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

律藏·巴吉帝亚义注

5. 巴吉帝亚篇义注

全篇 789 段

妄语品

妄语学处的注释

凡以九品善安立摄集者,

今为彼等作此小(戒)之解释。

1在这其中,先说妄语品的第一条学处。“手”是那位长老的名字。“释迦族之子”就是释迦子。据说在佛陀时代,释迦族有八万男子出家,他就是其中之一。“被论所掷”的意思是:以“我要去辩论”这样思惟之后,被这样的论掷向、投向、遣送到对手那边;或者,是在论辩中被自己的心所掷。又因为无论哪里有论辩,他就在那里出现,所以叫“被论所掷”。“先否定后又承认”是指:在自己的论点中察觉到某个过失,就以“这不是我的论点”来否定,之后又反复讲述,察觉到没有过失后,就承认“这正是我的论点”。“先承认后又否定”是指:在某种说法中察觉到利益,就承认“这是我的论点”,之后又反复讲述,察觉到其中有过失,就以“这不是我的论点”来否定。“以其他掩盖其他”是指:用一种理由来掩盖、遮蔽、覆障另一种理由,比如说了“色应知是无常”之后,又说“随生法”等等。不过在《库伦德义注》中说:“为了掩盖它,而说很多其他的话。”这里的意思是:为了掩盖那种承认和否定,就说很多诸如“是谁说的、说了什么、在什么情况下说的”这样的话。另外,在《大义注》中说:“先否定后又承认、先承认后又否定,这样就是以其他掩盖其他。”“明知而说妄语”是指:明明知道而说虚妄的话。“约定后欺骗”是指:在上午等时间,先约定“在某时某处应当有论辩”,然后早于或晚于约定时间前往,说:“诸位请看,外道们没有来,已经败了。”然后离去。

2明知而说妄语,是指清楚知道(是假的)却仍然对能听懂的人说虚假的话。

33. “以欺骗为先”,是指把欺骗的心放在前面来说话。“语”,是指属于邪语、能发起言说的思。“言辞”,是指由那个思所发起的声音。“言路”,是指言语的路径;因为语本身对于其他随顺见解而行的人来说也成了路径,所以称为“言路”。“语破”,是指被称为语的分别,也就是已分解的语本身这样称呼。“语表”,是指语的表征。应当这样理解:第一个词说的是纯粹的思,中间三个词说的是连同由那个思所发起的音声一起的思,最后一个词说的是连同表业一起的思,这就是“所说”。“非圣者的言说”,是指非圣者、愚痴凡夫的言说。

这样说明了故意妄语之后,现在为了指出前面所说的、称为故意妄语的非圣者言行的特征,而说“未见说为我见”等。其中,“未见说为我见”:这样说话的人的言语,或者能发起那言语的思,就是一个非圣者言行,应当按这个方式理解其含义。另外在这里应当知道:通过眼根没有取到的对象是“未见”,通过耳根没有取到的是“未闻”,通过鼻等根觉知后、把三根合起来当作一个而达到但没有取到的是“未觉”,通过五根之外的纯粹意识没有取到的是“未识”。不过在巴利圣典中,是以“所谓未见,就是没有用眼看到”这样比较粗显的方式来做开示的。关于所见等:自己看到的或别人看到的,都是所见。所闻、所觉、所识也是这样,这是一种说法。另一种说法是:自己看到的才是所见,所闻等也是这样。而别人看到的,则归到自己所闻的位置上。所觉等也是这样。

4现在,为了依据那些非圣者的言语来举发罪,而开示“以三种方式”等话。它的意思应当依照第四巴拉基格罪巴利注释中所说的方式来了知,即“以三种方式宣称证得初禅……故意说妄语者,犯巴拉基格罪”等。只是在那里,所缘是“证得初禅”,而这里是“未见说为我见”;在那里是“犯巴拉基格罪”,而这里是“犯巴吉帝亚罪”。如此,仅在所缘和罪上有差别,其余特征完全相同。

9第九,“以三种方式,于所见有疑”等的含义,也应当依照《怀嗔[桑喀地谢思]学处巴利注释》中解释“见[他人]犯巴拉基格法者,于所见有疑……”等的方式来了知。因为这里只是在巴利文句上有所不同,而在义理上跟上座部的说法没有任何差别。

1111. “突然而说”:没有先审察、没有先考虑,就仓促地把所见说成“我没看见”。“想说此却说彼”:因为迟钝、愚笨而口误,本该说“衣”,却说成“吉拉”等别的近音词。如果有人被沙弥问“尊者,您见到我的戒师了吗”,却开玩笑地说“你的戒师大概套上木车走了吧”;或者听到豺狼的叫声,被问“尊者,这是什么声音”,就答“这是你母亲乘车赶路时,车轮陷进泥里,人们正在抬车轮的声音”——像这样,既不是玩笑也不是喧闹而说别的话,他照样犯这条罪。另有一种叫“补足语”:有人在村里得到一点油,回到精舍后对沙弥说“你今天去哪儿了?村里只有一块油”;或者得到放在篮子里的一块糕饼,就说“今天村里人用篮子分发糕饼了”——这就是妄语。其余部分很容易明白。

