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植物品·1. 植物学处注释

5. 波逸提篇复注 · 74 段

2. 植物品

1. 植物学处注释

8989. 在《僧舍品》第一则注释中,“不能制止”意思是控制不住。不过,从这句话应当看出:那个孩子已经被带到了那里,而且那位比丘也看见了他。当那位比丘开始砍那棵树时,有一位带着幼子、生在树上的天女,把儿子抱在怀里站在那里,恳求他说:“主人,请不要砍掉我的宫殿,我没法带着孩子到处漂泊、没有住处。”那位比丘心想:“我在别处找不到这样的树。”就没有理会她的话。天女想:“他看看这个孩子,也许就会停手。”于是把孩子放在树枝上。那位比丘收不住已经举起的斧头,砍断了孩子的手臂。又因为躺在宫殿里,就说为“躺着”,所以说“躺在树上的天宫中”。

“树上的天宫”这句话,是针对“树枝上的天宫”而说的。生在树上的天宫,因为依附于树,所以称为“树上的天宫”。而树枝上的天宫,则是依托所有树枝而安住。其中,如果是树上的天宫,只要树根还在,它就不会毁坏;但树枝上的天宫,一旦树枝断裂,就在断处一一崩坏,如果所有树枝都断了,整个天宫也就彻底毁坏。这座天宫正是树枝上的天宫,所以当树被砍倒时,那座天宫就完全毁灭了,因此那位天女才在世尊那里得到另一座天宫后住于其中。这里所说的“从乳房根部砍断手臂”,是指连同肩膀一并砍断手臂。由此应当看出,树神的肢体是会被切断的,而不像四大天王等众的肢体那样不可切断。所谓“树法”,是指树的特性、树的自性。因为像树一样,在被砍伐等情况下也不发怒,所以称为“树法”。

“Uppatitaṃ”就是已经生起。“Bhantaṃ”就是奔跑。“Vāraye”就是制止。这里说的是:就像一位熟练的车夫能制住狂奔的车子,然后随心所欲地驾驭它;同样,如果有人能制止、调伏已经生起的嗔怒,我就称他为车夫。而其他那些给国王、副王等人驾车的车夫,只能叫执缰绳的人,不是最上的车夫。

第二首偈颂的意思是:“凡”指无论从刹帝利家族出家,还是从婆罗门家族出家,无论是新学、中腊还是长老。“Uppatitaṃ”指向上冲起、已去、已转起,也就是已生起。“Kodhaṃ”指嗔怒,即依照“他对我做无益之事,因此生起嗔害”等经文所说的九种,以及“他不对我做有益之事”等从反面成立的九种,共十八种,再加上像树桩、荆棘等不能成为理由的一种,共十九种嗔害事,由其中某一种嗔害事所生起的嗔怒。“Visaṭaṃ”指扩散的。“Sappavisaṃ”指蛇毒。“Iva”是比喻词,省略 i 音后就说成“va”。“Osadhehi”指用解毒药。这里说的是:就像一位善治蛇毒的医师,用由根、茎、皮、叶、花等某一种或多种药材配成的解毒药,能迅速消除被蛇咬后遍满全身、扩散开来的蛇毒;同样,任何人用对治嗔怒的方法——在彼分断等对治方法中,用任何一种——来消除、不忍受、舍断、驱除、灭尽那由上述嗔害事所生起、遍满心相续而存在的嗔怒,这位比丘就舍弃了此岸与彼岸。这样消除嗔怒的比丘,因为嗔怒在第三道中被彻底断除,所以舍弃了称为此岸与彼岸的五下分结。一般来说,“彼岸”是岸的名称,因此,那些属于此岸又是轮回大海彼岸的,就合称为“此岸与彼岸”。

或者,就像有人用药物治好已经发作、蔓延开来的蛇毒一样,那位比丘以第三道彻底断除了嗔怒,安住在不来果中,舍弃此岸与彼岸。其中,“此岸”指自己的身体,“彼岸”指他人的身体。或者说,“此岸”是六内处,“彼岸”是六外处。同样,“此岸”是人界,“彼岸”是天界;“此岸”是欲界,“彼岸”是色界和无色界;“此岸”是欲有和色有,“彼岸”是无色有;“此岸”是自己的肉身,“彼岸”是让肉身快乐的种种用具。这样一来,在这个此岸与彼岸的范围内,以第四道断除欲贪的人,就称为“舍弃此岸与彼岸”。在这里,虽然不来者因为已经断除了欲贪,确实不再对今生自己的身体等有欲贪,但为了彰显他的功德,把这一切此岸与彼岸的分类统摄起来,以断除对它们的欲贪,而说“舍弃此岸与彼岸”。

