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舍堕篇义注

443 段

4. 舍堕篇

衣篇

第一咖提那学处的注释

三十种舍堕法,是寂静者所宣说的;

现在我要为它们作前所未有的词句解释。

459那时,佛陀世尊住在毗舍离的乔达摩塔庙。当时,世尊允许比丘们使用三衣。这里说的“三衣”,就是下衣、上衣和僧伽梨,这三种衣服被允许使用。至于在哪里允许的、什么时候允许的、因为什么原因允许的,这些在《衣犍度·耆婆事》里都已经讲到了。比丘们另外拿一套三衣进村,也就是跟住在精舍和洗澡时穿的那套不同,这样每天穿着九件新衣。

460“已生起”:这是从获得的角度说“已生起”,为随后的制定戒条打开方便之门,而不是从完成的角度说的。

“想送给具寿舍利弗”这句话是说:据说,具寿阿难认为,除了世尊以外,再没有另一个人具备这样殊胜的功德,所以他出于对功德的敬重,特别护念具寿舍利弗。他每次得到合意的衣服,都会先染色、点上标记,然后送给这位长老;饭前得到上好的粥、嚼食或钵食,也送给这位长老;饭后得到蜂蜜、糖浆之类,也送给这位长老;从施主家里把孩子们带出来让他们出家时,也是让孩子们到这位长老跟前受依止,自己则替他们做告白羯磨。具寿舍利弗也这样想:“父亲该做的事,本来就是长子的责任;该由我为世尊做的事,阿难正在做。依靠阿难,我才能少事少务地安住。”因此他也特别护念具寿阿难,得到合意的衣服时,也同样送给阿难长老,完全和前面说的一样。应当知道,他们就是这样出于对功德的敬重而互相护念,所以那时那件衣服出现时,也是“想送给具寿舍利弗”。

世尊在第九天或第十天回来。这里有人可能会问:长老怎么知道呢?他是通过很多理由知道的。据说,舍利弗长老要外出游化各地时,一定会先向阿难长老告辞才出发,说:我会在多少天之内回来,这段时间里,你不要疏忽对世尊的照顾。如果不能当面告辞,也会派比丘去传话后才走。如果他在别处安居,就会对先回来的比丘们传话说:请以我的名义,用头顶礼世尊的双足,并问候阿难长老健康,然后告诉他,我将在某天回来。而且他总是会在预先说好的那一天回来。另外,具寿阿难也能靠推断知道:具寿舍利弗忍受与世尊分离,已经安住这么多天了,从现在起,他一定不会超过某一天,肯定会回来。因为凡是智慧广大的人,对世尊的爱敬也深,靠这个道理也能知道。他就是通过这样许多理由知道的。所以说:世尊在第九天或第十天回来。这样说之后,因为这条学处属于制戒罪,不是性罪,所以世尊就按照具寿阿难所说的同样时限,说:那时,世尊……应持。如果长老预告的是半个月或一个月,世尊也会允许。

462-3“衣已做成时”,是指无论以哪一种完成方式,衣已经做成了。不过,因为那件衣也可能由于制作而完成,也可能由于丢失等而完成,所以在逐项解释时,为了只显示它的含义,才说“比丘的衣已做……”等。其中,“已做”是指以缝纫工作结束而做成;所谓缝纫工作结束,就是做完一切该用针做的活,比如系带、纽结、边缘,然后把针收起来。“已失”是指被贼等拿走,这也因为制作障碍已经结束,所以称为“已完成”。“已坏”是指被白蚁等咬坏。“已烧”是指被火烧。“或衣的期望已断”:“我将于某家得到衣服”这样的期望已经生起,而此期望已断,这也应知因制作障碍的结束而成为“已作成”的状态。

“咖提那已被撤除时”,意思就是咖提那已被撤除的时候。由此说明第二种障碍不存在。不过,咖提那的撤除方式,要么是依八种事中的某一种,要么是依僧团内部的撤除,所以解释这个地方时,就说了“八种事”等等。其中,“诸比丘,有八种事能撤除咖提那——离去而撤、完成而撤、决定而撤、毁坏而撤、听闻而撤、期望断绝而撤、越界而撤、共同撤除”,这八种事见于《咖提那犍度》。僧团内部的撤除则见于比丘尼分别:“尊者,请僧团听我说。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,僧团就撤除咖提那。这是公告。尊者,请僧团听我说。僧团撤除咖提那。哪位尊者同意撤除咖提那,就保持沉默;谁不同意,就说出来。咖提那已由僧团撤除,僧团同意,所以沉默。我这样受持。”这里本该说明的内容,我们会在它出现的地方再解释。如果在这里讲,就必须引出原文,还要解释义理;而且即使讲了也不容易理解,因为讲在了不适当的地方。

“以十日为限”的意思是:十天是最大的期限,所以叫“以十日为限”;意思是应当在这段以十日为限的时间里持守。不过在《分别》里,只是为了显示这个义理才说“应持守十日为限的状态”。这里要说的其实是:所谓“以十日为限”,就是指这个十日为限的状态、十日为限的性质,只要不超过这段时间,就应当持守。

因为不属于已决意、已分配的衣,所以是多余的衣,就叫“多余衣”。正因如此,在《分别》中才说“未决意、未分配”。

六种衣中的任何一种,就是亚麻衣、棉衣、绢衣、毛衣、麻衣、粗麻布衣,也就是这六种衣中的某一种。这里先说明了衣的种类,接着为了说明尺寸,就说“适合分配的最下等衣”。它的尺寸是:长两拃,宽一拃。关于这一点,圣典中说:“诸比丘,我允许把适合分配的最下等衣,长为善逝八指、宽为四善逝指。”

对于让那件衣超过期限的人,犯舍堕、波逸提。意思是:让如前所说种类和尺寸的衣,超过最多十天的时间,在这期间,如果不把它处理成不属于多余衣的状态,就犯舍堕、波逸提;而且那件衣成为应舍弃的,他也就有波逸提罪。或者,“舍”就是舍弃,这是对前期应做的律仪行为的名称。因为具有应舍弃的性质,所以就叫舍堕。是什么?波逸提。让那件衣超过期限的人,有伴随舍堕律仪行为的波逸提,这是这里的意思。不过在《分别》中,先为了显示义理的分辨,设立论母说“让那件衣超过期限的人,成为舍堕”,然后说“在第十一日破晓时,成为舍堕,应舍弃”。接着,为了显示应舍弃给谁以及怎样舍弃,说“应舍弃给僧团……”等。其中,“在第十一日破晓时”:这里,衣生起的那一天,其破晓是依附于生起之日的,因此应知,连同衣生起的那一天,在第十一日破晓时成为舍堕。即使多件衣捆在一起或包在一起放置,也只有一个罪。若没有捆、没有包,则按物的数量而有多个罪。

舍弃之后,应当发露所犯的罪。那要怎么发露呢?就像《犍度》里所说的那样。那里又是怎么说的呢?是这样说的:“比丘们,那位比丘应当前往僧团,把上衣偏袒一肩,顶礼上座比丘的双足,蹲跪合掌,这样说道:‘尊者,我犯了某某罪,我发露这个罪。’”(《小品》239) 在这里,如果只有一件衣,就应当说“一件舍堕波逸提”;如果有两件,就说“两件”;如果有多件,就说“许多件”。 在舍弃的时候,如果只有一件衣,就按照圣典原文那样说:“尊者,这是我的衣。”如果有两件或多件,就应当说:“尊者,这些是我的衣,已经超过十天,是应舍弃的,我把这些舍给僧团。”如果不会诵圣典原文,也可以用别的方式来说。

应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来接受罪。应当完全按照《犍度》里所说的方式接受。那里是这样说的:“应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向僧团禀告:”

尊者,请僧团听我说: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,对犯戒之事记得、坦白、公开、发露。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,我就接受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的犯戒之事。

于是应该对他说“你看见了吗?”他回答“是的,我看见了”。“未来你应当防护。”(《小品》239)如果是两道罪或多道罪时,就应该按照前面同样的方式理解语句上的差别。

在布施衣时,也应该根据对象的不同来理解说法上的差别,比如“僧团接受这件衣、这些衣”。在向僧群和向个人舍衣时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关于发露罪和接受发露,这里的律文是:“诸比丘,那位比丘应当走到众多比丘那里,把上衣偏袒到一边肩膀,顶礼年长比丘们的双脚,蹲跪下来,合掌,这样说道:‘尊者,我犯了某某罪,我发露这个罪。’然后,应当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告诉那些比丘:”

诸位尊者,请听我说: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,忆念所犯的罪、开显所犯的罪、公开所犯的罪、发露所犯的罪。如果各位尊者认为时机合适,我就接受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所犯的罪。

于是应该对他说:你见到了吗?是的,我见到了。今后你应该防护。

那位比丘应当走到另一位比丘跟前,把上衣偏袒到一边肩膀上,蹲下来,合掌,这样对他说:“贤友,我犯了某某罪,我向您发露这个罪。”对方应当说:“你看见了吗?”他说:“是的,我看见了。”对方就说:“以后你要好好防护。”在这里,罪的名称怎么取、话该怎么说,应当按前面说过的方式去理解。

就像对僧团舍罪时那样,对两个人舍罪时也应知道同样的巴利文。因为如果有什么不同,那么就像“诸比丘,我允许三人举行清净布萨。诸比丘,应当这样做: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告知那些比丘”这样说了三人清净布萨之后,又用“诸比丘,我允许两人举行清净布萨。诸比丘,应当这样做:由长老比丘偏袒上衣”这样的方式,单独宣说两人的清净布萨。同样,如果这里也有不同,就应该单独说巴利文;但因为没有不同,所以没有另外说,这里就以对僧团所说的巴利文为准。

不过,在受罪这件事上有个区别:比如在僧团中舍罪后陈述罪过时,受罪的比丘要提出动议;同样,在这里不提出动议,由两人中的任何一人像单独一人那样受罪,罪就应当这样接受。因为对两个人来说,并不存在所谓“提出动议”这回事;如果有的话,就不会把两人的清净布萨单独宣说了。

在施舍已舍弃的衣时,就像一个人说“我把这件衣给尊者”,同样说“我们把这件衣给尊者”也是可以的。因为比这更重大的、需要白二羯磨的事情,也有说“应当先征询再作”的,对它们来说,这是随顺的。不过,已舍弃的衣必须给,不能不给,因为这只是律仪上的行事。并不会因为那样说,这件衣就成了施给僧团、僧众或个人的。

468过了十天,有“已过十天”的想法:当衣服过了十天时,心里想“这件已经过了期限”;或者当十天过去时,心里想“十天已经过去了”。这是应舍的波逸提。在这里,光有想法并不能免除罪过。即使他这样想,那件衣服仍然要舍掉,并且犯波逸提罪。把“连同舍堕的出罪法”或“波逸提”这两种理解都说得通。这个道理适用于一切情况。

对没有给任何人、也没有舍弃的东西,却生起“我已经把它舍弃了”这样的想,这叫“未舍而作已舍想”。

“没丢却以为丢了”:自己的衣服和许多别人的衣服放在一起,被贼偷走时,他对自己的那件衣服虽然没丢,却生起“丢了”的想法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“没坏”等情况。

这里说的“未掠夺”,应当理解为:不是通过破室入室、强行抢走这种方式而被掠夺。

没有舍弃就使用,犯恶作罪。穿在身上一次或披在身上一次后,没有从身上脱下来,即使整天到处走动,也只犯一个罪。每脱一次再穿、每脱一次再披,每次动作都犯恶作罪。整理穿得不好或披得不好的衣,无犯。别人使用那件衣,也无犯。这里“无犯:接受别人做好的衣来使用”等说法可以作为佐证。对于还没过期限却当作已过期限想的人,以及心存疑惑的人,所说的恶作罪是就使用而言的。

469“无犯:在十天内决意,或作净施。”在这里,应当知道什么是可以决意的,什么是可以作净施的。关于这一点,对应的巴利原文是这样的——那时,比丘们心里这样想:“世尊所允许的这些,无论是‘三衣’、‘雨浴衣’、‘坐具’、‘敷具’、‘覆疮衣’、‘擦面巾’还是‘杂用布’,这一切到底是应当决意,还是应当作净施呢?”他们就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。

比丘们,我允许把三衣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;雨浴衣在雨季四个月里确定为自己所有,过了这段时间可以作净施;坐具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;敷具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;覆疮衣在有病期间确定为自己所有,过了这段时间可以作净施;擦面巾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;杂用布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。

在这里,决意三衣的人应当先把它染色,点上坏色点,然后只能决意尺寸合适的。它的尺寸是:按最高标准来说,比善逝衣小一些是可以的;按最低标准来说,僧伽梨和上衣的长度五拳、宽度三拳,是可以的。下衣长度五拳、宽度两肘,也是可以的,因为这样披着也能遮住肚脐。但超过或不足上述尺寸的,就应当作为杂用布来决意。

这里,因为《附随》322 中说“衣有两种决意——以身决意,或以语决意”,所以先把旧僧伽梨舍掉,说“我舍此僧伽梨”,然后用手拿起新僧伽梨,心里作意“我决意此僧伽梨”,同时做出身体动作,这样就是以身决意。这就是以身决意。如果身体任何部分都没有碰到它,这种决意就不成立。至于以语决意,则要发出言语,以语决意。这里面有两种情况:如果衣在手边,就要说出“我决意此僧伽梨”;如果衣放在内室、楼上或附近的寺院里,就要先确认它放置的位置,然后说出“我决意那件僧伽梨”。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上衣和下衣,只是名称不同而已。因此,所有衣都应当以各自的名称来决意,也就是僧伽梨、上衣、下衣。如果决意之后,又用放置着的布料做成僧伽梨等,那么在染色和作净完成之后,要说“我舍此”把它舍掉,再重新决意。如果要把更大的第二块布或补丁缝到已经决意的衣上,也必须重新决意。如果缝上去的布大小相同或更小,就不需要再做决意。

三衣能不能决意为“随众衣具”呢?据说大莲花长老说:“三衣就只能决意为三衣。如果允许把三衣决意为随众衣具,那《无住处学处》里的开许就变得没有意义了。”据说他这么说了以后,其余比丘说:“随众衣具也是世尊亲口说应当决意的,所以是可以的。”《大护持》里也说:“所谓随众衣具,是一种单独存放的方式,因此把三衣决意为随众衣具来受用,是可以的。不过在《无住处学处》里,说的是决意三衣而持守者的开许。”据说持诵《两分别》的普那瓦利迦住者大提舍长老也说:“我们从前听大长老们说,住在林野的比丘把衣放在树洞等处,然后去精勤修行。他们去附近寺院听法时,太阳出来以后,沙弥或年少比丘就带着他们的钵和衣过去,所以为了受用方便,把三衣决意为随众衣具是可以的。”《大护持》里也说:“从前住林野的比丘们,因为在没有结界的区域难以持守,就把三衣决意为随众衣具来受用。”

“雨浴衣”取名为“不过量”,按照前面说的方法,在雨季四个月里要决意受持,过了这段时间就要舍掉、作净。这件衣即使只是染了不同的颜色,也可以用。但两件就不可以。“坐具”也要按前面说的方法决意,而且必须符合尺寸,只能有一件,两件不可以。“敷具”也要决意,大的也可以用,一件可以用,多件也可以用。蓝色、黄色、有花叶纹的、有花朵纹的,所有种类都可以。一旦决意了,就一直处于决意状态。“痒疮覆布”只要病还没好,就按尺寸决意受持。病好了以后,要舍掉、作净,只能有一件。“擦面布”也要决意,当一件在洗的时候,可以想要另一件来用,所以两件可以。不过其他长老说:“这是一种存放方式,多件也可以。”随众衣具没有数量限制,想要多少就决意多少。袋子和滤水器,如果达到可以作净的最小衣量,也要决意成“随众衣具”。把多件合在一起,决意说“我决意这些衣是随众衣具”,也可以。为了医药、劳作、父母等用途而存放的,也要决意。不过《大护持》里说“无犯”。至于床垫、椅垫、枕头、披毯、毛毯这些,以及为了坐卧具资具而布施的敷物,就根本不需要决意。

那么,对于受用已经决意过的衣的人来说,决意是怎样失去的呢?通过施与他人、被强行夺走、以信任的方式取用、还俗、舍弃学处、命终、改变性别、撤销决意、出现破洞——通过这九种原因而失去。其中,前八种会让所有衣都失去决意,而出现破洞这一种,则只在三衣上导致失去决意,这在所有注释书中都有说到,而且是指指甲盖大小的破洞。这里指甲盖大小,要按小指指甲的大小来理解,破洞也必须是真正穿透的洞。因为如果破洞里面还有一根线没断,那还是算保护着决意的。其中,僧伽帝和郁多罗僧,在长边一搩手、横边八指的范围以内出现破洞,就会破坏决意,超出这个范围就不会破坏。安陀会则是在长边一搩手、横边四指的范围以内出现破洞,就会破坏决意,超出这个范围就不会破坏。所以,一旦出现破洞,那件衣就处于“多余衣”的状态,应该缝补之后再重新决意。不过大须摩长老说:“标准大小的衣,不管在哪里出现破洞,都会破坏决意;大件的衣,在标准范围以外出现破洞不会破坏决意,在范围以内出现的破洞则会破坏。”迦罗毗迦帝须长老说:“小或大并不是判断标准。穿两件衣的时候,在左手叠放收拢的地方出现破洞,不会破坏决意,在那个位置以下就会破坏。安陀会也一样,做褶边时在叠合的地方出现破洞不会破坏,从那以下就会破坏。”但在安达卡注释书中,则以三衣中大须摩长老的说法为标准,进一步说:“最下量也保护决意。”对于资具布,长边按善逝指八指、横边四指,不管在哪里出现破洞,都会失去决意。大块布上超出这个量的破洞,不会失去决意。这个道理适用于所有应当决意的衣。

这里,因为对一切应当决意的衣来说,除了可作净的最下量之外,并没有另外所谓的最下量。凡是坐具、痒疮覆布、雨浴衣所规定的量,那是最高量;因为超过它被禁止,所以它不是最下量;低于它则不被禁止。三衣即使不足善逝衣的量,也只是最高量而已。至于最下量,在经中并没有单独说过。擦面巾、敷布、资具布根本没有最高量的界定。不过,通过可作净的最下量,已经说了最下量的界限。因此,安达卡注释书中先说“最下量护持决意”,然后只对资具布用善逝指显示八指、四指的最下量,而对于其他三衣等,则依据拳量等差别的最下量,说“这个道理适用于一切应当决意的衣”——这并不吻合。

在迦罗毗迦帝须长老的说法里,也只指出了长边方向的破洞,没有指出横边方向的破洞,所以那个说法没有明确界定。大须摩长老的说法是:“标准量衣,不管在哪里有破洞,都会破坏决意;但大件衣在标准量范围之外的破洞,不破坏决意。”可是并没有说:“这样的才是标准量衣,超过这个的就是大件衣。”而且这里所说的三衣等,是以拳量五倍等差别中的最下量作为标准。如果超出最下量范围的破洞不破坏决意,那么达到上等量的钵或中等量的钵,超出下等量范围的破洞也应该不破坏决意;但事实上并非如此。所以这一说法也没有明确界定。

然而,这里最早出现的注释书说法,才是此处的判断标准。为什么呢?因为它有明确的界定。关于三衣的最下量、破洞的大小,以及破洞出现位置的範圍,所有这些在一切注释书里都已经明确界定并说明了,所以只有这个说法才是标准。这个说法确实是随顺世尊的意趣而说的。至于其他说法,既没有明确的界定,前后也不一致。

如果有人先在薄弱的地方打上补丁,后来又把薄弱的地方剪掉拿走,决意不会坏。翻转边缘时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对于双层衣,如果其中一层破了或者脱落了,决意不会坏。把小衣改成大衣,或者把大衣改成小衣,决意不会坏。如果把两端往中间缝合时,先剪断再拼接,决意就坏了;如果是先拼接再剪断,就不会坏。即使让洗衣工洗过之后把它弄白,决意还是决意。以上就是关于“在十天内决意或作净”当中,对决意的判定。

关于作净,有两种作净:当面作净和隔面作净。怎样才是当面作净呢?先弄清楚这些衣是一件还是多件、是放在跟前还是没放在跟前,然后说“这件衣”或“这些衣”,或者说“那件衣”或“那些衣”,再说“我为你作净”,这就是第一种当面作净。做到这一步,可以存放,但还不能使用、不能送人、也不能决意。如果这样说:“这是我的东西,我的这些东西,你拿去用、拿去送人,或者随你方便处置吧”,这就叫出离。从那时起,使用等就都可以了。

还有一种方式:同样地,先弄清楚这些衣是一件还是多件、是放在近处还是不在近处,然后在那位比丘面前说“这件衣”或“这些衣”或“那件衣”或“那些衣”,再从五位同法者中选一位自己中意的,称他的名号,说“我为提舍比丘作净施”,或者说“我为提舍比丘尼、提舍在学尼、提舍沙弥、提舍沙弥尼作净施”,这就是另一种当面净施。做到这一步,就可以存放了,但在使用等方面则一样也不允许。然而,当那位比丘说“提舍比丘的所有物……乃至……提舍沙弥尼的所有物,你使用、或处理、或随宜处置”时,这就叫作“出离”。从那时起,使用等也就允许了。

什么是不对面净施?同样要先弄清楚衣是一件还是多件、是存放着还是没存放,然后说“这件衣”或“这些衣”或“那件衣”或“那些衣”,接着说“我给你,用作净施”。对方应当问:“谁是你的朋友或熟人?”然后他就按前面的方式说“提舍比丘……中略……提舍沙弥尼”。接着那位比丘要说“我给提舍比丘……中略……我给提舍沙弥尼”,这就是不对面净施。到这一步,可以存放,但在使用等方面一样也不允许。然而,当那位比丘按第二当面净施中所说的方式说“某某的所有物,你使用、或处理、或随宜处置”时,这就叫出离。从那时起,使用等也就允许了。

