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文分段

一切代词

2. 名词品解释 · 91 段

148sabba(一切)、katara(哪一个)、katama(哪一个)、ubhaya(两者)、itara(其他)、añña(别的)、aññatara(某一个)、aññatama(某一个)、pubba(前)、para(后)、apara(其他)、dakkhiṇa(南)、uttara(北)、eka(一)、ya(那个)、ta(彼)、eta(此)、ima(这)、amu(那)、kiṃ(什么)、tumha(你)、amha(我)——这些是一切代词。

“一切”唯指佛陀。这是区别所在。

唯以“yo”(那个)之形式。

在一切代词中,以“a”音结尾者,为第一格。

凡以sabba等以a音结尾的代词之后,第一格词尾yo变为ettaṃ,一切皆然。

“此三者在一切代词中亦不存在”——这是对sasmā、smiṃ、naṃ的āya、ā、e等词尾的否定。关于sabba。

于一切处,其词尾变为saṃ与sā。

以“一切”等为首的诸词,其词尾 saṃ 与 sā 是无常的。

“a”音唯作变 e 之用。

一切名称的 naṃ 词尾与 na 词干中。

对于“一切”(sabba)等词,其词干中的a音变为e音。例如:sabbesaṃ, sabbesānaṃ。

149第149条。在itthiyaṃ等词中,一切变化皆如kaññā(少女)。此为特殊用法。亦可唯作此解。

在gha与pa类词中,词尾smiṃ与sānaṃ分别变为saṃ与sā。

被称为ghapa的、以“一切”等为首的诸词,其词尾smiṃ与sānaṃ也可变为saṃ与sā。

如所说“saṃ与sā(词尾)在单数中”,此即s音的增益。

gha类词变为短音。

在单数词尾 saṃ 与 sā 中,gha 类变为短音。例如:sabbassa、sabbāya;sabbāsaṃ、sabbāsānaṃ;sabbassaṃ、sabbāyaṃ;sabbāsu。

不可通过 netāhi 等词获得 smiṃ 与 āya 词尾。

以嗅觉等为首的诸根,在此处并不存在。

150中性——一切(单数主格)。一切(复数主格)。第二格(宾格)亦同此变化。

“一切”等中性名词在第三格等格位中,其变化形式各与对应的阳性相同。以“ya”音结尾的词亦复如是。

151对于“pubba”(前)、“para”(后)、“apara”(后)等词,在非阴性的依处格中,可变为词尾“e”,如“pubbe”、“pubbasmiṃ”等,以其“随其所应,由固定规则成就”故。

“eka”一词有数目、相等、其他、同伴等义。当其表数目义时,为单数;表其他义时,可用于一切数。

以“yā”等结尾的词没有呼格。

152“ta”词干,依处格单数。

在依处格单数中,非中性词的“saṃ”变为“smiṃ”。

对于“eta”和“ta”,其“ta”变为“sa”。

在依处格单数中,对于非中性词的“eta”和“ta”,其“ta”变为“sa”,成为“so”。

或者,在一切处,“ta”词中的“ta”变为“na”。

于三性中,“一切”等词的“ta”音或有变化,或无变化。例如“ne”“te”。其余情况与“一切”完全相同,唯“ta”音变化与否是其差别所在。

153阴性中——sā、nā、nāyo、tā、tāyo 等。

确实如此。

由此,sassa 变为 ssāya。

在 tā、etā、imā 之后,sassa 可变为 ssāyo。

于复数与单数中,亦复如是。

或作 tassā。

于单数与复数中,词干 tā 之 ā 变为 i,或变为 ā。即:tissāya、tissā、tassā、tāya。又:tāsaṃ、tāsānaṃ。又:tissaṃ、tassaṃ、tāyaṃ。又:tāsu。

154中性词——用“taṃ”等。

155“eso”。其余全部相同。

156女性词——用“esā”。

在复数与单数中,同样如此。

在 etā 与 imā 之后,也是如此。

在单数与复数属格等格位中,eta- 与 ima- 词干的末尾元音变为 i。属格单数:etissāya、etisā、etāya。属格复数:etāsaṃ、etāsānaṃ。处格单数:etissaṃ、etassaṃ、etāyaṃ。处格复数:etāsu。其余格位的变化,与 sabbā(一切)相同。

157第一五七条:中性变化,如“etaṃ”等,依此类推。

158第一五八条:词干ima,加主格单数语尾si。

依“非中性词干的主格单数语尾为si”之规则,词干ima变为ayaṃ。语尾si消失。主格单数:ayaṃ;主格复数:ime。宾格单数:imaṃ;宾格复数:ime。

依“在ani与mi等语尾之前,ima变为an与imi”的规则,具格单数形式为:anena, iminā。

依“sabba词干中的ima部分亦可适用”之说,于复数具格等格位亦然。具格复数形式为:ehi, imehi。或者,在属格、处格等格位中同样适用此规则。

以及ima词干。

在属格、处格等格位中,词干 ima 可作 atta。属格单数:assa、imassa。属格复数:esaṃ、esānaṃ、imesaṃ、imesānaṃ。从格单数:asmā、imamhā、imasmā。具格复数:ehi、imehi。处格单数:asmiṃ、imamhi、imasmiṃ。处格复数:esu、imesu。

