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尼萨耆亚篇义注

全篇 443 段

1. 衣品

1. 第一咖提那学处的注释

三十种尼萨耆亚法,是寂静者所宣说的;

现在我要为它们作前所未有的词句解释。

459那时,佛陀世尊住在毗舍离的乔达摩塔庙。当时,世尊允许比丘们使用三衣。这里说的“三衣”,就是下衣、上衣和桑喀帝,这三种衣服被允许使用。至于在哪里允许的、什么时候允许的、因为什么原因允许的,这些在《衣犍度·吉瓦咖事》里都已经讲到了。比丘们另外拿一套三衣进村,与住在精舍、洗澡时穿的那套不同,如此每天穿着九件衣。

460“已生起”:这是从获得的角度说“已生起”,为随后的制定戒条打开方便之门,而不是从完成的角度说的。

想送给具寿舍利弗这句话是说:据说,具寿阿难认为,除了世尊以外,再没有另一个人具备这样殊胜的功德,所以他出于对功德的敬重,特别护念具寿舍利弗。他每次得到合意的衣服,都会先染色、点上标记,然后送给这位长老;饭前得到上好的粥、嚼食或钵食,也送给这位长老;饭后得到蜂蜜、糖浆之类,也送给这位长老;从施主家里把孩子们带出来让他们出家时,也是让孩子们到这位长老跟前受依止,自己则替他们做告白甘马。具寿舍利弗也这样想:“为父亲应做之事,乃是长子的责任;那本该由我为世尊做的事,阿难正在做。依靠阿难,我才能少事少务地安住。”因此他也特别护念具寿阿难,得到合意的衣服时,也同样送给阿难长老,完全和前面说的一样。应当知道,他们就是这样出于对功德的敬重而互相护念,所以那时那件衣服出现时,也是想送给具寿舍利弗。

世尊在第九天或第十天回来。这里有人可能会问:长老〔阿难〕怎么知道呢?他〔阿难〕是通过很多理由知道的。据说,舍利弗长老要外出游化各地时,一定会先向阿难长老告辞才出发,说:我会在多少天之内回来,这段时间里,你不要疏忽对世尊的照顾。如果不能当面告辞,也会派比丘去传话后才走。如果他〔舍利弗〕在别处安居,就会对先回来的比丘们传话说:请以我的名义,用头顶礼世尊的双足,并问候阿难长老健康,然后告诉他〔阿难〕,我将在某天回来。而且他〔舍利弗〕总是会在预先说好的那一天回来。另外,具寿阿难也能靠推断知道:具寿舍利弗忍受与世尊分离,已经安住这么多天了,从现在起,他一定不会超过某一天,肯定会回来。因为凡是智慧广大的人,对世尊的爱敬也深,靠这个道理也能知道。他〔阿难〕就是通过这样许多理由知道的。所以说:世尊在第九天或第十天回来。这样说之后,因为这条学处属于制戒罪,不是世间罪,所以世尊就按照具寿阿难所说的同样时限,说:那时,世尊……应持。如果长老预告的是半个月或一个月,世尊也会允许。

462-3“衣已做成时”,是指无论以哪一种完成方式,衣已经做成了。不过,因为那件衣也可能由于制作而完成,也可能由于丢失等而完成,所以在逐项解释时,为了只显示它的含义,才说“比丘的衣已做……”等。其中,“已做”是指以缝纫工作结束而做成;所谓缝纫工作结束,就是做完一切该用针做的活,比如系带、纽结、边缘,然后把针收起来。“已失”是指被贼等拿走,这也因为制作障碍已经结束,所以称为“已完成”。“已坏”是指被白蚁等咬坏。“已烧”是指被火烧。“或衣的期望已断”:“我将于某家得到衣服”这样的期望已经生起,而此期望已断,这也应知因制作障碍的结束而成为“已作成”的状态。

“咖提那已被撤除时”,意思就是咖提那已被撤除的时候。由此说明第二种障碍不存在。不过,咖提那的撤除方式,要么是依八种事中的某一种,要么是依僧团内部的撤除,所以解释这个地方时,就说了“八种事”等等。其中,“诸比丘,有八种事能撤除咖提那——离去而撤、完成而撤、决定而撤、毁坏而撤、听闻而撤、期望断绝而撤、越界而撤、共同撤除”,这八种事见于《咖提那犍度》。僧团内部的撤除则见于比丘尼分别:“尊者,请僧团听我说。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,僧团就撤除咖提那。这是公告。尊者,请僧团听我说。僧团撤除咖提那。哪位尊者同意撤除咖提那,就保持沉默;谁不同意,就说出来。咖提那已由僧团撤除,僧团同意,所以沉默。我这样受持。”这里本该说明的内容,我们会在它出现的地方再解释。如果在这里讲,就必须引出原文,还要解释义理;而且即使讲了也不容易理解,因为讲在了不适当的地方。

“以十日为限”的意思是:十天是最大的期限,所以叫“以十日为限”;意思是应当在这段以十日为限的时间里持守。不过在《分别》里,只是为了显示这个义理才说“应持守十日为限的状态”。这里要说的其实是:所谓“以十日为限”,就是指这个十日为限的状态、十日为限的性质,只要不超过这段时间,就应当持守。

因为不属于已决意、已分配的衣,所以是多余的衣,就叫“多余衣”。正因如此,在《分别》中才说“未决意、未分配”。

六种衣中的任何一种,就是亚麻衣、棉衣、绢衣、毛衣、麻衣、粗麻布衣,也就是这六种衣中的某一种。这里先说明了衣的种类,接着为了说明尺寸,就说“适合分配的最末尾衣”。它的尺寸是:长两拃,宽一拃。关于这一点,圣典中说:“诸比丘,我允许把适合分配的最末尾衣,以善逝指为长度八指、宽度四指。”

对于让那件衣超过期限的人,犯尼萨耆亚、巴吉帝亚。意思是:让如前所说种类和尺寸的衣,超过最多十天的时间,在这期间,如果不把它处理成不属于多余衣的状态,就犯尼萨耆亚、巴吉帝亚;而且那件衣成为应舍弃的,他也就有巴吉帝亚罪。或者,“舍”就是舍弃,这是对前期应做的律仪行为的名称。因为具有应舍弃的性质,所以就叫尼萨耆亚。是什么?巴吉帝亚。让那件衣超过期限的人,有伴随尼萨耆亚律仪行为的巴吉帝亚,这是这里的意思。不过在《分别》中,先为了显示义理的分辨,设立纲目说“让那件衣超过期限的人,成为尼萨耆亚”,然后说“在第十一日破晓时,成为尼萨耆亚,应舍弃”。接着,为了显示应舍弃给谁以及怎样舍弃,说“应舍弃给僧团……”等。其中,“在第十一日破晓时”:这里,衣生起的那一天,其破晓是依附于生起之日的,因此应知,连同衣生起的那一天,在第十一日破晓时成为尼萨耆亚。即使多件衣捆在一起或包在一起放置,也只有一个罪。若没有捆、没有包,则按物的数量而有多个罪。

舍弃之后,应当发露所犯的罪。那要怎么发露呢?就像《犍度》里所说的那样。那里又是怎么说的呢?是这样说的:“比丘们,那位比丘应当前往僧团,把上衣偏袒一肩,顶礼上座比丘的双足,蹲跪合掌,这样说道:‘尊者,我犯了某某罪,我发露这个罪。’”(《小品》239) 在这里,如果只有一件衣,就应当说“一件尼萨耆亚巴吉帝亚”;如果有两件,就说“两件”;如果有多件,就说“许多件”。 在舍弃的时候,如果只有一件衣,就按照圣典原文那样说:“尊者,这是我的衣。”如果有两件或多件,就应当说:“尊者,这些是我的衣,已经超过十天,是应舍弃的,我把这些舍给僧团。”如果不会诵圣典原文,也可以用别的方式来说。

应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来接受罪。应当完全按照《犍度》里所说的方式接受。那里是这样说的:“应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向僧团禀告:”

尊者,请僧团听我说: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,对犯戒之事记得、坦白、公开、发露。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,我就接受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的犯戒之事。

于是应该对他说“你看见了吗?”他回答“是的,我看见了”。“未来你应当防护。”(《小品》239)如果是两道罪或多道罪时,就应该按照前面同样的方式理解语句上的差别。

在布施衣时,也应该根据对象的不同来理解说法上的差别,比如“僧团接受这件衣、这些衣”。在向僧群和向个人舍衣时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关于发露罪和接受发露,这里的律文是:“诸比丘,那位比丘应当走到众多比丘那里,把上衣偏袒到一边肩膀,顶礼年长比丘们的双脚,蹲跪下来,合掌,这样说道:‘尊者,我犯了某某罪,我发露这个罪。’然后,应当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告诉那些比丘:”

诸位尊者,请听我说: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,忆念所犯的罪、开显所犯的罪、公开所犯的罪、宣说所犯的罪。如果各位尊者认为时机合适,我就接受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所犯的罪。

于是应该对他说:你见吗?是的,我见。今后你应该防护。

那位比丘应当走到另一位比丘跟前,把上衣偏袒到一边肩膀上,蹲下来,合掌,这样对他说:“贤友,我犯了某某罪,我向您发露这个罪。”对方应当说:“你看见了吗?”他说:“是的,我看见了。”对方就说:“以后你要好好防护。”在这里,罪的名称怎么取、话该怎么说,应当按前面说过的方式去理解。

就像对僧团舍罪时那样,对两个人舍罪时也应知道同样的巴利文。因为如果有什么不同,那么就像“诸比丘,我允许三人举行清净伍波萨他。诸比丘,应当这样做: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告知那些比丘”这样说了三人清净伍波萨他之后,又用“诸比丘,我允许两人举行清净伍波萨他。诸比丘,应当这样做:由长老比丘偏袒上衣”这样的方式,单独宣说两人的清净伍波萨他。同样,如果这里也有不同,就应该单独说巴利文;但因为没有不同,所以没有另外说,这里就以对僧团所说的巴利文为准。

不过,在受罪这件事上有个区别:比如在僧团中舍罪后陈述罪过时,受罪的比丘要提出动议;同样,在这里不提出动议,由两人中的任何一人像单独一人那样受罪,罪就应当这样接受。因为对两个人来说,并不存在所谓“提出动议”这回事;如果有的话,就不会把两人的清净伍波萨他单独宣说了。

在施舍已舍弃的衣时,就像一个人说“我把这件衣给尊者”,同样,说“我们把这件衣给尊者”也是可以的。因为比这更重大的、需要白二甘马的事情,也有被说为“应当先征询再作”的;与之相比,这种说法是随顺的。不过,已舍弃的衣必须给,不能不给,因为这只是律仪上的行事。并不会因为那样说,这件衣就成了施给僧团、僧众或个人的。