两种净施的差别在哪里?当面净施,是自己先作净施,然后由别人来撤回。不对面净施,则是让别人先作净施,再让另一个人来撤回。这就是两者的差别。不过,如果接受净施的那个人不精通这项规定,不知道怎么撤回,那就应该把袈裟拿上,到一位通达的人那里,重新作净施之后再让他撤回。这叫做“已净施的净施”,是允许的。以上是对“净施”这个词的判定。

“诸比丘,我允许对三衣作决意,不允许作净施”等语,与这里笼统说的“净施”看起来好像矛盾,但如来所说的话不会自相矛盾。所以应当这样理解它的意思:对于以三衣为范围而受用三衣的人来说,我只允许决意,不允许净施;而雨浴衣在四个月之后,只允许净施,不允许决意。这样一来,如果有人想从三衣中留出一件衣而离开住处,就可以撤回三衣的决意,为了让他能方便地离衣而住,开许他作净施。并且,超过十天也没有罪过——应当知道,通过这个方式,净施在一切情况下都不是被禁止的。

“施与”就是把它给另一个人。那么,怎样才算已经给了、已经接受了呢?如果他说“我把这个给你,我给、我赠、我授、我舍、我弃、我施与”,或者说“我给某某……乃至……我弃舍”,那么不论当面还是不在当面,都算已经给了。如果对他说“你拿吧”,他说“我拿”,这就是给得妥当、接受得妥当。如果对他说“你把它当成你的东西吧”“它就成为你的东西吧”“你将把它当成你的东西”,而他说“我把它当成我的东西”“它成为我的东西”“我将把它当成我的东西”,这就是给得不当、接受得不当——施者不知道该怎么施,受者也不知道该怎么受。不过,如果对他说“你把它当成你的东西吧”,他说“好的,尊者,我拿”,那就是接受得妥当。如果一方说“你拿吧”,另一方说“我不拿”,前者又说“我已经给你了,你拿吧”,后者也说“我不需要这个”。此后,前者心想“我已经给了”,过了十天;后者心想“我已经拒绝了”。这算谁有罪呢?谁都没有罪。但如果有人愿意,就可以决意之后拿来用。

如果有人对“决意”这件事还有疑惑,那该怎么办?他应该说明自己有疑惑,然后说:“如果还没有决意,这样对我来说就是如法的。”接着再按前面说的方式舍弃。因为像这样如实说明之后再作戒律事务,并不会构成妄语。不过有些人说:“可以由一位比丘以信任的方式拿来之后,再布施出去。”这并不合理。因为那并不是他依戒律所应作的事,也不会仅仅因此就成为另一件物品。

“遗失”等说法本身意思很浅显。关于“若不给与,就犯恶作罪”这一句:如果一个人心里想“这是给我的”,抱着这种想法而不给,就犯恶作。但如果已经知道那东西实际上属于对方,却用借口把它夺走,那就应当估量物品的价值,然后让他照价赔偿。

关于起源等项目,这条学处名叫“咖提那起源”,从身和语生起,也从身、语和心生起;因为不决意、不作净而违犯,所以属于非作;即使没有想也不得解脱,即使不知道也犯,因此不是想解脱;是无心、施设违犯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一咖提那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第二 乌多西塔学处解说

471471.“那个时候,佛陀、世尊”——这是《优多西陀学处》的开头。其中,“santaruttarena”的意思是:antarā(安陀罗)称为下衣,uttara(郁多罗)称为上衣;下衣和上衣合在一起就是santaruttara(上下衣),意思就是穿着那套上下衣,也就是穿着下衣和上衣。“Kaṇṇakitāni”是指被汗水浸湿的地方生起的黑白色圆斑。具寿阿难在巡视住处时看见了:据说,世尊为了白天独自禅修而进入香室后,长老趁这个机会,一边收拾摆放不当的木器和陶器,一边清扫没有打扫过的地方,一边和生病的比丘们互相问候,当他来到那些比丘的住处时,就看见了。因此说:“具寿阿难在巡视住处时看见了。”

473授予“不离衣”的认可,意思是:关于不离衣的认可,就叫不离衣认可;或者,为了不离衣而作的认可,就叫不离衣认可。那么,这有什么好处呢?他以那件衣离宿,那件衣不会成为应舍,也不会犯罪。时间是多久呢?大须摩长老说:“只要病还没平息;病平息后,就要赶快回到放衣的地方。”大莲华长老说:“如果赶快回来,病可能会复发,所以应该慢慢回来。从开始找车船,或者心里动念‘我要走了’的时候起,就可以了。但如果心里想‘我现在不走了’,这样放弃责任,就应该撤回认可,那件衣就会归入多余衣的范围。”如果他病又复发,该怎么办呢?触天长老说:“如果还是同一种病复发,那原来的认可仍然有效,不需要再给一次认可。如果是另一种病发作,就要再给一次认可。”优波提舍长老说:“不管是同一种病还是另一种病,都不需要再给认可。”

475-6“比丘的衣已作成时”:这里不能像前一条学处那样取它的意思,而应当把具格理解为表示所属关系,也就是“比丘的衣已作成时”。因为按具格来说,并没有“比丘应当做这件事”的意思。若按所属关系来理解,则是:比丘的衣已作成、咖提那也已撤除,这样断除了障碍的比丘,即使只一夜以三衣离宿——这样的意思才讲得通。其中,“以三衣”是指在已指定的三衣当中,以任何一件。因为即使只离开一件衣而宿,也算是以三衣离宿,因为所离开的衣正属于被禁止的范围之内。所以,在它的分别中说“以僧伽梨……”等。“离宿”是指分开而住。

477-8“同一界内的村庄”等这一句,是为了确定不离衣的界限相而说的。此后,依次详细展开那十五个论母词条,所以说“名为同一界内的村庄”等。其中,“单一家族的村庄”是指属于一位国王或一位食主的村庄。“有围墙”是指被任何一种城墙、篱笆或围栏围住。到这里,就显示了单一家族村庄的同一界性。“应住在村内”:在这样的村庄里,把衣放下后,可以在村内任何合意的地方待到天亮。“无围墙”:以此显示了同一个村庄的多界性。在这样的村庄里,衣放在哪一家,就应住在那里。或者不应离开手距:或者说,不应离开那家周围的手距,不应离开两肘半指距的范围以上,这是所说的意思。但在两肘半指距之内则可以住。若超过这个限度,即使有神足的比丘在空中让天亮,也仍然是舍堕。这里,“在哪一家”这一句,家的界限应依“单一家族的住所”等(《波罗夷》480)之相来了知。

479“不同家族的村庄”是指属于多位国王或多位领主的村庄,就像毗舍离、拘尸那罗那样的地方。用“有围墙”这一说法,显示的是不同家族的村庄属于同一界内。“在集会处或城门附近”:这里的“集会处”,是通过词性变化来表达的集会处;“城门附近”指城门旁边。这里要说明的是:在这样的村庄里,衣放在哪一户人家,就应该住在那里。如果因为声音嘈杂或人群拥挤而没法住在那里,那就应该住在集会处或城门附近。如果在那里也没法住,那就在任何舒适的地方住下,但天亮之前要回到那个集会处或城门附近,不能离开伸手所及的范围。至于放衣的那户人家或衣所在之处,并没有必须住在伸手所及范围内的规定。

前往集会堂的人,在伸手所及的范围内放下衣:如果他想“我不放在家里,我要放在集会堂”,于是前往集会堂。这个前往集会堂的人,在伸手所及之处——也就是伸手能够到、方便放下的地方,心里想着“来,我把这件衣放在这里”,就把衣放在某个店铺里。然后按照前面说的方式,应当住在集会堂或城门附近,不应离开伸手所及的范围。

关于这一点,裁决如下:花天长老先说:“没有必要住在袈裟伸手所及的范围内,不管在哪里——街巷伸手所及、集会堂伸手所及、城门伸手所及——都可以住。”优波提舍长老则说:“城有许多门,也有许多集会堂,所以并非处处都可以。袈裟放在哪条街巷,正对着那条街巷的集会堂和城门,就不应离开那座集会堂和那座城门的伸手所及范围。这样,才能知道袈裟的去向。”如果去集会堂时,把袈裟交到某个店主手里,而他把袈裟带回家中存放,那就不再守护街巷的伸手所及范围,应住在房屋的伸手所及范围内。如果房屋很大,横跨两条街巷,则应在屋前或屋后的伸手所及范围内迎接天亮。如果把袈裟放在集会堂,则应在集会堂里、或在正对集会堂的城门根处、或在那些地方的伸手所及范围内迎接天亮。

“没有围墙”这句话,是用来说明那个村子没有同一邻近。按照同样的方法,应当理解:在一切情况下,既有“同一邻近”也有“非同一邻近”。不过在巴利圣典中,先举出“名为同一邻近的村”这样的开头,最后举出“名为同一邻近的空地”这样的结尾,只提取出一个论母句,然后详细展开逐句分别。因此,应当依照这个句子的方式,在一切情况下从“有围墙”等方面来理解同一邻近和非同一邻近。

480-1在住宅等处所说的“内室”,只是对房间的另一种说法。“或者伸手所及”,是指房间的伸手所及范围。“或者门口”,是指所有人共用的房屋门口。“或者伸手所及”,是指房间或房屋门口的伸手所及范围。

482-7“仓库”是指存放车辆等物品的棚屋。从这里开始,裁决方法应当依照在“住宅”部分所说的那样来理解。“楼堡”是为了抵御敌国等而用砖砌成的、墙壁厚实、有四五层高的特殊建筑。“殿阁”是单一屋顶覆盖的方形宫殿。“宫殿”是长形宫殿。“殿堂”是平顶宫殿。

489这里,“七内”中的一内是二十八肘。如果正在行进的商队把村庄或河流覆盖住而停下来,和已经进入里面的人连成一片,横跨两岸停住,那就只能得到商队护。如果已经进入的人被村庄或河流包住,那就能得到村庄护和河流护。如果商队越过寺院界之后停下来,而袈裟在界内,就应该去寺院住。如果袈裟在界外,就应该住在商队旁边。如果在行进途中因为车坏了或者牛丢了而中断,袈裟在哪一段,就应该住在那里。

490在只有一户人家的田地里,所谓“手距”就是袈裟的手距;在有多户人家的田地里,所谓“手距”就是田地门口的手距。在没有围墙的地方,就是袈裟本身的手距。

491-4打谷场叫作khala。园指花园或果园。这两处田地的判定方式和前面说的一样。精舍等同于住宅。在树根处,指在树荫覆盖的范围之内。但如果树是枝叶稀疏的,放在被阳光照到的地方,就成了应舍;所以应该放在这种树的枝叶阴影或树干阴影里。如果放在树枝或枝干上,就应该放在上方其他枝叶阴影覆盖的地方。弯曲树的树荫延伸得很远,放在树荫所到之处就可以。这里的手距也是衣手距。

所谓“无村旷野”,就是在频阇陀林之类的密林里,或者在大海中央渔夫到不了的小岛上,所能得到的处所。“周围七寻”是说,对坐在中间的人来说,四周每个方向都是七寻,直径就是十四寻。坐在中间的人,能守护放在东方或西方边界上的袈裟。但如果天快亮时,他哪怕只朝东方移动一根头发尖那么点距离,西方的袈裟就成了应舍;反过来也一样。布萨的时候,要从坐在僧众边缘的比丘开始,清理出七寻的界。比丘僧团扩大多少,界也跟着扩大多少。

495有位精进修行(padhānika)的比丘,整夜都在用功修行,到了清晨时分,心想“我要去洗澡”,就把三件袈裟放在岸边,下河去洗。就在他洗澡的时候,天亮了。这时该怎么办呢? 如果他上岸后穿上那件袈裟,就会因为受用了还没有舍掉的应舍袈裟,而犯突吉罗罪。那如果他光着身子走呢?这样也犯突吉罗罪吗?不犯。因为在他还没有见到另一位比丘、还没有做律羯磨之前,那些袈裟还不适合受用,所以它们就等同于“丢失的袈裟”的状态。而丢失的袈裟,没有什么不合法的问题。 所以,应该先穿一件,手里拿着两件,回到住处后做律羯磨。如果住处很远,路上又有行人来往,那就穿一件、披一件,把另一件搭在肩头上走。如果到了住处,看不到同分的比丘,他们都去乞食了,那就把僧伽梨放在村外,穿着内衣和上衣进入集会堂做律羯磨。如果村外有盗贼的危险,那就披着僧伽梨去。如果集会堂很拥挤、人很多,没办法在一边把袈裟脱下来做律羯磨,那就带一位比丘到村外,做完律羯磨之后,才可以受用那些袈裟。

如果比丘们把钵和衣交给年轻比丘们拿着,走在路上,到了后夜想躺下休息,那就应当各自把自己的衣放在伸手够得到的地方,然后才躺下。如果走着走着,年轻比丘们还没到,天就亮了,那么衣就成了应舍衣,但依止并不废止。长老们走在前面,年轻比丘们还没到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如果偏离道路,在树林里彼此看不见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如果年轻比丘们说:“尊者,我们稍微睡一会儿,然后在某某地方赶上你们。”结果一直睡到天亮,那么衣就成了应舍衣,依止也废止了。把年轻比丘们打发走之后,长老们自己躺下睡觉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如果走到岔路口,长老们说“是这条路”,年轻比丘们说“是那条路”,彼此都不接受对方的说法,各自走了,那么天一破晓,衣就成了应舍衣,依止也废止了。如果年轻比丘们离开道路,心想“我们会在天亮前回来”,为了取药进入村庄,回来时还没到,天就亮了,那么衣成了应舍衣,但依止并不废止。但如果因为怕母牛或怕狗,心想“稍微站一会儿再走”,于是站着或坐着,之后继续走,半路上天亮了,那么衣成了应舍衣,依止也废止了。如果心想“我们会在天亮前回来”,进入界内的村庄,半路上天亮了,那么衣既不是应舍衣,依止也不废止。但如果心想“先等天亮吧”就坐下,即使天亮了,衣也不是应舍衣,但依止会废止。还有些人心想“我们会在天亮前回来”,为了听法而积极前往附近的寺院,半路上天就亮了,那么衣成了应舍衣,但依止并不废止。如果因为尊重法,心想“听完再走”,就坐下,那么天一破晓,衣就成了应舍衣,依止也废止了。长老派年轻比丘去村里洗衣服时,应当先把自己的衣舍出,然后才交给他。年轻比丘的衣也应当让他舍出后再放置。如果年轻比丘因为忘记而走了,就应当把自己的衣舍出,然后以信任的方式拿年轻比丘的衣来放置。如果长老忘了,而年轻比丘记得,那么年轻比丘应当把自己的衣舍出,以信任的方式拿长老的衣,去对长老说:“尊者,请决意您的衣后再受用。”自己也应当决意自己的衣。这样,即使只有一个人记得,也能从罪中解脱出来。其余部分意思都很浅显。

在等起等各方面,第一条迦絺那学处说的是不决意、不分别说以及不作为,而这里说的是不舍出,这就是唯一的差别。其余各处都和前面所说的方式一样。

伍多西德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3. 第三咖提那学处解释

497“那时”,是第三咖提那学处。其中,“撑开后反复擦拭”的意思是:他心里想“要是褶皱没了,这件衣就会变大”,于是用水浇湿,用脚踩踏,用手撑开、提起,在背上摩擦。这衣在阳光下晒干后,还是原来的尺寸。他又照样做了一遍,所以说“撑开后反复擦拭”。世尊坐在香室里,看见他这样辛苦劳作,就走了出来,像在巡视住处一样走到那里。所以说“世尊看见”等等。

499-500“十一个月”是指除去最后一个迦提月,剩下的十一个月。“七个月”是指除去迦提月和冬季四个月这五个月,剩下的七个月。“即使指定了时间而布施”:是指对僧团标明“这是非时衣”而布施,或者对个人说“我把这个给你”而布施。

“从僧团”是指:按自己应得的那一份,从僧团那里得到。“从众”是指:他们说“这一份给经部众,这一份给论部众”,就这样分给某个众。然后,按自己应得的那一份,从那个众那里得到。

如果还不能圆满,意思是:假如还不圆满,而用来制作决意衣的布料只有那么多,如果这些布料不够,那件衣就会不足量。

在“对僧团或众有期待”等句中:心想“某一天僧团会得到衣,众会得到衣,我由此会得到衣”,这样就是对僧团或众有期待。心想“亲属为了给我衣而寄来了,朋友寄来了,他们来了就会给我衣”,这样就是对亲属或朋友有期待。“或粪扫衣”:这里应理解为“我将得到粪扫衣”,这样有期待。“或以自己的财物”:指用自己的棉线等财物,心想“某一天我会得到”,这样也有期待。这就是其含义。

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还继续放着,哪怕是有期待也一样。意思是:如果超过一个月的最长期限还继续放着,就犯舍堕罪。不过这里没有直接这么说,而是因为:在中间阶段出现的期待衣,从根本衣生起的那天算起,一直到第二十天为止,这段时间里出现的期待衣会让根本衣随顺于它;从那之后,根本衣反过来让期待衣随顺于它。因此,为了显示这个差别,才用“那时生起了根本衣”等方式来逐项分别解说,这些内容本身已经很清楚。

当出现不相称的情况时,关于“根本衣”:如果根本衣细软,而期待衣粗厚,就无法搭配使用。而且剩下的夜晚还多,月期还没满,就不该在不愿意的情况下勉强把衣做掉。只有在得到另一件期待衣之后,才应在时限内制作。期待衣也应当决意为资具布。反过来,如果根本衣粗厚,期待衣细软,那就把根本衣决意为资具布,然后把期待衣当作根本衣来放置。这样它又能再获得一个月的豁免期。按这个方法,只要愿意,就可以互相轮流当作根本衣来放置,这是允许的。其余内容浅显易懂。

等起等项,与第一咖提那戒完全相同。

第三咖提那衣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4. 旧衣学处注释

503-5“那时”这一句,说的是旧衣学处。其中“乃至第七代祖父辈”:“祖父”就是父亲的父亲,“祖父辈”就是祖父的世代。“辈”在这里指的是寿命的长度。这只是一种说法而已。从实际含义来说,祖父本身就是祖父辈。从这里再往上,所有先辈都被“祖父”这个说法涵盖进去了。这样一来,一直到第七代的人,凡是跟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,就称为“乃至第七代祖父辈无亲属关系”。这也只是一种表达方式。不过,从“从母方或从父方”这句话来看,应当知道:祖父辈、祖母辈、外祖父辈、外祖母辈,以及他们的兄弟、姐妹、外甥、侄子、儿子、孙子等等,全都包含在这里面了。

这里详细展开来说:父亲、父亲的父亲、他的父亲、他父亲的父亲,这样一直到第七代;父亲、父亲的母亲、她的父亲和母亲、兄弟、姊妹、儿子、女儿,这样向上和向下一直到第七代;父亲、父亲的兄弟、父亲的姊妹、父亲的儿子、父亲的女儿,以及这些人的儿子女儿的世代相续,这样一直到第七代;母亲、母亲的母亲、她的母亲、她母亲的母亲,这样一直到第七代;母亲、母亲的父亲、她的母亲和父亲、兄弟、姊妹、儿子、女儿,这样向上和向下一直到第七代;母亲、母亲的兄弟、母亲的姊妹、母亲的儿子、母亲的女儿,以及这些人的儿子女儿的世代相续,这样一直到第七代。既不是通过母方关系、也不是通过父方关系而有关联的人,这就叫作非亲属。

“从两边”是指:在比丘尼僧团中通过白四羯磨受具足戒,又在比丘僧团中通过白四羯磨受具足戒,也就是通过八语羯磨法而受具足戒。

即使只穿过一次、只披过一次,也要先染色、做成袈裟后,哪怕只穿过一次或披过一次。最低限度,如果以受用的方式把它搭在肩上或顶在头上走路,或者当作枕头垫着躺下,这也仍然算是旧衣。但是,如果把它铺在坐卧具下面躺着,或者用手举起来在空中当帐幔走,头不碰到它,这就不算受用。这是《库伦达疏》中说的。

在“洗了之后,属于舍堕”这一条里,像这样被吩咐的比丘尼,为了洗涤而准备灶台、收集木柴、生火、打水,直到把那件衣洗好拿起来为止,比丘尼每做一个动作,比丘就犯一个恶作。洗完刚拿起来的那一刻,就构成舍堕。如果她以为还没洗干净,又再洒水或再洗,直到洗完为止,每做一个动作都犯恶作。染色和捶打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具体说,在染槽里倒入染料之后,直到把那件衣染过一次为止,在此之前为了染色所做的任何事,或者之后又再染,在所有这些情况下,比丘每做一个动作都犯恶作。捶打时的动作也应这样理解。

506对非亲戚的人作非亲戚想,而让她洗旧衣:即使不说“洗这件”,只要为了洗而做出身体动作,或者用手递到对方手里,或者放在对方脚边,或者往上扔过去,或者托付给正学尼、沙弥尼、沙弥、近事男、外道女等人手里,或者扔在河边正在洗衣者的附近,只要站在十二肘范围之内,就算已经让她洗了。如果放在那范围之外、靠近自己这一边,而她自己拿去洗了再送回来,那就无犯。如果交给正学尼、沙弥尼或近事女手里让她洗,她在受具足戒之后才洗,仍然犯。如果交给近事男手里,他转换身份、在比丘尼中出家并受具足戒之后才洗,仍然犯。如果交给沙弥或比丘手里,在转换身份时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在“令洗、令染”等情形中,以一件事物犯舍堕,以第二件事物犯恶作。若令做三件事,以其中一件事犯舍堕,其余两件犯两个恶作。然而,因为无论按顺序还是逆顺序令做这些洗染等事,都无法避免犯戒,所以这里说了三组四句。即使说了“把这件衣染了、洗了再拿来”,如果那位比丘尼先洗后染,仍然只是舍堕和恶作。在一切与所说相反的话语中,都应依此类推。如果对方说的是“洗了拿来”,而她既洗又染,那就只因为令洗而犯戒,令染不犯。像这样,在一切情况下,做了超出所吩咐的事,应当以“未受吩咐而洗”这一特征了知为不犯。如果说“这件衣上该做的一切,全都是你的责任”,那么以一句话就犯下众多罪。

