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 忏悔罪篇义注

789 段

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

律藏

波逸提义注

五、波逸提篇

一、妄语品

一、妄语学处解释

以九个品而善为摄集者,

现在,这是小戒的解释。

1一、其中,在妄语品的第一学处中,“手(Hatthaka)”是那位长老的名字。“释迦族之子”即释迦子。据说在佛陀时代,有八万释迦族男子出家,他是其中之一。“被论所掷者”的意思是:以“我将进行论辩”这样思惟的论而被掷向、投向、遣往、派往对手面前;或者,在论中被自己的心所掷。又因为无论何处有论,他就在那里出现,所以称为“被论所掷者”。“先否定后又承认”是指:在自己的论点中觉察到某种过失,便以“这不是我的论点”而否定,之后反复讲述,觉察到无过失后,又承认“这正是我的论点”。“先承认后又否定”是指:在某种说法中觉察到利益,便承认“这是我的论点”,之后反复讲述,觉察到其中有过失,便以“这不是我的论点”而否定。“以其他掩盖其他”是指:以一种理由来掩盖、遮蔽、覆障另一种理由,例如说了“色应知是无常”之后,又说“随生法”等。但在《库伦迪义注》中说:“为了掩盖它,而说很多其他的话。”这里的意思是:为了掩盖那种承认与否定,而说很多诸如“是谁说的、说了什么、在哪种情境下说的”等话。又,在《大义注》中说:“正是先

2二、“故意妄语”是指:明知是妄语,而对能知解者说。

3三、“以欺诳为先”是指:将欺诳心置于首要而说者。“语”是指:包含于邪语之中、能发起言辞的思。“声”是指:由彼思所发起的音声。“言辞”是指:言语之道;因为语自身也成为其他随行者所追随的路径,故称为“言辞”。“语破”是指:称为“语”的破分,即以此分段的语如是说出。“语表”是指:语表。如是应知:由第一词说明了纯粹之思,中间三词说明了与彼思所发起的音声俱行之思,最后一句则说明了与表业相应之思,是为此说。“非圣者之语”是指:非圣者、愚痴凡夫之语。

如此开示了故意妄语之后,现在为了阐明最后所说的、称为故意妄语的非圣者之语的特相,而说“未见说为我见”等。其中,“未见说为我见”:如此说者的言语,或能发起彼言语的思,便是一个非圣者之语,应以此理趣理解其义。又,于此应知:依眼根而未执取的对象为“未见”,依耳根而未执取者为“未闻”,依鼻、舌、身三根合为一类而未觉知者为“未觉”,依五门之外的纯粹意识而未了知者为“未识”。然而,在巴利圣典中,以“所谓未见,即非以眼所见”这种较粗显的方式给予了教导。关于“见”等:凡自己所见或他人所见,皆是见;所闻、所觉、所识也是如此,此为一理。又另一理:自己所见者为见,所闻等亦然;而他人所见者,由于须由自己听闻而得,故归入所闻;所觉、所识也同理。

4四、现在依那些非圣者之语举发其罪,开示“以三种方式”等语。其义应依第四波罗夷罪的巴利注释中所说的方法了解,即“以三种方式宣称证得初禅……故意妄语者,犯波罗夷罪”等。只是在那里,所缘是“证得初禅”,而这里是“未见说为我见”;在那里是“犯波罗夷罪”,而这里是“犯波逸提罪”。如此,仅在所缘与罪上有差别,其余特征全然相同。

9九、“以三种方式,于所见有疑”等句的义理,也应依《恶作罪巴利注释》中所说的方法了知,即“于所见有疑者,犯波罗夷法……”等。因为这里仅在巴利文句上有差别,而在义理上与上座部的主张并无任何不同。

11十一、“突然而说”者:未经审察、未加思择,便匆促地说出所见,却称“我未见”。“想说此却说彼”者:由于迟钝、愚笨而口误,本应说“衣”,却说成了其他近音词。又,若有沙弥问:“尊者,您见到我的戒师了吗?”他戏弄地回答:“你的戒师大概套上木车走了吧。”或听到豺狼声,被问:“尊者,这是什么声音?”他便答:“这是你母亲乘车出行时,车轮陷在泥里,人们正在抬车轮的声音。”像这样,既非玩笑也非喧闹而说其他话者,即犯此波逸提罪。另有一种“补足语”:有人在村里得到少许油,回到寺院后对沙弥说:“你今天去哪儿了?村里只有一块油。”或得到放在篮里的糕饼块,便说:“今天村里人用篮子分发糕饼了。”这即是妄语。其余文句容易了知。

此戒有三种等起:由身与心、由语与心、由身语与心而生起。是作业,有想解脱,有心,属世间罪,为身业与语业,依不善心,具三受。

妄语学处第一。

2. 轻蔑语学处注释

12第十二,第二学处中:“贬损”即刺戳;“轻蔑”即谩骂;“鄙视”即凌辱。

13第十三,“过去曾有”:世尊为呵责轻蔑语而引述此本生故事。“名为欢喜宽角”:“欢喜”是那头牛的名字,因其角宽广,故称“欢喜宽角”。那时菩萨名为欢喜宽角。婆罗门以粥饭等精心喂养它。后来,牛出于悲悯婆罗门,便说出“你去吧”等语。“即于彼处站立”:即使在无因结生时,它也不喜他人的轻蔑,为显示婆罗门的过失而站立。“令百车相连而转动”:即依次排列,置于树下,将满载绿豆、黑豆、沙等物的百车连成一体而转动。先前停立之处,后来轮子又转动了,菩萨为使后车停于前车所停之处,转动了百车之长的地面,因为菩萨绝无松懈之事。“因此心满意足”:即欢喜宽角因婆罗门获得财富及自己的作为而心满意足。

15第十五,关于「以谩骂」:此处,因后文将分别「二种谩骂——低劣谩骂与殊胜谩骂」,故不像前文说「以低劣谩骂而轻蔑」,只作「以谩骂」。「竹工种姓」指木匠种姓;也有说是竹器工匠种姓。「猎师种姓」指捕鹿猎人等种姓。

「车匠种姓」指皮革工种姓。「清扫者种姓」指弃花工种姓。「缺耳」等是奴隶的名字,故为低贱。「被轻贱」指被轻视;也有读作「被鄙弃」的。「被鄙视」指被轻蔑而知道。「被厌恶」指被憎嫌。「被轻慢」指被当作「此人何用」那样的轻蔑。「不被尊重」指不被重视。

「榫卯之工」指木匠的工作。「手印」指以手印计数。「计数」指除手印外的其余计数。「书写」指文字书写。糖尿病因没有痛苦感受,故称为「殊胜」。「应期待」指所应希求的。「以『ya』字或以『bha』字」指结合『ya』字与『bha』字所作的谩骂。「以男女根词」:『男根词』指男根之词,『女根词』指女根之词;以这些词所作的谩骂,名为低劣的谩骂。

16第十六:此处为显示依种姓等差别而犯戒,故说“已受具足戒者对已受具足戒者”等语。其中,“欲轻蔑、欲鄙视、欲令羞愧”即欲谩骂、欲凌辱、欲呵责、欲令失势之意。“以低劣之词对低劣者”即用低劣的种姓之词,对低劣种姓者说。依此类推,一切句中当知此义。

此处,以低劣之词说低劣者,纵是实语,因欲轻蔑,每一言语皆犯波逸提。以殊胜之词说低劣者,纵是妄语,因欲轻蔑,依此学处犯波逸提,而非依前学处。若说“你极卑贱”、“你极婆罗门”、“你恶卑贱”、“你恶婆罗门”等语,亦同此罪。

26第二十六:于“此处有某些”等句中,若避而言他,随所说方式犯恶作。于“若确实……非我”等句中,理亦相同。对未受具足戒者,于四句中皆犯恶作。若以“你是贼”、“你是破锁贼”等语,无论对方已受具足戒或未受具足戒,一切句中皆犯恶作。若以嬉戏心,无论对方已受具足戒或未受具足戒,一切句中皆犯恶语。所谓“嬉戏心”,即玩笑、欢乐之意。于此学处中,除比丘外,比丘尼等一切有情皆处于未受具足戒之位,当如是知。

35在“以义为先者”等词语中,解释巴利经文含义者,称为“以义为先者”;教授巴利经文者,称为“以法为先者”;立足于教诫,以“你现在仍是旃陀罗,莫作恶,莫成为黑暗、趣向黑暗者”等方式说法者,应知称为“以教诫为先者”。其余文句显而易见。

有三源:从身与意生起,从语与意生起,从身语意生起。它是造作的、有想解脱的、有心的、世间罪的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然而,此处的恶语罪是从语与意生起,是造作的、有想解脱的、有心的、不善心,有二受,即乐受与舍受。

轻蔑语学处为第二。

3. 离间语学处注释

36在第三条学处中,bhaṇḍanajātānaṃ 指已生起争吵者。Bhaṇḍana 是争吵的前阶段,即“此人与那人做了此事;若他这样说,我便那样回应”等各自阵营内的商议。Kalaha 是导致犯戒的身语违犯。Vivāda 是争论性言论。陷入那种争论者,称为 vivādāpannānaṃ。Pesuñña 即离间语,意为使亲厚化为乌有的言语。

37“比丘离间语”,指在比丘们之间制造离间的话语;即从一位比丘处听闻后,又由另一位比丘向某位比丘传达的离间之语。

38“以两种方式”,指基于两种原因。或出于求爱者:即希望自己成为他人所喜爱的人,心想“我这样做,就能得到他的喜爱”;或出于意图分裂者:即希望他人之间产生分裂,心想“这样做,他就会与那人分裂”。“从出身”等,一切如前一条学处中所说的方法。在此处,同样以比丘尼为首,所有未受具足戒者都称为未受具足戒者。

若见到一人辱骂、另一人忍耐,而仅仅出于对恶行的谴责,心想“啊,真是无耻,竟会认为像这样的人还值得再去指责”,而这样说者,便属于“非出于求爱者,非出于意图分裂者”,无犯。其余文句意义明了。此学处由三源生起——从身与意、从语与意、从身语与意生起,是造作、有想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

离间语学处为第三。

4. 逐句教法学处注释

4444. 第四条学处中:‘appatissā’即不恭敬者。言‘优婆塞’时,连语也不欲听闻,意为不敬。或说‘appatissayā’,意为行为不谦逊者。‘Asabhāgavuttikā’指行为不相称者,即生活不相应,不如同比丘所应行的那样,行为不正者。

4545. ‘逐句教法’乃一句一句地教导法,即一部分一部分地教。然而,此称为部分的‘句’有四种,为显明此义,句分别中说:‘句、随句、随字、随音节’。其中,‘句’指一偈颂的四分之一句。‘随句’指第二句。‘随字’指逐字逐字母。‘随音节’指随前音节而生起的后音节。或者,任一字母为随字,字母合集为随音节,字母与随音节的合集为句。第一句即为句,第二句为随句,当知此处有此差别。

今明:所谓‘句’,即一起开始、一起结束。当教导偈颂法时,如诵‘诸法以意为前导’,与沙弥一起开始每一句,并一起结束。如此教者,按句数计算波逸提。所谓‘随句’,乃分别开始、一起结束。当长老诵‘诸法以意为前导’时,沙弥不待该句,便一起诵出第二句‘意为最胜,意所造’,此即分别开始、一起结束。如此教者,亦按随句数计算波逸提。所谓‘随字’,即当诵‘色无常’时,唯发出‘色’字音。如被教令‘沙弥,诵色无常’,仅一起诵出‘色’字音便止。如此教者,亦按随字数计算波逸提。于偈颂中,此法亦然。所谓‘随音节’,即当诵‘色无常’时,发出‘受无常’之音。如教导‘诸比丘,色无常,受无常’经时,长老诵‘色无常’,沙弥因反应敏捷,将此‘受无常’无常句与长老之‘色无常’无常句一起诵出而发声。如此教者,亦按随音节数计算波逸提。此中要义:于这些句等中,凡一起诵出者,即因此结相应之罪。

“佛说”指全部律藏、阿毗达摩藏,以及《法句经》《行藏》《优陀那》《如是语》《本生经》《经集》《天宫事》《饿鬼事》《梵网经》等诸经。“弟子说”指由四众弟子所说的《无秽经》《正见经》《称量经》《小问答经》《大问答经》等。“仙人说”指外道游行者所说的一切《游行者品》,以及婆罗门巴婆利的十六位弟子所问等。“天神说”指诸天所说,即《天相应》《天子相应》《魔相应》《梵天相应》《帝释相应》等。

“义相应”指依止于注释书。“法相应”指依止于巴利圣典;两者皆指依止于出离。虽说的是依止于出离,但若令人逐句诵出经三次结集所确立的法,则有犯。纵使依止出离,若以不同语言、偈颂、诗律等形式编撰而成,则无犯。虽未经三次结集,若令人逐句诵出如《家经》《王教经》《利根经》《四转经》《难陀乌巴难达经》等,亦有犯。《降伏阿波罗龙王经》中虽也如此说,然《大护持》中则予禁止。在《弥兰陀问经》中,长老自出心裁而说的内容无犯,但为令国王信解而引用所说内容,则有犯。然而,诸如《色藏》《央掘摩罗藏》《罗吒波罗藏》《阿阇世王经》《阿罗婆迦经》《狮子吼经》《秘密道经》《秘密毗山多罗经》《秘密律藏》《吠陀罗藏》等,相传并非佛语。所谓“戒教授”,据说是法将舍利弗所说,诵此则有犯。其他如道论、所缘论、智慧杖、智事、不净论等,其中开示了三十七菩提分法,在头陀支问中则开示了行道;因此,诵这些亦有犯。然而,在《大护持》等中,则说唯诵未经结集的《王教经》《利根经》《四转经》《难陀乌巴难达经》《家经》有犯,其余凡引自佛语而说的内容

48“令共诵者”,意为:与未受具足戒者一同学取教诫,或一同诵说,皆无犯。

于此作如是抉择:比丘与沙弥同坐,令他诵经。若师对坐着的人说“我为坐着的人诵”,便与他们一起诵说,师有犯。与沙弥一起学取者,无犯。两人皆站立学取,同理。年少比丘坐着,沙弥站立,若说“我为坐着的人诵”而诵,无犯。若年少比丘站立,另一人坐着,若说“我为站立的人诵”而诵,亦无犯。若众多比丘中间坐着一位沙弥,当沙弥坐着时,师逐句教法,则有非心犯。若沙弥离开近行区域,或站或坐,因不在所教者之列,称为“以一方逃避而取经”,故无犯。一起诵习者:比丘与沙弥一起诵习,与他一起诵说,无犯。于沙弥跟前学取教诫,与他一起诵说者,亦无犯。此也称为“一起诵习”。

“令遗漏大部分已熟练之经典而诵者”:若一偈中有一句不能诵出,而其余诸句皆能诵出,此即名为大部分已熟练之经典。依此理,于经文中亦应知。令其遗漏而说“如此诵”,即使一起诵说,亦无犯。“令遗漏正在诵出者”:于大众中正在诵经者,令其如此诵说,与他一起诵说,亦无犯。然而,在《大护持》等中说“若被告知‘勿与我一起说’而仍说,无犯”,此说于《大注释》中并不存在,而其不存在本身是合理的。何以故?因为是行作生起。否则,将成为行作与非行作。其余文义易于了知。

逐句教法戒的犯缘:由语与语意而生起;是行作;非想解脱;非心犯;施设犯;语业;三心;三受。

逐句教法学处为第四。

五、同宿学处注释

49第五学处中:“失念、不正知”,这是指在前行阶段未作念与正知而说;而在落入有分时,哪里还有念与正知呢!“胡言乱语”即说杂乱之语。“作鸦鸣声”指发出如乌鸦叫声般的无义之声。“优婆塞”指最先起身的优婆塞。

50五十、对此,比丘们说:“贤友罗睺罗,世尊制定了学处。”比丘们是出于对学处的尊重而说此话。然而,他们原本就对世尊怀有恭敬,也因具寿罗睺罗的乐学戒行,每当那位具寿来到住处时,他们便将他所有的小床或靠枕铺设好,并把衣或上衣给他作枕头用。其中,关于那位具寿的乐学戒行,据说比丘们远远看见他走来,便把拳帚和垃圾簸箕扔到外面。当其他人问:“贤友,这是谁弄倒的?”另一些人便这样说:“尊者,罗睺罗曾在此处走动,莫非是他弄倒的?”然而,那位具寿即使一天也不说“尊者,这不是我做的”,而是将其收拾好,请求比丘们原谅后离去。他甚至在厕所中安卧——正是为了增进那乐学戒行,他不去法将大目犍连、阿难长老等处,而选择在世尊使用的厕所中安卧。据说,那间厕所有门扇,涂有香泥,悬挂着花鬘,如同塔庙一般矗立,他人不得使用。

51五十一、“超过两夜三夜”:世尊为了摄受沙弥们,给予了三夜的宽限。因为让良家子弟出家后而不加以照顾是不合适的。“同卧”即一起睡卧。“卧”既指伸展身体意义上的躺卧,也指在其中躺卧的住所。其中,为了说明住所,说“所谓卧处,即全遮蔽的……”等;为了说明身体伸展,说“比丘在未受具足戒者躺卧时躺下……”等。因此,此处的意思是:“进入称为住所的卧处后,作、行、完成称为身体伸展的躺卧。”而“全遮蔽”等是说明那称为住所的卧处的特征。因此,凡住所上方以五种覆盖物或其他任何东西完全遮蔽的,这称为全遮蔽卧处。然而,在注释书中,依通俗用语而说:“所谓全遮蔽,即以五种覆盖物遮蔽。”虽然这样说,但即使住在布帐中,也不能作无犯,因此,此处凡能起遮蔽作用的,都应理解为覆盖物和围障。如果只取五种覆盖物,那么在木板遮蔽处同卧也不构成犯。凡住所从地面直至触及覆盖物,以墙或其他任何东西乃至以布围起来的,这称为全围障卧处。在《库伦达注释》中说:即使未触及覆盖物,以最低限度一肘半高的墙等围起来的,也是全围障卧处。如果上方大部分遮蔽、小部分未遮蔽,或周围大部分围障、小部分未围障,这称为大部分遮蔽、大部分围障卧处。具备此特征的,即使是七层楼阁只有一个入口,或有百间房的四合院,也算作同一卧处。针对此而说:“第四天日落时,比丘在未受具足戒者躺卧时躺下,犯波逸提。”等。

其中,仅仅躺卧便犯波逸提。若有多位沙弥和一位比丘,则依沙弥人数计波逸提。若他们起身又躺下,比丘于其每一动作即犯。若比丘自己起身又躺下,则由比丘自身的动作而犯。若有多位比丘和一位沙弥,沙弥令所有比丘犯;即使他起身又躺下,比丘们也犯。双方人数众多时,道理相同。

此外,对于同一住处等,亦应了知四句分别。若在同一住处,与同一未受具足戒者同卧超过三夜,自第四日起每日犯。若在同一住处,与不同的未受具足戒者同卧超过三夜,亦犯。若在不同住处,与同一未受具足戒者同卧超过三夜,亦犯。若在不同住处,与不同的未受具足戒者同卧,即使行走一由旬,自第四日起每日犯。

又,此同卧罪依“除比丘外,其余皆名未受具足戒者”之说,即便与畜生也构成。其中,畜生的界定应依淫欲法罪中所说之理了知。因此,即使蜥蜴、猫、獴等任何一种进入比丘所住的住处,在同一入口处躺卧,也构成同卧。

然而,如果楼阁建于柱上,上层楼板与下层的墙壁不相连,墙上有带孔的梁头,有人从孔洞进入,躺卧在梁中,随后又从同一孔洞出去离开,那么在下层楼阁躺卧的比丘不犯。如果屋顶有洞,有人由此进入屋顶内侧躺卧,而后又从原处离去,那么在不同入口的上层屋顶内侧躺卧者犯,在下层躺卧者不犯。如果从楼阁内部登上去,所有楼层共用一个入口,则在其中任何一处躺卧都犯。

简言之,在依简略方式建造的半墙高床卧处躺卧时,若有鸽子等进入藤蔓丛杂处躺卧,同样犯戒。若在围墙之外、无覆盖的内部躺卧,不犯。如果卧处为圆形或方形,是具有同一屋顶的内室楼阁,即使有上百个房间,只要经由一扇共用门进入,且各个房间的附属区域未被各自的墙壁隔开,那么只要有一个房间里有未受具足戒者躺卧,所有房间里的躺卧者都犯戒。如果房间带有前廊,即使前廊上方有遮盖且地基较高,躺卧在前廊的人也不会令躺卧在房间里的人犯戒。然而,如果前廊的屋顶与房间的屋顶相连,在那里躺卧的人会使所有房间里的人都犯戒。为什么呢?因为全部被覆盖并且全部被包围,其界限就是房间的围墙。正是依据这一理趣,注释书中说,在铁殿围墙的四座门楼处也犯戒。

然而,《暗黑注释书》中所说‘在无围墙的前廊处不犯戒,这是指没有高台的地面而言的前廊,是困难的’,那是针对暗黑国中各自独立、同一屋顶的一排房间而说的。其中所说的‘没有高台的地面’,既不见于诸注释书,也与圣典不符。因为即使高达十肘的高台,也不计为围墙。因此,在那里于第二条学处中说明了高台的尺寸后,又说‘这称为同一附属区域的被包围’,此说不可采纳。至于那些单栋、双栋、三栋、四栋布局的大殿堂,若能在同一处洗脚后进入而遍行各处,在这些地方同样不能免除同宿戒的犯戒。如果那些地方是逐处划分了附属区域而建造的,则仅在属于同一附属区域的地方犯戒。

有一座双门、灰泥覆顶的会堂。若在中间筑起一道墙,从一个门进入后,一个隔间内有未受具足戒者躺卧,另一隔间内有比丘躺卧,不犯。若墙上有足以让蜥蜴等钻入的洞孔,并且在一个隔间中有蜥蜴安卧,也不犯。因为有了洞孔,房屋并不因此成为同一附属区域。若在墙中间凿开门洞并安装门扇,便成了同一附属区域,因此会犯。若将那道门用门扇关好后躺卧,仍然犯。因为房屋不因关门而变为不同附属区域,门也并非不再是门。门扇本是为了通过开合而随宜使用所造,并非为阻断使用而设。然而,若后来用砖块将那道门完全堵死,它就成了非门,先前不同附属区域的状态仍维持不变。若有一座带长前廊的塔庙,内有一扇门,外有一扇门,在这两扇门之间的区域若有未受具足戒者,会使在塔庙内部躺卧的人犯,因为属于同一附属区域。

如果有人这样想:“同一附属区域及不同附属区域的概念,是在‘库房学处’中说的;而在这里只说了‘卧处是指全部被覆盖、全部被包围,或大部分被覆盖、大部分被包围’,关着门的房间也是全部被包围的。因此,在那里,与在内部躺卧者同宿才犯,与在外部躺卧者同宿则不犯。”应这样告知他:“那么,在门未关闭的情况下,为什么与在外部躺卧者同宿却犯呢?”因为前廊连同房间一起是全部被覆盖的。“难道房间关了门,屋顶就被破坏了吗?”屋顶并未被破坏,但前廊连同房间一起并非全部被包围。“难道围墙被破坏了吗?”他肯定会说:“未被破坏,附属区域是被门扇所包围的。”这样,即使绕了很远,最终还是会回到同一附属区域与不同附属区域这个论题上来。

再者,若仅仅依文句就能轻易了知其义,那么根据“全部被覆盖”这句话,只有被五种覆盖物之一所覆盖的,才算是卧处,而非其他覆盖物。若如此,则在木板等覆盖的情况下就不犯了。这样一来,制定这条学处的目的便会丧失。但不论丧失与否,未说的内容又怎能拿来采用呢?谁会说“未说的内容应当采用”呢?其实在不定法中已经说过:“被覆盖的座位,是指被墙、门扇、席子、布幔、树、柱、谷仓等任何东西所覆盖的。”因此,如同在那里,被任何东西所覆盖就是被覆盖,在这里也应如此理解。所以,无论卧处是小是大,与其他相连或不连,是长形、圆形、方形,是单层还是多层,只要在属于同一附属区域的任何地方,被任何覆盖物全部覆盖且全部包围,或大部分覆盖且大部分包围,就会犯同宿戒。

53在“一半被覆盖、一半被包围而犯恶作”这一句中,对于“全部被覆盖、一半被包围”等情形,《大护持》也说唯是恶作。然而《大注释》中则说:“全部被覆盖、大部分被包围,犯波逸提;全部被覆盖、一半被包围,犯波逸提;大部分被覆盖、一半被包围,犯波逸提;全部被包围、大部分被覆盖,犯波逸提;全部被包围、一半被覆盖,犯波逸提;大部分被包围、一半被覆盖,犯波逸提。加上圣典所说的波逸提,共有七种波逸提。”又说:“全部被覆盖、小部分被包围,犯恶作;大部分被覆盖、小部分被包围,犯恶作;全部被包围、小部分被覆盖,犯恶作;大部分被包围、小部分被覆盖,犯恶作。加上圣典所说的恶作,共有五种恶作。”

“部分覆盖且小部分不覆盖,不犯;部分不覆盖且小部分覆盖,不犯;小部分覆盖且小部分不覆盖,不犯;完全覆盖且完全不覆盖,不犯”,并且这里说的是“如同军营帐篷那样的颜色”。由此也应了知:“正如高耸的平台不算是围墙一样。”其余文义明了。

羊毛学处的等起:由身与身心而生起;是作业;非于无想中解脱;非无心;是施设罪;是身业;具三心、三受。

同宿学处第五。

六、第二同宿学处注释

55在第二条同宿学处中——‘āvasathāgāraṃ’:供客比丘居住的住所。‘被设立’:为希求功德而建造、设置于此。‘那位女人即由此前往’:她听闻某处设有客舍,便前往。‘gandhagandhinī’:她带著沉香、红檀等香气之香,故称‘gandhagandhinī’。‘放下布块’:她心想“或许他见到我这番举动,会生起贪染”,便如此做。‘垂下’:向下抛下。‘过失’:罪过。‘超越了我’:压过我、胜过我而现行。其余应依第一学处所述的方法了知。唯此差别:第一学处在第四日犯,此处即便是第一日亦犯。与能见形体的女夜叉及雌性畜生,若作淫欲法事,实犯恶作。其余不犯。等起等,与第一学处相同。

第二同宿学处第六。

七、说法学处注释

60在第七学处中——‘gharaṇī’:女家主。‘在住宅门口’:在住宅的大门处。‘gharasuṇhā’:该家中的儿媳。‘在客舍门口’:在内室门口。‘以放逸之声’:以清晰放出之声。‘以敞开的方式’:以充分显露、不加遮掩的方式。‘应说法’:应讲述此皈依、戒等分类之法。‘为令了知’:为了令其理解。‘有智识的男人形相’:指有智识的男人,即便持男人形相站立,也非夜叉、非饿鬼、非畜生。

66‘与有智识的男人形相在一起则无犯’:若与有智识的男人形相同在一处,比丘即使说法甚多,亦无犯。‘以五六语’:以五句或六句语说法者,亦无犯。其量者:一偈之一句为一语,应知一切处语量皆如此。若欲讲述注释、法句、本生等故事,仅说五六句即可。与巴利文一同讲述时,一句取自巴利,五句取自注释,如此不超过六句而讲说。‘padasodhamma’中所说的分类,此处一切亦皆是法。‘在彼时说法’:于彼时说法,或此是处格表目的格,意为‘为她而说法’。‘对其他女人’:对一位说已,又有另一位来,如此坐在同一座上,纵对百千女人说法,亦无犯。据《大护持注释》说:对坐在一起的女人们说:‘我将为你们每人说一偈,请听’,如此说法无犯。但先应作意‘我将为每人说一偈’,先告知而后说,方为妥当,非事后。‘问问题,被问问题时说法’:若女人问:‘尊者,长部为何义而阐明?’如此被问时,比丘即使讲述全部长部,亦无犯。其余文义易解。

‘padasodhamma’的等起:从语与语心而生起,是作业亦非作业,非无想解脱,非无心的,属施设罪,是语业,有三心、三受。

说法学处第七。

八、说实得上人法学处注释

67第八学处——就事由的解说,凡应说的内容,一切皆与第四波罗夷注释中所说的方法相同。唯有此差别:在那里,他们说了不实语,而此处则是实语。虽是实语,却是凡夫所说,非圣者所说。因为圣者并没有故意的言语运用,但当他人宣说自己的功德时,他们未加阻止,并且就如此生起的因缘而接受了,却不了知它如此生起的状况。

在“那时,诸比丘将此事禀告世尊”等文的开端,应知那些称赞上人法的人,就是禀告者。而当世尊这样问:“比丘们,那是真实的吗?”他们全都承认说:“世尊,是真实的。”因为即使在圣者当中,上人法也是真实的。于是,世尊因他们中夹杂圣者的缘故,没有说“愚痴人”,而是说:“比丘们,你们怎么……”之后便说了“为了肚子”等言。其中,当圣者们听到他人以“听说这位尊者、尊者,是须陀洹”等方式,被生起净信的人们询问时,在戒条尚未制定、不见过患的情况下,由于心地清净,便承认了自己与他人的殊胜证得。而由于他们这样承认,其他人便为了肚子、为获取食物而称赞上人法,即使他们是以清净心接受,也如同为了肚子而称赞上人法一样。因此,世尊以总括的方式说:“比丘们,你们怎么为了肚子,在俗人之间互相称赞上人法呢?”其余内容与第四波罗夷事类似。在学处分别中,差别仅在于:那里是波罗夷和偷兰遮,而此处因为是真实的,故为波逸提与恶作。其余如前所述。

77“向已受具足戒者告知真实”是专就上人法而说的。因为在临般涅槃时,或被过度催促时,才可向已受具足戒者告知真实。至于所听闻、所修学的戒德,即使向未受具足戒者告知也是可以的。最初违犯者无罪。“对精神错乱者”这一句在此处并未提及。为何?因为具足正见者不会有精神错乱或心念散乱。在《大护持》中也曾讨论说:“然而,得禅定者在退失禅定时可能会精神错乱,对他而言,不应说因告知真实而无罪,因为真实本身已不存在。”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

所谓告知真实,此由前面未提到的三种生起方式而生起:从身、从语、从身语。是造作,非无想解脱,非无心,是施设罪,属于身业、语业,以善心及无记心为二心,以乐受及舍受为二受。

告知真实学处第八。

九、粗恶语学处之解释

78在第九学处中——“粗恶”是指罪过,即四波罗夷和十三桑喀地谢沙。在此经文中说:“波罗夷是为了显示粗恶一词的意义而说,但此处所指的却是桑喀地谢沙。”诸注释书如此说。对此有这样的辨析:如果告知他人波罗夷罪不会犯波逸提,那么,正如在“已受具足戒者”一词中,比丘和比丘尼虽同列,但在不指比丘尼之处,除比丘外其余都称为未受具足戒者;同样地,在此处,波罗夷和桑喀地谢沙虽同有粗恶之名,但若不指波罗夷,就应只说“粗恶是指十三桑喀地谢沙罪”。或许有人会认为:“犯波罗夷者已失去比丘身份,因此告知其罪过只犯恶作。”若如此,即使辱骂也应只犯恶作,但实际却犯波逸提。因为经中说:“若有人不清净,犯了某波罗夷法,他以不清净见,请求允许后,怀着辱骂的意图说话,便犯辱骂语罪。”如此依经文辨析,即使告知波罗夷罪,也只见犯波逸提。虽然如此,但因一切注释书都这样说,故在此以注释书师为准则,而不依其他辨析。我们先前也曾说:“佛陀所说的法与律,其弟子们如实了知”等。因为注释书师们了知佛陀的意趣。

