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第三波罗夷·已裁决事例的注释

1. 波罗夷篇义注 · 40 段

已裁决事例的注释

180在裁决事例的第一则中,“出于悲悯”是指:那些比丘看到那位比丘遭受重病的巨大痛苦,生起了悲悯,心想:“你具戒,已作善业,为什么临死还害怕呢?具戒者生天,不就是只差一死而已吗?”他们就这样实际上盼着他死,却不知道自己是在盼他死,于是赞叹死亡。那位比丘也因为他们的赞叹而断绝了饮食,中途就命终了。因此他们犯了戒。不过,从世俗表达的角度说,才说他们“出于悲悯而赞叹死亡”。所以,如今有智慧的比丘也不应这样对生病的比丘赞叹死亡。因为如果那病人听了他的赞叹后,以断绝饮食等方法,哪怕寿命只剩一个速行心的刹那,中途死去,就是被这位比丘杀死的。应当按这个道理给予教诫:“具戒者证得道果并不稀奇,所以不要贪著住处等,应当把心念安立在佛、法、僧和身体上,在作意中不放逸。”即使赞叹了死亡,如果对方并没有因为这番赞叹而采取任何行动,只是随自己的法性,随寿命、随业力因缘而死,那么赞叹者不因为这个原因而犯戒。

在第二个事例中,“诸比丘,不应不观察而……”这里,什么样的座位应该观察,什么样的座位不应该观察?如果只是光秃秃的座位,没有铺任何垫子,或者来的人站着亲眼看着时当场铺上的,那就不需要观察,可以坐。如果人们亲手摸过之后说“尊者,请坐这里”,那也可以坐。即使是最先来的人已经坐下,后来的人向上或向下移动,也没有观察的必要。如果用薄布盖着,还能看见座面,那也没有观察的必要。但是,如果事先就用毯子、毛毯等铺好了,那就应该用手摸一摸、确认之后再坐。不过《大护持》中说:“即使是用厚布铺的,如果看不出褶皱,也说不需要观察。”

在木杵的案例中,“非故意”是指没有杀心、行为失误的情况。所以他说:“我是非故意的。”臼的案例意思很明白。在老年出家的几个案例中,第一个案例里,他说“不要障碍比丘僧团”而把他赶走了。第二个案例里,在僧团中或众人中被叫作“长老的儿子”,他因为这句话感到厌烦,说“让他死吧”而把他赶走了。第三个案例里,因为让他产生痛苦,犯了土喇咤亚罪。

181181. 接下来的三个案例本身意思很清楚。在掺毒钵食的案例中——那位比丘是修习六和敬法的,他先把最好的食物布施给同梵行者,然后自己才吃。因此说“他布施了首要之物”。“首要之物”就是首要的行为;意思是首先得到的钵食,或者最上等、最精妙的钵食。然而他那种被称为布施的首要行为,其实没办法真正施舍出去,因为他是从长老座开始分发钵食的。那些比丘,就是从长老座开始受用钵食的比丘;据说他们全都命终了。这里其余的内容意思很清楚。而在没有信心、怀有邪见的家庭中,恭敬地得到精妙食物后,如果不加观察,既不该自己吃,也不该给别人。即使从那里得到隔夜的食物或点心,也不该吃。因为那些家庭会把被蛇蝎等爬过、本该丢弃的东西也拿来布施。涂了香料、姜黄等物的钵食也不该接受。他们甚至认为,擦拭过身上患病处后放着的食物也可以布施。

在检验的案例中,检验的人用两种方式检验:他检验毒药,心想“它能不能杀死这个人?”;或者检验人,心想“这个人吃了这毒药会不会死?”这两种情况下,如果都是出于检验的意图而给的,那么不管对方死了还是没死,都犯土喇咤亚。但如果是以“让这毒药杀死他”或“让这个人吃下这毒药后死掉”这样的意图给的,那么对方死了就犯波罗夷;没死就犯土喇咤亚。

182-3从这以下,三个石头案例和三个砖头-凿子-椽子案例,意思都很清楚。而且,犯与不犯的区分不只是依据石头等物来判定,依据棍棒、锤子、利器、织机等物也同样可以判定。因此,律典中虽然没有提到,也应当依照已经说过的道理来理解。

