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有生命品

5. 巴吉帝亚篇义注 · 53 段

1. 故意杀生学处注释

382382. 在“有虫品”的第一条学处中:“是射手”——指在家时是教人射箭的老师。“剥夺生命”——指使生命分离。

在学处里,“剥夺”就是“使分离”。不过,这只是世俗的说法。因为并不像头饰被取下后头还单独存在那样,在生命被剥夺时,有情当中并没有一个叫“命”的东西单独留下来,它只是彻底消失而已。所以,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在词语分解中说“断绝命根”等等。另外,在这个学处里,应当知道只有畜生才是“有情”。杀小的或杀大的,犯的罪没有差别。但在大的有情上,因为加行大,不善也大。“对有情的众生想”:即使在清扫床榻时,对木虫卵也生起有情想,因为没有悲悯心而把它弄破、移走,就犯巴吉帝亚。因此,在这种场合,应当生起悲悯,以不放逸来行事。其余内容,连同起源等,应按照在人分身中已说的方式来了知。

故意杀生的学处,第一条。

2. 含有生物之水的学处注释

387第二,“有虫的”:凡是那些虫会因为被使用而死掉的水,就叫“有虫的”。如果明知是那样的水还拿来用,每用一次就犯一次巴吉帝亚。即使一口气不间断地喝满一钵,也只犯一个罪。用那样的水冲洗装过食物的钵,或者用那样的水冷却热粥钵,或者用手、用瓢取那样的水来洗澡,每做一个动作就犯一次巴吉帝亚。进入水槽或池塘后,为了出来而搅起水波,也犯巴吉帝亚。清理水槽或池塘的人,从那里取出来的水,只能倒回水里。如果附近没有水,就应该把八罐或十罐净水倒在一个能存住水的地方,然后再往那里倒。不应该把水倒在热石头上,想着“它会流进水里”。不过,如果用净水把石头冷却之后再倒,那是可以的。这里剩下的内容都很浅显易懂。

三种生起:造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不犯施设罪、身业,

语业,有三种心,三种受。这里还要知道:即使知道飞虫等会掉进灯里,但因为心是清净的,就像点灯一样;即使知道水里有活物,但以“这是水”的想而使用,所以不犯施设罪。

有虫水学处第二。

3. 折损学处注释

392第三学处——“翻案”:所谓“翻案”,就是走到各个比丘跟前,说“这事还没做”之类的话,从中搅动,让他们没法按照已经确定的状态定下来。

393“如法”:意思是,为了平息某件诤事而宣说的法,就是依那法而平息。“已断诤事”:指已被断除的诤事;意思是,这件诤事是依导师所说的法而得到平息的。

395“对如法甘马有甘马想”:如果某个甘马平息了那件诤事,而这个甘马确实是如法的,那么对于这个如法甘马,他仍然认为“这是如法甘马”而提出翻案,就犯巴吉帝亚。其余几句也应当按这个方式理解。这里是简略说明,详细说明则在《附随》中按“这四种诤事有几种翻案”等方式讲述。诸义注中已把这一切引出来并解释了其中的含义。我们将在那里再作解释;因为如果在这里引出来解释,反而会更加混乱,所以我们没有在这里解释。这里其余的内容都很容易理解。三因生起: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翻案学处第三。

4. 粗恶学处注释

399第四学处——“粗恶罪”这里,以义示的方式列出了四巴拉基格,但实际所指是桑喀地谢思罪;覆藏这个罪的人犯巴吉帝亚。“仅仅放下责任”:就是在放下责任的那一刻。即使放下责任之后才说出来,也不起保护作用;只有在放下责任的那一刻就犯巴吉帝亚,这才是这里的意思。如果这样放下责任之后,为了覆藏而告诉另一个人,那个人又告诉另一个人,用这种方式,哪怕是一百个比丘、一千个比丘,只要相续还没有断,就一直都犯这个罪。那什么时候相续才断呢?玛哈苏玛长老说:“犯了罪的人告诉一个人,那个人反过来又告诉原来告诉他的人;这样相续就断了。”玛哈巴杜玛长老则说:“这只是当事者本人而已。犯了罪的人告诉一位比丘,这位比丘告诉另一个人,那个人反过来又告诉最初被告知的那个人;这样,当第三个人告诉第二个人时,相续就断了。”