这种妄语由三种方式生起:从身和心、从语和心、从身语和心。它是造作,是想解脱,是有心的,属于世间过失,是身业和语业,与不善心相应,有三种受。

妄语学处第一。

2. 轻蔑语学处的注释

12第十二,在第二学处中,“贬损”就是刺伤;“辱骂”就是恶口骂人;“鄙视”就是欺压凌辱。

1313.“过去曾有”:世尊是为了呵责轻蔑语才引出这个故事。“名为欢喜牛王”:“欢喜”是那头牛的名字,它的角很宽大,所以叫“欢喜牛王”。那时菩萨就是名为欢喜牛王的那头牛。婆罗门用粥饭等食物把它养得非常好。后来它出于对婆罗门的悲悯,说了“你去吧”这样的话。“就站在那里”:即使在无因结生的状态下,它也不喜欢被别人轻蔑,所以为了显示婆罗门的过失就站在那里。“让一百辆车连在一起转动”:就是把车依次排好,停在树下,连成一串,装满绿豆、芝麻、沙等,让一百辆车转动;虽然先前已经停稳的地方,再被车轮到达时也会转动,但菩萨却用前面的车停稳之处,让后面的车也停稳,使一百辆车那么大的地方都转动起来。因为菩萨们是没有所谓松懈的。“因此心满意足”:欢喜牛王因婆罗门获得财富及自己的作为而心满意足。

1515. 关于“以谩骂”:这里,因为后面想要分别解说“两种谩骂——低劣的谩骂和殊胜的谩骂”,所以不像前面那样说“以低劣的谩骂而轻蔑”,而只说“以谩骂”。“竹工种姓”指木匠种姓;也有人说是竹器工匠种姓。“猎师种姓”指捕鹿猎人等种姓。

“车匠种姓”是指皮革工种姓。“弃花者种姓”是指弃花工种姓。“缺耳”等是奴隶的名字,所以是低贱的。“被轻贱”是指被轻视;也有人读作“被鄙弃”。“被鄙视”是指被轻蔑而知道。“被厌恶”是指被憎嫌。“被轻慢”是指被当作“此人有什么用”那样来轻蔑对待。“不被尊重”是指不被重视。

“木匠活”就是木匠的工作。“手印”是用手打手势来计数。“计数”是除了手印以外的其他计算方式。“书写”是写字母文字。糖尿病因为完全没有感受,所以被称为“最上等”。“应当期待”就是应当希求的。用“ya”字或用“bha”字,就是把“ya”字和“bha”字组合起来骂人。用“kāṭa”和“koṭacikā”这类词,其中“kāṭa”是男性生殖器的代称,“koṭacikā”是女性生殖器的代称;用这些词来骂人,这就叫低劣的骂人话。

1616. 现在,按照种姓等的差别指控他们所犯的罪,并开示“已受具足戒者对已受具足戒者……”等语。其中,“想要轻蔑、想要鄙视、想要羞辱”就是想要辱骂、想要欺凌、想要指责、想要让对方失去威势的意思。“以低劣之词说低劣者”,就是用低劣的种姓称呼来说低劣种姓的人。按照这个方法,在所有语句中都应当如此理解其含义。

在这里,如果以低劣者称呼低劣者,即使说的是实话,但因为他想侮辱对方,每说一句就犯一条巴吉帝亚。如果以高尚者称呼低劣者,即使说的是假话,因为他想侮辱对方,也是依这条学处犯巴吉帝亚,而不是依前一条学处。如果有人说“你极其卑贱”“你极其婆罗门”“你是邪恶的卑贱者”“你是邪恶的婆罗门”这类话,也同样要按犯戒处理。

26在“此处有某些”这些句式中,如果避开原话而说别的,就按所说的方式犯恶作。在“若确实……非我”等句式中,道理也一样。对未受具足戒的人,在四种句式中都只是犯恶作。但如果用“你是贼”“你是破锁贼”这类话来说,不管对方已受具足戒还是未受具足戒,在一切句式中都只是犯恶作。如果是出于开玩笑的心态,不管对方已受具足戒还是未受具足戒,在一切句式中都犯恶语。所谓开玩笑的心态,就是想要戏弄、取乐的意思。在这个学处里,除了比丘之外,比丘尼等一切众生都应当知道是处于未受具足戒的位置。

35在“以义为先者”等说法里,讲解巴利经文含义的人,叫“以义为先者”;诵读巴利经文的人,叫“以法为先者”;站在教诫的立场上,用“你现在还是旃陀罗,不要作恶,不要成为黑暗、趣向黑暗的人”这类方式来说法的人,应当知道就叫“以教诫为先者”。其余内容很容易明白。

有三种生起方式:从身和心生起,从语和心生起,从身、语、心三者生起。它是造作,是想解脱,是有心,是世间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是不善心,是苦受。不过,这里的恶语罪是从语和心生起,是造作,是想解脱,是有心,是不善心,有两种受,即乐受和舍受。

轻蔑语学处,第二。

3. 离间语学处注释

3636. 在第三条学处中,“已生起争吵者”指已经产生争执的人。“争吵”是口角的前期阶段,就是“这个人对那个人做了这件事;他要是这样说,我就那样回他”这类各自站在自己一方的商议。“口角”是会导致犯戒的身语违犯。“争论”是互相辩驳的言论。陷入那种争论的人,就是“陷入争论者”。“离间语”指挑拨离间的话,意思是把亲密关系破坏掉的言语。

37比丘离间语,是指在比丘们之间的离间;意思是,从比丘那里听到之后,由比丘向比丘转达的离间之语。

38“以两种方式”,就是出于两种原因。或者出于想被喜爱的人:希望自己成为对方所喜爱的人,心里想“我这样做,就会让他喜欢我”。或者出于想分裂的人:希望别人彼此分裂,心里想“这样他就会和那个人分裂”。“从出身”等,全都和前一条学处里说的一样。在这里也一样,以比丘尼为首,所有未受具足戒的人都叫未受具足戒者。

关于“非出于想被喜爱、非出于想分裂者”:见到有人辱骂、有人忍耐,仅仅出于对恶行的谴责,心想“啊,真是无耻,竟然会觉得像这样的人还值得再去说”,这样说的,不算犯戒。其余内容意思已经很清楚。这条学处从三种来源生起——从身与心生起、从语与心生起、从身语与心生起;是造作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