关于架子的案例——“架子”是指高架床,是为了做涂白、花环、藤蔓等装饰工作而搭的。在这里,“贤友,绑在不稳的地方”是指以杀心指定一个位置,从那里掉下去会被树桩刺穿,或者掉进坑穴、悬崖等地方而死。这里,有人指定上面的位置,心想“从这里掉下去会死”;有人指定下面的位置,心想“掉到这里会死”;有人两处都指定,心想“从这里掉到这里会死”。其中,如果那人没有从上面指定的地方掉下去,而是从别处掉下去;或者没有掉到下面指定的地方,而是掉到别处;或者在两处都指定的情况下,错过了其中任何一处而掉下去——那人死了的话,因为杀心不成立,所以无犯。覆盖精舍的案例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关于不乐住的案例:据说那位比丘看到欲寻等念头生起,却没办法制止,于是对教法生不起欢喜,心里倾向于过在家生活。他随后想:“我宁可死,也不愿破戒。”于是他爬上那座山,跳下悬崖时,压死了一个编竹器的工匠。“编竹器的工匠”就是做竹器的人。诸比丘,不应自己跳下去——意思是说,不应让自己坠落。这里是换了一种格的变化来说的。在这里,不仅不应自己跳下去,也不该用其他任何方式自杀,甚至断食而死也不行。如果有病的人,明明有药、也有看护的人,却因为想死而断食,那也是恶作。如果有人得了重病,拖了很久,照顾他的比丘们又累又厌烦,心想“什么时候才能摆脱这个病人啊”,因此感到苦恼。如果他心想“这个身体再怎么照料也撑不住,比丘们也已经累了”,于是断食、不吃药,这是可以的。如果有人心想“这个病很凶,寿命行撑不住了,而我的殊胜证悟看起来已经近在手边”,因此断食,也是可以的。即使没有病,如果生起了悚惧心,心想“到处找食物就是障碍,我要专心修业处”,以修业处为理由而断食,也是可以的。但如果在宣称自己已得殊胜证悟之后断食,那就不可以。因为这种事只能对同类的、有惭耻心的比丘们说。

关于石头的事例:“为嬉戏”是指带着嬉笑、带着玩乐,意思就是玩耍。“石头”就是石块。不只是石块,任何木块或砖块,都不应该用手或器械投掷。如果是为了建造塔庙等目的,在劳作时嬉笑着滚动、投掷或抛掷石头等,是允许的。同样,做其他这类新工作时,或者清洗物品时,举起木头或洗衣棒投掷,也是允许的。在分发食物等时候,投掷木棍或土块赶走乌鸦或狗,也是允许的。

184关于出汗等事的案例,含义都很清楚。而在这里,“我是追悔者”并不是说不用照顾病人,而是应当怀着想利益他的心,先全面观察病人的体力强弱、喜好、适宜与不适宜,然后再去照顾。

185185. 关于“与情夫怀孕的妇人有关的情形”——“丈夫已外出”是指丈夫去了远方。“令胎堕落”是指被压碎后会使胎儿堕落的那种药。两个关于有夫之妇的情形,含义本身就很清楚。关于“压碎胎儿”的情形——当有人说“你压碎后让她堕胎”时,如果是由别人压碎而让她堕胎,则不算偏离约定。当有人说“你让别人压碎后让她堕胎”时,如果是她自己压碎而让她堕胎,同样算偏离约定。对于人的身体,所谓“间接方式”是不存在的。因此,当有人说“胎儿被压碎后就会堕落”时,无论是她自己压碎,还是让别人压碎后使其堕落,都不算偏离约定;一样是波罗夷罪。在“烧灼”的情形中,道理也是如此。

关于不孕女的情形:所谓“不孕女”,是指怀不上胎的妇女。其实并不存在绝对怀不上胎的妇女,只是有的妇女即使怀上了胎,胎儿也留不住,这里说的正是这种情况。据说在经期,所有妇女都能怀胎。而被称为“不孕”的这位,她腹中所生众生的不善异熟果报现前。那些以微少的善异熟取得结生的众生,被不善异熟所压制而死去。因为在刚结生的时候,由于业力的作用,胎儿会以两种方式留不住——要么是风,要么是虫。风把胎儿吹干,让它消失;虫则把胎儿吃掉。如果针对这风或虫配药治疗,胎儿本可以留得住;但那位比丘没有这样做,反而给了别的猛烈药物,结果她就死了。世尊因为配药之故,制定了恶作罪。

