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应学法篇义注

97 段

七、应学法篇

一、周圆品释义

凡由已修学者所修习的,即称为“应学法”。

这些应学法今已宣说,现在,正是解说其注释次第之时。

576576. 此处,“周圆”是指四周呈圆形。“上至脐轮,下至膝轮”,即向上遮盖脐轮、向下遮盖膝轮而穿着下衣时,应将下衣从膝轮以下、小腿骨起始处往下放低约八指宽来穿着;若放低超过此限,则犯恶作。如《大护持》中所说:“坐时,膝轮以下应被遮盖约四指宽。”如此穿着,下衣才符合尺寸。此处的尺寸是:长五拳,宽二肘半。若得不到这样的尺寸,宽度二肘亦可,只要能遮盖膝轮;脐轮则可用上衣来遮盖。若用单层衣穿着,此处便不能保持平整;若用双层衣,则可保持平整。

“垂下穿着者,犯恶作”:此处不仅是指从前面或后面垂下而穿着者犯恶作,凡是如《犍度》中所说:“那时,六群比丘穿着如在家人的穿着、象鼻形、鱼尾形、四角形、扇面形、百褶形”等方式(《小品》280),以这些过失方式穿着者,同样犯恶作。若能如法周圆地穿着,这一切便不会发生。此处仅是略说,详细内容将在该处阐明。

“非故意者”:即并非刻意想“我要从前面或后面垂下穿着”,而是本打算“我要周圆地穿着”,却失误而穿得不周圆者,无罪。“失念者”:即心不在焉而如此穿着者,无罪。“不知者”:在此,对于不知穿着仪轨者,并无豁免。因为穿着仪轨应善加学习,不学习本身即是不尊重。然而,这是针对故意不学者而言;因此,若已学习仪轨却不知下衣是否上提或下滑者,无罪。在《库伦达》中则说:“不知如何周圆穿着者,无罪。”若有人小腿干瘦或腿肚粗大,为了得体,将下衣从膝轮处再放低超过八指来穿着,这是允许的。

“病人”:指小腿或脚上有疮,提起或放下(下衣)来穿着,是如法的。“在灾祸时”:如被猛兽或盗贼追赶,在这样的灾祸时,无罪。其余在此处所说,意义明显。

第一波罗夷的犯缘:是作业,有想解脱,有心,世间罪,身业,不善心,苦受。普萨提婆长老说:“无心,制戒罪,三受。”而优波提舍长老则因“出于不尊重”之说,认为:“世间罪,不善心,苦受。”

577577.“应周圆地披着”:如说“尔时,六群比丘披着如在家人的披着”(《小品》280),不应披着如此所说的种种在家人披着方式,而应依此处所说的方法,使两耳齐平,圆满披着仪规,周圆地披着。这两条学处普遍适用,因此无论在寺院内还是村落内,都应周圆地穿着与披着。犯缘等,应依第一学处所说的方法,连同长老的主张来理解。

578578.“敞开身体”:指敞开锁骨或胸部。“善遮盖”:并非连头一起披着;而是系好纽结,顺风向,遮盖颈部,使两耳齐平,整理整齐,遮盖至手腕处,然后进入村落。在第二条学处中:从喉结以上,头部应敞开;从手腕以下,手部应敞开;从腿肚以下,脚部应敞开——应当敞开这些部位而坐。

579“为居住而入者”:指为了居住而进入(村落)者,在夜间或白天,即使袒露身体而坐,也不犯戒。

580“善收摄”:即不玩弄手、脚;意为“善调伏”。

582“垂目”:即向下垂视。“观一轭之量”:犹如被轭连结的、已调伏的良马,唯观一轭之量,即前方四肘之地;比丘应唯以此量而行。若有人出于不敬,四处张望,边走边观看各处的殿堂、楼阁、街道,则犯恶作。然而,站在一处观看有无象、马等危险,是允许的。坐着时,也应垂目而坐。

584“抬身”:即因抬高而(衣被)抬起;此处是表状态的具格用法,意为“从一边或两边将衣袍掀起”。从内门柱起,不应如此行走。当坐着时,即便取出扇子,也不应掀起衣袍,而应将扇子从衣下取出。

第一品

二、大笑品释义

586“大笑”:即发出大声的笑。此处依前述方法,同样是具格用法。

588“Appasaddo antaraghare”指在屋内保持安静。怎样才算安静?在一间十二肘长的屋内,僧团长老坐在前端,第二长老坐在中间,第三长老坐在末端。如此就座时,僧团长老与第二长老交谈,第二长老既能听到他的声音,也能听清他所言。而第三长老只听到声音,却听不清话语。这样才算安静。若第三长老也能听清话语,便称为大声了。