也可通过此理了知。因为经中说“除了比丘认可”。而依比丘认可而告知,是世尊为了未来防护、令其不再犯此类罪过而开许的,不是为了宣扬该比丘的过失,也不是为了阻碍他安住于正法律中。再者,犯波罗夷者即使不再犯此类罪过,也不可能具有比丘身份。因此,注释书中所言“波罗夷是为了显示粗恶一词的含义而说,但此处实际所指的却是桑喀地谢沙”,实为善说。

80“有比丘认可,以罪过为限”等句中,此处所说的“比丘认可”,在别处从未出现。仅因在此处说到,故应知:当见到屡犯戒的比丘,出于利益该比丘之心,心想“如此一来,他或许能因在他人面前具足惭愧而于未来生起防护”,僧团应三次征求同意后施行。

82若告知非粗恶的罪过,犯恶作。即告知五种罪聚中的任何一种,都犯恶作。然而在《大护持》中说,即使告知波罗夷罪,也犯恶作。向未受具足戒者告知粗恶或非粗恶的恶行:在此,最初五条学处名为粗恶的恶行,其余则为非粗恶;而泄精、身触、粗恶语、自欲等,则称为他的恶行。

83「宣说事」:若说“此人犯了泄精、犯了粗重罪、犯了随欲行、犯了身触”,作如此说者无罪。「宣说罪」:此处若说“此人犯了波罗夷、桑喀地谢沙、偷兰遮、波逸提、波罗提悔过、恶作、恶语”,作如此说者无罪。然而,若以“此人泄不净而犯桑喀地谢沙”等方式,将事与罪合并宣说者,则有罪。其余易解,在此不赘。

三缘生起:由身与意、语与意、身语与意而生起;是作业;是有想之解脱;是有意识;是世间罪;是身业、语业;是不善心;是苦受。

粗恶语学处为第九。

十、掘地学处之解释

86第十学处——“生地与非生地”:以这些词句开示生地与非生地。于“少石”等处,“少石”应理解为“此处有少量石头”。其中,应知“手掌量以上”为石,手掌量者为砂砾。瓦砾即碎陶片。砂砾即粗砂。沙即细沙。多尘者:于三分中,二分是尘,一分是石等中任一种。未烧者:指未以灶、陶锅、陶匠窑等种种方式烧制者。然彼无别类,应知即纯尘等中任一种。多砂砾者:即砂砾较多者。据说,在象腹地,令人取一满筐,于槽中洗净,知地多砂砾后,比丘们便亲自掘池。中间“少尘、少泥”两句,实已摄入“多石”等五者之中,此乃显示彼二者之差别。亲自掘者,犯波逸提罪:此处应知每一下掘即一波逸提。一次命令而掘多处者:纵然掘一整天,命令者唯犯一波逸提。若懈怠,则须再三命令。令彼掘时,每说一语即一波逸提。此为圣典释义。

此为圣典外的抉择:若说“掘池”,则可。因为已掘成者才名为池,故此为如法用语。于“掘大池、湖、坑”等中,亦同此理。然若说“掘此处、于此处置池”,则不可。若不特指而说“掘球茎、掘根”,则可;若说“掘此蔓,于此处置球茎或根”,则不可。清理池塘时,能用筐舀出的薄泥可以除去;厚者不可。日晒后泥土干裂,其中不与下地相连者,方可除去。水面上有浮萍,风吹则动,此可除去。

池等之岸崩坏,水边泥土坠落,若被雨淋未满四月,可以截断或破碎;超过四月则不可。若只是坠于水中,纵使天雨超过四月,因为只坠于水中故,仍可。于石面上凿水坑,若先有细尘落入彼处,并为天雨所淋,过四月即成为非净地。水干后清理水坑时,不可扰动彼。若先以水充满,其后尘落,则可扰动。因彼处天雨时,水唯落水中故。石面有细尘,被雨水沾湿而黏着,彼亦过四月不可扰动。若非斜坡处有蚁冢隆起,可随意扰动。若于露天处隆起,唯雨淋未满四月者可。于树上等所生的白蚁泥,亦同此理。于蚯蚓粪、鼠丘、牛蹄迹等,亦同此理。

所谓“牛蹄迹”,是指牛蹄所切断的泥。若与下地相连,纵仅一日亦不可。于耕地处,取犁所断之泥块者,亦同此理。若为旧住处,或有覆盖或已无覆盖,被雨淋超四月者,即计为生地。其余如瓦、椽等资具,心里想“我取瓦、我取椽、壁柱、板铺、石柱”而取者,则可。泥土随之落,则无罪。然若取壁泥,则有罪。若取那些未湿的,则无罪。

屋内有一堆泥土。若某日下雨时遮盖房屋,这堆泥土若全部湿透,过了四个月便成为“生地”。如果只是上部湿润而内部未湿,则可将已湿的部分由净人以如法用语除去,剩余部分可随意使用。因为以水润湿而结成一体者方为生地,否则不是。

在露天处有泥墙,若被雨淋超过四个月,便属于“生地”。对于墙上附着的尘土,可以用湿手触碰后取走。若是砖墙,大多立于碎石之处,可以随意拆除。对于立在露天的棚柱,若将其左右摇晃而破坏土地来取走,是不允许的;只可径直拔起。对于取用其他枯树或枯木桩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为了进行新工程,人们以木杠将石头或树木抬起并滚动前行,在此过程中土地破裂,若以清净心滚动,则无犯。但若借此机会意图破坏土地,则有犯。对于拖拽树枝等物,以及在土地上劈开木材,也是如此。

对于地面上的骨头、针、荆棘等物,任何将其敲入或插入的行为都不允许。即使是想“我要用尿流的冲力破开土地”而如此小便,也是不允许的;若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土地破裂,则有犯。即使是想“我要平整不平的地面”而用扫帚摩擦地面,也是不允许的;只应以扫帚的梢端来清扫。有些人以杖棒敲击地面,用脚趾刮划地面,一边说“我要标示经行处”,一边反复破坏土地而经行,这一切都不允许。然而,为了策励精进而修习沙门法者,以清净心经行是允许的。若说“我要洗手”而在地面上摩擦,是不允许的。若不摩擦,而将湿手放在地上沾取尘土,则是允许的。有些患有疥癣等病的人,在断崖等处摩擦身体的关节,这是不允许的。

87“掘”或“令掘”:乃至仅以脚趾或扫帚条,自己掘地或令他人掘地,皆属此类。“破”或“令破”:乃至倾倒水时,自己破地或令他人破地。“烧”或“令烧”:乃至烧钵时,自己烧地或令他人烧地。在多少处点火或令点火,即得多少波逸提罪。即使为烧钵,也必须在先前已被烧过的地面上生火。不得在未被烧过的土地上置火。若将火置于陶片之上,则允许。若将火置于木头上方,火焰烧毁木头后蔓延烧及土地,则不允许。对于砖块、陶片等物,同理。

在那种情况下,也仅允许将火置于砖块等物的上方。是何缘故?因为它们并非燃料,这些物不属于火的燃料之列。不允许在干木桩、干枯树木等物上点火。然而,若心中作意‘我将在火未触及土地前将其熄灭’而点火,则允许。若后来无法熄灭,因超出能力所及,故无犯。手持草炬行走时,手被灼伤而将火把掉落地上,无犯。据《大筏疏》说,在掉落之处添置燃料而生火,是允许的。又据该处所说,已被烧过的土地,凡是热气所及之处,皆可翻动。若有不知晓的比丘,用火燧生火后,用手拿起火种问道:‘我该怎么办?’,应告诉他:‘点燃吧。’若他说:‘手被烧着了。’应告诉他:‘那就做到不被烧着。’但不应说:‘丢在地上。’若手被烧着时他自行丢下火种,因为并非出于‘我要焚烧土地’的心而丢下,故无犯。据《库伦达疏》说,在掉落之处生火,是允许的。

88在“无犯:他知道……”等句中,应如此理解其含义:“你知道此柱的坑穴,知道大泥团,知道谷壳泥;给我大泥团,给我谷壳泥;取泥土来,取尘土来;需要泥土,需要尘土;将此柱的坑穴作净,将此泥土作净,将此尘土作净。”

“非故意”者:滚动石头、树木等物时,或以木杖棒等触地而行时,土地因而破裂,此非出于‘我要以此破坏它’的故意而致,故称为非故意破裂。如此,非故意破坏者无犯。“失念”者:心不在焉,与他人交谈着什么,同时以脚趾或木棒等刮划土地而站立,如此失念刮划或破坏者无犯。“不知”者:于屋内为雨水淋湿所遮蔽的土地,不知其为‘非净地’,以为是‘净地’而翻动;或不知‘我在掘、破、烧’,仅为守护而放置锄头等物;或手被火烧而丢下火种。如此不知者无犯。其余文句浅易明了。

此戒有三重起源:从身与心、从语与心、从身语与心生起。属作业,属知觉解脱,属有心,属制立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有三心,有三受。

掘地学处为第十。

按注释顺序,妄语品第一至此圆满。

2. 植物品

一、有生命植物学处释

89《房舍品》第一学处中——“不听取”:指不接受她的话。“击打童子的手臂”:他无力控制已举起的斧头,砍断了那位童子乳房根部的手臂。那童子正躺在人们视线之外、从大王处获得的树桩天宫中。接着,“这对我确实不合适”等处是简要的注释:据说在喜马拉雅山,每逢半月布萨日便有天神集会。在集会上,他们问树神:“你是安住于树法,还是未安住?”所谓树法,即当树被砍伐时,树神不生起嗔心。若有天神未安住于树法,便不能进入天神集会。那位天神由此看到了不安住于树法的因缘所引生的过患,并依循往昔从世尊面前听闻的法语,随念起如来在六牙等时期的往昔行迹。于是她这样想:“这对我来说确实不合适……(中略)……夺取(他的命)吧。”而“我为何不将此事禀告世尊呢”这一想法,则是她进一步思惟后产生的:“这位比丘是有父亲的儿子,世尊听到他的这种行为后,必定会制定界限、颁立学处。”接着,“Sacajja tvaṃ devate”:意为“若今日你,天神啊”。“Pasaveyyāsi”:意为“你应产生、应生起”。世尊如此说后,教导那位天神:

“若能制止已生起的忿怒,犹如调伏狂奔的马车;

我说他才是真正的御者,他人不过是执持缰绳而已。”(《法句经》222)

世尊宣说了此偈。偈颂结束时,那位天女安立于须陀洹果。接着,世尊对现前的大众说法:

“能调伏已生起的忿怒,如以草药化解蔓延的蛇毒;

这位比丘舍离此岸与彼岸,犹如蛇蜕去旧皮。”(《经集》1)

世尊说了此偈。其中,第一偈被收入《法句经》,第二偈在《经集》中,而事缘则在《律藏》中。那时,世尊一边说法,一边观察那位天神的住处,见到合适的处所后便说:‘去吧,天神!某处有一棵空闲的树,你到那里去吧。’据说那棵树不在阿罗毗国,而在祇园精舍的内围墙内,原本拥有它的天子已死,因此称为‘空闲’。从此以后,那位天神得到正等觉者的护念,成为佛陀的侍者。每逢天神集会,大威德天神们来临时,其他小威德天神会一直退避到大海、轮围山那么远的地方,而这位天神就坐在自己的住处听法。初夜时比丘们提问,中夜时天神们提问,她全都坐在那里听闻。四大天王前来侍奉世尊后离去时,也会见到那位天神方才离去。

90于‘坏灭草木’中,‘bhūtā’指存在、已生起者;意为‘出生、增长、已生、已增长’。‘gāmo’指聚集;‘bhūtānaṃ gāmo’即草木的聚集,称为草木;或‘bhūtā’本身就是‘gāmo’,指草木;这是对已扎根的绿色草木等的称呼。‘pātabyassa bhāvo’即‘pātabyatā’,意为以砍伐、破坏等方式随意受用。‘tassā bhūtagāmapātabyatāya’为依处格,意为‘以坏灭草木为因,以砍伐草木等为缘,犯波逸提’。

91现在,为了分别显示草木,而说‘草木者,即五种种子所生’等。其中,‘草木者’:为了说明在何种情况下称为草木,注疏中说‘即五种种子所生’。即便如此,‘或其他任何从根生起的’等说法并不矛盾。因为根种子等并非从根等生起,而是那些从根等生起的才成为种子,所以此处应如此理解注释:‘草木者’是需要分别的词。‘五种’是对其分类的界定。‘种子所生’是所界定法的显示。其意为:由种子所生的,为‘种子所生’;这是对树木等的称呼。另一种解释:‘种子’且是‘已生、已产出、已长出叶和根的’,为‘种子所生’。以此,包含了放置在湿沙等处、已长出叶和根的姜等。

现在,为了说明那些因由种子生起而被称为“种子所生”的树木等,便说“根种子”等。它们的列举是明确的。在解释中,“或其他任何从根生起、从根产生的”:此处显示了由种子产生的种子,因此应如此理解其义:或其他任何存在于根类的——如芋、莲茎、莲花、白莲、睡莲、球根、喇叭花根等——树木、灌木、藤蔓等,凡从根生起、从根产生者,那些它们所从生起与产生的根,以及巴利文中提到的姜等,这一切都称为“根种子”。对茎种子等也应同理了知。而在“乃至茎种子”中,应知如余甘子、印楝、沙罗、夹竹桃、紫矿、无忧树等为茎种子;无根藤、四棱豆、卡纳维拉等为枝种子;马卡奇、苏曼那、贾亚苏曼那等为梢种子;芒果、蒲桃、面包果、枣等为种子种子。

92现在,关于已说“因破坏植物而犯波逸提”,在此为了显示依想而分的犯与不犯的差别,以及破坏对象的差别,而说“于种子有种子想”等。其中,正如“若食稻米饭”等处,稻米之饭被称为“稻饭”,同样地,应知由种子所生的植物被称为“种子”。然而,在“离断坏种子聚落与植物聚落”等处所说的、除去植物后单独安立的种子,那是恶作的对象。或者,将“所谓植物者”这一学处分别的起始句与此结合,应知此处的含义为:对于名为植物的种子,若于该种子有种子想,拿起刀等自己砍断或令他人砍断,拿起石头等自己破坏或令他人破坏,取火来自己烧煮或令他人烧煮,则犯波逸提。若依文取义,对于已脱离植物的种子,不应说因砍断等破坏而犯波逸提。

于此,应知此中的决断论说:破坏植物者犯波逸提,破坏已脱离植物的五种种子聚落者犯恶作。所谓种子聚落与植物聚落,有住于水中的,有住于陆地的。其中,住于水中的,包括芥子大小的芝麻种子等种类,有叶的与无叶的一切藻类,乃至包括水面浮萍在内,应知为“植物”。所谓水面浮萍,其表面坚硬粗糙,其下柔软而呈青绿色。其中,凡藻类之根向下伸展而住立于地者,其依处为地;凡于水中移动者,其依处为水。对于住立于地者,若在任何地方破坏,或拔出而移至他处,犯波逸提。对于于水中移动者,仅破坏即犯波逸提。然而,用手将其拨来拨去而洗浴是许可的,因为整个水域皆是其依处,如此并未将其移至他处。但若故意从水中不带水地将其取出,则不许可;若带水取出后再放入水中,则许可。若经由滤水器而出,应作净后方可使用其水。若将青莲花、红莲花等水生蔓草从水中拔出,或于其处破坏,犯波逸提。若破坏被他人拔出的,犯恶作,因为它们归入种子聚落。芝麻种子、芥子大小的藻类,若从水中取出而未枯萎,则归入种子聚落。在《大护持》等中说:“无边的芝麻种子、水面浮萍等是恶作的。”

在陆地的情况:被砍伐的树木所残留的部分,名为青残桩。其中,迦古达树、迦兰贾树、毗央古树、面包树等的残桩会向上生长,这些归入植物。棕榈、椰子等的残桩不向上生长,这些归入种子聚落。芭蕉若未结果,其残桩归入植物;若已结果,则归入种子聚落。不过,已结果的芭蕉只要叶片尚青绿,仍归入植物;已结果的竹也是如此。当它们从顶端开始干枯时,便归入种子聚落。归入何种种子聚落?归入果种聚落。由此能生出什么吗?什么也不能。若能生出,则应归入植物。将因陀沙罗树等砍伐后堆成堆,即使堆中枝干上长出如宝石量度的枝条,仍归入种子聚落。若为搭建帐篷、作围篱或供蔓藤攀缘而将其栽入地中,当根与叶都长出时,它们便再次归入植物之列。若仅长出根或仅长出叶,则仍归入种子聚落。

任何种子,若置于土中,或用水浇灌后放置,或置于陶片等容器中并放入湿泥而存放,即使仅长出根或仅长出叶,都仍属于种子。即使根与上端的芽都已长出,只要芽尚未变绿,仍属于种子。然而,当绿豆等的叶片展开,或稻谷等的芽转为青绿色、显露青叶之色时,便归入植物。棕榈核最初长出如猪牙般的根,即使根已长出,只要上方的叶簇尚未生出,仍属于种子聚落。椰子破壳后长出如牙签般的芽,只要尚未成为如鹿角般的青绿叶簇,仍属于种子聚落。即使根未长出,若已生起那样的叶簇,则归入无根的植物。

芒果等果实应参照稻谷等的判别方式。无论是槲寄生,还是其他任何在树上生长并覆盖树木的植物,树本身即是其依处;若有人破坏该依处或将其从那里拔出,即犯波逸提。有一种无根的藤蔓,像指套一样缠绕在灌木丛的茎干上,对此也适用同样的判别。在房屋门口、围墙、栏杆、塔庙等处,若有绿色的苔藓,只要仍未长出两三片叶子,就仍属于种子聚落的范畴。一旦长出叶子,便成为波逸提的对象。因此,在这些地方,连涂抹灰泥也是不允许的。若由未受具足戒者涂抹后,可再于其上涂一层油性涂料。如果在暑热时节有干苔藓存在,可用扫帚等摩擦去除。饮水罐等的外部若有苔藓,是恶作的对象,内部则不计。牙签、糕饼等上的霉斑也不计。正如律藏所说:‘如果一面用赭石粉饰的墙壁有了霉斑,应把布浸湿拧干后擦拭。’

石头、石片、苔藓、滑石等非绿色、无叶之物,犯恶作。伞菌在还是花苞状时,犯恶作;从开花时起,则不犯。然而,从活树上摘取伞菌会损坏树皮,因此在此情况下犯波逸提。对树皮上的菌类,也适用同样的道理。至于从娑罗树、枸橼树等上脱落而仍留在树上的树皮屑,摘取者无犯。树脂若已从树上脱落而存在,或附着在枯树上,可以摘取;从活树上摘取则不可。对虫漆也适用同样的道理。摇动树木使黄叶或已成熟的迦尼迦罗花等掉落者,即犯波逸提。若以手嬉戏,在柔软的娑罗树、无花果嫩枝等上,或在生于其处的扇叶棕榈叶等上刻划文字,也适用同样的道理。

沙弥们摘花时,可以为他们把树枝弯下来给予。但不可用那些花来熏香饮用水。需要熏香饮用水的人,应将沙弥举起来让他摘取。自己想吃的果枝,也不可自己弯下;应把沙弥举起来让他摘取果实。当沙弥们在拔除任何灌木或藤蔓时,不可与他们一起抓住拉扯。但为了激发他们的热情,自己不拉,而只是做出拉的样子,可以抓住末端。对于那些枝条能再生的树木,若未先作净,为了驱蝇、取种等目的而折取其枝条,乃至用指甲在树皮或叶子上刮划,即犯恶作。对鲜姜等也适用同样的道理。然而,如果作了净之后,将其放在凉爽处而生出了根,则可以在上部切断;如果生出了芽,则可以在下部切断。若根与绿芽都已生出,则不允许切断。

‘自己切断或令人切断’:乃至持扫帚棍,心想‘我要切断草’而扫地时,自己切断或令他人切断。‘自己破坏或令人破坏’:乃至在经行时,心想‘让该断的断,让该坏的坏,我要显出经行处’,故意用脚踩踏,自己破坏或令他人破坏草、藤等。即使是在把草或藤打结时弄断了,也不应打结。然而,在棕榈树等上,为了防止盗贼攀爬而钉入木楔、绑上荆棘,比丘不可这样做。如果木楔只是松散地附着在树上,不压迫树,则可以。说‘砍树、砍藤、拔球茎或根’也是可以的,因为未指定。但如果指定了说‘砍这棵树’等,则不可。即使说出名称,如‘砍芒果树、四方藤、芋头球茎、芒节草、某树皮’,也仍然是未指定。只有说‘这棵芒果树’等,才称为指定,那是不允许的。

‘自己烧煮或令人烧煮’:哪怕只是为了烧煮钵,若有人故意在草等物上生火,自己烧煮或令他人烧煮,均属犯戒。一切应依《掘地戒》中所说的方法了知。然而,若不加指定地说‘煮绿豆、煮黑豆’等,是允许的;若说‘煮这些绿豆、煮这些黑豆’,则不可。

‘无犯’方面,于‘你认识这个’等语,应如此理解其义:‘你认识这种根药’、‘你给这种根或叶’、‘你去取这种树或藤’、‘需要这种花、果或叶’、‘你为此树、此藤或此果作净’。如此,即成办了放舍草木。然而,受用者在食用时,为放舍种子之类,应再次作净。

此处,作净之法应依下述经文了知:‘诸比丘,我允许以五种沙门净法受用果实:以火净、以刀净、以爪净、无种子者,以及已去种子者为第五。’其中,‘以火净’者,意为以火所净、所制、所烧、所触。‘以刀净’者,意为以刀所净、所制、所切或所刺。以爪净者,方法亦同此。无种子者与已去种子者,本身即净。以火作净时,应取木火、牛粪火等任何火,乃至以烧红的铁片触一处,说‘净’而作净。以刀作净时,应以任何铁制刀具,乃至以针或指甲剪的尖端或刀刃,示现切割或刺戳,说‘净’而作净。以爪作净时,不得以腐烂的爪来行持。人、狮子、虎、豹、猴等及鸟类的爪锋利,可以运用。马、水牛、猪、鹿、牛等的蹄过于锐利,不得使用;即使用了,也等同于未作。然而象的爪并非蹄,故可以使用。凡可用来作净者,无论是就地而生者,或摘取而来者,皆应示现切割或刺戳,说‘净’而作净。

在此,纵使堆聚如山的种子,或砍倒千棵树木捆成一束,或扎成一大捆甘蔗放置,只要对其中一粒种子、一根树枝或一节甘蔗作了净,则一切都已作净。甘蔗与木材捆在一起时,若为作净甘蔗而刺穿木材,是允许的;但若刺穿捆绑所用的绳或藤,则不可。将甘蔗节满盛篓中运来,只需对其中一节作净,便一切都已作净。将食物与辣椒等混合运来,被告知“请作净”时,即使刺穿饭粒,也是允许的。芝麻、米等也是如此。然而,投入粥中者无法合为一体,应逐一刺穿而作净。木苹果等果实,其内部果肉在壳中流动,应先令人破开再令人作净。若已捆束成束,亦可在壳上作净。

“非故意”:当人滚动石块、树木等物,或拖拉树枝,或以棍杖击地行走时,草木因而被割断——此人并非存心“我要割断这些”而故意割断,因为不是故意而被割断,故称非故意割断。如此,非故意割断者,无犯。

“无念”:当心念驰散于他处,正与他人交谈某事时,以脚趾或以手割断草或藤蔓而站立——如此,在无念中割断者,无犯。

‘不知者’:在此情形中,不知那是种子类或生命类,也不知自己正在割断;只是将木桩、锄头或铁铲放在篱笆旁或草堆中以作收藏,或手被火烧而将火丢落,若草木因此被割断或烧毁,则无犯。然而,在人身波罗夷的注释中,一切注疏皆言:‘若比丘被树木压住,或跌入坑中,虽可通过砍树或挖地而脱身,即便为护命亦不应自行为之。但由另一比丘挖地、砍树,或从活树上截取树枝,推倒该树使其脱身,则合宜,无犯。’此处不见其理由所在——仅见有一经说:‘诸比丘,我允许在林火燃烧时放火对烧,以作防护。’若为符合此经而说‘自己不合宜,他人合宜’,这一区别实难成立。若说:自己为己利而行,是出于自爱的染污心;他人则是以悲悯心而行,故无犯——此亦不成理由,因以善心做同样犯此罪。然而,此说既已见于一切注疏,便不能遮止。于此应当探求其合理依据,或应信顺随从注疏师之说。其余诸义,文义自明。

三起处:由身与心、由语与心、由身语与心而生起。此是作业,有想解脱,有心,属制戒罪,为身业,为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有生命植物学处第一。

二、异语学处释

94第九十四 第二学处:‘行非行已’意为做了不应做之事,即在身门、语门中犯戒。‘以他事掩盖他事’,即用别的话语来回避、掩盖、覆藏另一话语。今为说明此回避方式,故说‘谁犯戒了?’等。其语句关联如下:据说,他见到某种违犯后,在僧团中被就犯戒追问:‘贤友,你犯戒了。’他却说:‘谁犯戒了?’被告知‘是你’时,他说:‘我犯了什么?’当被告知‘你犯波逸提或恶作’时,他询问事由:‘我因何犯戒?’接着被告知‘在某某事上’,他便问:‘我如何犯戒?我做了什么而犯戒?’随后被告知‘你做了此事而犯戒’时,他说:‘你们在说谁?’再次被告知‘我们在说你’时,他说:‘你们在说什么?’

此外,此处还有一段未载于巴利经文的“以他事掩盖他事”的方式:有比丘被问道:“在你袋中见到了钱币,你为何行此不适当之事?”他回答说:“尊者,您看得很清楚,但那并非钱币,而是锡环片。”或者被问:“你被人见到在饮酒,你为何行此事?”他回答说:“尊者,您看得很清楚,但那并非酒,是为了药用而准备的阿利吒。”或者被问:“你被人见到与女人在隐蔽处共坐,你为何行此不适当之事?”他回答说:“看见我的人确实看得很清楚,可是此处还有另一位智者,他为何没看见?”或者在被询问“你见过这样的东西吗?”时,他便把耳朵凑过去说:“我听不见。”又或者在耳门被询问时,却把眼睛凑过去——应知这便是“以他事掩盖他事”。“令举异语者”,即举起异语、发起异语之人,意思是将其确立。“令举恼害者”于此理同。

98第九十八“于异语者、恼害者,波逸提”中:说其他话,名为异语者,这是指以他事掩盖他事的名称。恼害,名为恼害者,这是指对沉默者的称呼;在此,即于如此异语者、恼害者。“波逸提”意为:针对这两种事由,宣说了两种波逸提。

100第一百“未被举的异语者”,指在甘马语中未被举罪的异语者。“未被举的恼害者”,于此句义理亦同。

101第一百零一条。“于如法羯磨有如法羯磨想”等句中,若为那位比丘所作的“举异语与恼害”羯磨是如法的,该比丘对此作如法羯磨想,却仍作异语与恼害,则他在这异语与恼害中犯波逸提。应以此理趣了知含义。

102第一百零二条。“不知而问”:确实不知犯戒或已犯某罪而问:“你们在说什么?我不知道。”“因病不说”:口中患有这样的疾病,以致不能说话。“僧团将有纷争”等:指若在僧团中叙说后,由此因缘僧团将生起纷争、争吵或争论,心想“愿此不发生”而不说。应以此理趣了知含义。其余易明。

三因所生:从身与心、从语与心、从身语与心生起。或是作,或是非作——以其他事遮掩事情者,是作;以沉默作恼害者,是非作。无想解脱,有思心,是世间罪,身业、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

异语学处第二。

三、诽谤学处释

103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学处中,“诸比丘令诽谤达跋末罗子”:这是指说“达跋末罗子因欲……”等语,使得那些比丘轻视、蔑视这位尊者,或以低劣的心看待他——这是其含义。然而,此处的语法特征应依声明论典来理解。也有读作“ojjhāpentī”的,含义相同。“因欲”即因贪欲、偏袒,意为为了各自亲信、同伴而分配胜妙之物。“嫌责”则是指说“达跋末罗子因欲……”等而公开指责。

105第一百零五条 “于令诽谤者、嫌责者,波逸提”中:用以令诽谤的话语,即是令诽谤者;用以嫌责的话语,即是嫌责者。在此令诽谤者、嫌责者之中。“波逸提”指就两种事由,而有二波逸提。

106第一百零六条 “所谓令诽谤者,指对已受具足戒、被僧团认可为分配坐卧具者……乃至……分配微少物品者”——这些词句与“欲令其羞愧”相关联。“欲说其恶、欲令其失名誉”则依此而对“已受具足戒者”等作如是格位变化。“若令诽谤或嫌责,犯波逸提”中,因为即使将“所谓嫌责者”这一论母句单独提出,也应当说与“所谓令诽谤者”这一词句相同的分别,如同异语学处中没有其他差别,所以应知此处未将其单独提出分别,而是一起作结语。“于如法羯磨有如法羯磨想”等中,若为那位已受具足戒者所作的认可羯磨是如法羯磨,而该比丘于此有如法羯磨想,却作令诽谤和嫌责,则他于该令诽谤和嫌责中犯波逸提——应以此理趣了知含义。

“令未受具戒者讥嫌或抱怨”一句中,此处是指使已被僧团认可的未受具戒者,去讥嫌、轻视另一未被认可的未受具戒者,或在那人面前抱怨。“未被僧团认可的受具戒者”,是指未通过羯磨而认可,仅由僧团委以“这是你的责任”之事务者;或为比丘们的安稳住而自行承担此事者;或在二、三位比丘共住之处做类似事务者。这是其含义。至于“僧团认可或未认可的未受具戒者”:虽然未受具戒者不可授予十三种认可,但若在受具戒时获得认可,之后处于未受具戒状态者,对此说为“僧团认可”。若是有能力的沙弥,仅由僧团或受认可的比丘对他说“你来做这件事”而委以责任者,对此说为“未认可”。其余文义在此处明显。

有三种生起:从身与意生起、从语与意生起、从身语与意生起;是作业;有想解脱;有心;属世间罪;是身业;是语业;是不善心;是苦受。

讥嫌学处第三。

4. 第一住处学处注释

108第四学处—— “于寒冬时”指冬季降雪之时。“晒热身体”指坐于床、椅等处,以暖阳晒热身体。“于适时告知”指在粥、饭等任何适宜之时被通知。“被淋湿”指被雪雨淋湿、浸透。

110“非雨季的约定”是指未如此规定雨季月份的情况,即寒季四个月和热季四个月,总共八个月的意思。“于棚舍”是指枝叶棚或木板棚。“于树下”是指任何树下。“乌鸦或鹰等不排泄之处”是指那些以常住处筑巢而居的乌鸦、鹰等不在该处排泄的树下,允许放置。因此,凡是觅食的鸟类歇息后便飞离的树下,可以放置。若鸟类以常住处筑巢而居的树下,则不应放置。由“八个月”一语可知,即使在雨季不下雨的地区,四个月也不可放置。由“非雨季的约定”一语可知,如果某地冬季下雨,冬季也不可露天放置。但热季时,各处天空晴朗无云,此时若有任何事务,可露天放置床椅。

露天住者亦应知所行持。若他有个人床,即应睡在那张床上。取用僧物时,应以藤条或纤维取用藤编床。若无,应取旧床。若无,应取新编或未覆面的床。取用后,若自称“我是严格树下住者、严格露天住者”,即使不搭建衣小屋,也不可在非时露天或树下铺设而卧。但若以四重衣搭建小屋仍不能防雨,或遇七日连绵雨等,为照顾比丘身体的随顺,则允许。

对于在林中树叶屋居住、因戒具足而生净信的人们,供养新床椅说:“请作为僧物受用。”住过后离去时,应送往附近寺院的同分比丘处,然后离去;若无同分比丘,应放在不淋雨处,然后离去;若无不淋雨处,应挂在树上,然后离去。在塔院中,取扫帚清扫食堂院、布萨堂院、周廊、昼间住处、火堂等任何一处后,洗净扫帚,仍放回扫帚架。在布萨堂等处取一把扫帚清扫其余各处,其理亦同。

