击而死者的命根,也不是针对群体而起的。所谓“从两方面”,就是按总说和分别说。杀心即使以现在为所缘,也是依相续断绝的方式,以命根为所缘而生起的;所以他说“后来或者由同一种病”等等。因为,当那种能使相续断绝的加行产生时,那时生起的杀心,仅仅在击打之时就被业所束缚。对于身为人类的阿拉汉,如果在凡夫阶段给予刀击或下毒,即使他证得阿拉汉后因此而死,施者仍然是杀阿拉汉的人。然而,在凡夫阶段所给的布施,证得阿拉汉后受用,那布施仍然是给凡夫的。

有人会问:既然一个人在凡夫阶段布施,后来证得阿拉汉果之后才享用,那这份布施仍然算是给凡夫的布施;同样,以杀死对方的意图在凡夫阶段打了他一下,后来那人证得阿拉汉果,就因为这一下而死了,那为什么算作杀阿拉汉,而不是杀凡夫呢?因为两者之间有差别。布施只是把该施舍的东西舍出去而已。布施心也是以该舍之物为所缘,仅仅是一种舍弃,这种舍弃就等于把它变成别人所有,所以它成了谁的所有物,就是布施给了谁。但杀生不是这样。杀生必须圆满具备五个条件:是有情、知道是有情、有杀心、有加行、因这个加行而死;不圆满就不构成杀生。所以,因为死的是阿拉汉,就算杀阿拉汉,不算杀凡夫。不过,当有人生起“我要杀这个人”的杀意,针对某一相续而起了杀心,虽然在凡夫状态和漏尽状态、加行和死亡刹那这些方面,那个相续有差别,但这里把它看作没有差别;而当目的达成的时候,那时已经是漏尽者的状态了,所以应当得出结论:这就是杀阿拉汉。

以异心,是指没有杀意、不想杀的心。不构成杀生,是因为是以不想杀的心去打。虽然第一击本身不能杀人,但如果接着得到第二击而能杀死对方,那就成为毁灭生命的因。因此,按照“加行以及由此而死”的关联来看,只凭第一击就已经被业所束缚,这是合理的,而不是凭第二击,因为第二击是以异心给出的。因此说:即使因两者而死,也仅以第一击被业所束缚。

业与罪的区别,是为了说明无间业等的业的分类,以及波罗夷等的罪的分类。由于“我要杀羊”这一生起的思是前分阶段,而“我要杀这个人”这一决断的思在当时已经现前,所以按照实际情况,他就已经被业所束缚了。因此说“因为存在‘我要杀这个对象’的思”。因为在一切情况下,先前那个衔接的心不是衡量依据,不能靠它成就这件事;而杀心、它的所缘以及命根,在成为无间业等方面才是衡量标准。成为杀害者,就是成为杀生者,意思是仅仅被杀生业所束缚。应当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了知,也就是依次了知为波罗夷、偷兰遮、波逸提。由于对母亲、父亲、阿拉汉中的任何一位生起的前分思,因为对象功德广大而变得凶暴,所以以这样的前分思为助伴的决断思也必然是凶暴的,因此说“但在这里,思是凶暴的”。由此也应当知道:由于“我要杀羊”的前分思并不凶暴,所以与以其他方式生起的无间业相比,这样生起的无间业并非极其凶暴。

血染的,就是被血涂染。正在作业,是指正在做打仗这件事。随其所欲而行,是指射中战士并射中父亲。这里说“随其所欲”,是为了显示他确实是这样被射中的。然而,如果箭只是直直飞出去而射中了父亲,虽然并不符合他的意图,但因为他自己以杀意为动机作了加行,所以他们说这并没有不确定之处。不过,这并不构成无间业,因为缺少以父亲为对象而作的加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