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第一波罗夷·猕猴譬喻故事的注释

1. 波罗夷篇复注 · 81 段

猕猴譬喻故事的注释

4040. 不显句的解释。“显”就是明显;与它相反的就是“不显”,即不明显、不常见、难以理解。对不显的句子所作的解释,就叫不显句的解释。因为显句的解释没有特别的需要,所以只取“不显”来说。“常习近”就是多多习近,意思是每天不间断地习近。这里用的是现在时语,是依多数情况而说的,就像“这里末罗族人打仗”等说法一样,即使并非一切时候都在习近,也是依多数情况而用现在时语。“游行”就是到处走动。“于其他”就是对于其他比丘。

41第四十一:与物品一起被抓住,就是连同财物一道被捉住。有人出于自己的邪执,或者用诡辩、掩饰,把本来意义完整的初次制定另作解释,说:“但那是对人女说的,不是对畜生女说的。”见,指带着贪染的看。捉,指正是因贪染而用手抓取。触,只是用自己身体碰到她身体上面;摩,是比触更用力地摩擦;揉,又比摩更用力,用身体去挤压身体。那一切,就是指见等这一切。

4242.“他制定了更坚固的学处。”在这个部分里,为了把随制学处的加固和放松依照它们的关联分别展示出来,想说“学处确实有两种”等等,于是说了这些话。其中,对于有心的学处,如果它的心必定是不善的,那就是世间罪。对于兼具有心和无心两方面以及无心的学处,在有心的方面,心必定是不善的,比如饮酒等,那也是世间罪。为了把这一含义总摄起来展示,所以说“在有心的方面,心必定是不善的,那就叫世间罪”。这里说的“在有心的方面”这句话,是就无心的情况而说的。因为对于纯粹有心的学处来说,用“在有心的方面”这个限定并没有必要。而且,“在有心的方面”应当理解为以了知违犯事的心,而不是以了知制戒的心。如果以“不可做”的制戒了知心来说,凡是学处在有心的方面心必定是不善的,那也说是世间罪的话,那么一切制戒的学处就都成了世间罪,因为知道“不可做”却违犯时,也只有不善心生起。因为了知世尊的教诫却故意违犯的人,善心不会生起,只会以不恭敬而生起嗔心。

另外,在这里要明白:由于有“在有心的这一类里,心一定是不善的”这句话,所以对于无心的学处,因为不了解具体事由,并不存在“在无心的这一类里,心一定是不善的”这个固定规则。因为如果对无心的学处来说,在无心这一类里心也一定是不善的,那么“在有心的这一类里”这个限定语就没有意义了。如果只说“谁的心是不善的,那就是世间所呵责的”,那么不知道是酒而喝的人,以及不知道是香、颜料等而涂抹那些东西的比丘尼们,即使没有不善心也会犯戒。这样一来,除了决定是不善的有心学处之外,饮酒等无心学处就不会是世间所呵责的了。正是为了把那些情况也包含进来,才说“谁在有心的这一类里,心一定是不善的,那就是世间所呵责的”。正因为如此,在《小结》和《中结》中说:“‘我要杀死这个有情’,却杀了躺在同一个地方的另一个有情,由于有情是共通的,所以同样构成杀生;同样,‘我要喝这种酒’,却喝了另一种酒,由于酒是共通的,所以心一定是不善的。然而,就像把蛇误认成木头而杀死,不构成杀生;同样,把酒误认成椰子汁而喝,心不是不善的。”

有些人却说:沙弥不知道是酒而喝,不犯波罗夷,但生起不善。这只是他们自己的看法。因为注释书里只说到这个程度:比丘即使不知道,只要从种子阶段开始算起,喝了酒就犯波逸提;沙弥知道而喝就犯破戒,不知道则不犯。注释书里并没有说“但生起不善”。还有人这样说:即使不知道而喝,酒也不会进入入流者的口中,因为必须生起达到业道程度的不善心才能喝下去。这种说法也不妥当。应当知道,这就像菩萨入母胎时,菩萨之母自然持戒一样,也是圣弟子们法性成就的表现。正因如此,《长部》《究陀达那经》的注释书里说:

即使在另一期生命中,圣弟子也不会为了活命而杀生,也不会饮酒。就算有人把酒和牛奶混在一起灌进他嘴里,也只有牛奶会进去,酒进不去。就像什么呢?就像鹳鸟在混了牛奶的水里觅食时,只有牛奶会进去,水进不去。这是“由生性而成”的吗?应当知道,这也是“由法性而成”的。

如果是这样,为什么在饮酒学处的注释中说“在这里,由于不知道事情本身,应当知道这是无心的;因为必须由不善心才能喝,所以是世间所呵责的”?这并没有错。因为这里的真正意思是:在有心的这一类情况下,正是由于必须由不善心才能喝,所以是世间所呵责的。正是基于这个意思,在其他同样属于世间所呵责的无心学处中,也只说它们是不善心,而并没有说它们是有心的。也正因如此,在比丘尼分别的注释中说:

观看歌舞集会、彩绘楼阁学处、僧衣、妇女装饰、香料颜料、香粉、由比丘尼等涂抹揉压——这十条学处是无心的、世间所呵责的、不善心的。

这里的意思是这样的:有些罪即使没有心念也会犯,所以说是“无心”;但如果心念存在,就一定是由不善心才会犯,所以这些既是世间所呵责的,也是不善心的。因此,比丘分别中提到的饮酒、观军、观战这三条学处,以及比丘尼分别中提到的观看歌舞表演等十条学处,这十三条无心学处之所以加上“有心方面”这个限定语,就是为了表明它们是世间所呵责的。应当这样确定。不过,对于制定所呵责的戒条,以了知违犯事由的心来说,在有心的方面,这个心可能是善的,可能是不善的,可能是无记的。因此,对于它,在有心的方面并不存在“心必定是不善”这个定论,所以说其余的是“制定所呵责”。