若有比丘想一边清扫乞食之道,一边前往,清扫之后,若途中路旁有堂屋,应将扫帚放在那里。若无,则观察云层未起,了知“我出村前不会下雨”,可置于某处,返回时再放回原处。若明知将雨而置于露天,则为恶作,据《大筏》所说。若为各处清扫而将扫帚置于各处,清扫各处后便留在各处,这是允许的。清扫座堂者,应知职责。其职责如下:从中间开始,将沙粒扫向踏脚处。垃圾应以手取出,弃于外面。

111“Masāraka”是指:在床脚上钻孔后,将横档插入其中而制成的床。“Bundikābaddha”是指:用横档夹住床脚,以跏趺坐的样式制成的床。“Kuḷīrapādaka”是指:用类似羊、鹿等动物的蹄形床脚制成的床;或任何有弯曲床脚的床,也称为“Kuḷīrapādaka”。至于“Āhaccapādaka”,后文巴利经中已说明:“所谓‘Āhaccapādaka’床,是在部件上钻孔后制成的”,因此应理解为:在横档上钻孔,将床脚的顶端插入其中,并在上方打入楔子而制成的床,称为“Āhaccapādaka”。对于凳子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“内部缠绕后绑缚而成”是指:将下部和上部展开、中部收束,做成琵琶形状后绑缚而成,据说其中部甚至会用狮子皮、虎皮包裹。这里并不涉及“不许可的皮革”,因为坐卧具甚至可用黄金制成,故变得昂贵。“让未受具足戒者铺设”是指:由谁铺设,便成为谁的障碍。若越过土块投掷距离,便犯波逸提,即越过中等体力男子投掷土块的距离,犯波逸提。

然而,此处的抉择如下:一位长老在食堂用完餐后,命令一位年轻比丘:“去,在日间休息处铺设床和凳。”年轻比丘照做后坐下。长老随意游走之后,来到那里,放下袋子或上衣,从那时起,便成为长老的障碍。如果长老坐下后,自己离开时既不收起,也不让人收起,越过土块投掷距离时,犯波逸提。如果长老没有在那里放下袋子或上衣,而是一边经行一边对年轻比丘说:“你去吧”,那么年轻比丘应当告知:“尊者,这是床和凳。”如果长老懂得规矩,应说:“你去吧,我会收拾。”如果长老是愚痴者,不持守规矩,便会呵斥年轻比丘:“去,别站在这里,我不让你坐,也不让你躺。”年轻比丘应得到许可,说:“尊者,请安乐休息。”然后礼敬离开。在他离开之后,障碍便只归属长老。其犯戒的情形,应依前述方法了知。

在命令的那一刻,如果年轻比丘说:“尊者,我有洗钵等事要做。”长老却对他说:“你铺设好再去吧。”然后长老离开食堂前往别处——长老一旦抬脚,即应犯戒。如果长老到那里坐下,则如前所说,在越过土块投掷距离时犯戒。如果长老命令沙弥,沙弥铺设床凳后坐在那里,长老离开食堂去往别处,同样以抬脚犯戒。如果长老到那里坐下后,又再次离开,在越过土块投掷距离时犯戒。然而,若长老在命令时,令其铺设床凳后便在那里坐下,则长老无论欲去何处皆可再回来。但如果长老自己不收拾好就离开,越过土块投掷距离时犯波逸提。在中间集会处铺设床凳后就坐的人,离开时应对净人说:“请你们把这些收好。”若不如此说便离去,越过土块投掷距离时犯戒。

有一种称为“大法会”的场合,人们从布萨堂和食堂搬来床凳铺设。此时,责任只在于常住比丘。如果客比丘们拿起床凳说:“这是我们戒师的,这是我们老师的。”那么从那时起,责任便只在于他们。离开时,若不收拾好而越过土块投掷距离,即犯戒。在《大品》中又说:“只要其他人尚未坐下,责任便属于铺设者。当其他人来坐下后,责任则属于就坐者。如果就坐者不收起,也不请人收起便离去,犯恶作。为什么?因为床凳是在未被命令的情况下铺设的。”对铺设好的法座而言,只要迎请者或说法者还没来,责任属于铺设者;当他来坐下后,责任便属于他。如果法会持续一整天,一位迎请者或说法者起身,另一位坐下,那么谁来到并坐下,责任就属于谁。起身者应当说:“这个座位由你们负责。”然后再离开。即使后一位还没到,先坐者就起身离开,而后一位恰好在界内来到并坐下,那么起身离开者不应被治罪。但如果后一位未到,先坐者便起身离座并越过土块投掷距离,则应被治罪。在一切情况下,“越过土块投掷距离时,第一脚犯恶作,第二脚犯波逸提”,这一原则已在《大品》中说明。

112所谓床垫,是为保护以石灰等处理过的地面的色泽而铺设的,先铺在下方,再在上面铺上草席。上敷物,是指铺在床或椅子上的垫褥。地敷物,是指铺在地上的草席等制品。床板,是指以棕榈叶或树皮纤维制成的床板。皮革片,是指狮皮、虎皮、豹皮、鬣狗皮等任何皮革。由于注释书中未见到在受用坐卧具方面有对皮革的禁止规定,因此应知仅是禁止持有狮皮等。擦脚布,是指用绳索或布片制成的擦脚之物。木板凳,是指木板制成的凳子,或者说是指木板和木凳,以此涵盖了一切木制器具等。然而,在《大护持》中详述道:“将支架、钵盖、脚踏板、棕榈扇、扇叶、任何木制器具,乃至饮水勺、饮水螺,放在露天而离去者,犯恶作。”在《大注释》中,这一法则在第二条学处中已经显示。在露天煮染料后,染料容器、染料勺、染料槽,这一切都应收回火房。如果没有火房,应放在不被雨淋的岩洞下。若也没有那样的地方,可放在比丘们抬眼能看见的地方,然后离去,如此是可行的。

“他人之个人所有物”:对于不能生起信任取用者,若使用彼之所有物,犯恶作。然而,对于能生起信任取用者,彼之所有物即如自己之个人所有物一般。此为《大护持》等中所说。

113“告知后离去”:若有具惭耻的比丘、沙弥或寺工,视己身为障碍,向如是之人告知后离去者,无犯。“晒晾中离去”:指在日头下晒晾,心想“我回来后再收起”而离去;如此离去者无犯。“被某物所障碍”:指坐卧具被某物所侵扰。纵有较年长的比丘起身取用,或有夜叉、饿鬼前来坐下,或有权势者前来取用,该坐卧具即被障碍;或狮子、老虎等来到该处停留时,坐卧具亦同样被障碍。如此被某物所障碍时,即使不收起而离去,亦无犯。“在灾患时”:指生命或梵行遭遇障碍之时。其余文句意义明了。

咖提那衣的起源:从身与语、从身与语及意生起;是行作,亦非行作;非想解脱;非有心;属施设犯;属身业、语业;具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一坐卧具学处第四。

5. 第二住处学处注释

116第二坐卧具学处中,“床垫”指床褥或椅褥。床垫等物,亦如前一个学处所说种类。“坐具”应知为有边之垫。“敷具”仅指披肩、毛毯之类。“草敷”指任何草类的铺设,此理亦适用于叶敷。“越过界限者”:在此,当第一只脚越过时犯恶作,第二只脚越过时犯波逸提。未围区域的附近范围,是指从坐卧具算起两个土块投掷的距离。

“不告而离去”:此处,若有比丘在,应告知比丘;若无,则告知沙弥;若无沙弥,应告知寺工;若寺工亦无,应告知建造此寺者,即寺院主,或彼家中之任何人。若仍无人可告,应将床置于四块石上,其余床椅叠于其上,将床垫等十种卧具摞成一堆,收好木器与陶器,关好门窗,尽应尽之义务,然后离去。然而,若坐卧处漏雨,且为遮盖已运来草或砖,有力者应加以遮盖;若不能,应将床椅等移置不淋雨处,然后离去。若尽皆淋雨,有力者应放至村中居士家。若居士说:“尊者,僧团之物沉重,我等畏火灾等”而不接受,即便在露天,亦可置床于石上,其余如前法放置,以草叶遮盖后离去。因为哪怕片物遗留,亦能资助后至彼处之比丘。

117关于“精舍附近”等——“精舍附近”指围院。“服务堂”指围院中的食堂。“殿堂”指围院中的殿堂。“树下”指围院中的树下。此是《库伦达注》所释。虽作此说,然“精舍”应理解为内室或其他一切完全封闭、有所防护的坐卧之处。精舍附近,指其外部邻近的区域。在服务堂中,即在食堂中。在殿堂中,即在有遮蔽或无遮蔽的众人集会殿堂中。树下自不待言。犯恶作者,因将上述十种卧具铺设于内室等有防护之处后离去,卧具与坐卧处皆将被白蚁所毁,化为蚁冢,故结犯忏悔罪。若铺设在外面的服务堂等处后离去,则唯损失卧具自身,因该处无防护,不构成坐卧处,故此处结犯恶作。床或椅子——在此,因床与椅子不可能被白蚁迅速啃食,故即使铺设于精舍内后离去,亦仅结犯恶作。若在精舍附近,即便有人在精舍范围内往来行走看见,也会将其收好。

118收摄后离去——在此,收摄后离去者,应将床、椅、门板等全部移除、收好,悬挂于衣竿上,然后离去。后来居住的比丘,如果重新铺设床或椅,睡卧后离去,也应同样处理。将卧具从内墙取出、铺设于外墙居住者,离去时应将其放回原处。从上层楼阁取下卧具、铺设于下层楼阁居住者,也以同样方法处理。在夜间住处或日间住处铺设床椅后,离去时也应放回原处。

告知后离去——在此,应告知与不应告知的判定如下:凡地面上建有长屋、叶屋,或建于木柱上的房屋,皆是白蚁易滋生之处,从那里离去时,必须先告知再离去。因为若该处数日不加以照看,便会变成蚁冢。若坐卧处建于石板地或石柱之上,或是石窟、石灰涂抹的坐卧处,没有白蚁之虞,从那里离去时,告知或不告知皆可离去,但告知乃是义务。即便在这样的坐卧处,如果有一侧有白蚁爬上,也必须告知后方可离去。若有客比丘伴同一位已取用僧团坐卧处而居住的比丘,自身未取坐卧处而住,只要他尚未取用,该坐卧处的责任仍属前一位比丘。一旦他取了坐卧处,以自主权居住,从那时起责任便归于客比丘。若两人分取,则两人共同负有责任。《大护持》中说:‘如果两三人一起铺设,离去时所有人都应告知。其中若先离去者心想“后离去的人会照看”而离去,是可以的。后离去者不能仅凭心念而免责。若多人指派一人铺设,离去时所有人应告知,或派那一人去告知。’从别处取来床椅等物,在别处居住后,离去时应带回原处。如果从其他住处取来床椅等物而居住时,有更年长的比丘到来,不应阻拦,而应说:‘尊者,这是我从其他住处……’

被某物障碍——指被更年长的比丘、有权势者、夜叉、狮子、猛兽、黑蛇等任何一种所障碍,无法接近坐卧处。若心存牵挂而离去,应站在该处告知;若被某物障碍,心想“今天我就回来照看”,如此心存牵挂,前往河对岸或邻村,在生起离去心的地方,应站在那里派人去告知。或者,被洪水、国王、盗贼等障碍、逼迫,无法返回,这些情况也无犯。其余与第一学处所说相同,连同起源等。

第二住处学处第五。

6. 侵夺学处注释

119第119条。第六戒中所说的“扰乱他人”,是指先到之后,将衣钵移开,遮挡住(卧处)而站立。年长比丘们说:“朋友,轮到我们了。”依戒腊高低令他们起身。又说:“不必扰乱他人卧具。”“尊者,您的床处正合适,这里并非整个住处。现在这个位置归我们了。”他并不坐入,而是整理好卧垫席褥,或坐或卧,也静心打坐。

120知道“此人不适宜被招呼”而知道;因此,在分别论中为他说了“他知道是年长者”等。因为年长者由于自己的年长而不适宜被招呼,病人由于病而不适宜被招呼,而僧团则考虑到库房管理者、说法者、持律者等或教团导师的多方恩惠与功德殊胜,为了常住所而选定并给予精舍,因此,由僧团给予者,他也不适宜被招呼。虽然在此,对于病人,也是僧团给予合适的卧坐具,但为了显示“即使未得到僧团许可的卧坐具,病人也不应被骚扰,应被怜悯”,所以将病人单独列出。

121在“近处”中:对于床和椅,首先在大精舍中,周围一肘半为近处;在小精舍中,从能容纳之处起一肘半为近处。对于洗脚后进入者和为了小便出去者,从门口放置的洗脚石和小便处到床椅之间,一肘半宽的道路称为近处。在此床或椅的近处,若有比丘站立,或进入、出去的比丘,在近处有人未经许可而想铺设卧具,自己铺或令他人铺卧具,犯恶作罪。

“强行坐下或强行卧下”:在此,仅仅强行坐下,或仅仅强行卧下,便犯波逸提罪。若两者都做,则犯两个波逸提罪。若屡屡站起再坐下或卧下,则于每个动作皆犯波逸提罪。

122“除了近处之外,自己铺或令他人铺卧具”:于此,以及此后“在精舍的近处”等恶作罪条款中,正如针对仅仅强行坐下、仅仅强行卧下、两者都做,以及动作差别,说明了波逸提罪的分别那样,同样地,对于恶作罪的分别也应当了知。因为与这样的异类之人同住一精舍或同一院落,实无必要,所以在一切处所,禁止他居住。“他人的个人所有物”:在此,可信赖者的个人所有物,与自己的个人所有物同等,于此不犯。

123“在危难中”:若在外居住者的生命或梵行受到障碍,于如此危难中进入者,亦不犯。其余文义明显。此为第一波罗夷罪的等起,是作业,是知觉解脱,是有心,是世间罪,是身业,是不善心,是苦受。

不侵占学处为第六。

7. 拖出学处之解释

126在第七条学处中——“以一次动作令其越过许多门”:对于四层、五层的殿堂,有六七个房间或四个厅堂的建筑物,在类似的卧坐具中,抓住对方的手或脖子,中间不作停留,以一次动作令其越过,只犯一个波逸提罪。如果停下又停下,以不同的动作令其越过,则每越过一道门,犯一个波逸提罪。若不动手触碰,仅说“出去”,以言语驱出者,亦同此法。

“命令他人”:在此,仅仅发出“赶出此人”的命令,便犯恶作罪。如果他一次受命便越过许多门,只犯一个波逸提罪。然而,如果被如此明确指示:“赶出这么多道门”或“一直赶到大门口”,则按门的数目犯波逸提罪。

“他的资具”:指任何属于他的物品,包括钵、衣、滤水器、针筒、床、椅、床垫、枕头等,乃至染布的树皮屑;若自己驱出或令他人驱出这些资具,按物品的数目犯恶作罪。但对于牢固捆绑后放置的物品,则只犯一个罪,此据《大护持》所说。

127“他人的个人所有物”:此处,可信赖者的个人所有物,等同于自己的个人所有物。如同此处一样,于一切处所皆如此。若有差别之处,则将在那里说明。

128在“驱出无惭者”等事中:唯独那些制造诤论、挑起纷争者,方可从整个僧园驱出,因为他一旦获得党援,便可能分裂僧团。然而,无惭者等仅应从其自己所住之处驱出,不可从整个僧园驱出。“对精神错乱者”:自身精神错乱者无犯。余下的文义已很明白。

三种等起——从身与心、从语与心、从身语与心生起。是作业,是知觉解脱,属有心,是世间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是不善心,是苦受。

拖出学处为第七。

8. 重阁屋学处之解释

129第八条学处——“于空中屋”:指上层有遮盖的楼屋,即两层或三层等的小屋。“猛然坐于床上”:指猛地压覆而坐于床上。此处是以业格表示所处,意为“在床上坐”。而“abhi”仅为音韵悦耳而加的前缀。“跌落”:指掉落或塌下。由于他的上方未钉钉子,因而跌落。“发出怪声”:指发出难听、痛苦的声音。

131131. 所谓“空中屋”,是指中等身材者头部不会碰到的屋子,即用最下方的所有横梁量度,中等身材者头部不会触碰到。此处以此表示所指的空中屋,而非空中屋的定义。因为凡是上层未隔断楼板的两层、三层等屋子,皆称为“空中屋”。然而这里特指头部不会碰到的屋子。关于坐下等行为,应如前文所说,根据动作来分辨犯戒的差异。

133133. 关于“非空中屋”:在平地上建造的树叶棚等,无犯,因为在那里不可能给他人造成压迫。关于“碰头的”:凡是会碰头的屋子,也无犯。因为在那里无法不弯腰而行于低层阁楼,既非经行之处,故不会给他人造成压迫。关于“下方不可使用”:若某屋下方因堆放木材等物而不可使用,无犯。关于“密铺木板”:若上层楼面用木板等密铺,或以灰泥等处理过,无犯。关于“装有楔子”:床脚或凳脚装有楔子,即使坐上去也不会塌落,坐在那样的床凳上无犯。关于“站在其上”:站在有脚床或有脚凳上,取挂在上方象牙钉等处的衣物或任何物品,或挂上他物,无犯。其余之义易知。羊毛(戒)的起源:由身与身心俱生,是行,非无想解脱,非无心,是施设罪,为身业,具三心,具三受。

重阁屋学处为第八。

9. 大屋学处之解释

135第135条戒——关于“直至门框范围”:此处的“门框”是指门背框周围与门扇宽度相等的区域。《大护持》中则说:“从门柱起一肘半。”《库伦迪》中说:“门两侧门扇大小的区域。”《大注疏》中说:“门扇有一肘半、两肘、两肘半的”,此说善妙。正是基于这点,世尊也作了最上乘的说明:“门背框周围一手之距。”“为固定门闩”:即为了固定装有门扇的门框,意思是使装有门扇的门框稳固不动。“为固定门”:该句的分解也是针对这个意义而说。这里的意趣是:门扇轻巧易转,打开时撞击墙壁,关上时撞击门框。因为这种撞击,墙壁震动,导致泥土松动,松动之后或脱裂或掉落。因此世尊说:“直至门框范围,为固定门闩。”在这里,虽然“应作此事”在总纲和分解中都未明说,但从缘起中“一再令人覆盖、一再令人涂抹”的上下文可知,其义为:直至门框范围,为固定门闩,应反复涂抹或令人涂抹。

关于分解中所说“门背框周围一手之距”:其中,若门位于正中央,上方墙壁较高,则三面周围一手之距为可行区域;小精舍则两面有可行区域。其中,开门时门扇撞击的那面墙,即使不全在可行区域内,也可以涂抹。但按照最上乘的界定,为令门稳固不动,允许涂抹三面周围一手之距的区域。如果门的下方也有可涂抹之处,涂抹那里也是允许的。关于“为处理采光缝隙”:这里的“采光缝隙”是指窗扇,它们开启时也会撞击约一拃或更多的墙面区域。但这里的可行区域在所有方向上都可得到,因此意趣是:在所有方向上,与门扇宽度相等的区域,为处理采光缝隙,应涂抹或令人涂抹。

“白色”等并非总纲的分解。因为以此说明精舍并无沉重性,仅在分解中便已开许,所以这一切都可随宜而作。

如是说明了涂抹的应作之后,为再说明覆盖的应作,而说“二三层覆盖”等。其中,“二三层覆盖的层数”即覆盖的二层、三层;层数是指围圈,也就是应决定作两重围圈或三重围圈。“站在无青草处”:即站在并非青草的地方。这里的“青草”是指七种谷物的早熟作物,以及绿豆、黑豆、芝麻、扁豆、葫芦、南瓜等晚熟作物。因此说:“青草者,即早熟作物、晚熟作物”。

若站在青草处作决定,则犯恶作。然而在此,纵使田中所播的种子尚未生长,或待降雨之后才得生长,该处也应算作青草。因此,即便在这样的田中,也不应站在上面作决定,唯应站在无青草处作决定。此处也有这样的界定:坐在屋脊或重阁顶尖的上方或旁边,以屋檐边缘为界进行观察,若看见站立的地面,以及站在某处地面能看见上方坐着的人,则应在该处作决定。在这个范围之内,即使站在无青草处,也不得作决定。为什么呢?因为这是精舍倒塌时的坠落范围。

136136. 所谓“以道遮盖”,此处“以道遮盖”是指不作围绕而径直遮盖;这可由砖、石、灰泥做成。“确立两道”是指:如果两道遮盖得不好,除去之后也可反复遮盖,因此可以随其所欲;如此确立两道之后,对于第三道,应吩咐“现在就这样遮盖”然后离去。所谓“以周匝”,是指以环绕的方式。这样的遮盖则可由草和树叶做成。因此,在这里也可以随其所欲,确立两种周匝方式之后,对于第三种周匝方式,应吩咐“现在就这样遮盖”然后离去。如果不离去,则应默然站立。而且,这一切遮盖都应理解为在原有的遮盖之上。因为人们认为层层覆盖的寺院能长久不漏雨,所以这样遮盖。“若更由此以上”,是指在三道或三周匝之上,于第四道或第四周匝。

137“一把一把地”即一握草、一握草地。其余在此显而易见。六种起源:业、非想解脱、非有心、唯除施设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大精舍学处为第九。

10. 有虫水学处之解释

140在第十条学处中——“知道有虫”是指以任何方式了知“这有虫”。“浇或令浇”是指亲自用那水浇,或命令他人浇。而巴利文中“‘siñceyyāti’意为‘自己浇’”等语句的含义,应依前文所述之方法了知。

在此,对于不中断水流而浇者,在一罐水中唯有一罪。此原则适用于所有容器。然而,对于中断水流者,则每作一次努力即犯一罪。若令水流持续不断,即使流一整天,也唯有一罪。若在此处、彼处处堵住水流,将其引向别处,则每作一次努力即犯一罪。即使将如车货量之草,以一次努力投入水中,也唯有一罪。若一根根草、一片片叶地投入,则每作一次努力即犯一罪。对于泥土以及木柴、牛粪等其他物品,也是同样的原则。然而,应知这并非针对大水,而是针对这样的水:当草或泥土被投入后,水会被耗尽或变浑浊,且其中有虫因此死亡。其余在此显而易见。

三种起源:从身与心、从语与心、从身语与心而生起;是业,想解脱,有心,除施设外,为身业、语业,有三心、三受。

有虫水学处为第十。

依解释次第,住所犍度第二完毕。

第三 教诫品

1. 教诫学处之解释

141-144141-144. 在比丘尼品的第一条学处中——“成为利得者”:此处,并非那些比丘尼布施,也非令他人布施。而是那些从大家族出家的良家女子,当亲戚们前来问道:“圣尊们,你们从何处得到教诫、诵经与问法?”时,她们便举出八十位大弟子,说:“某位长老和某位长老给予教诫”,并随顺谈话讲述他们所具足的戒、闻、行、族姓等种种功德。因为这些现存的功德是适宜讲述的。由此,生起净信的人们便向长老们供奉了大量的衣物等利养与恭敬。因此说“成为衣服……资具的利得者”。

“前往比丘尼处”:据说,在她们当中,连一位比丘尼也不来他们跟前,但他们因被利养之渴爱所牵引而心中向往,便去了她们的住处。据此而说“前往比丘尼处”。那些比丘尼也因心念不定而听从了他们的话。所以记载:“那时,那些比丘尼……坐下”。“畜生论”指的是那虽能导向天界与道果,却属于畜生般的、以王论等为首的种种无益言论。“炽盛”意指圆满、具足义理、深邃、多味,与相之通达相连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

145-147“诸比丘,我允许”:此处,当那些比丘被告知“诸比丘,不要教诫比丘尼”时,由于未证谛理,恐对如来心生嗔恨而堕入恶趣,因此世尊为护念他们免堕恶趣,欲以另一方式将其排除于教诫比丘尼之外,而开许了此比丘尼教诫者的选任,应如此理解。如此,在因欲排除而开许之后,接着说“诸比丘,我允许具足八支者”等,以实际进行排除。因为这八支,即便是六群比丘在梦中也不曾具足。

此处,“他有戒”故名为具戒者。为说明此戒为何,以及如何为他所有,便说“以别解脱律仪防护……”等。其中,别解脱即是律仪,故称别解脱律仪。以别解脱律仪防护而具足者,即称为“以别解脱律仪防护者”。

“住”意为进行、实行。此义已在《分别》中说:

“巴帝摩卡”即戒,是基础、开端、行持、自制、防护,是解脱、是众善法成就的解脱之道;“防护”即身不违犯、语不违犯、身语不违犯。“防护者”即以此巴帝摩卡防护而具备、完全具备、达到、完全达到、成就、完全成就、圆满、具足,因此称为“巴帝摩卡防护防护者”。“住”即行动、进行、维持、生活、度日、过活、居住,因此称为“住”。

“具足行处与所行境”意为:以遮止邪命、非如竹施等的行持而具足行处;以舍弃妓女等非行境,而以具信家庭等为行境而具足所行境。“于微细罪见怖畏”意为:于极微细的罪过亦见怖畏,即具有视彼罪过为怖畏的习性。“于学处受持而学”意为:在依增上戒学等安立的三类学处之中,对每一学处皆受持、正持、善持而不舍离地修学。此是此处略说,若欲详知,当从《清净道论》中取。

“多闻”即他广有听闻。“持闻者”即他持守所闻;意思是,他所有的那许多所闻,并非仅是听闻而已,而是他正持守著它。“闻之积聚”即所闻如宝藏被积聚在藏库中。以此显示他所持守的所闻,犹如收藏在藏库中的珍宝,纵经长久时间亦不毁坏。今为显示他所闻的具体内容,而说“那些法”等语,这与《韦兰若篇》中所说的方法相同。此处结语:因此,他对于这些法多所听闻,故为“多闻”;已持守,故为“持闻者”;以语熟习、以意随观、以见善通达,故为“闻之积聚”。其中,“以语熟习”即令语熟练。“以意随观”即以意随观,当其转向时,犹如被千灯照亮一般。“以见善通达”即从义理与理由上,以慧善巧通达、善现观。

此多闻者有三种:依止解脱者、摄众者、比丘尼教诫者。其中,依止解脱者于受具足戒后,以五年为最低年限,必须令两部本母熟练背诵;为于半月布萨日说法,须从经中掌握四诵分;为对来访者作开示,须掌握一条如《暗黑天经》《大罗睺罗教诫经》《阿摩昼经》那样的说法路径;为于僧食、庆典、非庆典时作随喜,须掌握三种随喜;为知布萨、自恣等,须掌握如法非法之决断;为修沙门法,须掌握一种以定或毘婆舍那为门、以阿拉汉果为究竟的业处。这些皆应修学。如此,此多闻者即成为于四方皆可安住者,无论何处,皆能以己之自在而住。

摄众者于受具足戒后,以十年为最低年限,为以律摄众,须令两部分别熟练背诵;若不能,则须能与三人共诵;并须学习如法非法及犍度仪轨。若以阿毗达摩调伏众会,持诵《中部》者须掌握《根本五十篇》,持诵《长部》者须掌握《大品》,持诵《相应部》者须掌握下三分或《大品》,持诵《增支部》者须掌握下半部或上半部;若不能,从《三集》以下学习亦可。《大护经》中说:“若能学一者,可取《四集》或《五集》。”持诵本生者,须掌握带注释的本生经,少于此则不可。《法句》亦应配合故事学习,此乃《大护经》所说。从这些处综合来看,约《根本五十篇》之量即可,是否允许?《古伦达注释》中遮止说“不可”,其余注释中则无讨论。阿毗达摩藏中未明说应学何种分量。若有人虽精通带注释的律藏与阿毗达摩藏,但于经藏中并无上述品类的典籍,则不得摄众。若有人从经与律中学得上述分量的典籍,此摄众者即为多闻者、一方导师、随意所往者,得摄受大众。

比丘尼教诫者应当学习附有义注的三藏;若不能,则应于四部中精通一部的义注,以一部经便能解答其余诸经的问题。于七论中,应精通四论的义注,依其中所得之理趣,即可解答其余诸论的问题。然而律藏义理各别、因缘各异,故必须连同义注一并精通。如此,比丘尼教诫者方可称为多闻者。

然而,“具足二者”等语,是因为在其他九分教的多闻完全具备时,若无附有义注的律藏,仍不能成立,因此才单独宣说。其中,“详细地”是指连同两部分别(经分别、比丘尼分别)。“善来”即妥善地到来。为说明如何才算是善来,故说“善分别”等语。其中,“善分别”即妥善地分别,远离了词句颠倒、混淆的过失。“善转起”即熟练、诵持。“依经而善决断”即依犍度、附随中应引用的经典而妥善决断。“随字句”即因字母、词句的圆满而善决断,无缺漏、无颠倒字母。以此显明了义注,因为这种决断正是来自义注。

“善语”是指以舒缓、紧密等方式如法宣说,具足圆满的词句、优雅的语言,流畅、无结巴、能令理解义理。“善音声”即音声甜美,因为女性喜爱音声之美,所以即使词句圆满的语言,若缺乏音声之美,也会被轻视。“多为比丘尼所喜爱、可意”是指为一切比丘尼所喜爱者难得,但多为有智慧的比丘尼因戒行成就而喜爱,能令心增长。“有能力教诫比丘尼”是指能通过显示经教与理由,以轮回的怖畏警策之后,教诫比丘尼,有能力开示那样的法。“穿着袈裟衣者”即穿着袈裟衣的比丘尼。“重法”是指在俗家时,未曾与比丘尼有身体接触,或与在学尼、沙弥尼行淫法。因为女性若忆念过去所作,即使安住于防护,也不会对说法生起恭敬,或者会对那非法产生心念。“二十夏者”即受具足戒满二十夏,或超过二十夏。因为这样的人即使屡屡遇到不相应的所缘,也不会像年轻者那样轻易毁坏戒行,能审察自己的年龄,有能力在不应处断除欲贪,因此说“二十夏或超过二十夏”。

此中,“具戒德者”为第一项,“广博学识者”为第二项,“兼二法者”为第三项,“言辞优美、表达善巧者”为第四项,“为多数比丘尼所喜爱者”为第五项,“有能力教诫比丘尼者”为第六项,“非彼类者”为第七项,“受戒满二十年者”为第八项。应当了知。

148“以白四甘马”者,如前事中已说。“以重法”者,即依诸重法;因他们法为比丘尼所恭敬受持,故称重法。“于一部受具足戒者”:此处指于比丘尼众中从一部受具足戒者,若以重法教诫彼,则犯恶作。若于比丘众中受具足戒者,则随其事而定。

149“清扫庭院后”是指:若早晨未清扫,或虽已清扫却又因草叶等物脏污,或因踩踏而沙土散乱,则应再清扫。因为比丘尼若见庭院未清扫,便会心想:“这位尊者连自己摄受的年轻比丘都不安排履行义务,只知说法”,由此可能不乐闻法。故说“清扫庭院后”。又从村落前来的比丘尼多感饥渴疲惫,她们期待有饮用水及洗手、足、令面清凉之物。若无这些,便会如前所说心生不恭,亦可能不愿闻法。故说“备好饮用水与洗用水后”。

“座位”指低凳、木板、草席、草垫等,乃至树枝,心想“这将成为她们的座位”而铺设座位。为行说法与出罪,则需要另一位比丘。因此说“应携同第二比丘而坐”。“应坐”并非坐于寺院边缘,而应坐于寺院中央、布萨堂或斋堂门口等众人会聚之处。“为和合”即一切比丘尼皆已到齐。“转起”指到来,或指熟练、诵持。“应交付”即应托付。“应引入”即应诵出巴利文。“即使对百腊受具足戒者”等,是应诵巴利文的示例。