第二个事例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因此,对来来去去的外来人不应该配药;如果配了,就犯恶作罪。但对五种同法者则应该配药,也就是对比丘、比丘尼、正学女、沙弥、沙弥尼。因为这些人戒行相等、信心相等、智慧相等,都在三学上用功,不能不给他们配药。配药时,如果他们有物品,就取他们的物品调配好再给;如果没有,就用自己的物品来配。如果自己也没有,就通过乞食的行仪,或者从亲属邀请的地方去寻求。如果实在得不到,为了病人的缘故,即使没有事先请求,也应该拿来配药。

还有另外五种人,也可以为他们配药:母亲、父亲、照顾他们的人、为自己做事的人,以及“黄叶者”。所谓“黄叶者”,是指想出家、正在准备衣钵期间住在寺院里的人。在这五种人当中,如果父母有权势,而且并不指望(得到药物),那就可以不给他们配;但如果他们即使身居王位也仍然指望得到,那就不能不配。对于指望得到药物的人,应当给药物;对于不知道怎么调配的人,应当调配好了再给。为了一切人的利益去寻求药物时,应当依照前面讲同法者时所说的办法去做。如果把母亲接到寺院里来照顾,那么所有服侍都应当以不直接触碰的方式来做;嚼食和啖食应当亲手递给她。父亲则应当像对待沙弥一样,亲手为他沐浴、按摩等来侍奉。那些照顾、看护父母的人,也应当同样对待。所谓“做事的人”,是指拿了工钱,在林中砍柴,或者做其他活计的人。他生病时,在他的亲属还没来看他之前,应当为他配药。如果有人完全依止比丘,做一切事务,那就必须为他配药。对于黄叶者,也应当像对待沙弥一样来对待。

还有另外十种人,也可以为他们配药:哥哥、弟弟、姐姐、妹妹、小姨母、大姨母、叔父、伯父、姑母、舅父。给所有这些亲属配药时,应当取用他们自己的药,只是调配好再给。如果他们自己的药不够,而且他们请求说“尊者,请先给我们,我们会还给您的”,那就可以暂时给。即使他们不请求,也可以说“我们有药,请先拿去用”,或者心里想“等他们有了就会还”,然后给。如果他们归还,就收下;如果不还,也不应去催。除了这十种亲属以外,不可为其他人配药。

对于这些人的子孙后代,一直到第七代的家族范围之内,让他们拿来四种资具,或者没有受请就为他们配药,或者做医生的活,都不犯污家罪。如果嫂子或妹夫生病,是亲戚的话,也可以为他们做。不是亲戚的话,就当作兄弟和姐妹的那一份来给,说“请交给你们照顾的人”。或者当作他们子女的那一份来给,说“请带给你们的父母”。用这个方法,在一切情况下都应该这样判定。

为了他们,应让亲属沙弥或其他沙弥从林中取药送来。若是为自己,取来之后也应该给他们。他们自己也应该尽“为戒师采药”的职责去采。戒师的父母生病来到精舍,而戒师又去了别的地方,共住弟子就应该把属于戒师的药给他。如果没有,就应该舍弃自己的药,把它归给戒师后(给其父母)。如果自己也没有,就按前面说的方式去找来,做成属于戒师的(药)再给。戒师对共住弟子的父母也应该同样对待。这个原则也适用于老师和弟子之间。另外,如果有客人、盗贼、战败的领主、被亲属抛弃的穷人、乡下人,生病后进入精舍,对所有这些人都应该毫无期待地给他们做药。

有信心的家族会用四种资具护持比丘僧团,像父母一样对待他们。如果那里有人生病了,他们出于信任说:“尊者,请配好药给我们吧。”这时既不该给,也不该配。但如果他们懂得如法的方式后这样问:“尊者,对于某某病,他们是用什么药配制的?”就可以回答说:“他们拿这些和那些药材来配制。”可要是他们问:“尊者,我母亲病了,请先告诉我药方。”那就不该告诉。不过,比丘之间可以互相交谈:“贤友,对于某某比丘的这种病,他们用了什么药?”“尊者,用了这些和那些药材。”另一个人听了之后,为自己母亲配药,这是允许的。

听说大莲花长老的事是这样的:瓦萨帕国王的王后生了病,有个女人来问长老,长老没有说“我不知道”,而是同样跟比丘们商量了一番。比丘们听了之后,就为她配了药。病好了以后,她把装满药的药箱,连同三衣和三百个迦诃波那,一起带来放在长老脚前,说:“尊者,请做花供养吧。”长老说:“这叫做师长应得的那一份。”就以如法的方式让人收下,然后做了花供养。对药物的处理,就应当这样去做。