468过了十天,有“已过十天”的想法:当衣服过了十天时,心里想“这件已经过了期限”;或者当十天过去时,心里想“十天已经过去了”。这是应舍的巴吉帝亚。在这里,光有想法并不能免除罪过。即使他这样想,那件衣服仍然要舍掉,并且犯巴吉帝亚罪。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的甘马或巴吉帝亚,这两种理解都说得通。这个道理适用于一切情况。

对没有给任何人、也没有舍弃的东西,却生起“我已经把它舍弃了”这样的想,这叫“未舍而作已舍想”。

“没丢却以为丢了”:自己的衣服和许多别人的衣服放在一起,被贼偷走时,他对自己的那件衣服虽然没丢,却生起“丢了”的想法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“没坏”等情况。

这里说的“未掠夺”,应当理解为:不是通过破室入室、强行抢走这种方式而被掠夺。

没有舍弃就使用,犯恶作罪。穿在身上一次或披在身上一次后,没有从身上脱下来,即使整天到处走动,也只犯一个罪。每脱一次再穿、每脱一次再披,每次动作都犯恶作罪。整理穿得不好或披得不好的衣,无犯。别人使用那件衣,也无犯。这里“无犯:接受他人所作的来使用”等说法可以作为佐证。对于还没过期限却当作已过期限想的人,以及心存疑惑的人,所说的恶作罪是就使用而言的。

469“无犯:在十天内决意,或作净施。”在这里,应当知道什么是可以决意的,什么是可以作净施的。关于这一点,对应的巴利原文是这样的——那时,比丘们心里这样想:“世尊所允许的这些,无论是‘三衣’、‘雨浴衣’、‘坐具’、‘敷具’、‘覆疮衣’、‘擦面巾’还是‘杂用布’,这一切到底是应当决意,还是应当作净施呢?”他们就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。

比丘们,我允许把三衣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;雨浴衣在雨季四个月里确定为自己所有,过了这段时间可以作净施;坐具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;敷具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;覆疮衣在有病期间确定为自己所有,过了这段时间可以作净施;擦面巾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;杂用布确定为自己所有,不用作净施。

在这里,决意三衣的人应当先把它染色,点上坏色点,然后只能决意尺寸合适的。它的尺寸是:按最高标准来说,比善逝衣小一些是可以的;按最低标准来说,桑喀帝和上衣的长度五拳、宽度三拳,是可以的。下衣长度五拳、宽度两肘,也是可以的,因为这样披着也能遮住肚脐。但超过或不足上述尺寸的,就应当作为杂用布来决意。

这里,因为《附随》322 中说“衣有两种决意——以身决意,或以语决意”,所以先把旧桑喀帝舍掉,说“我舍此桑喀帝”,然后用手拿起新桑喀帝,心里作意“我决意此桑喀帝”,同时做出身体动作,这样就是以身决意。这就是以身决意。如果身体任何部分都没有碰到它,这种决意就不成立。至于以语决意,则要发出言语,以语决意。这里面有两种情况:如果衣在手边,就要说出“我决意此桑喀帝”;如果衣放在内室、楼上或附近的寺院里,就要先确认它放置的位置,然后说出“我决意那件桑喀帝”。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上衣和下衣,只是名称不同而已。因此,所有衣都应当以各自的名称来决意,也就是桑喀帝、上衣、下衣。如果决意之后,又用放置着的布料做成桑喀帝等,那么在染色和作净完成之后,要说“我舍此”把它舍掉,再重新决意。如果要把更大的第二块布或补丁缝到已经决意的衣上,也必须重新决意。如果缝上去的布大小相同或更小,就不需要再做决意。

三衣能不能决意为“随众衣具”呢?据说玛哈巴杜玛长老说:“三衣就只能决意为三衣。如果允许把三衣决意为随众衣具,那《无住处学处》里的开许就变得没有意义了。”据说他这么说了以后,其余比丘说:“随众衣具也是世尊亲口说应当决意的,所以是可以的。”《大护持》里也说:“所谓随众衣具,是一种单独存放的方式,因此把三衣决意为随众衣具来受用,是可以的。不过在《无住处学处》里,说的是决意三衣而持守者的开许。”据说持诵《两分别》的普那瓦利迦住者玛哈帝萨长老也说:“我们从前听大长老们说,住在林野的比丘把衣放在树洞等处,然后去精勤修行。他们去附近寺院听法时,太阳出来以后,沙弥或年少比丘就带着他们的钵和衣过去,所以为了受用方便,把三衣决意为随众衣具是可以的。”《大护持》里也说:“从前住林野的比丘们,因为在没有结界的区域难以持守,就把三衣决意为随众衣具来受用。”

“雨浴衣”取名为“不过量”,按照前面说的方法,在雨季四个月里要决意受持,过了这段时间就要舍掉、作净。这件衣即使只是染了不同的颜色,也可以用。但两件就不可以。“坐具”也要按前面说的方法决意,而且必须符合尺寸,只能有一件,两件不可以。“敷具”也要决意,大的也可以用,一件可以用,多件也可以用。蓝色、黄色、有花叶纹的、有花朵纹的,所有种类都可以。一旦决意了,就一直处于决意状态。“痒疮覆布”只要病还没好,就按尺寸决意受持。病好了以后,要舍掉、作净,只能有一件。“擦面布”也要决意,当一件在洗的时候,可以想要另一件来用,所以两件可以。不过其他长老说:“这是一种存放方式,多件也可以。”随众衣具没有数量限制,想要多少就决意多少。袋子和滤水器,如果达到可以作净的最小衣量,也要决意成“随众衣具”。把多件合在一起,决意说“我决意这些衣是随众衣具”,也可以。为了医药、劳作、父母等用途而存放的,也要决意。不过《大护持》里说“无犯”。至于床垫、椅垫、枕头、披毯、毛毯这些,以及为了坐卧具资具而布施的敷物,就根本不需要决意。

那么,对于受用已经决意过的衣的人来说,决意是怎样失去的呢?通过施与他人、被强行夺走、以信任的方式取用、还俗、舍弃学处、命终、改变性别、撤销决意、出现破洞——通过这九种原因而失去。其中,前八种会让所有衣都失去决意,而出现破洞这一种,则只在三衣上导致失去决意,这在所有注释书中都有说到,而且是指指甲盖大小的破洞。这里指甲盖大小,要按小指指甲的大小来理解,破洞也必须是真正穿透的洞。因为如果破洞里面还有一根线没断,那还是算保护着决意的。其中,桑喀帝和郁多罗僧,在长边一拃、横边八指的范围以内出现破洞,就会破坏决意,超出这个范围就不会破坏。安陀会则是在长边一拃、横边四指的范围以内出现破洞,就会破坏决意,超出这个范围就不会破坏。所以,一旦出现破洞,那件衣就处于“多余衣”的状态,应该缝补之后再重新决意。不过玛哈苏玛长老说:“标准大小的衣,不管在哪里出现破洞,都会破坏决意;大件的衣,在标准范围以外出现破洞不会破坏决意,在范围以内出现的破洞则会破坏。”迦罗毗迦帝须长老说:“小或大并不是判断标准。穿两件衣的时候,在左手叠放收拢的地方出现破洞,不会破坏决意,在那个位置以下就会破坏。安陀会也一样,做褶边时在叠合的地方出现破洞不会破坏,从那以下就会破坏。”但在安达卡注释书中,则以三衣中玛哈苏玛长老的说法为标准,进一步说:“最下量也保护决意。”对于资具布,长边按善逝指八指、横边四指,不管在哪里出现破洞,都会失去决意。大块布上超出这个量的破洞,不会失去决意。这个道理适用于所有应当决意的衣。

这里,因为对一切应当决意的衣来说,除了可作净的最下量之外,并没有另外所谓的最下量。凡是坐具、痒疮覆布、雨浴衣所规定的量,那是最高量;因为超过它被禁止,所以它不是最下量;低于它则不被禁止。三衣即使不足善逝衣的量,也只是最高量而已。至于最下量,在经中并没有单独说过。擦面巾、敷布、资具布根本没有最高量的界定。不过,通过可作净的最下量,已经说了最下量的界限。因此,安达卡注释书中先说“最下量护持决意”,然后只对资具布用善逝指显示八指、四指的最下量,而对于其他三衣等,则依据拳量等差别的最下量,说“这个道理适用于一切应当决意的衣”——这并不吻合。

在迦罗毗迦帝须长老的说法里,也只指出了长边方向的破洞,没有指出横边方向的破洞,所以那个说法没有明确界定。玛哈苏玛长老的说法是:“标准量衣,不管在哪里有破洞,都会破坏决意;但大件衣在标准量范围之外的破洞,不破坏决意。”可是并没有说:“这样的才是标准量衣,超过这个的就是大件衣。”而且这里所说的三衣等,是以拳量五倍等差别中的最下量作为标准。如果超出最下量范围的破洞不破坏决意,那么达到上等量的钵或中等量的钵,超出下等量范围的破洞也应该不破坏决意;但事实上并非如此。所以这一说法也没有明确界定。

然而,这里最早出现的注释书说法,才是此处的判断标准。为什么呢?因为它有明确的界定。关于三衣的最下量、破洞的大小,以及破洞出现位置的範圍,所有这些在一切注释书里都已经明确界定并说明了,所以只有这个说法才是标准。这个说法确实是随顺世尊的意趣而说的。至于其他说法,既没有明确的界定,前后也不一致。

如果有人先在薄弱的地方打上补丁,后来又把薄弱的地方剪掉拿走,决意不会坏。翻转边缘时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对于双层衣,如果其中一层破了或者脱落了,决意不会坏。把小衣改成大衣,或者把大衣改成小衣,决意不会坏。如果把两端往中间缝合时,先剪断再拼接,决意就坏了;如果是先拼接再剪断,就不会坏。即使让洗衣工洗过之后把它弄白,决意还是决意。以上就是关于“在十天内决意或作净”当中,对决意的判定。

关于作净,有两种作净:当面作净和隔面作净。怎样才是当面作净呢?先弄清楚这些衣是一件还是多件、是放在跟前还是没放在跟前,然后说“这件衣”或“这些衣”,或者说“那件衣”或“那些衣”,再说“我为你作净”,这就是第一种当面作净。做到这一步,可以存放,但还不能使用、不能送人、也不能决意。如果这样说:“这是我的东西,我的这些东西,你拿去用、拿去送人,或者随你方便处置吧”,这就叫出离。从那时起,使用等就都可以了。