其中,“应行”指如问路、递扇、询问饮水等随宜的义务。在此,比丘尼向比丘行礼,无论村内村外、寺内寺外、室内路上,乃至被国王驱逐时,天雨泥泞手持伞杖时,或被象马等追逐时,皆应行礼。若见比丘们列队入村乞食,可于一处说“我礼敬尊者”而行礼。若他们彼此间隔十二肘而行,则应一一分别礼拜。在大集会中坐定时,可于一处礼拜。合掌礼亦同此理。若比丘尼坐于某处,比丘应起立迎接,并应于相应的时间、地点行各所应行。

“恭敬”:即如同已做且善做那样去做。“尊重”:即对此生起恭敬心。“敬重”:即令心喜爱。“供养”:即通过完成此三种义务而作供养。“不可逾越”即不可违越。

在“无比丘的住处”中:若比丘尼住所的半由旬范围内,没有能提供教诫的比丘居住,这便名为“无比丘的住处”。不应在此处住雨安居。正如所说:“名为‘无比丘的住处’者,不可能为了教诫或共住前往。”也不可能在那之后,于食后前去听法再返回。若不想在那里住雨安居的比丘尼,其亲属或护持者这样说:“圣尼们,请住下,我们会带比丘来”,这是可以的。然而,若在所述范围内,有意前来住雨安居的比丘已来,哪怕仅在树枝搭成的棚屋中住了一夜,且并非受邀请而想离开者,仅此便成为“有比丘的住处”,在此处可以入雨安居。而入雨安居的比丘尼们,应在半月的十三日就请求比丘:“圣者们,我们将依您的教诫而住。”然而,若从直路算起半由旬处有比丘的住处,但走那条路有生命危险或梵行危险,而走其他路则超过半由旬,此处仍属“无比丘住处”的范围。但若从那里约一牛呼的距离处,有另一个比丘尼住所在安全之地,那些比丘尼应在请求那些比丘尼之后,再去请求比丘:“圣者们,我们的直路有险难,走其他路则超过半由旬。但在中途,离我们住所约一牛呼处有另一个比丘尼住所,我们将依从圣者处传来的教诫而住。”

然而,若有意入雨安居的比丘在十四日来到寺院,比丘尼们问:“圣者们,您将在此住雨安居吗?”他们回答“是”后,比丘尼们又说:“那么,圣者们,我们也依您的教诫而住。”次日,比丘们在村里不见乞食的顺遂,说“不能在此住”而离去。于是,那些比丘尼在布萨日前往寺院不见比丘,此时应怎么做?应前往比丘所住之处,于后雨安居入雨安居。或者作意“他们将为了入后雨安居而来”,依前来者的教诫而住。然而,若后雨安居时也无人前来,且中途有王难、贼难或饥馑,住在无比丘住处者有罪,断雨安居而去者也有罪,她应被保护。因为在灾祸中,住在无比丘住处者被判为无罪。若前来入雨安居的比丘后来因某种原因离去,仍应住下。正如所说:“无罪:入雨安居的比丘离去、或还俗、或命终、或转投他部、或遇灾祸、或为疯女、或为初犯者。”而作邀请时,应前往有比丘之处作邀请。

“每半月”即半月又半月。“应期望二法”即应希求二法。“布萨询问”即询问布萨,在此,于十五日布萨时,应于半月的十四日前往询问;于十四日布萨时,应于十三日前往询问布萨。然而在《大筏》中说:“应于半月的十三日前往询问:‘此布萨是十四日还是十五日?’”在布萨日,应为教诫而前往。从月黑分初日起,应为听法而前往。如此,世尊不给其他事务留有余地,令比丘尼们不间断地前往比丘近处。何以故?因女性慧弱。女性慧弱,故常听法有大利益。如是,她们将不生起“我们所知的,圣者们也知”的慢心,而敬奉比丘僧团,作有利益的出家,故世尊如此施设。比丘尼们也依教奉行,全体不间断地前往寺院。正如所说:

那时,全体比丘尼僧团都前去接受教诫。众人因此讥嫌、非难、指责:“这些是他们的妻子,这些是他们的情人,现在他们就要和她们一起寻欢作乐了。”众人将此事告知世尊。世尊说:“诸比丘,全体比丘尼僧团不应都去接受教诫,若去了,则犯恶作。诸比丘,我允许派遣四五位比丘尼前去接受教诫。”后来,众人又同样地讥嫌。世尊便又说:“诸比丘,我允许派遣二三位比丘尼前去接受教诫。”

因此,比丘尼僧团应请求并派遣二三位比丘尼,并嘱咐:“诸位圣尼,去吧,去为比丘尼僧团向比丘僧团请求教诫亲近。圣尼们,比丘尼僧团……教诫亲近。”那些比丘尼应前往寺院。随后,她们应前去亲近一位接受教诫的比丘,向他顶礼。然后,由一位比丘尼对该比丘说:“圣者,比丘尼僧团顶礼比丘僧团之足,并请求教诫亲近。愿比丘尼僧团能获得教诫亲近。”那位比丘应前去诵戒比丘处,对他这样说:“尊者,比丘尼僧团顶礼比丘僧团之足,并请求教诫亲近。愿比丘尼僧团能获得教诫亲近。”诵戒比丘应问:“是否有比丘被认可为比丘尼教诫者?”如果有一位比丘被认可,诵戒比丘便应宣布:“某甲比丘已被认可为比丘尼教诫者,请比丘尼僧团前往他那里。”

如果没有任何比丘被认可为比丘尼教诫者,诵戒比丘则应问:“哪位尊者能发心教诫比丘尼?”如果有比丘发心且具足八支,在对其认可之后,诵戒比丘便应宣布:“某甲比丘已被认可为比丘尼教诫者,请比丘尼僧团前往他那里。”

若无人愿意教诫比丘尼,诵戒比丘应说:‘无任何比丘被认可为比丘尼教诫者,请比丘尼僧团以清净威仪自处。’至此,涵盖整个三学的教法便已告知。该比丘应回答‘善哉’并接受,于布萨次日告知比丘尼们。比丘尼僧团也应派遣比丘尼,说:‘诸位圣尼,请去询问:圣者,比丘尼僧团是否已获得教诫亲近?’她们应回答‘善哉,圣尼’并接受,随即前往寺院,靠近那位比丘后应说:‘圣者,比丘尼僧团是否已获得教诫亲近?’他应回答:‘无任何比丘被认可为比丘尼教诫者,请比丘尼僧团以清净威仪自处。’她们应回答‘善哉,圣者’并接受。以上是一同前来时的做法;但实际只需其中一位比丘尼发言并接受,其余比丘尼为其同伴。

若比丘尼僧团或比丘僧团人数不足,或双方仅仅达到众的数量,或仅有一人,抑或是一位比丘尼从众多比丘尼住处被派遣来请教诫,此时应依如下方式说:‘圣者,比丘尼众顶礼比丘僧团之足,并乞请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众获得教诫亲近。’或‘圣者,我顶礼比丘僧团之足,并乞请教诫亲近,愿我获得教诫亲近。’

‘圣者,比丘尼僧团顶礼诸位圣者之足,并乞请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僧团获得教诫亲近。’‘圣者,比丘尼众顶礼诸位圣者之足,并乞请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众获得教诫亲近。’‘圣者,我顶礼诸位圣者之足,并乞请教诫亲近,愿我获得教诫亲近。’

‘圣者,比丘尼僧团顶礼圣者之足,请求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僧团得获教诫亲近。’‘圣者,比丘尼众顶礼圣者之足,请求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众得获教诫亲近。’‘圣者,我顶礼圣者之足,请求教诫亲近,愿我得获教诫亲近。’

‘圣者,比丘尼僧团、比丘尼众及比丘尼,顶礼比丘僧团、诸圣者及圣者之足,请求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僧团、比丘尼众及比丘尼得获教诫亲近。’

那位比丘也应在布萨时这样说:‘尊者,比丘尼众顶礼比丘僧团之足,请求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众得获教诫亲近。’‘尊者,比丘尼顶礼比丘僧团之足,请求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得获教诫亲近。’

尊者,比丘尼僧团顶礼诸具寿之足,并请求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僧团获得教诫亲近。尊者,比丘尼众顶礼诸具寿之足,并请求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众获得教诫亲近。尊者,比丘尼顶礼诸具寿之足,并请求教诫亲近,愿比丘尼获得教诫亲近。

尊者,比丘尼僧团、比丘尼众及比丘尼,顶礼比丘僧团诸具寿之足,并请求教诫亲近;愿比丘尼僧团、比丘尼众及比丘尼获得教诫亲近。

诵戒比丘也应如是说:若有被认可的比丘,便依前述方式说:“请比丘尼众前往彼处,请比丘尼前往彼处,请比丘尼僧团、比丘尼众及比丘尼前往彼处。”若无,则应说:“请比丘尼僧团、比丘尼众及比丘尼以清净威仪安住。”

接受教诫者应于布萨次日转达,并如法宣说。至于教诫,除愚者、病者、将远行者之外,即使其他比丘是林居者,亦不得不受。对此,世尊曾开示:

“诸比丘,我允许除愚者、除病者、除将远行者外,其余比丘皆应受持教诫。”(《小品》414)

其中,若有人准备在十四日或十五日的布萨日出行,或于次日出行,这位将远行者即使在第二半月之日出发,亦不得不受教诫。因世尊曾说:“诸比丘,不应不受教诫,若不受者,犯恶作。”(《小品》414)他必犯上述之罪。接受教诫后,既不可不在布萨堂宣告,亦不可不在次日转告比丘尼。对此,世尊这样开示——

诸比丘,教诫应当告知。若有不告知者,犯恶作罪。

又有教示说:

诸比丘,教诫应当转达。若有不转达者,犯恶作罪。

在此,林居比丘应为转达教诫而作约定。对此,世尊曾这样开许:“诸比丘,我允许林居比丘领受教诫,并作约定:‘我将在此处转达。’”因此,林居比丘若能在比丘尼所住的村落获得食物,便应在该处行乞,见到比丘尼后告知此事,方才离去。若他在该处不易获得食物,则应在邻近村落行乞后,再来到比丘尼的村落,依同样方式办理。若将前往远处,则应作约定:“我将到你们村门附近的集会堂、凉亭或树下,请你们前来该处。”比丘尼们必须前往约定之处,不得不去。对此,世尊这样说:“诸比丘,比丘尼不可不前往约定之处。若不前往者,犯恶作罪。”(《小品》415)

在“于二部僧团中,应以三事自恣”一句中,这是指比丘尼应于十四日自行自恣后,于布萨日再向比丘僧团自恣。对此,世尊曾这样说——

“诸比丘,我允许今日自恣后,于翌日再向比丘僧团自恣。”(《小品》427)

依照比丘尼犍度中所说的方法,即可了知此处的抉择。对此有言:

那时,全体比丘尼僧团在自恣时发出喧哗。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世尊。世尊说:“诸比丘,我允许为比丘尼僧团的利益,选派一位贤能、有能力的比丘尼,向比丘僧团自恣。诸比丘,应这样选派:先应请求一位比丘尼,请求之后,僧团应告知那位贤能、有能力的比丘尼——”

“大姊僧团,请听我说:若僧团认为适时,僧团应选某甲比丘尼,为比丘尼僧团的利益,向比丘僧团自恣。这是动议。”

“尊者们,请听我说:为比丘尼僧团的利益,僧团应选派某甲比丘尼向比丘僧团自恣。哪位尊者同意选派某甲比丘尼为比丘尼僧团的利益向比丘僧团自恣,请默然;哪位不同意,请发言。”

“僧团已选派某甲比丘尼,为比丘尼僧团的利益,向比丘僧团自恣。僧团同意,故而默然。我如是受持。”(《小品》427)

那位被选派的比丘尼应带领比丘尼僧团,前往比丘僧团处,偏袒上衣,合掌,这样说道:“尊者,比丘尼僧团向比丘僧团自恣:或因所见、或因所闻、或因所疑。愿比丘僧团出于悲悯,教诫比丘尼僧团;若见有罪,将如法忏悔。”第二次,尊者……;第三次,尊者,比丘尼僧团……(中略)……将如法忏悔。

若比丘尼僧团人数不足,则应如此说三次:“诸位尊者,比丘尼众向比丘僧团自恣——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愿比丘僧团出于悲悯而教诫比丘尼众,若有见罪,她们将如法忏悔。”以及:“诸位尊者,我向比丘僧团自恣——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愿比丘僧团出于悲悯而教诫我,若有见罪,我将如法忏悔。”

若比丘僧团人数不足,则应如此说三次:“诸位尊者尼,比丘尼僧团向尊者们自恣——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愿尊者们出于悲悯而教诫比丘尼僧团,若有见罪,他将如法忏悔。”以及:“诸位尊者尼,比丘尼僧团向某位尊者自恣——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愿此位尊者出于悲悯而教诫比丘尼僧团,若有见罪,他将如法忏悔。”

若双方皆不具足,则应如此说三遍:“诸位尊尼,诸尊者向诸位尊尼自恣——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愿诸位尊尼出于悲悯而指教,若有见罪,我们将如法忏悔。”以及:“诸位尊尼,某位尊者向诸位尊尼自恣——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愿诸位尊尼出于悲悯而指教,若有见罪,她将如法忏悔。”以及:“诸位尊尼,我向诸位尊尼自恣——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愿诸位尊尼出于悲悯而指教于我,若有见罪,我将如法忏悔。”以及:“尊者尼,我向尊者尼自恣——依所见、所闻或所疑。愿尊者尼出于悲悯而指教于我,若有见罪,我将如法忏悔。”

行敬悦与求受具足戒,将各于其所应之处而显现。

“比丘尼不得以任何方式”的意思是,比丘尼不得以十种骂詈之事,或以任何其他方式,辱骂比丘、毁谤比丘,或以恐吓威胁比丘。“遮止”即被关闭、阻挡、拒绝。言语本身即是言说之道。“不遮止”即不被关闭、阻挡、拒绝。因此,若比丘尼处于主导地位、上座地位,不得以任何方式这样教诫、教导比丘:“应当这样前行,应当这样后退,应当这样穿着下衣,应当这样披覆上衣。”然而,若见到过失,则可以指出:“从前的诸尊者并不这样前行,不这样后退,不这样穿着下衣,不这样披覆上衣,也不穿著这样的袈裟,不这样涂抹眼膏。”像这样指出存在的过失,是允许的。而比丘则可以根据情况教诫、教导比丘尼:“这位上座尼这样穿着下衣,这样披覆上衣;不应这样穿着下衣,不应这样披覆上衣,也不应做纹身、叶纹等事。”

说“尊者!我们是和合者”者,指说“尊者!我们是和合的”之比丘尼僧团。说其他法者,指说其他经典或阿毗达摩。因为说“尊者!我们是和合者”这句话,是期望得到教诫,所以除教诫之外说其他法者,得恶作。未交付教诫者,指未说“诸姊妹!此是教诫”者。

150于“非法羯磨”等中,应知比丘尼教诫者选定羯磨即是羯磨。其中,非法羯磨依两类九种,共十八波逸提。如法羯磨中,第二类九种的最末一句无犯,其余十七种为恶作。

152“授诵者”指诵持八敬法之文句者。“授问者”指解说其所熟练之八敬法文的注释者。被劝请“尊者尼!请复诵”而作复诵者,即是被如此劝请时,复诵八敬法文句之人。如此授诵者、授问者,以及被劝请复诵而宣说八敬法者,以波逸提而论无犯。宣说其他法者,以恶作而论无犯。因提问、被问而说法者,指比丘尼问及敬法或蕴等法义,若有比丘为之解说,彼亦无犯。为他人而说法者,指比丘尼前往为四众说法的比丘处听受,此比丘亦无犯。对在学尼、沙弥尼说法者,亦无犯。其余文句易明。

句净戒的犯缘——由语及语心生起,是作业,非想解脱,非有心,制戒犯,语业,通三心三受。

教诫学处为第一。

二、日没学处注释

153在第二学处中,“pariyāyena”意为以方式、以次第,即按顺序。“adhicetaso”意为具有增上心者,即具足一切心中最殊胜的阿罗汉果心者。“appamajjato”意为不放逸者,即由不放逸而持续修习诸善法者。“munino”:因为“了知两界者,由此称为牟尼”(法句269),故以了知两界而称为牟尼;或者,“mona”名为智,因具足彼智而漏尽者称为牟尼,此即牟尼的。“monapathesu sikkhato”:在名为阿罗汉智的“mona”之道上,亦即在三十七菩提分法或三学中修学者。这是就前行阶段的修行而说,因此应如是理解:在前行阶段如此修学,由此学处而证得牟尼性者,即是牟尼。“sokā na bhavanti tādino”:如此漏尽的牟尼,其内心不会因与喜爱者分离等而生起忧愁;或者,“tādino”意为具足“如是”特相者,如是牟尼则无有忧愁。“upasantassa”:因贪等烦恼止息而寂静者。“sadā satīmato”:因

犹如芬芳的红睡莲,

清晨绽放,芳香不散;

请看那光辉的盎吉罗萨,

犹如虚空中照耀的烈日。”

他请人教了此偈后,自己诵习了四个月,却未能纯熟。于是,长老对他说:‘你在这教法中无法成就。’便将他逐出寺院。他哭泣着站在门楼旁。那时,世尊以佛眼观察可度的众生,看见了他,便如同在寺院中经行一般,来到他身边,问道:‘周利槃陀伽,你为何哭泣?’他禀告了原委。于是,世尊给他一块干净的白布,说道:‘你用手摩擦这块布,并念“去除尘垢、去除尘垢”。’他答言:‘善哉!’接过布后,坐在自己的住处,摩擦布的一角。被摩擦之处变成了黑色。他心想:‘这样一块原本极为洁净的布,却因为此身而变成了黑色。’由此生起悚惧感,开始修习毗婆舍那。那时,世尊知道他已发起精进,便诵出那首发光偈:‘adhicetaso’等。长老在偈颂结束时证得了阿罗汉果。因此,长老原本就珍爱此偈;为了让人知道他的珍爱,他便诵出此偈,并且还从各处集取了许多其他的佛语。因此,有说:‘他诵出那首优陀那,以及许多其他的佛语。’

156156. “ekato upasampannāya”:即在比丘尼僧团中受具足戒者,若教诫在比丘僧团中受具足戒者,即犯波逸提。此处其余内容易于理解。此学处亦唯以“句义清净”为生起因。

日没学处第二。

三、比丘尼住处学处注释

162162. 第三学处中——“除非因缘适宜,教诫则犯波逸提”等句中,应知:唯以八敬法教诫者犯波逸提,以其他法教诫者犯恶作。“ekatoupasampannāya”:即在比丘尼僧团中受具足戒者,若教诫在比丘僧团中受具足戒者,亦犯波逸提。此后,凡有说“ekatoupasampannā”之处,皆应如此解其义。其余内容易于理解。

咖提那衣(学处)的生起因:由身与语生起,或由身、语与非心生起;属造作;非想解脱;无心;犯制罪;为身业、语业;具三心、三受。

比丘尼住处学处第三。

再者,于此《大筏》中有一杂论说:若未被选任的比丘,在日没后前往比丘尼住处,以八敬法教诫,则犯三个波逸提。若以其他法教诫,则犯两个恶作、一个波逸提。是何缘故?以未被选任为因,犯一恶作;以前往住处后以其他法教诫为因,犯一恶作;以日没后教诫为因,犯一波逸提。若已被选任的比丘,在日没后前往该处,以八敬法教诫,则一处无犯、两处犯波逸提。是何缘故?因已被选任故无犯;以日没后教诫为因,犯一波逸提;以前往后以八敬法教诫为因,犯一波逸提,如此则为两个波逸提。若他以其他法教诫,则一处无犯、一处恶作、一处波逸提。是何缘故?因已被选任故无犯;以前往后以其他法教诫为因,犯一恶作;以日没后教诫为因,犯一波逸提。若在日间前往教诫,不论已被选任或未被选任者,除去因夜间教诫所犯的一个波逸提,其余犯与不犯的情形应当了知。

杂论结束。

四、利养学处注释

164第四学处中,“na bahukatā”意为“不作尊重”,即并非对法生起尊重后而行教诫,此乃其意。至于“欲毁谤比丘教诫者”等语句,其义应如“引发抱怨”中所说之理而解。

“由僧团未予认可的具足戒者”中,所谓未认可,应知是指由已被认可者或由僧团赋予责任后所安置的人。“未具足戒者,无论已认可或未认可”中,则指:于比丘时获得认可而现处于沙弥地者,为已认可;由已认可者或僧团所安置的多闻沙弥,为未认可。其余如前已说,容易明了。

属于三源起——从身与心、从语与心、从身语与心生起;是造作,是有想解脱,是有心,是世间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是不善心,是苦受。

资具学处第四。

五、施衣学处注释

169第五学处——“visikhāya”意为“巷道”。“行乞食”指依常行乞食而频频行走。“sandiṭṭhā”意为曾是相知密友。此处其余字句义理浅显,其判释应与“受衣学处”中所说之理,连同生起等一并了知。因为彼处比丘是受者,此处是比丘尼,这是差别所在,余者皆同。

施衣学处第五。

六、缝衣学处注释

175第六学处——“Udāyī”指拉卢陀夷。“Paṭṭho”意为有能力,即既善巧又能干。“某比丘尼”即是他的前妻。“Paṭibhānacitta”指凭自己巧思所作之画。据说,他将衣染好后,在衣的中央以种种色彩画了未完成交合的男女形象。因此说“令巧思画在中间显现”。“Yathāsaṃhaṭa”即如所折叠。

176“衣”指任何可以穿着或披覆之物,正如《大笺》等中所说。“自缝”中,若起念“我将缝”或进行裁剪,犯恶作;正式开始缝制时,则犯波逸提。于针入针出时,即每将针穿入、穿出之际。然而,若未将整根针完全拔出,仅为穿入长线而刺百次之后方才拔出,则唯犯一次波逸提。“一次吩咐”指仅说一次“缝衣”。纵使所缝甚多,若完成一切针工令衣成就,亦唯犯一次波逸提。但若被如是说“此衣所需之工,汝负全责”而作,则受吩咐者于每一针入针出,各犯一次波逸提;吩咐者以一言令多人共作,亦犯多罪。若再三反复吩咐,则更不待言。

若师与戒师为各自的亲属缝衣时,他们依止者心想“我等为履行师与戒师的义务而行,或为咖提那衣的义务而行”并为之缝制,他们同样要按针数计罪。若师与戒师令弟子为自己的亲属缝衣,师与戒师犯恶作,弟子犯波逸提。若弟子令师与戒师为自己的亲属缝衣,此中亦同此理。若所缝之衣,同时为弟子与师、戒师双方亲属之衣,而师、戒师欺诳弟子令其缝制,则双方皆犯恶作。何以故?因弟子作非亲属想而缝,其余人等则因令作不如法事之故。因此,应当明确告知“此是你母亲之衣,此是你姊妹之衣”之后,再令其缝制。

179“其他资具”指诸如鞋袋等任何一类物品。其余文句含义浅显易解。六种源起为:是造作,非无想解脱,无心,制戒罪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缝衣学处第六。

七、约定同行学处注释

181第七学处:‘于后行者,贼夺’是指,贼夺走了在后行者的钵与衣。‘污’是指,贼污辱了那些比丘尼,即毁坏她们的戒律。

182-3‘约定’意为安排,即出行时作好约定。‘鸡程’是指,出村后鸡步行前往另一村所经的路程,因此称为‘鸡程’。其词义为:能到达之处称为‘程’。谁能到达?鸡。鸡之程即为鸡程。或者,‘程’指行走,因有鸡之行程在此,故也称鸡程。又有‘鸡跃’的读法,此处指鸡从某村屋顶飞起,落在另一村屋顶上,即称为‘鸡跃’。此处词义应依前说之理了知。此二种所说之村彼此极为邻近,不得另立界域。然而,若某村破晓时鸡鸣声于邻村可闻,在这样的村落密集的国家中,于村与村间犯波逸提,这是注释书所说。虽如此说,根据‘于村与村间犯波逸提’的语句,纵令二村仅隔一宝石之遥,若进入那地方人所施设的界域,即得罪。

关于此处的犯戒判定如下:作安排时,若双方都站在比丘尼住处、内院、集会堂或外道卧处进行安排,则无犯戒,因为这是如法的场所。因此,这里并不因安排之缘而判犯恶作罪,而只依行进时的实际情况而定。然而,若在村内的比丘尼住处门口、车行道,或在四衢道、十字路口、象棚等处作安排,比丘犯恶作罪。如此安排之后,从村中出时,在出村之际不犯戒;但当踏入邻村的界域时,比丘便犯波逸提罪。对此,《大筏》中说:‘第一脚犯恶作,第二脚犯波逸提。’从村中出来后,直至踏入邻村界域之前,在此期间即便作安排,比丘也犯恶作;踏入邻村界域时,则依前述方式犯戒。若欲远行,以村界计数,每踏入一村界即犯戒,但越过该村时即不犯戒。然而,若比丘尼心想‘我将去某村’而从住处出发,比丘也心想‘我将去某村’而针对同一村庄从寺院出发,后两人在村口相遇,说:‘你们去哪里?是去某村吗?我们也去那里。’随后说:‘来吧,现在我们一起走。’如此安排而行,则无犯戒。为什么呢?因为之前就已怀着‘我们要去’的心出发了。这是《大筏》中所说。但这与巴利圣典及其他注释书并不相符……

“半由旬、半由旬”:每超过一个半由旬,在将要越过时,第一脚犯恶作,第二脚犯波逸提。依此方法,越过时有罪,进入时无罪。

184第184条。比丘安排:在城门或车道上见到比丘尼,说:“我曾到过某村。”比丘尼说:“尊者,我未曾到过。”比丘便说:“来吧,我们一起去。”或者说:“明天我将去,你也来吧。”比丘尼安排:在村间见到为礼敬塔庙而从村中出来的比丘,问:“尊者去哪里?”答:“去某村礼敬塔庙。”比丘尼说:“尊者,我也来。”如此仅是比丘尼在安排,而非比丘。

185关于时间上的变更:若说“我们午前去”却午后去,说“今天去”却明天去,仅在此时间上的变更无罪;但若在城门或道路上的约定有变更,则仍犯戒。关于灾厄:在国土分裂、民众如车轮般辗转流离等灾厄中无罪。其余文义明了。

四源生起——由身生起、由身语生起、由身心生起、由身语心生起;是作业;非想解脱;非无心;制戒罪;身业、语业;三心、三受。

约定学处第七。

8. 登船学处解释

188第八戒——‘安排’:指为了世俗的享乐、结交朋友,而以游戏为先作安排。‘上行船’:指逆流而上的船。然而,由于乘顺流疾行之船游戏者被称为‘乘上行船’,故在分别句中为显示此义而说‘顺流疾行船’。‘下行船’:指顺流而下的船。然而,由于乘逆流疾行之船游戏者被称为‘乘下行船’,故在分别句中为显示此义而说‘逆流疾行船’。其中,若为了到达渡口而向上或向下行驶,则无犯戒。‘为横渡’:此处以从格表示目的。

189‘村与村之间’:此处,若某河一岸有鸡足村等村落连绵不绝,另一岸为无村之荒野,则沿有村岸而行时,依村间计数而犯波逸提;沿无村岸而行时,依半由旬计数。若河宽一由旬,从河中行时,亦应依半由旬计数而了知犯波逸提。‘为横渡而无犯戒’:此处,不仅指河流,即使是从大渡口港出发,前往多摩梨帝或金地者,亦无犯戒。因为于一切注释书中,唯就河流而分别犯戒,未就海洋而分别。

191关于“变更”:此处亦仅时间上的变更不犯;若以渡口变更或船只变更而行,则犯。其余与第一学处相同,连同生起等也是如此。

登船学处第八。

9. 煮熟学处解释

192第九学处——“在大龙们站立时”:此处为表处所而用宾格,意为“在大龙们站立时”。或者,应视“大龙们站立时”之后省略了“未看见”这一句。否则,文义便不通。“中间话题”:指未达结束、处在开始与结束之间的中间阶段的话题。“未完成”:指正在进行中。“居士,大龙们确实被你……”:她以半眼观察,看见长老们进入,知道他们已听到,故如此说。

194“比丘尼所教令”:指由比丘尼教令、通过宣扬功德而促成;意为应被获得。在分别句中,为说明比丘尼及其教令的方式,而说“比丘尼者,于二部僧中受具足戒者;教令者,即对先前不欲施与者”等。其中“先前”指最初。“所营办”指已营办,是对已准备之事的称呼。在家人所营办的,称为在家人所营办。这是说:在比丘尼教令之前,若有人舍弃在家人最初所准备的食物,而食用其他食物,则有罪;若食用那食物,则无罪。然而在分别句中,即使并非为比丘而营办的钵食,若由亲属或受邀请者提供,从意义上也如同已营办,因为可以随意取用,所以不取字面义,仅显其义,说“在家人所营办者,名为亲属或受邀请者”。

195「自然已准备」者,指原本即为彼比丘而准备,如言「我们将给长老」。然《大护持》中未说「为其他那位」,而通说「是为比丘们而准备的」。

197「除五种正食外,一切处无罪」者,即粥、硬食、果、非果等一切处,纵由比丘尼令煮,亦无罪。余义易了。第一波罗夷之等起——由身与心等起,是作业,有想解脱,有心,是制罪,身业,具三心,有三受。

教令学处第九。

10. 独坐学处解释

198第十学处——所有巴利文义及判释,应依第二不定法中所说之法而了知。因该学处与第二不定法,以及后文乌巴难达之第四学处,同属一类,唯由事缘不同而别别制定。

屏处共坐学处第十。

依解释次第,比丘尼品第三已圆满。

4. 食物品

一、住处施食学处解释

203203. 食物品第一学处——“住处食”:指在住处施设的食物。即,四周有围墙,为旅人、病人、孕妇、出家人等随宜设置床座,以多个房间、门厅等划分区域,建成住处后,有人出于求功德之心而于此处施设食物,粥、饭、药等一切物品,皆放置以供养那些人。此是“住处食”的含义。“昨天”乃至“明天”……“离去”指离开。“人们讥嫌”:指因看不到外道,听说“外道去哪里了?”“见到这些人就离开了”等语而讥嫌。“生悔”:指心生悔恨,生起不清净想。

206206.“能从那个住处离开”:指能行走半由旬或一由旬。“不能”:指连这样的距离也不能行走。“不指定”:指不指定“只给这些人”或“只给这么多人”,即不针对某一派别,为所有人施设。“随量”:指不限定“食物仅此定量”,而是随量施设。“应食一次”:指应在一日内食用;从第二天起,若接受则犯恶作,每吞咽一口则犯波逸提。

然而,此处的判释如下:由一个家庭或多个家庭共同,在一处或多处,以“今日此处,明日彼处”这样不固定的方式所施设的食物,若在一处食用一日后,次日便不得于该处或其他处食用。但由多个家庭在多处施设的,在一处食用一日后,次日可于他处食用。然而,依顺序轮完一遍后,则不得再从头开始,此据《大护持》所说。同一团体、不同团体,同一村庄、不同村庄,其理亦同。即使是由一个家庭或多个家庭共同施设,因米等匮乏而时有中断,此种食物亦不应食用。但若他们以“我们无力再施”而中断后,又生起善心继续施与,则仍可再食用一日,此亦《大护持》所说。

208208.“病人无罪”者:指病者留宿而食用,无罪。“去者”者:指于旅途中,在所到之处住一日、食一日者,此亦无罪。来者之理相同。去而复返者,于旅途中,在所来之処住一日、食一日,是为开许。若有人念“我将启程”而食用后出发,遇河流涨水或盗贼等怖畏而返回,待觉知路途安稳再行离去,可再食用一日,此一切于《大护持》等中有说。“已指定施设”者:指专为比丘们而指定施设的。“非随量”者:指非随量施设,而是零星少许所得,如是虽常时食用亦无妨。“除五种正食外,一切处”者:指于粥、硬食、果、非果等品类中,一切处皆无罪;因粥等纵常时食用亦为开许。余文易解。(等起)如羊毛戒——从身与身、心等起,是作业,非无想解脱,无心,是制罪,身业,三心,三受。

