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经抉择第四地

藏释 · 17 段

40其中,什么是经的审察?

其中,应以善法、不善法善加审察前后关联:此经是否……(中略)……与那些义理相应的经相合,或不相合?

正如世尊最初便在此处开示诸烦恼。所谓开示了什么?应当审察:是否宣说了那些烦恼的断除?若世尊未开示那些烦恼的断除,便应寻求善法——在此善法中,那些不善得以断除。如果寻求却未能获得,便应排除彼处的不善法并加以审察,这就是《染污分经》所教示。如果烦恼得以排除,或者未能给出,便应审察:在这些阶地中,诸烦恼是否由圣道法而得以断除,抑或不能断除?然而,所说的烦恼有多少,所说的圣法却没有那么多。而在烦恼得以断除之处,那些不与圣法相对的烦恼应当被排除;若得以排除,便建立连结。于此处应如是审察:是否二种、三种或更多烦恼由一种圣道而得以断除?如此审察后便建立连结。于此处还应审察:依传承或依藏传承,此经的内容是义还是非义;若无法指出经证,则不应于经生疑。如此,正如最初有善法,那些烦恼应当被断除,它们应当被审察。对于在前或相较于在前的教说,应当不增不减地受持。如同第一层次,现在针对那些烦恼,以及所说的那些圣法,应当辨别这些烦恼是否由这些圣法而得以断除。若审察时发现相应,便应采纳。若不相应,对于无对治的烦恼,不应予以处理。而那些作为对治的圣法,则应提取出来。因为圣法并不导向不来果所断烦恼的断除,圣法也不能导向一切烦恼的断除。例如善的慈心与不善的贪欲,并非通过作意善慈而断除不善贪;嗔恚才由慈心得以断除。因此,这两种烦恼都应当被审察。凡是所教示的法,不论是善是不善,都应当被排除。若它们相应,排除后便不存在,则应审察:是否两种烦恼以同一圣法而应被断除?或者一种烦恼以两种圣法而被断除?

或者,当如此审察时是合理的,便应在此处审察;或者,依其合理之处而审察;或者,如何能指出经典?因为不应对经典生疑。对于圣法中所说的烦恼,应当从两方面审察:即所说的那些烦恼,以及所说的那些圣法——无论是以偈颂还是以解释——这些烦恼是否被这些圣法所断除?还是不被断除?或者,这些圣法是否导向这些烦恼的断除?虽然不善法可由善法断除,但并非一切不善法皆由一切圣法所断除。譬如,慈是善,贪是不善,但并非由于作意于善慈便能以慈断除贪;嗔恚才由慈而断除。像这样,作为烦恼的作意,由经典所断除。并非凡是作意为经典之法,便导向一切烦恼的断除。然而,经典中与杂染相对的圣法,那圣法才导向它的断除。

41其中,如果某善经或注释中所说的内容与烦恼或圣法不相合,便应依大教法所指示的要点来排除。其中,对于所说的烦恼与圣法,即使经由那圣法能够断除这些烦恼,也应在那里进一步审察:“以什么因缘应当断除这些烦恼?以什么因缘宣说圣法?”以何种方式宣说圣法,烦恼便以那种方式存在。确实有一种烦恼,不能以其他方式通过圣法断除,比如见、贪、无明应当以见而断除。如果是这样,那么无明应以修习而断除,或者法应以修习而断除。那同样的上分结,为了现见无为、为了解脱,通过无相心定、通过不作意而断除。应当这样审察义理和文句。那些应以见而断除的烦恼,便以见的方式宣说圣法;应以修习而断除的烦恼,便以修习的方式宣说圣法;应以遍受而断除的烦恼,便以遍受的方式宣说圣法;同样地,应以驱除而断除的烦恼,便以驱除的方式宣说圣法;乃至七漏,也应依相应方式宣说;乃至其他方式。如果某法应以其他方式断除,却以其他方式宣说了圣法,那么便应以其他方式去寻求那圣法。在寻求此法时,圣法是以何种方式宣说的,便应寻求那样的圣法,以那样的方式烦恼得以断除。在那里应当审察。如果不适合,则应当审察那部经中所确立的教导。怎样才适合,便应那样受持。怎样不适合,便不应那样受持:“这确实不是世尊所说,或者是具寿理解错了。”应如大教法中所指示的那样指出,世尊如实所说,无论所说之法是善或不善,都应寻求那法的缘。确实,没有缘的法不会无因而生起。在那里,寻求的方式是什么呢?