还有一种方式:同样地,先弄清楚这些衣是一件还是多件、是放在近处还是不在近处,然后在那位比丘面前说“这件衣”或“这些衣”或“那件衣”或“那些衣”,再从五位同法者中选一位自己中意的,称他的名号,说“我为帝萨比丘作净施”,或者说“我为帝萨比丘尼、帝萨在学尼、帝萨沙弥、帝萨沙弥尼作净施”,这就是另一种当面净施。做到这一步,就可以存放了,但在使用等方面则一样也不允许。然而,当那位比丘说“帝萨比丘的所有物……乃至……帝萨沙弥尼的所有物,你使用、或处理、或随宜处置”时,这就叫作“出离”。从那时起,使用等也就允许了。

什么是不对面净施?同样要先弄清楚衣是一件还是多件、是存放着还是没存放,然后说“这件衣”或“这些衣”或“那件衣”或“那些衣”,接着说“我给你,用作净施”。他应当被问:“谁是你的朋友或熟人?”然后对方就按前面的方式说“帝萨比丘……中略……帝萨沙弥尼”。接着那位比丘要说“我给帝萨比丘……中略……我给帝萨沙弥尼”,这就是不对面净施。到这一步,可以存放,但在使用等方面则一样也不允许。然而,当那位比丘按第二当面净施中所说的方式说“某某的所有物,你使用、或处理、或随宜处置”时,这就叫出离。从那时起,使用等也就允许了。

两种净施的差别在哪里?当面净施,是自己先作净施,然后由别人来撤回。背面净施,则是让别人先作净施,再让同一个人来撤回。这就是两者的差别。不过,如果接受净施的那个人不精通这项规定,不知道怎么撤回,那就应该把袈裟拿上,到一位通达的人那里,重新作净施之后再让他撤回。这叫做“已净施的净施”,是允许的。以上是对“净施”这个词的判定。

“诸比丘,我允许对三衣作决意,不允许作净施”等语,与这里笼统说的“净施”看起来好像矛盾,但如来所说的话不会自相矛盾。所以应当这样理解它的意思:对于以三衣为范围而受用三衣的人来说,我只允许决意,不允许净施;而雨浴衣在四个月之后,只允许净施,不允许决意。这样一来,如果有人想从三衣中留出一件衣而离开住处,就可以撤回三衣的决意,为了让他能方便地离衣而住,开许他作净施。并且,超过十天也没有罪过——应当知道,通过这个方式,净施在一切情况下都不是被禁止的。

“施与”就是把它给另一个人。那么,怎样才算已经给了、已经接受了呢?如果他说“我把这个给你,我给、我赠、我授、我舍、我弃、我施与”,或者说“我给某某……乃至……我弃舍”,那么不论当面还是不在当面,都算已经给了。如果对他说“你拿吧”,他说“我拿”,这就是给得妥当、接受得妥当。如果对他说“你把它当成你的东西吧”“它就成为你的东西吧”“你将把它当成你的东西”,而他说“我把它当成我的东西”“它成为我的东西”“我将把它当成我的东西”,这就是给得不当、接受得不当——施者不知道该怎么施,受者也不知道该怎么受。不过,如果对他说“你把它当成你的东西吧”,他说“萨度,尊者,我拿”,那就是接受得妥当。如果一方说“你拿吧”,另一方说“我不拿”,前者又说“我已经给你了,你拿吧”,后者也说“我不需要这个”。此后,前者心想“我已经给了”,过了十天;后者心想“我已经拒绝了”。这算谁有罪呢?谁都没有罪。但如果有人愿意,就可以决意之后拿来用。

如果有人对“决意”这件事还有疑惑,那该怎么办?他应该说明自己有疑惑,然后说:“如果还没有决意,这样对我来说就是如法的。”接着再按前面说的方式舍弃。因为像这样如实说明之后再作戒律事务,并不会构成妄语。不过有些人说:“可以由一位比丘以信任的方式拿来之后,再布施出去。”这并不合理。因为那并不是他依戒律所应作的事,也不会仅仅因此就成为另一件物品。

“遗失”等说法本身意思很浅显。关于“若不给与,就犯恶作罪”这一句:如果一个人心里想“这是他用这个给我的”,抱着这种想法而不给,就犯恶作。但如果已经知道那东西实际上属于对方,却用借口把它夺走,那就应当估量物品的价值,然后让他照价赔偿。

关于起源等项目,这条学处名叫“咖提那起源”,从身和语生起,也从身、语和心生起;因为不决意、不作净而违犯,所以属于非作;即使没有想也不得解脱,即使不知道也犯,因此不是想解脱;是无心、施设违犯、身业、语业、三心、三受。

第一咖提那学处的注释终

2. 乌多西塔学处注释

471471.“那个时候,佛陀、世尊”——这是《优多西陀学处》的开头。其中,“santaruttarena”的意思是:antarā(安陀罗)称为下衣,uttara(郁多罗)称为上衣;下衣和上衣合在一起就是santaruttara(上下衣),意思就是穿着那套上下衣,也就是穿着下衣和上衣。“Kaṇṇakitāni”是指被汗水浸湿的地方生起的黑白色圆斑。具寿阿难在巡视住处时看见了:据说,世尊为了白天独自禅修而进入香室后,长老趁这个机会,一边收拾摆放不当的木器和陶器,一边清扫没有打扫过的地方,一边和生病的比丘们互相问候,当他来到那些比丘的住处时,就看见了。因此说:“具寿阿难在巡视住处时看见了。”

473授予“不离衣”的认可,意思是:关于不离衣的认可,就叫不离衣认可;或者,为了不离衣而作的认可,就叫不离衣认可。那么,这有什么好处呢?他以那件衣离宿,那件衣不会成为应舍,也不会犯罪。时间是多久呢?玛哈苏玛长老说:“只要病还没平息;病平息后,就要赶快回到放衣的地方。”玛哈巴杜玛长老说:“如果赶快回来,病可能会复发,所以应该慢慢回来。从开始找车船,或者心里动念‘我要走了’的时候起,就可以了。但如果心里想‘我现在不走了’,这样放弃责任,就应该撤回认可,那件衣就会归入多余衣的范围。”如果他病又复发,该怎么办呢?普萨迭瓦长老说:“如果还是同一种病复发,那原来的认可仍然有效,不需要再给一次认可。如果是另一种病发作,就要再给一次认可。”伍巴帝萨长老说:“不管是同一种病还是另一种病,都不需要再给认可。”

475-6“比丘的衣已作成时”:这里不能像前一条学处那样取它的意思,而应当把具格理解为表示所属关系,也就是“比丘的衣已作成时”。因为按具格来说,并没有“比丘应当做这件事”的意思。若按所属关系来理解,则是:比丘的衣已作成、咖提那也已撤除,这样断除了障碍的比丘,即使只一夜以三衣离宿——这样的意思才讲得通。其中,“以三衣”是指在已指定的三衣当中,以任何一件。因为即使只离开一件衣而宿,也算是以三衣离宿,因为所离开的衣正属于被禁止的范围之内。所以,在它的分别中说“以桑喀帝……”等。“离宿”是指分开而住。

477-8“同一界内的村庄”等这一句,是为了确定不离衣的界限相而说的。此后,依次详细展开那十五个论母词条,所以说“名为同一界内的村庄”等。其中,“单一家族的村庄”是指属于一位国王或一位食主的村庄。“有围墙”是指被任何一种城墙、篱笆或围栏围住。到这里,就显示了单一家族村庄的同一界性。“应住在村内”:在这样的村庄里,把衣放下后,可以在村内任何合意的地方待到天亮。“无围墙”:以此显示了同一个村庄的多界性。在这样的村庄里,衣放在哪一家,就应住在那里。或者不应离开手距:或者说,不应离开那家周围的手距,不应离开两肘半指距的范围,这就是所说的意思。但在两肘半指距之内则可以住。若超过这个限度,即使有神足的比丘在空中让天亮,也仍然是尼萨耆亚。这里,“在哪一家”这一句,家的界限应依“单一家族的住所”等(《巴拉基格》480)之相来了知。

479“不同家族的村庄”是指属于多位国王或多位领主的村庄,就像毗舍离、拘尸那罗那样的地方。用“有围墙”这一说法,显示的是不同家族的村庄属于同一界内。“在集会处或城门附近”:这里的“集会处”,是通过词性变化来表达的集会处;“城门附近”指城门旁边。这里要说明的是:在这样的村庄里,衣放在哪一户人家,就应该住在那里。如果因为声音嘈杂或人群拥挤而没法住在那里,那就应该住在集会处或城门附近。如果在那里也没法住,那就在任何舒适的地方住下,但天亮之前要回到那个集会处或城门附近,不能离开伸手所及的范围。至于放衣的那户人家或衣所在之处,并没有必须住在伸手所及范围内的规定。

前往集会堂的人,在伸手所及的范围内放下衣:如果他想“我不放在家里,我要放在集会堂”,于是前往集会堂。这个前往集会堂的人,在伸手所及之处——也就是伸手能够到、方便放下的地方,心里想着“来,我把这件衣放在这里”,就把衣放在某个店铺里。然后按照前面说的方式,应当住在集会堂或城门附近,不应离开伸手所及的范围。

关于这一点,裁决如下:花天长老先说:“没有必要住在袈裟伸手所及的范围内,不管在哪里——街巷伸手所及、集会堂伸手所及、城门伸手所及——都可以住。”伍巴帝萨长老则说:“城有许多门,也有许多集会堂,所以并非处处都可以。袈裟放在哪条街巷,正对着那条街巷的集会堂和城门,就不应离开那座集会堂和那座城门的伸手所及范围。这样,才能知道袈裟的去向。”如果去集会堂时,把袈裟交到某个店主手里,而他把袈裟带回家中存放,那就不再守护街巷的伸手所及范围,应住在房屋的伸手所及范围内。如果房屋很大,横跨两条街巷,则应在屋前或屋后的伸手所及范围内迎接天亮。如果把袈裟放在集会堂,则应在集会堂里、或在正对集会堂的城门根处、或在那些地方的伸手所及范围内迎接天亮。

“没有围墙”这句话,是用来说明那个村子没有同一邻近。按照同样的方法,应当理解:在一切情况下,既有“同一邻近”也有“非同一邻近”。不过在巴利圣典中,先举出“名为同一邻近的村”这样的开头,最后举出“名为同一邻近的空地”这样的结尾,只提取出一个论母句,然后详细展开逐句分别。因此,应当依照这个句子的方式,在一切情况下从“有围墙”等方面来理解同一邻近和非同一邻近。

480-1在住宅等处所说的“内室”,只是对房间的另一种说法。“或者伸手所及”,是指房间的伸手所及范围。“或者门口”,是指所有人共用的房屋门口。“或者伸手所及”,是指房间或房屋门口的伸手所及范围。