住处施食学处第一。

二、众食学处解释

209209. 第二学处——“利养恭敬减损”者:据说,提婆达多曾令阿阇世王弑父、派遣刺客、制造流血事件,却一直隐匿不露。然而,当其于白昼放出护财象时,事情便败露了。当城中议论“提婆达多为何放出大象”时,他那些公开的恶行便显现了:“他不仅放出大象,还曾令人弑王、派遣刺客、投掷石块,真是个恶人提婆达多。”当被问及“他与谁共为此事”时,人们回答:“与阿阇世王。”于是,市民们激愤地说:“国王怎可与这样的盗贼、教法之刺同行?”国王得知都城骚动后,便将提婆达多驱逐出去。此后,国王断绝了供养他的五百锅食,也不再前往侍奉,其他人也都认为不应再给他任何物品或为他做任何事。是故说“利养恭敬减损”。所谓“于俗家一再乞求而食”者:彼为维系徒众,心想“莫使徒众涣散”,便如此乞求:“你供一人份的比丘食,你供两人份的”,然后带领徒众在俗家进食。

211“衣变得稀少”:由于人们不给那些不接受食物的人衣服,所以衣变得稀少。

212“以食物邀请做衣的比丘”:在村中托钵后,见到比丘们久久未能完成制衣,心想“若能尽快完成,他们便能受用衣了”,出于求功德之心,便以食物邀请他们。

215“从各处异国来者”:指从种种不同外国而来的人。另有读作“nānāvirajjake”,意义相同。

217-8别众食,是指团体的受食。此处的“团体”,是指四位及四位以上的比丘。因此,在说明最低标准时指出:“凡是四位比丘……这便称为别众食。”这种别众食的产生有两种方式:依邀请而生,或依乞求而生。如何是依邀请而生呢?若有四位比丘前来,邀请者用米饭之名等五种食物的任何一种,以“尊者,我以米饭邀请诸位,请接受我的米饭,期待、留意、应允、等候”等任何同义或不同的话邀请。如此一道受邀的比丘,如果在规定的今日或明日一起前往、一起接受、一起食用,便构成别众食,所有人皆犯。如果一道受邀,无论一起或分别前往,只要一起接受、分别食用,也犯。因为此处是以接受作为判定标准。若一道受邀,无论一起或分别前往,只要分别接受,无论一起或分别食用,不犯。若分别前往四个院落或寺院,分散受到邀请,却又站在同一处;或一人由儿子邀请,一人由父亲邀请,如此分别受邀后,无论是一起或分别前往,一起或分别食用,只要一起接受了,便构成别众食,所有人皆犯。以上是依邀请而生的情况。

如何是依乞求而生呢?四位比丘一起站立或坐着,看见优婆塞后,便乞求说:“请给我们四人食物”;或者各自看见后,说“给我,给我”。如此一起或分别乞求之后,不论是一起或分别前往,取得食物后不论一起或分别食用,只要一起接受了,便构成别众食,所有人皆犯。以上是依乞求而生的情况。

“足破裂者”:犹如厚皮革的反面那样,皮肉裂开,露出底层血肉,即便只是被沙粒或碎石轻轻碰触也会产生剧痛,无法前往村中托钵。在这样病况下,当属“病时”,可依此开许而进食,不应为此另作取巧方便。

“正在做衣时”:指得到布料和线后,正在做衣的时候;并没有另外所谓的“做衣时”。因此,凡在那儿做任何与做衣有关的工作,依《大筏疏》所说——乃至穿针也算——即可在“做衣时”受食。而《库伦达疏》中则有详细说明:凡分配衣料、裁剪、安放假缝线、安放来者布片、缝合回针、系缚来者布片、裁剪顺风布、拍打、上架、缝合回针、制线、搓线、放置胡椒粒、翻转衣——这一切都称为“做衣”。然而,若有人坐在附近讲说本生或法句,此人便不算在做衣。除这种情况外,对其余人等,于别众食中无犯。

“半由旬”:指即使只打算走这么远的路程,若有人打算走更远的路,那自然更不必说。“正在行走者”:指正在行路者,在半由旬内的牛呼声距离内亦可受食。“已行后应食”:指已行路后,可于一日内受食。乘船时亦同此理,但有一差异:据《大筏疏》说,已上船者,即使已到达所去之处,只要尚未下船,仍可受食。“第四位到来时”:这是最下限,若第四位到来时仍不足维持,便属大集会时。而凡有百人、千人聚集之处,自然更不必说。因此,在那样的时刻,应作意“大集会时”而受食。“任何与出家者同类者”:指同法者或外道中的任何一种,对于由这些人中任何一位所办的食事,应作意“沙门食事时”而受食。

220220.“于适时无犯”:指在七种适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均无犯。“二、三、一”者:即使接受了不如法的邀请之后,或两人、或三人、或一人一同取食,他们亦无犯。

其中,应知有五种四众的情况:未被邀请的第四人、常行乞食的第四人、未受具足戒的第四人、以钵代往的第四人、生病的第四人。如何理解?在此,有人邀请四位比丘:“请接受食物。”其中三位去了,一位没去。居士问:“尊者,那位长老在哪里?”(答:)“他没来,居士。”于是,他临时找来另一位刚好在场的人,说:“来吧,尊者。”并给四人都提供了食物。所有人皆无犯。为什么?因为凑数者未被邀请。实际上,只有那三位是受邀请而接受食物的,他们的人数未满四众,而凑数者未被邀请,因此四众被破坏了。这就是未被邀请的第四人。

在常行乞食的第四人中:在邀请时,有一位是常行乞食者,他没有答应。到了出发的时候,虽然对他说:“来吧,尊者。”但由于他先前没有答应,即使他不来,其他人也带着他(说):“来吧,你们会得到食物的。”然后一起去了。他破坏了那个四众。因此,所有人皆无犯。

在“未受具足戒的第四人”的情形中:他们和沙弥一同被邀请,这位沙弥也破坏了四人之众。

关于以钵代往的第四人:一人自己不去,只派遣钵前往;这样也破坏了四众。因此,所有人皆无犯。

关于病者作第四人:他们与病者一同受请。此时,仅病者无犯,其余人则成为凑数者。因为病者并不会令四众破坏。因此,其余人实有犯。然而,《大护持》中则不作简别地说(皆无犯)。

适时得许者自身无犯;其余人因成为凑数者而致犯。因此,也当依施衣等适时得许之理而了知四众的情况。然而,若在受邀后四位比丘皆去了,其中一位聪慧比丘说:‘我将破坏你等的四众,你们接受邀请吧。’于粥和嚼食结束时,当其他比丘为正餐而取钵时,他不交出钵,而是坐着说:‘你们先让这些比丘用餐,并送他们离去,我稍后随喜祝福后再走。’待他们用完餐被送走后,居士说:‘尊者,请给钵。’他接过钵,在给予食物后,完成食事,作随喜祝福而去——则所有人皆无犯。因为,唯有对于五种正餐,在别众食中才无开许。即使是受米饭邀请而接受酸粥者,也犯戒。而且那些食物并非他们共同接受。然而,若有粥等副食,则有开许,那些食物是他们共同接受的。如此,一位聪慧者也能使其余人无犯。

因此,若有人为举办僧团食而被派往寺院邀请,到后不说:“尊者,明日请来我家受乞食。”却说:“请接受食物”、“请接受僧团食”或“愿僧团接受食物”,那么,分食者应当是一位有智慧者,他应使受邀请者从群食中开脱,并使常行乞食者免于破坏头陀支。如何做呢?首先应这样说:“居士,明日不行。”“那么,后天,尊者。”“后天也不行。”如此一直推辞到半个月,然后再问他:“你说了什么?”如果他仍然说:“请接受僧团食。”那么,就应这样转移话题:“居士,你先将此花作净,将此草作净。”然后再问他:“你刚才说什么?”如果他仍然那样说,就应告诉他:“贤友,你将得不到常行乞食者或大长老,你只能得到沙弥。”如果他说:“尊者,难道在某某村和某某村,他们不是供养了诸位尊者吗?为什么我得不到?”则应说:“他们懂得邀请,而你不懂。”“尊者,他们是怎样邀请的?”“他们这样说:‘尊者,请到我们家受乞食。’”如果他也这样说,那就可以。如果他仍然说:“请接受食物。”则应说:“贤友,现在你将得不到很多比丘了,你将只得到三位。”

然而,若有人取了食物后到各处说“请接受食物”,或者提前将食物带到寺院,放在合适之处,施与来往之人,这称为“已持来食”,是如法的。但若在食堂备好布施后,派人到各僧房说“请在食堂接受食物”,则不如法。若有人见到托钵的比丘后,打扫集会堂,请他们坐下并供养食物,不应拒绝他们。若有人在村中未获得食物,见到比丘正要出村,便说“尊者,请接受食物”,应拒绝他们,但不应折返。若说“尊者,请折返接受食物”,当他说出“请折返”时,可以折返。若说“尊者,请折返,家中已备食物,村中已备食物”,因为无论哪家或村中都有食物,可以折返。若将“请折返接受食物”合起来说,则不可折返。见到比丘从集会堂外出托钵时,说“尊者,请坐接受食物”,也适用同样的原则。“常食”是指固定供应的食物。若说“请接受常食”,即使多人共同接受,也是允许的。在筹食等情况,也适用同样的原则。其余在此是显而易见的。

羊毛学处的起源:是造作,非想解脱,非无心,属施设罪,是身业,有三心,有三受。

众食学处第二。

三、相续受食学处注释

221就第三条学处而言:“这必定不会是低劣的,正如这些人恭敬地准备食物”——通过这些人恭敬准备食物的方式,可以知道:“这教法,或这以佛陀为首的僧团的布施,必定不会是低劣的,不会是微少、粗劣的。”“Kirapatiko”在此处,“Kira”是那位良家子的名字;但由主宰的含义,称为“Kirapatiko”。据说他是主人、统治者,按月、按季、按年支付工钱,令雇工们劳作。“枣子已备好”是依近处而说。“与枣子混合”即与枣子汁混合。

222“于日已过高时方被取来”,意为极晚才被取来。

226“我将自己期待的食物布施给某某”——这称为“食物指定”,无论当面还是背面都是允许的。当面时,见到对方后说“我指定给你”,然后食用;背面时,未见到对方,而对五位同法者中的某位说“我指定给某某”,然后食用。然而在《大护持》等注疏中,只提到了背面指定。由于这一指定已被涵盖在戒律行为中,因此不可对世尊作指定。因为即使世尊坐在香室中,或坐在僧众中,当由僧团带领足够数量的比丘进行种种羯磨时,所作的行为都是善作的。世尊既不破坏行为,也不完成行为。不破坏,因为他是法主;不完成,因为他不构成满众。

229“将两三个邀请合在一起吃”的意思是:将两三个邀请所得的饭食并入一钵,混合为一后食用。若向两三家发出邀请,让他们同坐一处,从各处拿来饭菜、汤菜倒在一起,混合成一份食物,这种情况不犯,这是《大护持》中所说。但是,如果最先邀请的食物在下面,后来邀请的食物在上面,而从上面开始吃,则有犯。然而,若伸手进去,从最先邀请的食物中取出一口吃下,自进食之时起,之后无论怎么吃都不犯。即使之后倒入牛奶或汤汁,使得覆盖的食物变成同一味道,从上面吃起也不犯,这也是《大护持》中所说。而《大注释》中说:“若得到奶饭或汤饭后坐下,其他人又在那里倒入别的奶饭或汤饭,仅喝其中的牛奶或汤汁者无犯。但若要进食,则应先将先前得到的肉块或饭团放入口中,之后从上面吃是允许的。对于酥蜜粥,也适用同样的原则。”

一位大居士邀请比丘,比丘来到他家时,居士的子女、妻子、兄弟、姐妹等也各自拿出自己那份食物放入钵中。若比丘不吃居士最初所给的食物,而吃后来得到的,依《大注释》所说“无犯”,而《古伦达注释》则说“允许”。《大护持》中说:“如果各自分别烹煮,从自己所煮的食物中拿来布施,在此情况下,先吃后来送到的食物者,犯波逸提。但若所有人是同一锅煮的,则不构成辗转食。”大居士邀请后请比丘坐下,另一个人来拿钵时,不应给予食物。“尊者,为什么不给呢?”“居士,我们不是受您邀请的吗?”“没关系,尊者,你们得到什么就吃什么吧。”这样说了之后,便可以吃。《古伦达》中说,当他人拿来食物布施时,即使询问后也可以吃。

比丘随喜后将要离去时,那些希望听闻佛法的人都邀请说:“尊者,明天也请再来吧。”次日再来后,无论得到什么食物都可以食用。为什么呢?因为是被所有人邀请的。若一位比丘在托钵乞食时得到了食物,另一居土邀请他并让他在家中坐下,而食物尚未备好。若该比丘食用了托钵所得的食物,则犯戒。若他未进食而坐着,被问:“尊者,您为何不吃呢?”他答道:“我是受您邀请而来。”居士便说:“尊者,您得到什么就请吃什么吧。”这样劝请后而进食,是许可的。

“由全村”的意思是:当全村人共同聚集并邀请时,比丘无论在哪里受用都无犯。对于团体也是如此。当被邀请时,比丘说“我将去乞食”——即当有人邀请“请接受食物”时,他说:“我不需要你的食物,我要去乞食。”对此,大莲花长老说:“这样说话的人,在此学处中能够做到不接受邀请,但既然已为进食开了缘,便既不免于聚众食之罪,也不免于行乞食之罪。”大善长老说:“从他能做到不接受邀请之时起,就既非聚众食,也非行乞食了。”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

迦提那衣的起源——从身与语生起,也从身、语与意生起。在此,有作与无作:进食是有作,不分别是无作;此非想解脱,非无心,是施设罪;属于身业与语业,通于三心、三受。

辗转食学处第三。

四、迦那母学处注释

230第四学处中——“迦那母”意为迦那的母亲。据说,她的女儿容貌秀美,凡是见到她的人,都因贪爱而变得盲目,也就是成为贪欲之盲。因此,由于能使他人盲目,她以“迦那”之名而广为人知。由于她,其母亦被称为“迦那母”。“来”指到来。“像什么似的”意为像什么样的情形,此处指犹如令人羞惭之事。“空手而去”——在此行中手是空的,即称为空手,像这样空手而去,据说是像令人羞惭之事。“耗尽了”指那位优婆夷是圣弟子,见到比丘们后,有物而不能不给,因此一直布施,直至一切耗尽。“以法语开示”在此处,迦那也一同闻法,为母亲而听受开示,在开示结束时证得须陀洹果。“从座而起离去”指从座位起身后离去。那个人听说“据说导师去了迦那母的住处”后,便将迦那带回,安置在原来的地方。

231然而,当此事件刚发生、学处尚未制定时,路粮事缘便出现了。为紧接显示此事,经中才说“然而,在那时”等语。而那位居士作为圣弟子,便把一切都施舍了,因此说“消耗殆尽”。

233所谓“凡为赠礼所备”,是指为作礼品而准备的任何食物,诸如特制糖丸、饼片等,在此都归入“饼”的范畴。所谓“凡为路粮所备”,是指为旅行者途中准备的任何食物,诸如炒面、非炒面、芝麻、米等,在此都归入“炒面”的范畴。“若超过此量”:即使他取了第三钵满堆,仍按饼的计数法,犯波逸提。

“接受了两三满钵后”:是指取用了满至钵口下缘线齐平的钵后。“在那里我取了两三满钵”一句:如果取了两钵,应说:“我在此取了两满钵,你可以取一钵。”他见到其他人后,也应说:“先来者取了两满钵,我取了一钵,你不要取。”对于先取一钵的人,在辗转告知时也依此法。若有人自己取了三钵,见到他人后,只应说:“不要在此接受。”“带到集会处”:是指带到座堂。前往座堂时,不应去已废弃的殿堂,应去大比丘僧团的坐处。然而,《大护持》中说:“应去离得食处最近的座堂。不得以‘我要给与自己的知交、亲友或同部派者’为由而去别处。但如果他有固定的坐处,去远处也是可以的。”

“应当分配”——若取了三满钵,应为自己留一钵,两钵施与比丘僧团。若取了两钵,应为自己留一钵,一钵施与僧团。然而不得随意分给朋友。若只取了一钵,便不必勉强施与任何物品,可随自意而行。

235“当行程取消时”——指在途中见有危险,或因不再想去而说“我们现在不派人去,也不去了”,行程如此被取消、中断。“亲属的邀请”——接受这些亲属即使给与许多物品也不犯。然而注释书中说:“对他们而言,仅限于为路粮和赠礼所准备的分量才是许可的。”其余内容易解。

六种起源——有作,非想解脱,无心,施设罪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迦那母学处第四。

五、第一劝食满足学处注释

236第五学处——「比丘已食、已遮止」:婆罗门以「尊者,请随意取用」的方式,作了尽其所欲的遮止;而比丘又以「贤友,够了,请只给少许」的方式,作了拒绝的遮止。因此,他们成为「已遮止者」。「邻居」指居住在邻近房舍的人。

237「乌鸦叫声」是指乌鸦的叫声,亦即它们聚集后共同鸣叫的声音。「alametaṃ sabbaṃ(这一切都够了)」:在此处,不应插入ti音,只说「alametaṃ sabbaṃ」这些词即可。

238-9「已食者」即已食之人。在此,只要吞咽一粒米,无论是否咀嚼,都算作「已食者」,因此它的句分解中说:「已食者,即对五种食物而言」等。「已遮止者」指已作遮止、已拒绝之人。然而,并非仅凭拒绝就成「已遮止者」,尚需具足五支,故其句分解中说:「已遮止者,即座席可见者」等。其中,「座席可见」本指进食尚未完毕者,在此却被称为「已遮止者」。而进食未完毕者中,有的已食,有的未食;就已食的部分而言,他也属于「已食者」。因此,我们并未见到「已食者」一词另有别义。然而,如同「二夜三夜」「六语五语」等中的「二夜」等词一样,应知此处是为了文句的流畅,而作为「已遮止」一词的附属来说的。

“座席可见”等中,指见到正在进食而未毕者,即此人尚在进食。“食物可见”指见到足以遮止的食物,也就是米饭等中任何一种应被拒绝的食物。“立于手距”指施者持足以遮止的食物,站在二肘半的范围内。“递送”指该施者亲身将食物递来。“拒绝可见”指见到拒绝的行为;若该比丘以身或语拒绝被递送的食物,则依这五支成为“已遮止者”。此义也曾说——

“优波离,由五种相可了知遮止:座席可见,食物可见,立于手距,施者递送,拒绝可见。”

此处作如下决断——首先,在“座席”等中,凡是所食之物,以及凡是由立于手距之人所递送并被拒绝的食物,须知唯是“米饭、粥、炒面、鱼、肉”中的某一种。其中,米饭是以稻、粳、大麦、小麦、粟、稗、穇七类谷物的米粒所成。此中,“稻”指以野生稻为下限的一切稻类。“粳”包括一切粳类。“大麦与小麦”不再细分。“粟”包含白、红、黑等一切粟类。“稗”包括以稗草为下限的一切白色稗类。“穇”则涵盖黑穇、流穇以及穇米等一切草谷之类。

此处,野生稻与稗草被称为“随顺谷物”。无论是谷物还是随顺谷物,取这七种如上所述谷物的米粒,不论是为了煮饭、煮粥,或是煮酸粥、乳粥等其中的某一种而煮,若在食用时,无论冷热,于取食处可见块状,则属于饭食类,能生遮止;若不见块状,则属于粥类,不能生遮止。

又如,若是乳粥,或是混有树叶、果实、笋的酸粥,刚从灶上取下时还很烫,可以吹着喝,以手取食时也不见块状,则不能生遮止。但若热气消散,冷却后变得浓稠,可见块状,则又能生遮止。先前的稀薄状态不能保持。即使加入酪、酸浆等,放入许多树叶、果实、笋,并放入哪怕一把米粒,若食用时可见块状,也能生遮止。在并非以粥为对象的邀请中,说“我们施粥”,而在饭中掺入水、米汤、乳等后说“请取粥”,虽然稀薄,也能生遮止。但若放入沸水等中煮熟后给予,则只归入粥类。即使归入粥类,在其中或别处放入鱼肉,若可见哪怕芥子大小的鱼肉块或筋,则能生遮止。

然而,单一的滋味本身并不生起“浓粥”的遮止。除前述谷物的米粒之外,用其他如竹米等,或用任何块根、块茎、果实所做的饭食,也不生起遮止,浓粥更不待说。但若在其中放入鱼肉,则生起遮止。《大护持》中说:“为花而作的饭食也生起遮止。”所谓“为花而作的饭食”,是指为了制作花食,将米放入沸水中蒸煮而成的蒸米。然而,若将这些米晒干后食用,是允许的;它们既不算作“粉食”,也不算作“饭食”。但若再用它们做成饭,则生起遮止。若将这些米用酥油等煮,或做成糕点,则不生起遮止。用它们所做的爆米,或用它们所做的粉食、饭食等,也不生起遮止。

“酸粥”,是指用大麦所做的酸粥。而用绿豆等其他谷物所做的酸粥,则不导致遮止。“炒粉”,是指用稻米、稻谷、大麦所做的炒粉。稗子、varaka、kudrūsaka等谷物,也是经过烘烤、稍加捣碎、去除谷壳后,再用力捣碎制成粉末。即使该粉末因湿润而结成一整块,也仍属“炒粉”的范畴。将烘烤得过硬的稻谷之米捣碎后给予,其粉末仍属“炒粉”的范畴。然而,烘烤得适中的稻谷,或稻谷谷壳的米,或仅是烘烤过的米,这些本身不导致遮止;但这些米等的粉末,则导致遮止。烘烤得过硬的稻谷碎米,也导致遮止。而烘烤得适中的碎米,或晒干的碎米,则不导致遮止。爆米,或用它们所做的饭、炒粉等,也不导致遮止。任何烘烤的面粉,或者任何单纯的嚼食,也不导致遮止。然而,填有鱼肉的嚼食,或者炒粉团,则导致遮止。鱼和肉的情况是显而易见的。但此处有一差别:即使在喝粥时,若仅给予如粥粒般大小的两块鱼肉或肉块,无论放在同一容器还是不同容器中,如果他不咀嚼它们而拒绝了其他任何能构成遮止的食物,则不导致遮止;若他吃下其中一块,另一块……

正在吃如法肉时,拒绝如法肉,则导致遮止。正在吃如法肉时,拒绝不如法肉,则不导致遮止。为什么呢?因为没有所依事——因为,只有比丘拒绝可以食用的食物时,才发生遮止。然而,他明知是不如法而拒绝,或者即使不知,他所拒绝的食物也确实属于应被拒绝之物,因此不导致遮止。若正在吃不如法肉时,却拒绝如法肉,则导致遮止。为什么呢?因为有所依事——他所拒绝的,正是遮止的所依事;而他所吃的虽也属应被拒绝之列,但在被吃用时并未失却肉的特性,因此导致遮止。正在吃不如法肉时,拒绝不如法肉,依前所述之理,则不导致遮止。无论正在吃如法肉还是不如法肉,拒绝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如法食物,则导致遮止。拒绝由败坏家族、行医、示现上人法、暗示所得金钱等佛陀所呵斥的、由邪命所得的不如法食物,则不导致遮止。无论正在吃如法食物还是不如法食物,若拒绝如法食物,则导致遮止;若拒绝不如法食物,则不导致遮止——此中的道理,一切处都应依前所述之理来理解。

如此,在“食”等之中,凡是食用者,以及拒绝由站在手边范围内者所呈递的食物时,即构成遮止。了知此义后,为了解其如何构成,今有如下判别:“‘食物、饮食’——在此,首先,凡吞咽了哪怕一粒饭者,若在钵、口、手任何一处存在五种主食中的任何一种时,却拒绝其他五种主食中的任何一种,即构成遮止。若某处并无食物,仅闻到食物的气味,则不构成遮止。若口中与手中无食物,钵中有食物,但他不想在此座上食用,想进入住所后再食用,或想给予他人,在此期间若拒绝食物,则不构成遮止。为什么呢?因为未完成的用餐状态已中断。即使他想去别处食用,在口咽下饭后,拿着剩余食物在途中拒绝其他食物,对他也不构成遮止。”此说载于《大护持》。如同钵中,手中也是如此。或者,若口中尚有现存的饭食,若他不欲吞咽,而在那时拒绝其他食物,也不构成遮止。因为在一处所说的特征,应当于一切处了知。而且,在《库伦达》中,此理也已显示。其中说:“口中咽下饭,手中食物想给予食残者,钵中食物想给予比丘,若在那时拒绝,不构成遮止。”在此,“站在手边范围内者”——若比丘坐着,则从座的后缘……

所谓“呈递”,是指站在伸手可及范围内的人,为了让对方接受而将食物递上。然而,若紧邻而坐的比丘并未将手中、膝上或托盘上的钵递出,只是说“请取饭”,拒绝此语者不构成请罪。将饭篮取来放在面前地上后说“请取”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如果将钵稍稍提起或移开后说“请取”,拒绝者则构成请罪。长老坐在长老座上,将钵递给远处坐着的年轻比丘后说:“从这里取饭。”年轻比丘取了饭食后离开,默然站立,当他说“我够了”而拒绝时,不构成请罪。何以故?因为长老身在远处,且递送者并未实际呈递食物。然而,若取来饭食的比丘说“请取此饭”,拒绝者则构成请罪。

在分食时,一人一手持饭篮,一手持勺,为比丘们分食。若此时另一人过来说:“我来拿篮子,你给饭。”对方仅仅做出取接的动作,实际上仍是分食者拿着篮子,则那食物仍然属于已被呈递。若分食者带着给予之心递食,而接受者加以拒绝,则构成请罪。然而,若食物只是被分食者碰触过,而由另一人拿着,此时分食者以给予之心递食,拒绝接受者不构成请罪。但是,用勺子舀起的饭食若遭拒绝,则构成请罪,因为勺子的递送即是其呈递。两人共同持物时,拒绝者也构成请罪,此说载于《大护持》。当食物正递给紧邻的比丘时,另一比丘用手遮住自己的钵,不构成请罪。何以故?因为他所拒绝的是呈递给别人的食物。

“拒绝被了知”的意思是:在此,若以言语拒绝通过言语呈递的食物,不构成请罪。然而,对于通过身体呈递的食物,若以身体或言语加以拒绝,则构成请罪,应如此了知。

其中,以身拒绝,是指摇动手指、手、拂子或衣角,或扬眉示意,或怒目而视;以语拒绝,是指说“够了”、“我不取”、“别倒”、“走开”等。如此,无论以任何方式,以身或以语加以拒绝,便构成请罪。

有一比丘,于食物已呈递时,因畏惧请罪而将手缩回,却对一再往钵中倒饭的人说:“倒,倒,捣实装满。”此处如何判?大须摩长老首先说:“因其为不令倒掉而说,故构成请罪。”然而大莲华长老说:“对说‘倒,装满’者,哪有请罪?此说不构成请罪。”另一比丘见到有比丘呈递食物后,便说:“贤友,你还要从这里取些什么吗?我给你一些。”对此,大须摩长老说:“因其说了‘这样就不会再来了’,故构成请罪。”然而大莲华长老说:“对说‘你还要取吗’者,哪有请罪?此说不构成请罪。”

有人呈上带肉的汁,并说“请取汁”,闻此而拒绝,不构成请罪。若说“鱼汁、肉汁”,拒绝者便构成请罪;若说“请取这个”,也构成请罪。若将肉分出后说“请取肉汁”,而其中哪怕有芥子大小的肉块,拒绝者即构成请罪。然而,若是已过滤的,无畏长老说:“可以。”

有比丘以肉汁为由请问,大长老说:“请稍等片刻”,然后说:“贤友,请拿钵来。”这里该如何理解?大善见长老首先说:“因为送食者的行程先被中断了,因此他是在邀请。”然而大莲花长老说:“这人要去哪里?他的行程是怎样的?即使正在取食的人,也有所谓的邀请吗?”接着又说:“这不算是邀请。”当人们把肉与咖喱菠萝蜜等混合烹煮后,取来时若说“请取咖喱汤”、“请取菠萝蜜菜肴”,这样也不构成邀请。为什么呢?因为这是以不应被邀请之物的名称而说。但如果他们说“鱼汤、肉汤”或“请取这个”,则构成邀请。有一种名为“肉粥”的食物,即使施与者说“请取粥”,这也是允许的,不构成邀请。但如果说了“肉粥”或“这个”,则构成邀请。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混杂鱼、肉的食物。

然而,若有人正受邀用餐,面对送来的肉,心想“这是特地为我做的”而拒绝,据《大护持》所说,他便成了已受邀请者。关于混合物的讨论,《库伦达》中说得很善巧。其中这样说道:一位托钵乞食的比丘,拿着混有饭的粥来,说“请取粥”,这不构成邀请。如果说“请取饭”,则构成邀请。为什么?因为所问及的那个东西是存在的。此处意图为:如果说“请取混有粥的饭食”,其中粥多或两者相等,则不构成邀请;若粥少饭多,则构成邀请。这一结论因所有注释书都如此说,故不可否定,但其中的理由却难以看清。如果说“请取混有饭的食物”,无论饭多、相等还是少,都构成邀请。如果不具体指明饭或粥,而说“请取混合物”,则若其中饭较多或相等,便构成邀请;若饭较少,则不构成邀请。然而,这不能与“粥”的情况等同。因为粥有混肉的,也有不混肉的,所以说“粥”时,不存在邀请。而这里只是混有饭的食物,在此情况下,方才依上述方式构成邀请。在菜肴丰富的饭食中,若有人将菜肴、多乳的牛乳、多酥油的乳粥中的酥油分离……

若比丘于行走时作邀请,便可边走边吃。若遇泥泞或积水,停下后应作残食法。若中途河流涨满,应沿河岸绕行而食。若有船或桥,登上后亦当边走边吃,不可中断行程。坐在车乘、象背、马背、月轮座或日轮座上作邀请的比丘,直至正午,即使这些载具仍在移动,他亦应坐着而食。站着作邀请者,应站着吃;坐着作邀请者,应坐着吃。若欲改变这些姿势,应作残食法。蹲坐而作邀请者,应蹲坐着吃。但应在下方铺置草垫或某种坐具。坐在凳上作邀请者,可不移动座位,转身朝向四方而食。坐于床上作邀请者,不得左右移动。但若有人连床将他抬起移至他处,这是允许的。躺卧而作邀请者,应躺卧着吃。翻身时,不应超逾原来躺卧的那一侧的范围。

“非残食”的意思即不是残食,也不是额外的。然而,由于它或是未依如法制作等七种律仪行为而作成,或对病者来说并非额外,因此在分别句中说了“不如法制作”等。其中,“不如法制作”是指:凡是那水果或根茎等,未以五种沙门如法方式作成如法者;以及不如法的肉或不如法的食物,这便名为不如法。应知,即使将这种不如法之物以“所有这些都够了”的方式作成残食,也仍是“不如法制作”。“未受持而作”是指:比丘对未受持的食物,依前述方式作成残食。“未举起而作”是指:前来令人作如法食物的比丘,对食物丝毫未举起或未移近而作。“在伸手范围外而作”是指:站在前来令人作如法食物者的伸手范围之外而作。“由未食者而作”是指:那个说“所有这些都够了”而作残食的人,自己尚未吃够足以构成邀请的食物。“由已食、已受邀请、已离座者而作”——这是显而易见的。“未说‘所有这些都够了’”是指:没有发出言语这样说。因此,应知:凡通过这七种律仪行为,残食未被作成如法者,以及不是病者残食者,这两者都称为“非残食”。