现在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用譬喻来说:“就像蛇蜕去老旧、陈腐的皮。”这里,“以胸行走的”就是蛇,这是蛇的别名。蛇有两种:有欲形的和无欲形的。有欲形的又分两种:水生的和陆生的。水生的只在水中才能得到欲形,在陆地上不行,就像《僧伽波罗本生》里的僧伽波罗龙王那样。陆生的只在陆地上才能得到欲形,在水中不行。那皮因为衰老而变旧,因为时间久了而称为陈腐,蛇舍弃它时,以四种方式舍弃:安住于同类中、厌嫌、依靠、用力。所谓“同类”,就是蛇这一类、长身之躯。因为蛇在五种情况下不会离开同类:投生时、死亡时、陷入熟睡时、与同类交合时、以及蜕去旧皮时。所以当它蜕皮时,是安住在同类中而舍弃的。虽然安住在同类中,却是带着厌嫌而舍弃。所谓“带着厌嫌”,就是当皮一半已经脱落、另一半还挂着悬垂时,它对此感到厌烦而舍弃。这样带着厌嫌而舍弃时,也是依靠树枝之间、树根之间或岩石之间而舍弃。依靠而舍弃时,还会鼓起力气、发起干劲,以精进力把尾巴弯起来,一边呼气一边昂起头来舍弃。这样舍弃之后,就随心所欲地离开了。

同样地,这位比丘想舍弃此岸与彼岸,也依四种方式舍弃:安住于同类中、厌离、依靠、用力。对比丘而言,所谓“同类”,依据“已生于圣洁之生”这句话,指的就是戒。因此说:“具慧之人立足于戒。”这样,这位安住于同类中的比丘,以处处观察到过患的眼光,厌离那产生苦的、分为自身等各种形态的此岸与彼岸,如同厌离老旧衰朽的皮;他依靠善知识,生起被称为“增上正精进”的力量,按照“白天经行、宴坐,以清除障碍法来净化心”的说法,把昼夜分成六段,精勤努力。就像蛇盘起弯曲的尾巴一样,他结跏趺坐;就像蛇呼气一样,他在不懈怠的精进中努力;就像蛇竖起头冠一样,他生起智慧的光明;就像蛇蜕去皮一样,他也舍弃此岸与彼岸。舍弃之后,就像蛇蜕去皮后随心所欲地离去,这位已卸下重担的比丘,也朝向无余涅槃界的方向而去。

90“Bhavanti”这个词,是通过根已扎稳、变成青绿色而正在生长的幼树来显示的。“Ahuvu”这个词,则是通过已经长大、挺立的大树、灌木等来显示的。“Bhavanti”的解释是“出生、增长”,“Ahuvu”的解释是“已出生、已增长”。“Rāsī”指纯粹的八法之聚。“Bhūtānaṃ”指这样得名的那些八法。即使说“众生之村落”,由于离开部分就没有整体,所谓“众生”抓取的正是那些草、树、藤蔓等本身。也有人说:“草木等扎根于大地、呈现绿色后,被天神守护,因为是众生的住处,所以叫‘众生之村落’。”“Rukkhādīnaṃ”(树木等)里的“等”字,应当知道包括药草、灌木、藤蔓等。

难道树木等因为没有心识,就不是有命(jīva)的吗?应当知道,没有心识可以从这些方面来判断:没有活动、被砍断后还能再生、属于不同种类,以及不属于四生所摄。可是,增长在珊瑚、石盐等上面也存在,所以这不能成为它们有命的理由。它们执取对象也只是假设而已,就像梦中的景象,同样,怀孕欲望之类也是如此。那么,为什么对砍伐等行为以这些因缘而说犯波逸提罪呢?是为了随顺沙门的身分,以及为了保护住在其中的众生。因此说:“愚人于树中起生命想”等等。

91关于“从根出生”等说法,按照后文自己将要讲述的方式,其含义已见于锡兰注释,所以说“即便如此……也不相符”。这里“vijāta”一词,是省略了“vi-”前缀而显示的,所以说“vijātāni”(已生出的)。“vijāta”这个词,就像“已生产的女人”等用法一样,是表示“已生产”的词,所以说“pasūtāni”(已生产的)。而这里所谓的“生产”,是指已长出叶和根,所以说“nibbattapaṇṇamūlāni”(已长出叶和根的)。以此来说明:“已长出叶和根的种子,才算归入草木(类)的范畴;而用于这些的‘bījajāta’(种子所生)一词,依照惯用法也用于树木等。”不过,在前一种释义中,只有从种子生出的树木、藤蔓等才被称为草木(类)。