“对非亲戚有疑”“对非亲戚作亲戚想”这些句子,也应当依照前面已说的三组四句,从广说的角度来了知。

在比丘尼众面前受具足戒的人,如果让在比丘尼众面前受具足戒的比丘尼洗衣服,犯恶作。但如果让在比丘众面前受具足戒的比丘尼洗衣服,就按具体情况来判定;所谓在比丘众面前受具足戒的比丘尼,指的就是那五百位释迦族女子。

507“没被吩咐就洗”:有些比丘尼是为了听法或受教诫而来,看到脏了的僧衣,就从放着的地方拿来,或者说“尊者,给我吧,我来洗”,让人把衣服拿来,然后又洗、又染、又捶打,这就叫“没被吩咐就洗”。还有一种情况:比丘吩咐年少比丘或沙弥说“把这件僧衣洗了”,她听到后说“尊者,拿来吧,我来洗”,于是拿去洗;或者暂时借来洗好、染好之后再还回去,这也叫“没被吩咐就洗”。

其他资具,就是鞋袋、钵袋、肩带、腰带、床、椅、褥垫、坐垫等,不管是什么,如果让人去洗,无犯。这里剩下的内容意思都很浅显易懂。

另外,从等起等方面来看,这条学处有六种等起,是造作而非想解脱,没有心识,属于违犯施设,是身业和语业,由三种心生起,与三种受相应。

旧衣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。

第五,接受衣物的学处注释

508“那时”,是受衣学处的部分。其中,“从乞食返回”指从乞食的地方回来。“前往盲林”:在学处还没制定的时候,她前往盲林。“已作业者”指已经做了偷盗之事,也就是通过凿墙等手段拿走别人的财物。盗贼首领就是贼头。据说他以前就认识这位长老尼,所以走在贼群前面时看见了她,就说“不要往这边走,大家都到这边来”,带着他们从另一条路走了。“从定中出”:据说长老尼正好在预定的时间从定中出来。而贼头也恰在那一刻说了这话,所以她听到了,听后心想:“这里除了我,现在没有别的沙门或婆罗门了。”于是接过了那块肉。因此说:“那时,莲华色比丘尼……”等等。

“被留下的人”是指剩下来、留下来的人,也就是轮到看守精舍时,独自一人留在精舍里的人。他为什么说“如果你能把下衣给我”呢?因为他看到那件下衣细滑、厚实、平整,就起了贪心。不过,他对那件下衣的贪心其实很轻;但他对那位长老尼却起了强烈的贪欲,心想:“她已经达到身体肢体的完美至极,我要借此看看她身体的圆满。”所以才那样说。“最后的”是指五衣中最末尾的一件,也就是最后、最终的意思。他并不是用别的借口另作分配,或收回来另放一件衣,而是按照允许受持的五衣来说的,并不是出于贪心,因为漏尽者确实没有贪。“被紧紧挤压”是先显示譬喻,然后说被紧紧地压迫。

她给了下衣之后,就朝住处走去。她穿上覆肩衣,为了不让那人的心愿得到满足,只在自己手掌上展示了一下就走了。

510为什么在圣尼们不接受交换衣时,她们还因此抱怨呢?因为她们心里受挫、被刺痛,想:“如果圣尼们对我们连这点信任都没有,我们还怎么活下去?”

比丘们,我允许从这五种人那里接受交换衣。意思是:我允许从这五种同法、同信、同戒、同见的人那里接受交换衣。

512在动手拿取时犯恶作:为了拿取而伸手等动作,就属于恶作。通过获得:也就是通过接受。在这当中,如果有人用手递到手上,或者放在脚边,或者从上方扔过来,而他接受了,那就已经算取到了。但如果物品是托付给正在学法的人、沙弥、沙弥尼、近事男、近事女等手中,他去接受,则无犯。说法的人在说法时,四众弟子把袈裟和各种不同颜色的布料拿来,放在脚边,或者站在近处,或者从近处扔过来,其中凡是属于比丘尼的东西,如果不经过交换而拿取,就确实犯戒。如果是在夜间被扔过来的,无法知道“这是比丘尼的,这是别人的”,那就没有交换的必要,这是《大帕查里》和《库伦迪》中所说的,但这种说法因为属于无心状态而不成立。如果比丘尼给出雨安居衣,那就必须交换。如果放在垃圾堆等处,心想“我要取作粪扫衣”,那就可以决意为粪扫衣后取用。

513对非亲族比丘尼,作非亲族想,构成三句波逸提。关于从一方受具足戒者:从在比丘尼众面前受具足戒者手中拿取,犯恶作;而从在比丘众面前受具足戒者手中拿取,则仅犯波逸提。

514用便宜的衣,或者用鞋袋、钵袋、肩带、腰带之类的东西,去换一件贵重的衣,即使换来了以后接受这件衣,也没有犯戒。不过《大筏》注释里说:“哪怕只用一片诃子果来换也可以。”至于用贵重的东西去换便宜的东西,应当按前面所说的反过来理解。其他资具方面,像钵袋等,凡是适合用来作净施的资具都可以拿来换;但达到最后衣尺寸的布,以及滤水布,就不可以。凡是既不适合决意受持、也不适合作净施的东西,全都可以拿来换。即使有一张床铺那么大的坐垫皮,也可以换;更何况是钵袋之类的东西呢。剩下的内容意思很浅显,容易明白。

这一条从等起等方面来说,有六种等起,有造作与非造作,不是想解脱,没有心,只是违犯制戒,属于身业和语业,有三种心,三种受。

关于接受衣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向非亲族乞衣学处的注释

515那时:这是关于向非亲族乞求的学处。其中,释迦子优波难陀,在约八万释迦族出家的比丘中最为下劣,天性贪求。Paṭṭo 意思是灵巧、有能力、堪任、具足音韵、具备喉音甜美。“于何者中如?”意思是:像什么?像烦恼一样;由于惭与愧,像颤抖、像震动,这就是意思。

“长途旅路”是指被称为长途的远路,意思是遥远的路途,而不是城里的街道。“那些比丘夺走了”:意思是抢走了,也就是把他们的钵和衣拿走了。“你追问吧”:是为了弄清他们是不是比丘而发问。“被追问时”:就是被问到出家、受具足戒、钵与衣的受持等事情的时候。“他们禀告了这件事”:就是让对方知道他们是比丘身份之后,按照“从娑鸡帝前往舍卫城,走上长途旅路……”这样的方式,把这件事报告了。

517在“对非亲族居士”等句里,下文所说的“用草或叶子遮盖起来”,要从这里开始,按这样的次第来理解整段叙述。如果盗贼看见之后,年轻比丘们拿了钵和衣就逃走了,盗贼只拿走长老们下衣和上衣那么一点东西就走了,那么长老们暂时既不该讨要衣,也不该折断树枝树叶。如果年轻比丘们把所有东西都丢下逃走了,盗贼拿走了长老们的下衣、上衣以及那些东西就走了,年轻比丘们回来后,暂时不该把自己的下衣和上衣给长老们。因为衣没有被夺走的人,不可以为了自己而折断树枝树叶;但为了衣被夺走的人,则可以折断。衣被夺走的人,也可以为自己和他人而折断。所以,长老们应该折断树枝树叶,用藤蔓之类绑好之后交给年轻比丘们;或者年轻比丘们为了长老们折断树枝树叶、绑好之后,交到他们手里也好,不交也好,自己穿上之后,再把自己的下衣和上衣给长老们。这样既不犯坏生草木的波逸提,他们穿着也不犯恶作。

如果在路上遇到染布的地方,或者看到其他类似的人,就应该向他们乞求衣布。那些被乞求的人,或者其他的人,看到比丘穿着树枝树叶做的衣服,生起信心,布施衣布——不管是有边的还是没边的,是青色等各种颜色的,是如法的还是不如法的,因为这一切都处在衣被夺失的状态下,所以他们都可以穿用和披覆。这在《附随》中也有说到——

既不是如法制作的,也不是用染料染红的;

穿上它,就能想去哪儿就去哪儿。

他也不会犯戒。

这个法是由善逝所宣说的。

这些问题,是聪慧者们思考出来的。

这个问题是针对衣服被抢夺的比丘说的。不过,如果比丘们和外道一起出行,外道会给他们吉祥草衣、树皮衣、木板衣之类的衣服,这些衣服只要不执取外道的见解,也是可以穿的;就算穿上了,也不应该执取他们的见解。

现在,在“他最初进入哪个住处,如果那里有僧团的住处衣”等语句中,所谓住处衣,是指人们建好住处后,准备好三衣,放在自己让人建成的住处里,心想“愿这四种资具都只属于我们,供我们受用”。这就叫住处衣。上敷布,是指铺在床上的覆盖物。地敷布,是指为了保护修整过的地面,用布片等做成敷设物,再在上面铺上草席,然后经行。床垫皮,是指床垫或椅垫的皮,如果是填充的,抖一抖之后也可以取用。应当知道,在住处衣等这些东西中,凡是那个住处里有的,即使不打招呼,也可以拿来穿上或披上,这是对衣服被夺的比丘们所允许的。而且得到时应当想“我会放回去,再放回原处”,不能有据为己有的念头。得到之后,应当从亲属、供养者或其他任何地方,照原样恢复。去往外地的人,在某个僧团住所里,应当为了作为僧团共用物使用而放置。如果因为他的使用,那东西变旧或损坏,他没有罪过。但是,如果上述这些从住处衣到床垫皮,乃至在家人衣物等,任何一种都得不到,他就应当用草或树叶遮身之后再来。

519对于“无论被谁”以及“被抢夺”这两处,这里也应当这样说:那些被抢夺了衣的戒师、依止师等人,通过请求说“贤友,请拿衣来”,或者以信任而取用,那也归入此列。

对于“因受用而老旧”这一句:在这里,也可以说,那些被夺衣的戒师、依止师等人,自己用草叶把身体遮住之后所给的衣服,也归入这一类。因为这样一来,他们就处于被夺衣和失衣这两种情况中,因此,他们在乞求以及受用不合法的衣服方面都无犯,这是合适的。

521对已邀请的亲属:这里应当这样理解——如果有人告诉他“请把属于这些人的东西布施出来”而向他乞求,那是无犯的。因为对已邀请的亲属来说,并不存在犯或不犯的问题。用自己的财物:这里也应当这样理解——如果有人用自己的如法物品,通过如法的交易方式,告诉对方、让对方购买或交换衣服,那是无犯的。对已邀请者:这里,对于以僧团名义作出的邀请,只限于适当的数量。对于个人的邀请,邀请了什么,就只能乞求什么。如果有人以四种资具邀请之后,自己留意,按时节给予衣服,每天给予粥、饭等,需要什么就给什么,那么对他来说,就没有告知乞求的必要。但如果有人邀请之后,因为愚痴或失念而不给,那就应当告知他。如果有人说“我邀请你到我家”,那就可以去他家,随意坐卧,但不应拿取任何东西。如果有人说“凡是我家里有的,我都邀请”,那么家中如法之物可以乞求,但不得在他家中坐卧。这是《库伦达》中所说。

“为了他人”:这里说的是,对于自己已经邀请过的亲属,不单单是为了自己的利益,也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开口乞求,不犯戒——这是一种理解。第二种理解是“他人的”:那些是他人已经邀请过的亲属,为了那位因此得名“他人”的人,比如为了佛护或法护的利益而开口乞求,不犯戒。其余部分意思很清楚。

从等起等方面来看,这一条也是六种等起、唯作、非想解脱、无意识、属于制戒罪、身业与语业、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向非亲属求衣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。

7. 过量学处的注释

522-4“那时”这一句,是关于过量接受衣料的学处。其中,“abhihaṭṭhuṃ”里的“abhi”是前缀,意思是“带来”,“harituṃ”就是“取来”,所以这里说的是“拿取”。“pavāreyya”的意思是“使希望”,也就是让人生起意欲和喜好,即劝说、邀请的意思。为了说明以“abhihaṭṭhuṃ pavāreyya”的方式邀请时应当怎样说,就给出了这样的逐词解释:“你想要多少,就拿多少。”另一种理解是,就像“见出离为安稳”中“见”是“看”的意思,这里“abhihaṭṭhuṃ pavāreyya”也是“带来之后邀请”的意思。这里的“带来”有两种:以身带来和以语带来。也就是说,以身把衣服带来放在脚边,说“你想要多少,就拿多少”,这就是邀请;或者以语说“我们的衣库已经满了,你想要多少,就拿多少”,这也是邀请。把这两种合在一起,就说为“abhihaṭṭhuṃ pavāreyya”。

“以内衣和上衣为最高限度”:意思是,所谓“以内衣和上衣为最高限度”,就是下衣加上上衣,这是他所允许的最高限量。从那里接受衣服:意思是,从他人送来的衣服中,只应取这么多衣服,不应超过这个限度。不过,因为只有三衣全部损坏的比丘才应该这样实行,其他人则可以另有不同做法,所以为了说明这种区分,就按照“如果三衣都丢失了”等的方式,对这一段作了分别解释。

这里的分判是这样的:如果三件衣都丢了,他就可以受用两件,穿一件、披一件,然后再从同类的地方去找另一件。如果丢了两件,他就可以受用一件。如果本来只穿着下衣和上衣,那就可以受用两件;这样只受用一件也就刚好相当。如果三件中丢了一件,就不该受用。如果两件中丢了一件,就该受用一件。如果只有一件,而那一件也丢了,就该受用两件。如果是比丘尼,五件都丢了,可以受用两件;丢了四件,可以受用一件;丢了三件,就一件也不该受用,何况丢了两件或一件呢。总之,应当以有下衣和上衣为最高限度而住,超过这个就不能再拿了,这就是这里的判定标准。

526“剩下的我会再拿来”,意思是:做成两件衣之后,剩下的再拿来。“不是因为被割截的缘故”,意思是:他们是由于多闻等功德而布施。“亲属”等句中,意思是:亲属布施而接受,已受邀请者布施而接受,用自己的财物而接受,都没有犯。不过,注释书里说:“在亲属和已受邀请的情况下,平时即使很多也可以;但因为不是被割截的缘故,只允许适量。”这与巴利原文不符。然而,因为这条学处只是在“为他人而乞求”这一事缘中制定的,所以这里没有说“为他人”。其余部分文义浅显易懂。

从等起等方面来看,这个也是六种等起,是作,不是想解脱,是无心,遮罪,是身业和语业,三种心,三种受。

关于“过分学处”的注释到此结束。

第八、第一预备衣资学处的注释

527“那时”是指预先准备好的学处。其中,“贤友,那个人是我的护持者”这句话的意思是:贤友,就像你说的那样,确实有这样一个我的护持者,这就是这里的含义。“或许我也这样”就是“或许我尊者也是这样”,也有“或许我也这样”的读法。

528-9比丘而特为(他)——这里“特为”的意思是针对、为了某人。然而,凡是特为某人而准备的东西,就叫做“为他而准备”。所以,在词语分别的解释中,说成“为了比丘”。

把“以比丘为所缘”理解为“以比丘为条件”。凡是特意为某位比丘准备的东西,那一定就是依着这位比丘作为条件而准备的,所以说“以比丘为所缘”。其实“条件”这个词,在“魔得到所缘”这类说法里,也是作为“所缘”来用的。现在为了说明“特意为”这个说法里那个行为者是什么样子,就说了“想要布施比丘的人”。因为正是那个想要布施比丘的人,特意为这位比丘准备了东西,而不是出于别的什么原因。这样一来,他就是那个想要布施的人。所以说“想要布施比丘的人”。

“或非亲居士”这句话,意思是“由非亲居士”。这里的属格是用来表示具格的意义。不过在词语分别中,为了不纠缠于文字、只显示其含义,所以说了“所谓非亲者……中略……所谓居士”等等。

“衣价”是指买衣的钱。不过,因为这笔钱属于金银等财物中的某一种,所以在逐词解释里说“或为金银”等等。“已预备”是指已经备办、收集存放好了。由于“或为金银”等说法已经表明它是已预备的状态,所以没有把“所谓已预备”这个词单独拿出来作逐词解释。“以此”是指着已预备的东西说的,因此在逐词解释里说“以现前之物”。因为凡是已预备、收集存放好的,就是现前之物。“我将覆护”,这是通俗说法,这里的意思是“我将给予某位比丘”。正因为如此,在逐词解释里也说“将给予”。

这里,“若那位比丘”是指:无论那位居士或女居士在哪里,如果那位比丘之前没有受到邀请就前往那里,然后对衣服提出选择要求——这就是这里句子的连接关系。其中,“前往”虽然用“去”就能表达这个意思,但按照日常用语的习惯,就说成“到家里”。不过,这里的意思其实就是“去到那位施主所在的地方”,所以才又说“无论前往哪里”。“提出选择要求”是指提出特别的要求、额外的做法;在词语分别中,为了说明他是以什么方式提出选择要求,才说了“长的或……”等。“善哉”是祈请时的语气词。“确实”是思量时的用语。“我”是指自己。“具寿”是对他人称呼、招呼。然而,因为这一切都只是言辞本身,都是浅显易懂的,所以在词语分别中没有解释它的含义。“基于欲求善妙”是指以心执取善妙之欲、殊胜之欲,它与“若提出……”这句相连。然而,因为凡是基于欲求善妙而提出要求的人,都是希求善妙、希求大价值的人,所以在词语分别中,为了舍弃言辞而只显示所意指的含义,就说了那同一句话。然而,因为并非仅仅以他的提出要求就构成犯戒,所以才说了“以他的话……”等。

531“无犯,亲属等”这一段应当这样理解:比丘向亲属就衣服提出特别要求时,无犯。如果施主想供养高价衣,比丘却让他供养低价衣,比如施主想供养价值二十的衣,比丘说“这对我来说就够了,给我价值十或价值八的就好”,这样无犯。“低价”这一说法,只是为了遮止索要超过施主原本所给价值的衣;其实即使价值相等也无犯。这是从价值来说的,不是从尺寸来说的,因为这条学处讲的是抬高价值。所以,如果施主想供养价值二十的下衣,比丘说“请给我一件价值相当的衣服”,也可以说。其余内容意思都很浅显易懂。

它的起因等各项,也和上面那条学处完全一样。

第一预备衣学处的注释讲完了。

9. 第二预备学处的注释

532532. 对第二条(预备衣资学处)也应当依照同样的方法来理解其含义。它和这条追加制戒是相似的。区别只在于:第一条学处只对一个人造成了损害,第二条则对两个人造成了损害,这就是这里的差别。其余一切都和第一条学处相同。如同对两个人造成损害一样,对多人造成损害而取得(衣物)的,也应当知道同样犯戒。

第二预备衣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。

第十、国王学处的解释

537“Tena samayenāti”说的是王学处。其中“upāsakaṃ saññāpetvā”的意思是让他知道,也就是说了“用这笔钱买件衣给长老吧”这样的话。“Paññāsabandho”说的是罚五十迦哈波那的罚金。也有读作“Paññāsaṃ baddho”的,意思是输了五十,就该付五十。“Ajjaṇho, bhante, āgamehi”的意思是:尊者,今天请在我们这里再留一天,请接受。“Parāmasī”的意思是“拿了”。“Jīnosī”的意思是“你输了”。

538-9“Rājabhoggo”的意思是:应当由国王享用的东西,也就是他拥有国王赐予的享用物,所以叫“rājabhoggo”。也有写成“rājabhogo”的读法,意思是:他有来自国王的享用物。

“Pahiṇeyyā”的意思是:应该派人送去。不过,因为这个词的意思很浅显,所以没有对它作逐词解释。就像这个词一样,对于“cīvaraṃ itthannāmaṃ bhikkhu”(把衣送给名叫某某的比丘)等词句,也应当知道:正是因为意思浅显,才没有作逐词解释。“Ābhataṃ”的意思是:被带来的。“Kālenakappiyaṃ”的意思是:在适当的时候允许使用,也就是说,当有需要的时候,我们那时接受的衣服就是允许使用的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

“Veyyāvaccakaro”意思是:办事的人,也就是做净事的人。“Saññatto so mayā”意思是:他已经被我示意了,也就是我这样交代过:“当你们需要衣的时候,他会给衣。”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。“Attho me āvuso cīvarena”这一句,是用来显示催促的特征;这句话应当说,或者用任何一种语言表达这个意思,这就是催促的特征。而“Dehi me cīvara”等说法,则是为了显示不应当说的方式才举出来的;因为这些话,或者用任何一种语言表达这些意思,都不应当说。

第二次也该说,第三次也该说,也就是“贤友,我需要衣”这句话,最多只能说三次。这样,在说明了“应催促、提醒两三次”中所标出的催促界限之后,现在为了简要说明“在催促、提醒两三次时,如果他能促成那件衣,这就是善的”这几句的含义,就说“如果他能促成,这就是善的”。像这样催促到第三次时,如果他能促成那件衣,也就是能通过自己获得的方式促成它,那就是善的、好的、圆满而极好的。