590「Kāyaṃpaggahetvā」意为:保持身体不动,以端正、平稳的威仪行走与安坐。

592「Bāhuṃ paggahetvā」意为:保持手臂不动。

594「Sīsaṃ paggahetvā」意为:保持头部不动,令其端直安立。

第二品

三、叉腰品释义

596-8596-8. “Khambhakato”是指将手撑在腰部,作出支撑的样子。所谓“Oguṇṭhito”,是指连头一起覆盖。

600600. “Ukkuṭikāyāti”:此处所说的“ukkuṭikā”,是指抬起脚跟仅以脚尖触地而行,或抬起脚尖仅以脚跟触地而行。此处为工具格,即依所述特征而行。

601601. “Dussapallatthikāyāti”:此处,所谓“带具交叉坐”即是“布料交叉坐”。

602「Sakkaccanti」指提起正念。

603「Ākirantepīti」即正在给予钵食之时。「Pattasaññīti」即作意于钵。

604「Samasūpako」意指羹的量约为饭食的四分之一。关于「绿豆羹、豆羹」,《大疏》中说,以马豆等所作之羹也应包括在内。关于「种种味」,应知除这两种羹之外,其余如无盐菜羹、醋汁、鱼肉味等,皆属「种种味」。即使多取这些种种味,亦无犯。

605“Samatittikanti”意为完全充满、完全装满。接受堆成尖顶的钵食,犯恶作。此处所谓“堆成尖顶”,是指超过了钵口内缘线而作成,即放入钵中、堆起、装满的意思。不应接受如此作成的,而应取用与钵口内缘线齐平的量。

关于“堆成尖顶”,无畏长老说:“是用五种食物作成。”然而,三藏小龙长老引用“钵食包括粥、饭、硬食、粉团、齿木乃至线屑”的经文后说,即使线屑也不应堆成尖顶。比丘们听闻这些说法后,便前往罗诃那询问小善长老:“尊者,堆成尖顶的钵食以什么为界限?”并告知了那些长老的意见。长老听后说:“唉,小龙偏离了教法!我为他讲解律藏七遍,从未如此说过。他从何处听来这样的话?”比丘们请求长老:“尊者,请现在就开示,应以什么为界限?”长老说:“贤友,以时药为限。”因此,凡是粥、饭、果品等属于食物的东西,都应只取平满的量。而且,这是指用受持之钵来取受;若用其他钵,即使堆成尖顶也是可以受用的。至于非时药、七日药、尽形寿药,即使用受持之钵堆成尖顶,也无妨。然而,《大疏》中说:“用两个钵取食,装满一钵后,可以送回寺院。”当放入钵中时,糕饼、甘蔗段、果品等向下沉落的,不称其为堆成尖顶。若将糕饼做成花环状放在钵食上布施,那才称为堆成尖顶。但若将花环、荜澄茄、苦果等做成花环放于其上而布施,则不成为堆成尖顶。在饭食上放置小碟或钵,装满后接受,也不称其为堆成尖顶。

此处,于无犯的条文中并未提及病人,因此即便是病人,也不应接受堆成尖顶的钵食。总之,在任何情况下,只是不该接受这样的食物;然而,一旦已接受,便已是如法接受,可以受用。

第三品。

4. 恭敬品释义

606「Sakkaccanti」此处也是说:唯有在不恭敬接受时才构成犯戒;但若已接受,则已是善接受。而「Sakkaccanti」与「Pattasaññīti」二者,均如前说。

608「Sapadānanti」指不作区域分别,依次第而行。关于「Samasūpake」,如前说。

610「Thūpakatoti」指从顶部,即从中间的意思。

611“遮盖后布施”是指在杀生时节等日子,将菜肴加以遮盖后再行布施。关于“由暗示乞求”,此处不予讨论。

614即使是“作嫌恨想”这条学处,病人同样不得违犯。

615“不过大的饭团”:孔雀蛋为过大,鸡蛋为过小,应以这二者之间的中等大小为量。关于“硬食”,此处包括根茎类硬食等一切。

第四品。

5. 团食品释义

617「Anāhaṭeti」指未运送,即未送到门口的意思。

618「Sabbaṃ hatthanti」指整个手掌。

619「Sakabaḷenāti」指说法时,将诃子或甘草等放入口中而说。只要话语不会因此而变得不完整,在口中有那样大小的东西时,是可以说的。

620「Piṇḍukkhepakanti」意为将饭团抛起、抛起。

621「Kabaḷāvacchedakanti」意为将饭团咬断、咬断。

622所谓「作瘤块」是指像猴子一样反复做出瘤块。

623所谓“甩手”,是指反复甩动手。

624所谓“撒饭粒”,是指反复撒落饭粒。

625所谓“伸舌”,是指反复伸出舌头。

626『作咂咂声』者,即一再发出『咂、咂』之声。

第五品。

6. 苏儒苏儒品释义

627『作咝咝声』者,即一再发出『咝、咝』之声。『戏笑』为讥笑之语;其意为:不应以任何方式,譬如『何为佛?是石佛、已觉悟者?何为法?是牛法、山羊法?何为僧?是鹿群、畜群?』等,以此类言词戏论三宝。