“显示它们”是指显示那些种子。在“根种子”等说法里,根本身就是种子,所以叫根种子;其余各项也是同样的道理。“节种子”就是节种子。当各种条件聚合时,因为能生出相似的果,所以它是特殊的原因,因此“种子”这个词被用在有生长能力的坚实果上。为了成就该义,这个词在某些根等上也有使用,所以为了从根等中区分出来,就用一个“种子”来限定,说成“种种子”,就像说“色、色”“苦、苦”一样。由种子所生的种子被显示出来,这是以果之假借来显示因,并阐明此义。

9292.“对种子有种子想”——这里是为了说明“以因代果”的说法,才说“其中,就像……”等话。“除去草木”意思是从草木中脱离、分开。“凡是种子,就名为草木”,这是针对“那些既是种子又是已生的”这个意思说的。其中,“凡是种子”指已经长出叶和根的种子。“在那个种子上”就是在那个被称为草木的种子上。这里应当知道,就像“种子类”这个词依照习惯用法可以用在树木等上面一样,“种子”这个词的用法也是依照习惯用法。“如文”,即依巴利原文。

“在任何地方”是指在根部、顶端或中间。“故意拔起则不允许”——在这里,即使他知道身上附着着东西,仍旧从水中站起来,只要心里没有“我要把它拔出来”的想法,那就是允许的。“被拔出的”就是被拔起来的。说“归入种子类”,是因为已经从草木中脱离出来的缘故。用“无尾的”这个词,是把芥子大小的也包括进去了。这确实是那种苔藓类植物的名称。因为根和叶不完整,所以说“名为不完整的草木”。“因为不是草木之根”——这里,“草木为根”是指草木是它的根、就是它的因;也可以说,草木的根是因,所以叫草木根。因为种子类确实是从草木生起的,又是草木的因,而这个不完整的并不是这样,所以说“因为不是草木之根”。因为属于那一类,所以说“它被种子类所摄”。这也是根据“因为不是草木之根”中首先所说的意义而说的。棕榈、椰子等的树桩,虽然因不再向上生长而不是草木的因,但它却是从已算作草木、已长出叶和根的种子所生,所以名为从草木所生,因此也归入种子类。

说了“在绿色的嫩芽上”之后,为了说明它,又说“当青色叶子的颜色生起时”,意思是:当生起的颜色与青色叶子的颜色相似时。或者也可以采用“当青色生起时”这个读法。说“归入无根的草木类”,是把椰子单独提出来说的。他们说:“饮水罐等外面生的苔藓,因为不立在水中,又随顺种子类,所以是恶作的事由。”即使是耳状的,也是无关紧要的,所以即使是青色的,也无关紧要。Seleyyaka是一种从石头生出的芳香种类。他们说:“因为说了‘破坏树皮’,所以树上生的任何菌类,只要不破坏树皮、从顶端截取,就可以拿。”关于“从树脱离而站立”,他们说:“即使还有一点点附着在树上而站立,拿取时不破坏树皮,就可以。”关于“从活树则不可以”,这里也应知道:不破坏树皮、从顶端削取,就可以。“以手的不安分”,是指以手的无节制,也就是手的轻率。说“饮水不应存放”,这是指为自己而取的水。但如果最初是为未受具足戒者而取,之后从他那里得到,就没有“不应存放”的问题。他们说:“因为经中说‘哪些树的枝条能生根’,所以对那些枝条不能生根的树,没有作净的必要。”

93以五种沙门惯用法来说:就是以五种沙门的称呼方式。虽然种子仅仅被火碰到、仅仅被指甲等刮划,并不会因此就失去能生长的性质,但即使这样做了之后,对沙门来说就算是可以用的,所以“火烧”等就被称为沙门惯用法。因此,意思是:我允许用这些沙门惯用法作为手段来受用果实。即使是本来没有种子、以及已经去掉种子的,对沙门来说也算可以用,因为这是施设规定的,所以也就以“沙门惯用法”这个名称来称呼。或者,这里的意思应该理解为:正因为火烧等五种是合乎沙门用的,所以我允许以这五种称为沙门净法的因缘来受用果实。在“火烧”等说法中,也有人读作“paricita”(惯习)。所谓“无种子”,是指嫩芒果等果实。所谓“已去掉种子”,是指芒果、菠萝蜜等,也就是把种子去掉、分开后可以受用的。“说了‘净’之后才应该做”——因为这里说的是作净者应当做的做法,所以不应该理解为比丘不说也可以做。又因为“应令作净”这种使役说法一开始就已经说了,所以应该理解为:只有比丘说了“作净吧”之后,未受具足戒的人说了“净”之后,才应该做火烧等。他们说:“‘净’这个词可以用任何语言来说。”从“说了‘净’之后才应该做”这句话可知,应该先做火烧等接触等,然后才说“净”。他们说:“先把火放好,或者用指甲等刺穿之后,不把它取出来,也可以说‘净’。”