离间语学处第三。

4. 逐句法学处注释

44在第四条学处中,“appatissā”就是不恭敬、不服从的人。说到“近事男”时,连听都不想听,意思是不尊重。或者说“appatissayā”,意思就是行为不谦逊。所谓“asabhāgavuttikā”,就是生活方式与大众不相称,不像比丘应当行持的那样去做,意思是行为不合规矩。

45“按句教法”是指一句一句地教法,也就是一部分一部分地教。不过,这个叫作“部分”的“句”有四种,为了说明这一点,所以在句的分别中说:“句、随句、随字、随音节”。其中,“句”指的是一首偈颂的四分之一句。“随句”指第二句。“随字”指一个一个字母。“随音节”指与前一个音节相似的后一个音节。或者,任何一个字母是随字,字母的集合是随音节,字母与随音节的集合是句。第一句就是句,第二句是随句,应当知道这里有这样的差别。

现在讲“句”:把一句和另一句合在一起开始、合在一起结束。当教导偈颂体的法时,比如诵“诸法以意为前导”,跟沙弥一起把每一句都同时开始、同时结束。这样教导的人,按句数计算,犯巴吉帝亚。所谓“随句”:各自分开开始,但合在一起结束。长老诵“诸法以意为前导”时,沙弥还没等到那句诵完,就一起诵出第二句“意为最胜,意所造”——这就是各自分开开始、合在一起结束。这样教导的人,也按随句数计算,犯巴吉帝亚。所谓“随字”:比如要说“色无常”时,只发出“色”这个字音。被吩咐“沙弥,诵色无常”时,只一起发出“色”字音就停住。这样教导的人,也按随字数计算,犯巴吉帝亚。偈颂体中也能看到同样的情形。所谓“随音节”:比如要说“色无常”时,却发出“受无常”的音。教导“诸比丘,色无常,受无常”这部经时,长老诵“色无常”,沙弥因为反应快,把“受无常”这个无常句和长老的“色无常”这个无常句合在一起诵出来。这样教导的人,也按随音节数计算,犯巴吉帝亚。这里的要点是:在这些句等当中,凡是合在一起诵出的,就依那一项结相应的罪。

“佛说”是指整个律藏、阿毗达摩藏,以及《法句》《行藏》《优陀那》《如是语》《本生》《经集》《天宫故事》《鬼故事》《梵网经》等诸经。“弟子说”是指四众弟子所说的《无秽经》《正见经》《称量经》《小问答经》《大问答经》等。“仙人说”是指外道游行者所说的一切《游行者品》,以及婆罗门巴瓦利的十六位弟子所问等。“天神说”是指诸天神所说,应当从《天相应》《天子相应》《魔相应》《梵天相应》《帝释相应》等来理解。

“义相应”是指依止注释书。“法相应”是指依止巴利圣典;这两种说法都是在说依止出离。虽然说依止出离,但如果让人逐句诵出已经收入三次结集的法,那就有犯。即使依止出离,若以不同语言、偈颂、诗律等形式编撰而成,则无犯。即使没有收入三次结集,若让人逐句诵出像《家经》《王教经》《利根经》《四转经》《难陀乌巴难达经》这类经典,也同样有犯。《降伏阿波罗龙王经》中也这样说,但《大护持》中则明确禁止。在《弥兰陀问经》中,长老自己凭智慧说的内容无犯,但为了说服国王而引用来说的内容,则有犯。至于《色藏》《指鬘藏》《拉塔巴拉藏》《阿阇世王经》《阿罗婆迦经》《狮子吼经》《秘密道经》《秘密韦桑德拉经》《秘密律藏》《方广藏》等,则说它们根本不是佛语。所谓“戒教授”,据说是法将舍利弗所说,诵这个就有犯。还有其他如道论、所缘论、智慧杖、智事、不净论等,其中开示了三十七菩提分法,在头陀支问中则开示了行道;因此说,诵这些也有犯。然而,在《大护持》等中则说,只有诵那些未收入结集的《王教经》《利根经》《四转经》《难陀乌巴难达经》《家经》才有犯;其余凡是从佛语中引用来说的内容,才是犯戒的对象,其他内容不是。这个意思已经确定了。

48“令一起诵说”的意思是:和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学取教诫,或者一起诵说,都不犯戒。

这里作一个判定:受了具足戒的人和没受具足戒的人坐在一起,让人诵经。如果老师心里想“我是在为坐着的人诵”,然后和他们一起念,老师就犯戒。和没受具足戒的人一起学诵,不犯戒。两个人都站着学诵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年轻比丘坐着,沙弥站着,如果老师想“我是在为坐着的人诵”而念,不犯戒。如果年轻比丘站着,另一个人坐着,老师想“我是在为站着的人诵”而念,也不犯戒。如果许多比丘中间坐着一个沙弥,老师对着坐着的沙弥逐句教法,就犯非心罪。如果沙弥离开了近处范围,无论站着还是坐着,因为他不在所教的对象之列,这叫做“从一边逃走的经文”,所以不犯戒。一起诵习的情况:受了具足戒的人和没受具足戒的人一起诵习,他和对方一起念,不犯戒。在没受具足戒的人面前学取教诫,和他一起念,也不犯戒。因为这也算作“一起诵习”。