628『舔手』者,指一再舔手。进食时,即使手指般大小的食物也不应舔。然而,对于浓粥、糖蜜、乳饭等,可以用手取食,将手指放入口中进食。舔钵与舔唇的道理也是如此。因此,即使一根手指也不应舔钵,即使一片嘴唇也不应用舌头舔,但可用嘴唇取食送入口中。

631「Kokanada」者,是取其名称。「Kokanada」意为莲花,而那座楼阁形如莲花,因此他们便将其命名为「Kokanada」。不得以沾有食物的手取饮水器,这是出于厌嫌而制的禁止。因此,无论是属于僧团的、属于个人的、属于在家人的、还是自己所有的,螺、碗、盘都不可取;若取,犯恶作。然而,若手的一部分未沾有食物,则可以借助那部分来取。

632「捞出后」者,指将饭粒从水中捞出,堆集一处后倒掉水。「弄碎后」者,指将饭粒弄碎,使其随水流去而倒掉。「在容器中」者,指以容器接取而倒入容器中。「拿出后」者,指拿到外面后倒掉;如此倒掉者,无犯。

634「白伞」者,指以布包裹的白伞。「草席伞」者,指竹篾所制的伞。「叶伞」者,指用棕榈叶等任意材料所制的伞。「圆环固定、伞骨固定」者,这是为了说明前三种伞的骨架结构而说的。因为这些伞既有以圆环固定的,也有以伞骨固定的。即使是以当地所生的嫩枝制作的一片叶伞,也是伞。在这些伞中,若任何伞尚在手中,即称为持伞者。他若持着该伞,或将其担于肩上,或置于大腿上,只要手未放开,就不得为他说法;若说法,依前述方式犯恶作。然而,若他人为他持伞,或伞置于伞架上,只要伞离开其手,此人便不称为持伞者,因而可以为他说法。此处关于法的界定,应依句法品所述的方式予以了知。

635“持杖者”:此处所说的杖,是指中等身材者四肘长的杖;而“持杖”的含义,则应依据持伞者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。

636持刀者也是如此:即使佩剑而立,也不归入持刀者之列。

637“持武器者”:此处虽说到“武器是指弓、弩”,然而应知一切种类的弓及各种箭皆是武器。因此,若手持弓与箭,或持纯弓、纯箭、上弦之弓、未上弦之弓,无论站立还是坐着,都不得为他说法。然而,若弓挂在颈上,手尚未拿取,则可为他说法。

第六品。

七、鞋品释义

638“踩踏者”是指:未把手指间插入伞杖,仅踩踏着鞋站立的人。“穿着者”是指:穿戴好后站立的人。鞋履的判别方式也同样。“脱开者”在此是指:解开脚跟绑带后站立的人。

640“乘车者”的定义:即使被两人以手搭成的轿子抬着,或被放在布上用竹竿抬行,又或坐在不合宜的轿、车等交通工具中,乃至坐在拆卸后仅剩轮子的座上,都算作乘车者。如果两人同乘一车,则可以说。即便分开而坐,坐在高车上的人可以为低处的人说法,同等高度也可以。坐在前车的人可以为后车的人说法,但后车的人即使坐得更高,也不得说法。

641“卧者”是指:即使仅仅躺在草席上或天然地面上,也不得由站立或坐在高床、高座乃至地面上的人为其说法。然而,卧者可以为在更高处或同等高度躺着的卧者说法。卧者也可以为站立者或坐着者说法;坐着者也可以为站立者或坐着者说法。站立者则只能为站立者说法。

642“缠绕坐”者,指以任何方式缠绕而坐——或用瑜伽带缠绕,或用手缠绕,或用布缠绕——无病而这样坐着的人,不得为他说法。

643“缠头”者,指以布缠裹,或以髻等装饰,使发际不被看见;这样便是缠头者。

644“覆头”者,指连同头部一起覆盖者。

645“坐于地上”是指坐在地面。“坐于座位者”是指即使只是铺了布或草坐着。

647Chapaka 意为贱民;Chapakī 意为女贱民。Nilīno 意为隐藏。所谓 yatra hi nāma,即指那个名字。他将这一切视为最后的事,便在那里倒下,并说出“这整个世界已陷入混乱,没有界限”后,当场从两棵树之间坠落。坠落后,又在两人面前……