400“非粗恶罪”是指其余的五种罪聚。对于未受具足戒的人,“粗恶或非粗恶的邪行”:在这里,对未受具足戒的人,泄精和身体接触,这叫做粗恶邪行。其余的在这里容易理解。以舍弃责任为起因——从身、语、心而生起,非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所呵责,是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粗恶学处第四。

5.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

402402. 第五学处——心想“手指会痛”,于是想:写字的人手指会痛。心想“胸会痛”,于是想:学算数的人要反复思量很多,所以他的胸会痛。心想“眼会痛”,于是想:学钱币鉴别术的人要把金币翻来翻去地看,所以他的眼会痛。关于蚊虻等,“蚊”指黄苍蝇。“苦的”指正在受苦的。“剧烈的”指严重的。“粗硬的”指尖锐的。“辛辣的”指粗涩的;或者因为不可意,所以像辛辣味一样。“不可意的”指不甜美的。“夺命的”指夺取生命的。

404划定界:就是建立新的界。不过在《库伦德》中,即使只是以洒水来划定界限,也说犯恶作。满二十岁:从结生心开始算起,年满二十岁;因为胎中二十岁,也确实算作满二十岁。正如所说——

当时,具寿童子·咖沙巴是在母胎中满二十岁后受具足戒的。那时,具寿童子·咖沙巴这样想:“世尊规定,未满二十岁的人不应受具足戒。而我是在母胎中满二十岁后受的具足戒。我到底算受了具足戒,还是没受具足戒呢?”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。世尊说:“诸比丘,在母胎中最初心生起、最初识显现的那一刻,就是他的生。诸比丘,我允许母胎中满二十岁者受具足戒。”

在这里,如果有人住在母胎里十二个月,在大自恣日出生,那么从那时起,直到第十九次大自恣之后,过了那天,在次日应当受具足戒。按照这个方法,就可以知道年岁的减少和增加。

不过,古代长老们会让十九岁的沙弥过了自恣日之后,在第二天为他授予具足戒。这是为什么呢?解释说:一年里有六次十四日伍波萨他。这样算下来,二十年里就少了四个月。国王们每三年会加一个闰月。这样在十八年里就多出六个月。把因为伍波萨他而少掉的四个月扣掉,还剩两个月。把这两个月补进去,二十年就圆满了。所以他们不再犹豫,过了自恣日之后,在第二天授予具足戒。这里说的“十九岁”,是针对自恣之后即将满二十岁的人说的。因此,如果一个人在母胎里住了十二个月,他就是二十一岁。如果住了七个月,他就是二十岁零七个月。但住胎六个月就出生的人,活不下来。

406未满二十岁却认为自己已满二十岁,这种情况不算犯戒。这里说的是,虽然给他授具足戒的人没有犯戒,但这个人本身并没有真正得到具足戒。不过,如果他在十年之后给别人授具足戒,而除去他以外的人数足够凑成僧团,那么那个人就是善受具足戒。而他自己,只要还不知道这件事,就既不会障碍生天,也不会障碍解脱;一旦知道了,就必须重新受具足戒。其余内容浅显易懂。

三种生起:是所作,是想解脱,是有心,是制罪,是身业,

语业,有三种心,三种受。

未满二十岁学处,第五。

6. 盗贼剑学处的注释

407第六项:paṭiyāloka 的意思是面向太阳的光,也就是指西方。kammiyā 是指在税关工作的官员。

409国王,或者前往行窃国王——意思是:偷了国王的东西,或者欺骗了国王,拿了属于国王的某些财物之后,心想“现在我们不还给他了”,就这样离去。

411“不在约定时间”——如果是在非约定的时间、非约定的日期前往,就不犯戒。但如果是在路上或森林中约定同行,那就确实犯戒。这里剩下的内容,因为和比丘尼篇里已说过的道理一样,意思很清楚。伴盗贼学处——它的起因是:从身与心,或从身、语与心而生起;是造作,是想的解脱,是有心的,是制戒所禁止的;是身业,是语业;涉及三种心,三种受。

伴盗贼学处第六。

7. 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

412第七——燃烧着坐着,意思是陷入忧思,只是在责备自己地坐着。这位比丘没有把我带出去,意思是这位尊者比丘没有把我带出去;他没有把我带走就离开了。这里剩下的内容,应当依照与比丘尼共相约学处中所说的方式,连同起因等一起来理解。

