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第三波罗夷·词句分别的注释

1. 波罗夷篇义注 · 78 段

词句分别的注释

172“故意地”——这是对论母中“故意夺取人命”一句里“故意”这个词的摘出解释。其中,“sañcicca”里的“saṃ”是个前缀,和它合在一起,这个说法就表示努力;它的意思是“思虑之后、好好思虑之后”。不过,因为故意夺取生命的人,是知道、明觉的,而且他的夺取是在思虑之后、超越之后才构成违犯的。所以,不依字面,只为了显示其义,便对它作了这样的词句分别:“知道、明觉、思虑之后、超越之后而违犯”。其中,“知道”是指知道“这是有情”。“明觉”是指明觉“我夺取生命”;因此,其义就是既知此有情,又如此了知。“思虑之后”是指以杀心的思,思虑、策划之后。“超越之后”是指以努力的方式,压制并发出无怀疑之心以后。“违犯”是指这样生起者的违犯,这便是“故意”一词的究竟义——如此说。

现在,为了从最初开始说明“夺取人的生命”这句话里所说的“人的存在状态”,就说了“所谓人的个体”等话。其中,为了从胎生者的角度说明一切极细微的存在状态,说了“在母胎中”。第一心,就是结生心。已生起,就是已产生。第一识显现,这是它的同义词。这里用“在母胎中第一心”这句话,也显示了整个五蕴的结生。因此,那第一心、与它相应的三个非色蕴,以及和它一起生起的羯罗蓝,这就是最初的人的个体。其中,“羯罗蓝”对男女来说,依身十法、心所依十法、性十法而有三十三种色;对非男非女来说,依身十法、心所依十法而有二十种色。其中,男女的羯罗蓝,就像用一根人体生丝做成的针从生酥中挑起的一滴油那样大小,清澈、明净。这在注释书中已经说过——

“就像芝麻油的一滴,又像澄净无浊的酥油精华;

像这样,颜色和形态相似的,就叫做羯罗蓝。”

从这样微小的所依开始,对于通常寿命一百二十岁的有情,直到临终时,在这期间逐渐成长的自体,就叫做人的身形。

“夺取生命”的意思是:即使在羯罗蓝阶段,用灼烧、按压等方法,或者通过给药等方式,或者在那之后用与此相应的手段,使对方与生命分离。然而,因为所谓夺取生命,从含义上说就是切断命根,所以在对这个词的解释中说:“切断命根、阻断、破坏相续。”其中,切断、阻断命根的相续连接,就称为“切断命根、阻断”。这个含义由“破坏相续”这句话显示出来。“破坏”就是使分离。

在这里,命根有两种:色命根和非色命根。其中,对非色命根没法施加加行,所以无法把它夺去;但对色命根则可以施加加行,能够把它夺去。不过,在夺去色命根的时候,非色命根也一并被夺去。因为非色命根正是和色命根一起灭尽的,它的存在依赖于色命根。那么,在夺去的时候,夺去的是过去的、未来的,还是现在的呢?既不是过去的,也不是未来的。因为在这两者当中,一个已经灭去,一个尚未生起,两者都不存在;由于不存在,就没法施加加行;由于没法施加加行,所以连一个也夺不去。对此也有这样的说法:

在过去的心识刹那,他曾活着,现在不活着,将来也不会活着。在未来的心识刹那,他将活着,不曾活着,现在也不活着。在现在的心识刹那,他正活着,不曾活着,将来也不会活着。

因此,在活命的地方,加害就是合理的,所以它剥夺的是现在(的命根)。

所谓“现在”也有三种:刹那现在、相续现在、一期现在。其中,“刹那现在”是指具足生、老、坏灭的,它没办法被夺去。为什么呢?因为它自己就会灭去。“相续现在”是指以同类相续的方式持续大约七八个速行心路的时间就灭去的;或者,从热的地方进来、走进内室坐下后,直到黑暗出现;或者从冷的地方进来、在内室坐下后,直到不同季节的相状显现、而前一个季节还没有消退,在这段时间里,就叫“相续现在”。而从结生开始,一直到死亡,这叫“一期现在”。后面这两种都可以被夺去。怎么夺去呢?当对它施加加害时,新得到加害的命根在灭去时,会成为力量微弱、速度减退的相续的缘。因此,相续现在或一期现在还没到预定的时间,就在中途灭去了。这样,后面这两种都可以被夺去,所以正是针对这一点才说“破坏相续”,应当这样理解。

为了把这件事说清楚,应当了解什么是命、什么是杀生、什么是杀生者、什么是杀生的加行。其中,从世俗的说法来讲,“命”就是指有情众生;从究竟真实来讲,“命”就是指命根。因为当人伤害命根时,就说他“杀命”,这命根就是前面所说的那种。所谓“杀生”,是指以某种思心所发起断除命根的加行,那个杀害的思心所就称为“杀生”。所谓“杀生者”,应当理解为具有所说的那种思心所的人。所谓“杀生的加行”,是指杀生的六种加行:亲手、教令、投掷、固定、咒术所成、神通所成。

在这里,“亲手”是指杀人者自己用身体或身体所带的东西去打。“教令”是指命令别人说“这样刺、这样打,把他杀掉”,也就是下命令。“投掷”是指想杀掉站在远处的人,用身体或身体所带的东西把箭、刀、网、石头等投掷出去。“固定”是指想用不能移动的工具杀人,而设置陷阱、靠壁、放置药物等。这四种将在后面的圣典注释中详细说明。

咒术所成和神通所成这两种,在巴利圣典正文里并没有出现。它们应当这样理解:简单来说,为了杀人而念咒施术,就是咒术所成的加行。不过在各部注释书里则这样说:“什么是咒术所成的加行?就是阿闼婆术士施行阿闼婆咒术——当城市被围困或战事发生时,他们对敌方、对敌军中的仇敌,制造灾厄,制造祸患,制造疾病,制造热病,让人得绞痛,让人得霍乱,让人得痢疾。阿闼婆术士就是这样施行阿闼婆咒术。持明者则转动咒术之后,当城市被围困时……(中略)……让人得痢疾。”注释书这样展示了咒术所成的加行之后,又举出许多被阿闼婆术士和持明者杀死的事例——那些又有什么用呢!这里的关键特征就是:为了杀人而念咒施术,便是咒术所成的加行。

