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 饮酒品

巴吉帝亚篇解释(一) · 43 段

1. 饮酒学处注释

在《饮酒品》的第一个学处“饮用谷酒和花酒”中,这里所谓“谷酒”,是用米粉等做成的酒;“花酒”,是用花等发酵制成的酒。这两种酒,从最初下种开始,哪怕只是用草尖沾一点来喝,每喝一次都犯巴吉帝亚。

在憍赏弥,因娑伽多长老一事,制定了饮酒学处。这是共通制定,没有事先宣告,属于三巴吉帝亚。对不是酒的东西作酒想,或者心里有疑惑,犯恶作。作非酒想,喝颜色、香气、味道像酒的非酒,比如盐水或酸汁;或者为了去掉腥味,加一点酒进去煮汤等;在这些汤等里面,用庵摩罗果汁等把非酒做成像酒一样的饮料——饮用这些的人,以及疯狂者等人,都不犯。是酒,以及饮用它,这里是两个构成要素。生起等情况跟羊毛论相同,但这个是世间罪,是不善心,有三种受。

饮酒学处的注释终

2. 指戳学处注释

第二,关于“指戳”:用手指触碰腋下等部位,称为指戳。另外,无论用身体的哪个部位,出于嬉笑的意图去触碰已受具足戒的人,就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因六群比丘以手指戳人嬉笑而制定此学处。这是共通制定,不属别制,属三聚巴吉帝亚。对未受具足戒者,犯三恶作。但在这里,比丘尼对比丘、比丘对比丘尼,都等同于未受具足戒者;在身体相连等一切情况下,都只犯恶作。如果不是出于嬉笑意图,而是因为有事要触碰,以及疯狂者等情况,则无犯。嬉笑意图、以身体触碰已受具足戒者的身体,是这里犯戒的两个要素。其生起等情形与初巴拉基格相同。

指戳学处注释终

3. 戏笑学处注释

第三条,“水中嬉笑法”指在水里嬉戏。所以,如果比丘在没过脚踝的水中行走,怀着嬉笑的意思潜入水中或浮出水面,那么当他为了潜水等目的而进入水中时,每举手一次、每迈步一次,都犯恶作;在每一次潜入和浮出的动作中,都犯巴吉帝亚;潜入水中之后在水底行走时,每举手一次、每迈步一次,或者游泳渡水时,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划水,每做一个动作,都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针对十七群比丘,因为水中嬉戏这件事而制定。这是共通制定的学处,不是因教诫而犯。此学处为三句巴吉帝亚。在水中,对不是嬉戏的事而有嬉戏的想法,或者心里有疑惑,犯恶作;同样,在船上嬉戏时,用手、脚、木棒或瓦片打水;把容器里的水、酸粥等或者泥浆拿来玩投掷游戏,犯恶作。不过,为了阐明意义而截取文字是允许的。如果不是出于嬉笑的目的,而是因为有该做的事而进入水中、沉入浮出等,或者渡到对岸,或者遇到危难时,以及精神失常者等,无犯。水位超过脚踝,并且以嬉笑为目的而嬉戏,这是这里的两个要素。此罪的生起等与第一条巴拉基格相同。

嬉戏学处的注释终

4. 不恭敬学处注释

第四,不恭敬,是指对人或对法做出不尊重的行为。所以,如果一位比丘被受了具足戒的人依据已制定的学处教诫时,因为不愿意照他的话去做,或者不愿意学习那个法,而表现出不恭敬,那么他就在这个不恭敬的行为上犯了巴吉帝亚。

在憍赏弥,因恰那长老的不恭敬行为这件事而制定;这是共通制定,不可教唆(不涉及命使);属于三句巴吉帝亚。对未受具足戒者,是三句恶作。已受具足戒者或未受具足戒者,用非所制定的方式——比如“这不是导向损减”等——来教诫时,即使有不恭敬,也只是恶作。但如果是依照传承诵习,说“这是我们师长的诵习和遍问”,以及精神失常者等,则无犯。这里有两个要素:已受具足戒者以所制学处教诫,以及作不恭敬。它的生起等与不与取相似,但这个是苦受。