约定学处第七。

8. 阿利塔学处注释

417第八则:“gaddhe bādhayiṃsu”的意思是“他们折磨秃鹫”,所以叫“gaddhabādhino”(折磨秃鹫的人);“gaddhabādhino pubbapurisā assā”的意思是“他的祖先是折磨秃鹫的人”,因此他被称为“gaddhabādhipubbo”(以折磨秃鹫的人为先祖者),也就是说,他出身于一个以杀秃鹫为业的家族。

障碍生天与解脱的,就叫作“障碍法”。这些障碍按业、烦恼、果报、诽谤、违犯教令分为五种。其中,五无间业叫作业障。同样,污辱比丘尼的业也属于业障,不过这种业只障碍解脱,不障碍生天。决定邪见这类法叫作烦恼障。黄门、畜生、两性人的结生法叫作果报障。诽谤圣者叫作诽谤障,不过这种障只持续到他们向圣者忏悔为止,之后就不再是障。故意犯下的罪叫作违犯教令障,这种障也只在自称比丘、或不出罪、或不发露的期间内存在,之后就不再是障。

这时,有一位比丘多闻且善于说法,他能识别其他类型的障碍,但因为不精通律,所以不知道违犯戒律所构成的障碍。因此,他独自静处时这样想:“这些在家者享受五种感官欲乐,也能成为入流者、一来者、不来者;比丘们看见悦意、眼所识的色……乃至……接触到悦意、身所识的触,享用柔软的被褥、衣服等,这一切都没问题。为什么唯独女色……乃至……女人的触就不行?这些也应该可以。”他这样把有贪爱的享用和无贪爱的享用混为一谈,就像用粗麻绳去搓极细的线,又像拿芥子去比拟须弥山,生起了邪恶的见解,认为:“世尊为什么要像堵住大海一样,费那么大力气制定第一条巴拉基格?这里面根本没有过失。”他这样与一切知智对抗,切断了有堪能者的希望,对胜者的教令之轮发起攻击。因此他说:“我这样理解世尊所宣说的法……”等等。

“骸骨喻”等这一段里,骸骨喻是就少乐味的意思来说的;肉块喻是就众人共有的意思来说的;草炬喻是就烧灼的意思来说的;火坑喻是就极大逼恼的意思来说的;梦喻是就短暂显现的意思来说的;借物喻是就暂时拥有的意思来说的;树果喻是就摧折一切肢节的意思来说的;刀砧喻是就剁切的意思来说的;枪矛喻是就刺穿的意思来说的;蛇头喻是就有危险、有恐怖的意思来说的。这就是这里的大要。详细解释则应从《破除迷执》即中部注释书中取来。像这样解说,就是如此。这里其余的内容,因为前面已经说过其方式,所以浅显易懂。

谏责等起——由身、语、意生起;不是造作行为;是想解脱;有心;是世间所呵责的;属于身业、语业;是不善心;伴随苦受。

阿利塔学处第八。

9. 与被举者共住学处注释

424-5第九条——“未作随法”:所谓“随法”,是指有人因不见罪、或因不肯忏悔罪、或因不肯舍弃恶见,被依法、依律、依师教举罪;后来见他表现出随顺的行为,就给予他恢复。这种恢复称为“随法”。如果对某人没有做过这种恢复,这人就叫“未作随法者”,意思是和这样的人共住。因此,在分别解说中说:“未作随法者,就是被举罪而没有得到恢复的人。”

给或受:一次动作就算给或受很多,也只是一个巴吉帝亚。如果给和受是断断续续进行的,就按动作的次数结巴吉帝亚。这里其余的部分很清楚。这些生起:是所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制罪所违;是身业、语业;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被举者共住学处第九。

10. 刺学处注释

428第十条——“生起恶见”:就像阿利塔那样,这位比丘也是由于不如理地浮现,才生起了恶见。“应灭摈”:此处灭摈有三种——共住灭摈、形相灭摈、罚业灭摈。其中,因不见罪等而作举罪,名为共住灭摈。“应灭摈污家者”“应灭摈梅提亚比丘尼”,这名为形相灭摈。“从今天起,贤友沙弥,你不能再称那位世尊为师”,这名为罚业灭摈。这里所指的就是这一种。因此说:“诸比丘,应当这样灭摈……灭去。”其中,“行”就是去。“你”指外人、无归属者。“灭去”就是消失,去到我们看不见你的地方。

429应呵责就是去结交。应侍奉就是让他来为自己服务。其余内容,连同生起等,都应按照阿利塔学处里已说的方法来了知。

刺学处第十。

按注释顺序,有生命品第七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