业报所生神通的运用,就是神通所成的加行。而所谓业报所生的神通,其实种类很多:龙有龙的神通,金翅鸟有金翅鸟的神通,夜叉有夜叉的神通,天人有天人的神通,国王有国王的神通。其中,龙的神通应当理解为:龙用看见、咬、触碰的方式去伤害别的众生。金翅鸟的神通应当理解为:能从大海里把两三百庹那么大的龙抓出来。夜叉则不同,他们来的时候看不见,打的时候也看不见,可是被他们打中的众生当场就死在那里,这就是夜叉的神通。天人的神通应当理解为:多闻天王在还没证得入流果之前,用眼睛作武器看鸠槃荼,就能让他们死去,其他天人各自也有各自的神通威力。国王的神通应当理解为:转轮王和他的随从能在空中飞行等等;阿育王能在上下各一由旬的范围内下令行事等等;还有父王狮子国国王用牙一击,就让小须摩那居士死去。

有些人则引用这样的经文:“再者,比丘们,如果有具足神通、心得自在的沙门或婆罗门,以邪恶的心对别人腹中的胎儿这样作意:‘但愿这腹中的胎儿不能平安出生。’比丘们,这样也是对家族的伤害。”他们举出这类经文之后,就说修习所成的神通也能做伤害他人的事;而且他们认为,在伤害他人的同时,神通也会毁坏,就像被燃烧的房屋围住的水罐会破裂一样。但这只是他们自己的想法罢了。为什么呢?因为这种说法和善三法、受三法、寻三法、小三法的分类对不上。怎么对不上呢?修习所成的神通,在善三法里既是善也是无记,而杀生是不善。在受三法里,神通和不苦不乐受相应,杀生则和苦受相应。在寻三法里,神通是无寻无伺,杀生则有寻有伺。在小三法里,神通是广大法,杀生是小法。

“或为他寻找夺命工具”:这里,“夺”就是夺取。夺取什么?生命。或者,可被夺取的东西就叫“夺取者”,意思是应当被放置(到他面前)。“工具”和“夺取者”合在一起,就是“夺命工具”。“他的”指人的身体。“寻找”意思是,能怎么弄到就怎么做,也就是应当把它放置(到他身边)。这就说明必须实际使用固定的手段。否则,仅仅找到了就犯波罗夷,那是不合理的。不过在巴利原文里,并没有把全部文句都引用出来;这里所说的武器属于固定使用的手段,为了单独指出它,才作了“剑……中间省略……绳子”这样的逐词解释。

在这里,“武器”应当理解为除了前面已经说过的之外,任何带刃的东西。棍棒、石块、毒药、绳索这些,因为都能毁坏生命,所以也应归入“武器”的范围。 “或者赞叹死亡”:在这里,有人用“你这种罪恶、低劣的生活有什么用?你连好的食物都吃不上”这类方式,来显示活着的过患;又用“你是近事男,已经做了善事……你没有做过恶事,死了比活着更好,你从这里命终之后,会被天女围绕,在欢喜园里享受快乐”这类方式,来称赞死亡。这两种做法都是在赞叹死亡。因此,解释时分成了两种:显示活着的过患,和称赞死亡。

“或劝人死”是指让人采取导致死亡的方法。在“拿刀来”这类说法里,虽然没有提到“掉进坑里、地狱或悬崖”等等,但因为后面已经说明了这个道理,就该知道这些在意义上也已经说到了。毕竟不可能把一切都按它具体的样子一一说出来。

“如是心、如是意”:这里说的是“如是之心、如是之意”;在“死对你比活着更好”这句话里,指的是死亡之心、死亡之意。不过,这里说“意”是为了说明“心”这个词的含义,而从意义上说,这两者其实是同一个东西,所以为了显示它们在意义上没有差别,就说“心即是意,意即是心”。即使把“如是”这个词抽出来,意思也还没有真正说清楚。在“种种思惟”这个说法里,应当根据上下文把“如是”补进去。要知道,虽然这里没有直接说成“如是种种思惟”,但根据上下文,其实已经表达了这层意思。同样地,为了显示这个意思,经文接着说了“有死亡想”等等。还有,这里的“思惟”并不是指“寻”这个心所,而只是“安排、筹划”的另一种说法。而这种安排,在这个语境里,可以归入想、思、意图之中。所以,应当理解为:他的思惟是种种、多样的,因此叫“种种思惟”。同样地,它的词语解释也是按照想、思、意图来说的。这里所说的“意图”,应当理解为“寻”。

以种种差别的方式,是指以大大小小的各种方法。其中,在赞叹死亡方面,应当知道:通过显示活着的过患,这是小的方式;通过称赞死亡,这是大的方式。而在劝人赴死方面,应当知道:通过握拳、用膝盖顶撞等来劝人赴死,这是大的方式;比如在共同进食的人指甲里投毒等来劝人赴死,这是小的方式。

在坑穴、地狱或悬崖中:这里,坑穴指的是四周陡峭、深邃的坑洞。地狱指的是地面处处开裂而自然形成的大裂缝,大象也会掉进去,盗贼也藏身其中。悬崖指的是一侧陡峭断绝的地方,或在山与山之间,或在陆地与陆地之间。依前者:这是就行淫法、取不与物而犯波罗夷的人而说的。其余内容因为前面已经说过,而且含义浅显,所以很清楚。

174174. 这样把已经诵出的学处按顺序逐条解释之后,现在,因为在下面对词语的解释中,只是简略地显示了人的波罗夷,并没有详细地举出罪相来确立纲目。而在简略显示的意义当中,比丘们并不能以一切方式掌握其方法,未来恶人也就有了可乘之机。因此,为了让比丘们能以一切方式掌握方法,也为了遮止未来恶人的可乘之机,再次以“自己决意”等方式确立纲目,详细显示人的波罗夷,而说“自己杀”等。

这里,连同难词注释一起作出的判定如下:“以身”是指用手、脚、拳头、膝盖等任何大小肢体。“以身所系物”是指没有从身体上解下来的刀剑等武器。“以投掷物”是指从身体和身所系物上解下来后投掷出去的箭、矛等。到这里,已经说明了亲手杀和投掷杀这两种加行。