在“一粒种子”等说法中,他们说:即使心里的意思是“我只做一粒”,但因为整体是连在一起算的,所以全部都成了已做。在“刺穿木材”中,他们说:即使知道而刺穿,或让别人刺穿,也是可以的。在“刺穿饭粒”中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他们说:刺穿那绳等物则不可以,因为绳等物属于容器一类。在“与胡椒等混合”中,应当知道,整体连在一起是就与饭粒的关联来说的,不是就果实彼此之间的关联来说的。“令破开后,应使作净”,这是因为从种子脱出来的壳属于容器一类。

“令出去”就是让那位比丘离开。“如果这对那件事是随顺的”,这句话的意思可能是:即使是为了保护住处而允许的施火等做法,自己也可以做,仅凭这一点,这就是“这对那件事是随顺的”。施火和作护卫,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住处,确实都是可以的。所以,如果那段经文对此是随顺的,那么“自己不可以,别人可以”这种差别又从哪儿来呢?因此说“自己不可以……不可得”。这里其余的内容显而易见。而“有生命村落、有生命村落想、破坏或令破坏”,这里是三个要素。

《生物聚落学处》的注释终

2. 异语学处注释

94-9894-98. 在第二条(学处)中,“以其他话”是指:举罪者为了向被举罪者说明其过失而说的话,被举罪者用与那完全不同的话来回避。或者,“以他事回避他事”的意思是以另一个理由来回避另一个理由,这里应当这样理解:举罪者说出了被举罪者过失的理由,对方却用另一个能表明举罪没有根据的理由来回应,这就是所说的意思。“回避”是指以覆藏的方式行事,也就是转起的意思。又或者,“行”这个词因为词根有多种含义,本身就有覆藏的意思,所以说“覆藏”。因此说“覆藏”。在巴利文中,从“犯了什么罪?”等开始,显示的是不回答举罪,而以散乱话题的方式用他事回避他事。此外还应当知道一种超出巴利文之外的以他事回避他事:回答举罪之后,以把话题引向外面的方式转起。比如被问“你犯了某某罪”时,回答说“我去过华氏城”;再被追问“不是问你华氏城之行,是问你的罪”时,又说“从那里我去了王舍城”;被说“去王舍城也好,去婆罗门家也好,你犯了罪”时,又说“在那里我得到了猪肉”等等,像这样把话题向外散乱的人,就叫做“以他事回避他事”。

这种以甲事回避乙事的方式而说出来的话,就是搁置所问的义理而说别的,所以叫“异语者”,因此说“这叫做以甲事回避乙事”。所谓“这叫做默然者的”,就是默然状态的名称,或者这本身就是原文的读法。“令承担异语者”,就是令承担异语者的羯磨,或者令承担现在正施行的羯磨所成立的异语者身份,这就是意思。“令承担恼害者”这里也一样,应当理解为令承担恼害者的羯磨或恼害者的身份。

对于尚未被判定为异语者的情况,巴利原文中所说的恶作,是按“以他事回避他事”的方式成立的。但依据注释书中所说、超出巴利原文的“以他事回避他事”的方式,在尚未被判定为异语者时,是以妄语犯波逸提;在被判定之后,则正是以此学处犯波逸提,应当这样理解。不过有些人说:“在被判定为异语者时,既以妄语犯波逸提,也以此学处犯波逸提,共有两个波逸提。”这种说法要经过考察之后再决定是否采纳。至于所说的“最初犯者无犯”,也应当看作是对巴利原文中“以他事回避他事”的情形而说的,或者是为了说明依此学处无犯的情况。其余部分浅显易懂。通过如法羯磨而被判定、正被就罪或事进行追问、以想要覆藏之心而以他事回避他事或保持沉默,这些就是此处构成犯戒的三个条件。