482-7“仓库”是指存放车辆等物品的棚屋。从这里开始,裁决方法应当依照在“住宅”部分所说的那样来理解。“楼堡”是为了抵御敌国等而用砖砌成的、墙壁厚实、有四五层高的特殊建筑。“殿阁”是单一屋顶覆盖的方形宫殿。“宫殿”是长形宫殿。“殿堂”是平顶宫殿。

489这里,“七内”中的一内是二十八肘。行进的商队如果停驻下来、把村庄或河流涵盖在内,并与已经进入其中的人连成一片,横跨两岸而住,那就只能得到商队护。如果已经进入的人被村庄或河流包住,那就能得到村庄护和河流护。如果商队越过寺院界之后停下来,而袈裟在界内,就应该去寺院住。如果袈裟在界外,就应该住在商队旁边。如果在行进途中因为车坏了或者牛丢了而中断,袈裟在哪一段,就应该住在那里。

490在只有一户人家的田地里,所谓“手距”就是袈裟的手距;在有多户人家的田地里,所谓“手距”就是田地门口的手距。在没有围墙的地方,就是袈裟本身的手距。

491-4Dhaññakaraṇa是指khala(打谷场)。园指花园或果园。这两处的判定方式也与田地中所说的一样。精舍等同于住宅。在树根处,指在树荫覆盖的范围之内。但如果树是枝叶稀疏的,放在被阳光照到的地方,就成了应舍;所以应该放在这种树的枝叶阴影或树干阴影里。如果放在树枝或枝干上,就应该放在上方其他枝叶阴影覆盖的地方。弯曲树的树荫延伸得很远,放在树荫所到之处就可以。这里的手距也是衣手距。

所谓“无村旷野”,就是在频阇陀林之类的密林里,或者在大海中央渔夫到不了的小岛上,所能得到的处所。“周围七寻”是说,对坐在中间的人来说,四周每个方向都是七寻,直径就是十四寻。坐在中间的人,能守护放在东方或西方边界上的袈裟。但如果天快亮时,他哪怕只朝东方移动一根头发尖那么点距离,西方的袈裟就成了应舍;反过来也一样。伍波萨他的时候,要从坐在僧众边缘的比丘开始,清理出七寻的界。比丘僧团扩大多少,界也跟着扩大多少。

495有位精进修行(padhānika)的比丘,整夜都在用功修行,到了清晨时分,心想“我要去洗澡”,就把三件袈裟放在岸边,下河去洗。就在他洗澡的时候,天亮了。这时该怎么办呢? 如果他上岸后穿上那件袈裟,就会因为受用了还没有舍掉的应舍袈裟,而犯恶作罪。那如果他光着身子走呢?这样也犯恶作罪吗?不犯。因为在他还没有见到另一位比丘、还没有做律甘马之前,那些袈裟还不适合受用,所以它们就等同于“丢失的袈裟”的状态。而丢失的袈裟,没有什么不合法的问题。 所以,应该先穿一件,手里拿着两件,回到住处后做律甘马。如果住处很远,路上又有行人来往,那就穿一件、披一件,把另一件搭在肩头上走。如果到了住处,看不到同分的比丘,他们都去乞食了,那就把桑喀帝放在村外,穿着内衣和上衣进入集会堂做律甘马。如果村外有盗贼的危险,那就披着桑喀帝去。如果集会堂很拥挤、人很多,没办法在一边把袈裟脱下来做律甘马,那就带一位比丘到村外,做完律甘马之后,才可以受用那些袈裟。

如果比丘们把钵和衣交给年轻比丘们拿着,走在路上,到了后夜想躺下休息,那就应当各自把自己的衣放在伸手够得到的地方,然后才躺下。如果走着走着,年轻比丘们还没到,天就亮了,那么衣就成了应舍衣,但依止并不废止。年轻比丘们走在前面,长老们还没到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如果偏离道路,在树林里彼此看不见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如果年轻比丘们说:“尊者,我们稍微睡一会儿,然后在某某地方赶上你们。”结果一直睡到天亮,那么衣就成了应舍衣,依止也废止了。把年轻比丘们打发走之后,长老们自己躺下睡觉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如果走到岔路口,长老们说“是这条路”,年轻比丘们说“是那条路”,彼此都不接受对方的说法,各自走了,那么天一破晓,衣就成了应舍衣,依止也废止了。如果年轻比丘们离开道路,心想“我们会在天亮前回来”,为了取药进入村庄,回来时还没到,天就亮了,那么衣成了应舍衣,但依止并不废止。但如果因为怕母牛或怕狗,心想“稍微站一会儿再走”,于是站着或坐着,之后继续走,半路上天亮了,那么衣成了应舍衣,依止也废止了。如果心想“我们会在天亮前回来”,进入界内的村庄,半路上天亮了,那么衣既不是应舍衣,依止也不废止。但如果心想“先等天亮吧”就坐下,即使天亮了,衣也不是应舍衣,但依止会废止。还有些人心想“我们会在天亮前回来”,为了听法而积极前往附近的寺院,半路上天就亮了,那么衣成了应舍衣,但依止并不废止。如果因为尊重法,心想“听完再走”,就坐下,那么天一破晓,衣就成了应舍衣,依止也废止了。长老派年轻比丘去村里洗衣服时,应当先把自己的衣舍出,然后才交给他。年轻比丘的衣也应当让他舍出后再放置。如果年轻比丘因为忘记而走了,就应当把自己的衣舍出,然后以信任的方式拿年轻比丘的衣来放置。如果长老忘了,而年轻比丘记得,那么年轻比丘应当把自己的衣舍出,以信任的方式拿长老的衣,去对长老说:“尊者,请决意您的衣后再受用。”自己也应当决意自己的衣。这样,即使只有一个人记得,也能从罪中解脱出来。其余部分意思都很浅显。

在等起等各方面,第一条迦絺那学处说的是不决意、不分别以及不作为,而这里说的是不提起,这就是唯一的差别。其余各处都和前面所说的方式一样。

伍多西德学处的注释终

3. 第三咖提那学处注释

497“那时”,是第三咖提那学处。其中,“撑开后反复擦拭”的意思是:他心里想“要是褶皱没了,这件衣就会变大”,于是用水浇湿,用脚踩踏,用手撑开、提起,在背上摩擦。这衣在阳光下晒干后,还是原来的尺寸。他又照样做了一遍,所以说“撑开后反复擦拭”。世尊坐在香室里,看见他这样辛苦劳作,就走了出来,像在巡视住处一样走到那里。所以说“世尊看见”等等。

499-500“十一个月”是指除去最后一个迦提月,剩下的十一个月。“七个月”是指除去迦提月和冬季四个月这五个月,剩下的七个月。“即使指定了时间而布施”:是指对僧团标明“这是非时衣”而布施,或者对个人说“我把这个给你”而布施。

“从僧团”是指:按自己应得的那一份,从僧团那里得到。“从众”是指:他们说“这一份给经部众,这一份给论部众”,就这样分给某个众。然后,按自己应得的那一份,从那个众那里得到。

如果还不能圆满,意思是:假如还不圆满,而用来制作决意衣的布料只有那么多,如果这些布料不够,那件衣就会不足量。

在“对僧团或众有期待”等句中:心想“某一天僧团会得到衣,众会得到衣,我由此会得到衣”,这样就是对僧团或众有期待。心想“亲属为了给我衣而寄来了,朋友寄来了,他们来了就会给我衣”,这样就是对亲属或朋友有期待。“或粪扫衣”:这里应理解为“我将得到粪扫衣”,这样有期待。“或以自己的财物”:指用自己的棉线等财物,心想“某一天我会得到”,这样也有期待。这就是其含义。

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还继续放着,哪怕是有期待也一样。意思是:如果超过一个月的最长期限还继续放着,就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。不过这里没有直接这么说,而是因为:在中间阶段出现的期待衣,从根本衣生起的那天算起,一直到第二十天为止,这段时间里出现的期待衣会让根本衣随顺于它;从那之后,根本衣反过来让期待衣随顺于它。因此,为了显示这个差别,才用“那时生起了根本衣”等方式来逐项分别解说,这些内容本身已经很清楚。

当出现不相称的情况时,关于“根本衣”:如果根本衣细软,而期待衣粗厚,就无法搭配使用。而且剩下的夜晚还多,月期还没满,就不该在不愿意的情况下勉强把衣做掉。只有在得到另一件期待衣之后,才应在时限内制作。期待衣也应当决意为资具布。反过来,如果根本衣粗厚,期待衣细软,那就把根本衣决意为资具布,然后把期待衣当作根本衣来放置。这样它又能再获得一个月的豁免期。按这个方法,只要愿意,就可以互相轮流当作根本衣来放置,这是允许的。其余内容浅显易懂。

等起等项,与第一咖提那戒完全相同。

第三咖提那衣学处的注释终

4. 旧衣学处注释

503-5“那时”这一句,说的是旧衣学处。其中“乃至第七代祖父辈”:“祖父”就是父亲的父亲,“祖父辈”就是祖父的世代。“辈”在这里指的是寿命的长度。这只是一种说法而已。从实际含义来说,祖父本身就是祖父辈。从这里再往上,所有先辈都被“祖父”这个说法涵盖进去了。这样一来,一直到第七代的人,凡是跟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,就称为“乃至第七代祖父辈无亲属关系”。这也只是一种表达方式。不过,从“从母方或从父方”这句话来看,应当知道:祖父辈、祖母辈、外祖父辈、外祖母辈,以及他们的兄弟、姐妹、外甥、侄子、儿子、孙子等等,全都包含在这里面了。

这里详细展开来说:父亲、父亲的父亲、他的父亲、他父亲的父亲,这样一直到第七代;父亲、父亲的母亲、她的父亲和母亲、兄弟、姊妹、儿子、女儿,这样向上和向下一直到第七代;父亲、父亲的兄弟、父亲的姊妹、父亲的儿子、父亲的女儿,以及这些人的儿子女儿的世代相续,这样一直到第七代;母亲、母亲的母亲、她的母亲、她母亲的母亲,这样一直到第七代;母亲、母亲的父亲、他的母亲和父亲、兄弟、姊妹、儿子、女儿,这样向上和向下一直到第七代;母亲、母亲的兄弟、母亲的姊妹、母亲的儿子、母亲的女儿,以及这些人的儿子女儿的世代相续,这样一直到第七代。既不是通过母方关系、也不是通过父方关系而有关联的人,这就叫作非亲属。