“阻止”就是阻止违犯。“关闭门户”就是关闭违犯垢秽的门户。“截断流”就是截断一层又一层的违犯之流。或者也可以说,“阻止”是阻止无犯的残留;“关闭门户”是关闭无犯垢秽的门户;“截断流”是截断无犯之流,意思就是:正在造作犯行。 有人问:对于世间罪,不是有些随制在制定时是使戒条变宽松的吗?那为什么这里说“对于世间罪,随制在制定时……使戒条变得更严格”呢?于是回答说“除了增上慢之外,除了梦中之外”等等。 “除了增上慢之外”这一随制,理由是“因为没有违犯”。“除了梦中之外”这一随制,理由是“因为不具效力”。其中,“因为没有违犯”,是指没有“恶欲、被欲所败坏”等违犯。因为关于上人法,经中说“恶欲、被欲所败坏的人虚诳上人法”,所以怀着欺骗意图说妄语的人犯波罗夷。但这里的人是因增上慢而自以为已经证得,才说出那样的话,并不是想要违犯学处。因此,“除了增上慢之外”这一随制在制定时,因为没有违犯,就成了无犯。 “因为不具效力”,是指在梦中即使有思和违犯的欲望,也因为不具效力。因为在梦中虽然有想要释放的贪乐之思,有时甚至还有加行,但由于被昏沉睡眠所压倒,那个心是不具效力的;因为心不具效力,连能引发加行行为的思也不具效力。正因如此,世尊说:“诸比丘,这个思是有的,但它不具效力。”所以,“除了梦中之外”这一随制,因为不具效力,就成了无犯。

在“未作违犯”这一项中,就像“因心生悔愧而没有吃”等例子那样,是指违犯还没有发生。“使之松弛”:先解除原本对大众共同制定的学处,然后在自己各自的情况下,以不构成犯戒的方式使之松弛。“给予方便”:就是为不犯戒提供方便。因此说“一再地做不犯戒的事”。难道不是在媒嫁学处中,“乃至仅一时”这条随制生起时,就使之成为犯戒吗?那为什么又说“做不犯戒的事而生起”呢?所以接着说“乃至仅一时”等。因为优陀夷比丘是在仅一时的媒嫁这一犯戒事例上制定学处的,所以说“在已作违犯时”。它只是属于制定所摄,也就是包含在根本制之中。

猕猴本生故事的注释终

敷具诵分

跋耆子事缘的注释

4343. 因为他们的住处是毗舍离,所以叫毗舍离人,因此说“毗舍离的居民”。住在跋耆国的人就是跋耆人,跋耆人的儿子就是跋耆子,因此说“跋耆国毗舍离城中诸家族的儿子”。“亲属的灾祸”就是亲属的毁灭。而亲属的毁灭是由王罚等原因造成的,所以说“以王罚、疾病、死亡、离别为原因”。“财富的灾祸”就是财富的毁灭。那是金银、奴婢等可享用和受用的物品因王罚等而毁灭,所以说“这个道理也适用于第二句”。不诽谤佛:不以“佛

“意乐”就是志向。如果世尊允许那些不舍弃学处、仍住在比丘身份中却行淫欲法的跋耆子们受具足戒,那就等于废除了“犯波罗夷,不共住”这样制定下来的学处,所以经文说:“如果世尊……就会废除所制定的学处。”不过,因为经文说的是“若比丘”,所以允许舍弃学处之后行淫欲法的人受具足戒,就不算废除学处,因为那个人并不是以比丘的身份去行的。由于有“来者不得受具足戒”这句话,说明沙弥的身份是被允许的,所以说“然而,住在沙弥身份中”等等。最上义,就是阿拉汉果或涅槃。

《跋耆子事》的注释终

四种律论说的注释

45“引出”就是从教法里引出来。比如经中这样说:“优波离,具足五支的比丘不应该被追问。是哪五支?不知道经,不知道随顺经……”(《附随》442)他们就是这样从经教的教法里把经和随顺经引出来之后,再加以说明。又说:“无犯,我们的阿阇梨们这样受持学习与遍问。”他们就是这样从阿阇梨之说的教法里把阿阇梨之说引出来之后,再加以说明。在婆卢羯车事(《波罗夷》78)中说:“具寿优波离这样说:贤友,做梦时无犯。”他们就是这样从教法里把自己的见解引出来之后,再加以说明。这位长老正是凭着这种自己的见解,获得了第一的位置。

“已说”是指那先长老所说的。“句”是指通过它来通达意义的,也就是世尊触及喉部等发声部位、加以区分之后说出的话语,称为“触句”,是世尊亲口所说。因此说:“‘触句’指的就是经。”像“诸比丘,凡是我没有以‘此不可’加以遮止的,如果它随顺不可、违逆可,那么对你们来说就是不可”等(《大品》305)所说的通相,在这里指的是“味”,所以说:“‘味’就是随顺经。”从结集法者等师资相承传来的注释书,在这里指的是“师承”,所以说:“‘师承’就是师说。”

这里因为以律的裁决为主,所以开示与之相应的经,说道:“所谓经,就是整部律藏中的巴利。”大依据,就是大的依据,是安立律的重要处所;律依此安立之后,就能毫无疑惑地作出裁决。换句话说,大的原因就是大依据,也就是裁决律的重大原因,这话说的就是这个意思。有人主张:“从意义上说,‘诸比丘,凡……’等所说的有意图的巴利本身就是大依据。”因此说“凡世尊如此所说……”等。而这些大依据出现在犍度中,所以对它们的裁决讨论将在那里显现,此处不说。虽然世尊在各处所说的散说本身就是注释书,但它是由结集法者先结集三藏,然后依照其义释相应地安立为诵道,所以被称为“师说”,因为师长们以此解说巴利。因此说:“所谓师说……就是注释书的传承。”而且,大摩哂陀长老将登上三次结集、成为佛陀言教义释之道,带到了铜掌岛;后来铜掌岛的大长老们用锡兰语安立,是为了避免异部见解混杂。虽然自己的见解要与经等对照后才能推想,但在经等中并没有特别指出,所以说“舍经、随顺经、师说”。随觉,就是随顺经等而起的觉知。理趣执,就是从经等中获得的理趣的执持。