“最多四次、五次、六次,为了衣而默然站立”,这是为了说明站立的特征。这里“最多六次”是中性表达,意思是:为了这件衣,应当默然而立,最多六次,不应再做任何别的事,这就是站立的特征。其中,为了先说明一切站立场合都共通的默然状态,所以在语句分解中说“到了那里,默然而立”等。其中,“不应坐在座位上”意思是:即使有人说“尊者,请坐在这里”,也不应坐下。“不应接受食物”意思是:即使有人请求说“尊者,请接受”粥,也不应接受。“不应说法”意思是:即使被请求“请说法”或“请说祝福语”或“请说随喜语”,也不应说任何法,只应在被问“你为什么来?”时,说“贤友,你知道的”。“被问”这里其实是依作格意义而用的宾格。或者,这里应理解为:正在发问者即“被问”。因为凡是发问的人,就会破坏“只应说这么多”的站立条件,也就是破坏前来的理由。

现在要说明的是前面已经讲过的三种举罪和六个站立点。其中,为了显示增减关系,才说了“举罪四次”等话。因为在这里,举罪次数增加一次,站立次数就减少两次,所以这就显示出“一次举罪等于两次站立”的规则。按照这个规则:举罪三次,就应站立六次;举罪两次,就应站立八次;举罪一次,就应站立十次。而且,既然说了“举罪六次后就不应再站立”,那也就等于说了“站立十二次后就不应再举罪”。所以,如果只举罪而不站立,就可以有六次举罪;如果只站立而不举罪,就可以有十二次站立;如果既举罪又站立,那么每举罪一次,就要减去两次站立。其中,如果有人在同一天里一次又一次地前去,举罪六次,或者只去一次,却说“贤友,我需要衣”六次;同样,如果在同一天里一次又一次地前去,站立十二次,或者只去一次,就在各个地方站立,那么他也就破坏了所有的举罪和所有的站立。至于在不同日子里这样做的人,就更不用说了。这里的判定应当这样理解。

“Yatassa cīvaracetāpannaṃ ābhataṃ”的意思是:从某位国王或国王的亲信那里,为这位比丘送来了衣资。“Yatvassa”也是一种读法,意思相同。也有人读作“Yatthassa”,并解释为“在某个地方为他送来了衣资”,但字面上对不上。“Tattha”是指在那位国王或国王亲信的跟前;这里的处格表示“附近”的意思。“Na taṃ tassa bhikkhuno kiñci atthaṃ anubhoti”是说:那笔衣资对那位比丘起不了任何作用,连一点点事情都办不成。“Yuñjantāyasmanto sakaṃ”是说:诸位尊者,请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。“Mā vo sakaṃ vinassa”是说:愿你们的财物不要丢失。但如果既不自已去,也不派使者去,就会犯坏威仪的恶作罪。

那么,是不是对所有净人都要这样处理呢?不应当这样处理。因为所谓净人,简要来说分为两种:已指定的和未指定的。其中,已指定的又分两种:由比丘指定的,由使者指定的。未指定的也分两种:当面净人和背后净人。在这些当中,由比丘指定的,按当面和不当面来分,有四种;由使者指定的也是如此。

怎么个情况呢?这里,有人为了给某位比丘置办衣料,派使者送去不该接受的东西。使者走到那位比丘跟前,说:“尊者,这是某某人为了给您置办衣料送来的,请您收下。”比丘拒绝说:“这个不如法。”使者就问:“尊者,您有帮忙办事的人吗?”有些在家男信徒为了求功德,被嘱咐“你们去替比丘们办事”,或者有些人是比丘们的熟人、朋友,就成了帮忙办事的人。其中某一位当时正好坐在比丘身边,比丘就指着他说:“这位是替比丘们办事的人。”使者把不该接受的东西交到他手里,说“请替长老买衣料后送过去”,然后就走了。这就是由比丘当面指定的情况。

如果比丘身边没有坐着人,但比丘指定说:“在某村里,某某人是比丘们的执事人。”于是使者前去,把不净物交到他手里,说“请为长老买衣后交给他”,然后回来告诉比丘后就离开了。这是比丘没有当面指定的第一种情况。

那位使者并不是自己回来报告,而是另外派了一个人来说:“尊者,我已经把买衣的钱交到他手里了,请您拿衣服吧。”这就是比丘没有当面指定的第二种情况。

他并不是另外派人去,而是自己临走时直接对比丘说:“我要把买衣的钱交到他手里,你们从他那里拿衣。”这是比丘非当面指定的第三种情况。这样一来,一种是由比丘当面指定,三种是由比丘非当面指定,这四种就叫做“由比丘指定的执事人”。在这些情况中,应当依照王戒学处里所说的方式来做。

另一位比丘也像前面那样被使者问了,他因为确实没有净人,或者因为不想费心,就说:“我们没有净人。”就在那时,有一个人走过来,使者把非净物交到他手里,说:“请从他手里拿衣。”说完就走了。这就是由使者当面指定的情况。

又有一位使者进村,把不如法的物品交给自己中意的某个人手中,然后像前面那样回来报告,或者派另一个人去传话,或者说“我会把买衣的钱交到某某人手里,你们去取衣”,说完就走。这是第三种“使者非当面指定”。这样一来,一种是由使者当面指定,三种是由使者非当面指定,这四种合起来就叫“由使者指定的执事人”。对这些情况,应当按《面达咖学处》里讲的办法来处理。世尊确实这样说过:“比丘们,有些人心怀信仰、生起净信,他们把金银交到如法执事者手中,说:‘用这个给尊者买如法的东西。’比丘们,我允许接受由此得到的如法物品;但比丘们,我绝不说可以用任何方式接受或寻求金银。”(《大品》299)在这里,催促询问没有次数限制;只要不接受原本的金银,即使被催促或逼迫上千百次,接受如法物品也是可以的。如果对方不给,也可以另外找一位如法执事者去取来。如果愿意,也可以告诉原来的施主;如果不愿意,就不该告诉。

另一位比丘也像前面那样被使者问到时,说:“我们没有如法执事人。”这时旁边另一个人听到了,就说:“贤者,拿来吧,我替尊者买衣后供养。”使者说:“那么,贤者,你就给他吧。”把东西交到他手里后,没告诉比丘就走了,这叫“当面委托的如法执事人”。又有一位,把不如法的物品交给比丘的侍者或其他人手里,说:“请替长老买衣。”说完就走,这叫“背后委托的如法执事人”。这两种叫作“未指定的如法执事人”。对待他们,要像对待非亲属、未受邀者那样处理。如果他们自己拿衣来施,可以接受;如果不拿,就什么也不该说。这只是针对“由使者送来衣资”的说明;即使他们亲自拿来,为了施与饮食等物,也是同样的原则。不只是为自己接受不可以,如果有人拿来金银,说:“我把这个供养僧团,用来建精舍、佛塔或食堂等其中一项。”这也不该接受。因为《大注释》中说:为任何其他人接受,都犯恶作。

如果比丘拒绝说“比丘们不该接受这个”,对方接着说“那就放在木匠或工人手里吧,你们只要知道什么是做对了、什么是做错了就行”,然后把东西交到那些人手里就离开,这是可以的。或者对方说“那就放在我的人手里,或者放在我自己手里,你们只要为了该给谁的东西派人去就行了”,这样说也是可以的。

如果对方不指明僧团、某个僧众团体或个人,只是说:“这些金银我们供养给塔、供养给寺院、供养给新工程。”那就不应该拒绝。应当告诉负责如法事务的人:“这些人这样说。”但如果对方吩咐说:“你们为了塔等的需要,收下来存放吧。”那就应该拒绝说:“我们不能接受。”

如果有人带来很多金银,说:“我把这些供养给僧团,请你们受用四种资具。”如果僧团接受了,那么在接受时和使用时都有罪。如果这时有一位比丘拒绝说:“这是不如法的。”而那位在家男信徒说:“如果不如法,那就归我所有吧。”然后就走了。这时不应有人指责那位比丘说:“你阻碍了僧团的利得。”因为谁指责他,谁自己就有罪;而正是由于那一位比丘,许多人才得以无罪。但如果比丘们拒绝说:“这是不如法的。”对方却说:“那就放在如法执事者手里,或者放在我的人手里,或者放在我自己手里,你们只管受用资具就好。”这是如法的。

为四种资具而布施的东西,应当用在它实际需要的那种资具上。为衣而布施的,就只应当用在衣上。如果衣方面没有这种需要,而僧团在饮食等资具上感到匮乏,那么为了僧团的安适,先向僧团告白,也可以用在那些用途上。为饮食、医药资具而布施的,也遵循同样的原则。不过,为住所而布施的,因为住所属于重物,就只应当用在住所上。但如果比丘们舍弃住所离去,住所会毁坏,在这种时候,也允许把住所舍出去让比丘们受用。因此,为了维护住所,不应把根本砍掉,而应只按维持所需的量来受用。

不只是金银,其他像田地、宅地这类不如法的东西也不应该接受。如果有人说:“我有一座能产三季庄稼的大池塘,我把它供养给僧团。”如果僧团接受了,那么在接受和使用时都会犯戒。但谁要是拒绝它,就按照前面说的方式,谁都不该对他说什么。因为如果有人因此指责他,那个指责的人自己反而有罪,而因为他一个人,许多人得以不犯戒。

如果有人对僧团说“我布施一座这样的池塘”,比丘们说“这不如法”而拒绝了,他却说:“某某池塘和某某池塘是僧团的,那些怎么就如法呢?”这时应当对他说:“那一定是做了净施之后才布施的。”怎样布施才算净施呢?就是说了“请受用四种资具”之后布施的。如果他这样说:“好的,尊者,请僧团受用四种资具。”这样布施,就如法。或者,他说了“请接受池塘”之后,被以“不如法”拒绝,他问:“有净人吗?”被告知“没有”后,他说:“这个将由名叫某某的人来管理,或者在某某手里,或者在我自己手里,请僧团受用净物。”这样说,也如法。即使被以“不如法”拒绝,他说:“僧团要用水,要洗涤物品,鹿和鸟要喝。”这样说,也如法。又或者,被以“不如法”拒绝后,他说:“请以净施的名义接受。”比丘说:“好的,居士,僧团要喝水,要洗涤物品,鹿和鸟要喝。”这样说之后,受用是如法的。

另外,如果有人说“我把我的池塘或水池布施给僧团”,比丘们回答“善哉,近事男,僧团会喝水”等等之后,使用是如法的。但如果比丘们请求了手工劳作,亲手挖了净地,为了用水而造了池塘,后来人们依靠这个池塘种庄稼,然后在精舍里供养净物,这是如法的。如果人们自己为了利益僧团而挖了僧团的土地,然后依靠这块土地,从所产的庄稼中供养净物,这样也是如法的。当有人说“请为我们指定一位净人”时,也可以指定。但如果那些人被国王的赋税逼迫而离开,换了别人来接手,却不给比丘们任何东西,那就可以禁止他们用水。不过只能在耕种时节禁止,不能在庄稼生长时节禁止。如果他们辩解说:“尊者,难道以前的人不也是依靠这个种庄稼的吗?”那就应该回答:“他们为僧团做了这样那样的服务,供养了这样那样的净物。”如果他们接着说:“我们也会供养。”这样也是如法的。

如果有个不懂规矩的人,用不如法的方式接受或让人建造池塘,比丘们就不该使用它,依靠这个池塘得到的如法物品也会变成不如法。如果比丘们知道它已经被舍弃了,而原来的主人、或者他的儿女、或者其他同族后代,再用如法的方式布施出来,那就如法。如果家族已经断绝,那片地方的领主把它夺过来再布施出去,就像心峰山的比丘把水引出来给阿拉龙王的后妃那样,这样也是如法的。

即使是在如法的言说下,对于以水为因缘而接受的池塘,具足清净心的人也可以挖泥、筑堤等。但如果看到有人依靠这个池塘种庄稼,就不可以安排净人。如果他们自己主动供养净物,就可以接受;如果不供养,就不该催促,也不该提醒。对于以资具为因缘而接受的池塘,可以安排净人,但不可以挖泥、筑堤等。如果净人们自己主动去做,那就可以。不过,如果是由不明事理但有惭耻心的比丘让人建造的,虽然在接受上算是如法的,但因为是由比丘指使而生起的,就变成了混杂之物,就像掺了毒的饭食,又像混了不如法肉味的食物,很难受用,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如法的。

如果只是就水本身来安排,说“有存水的地方,池塘的堤岸牢固,能蓄很多水,你就这样做,在岸边附近蓄水”,这样只针对水来考虑,是如法的。不能在灶里生火,但可以说“愿近事男们得到用水的工作”。然而,说“种了庄稼以后拿来”就不如法。如果看到池塘里水太多,就让人在面前或背后开出水渠,让人砍伐树林改成田地,或者在旧田里不按通常的份额而多取,或者对新庄稼、非时庄稼,在不划定份额的情况下,让人拿出钱说“给这么多钱”,这一切对所有人都不如法。

如果有人不说“你们去耕田、去播种”,而是这样划定土地:“这块地有多大,哪一片算作某某份额”;或者当农夫们说“我们在这些地里种了庄稼,请你们收取某某份额”的时候,他为了确定土地面积,用绳子或棍子去丈量,或者站在打谷场上守护,或者让人从打谷场搬出来,或者收进仓库里——这些对他来说都是不如法的。

如果农夫们拿来钱,说“这些是给僧团拿来的”,而某个比丘心想“僧团不吃钱”,就说“用这些钱去买布来,用这些去置办粥等”,那么他们拿来的东西,对所有人都是不如法的。为什么?因为对钱作了处理。

如果他们把谷物拿来,说“这是拿来供养僧团的”,而某个比丘还是按前面那种方式说“用这么多稻谷去换这个那个来”,那么他们换来的东西,只对那个比丘本人不如法。为什么?因为谷物已经被他安排处理过了。

如果他们把米或者豆类拿来,说“这是拿来供养僧团的”,而另一个比丘按照前面同样的方式说“用这些米去换这个那个来”,那么他们换来的东西,对所有人都算如法。为什么?因为如法的米等已经经过说明处理。就算涉及买卖也没有犯,因为已经向净人说明过了。

以前,在质多罗山上,有一位比丘在四柱厅门口的地上画了一个圆圈,目的是让净人们知道他的心意:“啊,真希望明天能为僧团烤出这么大尺寸的饼。”一个聪明的净人看到后,就照着做了。第二天击鼓集众,僧团聚集之后,他拿着饼对僧团长老说:“尊者,我们从父亲、祖父那里都没听说过这样的事。有一位尊者为了饼,在四柱厅门口作了示意。从今以后,请各位尊者各自说出自己的心意,我们也能过得安乐。”大长老当场就转身离开了,连一位比丘也没有接受那块饼。可见从前即使是那样产生的东西,他们也不享用。因此——

不舍弃减损行的不放逸比丘,

就算是如法得来的东西,也不该为了贪图利养而心生贪求。

凡是先前在池塘那里已经说过的原则,在莲池、引水渠等地方也同样适用。

有人即使说“我把能长稻谷、杂粮、甘蔗、水果等东西的田地或园地布施出去”,也要拒绝,说“这样不行”。只有像前面讲池塘时说的那样,用合乎戒律的说法说“我布施出去,是为了受用四种资具”,这时才应该接受。如果他说“我布施树林”“我布施荒野”,那是可以的。如果人们没有经过比丘吩咐,自己在那里砍树、种杂粮等,然后把比丘的那一份送给他们,可以接受;如果不送,也不应该去催。如果因为某种障碍,那些人走了,换别人来做,而且什么都不给比丘,那就应该阻止他们。如果他们问:“尊者,难道以前的人不也在这里种过庄稼吗?”那就应该告诉他们:“那些人曾经把这样那样的如法物品布施给僧团。”如果他们说:“我们也会布施。”这样就可以了。

如果是指着某一块能长庄稼的土地说“我们施与结界”,这是可以的。但要为了划定界限而自己竖立柱子或石头,那就不该做。为什么?因为土地本身价值极大,哪怕只是很少一点土地,也可能犯波罗夷。不过,应该对净人说:“我们的界已经经过这个地方了。”即使他们多占了一些,因为只是以间接方式说的,所以无犯。如果国王、大臣等人自己让人竖好柱子后说“你们受用四种资具吧”,那也是可以的。

如果有人在自己寺院界线以内挖池塘,或者把水渠从寺院中间引过去,导致塔院、菩提树院等地方被破坏,就应当阻止他。如果僧团因为得到了某些好处、看重利养而不阻止,而有一位比丘出面阻止,那么这位比丘就是做主的人。如果一位比丘不阻止,还说“你们去做吧”,那他就站到了他们那一边;如果是僧团出面阻止,那僧团就是做主的人。因为在僧团的事务中,谁按正法办事,谁就是做主的人。如果对方被阻止了还继续做,就要把下面挖出来的土填回下面,把上面挖出来的土填回上面,把它恢复原状。

如果有人想布施还没加工过的甘蔗、杂粮,或者葫芦、南瓜这类藤蔓果实,说“我把这整片甘蔗田、杂粮地、藤蔓果园区都布施出去”,大须摩长老说“不行”,因为这样说就连土地一起执取了。但大莲花长老说:“这只是嘴上说说而已,那块地本来就是施主们的,所以可以。”

如果说“我布施奴仆”,那是不可以的。如果说“我布施净人、我布施服务者、我布施如法工作者”,那就可以。如果这个净人午前和午后都为僧团做事,那就应当像对待沙弥一样,为他安排一切医药照顾。如果他只在午前为僧团做事,午后做自己的事,那傍晚就不该给他食物。那些每隔五天或每半月为僧团做一次事、其余时间做自己事的人,也只在他们做事的时候,才该给他们食物和资具。如果没有僧团的事可做,他们只靠自己的劳作维持生活,若他们把手工业劳动所得拿来供养,可以接受;如果不给,也不该对他们说什么。任何洗衣奴、织工奴,以净人的名义接受,都是可以的。

如果他们说“我们布施牛”,应当拒绝:“不行。”智者会问:“这些牛是为什么给的?”如果回答:“智者是为了受用五种牛味而布施的”,或者说“我们也是为了受用五种牛味而布施”,那就可以。山羊等也一样。如果他们说“我们布施象、布施马、布施水牛、布施鸡、布施猪”,不可以接受。如果有些人说“尊者,你们不用操心,我们拿了这些以后,会给你们如法的物品”,他们这样拿,就可以。可以把鸡和猪放回山林,说“愿它们快乐地生活”。如果有人说“我们把这池塘、这田地、这地基布施给寺院”,不可以拒绝。这里剩下的内容意思都很清楚。

在等起等分类中,这也是六种等起、是造作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是施设罪、是身语业、有三心、有三受。

王学处解释完毕。

第一衣品结束。

第二 拘舍耶品

1. 拘舍耶学处解释

542关于“那时”这一句,是拘舍耶学处。其中“铺好后做成”,是指在平整的地面上,把拘舍耶丝线一层一层铺开,再用米浆等浇洒上去,这样就算做成。“即使只混入一根拘舍耶丝”:先不说按自己的喜好故意混进去,就算是在制作的地方,风吹来一根拘舍耶丝掉进去,这样也算是混在一起做成的。其余内容意思很浅显。

六种生起,是造作,不是想解脱,没有心,离施设,身业和语业,

三种心,三种受。

拘舍耶学处解释完毕。

纯黑学处注释

547“那时”这句,说的是纯黑学处。其中,“纯黑”是指纯粹的黑色,也就是不掺杂其他颜色的黑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其余内容意思都很浅显。它的起源等情形,也和拘舍耶学处相似。

纯黑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3. 二分学处解释

552“那时”是指二分学处。其中,“从边缘取”是指把白色部分像镶边一样展示在敷具的边缘,并让它附着上去。

“两份”就是两个部分。“应取”就是应当拿。“牧色”是指黄褐色。“应取两杆秤”这句话,是针对想用四杆秤来做的人说的。不过从实际含义来看,无论想用多少羊毛来做,其中都是两份黑色、一份白色、一份牧色,应当知道这里显示的就是这个比例。其余内容意思很浅显。

生起方式等也和拘舍耶学处一样。只是这里要明白:由于有拿取和不拿取的做法,所以是造作与非造作。

二分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4. 六年学处解释

557“那时”这一句,说的是六年学处。其中,“他们大便、他们小便”的意思是:他们在敷具上面大小便。

僧团把敷具许可授予了某位比丘,这位比丘得到许可后,只要病还没好,不管走到哪里,都可以在那里制作敷具。如果病好了以后,又因为原来的病再次生病,那还是同一个许可,不需要再另外办许可手续——这是普沙提婆长老说的。优波提舍长老则说:不管是旧病复发,还是得了别的病,既然已经得到了“一次生病”这个名目,就不需要再办许可手续了。

“在六年之内”,意思是在六年的范围以内。不过在分别句中,为了只显示数量,才说“不足六年”。

不犯戒:做满六年——意思是,当六年圆满时,那时才制作敷具。第二句也应这样理解:当超过六年时,那时制作。因为并不是在六年之内制作。其余部分含义浅显易懂。

它的起因等,和拘舍耶学处完全一样。

六年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坐具与敷具学处的解释

565“那时”,是指坐具学处。其中,“诸比丘,我想要”:据说世尊在那三个月里没有见到任何可以教化的众生,所以才这样说。即便如此,按照传统还是应当说法的。然而,因为他这样想:“在我让他们离开、独自静处之后,比丘们会搞出一套不合法的规约,优波先那会把它打破。我就会对他生起信心,允许比丘们来见我;此后,许多想见我的比丘就会受持头陀支,而我就以他们舍弃坐具这件事为缘由,制定学处。”所以他这样说了。确实,这里面有这样多的利益。

“与眷属一起前往世尊处”:据说,这位长老心想:“诸比丘,不足十夏者不应授具足戒,若授者犯恶作。”就在这《篇章》的学处中,他因“愚人!你自己尚且要受人教诫、听人训导,怎能想到去教诫、训导他人?”等语而遭受呵责后,心中思量:“导师只因我的眷属而给予呵责。如今,我要让世尊以那宛如圆满月轮般庄严、具足一切相好的面容发出梵音,正是要凭依眷属,而令世尊给予称赞。”这位善心善家子便退了回去,跋涉超过一百由旬,集合眷属,由大约五百位比丘围绕,再次前往世尊处。因此说“与眷属一起前往世尊处”。因为除了具足行仪,别无他法能令诸佛满意。