“从两边”是指:在比丘尼僧团中通过白四甘马受具足戒,又在比丘僧团中通过白四甘马受具足戒,也就是通过八语甘马法而受具足戒。

所谓“只穿过一次、只披过一次”,是指染色并做成袈裟之后,哪怕只穿过一次或披过一次。最低限度,如果以受用的方式把它搭在肩上或顶在头上走路,或者当作枕头垫着躺下,这也仍然算是旧衣。但是,如果把它铺在坐卧具下面躺着,或者用手举起来在空中当帐幔走,头不碰到它,这就不算受用。这是《库伦德疏》中说的。

在“洗了之后,属于尼萨耆亚”这一条里,像这样被吩咐的比丘尼,为了洗涤而准备灶台、收集木柴、生火、打水,直到把那件衣洗好拿起来为止,比丘尼每做一个动作,比丘就犯一个恶作。洗完刚拿起来的那一刻,就构成尼萨耆亚。如果她以为还没洗干净,又再洒水或再洗,直到洗完为止,比丘尼每做一个动作,比丘都犯恶作。染色和捶打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具体说,在染槽里倒入染料之后,直到把那件衣染过一次为止,在此之前为了染色所做的任何事,或者之后又再染,在所有这些情况下,比丘尼每做一个动作,比丘都犯恶作。捶打时的动作也应这样理解。

506对非亲戚的人作非亲戚想,而让她洗旧衣:即使不说“洗这件”,只要为了洗而做出身体动作,或者用手递到对方手里,或者放在对方脚边,或者往上扔过去,或者托付给正学尼、沙弥尼、沙弥、近事男、外道女等人手里,或者扔在河边正在洗衣者的附近,只要站在十二肘范围之内,就算已经让她洗了。如果放在那范围之外、靠近自己这一边,而她自己拿去洗了再送回来,那就无犯。如果交给正学尼、沙弥尼或近事女手里让她洗,她在受具足戒之后才洗,仍然犯。如果交给近事男手里,他转换身份、在比丘尼中出家并受具足戒之后才洗,仍然犯。如果交给沙弥或比丘手里,在转换身份时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在“令洗、令染”等情形中,以一件事物犯尼萨耆亚,以第二件事物犯恶作。若令做三件事,以其中一件事犯尼萨耆亚,其余两件犯两个恶作。然而,因为无论按顺序还是逆顺序令做这些洗染等事,都无法避免犯戒,所以这里说了三组四句。即使说了“把这件衣染了、洗了再拿来”,如果那位比丘尼先洗后染,仍然只是尼萨耆亚和恶作。在一切与所说相反的话语中,都应依此类推。如果对方说的是“洗了拿来”,而她既洗又染,那就只因为令洗而犯戒,令染不犯。像这样,在一切情况下,做了超出所吩咐的事,应当以“未受吩咐而洗”这一特征了知为不犯。如果说“这件衣上该做的一切,全都是你的责任”,那么以一句话就犯下众多罪。

“对非亲戚有疑”“对非亲戚作亲戚想”这些句子,也应当依照前面已说的三组四句,从广说的角度来了知。

单部受戒的比丘尼,如果让在比丘尼众面前受具足戒的比丘尼洗衣服,犯恶作。但在比丘众面前受具足戒的,则依情况而定;在比丘众面前受具足戒的比丘尼,称为五百释迦女。

507“没被吩咐就洗”:有些比丘尼是为了听法或受教诫而来,看到脏了的僧衣,就从放着的地方拿来,或者说“尊者,给我吧,我来洗”,让人把衣服拿来,然后又洗、又染、又捶打,这就叫“没被吩咐就洗”。还有一种情况:比丘吩咐年少比丘或沙弥说“把这件僧衣洗了”,她听到后说“尊者,拿来吧,我来洗”,于是拿去洗;或者暂时借来洗好、染好之后再还回去,这也叫“没被吩咐就洗”。

其他资具,就是鞋袋、钵袋、肩带、腰带、床、椅、褥垫、坐垫等,不管是什么,如果让人去洗,无犯。这里剩下的内容意思都很浅显易懂。

另外,从等起等方面来看,这条学处有六种等起,是造作而非想解脱,没有心识,属于违犯施设,是身业和语业,由三种心生起,与三种受相应。

旧衣学处的注释终

5. 接受衣物的学处注释

508“那时”,是受衣学处的部分。其中,“从乞食返回”指从乞食的地方回来。“前往盲林”:在学处还没制定的时候,她前往盲林。“已作业者”指已经做了偷盗之事,也就是通过凿墙等手段拿走别人的财物。盗贼首领就是贼头。据说他以前就认识这位长老尼,所以走在贼群前面时看见了她,就说“不要往这边走,大家都到这边来”,带着他们从另一条路走了。“从定中出”:据说长老尼正好在预定的时间从定中出来。而贼头也恰在那一刻说了这话,所以她听到了,听后心想:“这里除了我,现在没有别的沙门或婆罗门了。”于是接过了那块肉。因此说:“那时,莲华色比丘尼……”等等。

“被留下的人”是指剩下来、留下来的人,也就是轮到看守精舍时,独自一人留在精舍里的人。他为什么说“如果你能把下衣给我”呢?因为他看到那件下衣细滑、厚实、平整,就起了贪心。不过,他对那件下衣的贪心其实很轻;但他对那位长老尼却起了强烈的贪欲,心想:“她已经达到身体肢体的完美至极,我要借此看看她身体的圆满。”所以才那样说。“最后的”是指五衣中最末尾的一件,也就是最后、最终的意思。她并不是用别的借口另作分配,或收回来另放一件衣,而是按照允许受持的五衣来说的,并不是出于贪心,因为漏尽者确实没有贪。“被紧紧挤压”是先显示譬喻,然后说被紧紧地压迫。

她给了下衣之后,就朝住处走去。她穿上覆肩衣,为了不让那人的心愿得到满足,只在自己手掌上展示了一下就走了。

510为什么在圣尼们不接受交换衣时,她们还因此抱怨呢?因为她们心里受挫、被刺痛,想:“如果圣尼们对我们连这点信任都没有,我们还怎么活下去?”

比丘们,我允许从这五种人那里接受交换衣。意思是:我允许从这五种同法、同信、同戒、同见的人那里接受交换衣。

512在动手拿取时犯恶作:为了拿取而伸手等动作,就属于恶作。通过获得:也就是通过接受。在这当中,如果有人用手递到手上,或者放在脚边,或者从上方扔过来,而他接受了,那就已经算取到了。但如果物品是托付给在学尼、沙弥、沙弥尼、近事男、近事女等手中,他去接受,则无犯。说法的人在说法时,四众弟子把袈裟和各种不同颜色的布料拿来,放在脚边,或者站在近处,或者离开近处后投掷,其中凡是属于比丘尼的东西,如果不经过交换而拿取,就确实犯戒。如果是在夜间被扔过来的,无法知道“这是比丘尼的,这是别人的”,那就没有交换的必要,这是《大帕查里》和《库伦迪》中所说的,但这种说法因为属于无心状态而不成立。如果比丘尼给出雨安居衣,那就必须交换。如果比丘尼放在垃圾堆等处,心想“他们会取作粪扫衣”,那就可以决意为粪扫衣后取用。

513对非亲族比丘尼,作非亲族想,构成三句巴吉帝亚。关于从一方受具足戒者:从在比丘尼众面前受具足戒者手中拿取,犯恶作;而从在比丘众面前受具足戒者手中拿取,则犯巴吉帝亚。

514用便宜的衣,或者用鞋袋、钵袋、肩带、腰带之类的东西,去换一件贵重的衣,即使换来了以后接受这件衣,也没有犯戒。不过《大筏》注释里说:“哪怕只用一片诃子果来换也可以。”至于用贵重的东西去换便宜的东西,应当按前面所说的反过来理解。其他资具方面,像钵袋等,凡是适合用来作净施的资具都可以拿来换;但达到最后衣尺寸的布,以及滤水布,就不可以。凡是既不适合决意受持、也不适合作净施的东西,全都可以拿来换。即使有一张床铺那么大的坐垫皮,也可以换;更何况是钵袋之类的东西呢。剩下的内容意思很浅显,容易明白。

这一条从等起等方面来说,有六种等起,有造作与非造作,非感知解脱,没有心,违反约定,属于身业和语业,有三种心,三种受。

关于接受衣学处的注释终

向非亲族乞衣学处的注释

515那时:这是关于向非亲族乞求的学处。其中,释迦子伍巴南达,在约八万释迦族出家的比丘中最为下劣,天性贪求。Paṭṭo 意思是灵巧、有能力、堪任、具足音韵、具备喉音甜美。“于何者中如?”意思是:像什么?像烦恼一样;由于惭与愧,像颤抖、像震动,这就是意思。

“长途旅路”是指被称为长途的远路,意思是遥远的路途,而不是城里的街道。“那些比丘夺走了”:意思是抢走了,也就是把他们的钵和衣拿走了。“你追问吧”:是为了弄清他们是不是比丘而发问。“被追问时”:就是被问到出家、受达上、钵与衣的受持等事情的时候。“他们禀告了这件事”:就是让对方知道他们是比丘身份之后,按照“从娑鸡帝前往舍卫城,走上长途旅路……”这样的方式,把这件事报告了。

517在“对非亲族居士”等句里,下文所说的“用草或叶子遮盖起来”,要从这里开始,按这样的次第来理解整段叙述。如果年轻比丘们看见盗贼之后,拿了钵和衣就逃走了,盗贼只拿走长老们下衣和上衣那么一点东西就走了,那么长老们暂时既不该讨要衣,也不该折断树枝树叶。如果年轻比丘们把所有东西都丢下逃走了,盗贼拿走了长老们的下衣、上衣以及那些东西就走了,年轻比丘们回来后,暂时不该把自己的下衣和上衣给长老们。因为衣没有被夺走的人,不可以为了自己而折断树枝树叶;但为了衣被夺走的人,则可以折断。衣被夺走的人,也可以为自己和他人而折断。所以,长老们应该折断树枝树叶,用树皮之类绑好之后交给年轻比丘们;或者年轻比丘们为了长老们折断树枝树叶、绑好之后,交到他们手里也好,不交也好,自己穿上之后,再把自己的下衣和上衣给长老们。这样既不犯坏生草木的巴吉帝亚,他们穿着也不犯恶作。

如果在路上遇到染布的地方,或者看到其他类似的人,就应该乞求僧衣。那些被请求的人,或者其他的人,看到比丘穿着树枝树叶做的衣服,生起信心,布施衣布——不管是有边的还是没边的,是青色等各种颜色的,是如法的还是不如法的,因为这一切都处在衣被夺失的状态下,所以他们都可以穿用和披覆。这在《附随》中也有说到——

“既不是如法制作的,也不是用染料染红的;

穿上它,就能想去哪儿就去哪儿。

他也不会犯戒。

这个法是由善逝所宣说的。

这些问题,是聪慧者们思考出来的。”