在这里,每一种又按是否指定目标分成两类。其中,指定目标的情况是:他针对某个指定对象下手,就因那个对象死亡这件事而结罪。没有指定目标的情况是:心里想“不管是谁,死了就行”,这样因为下手这个因缘,无论谁死了,都因这件事而结罪。不管哪种情况,如果打下去当时就死了,或者后来因为同一伤病而死,都是在打下手的当下就结罪。如果带着杀意打了一下,对方没死,后来又起了别的心念再打一下,假如对方是因为第一击而死的,那就只跟第一击的业绑在一起;如果是因为第二击而死的,就不构成杀生。即使对方因这两击而死,也还是只跟第一击的业绑在一起。即使对方没有因这两击而死,也没有杀生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很多人一起打一个人的情形,同样是跟导致死亡的那一击结罪。

在这里,还应当了解业与犯戒之间的差别,以及羊的四种情况。有人盯着一只躺在某处的羊,心想“我夜里来杀它”。而羊躺的地方,却躺着他的母亲、父亲或一位阿拉汉,身上披着黄褐色的袈裟。他夜里来,心想“我要杀羊”,结果杀了母亲、父亲或阿拉汉。因为当时有“我要杀这个东西”的作意,所以他既是杀者,也触犯了无间业,并犯波罗夷。如果躺在那里的是别的外来人,他心想“我要杀羊”而杀了那人,他既是杀者,也犯波罗夷,但不触犯无间业。如果躺在那里的是夜叉或饿鬼,他心想“我要杀羊”而杀了它,他只是杀者,不触无间业,也不犯波罗夷,但犯粗罪。如果那里没有别人躺着,就是一只羊,他杀了它,他既是杀者,也犯波逸提。如果他心想“我要杀母亲、父亲或阿拉汉中的某一位”,结果确实杀了其中一位,他既是杀者,也触无间业,并犯波罗夷。如果他心想“我要杀他们中的某一位”,结果杀了别的外来人,或杀了夜叉、饿鬼,或杀了羊,就按前面所说的道理来理解。不过在这里,作意是极其凶暴的。

在这里,还应当知道其他像稻草堆这类情形。比如有人想“我要擦拭血刀或矛”,结果进入稻草堆时,杀死了躺在里面的母亲、父亲、阿拉汉、外来的人、夜叉、饿鬼或畜生。从世俗说法来讲,他被称为“杀者”,但因为并没有杀心,所以既不构成业,也不犯戒。可是,如果有人在进入时察觉到了身体的触感,心想“里面想必有众生,让它死吧”,然后进入杀死,那么就要根据那些对象的不同,判定他结业和犯戒。这个道理,也适用于为了藏匿而进入的人,以及向丛林、灌木丛等处投掷的人。

如果有人想着“我要杀贼”,结果杀死了扮成贼的样子走来的父亲,他就触犯了无间业,也犯下波罗夷罪。但如果有人看见敌军中另一个战士正在和父亲交战,就向那个战士射箭,心想“射中这个人,就会射中我父亲”,而箭正好按他的意图射中了父亲,那他就是杀父者。如果他想的是“那个战士被射中后,我父亲就会逃走”而射箭,箭却没有按他的意图飞,结果杀死了父亲,那么按世俗的说法,他被称为“杀父者”,但并没有无间业。

“坚定地将心指向它而站在近处”是指站在附近。“命令”是指指定对象或没有指定对象而发出命令。其中,当敌军已经列阵在前,若没有指定对象就命令“这样射、这样打、这样杀”,那么受命者杀多少,双方就有多少杀生。如果这时发令者的父母在场,他也会触犯无间业。如果只有受命者的父母在场,那就只有受命者一人触犯无间业。如果被杀者是阿拉汉,那双方都触犯无间业。但如果是先指定对象再命令“射那个高的、矮的、穿红衣的、穿蓝衣的、坐在象背上的、坐在中间的,打他、杀他”,如果受命者杀的就是那个人,那双方都有杀生;如果所杀的是无间业的对象,那就犯无间业。如果杀的是别人,发令者就没有杀生。到这里,关于命令的加行就讲完了。

对象、时间、地点,武器和举止姿态;

智者应当先衡量这五种情况,再把握其中的义理。

另一种方法——

事、时、处,武器、威仪,

行为差别,就是这六个命令的决定因素。

在这里,“对象”是指要被杀的那个众生。“时间”是指上午、傍晚等时段,以及青年、老年等年龄阶段。“地点”是指村庄、树林、家门口、屋子里面、车道、十字路口等等。“武器”是指剑、箭、矛之类。“威仪路”是指被杀者的行走、坐下等动作姿态。“行为差别”是指刺、砍、劈、剥头皮等等。

如果违背了对象,命令说“杀掉那个人”,却杀了另一个人;或者命令说“在前面打杀”,却在后面、侧面或其他地方打杀,那么下命令的人不构成业缚,只有受命杀人的人构成业缚。如果没有违背对象,按照命令去杀,那么下命令的人在发出命令的那一刻、受命的人在杀人的那一刻,两者都构成业缚。在这里,由于对象不同,业和罪过也就不同。以上就是关于对象方面,应当先了解什么是符合约定、什么是违背约定。

如果只是命令“午前去杀”,没有限定“今天还是明天”,那么受命的人不管哪一天午前去杀,都不算违背约定。但如果命令的是“今天午前去杀”,他却在中午、傍晚,或者第二天午前才去杀,那就违背了约定,下命令的人也不承担业缚。如果受命的人本来想在午前杀,努力到中午才得手,道理也一样。按照这个道理,就应该明白:在各种时间差别中,什么时候算守约、什么时候算违约。

关于地点:如果命令时没有限定,只说“把站在村里的那个人杀掉”,那么受命的人不管在哪里杀了他,都不算违背约定。但如果命令时限定了“只能在村里杀”,他却在树林里杀了;同样,命令说“在树林里杀”,他却在村里杀了;命令说“在内屋门口杀”,他却在屋子中间杀了——这就违背了约定。按照这个道理,应当知道:在一切地点差别中,什么情况算守约、什么情况算违约。