先总体上说明自己的见解,现在再把它特别区分开来显示,所以说“再者……”等话。现在要说明在这件事上应当怎么做,所以说“然而,取那个自己的见解来说的人……”等。以义,就是以自己的观察确定之义。应当导入师说,就是应当以智慧进入师说。一切软弱无力,是因为个人的辩才本来就是这样的缘故。由于放逸文本的缘故,师说有时也可能与随顺经不相符,那就不应当取;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说“师说也……只有相符的才应当取”。只有相符的才应当取,意思是:就像与经相符那样,应当从大处引出义理,这就是所要显示的。随顺经虽然是经的一部分,但在经中并没有像“这是允许的,这是不允许的”这样区分之后亲口说出的东西,所以说“比起随顺经,经本身更有力”。不可逆转,就是不可抗拒。如同结集僧团,因为具有权威性,所以如同结集僧团一样。如同诸佛住世之时,因为这是由佛亲口所说的缘故,所以说如同佛在世时一样。如果抗拒经,那就是抗拒佛。自宗者取经而说,就是自宗者取自己的经来宣说。他宗者取随顺经,就是其他部派的人取自己部派中随顺经来说。不作轻蔑或呵责,就是既不作“这有什么用”这样的轻蔑,也不作“这个愚人说什么”这样的呵责。随顺经,就是对方所说的其他部派中随顺经。应当导入经,就是自宗者应当导入自己的经。应当安住于经,就是应当安住于自己的经。像这样,在其余各句中也应当作义理上的连接。此,就是自宗者。他,就是其他部派的人。其余也像这样。

前面不是已经说过“依顺经来说,经本身更有力”吗?那这里为什么又说“在顺经中应当把经纳入”等等呢?这并不矛盾。因为“依顺经来说,经本身更有力”这句话,是就自己宗派所认可的经而说的。在那里,是针对属于自宗见解范围内的经等,才说:“自己的见解最弱,比起自己的见解,师说更有力;比起师说,顺经更有力;比起顺经,经本身更有力。”而这里,是针对其他论师从别的部派引来的经,才说“在顺经中应当把经纳入”等等。所以,对其他论师引来的经等,要把它纳入自宗的顺经、师说和自宗见解之中,只取与自宗相合的部分,不相合的部分就不取——这里说的就是这个原则,因此前后没有任何矛盾。

《外部经》是指没有收入三次结集、属于大众部部派所持有的《隐秘须大拏》等经。“吠陀罗等”中的“等”字,应当理解为包含了《隐秘邪道》等,其他那些应当受到呵责的经则不应采纳。“应当只立足于自己的见解”——这句话表明,即使是从其他部派引来的经,在自己部派中,自己的见解仍然更有力量。自宗论师引经来说,他宗论师也依经来说——像这样,并不是按同类来设立论门;把经纳入经中,看起来像是割裂了而不明显,但按照所说的方式,就可以贯通。

现在,针对自宗论者和他宗论者之间就“合法与不合法”等问题产生争论的情况,为了说明这时应当怎么做,而说:“然而,如果这个人执取‘这是合法的’而说”等等。其中,“应当纳入经和随经中”,意思是自宗论者应当把它纳入自己的经和随经中。“对方找不到理由”,是说对方论者找不到理由。“他从经中引出大量理由和判断来展示”,是说对方论者从自己的经中引出大量理由和判断来展示。说“善哉”而接受之后,“应当坚持它是不合法的”——这句话的意思是:自宗论者在自己部派中找不到经等依据时,就应当依照对方论者的话来安住。“双方都看到理由的影子”,是说自宗论者和对方论者双方,都看到了能证明合法或不合法的东西,也就是理由的相似相。如果双方都看到了理由的影子,那为什么还说“应当坚持它是不合法的”呢?——所以说“因为触及了律”等等。为了让“触及了律”这个说法的含义更加清楚,又说“基于对合法与不合法的审察”。“应当阻断”等句中:在难以了知的判断中,遇到合法或不合法的情况时,对“合法”的执取应当阻断,对“不合法”的执取应当牢牢确立。也就是说,应当截断那不断生起的执取“合法”的念头之流,安住在被称为“重”的“不合法”状态本身——这就是它的意思。

“以众多经与决断理由”,是指以众多经典,以及从那些经典中引出的决断理由。“不应放弃自己的执取”,是说自宗论者不应放弃自己那“不适合”的执取。现在,为了总结前面所说的内容,而说“如是”等语。其中的“凡”,是指自宗论者和他宗论者中的任何一位。不过有些人说:“这里指的只是自宗论者中的任何一位。”如果真是这样,那么在“然而,若此人执取‘这是适合的’而说”等所有场合,双方就都只能是自宗论者了,因为“如是”等语正是为了总结前文所说而说的,所以那种说法不应采纳。“获得更多理由”——在这里,在经等依据中,前者相对于后者,就叫作更多理由;或者说,在经等四种依据中,获得更多理由的人,就叫作获得更多理由。

“善行”:意思是他的行为良好,或者因为戒而行为良好,所以叫“善行”。因此说“‘善行’就是行为良好”。“语上升”:意思是经由语言而上升,也就是以言语善加掌握。对“从经”的解释是“从巴利”。而这里,因为说过“所谓经,就是整个律藏”,所以“从巴利”应当理解为另一种阐明其意义的巴利语。对“随文”的解释是“从请问和从义注”。因为随顺巴利语、从文句上阐明义理,所以请问和义注称为“随文”。而这里,由于义注被单独列出,所以“请问”指的是长老部之说。僧团分裂之前阶段所起的争论,它的别名就是“僧团裂缝”。“恶作”:是指对极微小的过失也因见其可怕而生起恶作。“不违本”:即不改变巴利语。“不逾越”:即不超越。

“呻吟”是指没看清义理就呻吟。“挣扎”是指颤动。“不能安立”是指没办法安住在同一个义理上。因此说:“别人说什么,他就什么都同意。”“执取他宗之说”是指:当持不同主张的人说“甘蔗里,渣滓是尽形寿可用的,汁液是七日限的,而离开这两者之外,并没有单独叫做甘蔗的东西,所以甘蔗在非时也可以吃”,他也把这种说法接受下来。“一一毛”是针对白发说的。“于彼”是指在那个人身上。“耗尽、穷尽”,在意义上是一回事。