关于异语学处的注释终

3. 讥嫌学处的注释

103在第三品《界诵》中,“jhe”这个音被列为“思惟”的意思,所以(注释者)说“以低劣的方式令思惟”等等。而且应当知道,由于词根有多种含义,这里也可以是“观察”的意思。就像在“以字母令诵”等(波逸提第46条)中那样,这里的“chandāya”是因为语法性别的颠倒而说的,所以(注释者)说“以欲(chandena)”。

105“以什么言语”是指用“某某人出于欲而做这件事”这类话。“又因为什么而嫌责”是指用“某某人出于欲……”这类话,站在各处比丘能听见的范围内,宣扬他们的过失。

106“令其他未受具足戒者嫌责”是指借助其他未受具足戒者来令他嫌责。“或在他面前抱怨那件事”是指在那位未受具足戒者面前,抱怨那位被僧团认可为受具足戒的人,或者以说过失的方式加以宣扬。“未受具足戒者被僧团认可”这里,曾经被认可的人被称为“认可”。因此说“虽然”等话。因为令人嫌责和抱怨都只是以妄语的方式生起的,所以对最初犯者来说无犯——应当这样理解:这是为了显示在波逸提处和恶作处也依此而无犯。这样理解之后,令他人嫌责者和抱怨者在一刹那间各犯两条罪,这就成立了。或者,应当这样理解:这样的学处是先于妄语戒制定的。这里其余内容都很浅显。由如法羯磨而受认可、已受具足戒、没有恶行、想说他过失、在受具足戒者面前、令人嫌责或抱怨——这些就是这里的六支。

使人讥嫌学处的注释终

4. 第一坐卧处学处的注释

108-110108-110. 在第四经中,“雪山雨”说的就是雪。“不为人知”是指不熟悉、不出名,意思是没人知道、没人认可。三部《结句》里都说:从“在棚舍或树下”这句话来看,在露天庭院里也可以放置。“行于行处”是指已前往行处。通过“八个月”这句话说明:即使雨季四个月不下雨,也照样禁止,所以说“从‘八个月’的说法来看……不可以放置”。其中,“四个月”是指雨季的四个月。通过“冬季雨的约定”这句话说明:即使在允许的八个月里,如果某个地方冬天下雨,那么那里另外四个月也被禁止,所以说“从‘冬季雨的约定’的说法来看”等等。由此说明:如果某个地方冬天下雨,那里就禁止八个月、允许四个月;如果某个地方只在雨季下雨,那里就禁止四个月、允许八个月。

按照这个道理就应该知道:在中间地区,凡是冬季下雪下雨的地方,那里也同样禁止八个月。所以,雨季时不能在普通露地、漏雨的棚子以及树底下铺设坐卧处;冬季时,在普通露地、漏雨的棚子等地方则可以铺设。不过,这仅限于冬季的雪雨不会淋湿坐卧处的地方;热季时在普通露地等地方也照样可以铺设,但仅限于没有非时云雨出现的时候。至于乌鸦等经常栖息的树底下,则任何时候都不可以铺设。这里的判定应当这样理解。

世尊正是把握了这一层特殊含义,才在最初就制定了这条学处,所以并没有另外再作补充制定。也正因为如此,《论母注》(《疑惑度脱》注·第一坐卧处学处释)里说:“因此,无论在哪里、在什么时候不该铺设,这一切在这里都归入露地这一类。”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:既然已经笼统地禁止了在露地铺设和让人铺设,那么仅仅以“在这样的时节、这样的地方可以放置”这一开许就已经足够了,因此不应认为学处中另外单独提出了补充制定。不过,《附随》(《附随》65-67)因为是随顺这条学处的义理而制定的,所以说“有一条补充制定”。

“新织的布料不会很快坏掉”,所以经文说“或新织的”。覆皮者,就是用皮覆盖的。上等露地住者,这只是显示他心里那样想而已,并不是说上等露地住者不可以有衣舍。随身性,是说比丘就地存放衣物这件事。根据这一点,只是说在那个时候无犯;但如果从衣舍出去到别处,甚至进村乞食,那就还是有犯。诸师说:“施主在布施时,即使把价值千金的毛毯布施出来,说‘拿去当擦脚布用’,那就可以照那样用;同样,如果施主把床、椅等坐卧具布施出来时说‘这坐卧具即使在露地也可以随意使用’,那就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放在露地。”应遣使而往,这里的意思是,应该说“若有比丘来到这住处安住,就布施给他”,然后派使者去。