关于武器,如果一个人被命令“用武器杀”,但没有限定“用剑还是用箭”,那么他用任何一种武器去杀,都不算违越约定。但如果他被吩咐“用剑”却用箭去杀,被吩咐“用这把剑”却用另一把剑去杀;或者对同一把剑,他被吩咐“用这个刃杀”却用另一个刃、或用剑面、剑尖、剑柄去杀,那就违越约定了。按照这个道理,应当知道在一切武器种类中,都有约定和违越约定的情况。

关于威仪方面,如果有人说“把那个正在走的人杀掉”,受命者如果杀了正在走的他,就不算违背约定。但如果被吩咐“只杀正在走的人”,却杀了坐着的人;或者被吩咐“只杀坐着的人”,却杀了正在走的人,那就是违背约定。按照这个方式,在各种威仪差别中,应当了解约定和违背约定的情况。

在行为方式上也是如此:如果有人被吩咐“刺穿后再杀”,他就确实刺穿后再杀,那就不算违背约定。但如果有人被吩咐“刺穿后再杀”,他却砍断后再杀,那就是违背约定。按照这个方法,在各种行为方式的差别中,应当知道什么是符合约定、什么是违背约定。

如果有人不具体指定,只按特征下令说“把长的、短的、黑的、白的、瘦的、胖的杀掉”,受命的人杀了任何一个这类人,那双方都不算违约,都犯波罗夷。但如果他是针对自己下令,受命的人心想“就是这个人”,结果杀了下令者本人,那下令者犯恶作,杀人者犯波罗夷。如果下令者是针对自己下令,而对方却杀了另一个这类人,那下令者无罪,只有杀人者犯波罗夷。为什么?因为没有限定地点。不过,即使是针对自己下令,如果限定了地点,说“在某处夜间住处、日间住处、上座座位、新学座位或中间座位上坐着的那种人,你杀他”,而那里坐的却是另一个人,受命的人如果杀了那个人,杀人者不能脱罪,下令者也不能脱罪。为什么?因为地点已经限定了。如果在限定地点以外的地方杀,下令者就无罪。这个道理在大注疏里已经讲得很清楚、很确定了,所以在这里不应该轻慢对待。

他指定,按论母的方式对命令与加行的说明终

现在,为了说明“由使者”这个论母词条的含义,说了“比丘命令比丘”等四种情况。其中,“他认为是那个人”:受命者把命令者所指明的“某某人”就当成那个人,于是夺了那个人的命,两个人都犯波罗夷。“他认为是那个人却杀了另一个人”:被命令“你去夺某人的命”,受命者以为就是那个人而下手,结果杀了一个相似的另一个人,根本命令者不犯。“他以为是另一个人却杀了那个人”:受命者看到命令者所说的那个人的强壮同伴站在旁边,心想“这人仗着那人的势力才这么嚣张,我先把这个人杀了”,在打下去的时候,那人转身站到了那个位置,受命者误以为那就是“同伴”而夺了他的命,两个人都犯波罗夷。“他以为是另一个人却杀了另一个人”:按前面的道理,心想“我先把他的同伴杀了”,结果杀的正是同伴,只有那个受命者犯波罗夷。

在解释“使者辗转传递”这一部分时,在“向某某人传达”等语句中,应当知道有一位老师和三位名叫佛护、法护、僧护的弟子。其中,“比丘命令比丘”是指:老师想杀死某个人,把这件事说明之后,命令佛护。“向某某人传达”是指:佛护,你去,把这件事传达给法护。“某某人应向某某人传达”是指:法护也应该向僧护传达。“某某人应夺走某某人的生命”是指:这样被你命令的法护所命令的僧护,应该夺走那个人的生命;因为他在我们当中是勇敢的人,有能力做这件事。“犯恶作罪”是指:这样命令的老师,首先就犯了恶作罪。“他向另一个人转告”是指:佛护对法护、法护对僧护转告说:“我们的老师这样说:‘据说要夺走某某人的生命。’据说你是我们当中的勇士。”这样,他们也犯了恶作罪。“杀手接受”是指:僧护答应说:“好,我将夺走。” “根本者的罪是土喇咤亚”是指:僧护刚一接受,老师就犯了土喇咤亚罪。因为大众是被他指使去做这恶事的。“他如果那样”是指:如果那位僧护夺走了那个人的生命,那么四个人全都犯波罗夷。不只是四个人,用这种方式,如果不取消约定而辗转命令,即使有百位沙门、千位沙门,所有人全都犯波罗夷。

在解释“违越约定的使者”这一词条时,“他命令另一个人”的意思是:佛护被老师命令后,没有去见法护,或者不想传达,就直接去找僧护,说:“我们的老师这样说:‘据说要夺取某某人的生命。’”他这样就是在破坏约定而发出命令。正因为他破坏了约定,才被称为“违越约定的使者”。“犯恶作罪”是说:在发出命令时,佛护就先犯了恶作。“接受,犯恶作罪”是说:当僧护答应接受时,应当知道根本者(老师)本身就犯了恶作。如果这样的话,那接受时岂不是没有罪了?可是在传递消息、接受、随喜死亡这些情况下都有罪,接受死亡任务时怎么会没有罪呢?所以,接受者本身就有这个恶作。正因如此,这里没有说“根本者的”。在前面那种方式里,也应当知道接受者有罪;只是因为没机会,所以没有说。因此,无论谁接受,都因为那个原因而有罪,这是我们在这一点上的主张。就像这里一样,在不与取(偷盗)中也是如此。

如果那个人真的夺走了他的生命,那么下令的佛护和动手的僧护,两人都犯波罗夷。但根本老师因为已经取消了约定,所以不犯波罗夷。法护因为不知情,完全无犯。而佛护虽然保全了另外两人,自己却因此堕落了。