他的师承传承确实是善加掌握的。这里说的“师承传承”,就是指诸位阿阇梨的决断传承。正因如此,后面会说:“应当依照阿阇梨、阿阇梨的阿阇梨,以及圣典和问难所说的那样去了知。”所谓“前后关联”,就是“这是前文,这是后文,这是关联”,这样从前后的关联来了知。“师承传承”正是“上座部教说”的另一种说法,意思是“长老的次第”。“两三轮转”,就是指两种或三种传承。

以这三种特相——也就是前面说过的“他的经是善来的”等三种特相。在这里,第一种特相说明的是对律的善加领受,第二种特相说明的是所领受的不动摇、善安立,第三种特相说明的是:即使圣典和注释里没有的内容,也能靠阿阇梨的言教来决断的能力。当事情被提交时,指的是名为举罪或名为违犯的事情被提交到僧团中,意思是被提出。为了阐明已经说过的内容,他说:当举罪者和被举罪者已经说了,应当说的就要说。不过有些人这样连接:当举罪者把事情提交,被举罪者也说了,应当说的就要说。另一些人则这样连接:当举罪者和被举罪者已经说了,持律者应当说。但应当知道,当举罪者和被举罪者已经说了,应当说的就要说,这种连接方式更好。应当观察事由,就是应当观察每一学处的事由。因为以草或叶……若有人来,犯恶作罪这条,是在舍堕的向非亲属乞求学处的事由中制定的;而由于土喇咤亚、恶说等罪没有出现在总目里,所以说了五种罪中任何一种。或者说某一种罪,这是针对于时作非时想,犯恶作罪;于时疑惑,犯恶作罪等所说的恶作而言。在各学处之间,就是包括附随事例在内的每一学处之间。

“微细”是说:心自身的本性难以了知,又轻快多变,所以用转变迅速来形容它。因此说“心轻快”。“心轻快”就是指这些人的心轻快、转变迅速。“那些”是指那些违犯。“以彼为事由”是说,那些不与取、杀人等违犯,就是事由、依据和原因,所以叫“以彼为事由”。“净化诸戒后”是说,对以某事为由生起的追悔不加理会,净化其余的戒。因为三十二身分清楚明了、容易运用,所以说“你先作意三十二身分”。但如果对其他业处已经修习纯熟,就应当作意那个业处。“令业处相续”是指不让中间出现间断,以所缘的方式与心长时间相续结合。“诸行明显而现前”是说:如果是修观业处的人,他的诸行就会明显而现前。如果曾经违犯波罗夷,即使他不想回忆,也会以追悔之事为由反复现前,因此得不到心一境性。所以说了“业处不相续”等话。“自己知道”就是自己知道。这里是反身用法,意思是“自己知道”。“其他天神也知道”是说,除了守护神之外,其他能知他心的天神也知道。

四种律论说注释终

还有持律者特相等方面的解说。

比丘词义分别的注释

所谓“因此”,是因为去掉了“然而”一词,只说一个不定的、用来指示人的“凡”字,所以才是“因此”。这里,就是指这个“凡”字。由于“然而”只是一个语助词,注释者为了说明“凡”这个词本身的含义,就说“也就是所说的‘无论何人’”。“无论何人”,就是无论是谁、无论哪一个,都叫“无论何人”。“或致力于……”就是或致力于观。“于诸戒”就是在平常的戒上。

“乞求”就是乞讨。不论得到还是没得到——不管是谁,只要他在乞食、在寻求、在到处找食物,那么他得到也好,没得到也好,他仍然是在乞求,所以叫比丘——这就是这里的意思。所谓“以圣者的乞求”,即如所说的“圣者们意在安住,这就是圣者的乞求”,指的是这样一种圣者的乞求,而不是像穷人、旅人、乞丐、讨饭的人那样喊着“给吧!给吧!”的那种乞求。“以乞食而行”——就是靠捡拾别人丢弃的食物过活。“由于已趋入”——就是由于已经从事。“扁担饭”——就是用扁担挑来的饭。“以价值、触感、颜色的差别”——就是价值等失去了原来的状态。这里所说的“差别”,就是指失去原来的状态。洗不掉的污垢,以及能那样洗掉的尘垢。“穿破布衣者”——这是词源解释,因为“比丘”这个词在穿破布衣的人身上已经约定俗成了。

具足资助者,是指过去世就具足了八种资具布施资助的人。如果有人把衣服等八种资具,或者只把钵和衣,布施给入流果等圣者,或者布施给持戒的凡夫,然后发愿说:“愿这份资具布施,成为未来获得‘善来比丘’身份的助缘”,应当知道,当他善行圆满、遇到诸佛出现时,这份布施就会让他获得神通变化所成的资具。梵音,是指最殊胜的音声,或者与梵天神的音声相似的音声。梵行,是指教法上的梵行和道上的梵行。应当结合“彻底终结苦”来理解。Bhaṇḍū,是指剃光头的人。Vāsī,是指削齿木用的小刀。Bandhanaṃ,是指腰带。Yutto bhāvanānuyogo assāti yuttayogo,意思是“他致力于修习,所以是具足修习者”,也就是说“具足修习者”是指精勤于修习的人。为了说明他威仪具足,所以举了“像六十岁长老那样”的例子。Buddhācariyako,是指以佛陀为出家师和受具足戒师的人。因为在初成道的那段时期,还没有其他受具足戒的人,所以说“在初成道时的一个时期”。Pañca pañcavaggiyattherā,就是五位五群长老。Tīṇi satanti,就是三百,为了偈颂读起来顺口而颠倒了语序。Eko ca thero,是指央掘摩罗长老。Na vuttā,是指在义注中没有说到。Tattha,是指在律藏中。

世尊正坐在竹林大精舍的香室里,知道大迦叶长老是为了自己而出家,便起身去迎接他,独自走了三拘卢舍的路,在多子榕树根下盘腿坐下。大迦叶长老来到世尊面前,行了最恭敬的顶礼,三次表白说:“尊者,世尊是我的导师,我是弟子;尊者,世尊是我的导师,我是弟子。”世尊为了说明大迦叶长老这份恭敬的分量,以及自己的广大威德,便开示说:如果有别的外道导师,明明不知道却自称“我知道”,明明没看见却自称“我看见了”,而一个全心具足、净信的弟子,对这样的导师行如此最上的恭敬,那这个导师的头颅就会像从蒂上断落的棕榈果一样从脖子掉下来,或者裂成七瓣。接着世尊说:“迦叶,我却是知道才说‘我知道’,看见了才说‘我看见了’。”然后,为了断除大迦叶长老对出身、傲慢和容貌的骄慢,世尊用三段教诫来教导他,开口说道:“因此,迦叶,你应当……”