通过观察云层尚未升起的状况——应当知道,这也说明了:即使在热季,一旦云层升起,无论什么样的坐卧处所,比如床、椅等,都不可以放在露地上。有些人解释说,“面向脚落处”是指坐着的人面向脚落地的地方;另一些人说,是指扫地的人面向脚所在的地方;还有些人说,这是说为了不让沙子向外散落,应当取走面向脚落处的沙子。用手拿起垃圾丢到外面——这说明了不可以为了丢垃圾而把沙子也丢掉。

111把芦苇叶等编成辫子,再用这条辫子在两边展开的地方大量缠绕,从那里开始一直到中间,用向内抽拉的方式卷缠,在中间收拢,然后横向在各处绑紧,这样做成的,就叫“内卷而缚”。“得许可而往”就是按照前面所说的那句话,得到许可才前往。因为他是遵照长老的命令前往的,所以没有犯戒。“依前所说方式”就是像前面已经说过的“坐下后自己前往”等那样。“往他处”就是越过那条路,到别的地方去。因为站在投石距离之外,所以说“应以举足来作判定”,往别处去的人,第一只脚抬起犯恶作,第二只脚抬起犯波逸提,这是其含义。“未恢复原状”就是未收摄归位。“于中间集会”就是在各各中间处集会。

“只是常住者的障碍”这句话的意思是:即使客比丘来了以后什么也没说,只是坐在那里,障碍也仍然只是常住者的障碍。《大护持》论中则说“在其他比丘来了坐下时”,意思是:不论他们说了“这是我们的”还是没有说,只要坐下了就算。《大注释》论中说“犯”,指的正是波逸提罪。但《大护持》的说法是:这条学处是针对“未指示”的情况而制定的,因此,如果铺设或让人铺设时没有指示,就只说为恶作。又因为“这是属于诵经者的,这是属于说法者的”是分别制定的,所以即便是在未指示而铺设的情况下,也仍应以波逸提罪论处;正是基于这个意思,才说“当那人来了坐下时,障碍属于他”。不过有些人说:“即使是在未指示而铺设的情况下,说法者也不应被令起身,所以应当以波逸提罪论处;而在客比丘方面,后到的年长者应被令起身,所以说为恶作。”

112“应铺在地面上”的意思是:如果有毡毯,就铺在它上面;如果没有,就铺在干净的地面上。应当知道,对狮皮等的禁止,只是在携带这一点上。

比丘们,不应该使用大兽皮,也就是狮皮、虎皮、豹皮。谁要是用了,就犯恶作罪。

这段是在阐明《犍度》圣典那句话的用意。这里说的是:因为学处是在“床内铺设、床外也铺设”这件事上制定的,所以被禁止的只是铺在床和凳子上使用,而作为铺地物来使用并没有被禁止。如果是这样,那为什么说“禁止仅限于携带”呢?这是为了说明:就像依“诸比丘,我允许受用一切殿堂”(《小品》320)这句话,即使在个人住所里,按住所受用的方式开许的金瓶等物虽然可以使用,但绝不能把它完全当成自己的东西来用;同样,这东西虽然可以作为铺地物使用,但不能把它当成自己的东西,带到各个精舍去使用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才说“应知禁止仅限于携带”。木制凳,就是指木板做的凳子。脚踏板,就是放没洗过的脚的地方。在露地煮染料之后……应当收起:这里如果染料工作已经做完,没有剩下的,就应当收起。

113有人说:因为经典里讲“比丘、沙弥或净人是有惭耻心的人”,所以不可以向无惭耻心的人告辞就离开。关于“晒晾时离去”这一条,有人说:虽然没有限定“必须走多远”,但还是不应该超过一掷土块的距离,走得太远。这里其余的内容都很清楚。不过,这里一共有五个条件:床座等属于僧团、在所说的那种地方铺设或让人铺设、没有障碍、没有危难、超过一掷土块的距离。

《论母注释》(即《疑惑度释》中《第一坐卧处学处注释》)在解释“或不告辞而离去”时说:“如果有比丘、沙弥或净人是有惭耻心的,他把那人看作自己的障碍,不向那人告辞,也不把坐卧处交付给他,就无牵挂地离去,超过了中等体力男子一掷土块的距离——若一足跨出投石处犯恶作,第二足跨出犯波逸提。”说了之后,又以无挂念等六支来说明。然而在巴利文和注释中,都看不到“无牵挂地离去”这一差别。又说“令其热恼而离去”,只在令热恼的场合,有牵挂而离去才说无罪。如果其他地方有牵挂而离去也无罪,就应不分别地说“有牵挂而离去无罪”,所以应考察后采取更妥当的说法。