坐在离世尊不远的地方:因为他具足行仪、清净无染,所以像狮子一样毫无畏惧,坐在犹如金山的世尊不远处。他说了这番话:为了引出对话,他这样说了。比丘,你的这些粪扫衣合你心意吗?意思是,是你凭自己的喜好和认可而取用的吗?尊者,不合我心意:尊者,并不是我凭自己的喜好取用的,我是像被人掐住脖子、像被人打头一样被迫取用的。他这样表明。

“将会被了知”意思是:将会成为被知道、被完全了解的。这里说的是:将会在这里被看见。“我们不施设未曾制立的”意思是:我们这些被称为声闻的弟子,不会施设未曾制立的东西。因为以“波逸提、恶作”等方式来施设未制的学处,或者废除已制的学处,这确实是佛陀的领域。“受持”意思是:领受那项那项学处,接受“善哉,太好了”,表明要在一切按照所制立的学处中修学。他对此心生欢喜,又再次给出“善哉,善哉”的赞同。

566“贤友,这是被允许的。”意思是:贤友,已经允许了。“羡慕”意思是:正在羡慕。“舍弃了敷具”意思是:把叫做第四衣的敷具全都舍弃了。世尊看到敷具散乱一地,就作了法语开示,然后对比丘们说:毁坏信众布施之物是没有道理的,我要为你们开示受用这些敷具的方法。

567“一次穿着,一次披覆”是指一次坐下和一次躺下。“周边”是指从一边切下一块圆形或方形的布,使所取的地方大约一搩手长,应当这样取。而铺设的时候,应该按照律典中所说的方法,或者只铺在一处,或者拆开后混合起来铺,这样会更牢固。其余的内容意思都很浅显易懂。

从等起等方面来看,这条学处兼具造作与非造作的性质,所以和分为两部分的学处相似。

在这五种敷具当中,前三种通过作羯磨获得之后,是不允许受用的;后两种则可以受用,应当这样理解。

坐具敷具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6. 羊毛学处注释

571“那时”说的是羊毛学处。其中,“嘲笑”是指说“尊者,花了多少钱买的?”这类话来讥讽。“站着就倒下”的意思是:就像人们从树林里搬来一大捆木材,累得站着就把木材扔下,这里就是指那样倒下。

572“自己用手”的意思是用自己的手,也就是应当自己携带,这是这句话要表达的意思。“使掉出三由旬之外”就是让它掉到三由旬以外。如果没有障碍而掉落,从手刚一松开的那一刻起,就按羊毛的数量一条一条地构成舍堕波逸提。如果在三由旬外被树或柱子挡住,又掉回界内,则无犯。羊毛捆掉到地上后,停一下、滚一下地滚动着又进入界内,仍然犯。在界内停住后,用手、脚或棍子去拨动,不管停没停住,只要毛捆滚动出去,仍然犯。放置时想“别人会拿走”,即使被那人拿走,也仍然犯。以清净心放置,风或其他什么按自然规律把它吹出界外,也仍然犯。因为这条学处是故意犯的,也是无心犯的。不过《库伦达》等注释书里说“这里无犯”,那个无犯跟巴利圣典不一致。把两捆合成一捆,一捆放在界内、一捆放在界外而放置,这样还算守护着。合成一捆放在扁担上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如果没有绑起来,只是放在扁担一头,那就不算守护。即使是合成一捆,如果翻转过来放置,也仍然犯。

在“他人的车乘等”这一条里:如果车乘正在走,或者放在象背等上面,物主并不知道,而他把东西放上去,想着“这人会帮我带走”,那么当那车乘越过三由旬时,就犯戒。车乘没有在走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如果车乘没有在走,或者放在象背等上面之后,他登上去驱赶,或者在下面走着催促,或者喊着让人跟上来,因为经文说的是“使他人带走”,所以不犯戒。不过在《库伦达》等注释里说的是“犯戒”,这和“使他人带走”这句话对不上。而在不与取这条里,是在关税处犯戒。那边算犯的,这边不算犯;这边算犯的,那边不算犯。到了那个地方之后,因为分心别的事,或者被盗贼等侵扰而走,仍然是犯戒。一切情况都应当知道,是按羊毛的数量来判定犯戒的界限。

575如果他的意图是以三由旬为限,走到那里之后还继续带走,那么:他到了某处,因为在那里得不到诵经、问义等,或者得不到资具等,就从那里去别处,又从那里再去别处——这样即使带走一百由旬,也无犯。获得被抢回的东西:盗贼抢走后知道没用,就还回来,带走这个东西无犯。获得已舍出的东西:意思是获得已作羯磨的东西。

“已做之物”是指已经做成的物品,比如毛毯、毛敷具之类的,乃至仅仅用线绑起来的一点点东西也算。可是,如果有人把羊毛塞进薄布片做的小袋里,或者塞进系在绳子、腰带等中间的小袋里,或者为了防虫等目的塞进装胡椒等物的小袋里,甚至患风病的人把羊毛塞进耳孔里然后走路,那还是犯戒。如果用线绑好之后放进去,那就属于“已做之物”的情况;如果编成辫子带着走,这叫做“隐藏之途”,也还是犯戒。剩下的内容意思很浅显,容易明白。

在诸等起等当中,这一项名叫“羊毛等起”,从身和从身与心而生起;是造作,不是想解脱,没有心;是施设罪,是身业;有三种心,有三种受。

《羊毛学处》的注释讲完了。

7. 羊毛洗涤学处注释

576“那时”指的是洗羊毛学处。其中,“riñcanti”是抛弃、舍弃、不能坚持的意思,也就是说不能持续用功。这里其余的内容,连同等起等,都和前面旧衣学处中所说的一样。

羊毛洗涤学处的注释讲完了。

8. 金银学处注释

582“那时”指的是金银学处。其中,“paṭiviso”的意思是部分、份额。

583-4“金银”这里,“金”是黄金的名称。不过,因为它和如来的肤色相似,所以在词句分别中被称为“师色”。它的意思是:“那种被称为师色的特殊金属,就叫作黄金。”而“银”则在“螺贝、石头、珊瑚、银、黄金”等说法中被说为银。但在这里,指的是任何可以用来交易的货币,比如迦利沙槃等。因此,在词句分别中说“迦利沙槃、铜钱”等等。其中,迦利沙槃是指金制的、银制的或普通的。铜钱是指用铜等金属制成的钱。木钱是指用硬木或竹片,甚至用棕榈叶切割成形制成的钱。漆钱是指用虫漆或树脂做成形状制成的钱。而通过“凡是用于交易者”这句话,则涵盖了无论在哪个地方、哪个时候用于交易的一切,甚至骨制的、皮制的、树果种子制的、有造型的或无造型的,全都包括在内。

这样,这一切银和黄金,也就是金币,以及上面所说的各类银币,这四种都属于舍堕物。珍珠、宝珠、琉璃、螺贝、石头、珊瑚、红玉髓、猫眼石、七种谷物、奴婢、田地、宅地、花园、果园等,这些属于恶作物。线、犁、布、棉花、各种非谷类作物,以及熟酥、生酥、油、蜜、糖等药品,这些属于允许物。其中,舍堕物不可以为自己,也不可以为僧团、僧团小组、个人或塔庙而接受。为自己接受,犯舍堕波逸提;为其他人接受,犯恶作。接受恶作物,无论为谁接受,都只是犯恶作。对于允许物,则没有犯。如果通过掌库者之手接受一切物品以便存放,则按照后面宝学处所说的方式,犯波逸提。

“认取”就是拿取。但因为拿取的时候就会犯戒,所以在它的分别解释里说“自己拿取,犯舍堕波逸提”。剩下的语句也按这个方式来理解。

在这里,对于金银物品和钱币,拿一件或者让人拿一件,就犯一个罪。即使一次拿一千件,或者让人拿,也按物品的数量来算罪。不过在《大护持》和《库伦达》中说:如果袋子系得松,或者容器装得松,就按单件来算罪;如果系得紧,或者装得满实,那就只犯一个罪。

对于寄存物表示认可这件事,如果有人说“这是尊者的”,即使他心里认可、想拿,但用身体或言语拒绝说“这是不允许的”,也无犯。即使没有用身体和言语拒绝,但内心清净,不认可地说“这不属于我们”,同样无犯。因为在身、语、意三个门中,只要通过其中任何一个门拒绝了,就算已经拒绝。但如果不用身体和言语拒绝,心里却默许,那么由于没有做应当做的身语拒绝,以不作为为等起,在身门和语门犯戒;在意门则没有犯戒这回事。

有人把一百钱或一千钱放在比丘脚边,说“这是给你的”,比丘拒绝说“这不许可”。那位近事男心想“我已经把它舍给你们了”,就走了。另一个人来到那里,问:“尊者,这是什么?”就应该把那个人自己说过的话告诉他。如果他说:“尊者,我来保管,请指示一个安全的地方”,那么即使要登上七层高的楼阁,也可以上去告诉他“这里安全”,但不该说“放在这里”。做到这一步,就算是依靠许可物和不许可物而住。应当关上门守护着住。如果有钵或衣等可以买卖的物品送来,有人说“尊者,请收下这个”,就应该说:“近事男,我们有这个需要,也有这样的东西在,但没有净人。”如果他说:“我来做净人,请开门给我”,那就开门后说“放在这个地方”,不该说“拿这个”。这样也仍然是依靠许可物和不许可物而住。如果他拿了它,并为此给出许可的物品,那是可以的。如果他多拿了,就应该说:“我们不拿你的东西,你出去。”

在僧众中间应当舍弃。这里,因为所谓金钱本身就是不许可的,所以没有说“应当舍弃给僧团、给某个僧团小组或给某个人”。但是,因为仅仅接受它本身,并没有用它换来任何许可的物品,所以为了通过某种方式表明可以受用的做法,才说“应当在僧众中间舍弃”。应当告知许可的物品,比如酥油等,应当这样说:“近事男,酥油或油对出家众是许可的。”

除了接受金银的人以外,其他所有人都可以受用,也就是说,要分给所有人之后才能受用。接受金银的人不能领取自己那一份。从其他比丘或寺院净人那里得到自己那一份来受用,也不可以。哪怕是被猴子之类的动物从那里拿走、丢在树林里,或者从它们手里掉出来,即使是畜生拿过的粪扫衣,也绝对不可以。用从那里拿来的糖蜜去熏香房舍,也不可以。用酥油或油点灯,然后在灯光下躺卧、修遍相准备,或者读经,都不可以。用油、蜜、糖蜜涂抹身上的伤口,也绝对不可以。用那些东西去换取床椅等物,或者建造布萨堂、食堂,都不可以受用。就连影子,如果是依着房舍的界限而存在的,也不可以;超出界限的,因为是外来者,就可以。把那些东西处理掉之后,用所得修建的道路、桥梁、船、筏,都不可以通行。用那些东西让人挖的池塘,从中涌出的水,喝或者用都不可以。但如果水里没有那些东西的成分,而是别的外来水或雨水流进来,就可以。如果是用那些东西买来的水,那水即使是外来的,也不可以。把那些东西作为抵押存放后,僧团受用资具,那些资具对那个人来说也不可以。如果寺院是用那些东西买来的,那寺院也不可以受用。如果土地和种子都不如法,那么土地和果实都不可以受用。如果只是买了土地,另外种下别的种子,果实就可以用;反过来,如果买了种子,种在如法的土地上,果实就不可以用,但可以在那块土地上坐或躺。

如果他把金银扔掉,也就是随便丢到什么地方;或者他不扔,而是自己拿着走了,那就不该拦他。如果他不拿也不扔,心里想“我何必管这档子事”,就随自己高兴走开了,这时候就该认定他符合前面说的那种弃金银者的条件。

在“由贪欲等而行”这一类说法里,因为贪欲,把那样东西占为己有,或者抬高自己,这就叫行于贪欲。因为嗔恚,贬低别人说“这个人既不懂论母,也不懂律”,这就叫行于嗔恚。因为愚痴,陷入忘失正念的状态,这就叫行于愚痴。因为害怕接受金银的那个人,不敢把它丢掉,这就叫行于畏惧。要这样理解:如果不这样做,就不算行于贪欲,不算行于嗔恚,不算行于愚痴,不算行于畏惧。

585“不作相”的意思是:不取相,闭上眼睛,就像把粪便丢进河流、悬崖或密林深处一样,毫不留恋、毫不留意地把金银丢弃。对于这样令人厌恶的金银,世尊以迂回的方式对比丘们说明了受用的方式。然而,对接受金银的人来说,无论通过什么迂回方式,从金银产生的资具受用都是不允许的。正如这对他不允许,同样,由虚假赞誉、污损在家人的行为、诡诈等所产生的资具,对他和对他人都绝对不允许;即使是如法、公平地得来的,如果不加省察而受用,也不允许。

受用有四种:盗受用、债受用、遗产受用、主人受用。其中,一个破戒的人即使坐在僧团中间受用,他的受用也叫“盗受用”。一个持戒的人没有省察就受用,就叫“债受用”。所以,衣服应当在每一次受用时都省察,食物应当在每一口都省察。如果做不到这样,那就应当在饭前、饭后、初夜、后夜省察。如果到了黎明升起时他还没有省察,他就停留在债受用的状态。坐具也应当在每一次受用时都省察。药物呢,在接受的时候和受用的时候,具念都是合适的;不过,如果接受时具念而受用时没有具念,就有犯戒;如果接受时没有具念而受用时具念,就没有犯戒。

清净有四种:说戒清净、防护清净、遍求清净、省察清净。其中,说戒清净就是巴帝摩卡防护戒,因为它通过说戒而得以清净,所以称为“说戒清净”。防护清净就是根防护戒,因为它通过“我今后不再这样做”这种心的决意防护而得以清净,所以称为“防护清净”。遍求清净就是活命遍净戒,因为它舍弃不正当的谋生方式,以如法、公正的方式获取资具,其遍求本身是清净的,所以称为“遍求清净”。省察清净就是资具依止戒,因为它通过“如理省察之后才受用衣服”等所说的省察而得以清净,所以称为“省察清净”。因此说:“接受时没有提起正念,但受用时提起正念,则无犯。”

七种有学圣者的资具受用,叫作“继承遗产的受用”。因为他们确实是世尊的儿子,所以作为父亲资具的继承人,来受用那些资具。那么,他们受用的是世尊的资具,还是在家人的资具呢?即使是在家人布施的,因为世尊已经允许,也就成了世尊的东西。因此应当知道,他们受用的是世尊的资具。《法嗣经》在这里可以作为证明。

漏尽者的受用叫作主人受用,因为他们已经超越了贪爱的奴役,成为主人而受用。在这些受用当中,主人受用和继承受用对所有人都适用;债务受用则不适用,盗贼受用就更谈不上了。

另外还有四种受用:有惭者的受用、无惭者的受用、如法的受用、不如法的受用。

在这里,无惭者和有惭者一起受用是允许的,但不应因为犯戒就让他去做净罪。有惭者和无惭者一起受用,只要他还不知道对方是无惭者,就还可以。因为从一开始就存在的无惭者是没有的,所以当他知道对方是无惭者时,就应该对他说:“你们在身门和语门犯了过失,这不合宜,不要再这样做了。”如果他不听劝告还是照做,而对方仍和他一起受用,那这个人也就成了无惭者。如果有人和成为自己负担的无惭者一起受用,他也应该被劝阻。如果他不停止,这个人也就成了无惭者。这样一个无惭者就能让许多人也变成无惭者。不过,无惭者和无惭者一起受用,是没有犯戒这回事的。有惭者和有惭者一起受用,就像两位刹帝利王子用金盘吃饭一样。

如法受用和不如法受用,应当依据条件来理解。其中,如果人无惭,而且钵食也不如法,那么两者都令人厌恶。人无惭,但钵食如法,则应厌恶此人,不应接受他的钵食。不过《大护持》中说:恶戒者从僧团得到指定施食等之后,又把它交给僧团,这些食物因为是按原样交回的,所以可以接受。人有惭,钵食不如法,钵食令人厌恶,不应接受。人有惭,钵食也如法,则可以接受。

另外还有两种摄受和两种受用:有惭者的摄受、无惭者的摄受;法受用、财受用。

在这里,无惭者摄受有惭者是可以的,不应因为他而处理犯戒的事。但如果是有惭者摄受无惭者,请他随喜、请他说法、在俗家众中支持他,而对方也在自己的徒众中称赞他说“我们的老师是这样那样的”,就应当知道,这个人是在让教法衰败、消失。

在法受用和财物受用这两者当中,凡是财物受用可以允许的地方,法受用也可以允许。不过,如果有一部经典正处在快要失传的关头,会因为那个人去世而消失,那么为了护持正法而跟他学习,这是允许的——经文里是这样说的。

这里有一个事例。据说在大怖畏时期,只有一位比丘精通《大义释》。那时,四部尼柯耶长老帝须的戒师——名为大三藏长老的大护长老——对大护持长老说:“贤友大护持,你到他那里去学《大义释》吧。”对方说:“尊者,听说这个人品行不好,我不学。”大护长老说:“学吧,贤友,我会坐在你旁边。”他说:“好的,尊者,如果您坐在旁边,我就学。”于是安顿下来后,他日夜不间断地学习。到了最后一天,他看见床下有个女人,就说:“尊者,我以前只是听说过,如果我早知道是这样,就不会在这种人座下学习佛法了。”不过,正因为在他那里,许多大长老学习之后,才把《大义释》传承确立了下来。

586在“对金银有金银想”这一句里,应当知道:所有的黄金和白银,都归入金银这个范畴。

对金银犹豫不决,就是像“这是黄金,还是铜片?”这样,以那种方式生起了疑惑。

对金银作非金银想,就是把它想成铜片之类的东西。另外,有些想积功德的人,比如王后之类,会把金银混在饭食、点心、香粉团等东西里布施出去;他们向沿门乞食的比丘们布施时,就连同绑在一起的钱币等一起,把布片也给了出去。比丘们如果把它当作食物想,或者当作布片想,就这样接受了,那么也应知道,这同样是“对金银作非金银想”而接受了金银。不过,接受的人应当留意:“我是在这户人家里拿到这个东西的。”如果有人因为失念而给了,等他恢复记忆后再来讨要时,就应该对他说:“你去看你的布片吧。”这里剩下的内容都很浅显易懂。

在等起等项中,有六种等起:有时算作“作”,因为以接受而犯;有时算作“非作”,因为不作拒绝而犯。金银、异语、近坐这三条学处确实属于同一段落,它们是非想解脱、无心、制罪、身业与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金银学处注释到此结束。

9. 金银交易学处注释

587“那时”这句话,说的是金银交易学处。其中,“种种”是按已作、未作等来分,有很多种类。“金银交易”指金和银的交换。“从事”是说,因为接受金银本身就已经被禁止,他们看不到接受之后再拿去交换有什么过失,所以就那样做了。

589在“头所行”等词中,“头所行”的意思是“到头部”,也就是头饰。不过有些写本里写成“头所行ka”,这是对任何头饰的通称。这个道理在各处都一样。在“以已作对已作”等说法中,纯粹就是金银交易。

在“对货币有货币想”等句所针对的前一条学处里,对于其中提到的情况,如果用应舍物去换取应舍物,在收取本金时,按前一条学处犯应舍波逸提;如果之后又反复交换,按这条学处同样只是犯应舍波逸提。用应舍物去换取恶作物或如法物,道理也一样。至于“对非货币有货币想而换取货币”等所说的第二组三法,顺着它的思路,虽然经典里没有明说,也应该知道还有一组三法,就是“对货币有货币想而换取非货币”等。因为不论是用自己的非货币去换取别人的货币,还是用自己的货币去换取别人的非货币,两种情况下都构成了货币交易,所以巴利圣典里只就纯粹货币这一方面说了一组三法。

用恶作之物换取应舍之物时,在收取本金(取得原物)的阶段,按前一条学处犯恶作;之后进行交换时,按这条学处犯应舍的波逸提,因为所换的是重物。用恶作之物换取恶作之物本身,或者换取如法之物时,在收取本金的阶段,按前一条学处犯恶作;之后进行交换时,按这条学处也只是犯恶作。为什么?因为是用非如法之物换取的。不过,《暗部义注》里说“如果完成买卖,就犯应舍的波逸提”,这种说法是错说。为什么?因为除了接受赠与之外,并没有别的所谓“买卖”;而买卖学处是针对如法之物与如法之物交换而说的,并且是在同法者(同门师兄弟)以外的情况下。这条学处涉及用货币换取货币和非货币,以及用非货币换取货币。至于用恶作之物换取恶作之物,在这里和那里的巴利圣典中都没有提到,而在这里也不应该成为无犯。因此,正如接受恶作之物时犯恶作,同样地,用恶作之物换取他物,或用他物换取恶作之物,也犯恶作,这是合理的。这是通达世尊意趣的人所说的。

如果用如法物品去换取应舍物品,在收取本金时,按前一条学处不算犯戒;后来进行交换时,按这条学处犯应舍波逸提。经中就是这样说的:“对非货币作非货币想,却用它换取货币,犯应舍波逸提。”同样,如果用如法物品去换取恶作物品,在收取本金时也一样不算犯戒;后来进行交换时,按这条学处犯恶作。为什么?因为换取的物品是不如法的。如果用如法物品去换取如法物品,而且对方不是同法者,在收取本金时,按前一条学处不算犯戒;后来进行交换时,按上面的买卖学处犯应舍波逸提。如果避开买卖而接受,按上面那条学处也不算犯戒;如果从中谋取利息,就犯恶作。

