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 应悔过篇义注

28 段

六、应悔过品

一、第一应悔过学处注释

应悔过法,紧随小部之后;

以上所安立者,今为其注释。

552552. 于第一应悔过中,“在返回时”指托钵乞食后返回之时。“全部拿了”即取了一切。“颤抖着”即颤动摇摆。“走开”即离去。

553-5553-5.“应受责备,贤友”等,是显示悔过之方式。“车道”即道路。“巷道”指不能穿行、须原路返回的道路。“十字路口”指四角或三角的道路交汇处。“家”指俗家住宅。于上述任何一处站立取食者,取时犯恶作,吞咽时依吞咽次数犯应悔过。于象厩等处取食,道理相同。若比丘尼立于俗家内部给与,比丘虽立于车道等处接受,亦犯。以“进入俗家内部”一语故,应知此处犯戒乃因比丘尼立于俗家内部给与,而比丘所立之处则无限制。是故,比丘虽立于街道等处,接受立于俗家内部之比丘尼所施食物,无犯。

若为食用而接受一日内药、七日内药、终生药,犯恶作。每一次吞咽犯恶作——这是就未与食物混合的情形而言;若混合后味道合一,则犯应悔过。‘一处受具足戒者’:指在比丘尼众中受具足戒者。若是在比丘众中受具足戒者,则随事而定。

556556. ‘令人给与而非亲自给与’:若非亲戚,由他人令其给与,接受者无犯。‘放置后给与’:放置在地上并说:‘尊者,这是我给您的。’如此给与后,应说‘善哉,姊妹’而接受,然后由该比丘尼或由他人代为受持而食用,这合宜。对于正学女、沙弥尼的给与,接受者无犯。其余此处易明。

此戒的起源与羊毛戒相同:是身行,非无想解脱,非无心,属制罪,是身业,有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一应悔过。

二、第二应悔过学处注释

558第二项:‘请先退开,姊妹’等,是显示应呵斥的方式。

561‘令给与自己的食物而非亲自给与’:在此,即使亲自给与自己的食物,依此学处也无犯,但依前学处有犯。‘给与他人食物而非令给与’:在此,即便令他人给与,依此学处也可能有犯。然而,对于亲自给与者,既不依此学处,也不依前学处有犯。其余皆易明了。此戒源起同咖提那戒——属身行与非身行,非无想解脱,非无心,为制教罪;是身业、语业,具三心、三受。

第二应悔过。

三、第三应悔过学处注释

562第三项:‘双方净信’指由两方净信,即优婆塞与优婆夷。据说在那个家庭中,两人皆是须陀洹。‘财富减损’:这样的家庭即便拥有八亿财富,财富也会减损。什么缘故呢?因为在那里,优婆夷与优婆塞都不守护财富。

569569.“从家中取出而施与”是指:带到座堂或寺院而施与。即使在比丘尚未到来时,先取出放置在门口,随后施与到达的比丘,也是允许的。然而,《大护持》中说:见到比丘之后,才从屋内取出而施与,这是不允许的。此处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起源如羊毛戒——是身行,非无想解脱,非无心,是制戒罪,有身业、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第三应悔过。

四、第四应悔过学处注释

570570. 在第四项中,“被阻挠”即与……对立。

573573.“五者的告知”:意思是,在五位同法者中,差遣其中任何一位,说“我们将带来嚼食与啖食”,即便这样做了告知,也等同于未告知。‘除寺院与寺院界内’:是指除森林坐卧处的寺院及其界内;应知,当从界内出来,在途中见到比丘,或来到村落时,即便作了告知,也等同于未告知。‘若有危险,应说明有危险’:为何应说明?为了免除“寺院中有贼人同住,你们却不告诉我们”的指责。‘应说:贼人,人们在此活动’:为何应说?为了免除“他们让我们的护持者抓捕我们”的指责。

‘对粥已告知,其附属品被带来’的意思是:在对粥作了告知后,心想‘只施纯粥怎么够?我们也要将糕饼、正餐等作为此粥的附属品而施与’,这样带来的任何东西,都成为已告知。对正餐已告知等情况,也依此理类推。又,‘听说某家已作告知,便取了嚼食等而去’,其他人也与他一起带来自己的施物,这是适当的。对粥已作告知,却带来糕饼或正餐,这也是适当的——此说见于《库伦达注》。

575关于病人:即使未作明许,施与病人也无犯。若已作明许,或属于病人的剩余食物——即为某一人作明许后带来的食物,其剩余部分其他人也可食用。若为四、五人作明许后带来大量食物,且他们也愿意分给其他人,这也属于明许剩余,所有人皆可食用。若食物有额外多余,解除储存后放置的,第二天也可食用。对于带给病人后的剩余食物,同样如此。然而,若食物是在未作明许的情况下带来的,则应将其送出寺院外,作明许后再取回,或由比丘们前往中途取用。若有人穿过寺院时,或森林守护者等从森林中带来给予,也应依前述方法作明许。‘此处所生’即指寺院内自然生长的;若他人将根茎嚼食等如法作净后给予,受用者无犯。但若将其带到村庄煮熟后再带来,则不可,必须作明许。其余在此处已很明了。

咖提那衣的起源:有作业非作业,非想解脱,非有心,依制戒而犯,身业,语业,三心,三受。

第四应巴底德萨尼竟。

《一切欢喜》律藏注释中

应巴底德萨尼注释已竟。

应巴底德萨尼篇已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