这个问题是针对衣服被抢夺的比丘说的。不过,如果比丘们和外道一起出行,外道会给他们吉祥草衣、树皮衣、木板衣之类的衣服,这些衣服只要不执取外道的见解,也是可以穿的;就算穿上了,也不应该执取他们的见解。

现在,在“他最初进入哪个住处,如果那里有僧团的住处衣”等语句中,所谓住处衣,是指人们建好住处后,准备好三衣,放在自己让人建成的住处里,心想“愿这四种资具都只属于我们,供我们受用”。这就叫住处衣。上敷布,是指铺在床上的覆盖物。地敷布,是指为了保护修整过的地面,用布片等做成敷设物,再在上面铺上草席,然后经行。床垫皮,是指床垫或椅垫的皮,如果是填充的,抖一抖之后也可以取用。应当知道,在住处衣等这些东西中,凡是那个住处里有的,即使不打招呼,也可以拿来穿上或披上,这是对衣服被抢夺的比丘们所允许的。而且得到时应当想“我会放回去,再放回原处”,不能有据为己有的念头。得到之后,应当从亲属、供养者或其他任何地方,照原样恢复。去往外地的人,在某个僧团住所里,应当为了作为僧团共用物使用而放置。如果因为他的使用,那东西变旧或损坏,他没有罪过。但是,如果上述这些从住处衣到床垫皮,乃至在家人衣物等,任何一种都得不到,他就应当用草或树叶遮身之后再来。

519对于“无论被谁”以及“被抢夺”这两处,这里也应当这样说:那些被抢夺了衣的戒师、依止师等人,通过请求说“贤友,请拿衣来”,或者以信任而取用,那也归入此列。

对于“因受用而老旧”这一句:在这里,也可以说,那些断衣的戒师、依止师等人,自己用草叶把身体遮住之后所给的衣服,也归入这一类。因为这样一来,他们就处于断衣和失衣这两种情况中,因此,他们在乞求以及受用不可合用之衣方面都无犯,这是合适的。

521对已邀请的亲属:这里应当这样理解——如果有人告诉他“请把属于这些人的东西布施出来”而向他乞求,那是无犯的。因为对已邀请的亲属来说,并不存在犯或不犯的问题。用自己的财物:这里也应当这样理解——如果有人用自己的如法物品,通过如法的交易方式,告诉对方、让对方购买或交换衣服,那是无犯的。对已邀请者:这里,对于以僧团名义作出的邀请,只限于适当的数量。对于个人的邀请,邀请了什么,就只能乞求什么。如果有人以四种资具邀请之后,自己留意,按时节给予衣服,每天给予粥、饭等,需要什么就给什么,那么对他来说,就没有告知乞求的必要。但如果有人邀请之后,因为愚痴或失念而不给,那就应当告知他。如果有人说“我邀请你到我家”,那就可以去他家,随意坐卧,但不应拿取任何东西。如果有人说“凡是我家里有的,我都邀请”,那么家中如法之物可以乞求,但不得在他家中坐卧。这是《库伦德》中所说。

“为了他人”:这里的意思是,某人向自己已经邀请过的亲属开口乞求时,不单是为了自己的利益,也是为了他人的利益,这不算犯戒——这是第一种解释。第二种解释是“他人的”:那些亲属是他人已经邀请过的,某人为了那位因此得名“他人”的人——比如佛护或丹玛·拉奇达——的利益而开口乞求,不犯戒。其余部分意思很清楚。

从等起等方面来看,这一条也是六种等起、唯作、非想解脱、无意识、属于制戒罪、身业与语业、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关于非亲族者乞求(布料)学处的注释终

7. 过量学处的注释

522-4“那时”这一句,是关于过量接受衣料的学处。其中,“abhihaṭṭhuṃ”里的“abhi”是前缀,意思是“带来”,“harituṃ”就是“取来”,所以这里说的是“拿取”。“pavāreyya”的意思是“使希望”,也就是让人生起意欲和喜好,即劝说、邀请的意思。为了说明以“abhihaṭṭhuṃ pavāreyya”的方式邀请时应当怎样说,就给出了这样的逐词解释:“你想要多少,就拿多少。”另一种理解是,就像“见出离为安稳”中“见”是“看”的意思,这里“abhihaṭṭhuṃ pavāreyya”也是“带来之后邀请”的意思。这里的“带来”有两种:以身带来和以语带来。也就是说,以身把衣服带来放在脚边,说“你想要多少,就拿多少”,这就是邀请;或者以语说“我们的衣库已经满了,你想要多少,就拿多少”,这也是邀请。把这两种合在一起,就说为“abhihaṭṭhuṃ pavāreyya”。

“以内衣和上衣为最高限度”:意思是,所谓“以内衣和上衣为最高限度”,就是下衣加上上衣,这是他所允许的最高限量。从那里接受衣服:意思是,从他人送来的衣服中,只应取这么多衣服,不应超过这个限度。不过,因为只有三衣全部损坏的比丘才应该这样实行,其他人则可以另有不同做法,所以为了说明这种区分,就按照“如果三衣都丢失了”等的方式,对这一段作了分别解释。

这里的分判是这样的:如果三件衣都丢了,他就可以受用两件,穿一件、披一件,然后再从同类的地方去找另一件。如果丢了两件,他就可以受用一件。如果本来只穿着下衣和上衣,那就可以受用两件;这样只受用一件也就刚好相当。如果三件中丢了一件,就不该受用。如果两件中丢了一件,就该受用一件。如果只有一件,而那一件也丢了,就该受用两件。如果是比丘尼,五件都丢了,可以受用两件;丢了四件,可以受用一件;丢了三件,就一件也不该受用,何况丢了两件或一件呢。总之,应当以有下衣和上衣为最高限度而住,超过这个就不能再拿了,这就是这里的判定标准。

526“剩下的我会再拿来”,意思是:做成两件衣之后,剩下的再拿来。“不是因为被割截的缘故”,意思是:他们是由于多闻等功德而布施。“亲属”等句中,意思是:亲属布施而接受,已受邀请者布施而接受,用自己的财物而接受,都没有犯。不过,注释书里说:“在亲属和已受邀请的情况下,平时即使很多也可以;但因为被割截的缘故,只允许适量。”这与巴利原文不符。然而,因为这条学处只是在“为他人而乞求”这一事缘中制定的,所以这里没有说“为他人”。其余部分文义浅显易懂。

从等起等方面来看,这一条也是六种等起、唯作、非想解脱、无意识、属于制戒罪、身业与语业、三种心、三种受。

关于“过分学处”的注释终

8. 第一预备学处的注释

527“那时”是指预先准备好的学处。其中,“贤友,我有那样一个护持者”这句话的意思是:贤友,就像你说的那样,确实有那样一个我的护持者,这就是这里的含义。“或许我也这样”就是“或许我尊者也是这样”,也有“或许我这样”的读法。

528-9“比丘”——所谓“特为(他)”,这里的“特为”是针对某人、为了某人而说的。然而,凡是特为某人而准备的东西,就称为“为他而准备”。因此,在针对它的词语分别解释中,才说成“为了比丘”。

把“以比丘为所缘”理解为“以比丘为条件”。凡是特意为某位比丘准备的东西,那一定就是依着这位比丘作为条件而准备的,所以说“以比丘为所缘”。其实“条件”这个词,在“魔得到所缘”这类说法里,也是作为“所缘”来用的。现在为了说明“特意为”这个说法里那个行为者是什么样子,就说了“想要为比丘施衣的人”。因为正是那个想要为比丘施衣的人,特意为这位比丘准备了东西,而不是出于别的什么原因。这样一来,他就是那个想要为比丘施衣的人。所以说“想要为比丘施衣的人”。

“或非亲居士”这句话,意思是“由非亲居士”。这里的属格是用来表示具格的意义。不过在词语分别中,为了不纠缠于文字、只显示其含义,所以说了“所谓非亲者……中略……所谓居士”等等。

“衣资”是指买衣的钱。不过,因为这笔钱属于金银等财物中的某一种,所以在逐词解释里说“或为金银”等等。“已预备”是指已经备办、收集存放好了。由于“或为金银”等说法已经表明它是已预备的状态,所以没有把“所谓已预备”这个词单独拿出来作逐词解释。“以此”是指着已预备的东西说的,因此在逐词解释里说“以现前之物”。因为凡是已预备、收集存放好的,就是现前之物。“我将覆护”,这是通俗说法,这里的意思是“我将给予某位比丘”。正因为如此,在逐词解释里也说“将给予”。

这里,“若那位比丘”是指:无论那位居士或女居士在哪里,如果那位比丘之前没有受到邀请就前往那里,然后对衣服提出选择要求——这就是这里句子的连接关系。其中,“前往”虽然用“去”就能表达这个意思,但按照日常用语的习惯,就说成“到家里”。不过,这里的意思其实就是“去到那位施主所在的地方”,所以才又说“无论前往哪里”。“提出选择要求”是指提出特别的要求、额外的做法;在词语分别中,为了说明他是以什么方式提出选择要求,才说了“长的或……”等。“萨度”是祈请时的语气词。“确实”是思量时的用语。“我”是指自己。“具寿”是对他人称呼、招呼。然而,因为这一切都只是言辞本身,都是浅显易懂的,所以在词语分别中没有解释它的含义。“基于欲求善妙”是指以心执取善妙之欲、殊胜之欲,它与“若提出……”这句相连。然而,因为凡是基于欲求善妙而提出要求的人,都是希求善妙、希求大价值的人,所以在词语分别中,为了舍弃言辞而只显示所意指的含义,就说了那同一句话。然而,因为并非仅仅以他的提出要求就构成犯戒,所以才说了“以他的话……”等。

531“无犯,亲属等”这一段应当这样理解:比丘向亲属就衣服提出特别要求时,无犯。如果施主想供养高价衣,比丘却让他供养低价衣,比如施主想供养价值二十的衣,比丘说“这对我来说就够了,给我价值十或价值八的就好”,这样无犯。“低价”这一说法,只是为了遮止索要超过施主原本所给价值的衣;其实即使价值相等也无犯。这是从价值来说的,不是从尺寸来说的,因为这条学处讲的是抬高价值。所以,如果施主想供养价值二十的下衣,比丘说“请给我一件价值相当的衣服”,也可以说。其余内容意思都很浅显易懂。

它的起因等各项,也和上面那条学处完全一样。

第一预备衣学处的注释终

9. 第二预备学处的注释

532532. 对第二条(预备衣资学处)也应当依照同样的方法来理解其含义。它和这条追加制戒是相似的。区别只在于:第一条学处只对一个人造成了损害,第二条则对两个人造成了损害,这就是这里的差别。其余一切都和第一条学处相同。如同对两个人造成损害一样,对多人造成损害而取得(衣物)的,也应当知道同样犯戒。

