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不定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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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不定篇

1. 第一不定学处注释

443因此,世尊于此时宣说第一不定学处。此处,“适时言说”谓善辨时分:当无他人邻近往来时,便应机宜说“是否厌倦、疲惫、饥渴”等家常之语;“适时说法”谓善辨时分:当有他人邻近往来时,便应机宜说“你应行布萨,应施筹食”等法义之言。

她儿女众多,故称“多子”。据说她有十子十女,孙辈亦多,故称“多孙”。不仅她如此,她的子女亦各有二十个孩子,如是便为四百二十名子孙眷属所围绕。“被视为吉祥”即被认为是最上吉祥。“于祭祀中”指在布施供养中。“于节庆中”指在迎娶、婚礼等喜庆及其中间庆典中。“于大庆典中”指在阿沙荼月、自恣星宿等盛大节日中。“最先供养”指众人祝愿“愿此子与你同寿无病”,而首先供养她;那些具足信心与净信的人,在供养比丘后,随即最先供养她。“不接受”指不听取她的话,不采纳,或不敬重,此为含义。

444-5“堪能行事”:“堪能”谓堪任作业、适于作业;“堪能行事”即充分成就堪能性。于彼堪能行事中,指能行淫欲法之处,能作如是行为的含义。因此,其分别中说:“能行淫欲法”,即能行淫欲法之处。若作坐姿,即作坐,为坐下之义。然因坐下后便卧,故其分别中二种俱说。其中,“近坐”指靠近而坐。“近卧”亦应如是理解。“比丘坐着”指比丘处于坐姿。“两者皆坐”指二人同时无有先后地坐下。此处,虽然经文中言“耳根隐密”,但应以眼根隐密为准则。因为即便有智男子坐于关门房室的门口,亦不作无犯;而坐于未关门房室的门口,则作无犯。不仅门口,若坐于门内十二肘范围内,有眼者纵使心意散乱或陷入睡眠,亦作无犯。近处站立的盲人不作无犯,有眼者卧倒睡眠亦不作无犯。然而,若有女人在场,则绝不作无犯。

“可信语”者,指应信受之语。然而,这只在圣弟子身上才有,所以其分别中说“已得果”等。其中,“已得果”指已得果位,即证得须陀洹果。“已通达”指已证悟四圣谛。“已了知教法”指由此了知三学教法。“比丘承认坐”之意:即使这样的优婆夷看见后说出,比丘仍需在承认“坐”的情况下依三法之一被处分,若不承认则不处分。

所谓“那位可信语的优婆夷以何种方式说,比丘便应以该种方式被处分”,意即:在坐等情形中,优婆夷结合淫欲法等以某种方式说出,比丘若承认,便应按该方式被处分。即使是这样的优婆夷,也不可仅凭言语便处分比丘,这是它的含义。何以故?因为所见之事,有的确实如此,有的并非如此。

为阐明其义,举此事例:据说在末罗园精舍,有一位漏尽长老,某日前往护持者家,在屋内坐下。一位优婆夷也靠着卧床站立。那时,一位乞食比丘在门口看见,生起“长老与优婆夷同座”的想法,反复注视。长老察觉“此人对我生起不净见”,用完餐后回到精舍,进入自己的住处,在室内坐下。那位比丘想:“我要举发长老。”便来咳嗽,然后开门。长老知道他的心意,腾空而起,在尖顶屋的椽端结跏趺坐。那位比丘进入室内,察看床铺上下,不见长老,便向上看,看见长老坐在空中,于是说:“尊者,像您这样有大神通的人,竟让人说与女人同座之事吗?”长老说:“贤友,这是入聚落的过失,我因为无法令你生信,才这样做。愿你守护我。”说完便降下。

446此后,“若她如此说”等语,是为了说明依承认而处断的因由与方式。其中,“与女人行淫欲法”指在女人的道中行淫欲法之义。“应以坐处分”者,谓承认坐而不承认行淫欲法时,不以淫欲法波罗夷罪处断,仅以坐所犯之罪处断,即以波逸提罪处断,这是其义。依此理,应知所有四组中的裁决。

451然而,在学处结束时,为了显示犯与不犯的区分,在“承认去”等句中,“承认去”是指如此承认去:“我为了在隐蔽处受用坐卧之乐而去了”;“坐”是指以坐卧之乐而承认坐。“犯”是指三种中的某一种犯。应以犯处断,是指应以他所承认的三种中的那种来处断。此处其余的在四句中意义明显。而在第二组四句中,“不承认去”是指不因隐蔽处坐卧之乐而承认,却说:“我是因筹食等自己的事务而去的,而她是来到我坐的地方的。”此处其余的也意义明显。

然而,在一切情况下,这里的决断是:“隐蔽处坐卧之乐”是指依止于淫欲法的烦恼。若比丘因那种乐欲想去女人那里而涂眼膏,恶作;穿着下裙、系腰带、披上衣,在每一动作中都有恶作;行走时,每一步都有恶作;去了并坐下,也是恶作;当女人来到并坐下时,波逸提。如果那个女人因某事而屡屡站起、反复坐下,则每坐一次即犯一个波逸提。若他为寻找某个女人而去,没见到她,另一个女人来坐下,若生起乐欲,犯波逸提。但在《大护持》中说:“从行走时起,由于心不清净,即是犯。”若有多位女人前来,依女人的人数计算波逸提。若她们屡屡站起反复坐下,依坐的次数计算波逸提。若他不限定对象,心想‘我要与所见的每一个女人在隐蔽处享乐’而去,坐下后,也应根据前来的女人以及反复坐的情况,依上述方法了知犯相。若他以清净心前往而坐,有女人来到他所坐之处坐下,此时生起隐蔽处坐卧之乐,不犯。

起源等与第一条波罗夷相同。

第一不定学处注释完毕。

2. 第二不定学处注释

452“那时,佛陀、世尊”等,是第二不定学处。其中,在“被世尊禁止”等句中,应如此理解其关联:“凡有男子与女子在隐蔽、有遮挡、可作不净行的座位处并坐,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。”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理解,就应当表述为“一个的、一个的”,为什么呢?因为已经说了“被禁止”。或者,应了知这是用宾格形式来表达属格的意义。

453然而,对于“但并非有遮挡”一句,即使是有外墙围绕而内部敞开的院落、庭院等处,也应了知包含在内。因为《大护持》中说,像这样的地方也被视为无遮挡。其余内容应依第一条学处的方法了知。唯一的不同在于:此处,无论是女人还是男人,任何一位有辨识力、非盲非聋的第三者,若站立或坐于十二肘的空间之内,即使他心散乱或打瞌睡,也能令比丘不犯。但眼盲者虽有听力,或聋者虽有视力,也不能令比丘不犯。这些是差异:此处除了波罗夷罪,还提到了粗恶语罪。其余内容与前述相似。在这两条学处中,对于疯癫者等及最初犯者,不判为犯。

就起源等而言:此学处由三种起源生起——从身与心、从语与心、从身语与心而生。是作行,非想解脱,有心,属世间罪,为身业及语业,依不善心,以乐受与舍受为二受。其余义理显然可知。

第二不定学处注释完毕。

在《普端严》律藏注释中

不定法的解释已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