在“去而复返的使者”这一释义中:“他去后又回来”,意思是:他走到那个应被夺命的人附近,因为对方守护严密,没法杀掉他,就回来了。“当你能的时候,那时再动手”,意思是:何必今天就要杀?去吧,等你能下手的时候,那时再夺他的命。“犯恶作罪”,意思是:像这样再次下命令,也只是犯恶作罪。但如果那个人必定会被夺命,那么成办此事的思心所就如同道心之后紧接着的果心一样,所以这个人在下命令的当下就犯波罗夷。即使杀手过了六十年才杀那个人,而下命令的人在中间就命终了,或者还俗了,或者以非沙门身份命终,或者将来会还俗。如果下命令的人在家时,针对母亲、父亲或阿拉汉下了这样的命令,然后出家;在他出家之后,受命的人杀了那个人,那么下命令的人在家时就已经成了杀母者、杀父者或杀阿拉汉者,因此他的出家与具足戒都不能成立。即使应被杀的人在命令时还是凡夫,但当受命者杀他时,他已经证得阿拉汉;或者他挨了受命者的打击后,依靠由痛苦所生的信心修观,证得阿拉汉果,随后就因为那个病而命终,那么下命令的人在命令的当下就成了杀阿拉汉者。而杀手则在任何情况下,都是在着手行动的当下就犯波罗夷。

现在,为了在这些全都以“使者”方式说到的论母项目中,显示合乎约定与违离约定的情况,

已经说了三种情况。其中,第一种情况:因为他说话声音轻细,或者那人耳聋,听不到“不要杀”这句话,所以根本者没有得到解脱。第二种情况:因为对方听到了,所以得到解脱。第三种情况:因为他使对方听到了,而另一个人答应“好”之后停手了,所以两个人都得到解脱。

使者论说部分终

175175. 在“当面而作背后想”等解释中,“当面”指在面前,“背后”指不在面前。其中,当那位有怨的比丘在受供养时和其他比丘一起来,坐在面前,有人因为愚痴昏暗,不知道他已经来了,心里想:“啊,但愿某某被杀掉!连盗贼都不去杀他,蛇也不咬他,也不拿刀或毒来害他!”这样随喜他的死亡而说出这类话,这叫“当面而作背后想而说”。意思是:他明明在面前,却当作他不在面前。如果有人看见他坐在面前,后来他和那些受完供养离开的比丘们一起走了,这人却仍然以为“他就坐在这里”,然后像前面那样说,这叫“背后而作当面想而说”。用同样的方法,应当知道“当面而作当面想”和“背后而作背后想”这两种。还应当知道,这四种情况中,每说一句话都犯恶作。

现在,为了说明赞叹死亡的各种分类,在前面所说的五种论母解释——以身赞叹等——当中: “以身做姿态”:就像他心里知道的那样——“拿刀、吃毒、上吊,或者跳进坑里等等而死的人,据说能得到钱财、得到名声,或者生到天界”——他用这个意思,通过手势等身体动作表达出来。 “用言语说”:就是把同样的意思分成句子说出来。 第三种方式,是同时用身体和言语两种方式来说。 在所有这些情况里,每一次赞叹的当下就犯恶作。当被赞叹的人因此产生痛苦时,赞叹的人犯土喇咤亚。如果被赞叹的人死了,就在赞叹的那一刻,赞叹的人犯波罗夷。 如果被赞叹的人自己不知道,而另一个人知道后心想“我确实找到了获得安乐的方法”,然后因为那个赞叹而死去,那就无犯。 如果是为了两个人而作赞叹,其中一个人知道后死去,犯波罗夷。如果两个人都死了,犯波罗夷,同时累积不善业。这个道理对很多人也一样适用。 如果不指定对象,到处漫游赞叹死亡,那么凡是知道这个赞叹而死去的人,都算作被他所杀。

在通过使者赞叹死亡的情形中,如果吩咐说“你去某某家或某某村,对某某这样赞叹死亡”,只要在指示被传达时,就犯恶作。如果使者是为某人而被派去的,当那人产生痛苦时,主使者犯土喇咤亚;如果那人死了,主使者犯波罗夷。如果使者心想“他现在已经知道这是生天之道了”,却不告诉那人,而是告诉自己的亲戚或血亲,当那亲戚或血亲死了,使者就违背约定,主使者则无罪。如果使者同样这样想,然后自己按照所赞叹的方式去做而死了,也同样是违背约定。如果不指定对象而传达,那么有多少人因为使者的赞叹而死,就有多少杀生。如果父母因此而死,那就成了无间业。

176176. 关于书写描述死亡的说明——“书写”是指在贝叶或纸本上写下文字:“如果有人拿刀自杀,或跳下悬崖,或用火焚、水淹等其他方法死去,就能得到这样那样的好处”,或者写“这就是他的法”。在这里,恶作和土喇咤亚也应当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理解。如果针对特定对象而写,那么当所针对的那个人死亡时,就犯波罗夷。如果为许多人而写,有多少人死亡,就有多少杀生。如果父母因此死亡,就成无间业。不针对特定对象而写,道理也一样。如果生起后悔,心想“会有很多人死”,就把那本书烧掉,或者处理到字迹无法辨认,就能脱罪。如果那本书是别人的,不管是否针对特定对象而写,只要放回拿取的地方,就能脱罪。如果是花钱买来的,就把书还给书的主人,把钱还给从他手里收钱的人,就能脱罪。如果许多人同一个心意,想“我们来写描述死亡的文字”,一个人爬上棕榈树割叶子,一个人拿过来,一个人做成书,一个人书写,如果是刺刻的书,一个人涂墨,涂好墨、把书准备好之后,大家把它放在会堂、店铺,或者任何有很多好奇看字的人聚集的地方。有人读了之后,即使只有一个人死亡,所有人都犯波罗夷。如果很多人死亡,道理和前面说的一样。如果生起后悔,即使把那本书藏在箱子里,另一个人看到后拿出来再给很多人看,他们仍然不能脱罪。且不说箱子,即使把那本书扔进河里或海里,或者洗它,或者切成碎片,或者用火烧,只要在摩擦过、没洗净或没烧尽的叶子上字迹还能辨认,就不能脱罪。但如果处理到字迹无法辨认,就能脱罪。

现在,为了说明固定杀生加行的分类,在已经说过的“坑”等论母解释中,“针对人而挖坑”是指:心里想着“某某掉进去就会死”,针对某个人,在他经常活动的地方挖一个坑。挖的时候,即使是在有生命的地上挖,因为是杀生的加行,每挖一下都犯恶作。如果所针对的那个人因此生起痛苦,就犯土喇咤亚;如果因此死亡,就犯波罗夷。如果是别人掉进去死了,就无犯。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,而是想“不管谁掉进去死了都行”而挖坑,那么有多少人掉进去死掉,就有多少次杀生。如果对象属于五无间业的情形,就构成无间业;如果对象属于构成土喇咤亚、波逸提罪的情形,就犯土喇咤亚、波逸提。

