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有生命品

5. 巴吉帝亚篇复注 · 38 段

7. 故意学处注释

382382. 在有虫品的第一条学处中,“射出箭矢,所以叫射手”,这是指精通弓术的人,所以注释说“弓术师”。为了射杀敌人而拿起弓的人,就叫持弓者,他们的老师就是弓术师。应当以不放逸来履行义务:也就是说,要像这样善持正念在住处行事,让那些众生不至于死亡。这里剩下的内容都很浅显易懂。至于各项支分,也应当按讲人身时所说的方式来了知。

故意学处注释终

2. 有生命学处之注释

387387. 第二项中,“有水积聚形态的地方”是指地面上某个地方,水倒在那里会停留,不会很快干涸,就是那样的地方。这里剩下的内容意思都很清楚。这里的分支项目,和“浇洒学处”里所说的一样。

有生命学处的注释终

3. 翻案学处注释

392在第三项中,“以已确立的状态而不允许确立”这句话,是为了说明他们现行的情况而说的。然而,凡是如法已裁决的诤事,那就是彻底裁决了。如果在甘马尚未完成时提出反对,就应当先让他明白,然后再进行。否则,甘马就会失效,行事者也会获罪。这里其余的内容很清楚。不过,这里有三支:已如法裁决的状态、了知、翻案。

翻案学处注释终

4. 粗恶学处注释

399第四项中,“tasseva”就是指那个犯戒的人本身。“āroceti”是说,为了隐瞒,他说“不要告诉任何人”。“vatthupuggalo”指犯戒的人。“yenassa ārocitaṃ”是说,由第二个人告诉了第三个人。“koṭi chinnā hoti”是说:因为以隐瞒为缘,犯戒之后,第二个人把这件事告诉了第三个人,所以由于这个缘故,不会再有他应当犯的罪,这就叫作罪的相续被切断了。

400“未受具足戒者的出精和身相触,这叫作粗恶行”——这种说法跟《粗恶告知学处》的注释书对不上。因为那里说:“在未受具足戒者的粗恶行或非粗恶行当中,开头五条学处叫作粗恶行,其余的叫非粗恶行;而出精、身相触、粗恶语和叹身索供,这些叫作他的行。”在“告知时,未受具足戒者的粗恶行有一种含义,隐瞒时又有另一种含义”这里,也看不出有什么特别的区分理由,所以注释书前后不一致。但如果想要让它没有矛盾,就应该在这里探究其中的道理。其余部分在这里很容易理解。对于已受具足戒者,知道是粗恶罪,以及因欲隐瞒而以“我不告知”舍弃责任——这些是这里的两个构成要素。

《粗恶学处》的注释终

5.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

402402. 第五品中,所谓“色经”,是指金匠的经。所谓“难说”,是指因辱骂而恶说;正因为恶说,所以是恶来。所谓“语道”,这里言语本身就是道,对于想知道其义、想让人知道其义的人来说就是道,所以叫语道。所谓“苦忍”,是指应当以苦来忍受的。

404从投胎入母胎时算起,到满二十岁,这叫“胎二十岁”。关于“减年与增年”,应当理解为:如果胎月偏多,就算减年;如果胎月不足,就算增年。所谓“十九岁”,是指在母胎中住了十二个月之后,从大自恣会出生那天算起,到十九岁为止。所谓“在初一那天”,是指后安居入雨安居的那一天。根据“三十昼夜为一个月”的说法,所以说“四个月减损”。所谓“把雨安居往上拉”,就是把雨安居向上拖;意思是到第三年时,以闰月的方式舍弃一个月,这就是把雨安居往上拉。因此,第三年成为十三个月;然而,由于一年是十二个月,所以在十八年中把闰月单独拿出来计算后,说“增六个月”。所谓“从那里”,是指从六个月之后。所谓“无疑惑”,是指连同闰月合计已满二十岁,所以没有疑惑。然而,在三部要句释中说:“因为只取十八年的闰月来计算,所以剩余两年也仍然有额外的日子;针对那些额外日子,说‘无疑惑’。”这不应采纳。因为在两年中,额外的日子并不能单独获得;到第三年时,由于把雨安居往上拉而舍弃闰月,才产生额外的月份。因此,在两年中,额外的日子并不能单独产生。

既然已经说过“把这两个月算进去,就满二十年了”,那为什么又说:在十九年的时候,再加上另外一年,才算满二十年呢?于是回答说“这里……等等……已经说过了”。因为不变词有很多含义,这里的 pana 这个词就是 hi 的意思,所以说“这里 hi”。这是为了证明前面已经说过的意思才说的。这段话也说明了这一点:前面说“让十九年的沙弥过了出雨安居的满月日,在第二天授具足戒”,那里并没有把胎月算进去,而是针对还差两个月才满二十年,才说“十九年”;所以如果把两个闰月算进去,那就叫满二十年了。tasmā 这个词的意思是:因为胎月也算在计数之内,所以……。“ekavīsativasso hoti”的意思是:从出生那天算起已经满二十年的人,再加上胎月,就是二十一年。