第二预备衣学处的注释终

10. 国王学处的注释

537“Tena samayenāti”说的是王学处。其中“upāsakaṃ saññāpetvā”的意思是让他知道,也就是说了“用这笔钱买件衣给长老吧”这样的话。“Paññāsabandho”说的是罚五十迦哈波那的罚金。也有读作“Paññāsaṃ baddho”的,意思是输了五十,就该付五十。“Ajjaṇho, bhante, āgamehi”的意思是:尊者,今天请在我们这里再留一天,请接受。“Parāmasī”的意思是“拿了”。“Jīnosī”的意思是“你输了”。

538-9Rājabhoggo的意思是:他有来自国王的应当享用之物,所以叫rājabhoggo。也有写成rājabhogo的读法,意思是:他有来自国王的享用物。

“Pahiṇeyyā”的意思是:应该派人送去。不过,因为这个词的意思很浅显,所以没有对它作逐词解释。就像这个词一样,对于“cīvaraṃ itthannāmaṃ bhikkhu”(把衣送给名叫某某的比丘)等词句,也应当知道:正是因为意思浅显,才没有作逐词解释。“Ābhataṃ”的意思是:被带来的。“Kālenakappiyaṃ”的意思是:在合适且适当的时机,即当我们有需要的时候,那时我们接受允许的衣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

Veyyāvaccakaro意思是:办事的人,也就是做净事的人。Saññatto so mayā意思是:他已经被我示意了,也就是我这样交代过:当你们需要衣的时候,他会给衣。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。Attho me āvuso cīvarena这一句,是用来显示催促的特征;这句话应当说,或者用任何一种语言表达这个意思,这就是催促的特征。而Dehi me cīvara等说法,则是为了显示不应当说的方式才举出来的;因为这些话,或者用任何一种语言表达这些意思,都不应当说。

第二次也该说,第三次也该说,也就是“贤友,我需要衣”这句话,最多只能说三次。这样,在说明了“应催促、提醒两三次”中所标出的催促界限之后,现在为了简要说明“在催促、提醒两三次时,如果他能促成那件衣,这就是善的”这几句的含义,就说“如果他能促成,这就是善的”。像这样催促到第三次时,如果他能促成那件衣,也就是能通过自己获得的方式促成它,那就是善的、好的、圆满而极好的。

最多四次、五次、六次,为了衣而默然站立,这是为了说明站立的特征。这里“最多六次”是中性表达,意思是:为了这件衣,应当默然而立,最多六次,不应再做任何别的事,这就是站立的特征。其中,为了先说明一切站立场合都共通的默然状态,所以在语句分解中说“到了那里,默然而立”等。其中,“不应坐在座位上”意思是:即使有人说“尊者,请坐在这里”,也不应坐下。“不应接受食物”意思是:即使有人请求说“尊者,请接受”粥、硬食等任何食物,也不应接受。“不应说法”意思是:即使被请求“请说祝福语”或“请说随喜语”,也不应说任何法,只应在被问“你为什么来?”时,说“贤友,你知道的”。“被问”这里其实是依作格意义而用的主格。或者,这里应理解为:正在发问者即“被问”。因为凡是发问的人,就会破坏“只应说这么多”的站立条件,也就是破坏前来的理由。

现在要说明的是前面已经讲过的三种举罪和六个站立点。其中,为了显示增减关系,才说了“举罪四次”等话。因为在这里,举罪次数增加一次,站立次数就减少两次,所以这就显示出“一次举罪等于两次站立”的规则。按照这个规则:举罪三次,就应站立六次;举罪两次,就应站立八次;举罪一次,就应站立十次。而且,既然说了“举罪六次后就不应再站立”,那也就等于说了“站立十二次后就不应再举罪”。所以,如果只举罪而不站立,就可以有六次举罪;如果只站立而不举罪,就可以有十二次站立;如果既举罪又站立,那么每举罪一次,就要减去两次站立。其中,如果有人在同一天里一次又一次地前去,举罪六次,或者只去一次,却说“贤友,我需要衣”六次;同样,如果在同一天里一次又一次地前去,站立十二次,或者只去一次,就在各个地方站立,那么他也就破坏了所有的举罪和所有的站立。至于在不同日子里这样做的人,就更不用说了。这里的判定应当这样理解。

“Yatassa cīvaracetāpannaṃ ābhataṃ”的意思是:从某位国王或国王的官员那里,为这位比丘送来了衣资。“Yatvassa”也是一种读法,意思相同。也有人读作“Yatthassa”,并解释为“在某个地方为他送来了衣资”,但字面上对不上。“Tattha”是指在那位国王或国王官员的跟前;这里的处格表示“附近”的意思。“Na taṃ tassa bhikkhuno kiñci atthaṃ anubhoti”是说:那笔衣资对那位比丘起不了任何作用,连一点点事情都办不成。“Yuñjantāyasmanto sakaṃ”是说:诸位尊者,请取得属于自己的财物。“Mā vo sakaṃ vinassa”是说:愿你们的财物不要丢失。但如果既不自已去,也不派使者去,就会犯坏威仪的恶作罪。

那么,是不是对所有净人都要这样处理呢?不应当这样处理。因为所谓净人,简要来说分为两种:已指定的和未指定的。其中,已指定的又分两种:由比丘指定的,由使者指定的。未指定的也分两种:当面净人和背后净人。在这些当中,由比丘指定的,按当面和不当面来分,有四种;由使者指定的也是如此。

怎么个情况呢?这里,有人为了给某位比丘置办衣料,派使者送去不该接受的东西。使者走到那位比丘跟前,说:“尊者,这是某某人为了给您置办衣料送来的,请您收下。”比丘拒绝说:“这个不如法。”使者就问:“尊者,您有帮忙办事的人吗?”有些帮忙办事的人,或是被求功德的在家男信徒们嘱咐“你们去替比丘们办事”,或是比丘们的熟人、朋友。其中某一位当时正好坐在比丘身边,比丘就指着他说:“这位是替比丘们办事的人。”使者把不该接受的东西交到他手里,说“请替长老买衣料后送过去”,然后就走了。这就是由比丘当面指定的情况。

如果比丘跟前没有人在座,比丘却指定说:“在某村里,某某人是比丘们的执事人。”那人便前往,把不适当之物交到他手中,说:“请为长老买衣,然后交给他。”随后他回来禀告比丘,随即离去。这是比丘没有当面指定的一种情况。

那位使者并不是自己回来报告,而是另外派了一个人来说:“尊者,我已经把买衣的钱交到他手里了,请您拿衣服吧。”这就是比丘非当面指定的第二种情况。

他并不是另外派人去,而是自己临走时直接对比丘说:“我要把买衣的钱交到他手里,你们从他那里拿衣。”这是比丘非当面指定的第三种情况。这样一来,一种是由比丘当面指定,三种是由比丘非当面指定,这四种就叫做“由比丘指定的执事人”。在这些情况中,应当依照王戒学处里所说的方式来做。

另一位比丘也像前面那样被使者问了,他因为确实没有净人,或者因为不想费心,就说:“我们没有净人。”就在那时,有一个人走过来,使者把非净物交到他手里,说:“请从他手里拿衣。”说完就走了。这就是由使者当面指定的情况。

又有一位使者进村,把不如法的物品交给自己中意的某个人手中,然后像前面那样回来报告,或者派另一个人去传话,或者说“我会把买衣的钱交到某某人手里,你们去取衣”,说完就走。这是第三种“使者非当面指定”。这样一来,一种是由使者当面指定,三种是由使者非当面指定,这四种合起来就叫“由使者指定的执事人”。对这些情况,应当按《门达咖学处》里讲的办法来处理。世尊确实这样说过:“比丘们,有些人心怀信仰、生起净信,他们把金银交到如法执事者手中,说:‘用这个给尊者买如法的东西。’比丘们,我允许接受由此得到的如法物品;但比丘们,我绝不说可以用任何方式接受或寻求金银。”(《大品》299)在这里,催促询问没有次数限制;只要不接受原本的金银,即使被催促或逼迫上千百次,接受如法物品也是可以的。如果对方不给,也可以另外找一位如法执事者去取来。如果愿意,也可以告诉原来的施主;如果不愿意,就不该告诉。

另一位比丘也像前面那样被使者问到时,说:“我们没有如法执事人。”这时旁边另一个人听到了,就说:“贤者,拿来吧,我替尊者买衣后供养。”使者说:“那么,贤者,你就给他吧。”把东西交到他手里后,没告诉比丘就走了,这叫“当面委托的如法执事人”。又有一位,把不如法的物品交给比丘的侍者或其他人手里,说:“请替长老买衣。”说完就走,这叫“背后委托的如法执事人”。这两种叫作“未指定的如法执事人”。对待他们,要像对待非亲属、未受邀者那样处理。如果他们自己拿衣来施,可以接受;如果不拿,就什么也不该说。这只是针对“由使者送来衣资”的说明;即使他们亲自拿来,为了施与饮食等物,也是同样的原则。不只是为自己接受不可以,如果有人拿来金银,说:“我把这个供养僧团,用来建精舍、佛塔或食堂等其中一项。”这也不该接受。因为《大注释》中说:为任何其他人接受,都犯恶作。

如果对方拒绝说“比丘们不该接受这个”,接着说“那就放在木匠或工人手里吧,你们只要知道什么是做对了、什么是做错了就行”,然后把东西交到那些人手里就离开,这是可以的。或者对方说“那就放在我的人手里,或者放在我自己手里,你们只要为了该给谁的东西派人去就行了”,这样说也是可以的。

如果对方不指明僧团、某个僧众团体或个人,只是说:“这些金银我们供养给塔、供养给寺院、供养给新工程。”那就不应该拒绝。应当告诉负责如法事务的人:“这些人这样说。”但如果对方吩咐说:“你们为了塔等的需要,收下来存放吧。”那就应该拒绝说:“我们不能接受。”

如果有人带来很多金银,说:“我把这些供养给僧团,请你们受用四种资具。”如果僧团接受了,那么在接受时和使用时都有罪。如果这时有一位比丘拒绝说:“这是不合法的。”而那位在家男信徒说:“如果不合法,那就归我所有吧。”然后就走了。这时不应有人指责那位比丘说:“你阻碍了僧团的利得。”因为谁指责他,谁自己就有罪;而正是由于那一位比丘,许多人才得以无罪。但如果比丘们拒绝说:“这不合适。”对方却说:“那就放在如法执事者手里,或者放在我的人手里,或者放在我自己手里,只有你们受用这些资具。”这是如法的。