然而,“残食”应依其对立面的方式来了知。此处还应了知:若由已食者所作——即坐在旁边的同分比丘,从其钵中即使只吃了一粒饭或一片肉筋,也是已食者所作。关于“未从座起”,为免混淆,有如下判定:两位比丘早晨正在进食,已作拒绝。其中一位应就座于该处,另一位取来常施食或筹食,将一半倒入那位比丘的钵中,洗手后,剩余的食物应由那位比丘令作净后食用。何以故?因为附着在他手上的,是不净的。然而,若先坐下的比丘自己用手从那位比丘的钵中取食,则无需洗手。若如此令作净后进食时,又有人将一些菜肴或嚼食倒入钵中,先前已作净者不得再作净。未作者应作净。“未作者”,是指由其他比丘——即先前未作净者——来作净。而所谓“未作净者”,是指先前已作净者,对于未作净的部分也应作净。然而,不得在第一个容器中作净,因为在那里作净会与先前已作净的混同。其意趣是允许在另一个容器中作净。如此作净后,那位比丘可以与先前已作净的食物一同食用。

作净者不仅应在钵中作净,也可在罐中、篮中或任何置于面前且倾斜的容器中作净。即使有百位比丘已作拒绝,所有人皆可食用,未作拒绝者亦可食用。然而,作净者本人不得食用。若一位比丘已作拒绝后入村托钵,有人取去其钵,并强行让他在喜庆宴请中坐下,则他必须令人作残食后方可食用。若彼处无其他比丘,应将钵送至座堂或寺院,令人作净。作净者不应在未受具足戒者手持物品时作净。若座堂中的比丘不知如何作净,他应亲自前往,令作净后带回食用。

“病者残食”:此处不仅指病者食后所余之食为病者残食,凡是特为病者持来——无论今日、明日或随时欲食即食——的一切食物,皆应知为“病者残食”。所谓于夜分药等中,每吞咽即犯恶作,此乃就未混杂情况而言。

241“因缘存在时”:口渴时,为解渴而用夜分药;各自应调伏的疾病存在时,为调伏该病而用七日药与尽形寿药。如此受用者无犯。其余此处易明。

咖提那衣的等起:由身与语、由身语与意生起,是作与非作,非无想解脱,非无心的,是制罪,是身业、语业,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一劝食学处第五。

六、第二足食学处注释

242第六学处——“行非行”:违犯制戒。“怀恨”:生起怨恨,将己之忿怒系缚于彼人;即一再生起嗔恚之义。“怀恨比丘”:已生起怨恨的比丘。

243“持来劝请”:持来后如此劝请:“来,比丘,请咀嚼或啖食。”在分别句中,为显示持来劝请的一般含义,未引述“来,比丘”等语,而说“随你所欲,取用多少”。“知”:了知已作拒绝之状。因其了知有三种方式,故分别句中依“知者,即自知,或由他人告知”等方式而说。“期望讥嫌”:期望讥嫌、指责、令其蒙羞的状态。

“受者犯恶作”:当被持与者接受时,持与的比丘犯恶作。其余罪过的分类已于第一学处中说明,而在此学处中,当知一切罪过皆属持与者。余事已如第一学处所说,故不难明了。

此罪有三种生起方式:从身与意、从语与意、从身语与意共同生起;它是行作,是有想解脱,是有心的,是世间罪,是身业、语业,是不善心,感受为苦受。

第二劝食学处第六。

七、非时食学处注释

247247. 第七学处:“山顶集会”指在山上的盛大集会,或是在山的最顶处举行的集会。据说这集会将于第七日举行,城中发布公告,于是大众聚集在城外平坦地带的山荫处。那里上演种种戏剧、歌舞,人们为观看而搭起高低不同的床座。十七群比丘在戒尚未制定时便年少受具足戒,他们说:“友,我们去看戏吧”,便一起去了那里。那时,他们的亲属见到后欢喜地想:“我们的尊者来了”,于是为他们沐浴、涂油、供养食物,并把其他饼果等放在他们手中。正是因此事而说:“众人见到十七群比丘后……”等语。

248-9“非时”即时间已过。“时”意为比丘的进食时间,其最末的界限是正午,超过正午便称为“非时”,这是此处所指。因此,在词语解释中说道:“非时,即正午过后,直至破晓。”即使仍处于正午那一刻,也归入“时”的范围。而从正午过后开始,便不能咀嚼或吞咽任何食物,但允许迅速饮用,不过心中不应生起疑虑。为明了时间的界限,应设立时柱,并应在适当的时间内完成食事。

“剩余的嚼食”:在此,凡由米糕、糖果等谷物所成者,于此原本无可争议。而凡是以林根等为类别、属于荤食性质者,即如下所列:根嚼食、块茎嚼食、藕根嚼食、茎顶嚼食、枝干嚼食、树皮嚼食、叶嚼食、花嚼食、果嚼食等。这便是荤食嚼食的分类。

在此,为了辨别荤食性质,仅举其要:于根嚼食中,首先,萝卜根、芥菜根、葛根、铜色根、谷精草根、圆叶根、金刚藤根、姜黄根等,这些可作汤用的叶根类,皆属荤食性质。其中,金刚藤根的老硬部分会被切除丢弃,那部分属于终身药。其余类似者,也应依此理了知。然而,对于萝卜、芥菜及姜黄等根,据说其老硬部分也属于荤食性质。

“诸比丘,我允许这些根作药:姜黄、生姜、菖蒲、白菖蒲、阿提毗沙、苦味龙胆、香根草、白芥子,以及任何其他根药,这些根药既不作为嚼食之用,也不作为啖食之用。”(《大品》263)

凡此种种,皆是开许的,属于终生药。若以小五根、大五根等方式计算,其种类不可胜数。然而,它们的特点恰恰在于不充当嚼食与啖食之用。因此,不论何种根,若于各地域随顺惯常的饮食方式,对人们起嚼食或啖食的作用,那便是时药;其余者,应知为终生药。纵然对诸根广泛宣说,最终仍须归于此一特征。若仅依名称概念而论,对于不了知那些名称的人,只会徒增迷惑,故不重于名相,唯显其特征。

如对根的判别方式,对于块茎等,亦应依据所阐明的特征来作抉择。至于巴利圣教中所说的姜黄等八种,其茎、皮、花、果,悉皆属于终生药。

可作嚼食的块茎有两种:长块茎与圆块茎。长者如莲藕、甄叔迦块茎等;圆者如青莲花、白莲花的球茎等,亦有称作“结节”的。于此处,所有块茎中已老熟坚硬的部分、外皮以及细根,皆为终生药。其新生柔嫩、美味可口者,如:沙拉卡良尼幼块茎、甄叔迦幼块茎、余甘子块茎、林投块茎、玛鲁瓦块茎、名为莲藕的莲花与白莲块茎、毕那鲁、玛萨鲁等,以及乳蔓块茎、薯蓣块茎、辣木块茎、棕榈块茎、青莲花、红莲花、白睡莲、香睡莲的块茎、香蕉块茎、竹块茎、卡色鲁卡块茎等——凡此种种块茎,若于各地域随顺惯常的饮食方式,对人们起嚼食或啖食之用,俱属时药。

乳蔓的块茎,未清洗时为终生药,清洗后则为时药。而乳味卡科里、吉维卡、乌萨巴、拉苏那等块茎,属于终生药。这些在圣典中,皆由“或其他任何存在的根药”这一根药的总括而涵盖。

在藕根嚼食中,莲花的藕与白莲藕相同。埃拉卡根、坎杜拉根等,在各地依平常的饮食习惯,凡对人起到嚼食或啖食作用的藕根,属于时药。而姜黄、生姜、马卡奇、四棱豆、林投、棕榈、海因塔拉、昆塔拉、椰子、槟榔等树木的藕根,则为终生药。这一切在圣典中,皆由“或其他任何存在的根药”(《大品》263)这一根药的总括而包含。

在嫩芽嚼食中,棕榈、海因塔拉、昆塔拉、林投、椰子、槟榔、枣椰、藤、埃拉卡、香蕉等称为嫩茎的嫩芽,以及竹笋、芦笋、甘蔗苗、萝卜苗、芥菜苗、天门冬苗、七种谷物的苗等,在各地依平常的饮食习惯,凡对人起到嚼食或啖食作用的树木、藤蔓等嫩芽,属于时药。而姜黄、生姜、菖蒲、马卡奇、拉苏那的嫩芽,以及棕榈、海因塔拉、昆塔拉、椰子等嫩芽被砍下后掉落的老硬部分,属于终生药。

在可嚼食的茎类中,生于地下的沙拉卡良尼茎、甘蔗茎,以及蓝莲、红莲、白睡莲、香睡莲的茎等,随各地通常的饮食习惯,成为人们嚼食或啖食的茎,这些属于时药。而莲花类的叶柄、所有的莲茎、卡兰达卡茎等,及此外一切茎,皆为尽形寿药。

在可嚼食的皮类中,唯甘蔗皮为时药,且须带汁。其余一切皮类皆为尽形寿药。然而,其中的树梢皮、树干皮和树根皮这三者,应知在律藏中归于涩药。因如是说:

“诸比丘,我允许诸涩药:苦楝涩汁、止泻木涩汁、苦瓜涩汁、可食格树涩汁、无患子涩汁,以及其他任何存在的涩药,他们既不用作硬食,亦不用作软食。”(《大品》263)

在此,这些(皮类)亦被包含。应知,凡所提及的涩药,皆是允许的。

可嚼食的叶类中,萝卜叶、苦菜叶、枣叶、烟草叶、芋叶、紫矿叶、圆叶、瓦迦利叶、贾迦利叶、色卢叶、辣木叶、卡萨曼陀叶、亚麻叶、中国绿豆叶、绿豆叶、王豆叶,除大扁豆外的其余扁豆叶,以及阿耆尼曼陀叶、水苋菜叶、白瓦罗那叶、水芹叶、地上生的碱蓬叶等:这些叶子,以及其他类似的、在各地作为人们日常食物而被用作硬食或软食的叶子,皆是时药。然而,另一种大如指甲盖的叶碱,生长在树和灌木上,其叶是尽形寿药。假马齿苋叶,锡兰岛居民说是时药。芒果嫩叶是时药,但无忧树嫩叶是尽形寿药。

至于其他叶类,

诸比丘,我允许诸叶类药:苦楝叶、止泻木叶、苦瓜叶、罗勒叶、棉叶,以及其他凡不属于硬食或软食的任何叶类药。

上述所许诸叶,皆为尽形寿药。不单是叶,他们之花、果等亦属尽形寿药。至于叶类,如可食格树叶、羊角拗叶、疏柔毛罗勒叶、苦瓜叶、槟榔叶、莲叶等,若以名目计数,实则无量。

于可嚼食之花中,萝卜花、苦菜花、枣花、烟草花、瓦迦利花、贾迦利花、小扁豆花、大扁豆花、甘蔗穗花、椰子、扇椰与露兜树之嫩花、白瓦罗那花、辣木花、青莲花、红莲花、茉莉花等,及仅有花蕊之无香花、竹笋花、吉万提花等,凡于各处为世人日常用作硬食或软食之花,皆为时药。然而,无忧树、巴库拉树、库尤卡树、紫矿树、黄兰、迦那维罗、迦尼迦罗、君陀、那瓦摩利迦、摩利迦等之花,则为尽形寿药,其数亦无量。然于律中,当知他们皆归入涩药之类。

于嚼食果类中,波罗蜜、面包果、扇椰、椰子、芒果、阎浮果、野芒果、酸角、枸橼、木苹果、葫芦、南瓜、苦瓜、酸橙、茄子、香蕉、莫查果、摩度迦果等,世间各地人们依日常饮食,无论用作嚼食或啖食,一切皆为时药。若依名称计,其数不可限量。然于律中:

“诸比丘,我听许诸果药:毕朗伽果、长胡椒、胡椒、诃子、毗鞞得迦、余甘子、牛胆果,以及其他不作嚼食、不为啖食的任何果药。”(《大品》263)

上述所许果药,乃是尽形寿药。即使就其未成熟者而言,如阿耆婆果、频婆果、瓦罗那果、露兜树果、阿湿摩利果等,以及肉豆蔻、苦果、小豆蔻、达迦罗果等,若依名列举,亦不能穷尽其数。

在可嚼食的核类中,波罗蜜核、面包果核、野芒果核、沙罗核、枣椰核、露兜树核、酸橙嫩果核、酸角核、频婆果核,以及青莲花、红莲花、茉莉花等的莲蓬核——凡此种种,在各地作为人们日常食物,用作嚼食或啖食的核,皆为时药。摩度迦核、紫矿核、诃子等的核、白芥子核、黑芥子核等,则为尽形寿药。在律典中,这些应知属于果药一类。

在可嚼食的粉类中,七种谷物、准谷物及豆类的粉,以及波罗蜜粉、面包果粉、野芒果粉、沙罗粉、水洗扇椰粉、乳藤粉等——这些在各地作为人们日常食物,用作嚼食或啖食的粉,均为时药。未水洗的扇椰粉、乳藤粉、阿湿犍陀等粉,则为尽形寿药。在律典中,这些应知归入涩药、根药、果药之类。

在可嚼食的树胶类中,唯有甘蔗糖浆是七日药。其余的树胶,如律典中所说:“诸比丘,我允许用诸树胶为药:阿魏、阿魏胶、阿魏脂、达迦、达迦叶、达迦叶汁、紫矿胶,以及其他任何存在的树胶药。”(《大品》263)这些是尽形寿药。其中,以“其他任何”一语所包含的芒果胶、迦尼迦罗胶等,名称多至不可胜数。因此,在这些可嚼食的根等类别中,凡为时药者,在此义中都归入“其余名为可嚼食”之列。

所谓“主食”,即“五种食物”等文首处已经说明过的内容,此处不再赘述。若比丘心想“我将嚼食、我将啖食”而接受,意思是任何比丘于非时接受此类嚼食或主食,在接受时即犯恶作罪。其余内容,此处清楚易了。

羊毛学处的生起:此学处由身以及身心而生起,属作业,非想解脱,非属无心犯,是施设罪,是身业,有三心,有三受。

非时食学处为第七。

八、贮存食学处注释

252第八条学处——“贝拉特西沙”,是千位结发外道中的大长老。他住于森林,即祇园精舍附近精勤房中的一所住所。所谓“干饭”,是指没有羹汤和菜肴的米饭。据说,他先在村内用餐,然后才外出托钵,带回这样的米饭;这仅是出于少欲,并非贪求资具。据说长老以七日为期入灭尽定而住,出定后用水把那钵饭浸湿而食,随后再入定七日。他便这样过了两个、三个乃至四个七日,然后才进入村庄托钵。因此有言:“他很久才入村托钵。”

253“Kāro”即“karaṇaṃ”,即行为,意义相同;具有储存行为者,称为“有储存行为”;“有储存行为”本身即指“储存食”。这是对接受后已过一夜之物的称呼。因此,在其分别中这样说:“所谓‘储存食’,即今日接受,翌日(食用)。”

“接受即犯恶作罪”:如此,对于任何已作储存之物,无论是时药还是夜分药,若以欲食用之心执取,在接受时即犯恶作罪。而在食用时,每一口吞咽即犯波逸提罪。即使钵已洗过,但若用手指摩擦时仍现出痕迹,或有节瘤钵的节瘤缝隙中渗入了油脂,加热烘烤时渗出,或盛热粥时可见,在这样的钵中于次日食用,也犯波逸提罪。因此,应先洗净钵,再倒入清水,或用手指摩擦,以确认无油腻状态。若水中现出油腻,或钵上显现指痕,则是未洗净。然而,在油色钵上显现的指痕,则不予计较。若比丘们无所顾念地舍弃给沙弥们,而沙弥们将其储存后再给予,则一切皆可。因为自己接受后未舍弃之物,在第二天即不可用。由此,即使吞咽一粒饭,也犯波逸提罪。

在不适当的肉类中,人肉以偷兰遮罪加上波逸提罪,其余肉类以恶作罪加上。夜分药在有因缘时食用,犯波逸提罪。为食物目的而食用,以恶作罪加上波逸提罪。若已受请食后,食用未作残食法者,对于通常食物犯两个波逸提罪,对于人肉以偷兰遮罪加上两个,对于其余不适当肉类以恶作罪加上,夜分药在有因缘时以杂食之口食用犯两个,以非杂食之口食用则仅犯一个。为食物目的而食用,在两种情况下恶作罪都增加。若非时食用,对于通常食物,因储存的因缘和非时食的因缘犯两个波逸提罪,对于不适当肉类偷兰遮罪和恶作罪增加。在夜分药中,因非时的因缘无罪,但因未作残食法的因缘,在非时的一切情况下都无罪。

255七日药与尽寿药若作为食物而受持:为食物目的而受持时,仅此受持因缘即犯恶作;若食用时,该药未与食物掺杂,则每一吞咽均犯恶作。若受持后存放的是已与食物掺杂者,则依事相犯波逸提。

256“无罪”等:在非时食学处中所说的嚼食与噉食,由于可在名为正午的时限内食用,故称时药。八种饮料及其随顺饮料,由于可在名为后夜分的时限内饮用,其时限为夜分,故称夜分药。酥油等五种药,可储存七日,其时限为七日,故称七日药。除水之外的其余一切,可终生持守,有因缘时即可使用,故称尽寿药。

这其中,于黎明时分受持的时药,即使再三储藏,只要未过时药时限,即可食用;夜分药可储存一昼夜;七日药可储存七夜;其余尽寿药只要因缘具足,纵使终生受用,亦皆无罪。此处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而诸注释书中,于此则详尽阐明了饮料论、随顺适宜论,如“时药与夜分药是否适宜”等论,以及适宜地论。我们将在相关处再作解说。

羊毛学处的起源:此学处从身与身心生起;是作业;非想解脱;无心罪;属施设罪;是身业;具三心;有三受。

贮存食学处为第八。

九、胜妙食学处注释

257第九学处中,“胜妙食”指最上等的食物。“谁得圆满而会觉得不可意?”意思是,具足圆满者,谁会不喜爱呢?“美味”即味道甘美。

259“若比丘无病,为自己乞求并食用如是胜妙食”句中,若乞求并食用纯酥等,不犯波逸提,但犯众学法中乞求汤饭的恶作;然而若乞求并食用杂有米饭的胜妙食,则犯波逸提。应知此处的意趣即是如此。正因如此,经中不说“胜妙”,而说“胜妙食”。若说“胜妙”,则唯独指熟酥等;若说“胜妙食”,则指以七种谷物作成、杂有胜妙物的食物,此义由此得以显明。

关于“于努力乞求时犯恶作”等,其判断如下:若乞求者说“请给与带熟酥的饭”“请给与浇上熟酥的饭”“请做成混有熟酥的饭给与”“请连同熟酥一起给与”“请给与熟酥和饭”,于乞求时犯恶作,于接受时犯恶作,于吞咽时犯波逸提。然而,若只说“请给与熟酥饭”,由于如同“米饭”那样,并没有一个名为“熟酥饭”的实物单独存在,因此应知唯犯乞求汤饭的恶作。

然而,若说“请给与带熟酥的饭”,对方给了饭后,又说“做成熟酥而食用”,而给与生酥、乳或酪,乃至给与根本物,说“以此获取熟酥而食用”,则随其实际情况而定。若说“请给与带牛熟酥的饭”,则或者给与牛熟酥;若没有牛熟酥,便依前述方式给与牛生酥等,或者直接给与牛,说“以此做成熟酥而食用”,亦随其实际情况而定。但若乞求牛熟酥,却给与山羊熟酥等,便是错乱。如此,所求之物与所给之物不同,故无犯。此理亦适用于“请给与山羊熟酥”等。

若说“请给与如法熟酥”,却给与不如法熟酥,即是错乱。若说“不如法熟酥”而给与不如法熟酥,于接受时与受用时皆犯恶作。若没有不如法熟酥,依前述方式给与不如法生酥等,说“做成熟酥而食用”,则成为以不如法熟酥所给与。若说“不如法熟酥”却给与如法熟酥,即是错乱。若只说“熟酥”,而在其余生酥等中以某一种给与,亦是错乱。此理亦适用于“请给与生酥”等。因为无论以何种方式乞求,只要得到该物或其根本物,即算获得该物。

然而,若给与律藏已收录或未收录的其他物品,即属错乱。若以律藏已收录的生酥等之外的、其他种类的生酥等而乞求,犯恶作。正如说“请给与熟酥饭”时,由于并没有像米饭那样的“熟酥饭”存在,故说唯犯乞求汤饭的恶作。在“请给与生酥饭”等中也是如此。即使一一详加解说,所要说的也仅是此义,而此义简略即可了知,何必详尽?因此说:“此理亦适用于‘请给与生酥’等。”

然而,若以所有熟酥等物,或于一处或于多处乞求而得,置于同一容器中混成同一味道,然后以草尖蘸取一滴置于舌端而吞咽,则犯九个波逸提。此义亦于《附随》中说:

是身业所犯,非语业所犯,

一切皆事缘各异;

非前非后,一时俱犯,

此问乃善巧者所思惟。

261“无病而有病想”一句:此处,即使心存病想,若为药用的目的而乞求五种药,应依摩诃男学处处理;若乞求九种胜妙食,则应依此学处处理。对于比丘尼,这些属于悔过法的事缘;在乞求汤饭方面,两者皆唯犯众学法所制的恶作。其余内容甚为明了。

四种等起:由身、由身语、由身心,以及由身语心而生起。

此为作业,非想解脱,非无心,是制戒罪,属身业、语业,有三心,有三受。

胜妙食学处第九。

十、齿木学处注释

263第十条学处:对于四种资具,乃至齿木,一切都唯是粪扫衣,因此称为“一切粪扫衣者”。据说他居于冢墓间,只以丢弃的钵为钵,以那里丢弃的破布为衣,只取用那里丢弃的床座而受用。“阿耶所弃物”中,“阿耶”指已故的祖父、曾祖父等先人;“所弃物”指为了他们而丢弃在冢墓等处的嚼食与啖食。据说,人们为了忆念已故的亲属,将他们在世时所喜爱的东西在冢墓等处做成团状,放置在那里,心想:“愿我们的亲属受用。”那位比丘便取来食用;即使有人供养其他精良的食物,他也不想要。因此说:“在冢墓、树下、门槛处,自己取用阿耶所弃物而受用。”“长老”意指坚固、身体紧密结实。“粗壮”指肥胖,意谓这位比丘既肥胖又身体结实。人们以为他在吃人肉,意思是“我们觉得他好像在吃人肉”——因为吃人肉者会有这样的相貌,这是他们的想法。

264在“对净水及齿木生疑悔”一句中,诸比丘未能正确领会“未授与的食物不得送入口中”这一句的确切含义,因而生起疑悔。世尊则如父亲教导孩子一般,根据所发生的事缘令诸比丘明白,并制定了随戒。

265“未授与”是指:对于以身体、身体所系物或舍离的方式拿取者,未以其中任何一种方式给予。正是针对此义,在分别中说:“未授与者,称为未受持”。而在第二条波罗夷中则说:“未授与者,称为他人所有之物”。“已授与”则是为显示与“未授与”相反的特征而举出。在其解释中说:“以身体、或身体所系物、或以舍离的方式而给予”。当他人如此给予时,“若立于伸手可及之处,以身体或身体所系物接受,如此所给予的,乃至微如车尘,若依前述特征,立于伸手可及之处以身体或身体所系物接受而受持,即称为已授与”。并非仅以“你拿这个,这个给你”等言语施舍便成为已授与。

其中,“以身体”是指以手等任何一个身体部分;乃至以脚趾给予,也名为以身体给予,接受时道理亦同。因为凡以任何一个身体部分拿取,即是以身体拿取。即使是以鼻管给予,无病者以鼻孔或口接受,此处唯以作意为准,这是《大护持》中所说的道理。“以身体所系物”是指以匙等任何一种工具给予,即名为以身体所系物给予,接受时道理亦同。凡以任何一个身体所系物,如钵、盘等拿取,即是以身体所系物拿取。“以舍离的方式”是指脱离身体及身体所系物,对于立于伸手可及处者,以身体或身体所系物投掷之物,通过舍离的运用而给予,即名为以舍离的方式给予。以上是圣典注释。

此处是圣典之外的抉择:以五支成就受持。即中等体力男子伸手可及之处被认知,递送被认知,天、人或畜生以身体、或身体所系物、或以舍离的方式给予,比丘以身体或身体所系物接受——如此五支具足,受持便成就。

其中,站立、坐着、躺卧者的伸手可及处,应按自恣学处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。但是,如果施者与受者一人在空中、一人在平地,除开平地者以头、空中者伸手给予或拿取的情况外,应以两者中较近肢体的内侧边缘来确定伸手可及处的范围。如果一人在井中、一人在井边,或一人在树上、一人在平地,也应按所说的方法确定伸手可及处的范围。在这样的伸手可及处站立时,即使鸟用喙、或象用鼻摘取花或果给予,受持也能成就。若坐在高达七肘半的象肩上,以象鼻接受所施之物,也是可以的。

若一人将许多盛放食物菜肴的器皿顶在头上,来到比丘跟前,站着说‘请拿’,此时递送尚未显现,因此不应拿取。但如果他稍微俯身,比丘应伸手,即使只触碰到最下面器皿的一小部分,也要接受。这样,所有的器皿便都成为已受持。从此以后,无论取下或打开,想取用其中任何食物都可以。像盛饭的竹篮等单一件器皿,就更不必说了。用扁担挑饭者,若将扁担放低给予,也是可以的。若有一根三十肘长的竹子,一端绑着糖蜜罐,一端绑着酥油罐,接受此物时,则全部成为已受持。若有人说‘请取从榨蔗机槽中流出的汁’,由于递送未显现,不应拿取。但如果除去了残渣,用手一次次舀起给予,则是可以的。

许多钵放置在床、凳、高架、槽或木板上,若施者处于伸手可及之处,受者站在该处,以接受之想,用手指触碰床等物,无论站立、坐着或躺着,凡在这些钵中所给的,都算是已接受了。即使心想“我将接受”而登上床等坐下,也是可以的。若用手拿起床等,再坐在床上,那更不必说。

然而,若钵放置在地上,即使它们一个紧挨一个地靠着,只要坐着用手指或针触碰其中任何一个,凡在所触碰之处给予的,就算已接受。所谓“在置于大高架、手敷布等处的钵中,接受不成立”,应知这是针对超出伸手可及范围而说的。若在伸手可及范围内,则除了就地所生之物外,任何地方都可以。

但是,在就地所生之物上,如莲叶或紫矿叶等,则不可以。因为它不计为身体所系属之物。如同在就地所生之物上一样,在绑于木桩上的床等、不可移动的木板或石头上,接受也不成立,因为它们也归于就地所生之物的范畴。在铺于地面的细小酸豆叶等上,接受也不成立,因为它们没有承托能力。不过,在大莲叶等大叶子上,则成立。若施者站在伸手可及范围之外,用长柄勺给食,应对他说:“过来给。”如果他没有听见或不理会,而直接把食物倒入钵中,则应重新接受。对于站在远处投掷饭团的情形,道理也一样。

若从钵袋中取出钵时,钵上沾有染料粉末,有水时应当洗净;无水时,应当先把染料粉末拂去,接受之后再出去乞食。若乞食时有灰尘落入,应接受后再取食物。若不接受而取,则犯恶作。但重新接受后再食用,则无犯。若已说“请在接受之后再给”,而对方没听到或不加理会,仍直接给食,则无恶作,但应当重新接受后,再取其他食物。

若大风吹来各处灰尘,无法取得食物,可作此念:“我将给与未受具足戒者”,以清净心而取用。如此乞食后,回到寺院或食堂,将食物给与未受具足戒者,然后再接受他所给的,或依亲厚想而接受后食用,这是可以的。

若在乞食时,有人将有灰尘的钵递给比丘,应对他说:“你接过这个后,再去取食物,或者食用。”他应照做。若灰尘浮在表面,可倒掉酸粥,食用剩下的部分。若灰尘已进入内部,则应当重新接受。若无未受具足戒者在场,而不能从手中放下,应带到有未受具足戒者的地方,再作接受。干食上沾有灰尘,除去后可以食用。若灰尘极为微细,应连同沾着的食物一同除去,或接受后再食用。若将粥或汤放在面前搅拌,有液滴从容器溅出、落入钵中,应当重新接受此钵。

当用勺舀取食物施与时,先从勺中滴落少许在钵中,这是善落的;因为是已奉上的,故无过失。即便从锅中盛饭时,有锅灰或炭屑落入钵中,因为是已奉上的,也无过失。当施与邻近比丘时,食物从钵中溅出而落入另一比丘的钵中,这也是善落的,因为那食物已是已接受之物。

若人们劈开迦迦利树枝等施与一位比丘时,从树枝上溅出的汁滴落入另一比丘的钵中,那位比丘应重新接取钵。若是在某比丘钵的上方劈开,汁滴落入其钵中,由于是以施与的意图而奉上,故无过失。若有人将盛满乳糜的钵施与,因太热而无法从下方接取,也可以从钵口边缘接取。若这样仍不能接取,则应用托器接取。

在食堂中,持钵而坐的比丘睡着了,既不知有食物被送来,也不知有食物被施与,这不算是已接受。但若他先作意而后坐,则是允许的。即便他手放开了托器,用脚踩着入睡,也是允许的。然而,用脚踩住托器而接受者,即使是醒着的,也属于不恭敬的接受,因此不应做。有人说,像这样用托器接受,名为‘以身体所系属之物的所系属物接受’,因此不可以。那不过是他们的言说罢了。从义理上说,这一切都是身体所系属的。在身体接触中,这个道理也已显示。比丘被给予的食物若掉落,也可以自己取来食用。关于此,有如下经文——

“诸比丘,我允许:凡在施与时掉落之物,可自取受用。诸比丘,那物施主们实已舍出。”

然而,这部经是应解其义而说的。因此,此处的意趣应如是了知:当所施之物从施者手中滑落,掉在洁净的地面,或莲叶、布、席等上时,可自取受用。若掉在有尘垢的地面,则应拂去灰尘,或洗净,或先受持之后方可受用。若滚到其他比丘跟前,那位比丘也可以让人取回。若那位比丘说:‘你自己吃吧’,他也可以吃。但若未经吩咐,则不应取用。在《库伦迪》中说,即使未经吩咐,心想‘我将取给那位’而取用,也是可以的。为何其他比丘不可取用?因为世尊未曾开许。当世尊说‘自取受用’时,只开许了被施之物掉落于谁前,谁便可取用及受用,纵然那物未经受持。而‘诸比丘,施主们已舍弃了它’这句话,则表明它已非他人所有。因此,他人不可自取受用,但经他吩咐则可以。据说,这就是此处的意趣。

又因那是由于未经受持而被开许的,所以,即便依原样放置,未用手触摸而以某物覆盖保存,第二天也仍可受用,不犯蓄藏之过。若已作受持,则必须受用。要知道,仅在当天,才开许他自取受用,而非在此之后。据说,这也是此处的意趣。

今说无罪过(无过失)的法则:当比丘进食时,牙齿磨损,指甲磨损,钵的颜色磨损,这一切皆属无罪过。若用刀削甘蔗等物时,出现污垢,这称为新产生的,应作持后方可受用。若洗净刀后再削,则不见污垢,仅有铁味,此亦无罪过。若取刀而携带,由它所削之物,道理亦同,因为他们并非为了受用而携带此刀。在捣碎或舂研药根等物时,研石、研杵、臼、杵等物会磨损;将所携带的刀烧热后,为药用目的而放入酪或乳中,那里会现出蓝色。此事的判定与前述关于刀的情况相同。然而,比丘不可自己将刀等放入生酪等中。若放入,则不能免除自煮的过失。