不恭敬学处的注释终

5. 恐吓学处注释

第五,“恐吓”是指:为了吓唬对方,而展示色相之类的东西,或者说令人恐惧的话。至于对方到底有没有被吓到,不管他怕不怕,做这件事的比丘都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因六群比丘,就恐吓之事而制定;是共通制定,无命令(非由他人指使而犯);属于三句巴吉帝亚。对未受具足戒者,是三句恶作。不是想恐吓而那样做的,以及精神失常者等,无犯。已受具足戒,以及在对方看见或听见的范围内、以想恐吓之心而努力,这里是两个构成要素。其生起等与前一学处相同。

恐吓学处的注释终

6. 火光学处注释

第六,“想取暖”是指想要烤火。“应该点燃”是指让它烧起来;“除了那种因缘之外”是指除了点灯、或者在煮饭等事情里生火这类因缘之外。这里的判定是这样的:如果是自己点火,从架好钻火木开始,一直到火焰还没生起来之前,这中间的所有动作都犯恶作;火焰生起来的时候,犯巴吉帝亚。如果是叫别人点火,下命令的时候犯恶作;一次命令让那个人点了很多次,也只犯一个巴吉帝亚。

在跋伽国,针对众多比丘,因为生火取暖这件事而制定:无病、除非有那样的因缘,这是此处两条随制;共通制定,可教唆(涉及命使);三句巴吉帝亚。对病者作无病想,或者心存疑惑,犯恶作;同样,把已翻转的炭火取出来,以及把未熄灭的取出来放回原处,也犯恶作。但如果点燃已熄灭的,就只是巴吉帝亚。对病者作病想,用别人做好的火,或者用已失去热度的炭火取暖,在灯火、火室等类因缘中,在灾难时,以及精神失常者等,无犯。无病、没有开许的因缘、想取暖、点燃,是这里的四个要素。其生起等,应知如媒嫁学处中所说的方法。

火光学处注释终

7. 沐浴学处注释

第七,“应当沐浴”——如果有比丘在中土地区,从沐浴日算起,半个月还没满,除了开许的时候以外,心里想“我要沐浴”,而准备沐浴粉或泥土,那么从那时起,在一切相关行为中都犯恶作;沐浴结束时,犯巴吉帝亚。在开许的时候中,即使只是清扫精舍,也算作务之时;想要走半由旬路的人,正在走的时候,或者已经走到的时候,算行路之时;被带尘土的风吹到,身上落了两三滴水,算风雨之时。其余内容很清楚。

在王舍城,针对众多比丘不知节制而沐浴一事制定了这条学处。“除了适当的时候”在这里是六种追加制定,是共通制定,是无教令,属于三句巴吉帝亚。超过半月而以为是未满半月,或者有疑惑,犯恶作。如果认为是超过半月,或者在适当的时候沐浴,或者渡河时掘起沙子、在挖出的坑里沐浴,这些人,以及边地所有人、危难时、精神失常者等,都无犯。中间地区、未满半月沐浴、没有适当的时候或渡河或危难,这里是三个要素。等起等与羊毛戒相似。

沐浴学处注释终

8. 作坏色学处注释

第八条里,“他得到”就是所得,所得本身就是“得”。他得到了什么?是衣。什么样的衣?新衣。所以本来应该说“navacīvaralābhena”(因获得新衣),但没有做鼻音省略,就说成了“navaṃcīvaralābhena”,意思是“以所获得的新衣”。中间那两个词只是虚词而已。“比丘”是用来指出是谁得到了衣,其余部分从词义上看本来就很清楚。不过这里要这样判定:得到适合做下衣或上衣的衣之后,等那件衣染好色,在任何地方,用铜青色、叶青色、泥色或任何一种黑色,取一个相当于孔雀眼纹、环纹或指节纹大小的点净标记,然后才能使用那件衣;如果没有取标记就使用,就犯巴吉帝亚。

此戒于舍卫城制定,因众多比丘于自己之衣不如实知之事由。此为共通制定,非指令性,属三句巴吉帝亚。于已取标记之衣,若生起未取标记想,或心有疑惑,犯恶作。若生起已取标记想,则于下列情形皆无犯:标记已灭;于作标记之处破损;以已作标记之衣与未作标记之衣缝合;后来加上纽扣、防风边、补丁等而使用此衣者;以及疯癫者等。上述种类之衣,未作标记,非衣已失等,或作下衣、或作上衣,此处有三支。其等起等与羊毛戒相似,但此戒为有行与无行。