要知道,这个关于银钱交易的严重性,可以用这四种钵的情况来说明。如果有人收了银钱,用它来生起铁种,再叫人打造,用那铁做成钵,这种钵就叫大不合用,没有任何办法能把它变成合用的。就算把它毁掉,改做成小碟,那也不合用。改做成刀,用这把刀削出来的齿木也不合用。做成鱼钩,用这鱼钩杀死的鱼也不合用。把刀片烧热,用它来加热水或牛奶,那也不合用。

如果有人收了钱,然后用这钱去买钵,这个钵也是不如法的。《大筏》中说:“对五位同梵行者来说也不允许。”不过,可以把它变成如法的。因为他把钱还给原本的钱主、把钵还给原本的钵主之后,这个钵就成了如法的。拿如法的物品交换后取来使用,是可以的。

如果有人让人收了钱,然后和净人一起去工匠家,看到钵后说“这个钵我满意”。净人就把那笔钱交给工匠,并跟工匠说定买下。这个钵虽然是通过如法的说法方式取得的,却和第二种钵一样,是不如法的,因为本金已经被接受了。为什么对其余的人也不适用呢?因为本金还没有被舍弃。

如果一个人没有亲手接受金钱,而是先派净人对工匠说“请为上座买一个钵后交给他”,然后和那个净人一起去工匠家,看到钵后说“拿这些钱,把这个给他”,让净人付了钱,再把钵拿过来——这个钵对那位比丘本人来说不合用,因为他行为不正;但对其他人来说则合用,因为没有亲手接受本金。

据说,大须摩长老的戒师是阿那律长老。他把自己得到的这样的钵盛满熟酥,舍给了僧团。三藏小那伽长老的共住弟子们也有这样的钵,那位长老也让人把钵盛满熟酥后舍给了僧团。这就是不净钵的四法。

如果还没有接受钱币,而是和受派来的净人一起到工匠家,看到钵后说“这个我喜欢”或者“我要拿这个”,净人把钱交给工匠并说服他,那么这个钵就是完全如法的,连诸佛也堪可受用。

591对非货币的东西作货币想:就是把粗钵等当成黄金之类的东西。犯恶作罪:如果用它去换取非货币的东西,就犯恶作罪。对疑惑的情况,道理也一样。不过,对非货币作非货币想的人,即使和五位同法者一起做买卖,说“拿这个,给那个”,也无犯。剩下的内容很容易理解。

六种生起,只是造作而非果报,不是想解脱,没有心识,属于施设罪,属于身业和语业,与三种心相应,与三种受相应。

关于金银交易的学处注释到此结束。

10. 买卖学处注释

593“那时”这一段,是关于买卖学处的。其中,“kati hi pi tyāyanti”就是“kati te ayaṃ”的意思。这里的“hi”是凑足音节的虚词,“pi”表示责备。整句的意思是:“你这件破旧的僧伽梨还能用几天?”另一种读法是“katihampi tyāyanti”。其中“katihaṃ”就是多少天、多少日的意思,其余部分和前面说的一样。“katihi pi myāyanti”也应当按同样的方式理解。“gihīpi naṃ gihissā”这一句里,“naṃ”是表示名称的虚词,意思是“在家人就叫在家人”。

594“种种”是指依衣服等如法物品而有的多种多样。因此,在对它的分别解释中,从衣服开始,到最后布边线为止,只显示了如法物品。因为不如法物品的交换不算在买卖里。“买卖”就是买和卖。通过“用这个换那个,给我那个”等方式,拿别人的如法物品就构成买,给出自己的如法物品就构成卖。

595“违犯而行”是指压制之后而行,意思是说出越轨的话。所谓“有买也有卖”,是指当人把别人的货物拿到自己手里时就有买,把自己的货物交到别人手里时就有卖。不过,按照“用这个换那个”等语句的读法,文中先显示的是自己的货物。

应当舍弃:像这样,通过买卖从他人手中取得的许可物品,应当舍弃。因为这种买卖,除了五种同法者以外,与其余在家众、出家众,甚至与父母一起,都不可以去做。

这里要做的判定是这样的:不管是用衣服换衣服,还是用食物换食物,只要对任何允许的物品说“用这个换那个”,就犯恶作。这样说了以后,即使是把自己的东西给母亲,也犯恶作。如果被别人说“用这个换那个”,或者说“给我这个,我就给你这个”之后,即使是从母亲那里拿东西,也犯恶作。当自己的东西落到别人手里,别人的东西落到自己手里时,就犯舍堕。不过,对母亲或父亲说“给我这个”,不算乞求;说“拿这个”,不算浪费信施。对非亲戚说“给我这个”,就算乞求;说“拿这个”,就算浪费信施。通过“用这个换那个”来做买卖的,犯舍堕。所以,在交换允许的物品时,即使是对父母,也要避免买卖;和非亲戚交换时,则要避开这三种罪过再去交换。

这里讲交换的做法:比丘带着路上吃的米,他在半路上看见一个手里拿着饭食的人,就说:“我们有米,但我们不需要这些米,我们需要的是饭食。”那人拿了米,把饭食给他,这是可以的。三种罪都不犯,甚至连暗示的行为都没有。为什么?因为根本物还在。而且后面已经说过:“说‘这个我们有,我们需要这个和这个’。”但如果他不这样做,而是说“用这个换那个”来交换,那就按事情本身来判。看见吃剩饭的人,对他说“吃了这饭之后,拿染料或柴来”,那就按染料片数和柴的数目,犯舍堕。如果说“吃了这饭之后,做这个”,让牙匠等手艺人做这样那样的资具,或者让染工洗衣服,那就按事情本身来判。让理发师剪头发,让工人做新工程,也按事情本身来判。但如果不说“吃了这饭之后做这个”,而是说“你吃这饭,你吃了,你将吃,请做这个”,那就可以。在这里,虽然洗衣、剪发或平整土地等新工程中,并没有他人物品到自己手里而应当舍弃的情况,但《大注》里已经强调地说了,所以不能否定它。因此,就像舍堕物被用了或丢了,要忏悔波逸提一样,这里也应当忏悔。

596在“对买卖有买卖想”等句子里,凡是进行买卖的人,不管他对这笔买卖有买卖想、有怀疑,还是没有买卖想,都犯舍堕波逸提。在《小论》的两个地方,只是恶作。应当这样理解其中的意思。

597问价钱:他问“你这只钵值多少钱?”当对方说“这个叫某某”时,如果他的如法物品很贵重,就这样回答他:“近事男,我这件东西很贵重,你把你的钵给别人吧。”听了这话,对方说“我再给你一个盘子”,这时可以接受;如果说“这个我们有”,就落入前面所说的情形。如果那只钵很贵重,比丘的东西不值钱,而钵主不知道它不值钱,就不该拿那只钵,应该告诉他“我的东西不值钱”。如果明知它贵重却欺骗对方而拿走,就要对所拿的物品估价后治罪。如果钵主说“没关系,尊者,剩下的算我的功德”,那就可以接受。

对净人说“把东西交给他”的意思是:如果比丘是从某人手里拿东西,那就把这个人放在一边,另外找一个人来当净人,哪怕这个人是那人的儿子或兄弟也行,然后对净人说:“你用这个换那个,拿来给我。”如果这个净人很机灵,他会一再推辞、争辩之后才拿,这时比丘应该保持沉默。如果这个净人不机灵,不知道怎么拿,商人骗他,那就应该说:“别拿。”

在“这是我们的”这类话里,他是在说:“这已经接受的油或酥油是我们的,而我们还需要别的、还没接受的东西。”如果他拿了那些(已接受的油或酥油)再给别的东西,那么首先不应该量自己的油。为什么?因为量器里会残留油,后面量的人会污染那还没接受的东西。剩下的内容很清楚。

六种生起,所作,非想解脱,无心,制罪,身业与语业,三种心,三种受。

买卖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第二品“拘舍品”到此结束。

第三 钵品

1. 钵学处注释

598“那时”是指关于钵的学处。其中,“贩卖钵”是指在村庄、城镇等地到处走动,做钵的买卖。“或者陶器店”:所谓“陶器”,是指器皿;那些把器皿当作货物的人就是陶器商,他们的店铺就叫陶器店,意思是陶匠所卖器皿的商店。

602“钵的三种量”是指钵的三种大小。“盛半阿罗迦饭”是指盛下用摩揭陀量器量的两那利米煮成的饭。据《暗夜注》说,摩揭陀那利重十二巴达半。据《大注》说,锡兰岛上的常用那利较大,泰米尔那利较小,摩揭陀那利大小适中;一个半摩揭陀那利等于一锡兰那利。“四分之一嚼食”是指饭量四分之一的嚼食,这要按手捧绿豆汤的量来理解。“与之相配的菜肴”是指与那份饭相称的鱼、肉、蔬菜、水果、嫩芽等菜肴。

这里应当这样判定:拿两份没有损坏、没有生虫的旧米,精捣干净,用这些米煮成饭,要求不夹生、不过烂、不结块、颗粒清爽分明,像茉莉花苞堆一样,且不把米汤沥去。然后把饭全部放进钵里,接着加入大约相当于饭量四分之一的绿豆汤,要求不太稠也不太稀,量大约是一把,由各种配料配成。然后,按照每一口饭的量,加入相称的鱼、肉等菜肴,直到最后一口也够。不过,酥油、油、酸粥之类不算在分量里,因为它们随饭而定,既不能让饭变少,也不能让饭变多。这样把全部东西放进去后,如果正好齐到钵口下方的边线,用线或签子去切时,线或签子的下端刚好碰到食物,这就叫上等钵。如果超过那条线,堆成尖顶,这就叫上等偏下钵。如果没到那条线,还在钵口以内,这就叫上上等钵。

所谓“一升饭钵”,就是用一摩揭陀升米煮成的饭那么多。所谓“半升饭钵”,就是用半摩揭陀升米煮成的饭那么多。其余的按前面说的方法类推即可。不过这里只是名称上有差别:如果把一升饭量等全部装进去,正好和下边的线齐平,这个钵就叫“中型钵”;如果超过那条线堆起来,这个钵就叫“中型偏小钵”;如果没到那条线,还在里面,这个钵就叫“中型偏大钵”。如果把半升饭量等全部装进去,正好和下边的线齐平,这个钵就叫“小型钵”;如果超过那条线堆起来,这个钵就叫“小型偏小钵”;如果没到那条线,还在里面,这个钵就叫“小型偏大钵”。这样一共就是九种钵。其中有两种是不合格的钵,就是“大型偏大钵”和“小型偏小钵”。经文里说“比那个更大的不合格,比那个更小的不合格”,说的就是这两种。“大型偏大钵”因为比大型还大,所以说“比那个更大的不合格”;“小型偏小钵”因为比小型还小,所以说“比那个更小的不合格”。所以这两种钵只能当作普通器皿来用,不能用来作决意,也不能用来作净施。其余七种,则要先作决意或作净施之后才能受用;如果不这样做而超过十天,就犯舍堕——也就是说,这七种钵,只要超过最多十天还不处理,就犯舍堕。

607受用应舍的钵却不把它舍出去:喝了粥之后洗钵,犯恶作;吃了干食之后洗钵,犯恶作;吃了饭之后洗钵,犯恶作。像这样,每做一个动作都犯恶作。

608“无犯”:在十天内作决意或舍与。这里,即使钵的尺寸合格,也要这样理解它是否适合作决意和舍与——铁钵经过五次烧制、陶钵经过两次烧制,才适合作决意;两者都必须在应付钵价时把钵价付清。如果烧制少了一次,或者钵价哪怕只差一个迦迦尼迦没付,就不适合作决意。即使钵主说“等你们有钵价的时候再给,先作决意拿去用吧”,这也不适合作决意。因为烧制不足,所以算不上是钵;又因为钵价全部或部分没付,所以不算自己的,仍然属于别人。因此,只有烧制和钵价都圆满了,才适合作决意。适合作决意的,才适合舍与;无论已经到手还是尚未到手,都应该作决意或舍与。如果制钵者拿到钵价后,自己想给,说“尊者,我为你们做钵,某日烧制好后放着”,比丘从他说的那个日子起超过十天,就犯舍堕。如果制钵者说“我为你们做钵,烧制好后派人通知”,并且照做了,但他派去的比丘没有告诉那位比丘,而是别人看到或听到后说“尊者,您的钵做好了”,这个人的告知不算数。只有当派去的那个人亲自告知时,从听到他的话那天起,超过十天就犯舍堕。如果制钵者说“我为你们做钵,烧制好后托人送去”,并且照做了,但拿钵回来的比丘把钵放在自己住处,没有告诉那位比丘,另有人说“尊者,刚送来的钵真好看!”——“贤友,钵在哪里?”——“托给某某人了。”这个人的话也不算数。只有当那位比丘把钵交出来时,从拿到钵那天起,超过十天就犯舍堕。因此,不要超过十天,就应该作决意或舍与。

这里,对钵的决意有两种:以身决意,或者以语决意。按照这两种方式决意时,要先处理旧钵——不管旧钵是放在面前还是背后,都要说“我舍此钵”或者“我舍彼钵”,把它舍掉,或者送给别人;然后用新钵,不管它放在哪里,用手去碰它,心里作意“我决意此钵”,再做出身体的动作,这就是以身决意;或者发出言语,这就是以语决意。其中,决意有两种做法:如果钵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,就要说出“我决意此钵”这句话;如果钵在室内、楼上或者附近的住处,就要先确认它放置的位置,然后说出“我决意彼钵”这句话。

不过,作决意时,一个人自己单独作决意也可以,在别人面前作决意也可以。在别人面前作决意有这样的好处:如果他心里生起疑惑——“我到底作决意了没有?”——那个人提醒一下,就能帮他消除疑惑。如果有人得到十个钵,想全部自己一个人用,那就不应该对全部钵都作决意。应该先对一个钵作决意,第二天把那个钵舍出去,再对另一个钵作决意。按这个方法,即使一百年也能一直受用下去。

不放逸的比丘,会有舍弃决意的情况吗?会有。如果他把这个钵送给别人,或者还俗,或者舍弃学处,或者命终,或者性别发生变化,或者舍出钵,或者钵有了破洞,那就舍弃了决意。正如所说的:

施与他人、还俗、舍戒,以及因命终所作;

因为变形、舍弃,以及因为破损,就成了第七种。

即使因为被盗、因为信任而交给他人,也还是会失去。钵的决意要破损到什么程度才算坏掉呢?破损到能让一粒碎米既能漏出又能漏进的程度。因为这粒碎米是七种谷物中最差的一种谷物的碎粒,当用铁粉或楔子把它修补好之后,必须在十天之内重新决意。以上就是在“在十天之内决意、分配”这一部分中,关于决意的判定。

关于分配,有两种分配:当面分配和背后分配。怎样是当面分配呢?先弄清楚钵是一个还是多个、是放在近处还是不在近处,然后说“这个钵”或“这些钵”,或者说“那个钵”或“那些钵”,接着说“我分配给你”。这是一种当面分配。做到这一步,可以存放,但不能使用、不能送人、也不能决意。如果对方说“这是我的东西,你拿去用、送人或者随需要处理吧”,这就叫收回。从那时起,使用等行为才被允许。

另一种做法是:同样先弄清楚那些钵是一个还是多个、是放在近处还是远处,然后在那位比丘面前说“这个钵”或“这些钵”,或者说“那个钵”或“那些钵”,接着从五位同法者中挑一位自己中意的,取他的名字说:“我把它分配给提舍比丘”,或者说:“我把它分配给提舍比丘尼、在学尼、沙弥、提舍沙弥尼。”这是另一种当面分配。做到这一步,就可以把钵存放起来,但不能使用等。如果那位比丘说“提舍比丘的东西……乃至……提舍沙弥尼的东西,你拿去用、拿去送人,或者随需要处理吧”,这就叫收回。从那时起,使用等也就允许了。

背后分配怎么做?先弄清楚钵是单个还是多个、是放在近处还是远处,然后说“这个钵”或“这些钵”,或者说“那个钵”或“那些钵”,接着说“我为了分配给你而施与”。然后应当问他:“谁是你的朋友或熟人?”接着,对方也按前面的方式说“提舍比丘……”乃至“……提舍沙弥尼”。然后那位比丘再说“我施与提舍比丘……”乃至“……我施与提舍沙弥尼”,这就是背后分配。做到这一步,就可以存放了,但在使用等方面,一样也不允许。如果那位比丘按照第二种面前分配所说的方式,说“某某的所有物,你拿去用、舍弃或随意处理吧”,这就叫收回。从那时起,使用等也就允许了。

这两种分配的差别,以及其余整个叙述方式,都应当依照第一咖提那学处注释里所说的那样,连同起源等内容一起来了知。

关于钵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2. 少于五条束缚学处的注释

609“那时”指的是不足五缀学处。其中“不能维持”是说:据说,如果他不是圣弟子,心可能还会转变;他被那些人这样逼迫,但因为已证得入流果,只是身体撑不下去而已。因此说:“他自己也撑不下去,他的儿女妻子也跟着受苦。”

612-3“以不足五缀”这句话里,“不足五缀”是指他的五缀不完整,意思是他的五缀没有具足,所以叫“以不足五缀”。这是用具格来说明具备这种情形的人。其中,因为完全没有缀的人也不具足五缀——根本不存在五缀——所以在分别句里说“或无缀者”等等。又因为说了“以不足五缀”,如果一个人的钵已经达到五缀,那个钵就不再堪用,因此可以再向别人乞求另一个钵。所谓“缀”,是因为有缀的地方才存在,没有就不存在,所以为了说明这个特征,就说“无缀处者”等等。

从钵口往下两指宽的范围内,连一条裂纹都没有,就叫“没有两指宽的裂纹”。如果有一条那样两指宽的裂纹,就应该在这条裂纹的下端,用钵钻钻一个孔,烧过之后,用线绳、麻绳之类,或者用锡线绑起来。为了不让食物粘在绑缚处,还要用锡片或某种绑缚用的石片把它盖住。这个钵要经过决意之后才能使用,或者钻一个细孔再绑。但不能用纯蜜蜡、虫胶、树脂之类来绑。把糖蜜熬煮过后,用石粉来粘合绑缚,那就可以。如果在钵口边缘附近用钵钻钻孔,因为钵壁太厚,会裂开,所以要在下面钻。如果有两条裂纹,或者只有一条四指宽的裂纹,就要做两处绑缚。如果有三条,或者只有一条六指宽的,就做三处。如果有四条,或者只有一条八指宽的,就做四处。如果有五条,或者只有一条十指宽的,那么无论绑过还是没绑过,都不算合格的钵,应该另外去乞求一个钵。以上就是关于陶钵的判定。

不过,对于铁钵,即使有五个或更多的洞,只要这些洞用铁粉、铁楔或铁片补好、磨平了,这个钵就还可以继续使用,不应该再向别人要另一个钵。但如果哪怕只有一个洞很大,就算用铁片补了也磨不平,食物会粘在钵上,那就不如法,这个钵就不能再用了,应该向别人另要一个钵。

615长老应当被告知:先说明钵的好处,然后说:“尊者,这个钵大小合适、外形美观,与长老相称,请您收下它。”如果他不接受,若是出于悲悯而不接受,就犯恶作;若是出于知足,心想“我还要别的钵做什么”而不接受,那就无犯。“钵的边缘”是指这样翻转过来之后,钵停在边缘上的部分。

不应该把钵放在不合适的地方,比如床上、椅子上、伞下、象牙架之类的地方,不能放在那里。之前把那个好钵放在哪里,就应该放在那里。因为钵的放置处,在《犍度》里已经按照“诸比丘,我允许用钵架”等的方式说过了。

“不以非使用方式”是指,不能拿钵来煮粥、煮染料、煮饭等,不能这样不正当使用。但在旅途中生病时,如果没有别的容器,可以用泥涂在钵上,用来煮粥或烧水,这是可以的。

不可以把它让给别人。不过,如果共住弟子或近住弟子把另一个好钵放到一边,拿起这个钵说“这个适合我,这个是长老的”,这是可以的。或者别人拿走那个钵,把自己的钵给他,也可以。不需要说“把我的钵拿来”。

617关于“已邀请处”:在这里,按僧团来邀请的场合,只用五缀法就可以;按个人来邀请的场合,即使不足五缀也可以——这是《库伦达》中所说的。这里其余的内容意思都很浅显。

六种生起、唯作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施设罪、身业与语业、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《不足五缚学处》的注释讲解,到此结束。

3. 药学处注释

618那时,就是制定医药学处的时候。其中的意思是:国王看见比丘们正在为长老清理山洞作为住处,就想把园丁施给长老,于是问道:“尊者,有什么事吗?”