这里涉及多种思。哪一种思构成波罗夷呢?首先,《大注疏》中说:“挖一个坑,按深度和长宽挖好,量定尺寸,削平、清扫,在取出土筐时,那决定性的成事思就如同紧接道心之后的果心一样。即使过了一百年后,有人掉进去必定会死,也仍然是以那决定性的思构成波罗夷。”《大跋车利耶注》和《略注》中则说:“当挖下第一锄时,若心想‘掉进这个坑就会死’,此时若有人失足掉进去死了,就构成波罗夷。但持经长老们只取决定性的思。”

一个人命令另一个人说:“挖个坑,把某某人带来,推下去杀掉。”那人就把他推下去杀了,两个人都犯波罗夷。如果命令者推另一个人下去杀了,或者命令的人自己掉下去死了,或者另一个人自己因法性掉下去死了,在所有这种情况下,根本造作者(命令者)都不构成违越,可以脱罪。如果他想:“某某人会把某某人带来,在这里杀掉”,那么挖坑时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如果他想“想死的人会在这里死”而挖坑,死一个人就犯波罗夷;死很多人就积集不善业;如果是父母死了就成无间业;如果涉及土喇咤亚和波逸提的情况,就犯相应的土喇咤亚和波逸提。

有人想:“不管是谁,只要想杀人,就会把人推到这里弄死。”于是挖了坑。如果有人被推下去弄死,死一个人就犯波罗夷;死很多人就积下不善业;如果事情涉及杀父、杀母、杀阿拉汉这类无间业的对象,就犯无间业等罪。在这里,连阿拉汉也包括在内。但按前面那种说法,因为他们没有想死的心,所以不会掉下去,因此不算在内。在这两种情况下,如果是自己因法性而掉下去死了,就没有杀心。有人想:“不管是谁,只要想杀自己的仇人,就会把仇人推到这里弄死。”于是挖了坑。如果仇人们把仇人推下去弄死,死一个人就犯波罗夷,死很多人就积下不善业;如果母亲、父亲或阿拉汉被仇人带到这里杀死,就犯无间业。如果他们自己因法性而掉下去死了,就没有杀心。

如果有人不指定具体对象,心里想的是“不管想死的、不想死的,想杀的、不想杀的,任何掉进来或被人推进来的人都会死”,就这样去挖陷阱,那么每死一个人,他就随着每一个人的死亡,相应地承受业报,并犯下相应的罪过。如果怀孕的女人掉进去,连同胎儿一起死了,就是两个杀生。如果只有胎儿死了,就是一个杀生。如果胎儿没死,母亲死了,也只是一个杀生。被盗贼追赶的人掉进去死了,挖陷阱的人犯波罗夷。盗贼把人推到那里杀死,也是波罗夷。把掉进去的人拖出来再杀死,也是波罗夷。为什么?因为那个人是因为掉进陷阱这个行为而被抓住的。从陷阱里出来以后,因为同一个伤口而死,也是波罗夷。过了很多年之后,同一个伤口再次发作而死,也是波罗夷。因为掉进陷阱而生了病,后来又得了别的病,而陷阱导致的病更严重,即使最后是因为后来那个病而死,挖陷阱的人也不得脱罪。如果后来才生的病更严重,那个人因为那个病而死,就可以脱罪。如果两种病共同导致死亡,就不得脱罪。化生的人出现在陷阱里,出不来而死,也是波罗夷。本来是为了杀人而挖的坑,夜叉之类的掉进去死了,没有罪。本来是为了夜叉之类而挖的坑,人或其他众生掉进去死了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不过,为了夜叉之类而挖坑的人,即使在挖的时候让它们感到痛苦,也只犯恶作。如果导致死亡,则根据对象不同,或者犯土喇咤亚,或者犯波逸提。不指定对象而挖的陷阱,有夜叉形状或饿鬼形状的掉进去,以畜生形状死去,以掉进去时的形状为准,所以是土喇咤亚——优波帝沙长老这样说。以死时的形状为准,所以是波逸提——普沙提婆长老这样说。以畜生形状掉进去,以夜叉或饿鬼形状死去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挖陷阱的人把陷阱卖给别人,或者白白送人,不管是谁掉进去死了,由此产生的罪和业缚都归他自己。得到陷阱的人没有罪。如果得到陷阱的人想:“这样掉下去的人出不来,会死掉,或者得不到救助”,于是把陷阱挖得更深或更浅、更长或更短、更宽或更窄,那么两个人都犯下罪和业缚。如果因为想到“会有很多人死掉”而生起后悔,用土把陷阱填平,假如有人掉在填的土上死了,即使已经填平,最初挖陷阱的人仍然脱不了罪。天上下雨时那里变成泥泞,有人陷在泥里死了,也一样。树木倒下,或者风、雨水把泥土冲走,或者有人为了挖块根而在那里掘出一个坑,如果有人陷进去或掉进去死了,最初挖陷阱的人仍然脱不了罪。不过,如果在那块地方建一个大水池或池塘,或者建塔庙,或者种菩提树,或者建住所或车道,就能脱罪。当陷阱被牢固地填平,树木等的根互相缠结在一起,已经变成实心地面时,那时也能脱罪。即使河流冲过来把陷阱冲走了,这样也能脱罪。以上就是关于陷阱的论述。

不过,对于陷阱这一类顺理成章、看起来也很妥当的捕猎装置,只要有人放下套索,心想“众生会在这里被绑住而死”,那就应当知道:对于那些注定会被绑住的众生,在刚放手的那一刻,就涉及波罗夷、无间罪、土喇咤亚、波逸提这些罪。 如果是为了特定对象而设置,结果被绑住的却是那对象以外的人,那就没有犯戒。套索无论是连同本钱一起给出去,还是白白送人,业力上的束缚都只归最初设置的人。 如果拿到套索的人把松脱的套索重新架好,或者看见有人从旁边走过,就筑起围栏把人引到正面来,或者把套索杆立得更硬,或者把套索绳绑得更紧,或者把桩子钉得更牢,那两个人就都解脱不了。 如果设置者生起后悔,把套索解下来就走了,别人看见后又重新架设,结果被绑住的众生一个接一个死去,最初设置的人仍然解脱不了。