第一坐卧处学处的注释终

5. 第二住处学处注释

116在第二坐卧处学处中,注释书只说了这么多。三篇《结文》则说:这是为了显示注释书里确实这样说过,其他类似铺在床座上的东西也同样是铺具。但《论母注释》限定说:所谓铺具,就是外衣和毛毯,只有这些。因此,《结文》的说法和这个不一致,应当审察之后再采纳。从坐卧处:就是从最后的所有坐卧处。任何人:就是他的亲属或非亲属,不管是谁。

117“周廊”是指每一座住处的围墙以内范围。为了把《库伦达注》里所说的意思特别显示出来,才引出“虽说”等这一段话。“在无遮蔽的殿堂中”应当单独接上去理解。正因如此,《论母注释》(《疑惑度释·第二坐卧处学处注释》)中说:“在无遮蔽的殿堂,或有遮蔽、大众集会之处。”在食堂里,这个差别也同样适用。没有什么特别要说的,就是没有任何需要特别说明的地方。“坏灭”就是毁坏。“若失坏”就是被盗贼等毁坏。

118118. 如果有人编织床或椅子,那就是床椅的编织物。“石窟中”指石头堆积处的住处,意思是山洞。由于“住处被白蚁啃食”这一事缘而制定,所以注释书中依据事缘本身说,在没有白蚁之患时无犯。在《仪轨品》中,制定远行仪轨时说“应告知住处”,因此这里说“而告知是义务”,只是为了显示应做之事的行相,并不是为了显示违越义务就有恶作。正因如此,《暗部注释书》在“应告知住处”这一处将会说:“若住处建在石板或石柱上、白蚁爬不上去,即使不告知也无犯。”所以,《结文》中说“对于那样的住处,不告知而离去者没有波逸提;但依远行仪轨,不告知而离去者就违越义务,因此犯恶作”,这种说法不应采纳。

由于后面已经没有其他跟随的人,所以说“以最后者的回护而无解脱”。在这里,“应派遣一人后,方可告假离去”这句中,因为是从离去心生起之处起,如果没告假就离开,在第二只脚抬起时就犯波逸提。虽然在露天放置床或椅子后离去的情况,这里没有单独说犯戒,但应当知道:非时在露天铺设床椅后离去,超出投石所及范围时,依前一条学处犯波逸提;超出围栏范围时,依这一条犯恶作。通过“在凉亭下或树根下”这句话,露天也被包括在内了,所以应当认为那里也有恶作,这里已经说到了。不过,把卧具铺在露天然后离去的人,两种情况下都只是恶作。有人说:“在僧团精舍里,铺好僧团的卧具后离去,说犯波逸提;因此在这两者各自属于僧团时,犯恶作。”其余内容在这里容易理解。具备所说特征的卧具、它属于僧团、在所说特征的住处铺设或让人铺设、无障碍、没有灾祸、不顾念而朝其他方向离去、越过近行界——这些就是这里的七项要素。

第二坐卧处学处的注释终

6. 挤占坐处学处的注释

119-121第六,“随后进入”,意思是靠近、进入。他观察多所饶益与功德殊胜,就是观察库房管理者的多所饶益,以及说法者等人的功德殊胜。“周围一肘半”,是就中间铺设的床椅而说的。

122122.“除了近行处”意思是:除了上面所说的那种近行处。“同一住处”就是同一个坐卧处。“同一院落”就是那个住处的围墙范围之内。三部《结文》里都说:“‘病人进入’等情形,因为本身就有不犯戒的理由,所以以生病等状态想着‘我要进去’而进入近行处的人,即使有想排挤别人的意图,也仍然说是不犯戒。”这样一来,非病等状态也应该单独列在各项要素里说明;但《论母注释书》(《疑惑度释·挤入学处注释》)里只说了这么多:“僧团住处的情况、知道不可令其生起的状况、有排挤的意图、在近行处坐下或躺下——这些就是这里的四项要素。”所以需要进一步考察。

Anupakhajja学处注释终

7. 驱出学处注释

126第七,门房,就是门楼。有人说:即使听到“出去”这句话,如果是按自己的意愿出去的,也无犯。

128在“驱赶无耻者”等条文里,最初是想着“我要以无耻等状态为由把他赶走”而驱赶,由于心念转变轻快,即使生起忿怒也无犯。这里其余的内容容易理解。僧团住处、被驱赶者是具足比丘且免于制造纷争等状态、以忿怒驱赶或教人驱赶,这些是这里的三项要素。