619-21“个别”就是单独一个。“花环屋”是指已经做好花环、戴着花环的地方,意思是用花鬘装饰。“草垫”就是草编的垫子。“放置”就是安放。那女孩把草垫放在头上,仅仅因为长老的决意,草垫就变成了金莲花环。长老决意:“愿这草垫成为金环。”第二次……次日,他就前往了。

决意要它变成金子,就是决意“愿它成为金所成的”。五种药,指熟酥等。多求的人,指因为多求资具而修行的人。在瓮和罐里,这里“瓮”说的是大口缸。散落狼藉,指从下面和两侧流下来的。四处撒落,指因为熟酥等的气味而老鼠等挖地所撒落的,以及老鼠等挖墙、在上面走动所散落的。内库,指设在内部的库房。

622“应受用”是指可以受用、可以吃的意思。“药”是指不管有没有用来治病,只要得到这个名称就算。通过“牛酥”等词点出世间常见的东西,再用“那些肉可以吃”这句话,把鹿肉、兔肉等其余动物的酥也一并包括进来。因为凡是有奶的,就一定有酥,至于那酥是容易得到还是难以得到,这是为了不让人搞混才说的。生酥也是这样。

“储藏而受用”的意思是:储藏起来、存放起来之后再受用。具体怎么做呢?按巴利圣典中提到的酥油等来说,先说酥油:如果在午饭前接受,那么当天午饭前,掺有食物或不掺食物都可以受用;从午饭之后开始,七天之内只能不掺食物而受用。超过七天,如果放在同一个容器里,就有一个容器量的酥油犯舍堕;如果分放在多个容器里,就按容器数量计算犯舍堕。午饭之后接受的酥油,七天之内也只能不掺食物而受用。不论午饭前还是午饭后接受,如果是以占有心存放的,就不能吃,但可以用在涂油等用途上。即使超过七天也无犯,因为已经属于不能吃的状态。经中说“应受用”,就是这个意思。如果未受具足戒的人把午饭前接受的新鲜奶油做成酥油后供养,比丘在午饭前可以掺食物受用。如果是比丘自己做的,七天之内也只能不掺食物而受用。如果用午饭后接受的新鲜奶油,不论是谁做成的酥油,七天之内也只能不掺食物而受用。如果是以占有心做成的,就按照前面所说的纯净酥油的处理方式来判定。

用食前接受的牛奶或酸奶做成的酥油,如果是由未受具足戒的人做的,即使掺有食物,当天食前也可以吃。如果是自己做的,那就只有不掺食物才能吃。因为加热生酥油时,不算自己烹煮;但如果是以自己烹煮的方式做的,那就不能掺食物一起吃。从食后开始,就完全不可以吃了。即使超过七天,也无犯,因为这是先前已经接受的东西,经里确实说了“接受那些之后”。不过,用食后接受的东西做成的酥油,可以用在涂油等用途上。食前接受的东西做成的,以及用已受持之物做成的,两者超过七天也都无犯。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不净肉的酥油。但有一个差别:凡是巴利圣典里提到的酥油,在那里属于舍堕,在这里则是恶作。《暗部注释》里说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,禁止了人肉酥油和生酥油,这个禁止是不妥当的,因为一切注释书都已经开许了。后面还会对此作出判定。

巴利圣典中提到的新鲜酥油,如果在食前接受,当天食前即使掺杂了食物也可以使用;从食后开始,就只有不掺杂食物的才能用。超过七天,如果分放在不同容器里,就按容器数量来算;即使放在同一个容器里但没有混合,而是以一团一团的方式放置,就按团块数量来算,都犯舍堕。食后接受的,应当依照酥油的那套道理来理解。不过这里说,酪团里也可能有酪浆的液滴,所以半数的长老们说:洗干净就可以用。但大尸婆长老说:从世尊开许的时候起,比丘们只是吃从酪浆里取出来的那部分而已。因此,享用新鲜酥油的人,应当先洗净,把酪、酪浆、苍蝇、蚂蚁等去掉之后再吃。如果想煮成酥油再吃,即使没洗也可以煮。其中属于酪或酪浆的部分会消失,到这一步就不算是有前物的接受,这是这里的意趣。不过,因为和食物一起煮,谨小慎微者对此也生起疑惑。现在,对于接受后放置的新鲜酥油、食前接受乳酪后做成的新鲜酥油、食后接受乳酪后做成的新鲜酥油、用已受持之物做成的新鲜酥油,以及不清净肉的新鲜酥油,一切犯与不犯、可用与不可用的道理,都应当依照酥油部分所说的次第来理解。

不过,对于那些进入乞油处的比丘们,人们就在那里把酥油、新鲜酥油、熟油和生油都倒进去,于是那里也会有酪浆滴、酪滴、饭粒、碎米和苍蝇之类的东西。把它放在太阳下晒过、过滤之后再取用,就成了七日药;接受后与存放的药物一起煮过,也可以用来做鼻药。如果在雨季,有惭耻心的沙弥为了不让掉在里面的碎米等被煮熟,就把混有食物的煮物在火上化开、过滤、再煮过之后才给,按照前面所说的道理,七天之内也可以使用。

在各种油当中,先说芝麻油:如果在午饭前接受,午饭前即使掺有食物也可以使用;从午饭之后开始,就只能是不掺食物的。超过七天的话,应当知道按容器数量来算,犯舍堕。午饭后接受的,七天之内只能是不掺食物的才可以使用。作为受持物而存放的,不可以吃,可以用来涂头等,超过七天也没有犯戒。用午饭前接受的芝麻做成的油,午饭前即使掺有食物也可以使用;从午饭之后开始就不能吃,可以用来涂头等,超过七天也没有犯戒。用午饭后接受的芝麻做成的油,完全不能吃,因为是有前物的接受;超过七天也没有犯戒,可以用来涂头等。无论午饭前还是午饭后,用受持过的芝麻做成的油,道理也一样。

食前接受的芝麻,炒过之后,或者把芝麻粉蒸过,或者用热水泡过,再做成油,如果是由未受具足戒的人做的,那么在食前即使掺有食物也可以使用。但如果是自己做的油,因为已经提炼过,所以在食前只有不掺食物才可以使用。因为是自行烹煮的,所以掺有食物就不可以使用;又因为属于有残渣的接受,从食后开始,两种都不可食用,只能用于涂头等外用,超过七天也不犯戒。不过,如果热水很少,只是洒上一点点,那就无关紧要,不算作自行烹煮。在芥子油等由无残渣接受的情况下,关于无残渣芝麻油的判定,和上面所说的一样。

如果能把食前接受的芥子等粉末用日光晒制的方法做成油,那么这油在食前即使掺有荤食也可以用;从食后开始,就只能是无荤食的才行;超过七天就犯舍堕。不过,因为他们是把芥子、甘草粉等蒸过,又把蓖麻籽炒过之后才制油的,所以这些油如果是由未受具足戒的人做的,在食前即使掺有荤食也可以用。又因为这些原料属于尽形寿药,所以在有前物的情况下接受并没有过失。如果是自己做的,七天之内只能以无荤食的方式受用。用受持物做成的,不可食用,可用于外用,超过七天也不犯戒。

为了制油而取来芥子、甘草、蓖麻籽等物所制成的油,属于七日药。第二天制成的,可以再用六天;第三天制成的,可以再用五天;第四、第五、第六、第七天制成的,只能当天使用。如果留到天亮,就犯舍堕。第八天制成的,不能吃,但因为不属于舍堕,所以可以外用。即使不制油,只是为了取油而拿来的芥子等物,如果超过七天,也同样犯恶作。巴利圣典里没有提到的其他油,比如椰子油、印度楝油、木苹果油、卡兰贾油、亚麻籽油等,取来后超过七天,也犯恶作。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区别。其余内容,应当参照时药资具、尽形寿资具、自煮资具、食前食后接受与受持资具的规定,全部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了知。

623兽脂油,就是世尊这样开许过的兽脂所炼的油:“比丘们,我允许把兽脂当药用:熊脂、鱼脂、鳄鱼脂、猪脂、驴脂。”(《大品》262)在这里,通过“熊脂”这个说法,除了人脂以外,所有不属于允许食用的肉类的脂都被开许了。而“鱼”这个词已经包含了鳄鱼,不过因为它属于凶恶鱼类,所以另外单独列出。通过“鱼”等词,这里也开许了所有允许食用的肉类的脂。因为在肉类中,人肉、象肉、马肉、狗肉、蛇肉、狮肉、虎肉、豹肉、熊肉、鬣狗肉这十种肉是不允许食用的。在兽脂中,只有人脂这一种是不允许的。在乳等物品中,则没有所谓不允许的情况。

由未受具足戒的人所制作的炼兽脂油,如果在午前受取,午前即使掺有食物也可以使用。从午后开始,七天之内只能不掺食物使用。不过,其中如果有像细微尘垢那样的肉、筋、骨或血,那是不算数的。如果受了兽脂之后自己制作,在午前受取、煮炼、过滤,七天之内应当以不掺食物的方式受用。这里所说的“不掺食物受用”,就是指:“在适当的时候受取,在适当的时候煮熟,在适当的时候混合,可以当作油来受用。”(《大品》262)在那里,不算数的仍然不算数。但在午后,无论受取还是制作,都绝对不允许。这确实已经说过:

比丘们,如果是在非时受取、非时煮熟、非时混合,吃了它,就犯三条恶作罪。比丘们,如果是在时受取、非时煮熟、非时混合,吃了它,就犯两条恶作罪。比丘们,如果是在时受取、在时煮熟、非时混合,吃了它,就犯一条恶作罪。比丘们,如果是在时受取、在时煮熟、在时混合,吃了它,就无犯。

优波提舍长老的弟子们问他:尊者,把酥油、生酥和兽脂放在一起煮好、炼成之后,还能用吗?长老说:不能用,贤友。据说长老对这件事,就像对煮过的油渣一样,心里有顾虑。于是他们又问他:尊者,如果生酥里混有酪团或酪浆滴,这能用吗?长老说:这也不能用,贤友。他们接着对他说:尊者,把它们放在一起煮过之后混合起来,就会变得很有药力,能压住疾病。长老便认可说:善哉,贤友。

大须摩长老则说:净肉之脂可在杂食受用中使用,其余之脂可在非杂食受用中使用。大莲华长老却遮止说:这是什么意思?然后说道:那些患风病的比丘们,不正是将熊脂、猪脂等加入五根汤粥中饮用吗?那汤粥因具强力而能制伏疾病。并说可用。

蜜叫做“蝇蜜”,是由称为蜜蜂、小蜂和黑蜂这些蜂类所酿成的蜜。如果在午饭前接受,午饭前也可以当作掺有食物的受用;从午饭后开始,七天内只能当作不掺食物的受用。超过七天,如果像黏胶一样的大块蜜被切成一块块放着,或者其他的蜜分放在不同容器里,就按物品数量分别犯舍堕;如果只有一整块,或者其他的蜜都放在同一个容器里,那就只犯一个舍堕。已受持的蜜,应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理解,可以用在涂疮等用途上。蜜脾或蜜蜡,如果没有沾到蜜、是清净的,就可以终身受用;如果沾了蜜,就按蜜的规则处理。所谓“蝉蜜”,是有翅膀的长蝇;还有名叫“盾虫”的有骨翅大黑蜂,它们巢里像树脂一样的蜜,可以终身受用。

糖蜜,是指从甘蔗中产生的,依甘蔗汁而制成,不论是没有煮过的,还是无渣滓煮过的,一切无渣滓的甘蔗制品,都应当知道是糖蜜。这种糖蜜如果在午饭前接受,午饭前即使掺有食物也可以使用;从午饭后开始,七天内只能不掺食物使用。超过七天,就按物品一件一件计算,犯舍堕。如果把许多块压碎后放进同一个容器里,结成硬块,也只犯一个舍堕。已经接受并持有的,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理解,可用于涂屋、熏香等用途。如果在午饭前用已接受的、未过滤的甘蔗汁做成糖蜜,假如是未受具足戒的人做的,即使掺有食物也可以使用;如果是自己做的,就只能不掺食物使用。但从午饭后开始,因为是有依物而接受的,所以不能吞咽,即使超过七天也没有罪。午饭后用未过滤的已受物做成的,也同样不能吞咽,超过七天也没有罪。接受甘蔗后做成糖蜜,道理也一样。不过,午饭前用已过滤的已受物做成的,如果是未受具足戒的人做的,午饭前掺有食物也可以使用,从午饭后开始,七天内只能不掺食物使用。如果是自己做的,午饭前也只能不掺食物使用。午饭后用已过滤的已受物做成的,则七天内只能不掺食物使用。用已接受并持有的东西做成的,和前面所说一样。《大注》中说:“烧过的甘蔗糖蜜或捣过的甘蔗糖蜜,只在午饭前才能使用。”

不过在《大筏》中,有人问:“这种有所依而煮制的糖蜜,可以用吗?”然后回答说:“甘蔗糖蜜在食后并没有所谓不可用的情况。”这个说法是合理的。用冷水做成的蜜花糖蜜,在食前可以当作杂食来用,从食后开始,七天内只能当作非杂食来用。超过七天,按所依物计数,犯恶作。加入乳做成的蜜糖蜜,属于时限食。不过,块糖去掉乳垢洗净后,是允许的。蜜花在食前,新鲜的可以用,炒过的也可以用。炒过后,无论有没有和芝麻等混合捣碎,也都可以用。但如果拿它去调配酿酒,从调配种子那一刻起,就不能用了。芭蕉、椰枣、芒果、面包果、菠萝蜜、酸角等所有时限果所制的糖蜜,都只属于时限食。用熟胡椒制成的糖蜜,则属于终生药。

把那些接受了之后:即使把全部接受下来,放进同一个罐子里,不加区分地存放,超过七天,也只犯一个舍堕。如果已经分开存放,就犯五个舍堕。不过,只要没超过七天,无论病人还是没病的人,都可以按照所说的方式随意使用。所谓七种限定,就是:病限定、人限定、时限定、时机限定、处限定、脂限定、药限定。

这里,“病限定”是指:像“诸比丘,我允许在非人造成的病痛时用生肉、生血”(《大品》264)这样,是针对病而开许的。那只有患那种病的人才可以用,别人不可以。而且,那东西不管是在规定时间还是非规定时间,是合乎戒律的还是不合乎戒律的,都可以用。

因人而开许,指的是这样一类情况:就像“比丘们,我允许反刍者反刍。但比丘们,不应该把食物从口里拿出来再吞回去”(《小品》273)——这是针对某个人而开许的,只对那个人适用,别人不适用。

因时开许:就像“诸比丘,我允许给出四种大粗物——粪、尿、灰、泥”(《大品》268)这样,是为被蛇咬的时候而开许的,那就只在那时即使没有接受也可以使用,其他时候不行。

名为“依时开许”的,就是像“在集体用餐方面,除了特定时间以外”等(《波逸提》217)这样的方式,针对某个特定时间而开许的无犯情况;那些只在那个特定时间才算无犯,其他时候不算。

所谓“处所开许”,就是像“诸比丘,我允许在这样偏远的边地国土,由五位比丘组成、其中一位是持律者的僧团来授具足戒”(《大品》259)这样,专门为边地所开许的具足戒等,只在那些地方适用,不在中部地区适用。

名为“脂开许”的这条:就像“诸比丘,我允许以脂为药”(《大品》262)这样,以“脂”的名义被允许的,除了人脂以外,一切可食与不可食之脂的油,需要的人可以用来涂油受用。

名叫“药”的规定:就像“诸比丘,我允许五种药”(《大品》260-261)所说的那样,以“药”的名义被允许、能够用来充当食物的,就是酥、生酥、油、蜜、糖蜜。接受这些之后,当天饭前可以随意食用;从饭后开始,如果有因缘,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可以在七天内食用。

624过了七天,如果认为已经过了七天,就犯舍堕罪。哪怕只剩芥子那么一点点,或者只拿手指蘸一次、用舌头尝一下,也必须舍弃,并且要忏悔波逸提罪。

不能拿来当身体受用,所以不该涂在身体上,也不该涂在身上的疮上。凡是涂过这些的袈裟、拐杖、鞋、脚垫、床、椅等,也都不能再用。《大筏》中说:门窗和门板上的手抓处也不该涂。大注疏则说:不过,把染料放进去之后,门窗和门板就可以涂了。

在七日之内决意,不算犯戒。也就是说,在七天当中,对酥油、油、脂肪、头油,或者涂身油、蜂蜜、疮口涂药、糖浆、熏屋用的香物作出决意,都不算犯戒。如果想把已经决意过的油倒进没有决意过的油容器里,而那个容器有细小的裂缝,油一滴一滴渗进去,被旧油盖住了,那就必须重新决意。如果容器口很大,大量的油一下子涌进去,把旧油盖住了,那就不需要再重新决意。因为那时它已经属于已决意的那一类了。按照这个道理,把没有决意过的油倒进已经决意过的油容器里,也应该这样理解。

625“舍弃”:在这里,如果两人共有的东西由其中一人接受,还没有分配,过了七天,两人都没有犯戒,但不可以拿来用。如果接受的那个人对另一个人说:“贤友,这油你可以用七天。”而那个人并没有用,那是谁犯戒呢?谁都没有犯戒。为什么?因为接受的人已经把它舍弃了,而另一个人并没有接受。

“毁坏”的意思是不能受用。在“已舍、已吐、已放”等说法中,以什么样的心把药舍弃、吐出、放掉,那个心就称为已舍、已吐、已放。以那样的心,这个人就称为无所贪恋,也就是说,无所贪恋地给了沙弥。为什么这样说呢?大须摩长老说:“这是为了说明在七天之内给了之后,后来得到再受用,也无犯。”大莲华长老则说:“这不应该再乞求,因为对于在七天之内所给的东西,再次受用确实没有犯。这段话是为了说明超过七天之后受用也无犯才说的。”因此,这样给的药,如果沙弥加工或不加工,把它送给那位比丘作鼻药,比丘就可以拿来用作鼻药。如果沙弥愚笨,不知道怎么给,就由另一位比丘告诉他:“沙弥,你有油吗?”他回答:“是的,尊者,有。”就说:“拿来,我们给长老做药。”这样也可以。其余内容意思很浅显。

以咖提那衣为等起;不属于造作;不是想解脱;无心犯;遮罪;以身业和语业成犯。

三种心,三种受。

药品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第9条 雨浴衣学处的解释

626“那时”指的是雨浴衣学处。其中“允许雨浴衣”是在衣犍度的毗舍佉因缘(《大品》349等)中允许的。“提前”就是事先。

627热季还剩一个月,意思是四个热月里只剩最后这一个月。作,是指通过缝制、染色、作净等工序完成。作的时候只能作一件,到了时候就应当决意,不可以决意两件。

热季还剩一个多月时,也就是在名为热季的时节还剩一个多月的时候。

在“热季还剩半个多月的时候,做好之后穿上”这句话里,应当知道有四种范围:寻求雨浴衣的范围、制作的范围、穿着的范围、决意的范围;还有两种时节:腹时节和背时节;以及背时节四法和腹时节四法,也就是两组四法。

在这其中,从基月满月日的次日开始,直到黑半月的布萨日为止,这半个月是寻求的时域和制作的时域。在这段时间里,如果还没得到雨浴衣,可以去寻求;已经得到了,可以制作,但不能穿着,也不能决意。从黑半月布萨日的次日开始,直到阿沙荼月满月日为止,这半个月是寻求、制作、穿着这三者的时域。在这段时间里,可以寻求、制作、穿着,唯独不能决意。从阿沙荼月满月日的次日开始,直到迦提月满月日为止,这四个月是寻求、制作、穿着、决意这四者的时域。在这段时间里,还没得到的可以去寻求,已经得到的可以制作、穿着和决意。以上就是应当先了解的四种时域。

不过,从迦提月满月日的第二天开始,一直到基月满月日,这七个月叫作“背时节”。在这段时间里,如果先起了“现在是做雨浴衣的时候了”这类念头,然后从非亲属、没有受邀的人那里把雨浴衣弄到手,按这条学处就犯舍堕。如果是以“请把雨浴衣给我”这类方式开口索求而弄到手,按非亲属乞求那条学处就犯舍堕。如果同样先起了念头,但从亲属或已受邀的人那里弄到手,就只按这条学处犯舍堕。如果是开口索求而弄到手,按非亲属乞求那条学处则不犯。这在《附随》中已经说过:

可以向母亲乞求衣服,但不能是已经指定给僧团的。

对谁来说算犯戒,对谁来说又不算犯戒呢?对亲戚们来说又如何?