如果那根套索杆不是他自己做的,那么把它放回被拿取的位置,他就解脱了。砍断在那里长出来的杆子,他就解脱了。但如果是他自己做的杆子,即使他加以保护,也还是不能解脱。因为如果别人拿了那根杆子去设置套索,众生因此而死,最初设置的人就不能解脱。如果他把那根杆子烧成炭火后扔掉,众生被那炭火打到而死,他也还是不能解脱。只有彻底烧尽或彻底毁掉,才能解脱。套索绳如果是别人搓的,把它放回被拿取的位置,他就解脱了。如果拿到绳子后把搓成的部分拆开,或者拿到纤维后把搓成的部分一条条拆散,他就解脱了。但如果是他自己从树林里取来纤维搓成的,即使加以保护,也不能解脱。只有彻底烧尽或彻底毁掉,才能解脱。

布置压杀陷阱时,把压板架在四根支柱上,再放上石头,每做一步都犯恶作罪。等全部布置完毕,手一松开的那一刹那,就根据必定会被压死的众生的情况,按照有指定对象和没有指定对象等相应情形,应当知道构成波罗夷等罪。压杀陷阱不管是有人正式布施的,还是随便放置的,业的责任都只落在最初布置的人身上。如果接受陷阱的人把掉下来的石头重新搬上去,或者再放上别的石头让它变得更重,或者看见众生从旁边经过就筑起围栏,把众生引进压杀陷阱里,这两个人都不能脱罪。即使他起了悔意,把压杀陷阱推倒后离开,别人看见后又重新布置好,最初布置的人仍然不能脱罪。不过,就石头而言,要把它放回原来拿取的位置才能脱罪;压杀板的支柱,则按照套索杆那一节所说的方法,放回原来拿取的位置,或者烧掉,才能脱罪。

把刺桩竖起来的人,即使已经全部准备就绪,只要一松手,众生一掉到桩尖上就必定会死,这时就按所指向或未指向的众生的情况,相应地判定波罗夷等罪。刺桩不管是有人出了钱雇人做的,还是随便弄来的,业的责任都只落在最初设置的人身上。如果得到这根刺桩的人想“让他们一下子就死”,就把它削得更尖;想“让他们死得痛苦”,就把它弄钝;觉得“太高了”,就把它放低;觉得“太低了”,就把它升高重新竖起来;或者把弯的弄直、把太直的弄弯、让它稍微倾斜——这样双方都不得脱罪。但如果他觉得“位置不对”,就把它移到别的地方,而这根刺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杀人而特意寻找制作的,那最初设置的人仍不得脱罪;如果不是特意寻找,只是随手拿到现成的就竖起来,那最初设置的人可以脱罪。如果生起了后悔心,就按照套索杆那段所说的方式,把它放回原来拿取的位置,或者烧掉,这样就能脱罪。

177177. 在“在倚靠物上放刀”这一条里,所谓倚靠物,指的是日常经常使用的东西:床、椅子、靠板,或者白天坐着时靠的柱子、那里原本生长的树,或者经行时站着倚靠的树、靠板——所有这些,因为可以倚靠,所以叫倚靠物。在这样的倚靠物上,以能刺伤或砍伤倚靠者的方式,放置斧头、凿子、刀、锥、刺等任何一种刀,犯恶作。在经常使用的地方,有人没有戒心地坐下、躺下或倚靠,因为碰到刀而生起痛苦,犯土喇咤亚;如果因此死亡,犯波罗夷。如果另一个与他有仇的比丘在寺院里巡视时看到了,心想“这大概是为了杀这个人而放的,好啊,让他好好死吧”,随喜地走开,犯恶作。但如果那个人也在那里,心想“这样做会更好”,把刀磨得更锋利等等,做了某些加工,那他也犯波罗夷。但如果他认为“位置不对”,把刀拔出来放到别处,如果是为了同一个目的而特意制作放置的,最初放置的人仍然不能脱罪;如果只是把现成的拿来放上去,最初放置的人就脱罪了。如果把那把移走,另外放一把更锋利的,最初放置的人就脱罪了。

在涂毒这件事上,一直到随喜死亡为止都犯恶作,方法也是这样。不过,如果他想“这毒圈太小”,就把它做大;或者觉得“太大了”,就把它做小;或者把薄的涂厚、厚的涂薄;或者用火加热后,把它在下面或上面移动,那也犯波罗夷。如果他认为“这放的位置不对”,就把毒全部刮掉、擦干净,再放到别的地方:如果是他自己配药做的,最初放置的人就不得脱罪;如果不是他自己做的,就得脱罪。不过,如果他觉得“这毒太少了”,又拿来别的毒加进去,众生因为谁的毒而死,谁就犯波罗夷。如果是因为两个人的毒而死,两个人都犯波罗夷。如果他认为“这毒没有毒”,就把那毒拿走,只放自己的毒,那么那个人犯波罗夷,最初放置的人得脱罪。

把床或椅子弄得不结实,是指砍断横档下面的部分,或者割断那些用藤条、绳子绑着的部分,只留下一点点,然后在下面放上武器,心想“他掉到这里就会死”。对于靠板之类的木板,乃至经行道旁扶手木板的末端,砍断外侧那一边,在下面放上武器;或者把床、椅子、靠板搬到坑洞等地方放好,让人只要一坐上去或一靠上去就会掉下去;或者坑洞等地方有通行的桥,把它弄得不结实。这样做的时候,在制作过程中犯恶作。对方因此产生痛苦,犯土喇咤亚;如果死了,犯波罗夷。把比丘带到坑洞等的边缘站着,心想“他看到后因恐惧而颤抖,就会掉下去死”,犯恶作。他就在那里掉下去,产生痛苦时犯土喇咤亚,死亡时犯波罗夷。自己推落,或让别人推落,或别人没被指使而自己推落,或非人推落,或被风吹落,或因自身原因掉落,一切情况下,只要导致死亡,都犯波罗夷。为什么?因为是由于他的操作,那人才站在坑洞等的边缘。