有人请求说“尊者,请为病人诵护卫经”时,不应该诵;但如果对方说“请诵”,就可以诵。如果比丘心想“人们不懂,要是不诵,他们会后悔”,那就可以诵。如果有人说“请把护卫水和护卫线做好后给我”,那就应该只为他们搅动水、用手擦拭线,然后交给他们。如果比丘把寺院的水或自己的线送给他们,就犯恶作。人们拿来水和线,坐下后说“请诵护卫经”,就可以诵。如果他们不懂,应该告诉他们。比丘们坐着时,人们把水倒在比丘脚上,放好线后就走开,说“请作护卫,请诵护卫经”,这时不应该把脚移开。因为人们会因此后悔。如果村里有人为了病人派人到寺院,说“请诵护卫经”,就应该诵。如果村里王宫等处发生疾病或灾难,被请去诵,就应该诵《阿咤那胝经》等经。如果被请“请来为病人授戒、说法”,或者“请来王宫或大臣家中授戒、说法”,也应该去授戒、说法。如果被请“请来为亡者围绕”,不应该去。但若以修行为由,心想“我去看尸陀林、看不净,可以获得死随念”,那就可以去。对护卫经,应该这样奉行。

关于团食:没有触碰过的团食,该给谁、不该给谁?首先应该给父母。即使它值一个钱币,也不会败坏信施。也该给照顾父母的人、为父母做事的人,以及“黄叶者”。其中,对黄叶者,即使放进钵里给他也可以。除了这些人以外,对其他在家人,即使是父母,也不可以给。因为出家人所受用的东西,对在家人来说,就像塔物一样。另外,所谓没有触碰过的团食,即使对来到跟前的强盗或权贵,也应该给。为什么?因为不给的话,他们会碰触食物说“他们不给”;给的话,他们又会生气说“他们给的是剩饭”。他们一旦发怒,甚至会杀人性命,也会给教法制造障碍。这里还应讲一个故事:有个盗龙想求王位而四处游走。对团食应当这样处理。

那么,接待应该对谁做,不应该对谁做?所谓接待,就是无论对来到精舍的任何人——不管是新来的客人、穷人、盗贼还是有权势的人——都应该做。怎么做呢?比如,看到一位花光了路费的新来者到了精舍,就应该给他水喝,给他涂脚用的油。如果他是合适的时间来的,就给他粥和饭;如果是在不合适的时间来的,要是有米,就给他米。他来得不是时候,也不该说“你走吧”。应该给他住的地方。做这一切都不应该期待回报。不应该生起这样的念头:“人们是四种资具的施主,这样善待他们,他们就会一次次生起信心,然后来帮忙。”对盗贼,即使是属于僧团的东西,也应该给。

为了说明接待的功德利益,像贼王奈迦的故事、和兄弟一起前往赡部洲的摩诃奈迦王的例子、父王在位时四位大臣的事例、无畏盗贼的故事等,许多这样的例子在《大义注》中都有详细讲述。

这里讲一个故事来说明。据说在斯里兰卡岛,有个叫无畏的盗贼,带着五百个手下,在一个地方扎了营,把周围三由旬的地方都清空了,住在那里。阿努拉德普勒的居民不敢渡过卡丹巴河,通往支提山的路上行人都断绝了。有一天,那个盗贼说:“我要去抢劫支提山。”就出发了。寺里的工人看见了,就去报告长部诵者无畏长老。长老问:“有酥油、糖蜜之类的东西吗?”回答说:“有的,尊者。”“那就给盗贼们吧。有米吗?”“有的,尊者,有给僧团带来的米、叶菜和牛乳。”“那就做好饭给盗贼们吧。”寺里的工人就照办了。盗贼们吃完饭,问:“这招待是谁做的?”回答说:“是我们的师父无畏长老做的。”盗贼们就来到长老面前,顶礼之后说:“我们本来是来抢僧团和支提山财物的,但被您这样的招待感动了,生起了信心。从今天起,寺院的如法守护就交给我们负责,请市民们来布施,来礼敬支提山吧。”从那时起,市民们来布施的时候,盗贼们就在河边迎接,一路护送到寺院,在寺院里布施的时候也站在旁边守护。市民们还把比丘们吃剩的食物给盗贼们吃。离开的时候,那些盗贼也把他们送到河边才回去。