为四种资具而布施的东西,应当用在它实际需要的那种资具上。为衣而布施的,就只应当用在衣上。如果衣方面没有这种需要,而僧团在饮食等资具上感到匮乏,那么为了僧团的安适,先向僧团告白,也可以用在那些用途上。为饮食、医药资具而布施的,也遵循同样的原则。不过,为住所而布施的,因为住所属于重物,就只应当用在住所上。但如果比丘们舍弃住所离去,住所会毁坏,在这种时候,也允许把住所舍出去让比丘们受用。因此,为了维护住所,不应把根本砍掉,而应只按维持所需的量来受用。

不只是金银,其他像田地、宅地这类不如法的东西也不应该接受。如果有人说:“我有一座能产三季庄稼的大池塘,我把它供养给僧团。”如果僧团接受了,那么在接受和使用时都会犯戒。但谁要是拒绝它,就按照前面说的方式,谁都不该对他说什么。因为如果有人因此指责他,那个指责的人自己反而有罪,而因为他一个人,许多人得以不犯戒。

如果有人对僧团说“我布施一座这样的池塘”,比丘们说“这不如法”而拒绝了,他却说:“某某池塘和某某池塘是僧团的,那些怎么就如法呢?”这时应当对他说:“那一定是做了净施之后才布施的。”怎样布施才算净施呢?就是说了“请受用四种资具”之后布施的。如果他这样说:“萨度,尊者,请僧团受用四种资具。”这样布施,就如法。或者,他说了“请接受池塘”之后,被以“不如法”拒绝,他问:“有净人吗?”被告知“没有”后,他说:“这个将由名叫某某的人来管理,或者在某某手里,或者在我自己手里,请僧团受用净物。”这样说,也如法。即使被以“不如法”拒绝,他说:“僧团要用水,要洗涤物品,鹿和鸟要喝。”这样说,也如法。又或者,被以“不如法”拒绝后,他说:“请以净施的名义接受。”比丘说:“好的,居士,僧团要喝水,要洗涤物品,鹿和鸟要喝。”这样说之后,受用是如法的。

另外,如果有人说“我把我的池塘或水池布施给僧团”,比丘们回答“萨度,近事男,僧团会喝水”等等之后,使用是如法的。但如果比丘们请求了手工劳作,亲手挖了净地,为了用水而造了池塘,后来人们依靠这个池塘种庄稼,然后在精舍里供养净物,这是如法的。如果人们自己为了利益僧团而挖了僧团的土地,然后依靠这块土地,从所产的庄稼中供养净物,这样也是如法的。当有人说“请为我们指定一位净人”时,也可以指定。但如果那些人被国王的赋税逼迫而离开,换了别人来接手,却不给比丘们任何东西,那就可以禁止他们用水。不过只能在耕种时节禁止,不能在庄稼生长时节禁止。如果他们辩解说:“尊者,难道以前的人不也是依靠这个种庄稼的吗?”那就应该回答:“他们为僧团做了这样那样的服务,供养了这样那样的净物。”如果他们接着说:“我们也会供养。”这样也是如法的。

如果有个不懂规矩的人,用不如法的方式接受或让人建造池塘,比丘们就不该使用它,依靠这个池塘得到的如法物品也会变成不如法。如果主人、或者他的儿女、或者其他同族后代,知道比丘们已经舍弃了它,再用如法的方式布施出来,那就如法。如果家族已经断绝,那片地方的领主把它夺过来再布施出去,就像心峰山的比丘所引出的水道之于阿拉龙王的后妃那样,这样也是如法的。

即使是在如法的言说下,对于以水为因缘而接受的池塘,具足清净心的人也可以挖泥、筑堤等。但如果看到有人依靠这个池塘种庄稼,就不可以安排净人。如果他们自己主动供养净物,就可以接受;如果不供养,就不该催促,也不该提醒。对于以资具为因缘而接受的池塘,可以安排净人,但不可以挖泥、筑堤等。如果净人们自己主动去做,那就可以。不过,如果是由不明事理但有惭耻心的比丘让人建造的,虽然在接受上算是如法的,但因为是由比丘指使而生起的,就变成了混杂之物,就像不可接受的施舍,又像混了不如法肉味的食物,很难受用,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如法的。

如果只是就水本身来安排,说“有存水的地方,池塘的堤岸牢固,能蓄很多水,你就这样做,在岸边附近蓄水”,这样只针对水来考虑,是如法的。不能在灶里生火,但可以说“愿近事男们得到用水的工作”。然而,说“种了庄稼以后拿来”就不如法。如果看到池塘里水太多,就让人在面前或背后开出水渠,让人砍伐树林改成田地,或者在旧田里不按通常的份额而多取,或者对新庄稼、非时庄稼,在不划定份额的情况下,让人拿出钱说“给这么多钱”,这一切对所有人都不如法。

如果有人不说“你们去耕田、去播种”,而是这样划定土地:“这块地有多大,哪一片名为某某份额”;或者当农夫们说“我们在这些地里收割了庄稼,请你们收取某某份额”的时候,他为了确定土地面积,用绳子或棍子去丈量,或者站在打谷场上守护,或者让人从打谷场搬出来,或者收进仓库里——这些对他来说都是不如法的。

如果农夫们拿来钱,说“这些是给僧团拿来的”,而某个比丘心想“僧团不吃钱”,就说“用这些钱去买布来,用这些去置办粥等”,那么他们拿来的东西,对所有人都是不如法的。为什么?因为对钱作了处理。

如果他们把谷物拿来,说“这是拿来供养僧团的”,而某个比丘还是按前面那种方式说“用这么多稻谷去换这个那个来”,那么他们换来的东西,只对那个比丘本人不如法。为什么?因为谷物已经被他安排处理过了。

如果他们把米或者豆类拿来,说“这是拿来供养僧团的”,而另一个比丘按照前面同样的方式说“用这些米去换这个那个来”,那么他们换来的东西,对所有人都算如法。为什么?因为如法的米等已经经过说明处理。就算涉及买卖也没有犯,因为已经向净人说明过了。

以前,在质多罗山上,有一位比丘在四柱厅门口的地上画了一个圆圈,目的是让净人们知道他的心意:“啊,真希望明天能为僧团烤出这么大尺寸的饼。”一个聪明的净人看到后,就照着做了。第二天击鼓集众,僧团聚集之后,他拿着饼对僧团长老说:“尊者,我们从父亲、祖父那里都没听说过这样的事。有一位尊者为了饼,在四柱厅门口作了示意。从今以后,请各位尊者各自说出自己的心意,我们也能过得安乐。”大长老当场就转身离开了,连一位比丘也没有接受那块饼。可见从前即使是那样产生的东西,他们也不享用。因此——

不舍弃减损行的不放逸比丘,

即使是适宜的事也不应做,不应为了利养而贪求。

凡是先前在池塘那里已经说过的原则,在莲池、引水渠等地方也同样适用。

如果有人即使说“我把能长稻谷、杂粮、甘蔗、水果等东西的田地或园地布施出去”,也要拒绝,说“这样不行”。只有像前面讲池塘时说的那样,用合乎戒律的说法说“我布施出去,是为了受用四种资具”,这时才应该接受。如果他说“我布施树林”“我布施荒野”,那是可以的。如果人们没有经过比丘吩咐,自己在那里砍树、出产杂粮等,然后把比丘应得的那一份送给比丘,可以接受;如果不送,也不应该去催。如果因为某种障碍,那些人走了,换别人来做,而且什么都不给比丘,那就应该阻止他们。如果他们问:“尊者,难道以前的人不也在这里种过庄稼吗?”那就应该告诉他们:“那些人曾经把这样那样的如法物品布施给僧团。”如果他们说:“我们也会布施。”这样就可以了。

如果是指着某一块能长庄稼的土地说“我们施与结界”,这是可以的。但要为了划定界限而自己竖立柱子或石头,那就不该做。为什么?因为土地本身价值极大,哪怕只是很少一点土地,也可能犯巴拉基格。不过,应该对净人说:“我们的界已经经过这个地方了。”即使他们多占了一些,因为只是以间接方式说的,所以无犯。如果国王、大臣等人自己让人竖好柱子后说“你们受用四种资具吧”,那也是可以的。

如果有人在自己寺院界线以内挖池塘,或者把水渠从寺院中间引过去,导致塔院、菩提树院等地方被破坏,就应当阻止他。如果僧团因为得到了某些好处、看重利养而不阻止,而有一位比丘出面阻止,那么这位比丘就是做主的人。如果一位比丘不阻止,还说“你们去做吧”,那他就站到了他们那一边;如果是僧团出面阻止,那僧团就是做主的人。因为在僧团的事务中,谁按正法办事,谁就是做主的人。如果对方被阻止了还继续做,就要把下面挖出来的土填回下面,把上面挖出来的土填回上面,把它恢复原状。

如果有人想布施还没加工过的甘蔗、杂粮,或者葫芦、南瓜这类藤蔓果实,说“我把这整片甘蔗田、杂粮地、藤蔓果园区都布施出去”,玛哈苏玛长老说“不行”,因为这样说就连土地一起执取了。但玛哈巴杜玛长老说:“这只是嘴上说说而已,那块地本来就是施主们的,所以可以。”

如果说“我布施奴仆”,那是不可以的。如果说“我布施净人、我布施服务者、我布施如法工作者”,那就可以。如果这个净人午前和午后都为僧团做事,那就应当像对待沙弥一样,为他安排一切医药照顾。如果他只在午前为僧团做事,午后做自己的事,那傍晚就不该给他食物。那些每隔五天或每半月为僧团做一次事、其余时间做自己事的人,也只在他们做事的时候,才该给他们食物和口粮。如果没有僧团的事可做,他们只靠自己的劳作维持生活,若他们把手工业劳动所得拿来供养,可以接受;如果不给,也不该对他们说什么。至于洗衣奴、织工奴,也都可以以净人的名义接受。

如果他们说“我们布施牛”,应当拒绝:“不行。”如果他们说:“这些牛是从哪里来的?是智者们为了受用五种牛味而布施的”,或者说“我们也是为了受用五种牛味而布施”,那就可以。山羊等也一样。如果他们说“我们布施象、布施马、布施水牛、布施鸡、布施猪”,不可以接受。如果有些人说“尊者,你们不用操心,我们拿了这些以后,会给你们如法的物品”,他们这样拿,就可以。可以把鸡和猪放回山林,说“愿它们快乐地生活”。如果有人说“我们把这池塘、这田地、这地基布施给寺院”,不可以拒绝。这里剩下的内容意思都很清楚。

在等起等分类中,这也是六种等起、是造作、非想解脱、无心、是施设罪、是身语业、有三心、有三受。

王学处注释终

第一衣品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