在此,应当审察:“这一具有因、具有缘的法已被说示。”而该缘有三种:弱、中、强。对于弱缘,应取弱法;如是,此缘有二种:相续缘与无间缘。应以弱、中、强来寻求该缘。何以故?某一缘亦依其他诸缘而达到传续或圆满。对于所说之法,应以此因或此缘,寻求该法之因。正如缘依因与缘,应寻求该法之果。正如同应在所指示之处寻求主要义理,应寻求该缘。因为弱法不会有强的果,强的果也不会有弱法,而是弱者对弱者、中者对中者、强者对强者才相应,便应取此;若不相应,便不应取。世尊开始说法时,即于初、中、后说示该法;如同在经的开头所指示的法,彼亦是该经大部分之归结。因为依该法之力,该经成为偈颂或分别论、小或大;然而有二种:相应或舍置,以及说示之舍置。也应寻求法之形式。如同世尊为了调伏渴爱而说示五根的防护,这只是意欲。世尊在《牧牛者譬喻经》及中部其他诸经中亦有所说,这只是意欲;这便是世尊如此说示之相应,因此该法亦应在其他分别论中寻求。因为不应仅在一经中见之。相应者便应取。

42在这里,什么是被认可的?凡是世尊未曾说过的经典,而在诸经中也见不到,就应当这样受持。若说“由某位所说”,便应审察这部经典:此经是否得到认可、契合世尊,还是未得认可、不契合?有些形式的经典得到认可、契合世尊,有些形式则未得认可、不契合。凡是没有深入确证就宣说十力者行境的,所有那样的经典都未得认可、不契合世尊。也有的弟子,虽然有限或无限地了知十力者的行境,却完全不了知那种力,除非依靠听闻。例如,具寿舍利弗教导一位婆罗门时,这位具寿没有彻知根器胜劣的智慧,因此偏执于人,不能善知他人,在应该向上引导时,却让他停留在较低处,因此被世尊呵责。又如,具寿大迦叶教导他的外甥,那外甥已经造下无间业,具寿以神通示现点燃手指。对于一切法、业的承担,能如实地从因从处了知的智慧,这位具寿是具备的,因此他这样教导他,世尊认可这样做。

“迦叶,纵使你持着十盏灯,

他也不能见到诸色,因为他的眼并不存在。”

然而,正如使者以国王的教令教示众人,随从者也向他人宣说未曾闻知的言语。应受持已获许可、堪可容受的经;不应受持未获许可、不堪容受的经。

其中,什么是经的混杂?经有五种:属于杂染分的、属于习气分的、属于见分的、属于修习分的、属于无学分的。若人理应成就某一类经,却宣说另一类;或将一部经的义理在另一部经中加以解说;或以种种方式解说经的义理;或在成就圣法时阐明义理;或在属于见分的诸经中分别论说属于习气分的义理;或于上分结中分别论说下分诸结的义理;或于针对利根的经中分别论说钝根与中根之义。如此,由因、由流类、由果、由分别论说,以及依钝、中、利的差别,依义理、依文句而有的混杂,即称为经的混杂。无此混杂者,则称为经的简择。

此中,有摄颂:

前者无有缺失,即是如实的缘;

等流与习气相伴,许可则是经的混杂。

大迦旃延长老。

第四地,名为“经抉择”。