有一天,比丘僧团里生起了讥嫌的议论:“这位长老仗着自己的权势,把僧团的东西给了盗贼。”长老便让人召集集会,说道:“盗贼们本来是来抢夺僧团日常用品和塔寺财物的。当时我为了让他们不拿走,就对他们做了这样的招待。你们把所有这些合在一起估个价吧,把因为这件事而没被抢走的物品也合在一起估个价。”结果,长老拿出来的全部东西加起来,还抵不上塔寺里一张上好的彩绘布毯。于是他们说:“长老做的招待做得好,既没法指责,也没法追究,既不是侵占,也不是偷盗。”有智慧的比丘应当明白招待有这样大的利益,然后去做招待。

187187. 在指弹水这件事中——“uttanto”的意思是疲惫。“anassāsako”的意思是没有喘息。不过在这件事里,应当犯的是什么罪,已经在“小罪”部分说明了,所以这里没有说。

紧接着的这件事里,“ottharitvā”是踩上去的意思。据说他被那些人拉扯时倒了下去。有一个人爬上他的肚子坐了下来。其余十五个人把他按在地上,像用大石头压死野兽一样把他弄死了。不过,因为那些人的目的是折磨他,不是想杀他,所以没有说这是波罗夷罪。

在“鬼医事件”这一段里——“杀了夜叉”:那些念鬼咒的人想解救被夜叉附身的人,就召请夜叉,说“放开!”如果夜叉不放,他们就用面粉或泥土做成一个人形,砍断它的手脚等部位。那个形象上哪个部位被砍断,夜叉身上相应的部位就被砍断。如果头被砍断,夜叉也会死。这样,他们也就杀了夜叉,所以说是偷兰遮罪。而且不只是夜叉,即使有人杀了帝释天王,也同样犯偷兰遮罪。

在“凶暴夜叉住处”这件事里,“凶暴夜叉住处”就是指有凶恶暴虐的夜叉住在那里的精舍。如果有人不知道那是这样的精舍,只是为了住宿而派比丘去,那就无犯。如果有人是带着杀意派他去,那么对方死了就犯波罗夷,没死就犯土喇咤亚。就像凶暴夜叉住处一样,凡是那里住着凶暴的狮子、老虎等野兽,或者蟒蛇、黑蛇等长身动物,派比丘去那种凶险住处,也应当知道有罪和无犯的区分。这是脱离巴利原文的推理方法。就像派比丘去凶暴夜叉住处一样,把凶暴夜叉派到比丘跟前,也应当知道有罪和无犯的区分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凶暴旷野等事。这里只是词义上的差别:某个旷野里有凶暴野兽或长身动物,那就是凶暴旷野;有盗贼的,那就是盗贼旷野。而“人体波罗夷”这一条本身很微细,不能靠间接说法来脱罪。所以,如果有人这样说:“在某个地方有盗贼坐在那里,谁能砍下他的头带来,国王就会给他特别的赏赐。”有人听了这话,就去杀了那人,这个人就是波罗夷。

188“以为是那个人”等句里说的是这样:那位比丘想杀掉跟自己有仇的比丘,心里盘算:“白天杀他,我恐怕不容易平安脱身,还是夜里动手吧。”这样打定主意后,到了夜里,他来到众人睡觉的地方,以为那就是仇人,结果杀死的正是仇人本人。另一个比丘以为是仇人,却杀错了别人;还有一个比丘以为杀的是仇人的同伴,结果杀的却是仇人本人;又有一个比丘以为是仇人的同伴,结果杀的正是那个同伴本人。这些全都犯波罗夷。

在非人附身的案例中,第一个案例里,有人心想“我要把夜叉赶走”,就动手打被附身的人;被附身的那个人心想“现在这人不可能打偏,我要打死他”。在这里,对于没有杀人意图的情况,说是无犯。但不能仅仅因为这样就该去打被非人附身的人,而应该把棕榈叶或护卫经带绑在他手上或脚上,诵念《宝经》等护卫经,并且应当说法:“不要骚扰持戒的比丘。”关于天界论等部分,含义浅显易懂。这里该说的,前面已经说过了。