二者皆不知义理……犹如打破陶罐一般……

这里,两种人不知义理:这两类人都不知经文的义理,也不见教法。哪两类呢?就是“教诵圣典者”与“不如法学习者”。这样一来,婆罗门和国王这两者便都被安立在不具正法的状态中。

于是,婆罗门撒琳诵出偈颂,其义为:尊者,我明知这是非法,然而我长久以来带着妻子儿女眷属,一直享用国王赐予的沙利米饭。所谓“浇着清净肉汁”,指的是以种种调味精心制成的清净肉汁,混合在饭中,因此称为“有清净肉汁浇淋”。所以我并未依正法而行,由于吃了国王的饭食,得到种种财富利益,腹中饱足,不识正法。这正法是圣者所称赞,清净而受人尊敬,我深知它就是真理。

那时,贱民以“可耻啊!”两首偈对他说。其义为:婆罗门,你所得到的财富之利、你所得到的名声之利,愿你那些财富利养、名声利养都遭到耻弃。为什么呢?因为你所得到的这些利养,既是未来堕入恶趣的因缘,于现在也是靠不法行为来维持生活。像这样靠不法行为维生,是未来堕落的原因,怎能称为正当的活命呢?

可耻啊,那种财富之利!可耻啊,婆罗门,那种名声之得!

若这生计是由堕落而来,或由行于非法而来。

游方者说:“大婆罗门,你速速从此地逃离吧。其他的众生也在煎熬、也在受用,并非只有你与国王如此。你不要让自己践行非法,如同那瓦罐一般自行碎裂。若你在此地不远离,而继续行此非法,那么,你便是如此践行了非法,就如瓦罐为岩石所碎,你必将自行破裂。”因此,我们劝你速离此地。

游行去吧,大梵天啊,众生终将死灭;

你莫行非法,莫像这陶罐一样破碎。

若人坐于高座,乃至坐在地面的隆起处,亦不应对他说法。

648关于“站着为坐着者说法”条,若有比丘前往侍奉长老而站立时,长老坐在座位上向他问法,不应说法。出于恭敬,不能对长老说“请长老起立后再问”;若心想“我为站在一旁的比丘说法”而说,则可。

649关于“不在后面行走者为前面行走者说法”条,若走在前面的人向走在后面的人问法,不应说法。若心想“我为后面的比丘说法”而说,则可。一起温习已学之法是允许的;与并排而行者说法,也是允许的。

650关于“不在非道者为道者说法”条,若两人都在车道上,一人走一条车轨或行于非道,只要能并排而行,即可。

651所谓“非故意”者:若前往隐蔽处时,大便或小便突然排出,即名为“非故意”,无犯。

652“非于植物上”:此处,即使活树的根部在地表可见而延伸,或树枝贴地生长,这一切都称为“植物”。比丘可坐于树干上,在无植物处排泄。若正观察无植物处时突然排出,或因病因缘而站立,亦是开许的。所谓“于非植物处作”,是指在无植物处作。然而,若将草或树叶垫在上面后而作,这实为有植物处,不能称为“于非植物处作”。如同将活物放入水中,狮子等也会聚集而来——此义在《大筏》与诸《结文》中已说,于其余各处应依此同理了知。

653“非于水中”:此处是专就适合使用的水而言;若在厕所或大海等不适合使用的水处,则无犯。天降雨时,四周积水流溢,若正观察无水之处时突然排出,是开许的。《大筏》中说:“若于此时,得不到无水之处而作,亦为开许。”其余之义,因已总摄于诸学处中,故此处不再重述。

第七品。

为阐明起源等,今作杂释:与高声大笑及高声喧哗相关者有四;口含食物说话者有一;与坐卧地上或低座、站立、从后随行、行走非道相关者有五。此十学处以教诫为起源,由身、语、意生起;是行作、有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美粥求施学处以贼队为起源,由身与心,或由身、语、心生起;是行作、有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身业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持伞、持杖、持刀、持武器、穿鞋、乘车、卧床、交腿坐、缠头、覆面等名目的十一条学处,以说法为起源,由语与心生起;属有行作、无行作,有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罪、语业、不善心、苦受。

其余五十三条学处,源于第一波罗夷。

于一切众学法中,因病因缘即无犯;唯于“塔形食团”、“以羹汁覆盖”及“有嫌恨想”此三条学处中,无有“病者”之开许。

应学法释义已毕。

应学法篇已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