下雨时,入村托钵乞食者,从身上或衣上流下污水落入钵中,应作持后食用。在树下等处进食时,若有污水落入钵中,道理亦同。然而,若连下了七天雨,水是干净的,或是从露天之处落下的,则可以用。给沙弥饭时,应不触碰他钵中的饭而给与。或者,应受持他的钵后再给。若在未受持的情况下触碰了饭,然后再取饭到自己的钵中,那饭便成为已作持之物。

然而,若有人心生欲施,说:‘沙弥,把钵拿来,取些饭去。’对方推辞说:‘我不用了。’纵使施者再说:‘这个我已经舍给你了。’对方仍然说:‘我不需要这个。’此时当知,即便施者舍予百次,只要食物还在他自己手中,它就仍然是已作持之物。

然而,若有人无执着地将食物放在托盘上,说“拿去吧”,则应重新受持。若他将钵有意放在托盘上,对沙弥说“从这里拿饼或饭吧”,沙弥洗手后,即使拿取一百次,只要不碰到自己钵中食物而放入自己钵中,便无需再作受持。但若触碰到自己钵中食物后再从中拿取,则与沙弥的食物相混合,应重新受持。有人说:“即便拿取时食物断裂、掉落在那里,也应重新受持。”应当知道,这是针对有明确限定而说的情况,例如“拿一团饭”“拿一个饼”“拿这块糖团的一部分”。然而在此处并无此种限定,因此凡是掉落在沙弥钵中的食物便失去了受持。不过,只要沙弥未说“够了”而放手,或比丘未加阻止,手中之物仍属于比丘,故不失受持。

若为自己或其他比丘准备,将饭放入煮粥的容器时,应说:“沙弥,把手放在容器上方。”然后将饭放入他手中。因为,从他手中落入容器的饭,由于已被舍弃,不会使容器在第二天成为不净。若不这样做而直接将饭放入,则应像处理钵那样,将容器作无食物处理后,方可受用。施者们放置粥罐后离去,年幼的沙弥无法令人受持,比丘便递过钵来,沙弥将罐颈置于钵口边缘上倾倒,落入钵中的粥便已是受持之物。或者,比丘将手放在地上,沙弥将罐滚动,把粥倒在他手上,这样也是可以的。对于饼篮、饭篮、甘蔗捆等,道理相同。

若两三位沙弥递送可受持的重物,由一位力大者举起来,再由两三位比丘接取,这是允许的。若在床或椅的脚上悬挂油罐、糖浆罐或生酥罐,比丘坐在该床或椅上,也是允许的。这不名为“举起重物”。

若有两油罐悬挂于象牙钩或挂钩上,上面的是已受持的、下面的是未受持的,可取用上面的。若下面的是已受持的、上面的是未受持的,若取了上面的再取另一个,则上面的成为‘举起重物’。在下层床上有一未受持的油钵,若扫地时以扫帚触碰到它,不构成‘举起重物’。若心想‘我要取已受持的’却拿了未受持的,察觉后即放回,不构成‘举起重物’。若拿到外面后才察觉,不应留置外面,应拿回原处安放,如此无罪。但若先前已打开放置的,不应再盖上;应保持先前放置的原样。若已放在外面,之后则不应再碰触。

从楼下殿堂下来时,在楼梯中间察觉,因地方狭窄,应向上或向下移动后放置。在已受持的油等中,若表面结皮,或在生姜等中结成硬块,此即所谓‘同所生’,无需再次受持。

若有人爬上棕榈树或椰子树,用绳子将果串吊下,自己在树上说‘你们接取’,则不应接取。若有另一人站在地上,抓住绳结举起后递与,则允许。若将带果的大枝条作净后受持,果实即成为已受持,可随意食用。

站在园内,砍断篱笆后递出甘蔗或枣子,若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,便允许。取用未经碰触而从篱笆条中伸出的,允许。碰触后伸出的,注疏中未说有过失;然而依我们推断,果实是从被碰触之处自行掉落的。即便不站在该处而走动,也是合理的,犹如从关卡滚落而掉在外面的货物。若越过篱笆或墙递送,如果墙不宽,且墙内与墙外之人手所能及,即使向上伸手高达百手而采得,也允许。

比丘以肩膀背负生病的沙弥,沙弥见到果实后取来,坐在肩上递予,这是允许的。另一人背负比丘,将果实递予坐在肩上的比丘,同样是允许的。

比丘为了遮荫而持带果实的枝条行走,若心中生起想吃果实的念头,令人作净而受持后,即可食用。若为驱蝇而作净受持,想吃时,只需最初那次受持,食用时并无过失。

比丘把应受持的物品放在在家人的车上赶路,车陷入泥泞,一位年轻者抓住车轮将车抬起,这是允许的,不称为‘举起重物’。若把物品放在船上,用桨划船或用手拉船,也是允许的;在筏上也是如此。若把物品放在瓮中或糠中,让未受具足戒者拿着,同时抓住那位未受具足戒者的手臂渡水,允许;即便没有那样的物品,让未受具足戒者拿着,再抓住他的手臂渡水,也属允许。

居士们为将要出行的比丘们备好了路粮米。沙弥们拿了比丘们的米之后,便无法再拿自己的米,于是比丘们就替他们拿了米。等到沙弥们自己所持的米吃完后,就用剩下的米煮粥,把比丘们的钵依次排好,将粥倒入。聪明的沙弥会把自己的钵换给长老,把长老的钵换给下座比丘,如此轮换所有的钵,这样大家所食用的便都是沙弥所有之物,这是允许的。

即便沙弥不够聪明,开始径自喝自己钵中的粥,长老们按次第乞求说:‘贤友,把你的粥给我吧’,这样乞求后饮用,也是允许的。所有人所食用的都是沙弥所有之物,既不犯‘举起重物’之缘,也不犯‘储存’之缘。不过,在此若为父母等送去油等物品,以及为了遮阴等目的而携带树枝等物,这些情况与此也没有差别。因此应当审察其理由。

沙弥想煮饭,洗了米却无法沥干。比丘应将米和容器一并受持,将米洗净、沥干后,把容器端上灶台,不应生火。待饭熟时,应打开盖子查看煮熟的程度。若未熟透,为了煮熟而盖上盖子,则不允许。为了防止灰尘或灰烬落入而盖上,则是允许的。饭煮熟后,将其放回灶上以及食用,都是允许的,无需再次受持。

沙弥有能力煮饭,但无暇停留,想去别处。比丘应受持装有米和水的容器,放上灶台,生火后说:‘你去吧。’此后,一切皆可按前述方法进行。

比丘为煮粥而将干净的容器放上灶台烧水,这是允许的。待水热时,沙弥放入米,从那时起,比丘不应再生火。受持煮好的粥后,可以饮用。

沙弥正在煮粥时,一位好动手的比丘嬉戏地触碰锅具、触碰锅盖,并把浮起的泡沫撇去拿走,仅对该比丘而言此粥不可饮用,这称为“劣亲近”。然而,若他拿起汤匙或长柄勺,未提起而搅动,则对所有人都不许可,这既成为“自煮食”,也是“劣亲近”。若他提起(汤匙等),则成为“受持食”。

比丘托钵乞食后,将钵放在钵架上。若此时有其他贪玩的比丘嬉戏地触碰钵、触碰钵盖,则仅对该触碰的比丘而言,从彼处所得的食物不许可。然而,若他将钵拿起后放下,则对所有人都不许可。若他抓住树枝或藤蔓摇晃树上自然成熟的果实,则仅对他而言,从彼处所得的果实不许可,并犯“劣亲近”的恶作。但若为了支撑果树,或在树上绑刺以防动物,则是许可的,不成为劣亲近——这是《大护持》中所说。

在森林中见到掉落的芒果等果实,心想“我要给沙弥”而取来给予,是许可的。见到狮子吃剩的食物等,心想“我要给沙弥”,无论是否已受持,取来给予,是许可的。然而,若他能净化心念,那么从彼处所得的食物即使食用也是许可的,既不会因接受生肉而犯过,也不会因受持食而犯过。

比丘为父母的利益而携带油等物品出行,中途患病时,此时不论需要何物,都可以接受并受用。然而,若这些物品在出发地便已被受持,就无需再次受持。他将米取来交给父母,父母用这些米煮好粥等再回施给他,如此是可以的,既无储存之过,也无受持食之过。

比丘盖好容器后烧水,在烧尽之前都可以使用。但如果此时有灰烬落入,则必须重新受持。用长钳夹着小锅烧油时,若有灰烬落入,必须在不松手的情况下,烧好后取下,然后进行受持。如果炭火或木柴是在受持后才被放入火中,那么最初的受持仍然有效。

比丘正在嚼甘蔗,沙弥说:“请也给我一些。”比丘说:“从这里折断拿去吧。”沙弥便拿取了。剩下的部分无需再次受持。嚼食糖块的比丘,作法也是同样。因为从被指定之处折断取走后,所剩余的部分,仍是未被舍弃的受持食。

比丘在分发糖时,先受持后再分成份。比丘与沙弥们前来,每人一次取一份,取后所余部分依旧属于已受持。若有轻躁沙弥,取而复放,放而复取,则经他取过的剩余部分便成为未受持。

比丘受持烟卷后吸烟,口与咽喉如同涂了雌黄一般。此时他仍可于(当日)时限内进食。时限食与终生药相接触,并无过失。

煮钵或煮染料时,烟气由耳孔、鼻孔、口缝进入;因病而嗅花香或果香,以非执取故,不犯。饭食的嗳气冲触上颚,仅于内部回入,因不在(舌识)范围故,不犯。然而,若已入口中而吞咽,于非时则犯戒。牙缝中所夹残食,其汁若流入(喉中),亦犯。若食物极为细微,汁液不明显,则属非执取范畴。

临近非时时分,于无水处用完饭、漱口后,吐出两三口唾沫,再到有水处清洗口腔。已受持放置的生姜等若长出芽,则无需再次受持。若无盐,可以海水代替盐。已受持放置的盐水,若变成盐,或盐变成水,或汁液变成糖浆,或糖浆变成汁液,最初的受持依然有效。冰雹属于水之类。用旅行者携带的滤水石使水澄清,那是非执取性的,可以与食物一同使用。用属于食物类的木苹果等使水澄清,则只能在食前使用。

池塘等处的水,若很浑浊,是可以使用的。但若沾在嘴和手上,则不可,必须受持后使用。耕作过的田地里,水若浑浊,必须受持。若水流动后进入溪谷等并汇入河流,则允许。若有天然洼地、水坑等,水面被树上落下的花所覆盖,花汁不明显则无需受持;若水很少而汁液明显,则必须受持。对于山间溪谷等处,水面被黑色落叶覆盖的情形,也依此同理处理。

水瓶中有散落的白色薄膜或乳汁状液体,或有花朵被放入,应当受取;或者,受取花朵后应当放入。若放入的是芭蕉花、瞻波花、茉莉花,仅留香气,此则不犯;第二天与食物一同使用也适宜。比丘放置的以花熏香之水,沙弥取水饮用后,将剩余部分倒回原处,应当受取。在莲花、红莲等之中,水为花粉所铺展,用瓶拨开后取水是适宜的。若制作了净物、受取后放置的齿木,若想饮其汁液,仅根本受取即适宜。未受取而放置者,应当受取。不知情者即使汁液入口,也有罪,因为此学处是无心也犯的。

关于大种所成之物,哪些适宜,哪些不适宜?首先,乳是适宜的,无论是净肉的乳还是不净肉的乳,饮用者皆无罪。泪、唾液、鼻涕、尿、粪、痰、牙垢、眼屎、耳屎、身上产生的盐——这一切都是适宜的。然而,若这些从其所落之处掉入钵中或手中,则应受取。指尖上的,即算已受取。食用热粥时,汗水顺着手指流下,连成一片落于粥中;或乞食时,从手上、钵沿或钵底滴落——在这些情况下,无需受取。对经烧煮的大种所成物,没有所谓‘此不适宜’者,但凡故意烧焦的,则不适宜。烧煮得当的,纵使人骨磨成粉末加入舔食中,也是适宜的。

四种大可厌物,若无净人,自己取用受食也是适宜的。其中,即使是不顺从者或无能力者,也仅视同无净人的情形。若无灰,可焚烧干木取灰。若无干木,即便从树上砍下湿木来做,也是适宜的。然而,这四种大可厌物,名为‘时限药’,仅在遭毒蛇咬伤之际方为适宜。其余在此显而易见。

其生起源类似羊毛:从身及身心而生起;属作用,非无想解脱;无心;是施设罪;是身业;具三心、三受。

齿木学处第十。

依注释次第,第四食品已圆满。

第五 裸行者品

1. 裸行者学处之解释

269裸行者品第269节中关于第一学处——‘施食’:指施食的场所。‘已得游方者身份’:指已受出家。‘给予’:犯波逸提。若以一次动作给予满平钵的粥,则犯一个波逸提;若断断续续地给予,每一动作皆犯波逸提。此理亦适用于糕饼、正餐等。‘对外道有外道想’:即使母亲或父亲于外道中出家,若对他们以父母想而给予,也犯波逸提。‘令给’:指令未受具足戒者给予。

273‘放置后给予’:指将食物置于如法的容器中,然后将该容器放在他们附近的地上而给予;或令他们放置容器后,在其中给予;或将钵放在支架上或地上,再告诉对方‘从此取’,此法适宜。若外道说‘这是我的所有物,不要倒在这里’,则应倒入那容器。因为是他们的所有物,故亲手给予不成为施舍。其余于此显而易见。

此属羊毛类起源:是行作,非无想解脱,无有心,是制定罪,是身业,具三心与三受。

裸行者学处为第一。

2. 遣离学处之解释

274274. 第二学处:‘于返回处’,亦指在座堂中。‘放下食事’,即饭食之事。‘未预期’,即未到达。

276‘非行’:即前述之外的身语门违犯。‘未离见处或闻处’:在此,若站立或坐着遣离他人,被遣离者离开了,则被遣离者无罪。然而,当被遣离者离开时,遣离者实际上也已离开,因此遣离者犯此罪。其中,若在见处范围内仍有一只脚,则犯恶作;若越出界限,则犯波逸提。此处,露地处所见范围之量为十二肘,听闻范围亦然。然而,若有墙、门、围墙等隔阻,即为障碍所遮而超越见处,应依此了知犯戒。‘无其他任何原因’:即除了上述方式的非行外,再无任何其他原因。

277‘施以败亡之教令’:‘败亡’即忿怒;将忿怒的教令强加于人,即施加忿怒的命令。以忿怒之力,在站立、坐下等姿态中挑出过失,然后说出如此令人不悦之语:‘诸位请看此人的站立、坐下、前视、旁视——站立如树桩,坐下如狗,东张西望如猴子。’心想:‘说不定他也会因此被逼走。’其余文义显而易见。

三起源——从身与心、语与心,以及身语与心生起;属作业;属想解脱;属有心;属世间罪;是身业、语业;是不善心;有三受。

遣离学处为第二。

3. 有食学处之解释

279第三学处——‘卧所’即寝室。‘尊者的食物是从那里施与的’意为:‘食物既是从那里施与的,你们来时该得的已经得到了;走吧。’‘被缠缚’即被贪欲所缠缚;意指以淫欲为目的。

280‘与两者共处’即‘有伴’;在此有伴的情况下。或者,‘有伴’可理解为有受用对象。因为对于被贪欲所缠缚的男子,女子即为受用对象;对于女子,男子亦然。因此,其分别句中说到:‘既有女人,也有男人’等。‘在大房屋中’是指在大寝室中。‘离开后墙的一臂范围’是说,离开那寝室中房间后墙一臂可及之处;即坐在卧处内部的近处。这样的寝室,存在于大四柱屋等建筑中。‘越过屋脊’以此表示越过中间。因此,对于任何方式建造的小寝室,当越过其中间时,应知为有犯。其余在此处容易理解。

第一波罗夷的起源方式——是造作,非以想解脱,有思,属世间罪,为身业,以不善心生起,有二种受。

有伴学处为第三。

284在第四、第五学处中,所应说的内容,一切都依照二不定法中所阐述的方法。而且,如同有伴学处一样,这些也同样是第一波罗夷的起源方式。

屏处覆藏学处为第四,屏处独坐学处为第五。

6. 行筹学处解释

294在第六学处中——“贤友,请给食物”:据说那时食物已被带来,所以他们这样说。但若食物未被带来,则不能这样说,否则便构成以言辞指使。

295“诸比丘,既然如此,接受后便放下吧”——世尊为护持信众的净信而说此话。如果他说:“分着吃吧”,人们可能会退失净信。“被移开”即被拿走;意思是他们拿着它直接回家了。

298“有比丘在”:此处,怎样算“在”,怎样算“不在”?在精舍内,当比丘生起前往诸家亲近之心,从那时起,凡于面前或当面见到的、能用平常言语告知的,此名为“在”。对此,无须四处寻告。凡须四处寻告的,便正是“不在”。再者,在内院界内看见比丘后,若心想“我要告辞”而去,就应向在那里见到的比丘告辞;若不见,则称为未向不在的比丘告辞而进入。

302“内园”:即村内的寺院,他前往那里。“供养家”:即被邀请的人家,或施与筹食等食物的施主之家。“在危难时”:指当生命或梵行遇到障碍时,可以前往。其余此处易解。

咖提那的生起方式——从身与语生起,也从身、语、意生起;它是造业与不造业,非想解脱,无心,属制罪,是身业、语业,具三心、三受。

行筹学处为第六。

7. 大名学处解释

303在第七学处中——大名是世尊的叔父之子,年长约一个月,是立于二果的圣弟子。‘药物很多’意为从市场买来存放的酥油很多。

306‘应接受’:若当时无病,不应拒绝;若有病,应默许并想‘我将提出请求’。‘我以这些药物邀请’:依名称,如酥、油等,可说二种或三种;依数量,如钵、那利、阿罗迦等。‘请求其他药物’:若被以酥邀请而请求油;或被以阿罗迦邀请而请求东那。‘非以药物为必要’:即便以混合的食物也能维生,则不称为以药物为必要。

310‘已受邀请者’:指那些以个人名义被邀请者。对这些,作出与邀请相应的请求,无犯。若是以僧团名义被邀请者,则应善加衡量其限量。其余容易理解。

六种起源:有作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制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大名学处为第七。

8. 观军学处解释

311第八:‘已出击’即已向前进军,意为‘我将面朝敌军’而从城中出发。‘已出发’即已作启程,意为已从村落出发。

314‘十二人象’:有四名骑乘者,每条象腿各有两名护卫,如此共有十二人。‘三人马’:有一名骑乘者,两名护蹄者,如此共有三人。‘四人车’:有一名御者,一名战士,两名轮轴护卫,如此共有四人。‘四名持弓人’即四名手持武器之人——这便是最低限度具足四支的军队。前往观看这样的军队,每迈一步恶作。‘视野受限’:被某物遮挡,或下行至低处而不能看见;在此处站立无法看见,心想‘去那边看’而举步前行,每迈一步波逸提。

315‘逐一’:在象、马、车、步四支中,逐支称之;乃至仅有一人骑乘的象,或仅有一名持弓的战士,亦复如是。‘随行’:国王前往园林或河流时,即称为随行。

316316.“在灾难时”是指:当生命或梵行的障碍出现时,心想“我去那里便能解脱”而去者,无犯。此处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其生起方式与羊毛学处相同——是造作、非无想解脱、无意识、世间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

出征军学处第八。

九、军中住宿学处之解释

319319.第九——‘日落后住于军中’是指:无论站立、坐下或躺卧,即使以神通在空中保持某种威仪,也犯波逸提。‘军队被敌军阻截’是指交通被切断,如此被阻截。‘被障碍’是指被仇敌或权贵所阻。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其生起方式与羊毛学处相同——是造作、非无想解脱、无意识、制限罪、身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军中住宿学处第九。

十、战场学处之解释

322322.第十——‘战场’是指人们一次次出来在其中战斗之处,这是交战处的别名。‘军力计算处’是指在此了知军力之最,意为计算军力之处。‘军阵’是指军队的阵列,这是军营的别名。‘三头象’是指最后方的象军,即先前所说的十二人象,以此象计为三头象。其余各处亦同此理。其余内容应与出征军学处中所说的方法一同了知,包括生起方式等。

战场学处第十。

依解释次第,第五裸行者品已圆满。

6. 饮酒品

一、饮酒学处之解释

326酒品第一学处——‘跋陀瓦提’是一村庄,因有跋提迦的围墙而得名。‘旅人’指行路人。‘以自身威光对抗龙王威光’:即以自己的威光、神力对抗龙王的威光。‘鸽色’:指如鸽足般的红润光泽。‘清澄’是酒上清液的别名。‘诸比丘,对沙伽陀来说是不适宜的’:意为对于具足五神通者,饮酒便称为不适宜。

328花酒:以摩度迦花等之汁制成。果酒:将葡萄等果实捣碎,取其汁制成。蜜酒:以葡萄的自生汁制成;据说也有以蜂蜜酿造的。糖酒:以甘蔗等制成。酒是指加入粉麹制成的;据说以椰子等的汁液制成的也算作酒。若取其加入粉麹后的上清液,则算作末罗耶酒。乃至以草尖沾取而饮——这是指从种子阶段开始,即使仅以草尖沾取酒或末罗耶酒而饮,也犯波逸提。然而,以一次加行而饮多口者,犯一罪。若断断续续而饮,则依加行次数而得罪。

329若非酒而具有酒的色泽、酒的香气、酒味,如咸酸粥或醋等。放入汤中调味——为取其香气而放入少许酒煮汤,于此无犯。煮肉亦同此理。然而,为治疗风病而将油与酒同煮,若酒未超过限量,于此无犯;若酒已超过限量,且酒的色、香、味可辨,则有犯。非酒之阿利他——若该阿利他非酒,于此无犯。据说阿利他是仅以余甘子等汁液制成的,虽有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但并非酒;这是就此而说的。然而,若加入了配料,则成为酒,从种子阶段起便不适宜。其余于此易解。其生起方式与羊毛学处相同——是身业、有想解脱、无意识、世间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此处,因不知事由而为无意识,因唯以不善心可饮而为世间罪。

饮酒学处为第一。

二、指戳学处之解释

330第二——‘以手指戳’是指以手指触碰腋下等处。‘惊恐’是指因大笑而疲惫。‘窒息’是指呼吸的出入被阻断。‘以身触未受具足者之身’——此处,比丘尼亦处于未受具足者之位,若以嬉戏之意触彼,亦犯恶作。其余于此易解。

其生起方式与第一波罗夷相同——是身业、有想解脱、有意识、世间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二受。

指戳学处为第二。

三、戏笑法学处之解释

335“不知已制者”:指不知世尊所制、所立者,这是其含义。

336水戏,指水中嬉戏。上至脚踝,指在脚踝以上的高度。以嬉戏为意图,即以游戏为意图。关于“沉入”等:若以沉入为目的而进入水中,每迈一步犯恶作;在沉入与浮出的每一个动作中犯波逸提。沉入后仅在水下行走者,每一次手与脚的动作皆犯波逸提。“浮行”指游泳:以手游泳者,每一次手部动作犯波逸提;以脚亦同此理。以任何肢体游泳,其每一动作犯波逸提。从岸边或树上跳入水中,亦犯波逸提。“以船游戏”:指用桨或舵等划船,或将船推上岸边而游戏,犯恶作。

“以手”等:每一动作犯恶作。有人说以手将石子抛入水中,在石子落下又弹起的每一次中犯恶作,此不应采纳,因为那是单一动作,故唯有一恶作。再者,除了上文于“上至脚踝”处所说的浮出等之外,以任何其他方式,无论入水或未入水,在任何处所,取静止之水乃至一滴而作抛掷游戏者,皆犯恶作。然而,为阐明义理而书写文字是允许的,这是此处的结论。其余易解。

第一波罗夷犯缘——行为、非想解脱、有心、性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

戏笑法学处为第三。

4. 不恭敬学处的解释

342342. 第四条——‘此教法可能失传’,意谓‘此法如何’的传统可能失传。‘或不愿学此’,指对于所制之戒,不愿学习所制。‘非所制定’,指经或阿毗达摩中所说。

344344. ‘我们的老师传承如此’,此处应受谴责的师承不应采纳;唯由传统而来的师承才应采纳。然而《Kurundiya》中说:‘于性罪,师承不适用;于遮罪,则适用。’《大筏》中说:‘经及随经的传承,唯以已学师承为准则,不知者之言说则非准则。’这些皆归于传统而来者。余下易解。

三种生起方式——从身与心、从语与心、从身语与心而生起;此是作,非想解脱,有心,是世间罪,属身业、语业,依不善心,伴苦受。

不恭敬学处为第四。

5. 恐吓学处的解释

345345. 第五项——色等破坏,应如对人趣有情的解说那样了知。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生起等与不恭敬学处相似。

恐吓学处为第五。

6. 火学处的解释

350350. 第六——‘跋伽’,是国名。‘桑苏摩罗山’,是城名。‘毗舍迦罗林’,是依附该城的森林名。然而,因为该林是为诸鹿安适居住而施设,故称为鹿野苑。‘集严’指点燃。‘令堕’指追逐。

352“于灯火”:指灯烛燃烧时。“于火事”:指为钵煮、汗疗等工作而生火。“因如是之缘”:指以灯火等为缘。

354-5“自己点燃”:此指出于想点火的意图,从安放火钻开始,直至火焰尚未生起,其间一切动作均犯恶作。“拾起已燃之薪”:指拾起正在燃烧而掉落的燃薪,重新放回原处,这是其含义。同样地,拾起未燃烧的薪柴投入火中者,唯犯恶作;若拾起已燃者再令其燃烧,则犯波逸提。

356“因如是之缘”:除灯火等之外,以其他类似之缘而点火者,无犯。“于灾厄时”:当有恶兽、恶人造成灾厄时,于该处点火亦无犯。其余则容易理解。六种发起方式:是行为,非想解脱,无心,制定罪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火学处为第六。

7. 沐浴学处之解释

364第七条——‘以粉或以泥’:在此,从准备粉或泥之时开始,于一切操作中皆犯恶作。

366‘往彼岸而洗浴’:此处,即使在干涸的河中,拨开沙土形成坑洼,也可在其中洗浴。‘于灾厄时’:指被蜂等追逐者,可潜入水中。其余易解。与羊毛学处相同的起源——是身业,非想解脱,无有心,源于制戒,身表业,三心,三受。

沐浴学处为第七。

8. 作恶色学处之解释

368-9第八条——在“比丘因获得新衣”中,此处“获得”即所得;所得本身即是获得。获得了什么?衣。何等衣?新衣。如此,本应说“因获得新衣”,但未作鼻音省略,而说成“因获得新衣”;意为“已获得新衣”。而“pana”是位于中间两个词之后的助词。“比丘”一词,是标示获得者的例子。在词语解释中,不以字面形式取义,为显示所获得之物,而说“衣者,指六种衣”等。所谓“衣”,在此处应知为任何可用于下覆或上覆之物。正因如此,未说“最后可作净施的衣”。“铜蓝”即制革匠所用的蓝色。“大普说”中则说:“铁垢、铜垢,这称为铜蓝。”“叶蓝”指任何蓝色的叶汁。应取作坏色,这是针对点净而说的,并非指用蓝色等将整件衣作坏色。而且,在作那种净法时,应将衣染妥后,在四个角、或三个角、或两个角、或一个角上,取如孔雀眼圈大小或如疣背大小的点。在“大普说”中说:“在钵上或结上是不允许的。”但在“大注释”中则说:“是允许的。”然而,巴利圣典中的穗须净、耳环净等,在任何地方都是被禁止的,因此,除了一个圆点之外,不应以任何其他形式作净。

371于“门闩等”中,这些门闩等物,是后来附加在已作净的衣上的,并无作净的作用。其余内容浅显易懂。羊毛起源——是造作非造作,非想解脱,无心,施设罪;是身业,三心,三受。

坏色学处为第八。

9. 净施学处之解释

374第九条——“或他未给的”:指衣的主人说了“你受用吧,或舍弃吧,或随因缘处理吧”之后,却未给与。“或他不信任的”:指对那被作了羯磨的人,由于不信任他。然而,若受用他所给的,或出于信任他而受用,则无犯。此处其余内容,因在三十事注释中已述,故浅显易懂。咖提那起源——从身、语生起,亦从身、语、心生起,是造作非造作,非想解脱,无心,施设罪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净施学处为第九。

十、藏匿衣学处的注释

377-81第十条——“藏匿”:指移开后藏起来。“有笑望者”:指以笑为目的。“其他资具”:指巴利圣典中未提到的钵袋等物。“说了法语之后”:指说了“作为沙门,不应有未妥善安置的资具”这样的法语后,心想“我会给他”而放置者,无犯。此处其余内容浅显易懂。三起源——造作,想解脱,有心,世间罪,身业,语业,不善心,三受。

藏匿衣学处第十。

依注释次第,酒品第六已完毕。

第七 有虫品

一、故意杀生学处的注释

382有虫品第一学处中:‘是射手’:指在俗家时是教导弓术的老师。‘剥夺生命’:指与生命分离。

在学处中,‘若剥夺’即‘使分离’。然而,这只是世俗的表达。因为并不像头饰被分离后头还单独存在那样,在生命被剥夺时,有情中还有一个名为‘命’的东西单独存在——它只是完全消失而已。因此,为了显示这一意义,在词语分解中说‘断绝命根’等。又,在此学处中,应知只有畜生才是‘有情’。无论杀害小的还是大的,其罪过并无差别。但在大的有情上,由于加行大,不善也大。‘对有情有有情想’:即便在清扫床榻时,对木虫卵生起有情想,若无悲悯心而将其弄破、移除,犯波逸提。因此,在这样的场合,应生起悲悯,以不放逸行事。其余内容,连同起源等,应依于人分身中已说的方式来了知。

故意杀生学处第一。

二、含有生物之水学处的注释

387第二条——“有虫”:指那些因受用而死的虫,由于那些虫而成为有虫。若明知是那样的水而受用,每一动作便犯波逸提。即便一次不间断地饮满钵量,也只犯一罪。用那样的水洗带有食物的钵,或用那样的水冷却热粥的钵,或用手、用瓢以那样的水洗浴,每一动作都犯波逸提。进入水槽或池塘后,为了出去而激起波浪,也犯波逸提。清理水槽或池塘的人,从那里取出的水,只应倒回水中。若附近没有水,应将八罐或十罐净水倒在一个能让水停留的适当之处,再把水倒在那里。不应将水倒在热石上,心想“它会流到水里”。若用净水将石头冷却后再倒,则是允许的。此处其余内容浅显易懂。

三起源——造作,想解脱,有心,施设罪,身业,

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在此应知:虽知飞蛾等虫会跌落,但因心清净,如同点燃灯盏;虽知水中有虫,但取水想而使用,故不犯制罪。

有虫水学处第二。

3. 翻案学处解释

392392. 第三学处——“翻案”:即前往各位比丘面前,说“所作非法”等语,从中煽动,令其不能依既定状态而确立。

393393. ‘如法’:即为了平息某诤事所开示的法,也就是以该法而平息。‘已断诤事’:指已被断决的诤事,依导师所说的法而得到平息。

395395. ‘于如法羯磨有羯磨想’:若以此羯磨平息了某诤事,且此羯磨确实如法,对此如法羯磨,若该比丘仍持‘此是如法羯磨’之想而翻案,即犯波逸提。以此类推,其余诸句亦应了知。以上为略说,广说则如‘此四种诤事有多少种翻案’等方式,在《附随》中说明。在诸义注中已全部引用并解释了其义。然而,我们将于彼处再作解释;若在此处引用解释,恐更增混乱,故暂不解释。其余内容在此易于了知。三因生起:身业、语业、意业;无行为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翻案学处第三。