189砍树这件事,和前面“被绑缚”那件事的处理方式相同。但这里有一个差别:如果有人被树压住,虽然还没死,也能从一侧把树砍断或把地挖开而脱身,手里也有刀或斧头,他也宁可舍弃性命,不可以去砍树或挖地。为什么?因为这样做就犯了波逸提,违犯了佛陀的教令,不算是在守护尽形寿的戒。所以,宁可舍弃性命,也要守住“不犯戒”这个原则,不可以那样做。不过,由别的比丘砍树或挖地把他救出来,是可以的。如果必须用臼车把树推转才能救出来,大苏摩长老说:“可以砍那棵树,取来臼。”大莲花长老说:“砍别的树取来用,也可以。”对于掉进坑洞等情况,绑梯子把人救上来,道理也一样。自己不可以砍伐草木来做梯子,别人做好后拿来救人,是可以的。

190190. 在焚烧丛林这件事中——“焚烧丛林”是指在树林里放火。这里,按照指定和未指定两种情况,应当依照波罗夷、无间罪、土喇咤亚、波逸提等罪各自对应的事相,来了知波罗夷等不善业聚,方法和前面所说的一样。如果心里想“让青草、树木、灌木丛等烧掉”而放火,犯波逸提。如果心里想“让资具坏灭”而放火,犯恶作。即使只是出于嬉戏的意图,也犯恶作——这是《简要注》中说的。如果心里想“不管青的干的、有根的没根的,统统烧掉”而放火,就应当按事相分别了知波罗夷、土喇咤亚、波逸提、恶作等罪。

不过,世尊允许放逆火和做防火隔离。所以,在树林里看到樵夫放的火或自己烧起来的火蔓延过来时,如果心想“别让草屋被烧毁”,就可以对那火放逆火,让蔓延过来的火和逆火汇合到一起,因为没有燃料而熄灭。也可以做防护措施,比如在草屋周围铲掉地表草皮或挖沟,让烧过来的火得不到燃料而熄灭。这一切都只应该在火已经烧起来的时候做。如果火还没烧起来,就由未受具足戒的人以合乎戒律的方式来做。如果用水灭火,只能浇没有虫的水。

191在“杀人处”这一节里:就像说“打一次”时那样,说“打两次”等说法时,也应当知道同样构成波罗夷。若说“打两次”,即使只打一次就杀死了,因为已经落入所限定的范围内,仍然犯波罗夷;但若打三次才杀死,就超出界限了。这样,在限定之内或在界限范围内,没有超出界限,仍然犯波罗夷;一旦超出限定,一切情况都算超出界限,这时下命令的人无罪,责任只在杀者身上。就像打的数量一样,对人也是如此:若说“杀一个人”,只杀一人就犯波罗夷,杀两人就超出界限。若说“杀两个人”,无论杀一人还是两人都犯波罗夷,杀三人就超出界限——应当这样理解。比如有人在战场上用剑砍断了一个奔跑者的头,那无头的身躯还在跑,另一个人又打了他,使他倒下,问:谁犯波罗夷?半数长老说:“是让那身躯停下来的人。”阿毗达摩论师瞿达多长老说:“是砍头的人。”像这一类事例,在说明这一条义理时也应当提到。

192在酪浆这件事上:如果没有限定,只说“给他喝酪浆”,那么不管给他喝了哪种酪浆,只要人死了,就犯波罗夷。如果作了限定,说“牛酪浆、水牛酪浆、山羊酪浆”,或者说“冷的、热的、熏过的、没熏过的”,那么给他喝所说的那种以外的酪浆,把人弄死了,就属于超出限定范围。

在盐醋药这件事上:所谓盐醋药,是一种用各种味道调配成的药。据说制作它的时候,把诃子、余甘子、毗醯勒的煎汁,各种谷物,各种蔬菜,七种谷物的饭,芭蕉果等各类果实,白藤、露兜树、枣椰笋等各类笋,鱼和肉块,以及多种蜂蜜、糖浆、岩盐、辛辣香料等药材放进去,涂封瓮口,放置一年、两年或三年,等它完全熟成后,颜色就像阎浮果汁一样。对于风病、咳嗽、麻风、黄疸、痔疮等病,以及吃了油腻食物之后,作为饭后饮料和帮助消化的药,没有别的药能比得上它。这种药,比丘在饭后也可以服用;生病的人可以照常饮用,没病的人则要掺水后当饮料喝。

《普端严》律藏注释中

第三波罗夷的注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