作坏色学处注释终

9. 代持学处的注释

第九条中,“代持之后”这里有两种代持:当面代持和背后代持。什么是当面代持?先弄清楚那些衣是单件还是多件、是放在跟前还是没放在跟前,然后说“这件衣”或“这些衣”或“那件衣”或“那些衣”,接着说“我为你代持”,这就是第一种当面代持。做到这一步,可以存放,但不能使用、不能送人、也不能决意。如果对方说“这是我的东西,我的这些东西,你拿去用、送人、或者随缘处理吧”,这就叫“出离”,从这时起使用等都可以了。另一种方式:同样先弄清楚那些衣是单件还是多件、是放在跟前还是没放在跟前,然后当着那位比丘的面,说“这件衣”或“这些衣”或“那件衣”或“那些衣”,再从五位同法者中随便挑一位,取他的名字,说“我代持给帝萨比丘”,或者说“我代持给帝萨比丘尼、在学尼、沙弥、帝萨沙弥尼”,这是另一种当面代持。做到这一步,可以存放,但使用等一概不行。如果那位比丘说“帝萨比丘的东西……帝萨沙弥尼的东西,你拿去用、送人、或者随缘处理吧”,这就叫“出离”,从这时起使用等都可以了。

什么是背后代持?同样地,先弄清楚那些衣是单件还是多件、是放在近处还是远处,然后说“这件衣”或“这些衣”或“那件衣”或“那些衣”,接着说:“我把它交给你代持。”对方应当问:“谁是你的朋友或熟人?”然后这一方要像前面那样说“帝萨比丘”等等,乃至“帝萨沙弥尼”。接着那位比丘要说:“我交给帝萨比丘”等等,乃至“我交给帝萨沙弥尼”,这就是背后代持。到这一步,可以存放,但使用等一概不允许。如果那位比丘按照第二种面前代持中所说的方式,说“某某的所有物,你使用、或送人、或随缘处置吧”,这就叫作出离,从那时起使用等就都可以了。钵的代持也是同样的做法。总之,在这两种代持中,无论用哪一种代持方式,把衣代持给五位同法者中的任何一位之后,如果未按所说的方式作出离而受用,或者未以亲厚想取用那位已作此律业者的衣而受用,就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因伍巴南达而起,针对“未出离就使用”这件事而制定:这是共通制定,不是个别指令,属于三句巴吉帝亚。如果对它作决意或舍弃,犯恶作;同样,对已出离的却生起未出离想,或心有疑惑,也犯恶作。如果生起已出离想,以信任而使用,以及疯癫者等,无犯。自己代持而未出离、衣是可代持之物、使用,这里有三支。等起等与初咖提那戒相同,但这一条是有行与无行。

分配学处注释终

第10条 藏匿学处的注释

第十条中,“钵”是指可以用来决意的。“衣”是指可以用来代持的。“坐具”是指有边缘的。所谓“针筒”,是指带针或不带针的。“腰带”是指布带或猪肠带。“藏匿”是指移开后藏起来。“以笑为期望”是指以笑为目的。犯巴吉帝亚:自己藏匿的,犯巴吉帝亚;指使别人藏匿的,在发令时犯恶作;因为那人藏匿了,另一人犯巴吉帝亚。

在舍卫城,因六群比丘藏匿物品一事而制定。这是共通制定,有教唆的情况,犯三条巴吉帝亚;对未受具足戒者,犯三条恶作。不过,除了前面说的钵等物之外,藏匿受具足戒者或未受具足戒者拥有的其他资具,只犯恶作。如果是为了把放错地方的东西收好,或者心想“我说完法再还给他”而收起来,以及精神失常者等人,则无犯。藏匿受具足戒者拥有的钵等物,并且想要让他苦恼或出于开玩笑的目的,这就是这里的两项要素。其等起等,与不与取相同。

藏匿学处的注释终

饮酒品第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