这里,“因此,迦叶”中的“因此”只是说“所以”。因为我明明知道却说“我知道”,明明看见却说“我看见”,所以才有“因此”这个意思。ti 和 ha 是虚词。“iha”是指“在这个教法里”,ta 是因为连读而加进来的。所谓“应当这样学”,就是应当按现在所说的方式去学。“强烈”是指厚重、广大。“惭与愧”就是惭和愧。“现前”是指在走近之前就已经现前。因为这样,他在那些长老面前,就会以恭敬、尊重的心态安住。如果有人对长老等生起惭和愧之后才走近,长老等也会以有惭有愧的态度来接待他,这就是这里的利益。“与善相应”是指依靠善、依靠没有过失的法。“当作骨干”是指把自己和这个法当作骨干,或者把这个法当作“这是我的法”而当作骨干。“放在心里”是指安置在心中。“以全部心作意”是指不让心哪怕稍微向外散乱,以完全的作意之心来作意。“倾耳而听”是指把耳朵侧过去听,也就是把耳朵专注地放在法上。因为这样,你就应当学。也就是说,倾注智慧之耳和信心之耳,心想“我要认真听世尊所说的法”,就应当这样学。“我的身至念与乐俱行”,是指在不净观和入出息念中,以初禅的方式与乐相应的身至念。而这三条教诫,对这位长老来说,本身就是他的出家与具足戒。

以色界禅那来说,以遍为所缘的,就是色想。这里是以“想”为代表来指称禅那,而正因为那禅那以膨胀(尸)的似相为所缘,所以又说为“膨胀想”。索波迦沙弥被世尊问到时说:“这两者在色界这一点上是同一含义,只是字面不同而已。”“Āraddhacitto”就是心意满足、心生喜悦。至于接受敬法等等而受具足戒,后文自然会详细说明。

这里说“善凡夫等”,意思是:因为没有断除许多种不同的有身见等烦恼,所以这些烦恼会生起他;或者说,是被这些烦恼所生起的人,就叫凡夫。既是善的,又是凡夫,所以叫善凡夫。以善凡夫为首的那些入流者等,就是善凡夫等。这里用“善”这个限定,是为了排除盲凡夫。因为凡夫有两种:盲凡夫和善凡夫。正如所说的——

“两种凡夫被太阳的亲戚佛陀所说。

一种是盲凡夫,一种是善凡夫。”

应当把“善慧”和“善解脱”连接起来理解。在“以戒”等说法中,“戒”指四遍净戒;“定”指作为观修基础的八种等至;“慧”指世间智和出世间智;“解脱”指圣果解脱;“解脱智见”指十九种省察智。这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连接理解。因为善凡夫只具备戒等前三法,而圣者们则戒等一切法都具备。所谓“以戒为心材的比丘”等说法,也是指善凡夫等人,所以说“即以他们的戒材等”。或者,从毫不迂回、最直接的意义上说,只有漏尽者才叫心材比丘,所以说“或者因为已经远离了烦恼肤材的状态”等等。

即使是善凡夫,只要他实践随顺之行并使之圆满,具足戒行,守护根门,饮食知量,专心修习警寤,在前夜和后夜都致力于修习菩提分法,心里想“今天或明天我将会证得某一种沙门果”,他也被称为“正在学习的人”,也就是“有学”。因此说“与善凡夫一起”。七位圣者,是指四位安住于道者,加上三位安住于下三果者,这七位就是圣者。三学,是指增上戒等三种学。或者因为生于学中,所以叫“有学”。因为圣者以圣者的出生而出生时,是生于学中,不是生于母胎。或者因为具有学习的习性,所以叫“有学”。在以人为中心的说法中,这些不与其他人共通的三道三果之法,是以有学的同义词来说的。“无学”这个词,是在可能有“有学性”疑问的地方,对此加以否定,因此应当知道,在世间法和涅槃中都不成立“无学性”。因为被称为戒、定、慧的学,由于已经从各自的敌对烦恼中解脱而清净,又不会成为随烦恼的所缘,所以适合被称为“学”;它们存在于八种道果中,因此,就像具足四道和下三果的人一样,具足阿拉汉果的人也生于这些学中,这样一来,具足阿拉汉果的阿拉汉也像其他人一样有有学性,就可以说“有学的这些”,以及“这是有学的,他有这些学戒”,为了遮止这种说法,才说“无学”,否定如上所说的有学性。在阿拉汉果中现起的学,因为已经完成了学的作用,所以不再作学的作用,只是以学果的状态现起,因此它们不配称为“学”,具足它们的人也不配称为“有学”,也不配说为“有学习的习性”或“生于学中”。然而在下三果中,学因为是一来道观等的亲依止缘,所以还在作学的作用,因此配称为“学”,具足它们的人也配称为“有学”,配说为“有学习的习性”和“生于学中”。因为“学习者,就是有学”显示了学尚未圆满的人,而“不学习,就是无学”则显示了学已圆满的人,并不是说没有学,所以说:“超越有学法……漏尽者称为无学。”或者,增长已达究竟的学就是“无学”,在这个意义上,是否有某位安住于有学法的圣者获得无学性呢?也就是阿拉汉道法,依前面所说的诸义而成为有学,具足它的人——安住于最上道的人,是否获得无学性?不是,因为对相似者使用了那个名称。因为阿拉汉果与阿拉汉道,除了遍知作用的完成和异熟性之外,并没有差别,所以可以说他们是有学,即成为最上果法的状态。又因为异熟乐比善乐更寂静、更殊胜,所以那些法成为增长已达究竟的,具足它们的人就称为“无学”。