如果大部分已经背熟的经文,在诵的时候漏掉了:假如一偈当中有一句诵不出来,其余的都诵得出来,这就叫大部分已背熟的经文。按照这个道理,在经上也应当这样理解。让他漏掉而说“你这样诵”,即使只跟他一起诵一句,也无犯。让正在诵出的人漏掉:在大众当中正在诵经的人,对他说“你这样说”,即使只跟他一起说一句,也无犯。然而,《大护持》等书里说“若被告知‘不要跟我一起说’而仍然说,无犯”,这个说法在《大注释》里并不存在,而它不存在本身是合理的。为什么?因为是行作生起。否则,就会变成行作与非行作并存。其余部分文义浅显易懂。

逐句教法戒的生起方式:从言语和从言语与心两方面生起,是造作,不是想解脱,是无心的,属于施设犯,是语业,与三种心相应,与三种受相应。

逐句法学处第四。

5. 同宿学处注释

4949. 在第五学处中:“失念、不正知”,这是就前行阶段没有修习念与正知而说的;可是在落入有分的时候,哪里还谈得上念与正知呢!“胡言乱语”就是语无伦次地乱说。“作鸦鸣声”是指从鼻子里发出像乌鸦叫一样毫无意义的声音。“近事男”是指最先起身的近事男。

5050. “他们这样说”是指:比丘们出于对学处的尊重,才说“贤友罗睺罗,世尊制定了学处”。不过,他们本来对世尊就有恭敬,也因为具寿罗睺罗乐于学戒,所以每当这位具寿来到住处时,他们就把那里所有的小床或靠枕铺好,又拿衣或上衣给他垫头。关于这位具寿乐于学戒的情形是这样的:比丘们远远看见他走来,就把拳帚和垃圾簸箕扔到外面。别人问“贤友,这是谁弄倒的?”另一些人就回答说:“尊者,罗睺罗在这一带走动,大概是他弄倒的吧。”而这位具寿连一天也不说“尊者,这不是我干的”,只是把东西收拾好,向比丘们道歉后才离开。他在厕所里铺卧具——为了增长这份乐于学戒的心,他不去法将大目犍连、阿难长老等人那里,偏偏在世尊用的厕所里铺卧具。据说那间厕所有门扇,涂了香泥,挂着花鬘,像塔庙一样立着,别人都不能用。

5151. “超过两夜三夜”:世尊为了摄受沙弥们,给了三夜的宽限。因为让良家子弟出家后却不加照顾,确实不合适。“同卧”就是睡在一起。“卧”既指伸展身体躺下,也指躺卧的住所。其中,为了说明住所,说了“所谓卧处,就是全部遮盖的”等等;为了说明伸展身体,说了“比丘在未受具足戒者躺着时躺下”等等。所以这里的意思是:“进入称为住所的卧处后,作、行、完成称为伸展身体的躺卧。”而“全部遮盖”等,是说明那个称为住所的卧处的特征。因此,凡是住所上方被五种遮盖物或其他任何东西完全遮住的,这就叫全部遮盖的卧处。不过,注释书里依据通俗说法,按口头流传的方式说:“所谓全部遮盖,就是用五种遮盖物遮住。”虽然这么说,但即使住在布帐里,也不能说无罪,所以这里凡是有遮盖作用的东西,都应理解为遮盖物和围障。如果只取五种遮盖物,那么在木板遮住处同卧也不构成犯。凡是住所从地面开始直到碰到遮盖物,用墙或其他任何东西,甚至用布围起来的,这就叫全部围障的卧处。《库伦德注释》里说:即使没碰到遮盖物,至少用一肘半高的墙等围起来,也是全部围障。如果上方大部分遮住、小部分没遮住,或者四周大部分围住、小部分没围住,这就叫大部分遮盖、大部分围障。具备这个特征的,即使是七层楼阁只有一个入口,或者有百间房的四合院,也算作同一卧处。针对这一点说:“第四天日落时,比丘在未受具足戒者躺着时躺下,犯巴吉帝亚。”等等。

在这里,仅仅躺下就犯巴吉帝亚。如果有多位沙弥、一位比丘,就按沙弥的人数来算巴吉帝亚。如果他们起来又躺下,沙弥们每做一个动作,比丘就犯一次罪。如果是比丘自己起来又躺下,那就只凭比丘自己的动作让比丘犯罪。如果有多位比丘、一位沙弥,这位沙弥让所有比丘都犯罪;即使他起来又躺下,比丘们照样犯罪。双方都是多人的情况下,道理也一样。

另外,这里还应知道“同一住处”等的四种情况。如果有人在同一个住处,和同一位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睡超过三夜,那么从第四天开始,每天都犯戒。如果有人在同一个住处,和不同的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睡超过三夜,也犯戒。如果在不同的住处,和同一位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睡超过三夜,也犯戒。如果在不同的住处,和不同的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睡,哪怕走了一百由旬,从第四天开始,也每天都犯戒。

这种“同卧”罪,按照“除了比丘之外,其余的都叫未受具足戒者”这句话来看,就算跟畜生在一起也会构成。其中,对畜生的界定,应当依照淫欲法罪里所说的方式来了知。所以,即使有蜥蜴、猫、獴之类的动物跑进比丘住的住处,在同一院落范围内躺卧,也照样构成同卧。

如果楼阁是建在柱子上的,上层楼板与下层墙壁并不相连,墙上有带孔的梁头,有人从那个孔钻进去,躺在梁的里面,然后又从同一个孔出去离开,那么躺在下层楼阁里的比丘不犯戒。如果屋顶有洞,有人从那里钻进去,待在屋顶内侧,又从同一个地方离开,那么在不同入口的上层楼板、屋顶内侧躺卧的人犯戒,在下层楼板躺卧的人不犯戒。如果是从楼阁内部登上去,所有楼层都共用同一个入口,那么在其中任何一处躺卧都犯戒。