《驱赶学处》的注释终

8. 空中小屋学处的注释

129-131129-131. 第八条的注释:因为上层地面没有铺板条,所以说“上层未覆盖地面”。所谓“如前所述”,就是依照《挤入学处》里已经讲过的方式。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。僧团精舍、不碰头的空中楼阁、下方有受用物,以及在未铺设脚踏板的悬空床上坐或躺——这些就是这里所说的四种情况。

《高架小屋学处》的注释终

9. 大住处学处之注释

135第九:因为前面说过“所谓大住处,就是有主人的住处”,所以为了乞求而造的小屋不算犯戒。有人说“乃至二肘半”,这是按最高限度说的,与巴利律典相符,因此说“这个说法很好”。他们主张:“巴利律典和注释书都是按最高限度,指出二肘半大小的空间,所以门扇可以比二肘半的宽度小,也可以更大,但空间本身必须正好是二肘半。”

“于其正中”是指在该住处的中央。即使它没有完整的周边区域,也没关系。意思是:门扇打开时碰到的那面墙,即使四周没有留出门宽那么大的空间,也没关系。“透光处”就是采光和遮闭的缝隙。他们说:“在这个事例中,正因为出现了‘一再让人覆盖、一再让人涂抹’的过失,才制定了这条学处;而准许涂抹时,所准许的也仅限于在门框周围两肘半的范围内反复涂抹。所以,若在别处反复涂抹或让人涂抹,把墙上的泥工活做完之后,再涂第四层泥,就犯波逸提。”但在《结文》中,这三处都说:“除了所说的量度范围之外,反复涂抹只是被禁止,并没有说犯波逸提,所以犯恶作才合适。”

“应当确定”意思是应当安排妥当。在“非绿色处”这个说法里,“非”这个字就像在“少欲”等词中一样,表示“没有”的意思,所以注释说“在无绿色处”。“坠落之处”是指因为那里有坠落的可能,站在那里的比丘上方可能会有东西掉下来。如果站在有绿色植物的地方作确定,就犯恶作。这句话说明:如果精舍周围在所说的范围内没有谷物等植物,就应该在那里建造精舍;如果那里有植物,却让人在那里建造,就犯恶作。

136136. 把每一条道都笔直地设立起来之后,顺着道来覆盖,就叫做“以道覆盖”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说“以道覆盖者”。按照这个方法,当整个精舍被覆盖一次时,就把那一次覆盖当作“一条道”,因此有了“两条道”等说法。三处《结文》都说:“按轮次覆盖时,也应当依照这个方法理解。”这与巴利经文“他让人反复覆盖”以及注释“所有这些覆盖,都应理解为在覆盖之上再覆盖”的说法相符。因此,“确定两条道,嘱咐第三条道之后就应该离开”这句话应当这样理解:确定两层覆盖之后,嘱咐第三层覆盖说“这样覆盖”,然后就应该离开。

有些人则说:第一次要毫无遗漏地全部覆盖,然后再绑上覆盖用的木条,第二次也同样地覆盖;到第三、第四次时,确定两条道,嘱咐之后就可以离开。另一些人则说:在第一次覆盖时就应当确定三条道,从第四次开始犯波逸提。这两种说法都与巴利经文和注释不符。“第三道”中的“第三”是目的格,在此用作受格,意思就是“第三道”。所谓“三道”,指以道的形式所覆盖的三层覆盖衣;“三轮”也是如此。而“在第四道或第四轮”时,则指覆盖者自身的第四次覆盖。其余文义显而易见。这里,所住之处属于“大精舍”这一性质、属于自己住所这一性质,以及对它的进一步确定,是此处的三个构成要素。

《大住处学处》的注释终

10. 有生物(水)学处的注释

140在第十条学处中,应当知道:因为“自己浇洒或让别人浇洒”这条学处,是依外在受用的情况最先制定的;而“受用有生命的水”这条学处,则是依自己洗澡、喝水等自身受用的情况制定的。或者说,即使前者最初正是依自身受用而制定,但由于这条学处仍是依外在受用的情况而制定,所以应当把握为:这条学处是依外在受用的情况而制定的。

对于有生命想的人,即使他事先就知道“这些生物会因为使用而死”,他的浇洒或让别人浇洒,就像明知“飞蛾等生物会扑进灯火里死掉”却仍然点灯一样,即使没有杀心,也照样构成犯戒,所以经文说这是“制戒罪”。其余部分意思很明白。水里有生物、知道“因为浇洒,生物会死”、水确实是这样,以及不是出于杀心,而是为了某种需要才浇洒草木等——这些就是这里所说的四个构成要素。

有生物学处的注释终

第二坐卧处品终

植物群品也是这个品的名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