这些问题是由善巧者们思考出来的。

这个问题的提出,正是针对这个含义而说的。应当如此了知“背时节四法”。

从基月满月日的后一个斋日算起,直到迦提月满月,这五个月叫做“胎藏时”。在这段时间里,如果按照前面说的方式先作意念,然后从非亲属、未受邀请的地方得到雨浴衣,那么在仪轨上有违犯,犯恶作。有些人以前也会布施雨浴衣,如果这些人对这位比丘来说是非亲属、未受邀请的,那也没有仪轨上的违犯,因为允许对他们作意念。如果通过乞求而得到雨浴衣,那就按“向非亲属乞求”这条学处,犯舍堕波逸提。不过,这条罪对于本来就布施雨浴衣的人也一样适用。如果按照前面说的方式先作意念,然后从亲属、受邀请的地方得到雨浴衣,按这条学处不犯。如果通过乞求而得到,按“向非亲属乞求”这条学处也不犯。所谓“不应当说:给我”,这是在寻求的时候,针对非亲属、未受邀请的情况说的。应当这样理解胎藏时的四法。

裸身淋雨浇身,犯恶作罪。这里不按水滴的粒数来算,而是按每次沐浴结束时的行为,每一次都犯恶作。不过,这仅限于在露天场地、以从空中落下的雨水沐浴的人。如果在浴室、水池等处,用罐子倒水来沐浴,则无犯。

关于“雨季被延后”这一说法:如果已经求得雨浴衣,在热季最后一个月过完之后,又把雨季第一个月延后,仍以热季最后一个月作为(雨季第一个月),那就应当把雨浴衣洗净后收起来。没有作决定、没有作净施的,可以保留两个月,到入雨安居那天应当作决定。如果因为忘记或因为衣不够而没有作决定,那么那两个月加上雨季四个月,一共可以保留六个月。如果是在迦提月敷展咖提那衣,还可以再得四个月,这样一共就是十个月。再往后,如果因为忆念或期待,把根本衣做好后存放起来,还可以再得一个月,这样一共可以保留十一个月。如果在入雨安居前一天、两天乃至前十天才得到并且完成,应当什么时候作决定呢?这一点在注释书里没有讨论。从得到那天算起,在十天内完成的,就应当在这十天之内作决定。超过十天才完成的,就应当在完成当天作决定。如果不到十天,就不应当超过衣时。这是我个人的看法。为什么呢?因为世尊说过:“诸比丘,我允许对三衣作决定,不作净施;允许对雨浴衣在雨季四个月里作决定,此后作净施。”所以,在入雨安居之前,即使超过十天,也没有犯。又说:“额外衣至多可持守十天。”因此,如果在入雨安居前,一天、两天乃至十天之内得到并且完成,或者在雨安居期间得到并且完成,按照上面所说的道理,就应当在十天之内或者当天作决定;如果不到十天,就不应当超过衣时。

在这里,有人可能会说:既然有“于雨季四个月作决定”的说法,那么在四个月当中的任何时候作决定都可以。如果真是这样,那么“痒病覆疮衣乃至病愈时作决定”所说的那种衣,也应当可以超过十天了。这样一来,就和“超过十天的额外衣应持守”这句话相冲突。所以,应当按前面所说的来理解,或者找到其他确凿的理由后再舍弃这个观点。另外,在《俱伦提注》的舍堕篇末尾也说:“应当什么时候作决定?从得衣那天算起,在十天内完成的,就应该在这十天内作决定。如果不够,那么直到迦提月满月,可以获得保管期。”

630“衣被夺者”这句话,是针对雨浴衣说的。因为衣服被夺走而裸身淋雨,并不犯戒。在这里,如果穿着昂贵的雨浴衣洗澡时遇到盗贼,这就叫“灾祸”。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

有六种生起,是造作(而非果报),不是想解脱,没有心识,是施设罪,是身业和语业,与三种心相应,与三种受相应。

雨浴衣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5. 夺衣学处注释

631“那时”这一句,是夺衣学处。其中“yampi tyāhaṃ”就是“yampi te ahaṃ”(我对你什么)。据说他当时想:“他为我拿钵、衣、鞋、坐具,会和我一起上路游行。”所以才给了,因此这样说。“夺”就是用强力强行取走。不过,因为取的时候他心里认定“这是我的东西”,所以不犯波罗夷;但因为是用让人疲惫的方式取走的,所以制定了这条学处。

633自己动手夺取,就犯舍堕波逸提。如果夺取一件衣,或者夺取多件连成一块的衣,只犯一个罪。如果夺取多件没有连成一块、各自分开摆放的衣,或者叫人拿来,说“把僧伽梨拿来,把郁多罗僧拿来”,这样叫人拿的时候,就按物品的数量犯罪。即使只说一句“把我给的全部拿来”,仅凭这一句话,也犯下众多罪。

指使别人去拿,犯恶作:如果命令说“把衣拿来”,就犯一个恶作。被指使的人拿了很多件衣,就犯一个波逸提。如果命令者说的是“拿僧伽梨,拿郁多罗僧”,那么每说一句就犯一个恶作。如果他说“把我给的全部都拿去”,只凭这一句话,就犯下众多罪。

634其他资具:除了适于净施的最下等衣之外,不管是什么东西,哪怕是一根针,也算。对于缠裹好放着的针,按物品数量来算,每件都犯一个恶作。松散地缠裹着,也是这样。但如果是紧紧绑在一起,那就只有一个恶作,这是《大护持》里说的。放进针筒里的针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放进袋子里的三果等药物,不管是松散绑着还是紧紧绑着,道理也一样。

635“他给”是指:他这样说而给:“尊者,这正适合你们。”或者这样说:“贤友,我们心想‘他会履行义务,会在我们跟前依止戒师,会学习法义’,才给了衣。如今你却不履行义务,不依止戒师,不学法义。”那人被这样说了之后,说:“尊者,我想你们是在说衣的事,这是你们的衣。”这样给,也是“他给”。或者,见到一位离开本处的年轻比丘,说“叫他回来”,而他不回来。若说“拿到衣就拦住他”,若他因此回来,那就好;若他说“我想你们是在说钵与衣的事,拿去吧”,这样给,也是“他给”。或者,见到一位还俗者,说:“我们心想‘他会履行义务’,才给了钵和衣。如今你却还俗游荡。”那人说:“拿回你们的钵和衣吧。”这样给,也是“他给”。然而,这样给是不允许的:“我只给在我跟前依止戒师的人,不给在别处依止的人。我只给履行义务的人,不给不履行的人。我只给学习法义的人,不给不学习的人。我只给不还俗的人,不给还俗的人。”若这样给,犯恶作。但可以让人取回。若舍弃后已给出,又强行夺回,应按物品价值处罚。其余此处容易理解。

由三种情况生起:从身与心生起,从语与心生起,从身、语与心三者也生起;是造作;是有想的解脱;有自己之心;是世间所呵责的;是身业和语业;是不善心;是苦受。

夺衣学处注释完毕。

第六,关于从线(布料)请求的学处解释

636“那时”说的是乞线学处。其中,亚麻线是用亚麻纤维做成的线。棉线是从棉花产生的线。丝线是用蚕丝纺成的线。羊毛线是山羊毛线。麻线是大麻纤维做的线。有些人说,bhaṅga 单独就是指树皮纤维线。不过要知道,把这五种混合起来做成的线,才叫 bhaṅga。

如果织工没有梭子、综框等工具,比丘为了“我要从树林里取来这些”而磨斧头或刀,从那时起,凡是为了工具或为了织衣所做的每一件事,在织工的每一个操作中,比丘都犯恶作。当纵向织到约一搩手、横向约一肘时,犯舍堕波逸提。不过,《大护持》中说:“令织直到完成,于每一纬板犯舍堕波逸提。”应知那也是就这一尺寸而说,因为已达到可作决意的最低等衣的计数。

这里应当这样判定:首先,自己主动索要来的线是不如法的,其余的线因为是从亲戚等人那里得来的,所以是如法的。织工方面,如果是向非亲戚、没有受邀的人索求而得到的织工,那是不如法的,其余的是如法的。其中,用不如法的线和不如法的织工来织,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犯舍堕。如果用如法的线让不如法的织工来织,就像前面说的舍堕那样,同时犯恶作。如果用同一个织工织如法的线和不如法的线,假如按最低衣的尺寸来分,一块区域纯粹由如法的线织成,另一块由不如法的线织成,这样衣服就像田埂一样分块,那么在不如法线织成的区域犯波逸提,在另一区域同样犯恶作。如果那些区域比这还小,哪怕小到像轮毂图案那么大,也按区域数量在所有的区域犯恶作。如果用隔一根线的方式织,或者纵向是如法的、横向是不如法的,那么每一纬板都犯恶作。如果用如法的织工来织不如法的线,就像前面说的舍堕那样,同时犯恶作。如果用同一个织工织如法的线和不如法的线,假如不如法线织成的区域达到或没达到最低衣的尺寸,就按那些区域的数量犯恶作;在如法线织成的区域则无犯。如果用隔一根线的方式织,或者纵向是如法的、横向是不如法的,那么每一纬板都犯恶作。

如果织工有两个,一个如法,一个不如法,而线是不如法的,他们轮流织的话,不如法织工织时,每织一梭就犯波逸提,没织满一梭就犯恶作;另一个织工织时,两种情况都犯恶作。如果两人一起拿梭同织,每织一梭就犯波逸提。如果线是如法的,而衣料像田垄那样分块,不如法织工织时,每完成一个区域就犯恶作;另一个织工织时,无犯。如果两人一起拿梭同织,每织一梭就犯恶作。如果线既有如法的也有不如法的,他们轮流织的话,不如法织工织那些由不如法线织成、达到最低衣量的区域时,按区域数量犯波逸提;在不足的区域以及由如法线织成的部分犯恶作。如法织工织由不如法线织成的部分时,不论够不够尺寸,都只犯恶作;织由如法线织成的部分时,无犯。

另外,如果他们把不适合的线纵着织进去、适合的线横着织进去,或者两个人共用一个梭子一起织,那么在还没有划分区域的衣料上,每织一梭就犯一个恶作;在已经划分区域的衣料上,则按所划分的区域来算恶作。不过这个义理在《大注疏》里说得不清楚,在《大帕卡利》等注疏里才说得清楚。在这里,则是从各个方面都讲得很清楚。

如果线也是如法的,织工也是如法的——或者是亲属邀请的,或者是花钱雇来的——那么因为织造的因缘,不犯戒。不过,为了防止超过十天而犯戒,当织好的布刚达到可以分配的大小,就应该在它还在织机上原样未动时就作决意。因为如果超过十天以后才织完,就会成为应舍弃的。如果是亲属等人把线架上织机后,说“尊者,请接受这件为您织的衣”,然后交给你,也同样适用这个原则。

如果织工是被这样雇来的,或者他自己想布施,说:“尊者,我会在某个日子为您把衣织好放着”,而比丘从他指定的那天起超过了十天,就犯尼萨耆波逸提。

如果织工说“我为你把衣织好后,会派人送信给你”,并且真的这样做了,但被派来的比丘没有告诉那位比丘,而是别人看到或听说后告诉他“尊者,你的衣已经织好了”,这种告知不算数。只有当那个被派来的人亲自告知时,从他告知的那天算起,如果超过十天,就犯应舍弃的波逸提。

如果织工说“我为你把衣织好后,会送到某人手里”,并且真的那样做了,但拿了衣离开的比丘把衣放在自己的住处后,没有告诉他,这时另有人说:“尊者,刚送来的衣好吗?”他问:“贤友,衣在哪里?”那人答:“送到某某人手里了。”这种说法也不能作为依据。只有当那位比丘把衣交出去时,从得到衣的那天算起,超过十天,就犯应舍的波逸提。但如果织造的工钱还没有付,哪怕只剩下一迦迦尼迦那么一点没付,衣就仍然受保护。

640“为缝衣而乞线,无犯”的意思是:为了缝制衣服而向人乞求线,无犯。在“为腰带”等说法中,处格表示目的,也就是说,为了腰带等目的而乞求,无犯。这里其余的内容意思都很清楚。

有六种生起,是造作而非果报,不是由想而解脱,没有心,属于制罪,属于身业和语业,有三种心,有三种受。

关于“求线”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。

第七、大织工学处的注释

641那时,是指大织工学处。其中,持线是指把线称量好,确定它的分量。紧密是指厚实。善织是指织得精良,在各方面都织得均匀。善梳理是指梳理得当,在各方面都均匀地在织机上展开。善刮理是指用刮刀刮理得当。善刷理是指用刷子刷理得当,意思是清洗干净。不足是指缺陷。在织机上是指把线按长度纵向展开。

642如果那位比丘在那里,就是指那些织工所在的村庄或城镇。会提出特别要求,是指提出特别的制作方式、额外的加工要求。而在巴利文中,为了说明是以什么方式提出特别要求,就说了“贤友,这确实”等话。

说法:他也在讲说法,也就是讲说佛法开示;用他的言语,把(织线)拉长、拉宽、压紧,这样来展示加纱线的方式。

先前没有被邀请,意思是之前没有受到衣主人的邀请。其余内容意思很清楚。

有六种等起,是造作,不是无认知的解脱,没有心,离概念之罪,属于身业和语业,

三种心,三种受。

大织工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。

8. 急施衣学处注释

646-9“那时”说的是急施衣学处。其中“十日未至”:十日就是十天,用这十天的角度说还没有到来的十天,就是“十日未至”,意思是十天还没有到。“那十日未至”是依据持续关系,把业格当作处格来用,所以在它的分别里说“在十日未至时”。而“自恣”这个词,是为了把所说的“十日未至”按它本身的样子显示出来、避免混淆,才用了非业格。

“迦提迦月三月满月”是指第一个迦提迦月的三月满月。这里同样因为第一句不适用,所以按照前面的方式,用业格来表示处格的意思。这段话是这样说的:从“第一个大自恣日还有十天没到”所说的那个时候开始,即使在那几天里,有比丘正好得到急施衣,比丘知道“这是急施衣”之后,也应当全部接受。这样就说明了从自恣月白分第五天起所得衣物的存放时限。虽然依照“超过十天的多余衣应当持”这条戒本,这个意思已经成立,但为了依事而发端、显示前所未闻的含义,才制立了这条学处。

“急施衣”就是指急用的衣。为了说明它为什么是急用的,才说了“或者想去军中”等等这些话。其中,“信”只是表示有信就够了。“净信”则是表示非常清净、深厚的信心。所谓急施衣,就是由于这些原因,想布施的人或者派使者去,或者自己前来,告诉说“我要布施雨安居衣”,这样告知过的衣,就叫作急施衣。不过,从第六天开始,即使是后来才得到的非急用衣,以及取出来之后放着的衣,也都能得到这个开许。

先做个标记再放起来,意思是:做个某种标记,然后把它放在一边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因为如果在自恣之前就把那件衣分掉,那么拿到衣的人就不应该算是破了夏安居;可要是他确实破了夏安居,那件衣就归僧团所有。所以,先辨认清楚、做好标记,之后就可以方便地把它送出去了。

650“对于急施衣,有急施衣想”等等,这是针对已经分别说明之后所拿到的衣而说的。如果衣还没有分配,或者放在僧团库房里,即使超过了衣时,也无犯。这样,多余衣的宽限是十天。对于还没做雨浴衣的人,在咖提那还没敷展时,宽限五个月;雨安居推迟时,宽限六个月;咖提那已敷展后,再宽限四个月。在冬季最后一天,依根本衣的决意,另外还有一个月的宽限,所以总共是十一个月的宽限。依忆念和期望,根本衣有一个月宽限;急施衣在咖提那未敷展时,有一个月零十一天的宽限;咖提那已敷展时,有五个月零十一天的宽限。此后,即使一天也没有宽限,应当知道。

关于“非急施衣”,是指与急施衣相似的其他衣。这里剩下的内容,意思都很浅显易懂。

咖提那的起因:非造作,不是想解脱,没有心,除概念法,是身业和语业,三种心,三种受。

急施衣学处的注释讲完了。

9. 有疑学处注释

652“那时”这一句,是关于有怖畏的学处。其中,“已住雨安居者,在阿兰若处”是说他们以前也住在阿兰若。但因为衣服单薄,为了资具的缘故,住在村落附近的住处过雨安居,等衣服做成之后,心想“现在没有牵挂了,该修沙门法了”,于是住在阿兰若的住处。“迦提迦月盗贼”是指迦提迦月里的盗贼。“遍恼”就是加以恼害,四处奔走,用怖畏来吓唬、驱赶他们。“存放于内室”就是存放在村内。世尊因为如法、平等得来的资具很难得到,而头陀比丘即使对母亲也无法开口劝请,所以为了护衣而允许存放在内室。不过,因为比丘们适合住阿兰若,所以没有遮止阿兰若住。

653“入雨安居后住过”这句话里,“upavassaṃ”就是“入雨安居而住过”的意思,也就是“入雨安居并住过之后”。像“upasampajjanti”这些词一样,这里应当看出有个鼻音。意思是:入雨安居、住过之后。这个短语和“比丘住在这样的住处”这句话相连。说的是什么呢?入雨安居并住过之后,从那时起直到后迦提迦月满月结束,那些被认为有危险、有怖畏的阿兰若住处,比丘住在这样的住处时,如果愿意,可以把三衣中的任意一件存放在村内人家里。不过,凡是入雨安居并住到初迦提迦月满月的人,就已经属于“已住雨安居者”了,所以这里不做过于繁琐的词义分析,在分别句中只是为了指出可以存放衣的人,才说“已住雨安居者”。这个词也和“比丘住在住处”相连。这里的意思就是:“已住雨安居的比丘,住在住处”,也就是指这样的比丘当中的任何一位比丘。

阿兰若的定义,在不与取的解释中已经说过了。但这里有一个差别:如果精舍有围墙,就要从有围墙村落的界柱开始,或者从无围墙村落应当设立围栏的地方开始,一直量到精舍的围墙。如果精舍没有围墙,那就以最早的住处、食堂、常集会处、菩提树或塔庙作为界限来量,即使这些地方离住处很远。即使附近有村落,住在精舍里的人能听到村里人家的声音,但因为山、河等阻隔,没法直着走过去,那就沿着通常走的道路,即使要乘船通行,也从村落沿着这条路量五百弓。如果有人为了凑成近村的条件,从各处把路堵住,这种人应当知道是“头陀支贼”。

“被认作有恐惧的”是指被认定为“有恐惧的”,意思就是被这样认知的。不过在词语分别里,为了说明它们为什么被认作有恐惧的,才说了“在寺院、在寺院附近区域”等这些话。

与恐惧同在,就是具有恐惧;意思是说,它们带有现前而强大的恐惧。不过在词语分别中,为了说明它们为什么具有恐惧,才说了“在寺院、在寺院附近”等。

对于林野住所,应该在它四周各个方向、自己中意的那条行乞村落路线,在具足条件的情况下存放(衣)。

这里具足的条件是这样的:在前安居入雨安居后,在大自恣时已经受自恣,这是第一个条件。如果是在后安居才入雨安居,或者是破了雨安居的,就不能安置。只有在迦提月才可以,这是第二个条件。迦提月过后就不可以了。住所最远只能是五百弓的量、符合这个限度,这是第三个条件。如果小于这个量,或者超过一拘卢舍的量,就不可以。这里指的是:托钵乞食之后,能在吃饭时间之前回到精舍的那种距离。不过,如果受到邀请,即使走半由旬或一由旬去住,也是可以的,这没有固定的量。住所必须是有危险、有怖畏的,这是第四个条件。因为在没有危险、没有怖畏的住所,即使条件都具足,住着也不可以安置。

除了比丘僧团的认可之外:这是指在《仓库学处》(《波罗夷》475)中憍赏弥僧团所允许的那项认可,除了那项认可之外;如果已经获得了那项认可,即使离开住处超过六夜,也是可以的。

再者,“进入村界”的意思是:如果托钵村在住所的东边,而这位比丘去了西边,他回到住所后没办法待到第七天破晓,那就可以进入村界,在会堂或随便哪个地方住下,弄清楚衣的处置情况后再离开。如果还是做不到,就应该就地舍弃,这样它就会处于多余衣的状态。其余内容很容易理解。

咖提那的起因:由身和语生起,或由身、语、心生起;属于无作业,不是想解脱,无心,犯制戒,属于身业和语业,三种心,三种受。

有疑惧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。

10. 已指定学处注释

657657.“那时”是已指定学处。其中,“pūgassa”指团体,也就是法众的意思。“Paṭiyatta”指已准备好。“僧团有许多食物”是说僧团有许多食物、许多利得来源;这是在表明僧团不会因为任何人而减少。“Oṇojetha”就是给与。那么,这样说是否允许呢?为什么不允许呢?因为这份食物是已经带来、放在一处、为僧团准备好的;对于已经带来、已经准备好以及指定放置的部分,并不存在所谓“用言语(指定)”。

658“属于僧团的”意思是属于僧团所有的。因为这东西已经被指定归给僧团,所以即使还没有拿到手里,从某种角度来说也算是僧团所有的。不过在词语分解里,则是从直接释义的角度,用“所谓僧团物,就是已经布施给僧团、已经舍给僧团的东西”这种方式,来说明它不加权说就是僧团物。“利得”指的是应当得到的东西。因此在对它的解释中说了“衣等”。“已指定”意思是它已经倾向于僧团、偏向僧团、朝向僧团而安住。为了说明它成为“已指定”的原因,才说了词语分解:“‘我们要给、我们要做’这样的话已经说出。”

659“故意操作时犯恶作”,意思是:把已经指定给僧团的东西转给自己用的那个操作,犯恶作;一旦拿到手、已经握在手里,就犯舍堕。如果是已经布施给僧团的,就不该拿来用,应该还给僧团。如果有人和寺里的净人一起吃,就要把物品估价后让他赔偿。对于已经指定给僧团的东西,不管是同法者还是在家人,甚至是母亲的东西,只要说“把这个给我”,又知道它已经指定给僧团,却转给自己用而拿走的,犯舍堕波逸提。如果转给别人说“给这位比丘”,就只犯净波逸提。如果把一个钵或一件衣转给自己,另一个转给别人,就同时犯舍堕波逸提和净波逸提。东西多的时候也是同样的道理。这也是说过的——

把物品转为自己所有,就犯舍堕罪;把物品转给别人,就犯净波逸提罪。

可能一并违犯。

这个问题是由善者们思考出来的。

这段话正是针对“转用(回向)”而说的。如果在雨季衣的时节,有人在母亲家里,知道已经指定给僧团的雨季衣,却把它转给自己用,就犯舍堕波逸提。如果转给别人用,就犯纯净波逸提。人们想“我们要办僧团饭”,于是带来酥油等物。如果一位生病的比丘知道这些已经指定给僧团,还去乞求其中任何东西,就正是犯舍堕波逸提。但如果他先问:“你们带来的酥油等物,有吗?”对方回答“有”,然后他说“也给我一些”,这是可以的。或者,当他心里不安时,近事男们对他说:“僧团也是受用我们所供养的;尊者,请拿吧。”这样也是可以的。

660把已经指定给某个僧团的东西转给另一个僧团:在一座精舍里,把已经指定给这个僧团的东西,转而指定给另一座精舍,说“请把它给某某大寺的僧团”,这就是转给另一个僧团。

如果是说“给僧团的东西有什么用?你们去供养塔吧”,这样就是把供品转给塔。

对于“已回向给塔”这一条:在这里,已经确定是专为某一座塔种下的花圃,就不可以把里面的花拿去供到另一座塔上。不过,如果看到已经为某一座塔撑好了伞盖或挂好了幡旗,那么把剩下的部分拿去给另一座塔,是可以的。

把已经指定给某个人的东西转给另一个人:哪怕已经指定给一只狗,说“别给这只狗,给那只”,这样转给另一个人,就犯恶作。但如果施主们说:“我们想给僧团供饭,想供养塔,想给某位比丘供养资具,我们会随你们的意愿来给;你们说,我们该给到哪里?”他们这样说时,那位比丘应当回答:“你们想给哪里,就给哪里。”如果只是问“给到哪里”,就按律典里说到的方式来回答。这里其余的部分意思都很清楚。

三种生起方式:从身与心、从语与心、从身语与心而生起;是造作;由想而解脱;有自心;属世间过失;是身业和语业;是不善心;与三种受相应。

《普端严》律藏注释中

关于回向之物的学处解释到此结束。

钵品第三,到此结束。

舍堕的解释到此结束。

《波罗夷篇》的义注到此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