简单来说,在按简略方式建成的半墙高床卧处躺卧时,如果有鸽子等进入藤蔓缠绕的地方躺卧,一样犯戒。如果在围墙之外、没有覆盖的内部躺卧,不犯戒。如果卧处是圆形或方形,属于同一屋顶的内室楼阁,即使有一百个房间,只要从一扇共用门进去,各个房间的附属区域没有被各自的墙壁隔开,那么只要有一个房间里躺着未受具足戒的人,所有房间里躺着的人都犯戒。如果房间带有前廊,即使前廊上方有遮盖、地基较高,躺在前廊的人也不会让躺在房间里的人犯戒。但是,如果前廊的屋顶和房间的屋顶连在一起,在那里躺卧的人会让所有房间里的人都犯戒。为什么呢?因为全部被覆盖、全部被包围,房间的围墙就是它的界限。正是依据这个道理,注释书中说,在铜殿围墙的四座门楼处也犯戒。

《暗黑注释书》里说“在没有围墙的前廊不犯戒”,这是指没有高台的地面而说的前廊,这种说法是针对暗黑国中各自独立、同一屋顶的一排房间而说的。其中所说的“没有高台的地面”,在诸注释书中根本不存在,也与圣典不符。因为即使高达十肘的高台,也不算作围墙。所以,在那里第二条学处中说明了高台的尺寸之后,又说“这称为同一附属区域的被包围”,这种说法不能采纳。至于那些单栋、双栋、三栋、四栋布局的大殿堂,如果能在同一处洗脚后进入而走遍各处,在这些地方同样不能免除同宿戒的犯戒。如果那些地方是逐处划分了附属区域而建造的,那就只在属于同一附属区域的地方犯戒。

对于一座有两个门、用石灰泥盖顶的会堂,他们在中间砌一道墙。从一个门进去,在一个隔间里未受具足戒者躺卧,在另一个隔间里比丘躺卧,无犯。如果墙上有能让巨蜥等钻进去的洞,哪怕只是钻进去的程度,而且在一个隔间里有巨蜥躺着,也无犯。因为有了洞,房屋并不会因此就成为同一附属区域。如果他们在墙中间凿开,装上一道门,那就成了同一附属区域,因此犯戒。他们把那道门用门扇关上后躺卧,仍然犯戒。因为房屋不会因为关上门就变成不同附属区域,门也不会因此就不是门。门扇本来就是为了能开能关、随意通行而做的,不是为了阻断通行。但如果他们后来用砖把那道门堵死,那就成了非门,先前不同附属区域的状态仍然保持不变。如果有一座带长前廊的塔庙,一扇门在内,一扇门在外,在两扇门之间若有未受具足戒者,会使在塔庙里面躺卧的人犯戒,因为属于同一附属区域。

对此,有人这样想:“所谓‘同一附属区域与不同附属区域’,是在关门学处里说的;但这里只说了‘卧处是指全部覆盖、全部围起来,或者大部分覆盖、大部分围起来’,而关着门的房间也是全部围起来的。所以,在那里,只有和躺在里面的人同宿才犯,和躺在外面的人同宿就不犯。”应当这样对他说:“那么,门没有关的时候,为什么和躺在外面的人同宿也犯呢?”因为前廊连同房间一起是全部覆盖的。“难道房间关了门,屋顶就破了吗?”屋顶没有破,但前廊连同房间一起并不是全部围起来的。“难道围墙破了吗?”他肯定会说:“没有破,附属区域是被门扇围起来的。”这样,即使绕得很远,最终还是会回到同一附属区域与不同附属区域这个问题上来。

而且,如果只凭字面就能轻易理解含义,那么按照“全部覆盖”这句话,就应该只有被五种覆盖物中的某一种覆盖才算覆盖,而不是被别的什么覆盖。这样一来,在木板等覆盖物的情况下就没有犯戒了。那么,制定这条学处的本来目的就会落空。不管落空不落空,没有说到的内容怎么能拿来采用呢?谁会说“没有说到的内容应当采用”呢?其实在不定法中已经说过:“所谓被覆盖的座位,就是被墙、门板、席子、布幔、树、柱子、谷仓等任何东西所覆盖。”所以,就像在那里,被任何东西覆盖就是被覆盖,在这里也应该这样理解。因此,无论卧处是小还是大,与其他处相连还是不连,是长形、圆形、方形,是单层还是多层,只要在同一个附属区域内的任何地方,被任何覆盖物全部覆盖且全部围住,或者大部分覆盖,或者大部分围住,就犯同宿戒。

53在“一半覆盖、一半包围,犯恶作”这一句里,对于“全部覆盖、一半包围”等情形,《大帕查利》也说只是恶作。但《大义注》中说:“全部覆盖、大部分包围,犯巴吉帝亚;全部覆盖、一半包围,犯巴吉帝亚;大部分覆盖、一半包围,犯巴吉帝亚;全部包围、大部分覆盖,犯巴吉帝亚;全部包围、一半覆盖,犯巴吉帝亚;大部分包围、一半覆盖,犯巴吉帝亚。加上圣典中说的巴吉帝亚,一共七种巴吉帝亚。”又说:“全部覆盖、小部分包围,犯恶作;大部分覆盖、小部分包围,犯恶作;全部包围、小部分覆盖,犯恶作;大部分包围、小部分覆盖,犯恶作。加上圣典中说的恶作,一共五种恶作。”

半覆盖而小部分包围,无犯;半包围而小部分覆盖,无犯;小部分覆盖而小部分包围,无犯;全部覆盖而全部包围,这里说的是像军营帐篷那样的形相。由此也应知道:就像高台不算围墙一样。其余内容意思已经很清楚。

羊毛的来源:从身体和从身与心生起,是造作,不是无想解脱,是无心,是施设罪,是身业,有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同宿学处第五。