所谓“放置”,就是放在近处。这里,如果有人用“用这把刀死掉的人能得到财物”这类说法来赞叹死亡,或者劝人说“想死的就用这个去死,想杀人的就用这个去杀”,然后把刀放在那里,那么他这样做放置时就犯了恶作。如果想死的人用那把刀伤害自己,或者想杀人的人用它伤害别人,这两种情况下,只要对方因此产生痛苦,放置刀的人就犯土喇咤亚;如果导致死亡,就犯波罗夷。如果没有针对特定的人而放置,导致许多人死亡,那就是不善业的累积。在波罗夷等事中,就分别犯波罗夷等罪。如果生起了追悔,把刀放回原来拿取的地方,就得以解脱。如果是买来的刀,应当把刀归还原主,把钱还给那些从他手里收钱的人,这样才得以解脱。如果拿了铁块、犁头或锄头让人打成刀,应当把所拿的那件器具恢复原样,这样才得以解脱。如果拿了锄头让人打成刀,却把锄头毁掉改打成犁头,即使有人被犁头击中而死,他也不能从杀生罪中解脱。但如果是为了专门放置而收集铁让人打造,那就必须用砂石把它磨成粉末,撒散之后才得以解脱。即使像劝死书那样,是由许多人共同发心制作而成,其业缚的判断也应当依照书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矛和棍棒。棍棒的判断与套索杖相同。石头也是如此。刀类则与刀相同。至于毒,放置毒的人应当根据事由、是否针对特定人等相应情况,在波罗夷等事中分别犯波罗夷等罪。如果是买来放置的,依照前面的方法恢复原状后就得以解脱。如果是自己用药物调配的,只要使它不再成为毒,就得以解脱。绳索的判断与套索绳相同。

关于药物:如果有个比丘,对怀有敌意的比丘,在他得了热病或者不相宜的病症时,怀着让他死的心思,把酥油之类本来不适宜的东西说成是适宜的而给他,或者给他任何其他的块茎、根、果实等,这样施药就犯恶作。如果对方因此产生痛苦,犯土喇咤亚;如果导致死亡,犯波罗夷。如果所缘的事属于无间业,就应当知道是无间罪。

178178. 关于施加色相:所谓“施加”,就是把对方不喜欢的色相放到他跟前,或者自己现出夜叉、饿鬼等形象站在那里。只要做了这个施加的动作,就犯恶作。对方看到那个色相后生起恐惧,犯土喇咤亚;如果因此死了,犯波罗夷。但如果那个色相正好让某个人喜欢,而那人因为得不到而憔悴致死,就不犯。对令人喜欢的色相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不过在这里特别要说的是:对女人现男人之相,对男人现女人之相,打扮好之后施加,只让对方看一眼,不让对方久看。对方因为得不到而憔悴致死,犯波罗夷;如果是被吓死的,就不犯。但如果不加分别,不管是吓死还是得不到而死,心里只想着“只要让他看见就会死”而施加色相,那么对方无论是被吓死还是憔悴而死,都犯波罗夷。用同样的方法,声的施加等也应该了解。这里只是说:非人的声音等能引起惊恐的,是不令人喜欢的声音;对男人来说,女人的声音、美妙的天乐声等能令心生喜悦的,是令人喜欢的声音。在雪山,毒树的根等气味和尸体的气味是不令人喜欢的气味;黑沉香根等气味是令人喜欢的气味。令人厌恶的根味等是不令人喜欢的味;不令人厌恶的根味等是令人喜欢的味。毒触、大麻风触等是不令人喜欢的触;中国丝绸、天鹅绒、棉花绒等触是令人喜欢的触。应当这样了解。

以法施加:这里的“法”要理解为教法。或者,从教法宣说的角度来看,地狱和天界中受苦与享福的差别,本身就是以法为所缘。所谓“地狱众生”,是指戒行毁坏、造了恶业、应当生到地狱的众生,为他讲说五种捆绑、刑罚等地狱的事。他听了之后恐惧而死,说法者犯波罗夷。但如果他听了之后,因为自身的法性而死,就无犯。如果是为了让他“听了这个之后,就不再造、会远离、会停止这类恶业”而讲说地狱的事,他听了之后恐惧而死,无犯。所谓“天界的事”,是指天界舞者、演员等以及欢喜园等种种福报的事;他听了之后,心向天界,想赶快得到那些福报,就用持刀自杀、服毒、断食、阻断呼吸等方式让自己受苦,说法者犯土喇咤亚;如果死了,犯波罗夷。但如果他听了之后,还是活到寿命尽时,因为自身的法性而死,就无犯。如果是为了让他“听了这个之后,会去修福德”而说,他听了之后心生向往而命终,无犯。

179179. 关于“告知”——“被问才说”,是指有人这样问:“尊者,人死后怎样才能得到财富,或者投生到天界?”被这样问到时,他才说。

在教导的章节里说“没有被问”:意思是,没有被这样问,就自己主动开口说了。

暗示业和相业,应当依照不与取这一节里已经讲过的方式来了知。

像这样从各种角度说明了犯戒的类别之后,现在为了说明不犯戒的类别,而说“无犯,非故意”等。其中,“非故意”是指没有怀着“用这个手段我要杀死这个人”的意图。因为像这样没有存心,以所做的事即使导致他人死亡,也无犯,而且将会说“比丘非故意者无犯”。“不知者”是指不知道“用这个手段这个人将会死”,以这样的手段即使导致他人死亡,也无犯,而且将在毒食钵的事例中说“比丘不知者无犯”。“无杀意者”是指不希望对方死。即使以某种手段导致他人死亡,如果他没有杀意,也无犯,而且将会说“比丘无杀意者无犯”。疯狂等情况,和前面所说的一样。但在这里,最初犯戒的是那些互相夺命的比丘,他们无犯。其余赞叹死亡等的人,则有犯。

《分别论》的注释终

关于等起等项:这条学处有三种等起——从身与心、语与心、身语与心而生起。是造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即使国王登上宝座,正享受着王权之乐,当有人来报“大王,盗贼已捉到”,他笑着说“去,把他杀了”,也应当知道他是以忧俱之心而说的。然而,因为与乐混杂,又不是持续生起,所以凡夫难以了知这一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