“以最彻底的方式”就是指以最完全的限定。因为具足戒羯磨具有决定性作用,所以说“应作五众羯磨”。五个人组成的团体或集合,就叫五众;或者说具备五个人的团体,就叫五众;由这个团体所应作的羯磨,就叫应作五众羯磨。“诸比丘,无论多少”,就是指所有的比丘。“堪任羯磨者”,指适合参与羯磨的人,也就是没有犯波罗夷、没有被举罪的人。因为具足戒羯磨应当由五众来做,所以只要五位比丘堪任羯磨,由这些人就能成办羯磨;其余的人则适合表达意愿。“以白四羯磨”:在这里,虽然白首先被宣说,但因为三遍羯磨语在意义和文句上没有差别,而白在意义和文句上与它们不同,所以把白当作它们的第四,因此说“白四”。在义注中是随顺文句说“以三遍羯磨语和一次白”,但如果按照意义生起的顺序,则应该说“以一次白和三遍羯磨语”。在“由于事、白、羯磨语、界场、众会都具足”这句话中,“事”指求受具足戒的人,应当理解为除了未满二十岁者、曾犯终极罪者,以及黄门等十一种不能受戒的人之外的人。因为未满二十岁者等十三种人,是具足戒的非事;除了这些人之外,如果另有求受具足戒的人,那么具足戒羯磨就叫做事具足成就。

没有提说对象、僧团、个人、动议,以及事后安立动议——这五种就是动议的过失。其中,没有提说求受具足戒者“这位名叫某某”,叫作没有提说对象。在“请僧团听我说,尊者”这句话里,说了“请听我说,尊者”而没有说“僧团”,叫作没有提说僧团。没有提说戒师,即未说出“某某的求受具足戒者”,叫作没有提说个人。完全没有诵出动议,叫作没有提说动议。在完成第一遍羯磨语之后,才说“这是动议”,然后说“僧团同意”,像这样事后才宣说动议,叫作事后安立动议。如此,远离这些过失的动议,就是具备动议圆满的动议。

对事、僧、人没有提及,遗漏宣告,以及非时宣告——这五种是随宣告的过失。其中,对事等没有提及,与动议部分所说的相同。但在三遍随宣告中,无论在哪一处没有提及这些,就是没有提及;如果完全不说羯磨语,只是四次宣说动议;或者在羯磨语中间漏念、错念字母或词句,就叫遗漏宣告。又或者,在没有宣告时机的情况下,先安立动议,然后作随宣告,就叫非时宣告。如此,远离这些过失的随宣告,就叫成就随宣告的圆满。

当界已经超越了坏界相的限制时,在这(如法的)界内所作的羯磨,就叫作成就界圆满。所有应当参与羯磨的比丘没有到场,应当送来意欲的比丘没有送来意欲,已经到场的人提出反对——这三种是僧团的过失。远离了这些过失的僧团所作的羯磨,就叫作成就僧团圆满。

被称为“具足戒羯磨语”的世尊言教,因为是成办具足戒羯磨的因,所以是“处”。世尊教导说应当怎样做,就照那样做了,因此与所说的相符,动议和随宣告没有缺漏,按顺序宣说,堪称为“处”。因为世尊确实说了应当怎样做,如果没有照那样做,就不能成为具足戒羯磨的因,所以那就不堪称为“处”。因此说“以应因、应师教”。由此应当知道,动议和随宣告的圆满已经说完。“以和合僧”这一句,则是说众的圆满。“以不动”这一句,应当知道是从其余方面来说事圆满和界圆满。不过,在注疏中为了把“不动”的特相归纳到一处来显示,对“以不动”解释为:“事、动议、随宣告、界、众都圆满具足,因此不可动摇、不可异议。”但有些人说:“这里‘处’是指‘不得让断手者出家’等师教。”

在“以白四羯磨”这一部分里,造论者因文义的关联而把它引了出来;他想把一切注疏中所详细阐明的羯磨特相,就放在它出现的那个地方来显示。因此,为了说明“不在此处说、而在彼处说”的用意,他在这里便说了“然而,站在此处”等话。

在八种具足戒当中,善来比丘具足戒、皈依具足戒、受教诫具足戒和答问具足戒这四种,以这些方式受具足戒的人,不可能违犯世间共知的学处;而受重法具足戒、遣使具足戒和八语具足戒这三种,只有比丘尼才被允许。所以应当知道,这里所指的,就是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的人。因为善来比丘具足戒只适用于最后一生的人,皈依具足戒只适用于心地清净的人,受教诫具足戒和答问具足戒只适用于大迦叶和索帕卡,而他们不可能犯波罗夷等世间共知的罪;受重法具足戒等三种又只有比丘尼才被允许,而这里说的是比丘。因此应当知道,这里所指的,就是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的人。

然而,在那些属于“制定遮止”的学处上,其他像善来比丘具足戒等受具方式受戒的人,也同样被包含在内。因为他们同样会犯下共宿之类的“制定遮止”之罪。如果真是这样,那么在“制定遮止”的学处中,为什么说“在此意义上,所指的比丘是以白四羯磨受具者”呢?因为他堪能违犯一切学处,而且这种受具方式遍通一切时。而善来比丘具足戒等方式,并不堪能违犯一切学处,也不遍通一切时。正因如此,在八种具足戒中,只有白四羯磨具足戒、遣使具足戒和八语具足戒这三种是长久存在的,其余几种只在佛陀住世时才有。也正因为这样,在《比丘尼分别》(波逸提658)中也说:“在此,由和合的二部僧众,以不可动摇、堪任其位的白四羯磨受具的比丘尼,才是此意义下所指的比丘尼。”这是把遣使具足戒和八语具足戒受具者也包含进来,而只把由二部僧众以白四羯磨受具的比丘尼说为“比丘尼”,并不包括以敬受八重法受具者,因为那种受具方式是针对个人的,不遍通一切时。敬受八重法具足戒只对大爱道所开许,是针对个人的。因此,应当取“以遍通一切时的白四羯磨受具者”为准,而说一切学处都是为此人制定的。如果这样,那么在“制定遮止”的学处中,善来比丘具足戒等受具者也被包含在内,这又怎么理解呢?因为他们从意义上说也是犯戒者。正如说:“有两种人不可能犯戒,即佛陀与独觉佛;有两种人可能犯戒,即比丘与比丘尼。”这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。因此,善来比丘具足戒等受具者,也会在无意、失念、无心的情况下,犯下共宿等“制定遮止”之罪,所以从意义上说他们也是犯戒者。这就是此处的要点。至于在这里有人以其他方式所作的种种枝蔓解释,都不应当作要点来接受。