6. 第二共宿学处的注释

5555. 在第二条同宿学处中——“客舍”是指供来客居住的房舍。“已被设立”是指为了求功德而建造安置的。“那位女人就朝那里走去”是指她听人说某某地方设有客舍,便前往那里。“身有香气”是指沉香、藏红花等香料的香气,香料的香气叫“香香”,她具有这种香气,所以叫“身有香气”。“放下布块”是指她心想“也许他看到我这样一番举动,会生起贪欲”,于是就这样做了。“抛下”是指向下扔。“过失”是指罪过。“越过我”是指压过我、胜过我而现行。其余内容应依照第一条学处所说的方法来理解。唯一的差别是:第一条学处在第四日犯戒,这里即使在第一日也犯。与能看见形体的女夜叉、女饿鬼以及雌性畜生行淫欲之事,才犯恶作罪。与其他则无犯。等起等项与第一条学处相同。

第二同宿学处第六。

7. 说法学处注释

60在第七学处中——gharaṇī 指女主人。在住宅门口,指住宅的大门口。gharasuṇhā 指那家里的媳妇。在客舍门口,指内室门口。以清晰发出的声音,指清晰发出的声音。以敞开的方式,指充分显露、不加遮掩。应说法,指应当讲述这类以皈依、戒等为分类的法。为了令了知,为了让他理解。有智识的男人形相,指有智识的男人,或即使持有男人形相站在那里者,但不是夜叉、不是饿鬼、不是畜生。

66与有智慧的男人在一起时无犯:如果比丘和有智慧的男人同在一处,对她说很多法,也无犯。以五六句语:用六句或五句话来说法的人,也无犯。其中,一偈的一句就是一句语,应当知道一切处都是这样计算语的数量。如果想讲注释、法句、本生等故事,只讲五六句就好。和巴利文一起讲的时候,一句从巴利文取,五句从注释取,这样不超过六句而讲说。在padasodhamma中所说的分类,这里一切也都是法。在那时说法:就是在那个时刻说法。或者这是处格表示目的格,意思是“为她而说法”。对其他女人:对一位说完之后,又有另一位来了,就这样坐在同一个座位上,即使对百千个女人说法,也无犯。据《大筏注》说:对坐在一起的女人们说“我为你们每人各说一偈,请听”,这样说法无犯。但应当先作意“我先为每人各说一偈”,先让人知道之后再讲,才妥当,不能事后才说。问问题、被问问题时说法:女人问“尊者,长部到底是阐明什么意义的?”这样被问时,比丘即使把整部长部都讲出来,也无犯。其余内容在这里意思都很浅显易懂。

以句法为起因的:从言语和从言语与心两者生起,是造作与非造作,不是想解脱,是无心的,属于施设之罪,是语业,有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第七说法学处。

8. 如实宣称学处注释

6767. 第八学处——关于事由的说明,凡是应当说的,全都和第四巴拉基格注释里讲的一样。只有这一点差别:在那里,他们说的是不真实的事,而这里说的是真实的事。即使是真实的,也是凡夫说的,不是圣者说的。因为圣者确实没有故意造作的言语,但当别人宣说自己的功德时,他们也没有阻止,并且对如此生起的因缘表示了接受,只是不知道它就是这样生起的。

那时,那些比丘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。这段话里,应当知道:凡是称赞上人法的人,就是禀告的人。当世尊问“比丘们,这是真的吗?”时,他们全都承认说:“世尊,是真的。”因为在圣者当中,上人法也是真实的。于是世尊因为他们中间夹杂着圣者,没有说“愚痴人”,而是说“比丘们,你们怎么能……”接着说了“为了肚子”等话。其中,圣者们听闻他人之事后,被那些以“听说这位尊者是入流者”等方式生起净信的人询问时,因为戒条还没制定,看不到有什么过患,又因为心地清净,就承认了自己和别人的殊胜证得。而由于他们这样承认,其他人为了肚子而称赞上人法,使(他们)获得了食物,即使他们是以清净心接受那些食物的,也等于为了肚子而称赞了上人法。所以世尊用总括的方式说:“比丘们,你们怎么能为了肚子,向在家人互相称赞彼此的上人法呢?”其余内容和第四巴拉基格事相同。在学处分别里,差别只在于:那里是巴拉基格和土喇咤亚,而这里因为是真实的,所以是巴吉帝亚和恶作。其余如前所说。

77“向已受具足戒的人说真实”这句话,是专门针对上人法说的。因为在临般涅槃时,或者被人过度催促时,才可以向已受具足戒的人说真实。至于所听闻、所修学的戒德,即使向未受具足戒的人说,也可以。最初犯的人无犯。“对精神错乱者”这一句在这里没有提到。为什么?因为具足正见的人不会有精神错乱或心念散乱。在《大护持》中也讨论过:“然而,得禅定的人在禅定退失时可能会精神错乱;对他,也不能说‘因说真实而无犯’,因为真实本身已经不存在。”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

所谓“告知真实”,是由前面没提到的三种生起方式生起的:从身、从语、从身语。它是造作,不是想解脱,是无心,是施设罪,属于身业和语业,以善心和无记心为两种心,以乐受和舍受为两种受。