4. 粗恶学处解释

399399. 第四学处——‘粗恶罪’:此处,为举要而显示了四波罗夷,但实际意指桑喀地谢沙罪,覆藏此罪者犯波逸提。‘仅放下责任’:即放下责任的那一刹那。若放下责任后再告知,则不构成覆藏;仅在放下责任的那一刻即犯波逸提。若如此放下责任后,为了覆藏而告知另一人,那人又告知另一人,以此辗转,乃至百位比丘、千位比丘,只要相续不断,皆犯此罪。何时相续断绝?大须摩长老说:‘犯罪者告知一人,那人又返回告知原告知者,此相续便断绝。’大莲华长老则说:‘此指当事者。犯罪者告知一位比丘,此比丘告知另一人,那人又返回告知最初告知者;如此,当第三人告知第二人时,相续即告断绝。’

400400. ‘非粗恶罪’:指其余的五罪聚。‘对未受具戒者说粗恶或非粗恶的邪行’:在此,对未受具戒者而言,泄精与身触,这称为粗恶邪行。其余在此的皆易解。放下责任为生起因——由身、语、意生起;是无行为、由想解脱、有心、属世间罪,为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粗恶学处第四。

五、未满二十岁学处之解释

402402. 第五学处——‘手指会痛’:心想,书写文字的人手指会痛。‘胸会痛’:学习计数的人必须多加思虑,他们想,因此他的胸会痛。‘眼会痛’:学习色线的人必须反复翻转金币来观察,他们想,因此他的眼会痛。关于蚊虻等:‘蚊’指黄色的苍蝇。‘苦’:指正在受苦。‘剧烈’:指严重。‘粗硬’:指尖锐。‘辛辣’:指粗涩;或因不可意而类似辛辣味。‘不可意’:指不甜美。‘夺命’:指夺取生命。

404404. ‘划定界’:指建立新界。然而在《库伦达》中,即使是以洒水来划定界限,也说犯恶作。‘满二十岁’:从结生心开始算起,年满二十岁;因为胎中二十岁,也算作是满二十岁。如说——

那时,尊者童迦叶是在母胎中住满二十岁后受具足戒的。当时,尊者童迦叶心生此念:“世尊制定:未满二十岁之人不应受具足戒。我是在母胎中住满二十岁后受的具足戒。我算得具足戒了呢,还是没有得具足戒呢?”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。世尊说:“诸比丘,在母胎中最初心生起、最初识显现的那一刻,便是他的出生。诸比丘,我允许在母胎中住满二十岁者受具足戒。”

其中,若有人住母胎十二个月,于大自恣之日出生,则从那时起,至第十九次大自恣过后,于次日应受具足戒。依此方法,可了知年岁的增减。

然而,古代的诸长老在十九岁之后,过了自恣日,于新月的第一日授予具足戒。这是为什么呢?答曰:一年中有六次十四日布萨。如此一来,二十年中便少了四个月。国王们每三年增加一个闰月,这样一来,十八年中便增加了六个月。从中扣除因布萨而少的四个月,还剩两个月。将此两个月计入,二十年便圆满具足。因此,他们无有疑惑,在过了自恣日后,于新月的第一日授予具足戒。但此处所说的“十九岁”,是针对自恣后即将满二十岁的人而言的。因此,若有人在母胎中住了十二个月,他便是二十一岁。若住了七个月,他便是二十岁又七个月。然而,住胎六个月而生者,不能存活。

406406.“未满二十岁而以为已满二十岁者,无犯”——在此处,虽然授予具足戒者无犯,但这人本身仍未得具足戒。然而,若他于十年后为他人授具足戒,且除他之外人数足以成僧团,则所授者为善受具足戒。而他自己,只要尚未知晓此事,便既无碍于生天,亦无障于解脱;一旦知晓,则应重新受具足戒。其余文义,浅显易明。

三源起——是作业,是知觉解脱,是有心,是制戒所遮,是身业,

是语业,是三心,是三受。

未满二十岁学处为第五。

六、伴盗贼学处之解释

407407.“第六”——“paṭiyālokaṃ”意为面向日光,即指西方。“kammiyā”是指在税关的官员。

409“偷盗国王”——即偷取、欺骗国王,或拿了属于国王的某些财物后,声言“我们现在不还给他了”而离去。

411“非约定”——指在时间上未约定、在日期上未约定而行,无犯。然而,若在路途上或在森林中约定而行,则有犯。此处其余内容,因在比丘尼品中已述其理,其义自明。伴盗贼学处——其源起:由身与心,或由身、语与心而生起;是作业,是知觉解脱,是有心,是制戒所遮;是身业,是语业;是三心,是三受。

伴盗贼学处为第六。

七、约定学处之解释

412第七——“padhūpento nisīdī”意为忧愁而坐,即独自忧恼、自责地坐着。“Nāyyo so bhikkhu maṃ nippātesī”意为“这位尊贵的比丘没有驱逐我”,即他没有带走我便离去了。此处其余内容,应依与比丘尼共相约学处中所说的方法,连同其源起等来理解。

同意学处第七

8. 阿利德学处注释

417第八则:“gaddhe bādhayiṃsū”意为曾折磨秃鹫者,即“gaddhabādhino”(折磨秃鹫者);“gaddhabādhino pubbapurisā assā”意为其先祖是折磨秃鹫者,故称“gaddhabādhipubbo”(以折磨秃鹫为先祖者),即此人出身于以杀秃鹫为业的家族。

能障碍生天与解脱的,称为“障碍法”。这些障碍依业、烦恼、果报、诽谤、违犯教令分为五种。其中,五无间业称为业障。同样,污辱比丘尼之业亦属业障,但此业仅障碍解脱,不障碍生天。决定邪见称为烦恼障。黄门、畜生、两性人的结生称为果报障。诽谤圣者称为诽谤障,然而此障仅持续到向圣者忏悔为止,之后便不再是障。故意犯下的罪称为违犯教令障,此障也仅持续到仍自称比丘、不出罪、不发露为止,之后便不再是障。

此处,有一位比丘多闻善说法,他了解其他障碍,但由于不精通律,不知违犯制戒所成之障。他独处时这样思惟:“这些在家人享受五种欲乐,尚能成为须陀洹、斯陀含乃至阿那含;比丘们也观看可意、眼所识的色……乃至……感受可意、身所识的触,享用柔软的被褥衣服等,这一切都是被允许的。为何唯独女色……乃至……与女人的触不被允许?这些也应被允许。”如此,他将有味著的受用与无味著的受用混为一谈,如同用粗绳来搓合极细的线,如同用芥子去比拟须弥山,生起邪见,心想:“世尊为何要像束缚大海那样,以巨大的努力来制定第一波罗夷?这其中并无过患。”他如此违背一切知智,断绝了堪能者的希望,打击了胜者的教令之轮。因此,他说:“我如此理解世尊所宣说的法……”等等。

“骨锁之喻”等——其中,“骨锁之喻”是取少味之义;“肉块之喻”是取多人共有之义;“草炬之喻”是取燃烧之义;“火坑之喻”是取大热恼之义;“梦之喻”是取短暂现前之义;“借物之喻”是取暂时之义;“树果之喻”是取摧残一切肢节之义;“刀砧之喻”是取剁切之义;“枪矛之喻”是取穿刺之义;“蛇头之喻”是取有危险、可怖畏之义。此是此处之概要。详细内容应取自《破除迷执》(中部注释书)中。如上解说,即此而已。此处其余内容,因前已明其理,文义浅显。

桑喀地谢沙等起——由身、语、意而生起;非业行;依想解脱;有心;世间罪;属身业、语业;以不善心;伴随苦受。

阿利德学处第八

9. 与被举者共同学处注释

424-5第九——‘未作随法者’:‘随法’是指,对于因不见罪、或不忏悔罪、或不舍恶见而被举者,见到其随顺行法后,依于法、律、师教而作之解举。此解举即称为随法。若未作此随法者,即名‘未作随法者’,意为与如此之人共住。因此,在其分别说中说:‘未作随法者,即是被举而未获解举者。’

“给予或接受”:以一次努力,即使给予或接受多物,也唯犯一波逸提。若断断续续地给予与接受,则按努力的次数犯波逸提。此处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三种生起:是作业、依想解脱、有心、为制罪;属身业、语业;具三心、三受。

与被举者共住学处第九

10. 刺学处注释

428第十条——“生起恶见”:如同阿利吒比丘,这位比丘也因不如理作意而生起了恶见。“应灭摈”:此处有三种灭摈——共住灭摈、形相灭摈、罚业灭摈。其中,因不见罪等而作的举罪,称为共住灭摈。“应灭摈污家者”“应灭摈梅提亚比丘尼”,这称为形相灭摈。“从今日起,贤友沙弥,你不得称彼世尊为师”,这称为罚业灭摈。此处所指正是此义。故说:“诸比丘,应如此灭摈……灭去。”其中,“行”意为去。“你”意为他人、无归属者。“灭去”意为消失,去到我们看不见的地方。

429“应亲近”:意为结交。“应侍奉”:意为令其为自己服务。其余内容,连同生起等,应按阿利吒学处所说的方法来了知。

刺学处第十。

依注释次第,有生命品第七完毕。

8. 同法品

1. 同法学处注释

434同法品第一学处——‘于此学处’:于此学处中所说者,我尚不学。‘犯波逸提’:此处应知,随每语即犯一罪。‘诸比丘,比丘应学’:以头面受持教诫,唯愿修学而应了知、应问、应审察。此处其余内容,依难调学处所述方式,从词义上了知。于决断,则易明了。

三因起——作业,想解脱,有心,世间罪,身业,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

同法学处第一。

2. 涂抹学处注释

438第二:‘说律论’:律论,是说关于净与不净、罪与非罪、防护与断除的相关之论。‘称赞律’:律的称赞,是依五罪聚或七罪聚列出论母,以分别说作注释,而作称赞。‘称赞律之学习’:称赞学习律典之人,说明以律典学习为根本的称赞、功德与利益。持律者依律典学习为根本,获得五种乃至十一种利益。说此一切,即是其义。何等为五种利益?即自身戒蕴之善护等。此中已说——

诸比丘,持律者具足五种利益:自身戒蕴善加守护、善加防护;为生悔者之依止;于僧众中无畏陈述;能以正法善巧折伏对手;为令正法久住而践行。

如何是自身戒蕴善加守护、善加防护?在此,有比丘以六种行相犯戒:无惭、无知、心怀悔恼、于不净起净想、于净起不净想、失念。

如何以无惭而犯戒?明知是不应作的,却依然违犯。此亦曾如是说:

故意犯戒,覆藏其过;

又行于非道——这样的人,即名为无惭者。

如何以无知而违犯?无知之人,愚钝、迷惑,不知应作与不应作,作不应作,舍应作;如此即以无知而违犯。

如何以作悔而违犯?于净与不净生起悔恼,询请教律者后,若净则应作,若不净则不应作,然而此人认为“可行”便强行违犯;如此即以作悔而违犯。

如何以于不净作净想而违犯?食熊肉而想为猪肉,食豹肉而想为鹿肉,食不净食而想为净食,非时食而想为时食,饮不净饮料而想为净饮料;如此即以于不净作净想而违犯。

如何是由于对如法事生起不如法想而犯戒?例如:吃猪肉时心想是熊肉,吃鹿肉时心想是豹肉,食用如法食物时心想是不如法食物,在适宜时间进食却心想是非时进食,饮用如法饮料却心想是不如法饮料。如此,便是因于如法事生起不如法想而犯戒。

如何是由于失念而犯戒?因为共宿、离衣、药物、衣时逾越等缘而犯戒,也因失念而犯戒。有比丘即以此六种方式犯戒。

然而,持律者并不以这六种方式犯戒。如何是由于有惭而不犯戒?他为了保护自己免遭这样的指责——“瞧,这个人明知如法与不如法,却故意违犯制戒”,因而避免犯戒。如此,便因有惭而不犯戒。即使忽然犯戒,对于可悔之罪,他也如法发露忏悔;对于可出罪之罪,他则如法出罪,而后安住于清净。由此……

不故意犯戒,也不覆藏所犯之戒;

亦不行于邪道。如此之人,名为有惭者。

他便安住于这有惭的状态之中。

如何因有智而不犯戒?他了知如法与不如法,因此唯作如法,不作不如法。如此因有智而不犯戒。

如何因无恶作而不犯戒?当于如法与不如法生起恶作时,他观察事由,观察本母、分别、中间罪、犯与不犯后,若是如法则作,若是不如法则不作。如此因无恶作而不犯戒。

如何因不如法等想而不犯戒?他了知如法与不如法,因此于不如法不执为如法想,于如法不执为不如法想;他的念住善巧安立,应决意者便决意,应别众者便别众。如此以此六种方式不犯戒。不犯戒者即为无缺戒、清净戒;如此,他自己的戒蕴即得善守护、善保护。

如何成为有恶作者之依怙?若比丘于他国、他境生起恶作,听闻“某寺有持律者住”,即便远道而来,至其处请问恶作。持律者观察他们所行之事由,辨明犯、不犯、重、轻等差别后,令其发露所应忏悔之罪,出离所应出离之过,安立于清净。如是,便成为有恶作者之依怙。

于僧众中无畏而说——不持律者于僧众中说法时,怖畏与怯懦便会生起;持律者则无此事。何以故?因其了知“如此说者有过,如此说则无过”而说故。

以正法善摧伏敌者而摧伏之——此处,敌者有二种:自敌者与教敌者。其中,弥提耶、怖魔迦诸比丘及跋陀罗离车,以无根毁谤举最重罪,这些名为自敌者。乃至其余一切恶戒、恶法者,皆为自敌者。执持颠倒见者,如阿利吒比丘、甘达迦沙弥、毘舍离之跋耆子等,妄执“非佛教”为“佛教”而努力者,以及大众部等执持加害、无知、疑、他度等论者,名为教敌者。以正法、具足理由之言说,令他们不能安立其非法,如是善摧伏已而降伏他们一切敌者。

“为令正法久住而修行”一句中,正法有三种:教法、行道、证得。其中,三藏佛语名为教法正法。十三头陀功德、十四犍度仪则、八十二大仪则,此名为行道正法。四道与四果,此名为证得正法。

有些长老依据此经——“阿难,我为汝等所说所制的法与律,于我灭后即为汝等之师”——而说“教理是教法的根本”。有些长老依据此经——“须跋陀,若这些比丘能正住,世间便不空无阿罗汉”——而说“行道是教法的根本”,并说“只要有五比丘正行道而存在,教法便得安立”。然而,其他长老则说“教法隐没时,虽善行道者亦无证法”。若有五比丘守护四波罗夷,他们令具信善男子出家,于边地授与具足戒,成就十众僧团,于中国亦授与具足戒;以此方便,成就二十众僧团,亦为己作出罪羯磨,令教法增长、增广、广大。如是,此持律者为令三种正法久住而修行。应知此持律者以此方式获得这五种利益。

他获得哪六种利益?布萨、自恣、僧羯磨、出家、具足戒皆依他而行;他给与依止,并令沙弥承事。

所谓十四日布萨、十五日布萨、和合布萨、僧中布萨、众中布萨、个人布萨、诵经布萨、清净布萨、决意布萨——此九种布萨,悉属持律者所摄。

又,此十四日自恣、十五日自恣、和合自恣、僧中自恣、众中自恣、人对人自恣、三语自恣、二语自恣、同腊自恣——如是九种自恣,亦悉属持律者所摄,为其所有,彼乃诸自恣之主。

又,若此白羯磨、白二甘马、白四甘马——此四种僧羯磨,亦悉属持律者所摄。

再者,作为戒师而为善男子们举行出家与具足戒,此事亦唯持律者所能掌握。即使通达二部藏者,也不得为此事。唯有他能授予依止、摄受沙弥。其他人既不能授予依止,也不能摄受沙弥。然而,若有人期望摄受沙弥,则须在持律者面前求得戒师后,学习其中义务与行持。在此,授予依止与摄受沙弥,实属同一分位。

应知,于此六种利益中,结合一种则前五即成六,结合两种即成七,结合三种即成八,结合四种即成九,结合五种即成十,与全部结合即成十一。持律者个人能获得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以及十一种利益,当如是了知。应知世尊如此开示这些利益,乃在赞叹律教的学习。

“Ādissaādissā”意为反复确定,一一分别。赞叹尊者优波离,即是依律教而宣说优波离长老的功德,称扬、赞美、歌颂。何以故?或许诸比丘听闻我的赞颂后,便会思惟:“应向优波离跟前学习律藏、掌握律藏。”如此,此教法便能久住世间,延续五千年。

“众多比丘”是指那些听闻世尊这般赞叹后,心想“这些功德利益既非经师也非论师所能获得”,为了证得所赞叹的功德利益而生起精勤的众多比丘,包括长老、新学和中腊,都到尊者优波离座前学习律藏——这就是此处之义,而“于此”仅是语助词。

439-40439-40.“正在教授时”是指师长对弟子教授之时。不过,因为当师长随自己的意愿教授,或者弟子请求师长而令其教授时,只要他持诵,并在复习时,就称为“正在教授”,所以在注释书中说“正在教授时,或令教授时,或复习时”。“小随小学处”是指微细和随顺的学处。“唯至于”是说明界限的用语,用于显示持续的范围。这就是说:凡是教授、令教授或复习这些学处的人,他的这种状态会一直持续,直到像“这允许吗?这不允吗?”这样由追悔、恼害、疑惑所摄的内心扰动生起为止。或者,“唯至于”是表示极点的词,与“持续”相连,意思是“持续直至追悔、恼害、扰乱极度生起”。“对已受具足戒者诽谤律”,是指在已受具足戒者面前,为了让他对律产生疑惑而诽谤律、非难、指责。其余的内容在此处容易了知。

三因生起:是造作,是知觉解脱,是有知觉,是世间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是不善心,是苦受。

扰乱学处第二。

3. 愚弄学处注释

444第三——“每半月”指按次第在每个半月;但因它是在布萨日诵出,故义注说为“每布萨”。“正在诵出时”指正在被诵出时;然而,当布萨诵出者正在诵出时,它即名为正在被诵出,故义注说“正在诵出时”。而于彼处所犯之罪,即指在那种非行中所犯之罪。应如法处置:因其无知而犯,彼罪本无解脱,然而须依如法与律所建立的方式来处置。若犯的是可忏悔罪,应令其忏悔;若是可出罪,应令其出罪,这是其义。“善”即很好地。“作意”指作殷重之状态,意为成为殷重者。

447“如法羯磨”等中,意指愚弄羯磨。其余内容在此很明显。三因生起——是作业,知觉解脱,有知觉,世间罪,身业,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

愚弄学处第三。

4. 击打学处注释

449第四——“给予打击”指说了“贤友,请铺设坐具,请拿来洗脚水”等语之后,对不那样做的人给予打击。

451“打人,波逸提。”此处,若怀着想打的动机而施加击打,即使对方因此致死,也仅是波逸提。若因击打而致手或脚骨折,或头破,同样只是波逸提。若怀着“我要让他在僧团中黯然失色”这样毁损容貌的意图,割其耳或鼻,则犯恶作。

452“对未受具足戒者”是指:对在家者、出家者、女人、男人,乃至畜生施加击打,犯恶作。然而,若以染污心击打女人,则犯桑喀地谢沙。

453“被任何方式恼害”指被人或畜生所恼害。“以解脱为意图”指希望自己从中脱身。“给予击打”指以身体、身附属物或可投掷物中的某一种进行击打,无犯。若于途中见有盗贼或怨敌意图加害,便说:“优婆塞,请留步,莫再向前!”对方不听劝止而上前,便说:“走开!”并以木杖或刀击打后离去,纵使其因该击打而死,仍无犯。对凶恶的野兽,道理亦同。此处其余文义易解。其等起等与第一波罗夷相似,唯此为苦受。

击打学处为第四。

5. 掌击学处注释

454第四百五十四条。第五项中,“举起手掌或武器”:指作出击打的姿态,并举起身体或身体相系之物。“他们因惯受击打而哭泣”:指他们过去也曾遭受击打,现在以为又要挨打而哭泣,这是其含义。也有诵本作“pahārassa muccitā”,此处意为“惧怕击打”。

457第四百五十七条。“举起”犯波逸提:此处,若举起后失误而击打落下,因其无法稳固把持,击打突然坠下,并非出于欲击打之意而施与,故为恶作。若因该击打导致手等任何部位损伤,仍仅为恶作。

458第四百五十八条。“以解脱为意图而举起手掌或武器”:此处,于先前所述种种情形中,依前说方式,若以解脱为意图而举起手掌或武器者,无犯。即使失误而击打落下,也无犯。其余,连同等起等,皆与前文相似。

掌击学处为第五。

6. 无根学处注释

459第四百五十九条。第六项中:“不毁损”:据说他们自己因为过失众多,心想“这样比丘们就不会举发我们、不会令我们忆念”,为了保护自己,便预先以无根的桑喀地谢沙罪举发比丘。其余部分,由于十三事中的无根学处已说明其道理,故此处文义易明。

三种等起:行作、知觉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无根学处为第六。

7. 故意学处注释

464第四百六十四条。第七项中:“令生起”:即产生。“令生起疑悔,犯波逸提”,是指每一语即有一罪。“对未受具足戒者”,指沙弥。如果以“我想你与女人在屏处共坐、共卧、共食、共饮,在僧团中做了如此这般的事”等方式,令对方生起疑悔,那么每一语即犯一恶作。其余部分文义已明,其等起等也与无根学处相似。

故意学处为第七。

8. 窃听学处注释

471第四百七十一·第八项:‘已生起的诤事’——即由这些争吵等所生起的纷争诤事。‘窃听’:靠近而听,即站在能听到他们谈话之处。‘前往,犯恶作’:此处每迈一步即犯恶作。‘正在商议’:指与他人共议他事;或读作‘mantente’,其义亦同。

473‘我将平息’:即‘我将归于寂止’,义为‘我不再起争论’。‘我将解脱自身’:即说明自己并非当事者,以此解脱自身。其余文义易明。

贼队的等起:由身与意、及由身、语、意等起;或为造作——因欲听闻而前往;或为非造作——来到站立之处,对正在商议者不令其知晓。‘金银、异语、窃听’此三学处同属一个分界;是知觉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窃听学处为第八。

9. 阻碍羯磨学处注释

474第四百七十四条。第九项:“若我们知”:意即“若我们知晓”,“ca”字仅为小品词。“如法”:因依于法、依于律、依于师教而作,这些羯磨具法,故称如法;指如法的四种僧羯磨。“讥嫌,犯波逸提”:此处每出一言即犯一波逸提。其余文义易懂。三种等起:行作、知觉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阻碍羯磨学处为第九。

10. 不给予欲而前往学处注释

481第四百八十一条。第十项:“事已告知”:指举罪者与被举罪者已各自陈述,并且调查者已被任命,至此便称作事已告知。其余文义易懂。

舍弃责任等起:由身、语、意等起;行作与非行作,知觉解脱,有心,世间罪,身业、语业,不善心,苦受。

不给予欲而前往学处为第十。

11. 弱小学处注释

484第四百八十四条。第十一项——“随友”:即随友而行;无论谁是其友,便施与谁,此即所说之义。此理通于一切处。其余之处,因在讥嫌等中已明其理,故文义自显。

三因所生——是业所作,有想解脱,有心,世间所遮,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,属苦受。

弱学处为第十一。

12. 回向学处注释

489第四百八十九条。第十二学处——凡所应说,一切皆如三十事中回向学处所说之理。此处差别唯在:彼处因其回向自身,故为尼萨耆亚巴吉帝亚;此处因其回向个人,故为净巴吉帝亚。

三因生起——属于业行、有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违犯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具三受。

回向学处为第十二。

依注释次第,共住品第八完毕。

第九 宝品

1. 内宫学处注释

494第494条 王品第一学处——‘orako’意为‘微小的’。‘uparipāsādavaragato’意为‘登上殊胜宫殿的顶层’。‘ayyānaṃ vāhasā’意为‘因尊者们之故’;由于他们令知,故说‘我知’。

497‘欲弑父’是指见到可乘之机便想加以杀害。‘王宫象群拥挤’等词中,因象群于此拥挤,故称‘象群拥挤’,意为象群拥挤之处。‘马车拥挤’等句理亦同此。有人读作‘sammatta’,此不应采纳。也有读作‘rañño antepure hatthisammadda’的,其意为象群拥挤,即在王宫中存在象群拥挤的情形。其余诸句亦同此理。‘rajanīyāni’则指该宫中此类色等。

498‘muddhāvasittassa’意为‘已灌顶者’。‘anikkhanto rājā ito’谓国王尚未由此而出,故称‘anikkhantarājaka’,于‘anikkhantarājake’中,指的是在寝宫。‘ratana’指王后,‘niggata’意为已出,故‘aniggataṃ ratanaṃ ito’称为‘aniggataratanaka’,于‘aniggataratanake’中,同样指在寝宫。此处其余皆浅显易了。

迦提那衣的生起因:它从身与语生起,也从身、语、意生起;是业行亦非业行;非有想解脱;无心;属施设违犯;为身业、语业;有三心、三受。

内宫学处为第一。

2. 宝学处注释

502-3502-3. 第二学处——‘vissaritvā’意为‘忘失后’。‘puṇṇapatta’名为常时的五迦哈波那。‘kyāhaṃ karissāmī’意为‘我当何为?’。‘ābharaṇaṃ omuñcitvā’意为‘解下名为大蔓、价值九俱胝的庄严具后’。

504「内住弟子」者,即侍者之意。

506506. ‘未围护处的近行处’——此处所谓近行处,指园林的两块土块掷距——‘而住所的近行处,则为箕掷距或杵掷距’,据《大灯论》所说。‘若受取,则犯巴吉帝亚’——此处,若为自己受取或令他人受取金银,则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;若为僧团、众、个人、塔庙或新工程而作为者,则犯恶作;其余珍珠等宝物,若为自己或僧团等受取或令受取,亦犯恶作。所许物及非所许物,乃至以管库者之头收藏在家者所有的母亲耳饰般棕榈叶,亦犯巴吉帝亚。

然而,若是父母所有、必须收藏的净物,则可以为自己取而收藏。若被说‘收藏此物后给我’,则应拒绝说‘不可’。若他们放下后说‘请收藏’便离去,即成障碍,可以收藏。在寺院做工的工匠等,或国王的宠臣等,若说‘请收藏我们的工具、物品或卧具后再给我们’,即使出于贪爱或怖畏,也不应为他们收藏,但可指示安全存放之处。若他们强行放下物品后离去,则可以收藏。

‘在寺院内或居住处内’:此处,若有如大寺一般的大园林,在围墙围绕的院落中,若心生‘比丘或沙弥将会取走’的疑虑,则应在这样的地方自己受取或令他人受取后放置。然而,在大菩提门、门楼、芒果庭院等众人往来之处,则不应当取,也不构成障碍。而《古伦地》中说:‘若一人行路,于无人处见某物,即使后来众人聚集,众人也只会怀疑该比丘,因此应离路而坐。待物主来时,应告知他。若不见物主,则应作适当处理。’

‘以色或形相作标记后’:此处,‘色’指袋内的物品;故应解开袋后计数,确定‘有若干金币或金银’。‘相’指标记等;故应确定袋上标记,如‘这是泥印’、‘这是虫胶印’,或者‘此袋由蓝布制成’、‘此袋由白布制成’等,一切情况皆应如此了知。

“相称的比丘”,指有惭耻、谨慎者。若轻浮之人,则不可将财物托付于其手中。然而,若有人既不离开该住处,也不见物主,则不应将此财物变卖以充衣等资具;而应以此建造坚固的住所、塔庙或池塘。若长久之后物主前来,应告知:“居士,以此物建造了这些,请随喜。”若他随喜,则为善;若不随喜,反催索“还我财物”,则应劝募他人后偿还。

507“取用被认可为宝物的信赖物”等句中,是就可触摸之物而言。不可触摸之物则绝对不许。其余此处易解。六种起源:是身业,非智解脱,非心,施设罪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宝物学处第二。

三、非时入村学处注释

508第三学处中:“畜生论”指障碍圣道的言论。“王论”指与国王相关的言论。“贼论”等也同理。

512“有比丘在”一句中,所应说之义已于行仪学处中说明。若众多比丘因某种事务入村,应相互告知:“我告知非时入村。”若在该村中该事未完成而前往他村,纵有百村,也不需再作告知。但若他们平息了精进力而返回寺院,途中又想进入另一村,则仍需告知。

若于俗人家中或集会堂中用完餐后,欲为乞油或乞酥而行,若见有比丘在,应告知后前往;若无,则心中作意“没有”而前往。出到街道后见到比丘,无需告知,即便未告知亦可继续行乞。若道路穿过村中,沿路而行时,心中生起“我为乞油等事而行”的念头,若见有比丘在,应告知后行乞。然而,若不偏离道路而顺路行乞,则无需告知。未围村落的界域,应依“不与取”中所说之方法了知。

515在“内园”等句中,不仅未告知,即便未系腰带、未搭僧伽梨而行,亦无犯。“于灾难时”指狮子或老虎前来、乌云骤起,或其他任何灾厄发生时,皆属无犯。在这些厄难时,从村外进入村内是允许的。其余在此,文义浅显易了。

咖提那的起源:由身、语而生,也从身、语、意生起;是业非业,非想解脱,无有心所,施设罪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非时入村学处第三。

四、针匣学处注释

517-20第四(学处)中:“可破坏的”即破坏本身;此物具有可破坏的性质,故称“可破坏的”。“阿兰尼”指取火用的燧木。“维德”指穿孔器。此处其余文句义理易明。六种起源:是业,非想解脱,无有心所,施设罪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针匣学处第四。

五、床学处注释

522第五(学处)中:“应切割的”道理如前所述。

525「切割后使用」一句中:若不想切割,可将其埋入地下,在上面标示尺寸;或将其翻转后使用;或举起后放在横梁接合处,做成平台后再使用——这一切都是允许的。此处其余部分容易理解。六种起源。

床学处第五。

六、棉褥学处解释

526第六学处中:「其中填塞了棉」即棉填塞物;指放入棉后,于上方用布片覆盖填塞。此处其余部分容易理解。六种起源。

棉褥学处第六。

七、坐具学处解释

531-4第七学处中:「坐具被允许」——在何处被允许?在衣犍度中,关于精致食物的因缘处。那里说道:「诸比丘,为护身、护衣、护坐卧处,我允许坐具。」(《大品》353)「譬如旧皮革工」意思是如同旧皮革匠。正如皮革匠为了将皮革展开,会在此处彼处刮削、拉伸;他对那坐具也是如此。因此世尊这样说:「所谓坐具,即称为有边的。」他将其铺展如敷具一般,在一端取一善逝搩手量、一搩手大小的区域,于两处切割,作成三条边,凭这些边而称为有边。此处其余部分容易理解。六种起源。

坐具学处第七。

八、疥疮覆布学处解释

537第八学处中,“疥疮覆布已被开许”,是在何处开许的?在衣犍度中贝拉塔西沙缘。即于彼处说:“诸比丘,若有人患有疥、疮、流脓或粗癞等病,我允许其使用疥疮覆布。”(《大品》354)

539“下自肚脐、上至膝环”,即比丘脐以下、膝以上之处。“疥”即疥疮。“疹”即红尖疹、细疹。“流脓”即因痔疮、瘘管、恶臭、糖尿病等所流出的不净之物。“粗疥或病”,即大疹之病。此处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六种生起。

痒覆学处为第八。

9. 雨浴衣学处之解释

542第九学处中,“雨浴衣已被开许”,是在何处开许的?在衣犍度中毗舍佉缘。即于彼处说:“诸比丘,我允许雨浴衣。”(《大品》352)。此处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六种生起。

雨浴衣学处为第九。

10. 难德长老学处之解释

547第五四七条·第十——“四指宽”,意即不足四指之量。余者易解。六种生起。

难德长老学处为第十。

依解释次第,宝品第九已完结。

“已诵出”等句,义如前说。

《善见律注》律藏注释中

小事注释完毕。

波逸提品已完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