“依词源”是指按词语解释来说。“依表达”是指按惯用说法来说。“在羯磨语尚未生起时”是指在白四羯磨语尚未生起时。“依功德”是指依与戒等种种功德相应来说。在这里应当知道,“比丘”的词源解释是:他破坏诸恶不善法。

比丘一词的分别注释终

学处与活命分别的注释

应当修学,就是应当反复练习。“最上”是指殊胜。在增上戒等存在的情况下,也应当具备戒等。就像依着一把尺寸较小的伞或旗,把超出尺寸的称为“过大的伞”“过大的旗”,这里也一样,应当这样作意:“依着不算殊胜的戒,而应当具备增上戒;同样,依着不算殊胜的心和慧,而应当具备增上心和增上慧。”为了从戒等的自相来阐明它们,所以说了“那么,这里什么是戒”等话。八支戒因为已经包含在十支戒里,所以没有单独列出,只说了“五支戒、十支戒”这么多。巴帝摩卡防护戒,是指按行持和遮止两种方式,属于律藏的学处戒。这个戒能保护守持它的人,使他从恶趣等苦中解脱出来,所以称为“巴帝摩卡”。防护就是律仪,即不以身语违犯。巴帝摩卡本身就是律仪,所以叫“巴帝摩卡防护”。它本身就是以戒为义,所以叫“巴帝摩卡防护戒”。

另一种解释:因为烦恼势力强大,所以容易作恶,难以行善,因此屡屡堕入恶趣,所以叫“堕者”,也就是凡夫。或者因为无常,被业力抛掷到各种有当中,像被机器转动一样无法停住地到处流转,所以具有“行”的性质,叫“堕者”;或者因为死亡,在各种众生群体中,身体坏灭,所以叫“堕者”,指的是众生相续,或者就是心本身。这个“别解脱”能让那些堕落者从轮回之苦中解脱出来,所以叫“别解脱”。因为心解脱了,众生才被称为解脱。经中确实说过:“由心清净而清净”,还有“心不执取,从诸漏中解脱”。

或者,以无明等为因,在轮回中堕落、行走、流转,所以叫“堕”。经中确实说过:“被无明遮覆的众生,被渴爱系缚,四处奔走、轮回流转。”那个“堕者”众生,通过这个法从渴爱等三种杂染中解脱出来,所以叫“别解脱”。应当知道,这个复合词的构成方式,就像“喉黑”等词一样。

或者,“堕”的意思是令堕落、令陷没于种种苦,这就是心。经中确实说过:“世间被心引导,被心牵引。”这个“堕者”通过它而得到解脱,所以叫“别解脱”。或者,通过它而堕入恶趣之苦和轮回之苦,所以叫“堕”,也就是渴爱杂染。经中确实说过:“渴爱产生人,人以渴爱为第二伴侣”等等。从那个“堕”中解脱出来,所以叫“别解脱”。

或者,凡是会让人堕落其中的,就叫“堕”,也就是内六处和外六处。经里说过:“世间在六处中生起,在六处中与人结交。”从这被称为内六处和外六处的“堕”中解脱出来,所以叫“别解脱”。

或者,由于它有堕落和毁灭,所以叫“堕者”,也就是轮回。从它当中解脱出来,就叫“别解脱”。

或者,因为是一切世界之主的缘故,世尊被称为“主”(pati);通过它而解脱,所以叫“解脱”(mokkho);因为是主的解脱,依据这一点而施设名称,所以叫“主解脱”(patimokkho);主解脱就是“巴帝摩卡”(pātimokkho)。又或者,因为是一切功德的根本,以最上的意义称为“主”(pati),并且按照前面所说的意义称为“解脱”(mokkho),所以叫“主解脱”(patimokkho);主解脱就是“巴帝摩卡”。正如所说:“巴帝摩卡,这是口,这是首要的口”(《大品》135),对此有详细说明。

或者,“pa”表示方式,“ati”是表示“极尽”义的助词,因此,通过种种方式极尽地解脱,所以叫“巴帝摩卡”。因为此戒本身以彼分断而极尽地解脱、释放;当它与定相应、与慧相应时,则以镇伏断和正断而极尽地解脱、释放,所以叫“巴帝摩卡”。

“主解脱”(patimokkho)之所以得名,是因为它从每一种、每一种违犯的过失中,各自分别地解脱出来,这就是它的含义。主解脱本身就是“巴帝摩卡”(pātimokkho)。或者说,解脱就是涅槃,而它是那个解脱的映像,所以叫“主解脱”。因为戒的防护就像太阳升起前的曙光,既是涅槃生起的先兆,也与涅槃相似——因为它能相应地熄灭烦恼;主解脱本身就是“巴帝摩卡”。或者说,它转向并面向解脱,所以叫“主解脱”(patimokkha);主解脱本身就是“巴帝摩卡”。在这里,“巴帝摩卡”这个词的含义,首先应当这样来理解。

能防护、能关闭,所以叫“防护”(saṃvaro);巴帝摩卡本身就是防护,所以叫“巴帝摩卡防护”(pātimokkhasaṃvaro)。它就是戒,也就是“巴帝摩卡防护戒”(pātimokkhasaṃvarasīla);但从含义上说,它既是对种种应当避免的违犯之处的远离,也是思。

称为增上戒,是因为它彻底具备身与语的防护,并且是道戒的近依处,所以巴帝摩卡防护戒是更上等、更殊胜的戒,因此称为增上戒。“Pajjotānaṃ”就是诸光明。难道独觉佛不也是依法的本性而具备巴帝摩卡防护戒吗?既然如此,为什么限定说“只在佛出世时才有流布,没有佛出世就没有”呢?所以接着说“并非除去那施设……”等等。虽然独觉佛也具备巴帝摩卡防护戒,但并不是依他们而广为流布,这是这里的意旨。“对于这种事、这种违犯,有这种名称”的施设,不是其他人的领域,只有诸佛才有这个领域,是诸佛的力量,所以说“然而只有诸佛……”等等。世间戒被称为增上戒,是就方便说而言;为了显示其究竟说,就说“比巴帝摩卡防护更上的,即与道果相应的戒,才是增上戒”。所谓“成就此的比丘”,是针对居士中的入流者可能发生对妻子的违犯而说的。因为他们确实与妻子儿女一起住在家里。