第八真实告学处

9. 粗恶罪告知学处的注释

78在第九学处中,“粗恶”是指罪,也就是四巴拉基格和十三桑喀地谢思。关于这段经文,注释书里说:“说巴拉基格是为了显示‘粗恶’这个词的含义,但这里真正指的是桑喀地谢思。”对此有这样的分析:如果向别人报告巴拉基格罪不会犯巴吉帝亚的话,那么就像在“已受具足戒者”这个词里,比丘和比丘尼虽然都适用,但在不指比丘尼的地方,除了比丘以外其余的都叫未受具足戒者;同样地,在这里,巴拉基格和桑喀地谢思虽然都有“粗恶”这个名称,但如果不指巴拉基格,那就应该只说“粗恶是指十三桑喀地谢思罪”。那样的话,可能会有人说:“犯了巴拉基格的人已经失去了比丘的身份,所以报告他的罪过只犯恶作。”如果真是这样,那即使辱骂别人也应该只犯恶作,但实际上犯的是巴吉帝亚。因为经里说:“如果有人不清净,犯了某条巴拉基格法,他以不清净的看法,请求允许之后,怀着辱骂的意图说话,就犯辱骂语罪。”这样依据经文来分析,即使报告巴拉基格罪,也只见犯巴吉帝亚。虽然看起来是这样,但因为所有注释书都这么说,所以在这里以注释书师为准,不依其他的分析。我们之前也说过:“佛陀所说的法和律,他的弟子们如实了知”等等。因为注释书师们了解佛陀的意趣。

这一点也可以按同样的道理来理解。因为经文里说“除了比丘认可”。而世尊开许把比丘认可的事告知僧团,是为了将来能防护、让他不再犯同样的罪,不是为了揭露那个比丘的过失,也不是为了阻止他在教法中得到立足。而且,犯了巴拉基格的人,即使以后不再犯同样的罪,也根本不再有比丘的身份。所以,注释书里说“巴拉基格是为了说明粗恶这个词的含义,但这里真正指的是桑喀地谢思”,这话说得很好。

80在“有比丘认可,以罪过为限”等语句中,这里所说的“比丘认可”,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没有出现过。只是因为在这里提到了,所以应当知道:看到屡犯戒的比丘时,出于想利益这位比丘的心,心想“这样一来,他在别人面前也会因为有惭愧心,而在未来做到防护”,僧团应当三次征求同意后再施行。

82告知非粗恶的罪,就犯恶作——也就是说,只要告知五种罪聚中的任何一种,都犯恶作。不过在《大护持》里则说,即使告知巴拉基格罪,也还是犯恶作。向未受具足戒者宣称其行为是粗恶或非粗恶的恶行:这里,最初五条学处名为粗恶的恶行,其余的叫非粗恶;而泄精、身触、粗恶语、自欲等,则说是该未受具足戒者的恶行。

83有人报告事情本身时说:“这个人犯了泄精、犯了粗恶、犯了自欲、犯了身触。”这样说的,不犯戒。有人报告罪时说:“这个人犯了巴拉基格、桑喀地谢思、土喇咤亚、巴吉帝亚、波罗提应悔过、恶作、恶语。”这样说的,也不犯戒。但如果把事和罪合在一起说,比如“这个人泄了不净,犯了桑喀地谢思”,这样报告就有犯戒。这里剩下的内容都很容易理解。

三种生起:从身与心、语与心、身语与心而生起;是造作;是想解脱;是有心;是世间所呵责;是身业、语业;是不善心;是苦受。

粗恶罪告知学处第九。

10. 掘地学处注释

8686. 第十学处——“生地与非生地”:用“生地与非生地”这些词句,指出什么是生地、什么是非生地。“少石”等说法中,“少石”应当理解为“这里有少量石头”。其中,拳头大小以上的石头,应知道是“石”;拳头大小的,是“砂砾”。“瓦砾”就是碎陶片。“粗砂”就是粗的砂粒。“沙”就是细沙。“大部分是尘土”:在三个部分中,两个部分是尘土,一个部分是石头等中的某一种。“未烧制”:指没有经过灶、锅、陶窑等方式烧制。不过它并没有单独一类,应当知道它就是纯尘土等中的某一种。“大部分是砂砾”:就是砂砾比较多。据说在象腹地,让人取来满满一筐,在槽里洗净,知道那里的地大部分是砂砾后,比丘们就自己挖池塘。中间“少尘、少泥”这两句,其实已经包含在“多石”等五种情况里,这是为了显示那两种的差别。“自己挖”:犯巴吉帝亚罪。这里应当知道,每挖一下,就犯一次巴吉帝亚。一次命令而挖很多处:即使挖一整天,下命令的人也只犯一次巴吉帝亚。如果对方懈怠,就应当一再命令。命令他挖的时候,每说一句话就犯一次巴吉帝亚。以上是圣典的释义。

这是对经典之外情形的判定:说“掘莲池”,可以。因为只有已经掘成的才叫莲池,所以这种说法是如法的。说“掘大池、湖、坑”等等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如果说“掘这个地方,在这个地方掘莲池”,那就不可以。如果不指定对象,只说“掘球茎、掘根”,可以;如果说“掘这根藤,在这个地方掘球茎或根”,就不可以。清理莲池时,用筐能舀出来的薄泥,可以清掉;厚泥不可以。被太阳晒干的泥土会裂开,其中与下面的地不相连的那部分,才可以清掉。有水的地方会有浮萍,被风吹动,这可以清掉。