在 atta 替代的情形下——“na timehi katākārehi”这一句中,smāsmiṃ 等语尾的 mhā、mhi 等形式不能成立。

159第一五九条:阴性词干——ayaṃ。其余各格与 etā 相同,唯在属格复数等处有差别。

160第160条:属中性变化者,其格尾一并适用前述vā(或)之规则。

依“此词干在中性主格、宾格复数语尾前变为idaṃ”之规则,此中性主格单数为idaṃ或imaṃ。其变化为:主格单数idaṃ,宾格单数imaṃ,主格与宾格复数为ime、imāni。宾格变化亦同。

161第161条:代词amu,阴性单数主格。

或者,非中性词在 si 语尾前也是如此。

“amussa”的 mo 变为 sa,亦即 mo 替换为 so,或省略 si,而成为 asu。

“sabbato ko”是指从一切代词词基加上 k 音。“so”指 o 音,如 amuko;另一形式则为 amu。复数形式为 amū 与 amuyo。

如前所述,在 yo 格尾前,元音不转变为 o。单数宾格为 amuṃ。复数宾格为 amū、amuyo。其余变格与 bhikkhu 及 sabba 等相同,唯差异之处另作说明。

162阴性——asu。其余变格与 yāgu 相同。差异之处如下:单数属格 amussā、amuyā;复数属格 amūsaṃ、amūsānaṃ;单数处格 amussaṃ、amuyaṃ;复数处格 amūsu。

163中性——带有格尾的语词,在 aṃ 与 si 等语尾之前,即视为中性。

“amussāduṃ”即 aduṃ。单数主格为 aduṃ;复数主格为 amū、amūni;宾格亦同此。

164“sesesu ce”指在其余诸格中,一切处皆以 ka 替换 ki,其形式如 ko、kā、kaṃ 等。于三性中与 sabba 一词相同。

165tumha(你)与 si 语尾;amha(我)与 si 语尾。

以下说明 tumha 和 amha 词基在附有语尾时的规则。

tvam 与 aham 在 si 语尾前也是如此。

在语尾变化中,tumha 和 amha 附有语尾时变为 tvaṃ 与 ahaṃ。通过 ca 字,tumha 也变为 tuvaṃ。即 tvaṃ、tuvaṃ、ahaṃ。yo 则变为 tumhe。

“mayaṃ yo amhi paṭhame”一句中,amha 变为 mayaṃ。mayaṃ。

166“taṃ mama amhi”一句中,amhi 变为 taṃ 和 maṃ。

“tavaṃ mamañca navā”一句中,amhi 变为 tavaṃ、mamañca 和 navā。

“tumhassa tuvaṃ tvam amhi”这句中,tumha 转为 tuvaṃ 与 tvañ ca。另有 taṃ、tavaṃ、tuvaṃ、tvaṃ、maṃ、mamaṃ。

意为“渴望”。

“vā yo paṭhamo”这句中,第二格变为 ākaṃ 或 vā:tumhākaṃ、tumhe;amhākaṃ、amhe。

167“nāmhi tayā mayā”句中,nāmhi 又作 tayā 与 mayā。“tayā tayīnaṃ takāro tvattaṃ vā”句中,ta 变为 tvo 或 vā,即 tvayā、tayā、mayā,以及 tumhehi、amhehi。

168“tava mama se”句中,se 又作 tava 与 mama。

“tuyhaṃ mayhaṃ ce”句中,se 又作 tuyhaṃ 与 mayhañca。

“sassaṃ”一词,是 sassa 加上语尾 aṃ,或是 vā 的形态。

“amhassa mamaṃ savibhattissa se”这句中,se 代表着 amhassa 和 mamaṃ 的语尾变化。此外还有 tava、tuyhaṃ、tumhaṃ、mama、mayhaṃ、amhaṃ、mamaṃ。

“tumhamhehi namākaṃ”中,“namākaṃ”是指该词的 ākaṃ 语尾,即 tumhākaṃ(你们的)、amhākaṃ(我们的),它们词干相同。

169“tumhāmhānaṃ tayi mayī”:在第七格中,出现 tayi、mayi。做 tv-音变时,成为 tvayi、tayi、mayi、tumhesu、amhesu。三性皆同。

170唯“九”如此(即以下规则专属于数词“九”)。

从词干出发,在第二格、第四格、第六格中,出现 vo 与 no。

表义的字母组成词。当第二格、第四格、第六格的复数之后接其他词时,从词干而来的、带有格尾的 tumha 与 amha 便可选地出现 vo、no 等形式。

例如:愿他保护你们,愿他看见我们;他给予你们,你们给予;你们的信心,我们的导师。

为何说“九”?如:他是我们的导师。

171此为“词干”章之总摄规则。

“于第四、第六格单数中”:即在第四格与第六格单数中,使用 te 与 me。Dadāmi te(我给予你),dadāhi me(请给予我),idaṃ te(这是给你的),ayaṃ me(这是我的)。

“不用于 amhi”:禁止用于 amhi。Passetha taṃ(你们看见他),ajini maṃ(他征服了我)。

“‘或在第三格中’:在第三格单数形式中,te 与 me 可出现。你所作,或由你作;我所作,或由我作。”

“‘在复数中 vo 和 no’:在第三格复数形式中,vo 与 no 出现;在第一格复数形式中,yo 与 mha 也出现。你们所作,我们所作;你们应去村庄,我们应去村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