令他人受持与自己受持:令他人受持,以及自己受持。称为增上心:因为它是道定的依止状态,所以称为增上心。非离佛出世:虽然独觉佛确实有作为观禅基础的八等至心,但他们不能令其他人在此受持,所以不是依他们而详细流布、运转,这是意旨。对于观慧的增上慧性成就,“非离佛出世”这句话也应知是依此意旨而说的。世间心的增上心性,是就权说而言;为了显示其就实说,而说“比那更上的,即道果心才是增上心”。然而,依此注释书之语“但此于此非所意许”,可知依世间心而说的增上心学,在这里也是所意许的。而“成就此的比丘,不行淫欲法”这句话,则会导致“成就世间增上心者,行淫欲法”的过失。在增上慧的解释中,说了“比那更上的,即道果慧才是增上慧”之后,又说“但那于此非所意许。因为成就此的比丘,不行淫欲法”,由此可知,依世间慧而说的增上慧学,在这里也是所意许的,而且注释书中允许成就那者行淫欲法。然而,这一切与“其中,此增上戒学,是于此义中所意许之学”这段圣典不相符合。因为这段圣典阐明:只有增上戒学是于此所意许的,而非其他。因此,圣典与注释书的意旨应这样了知:当成就世间增上心、增上慧者,依于那样的缘而生起“我将行淫欲法”的心时,可能从那增上心、增上慧退失,因此,成就那两者的人不可能行淫欲法,所以圣典中只说了增上戒学。因为增上戒学,只要不造作违犯,就仍是成就的状态。并非仅凭心生起,巴帝摩卡防护戒就称为已破。而在注释书中则说:比丘即使从世间增上心、增上慧退失,也可能有时行淫欲法,所以不否定那两者;但由于道果法有不可动摇的本质,成就那的比丘绝不可能从那里退失而行淫欲法,因此应知唯对出世间增上心、增上慧作了否定。

“有布施,有供养”等这一类展开的说法,用这句话来说明:

在这里,什么是“业自属智”?就是认为:有布施,有供养,有献祭,有善业和恶业各自的果报,有这个世界,有另一个世界,有母亲,有父亲,有化生的众生,世间有沙门婆罗门走正道、修行正确,他们自己以胜智证知这个世界和另一个世界之后,把它宣说出来——像这样的慧、了知……无痴、择法、正见,这就叫业自属智。除了随顺谛智以外,一切有漏的善慧都是业自属智。

把这部《分别论》巴利原文收摄进来。

在这里,对于“有布施”等说法,应当通过“以布施为缘而有果报”这一方式来了知它的含义。“布施”是以所施之物为代表而说的施舍。“供养”指大祭祀,意思是众人共享的大布施。“献祭”指的是充足的恭敬供养。“有母,有父”是说对父母行正行或邪行,会产生相应的果报。“这被称为”的意思是:能了知“此业属于自己的,此业不属于自己的”这种智慧,就叫做业自属智。其中,三种身恶行、四种语恶行、三种意恶行,这些叫做不属于自己的业;在三门中的十种善行,则叫做属于自己的业。无论业是属于自己还是属于他人,一切不善都叫做不属于自己的业。为什么呢?因为它破坏利益、产生不利。无论业是属于自己还是属于他人,一切善都叫做属于自己的业。为什么呢?因为它破坏不利、产生利益。安住在能这样了知的业自属智中,广行布施、圆满戒行、受持布萨,从安乐到安乐、从成就到成就地享受之后,证得涅槃的众生,其数量无法计算。除了随顺谛智之外——所谓“随顺谛智”,是因为随顺道谛和胜义谛而得名的观智——其余一切有漏善慧都是业自属智。

能辨别三相的行相,是指能切断“无常等三种特相生起后又消失等行相”的智慧。称为增上慧,是说观智因为是道慧的依止处,所以称为增上慧。

“行善者得善,作恶者得恶。

他体验这二重,并跟随造作者。”

过去和未来的轮回根本之苦也是同样:这“业自属慧”,在观察此种苦时成为令人警醒的事由,又因渴望解脱而成为助缘,因而也被称为增上慧。世俗慧具有增上慧的性质,这只是方便的说法;为了以究竟说显示它,才说:“从那一层来说,只有道慧和果慧才是增上慧。”

“他们共同依此而活”,因此称为“共活”,这是说一切学处,所以说道:“一切……中略……因此称为共活。”其中,“学处”是指佛陀所说的言教,即所谓“名身、句身、词身、字身”。“同分活命者”意思是相同活命者、相似而行者。“于彼学”一句中,依处有待于所依,须先说明依处所依的是什么,才标出“于彼”这个依处;所以说道:“以彼学处为心之依处。”意思是:把那称为共活的学处作为所缘,依“我是否依学处而学、未学”这样的方式运作,以学处为境,以它为所依,这样的心就是依处。难道不应当这样解释“学与共活具足者”一词吗?即,先显示所学与共活二者,然后说“于他们中学,故名为学与共活具足者”。为何不这样说,而只说“于彼学,故名为共活具足者”这么一点呢?针对这内在的诘问,才说:“并非仅此……”等。

对于那学,也就是那被称为增上戒的学。圆满学处者,

圆满守护戒,意思是:依止持戒,让与远离相应的思在自己心中生起;依止作持戒,让与远离不相应的思在自己心中生起。而“于彼学处不违犯而学”,意思是:对于世尊所说、被称为“名身、句身、词身、字身”的学处,成为不违犯者,并在那学处上修学。圆满守护戒和不违犯正命,这两者就是这里所说的“学”,这是要旨。其中,不违犯正命是学处圆满的助缘,因为从不违犯正命开始,直到证道之间,学处都能圆满。此外,这里“以圆满学而学”这一句,特别指的是被称为远离思的守护戒在自己相续中生起的时候;而“以不违犯而学”这一句,则也包括它没有生起的时候。因为无论是以圆满的方式让学在自己心中生起,还是由于睡眠等原因而没有生起,由于没有违犯,所以都称为“不违犯而学”。

《学处与活命分别》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