406给他人授具足戒,意思是自己作为戒师或甘马语师来给他授具足戒。这里剩下的部分容易理解。未满二十岁、自认为未满、授具足戒,这就是这里的三支。

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终

6. 盗贼商队学处的注释

4076. 第六学处的含义本身很容易理解。在这里,有四个构成要素:是盗贼团伙、知道是盗贼团伙、参与谋划、按约定而同行。

盗贼商队学处的注释终

412第七项没有任何需要说明的。

8. 阿利塔学处注释

417第八条中,“bādhayiṃsu”的意思是“杀害、伤害”。由于对种种成就造成阻碍,它在众生相续的中间、内部到来、生起,所以叫“antarāya”(障碍),也就是现世等种种不利。以不可逾越之义,系属于那种障碍,或者以障碍为果,或者有制造障碍的习性,所以叫“antarāyikā”(障碍者)。因此说“antarāyaṃ karontīti antarāyikā”——制造障碍,所以是障碍者。“ānantariyadhammā”指具有无间性的思心所法。其中这个词的语义是:死后无间而生的果叫“无间”(anantara),系属于那无间者,以能生起它而有无间所作的习性,或者以无间为目的,所以叫“ānantarikā”,那些就称为“ānantariyā”。只有业才是障碍,所以叫“kammantarāyikā”(业障)。它只对解脱制造障碍,不对天界制造障碍,因为不存在邪行的相状,所以才这样说。因为比丘尼没有法护的状态。这是就普通比丘尼而说的。但对于圣者所生起的,则唯是导致恶趣的,难陀青年就是这里的例证。或者,由于两者意欲相同,所以不对天界构成障碍,但对解脱构成障碍,因为它败坏了为解脱而修的行。然而,在已被克服而现行时,即使对天界构成障碍,也无法阻止。

无因见、无作见、虚无见一旦达到决定性状态,就成为决定性的邪见法。“结生法”指的是结生心的生起。这里举出黄门等例子只是示范,因为一切无因结生都带有果报障碍。那些用来指责圣者的思,就成了诽谤圣者。 “从那之后”是指从请求原谅之后。这里应当说明的内容,在天眼通的讨论中已经讲过了。故意犯的罪,就是故意违犯的七种罪聚。因为即使是故意违犯的恶作、恶说,也会障碍天界、道与果。只要还自称是比丘,犯了巴拉基格就不能出罪,犯了其余重罪就不发露,犯了轻罪就不忏悔。

“此比丘”指的是阿利塔比丘。“以味混同味”是指:把无过失的资具受用之味,与有过失的欲乐受用之味混同在一起。通过如理观察,在这里没有欲贪,所以叫“无欲贪”,说的是资具的受用。“如同在靠近”就是如同在靠近束缚。也有写成“如同在摩擦”的版本。“如同在拉近”就是如同在拉近相似性,因为把纯粹有过失的东西放到了无过失这一边。“恶”是因为低劣,也因为会导致恶趣,所以叫恶。“如同束缚大海”就是如同用造桥的方式把大海束缚起来。“与一切知智相违”就是:一切知智所见为“有过失”的,他却执取为“无过失”,因此与一切知智相违。“于教轮”指的是第一巴拉基格学处所摄的教轮,以及“舍非梵行”等教说所摄的教轮。

所谓骨锁,指的是胸骨、脊椎骨或头骨。因为那些骨头没有肉,所以叫做“骨锁”。在去掉肉的骨链上,或者单独一块骨头上,“骨锁”这个词已经固定通用了。以燃烧为义,是指因为错误的修行方式,在现在和未来燃烧。以大热恼为义,是因为它没有安住的自性;以短暂显现为义,是因为它只持续片刻;以暂时为义,是因为它会被其他事物所压倒;以毁坏一切肢节为义,是因为它以破裂等事为依处;以强烈打击为义,是因为类似于拔除;以穿刺为义,是因为在无疮处生疮并侵入内部;以有疑惧怖畏为义,是因为它是现世与后世不利之相。

在巴利圣典中,“以强力、以执取”等说法,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。“以强力”是指以见的强力,意思是那见解达到了强固的状态。“以执取”是指以见的执取,意思是被称为见的执取。因为见本身就超越了法的自性,从外面去抓取,所以叫执取。“执著”是指以渴爱执著为先导的见执著,也就是执著地认定“这个才是真实的”。“说”就是讲说。“那些比丘,自从那时”就是“当那些比丘的时候”。“我这样被世尊宣说,尊者”,这是说他虽然想隐瞒自己的见解、想说“没有这回事”,但因为世尊的威德力,还是承认了。据说在佛陀面前,没有人能说得出两种不同的话。“你这愚人,究竟是谁?我到底是对哪个刹帝利、婆罗门、吠舍、首陀罗、在家人、出家人、天神或人,这样说了法,而你却这样理解?”这里剩下的内容很容易明白。法的行事、劝诫、不舍弃,就是这里的三支。

《阿利塔学处》的注释终

9. 与已被举罪者共同受用学处的注释

424第九项中,“以使用计数”,是指按接受布施后的使用来计数。关于共住,应按甘马完成来判定罪的分际;关于同卧,应按一人躺下时另一人躺下的动作来判定。在此分别解说中,由于“同一覆盖处”未加区分地宣说,所以即使近行处不同,只要在同一覆盖处躺下,也构成犯。正因如此,《论母义注》中说:“‘或共卧’——即使近行处不同,只要在同一覆盖处躺下,也构成犯。”由于即使是不知制戒的阿拉汉,也可能以唯作无记心犯此罪,所以说为“三心”。若有人这样说:“这里的‘三心’应理解为以异熟无记心共卧,否则,此学处是有心学处,以唯作无记心犯之便不合理。”这种说法不应采纳,因为阿拉汉并非不可能违犯有心学处。正因如此,在掘地等有心学处中,也同样说为“三心”。其余在此显而易见。未行随顺法、明知、作共享等,在此是三要素。

《举罪共食学处》的注释终

10. 刺学处注释

428第十项中,“pire”是一个不变词。它用在呼唤语里时,和“para”这个词意思相同,所以说“para amāmakā”,意思是“不属于我们的、外在的”。或者,“pire”是和“parato”意思相同的不变词,因此“cara pire”就是“到别处去,不要留在这里”,这里应当这样理解。其余的,和前面两个学处中所说的一样。

刺学处注释终

第七有生命品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