池塘等地方的岸边崩坏了,泥土掉到水边,如果被雨淋了不到四个月,可以截断或弄碎;超过四个月就不可以了。如果泥土只是掉进水里,即使天上下雨超过四个月,因为它是掉在水里的,所以还是可以。有人在石面上凿一个水坑,如果那里先落下了细尘,又被雨水淋湿,过了四个月就变成非净地了。水干了以后清理水坑时,不可以扰动它。如果一开始就被水灌满,后来才有尘土落进去,那就可以扰动。因为在那里即使天下雨,水也只是落在水中。石面上有细尘,下雨潮湿时它会黏附在上面,那个过了四个月也不可以扰动。如果是在没有开凿过的斜坡上有蚁丘隆起,可以随意扰动。如果是在露天地面隆起的,只有被雨淋不到四个月才可以动。在树上等地方形成的白蚁泥堆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在蚯蚓粪、鼠丘、牛蹄印等地方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牛蹄迹,是指被牛蹄切断的泥。如果它和下面的土地还连在一起,哪怕只过了一天,也不能用。在耕过的地里,取犁刀切断的泥块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如果是旧住处,有屋顶也好、屋顶已经坏了也好,被雨淋超过四个月,就算作生地。其余剩下的,比如瓦片、椽子等用具,心里想着“我拿瓦、我拿椽子、我拿壁柱、我拿木板、我拿石柱”而拿,就可以。泥土跟着掉下来,不算犯。但如果拿的是墙壁上的泥,就犯。如果不管哪些是没湿透的,拿了那些没湿透的,就不犯。

屋里有一堆泥土。某一天下雨的时候,他们用它来盖屋顶。如果整堆都湿透了,过了四个月就成了“生地”。如果只是上面湿了、里面没湿,那么净人可以把湿掉的那部分按如法的方式处理掉,剩下的就可以随意使用。因为只有用水浸湿而结成一体,才成为生地,否则不算。

在露地上有泥墙,如果被雨淋超过四个月,就算作生地。对于附着在上面的泥土,可以用湿手碰了之后取下来。如果是砖墙,大多数情况下立在硬地上,可以随意拆毁。对于立在露地上的棚柱,如果把它左右摇晃、破坏土地来取走,是不允许的;只能直接拔起来。取其他枯树或枯树桩时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为了做新工程,人们用木棍把石头或树木撬起来滚着走,在这个过程中土地被弄破了,如果是以清净心滚动的,就没有犯戒。但如果他们就是借着这个理由想破坏土地,那就犯戒了。拖拽树枝等物,以及在土地上劈开木材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在地上,无论是骨头、针、荆棘之类的东西,都不可以用敲打或插入的方式去处理。想“我要靠尿水的冲力把地冲开”而这样小便,也不可以;如果这样做时地面破裂,就犯戒。想“我要把不平的地面弄平”而用扫帚去摩擦地面,也不可以;应该只用扫帚的末端来扫。有些人用棍棒敲打地面,用脚趾刮地,一边说“我要标示经行的地方”,一边反复弄破地面来经行,这些全都不可以。不过,为了策励精进、修习沙门法,以清净心经行是可以的。说“我要洗手”而在地上摩擦,不可以。如果不摩擦,只是把湿手放在地上沾取尘土,那就可以。有些患疥癣等病的人,在断崖之类的地方摩擦身体四肢,这不可以。

87挖掘或叫人挖掘:哪怕只是用脚趾或扫帚的枝条,自己挖地或叫别人挖,都算犯。弄破或叫人弄破:哪怕只是倒水时,自己弄破地面或叫别人弄破,都算犯。烧或叫人烧:哪怕只是烧钵时,自己烧地或叫别人烧,都算犯。在多少个地方点火或叫人点火,就得到多少个巴吉帝亚罪。即使烧钵者,也必须在先前已烧过的地方烧。不可以在没有烧过的土地上放火。不过,把火放在烧钵的陶片上是可以的。如果把火放在木头上,火一边烧木头一边蔓延过去烧到土地,那就不可以。放在砖块、陶片等东西上面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在这种情况下,也只可以把火放在砖块等物的上面。为什么?因为这些东西不是燃料,它们不算作火的燃料。也不可以在干木桩、干枯树木等上面点火。但如果他想“我要在火还没烧到土地之前就把它熄灭”然后才点,那就可以。如果后来灭不掉,因为超出了能力范围,所以无犯。拿着草炬走路时,手被烧到了就把火丢到地上,无犯。按照《大筏疏》的说法,在掉落的地方放上燃料重新生火,是可以的。那里还说,被烧过的土地,凡是热气所覆盖到的地方,都可以翻动。如果有不知情的比丘,用火燧生了火,用手拿起来问“我该怎么办”,应该告诉他“点燃吧”。如果他说“手被烧着了”,应该告诉他“那就想办法让手不被烧到”。但不应该说“丢到地上”。如果手被烧着时他丢下火,因为他不是出于“我要烧土地”的心才丢的,所以无犯。按照《库伦德疏》的说法,在掉落的地方生火,是可以的。

88在“无犯:他知道……”这些句子里,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:“你要知道这根柱子的坑,知道大泥团,知道谷壳泥;给我大泥团,给我谷壳泥;拿泥土来,拿尘土来;需要泥土,需要尘土;把这根柱子的坑作净,把这泥土作净,把这尘土作净。”

不是故意破坏:比如滚动石头、树木等东西时,或者拄着手杖、木棍一下一下触地走路时,地面被弄破了,这并不是出于“我要用它来弄破”的故意而弄破的,所以叫做不是故意弄破。这样,不是故意破坏的人没有犯戒。失去正念:心不在焉,跟别人说着什么,同时用脚趾或木棍在地上刮划着站在那里,这样因为失去正念而刮划或弄破的人没有犯戒。不知道:在屋子里,被雨水淋湿而盖住的地面,不知道它是“非净地”,以为是“净地”而把它翻动;或者不知道“我在挖、在弄破、在烧”,只是为了保存东西而把锄头等放下去;或者手被火烧到而把火丢下。这样因为不知道的人没有犯戒。其余部分浅显易懂。

有三种生起方式:从身与心生起,从语与心生起,从身、语与心一起生起。是造作,是知觉解脱,是有心的,是制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有三种心,有三种受。

掘地学处第十。

按注释顺序,妄语品第一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